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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时间:2023-02-27 11: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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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

第1篇

    依法作为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包括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再次鉴定的地方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

    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通知当事人。通知程序包括:

    (1)医学会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其通知送达方式,通常要求采用挂号邮寄或者直接送达签收受理通知书,必要时同时电话通知或者发送电子邮件通知;

    (2)给被申请人邮寄受理通知书时,应当附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副本;

    (3)在受理通知书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应当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被申请当事人的答辩书以及提交其材料与答辩书的规定期限。

第2篇

律师同志:

我妈在县医院做了一个囊肿切除手术,做完后有6天还没排气,结果只好转到市级医院,一去他们就说是肠梗阻马上在当天做了第二次手术,切去了10多厘米小肠,医院说差一点就有生命危险了。而在那个县级医院,在病人转院的前一天还向我们家属保证说病人不会有生命危险,没有事。而且在县级医院做手术时开刀的是妇科医生,在没有外科医生在场的情况下将病人的肠子动了,请问我们可不可以告县级医院这是一起医疗事故?

孙 某

孙某同志:

根据《执业医师法》第21条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察、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23条的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证明文件,必须亲自检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医师应该严格地按照注册的职业范围进行诊疗活动,如果确如您所述由妇科医师进行外科手术,那么应该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建议患者尽快地提讼并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此过程中,可以通过医学会专家鉴定委员会来确认是否存在医师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外执业的行为。

关于医院的承诺或者判断,可以通过医学会在鉴定过程中对术前的病历、住院志、手术同意书等各种病历资料的审查,来判断医院是否存在误诊误治的过失行为,如果存在并构成相应等级的医疗事故,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是以医疗事故,还是要申请司法鉴定?

律师同志:

我的母亲去年6月份患肾结石,因医院误诊而去世,后我们经两级医疗鉴定为一等甲级医疗事故,医院负主要责任。原因主要是医院没控制好感染就草率进行冲击波碎石,存在明显、重大过失。请问:现在我该如果办?是以医疗事故?还是要申请司法鉴定?

宋 某

宋某同志:

你可以先和医院协商赔偿事宜,不一定要进行诉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第48条规定:“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如果医院拒绝赔偿,你就只能通过向法院来解决了。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不服,该怎么办?

律师同志:

去年家父患病求医,因医疗事故,现市医学会做出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院方承担的却是次要责任,这份由医学会做出的结论却无处理意见。请教律师:这样的结论,医院该承担怎样的责任?是什么部门根据这份鉴定结果做出处理?如果对这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果不服,又该怎么办?

张 某

张某同志:

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由当地的卫生管理部门处理。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37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你可以向当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只要构成医疗事故,鉴定费用就要由医院承担吗?

律师同志:

我由于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所认定的事故等级,遂提出2次鉴定,请问:如果被再次定为事故,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前后两次鉴定费用都应该由医院承担吗?

王 某

王某同志:

第3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单位,包括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个体开业医和对地方开放的驻军医疗单位。

第三条  《办法》中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以下简称不良后果)的事故。

《办法》中所称的可能是医疗事故的事件(以下简称事件),系指有可能是医疗事故,但因未经技术鉴定而暂无法确认为医疗事故的事件。

第四条  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或确认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医疗事故行为人的过失是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或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致使诊疗护理工作出现不良后果。

第五条  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或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的;

二、按技术规程要求进行一般或特殊的检查治疗时,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的事故或事件。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分类

第六条  根据医疗事故的性质,医疗事故分为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第七条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主要包括:

一、医务人员对急、危、重病人片面强调手续、制度,借故拖延、推诿,以致贻误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医务人员擅离职守,工作失职,违反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务人员在诊治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不及时请示上级医师或不认真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擅自盲目处理造成不良后果和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的请示不及时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参与手术人员术前不认真准备,术中不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开错手术部位,摘错器官或损伤重要器官,遗留异物在体内,术后不严格执行常规,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违反操作规程,配错药,打错针,输错血,护理不当发生严重褥疮、烫(烧)伤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助产人员不认真进行产前检查和观察产程,违反接产原则或技术操作规程,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药械供应人员不认直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操作规程,供应的器械、敷料、药品不符合无菌要求,造成严重感染引起不良后果的;

八、医技人员在检查治疗中,丢失标本,错报、迟报结果,拍错片,配错血,污染血液,治疗过量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药剂人员配错处方,发错药物,贴错标签,写错剂量和用法,发现处方有明显错误不予校正而照方发药造成不良后果和制剂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经严格检验就投入临床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医务人员滥用麻醉药品,违反操作规程错选麻醉药品、剂量和方式造成不良后果和麻醉过程中,不认真观察病人的病情变化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一、医务人员不坚持医疗原则,不见病人乱开药、开错药,或滥用毒、剧、限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二、中医人员不懂西医知识,擅用西药、西医疗法造成不良后果和西医人员不懂中医知识,擅用中药、中医疗法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八条  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的技术过失,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因经验不足和技术水平所限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第九条  责任与技术两种原因兼有的医疗事故,应根据其主要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各医疗单位要建立医疗事故登记报造制度。凡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应按照《办法》第七、九条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负责人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疗单位应在事发后的四十八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一级医疗事故。

二、相当于一级医疗事故的重大事件。

三、医疗事故或事件涉及两名以上患者。

第十二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含企事业单位内设的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由本单位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联合医疗机构和个体开业医发生医疗事故和事件,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县级以下医疗单位(不含县级)发生医疗事故,其主管部门内设有卫生机构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无卫生机构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单位或医疗机构负责具体处理。

