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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绪论
在经济发展越来越快的同时,货物运输企业的竞争压力也越来越大,货物运输企业经营难度增加,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在慢慢拓宽,意味着对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要求越来越高。纳税筹划在企业的发展中是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只在一方面努力是没有办法达到最优的降低税负的目的。货物运输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依法合理的运用多方面的纳税筹划方法,去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的阐述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等活动进行筹划,尽最大程度节约税收成本。纳税筹划建立在税法允许的条件下,纳税人既按照国家税法的规定进行缴纳税款,又充分的利用税法里的优惠政策,制定合法合理的纳税方法,从而为纳税人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打下基础。
(二)纳税筹划的特点1.合法合理性。是指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将会是税收违法行为。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并从长远的利益进行考虑,以便可以给企业带来相比于没有执行纳税筹划时更多的收益。2.筹划性。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对其经营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并且在后续执行的过程中,企业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断的调整,从而达到企业降低税负并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的。3.目的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就是为了减轻税负并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具有目的性。
三、对货物运输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目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两种:公司制和合伙制企业。对于合伙企业,国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制模式下的企业在缴纳税金后,如果还有剩余,即税后利润,股东会分到红利,然后股东就要再交一次个人所得税,相当于缴税两次。所以在对这两种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选择时,要结合自身的情况。例如:有5个投资人,计划每人出资40000元人民币设立一个货物运输公司,投资总额是200000元,假设该货物运输公司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货物运输在成立时可以有以下两个方案。方案1:成立合伙企业,共计出资200000元,每个投资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00000/5×3%=1000元,5人共计5000元。方案2:成立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为200000元,假设该货物运输公司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平均分配给投资者,则该货物运输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0×25%=25000元,然后每个投资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0×(1-25%)/5×3%=450元,5人共计缴纳个人所得税:450×5=2250,所得税共计25000+2250=27250元。对比可知,方案1节税27250-5000=22250元。因此,货物运输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确定企业的组织形式,即公司制还是合伙制。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折旧的数额越大,应纳税所得额就越少。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和加速折旧法,年限平均法每年的折旧额都是一样的,加速折旧法在前期的时候提的折旧比较多,后期的时候提的折旧比较少,在前期提的折旧比较多,就可以多少交一些所得税,可以减轻前期企业的资金压力。
(三)利用所得税税额扣除进行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扣除可分三类:限额扣除、全额扣除和超额扣除。货物运输企业可以在年初制定限额开支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正,对没有达到限额的进行调整,以便可以充分利用抵扣限额。企业对外捐赠应注意两个方面:第一,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来捐赠;第二,在当年会计利润的12%以内捐赠,超过会计利润12%的部分不得扣除。如果捐赠额度较大,可以选择分期捐赠,在2-3年内达到预定捐赠数额,这样每年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例如:A货物运输公司20X8年会计利润为1000万元,假设预计20X9年会计利润也为1000万元,该公司为了提升自己的企业形象,决定向贫困地区捐赠200万元。现提出三套方案:方案一:20X8年年底直接捐给贫困地区。方案二:20X8年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给贫困地区。方案三:20X8年年底通过省级民政部门捐赠100万元,20X9年初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再捐赠100万元。从纳税筹划角度来分析,其区别如下:方案一:公司直接向贫困地区捐赠的200万元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50万元(1000×25%)。方案二:公司通过省级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万元,只能在税前扣除120万元(1000×12%),超过120万元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20X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220万元[(1000-1000×12%)×25%]。方案三:公司分两年进行捐赠,由于20X8年和20X9年的会计利润均为1000万元,两年捐赠的100万元均没有超过扣除限额120万元,均可在税前扣除。20X8年和20X9年每年应纳企业所得税均为225万元[(1000-100)×25%]。对比可知,该货物运输企业采取第三种方案最好,尽管都是对外捐赠200万元,但通过捐赠方式的筹划,可以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实现节税。
(四)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的税收筹划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例如:某货物运输企业本年会计利润为60万元,尚有税法允许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余额80万元,而本年度是可税前利润弥补的最后一年。为争取当年能在税前弥补完,财务部门发现本年度尚有一笔50万元的广告费需在月内支付,经与对方协商,本月先支付30万元,下月初再支付剩余的20万元。如此,本年度的费用减20万元,利润总额则增加了20万元,使得80万元的以前年度亏损余额能在本年度金你弥补完,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20×25%=5万元。
四、对货物运输企业纳税筹划的建议
(一)合理规避纳税筹划风险货物运输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从长远的角度出发,不能只顾眼前的利益。企业也需要定期举行与最新税法相结合的培训工作,通过统一的培训,让财务人员在熟悉并掌握最近税法动态的同时也有了一个可以相互讨论、共同进步的机会。如果筹划人员能够全面、准确地把握政策的规定,是可以做到规避纳税筹划风险的。
(二)尽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应首先考虑从身份同样为一般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供应商那里采购,并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充分利用购买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产品运输方式及相关税法规定
一是交由第三方负责承运输。(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项税扣除。自2005年4月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自2007年7月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2007年7月1日后取得交通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2007]75)。(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1995]288)。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
二是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分公司。这里可以分两种情况:(1)运输公司将发票开给买方。卖方仅临时垫付运费,运费最终由买方支付,运输公司收款。买方、卖方、运输公司三者的关系如图1。(2)运输公司将运费发票开给卖方。卖方实行送货上门,将运费收入通过提高货价的办法解决,运输公司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缴纳3%的纳营业税,交通工具的零配件、燃料及修理费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卖方的运费收入与货款一道缴纳增值税,其运输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税额。三方关系及纳税情况用如图2所示。
三是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根据相关税法规定:以自有车辆运输本企业销售货物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业务,而非兼营业务,其运输环节的收入不论是否单独核算,都应按照所运输货物的适用税率(17%或13%)缴纳增值税。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
二、产品不同运输方式的纳税案例
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拟销售产品3000万元(不含税),另需要价外运输费用1170万元,购买材料可抵扣的进项税210万元,运费中物料消耗可抵扣的进项税90万元。现有四种方案可供甲公司选择:一是采用自己的运输车队;二是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三是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卖方,再由卖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买方;四是交由第三方运输公司进行运输,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卖方,再由销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统一开给买方。需支付给第三方运输公司运费1170万元。
