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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税收科研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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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经济、区域经济、民营经济、统计与数理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与保险、投资与证券、财务与会计、工商管理、理论研究述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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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教师 个人所得税 税收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
税法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税收法定原则。所谓税收法定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国家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也就是说,税务机关不得任意征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税。高校教师在工薪、奖金、办学、授课、科研、写作活动中,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纳税较少、税收优惠较多的事前筹划行为, 是完全符合税收立法的目的和意图的一种合法行为。
1高校教师主要收入来源
一般说来 高校教师的主要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种来源 :
首先是工资 、薪金所得, 即来源于任职院校的基本工资、课时费、校内津贴、 教龄津贴、班主任补贴、生活补贴、奖金、加班费,另外还有科研经费等等。其次是劳务报酬所得, 如校外讲课、 办培训班、 家教、 设计、 技术服务、 书画等等。还有一部分就是稿酬所得, 即出版、发表作品的收入。
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有加成征收,并且对“次”的规定也很清晰,筹划空间不大;稿酬所得,税法规定还有减30%的优惠政策,故而也筹划空间不大,本文不再赘述。
2针对工资薪金收入,做以下筹划:
2.1合理发放津贴、课时费,将这些收入尽量平均化
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建立了与教师工作量、业绩挂钩的薪酬体系, 并主要根据教师的级别、授课工作量、指导论文的数量、科研工作量等因素确定教师的实际工资水平。如果高校采用课时费在学期末或年终集中发放的薪酬体系,就会使教师各月的收入不均衡,课时费及奖金发放集中的月份适用高税率, 而不发课时费及奖金的月份税率低,甚至不能足额抵用免征额,从而增加高校教师的税收负担。所以建议各高校经过初步预算,将课时费或奖金平摊在每月里,年末多退少补。
2.2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
根据文件规定,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作为单独一个月的工资、 薪金所得计税,用当月取得奖金数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应纳税额;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一律与当月工资、 薪金收入合并纳税。
因此高校尽量合理分配奖金,尽可能地降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即在月收入适用税率不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的条件下,只要不提升年终奖金的适用税率级数,应尽量将各种奖金合并在年终一起发放。但如果月收入本身适用税率已低于年终奖金适用税率,就应将奖金转换为月收入发放。
另外,这种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存在一定的缺陷,那就是在级距临界点附近容易出现税额增长超过所得增长的不合理现象。其特点为:一是相对纳税禁区减去1元的年终奖金额而言,随着税前所得增加,税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变。(如表一)
表一 纳税禁区实例 单位:元全年一次性奖金
6000
6001
24000
24001
60000
60001
应纳税额
300
575.1
2375
3475.15
8875
11625.2
税后所得
5700
5425.9
21625
20525.85
51125
48375.8
在上表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在6000元、24000元、60000元的基础上, 如果分别增加1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却增加275.1元、1100.15元、2750.2元,税后所得不但不升反而大幅下降。这是各高校在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否则,将会极大地损害教师的利益。
2.3 奖金收入福利化
高校教师通常有寒假、暑假两个假期,多数教师会在假期选择外出旅游,而这部分旅游费用多为自己承担。高校可以根据结合实际,少发放工资而为教师提供假期旅游津贴。
高校教师通常因为不坐班,而经常在家备课,查资料,办公设备故而都比较简陋,故而将部分奖金投入到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配备办公设施及用品。
有条件的高校应该为教师提供交通和通讯便利条件,包括开班车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报销一定的交通费用及通讯费用等。
以上福利化的支出,相应地降低高校教师所得税前工资,减少计税依据;而教师也可以在实际收入水平不下降的情况下减少应由个人负担的税负。
2.4合理转化高校教师的科研津贴
目前,多数高校根据科研成果的级别、获奖情况等将科研津贴发放给项目负责人,这显然对项目负责人不利 。因为,从事科研工作的教师,不仅要投入大量的时间、 精力,还要投入一定的资金,并且科研负责人并不是一个人在孤军奋战,而是带领着一个团队,一个学术梯队。故而,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科研并减轻其税负,应将科研奖励分月发放(原理同课酬津贴的发放)分人头发放,同时将科研奖酬金直接以报销研发过程中发生的审稿 、出版 、资料等相关科研支出,再按规定给教师发放奖酬差额, 则可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
3结语
由于高校教师涉税项目不多,其个人所得税筹划普遍不被高校重视, 高校缴大多以自然支付给教师的收入进行代扣代缴。在当前物价不断上涨的形势下,高校领导应加强筹划意识,熟练运用税收法规,让教工在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也行使合理避税的权利, 既不少交税也不多交税,减轻税负、增加高校教师实际可支配的收入。
合理筹划还能够体现出高校领导对教职员工员工的关心,既能增加教工对学校的忠诚度和依赖度,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学校的凝聚力,实现教工利益与学校发展的双赢。
参考文献:
4月25日,国新办就2012年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状况举行新闻会。国家知识产权局长田力普、国家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等出席会并回答现场记者的提问。