病员及其家属可以向发生事件的医疗单位或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查处要求。

第十三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均应成立医疗事故处理小组,负责对医疗事故和事件的调查,听取病员或家属意见,经集体讨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凡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或有争议的,必须进行尸检。尸检须在医疗单位填写尸检协议书,并经患者家属签署意见后,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院的病理解剖技术人员施行,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因医疗单位或病员家属拒绝进行尸检,或者拖延尸检时间超过四十八小时以及在病员死亡四十八小时后提出查处要求而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一方负责。

第十五条  医疗单位的查处工作一般应在事发后的三十天内结束,并提出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答复病员或家属。如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医疗单位的处理意见无争议,经双方在处理决定书上签字后,处理意见生效。如对处理意见有争议,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病员及其家属或当事医务人员对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照《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应在答复病员、家属及其当事医务人员的同时,将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地、州)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鉴定

第十七条  省、市(地、州)和县(市、区)三级成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鉴定委员会内可分设内、外、妇、儿中医等若干个专业鉴定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科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  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本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技术鉴定;

二、搜集、掌握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材料、证据;

三、对医疗事故或事件作出技术鉴定。

鉴定委员会不负责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一般由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受理,必要时可以召集鉴定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如对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应在深入调查、核实后,再组织鉴定表决。

鉴定委员会组织鉴定表决时,有关的专业鉴定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并以到会者的多数意见为鉴定结论。

鉴定委员会受理技术鉴定,一般应在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结束。

第二十条  鉴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鉴定委员会人选的产生和审批程序,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鉴定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或副主任负责鉴定委员会和专业鉴定委员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鉴定委员会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人、医疗单位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证人、鉴定人或者当事人的人的;

四、与本医疗事故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直鉴定的。

各级鉴定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鉴定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二十二条  上级鉴定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下级鉴定委员会职务,也不能参与下级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及其专业组成员以及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将鉴定过程的细节向与本医疗事故或事件的有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三条  委托或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委托书或申请书;

二、陈述意见书;

三、下一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病历或病历摘要;

五、尸检报告;

六、与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物价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省林业系统可成立地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本系统内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其具体事宜由省卫生厅、省林业厅按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商定。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可根据事故等级、情节和病员的情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其标准为:

一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二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

三级医疗事故:人民币一千元以下。

第二十七条  医疗事故补偿费的支付,应由医疗单位负担的,在医疗经费中列支:应由个体开业医支付的,由其本人负担;应由临时组织的医疗队、手术队补偿的,由其组织单位或有收益的医疗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病员由于医疗事故所增加的医疗费用,由医疗单位支付。医疗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和医疗事故发生后与抢救或补救措施无直接关系的医疗费用,以及通知病员(包括产妇遗留的活婴)出院而不出院的住院费用(从通知之日起计算),由病员、家属或其所在单位支付。

医疗单位不负责办理和解决与医疗事故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条  因医疗事故致残、而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病员以及死亡产妇留有的活婴,由其家属接受出院;无家属的,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出院;无职业、无家属和无生活来源的,应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给予安置。

病员所在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应积极协助做好医疗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造成医疗事故直接责任者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分,依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借口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故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扰乱医疗工作正常秩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行。

第三十一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单位,应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产生事故的原因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事故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4篇

自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经济已保持30年的高速发展, 社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 伴随着新老传播媒介的融合发展, 人们的交流渠道不断拓深, 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愈加容易和频繁。人们在享受现代化所带来的便捷和发达的同时, 也不断承受着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在一个高度现代化和科技化的社会中, 任何个体的变化都有可能影响整体的发展与延续。基于对问题频发的现代社会分析的基础上, 德国著名学者乌尔里希贝克在其所著的《风险社会》一书中, 正式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 并指出风险社会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如何有效的规避、减少或疏导现代社会所带来的风险, 使其在公众容忍的范围内促进社会的现代化。与早期的危险相对, 风险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1]因此, 现代社会的风险常具有以下特征:一是风险的内生性。即风险是由人类的决策或行为引发, 并经社会的各种制度运行而产生的共同结果;二是风险的延展性。风险的影响范围是全球性的, 且影响持续时间长;三是风险后果的严重性, 但发生的可能性低;四是风险防范措施的无力性。即现在风险计算方法和经济补偿方式都难以预防风险。[2]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 客观上要求每个人重新审视社会现代化进程, 尤其是现代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近些年, 随着人们的就医观念和权利意识的转变, 医疗改革所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加之社会、媒体舆论的推波助澜, 我国医疗纠纷逐年递增, 医患关系日趋紧张。这在客观上要求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加以调整, 以期应对医疗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当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参照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46条的规定, 分别为当事人协商、行政部门主导下的调解及提起民事诉讼。但随着风险社会的来临, 要求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从传统的国家中心主义主导向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转变;从单一解决机制向多元化格局转变。从一元向多元化方向转变, 不仅需要医疗纠纷解决思维的转变, 更需要医疗纠纷立法的及时调整。但需明确的是, 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一味否定传统解决机制, 而是在不违背医疗纠纷解决基本原则的前提下, 对传统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创新。多元化解决机制主张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从而使得当事人能够灵活地调整程序, 表现为纠纷解决程序的多元并存。[3]但反观我国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存在诸多与上述理念不相符的问题。因此, 如何有效地解决我国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出现的问题, 更好地化解和防范医疗风险, 缓和医患关系, 成为摆在广大卫生法学和医学伦理学研究者面前的重要议题。

二、风险社会中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困境

《条例》规定了三种医疗纠纷解决方式, 这些解决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为化解医疗纠纷和缓和医患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近些年我国医疗纠纷事件的增多和影响的扩大, 逐渐表明现有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已难以适应当前医疗纠纷的新情况和医患关系的新发展。具体表现如下:

1. 当事人协商机制不规范。

当事人协商机制是指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解决争端的方式,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私了。该方式方便快捷, 形式多样且可操作性强, 对时间和空间的要求不高, 能快速降低医疗纠纷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因此, 当事人协商已成为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据不完全统计, 我国当前发生的医疗纠纷有85%都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来解决的。但通过分析不难发现, 如此高的协商率并未有效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据中国社科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 (20142015) 》统计, 从2002年至2012年,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在十年间增长了十倍。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在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单一且其他解决道路不通畅的情况下, 医患双方只有选择协商这唯一方式;二是当前协商机制不规范, 并未能有效遏制医疗纠纷的发生。具体而言, 协商机制的不规范主要表现为:一是协商范围不明确。现实中医疗纠纷往往存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竞合的情况, 理论上协商机制仅仅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4]但一些医疗机构或个人为了逃避刑事或行政法律责任, 消除不利影响, 对患者许诺高额赔偿以使其放弃对医院或医生责任的追究, 不仅间接地拔高了其他患者对赔偿数额的不合理期待, 而且也有违法治精神。二是赔偿数额未限制。由于当前法律对赔偿数额没有明确规定, 患者为争取较大的赔偿, 往往向医院索要超出医院赔偿能力或接受范围的赔偿数额, 医院为不扩大社会影响或息事宁人, 只能被迫让步。三是协商地位、信息不对称。在医疗纠纷协商关系中, 与掌握医疗信息和社会地位、资金占优的医院相比, 缺乏法律和医学专业知识的患者无疑是弱势群体。

2. 行政调解道路不畅通。

所谓调解, 是在第三方主持下, 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 对纠纷双方进行斡旋、劝说, 促使他们互相谅解, 进行协商, 自愿达成协议, 消除纠纷的活动。[5]调解具有预防社会矛盾、缓和与控制社会冲突及节约医疗纠纷管理资源及成本的优势, 但在现实中却运用较少, 甚至有逐渐被边缘化的趋势。各中原因是因为调解并非直接分出对错和黑白, 而只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让步来化解或缓和矛盾, 没有最终权威性, 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该机制在医疗纠纷调处过程中问题频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法律介入的理由。依据《条例》第36、37条的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只有在接到医疗机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当事人向其提供的书面的医疗事故争议申请时, 才可对医疗纠纷进行调解。卫生行政部门此种消极的调解态度显然难以适应当前日趋增多的医疗纠纷事件。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角色的混同。在我国, 卫生行政部门既是卫生事业的管理者, 也是医疗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 同时还在医疗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居于第三方位置。在卫生行政部门主持调解医疗纠纷时, 这种既当上级又当调解员的行为, 致使患方很容易联想到部门保护主义和行业本位主义, 从而对卫生部门的行政调解是否公正提出了质疑。[6]三是调解范围过于狭窄。依该《条例》第36条规定, 卫生行政部门仅仅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 而对医疗过失、医疗损害等行为并未作出结论, 但启动卫生行政部门调查的程序就是医疗机构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报告, 这前后矛盾明显。同时, 按照医疗行为是否造成法定的医疗事故为标准, 医疗纠纷可分为医疗事故纠纷和非医疗事故纠纷。[7]

3. 诉讼机制不健全。

诉讼作为国家向医患双方所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是医疗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 也是社会和医患双方所公认的最权威的解决方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界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 取消了鉴定前置, 调整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者, 分配了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明确规定了医疗事故赔偿标准和事项。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大大降低了医患双方提起诉讼的门槛, 但在现实中却遇冷。除了我国民众怕诉心理的影响, 更多的是医疗纠纷诉讼机制还不健全, 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医疗纠纷诉讼中的鉴定问题突出。法院作为一个术业有专攻的机构, 对法律之外的知识却不甚了解。除了非医疗事故侵权行为或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医疗赔偿案件是由司法部门鉴定之外, 因医疗事故所引发的医疗赔偿案件则由各级医学会鉴定, 但大部分医疗纠纷诉讼是由医疗事故所引起, 这种医疗领域的专业性特征使得法院不得不倚重专业机构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法官难以全面把握案件的审理。二是案件审理涉及众多专业性问题, 需消耗当事人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尤其是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复杂且时间冗长, 间接地造成案件审理时间过长, 诉讼效率低下。三是小额诉讼比例高, 司法资源浪费严重。现实中, 许多法院所承接的医疗纠纷案件标的额都较低, 但因当事人主观期望过高或其他原因, 致使许多当事人在向法院起诉时提及的标的额一般较大 (大于或等于一万元) , 但明显高于最终法院所认定的数额。这种做法既浪费了司法资源, 也使法院的诉讼负担过重。

三、风险社会中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出路

通过对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 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良性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要以专业和高效为基础;二是在此基础上要以公正和权威为保证。具体到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上, 应以协商和调解作为医疗纠纷解决的基本方式, 同时引入以专业性著称的医事仲裁制度, 并进一步完善医疗纠纷诉讼机制, 构筑最后一道救济途径。同时, 我们也可学习借鉴台湾地区的医疗纠纷解决经验。2000年台湾地区卫生署出台了《医疗纠纷处理法》 (草案) , 首次确定了调解强制, 仲裁任意的医疗纠纷处理基本原则, 规定了医疗纠纷案必须先行调解。[8]因此,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在运用传统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基础上也可适用该理念, 遵循重视协商, 强制调解, 鼓励仲裁, 健全诉讼的理念。具体而言:

