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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节论文

时间:2023-02-28 15:30:17

导语:在文化节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文化节论文

第1篇

英文名称:Forum for Chinese Literature of the World

主管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主办单位: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江苏省台港暨海外华文文学研究会

出版周期:季刊

出版地址:江苏省南京市

种:中文

本:16开

国际刊号:1008-0163

国内刊号:32-1478/I

邮发代号:28-261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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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外包是指企业动态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业的功能和服务,并利用企业外部的资源为企业内部的生产和经营服务。因此,外包将企业等组织解放出来以更专注于核心业务。有效的外包行为能大量节省企业成本,如人力资源成本,有利于高效管理;企业运作也更为灵活,从而提高企业利润,增强企业的效益与客户满意度,进而提升企业竞争力。外包主要形式有影视和文化服务、商务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教育和培训服务、金融服务、医疗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以及各类专业服务。尽管我国服务外包发展迅速,但基本上是制造业承接方,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劳动力成本的相对提高,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将制造业非核心业务转移至越南等其他劳动力成本更低的国家。另一方面,我国虽是贸易大国,但作为“软实力”的文化贸易的发展却相对滞后,根据2012年全国图书、期刊和报纸进出口情况,我国出口2061.77万册,总金额7282.58万美元,但同年进口数量为3138.07万册,金额高达30121.65万美元,数量相差1.5倍,但金额高达4倍多。现如今,世界各国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努力抢占战略制高点,目前印度大力发展IT业,一跃成为“世界办公室”,班加罗尔更有“亚洲硅谷”之称,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已经失去了优势,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迫在眉睫。但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历史较为短暂,如果自主发展既耗时又成效慢,而承接文化产业国际外包业务是开展文化产品与服务对外贸易的一种商业模式,不仅能快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促进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的福利水平,维护社会稳定,还能通过技术外溢带动我国文化产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文化产业从业者的知识水平和职业素养,甚至是全社会的人力资源质量。

二、钻石模型

“钻石模型”是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提出,用于分析一个国家某种产业是否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他认为,决定一个国家的某种产业竞争力的有四个具有双向作用的因素:生产要素、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的表现和企业的战略、结构、竞争对手,它们共同构成了钻石体系:波特的钻石体系四大要素之外还存在两大变数:政府与机会,机会无法控制,政府政策的影响也不可忽视。这六个因素互相影响、相互加强,共同构成了一个动态的激励创新的竞争环境,是一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来源。

1.生产要素

生产要素是基础要素,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先决条件。波特将要素按等级划分为基本要素和高级要素。影响外包的基本要素包括地理位置、自然资源、气候和人口统计特征等。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和资源的易得性,基本要素的重要性逐渐下降,而高级要素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波特认为与自然禀赋不同的是,高级要素是个人、企业和政府投资的结果,主要包含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和资本等。

2.需求条件

持续的国内需求能够促进技术革新和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是产业发展的动力。我国作为GDP第二大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作为改革的前沿阵地,珠三角、长三角等一些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高于其他地区,如信息化建设,这就为承接文化产业外包提供了基础。

3.相关及支持性产业

文化产业的上下游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会促进文化产业的提升,如信息产业的发展。从表2可以看出,2012年我国电视节目和广播节目的综合覆盖率基本上实现了全面覆盖,2010-2012年的家庭计算机拥有量和移动电话普及率均有显著增加,比率超过了80%,彩色电视机拥有量超过了100%,但是2012年互联网的普及率仅为42.1%,平均接入网速是1.6兆/秒,在全球120多个国家中排名96位。虽然我国信息产业存在不足,但这是由我国东西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一线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信息化普及率就很高。另外,我国文化产业中的电影产业近几年发展迅速,上海电影节和北京电影节的举办吸引着全世界电影人的到来,也成为了我国与国际合作的平台。2014的上海电影节为了推动更广泛、更多元的业界合作,将合作洽谈的重点从促进国际合作,到促成项目完片,并进一步拓展到覆盖电影策划、拍摄、制作、发行等阶段的全方位资源对接;温哥华电影学院与上海大学合办上海温哥华电影学院,以合作办学为契机,筹建环上海大学影视制作园区,同步打造上海电影人才教育高地和高端电影后期制作基地,这些都为承接文化产业外包提供了有利条件。

4.企业战略结构与竞争

企业有效的经营管理能使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而竞争可以迫使企业不断进行创新。另外,产业集中的地区如产业园等,产业集群发展相对比较成熟,产业链也相对完整,形成了规模效应,因此这些企业成本较低,承接外包就具有一定优势。例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中关村创意产业先导基地、大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国家动画产业基地、上海浦东张江高科技园区内的张江文化科技创意产业基地等,这些园区内高新技术产业发达,高校、科研机构、高科技企业聚集,科技与文化相结合的智力型人才众多,有利于文化产品创新和承接外包业务,也会进一步对当地经济产生拉动作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5.政府

政府的作用是提供企业所需的资源,创造和优化产业发展的环境,如发展基础设施、出台相关政策和开放资本渠道等等,政府的支持会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加入WTO为标志,我国文化产业全面融入世界市场。2002年十六大明确提出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此后,中央颁布各种政策扶植文化产业发展,并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支柱型企业。政策降低了服务外包优惠政策门槛,加大了政策覆盖的范围,简化了申报核准程序,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电影行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鼓励企业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各个省市也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措施,对承接外包业务的企业给予增量奖励、通讯补贴、房租补贴和贷款补助等等,并且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相应资金,保障各项鼓励服务外包发展的政策措施的落实。这些政策极大地提高了企业承接外包项目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产业升级。

6.机遇

机遇和政府一样,同属于外生变量,是不可控因素,如技术革新、战争、外汇汇率的重大变动等等。在经历了次贷危机后,世界各国都在努力恢复经济,而我国受危机影响较小,政治和社会环境稳定,经济继续保持着较快的发展,国际影响力也逐步扩大,奥运会、世博会的举办使得我国的国际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这有利于外包产业国际市场的开拓,欧美等国家面对我国庞大且稳定的市场,更愿意发包给我国企业。此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不仅市场潜力大,而且人力成本相对偏低,政府在企业培训外包人才方面也出台了优惠措施。目前我国大力进行文化产业结构调整,着重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动漫等行业,这都为承接外包业务提供了机会和良好的环境。

三、结语

第3篇

传统化学工程使用处理工艺对有毒污染物的处理滞后性较强,通常是在污染物产生之后再另外做针对性处理,不仅增加了处理成本,且治标不治本。比如传统工艺烟气除尘,虽然净化了气体,但是污染物直接转化为废渣废水,还需要另一道工序做清洁处理,无疑工序和成本的增加都使得效果不那么理想。绿色化学工艺的介入,可以直接在生产或排放阶段就完成清洁使命,通过化学反应达到预防、控制和消毒污染的目的。