十报告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调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在服务创新驱动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联合推出2013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国家行政管理总局计划2020年初步实现由商标大国实现向商标强国转变;国家版权局重点推进作品登记工作进而带动文化产业和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
——中国经济网
苹果商店提供书籍下载 输侵权官司被判赔74.7万
4月23日,北京市二中院就苹果公司被诉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共被判赔74.7万元。
三原告分别是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麦家、于卓。他们称,他们享有《明朝那些事儿》系列丛书以及《风语》《风声》《暗算》《解密》《挂职干部》等作品的著作权。2012年,他们发现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销售并为iPhone、iPad用户下载上述涉案作品,侵害了他们所享有的著作权,故苹果索赔。
苹果公司辩称,App Store并非由其经营,而是由其位于卢森堡的关联企业艾通思公司负责运营和管理,苹果公司未参与涉案应用程序的上传、传播,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北京市二中院认为,本案中,苹果公司未尽到其适当的注意义务,故对于涉案应用程序的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北京磨铁数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3万元;赔偿麦家20.5万元;赔偿于卓1.2万元。
——《京华时报》
第四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颁奖
第四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4月17日在京颁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基础理论研究》等50种图书获图书奖,河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人学与当代中国丛书》等150种图书获提名奖;耿相新撰写的《传统文化资源出版产业化前瞻》等54篇论文获出版科研论文奖。
由中国出版协会主办的中华优秀出版物奖是与中国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并列的中国出版物三大奖项之一,此届中华优秀出版物奖评奖指导思想是,充分体现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行业性、民族性、多样性和“走出去”的特色,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做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获奖作品要面向市场、面向群众,体现这个奖项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和浓厚的“乡土气息”,体现中国气派、中国风格和中国精神,不遗余力地推动中国出版物“走出去”,为中国出版业进一步融入世界发挥积极作用,把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读性有机统一起来,争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光明日报》
出版业税收优惠政策或年中出台
据悉,出版企业税收优惠延期政策已经财政部审核并敲定后上报国务院,预计最快年中有望出台。
此前,财政部的《关于继续执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已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该《通知》主要内容是对部分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并对部分新华书店执行增值税免税或先征后退政策。
由于《通知》执行到期,今年以来税务部门已按正常的增值税率和营业税率对国内出版企业征税。但等财政部正式税收延期政策后,出版企业将在年底获得按优惠政策执行后多缴部分的税收返还。这将增加一些上市出版传媒企业今年的营业外收入,有助于增厚业绩。
——《中国证券报》
吉尔吉斯斯坦首届中国图书展开幕
“畅游中国文化——吉尔吉斯斯坦首届中国图书展”于16日在比什凯克国家图书馆拉开帷幕。此次图书展由吉尔吉斯斯坦国立民族大学孔子学院与吉尔吉斯斯坦国家图书馆联合举办,历时两天,共展出中文、吉尔吉斯语、俄语、英语等多个语种共2000余册中国图书。
吉尔吉斯斯坦议会议员马克萨特·艾森诺维奇·萨比拉夫高度赞扬吉尔吉斯斯坦国立民族大学孔子学院多年来为推动中吉两国文化交流做出的不懈努力。他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吉两国人文交流也在不同领域建立了联系。孔子学院成立五年来,在保持中吉两国“好邻居、好朋友”关系方面做了很多探索。此次中国图书展一定会在吉尔吉斯人民,尤其是年轻人中产生积极广泛的影响。
——新华网
“正版软件在中国”展览在京展出
4月26日,“正版软件在中国”展览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展出。本次展览以丰富的内容、翔实的数据、生动的图片,详细展示了我国在推行使用正版软件工作领域所实施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果。
论文摘要:我国应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对科研开发及人力资本的投入,实行税收政策倾斜,对新经济给予税收支持,以适应和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
1 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实施税费改革,增加财政收入。在我国现行财政收入体制中,规范性政府收入与非规范性政府收入同时并存。据统计,我国非规范性政府收入与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比例约为3∶2.按照这一比例推算,我国1999年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约为17000亿元,这一巨大的数字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冲击税基,减少财政收入,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收费收入缺乏约束,导致腐败行为的滋生和蔓延,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我国政府应及时清理整顿各部门、各级政府名目繁多的基金和预算外收费项目,统一纳入政府预算管理;坚决取缔一切不合理的收费和基金;将具有税收性质的基金和收费纳入税收管理,归入现行税种或重新设计税种。
增加政府对科研开发的投入。目前,我国R&D费用严重不足,迫切需要政府增加财政投入力度。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需从两方面着手:增加预算内投入。在财政预算上,打破基数法,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增加预算内投入;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把节约的资金用于科技开发,在不影响国家正常运转的条件下,使预算内科技投入增长速度超过GNP增长速度;合理利用预算外资金。把财政部门管理的小型技改贷款、文教卫行政周转金、工交商贸企业周转金、支农周转金等各项周转金,向科技开发倾斜,保证技术改造资金需要。