分析卖方采取不同运输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方案一:增值税销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210+50=260(万元),应纳增值税=680-260=420(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额=1170×3%=35.1(万元),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5.1×25%=8.8(万元),实际应纳营业税税额=35.1-8.8=2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0×17%-210=300(万元),合计应纳税=300+22.5=322.5(万元)。方案三:应纳营业税额=1170×3%=35.1(万元),营业税抵企业所得税35.1×25%=8.8(万元),实际应纳营业税税额=35.1-8.8=22.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3000×17% +1170÷(1+17%)×17%=6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210+1170×7%=291.9(万元),应纳增值税=680-291.9=388.1(万元),合计应纳税=388.1+22.5=410.6(万元)。方案四:增值税销项税=3000×17% +1170÷(1+17%)×17%=68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210+11
70×7%=291.9(万元),应纳增值税=680-291.9=388.1(万元)。
方案三和方案二相比,多计税负=410.6-322.5=88.1(万元),原因在于卖方把运费作为价外费,需要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同时抵扣7%运费的进项税,即1170÷(1+17%)×17%一1170×7%=88.1(万元)。方案四和方案三相比,因为没有成立独立的运输公司,节省了3%的营业税,即节省22.5万元。方案四与方案一相比,抵扣了运费81.9万元(1170×7%)的进项税,但没有抵扣物料费的进项税50万元,因为方案四的抵扣额81.9万元大于方案一的抵扣额50万元,所以,方案四比方案一节税。四个方案相比,420万元(方案一)>410.6万元(方案三)>388.1(万元)(方案四)>322.5万元(方案二)。显而易见,此时,方案一税负最重,方案二税负最轻。分析买方涉及到的税负:方案一,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 ;方案二,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3000×17%+1170×7%=591.9(万元);方案三,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方案四,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3000×17%+1170÷(1+17%)×17%=680(万元)。比较四个方案,可以得出方案二可抵扣的进项税低于其他三个,原因在于方案二中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方案二抵扣运费的进项税1170×7%=81.9(万元),而其余三个方案抵扣运费的进项税1170÷(1+17%)×17%=170(万元)。通过比较卖方和买方的经济方案,得出这样的结论:对卖方最经济的运输方案,对买方来说可能是最不经济的方案。
三、产品不同运输方式的纳税筹划
在条件相同时,运输公司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卖方将产品销售的价格剔除掉运费,对卖方来说更经济。但是,购销行为须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企业要求买方支付运费的方案能否顺利实施,在于买方的态度与反应。若能顺利实施,就可节税;若不能顺利实施,则双方可进行协商。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与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比较,哪个更经济,可通过计算“运费扣税平衡点”来衡量。若企业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运输工具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支出等项目,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税(索取专用发票扣税),假设运费价格中的可扣税物耗的比率为A(不含税价,下同),则相应的增值税抵扣率就等于17%×A。若企业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在运费扣税时,按现行政策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同时,运输公司还应当按规定缴纳3%的营业税。这样,收支双方一抵一缴后,该运费总算起来只有4%的抵扣率。现在令上述两种情况的抵扣率相等时,就可以求出A之值。即:17%A=4%,A=4%÷17%=23.53%。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A=23.53%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与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相比,两者的税负相同;当A>23.53%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轻;当A<23.53%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可以考虑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车队与交由第三方运输,两者相比哪个更能节税,并不能得出绝对的结论,要看运输车队可抵扣的物料耗费的进项税与运费的7%哪个更大。也可通过计算“运费扣税平衡点”来衡量。交由第三方承运,按规定可抵扣7%的进项税,则17%A=7%,A=4%÷17%=41.18%。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A=41.18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与交由第三方承运相比,两者的税负相同;当A>或41.18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轻;当A<41.18时,成立非独立核算的运输小组所承担的税负较重,可以考虑交由第三方承,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总之,企业在对运输方式进行税务筹划时,不能只关心税负的高低,还应注意成立独立运输公司所负担的人力费、办公费等支出,以及买方的经济利益。只有全面衡量企业各个环节的利益、费用,才能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税务筹划;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
目前,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发展的税收政策。但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在新办或申办期间往往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了融资和手续审批上,而忽略了利用好优惠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工作。初创期就开展税务筹划可以充分享受国家产业政策,为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一、高新技术企业界定标准
高新技术企业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及其生产的经济实体。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根据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l)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二、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特点及税收筹划的目标
高新技术企业的初创期是企业将自己的构想或技术转化为具体产品的时期,是企业进入市场、开拓市场的初级阶段。这个时期企业的特点是一方面新产品能否得到社会的认可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将研究开发的成果商业化,需要有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处于高投入、低收益,现金流一般为负值的财务状态,此时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生存,相应的财务目标就是节约资金。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在初创期税务筹划的目标就是通过合理安排减轻税负,缓解高投入带来的资金紧张问题,以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税务筹划的具体应用
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其创立的目的是在满足某种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实现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的税务筹划应结合企业自身的具体情况,基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全局观念,站在企业整体利益上精心筹划,并综合考虑企业的税负,才能达到有利于企业持续发展的目的。因此,如何选择适当的投资地点、投资行业、如何选择合理的投资规模、组织形式,如何筹集创业初期所需的大量资金,是初创期企业必须认真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税务筹划在投资地点选择中的应用
我国为了鼓励某一行业、产业、地区的经济发展,往往采用不同的税收优惠办法。通过把握不同区域的税收差别待遇,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再者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地属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减征或免征。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综合考虑现行税收政策,结合行业发展特点,选择较低税负的地区进行投资。
(二)税务筹划在投资行业选择中的应用
不同国家、地区的税法会体现出对某些行业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这使得企业创建时进行投资行业的税务筹划具有现实意义。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和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等。企业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应在投资的行业方向上选择技术创新、节能、节水、环保、农业开发等领域的项目。因此在投资地点一致的情况下,要选择有发展前景且税负相对较轻的行业投资。