1. 重视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协商在化解医疗纠纷时不仅能在形式和行为上有效化解纠纷, 而且也能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心理隔阂, 应予以鼓励和提倡。但如前所述, 当事人协商机制还不规范, 成为制约其发挥最大功效之障碍。因此, 我们要及时填补这种规范性缺失, 需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明确协商范围。由于医疗纠纷存在着行政、刑事及民事责任竞合的情形, 立法者应该明确协商机制的界限, 对协商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规定对属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当事人之间不得协商;对当事人已经协商的事项, 因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应宣布其无法律效力。此种行为旨在杜绝医疗机构花钱消灾和患者漫天要价等不良行为, 为当事人协商奠定良好的基础。二是限定赔偿数额。现实中医患双方往往对赔偿数额争论不已, 有违协商之初衷, 而且也为日后纷争埋下隐患。同时, 医疗事业具有的高风险性会让医疗机构一直处于不堪重负的状态, 不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9]因此, 法律必须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赔偿的具体数额。对此, 我们可借鉴美国一些州相关法律规定, 如美国加利福尼亚州1975年制定的《医疗损伤补偿法案》 (Medical Injury Com-Pensation Reform Act MICRA) 规定:其中医疗过失的一般损害赔偿即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上限为25万美元。[10]该法最主要目的就是通过限定赔偿数额使医疗机构避免赔偿高额费用和应对大量不公之纠纷。三是优化协商环境。在协商的过程中, 医疗机构要及时公开医疗信息, 让患者对整个治疗过程的信息有所了解和把握, 这样既避免了患者漫天要价, 也让医疗机构能从容、自信地面对医疗纠纷;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优化协商环境, 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监管力度, 从而为当事人协商营造良好的氛围。

2. 建立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根据主持调解的主体或机构划分, 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等形式。因此, 我们可从这几种调解方式对多元化医疗纠纷调解机制进行探讨。一是行政调解。目前看来, 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是最主要的行政调解, 但也存在上述许多问题, 还需加大对行政调解的优化力度。首先, 立法者应修改《条例》第36、37条之规定, 简化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医疗纠纷调解的条件, 增强卫生行政部门解决纠纷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行政调解的程序, 让卫生部门调解医疗纠纷有章可循。其次, 扩大行政调解范围。立法者除了要把医疗事故引发的纠纷列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范畴, 还需把医疗过失、医疗损害等引发的非医疗事故纠纷纳入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中来。鉴于卫生行政部门既当上级又当调解员的情况, 建议可成立相对公正和中立的机构, 吸纳具备法律素养和医学知识的人参与其中,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调解的公正, 增强公众对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信心。二是法院调解。所谓法院调解, 又称诉讼调解, 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 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 以达成协议, 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从学理上看, 法院调解可以分为法院附设调解和诉讼中调解, 但因我国目前尚未建立法院附设调解制度, 因而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中所说的法院调解主要是指诉讼中调解。鉴于当前法院调解率不高等情况, 我们尤其加强法院调解工作。首先, 把医疗纠纷调解作为诉讼前置程序。既可快速、平和解决医疗纠纷, 也可将适合非诉方式解决的案件分流出去, 以节约审判资源。其次, 应成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在管理和监督模式上, 不应该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应该交司法行政部门管理, 由卫生行政机关给予必要的帮助。三是民间调解。所谓民间调解是指由民间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活动。当前民间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属于群众自治组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由于该机构属于群众自治组织, 可不受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在医疗机构和患者之间可保持较好的中立地位, 但因医疗纠纷调解专业性显著, 且该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一般都是免费, 从而导致医疗纠纷调解工作难以开展;二是营利性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的方式天津模式。2004年天津市金必达医疗事务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称金必达公司) 正式成立, 并与天津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共同进行调解。金必达公司以收取患者获得医院赔偿款的10%作为提供调解服务的报酬, 且在调解成功后, 如医患双方自愿, 还可到天津仲裁委进行仲裁。但由于金必达公司的利润以医院的赔偿为基础, 从而导致金必达必然会偏向于患者, 这无疑会引发医院的质疑。总的说来, 这两种民间调解方式各有利弊, 在维持民间机构专业水平的前提下, 如何保持中立态度、维持民间机构正常运作, 是我们需考虑的问题。

3. 创设医事仲裁制度。

所谓医事仲裁制度, 是指诊疗活动中发生民事争议, 医患双方当事人提请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和裁决。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的制度化方式, 相较于诉讼, 其具有专门化、效率化、保密性及程序的弹性等优势, 容易切合和满足个案的需求。当前, 在具体制度及程序建构上, 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选择且终局性。即一旦发生医疗纠纷, 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申请仲裁, 也可向法院起诉。但如果选择仲裁, 那么仲裁就是终局性, 且在仲裁发生法律效力后, 当事人不可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前置性仲裁, 即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在发生医疗纠纷后, 当事人如想提起诉讼, 必须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时, 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选择何种医事仲裁具体制度及程序, 学界争论较大。笔者认为, 宜采用选择且终局性仲裁模式。前置性仲裁一定程度上能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但如果适用不当, 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毁灭式打击意味着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丧失。而选择且终局性仲裁模式不仅有效克服了前置性仲裁模式的缺陷, 更重要的是通过赋予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 让当事人能争取自身权益, 最终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化解。同时, 由于医疗纠纷中的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最终落脚点在于经济赔偿上, 从纠纷性质上看, 符合《仲裁法》的调整范围。故建议立法者应该将医疗纠纷纳入《仲裁法》的调整范围, 利用现行的仲裁机构裁决医疗纠纷即可。但考虑到医疗纠纷的特殊性, 在仲裁制度具体内容的制定上, 医事仲裁也要突出其特殊性。具体如下:一是仲裁员的选择。基于利用现有仲裁机构裁决医疗纠纷的考虑, 且我国现行《仲裁法》对仲裁机构设定的相关限定, 故不能再增设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 但我们可在仲裁员的选择上尽可能符合医疗纠纷仲裁的要求。由于医学具有专业性和高风险性等特点, 因而在医疗纠纷仲裁员的选择上, 除了要强调一般经济纠纷仲裁员所应具备的条件外, 如公平、正派、中立等, 还应该具备医疗纠纷处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 故可吸收医学专家、法律专家、医院管理人员、法官、检察官、律师、卫生行政管理人员、医学伦理学专家等专业人士担任。二是仲裁程序。即使医疗纠纷以专业性强、复杂化著称, 但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与普通经济纠纷的处理过程并无太大的不同, 只要依仲裁法所规定的一般性仲裁程序进行裁决即可。一般说来, 仲裁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是当事人申请。即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都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受理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其次是案件受理。即仲裁机构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如受理应通知被诉方, 并且仲裁机构应及时组成仲裁庭。再次是案件审理。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应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 并在合法、自愿的前提下积极促使医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若和解不成, 仲裁庭不应久调不决, 而是要及时作出裁决。最后是案件执行。即仲裁裁决在作出之日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履行。同时由于当事人选择了仲裁, 那么该裁决则是一裁终局性。医患双方日后如若就同一纠纷向仲裁委申请再次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仲裁委和人民法院应予以拒绝。同时, 仲裁委是一个社会公益目的性很强且非营利性机构, 本不应向任何一方收取仲裁费用, 但考虑到仲裁委维持自身运转之需要, 那么在仲裁费用的负担上则坚持以医疗机构为主, 患者为辅的原则。三是证据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这主要基于营造公正、公平的诉讼环境和衡平医患双方举证能力的考虑。因此, 在仲裁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时也应遵循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即对医疗机构来说, 它们不能证明自己无医疗过错或者无因果关系就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4. 完善医事法律法规, 健全医疗纠纷诉讼机制。

