时间:2023-02-27 11:08:59
导语:在反担保措施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工程量清单;识别;防范与控制
中图分类号:TU72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中计价规范》的实施,我国工程造价进入了“企业自主报价、市场竞争定价”的新阶段,这既代表着我国工程计价技术取得了重大进步,“量价分离”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己得到广泛应用。但“量价分离”的计价方式也给投标人利用“量变、价不变”的结算原则,在投标报价时采取不平衡报价策略提供了空间和契机。不平衡报价是指承包商基于价利目的,在总报价不变的前提下,有意提高或降低某些分项工程中价的投标报价方式。不平衡报价既不影响承包商中标,又能达到其“多收钱”、“早收钱”等目的。本文从业主的角度出发,论述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阶段,如何有效地控制不平衡报价,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以保障业主切身利益,并推动建筑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1不平衡报价法概述
1.1不平衡报价的概念及目的
不平衡报价是指在投标报价时, 承包商在保证总的报价不变的前提下, 有意识地改变某些分项工程的正常价格, 即提高某些分项工程的单价, 降低另一些分项工程的单价, 造成总报价不变而项目价格构成发生变化的一种投标报价策略。其实质就是将合同BQ单中的单价分别作为时间或分项工程工程量的函数, 即通过仔细分析招标文件, 在制定报价策略时, 预先对时间与验工计价的收入款项进行不平衡分配, 达到“多收钱”、“早收钱”等目的,从而使承包商获利。
1.2不平衡报价的具体操作模式
承包商通常根据自身的经验,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常见的不平衡报价有以下几种操作模式,如表1。
表1承包商不平衡报价策略分析表
2不平衡报价的弊端
2.1从业主的角度来看,不平衡报价掩盖了工程的实际造价,给业主造成了“额外损失”,间接促成了“低合同、高索赔”现象的发生,也是造成工程“三超”的主要原因之一。不利于业主选择最具实力的承包商,增大了项日建设的风险,甚至会给业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2从承包商的角度来看,中标后,承包商为提高自己的利润率会千方百计将工程造价向其预先设定的方向调整,造成工程结算造价远远超过中标价,原来的低价中标变成了高价结算。这会使承包商过分注重中标价格而非技术创新和管理进步,而忽视企业内涵的建设,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2.3从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不平衡报价会对建筑市场产生“投机取巧”的负面影响,给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带来严重冲击,不利于招投标制度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3不平衡报价的识别方法
准确识别不平衡报价是有难度的, 不能简单地认定某项报价为不平衡报价。要识别不平衡报价应从综合单价的组成入手。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运用一些方法来分析和识别不平衡报价。识别不平衡报价的方法有多种,既可以考察组成工程报价的各项费用,也可以评审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各组成因素,这里我们阐述两种更为简单实用的方法——报价范围监控法与报价不平衡度法。
3.1报价范围监控法
直接通过确定综合单价的合理报价范围,来监控不平衡报价幅度,并识别不平衡报价。其步骤为:
(1) 选取重点监控的分项工程。由于清单项目比较多,应重点抽取价值较高、工料消耗较大、容易变更的分项工程,进行评审和监控。抽取的数目不得少于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总数的20 % ,且不少于10 项。
(2) 确定抽取的各分部分项工程评标指导单价。清单招标大多淡化了标底的作用,标底在评标中只起到上拦标的作用。评标前,可事先编制各综合单价的评标指导价作为上拦单价,即最高限价。当投标人的某综合单价大于评标指导单价时,可判为不平衡报价,即不参与评标基准单价的计算,并定为废标或本项分值为零。评标指导单价应由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和人员进行计算确定,应反映社会平均水平。
(3) 确定评标基准单价。设Aj 为j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的评标基准单价,Bij为符合要求的i投标人的j分项综合单价,Nj为符合要求的j分项综合单价个数,则评价基准单价:
(4)确定合理报价范围。设η,θ分别为上限和下限控制幅度值,则j 分项单价的合理报价范围为[Aj (1-θ), Aj (1 +η)],为限制不平衡报价,可取η=10% ,θ=20% ,以体现合理低价中标的原则。
(5) 判别。对所有投标人所抽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评审,并统计每个投标人综合单价不在合理范围的数目P ,设M为抽取综合单价的评审总数,当P≥M/3 时,则判该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为不平衡报价或报价不合理,不能成为中标候选人。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按所报总价,由低到高排队,确定中标候选人。
3.2报价不平衡度法
这是一种建立在数学期望与标准差基础上的不平衡报价的离散性能分析方法,该方法以不平衡度作为评价指标,在计算机的辅助下,能比较全面快速地对所有报价项目进行定量评价,从而判定每个报价项目的不平衡度与总报价的不平衡度。其基本思路是:
(1)确定分部分项的期望价格;
(2)确立不平衡度指标的判断数学公式;
(3)用不平衡度指标进行分部分项综合单价的不平衡度分析;
(4)用不平衡度指标进行总体报价的不平衡度分析。
3.2.1期望价格的确定
在评标定价的过程中,评委的最基本数据信息来源只有标底项目单价Bi 和投标人项目单价报价Bij (Bij为符合要求的i投标人的j分项综合单价) ,那么,发包方对该分项的期望单价qi可以采用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1)反映社会平均费用水平的标底清单项目单价,即qi=Bi;
(2)各投标人在该清单项目上的报价的平均值,即qi=ΣBij/i;
(3)标底清单项目单价与投标总价最低的投标人在该清单项目上的报价的平均值再作算术平均的值,即qi=(Bi+Bij)/2。
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种和第三种方法适合发包方做了标底的情况,第二种则适合于无标底情况。
4业主应对不平衡报价的防范措施
4.1提高招标图纸的设计深度和质量,减少设计模糊地带
设计图纸是招标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报价的依据设。但目前招标图纸不能够满足编制工程量清单的需要,设计本身就存在缺陷,施工时会产生大量设计变更,为中标单位提出索赔埋下了伏笔。设计时应尽量避免边设计、边招标,在条件允许时,尽可能在施工图设计完成之后再进行施工招标,从根本上减少不平衡报价的发生。
对于反担保的概念,无论是古罗马法,还是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上均未见记载,我国在《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这一规定让反担保有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过于简单,笔者界定反担保制度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对债务的追偿权得以实现的一种担保法律机制。
二、企业在运用反担保时面临的问题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拟提供的反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但在实践操作中,这几种担保方式存在许多现实问题。