建立政府补贴基金。美、英、法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均建立了政府补贴基金,其用途主要有两个:对风险投资企业提供无偿补助,分担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风险;对风险投资企业亏损提供亏损补贴。在这里,政府补贴不是指物价补贴和企业亏损补贴,而是对风险投资基金进行补贴,以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应从财政支出中单独划出一项政府补贴基金,专门用于风险投资补助,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建立国家采购政策。利用国内市场,扶持国内高科技企业的发展,是美、英、法等国惯用的做法。其原因在于政府公共采购规模是巨大的,其需求量足以刺激新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能有效地促进企业的技术开发。为了保护国内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政府采购的名单和办法。目前,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是把国家采购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制度化、经常化的政策。同时,还需要规定对违反国家采购政策责任人的处罚条例。
2 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制度创新
国外企业界认为,R&D经费占销售收入1%以下的企业难以生存,达到5%以上才有竞争力。鉴于我国企业投入R&D经费比例较小,并呈下降趋势,我国政府应积极制定有关财税政策,鼓励企业加大R&D投入的力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财政支持。在计划经济时期,部分企业由于政策性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国家财政应在严格审批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同时,政府应开辟多种融资、投资渠道,建立技术创新基金,加大对进行技术创新的财政补贴。建立一套以企业投入为基础、技术创新基金为补充、银行贷款为保证的技术创新融资机制,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技术创新环境。
税收扶持。可以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将税收作为政府推动企业技术创新的基本手段,通过制定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技术创新的税负,提高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将企业引进和应用高新技术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投资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所得税抵免;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对企业为提升技术水平而产生的R&D费用,按照10%的比例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准予所得税税前抵扣;对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按一定的比例予以减税,并可按受益年限折旧,加快无形资产周转速度,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对企业技术转让所得、技术服务报酬,可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提高企业、科研单位科技开发的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允许企业税前按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3 促进人力资本投资的财税制度创新
增加财政投入,大力开发人力资源。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推动力之一。我国政府必须将“科教兴国”战略作为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及时调整财政政策,加大人力资本财政投资力度,大力开发人力资源。
制定财税政策,促进民间资本投资于人力资本。鼓励单位或个人对教育捐赠,在所得税前作较大比例的扣除;对家庭支付的子女教育费用准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鼓励增加教育支出;对企业为提升员工技能水平的投入,允许企业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开征教育税,确保对教育的稳定支出。教育特别是基础教育提供的是公共物品,个人和企业都是收益者,政府应该以税收形式征集,然后以财政支出形式投入。应适时将目前的教育费附加改为征收教育税,确保国家财政对教育的稳定投入。
制定激励高科技人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科技人才的工薪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适当提高扣除额;对高科技人才在转让其成果或提供科技咨询、培训服务时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对高科技人才获得国家、部门或企业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4 完善环境税收体系,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和对环境的破坏也逐渐加大,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面临着严重的威胁,知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应及时采取对策,建立一系列保护环境的生态税收体系,以税收的刚性来维持知识经济的持续性发展:(1)改排污收费为征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由于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根本达不到保护环境的目的,必须改排污费为环境保护税,将排放、遗弃污染物或制造其他社会公害的企业和个人列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在税率设计上,根据污染物的排放量和浓度及污染物对环境的破坏度来确定差别税率。如果排放量不易确定,则按照企业的产量或者某种关键生产要素的消耗量来确定。在设计税率时要体现效率与公平,鼓励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对排污水平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企业可实施环保退税。在税收征管上,由中央和地方共享,提高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同时保证中央政府对全国环保治理的需要。(2)扩大现有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征税范围过窄,这与我国资源短缺、利用率低、浪费现象严重的现实极不相称。可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林业保护管理费、林地补偿费等并入资源税,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3)在税收优惠上向环保型的企业倾斜,特别是要对生产环境保护产品的环保工业及提供环境保护技术服务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
5 制定网络贸易税收政策
在知识经济时代,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电子商务在全球经济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所有企业或迟或早终究会主动融入或被动卷入其中,我国政府应该根据形势的发展,站在战略的高度,引导企业将目光投向电子商务。我们不妨借鉴美国的做法--对网上交易实行零税率,通过一系列的网络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向电子商务方向发展,并适时制定与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政策,保护和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以免将来处于被动调整的尴尬境地。
参考文献
[1]刘华.《关于促进企业科技进步的财税政策研究》(载《科技进步与对策》1999年第3期).