诉讼作为解决医疗纠纷最后一道公力救济途径, 具有化解医疗矛盾, 缓和医患关系的重要作用。因此, 人民法院应该秉持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审理各种医疗纠纷案件, 以确保医疗纠纷在法院门前得到最终解决。但目前我国医疗纠纷诉讼机制仍存在诸多问题, 迫切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具体说来, 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年出台的司法解释中就强调: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赔偿, 诉诸到法院的, 参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因医疗事故以外原因引发的其他医疗纠纷赔偿, 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由于大部分医疗纠纷都因医疗事故引起, 实际上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法院应在医疗纠纷审判中积极适用《条例》。因此, 为了有效地维护患者的利益, 实现司法公正, 法院应从立法科学性角度考虑, 优先适用《条例》之相关规定。同时, 《条例》作为一个已实施十三年的老法, 或多或少已较难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和医患关系的发展, 有些规定已严重落后于时展。因而立法机构应发挥先行立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及时修改或完善该《条例》, 期以能更好满足当前解决医疗纠纷之需要。二是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民法通则》关于人身损害诉讼时效之规定, 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该包含两个方面:首先, 患者知道自己被侵害了;其次, 患者知道自己被谁侵害了 (只有知道被侵害人才能去起诉) 。因而医疗纠纷诉讼时效还需把自查清侵害人之日起计算纳入其中。三是医疗过错鉴定问题。我们应从有效处理医疗纠纷和提高诉讼效率的角度出发, 建立一个司法行政部门主管, 且由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医疗过错鉴定机制。在该机制中, 司法行政部门主要对各级医学会进行资格审查, 进而组建一支由医学会专家和司法鉴定专家构成的医疗鉴定专家队伍, 严格遵循鉴定程序和规范鉴定内容来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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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医学与哲学 (人文社会医学版) , 2011, 32 (7) :69-71.

第5篇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法律援助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保障公民享有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形式和程序

第一条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济困难的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和家庭经济困难或社会福利组织收养的未成年人。

(二)除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领取失业保险金外无其他收入的。

(三)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

(四)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救济的。

(五)其他经济困难、需要法律帮助的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都区最低生活保障金为150元)

第二条公民可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涉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故意人身伤害等行为的刑事案件。

(二)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四)请求赡养、扶养、抚育和给付劳动报酬的;

(五)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追索侵权赔偿的;

(六)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补偿的;

(七)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赔偿的;

(八)追索抚恤金、救济金的;

(九)需要予以公证的与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

(十)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十一)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民可以就本项第2条、第3条规定的事项直接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咨询。

第三条法律援助形式

(一)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提供法律意见;

(二)刑事辩护和刑事;

(三)民事诉讼;

(四)公证证明;

(五)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提交下列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书,要写明申请事项的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如合同书、伤残鉴定、调解书等。

(二)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应当指定法律服务机构,通过法律服务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同时书面通知受援人;决定不予法律援助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及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问的,可以通知申请人补充或者说明,并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免收费用。

(三)申请人对区法律援助中心作出的不予法律援助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当事人面临生命危险或者重大财产损失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予以法律援助;法律服务机构亦可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之后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备案。

(五)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实施法律援助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向受援人收取法律援助支出的费用。

(六)法律援助事项办结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法律援助事项办结报告,并附办结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由区法律援助中心验收存档。

第二章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范围。

(一)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如果人民法院有指定辩护请求的,区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程序

(一)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指定辩护受援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说明

2、指定辩护受援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相关证据。

3、指定辩护通知书

4、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

(二)人民法院应在开庭10日前将上述材料送交区司法局审核。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或法定材料不全的,三日内(特殊情况外)退回所有材料并予以答复。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务机构安排工作人员办理。并在开庭3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相关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法律援助工作站职责

第七条各镇办法律援助工作站,两日内将本辖区、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报本站所属乡镇、办事处司法所,由司法所所长审查后提出意见,两日内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援助申请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八条司法所对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不能确定的,可在意见书上注明情况,再报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第九条工会、妇联、残联、团委等区属机构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经过初审后,认为材料齐备的,由主管单位出具意见,两日内将申请材料和书面意见书报区司法局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中心指派人员办理。