1.保证反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实践中对保证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代为清偿能力具有较高要求。实务中,保证反担保应用困难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保证反担保人的资信度及偿债能力还较难做出可靠判断,还没有一套科学、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二是还没有建立起动态的信息系统,不能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掌握反担保人资信的变化。事实上,大部分新成立的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无信用记录可查,难以找到可靠的保证反担保人。因此,当出现代偿后,保证反担保在实际操作中,基本较难实现。
2.抵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因此,抵押的设置,关键是抵押品变现的能力和难易程度。对抵押品种、价值估算、产权关系等都需要严格选择、检查和审定。实务中,在办理抵押的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比如建筑物抵押属不动产抵押权,依据“地随房走”和“房随地走”的原则,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在操作上的主要问题是一些地区对抵押规定的登记部门较乱。此外,现实中,抵押权的实现,需经过的程序也较多。由于我国抵押权实现的配套措施欠缺,在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实行抵押权实际很难实现。所以,一般都通过司法诉讼胜诉后的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使抵押权人相对被动,且手续繁杂,因而阻碍了这项措施的实施。
3.质押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实务中也是困难重重,如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机构对专利著作等无形资产的价值进行认定,难以进行质押;以无形资产作贷款质押的情况同样如此,虽然国家没有禁止,但银行界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迟迟未敢跨出这一步。
三、企业的应对措施
1.根据企业性质和项目特点,设置不同的反担保:如针对被担保人的薄弱环节或最惧怕的损失进行设计。如针对民营企业业主最怕失去对企业控制权的特点,采用以企业股权做质押(但实施前需对企业的经营前景进行深入了解);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可考虑以其设备或主要技术专利做抵押或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做反担保。
2.采用灵活的商业化的措施。如在抵押权实现时,为避免诉讼、拍卖等繁杂的法律手续,可以采取将抵押合同与产品的收购与回购一并策划和签订的做法。即与债务人事先签订对抵押产品的买入期货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时,由担保方自行处理抵押物(如自行销售等)。而当一项反担保措施不足以达到防范全部风险时,还可考虑设计组合型的反担保方案。如以企业股权加个人连带责任,以企业流动库存存货辅之以有效的财务监控等多种反担保方式。
3.建立完善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能有效地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实现银行、企业、担保机构的“三赢”,担保机构及其运作机制的建立完善,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贷款满足率,同时也使得银行债权的维护有了可靠的保障,分散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同时,担保机构通过市场的运作和稳健的经营,反过来也促进了自身的发展壮大。这也是完善市场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变行政干预为政策引导的有效方式,是重塑银企关系、强化信用观念、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和实现产业发展规划等的重要手段。
“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业务,是指在营业网点所在乡镇的行政村成立“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作社”,村民将自己所拥有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合作社入股而成为社员,入股社员需要贷款时,选择三户已加入合作社的村民作为贷款保证人,由合作社进行反担保取得贷款。
2006年,同心县联社首先在辖内河西镇和城关镇两个营业网点开始试点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当年办理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150万元,涉及7个行政村的750户农民。2008年,辖内4个信用社开始推广此模式,当年共向50个行政村的2651户村民投放贷款2000多万元。2009年,辖内农户基本上全部办理了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截至2013年末,累计投放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7.78亿元,覆盖全县5个乡镇37个行政村,涉及农户43340户,账面没有形成一笔“不良”。目前,全县5个乡镇的37个行政村已实现“土地经营权流转合作社”全覆盖。
多措并举稳步推进
为确保农户接受此贷款模式,同心县联社在推行中采取了以下做法:
调查落实,典型引路。实施初期,同心县联社选择了5个村进行试点,承诺“随用随贷,不用随还”,为农民现场办理贷款手续,并通过宣传引导培育农户信用意识。目前,第一批试点村农户在贷款到期前已全部还清贷款,改变了以前农户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局面,为逐步推行“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起到了典型引路作用。
协调村级干部配合,深入开展信用环境建设。在推行“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同心县联社将协调村级干部配合作为创建信用环境的突破口,把推行新贷款模式作为创建良好信贷环境的一项重要措施,形成了信用社大力支持、农户积极响应的良好局面。由于与村级领导班子沟通充分,配合默契,在实际工作中他们充当了信用社义务客户经理的角色,对促进农户增强信用意识起到积极作用。
项目引导,大力支持。在推行“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培育信用意识的过程中,同心县联社结合政府产业结构调整意见,通过对项目村的大力支持,使其他村看到了实惠,都积极申请办理“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针对同心县政府提出的“百村万户养牛”项目工程,同心联社适时结合贷款新模式,对一些信用好、有发展意愿的行政村进行信贷支持,户均贷款达到2万元,养牛2至3头。
守信多贷,失信制裁。在信贷支持过程中,对信用相对好、不良贷款沉淀少的村大力进行信贷支持;对信用差、不良贷款沉淀多的村实行信贷制裁,不再投放新的贷款。此措施一经推出,受到制裁的村委会班子意识到由于本村信用环境差损害了自己的切身利益,便从各方面对那些欠贷农户给予不同程度的谴责和压力。在村委会的帮助下,一些欠贷户开始偿还贷款,截至2013年12月末,共清收此类贷款210万元左右。