化学原料是化学工程的源头,原料决定了生产流程和工艺的选择,绿色工艺的介入可以从源头上改变原料生产带来的各类化学污染,同时绿色工艺与化学工程的结合还可高效利用各类自然资源,实现深度开发利用,兼顾无污染、节能、环保的生产方式必然会掀起一轮新的工业革命。绿色原料的典型开发应用比如甘蔗渣、稻草、麦秆以及木屑、树枝、芦苇等可加工成为酮类、酸类与醇类化学品。

在化学反应中使用选择性高的试剂也是绿色工艺应用的一个途径。以石油化工为例,生产过程中烃类选择性氧化反应较为普遍,作为一种强方热性反应,具有生成物不稳定、易进一步氧化等特征,所以,催化反应中此反应并非最佳选择,生成物的不稳定也不利于提取最终产物,所以,为改善这种情况,使用选择性高的试剂是最佳途径。如此一来,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节约资源,还能够降低分离产品的难度提升纯度,无疑实现了提升效益和减少污染的双赢,所以,绿色化学工程在这方面的研究实践也非常热门。随着越来越多的化学反应被应用到工业生产中,催化剂对提升反应速率效果显着,所以目前化学工艺领域积极研究无毒无害的高效催化剂成为主流发展方向不一,不仅有利于工业的发展,对于推动化学分子深入研究也有助益,分子筛催化剂和烷基化固相催化剂就是其中较为典型的代表。

2。绿色化学工程工艺应用

分析绿色化学工艺是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途径,对绿色工艺的重视与开发也彰显了当前世界范围内节能减排的重要性。长达两百余年的工业化路程,使得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环境的危害越来越大,尤其中国作为当前世界最大的工业国,“三废”问题十分突出,PM2。5问题也成为了悬在人们头上的一把利剑,将资源枯竭、环境污染、生态失衡、人口问题等推到了台前更加显着的位置。大型化工企业作为与人们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企业,石油化工与煤炭除去提供能源之外,还提供多种衍生化工产品为人们衣食住行服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废气、消耗的大量原材料都警示着当前必须积极发展绿色化工工艺,以达到节能减排、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就目前而言,节能减排的实现途径主要以下几种:研发新科技、新工艺全过程控制污染;利用先进清洁工艺从源头控制污染;利用技术和工艺创新打造可循环绿色生态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等。绿色化学工程与工艺作为节能减排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就目前来说,主要以三种表现为主,分别是清洁生产技术、生物技术的应用及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

绿色化学工程与工艺使用生物技术服务可再生能源的合成,像有机化合物原料的应用经历了从动植物到石油煤炭的发展过程,现如今已经开始广泛应用各类再合成的有机化合物。在绿色化工中,所使用的催化剂多以工业酶和自然界中存在的酶,酶与其他化学催化剂相比,具有反应条件温和、生成物优良、污染少等优势,对于当前化工领域而言,生物酶的利用和研发就成为了绿色化工的重要发展方向。像丙烯酰胺的制备,最早使用丙烯晴,在环城生物酶催化后,不仅能耗与成本大幅度减低,且反应完全无副产物,对工业生产而言有多重积极意义。

除此之外,绿色化工工艺还广泛应用于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领域,生活中有众多具体应用实例。比如空调制冷多使用氟利昂,会造成臭氧层空洞、紫外线增多、温度升高,目前正积极寻求替代品且朝着低能耗方向发展,无磷洗衣粉减少对河流水域污染和人体健康的危害,可降解塑造制品对土地、水源危害都将进一步减轻,清洁汽油的使用可对大气污染降低,以上种种尝试都说明了在生产环境友好型产品领域,绿色化工工艺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尤其是近年来无污染汽油的研发与应用,像低硫柴油、乙醇、二甲醚等,不仅经济环保,发展前景好,且制备生产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对环境的危害都不断降低,证实了绿色工程化工应用的优越性。

第4篇

有一个奇怪的现实问题,在设计界,尤其是在平面设计领域中,设计师普遍存在或多或少的混乱,甚至认为图形设计作为一种职业是没有价值的行业,大部分的人谋生的方式也对新的工作场所的未来发展,当然,可能不再是平面设计。在设计界面和标志的时候作者参考了网上的经典案例,基本上都是针对英文的26个字母来进行设计的,对于中文字体的设计就少之又少,要不设计起来就不好看,出不了效果。那就说明国内的设计的有很大一部分是参考国外的设计,但是对于中国的品牌总不能经常用英文字母来宣传吧。虽然有时候是说要国际化世界化,但是中文的logo设计的丑的没法说也没法表达文字的悠久历史和优美。同时,其实也不希望设计的没有一点中国味,透露着一股子西方的华丽味道。根据网上数据显示,在北京,深圳,杭州,上海这样的大都市是平面设计师的最佳平台。然而,根据调查,平面设计师的年龄一般不超过三十岁,只有一些意志力强的或优秀的人仍然站在行业的颠峰,引领发展,难能可贵的是大多数人放弃生命中的大多数时间。这是当前的产业发展缓慢的情况。以作者的设计经验来说,艺术设计往往要比软件设计动画设计要难上升的多。设计类的软件是比较好掌握的,可就是良好的优秀的想法比较难实验。有时候就是操作赶不上想法,有良好的想法也没有那么好技巧表现,也颇有些无奈的感觉。

2Photoshop的工具运用

2.1选区

在处理图片的时候通常要选取一个选区来进行处理。大多数人是人都是用快速选择工具,魔棒工具来进行模糊选择,这样会使图像处理的很粗劣。也可以事先用魔术橡皮擦把多余的色块进行擦除再来进行选择。也可以调整色调明暗呀什么的,让图像色块的区分更明确一些再进行选择。也可以利用通道来勾取选区,这都是比较快速的方法。最精细的也是比较费时间的选择方法是用快速蒙版以及钢笔工具。快速蒙版是在工具栏最下面,点击进去之后可以用涂啊画啊填充的方式来选取选区,一种比较自由的方式,弊端就是对于一些小细节可能人手操作就没有那么精细那么圆滑。用钢笔工具的话花得时间就更长了,但是对于图像扣取来说,钢笔工具还是最好使用的。

2.2曲线调整

在拍摄照片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光线不好,曝光不充分而照成图像效果没有想象中的好。在PS图象处理软件软件曲线的基本原理来调整打开图像,调整曲线命令(或使用快捷键Ctrl+M),出现曲线对话框。然后进行明暗对比的调整。真正的曲线调整原则是亮度的重新分布,每个像素的亮度有初始,可以调整它亮或过暗。如果可以互相学习,问题就解决了。这个时候就可以发挥作用,在曲线的调整,是按住Shift可以选择多个控制点,如果想删除一个点,该点可以拖出曲线坐标区外,或按Ctrl并单击点。