第四章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第十条经审查申请人经济状况超过*都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如果所申请事项符合援助范围,且情况紧急,可酌情提供法律援助,但须由申请人向法律援助人员支付差旅费等部分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涉及农村宅基地、土地承包、村民与村组之间的经济纠纷等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纠纷不予提供法律援助。

第五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供法律援助不得收取任何财物。

第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四条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向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第十五条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及时办理;复杂疑难的,可以预约择时办理。

第十六条法律服务机构、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司法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

(一)律师事务所或法律服务所拒绝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第6篇

 

为加强医疗服务,提升医疗质量管理,使医疗服务更加规范化,程序化,从而为更好服务于广大群众在医疗、公共卫生服务上需求,为更好不断增强群众的满意度,中心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成立了医院等级评审领导小组,由徐建荣为组长,胡樟和  俞治球为副组长,下设医疗组、公卫组、一体化小组、后勤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心医务科由胡樟和负责医院等级评审指导、检查和日常工作,中心通过职工会组织职工学习宣传医院等级评审内容、意义和重要性,根据等级评审标准,结合科室工作,分解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完成时限,根据评审工作要求,填写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申请书,按照评审内容开展各项评审自查工作,现将医院各项自评情况说明如下:

通过自查评审内容中前置条件八项内容,中心进行了核对,中心机构名称根据查对医疗机构许可证、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与注册名称相符,根据中心开展服务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许可项目核对,未发生操科目和超范围执业,校验有效期限为2013年9月至2015年9月,未使用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护理工作,化验、心电图、B超、放射均有培训资格证,医疗安全在13年及当年未发生过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完全责任的医疗事故,诚信执业,无违规医疗广告,无伪造、篡改、销毁病历资料造成不良影响。在行风建设上13年及当年无严重职务犯罪和严重违纪事件。评审前一年及当年无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事件。能及时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和公益性任务。经济管理无出租、承包内部科室行为,无举债建设和无融资租赁行为。根据前置条件要求,通过自评自查符合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

根据评审指标内6块评审基项目,中心根据职责要求,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细化工作内容,讲解各项评审要点和开展自评和对自评不足和问题作好进一步改进,并通过评审使医院整体服务更加规范,能力得到更好的提升,人才队伍更加精化,服务环境得到更好的优化,社会满意度进一步增加,更好满足群众的医疗保健康复需求。现将自评六项指标情况解说如下:

***镇基本情况,总户籍6630户,总人口19764人, 地域是我县第二大镇,居住分散,人口相对少(2万不到),其中农民19475人,占98.5%。外来人口200人,长住17477人,老年人3859人,一基本概况:***镇,位于桐庐县西北部,与淳安县相接壤。境内山水相依,绿色环抱,生态良好,盛产板栗、茶叶,是浙江省“板栗之乡”。全镇地域面积235.03平方公里,下辖15个行政村,以工业、农业为支柱产业,2013年全镇的工农业总产值为9.46亿元,2013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189元。中心下设罗山、联盟、东辉 、松村、翰板5个社区卫生服务站、5个村卫生室和5个村卫生工作室。中心从2010年医改以来,通过卫生局和政府的的大力支持下,基本建设和设施设备的改善,人员和技术力量的培养和增长,使得中心在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巩固,追求和满足人们不断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中心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要求,通过等级评审使卫生院服务更加完善,体制更加合理,流程得到转变,规模更加符合要求,通过等级评审创建使中心的服务功能更加能满足辖区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和公卫生的需求,中心将以等级评审创建为契机,不断提升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现将各项评审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础设施1.1、基本建设 医院中心总面积4892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 2892平方米, 医疗和预防保健区域独立设置,标准分10分,自查得10分,1.2、床位设置 中心核定床位14张,按标准每千人口0.6-1.2张,大于0.6张,标准5分,自查得5分,1.3、设备配置 根据乡镇卫生院设备配置目录,以及中心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和工作量,配备适应的医疗设备,化验室备置了全自动生化仪1台,全自动血球仪1台,尿液分析仪1台,放射科13年装备了DR1台,B超室彩超1台,全自动分析心电监护仪1台,急诊室配置心电监护仪1台,呼吸球囊1只,洗胃机1台,根据工作量增设微泵2台,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1.4、信息化建设医院建立了HIS系统,医生工作站,电子健康档案,医保系统,计划免疫、传染病等信息化系统建设,少护士工作站,标准5分,自查4分.标准30分,合计基础设施自查得29分.

二、科室设置2.1、临床设置了急诊抢救室、全科门诊1、2、3,儿科诊室、妇科,中医诊室、中医肾病科、中医康复室、观察室1、2,少感染性疾病科扣2分,标准15分,自查得13分。2.2医技科设有中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超声室、心电图室合并为一室,消毒供应室有但无设置清洗保洁柜,扣1.5分,标准15分,自查得8.5分,2.3公共卫生科设有健康教育室,预检登记室,预防接种室,儿童保健门诊,健康档案室需增设,疾病控制室与卫生监督协查室根据业务需要设立公共卫生综合科室,预防接种门诊、孕产妇保健门诊、儿童保健门诊已创建三星级,标准15分,自查得15分,2.4行政科设有院办、医务科、公共卫生科、财务、后勤管理科,标准5分,自查得5分,标准52分,合计科室设置自查得48.5分.

