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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

时间:2023-02-28 15: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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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论文

第1篇

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研究有两个难题必须首先给予回答:一是“上帝”“实体”和“自然”概念的理解;二是“实体”与“样态”关系的诠释。它们直接关涉斯宾诺莎哲学的整体性质及其在西方哲学史上的理论定位问题和作为“神”的“样态(式)”而存在的个体的人在道德哲学中的地位和意义问题。这也是勾勒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建构逻辑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论问题。第一个问题即斯宾诺莎哲学性质的判定问题,也即斯宾诺莎是一个“无神论者”(atheist)、“泛神论者”(pantheist)还是“有神论者”(theist)?学界把斯宾诺莎哲学判定为“无神论者”或“泛神论者”较为普遍。在国内,洪汉鼎主张将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泛神论”,并指出,斯宾诺莎“泛神论”在其早期哲学中逐渐酝酿而成。在西方当代,约维尔(YirmiyahuYovel)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无神论”,指出其哲学原则乃是“内在性哲学”,既没有把造物主的神圣意志强加于人的人格神,也不存在任何超自然的能力和价值。福伊尔(LewisS.Feuer)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唯物主义”。斯蒂文•史密斯(StevenB.Smith)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无神论”。他认为,“神”即“自然”是斯宾诺莎自己不愿意承认的“无神论”哲学表达式。他尤其反对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任何类型的“有神论”。“仔细研究在‘神’即‘自然’(godornature)命题中的‘自然’的含义,应该可以充分地排除(dispel)这样一种观点(view):斯宾诺莎是任何类型的有神论者(atheistofanykind)”。究其根源,盖因研究者一般倾向将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笛卡儿主义哲学的升级版,把“神”或“自然”纯粹地理解为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法则,神不再是超自然或超验实体。“《伦理学》的目标是消除‘无中生有’(exnihilo)创造物的神秘面纱。———上帝是自然的一个原因,而不是一个神圣的或超越的原因,它是一个内在或固有的原因。”南希•列文(NancyK.Levene)也说:“对斯宾诺莎来说,所有这些超越神必须首先被拒绝。”无疑,斯宾诺莎是在笛卡儿哲学基础上起步的,但他并不是一个忠实的笛卡儿追随者,毋宁说,他恰恰是一个笛卡儿主义的批判者,其哲学建构过程呈现出自身特立独行的思想品格。“斯宾诺莎决不能被简单地看成是一位笛卡儿主义者。事实上,如果说笛卡儿的哲学仍然保留了经院哲学的亚里士多德主义形而上学的许多前提,那么斯宾诺莎哲学才意味着现代哲学同经院哲学的真正决裂。”斯宾诺莎建构其哲学体系并不是从笛卡儿的“我思”出发,而是从“神”出发,与此同时,其哲学重心落在唯一实体“神”上。与笛卡儿不同,斯宾诺莎的“我思”以“神”的逻辑为中心旋转,“我思”的道德哲学地位必然下降。但无论如何,对“神”的近代哲学改造是斯宾诺莎最为卓越的哲学贡献。