引入利益激励约束机制,培植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实行贷款万元以下利率少上浮30%的优惠措施;二是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将信用较好、不欠信用社旧贷的行政村推荐给政府对贷款利息予以贴补;三是对积极还贷的农户,贷款额度视农户经营项目资金所需情况进行追加。
水到渠成显成效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反担保贷款”业务的推广实施,同心县联社不仅实现了业务的高效开展,而且实现了信用社、村组、农民的多方共赢。
农户贷款力度加大,覆盖面提高。2013年12月末,全辖信用社涉农贷款125430万元,较年初增加38580万元。其中,小额农户各项贷款为63246万元,较年初增加18754万元,较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推行前增加51713万元,户数增加10750户。灌区农户贷款覆盖面达80%,较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推行前提高40个百分点。
带动培养了农民的信用意识。在推行“土地经营权反担保贷款”的过程中,同心县联社采取了一系列促进农民守信用的措施,使农户确实感觉到了“守信多助,失信寡助”的道理,认识到诚实守信是一种无形资产,把“守信用”当作信用社签发的一种资信证明。
信贷资产质量逐渐提高。抵押贷款农户为了不丧失手中的土地,都会积极归还贷款,保证贷款按期偿还。即使发生违约,有土地协会作为农户还贷的最终保障,信用社的信贷资产质量仍有保障。另外,农户把自己的土地看得很重要,如果自己抵押的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别人,会认为是一种耻辱,因此贷款到期,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去归还贷款。截至2013年12月末,通过土地经营权反担保的农户贷款到期后全部收回,未沉淀一笔不良。
1、担保机构存在的基础是对信用风险的经营和管理
担保机构必须通过自己审慎的风险评判而认识风险,并以其专长来经营、控制风险,这是担保机构立身于市场的基础。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希望与商业银行实行比例担保,以共担风险;同样,一般而言,担保机构在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以保障自身利益时也不应该要求企业出具严格的100%的反担保,否则。担保机构的存在就失去了合理性,因为如果没有担保机构,被担保方可直接向债权方提交作为反担保标的物的保证金或抵(质)押物,还可节约一笔担保费用。上述现象被称为“反担保措施悖理”。因此,担保机构应充分认识到发生担保风险的可能性。
2、担保业务具有很大的风险和较高的不确定性
由于信用担保业务的特殊性,其面临风险的作用机制及表现形式相当复杂。一是信用风险,或称代偿风险,这是信用担保机构所面临的最主要的也是最直接的风险;二是抵押物和质押物风险以及第三方信用风险,即由于企业反担保抵押物、质押物设置不合理,或者第三方反担保人选择不当,在债务方不能履行债务,担保方发生代偿后,通过法律程序执行抵押物、质押物或要求反担保人履行反担保义务时,不能足额补偿代偿额造成损失的风险;三是流动性风险,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没有足够的流动资金来满足代偿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业务的风险发生机制与一般保险业所经营的客观的、可预期的风险又有很大区别,其发生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保险业务可以通过统计学的方法,比较 精确地计算出风险损失的概率,从而确定保费率以弥补风险损失及经营成本,并进而获得利润。信用担保业务则不同,由于担保项目的金额、期限各异,反担保措施的落实程度千差万别,担保项目的离散性很大,无法精确计算担保费率,大数原则无法或短期内难以适用。正因为如此,对担保项目应更多地运用个案分析方法,结合担保项目和企业的实际设计担保方案,将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在担保机构可接受的范围内。
3、担保机构面临着较大的可持续发展风险
在我国,信用担保业才刚刚起步,大多数担保机构还处于早期的展业阶段,许多风险暂时还未显现。目前信用担保的主要业务品种还是贷款担保,这是一种风险程度最大的信用担保形式,担保机构只靠微薄的保费收入很难弥补可能发生的代偿或赔付,这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担保机构的生存。
二、担保机构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1、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业队伍
担保风险的高发性、离散性与不确定性,势必要求担保机构管理层和员工应具有很高的业务素质。管理层人员应具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对担保风险和经营环境应有充分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同时,要建立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并具备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与从业经验的员工队伍。
2、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决策程序
担保机构应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规范的领导体制与决策程序,注意控制担保决策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要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一套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内部组织机构之间要建立相互制衡机制,同时具有良好的外部约束和相互牵制机制。目前应强调按经济规律自主决策,项目选择上应杜绝行政命令担保和人情担保,担保对象要体现扶优扶强,不搞扶贫济困。要重点防范道德风险,要建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并保持其权限的独立性。要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加强信息反馈系统的建设。
3、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担保前期可行性论证应当严密,担保风险调查、分析、评估、风险规避、转移与承担措施等要到位。目前,担保机构可借助有关专业机构的人才、技术与经验,提高自身的信用调查与分析能力和对担保风险的有效识别与控制能力。如探索与专业信用服务机构共同组建具有高级专业水平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信用评级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使项目审批公正、透明,努力把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减至最低程度。由于申请担保的企业主要是中小企业,其财务管理规范性较低,因此应重点关注其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的法律风险并对其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科学的预测。担保过程控制应注重担保事后的及时性和连续性监督,对已经出现的担保事故要尽早处理。对高风险担保项目要重点关注,专人监控,提前制订追索方案,尽力降低代偿率和损失率。
4、合理设计担保组合
在严格控制每笔担保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风险管理技术进一步分散风险。对担保资产组合的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地理分布、期限管理应当有明确的要求。根据每笔担保情况,计算担保的平均持续期限,保持担保资金投资组合的平均持续期限与担保的平均期限相匹配;根据每笔净担保业务量对应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计算加权净担保风险;根据加权净担保风险增加净资本的数量,