三、人员配备 3.1人员数量 全中心共有医务人员28名,根据卫生院核定编制每万服务人口13-15名,在核定编制内,在编率82%,标准分10分,自查得10分.3.2专业要求  总人数28人,卫生技术员23人,卫生技术人员占总人数82%,下降8个百分点,扣5分,公共卫生医师少2名,扣5分,大专以上学历卫技人员20人,占卫技人员比例83%,标准5分,自查得5分。3.3职称要求  中心主治医师3名,其中主治中医师3名,标准5分,自查得5分。乙等标准30分,合计人员配备自查得20分。

四、基本医疗

(一)急诊中心开展24小时急诊,急诊标志醒目,落实首诊负责,抢救室配设抢救车、氧气瓶、心电监护仪、洗胃机、呼吸球囊,少除颤仪、心电图机、吸引器扣3分,配备抢救药品,标准分10分自查得7分,4.1.2医务人员能熟练操作各种设备,能对一般急危重症作出初步诊断和处理,急诊常规和抢救方案齐全,能够开展心肺复苏急救技术,标准30分,自查得27分.4.1.3建立危重病人绿色通道先抢救评估,家属谈话,以急诊为患者急诊化验、辅助检查、抢救用药以绿色通道做好应急服务,做好院内会诊,与上级医院建立急诊转诊联系制度,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标准50分,合计自查得44分

(二)门诊中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和各种咨询指导,提供综合、连续、可及的预防保服务,临床科室设置健康宣传架,摆设各种健康宣传小册和中医慢性病病防治以及体质辨证和防护调养宣传手册,能完成一般外科清创、止血、缝合、包扎和骨质固定处理,标准10分,自查10分。4.2.3中心集中中医诊疗区域有各种中医宣传图版,丰富的中医文化氛围,开展中医、中药、针灸、拨颧、刮痧、神灯、艾炙、推拿8种中医药服务,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4.2.4配有兼职康复人员具有专用场所和设施设备逐步开展躯体运动功能和社会适应能力评估,能利用理疗、传统康复治疗等6种服务,康复服务项目少2种,标准8分,自查得8分。4.2.5质量控制指标自查13年人口1.98万,13年门诊人次55918人次,2013年小病进社区70.%,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门诊书写医疗文书包括病历、处方、门诊日志、申请单填写合格率98%标准15分,自查得15分;13年门诊人次比上一年增长大于5%,标准5分,自查得0分;抗生素处方比例小于30%,标准5分,自查得5分;静脉滴注处方比例小于30%,标准5分,自查得5分;门诊乙等标准80分,合计自查得78分。

(三)住院  中心根据业务开展和辖区服务能力以及与市一院桐分院交通与中心较近和居民需求,未开展住院服务,,根据评审标准80分,自查得0分;

(四)医技  能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简单生化检验,能开展放射、心电图、、B超检查,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对化验室、心电图、B超、放射开展危急值报告,制定危急值报告和程序制度,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各种试剂符合质量要求,临检和生化质控每天一次,标准10分,自查得9分,标准30分,合计自查得29分。

(五)护理  护理按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三查八对制度,严格无菌技术操作,严格执行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用后按要求进行毁形,根据护理操作要求开展护理技术考核,护理标准50分,扣除由于中心不开展住院,基础护理10分和护理文书写10分,自查得25分。

(六)药品  严格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统一规范采购,执行药品质量验收制度,药品按分类定位存放,实行每季盘点,标准10分,自查10分;建立药品动态管理、设立监测制度,临床药品进行分类管理,每月开展处方点评,对抗生素、静滴、均次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和评点,建立预警管理机制,利用公示栏公示药品价格信息,14年上半年通过招投标,能对药品药品信息进行滚动显示,开展高危药品管理,此项标准20分,自查得20分;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制度,中心2人符合麻醉医师资格处方权,财物相符,存放符合要求,本项标准10分,自查得5分。药品标准40分,自查得35分。

(七)院感  建立院感管理制度,实施院感各项预防与防控措施,落实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对输液室、小手术室、治疗室妇科感染重点部门管理,标准5分,自查得5分;设立消毒灭菌供应室,由于未配备相应规范设施水池、存放柜,人员调动,操作人员上岗有待进行培训,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及消毒剂采购符合规范,操作人员能规范操作,标准5分,自查得5分;针对医院医疗废物、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标准5分,自查得5分;医院感染发生率小于7%。标准5分,自查得5分。院感标准20分,自查20分。

(八)计划生育  本院做好孕产妇保分健的同时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避孕药具,开展计生、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的科普宣传、咨询、技术指导相关服务记录。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

五、公共卫生标准300分,自查233分

健康教育健康教育资料中医比例不足扣1分,自查得1分;宣传栏设置符合要求自查得2分;健康咨询只有3次,扣2分,自查得0分;健康讲座服务站每2月一次无,扣1分,自查得1分;年度计划、总结,场地、设施、设备完好,能正常使用。自查各2,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大于84%,自查得9分;标准20分,自查得15分。

居民建康档居民健康档案规范,自查得5分;健康档案合格,自查得10分;健康档案使用扣5分,自查得5分;标准共25分,自查得20分。

儿童保健新生儿访视率大于大于95%,自查得10分,0-3岁儿童系统管理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儿及营养病儿童管理率100%和,自查得10分标准30分,自查得30分。

孕产妇保健早孕建册扣5分,自查得5分;5次以上产前检查扣5分,自查得5分;产后访视率大于90%,自查得10分;高危孕产妇管理率100%,自查得5分,标准30分,自查得25分。

老年人保健60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扣3分,自查得7分;健康体检表完整扣10分,自查得10分;标准30分,规范管理率自查得10分,合计自查得27分。

高血压管理高血压患者管理100%,自查得10分,高血压规范管理大于60%,自查得10分;高血压管理人群控制扣5分,自查得5分;标准分30分,自相得25分。

糖尿病患者管理糖尿病患者管理,自查得10分;病患者规范管理扣6.5分,自查得3.5分,糖尿病管理人群控制率扣,自查得10分,标准30分,自查得23.5分。

重性精神病管理重性精神病患者管理率自查得10分;规范管理自查得10分,标准20分,自查得20分。

适龄儿童预防接种适龄儿童接种90%,自查得5分;入托、入学查验接种种、补证、补种疫苗达95%,自查得5分;适龄儿童麻疹2次接种达95%,自查得5分;流动儿童五苗接种率扣2分,自查得3分,标准20分,自查得18分。