2.3加深减淡工具

在对于鼠绘人物的时候加深减淡工具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同时也是非常考究设计者的绘画功底,这样用加深减淡工具来表现物体的体块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取决于人物最后画得像不像。跟素描头像一样,把加深工具当做是软炭,把减淡工具当做是硬炭,进行描绘的时候要是把握不大就把强度调低一些慢慢地绘画。有个加深体块感的诀窍就是在高光附近的阴影要对比更加强烈一些,这样就起到一个很好的效果。

2.4去水印

在有水印的背景修复我觉得比较有用的就是定义图案和仿制图章工具。用油漆桶工具来修复的画可以大面积的修复,仿制图章工具可以小面积的修复,所以防止盗图加水印的还是比较好的方式。

2.5混合选项

在众多工具中效果比较好的就是混合选项,可以直接给图层加体块感。大多logo设计都用上混合选项,在此设计中,用的比较多的是嵌入字体。就是使用里面的内阴影选项调整好之后,把图像填充改到0%就有字体嵌在里面。还有一个比较好的小技巧就是ctrl+向上的方向键就能弄出纵向立体的。调整图像位置用方向键最好,它能微调,通常直接移动不能移到自己想要的位置。

3界面设计的注意事项

3.1配色

对于界面配色,色调在设计色彩学中是指一个色彩整体构成倾向的总概念,即一件包装设计作品中全部色彩所组成的总的色彩效果,是一个色彩组合与其他色彩组合相区别的体现。构成一幅主色调的画面一般主导色约占75%,衬托色约20%,点缀色约占5%。一个界面设计效果的好坏,最终是由色彩来体现的。首先要处理好单个色彩与整个画面的关系,应整个面的连续展示效果,以及远近距离上的视觉效果。还要考虑“图像在人们眼中的冲击力”“造成与众不同”印象。

3.2图形设计

图形设计就是这个图像色块放在这里是否合适以及起到美化和辅助作用。就像中国结和刺绣都是简单的小结构组成一个大图案。就要你懂得怎么去组合和运用。就像动画中的按钮你也会选择你也不会遮挡字体和其他元件的地方放置。插图要考虑到文字的大小和放置的位置,辅助图形就要起到衬托美化的作用。

3.3文字设计

第5篇

应该在一限度之内控制在水平荷载作用下结构的侧移。具有更高的抗震设计要求。对于高层建筑进行结构的抗震设防设计,在考虑正常使用时的风荷载和竖向荷载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结构的抗震性能良好,确保在小震的情况下不损坏,在大地震时不倒塌。

2.提高建筑结构设计质量的有效途径

2.1要求我们工作人员要做好相关资料搜集工作,来确定最终的计算参数。对于建筑工程建设来说,建筑物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决定了建筑结构设计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参数。如不同地区有着不同的温度、气候条件、以及不同的地质条件,而在建筑结构设计中必须要参考这些基础而又重要的数据。所以,做好相关的资料搜集对于提高建筑结构设计质量意义重大。

2.2要充分利用结构设计软件。我们知道,21世纪是一个信息高速发展的社会,计算机、互联网技术以及融入到社会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所以,要想不断提高建筑结构设计工作质量,就必须采用先进、科学的计算机软件,来代替传统的手工计算方法,提高计算设计数据的准确性,但是,我们工作人员也决不能过度依赖计算机软件所计算出的结果,要对计算机所得出的结果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断,确定无误后在应用于设计工作中去。

2.3在结构设计工作开展中要认识到抗震设计的重要性。大多数结构设计人员常犯的错误就是在设计过程中只重视建筑横向框架的设计,而忽视纵向框架的设计,而往往科学的抗震设计要将横向设计和纵向设计有效结合,才能设计出科学的抗震性。也就是说横向设计与纵向设计二者同等重要。所以,在抗震设计过程中我们要严格遵循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抗震设计原则,这就要求结构设计应设计成延性结构。延性结构的变形能力能够有效地承载一定的地震作用。

2.4重视概念设计存在的差异进而对结构进行优化设计。在结构概念设计阶段,我们应该如实参考建筑所在地的地质条件,并且将该建筑所具备的功能结合在一起,同时要充分考虑到建筑的安全性、没关系、经济性,最终确定建筑结构的科学方案。同时在概念设计中应处理好总体布局与关键细节之间的关系,使两者兼顾,从而全面提高建筑结构的可靠性。

2.5在进行建筑结构方案设计及相关设计内容中,其设计工作人员在执行结构设计的过程中应当遵循统一的规范管理内容。对出现异议的情况,应当由相关的专门负责人进行解决。其最终意见主要由专门负责人以及总工程师进行确定,不能一意孤行,以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造成负面影响。

3.结语

第6篇

一、初、高中化学教学目标及目的的差别

通过对比初、高中教学大纲对教学目标及目的的阐述可知:初中化学是启蒙学科、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素质教育。从教科书及教学实际中可以看出初中化学主要要求学生掌握简单的化学知识、基本化学实验技能、简单化学计算及化学在生活、生产及国防的某些应用;其知识层次则以要求学生“知其然”为主。高中化学是在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的较高层次的基础教育,化学知识逐渐向系统化、理论化靠近,对所学习的化学知识有相当一部分要求学生不但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学生要会对所学知识能应用于解决具体问题。还能在实际应用中有所创新。

二、初、高中教材中知识的承继和衔接

1.初三教材中出现但不做要求,高中教材中没有出现但做要求的内容。

(1)元素在自然界中的存在形式

(2)同素异形体

(3)用电子式表示物质的结构

(4)两性化合物及典型两性氧化物

此部分内容集中在高一年教材的第五章,在授该章内容时,应注意加以补充,以免让学生出现知识的空白点。

2.高—年时需对初中某些知识加深、完善

(1)氧化一一还原反应

初中只从得、失氧观点简单的介绍有关氧化——还原反应,高一年则从化合价、升降,电子得、失观点即从本质上来介绍氧化——还原及应及氧化——还原反应方程式的配平。

(2)结构理论的初步知识

①初三只举例介绍原子核外电子的排布情况,高一年介绍了核外电子排布的三条规律,给出了1—18号元素的原子结构示意图,

⑦初三只列举有关“离子化合物”和“共价化合物”的简单例子,高一年则在此基础上介绍了离子晶体、分子晶体、原于晶体的概念结构特征和物理性质等。

由上可知高一年教材中对于化学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较初中更为完善、更严密,也更兼顾科学性知学生的可接受性。

3.有关化学计算内容及方法的承继

(1)有关溶解度的计算

初中只要求掌握一定温度下饱和和溶液中溶质质量、溶剂质量、溶解度三者之间的换算。但温度改变,溶解、结晶问题的计算是中学化学计算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类型。也是高考中常见的考点。在高一年时要适当补充。