使担保风险与净资本保持在合适的水平。合理的担保组合方案为:
①单一行业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25%;
②单一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10%;
③最大十家客户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50%;
④最大担保余额≤资本净额的10倍;
⑤担保客户信用等级分布A级以上≥65%,BBB级≤35%;
⑥存续期在1年以上的担保余额≤全部担保余额的40%.
三、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1、自有资金是担保机构信用的基础和抵御风险的主要支柱
担保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有关自有资金运作的管理规定,对自有资金投资组合的投资策略、投资政策、信用质量、流动性、多样化、单一风险等应当有明确和严谨的规定。合理的投资组合为:
①至少20%的自有资本作为银行存款,不少于40%的自有资本作为国债投资;
②固定资本(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资本额的20%;
③现金类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50%;
④流动资产占资产总额的比例≥65%;
⑤流动比率≥100%.
⑥长期股本投资(非上市)≤资本额的30%.
2、建立资本补充和保障机制
一是建立自身积累机制。二是完善增资扩股的机制。三是争取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署备用信贷协议等。四是责任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的提取要采取审慎态度,尽可能反映担保机构可能发生的风险损失和未覆盖风险的大小。五是尽可能争取政府的支持,对发生的代偿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
抵押权人:
郑州A有限公司(甲方)
抵押人:
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甲方为乙方向 C 女士借款提供担保,为了保障甲方担保债权的实现,乙方现自愿以自有房产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根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最高额抵押反担保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反担保依据
乙方与C女士于x年x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甲方依据其与乙方之约定向C女士提供借款合同所载金额借款及后续可能发生的其他借款之担保。为减少甲方担保风险,现乙方以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的自有房产,为甲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条 用于反担保的房产状况
乙方用于向甲方抵押的房产坐落于西安市高新区xx号,房号6B,建筑面积xx平方米,用途为厂房。房产证号为: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xx号。该房产为甲方自有房产。
第三条 反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及担保方式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系指,因乙方向C女士借款,而甲方为乙方向C女士连续提供担保而形成的一系列担保债权。
2、本合同所担保债权范围包括:
A、甲方保证人义务范围内应代乙方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应付款之日起的利息及其他费用、损失等;
B、实现借款合同债权和本合同抵押权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仲裁费、评估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3、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抵押。
第四条 反担保最高数额
甲乙双方约定,反担保的最高数额为人民币xx万元整(大写人民币xx万元)。
第五条 反担保期间
自乙方与C女士签订的上述首次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与C女士在x年x月前可能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所生债务清结之日止。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本合同效力独立存在,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甲方C女士间保证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效力。如借款合同或保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乙方以抵押物对C女士承担保证责任。
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条件
本合同担保期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1、甲方履行了保证合同中的代偿义务后未受乙方清偿的;
2、乙方与C女士间借款合同期满,乙方未及时还款导致甲方被追索的。在此情况下甲方收到追索通知即可开始实现抵押权;
3、乙方被宣告解散或破产的;
4、乙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请求乙方恢复原状或提供额外担保遭到拒绝,或抵押物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等强制措施而乙方未根据甲方的要求落实债务偿还保障措施的。
第八条 抵押权实现方式
1、当出现第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之一时,甲方可经下列方式实现抵押权:
A、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直接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
B、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抵押物。
2、甲方实现抵押权时,应通过专门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抵押手续办理及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甲乙双方应自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持本合同及有关资料到西安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本合同项下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乙方保证:乙方权利机关对于本合同的签署是知情的,甲方已经履行了使本合同有效所必需的内部手续,且授权签署本协议的人员确实具有签署本协议之权力。
第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秉持最大诚信原则以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协商解决可能发生的争议。如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合同任一方均可就争议事项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有关本合同的所有磋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经有权人签署的纸质介质、传真、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登记备案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并履行了法定登记备案手续后生效。