它符合17世纪启蒙理性主义的潮流。但是,斯宾诺莎哲学的两重性和含混性特征①决定了“神”作为一个非超越之“神”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神秘主义色彩。他的“神”即“自然”,表示一种真正宗教的尊严意识甚至敬畏意识。斯宾诺莎在其《书信集》中指出了这一点:“就古代希伯莱人的传说所能推测到的来说,我也和所有古代希伯莱人一致,即使这些传说已经变得讹误百出。”斯宾诺莎自己也不承认自己的哲学是“无神论”。依照洪汉鼎先生的考证,在《神、人及其幸福简论》和《伦理学》中到处可见的“认识神”和“对神的理智的爱”的思想来源于中世纪犹太神秘主义哲学家麦蒙尼德。黑格尔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有神论”,并指出:“把斯宾诺莎的实体论看作无神论的观念是很愚蠢的。”国内学者黄裕生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有神论”,他说:“由于人们通常没看到,或者不愿看到斯宾诺莎实体说的一神教精神背景,所以通常只强调他实体说中哲学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中神学的一面,只强调他以实体去理解神,而忽略了他同时也是以神去理解实体。特别是当他有时也把实体看作“自然”时,带着先入为主偏见的人们更会把他解释为一个无神论者,一个唯物主义哲学家。”本文倾向于把斯宾诺莎哲学理解为“有神论”,更多地是在黑格尔意义上展开其道德哲学研究。第二个问题即“实体”与“样态(式)”关系诠释问题,它关涉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的路径选择问题:笛卡儿路径抑或斯宾诺莎路径?吴增定教授对西方斯宾诺莎哲学的诠释模式作了深入研究。在《斯宾诺莎哲学中的实体与样态》一文中,他概括和分析了西方学者对斯宾诺莎哲学的“实体”与“样态(式)关系的三种诠释模式:一是倍尔(PierreBayle)的“寓于”诠释模式;二是柯莱(EdwinCurley)的“因果”诠释模式;三是吉尔•德勒兹(GillesDeleuz)的“表现主义”(expressionism)诠释模式。他指出,三种诠释模式都存在着自身矛盾和不足。他最欣赏德勒兹的“表现主义”诠释模式。但是,德勒兹的诠释模式偏离了斯宾诺莎哲学的时代精神和理论主旨。“实体”和“样态(式)”关系乃至整个斯宾诺莎哲学的诠释还必须与其所在的时代精神乃至荷兰国家政治与社会的具体情势相结合。在他看来,斯宾诺莎的哲学或形而上学是一种非常典型的“本体—神学”(Onto—theo—logie)结构。它蕴含着传统形而上学关于“本体”与“现象”的经典区分。因此,在斯宾诺莎道德哲学中,作为“神”的“样态(式)”的个体的人的主体性地位也必然被削弱甚至消解。吴增定教授指出:“斯宾诺莎强调‘实体’或‘属性’对于‘样态(式)’的本体论优先性,那么他就不可能真正地肯定样态本身的意义和地位。”斯蒂文•史密斯指出了斯克鲁顿(RogerScruton)对人的主体性问题的深刻洞察:“更多的困惑是这样一种观念:斯宾诺莎否定了人的道德主体性,人没有自由意志的能力。斯克鲁顿巧妙地抓住了这一点。他写道:斯宾诺莎的一元论(monism)产生了一个自相矛盾的观点。个体的人根本不是一个个体。其他的事物也不是。人的同一性、分离和自足性似乎都被斯宾诺莎否定了。作为自然一部分的人似乎找不到比岩石、石头、树更为重要的特征。”其主体性的奠立必须借助于“认识神”和“对神的理智的爱”而最终实现“道德自由”才能达成。这也是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的理论特色。它致力于依照理性主义原则实现以“自我保存”为德性基础的人人和谐共处的理想社会。综上,“哲学性质”问题与“实体”与“样态”关系问题是理解和研究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哲学性质”决定道德哲学中人的主体性地位的理论安排。而如此重要的理论问题通常被学界所轻视甚至忽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斯宾诺莎哲学的不同哲学立场决定了不同的道德哲学形态的建构逻辑。作为笛卡儿主义者的斯宾诺莎与作为斯宾诺莎主义者的斯宾诺莎对其哲学乃至道德哲学建构是不同的。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建构究竟是从笛卡儿主义的“我思”出发,还是从斯宾诺莎的“神”出发,这对于诠释和研究斯宾诺莎道德哲学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这两个问题的首先解决或回答对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建构逻辑的诠释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与此同时,以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为前提才能真正揭示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本真涵义、结构和面貌。