(2)“量差”法的应用

此法在中学基础计算中应用较广,初中阶段不要求学生掌握该法,在高—年要结合有关新课内容补充讲解并使学生逐步掌握。

4.实验室制取常见气体

初中已学过O2、H2、CO2气体的实验室制法,并分别介绍其反应方程式,使用仪器装置等内容。高一年要结合CL2、HCL、SO2、NH3等气体的实验室制法从①反应原理;⑦反应装置;③收集方法;④注意事项等四个方面对此加以归纳,并将之扩大为学习气体制法的一般方法。

高、初中教材衔接要注意把握时机和尺度,通过相关知织的衔接要让学生能从更高层次上来准确理解初中化学知识,要力求做到对今后学习化学有所帮助。

三、教学方法的衔接

初中化学的教学方法由于受到初中生知识水平及初中化学做为入门学科的限制,较多的采用灌输式的讲解方法,进入高中时,教师要抓住学生生理从少年向青年转变,学习心理自“经验记忆型”的被动接收知识向“探索理解型”主动学习知识的转变时期,在教学方法上则应更多地采取启发式,启发、激发学生主动地进行学习、引导学生从本质上理解所学内容。

为了能顺利地开展高一年教学工作,教师应:

1.通览教材、大纲

教师要熟悉初中、高中教材,要研究大纲中对各部分知识的要求情况。确定新学年开始的复习内容及订出复习计划,使得所复习的内容有利于高中化学的学习,有利于初、高中的衔接。

2.深入了解学生的实际

教师对高一新生的中考情况要进行认真分析,对中考中与高中学习密切相关的内容的掌握情况要心中有数,以便在复习中有的放矢。

3.利用各种教学手段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及学科素养

充分利用教材上的图表、演示实验、教学模型等直观材料,结合当前社会热点,让学生认识到化学与社会、化学与生活、化学与经济有着重要的联系,以此培养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如讲授《卤素》时,可介绍氯氟烃对臭氧层的破坏原理,讲授《硫一硫酸》时,可介绍有关环境污染及环境保护及我国的有关环境政策,讲《物质结构》时,可介绍北约对南联盟轰炸时所使用的贫铀炸弹及其对人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等等。让学生觉得化学就在我们身边,化学就在我们的生活中,要学好化学或必须有脚踏实地、勤奋苦读的态度。

4.良好习惯的养成,能力的培养应自高一始

良好习惯的养成可使学生受益终生,高一年时要注意学生阅读习惯,作业规范,实验规范等的教育和养成。

能力的提高和培养是中学教学的根本目的也是素质教育的核心思想,学生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一个循序渐进、逐渐提高的过程,不同阶段不同教学内容担负着培养不同种能力的任务,教师应抓住各种场合对学生的能力进行培养。

四、学习方法的衔接

初中学生学习化学的方法主要是记忆、重现、简单模仿。这种较为机械、死板的方法不适应高中注重能力及创新的要求。高一年教师有责任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使之适应高中化学的学习,学习方法的正确与否是决定能否学好化学的重要一环。

第7篇

关键词:抢劫罪加重情节转化型

转化型抢劫罪涉及到转化前的犯罪行为和转化后行为和转化的条件。转化型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由此可知,转化型抢劫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

0前言

抢劫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之一,本文着重对抢劫罪的加重情节进行了分析,从各个加重情节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入手,对一些认定加重情节的关键词语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用具体的事例阐述了抢劫罪的各个加重情节。本文从司实践出发,根据刑法学有关理论,结合有关学者的观点,将重就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有关情节,作一个论述,谈一些看法,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的准确适用。

1.引言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八种法定加重情节,它们既有因情节加重的,也有因结果加重的。对于这些加重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比一般的抢劫犯罪处罚更加严厉,体现了这八种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和依法惩处的重要性。本文深入探讨了这八种情节的具体认定。并对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准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类型进行了论述。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也就是抢劫罪所侵犯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权益。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于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心理态度(即主观罪过)与犯罪行为,抢劫罪由其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其犯罪客体表现为双重客体,即抢劫罪既侵犯公私财产权利,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这是由该罪的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的内容与特点所决定的。同时其中公民财物的财产权利是双重客体中的主要客体。这是因为,其一,我国刑法分则把抢劫罪归类为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说明其主要的客体是财产权利;其二,抢劫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占有财物,侵犯人身权利是由侵犯财产权利派生出来的,并为后者服务的,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其三,就抢劫罪的基本构成而言,只有实际占有了公民财物,视为犯罪既遂。否则,虽然实施了抢劫行为,但未占有公民财物,只能构成未遂。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是指抢劫罪的加重犯、转化犯及准抢劫犯形态。其中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涉及的八种情节主要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九条涉及的是准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两种类型。

2.对抢劫罪加重构成情节的理解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对抢劫罪规定了七种加重情节和一种加重结果,对于这几种加重类型下面分别予以分析:

2.1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是抢劫罪的情节加重之一,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入公民家中实施抢劫的行为,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形。入户抢劫的社会危害远远大于一般的户外抢劫,入户抢劫的危害辐射公民家庭生活的整个领域,户内所有在场的人极其财产,都构成了抢劫的对象,都有可能受到犯罪的侵害,同时,行为人入户抢劫时对于受侵害人来说,其处于相对封闭的环境内,对突然遭受的侵害没有预见性,也不易于寻求外援,故而该犯罪的危害性较大。“户”是公民安身立命,抵御灾害的前后屏障,是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所,如果在自己的住所内都不能保证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也将消失殆尽,入户抢劫在侵犯公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同时,亦侵犯了公民的日常生活隐私权。

2.1.1“户”的概念及特征。“户”是指居民生活的私人住宅,包括住室、庭院但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公楼、学校、旅店、饭店、客房、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应当介入“户”的中概念中,否则,有悖立法原意。在衡量一处所是否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户,应考虑该处所是否足以提供权利保障以及秩序的安定感。因此,法律意义上的“户”是指长期或固定生活、起居或者栖息的场所,居民住宅是“户”的典型,包括封闭的院落、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等。其他场所,如在实际功能和心理感觉上存在与私人住宅相同之处,也应将其视为“户”,对于公共场所,由于并不存在这种特征,不应认定为户。“户”具有如下几种特征:

“户”具有特殊性。“户”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庇护场所,通常被视为公民最终并且往往最为依赖的权利所存在的处所范围,尤其是在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中,该概念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对于“户”的侵犯,往往使被害人对社会秩序的信赖和安定感丧失,这是刑法典将户作为加重情节的理由之一。

“户”具有封闭性。“户”一般相对封闭,在安全防范上具有一定的措施和保障,入户作为加重情节也正是因为此种处所,被害人往往孤立无援,易受到侵害且因不敢反抗或反抗力度不够,使犯罪人目的更易得逞,这是入户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表现,也是法律对户进行特别保护的根源。因此认定入户,以行为人进入一个相对封闭区域为限。公共场所恰恰并不存在这种封闭性,因而也不适于认定为“户”。在实践中,也不应简单地认为只有进入室内才能认定为入户,例如在独门独院的住所中,只要进入住宅院内,即构成入户。