(三)税务筹划在投资规模选择中的应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规定一档基准税率(25%)外,还规定了三档优惠税率,分别为10%、15%和20%(除直接减免税额外),企业应尽可能创造条件以满足优惠税率的标准。比如对于享有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实施条例》界定了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小型微利企业分为小型微利工业企业和小型微利其他企业。前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三个条件;后者同时满足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三个条件。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计划创建享有优惠税率的小型微利企业,在设立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在创建之初,选择筹建大企业还是筹建小型微利企业,应权衡利弊得失、综合考虑,切忌不顾企业的发展,为“节税”而“节税”,忽略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
(四)税务筹划在组织形式选择中的应用
不同组织形式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投资者在投资设立时可以选择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的投资者在税收缴纳环节,不只是缴纳企业所得税,还应将税后利润采用“分红“形式再分配,再分配时,投资者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制企业或独资企业则不交企业所得税,而只是在分红人分得利润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节税”角度,后者组织形式当然更为有利。但对于规模较小的初创期高新技术企业来说,选择公司企业则更有利些,原因有三:第一,国家的一些政策优惠都是针对公司企业的。若选择合伙企业,则享受不到这些优惠条件。第二,高新技术企业以人力资本为主,员工报酬相对较高,业主个人所得也不例外,而国家并未对此给与任何优惠政策,因此,若选合伙企业,反会加重税负。第三,高新技术企业属高风险行业,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和较短的生命周期,因此,在这样的高风险领域采用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制,无疑会加大企业的经营风险和不稳定性。因此,企业在初创期,应结合企业规模和发展要求,从管理角度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组织形式。
(五)税务筹划在筹资方式选择中的应用
企业在初创期资金的需求量较大,因此,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是该时期企业的一项重大任务。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从纳税角度讲,要讲究纳税成本税后收益。因此,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应充分利用税收挡板效应,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以获取相应的税收收益。
高新技术企业初创期常见的筹资渠道有:财政资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自我积累、企业之间拆借等多种方式。这些筹资方式无论采用哪一种或几种并用,都能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但从税务筹划角度看,应采取权益筹资方式。这是因为一方面初创期债权人出借资本要以较高的风险溢价为前提条件,筹资成本过高,企业发生财务危机的风险很大;另一方面初创期企业一般没有或只有很少的应税收益,利用负债经营不会给企业带来节税效应。在实际操作中,高新技术企业也可考虑申请政府科技型扶持基金和政策性贷款,充分利用贷款利息减轻税收负担。比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政府专项基金。它作为政府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手段,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和资金投入等方式,通过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培育和扶持科技型企业。
当然,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企业价值最大化,初创期只是高新技术企业税务筹划应用的关键时期,高新技术企业还必须立足全局进行税务筹划,不能只着眼于节税,更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个税种,某个时期。
参考文献
[1]丁丁.软件企业税收筹划探讨[D].硕士论文,苏州大学,2009.
【关键词】税收筹划;纳税最小化;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的规定和许可的范围之内,通过对公司财务中涉及到税务方面的活动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政府部门和税法中提供的优惠政策和可以选择的条款,来减轻公司税收负担的行为,也被称为纳税筹划。
1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起源
目前在发达国家中税务筹划已经十分普遍,已经成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记载,税务筹划的诞生追溯到19世纪的意大利,但是现代税务咨询成立于1959年的欧洲税务联合会,这是由从事税务方面的专业人员和团体组成,其联合会成员遍及欧洲各地国家。欧洲税务联合会提出在联合会中的税务专家是以事务咨询为中心开展税务方面的服务,因此在税务方面真正形成了税务筹划的出现,从而不断地发展起来的。而在我们国家,税务筹划方面的发展较晚,其发展速度比较缓慢。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才在不断地担负起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人们收入分配的职能,也是税务筹划的概念在企业中运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2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发展现状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很少。这主要是由以下二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在以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为国家或集体所有,企业的经营自受到极大限制;同时,企业每年为国家所贡献的利税作为国有企业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企业没有税务筹划的压力和动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上对税务筹划存在错误认识,特别是税法详细地规定了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却很少、甚至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这使很多人把税务筹划与偷税、漏税等同起来,使纳税人从事税务筹划承担了过高的涉税风险,因此阻碍了税务筹划理论的研究及其实际应用的发展。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税收筹划受到了重视,企业税务筹划的理论与实务研究悄然兴起并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其研究的成果日渐增多。
我国税务筹划的相关文献基本上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才逐渐出现的。《税收筹划》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税务筹划方面的专著,《避税与反避税全书》中谨慎地介绍了避税和反避税的一些技术。随后,关于税务筹划理论和实务的相关著作才大量出现。其中,影响比较大的有:《现代企业的合理避税筹划》、《纳税筹划宝典》、《国际税收筹划》、《公司避税节税转嫁筹划》、《税收筹划与企业财务管理》、《税收筹划原理与实务》,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中用到的每年的指定教材《税务实务》等等,这些著作主要从理论的角度谈论了关于税务筹划的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分税种税务筹划等内容,个别著作还从企业的业务环节的角度对公司税务筹划进行了探讨。此外,《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也对我国税务筹划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中采用分税种的结构,详细地讲解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纳什么税,应该交多少税,各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如何计算应纳税额,纳税申报的途径,怎么样才能享受到那些税收优惠政策,如何才能申报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手续等内容。该书的目的是能够帮助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以及社会上的个人和家庭学习和掌握税法知识,正确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张美中(2005)的《最优纳税方案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从税收实务的角度分析,书中是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涉及到的主要税种为主线,依次介绍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业税、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以及其他税种纳税方案的选择;同时并在介绍每一种税的纳税方案的选择时给出了案例和对案。贺志东(2002)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中,主要从分税种的角度来介绍了税收要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企业在各个环节中所涉及到的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进行了纳税筹划的提议。文中对房地产企业所涉及到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和其他税种的涉税环节进行了纳税方面的提议。梁云凤(2006)的《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中,通过介绍房地产行业中涉及到的税收政策的基础上,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对房地产企业业务流程中涉及到的税收筹划进行了一些探讨。
3 企业税收筹划理论的不足
从以上对税收筹划方面的研究现状的回顾我们可以知道,尽管国内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对企业税务筹划方面的理论研究已经比较全面,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筹划研究方面也有所涉及。但我们也发现,现有的研究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首先,更多的是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对税务筹划进行探讨,而不是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展开;首次,在税务筹划的制度基础方面,仅局限于对税收政策的介绍,没有从更深层次的、从法系的角度进行分析,这可能使税务筹划的理论与方法得不到很好的理解;最后,现在的研究大多没有从企业战略或财务战略的层次来讨论企业的税务筹划,而仅仅从企业经营的层次来讨论税务筹划,这可能使企业税务筹划的效果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
【参考文献】
[1]丘艾莉.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研究[D].广西大学,2004.