二、“神”—“自由”—“人的心灵”: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结构

道德的最终实现取决于“道德自由”精神。在古希腊和中世纪,尽管道德哲学对于道德基础、人的本性和生命终极意义的追问在各个历史分期的主题相异,整体观之,它包括三种道德自由精神形态:一是“苏格拉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开创的以“善的理念”与“精神自由”为内核的城邦形态;二是让“心灵”处于“不动心”的古罗马形态;三是按照“上帝”生活并最终与上帝在一起的基督教形态。道德哲学形态结构可以在道德自由结构中加以揭示。“超越性”是道德自由的本性,它关涉“道德主体”和“道德本体”两个要素。道德的内在结构可以表述为:“普遍性”的“道德本体”与“特殊性”的“道德主体”的统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又意味着“道德自由”。道德的本性即“自由”。可以说,“道德自由”是道德哲学形态展开自身的拱顶石。因此,个体意志依照普遍性原则行动乃西方道德自由的共同规定性。从古希腊到中世纪,从苏格拉底的“认识你自己”、柏拉图的“思索”、亚里士多德的“思想的思想”、普罗提诺的“自我意识”与“反思”、奥古斯丁的“自身确然性”、马丁•路德的个体“精神自由”再到笛卡儿的“我思”,这是“自我意识”由“遮蔽”到“敞开”的过程。笛卡儿哲学开始让人的自我意识当家作主,它开启了新的哲学时代。随着“神性”向“人性”、“古代哲学”向“近代哲学”的转向,“理性中心主义”和“自我中心主义”成为笛卡儿哲学乃至近代哲学的主题。在西方道德哲学史上,“我思”作为道德哲学的建构基础具有革命性意义。“我思”的“主体性”品质决定了笛卡儿对“道德本体”的选择。在笛卡儿看来,“道德本体”存在于“精神实体”,而不再是“上帝实体”和“善的理念”或抽象的“理性原则”。由此可见,个体主观思维形态是推动西方道德哲学形态演进的内在精神基础,它决定了道德自由精神形态。因此,把握个体主观思维形态与道德本体形态的关系是理解笛卡儿道德哲学形态结构至关重要的环节和要素。笛卡儿道德哲学形态的内在结构可以表述为“三维”结构:“精神实体”—“道德自由”—“‘我思’主体性”。与笛卡儿不同,尽管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建构离不开笛卡儿的道德哲学洞见,但是,在道德哲学形态的具体样式上,二者则存在相当大的差异。斯宾诺莎道德哲学消解了“人的心灵”的“我思”主体性地位。他认为,“人的心灵”的主动性是“根据某人自身本性的生活,而这种本性是人作为自然中的一个微粒的本性,而不是相信自己是自然之主人的本性”。“人的心灵”只能思考“实体”———“上帝”或“神”或“自然”。而且,斯宾诺莎否定了“自由意志”,人作为自然的一个部分必然处于一个被决定的因果必然性规律的事物秩序中。“人的心灵”必然受制于神的永恒命令。“人的心灵”成为因果必然性关系的一个“原因”或“结果”。在承认“神”或“自然”是唯一“实体”,否定“精神”和“物质”为“实体”,它们只是“神”的“属性”的前提下,“人的心灵”作为思想的一个样式不可能是自己行为的“自由因”。选择“这一个”或选择“那一个”取决于外在于自身的原因。“在心灵中没有绝对的或自由的意志,而心灵之有这个意愿或那个意愿乃是被一个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为另一原因所决定,而这个原因又同样为别的原因所决定,如此递进,以至无穷。”斯宾诺莎进一步指出,“人的心灵”同样没有认识、欲求和爱好的绝对能力。一切事物都是由神的必然性而出,人的心灵只能出于神的本性来认识一切事物。“神”即“道德本体”,“道德本体”即“神”。它不是由人的心灵自主选择,而是先验地被决定。当人的神性本质被所遮蔽并努力回到“神内”的时候,精神自由才能得以显现。因此,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精神自由并不是基于理性的自主选择,而是借助理性的命令回到神内。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形态可以表述为“实体”(“神”)—“自由”—“人的心灵”三维结构。斯宾诺莎试图通过“整体”消解“个体”,“个体”通过“整体”来化解自身情感的整体主义道德世界观,强调人的心灵对于普遍必然性命运的理解、认识、忍受和宽容。