2.1.2入户抢劫的分类。入户抢劫又可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的入户抢劫。

典型的入户抢劫即当场以暴力行为、胁迫行为和其他侵犯人身的行为外,还须认定入户与抢劫之间的关系,这也是入户抢劫和在户抢劫的区分问题。在此,抢劫故意的形成应当先于入户行为,入户无非是抢劫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就是抢劫。单纯的没有抢劫目的并且是以合法目的进入户内,后因其他原因在户内实施抢劫,仅是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在户抢劫转化为入户抢劫,即入户前先有盗窃等犯罪意图,后被发现在户内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只要行为人在户内实施暴力相威胁的则按一般犯罪论处,而对那些在主观上具有能偷就偷,能抢就抢,犯罪观念的行为人被发现后,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因其主观上有入户抢劫观念,应视为入户抢劫,对只偷不抢的行为人,不应该按入户抢劫罪处理。

转化型入户抢劫是指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行为。因为盗窃罪要求数额较大,构成转化型入户抢劫是否也要求其盗窃行为构成犯罪?对此现有多种观点,我认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和行为,不必须构成犯罪,这样既不与立法规定明显违背,同时也不至于放纵某些行为。因此,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入户盗窃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所取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入户抢劫的可能。当然,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所谓当场是指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行为的现场即“户”内。这与其他转化型抢劫不同,地点只能限定在户内。其它转化型抢劫不仅包括现场,还包括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和现场。如入户盗窃后刚离开户,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则属于一般抢劫。

转化型入户抢劫的主观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非法获取财物。窝藏赃物是指保护已经非法取得的财产不被夺回,而并非是指隐匿赃物;抗拒抓捕是指拒绝司法人员的强制措施以及一般公民的扭送等;毁灭罪证是指销毁和消灭实施盗窃行为的证据。

2.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电车、大中型出租车、客运列车、客运轮船、客运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确定为一种情节严重的犯罪给予惩罚,其立法原意就在于这类犯罪的受害人往往为不特定的多人即使侵害的对象为特定的个人二个人,也会直接威胁到同一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还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同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受害人的避让,积极防卫,均受到一定客观条件的限制,犯罪分子往往更易于得逞。因此,此类犯罪的危害危害性更大,远远地超过一般的抢劫犯罪。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具备以下几种特性:

公共性。公共交通工具是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服务对象的范围而言的,必须具有公共性。公共即指该交通工具是供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使用。而认定公共交通工具,必须要看其是否服务于全社会不特定的人员,也就是说这种交通工具对所有不特定的人员都有运输的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是针对承运对象而言的,必须具有客运性。这里所指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旅客承运任务的,或以旅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排除了专门运载货物的货车、货船、货运飞机等货运公共交通工具。

运营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具有运营性。所谓运营性是针对侵害行为实施时公共交通工具的状态而言的。也就是说,认定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看该交通工具是否处在运营状态。运营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乘客处于其中,对犯罪行为的抵抗意志及抵抗条件都受到很大的限制。

公共交通工具往往载客较多,在它上面实施抢劫,一则说明抢劫犯的主观恶性较大,胆敢在公共场合抢劫;二则因公共交通工具正在行进途中,可能给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旅客、司机、乘务员等多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上的重大损失甚至危及交通安全,因而在交通工具上犯的抢劫罪较一般场合的抢劫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刑法将其列为加重情节,提高量刑的原因之一。但是,在出租车上对司机的抢劫与这一规定的立法精神不尽符合,因为,此时的侵害对象是特定的个人,不直接危害其他人及公共安全,无论从对象手段还是结果等方面都与其他场所针对特定个人的一般抢劫,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这些犯罪分子一律处于10年以上的重刑,就会明显导致过量投入。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应当包括行为人其本身就在该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实施的劫,也包括行为人在途中对交通工具加以拦截,而未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把对运行途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拦截,也视为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抢劫”的主要针对当前日益猖獗的车匪、路霸行为而言,这是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且不违被立法原意。

2.3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这里的“银行”既包括国有银行,也包括民营银行和外国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以外的依法从事货币资金的融通和信用的机构,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但上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作为一个单位,其本身并不能成为抢劫对象,能够成为抢劫对象的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物。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实际上只是限定了抢劫行为实施的特定区域范围。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着货币的发行与回笼、存款吸收和贷款发放、现金流通和转帐结算、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的买卖等多种任务,是国家动员和分配社会闲散资金的必经渠道,又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环节。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行为一旦得逞,抢劫的钱物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常伴随着严重的暴力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

抢劫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是指行为人侵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建筑物内对其财物进行的抢劫。也应将抢劫银行正在行驶中的运钞车中资金的行为包括在内。此行为按本文加重情节论处应具备的前提是:行为人对于被抢劫对象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具有特定的明知,这一明知无论是发生在抢劫之前还是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均可;行为人抢劫目的或者对象是车内资金,而非运钞车辆本身。

如果行为人不知是运钞车而误当一般财物进行抢劫的,应按对象认识错误的原则处理,除符合其他严重情节的条件的情况(如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外,不得视为情节严重的抢劫罪。行为人只要明知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特定财物而实施抢劫的,不论其实际上抢劫数额的多少,均应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节处刑,以体现立法对之从严惩治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资金等。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4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多次抢劫是指抢劫三次以上,对于抢劫犯中的惯犯、屡犯来说,由于其多次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之外,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有时尽管实际抢劫到的财物数总额可能并不大,但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宁,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多次抢劫的,作为抢劫罪的严重情形之一处罚,但他并不以每次抢劫行为已经既遂为前提,只要多次抢劫行为是在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内即可。抢劫数额巨大,是最严重的一种侵犯财产罪,行为人将数额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财物作为抢劫目标,只要实际抢劫所得达到巨大标准的,以抢劫罪论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对于行为人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抢劫目标但所抢数额客观上未达到巨大或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抢得财物的,应按其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量刑或按抢劫数额巨大的未遂犯处罚。对抢劫博物馆、重要文物的,应作为抢劫数额巨大处理。其抢劫的财物的数额大小,反映出抢劫行为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危害程度,从一方面决定着抢劫罪的轻重。因此,抢劫数额巨大,应当作为抢劫罪的一种严重情形。

2.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这里所说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因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采取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而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还包括过失致人重伤或者过失致人死亡情形,这在理论和实践中均受到认可。其特征在于:①客观上出现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②这种重伤、死亡的结果是由抢劫的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等手段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行为人对这种严重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有罪过,一般是过失,但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甚至直接故意杀人。由于存在着暴力的手段、行为,因此,故意重伤也被包容其中。