[2]王冰.《重视人力资本投资,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载《经济问题》1999年第5期).
[3]文英.《发展知识经济的税收政策思考》(载《财金贸易》1999年第4期).
[4]梅阳.《知识经济的挑战及税收政策的选择》(载《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
关键词:绩效工资制度 高校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在高校推行绩效工资制度的影响下,广大高校教职工的整体收入水平得到了明显提升。本文结合当前税法中的相关规定,针对有关高校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见解。
一、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税收筹划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应运而生的产物,在国外早已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运用和较为成熟的发展。所谓税收筹划就是纳税人为了适应政府税收政策导向,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利用税法赋予的税收优惠,针对自身的投资、经营及分配等相关财务活动展开合理的、科学的实现安全和规划,进而达到预期目的的财务管理活动。由此可以看出,税收筹划的前提是不违背税收法律规定,需要事前将筹划工作做好,并讲究成本效率。高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改革从2010年开始实行,开始实行“打破均衡,多劳多得”的绩效工资制度。高校教职工收入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部分职工的收入总量均得到了明显提升。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开始实行,2014年开始全国机关事业单位推行了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制度,从此,怎样利用合理的纳税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同时减轻教职工的纳税负担,开始成为广大高校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基于高校的角度来看,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展开纳税筹划,有利于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同时对高校以后的发展也非常有利。
二、高校薪酬的纳税筹划
根据2004-2013年统计数据,从个人所得税的的缴纳项目分布上来看,60%左右是工资薪金所交的税额。而高校教职工的收入是相当稳定范围也较固定,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由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税率两个因素确定,税率又根据所得额来决定,由此可见,高校职工合法合理降低税负,重点筹划就应放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上,常用方法有:
对税法允许扣除的国家社保政策和公积金政策充分运用,尽可能按最大比例缴纳“五险一金”。
(一)工资薪酬福利化,减少教职工税负
个人由于任职、受雇获得的财产都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个人对所得财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如为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办公条件,可以为教职工提供笔记本以及一些电脑耗材等,但是注意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些设施的所有权归学校,并将其列入到学校固定资产中,教职工只享有这些设施的使用权,如果教职工调出学校,必须将这些物品归还学校。
还有些情况下如果学校可以为教职工进行支付,那么个人就可以在工资水平并没有下降的前提下减少个税负担,进而提升教职工福利水平。提供交通便利。例如高校可以免费接送教职工上下班,或者每月为教职工报销部分交通费用;按照国家教改委制定的计划,帮助教职工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教职工提供一定量的贷款,以后从教职工每月的工资中扣除一部分费用偿还贷款,以减轻教职工贷款利息负担;新调入的职工可以为其提供周转房;每年为教职工报销相应额度的图书资料费用;为部分教职工提供学习的机会,鼓励他们考取研究生、博士生,并为其报销相应学费等等;为了鼓励和引导广大高校教职工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多多发表质量高的科研论文,当前很多高校均设立了科研奖励基金,项目和论文的级别、重要性是不同的,因此可以分出不同额度的奖励,其金额可以从几百元到几十万元不等,如果利用直接奖励的方式,这部分奖励应该以《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入到工资薪金所得总额中,按照七级累进适用税率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实际上有很大一部分费用属于科研成本,理论上应该利用报销科研成本费用的方式,那么这部分费用就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有效运用有关规定内可不予征税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抚恤金、福利费、救济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为干部、职工发放的退职费、安家费、离休工资、退休工资;职工和用人单位由于解除劳动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企业破产而获得的安置费收入;集体所有制企业改成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以福分形式得到的所有权企业量化资产;独生子女补贴医疗补助、津贴差额、差旅费津贴、工会经费中给予困难职工的生活补助等等,以上都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我们可以对这些免税政策进行充分利用,制定工资结构时将应税工资部分转化成非应税工资。
(二)合理筹划职工的劳务报酬,在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选择最佳纳税方法,降低教职工税负