甲方:郑州A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乙方:西安B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一)汽车金融服务市场的概念及作用
汽车金融服务市场是指以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保险公司、商业性担保机构以及其他关联服务组织为主体,为消费者、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经销商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汽车金融最初的职能仅仅是向汽车生产企业的经销商及其下属零售商的库存产品提供贷款服务,并允许其经销商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的贷款或租赁服务。随着其业务范围和职能的不断拓展,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开始逐步向消费者、经销商和生产商提供多种形式的全方位金融服务,形成了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产业链。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存在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刺激人们的潜在消费需求,拉动行业生产力,解决汽车生产、流通阶段的资金需求,促使整个产业结构和技术结构体系的变革。对生产商来讲,汽车金融服务市场是连接其同汽车经销商的沟通桥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对经销商来讲,汽车金融服务市场可以增强其对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以提高资金收益率;对消费者来讲,汽车金融服务市场能够填补其自身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大大扩宽市场需求。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概念
担保通常是指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债权人为防范债务人违约而产生的风险,确保债务得到清偿,降低资金损失,由债务人或第三方以财产、权益或信用提供履约保证或承担相应责任,保障债权实现的一种经济行为。商业性担保机构则是以自身财产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从而获利的企业法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以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控制的原则运行,以自有资金来弥补所生亏损。
(三)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汽车金融市场中的服务运作模式
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汽车金融市场中主要依附于以商业银行为主的汽车信贷模式,扮演着为消费者贷款提供担保的角色。消费者先去汽车销售商那里挑选满意的车辆,待决定之后,向担保机构提供购车首付款和签订办理贷款服务及申请消费车贷所需的文件资料。担保机构首先调查该消费者的资信情况,符合要求后,担保机构会垫付首付款之外的剩余车款,将全部车款提交给汽车销售商以便消费者提前使用车辆,随后担保机构将消费者申请贷款的材料送交银行,并为该消费者所申请的车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银行审查同意之后,直接将贷款发放至担保机构的账户之中,虽然该笔贷款的借款方是消费者,但其也认可银行将贷款直接发放至担保机构的行为以抵付购车时担保机构的垫付款。
(四)消费者、商业银行与商业性担保机构的法律关系
上述担保机构服务模式中,包含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消费者同担保机构间的购车贷款服务合同关系;另一层是消费者、商业银行、担保机构间的消费贷款合同关系。第一层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购买服务人,担保机构是服务提供人,双方订立的汽车贷款服务合同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服务提供人即担保机构的权利有:依约定标准收取服务费,要求申贷的消费者提供反担保措施,时刻关注消费者的资信状况、财务状况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要求在消费者所购车辆上安装GPS导航装置,要求消费者购买车辆保险,若代偿车款后向债务人追偿。义务是对消费者资信进行审查,为消费者申请的购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消费者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向债权人即商业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妥善管理和处置反担保物。购买服务人即消费者的权利有:要求担保机构依约为其购车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服务。义务是提供担保机构审核所需要的真实全面的资料,支付服务费用,提供反担保措施,在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后返还代偿债务。第二层法律关系中,消费者是贷款借款人,商业银行是贷款放款人,担保机构是贷款担保人,三方订立的贷款合同形成借贷法律关系。贷款借款人即消费者的权利有:依约收受银行贷款用于购车。义务是按时足额偿还该贷款本息。贷款放款人即商业银行的权利有:要求贷款人支付贷款利息,若贷款人未按时足额偿付贷款本息,则可直接向担保人主张该笔债权。义务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本金。担保人即担保机构的权利有:代偿贷款后向债务人追偿。义务是在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向贷款人偿付本息的情况下,履行担保义务,代其向贷款人履行债务。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主要法律风险及产生的原因
(一)从法院裁判文书的归纳分析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法律风险
笔者以“汽车贷款服务合同”“车辆”“分期付款”等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颂案例等网站搜索相关判例,共查询到70余件判决书,若按年份划分上述判决,2016年10余份,2015年30余份,2014年20余份,即近三年占据了该类型95%的案件量;若按地域划分,河南省有50余份判决,在全国占据了70%的案件量;若按诉由划分,50余份判决均为担保机构主张向消费者行使追偿权的案件。故从以上对裁判文书的调查归纳结果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主要法律风险是消费者缺乏偿还债务的能力,但由于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担保合同,当消费者不能清偿到期贷款债务时,担保机构就不得不承担代偿责任,终而形成大量担保机构要求行使追偿权的纠纷案件。
(二)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主要法律风险的产生原因