应当指出的是,“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在内,并不意味着凡杀人取财或取财杀人的行为都定抢劫罪而从重处罚。作为“抢劫致人死亡”中的故意杀人行为,仅限于将故意杀人作为抢劫财物的手段而当场实施并当场抢走财物的行为。对以下三种情况,则不应按抢劫罪论处:(1)行为人为谋取被害人的钱财而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故意杀人罪,这种图财杀人与抢劫中的杀人有两点区别。一是图财杀人是为了事后取得被害人财物,而抢劫杀人是在杀人当场取得财物,二是图财杀人既可图谋动产,也可以是图谋不动产,而抢劫杀人一般只能侵犯动产;(2)如果行为人在抢得财物后,出于灭口、报复或者其他动机将被害人杀死的,应定杀人罪,与抢劫罪实行数罪并罚;(3)出于贪财以外的其他动机故意杀人之后,又起意占有死者的财物,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2.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所谓冒充,指通过着装,出示假证或口头宣称的行为向被害人,表明自己是军警人员,冒充军警人员。既包括不具有军警人员身份的人,冒充军警人员,也包括具有此种军警人员身份的人,冒充彼种军警人员,至于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否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不影响对此法之情形的认定。军警人员是指军人和警察,包括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其特征表现在:

2.6.1行为人抢劫时有冒充军警人员的行为表示。当遇到这种情形时,无论被害人对这种冒充行为是以假当真还是未被蒙骗,都不影响这一情形的认定。这种情形应包括以下情况,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如查处赌博、、吸毒、走私行为等。行为人冒充军警人员的身份虽然对其侵占非法财物,如赌资、违禁品、违法所得等犯罪目的的实现具有一定作用,但是获取财物的主要手段是凭借当场实施的暴力或者暴力胁迫,对方交出财物或者任其抢走财物有误认其为军警人员的因素。

2.6.2被害人已怀疑行为人的身份,但惧怕行为人对其实施暴力。当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抢劫时,被害人已经对行为人的真实身份发生怀疑或看出系冒充时,但因惧怕其暴力行为,也不敢反抗。对此,冒充行为并不需行为人非法穿军警人员制服、配备军警械具,向被害人出示非法获得的身份证明等,只要具有假冒军警身份的行为,哪怕是口头表示,即构成该情节加重犯。

2.7持枪抢劫的

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持枪抢劫的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持枪抢劫有两个特征要求:一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限定的武器。即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二是应当有客观真实的要求。如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虽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或行为人以假乱真,手持仿真枪等,均不属于该情形。

持枪抢劫在客观上有可能给被害人随时造成人身生命安全的损害,将被害人置于现实危险之中,因而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2.8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要认定这一法定情形的关键在于正确把握抢劫对象的范围,这里的军用物资,是指除枪支、弹药、爆炸物以外一切的军事物品,如军用汽车、军用通讯设备、军用医疗用品、军服、军被等。救灾、救济物资是指救灾、救济的用途以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运输或使用当中的物资,如果是抢劫曾经用于抢劫、救灾、救济工作的,但现在不再属于这种特定物资的,不属于该情况。该情节主要有两方面的特征要求:一是法律规定的内容要求。这里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是指用途已经明确的物资,包括正处于保管、运输或使用中的。二是行为人的预见性的心理态度。该情节要求在实施抢劫前或在抢劫过程中,必须查明行为人是否明知这些物资而抢劫。如果在抢劫完后才得知该对象性质或者在不具有该特定明知的情况下抢劫未遂的,仍应以一般抢劫罪或者数额巨大的加重抢劫罪认定。

3.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与适用

转化型抢劫罪是刑法理论中转化犯的一种,而转化犯是指某一违法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在实施过程中或者非法状态持续过程中,由于行为人主客观表现的变化而使整个行为的性质转化为犯罪或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应以转化后的犯罪定罪或应按法律拟制的某一犯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它即可以在罪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轻罪向重罪转化;也可以在非罪(违法行为)与罪之间转化,即从违法行为向犯罪行为转化。根据该理论不难看出,只有在前后之不同行为中有至少有一行为达到犯罪或相当于犯罪的程度时才能适用转化犯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由此可知,转化型抢劫罪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对上述两种类型分析如下:

3.1对携带凶器抢夺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凶器是指能够使人产生恐惧心理,具有直接杀伤性较大的器具。如枪支、管制刀具等明显用以杀伤的器械,或意图明显地使用日常用途的器械,为抢夺时的杀伤工具,如刀、棍等凶器。而携带也不应被视为一个纯客观的持有,所谓携带应指行为人已将凶器外在地表露或者已经在语言中表明使一般人感受到威胁的存在,而行为人也确实有意携带凶器作为抢夺工具。而《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所以如此规定,原因在于携带凶器抢夺,不仅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且对公民人身安全构成威胁,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相似,当抢夺行为发生时携带凶器在不同程度上都会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一定程度上符合胁迫方式抢劫,按抢劫罪处理。

3.2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关键看盗窃、诈骗、抢夺是否既遂,只有属于既遂,才转化为抢劫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即转化为抢劫罪。如果犯罪分子在逃离现场时被人发现,在受到追捕或者围堵的情况下使用暴力的,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

3.3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

3.3.1前提条件

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管既遂未遂,也不论行为人取得财物数额大小,均存在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当然,如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另外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通说认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认为非法占有数额达到较大才构成犯罪。这里笔者要提醒的是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可以构成犯罪,所以盗窃数额未达较大但次数多的,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在司法认定中不能忽略这种情况的存在。

3.3.2客观条件

行为人在先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一客观条件可分为行为条件和时空条件,行为条件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时空条件即这种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是“当场”实施的。因为转化型抢劫罪是由盗窃等行为向抢劫的转化,其暴力或暴力威胁行为的实施就要与前行为的时空紧密相联,完全不允许有时空的延展,就往往不可能有后行的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实施的余地。即本罪的暴力或威胁行为与先行的盗窃等行为在时空上具有连续性和关联性。如果行为人不是在非法取得财物之后出于上述目的而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就不能按准抢劫罪论处。例如,行为人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由于受到被害人的抵抗,为排除障碍当场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则可直接适用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处罚。

3.3.3主观条件

行为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如果在盗窃、抢劫、抢夺过程并非处于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为目的,而是出于强行非法占有目的,则符合一般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直接以抢劫罪论处,不应按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应该说,处以刑罚,不是刑罚本来的目的,杜绝犯罪才是终极目标。而准确处以刑罚,量刑均衡,则是我们司法公正的核心要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也是刑法本身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充分体现。

第8篇

关键词:大学校园;建筑;城市规划;校园文化;跨学科研究

随着大学校园建设量成倍增长,有关大学校园的研究也日益升温。因为大学校园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建筑性和教育性。所以,对它的研究也多局限在建筑学、城市规划和高等教育三个学科领域。