1、将劳务报酬转化为薪金,减少教职工纳税额
原高校职工的收入来源相对单一,但随着社会发展,其内容也逐惭丰富,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有校内工资及校外的课时、稿费、专家评审等这些劳务报酬费。虽然两者都是劳动所得,但针对的纳税内容有所不同,在一定金额范围内,可以对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之间进行合理转换,从而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化。
例如:我校两位教授平时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7000元。现接到任务,对新课程进行课程教材教学的整体研究开发,到期合格给予两人24000元的课程研发费用,时间共一年。
方法1:一年后集中发放这笔研发费用,两位教授就应按劳务报酬的税率各自要缴税[ 12000[×](1-20%)][×]20%=1920元税。
方法2:如果我们将这笔研发费用按照研发的进度,按月1000/人月和每月工资一并发放。
每人一年原税额是[(7000-3500)[×]10%-105] [×]1=245 [×]12=2940元。
每人一年新税额是[(7000+1000-3500)[×]10%-105] [×]12=345 [×]12=4140元
将研发收入并入薪金只增加税额4140-2940=1200元,比一次性按劳务报酬缴税1920元少了720元,选择方法2更好。
2、对于超过2万元的劳务报酬,应仔细对比两者应纳税税额和纳税人自身情况选取最佳方案
经仔细测算,当纳税所得额 〉20890元时,工资薪金与劳务报酬两者分开纳税则更加合理。而此时我们财务人员也应尊重纳税人自身要求,根据算出的税额,帮助其选择最适合他本人的方案。
(三)合理确定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的税金筹划
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是高校工资薪酬体系的两个组成部分,其中绩效工资又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种绩效工资,从工资薪酬方法的角度上来看,大部分高校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均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年度进行发放,这种工资方法形式存在一定合理性,因为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针对教职工超工作量进行奖励,按照高校实际办学特点,这部分工资需要在一个学年度完成以后才能被核算出来,对于那些超工作量较多的教职工来说,一次性发放奖励往往比他们当月纳税所得额要高,这部分工资需要缴纳很多个人所得税,从这一点来看又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对于没有完成工作量的教职工,他们还要按照相应比例将之前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扣除,虽然这部分职工的收入较少,不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但是之前缴纳的税款已经上缴国库,不可能进行退税,这种情况下个人不得不多缴纳部分税款,虽然这部分税额不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之处。 绩效工资实施以后,大部分高校的年终奖金均被取消,一些高校将安家费保留下来,目的是为了引进更多高层次人才,将这些人才留住,还有一些高校将超过基本任务量的奖励作为年终奖励,一些高校将教师科研奖励当做年终奖发放,但是不管形式如何,都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利用统一计算方法发放年终奖,且一年只能发放一次。如何恰当的分配好月工资和年终奖的比例是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关键。当前我国一次性年终奖实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这会导致其计税中存在临界值,在这个临界值区域,出现了个税不合理的“盲区”,也称为“个税陷阱”:年终奖数额增加一小步,但纳税却提高一大步,出现多劳少得的现象。我国现个税税率有七档,“盲区”为六个[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我们年终奖发放时就是注意进行合理的避开。
关于合理分配月工资与年终一次性奖金的额度,有两个方面需要考虑:
1、年终奖方放最佳方案的选择
年终奖的发放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四种方式,并进行比较,从中选择最优方案
年终一次性发放。
一年分两学期期末时发放。
年终奖分12个月摊至每个月发放。
年终奖中的一部分先作为每月奖励随每月工资进行发放,其余年终一次性发放。
例:按学校平均工资80000来测算,假如每月扣除“五险一金”后余额5000元,年终奖20000元
月工资5000所得税额为45元/月。
年终奖分两期末发,七月月工资为5000+10000=15000元,所得税额为1870元。
年终奖分摊12个月发放 5000+20000/12=6666.67元,所得税额为211.67元。
每月部分发放,年底余额一次性发放(注避开盲区18000)若年终奖为18000,每月工资为5166.67元,所得税为61.67元。
由此可见,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金额间相互调整,同时合理避开临界区域,最终可达到减少纳负的目的。对于我们高校来讲,平时可对正常上课的老师按平均课时数先预发课时费,充分利用好适用税率的临界点,节税的效果会非常明显,从而达到个人税负的最大利益化。
2、针对高校教职工不同收入水平进行的纳税筹划
高校的工资分配倾向于一线教学人员,高级行政人员,所以在校员工的收入也会呈现高中低几种层次,其各自也可采用不同的纳税方法。纳税筹划时需要注意的两个要素:一要注意规避各级间的“盲区”,合理使用每段非临界区域;二要注意月工资与一次性奖金的税率保持平衡。