摘 要 税务支出是供电公司经营中一项重要的成本,随着我国税务管理要求的提高,企业纳税筹划的空间逐渐变小,税务管理工作难度有所增加。本文对供电企业税务管理的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改进其税务筹划管理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供电企业 税务 筹划管理
一、税务筹划管理对供电企业财务的重要意义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化,供电企业盈利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主体经营竞争压力日益增大。税收是企业经营中一项必然的成本支出,是企业收益的丧失,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预先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划,以达到节约税负支出、进而增加利润的目的是企业普遍采取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即所说的税务筹划,而我国税务管理也越来越严格,对企业纳税事项的监控要求逐步提高,使得企业税务筹划的难度也有所提高,因此如何更好的管理好企业税务规划是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供电企业进一步加强税务筹划不仅是应对纳税环境变化的应时之举,更是促进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提高的必要措施。首先,良好的税务筹划管理最直接的效果就是降低税负负担,通过合理避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筹划方法可以有效地避免本可以节省下的税务支出,从而降低税收在企业经营成本中占的比例,减少收益损失。其次,税务筹划管理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一种调整,税务筹划使企业在财务决策前更细致的思考企业业务活动如何开展才是最合理有效的,从而规范其经营行为,调整不适合纳税利益最大化的活动,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与节约,提高运作效率。第三,税务筹划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一部分,要提高税务筹划水平,势必要对企业会计核算、成本管理进行改进,从而规范了企业财务核算与管理基础工作,促进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二、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问题分析
很多供电企业虽然都有进行税务筹划,但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筹划效果也高低不一,在某些具体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与不断变化的税务筹划环境不相适应。
(一)税务筹划基础管理环境不够完善
供电企业要做好税务筹划,首要的就是良好的基础管理环境保障。而从实际中看来,一是企业税务筹划管理思想还走不出以往的误区。企业领导或财务人员在税务筹划中总会把管理的目标单纯的定位于降低税收支出,而忽视纳税筹划的一些必要前提,尤其是守法这一条,从而导致其税务筹划计划内容涉及逃税、漏税等违反规定的方法利用,使企业遭受税务处罚的同时,更容易对企业的社会声誉与形象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整体结果是得不偿失。二是税务筹划组织与人员的基础保障力比较低。目前很多供电企业财税管理组织建设比较滞后,组织体系的完整性欠缺,税务管理人员由财务管理人员兼任的现象普遍的存在,一方面财务人员可能对税务管理不大熟习,税务筹划知识也比较欠缺,影响税务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受时间、精力的限制,财务人员可能无法进行全面的税务筹划研究,降低筹划效果,有时甚至不进行税务规划而白白损失了纳税筹划利益。三是税务筹划管理的效率难以保障。企业财会信息化水平不高,加大了税务筹划管理的工作量和人工成本,同时也使税务筹划人员与企业会计及其他业务部门的联系较为微弱,信息沟通不及时不充分,影响税务筹划管理的质量。
(二)税务筹划计划的执行过程存在较大的偏差
税务筹划方案与计划虽然制定,但效果如何需要具体加以执行才能充分的体现,出现偏差的原因首先可能是税务筹划人员所制定的方案不符合业务活动实际情况,而使最终企业执行税务筹划计划的结果不仅未增加收益,反而产生更大的成本而降低了收益。分析其原因一是税务筹划人员经验或能力不足,二是缺乏对企业经营业务的全方位了解与分析,导致计划差错。其次的原因在于具体执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部门及人员,他们对筹划方案没有真正掌握其操作重点,因而未把方案的筹划措施做到位,造成执行效果损失,或者主观上不配合税务筹划管理部门工作,实际工作中各行其是,未达到相互之间必要的协调,而使税务计划在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上难以实现,导致筹划方案无法正常的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税务筹划管理缺少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税务筹划是一项风险性较大的管理工作,既要应对税收法律、政策、税务处罚等企业外来风险的挑战,也要考虑内部操作与经营活动变化等企业内部因素的影响,而当前供电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管理建设却难以满足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的要求。首先,尚未建立完善的税务筹划风险识别与评价体系。供电企业由于风险管理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内部风险管理系统性比较低,税务筹划管理人员没有对企业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与归类,缺少识别管理,从而也难以对如何发现这些风险进行指标评价与风险阈值范围的事先把握,因此风险检测无法开展。其次,风险防范与控制能力比较低。正由于缺乏事前风险预测与识别,税务筹划管理人员很少对可能风险提出预防的措施安排及发生时的减轻降低措施,使得企业在税务筹划风险出现时措手不及,对意外出现的抵抗力极差,导致重大的经济损失。第三,税务筹划管理的后续评价与改进机制也比较欠缺。供电企业很多时候持续改进的思想不到位,本期税务筹划方案顺利执行完毕后就认为打到了预期的目标,很少对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率进行考核评价,无法及时发现管理工作中不合理之处,而将未加以改进的税务筹划管理经验在以后经营期间简单复制,造成管理的僵化,也构成隐性的管理风险。
三、改进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的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看到,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远远没有想象中那么有效,诸多方面的不足严重影响了税务筹划目标的实现。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供参考。
(一)重视税务筹划管理环境建设,巩固管理基础保障
首先,正确的税务筹划思想是保障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开展的基础。企业要以领导层的正确把握为前提,走出错误思想的误区,把税务筹划作为企业守法经营的建设重点来抓,为企业树立税务筹划管理的正确方向。税务管理负责人要保持与领导层的思想一致性,并积极的将合法纳税筹划的思想在筹划人员与财务人员之间进行传达,从而使企业全体人员都能形成正确的管理意识。其次,强化税务筹划管理组织建设。企业要保障税务筹划管理的组织地位,就要从组织及人员的独立上入手,设置必要的机构专门负责税务管理工作,减少财会与税务管理的混杂,从而保证税务人员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进行税务规划,开展筹划管理,提高税务管理的效率。第三,逐步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水平。要对派遣的税务负责人的业务能力进行严格的考核,同时注重人员的税务素质培训与教育,多开展税务知识讲座及各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税务管理有充分的人员队伍保障。第四,以企业信息系统为媒介,提高税务筹划管理的技术应用水平,促进管理工作高效率的实现,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建设,形成税务筹划管理与企业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活动的相互连接的网络体系,提高税务筹划管理人员获得各种信息的能力。
(二)加强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监督,保障执行质量
对于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首要的是保障方案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企业在税务筹划方案制定后,要组织管理、财会部门的人员进行会议研讨,对筹划方案的质量进行评价,然后再贯彻实施,从基础上消除方案执行不畅的可能。其次,要加强各部门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监督与检查。一方面,企业可以要求各执行部门每月将税务筹划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由税务管理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执行意见上报管理层,再由管理层反馈给执行部门,由其对执行工作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企业要要求税务筹划管理部门进行不定期的抽查管理,以便能够动态的掌握各业务执行部门税务筹划方案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的质量与效率,及时提出意见纠正执行的偏差,保障正确筹划方案的预期效果实现。
(三)健全税务筹划风险管理体系,提高风险抵抗能力
供电企业要将税务筹划风险管理纳入企业日常管理工作日程中来,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首先,完善税务筹划风险预测与识别机制,税务管理人员要对企业内外部的可能风险因素进行全方位的分析,充分识别出潜在管理风险,根据环境变化与经营发展趋势做好预测,选择适当的风险评价指标测算出一定的风险防范阈值范围。其次,强化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与控制。在风险预测与识别的基础上,针对各种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加强事前控制。以风险阈值为依据,对超出标准的风险采取及时的控制手段,以尽量降低风险影响,或实现风险的转移,减少企业经营受到的消极影响。第三,建立税收筹划管理后续评价与持续改进机制。企业要树立持续改进意识,将税务筹划管理作为持久工作,在每期结束后,对税务筹划方案的执行质量与结果进行专门的考核,对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进行评价,良好的经验不断保持,管理教训要引以为戒,在后期管理中加大改进力度,从而实现筹划管理的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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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我国税收筹划的实践看,纳税人及税务机构普遍认为只要进行税收筹划就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收收益,很少考虑税收筹划的风险问题。也就是说,税收筹划风险并未引起税务机构的足够重视。为此,本文试就如何采取有效措施规避税收筹划风险,谈几点看法。