主要法律风险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来源于被担保的消费者,完善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担保行业发展的先决条件,但我国目前的社会征信体系却远不能适应担保行业发展的需求;二是来源于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由担保公司为消费者提供担保的行为,实质上是为银行转嫁商业风险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商业银行利用自身的资金资源优势地位,往往要求担保公司在银行押存高额保证金后才允许其为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消费者逾期偿贷的风险会完全转嫁到担保机构头上;三是来源于担保机构自身,担保机构归根结底为盈利性企业法人,故在从事担保业务时始终面临着审查严格盈利变少,审查松散风险扩大的根本矛盾,现实中众多担保机构不具备健全的规章制度,业务操作不够规范,担保业务人员经验不足、恶意操作等情况频频发生。
三、商业性担保机构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时的法律风险防控
(一)加强、完善保前调研阶段的审核力度,建立起自身的信用评估体系
担保业务的保前调研,是指担保业务受理后,担保机构项目团队对被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收集到的有关资料合同信息撰写项目调查报告,并为下一步评审做好准备工作。保前调研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要领:第一,对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若为自然人,应注意审核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年龄、行为能力、家庭婚姻状况、家庭住址的真实性等内容,若为法人,则应注意审核被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出资协议、合作协议、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第二,被担保人要有还款来源。商业银行要贷款给客户,担保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应考虑客户的还款来源。审查客户的还款来源,首先应考察其正常生活收入,现实中客户经常谎报收入,这时就需要业务人员通过实地盘查、查询工资流水估算其收入及支出,挤掉客户报表中的“水分”。其次要考察客户提供的反担保保证人、保证物,将其作为客户凭日常收入无法偿债时的代替或补充,但应注意,并非有了反担保人、保证物后就可高枕无忧,要从全局入手,全面防控风险。第三,查询被担保人的涉诉情况。消费者被牵扯进入诉讼(含仲裁、被执行),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第三人,通常多少能够反映个人的诚信程度及负债情况。通常消费者对自身的诉讼情况最为清楚,但依据民间“家丑不可外扬”的习俗,其并不会主动告知调查人员自身的涉诉情况,则调查人员可采用网络加实地的双重考察方式通过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到消费者当地法院现场查询等方式来确定客户的涉诉情况。
(二)加强银保合作,健全与商业银行风险共担制度
同为汽车金融市场的服务方,担保机构及商业银行应该共享收益、同担风险,由于担保业务的特殊性,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本身即为自愿承担风险,并以此作为对价收取相应费用,因此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比例必然要高于银行承担的比例。但并非担保机构承担全部风险就一定对所有人都有利,银行分担部分风险有利于降低银行对担保机构的过分依赖,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警惕心和责任感,从而有利于从整体上把控风险。至于具体分担的比例,笔者建议,以担保机构的实力、银行同担保行业的认识程度以及谈判情况来定,通常以“2:8”较为常见。
(三)完善反担保制度
一、树立“三个理念”
一是树立政府恪守信用的理念。以往不少金融机构都受各级财政委托发放各种贴息专项贷款,最终大多因为贴息款不能按时(有的甚至是不了了之)兑现,信贷资产安全性无保障而损伤了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宁远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之所以能可持续发展下去,关键的一条就是政府恪守信用,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首先,在财政收入并不富余的情况下,政府仍拨付了220万元被妊期占用的专款,并按规定长期按时将贴息款拨付给贷款经办机构;同时,按照《管理办法》,对已到还款期限来及时归还的,经过3个月的追偿期仍未偿还贷款本息的,银行可以要求担保机构先行代为清偿债务,甚至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帐户中扣划。其次,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下,政府也信守诺言。从法律角度来看。县财政220万元仅是以专项款存储在贷款经办机构,作为财政性存款其与一般性存款具有同等性质,按照“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可随时存取。也就是说220万元资金与贷款经办机构没有法律上的稳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财政部门能保持这笔资金长期稳定,靠的就是政府的信誉和对民生的强烈责任感。
二是树立利益诸方信息透明的理念。众所周知,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企业的相关信息不透明,在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关系中,二者的信息取于一种明显的不对称状态。宁远支行在推广小额担保贷款过程中相关主体信息完全处于透明状态,且权责对应。财政部门220万元担保基金一次性专户存储贷款经办机构,二者权利义务以《协议书》形式固定;社会保障部门向公众公开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以及审批程序;人民银行和贷款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开贷款利率、期限;特别是在信贷关系中一向处于游离状态的贷款人的信息也充分透明,其所有信息均由劳动保障部门记录在案,包括其提供的反担保人的相关信息,甚至反担保人的收入信息都为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掌控。在这种信息状态下所建立的信用关系应该说是相当稳定和安全的。
三是树立风险可控的理念。与一般的中小企业贷款风险由银行一家承担不同,小额担保贷款的风险是由多个主体共同承担的。首先,银行的风险有财政部门的担保基金为其全额承担,甚至逾期贷款的风险都可以通过代偿得以规避;其次,担保基金的损失风险可以经由贷款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反担保人必须是在由财政拨款单位就业的现有从业人员,其目的在于一旦担保基金受损,可以通过行政手段从反担保人的工资中扣减。尽管这一做法的法律依据不是很充分,但实际效果却很好。实行了快5年的小额担保贷款一直没有恶意欠贷的现象,因而也没有发生过由财政扣减工资的情况。
二、做到“五个确保”
一是确保担保基金帐户余额的长期稳定。宁远县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是由县财政出资220万元,并专项存储于财政部门指定的贷款经办机构(宁远县信用联社营业部),并委托宁远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为了确保担保基金帐户的长期稳定,一方面,贷款经办机构与宁远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了《协议书》,规定宁远县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担保基金220万元一次性按定期存款存入贷款经办机构的专户,贷款经办机构按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另一方面,财政部门及时拨补因代偿债务和拨付贴息而减少的担保基金帐户余额。2007年因代偿债务和拨付贴息,担保基金专户余额曾下降至200万元,2008年,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补拨了12万元,使担保基金余额又增加到212万元,从而建立了担保基金的补拨机制,保持了基本担保基金的稳定。