三、“精神”是唯一实体“神”的“样式”:“我思”主体性的消解

在前近代哲学中,“主体”概念一直用作逻辑学意义的“所谓的最终主体”或命题的“主词”。笛卡儿彻底清理了哲学地基并将“我思”确立为形而上学的“阿基米德”之点。在笛卡儿看来,所谓“主体”意指“自我”“灵魂”或“心灵”。它虽然与“物体”同为“实体”,但却与后者有本质的不同。“物体”的“属性”是“广延”,而“自我”“灵魂”或“心灵”的“属性”则是“精神”———“独立自存”的“精神实体”。“自我”的“确定性”和“独立自存性”把人的“主体性”问题鲜明地揭示出来。斯宾诺莎的“论神”是《伦理学》的前提和基础。理解“实体”概念是解开斯宾诺莎道德哲学体系的关键环节。斯宾诺莎运用几何学综合法,从定义、公则和定理出发,断定“唯一实体”或“神”或“自然”。一切事物都由“神”创造,相应地,一切属性和样式都存在于“神之内”。凡是由神创造的事物其本质不包含“存在”,即一切事物的本性没有“实在性”。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哲学在本质上是“无世界”的,世界没有“实在性”,只有神或实体具有“实在性”,其他一切事物都是神或实体的变相。“自然、世界用斯宾诺莎的话来说只不过是实体的变相、样式,并不是实体性的东西。因此,斯宾诺莎主义是无世界的。世界、有限本质、宇宙、有限性并不是实体性的东西———只有神才是。”在神之外不能有任何实体,而且也不能有这样的设想,在世界中,不存在任何一个东西可以阻止一切事物具有“神性”并按照神的规律而运行。“一切都在神内,一切都依神的无限本性的法则而运行,并且都循着神的本质的必然性而出。……但是只要我们承认它具有永恒性与无限性,我们也无法可以说它不配有神性。”在这个意义上,罗素认为,斯宾诺莎哲学是“十足不冲淡的泛神论”。斯宾诺莎推论出“神”凭借自身的本性力量创造了一切事物,“神”是致动因和绝对的第一因。“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则而行动,并不为任何东西所强迫,同时,又可以推出“神”的本性的“圆满性”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罗素基于柏拉图主义解读《伦理学》:“个别灵魂和单块物质在斯宾诺莎看来是形容词性的东西,这些并非实在,不过是‘神性的存在者’(thedivineBeing)的一些相。”由“神”而出的事物可以被划分为两类:一是由神直接而出,即神的属性;二是由神的属性的绝对性的“分殊”而出的“样态”,即“有限之物”。由此形成“神”—“属性”—“样态”—“有限之物”的“世界秩序”。黑格尔指出:“斯宾诺莎从普遍者实体往下降,通过特殊者、思维和广延,达到个别者(modifica-tio[变相])。”被“神”决定而有某种动作的东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决定。任何事物都处在“原因”与“结果”的“关系链”之中。由于决定论,世界不存在任何“偶然性东西”(contingence)。斯宾诺莎提出了两个概念,一是“能动的自然”(naturanatur-ans);二是“被动的自然(naturanaturata)。“能动的自然”是“神”;“被动的自然”是由“神”的本性而生出的一切事物———“神的属性的全部样式”。因此,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的思想不仅不是“无神论”,相反地,“他那里大大的有神”。斯宾诺莎的实体消解了由笛卡儿开创的“我思”主体性。与笛卡儿不同,斯宾诺莎否定自由意志。人不具有绝对支配自己意志的力量。黑格尔指出:“在莱布尼茨那里,我们将看到把相反的一面、个体性当成了原则;所以说,斯宾诺莎的体系是被莱布尼茨以如此外在的方式成全了。斯宾诺莎的思想的伟大之处,在于能够舍弃一切确定的、特殊的东西,仅仅以唯一的实体为归依,仅仅崇尚唯一的实体;这是一个宏大的思想,但只能是一切真正的见解的基础。因为这一种死板的、没有运动的看法,其唯一的活动只是把一切投入实体的深渊,一切都萎谢于实体之中,一切生命都凋零于自身之内。”斯宾诺莎将人的心灵作为“样式”置放在因果必然性的决定论秩序之中,其目的是让人的心灵归依于“神”。因此,对“神”的永恒无限的知识的寻求与修炼成为道德哲学的根本性问题。

四、心灵的理性追寻:通达“神”的“永恒本质”的“直观知识”