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建立建全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各项制度自查得5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100%,自查得10分;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及时率自查得5分。标准分20分,自查得20分。

(十一)卫生监督协查创建省级卫生监督协管示范点扣8分;建立协查工作制度和管理规定;建立辖区内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基础档案信息。自查得10分;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无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自查得5分;饮用水卫生安全、学校卫生、法行医或非法采供血每季一次,自查得5分;标准25分,自查得17分。

(十二)公共卫生知晓率公共卫生知晓率自查得20分。

 六、机构管理

(一)业务管理组建15支服务团队,分别由全科医生、护理、公共卫生医师组成的社区医生团队,实行辖区分片包干,每季开展巡回医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开展重点人群全科医生签约式服务,重点人群   人,共签约    人,共签约达到建档 16.3  %;标准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医院核心制度,装订成册,相关制度上墙,对医院核心制度进行职工学习、培训,并要求掌握,标准5分,自查得5分;建立建全放射防护规章制度,有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有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证,建立放射工作场所工作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定期开展放射工作场所防护和放射诊断设备质量控制检测,,设备和场所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标准5分,自查得5分;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每季开展乡村医生业务技术培训和指导,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季开展对乡村医疗和公共卫生和管理考核,并与绩效挂钩,标准10分,自查得5分;和杭州一院桐庐分院建立双向转诊服务,设立双向转诊办公室,专人负责转诊工作,标准5分,自查得5分;根据卫生局关于落实引导和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关政策,中心制定了相关有利于医学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相应政策和方案,让毕业生能在基层得到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和待遇,标准5分,自查得5分。业务管理标准35分,自查得35分。

(二)人员管理科学设置岗位方案,实施绩效工资制度,按劳分配,多劳多得,根据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和群众满意度设置绩效方案为依据,每月开展绩效考核,按季发放,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制定中长期培训计划,13年全科医师4人,培训4人,社区护士2人,培训2人,中级2人,继教2人。标准25分,自相得21分,

(二)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度,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按规定设置会计科目,按规定设立帐簿,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准确、完善、及时,财务分析内容欠完整,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真实、完整地编制预算,预算流程欠合理,扣2分,按执行预算要求,预算符合率85%,标准5分,自查得5分;加强资产管理,采购流程规范,建立建全固定资产三账一卡制度和库存物资专用账册数据欠完整,扣1分未按要求开展盘点核实资产,扣1分,处置资产欠合理扣1分,标准5分,自查得5分;一切财务收支纳入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收入和支出管理,未发现帐外帐和小金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价格,票据管规范,使用省级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标准5分,自查得5分;合计自查得20分。

(二)信息管理医院通过招投标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以下信息:服务辖区范围和辖区居民情况,业务科室名称、布局、门急诊挂号、就诊、取药、交费流程与服务地点,服务时间,医务人员名录,服务团队及负责区域,门诊服务内容、免费公共服务项目,公示诊疗项目、各种检查基本药物目录和价格,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人群优先服务措施,公示便民热线和投诉电话,标准10分,自查得6分;上报各种卫生统计报表,,未及时提出建议、分析和对策扣5分,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合计自查得16分。

(三)医疗安全(不良)事件与隐患缺陷管理  建立医疗安全不良事件非惩罚性报告制度,设立主动报告医疗事件途经,结合平时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开展医疗质量大检查,根据检查做好有针对性的落实和整改,严格要求遵守岗位职责和掌握中心制定的核心制度,加强学习、讨论布置工作精神,每季开展职工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敬业精神、职业操守,提高安全意识,加强法制观念,标准5分,自查得3分;医院设立专人负责医疗纠纷和处理,13年未发生二级以下完全责任医疗事故,标准5分,自查得2分。合计自查得5分

(四)医德医风医务人员着装整洁,统一出诊服,佩戴胸牌、举止文明。建立了医德医风管理档案,有计划、措施、检查、总结和培训记录。标准10分,自查得10分。

(五)后勤服务管理  环境整洁、温馨,诊疗区及科室标示清楚明了,有禁烟标示,建立医疗设备档案及维修记录,医疗设备能正常使用,实行医疗设备强检;建立消防安全制,签定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按排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疏散标示清楚,安全通通畅通,标准分10分,自查得10分

(六)院务公开  实行院科二级目标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年度和任期目标方案,推行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有不完整,有会议记录和公示内容。标准10分,自查得7分,

(七)满意度  通过入户和电话调查50名服务对象,满意率78%,标准10分,扣6分,自查得4分;调查卫生技术人员20员,满意率84%,标准10分,自查得7分,合计自查得16分。

根据浙江省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标准,中心依照乡镇卫生院发展和辖区群众健康需求,中心立足人民群众的基层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发挥好、利用好现有的医疗资源,把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做好做强做大。中心通过等级评审内容,组织,落实开展评审自查,并通过自查,将医疗务服更加规范化、流程合理化、操作程序化,使医院更上一台阶,使群众得到更好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现将评审自查得分总结如下:

1、基础设施29分2、科室设置46.5分,3、人员配备23分,4基本医疗(由于住院不开展80分,基础护理10分和护理书写10分合计100分扣完)241分,5公共卫生 260.5分,6机构管理140分:业务管理35分,人员管理21分,财务管理20分,信息管理16分,医疗安全事件与陷患缺陷管理5分,医德医风10分,后勤服务管理10分,院务管理7分,满意度16分,总分合计7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