例:工资水平在60000-15000元之间,选出四个代表数据测算出其最佳临界点金额。在现实生活中,人事部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教职工的工资政策制定。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纳税,合理合法的进行纳税筹划,《个人所得税法》从实施开始一直到现在,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国家税务总局重点监管的行业,高校财务人员应该对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进行积极的学习和研究,这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单位相关部门也应互相配合,如人事管理部门、教务处等都应对职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积极地合作配合,对不同的税收方案进行反复的研究和比较,从中选出税负最轻的最佳方案,提升广大教职工的可支配收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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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冀婧.在绩效工资体系下高校教师薪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北方经济,2012
[4]廖戎戎.高校教师工资薪金纳税筹划探析――基于新个人所得税法的视角[J].财政监督,2013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经济转型过程可以大致划分为3个阶段:在第一阶段(1978~1993年),通过引入正式的激励机制、强化预算约束和竞争机制对原有旧体制进行改革。在第二阶段(1994~2000年),我国试图建立一个以市场规则为基础的市场体系并引进国际先进经验。在这一阶段,国家在统一汇率、经常项目可兑换和国有企业重组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同时对财政税收体系进行了重构和完善。在第三阶段(2001~2015年),将通过改变收入分配格局,优化产业结构,重新配置经济机会,保持制度绩效,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①。
目前,我国现正处于由“起飞”向经济持续发展的“双重过渡”阶段。从发展水平看,正从低收入水平(或不发达经济)向中等收入水平(或中等发达经济)过渡;从体制模式看,正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在这个阶段,如何培育市场并保持其发展趋势,是经济转型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二、转型时期的税收效应与市场效率
在西方财政学中,税收效应是描述税收对资源配置和经济运行影响状态的一个范畴。从总体上说,税收效应分为正效应和负效应,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4个方面:
(一)总量效应
一方面,税收总量要适度,其增幅不应超过GDP的增幅,更不能因为强调财政困难而损及税源。国际上通常用税收弹性系数作为衡量指标:当税收弹性系数大于1时,表明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当税收弹性系数等于1时,表明二者同步增长;当税收弹性系数小于1时,表明税收增长幅度小于经济增长幅度。政府可针对不同的经济形势,以此作为调节税收总量的依据。当经济过热、通胀率过高、投资过旺时,税收弹性系数应超过1,给经济降温;在供给与需求总量基本保持平衡时,税收弹性系数应维持在1左右较为适当;当经济不振、市场疲软、投资萎缩、需求不足时,税收弹性系数应调低在1以下,以刺激投资和需求,促进经济增长②。另一方面,税收总量的调节不仅要靠所得税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而且还要靠流转税发挥制约性调节和引导性调节作用,也就是通过税收的奖限政策,改变市场利益信号,发挥收入效应。
(二)结构效应
在转型时期,税收结构要着眼于促进经济结构的合理配置,刺激经济增长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前,税收结构效应主要体现在税收政策向国家鼓励的产业和产品倾斜,对限制性行业和产品采取抑制政策等方面。
(三)周期效应
税收的周期效应包含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的周期调节如增税、减税措施的运用等可以在一个经济周期中有效使用,以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动。二是根据经济增长原理,在一个经济增长周期里采用最优的税收政策,可促使经济实现持续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经历了4次比较完整的经济周期,相应地税收政策也进行了微调,经济周期与税收周期虽不同步,但通过调整而出台的一些税收政策对这4次经济增长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三是根据税收次优原理,一些非传统的“过渡性周期制度”可能在某一时期里比所谓的最优制度具有更高的效率。一些具体的经验是:激励、硬预算约束、竞争不仅应当实施于企业部门,而且也应当体现在税收周期政策和措施中,使改进的税收政策可以在不导致很多或巨大损失的情况下在一个短周期组合中改进效率。
(四)关联效应
税收的关联效应主要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创造激励、施加硬预算约束、引入竞争性制度不仅应当适用于企业而且应当适用于税收本身。实际上,对税收的改革是经济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税收具有正的激励并受硬预算约束限制和引入竞争理念时,改革的结果将是生产性的。如果税收是非激励、软预算约束并呈全封闭状态时,则改革结果将是有问题的。二是成功的经济改革依赖于税收的政治性支持,而这又将取决于为大多数人口提供可见的实惠。三是税收设计应当使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而不是同步增长。经济增长与税收增长呈正相关,但不等于相关程度强。在这种情况下,要跳出就税收论税收的思路,转变税收增长越快越多越好的观念,实现税收的最优化而不是最大化。在解决现实税收与经济相关问题时,要冷静地分析纳税人负担与承受力问题,正确处理纳税人负担重和国家财政吃紧的矛盾,实事求是地把握理论与实践、长远与短期、依法治税与完成收入计划任务的关系。
三、优化税收,提高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市场效率
税收产生至今,经历了4次革命性变化:一是以征收货币税取代劳役和实物税;二是以法律和国际税收条约为标志的依法课征取代专制课征;三是税收的专业化分工、程序化管理;四是计算机进入税收征管领域,现代管理手段被广泛使用。这个依次以便利规范科学高效为标志的演进过程,体现了税收对效率的追求与改进。我国现阶段优化税收应以提高效率作为出发点及总目标,并对税收的效率改进有全面的认识和可行的办法。
(一)提高效率要体现在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