一、健全税收筹划风险防范体系
(一)提高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税务机构要树立税收筹划的风险意识,立足于事先防范。在接受委托时,要告知委托人(纳税人)税收筹划必须合法,只能在一定的政策条件下、一定的范围内起作用,不能对其期望过高;要向委托人说明税收筹划的潜在风险,并在委托合同中就有关风险问题签署具体条款,对风险有一个事先约定,减少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在具体筹划过程中,要注意相关政策的综合运用,从多方位、多视角对所筹划项目的合法性、合理性和企业的综合效益进行充分论证。
(二)建立税收筹划风险评估机制。要事先对税收筹划项目进行风险评估,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客户要求是否合理、合法;客户对筹划的期望值是否过高;企业对筹划的依赖程度有多大;过去及当前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如何,行业的总趋势是否发生不良变化;以往企业纳税情况如何,是否对税务事项过分敏感,以前年度是否存在重大税务、审计问题;税务管理当局对该企业依法纳税诚信度的评价如何;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对筹划事项的熟练程度如何;等等。最后评估出一个较为客观的风险值,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委托,或决定如何进行筹划。
(三)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质量控制体系。执业质量对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生死攸关,尤其是在中国加入wto后更是如此。税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强化对业务质量的三级复核制;设置专门的质量控制部门(如技术标准部),依据统一标准,对所内各业务部门及下属分所、成员所进行定期质量检查,做到防检结合,以防为主。要制定税收筹划工作规程,对于具体的筹划项目要确立项目负责制,规定注册税务师与助理人员的工作分工、重要税收筹划文书的复核制、工作底稿的编制与审核等。要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划分事故等级,通过教育、解聘甚至机构调整等办法予以纠正。
(四)购买注册税务师职业保险。我国目前未规定实行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职业保险制度,仅在会计制度中规定按收入的10%提取职业风险准备金,这很难抵御日益增加的执业风险。鉴于税收筹划等事项的高风险性,税务机构可以购买职业保险,将部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这既是加强自身风险防范能力的一种表现,也是对社会公众负责,可以提高社会信任度。
二、提高税收筹划执业水平
(一)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税收筹划人员业务素质。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是评价税收筹划执业风险的重要因素。注册税务师资格是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的执业资格。在此基础上,税收筹划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和对税收政策深层加工能力,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税务机构当务之急是加强人员培训,吸收和培养注册税务师,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充分挖掘人的潜力。要使执业人员除了精通法律、税收政策和会计外,还要通晓工商、金融、保险、贸易等方面的知识,能在短时间内掌握客户的基本情况、涉税事项,筹划意图等,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资料的基础上,选准策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方案。
(二)建立完善的税收筹划系统。提高税收筹划水平,除了有优秀的人才外,还应有完善的税收筹划数据库和信息收集传递系统,使之能及时收集到准确的筹划信息,建立一套包括资料库、人才库、方案库、客户档案等在内的完善的筹划系统。
(三)及时、全面地掌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税收政策在不同经济发展时期总是处于调整变化之中,这不仅增加了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难度,甚至可以使企业税收筹划的节税目标招致失败。税收筹划从某个角度讲,就是利用税收政策与经济实际适应程度的不断变化,寻找纳税人在税收上的利益增长点,从而达到利益最大化。因此,税务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就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时刻关注税收政策的受化趋势,及时系统地学习税收政策,全面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及其变动,从而避免和减少因税收政策把握不准而造成的筹划风险。
三、加强税务业的管理和自律
(一)制定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到目前为止,我国税收行业尚未制定具体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面对日益加强的税收征管和稽查,一旦筹划被查出问题,注册税务师就必须承担因筹划失败而被追究的责任。税务业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注册税务师执业准则。
(二)规范税务机构内部运行机制。税务机构要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的科学化利**化程度,强化内部管理。脱钩改制的税务中介要独立面向市场,参与公平竞争,提高水平。要完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不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要及时调整或清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要树立质量意识,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抵制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提高业信誉。
(三)加大对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核制度,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力量。行业协会除履行服务、协调等职能外,重点是充实管理职能,制定行规行约,加强自律管理。对进入本行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预审,防止非执业人员从事执业活动,对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督促,并对存在问题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等。
[关键词] 企业;有效税务;筹划
一、前言
一直以来,在企业有效税务筹划方面多为单个税种筹划或者是局部经济活动纳税筹划的研究,难以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掌握系统方法进行整体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热切关注的问题。加强对企业有效税务筹划探析,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成本费用。因此,企业有效税务筹划是一个具有理论和实践研究价值的课题。
二、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的总目标
传统的税收筹划宗旨是少纳税款与降低税负,有效税务筹划的目标应当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所谓企业价值最大化是指通过企业财务上的合理经营,采用最优的财务政策,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风险与报酬的关系,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应满足各方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财富,使企业总价值达到最大。价值最大化目标是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修正与完善。其一,作为价值评估基础的现金流量的确定,仍然是基于企业当期的盈利,即对企业当期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确认;其二,价值最大化是从企业的整体角度考虑企业的利益取向,使之更好地满足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其三,现金流量价值的评价标准,不仅仅是看企业目前的获利能力,更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和潜在的获利能力。企业价值最大化与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区别在于,它把企业长期稳定发展放在首位,强调必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兼顾企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有效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一种理财活动,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企业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必然应以企业财务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因而,有效税务筹划应该始终围绕着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最终目标来进行。这也是税务筹划之最根本、最本质的目标。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如果不着眼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整体目标,仅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惟一标准,有可能导致企业价值的减少。这就要求在税务筹划中要从企业全局出发,从企业整体价值战略高度出发,综合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的新理念,将税务筹划纳入企业价值创造的战略层次上。