一、建筑及城市规划界对大学校园的研究

我国的大学校园建设开始是以西方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校园规划理论为指导原则的。建国以后,根据经验,结合国情,确立了以功能分区为核心准则的校园规划理论和规划指标体系,指导了我国现有的绝大多数大学的建设与发展。然而,那些曾被奉为经典的校园规划理论和规划指标体系都是建筑、规划界的学者站在自己学科视野中的阶段性经验总结,是相当不成熟的,至今,这些欠成熟的校园规划理论仍是我国大学校园规划建设的根本依据。在理论欠缺的情况下,建筑、城市规划领域对大学校园的研究只能是实践走在理论前面。

随着近几年高教改革的深入,校园建设工程量比过去翻了几翻,建筑和城市规划界开始频繁关注大学校园建设的理论建构。2001和2002年在北京和台北分别举办了“海峡两岸‘大学的校园’研讨会”,在大陆和台湾的建筑规划界掀起了大学校园的学术热。与以往相比,两次会议的论文开始重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分析大学校园建设的历程,不再局限于校园工程的阶段性总结。

一些建筑学者开始关注高等教育思想对校园建设的影响,只是他们的观点阐述不太系统,只能说是一种“散见”。如:《大学校园规划结构的研究》一文认为“大学校园形态与大学当时的办学理念、教学制度和内容是一致的”。如中世纪的大学主要职责是培养神职人员和为王室服务的人才,大学校园必须是封闭的,能够使学院排除外界各种影响,完全服从教会,校园生活充满清规戒律。因此,校园多附属于教堂或修道院,或者以宗教建筑为样本进行设计建设。19世纪工业革命后,美国高校将学术自由理想和为社会服务的办学宗旨相结合,创立了独特的高等教育模式,也创立了影响全世界的开放式校园形态。20世纪后期,教育体制走向多元化,校园形态也越来越多元。这种对教育思想和校园建设关系的描述,虽然稍稍打破了一点建筑界习惯性思维的限制,但依然停留在对高等教育理论浅层次的理解上,并没有阐明在大学校园形态演变中表现出的教育与建筑之间的互动关系。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一些建筑学者除了对校园形态的“过去时”进行归纳总结外,对于校园的当下形态和未来趋势也作了一定分析探讨。一部分人认为,大学城将是我国大学校园在新时期的某种发展趋势。“大学城”是国内近年来新兴的概念之一,至今并无确切定义。一些文献资料认为,“大学城”是一种特殊的城市化方式,其发展模式大致分为“传统学术型”、“商业创新型”,或介于两者之间。前者多起源于历史悠久、具有强大学术号召力的一所或多所大学,经过漫长历史时期,逐步形成了校城交融的自然环境,如英国的牛津、剑桥大学城,德国的洪堡大学等。“商业创新型”大学城起源于新兴的理工科院校,以科技创新与市场紧密结合,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如美国“硅谷”和斯坦福大学。北京大学和中关村则兼有二者的特征。

虽然教育思想、教育理念对大学校园建设起重要作用,教育界每一次大的运动都在校园形态上留有痕迹。但是多数情况下,建筑界与高教界的对话局限在建筑工作者面对高教体制改革所作出的单方面呼应。在现代教育哲学的指导下,现代大学不断构建着新的教育理论,这些理论虽然对校园建设有一定影响;可这种影响对建筑界来说是被动的,因为建筑界还没有系统地探讨教育思想、教育理念与大学校园建设的关系。凭着对教育思想一知半解的领悟,喊几句时髦的教育口号,校园建设只能停留在肤浅的、“闻风而动”的层次,不可能有深度。

总之,当前建筑和城市规划界对大学校园的研究大部分是针对我国大学校园建设的实际问题提出的,研究思路也是围绕这些实际问题展开的。他们本着务实精神对教育界的热点理论进行可行性探讨,从建筑和规划的视角提出方案、进行实践,为新时期大学校园形态的发展作出有益的探索,也为下一步更深入系统的研究工作创造了氛围。

二、高等教育界对大学校园的研究

大学作为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机构,一直是高等教育学科领域的重要研究对象。但长期以来,高等教育学科领域对大学的研究多集中在理念、制度、机构等非物质层面,很少关注大学的物质实体——校园,即使有所触及也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同大学校园形态有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校园文化”的研究领域。

校园文化是置身于社会文化大背景中的一种具有自身特色的亚文化形态,它渗透到学校的各个方面,涉及到全体师生员工的观念和行为。高校校园文化是在“大学这一特定的环境氛围内生活的成员所共同拥有的校园价值观和这些价值观在物质与意识形态上的具体化。它的主体是包括学生以及教师、行政人员在内的大学校园文化群体;它的内容分为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两大层面:精神文化是校园文化的深层文化,包括师生员工的价值观念、文化素养、心理素质及校风和校训、学风和教风、学校的传统习惯、校内文体活动等,物质文化包括校园建筑特色、文化活动场所和设施、校园绿化美化、学校的信息传媒等。校园文化的核心是校园价值观”。从这段表述中可以看到教育学者们倾向于把校园形态划分到校园物质文化领域。

过去,大学校园形态在高等教育中的重要性一直被忽略着,被忽略的主要原因大概是大多数人认为:建筑与教育没有多大关系。是的,建筑没有以“知识”的身份、“课程(狭义)”的姿态进入人们的“学习”视野,但它对人的教化作用是“知识”和“课程”所不能给予的。这一点,中国古人深有体会:《三字经》的头几句,“昔盂母,择邻处”可谓家喻户晓。正是孟夫子本人,亲身体验到环境对人潜移默化的作用,而作出了“居移气,养移体”(《孟子·尽心》)的总结。中国古人早就懂得环境对人的“模范”作用,环境就是“模”,就是“范”;使用什么样的模范,就可能塑造出什么样的人物。英国首相邱吉尔也讲过“先是人创造了建筑,建筑反过来创造人”,非常准确地表述了建筑与人的关系,暗示了建筑的“育人性”。

当前,教育界在反思现代教育中的弊病时,把环境的教化作用提到了哲学的高度。金生在《理解与教育》一书中谈到“在科学技术和大工业生产的冲击下,现代教育本身也被工业化和技术化,学生被纳入教育生产的流水线,与日常的生活世界相隔绝”。面对这个现实问题,走向哲学解释学的教育哲学呼吁到:“人类教育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教育的研究都来源于并且归根于实践生活世界的需要”,“对教育的认识并不是一种事实的因果关系分析,也不是把人和教育作为孤立的客观对象去解剖,而是在现实的‘生活世界’

中理解和解释,也是‘同情’与‘参与’”。狄尔泰指出“理解和解释是贯穿人文科学的方法”。人文学的对象是生命现象和生命活动,而生命总是具有意义并且要不断需求意义的,所以它就需要不断地理解和解释。这种方法把研究活动、研究过程看作是解释者和被解释者之间不断进行的对话,通过这种对话使研究者直观地体验和把握对象的内在精神。学生在校园中生活、学习的过程就是与周围环境不断对话的过程。大学校园为学生搭建了一个充满意义的“生活世界”,呈现出各种各样的“意义形式”,学生生活在其中,通过理解和解释与之“对话”、“交往”,形成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使教育不知不觉进入学生的精神整体。大学校园形态就是一种教育表达式。