高新技术进步可以概括为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产品为龙头、以技术创新为基础、以技术改造为重点,通过采用国内外先进和适用的科技成果,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转型经济中,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份额与日俱增,远远超过其他生产要素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成为现代企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对于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更具有战略性意义。
1.税收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关系的实证分析。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方面资金的投入。世界各国为刺激企业技术进步,普遍运用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其税收政策主要有:(1)减免税。通过减免公司所得税,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税后所得,增强企业技术研究与开发投入的能力。(2)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这一方法最早由美国提出,现已为大多数国家采用。(3)加速折旧。如日本在20世纪50年代设立新技术机械设备特别折旧制度,规定在购置设备的第1年可提取50%的特别折旧费,并在所得税前扣除。(4)税收抵免。美国、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起相继对企业当年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超过上年投入的部分,不仅继续给予所得税前列支,还给予其投资额20%的所得税抵免。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仅公司研究与开发费用列支一项,联邦预算每年就少收20亿美元的公司所得税。上述税收激励政策,不仅给企业研究与开发带来资金,而且也激活了企业加大技术进步投入的积极性。
2.建立和完善税收促进高新技术进步的新机制。
(1)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以及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转让科技成果取得的收入,改征增值税。为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可给予“先征后返”的照顾。对其技术性所得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调动其知识创新、技术创新的积极性。(2)完善增值税税制,有选择、分步骤地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企业购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先进设备以及科技成果中所含的已征增值税,允许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加速企业技术改造和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进程。
(3)企业研制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重点开发的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占有率、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关联度且对全省乃至全国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新产品,其缴纳的增值税,可给予定期“先征后返”的照顾。
(4)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产品,其技术改造措施贷款项目新增利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归还其贷款本息期间,给予“先征后返”的照顾。
(5)对企业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允许按实际支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对当年研究与开发费用超过上年实际支出的部分,给予其投资额20%的企业所得税抵免。
(6)对技术含量高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可缩短其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实行快速折旧制度。
(7)对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其是否设立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均给予定期减征企业所得税的照顾。
(8)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进口的设备、技术,可进一步降低关税税率。
(二)提高效率要体现在税收促进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方面
1.税收要有利于保护、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我国现行对资源课税的税收政策还远不能满足切实保护、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自然资源的要求,主要表现在:税制不规范,征收范围窄,调节软弱无力,激励措施过少等。针对上述问题,在实行其他行政、法律手段的同时,需要采取以下税收对策:(1)应合并现行各种资源课税的税种,设立统一的资源税,并扩大征收范围,把森林、草原、海洋、名贵中药材和淡水等需要实行保护性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纳入征税范围;(2)实行分项课征制,对土地资源等大幅度提高税负水平;(3)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利用不可再生资源或相对稀缺可再生资源生产的消费品普遍征收消费税;(4)对利用替代资源和综合利用自然资源生产产品的企业制定全面、系统的“税收激励计划”,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一揽子税收优惠(各种协调优惠)予以激励。
2.税收要有利于保护和治理环境。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考虑,解决环境问题的根本出路,一要靠技术创新,二要靠制度创新。通过技术创新,使企业在追求内部发展的同时解决一些外部不经济问题,或者将外部的不经济性降低到最小程度;通过制度创新,包括健全法律制度,制定科学的产业政策,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管理与监督力度等,使环境治理与保护的成效达到或超过政府的预期目标。