事实上,有效税务筹划对隐性税收与非税成本的考虑,看重企业的真实收益;有效税务筹划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税收收益,旨在实现税务筹划的共赢;有效税务筹划的战略观,要求重视企业的长期发展。所有这些皆与企业财务目标不谋而合,因此,本文将企业价值最大化作为有效税收筹划的总目标。
三、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的作用
(1)节约税收成本
节约纳税成本也称为“减轻税收负担”,或者可以称为“纳税成本最小化”,这一目标的产生是税务筹划产生的动因,通过合理的筹划降低这些成本,实际上就为纳税人创造了筹划效益。但这一目标不应该简单追求缴税绝对额最低,而是追求相对缴税额的降低。在保证其他经济目标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将原本应该缴纳的税收减免或延期就是成功的筹划。而如果因为筹划虽然降低了税负,却影响了其他经营活动或者经济指标,那么纳税筹划就可能得不偿失。
(2)实现涉税零风险或低风险
涉税风险,是指纳税人采取各种应对行为进行税务筹划时,所可能涉及的风险。有的税收筹划需要在企业经济行为发生前做出安排。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所限、对政策理解的风险一般包括政策风险和管理风险。其中政策风险是指纳税人因为对税法缺乏足够了解或理解、对自身权利缺乏足够了解产生的风险。管理风险是指纳税人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纳税成本加大而且可能引致行政或刑事处罚的风险。据中国财经报的报道,根据深圳市福田国税局的统计,该局平均每天向企业开具罚款通知书达300余份。从罚款的原因看,因逾期申报被罚款的占70%,因发票适用违规的占10%,因变更逾期申报的占15%,其他占5%。
降低涉税风险,对纳税人来说就是正确进行涉税操作,避免因涉税业务而发生的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及不必要的名誉损失,因为企业的税收筹划一旦被认定为违法行为,企业所建立起来的信誉和品牌形象将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增加企业未来经营的难度。
(3)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资金的时间价值,是指资金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即现在的和以后的1元钱其经济价值是不相等的,或者说经济效用不同。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实现推迟(延缓)纳税,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当于从政府取得一笔无息贷款,其金额越大、时间越长,企业获取的资金时间价值越大。
如企业能够尽量推迟(延缓)纳税,就会使企业的营运资金相对宽裕,降低了企业成本、增强了企业承担财务风险的能力,有利于企业生产规模的扩大,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4)维护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各方合法权益
纳税人应依法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但正如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一案,任何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以依据法律获得少缴税款的待遇,不能强迫他多纳税。纳税人通过税务筹划这一工具,可以有效维护自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税务筹划关注企业利益相关者的税收收益,旨在实现税务筹划的共赢,纳税人合理使用筹划工具,亦对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安排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做出的合理的、良性的反应。在自身获得税收收益的同时,促进了资源的合理配置,体现了国家产业政策,实现了国家意志。还可增强税务征管机关的征管水平,使其从依法治税的角度对权利与义务的失衡状态进行调整,促进政府优化税制。
与此同时,有效税务筹划的过程中,从社会的整体角度看税务筹划的业绩,绝不忽视员工的个人利益。比如:假设职工是高薪酬的经理人员,适用固定的边际税率;企业是一家风险创业企业,费用支出形成当期的净经营损失,但预计将来会盈利。这种情况下,仅考虑企业税负最小化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在企业未来盈利较高、支付报酬所获得的税前扣除对企业价值最高时,企业给予职工最高的工资。在这个报酬计划中,将所有的风险都转移给了职工,从有效税务筹划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看,就不是完美的契约,因为他只考虑了企业的利益,而视职工的利益于不顾。基于企业与其利益相关者共赢的目标,可以给予职工一定的补偿,从而保持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
由于税务筹划的收益常常不能准确计量,筹划手段的运用往往又是一次性的,因此,税务筹划目标应当依托于企业其他财务活动目标,如融资、投资、分配活动。进行税务筹划不能本末倒置,撇开财务活动单纯地谈税务筹划。
四、 企业有效税务筹划成本的管理
成本优势是现代企业竞争的核心,有效税务筹划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个子集,也应该服从这一经营理念。加强有效税务筹划成本的管理,是筹划成败的关键。在实践中,税收在企业的现金支出中占重要位置。根据毕马威财务税收服务集团2008年通过互连网在全球的一项调查称:税收会抵减公司收入,会使费用项目膨胀以至侵蚀三分之一的公司利润。在我国,税收费用至少占企业利润的三分之一,加上流转税、财产税和特定行为税,税收费用占企业利润的比重会更高。有专家指出:“中国企业将面临的不是经营风险,而是重大的税收风险。产生税收风险的主要原因是――缺乏正确的税收管理理念和优秀的税收管理人才。”因此,造成企业决策时缺乏税收意识,在税务筹划时缺乏成本意识,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不能实现。有效税务筹划成本管理是企业通过税务筹划决策、计划、组织实施、控制和创新等环节,实现税务筹划目标的管理活动。传统企业税收筹划理论侧重于规划如何使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忽视或不重视隐性税收与非税收成本。传统税务筹划理念必须改变,企业应当把税收筹划上升到企业战略管理的子系统这样一个更高的层次来实现其税务方面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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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税收杠杆;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0.4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4-0046-03
税务筹划主要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人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或递延纳税为目标的一系列谋划活动。税务筹划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政府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善性的检验。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对纳税人税务筹划行为的分析和判断,发现税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发挥税收的宏观调控作用。作为流转税的增值税是企业缴纳的主体税种之一,涉及面广,影响力大,既是国家征税的重点,也是企业税务筹划的要点。为了进一步完善税制,发挥税收杠杆调控宏观经济合理、 快速发展的目的,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 与之相配套,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随之又颁布了新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并已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过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等措施加大了对企业投资和更新改造的扶持力度,同时通过加强对纳税人兼营行为的管理,取消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来料加工进口设备免税等政策,严格税制设计,堵塞漏洞,对税务筹划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主要变化
与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相关,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发生了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原为100万);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原为180万)”。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4%或6%降低为3%。
3. 对于纳税人兼营增值税非应税项目未分别核算的,由原来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改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 对于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增加了“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5. 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取消了购建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增值税的相关税收政策。
6. 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
7.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不再免税。
8.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9. 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10.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发生了微调。