对于大学校园具有的“教化”作用,教育课程理论也有所触及。在课程理论中,校园建筑、文化设施、绿化设施、文化生活、校风、学风、人际关系、环境氛围等都属于“隐性课程”,与其对应的“显性课程”是指学校规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技能、思想观点、行为规范等。同显性课程的明确性、强制性相对照,隐性课程的特点是:(1)潜在的规范性。无论是校园建筑、文化设施或校风、学风都潜在地蕴涵着一定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精神境界,使生活于其中的受教育者感受到应如何调节自己的心理和行为。(2)非强制性。不通过强行灌输、纪律约束,而是通过陶冶和感染,潜移默化地影响人的思想、情感和生活,净化人的心灵。(3)作用的持久性。即使生活环境变化或迁移,已形成的价值观念、行为习惯仍能长期保持。我认为“隐性课程”也包括“隐性”和“显性”两个状态。校园形态属于“隐性课程”的物质方面即显性形态,而校园形态所构成的文化氛围,所凝聚的价值观念,所包容的文化生活则属于“隐性课程”的精神方面即隐性形态。对于隐性课程的规范系统的描述和研究以前在我国教育领域不多见。

最近几年,教育界的学者开始用跨学科的方法和视角研究“隐性课程”中的“隐性形态”,如南京师范大学的刘云彬博士进行的学校生活的社会学研究等。但是对“显性形态”——大学校园的系统研究一直被忽略着。

三、大学校园研究的紧迫性

就全球普遍的时代背景而言,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学改变了以往作为社会产品和最终用户之间的中介身份,不仅承担着教学科研的基本任务,更成为将知识转化为生产力的主要环节。大学为社会服务的意识越来越强,功能也越来越复杂,大学校园建设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我国大学校园的现状在数量、质量、规模上都相对滞后,极大地限制了我国培养高等人才的能力,大学校园建设(改建、扩建、新建)工作迫在眉睫。

时代在变,大学的功能、职责、理念在变,校园建设的理论指导当然也要“与时俱进”。我认为,当务之急是高等教育界、建筑和城市规划界的专家学者打破学科壁垒,站在跨学科的视角对大学校园进行系统研究。因为理论的苍白将导致实践的浮躁,校园建设的失败必然会影响我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希望高教界对大学校园的理论探索中多一点对物质形态的关注,改变一下教育研究者在校园建设中的“失语”状态;希望建筑界对大学校园的理论研究多几个视角,改变一下建筑人在校园建设中的“自语”状态。

参考文献

[1]姜耀明,王晓丹.大学校园规划结构的研究[J],新建筑,2002,(4).

[2]王吴.弹性与共享:大学城规划[J].规划师,2002,(5).

[3]胡智丹.关于有效控制校园文化整合方向的几点思考[J].江南学院学报,2001,(9).

第9篇

化学解题有与化学学科知识相联系的解题策略,也有与非学科知识相联系的解题策略,这种解题策略,更重视智力的因素。当然知识是基础,思维能力是关键,没有知识,思维能力将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应该认识到在具有一定知识基础的前提下,思维能力对解决实际问题显得更为重要。事实表明,讲究思维品质和综合素质提高的形势下,在考虑解决问题的策略上应该具有全面的观点,就是既有利知识的迁移,也有利于思维品质的全面发展。这样,在解决一些具体的化学习题时,可以起到省时、高效、准确的作用,下面阐述在化学习题解题时运用“逻辑辨析”法这种特殊思维方式解题的实例。

混合物除杂根本原则是除杂过程中,反应转化越彻底越好,越便于分离越好,分离或提纯结束后,要求被提纯的物质复原或保留成原来所需之物质。硝酸钾溶液中混有少量KBr和Ca(H2PO4)2,除去杂质可用的试剂和操作有:①加入稍过量的AgNO3溶液;②加入稍过量的KCl溶液;③加入稍过量的KOH溶液;④过滤;⑤加入稀HNO3直至不再产生气泡为止;⑥加入稍过量的K2CO3溶液,正确的操作顺序是:A、①②③⑤④B、③①⑥④⑤C、⑥①②④⑤D、③⑥①②④⑤。这是一类难度较大的除杂选择题,但在题目中将其可能的操作步骤列出供选择、编排,由此确定最佳的操作顺序,当然考虑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是唯一的,其中不泛常规的方法,但也有一种特殊应对策略:通过读题发现在所提供①~⑥中除④外唯有⑤中没有提到“稍过量”问题,而且⑤中明确限制HNO3用量的条件,由此可以确定选项⑤应是操作顺序中最后一项,这样就将备选ABCD四个选项中的A选项排除掉,再看BCD三个选项,其中倒数第二个操作皆为④,说明“过滤”是必选内容。结合第⑤项内容:加入稀HNO3直至不再产生气泡为止,说明在上一步“稍过量”物质中要有能与HNO3作用产生气体且盐必为KNO3的条件,这是除杂题自身原则规范下的合理结论,由此可以推定操作顺序中⑥为唯一可能,至此,所选选项已经明朗,即为“B”。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化学选择题的应对策略,除有直接法、排选法、验证法、筛选法、计算法、条件转变法、平均值法、守恒法、推理法等以外,对这类选择题采取“逻辑辨析”法进行推断,是非常奏效的。

当然这种方法在解决非选择题也有借鉴意义。例:请从氨水、氯化铵、碳酸钾、硫酸钾和磷酸二氢钙五种物质中,选择若干种同时具有氮、磷、钾肥效的复合肥料,写出所选物质的名称,并用离子方程式表明不能选用其它物质的理由。对于此题,运用“逻辑辨析”的方法我们只要稍加思考便可得出结论:因为所需复合肥料中含磷肥,这样提供的五种物质之中磷酸二氢钙为必选物质。而由Ca(H2PO4)2的酸性,限制氨水与之混合,否则Ca(H2PO4)2将转化为Ca3(PO4)2或CaHPO4沉淀,而失去或降低肥效,则NH4Cl成为必选第二个物质,只能由NH4Cl提供氮肥,K2CO3也显碱性,故也不能选择,则钾肥只能由K2SO4提供,故此题只能选用NH4Cl、K2SO4、Ca(H2PO4)2三种物质组成复合肥料。

由以上实例可以看出,所谓“逻辑辨析”法就是根据题干已知条件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合理辨析,并由此得出合理结论的过程。笔者认为这种“逻辑辨析”法,在推理互动以及严密思维中都具有普遍意义,对学生思维技巧培养至关重要,在解决这类习题时引导学生要有高度的警觉性,强烈的排干扰性,敏锐的洞察性,合理的思辨性,细心体会思维的兼容性、宽泛性,以此达到优良的思维品质、合理推断能力的逐步形成,这是学习过程中解决普遍问题的重要策略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