二是确保运作程序的严密、协调。为了确保担保贷款的发放过程严谨、协调,重点把握好了四道程序:首先,由贷款申请人填写《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审批表》,经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初审,签署意见后,向县就业服务中心(劳动保障部门的专业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其次,县就业服务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其真实有效,项目可行,具备自有资金、还款来源和反担保能力并符合贷款担保条件后向担保中心和贷款经办机构签发对贷款资格认证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以及再就业项目认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等资料,对不符合贷款担保条件的项目,回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再次,担保中心核对相关表格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和反担保措施,对审核通过的项目,及时向申请人、就业服务机构和贷款经办机构出具《同意担保通知书》;最后,贷款经办机构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和《同意担保通知书》及报审资料,审核确认贷款额度、期限、用途、还款能力,对通过贷款审核的,尽快办理贷款手续,并向就业服务机构和担保中心出具《同意贷款通知书》。
三是确保反担保措施切实有效。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迫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当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为确保担保债权能够顺利实现,担保中心通过对抵押物的权利主张,保证担保中心的担保基金安全。张某于2006年5月从经办机构借小额贷款2万元,这笔贷款由向某提供反担保。因经营不善到期未能偿还。经办机构及时向借款人和就业服务中心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3个月的追索期结束后,经办机构又出具《代偿通知书》要求担保中心先行代为清偿债务,担保中心按规定向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代偿通知书》,并办理了代偿资金拨付手续;与此同时,经办机构协助担保中心启动反担保程序,向向某追索偿还这笔贷款,向某于当年底清偿了这笔债务。近5年来,先后有6笔未按时偿还的贷款到期启动了反担保程序,但没造成贷款损失。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担保中心要求被保证人的反担保方式提供的第三方个人必须是财政拨款单位在岗人员,确保了反担保措施的切实有效。
四是确保财政贴息按时拨付。小额贷款由县财政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由县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每
季末贷款经办机构将上季贷款发生额度,经担保中心审核同意后直接由县财政拨付。宁远小额担保贷款开办近5年来,经办机构从没曾有过不能按时收到贴息款的顾虑和压力,相反,他们热情高涨,主动提出扩大贷款规模,延长合作期限。
五是确保利益诸方多重共盈。一方面确保借款人的利益。据初略统计,在小额担保贷款户中,60%以上的创立了店面并能维持营业,生活无忧;10%-20%拥有自己的小企业,并有1-2人雇工;有5%左右以小额担保贷款起家,经过近5年的打拼,资产总值接近甚至超过100万元:廖晓英曾经营过餐厅、南杂百货,但均以失败告终。2004年再次创业,利用小额担保贷款2万元加上向亲朋好友们筹措的2万元买下南山牛奶宁远总经销权,经几年的努力,去年销售额超过200万元,利润也超过10万元,安排就业5人。薛吉安靠夜霄摊维持生活,2005年依托2万元小额贷款扩大经营,租下固定门面开起“吉安酒家”。至今,他已经是一个拥有价值60多万元自己门面的“小老板”了。另一方面确保贷款经办机构的利益。4年多来,经办机构不仅产生了118.65万元利息收入和5.5%的年均资产收益率,更重要的是其全额的优质资产成为可期望的新的利润增长点。此外是确保政府的利益。也许在年均1500万元的创利收入中政府并没有得到什么直接的经济利-益,但得到的间接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却是可观的。民众的利益就是政府的利益。
三、解决“两个问题”
担保人(以下称乙方): xx省xx投资担保限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以上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因 需要向 银行 支行申请银行借款人民币(大写) ,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经甲方申请,乙方同意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甲方保证严格按照借款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为了确保乙方与甲方签订借款担保协议书的切实履行,保障乙方的利益,另签订的编号为南港[ ]年反担保字第 号《反担保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收取担保费,担保费标准:担保额 ×担保月数× ‰ 。
第三条、甲方应按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不得改变用途。否则乙方有权通知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发现贷款在使用中产生风险,乙方有权通知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
第四条、甲方保证按借款凭证所订期限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甲方应该在借款到期前20天,提出延期申请,经乙方和贷款人同意,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期间的担保费标准:借款担保额× 延期担保月× 30‰。
第五条、甲方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又不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乙方将按如下标准向甲方收取违约金:【借款担保额+利息+罚息】×逾期担保月数× 30 ‰ ,直至甲方清偿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为止;若甲方不能偿付借款本息及逾期罚息款,则乙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处置甲方所有财产,并亨有优先受偿权,收回包括但不限于代甲方偿还的借款本息,逾期罚息以及追偿费用和担保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需提供第三人为乙方提供的担保进行反担保,当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主张第五条权利。反担保合同另行签订,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条、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间,若发现:(一)甲方所作的陈述、保证或提供的相关资料虚假;(二)甲方改变借款用途;(三)甲方经营不善,不能履行其它到期债务等情形之一,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进一步的反担保或行使不安抗辩权采取财产保全的诉讼措施。