11. 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 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之内延长至15日之内。
二、增值税税务筹划的要点
增值税是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的一种税。根据增值税的特点,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活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1.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务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选择两类纳税人的类型。
2. 兼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税种的筹划。根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及无差别平衡点抵扣率的计算,通过调整销售额或营业额在全部经营收入中的比例等,选择应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3. 销售税额的税务筹划。选择合理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及销售价格,获得递延纳税的利益。
4. 进项税额的税务筹划。合理利用特殊项目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获得税收利益;通过价格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合理选择供货方。
5. 税率的税务筹划。掌握低税率的适用范围,避免从高适用税率。
6. 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运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选择合理的经营方式、出口方式争取出口退税最大化等。
三、 新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变化对增值税税务筹划的主要影响
(一)对纳税人税务筹划的影响
1.对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在税率、计税方法上有所不同,因此税负水平也不相同,从而为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纳税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税务筹划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以及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由原来的4%或6%降为3%,因此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和抵扣率发生了变化,且其中的内涵与以前相比也大为不同, 纳税人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税务筹划时,需要根据新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进行选择和判断。具体变化情况见表1、表2。
2.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影响。(1)对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影响。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业务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即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即营业额)按适用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如果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这一征税规定说明在兼营行为中,对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应税劳务,纳税人可以选择是否分开核算,并以此来选择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一般情况下,营业税的纳税负担低于增值税,常用的税务筹划方法是将兼营业务分别核算, 以降低纳税支出。但当营业税税率为5%,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4%时,则多采用合并核算的方法一并缴纳增值税,来达到降低税额的目的。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为了3%,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因此在新的税法条件下,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可行了。(2)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的影响。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殖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的“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总额中,年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超过50%, 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常通过调节应税货物销售额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在总销售额(营业额)中的比例超过或低于50%,来选择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达到少纳税的目的。由于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特别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因此对于该混合销售行为通过上述措施从而进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方法不再适用了,但对于其他混合销售行为,原纳税人筹划方法在实践中仍然是可行的。(3) 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税负判别方法的影响。当增值税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具有可选择性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常采用与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选择相同的方法,即通过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或抵扣率来进行判别和选择。由于新税法中,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均没有发生太大变化, 因此这种判别方法仍然适用, 且平衡点也没有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见表3。由于在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为3%, 等于或低于营业税税率,增值税的税负是小于营业税税负的,所以运用税负判别法进行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方法已经不再适用了。
(二)对计税依据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销项税额税务筹划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做了微调。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总的来说,新的税法条款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比以前更严格了,我们在合法进行税务筹划时,能晚开发票的尽量晚开发票,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以便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筹划效益。
2.对进项税额税收筹划的影响。(1)对运用废旧物资发票抵扣政策税务筹划的影响。在原增值税法条件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而生产企业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 其进项税额是不准抵扣的。因此在原增值税法下当生产企业为一般纳税人,且生产耗用的废旧物资比较多时,其税务筹划方法是自己成立一个回收公司,这样不仅可以按收购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还可以享受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待遇。但是,新颁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取消了销售废旧物资的免税和购进废旧物资抵扣10%的税收政策。废旧物资回收发票不再作为抵扣凭证,所以这种筹划方法已不再适用了。(2) 对供货方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 不管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也不管对方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由于不实行抵扣税制,均不能抵扣,因此在采购时,只要比较一下供货方的含税价格,从中选择价格较低的一方即可。但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如果供货方是一般纳税人, 可提供增值税发票, 按17%或13%抵扣,而若供货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则不能进行抵扣或只能按6%或4%抵扣。 为了弥补因不能取得专用发票不能抵扣或抵扣率太低而产生的损失,一般纳税人必然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此时,一般纳税人常采用价格折让临界点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当供货价格高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进货;当低于价格折让临界点时,选择从小规模纳税人进货。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6%和4%降低为3%,所以一般纳税人通过价格折让点选择供货方的筹划方法虽然仍然适用,但是价格临界点发生了变化,具体情况见表4。