税收是政府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现阶段可以采取两方面的对策:一是税收限制,二是税收引导。
所谓税收限制,就是借鉴国际经验,对环境污染企业和产品征税。具体设想是:(1)取消征收排污费的做法,开征排污税和环境保护税,主要以排放工业废气、废液和汽车尾气为征税对象,实行差别定额税率从量计征,税负以污染的治理费用为标准设定;(2)扩大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除对鞭炮、焰火等征税外,将“白色污染”制品等对环境有害的消费品纳入征税范围,实行税收限制。
所谓税收引导,就是利用税收优惠与鼓励措施引导投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具体设想是:(1)在流转税方面,对采用高新技术生产的环保产品或有利于环保的产品,分别情况给予免税、减税等优惠;(2)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对以废气、废渣、废液和垃圾为原料生产的产品实现利润给予免税外,还可对投资于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的企业实行投资抵免和再投资退税政策等进行鼓励,即允许企业在所得税前的实现利润中抵扣一定比例的投资额,或对企业用税后利润投资于上述项目的,退还其全部或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以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重视、参与环境保护活动。
(三)提高效率要体现在税收促进第三产业全面发展方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产业结构明显改善。三次产业的GDP结构,由1978年的28.1∶48.2∶23.7变为1998年的18.0∶49.2∶32.8;三次产业的劳动结构由1978年的70.5∶17.3∶12.2变为1998年的49.8∶23.5∶26.7.但这一结构同世界其他人均收入相当的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综合来看,目前我国第三产业中,劳动生产率较低的批发零售业、餐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等传统产业仍居主导地位,但增长已放慢;劳动生产率较高的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以及社会服务业、邮电通信业、文化教育卫生等服务部门虽规模较小,但增长较快。这一发展趋势符合产业结构演进规律。与消费结构相联系,1997年我国城市居民的恩格尔系数比1992年的日本高28.5个百分点,农村高36.2个百分点;而住房、文教、医疗、交通和通信的支出却明显低于日本,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今后我国经济发展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方向。预计“十五”期间,伴随我国工业、商品流通业比重的稳中有降,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及社会服务业比重将明显提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信息、咨询等服务部门比重也会有所提高①。
在这种情况下,发展第三产业,不应该只局限在鼓励发展那些一般业,而要大力发展能够支持第一、第二产业能量释放,服务和支持高科技产品开发与生产的行业与部门。在发展方向上,应充分利用税收的产业配置优势和优惠政策,全面实现从传统的产业平面扩张与结构调整向产业纵向升级与深化高次产业代替低次产业的政策转变;实现从重点依据产业发展规模衡量产业发展质量的政策理念,向重点依据产业附加值高低衡量产业发展的政策理念转变;实现从保守的产业静态划分与静态管理政策操作模式向新的产业动态划分与动态管理政策操作模式转变。
在这个大前提下,发展第三产业首先要求调整投资结构,加大对第三产业的投资力度,宏观产业政策及税收政策应当引导社会投资更多地进入第三产业部门。目前,我国服务业很不发达,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教育、科研、技术服务、咨询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等的发展都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阶段的需要。这些产业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其高速增长至少能够对我国今后10~15年的经济快速增长提供重大的支撑作用。只要社会投资尤其是民间投资的重点转向了这些第三产业部门,第三产业的投资和发展相对规模就会趋于合理。其次,要通过产业体制改革促进第三产业协调发展。我国第三产业中的铁路和航空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教育、科研和技术服务业以及公用事业、卫生体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非国有经济的比重都很低,由于缺乏竞争,经营效率相对较差。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对外开放的扩大,迫切要求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实现对内开放。通过相应的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减少以至消除非国有企业进入这些产业部门的体制障碍和限制,推动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和协调发展,促进国有企业生产率的提高和民族产业竞争力的增强。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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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钱颖一《中国市场化过渡的基础》(载《世界银行发展经济学年会论文集》1999年)。
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税收政策税收原则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既要维护短期利益,又要考虑长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