第八条、其他事项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议书一式 贰 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第十一条、提示
本协议书为非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协商修改。乙方已提请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双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关键词】小额担保贷款 问题及对策
磐石市自2006年开始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截止2011年底,累计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4717笔,累计金额17,111万元。担保基金存款余额1330万元,小额贷款余额4907万元。此举带动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新的就业和创业,形成失业者无忧、信贷资金良好、社会基础稳定的局面。近年来,随着小额担保贷款发放范围的拓宽、贷款额度的增加和贷款审批手续的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业务范围呈现快速扩大的趋势。
一、县域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责任主体不清,政策宣传不到位。由人民银行、财政部、经贸委和劳动保障部共同制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管理办法》中,对于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特别是牵头单位的组织宣传责任没有具体划分。由于该项贷款政策性强,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计收利息,商业银行缺乏利益驱动的积极性,从而缺乏主动宣传的动力,致使下岗失业人员担保贷款没有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对200名下岗失业人员调查显示,有70%的被调查者有此项贷款,其中有了解小额担保贷款的政策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的只有20%。可见宣传覆盖面低,宣传效果差。
(二)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能力较低,影响小额贷款发放。从下岗人员的状况来看,失业者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偏低,缺乏专业技能和资金优势。由于受文化层次低的限制,多数学习新知识、新技术的能力较差。思想较为保守,缺乏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能力。有相当数量的失业人员缺乏创业经营的勇气和胆量,更多的是安于现状,等待政府的救济。
(三)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不高。由于借贷主体为下岗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小微型企业,贷款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致使商业银行管理成本较高,效益较低,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积极性不高。只是担保中心审核一笔,经办行办理一笔,而不是积极主动地为小额担保贷款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所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增长速度迟缓。
(四)“反担保”机制制约了小额贷款发放。调查显示,目前,发放小额贷款,必须由1-2名公务员而且是在同级财政部门开支的公务员作为反担保人,这就提高了小额贷款申请的门槛,致使一些下岗人员,因找不到合适的反担保人而放弃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
(五)贷款约期不够合理。调查显示,磐石市2011年发放小额贷款1175笔(人),金额4917万元,约期均为一年。对500名贷款者问卷调查显示,有476人认为约期不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5.2%,有462人认为约期在2-3年较为合理,占被调查者的92.4%的。
二、相关建议和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知晓率。应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媒体、社区等宣传工具,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环节、创业成功经验进行广泛的宣传,引导下岗失业人员积极创业,主动创业。同时,要进行诚信宣传,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信用意识,使其明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是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资金周转困难提供的政策性贷款,而不是救济金,必须诚实守信,按期归还。
(二)优化投资创业环境,积极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一是多渠道免费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的咨询服务,举办培训班,使他们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尽快掌握新本领,增强自强自立意识,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需求。二是政府要为下岗失业者搭建劳动用工供求咨询平台,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用工供求信息,为失业者创造就业机会。三是下岗失业者从事微利项目,政府应在税收、工商管理等费用收缴上实行减免。
(三)采取激励措施,调动金融机构放贷的积极性。一是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制度。对承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小额贷款放贷金额、不良贷款占比等方面,政府应提出具体要求。设置量化指标,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按年进行考核,对达标完成任务的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要给予奖励,对未达标未完成任务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削减绩效奖励。二是实行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在确保经办行小额担保贷款地方财政补贴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考虑免征相关税负,以增加经办银行的经营收入。
(四)拓宽反担保范围,适时降低反担保比例。反担保条件要求不要局限于公务员范围之内,可扩大到能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贷户的固定资产可以作为反担保贷款的抵押物。随着诚信机制的逐步建立,根据申请人信用状况,是否接受过创业培训、个人能力、从事的项目发展远景等方面综合考虑,可适当降低反担保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