(三)对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方式选择税务筹划的影响
在原增值税法下,来料加工是免税的,而进料加工采用的是免抵退税方法,同样的贸易往来业务,在这两种加工方式下的税务效果是不一样的。 对于退税率比较高的产品,一般采用进料加工的方式,可以获得较高的退税额,而对于利润比较高的产品则采用来料加工的方式。新的增值税法规定来料加工不再免税,因此这种税务筹划的方法也不适用了。
(四)对其他方面税务筹划的影响
1. 对运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于纳税期限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个季度的规定。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的期限由次月10日内延长至15日之内。因此该税法条款对税务筹划的启示是:要充分运用新条款的规定,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尽量延迟纳税,获得最大的运用税金时间价值的筹划收益。
2. 对运用税收优惠条款税务筹划的影响。(1) 合理运用起征点。新增值税法提高了个人纳税人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对于小本经营的个人纳税人,应合理调节月(日)销售额或营业额,尽量控制在起征点以内,以避免纳税,合理运用新的税法条款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达到最佳的经营效益。(2)考虑放弃免税优惠。纳税人如果购入的是免税产品,除免税农产品可按13%抵扣外,其他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这样该环节的销项税额实际上成了应缴税额,税负非但没有减轻,反而加重了。如果本环节是生产免税产品,产品销售时免征增值税,但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影响企业的产品销售,而其进项税额又不能抵扣。因此,若企业处于中间环节,要根据获利情况和销售等因素考虑是否需要申请免税,如果免税后既影响销售,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不如放弃免税优惠。
总之,税务筹划具有合法性、预见性、收益性,同时也有风险性、实效性,它会随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因此纳税人在熟悉和充分运用税法保护自己权益的同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以使自己的筹划方案随时更新,适应国家的税收政策,避免不必要的风险,获得最优的筹划收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企业会计 税务问题 措施
近年来,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并快速发展,企业也越来越多越来越丰富,企业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国家税务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企业也开始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税务会计工作的管理。税务会计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及合法权益有着积极地影响作用,作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成本,引导企业依法纳税合法避税,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一、税务会计中常见的问题
(一)会计人员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低下问题
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中常会因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较低而引发的经济损失。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会计人员虽然取得了会计入职资格,考取了相关证书,但由于税务和会计方面的知识在不停更新,已学过的知识太过陈旧,不适用于新的会计规定和税务条例,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容易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另外,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工作态度不够端正,自我约束力不够好,没有遵循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积极参与等职业道德准则,导致企业的税务会计工作不能很好地开展。
(二)税务筹划问题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是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知识较为专业,一般的财会人员很难完全掌握,便不能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最大化。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还是会出现很多税务筹划不到位而使企业受到经济损失的例子,如财务部门签订的合同没有明确由境外收款方承担税负,结果在对外支付时,企业不得不为这部分税款买单,额外增加了成本或者由于客户的分期付款,未能收回全部货款时出具正规销售发票,导致企业面临没有收回销售款又要缴纳一大笔税款的窘境,给企业的良好发展与经济效益带来了消极影响。
(三)涉税风险问题
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由于办税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限制,对于税法的全面认识与运用及对有关税收法规的精神把握不准,没有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操作造成的主观意愿或客观条件的偷税、逃税,在接受税务部门检查时出现了税务问题并受到相关惩罚,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滞纳金及罚款支出的概率。另外,因为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掌握不及时,多缴纳税款或没有享受最新的优惠政策,可能使企业损失掉应得的经济效益。
(四)税务稽查问题
税务稽查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和环节,是税务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一种税务稽查形式。税务稽查的依据是具有各种法律效力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及各种政策规定。许多企业因为内部财务管理不善,实际税务工作中常常会存在很多问题与漏洞,在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时被查出来,轻则警告处分,重则罚款。
二、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
首先,企业要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培训,要求会计人员树立会计信息化的观念,更好地把握和发挥自身的管理职能。会计人员要适应时代变化和会计改革需要,就必须不断补充、更新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优化知识结构,具备知识更新的能力。其次,企业应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加强对会计人员岗位责任的管理,对关键的财务岗位及时更换人员,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会计人员的思想觉悟,端正其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督促会计人员诚实守信、廉洁奉公、依法办事。最后,企业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并且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努力培养会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建立一套完整的考核制度帮助会计人员规范自身行为,奖励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积极上进的会计人员,并对违反法纪的会计人员进行严惩。
(二)作好税务筹划工作
企业可在法律的基础上,采取一系列手段来合理避税、节税,尽可能减少企业税负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筹划能否有效成功的实施,还取决于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如果企业有能力,可以自己筹划,如果企业没有能力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可密切关注自身资金支出状况,加强对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使每月进项税与销项税处于相对平衡状态,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
(三)防范涉税风险
企业应理清各往来账项,根据原始凭证入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确保及时、足额纳税,降低税收滞纳金及税收罚款的风险。另外,企业可努力提高本企业在税务机关的信用等级,尽可能多的享受对高信用等级纳税人的奖励政策,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涉税风险。
(四)积极行动,应对税务稽查
企业对自己的情况熟悉,应在税务稽查前及时自查,财务工作人员检查企业的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以及使用和保存的具体情况,以及纳税是否及时申报,是否足额交税等情况,发现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企业要对税务机关的稽查流程进行深入了解,积极侧重对税务稽点项目进行管理,争取稽查合格。此外,企业还要与税务部门打好关系,保持长期良好的联系,积极主动与税务部门进行相关事宜的询问与沟通,做好本企业的税务工作,避免税务稽查的法律制裁,同时也可改善企业自身经营管理,加重经济核算。
三、结束语
税务会计是会计制度发展的产物,企业日常经济活动中的税务会计工作至关重要。妥善处理税务问题,作好税务筹划工作,科学有效地避税,可有效减少企业的税务成本,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国家优惠政策,减少经济应得损失,保证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张健荣.企业会计工作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及对策分析[J].企业导报,2013,(19):90-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