为了达到哲学目的,究竟以何种知识作为综合法推论的基础和前提成了斯宾诺莎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斯宾诺莎将知识划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种知识”———“意见和想像”;“第二种知识”———“理性”;“第三种知识”———“直观知识”。他特别解释了“直观知识”,即它由“神”的某一属性的形式本质的正确观念出发,进而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正确知识。并且,他通过例证说明“直观知识”的直接明晰性。它不需要经过漫长推理过程便可以直接在人的心灵意识中呈现。在斯宾诺莎看来,“第一种知识”是错误的知识。“第二种知识”和“第三种知识”是正确的知识———“真观念”或“真知识”。“真观念”或“真知识”即“观念”或“知识”符合“对象”,它包含着关于观念对象的最高确定性的知识。人之所以能够获得不为任何人的“真知识”,因为人的心灵是“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神”的无限理智所具有的观念都是“真观念”,作为“神”的无限理智的一部分的人的心灵具有的清楚明白的正确观念与“神”的观念相一致。在《伦理学》中,我们多次看到人的心灵的观念对于“神”的观念的依附性和从属性,本质原因在于人作为“神”的属性的思想的一个样式而存在,样式是“神”的表现形式和展开,“神”通过样式表达神自身。反过来,作为思想样式的人的心灵的观念是对“神”自身的观念和“神”所具有的一切事物的观念的认识与表达。一切“真观念”都是在“神内”,人的心灵的任务乃是达到与“神”具有的一切事物的观念相一致的观念。在《知性改进论》中,斯宾诺莎视“直观知识”为最高等级知识,但在《伦理学》中,他淡化了理性的知识和直观的知识的等级和差别,而他将“第二种知识”和“第三种知识”并列起来共同视为辨别真理与错误的工具。他直接说“理性的本性”,不再说“第一种知识”和“第二种知识”。“直观知识”本质上是“理性知识”。“理性知识”通过推理而获得,“直观知识”单凭“直观”直接获得,它不需要经过复杂推理过程。斯宾诺莎借助于理性达到对于事物的正确认识。但是,无论如何,我们不能忽略的一点是,斯宾诺莎哲学目的是寻求最高幸福的知识———“直观知识”。斯宾诺莎认为,理性的本性是认事物为必然性存在,即事物的实体性“形式”,而非“偶然性”的“质料”。实体性“形式”是事物得以存在的基础。“所谓存在并不是指绵延而言,换言之,并不是指从抽象眼光看来或当作某种的量看来的存在而言,而乃指个体事物所固有的存在性质本身而言。”因此,必须在神的永恒的形式下考察事物的本质或必然性,而不能凭借想像将事物认定为偶然性存在。人的心灵所具有的关于一切存在的事物的观念必然包含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自然地,人的心灵形成的关于一切事物具有的“神”的永恒无限本质的知识也必然正确。因此,人的心灵必然具有“神”的永恒无限本质的正确知识。在斯宾诺莎看来,关于“神”的永恒无限本质的知识没有“共同概念”清晰明白。人要形成这些关于事物的“共同概念”必须要通过“想像”才能达成。而对于“神”,人们无法用想像的方式。同时,人们对于“神”的知识,又受传统思维的习惯的力量的深刻影响,将“神”也视同为“人”或其他具体事物一样具有“形象”,因此,他们仍然用想像的方式来认知“神”。将人或其他具体事物的形象附会到“神”的身上,并在人的心灵意识中呈现种种神的形象,并形成种种关于“神”的知识。而事实上,“神”根本不同于“人”。斯宾诺莎指出了这个错误,大多数错误都由于没有将名词正确地应用于事物。因此,对于神的知识不能用基于具体形象的想像的方式获得,而应基于理性的本性所具有的认识能力而获得。关于“神”的永恒无限的知识是斯宾诺莎梦寐以求的“第三种知识”———“直观知识”,只有人的心灵具有关于“神”的永恒无限的知识,人才能够获得最高的幸福。由此,人的心灵借助“神”的“永恒无限”的本质的知识推论出其他一切正确知识。

五、“心灵的知识”是医治情感的“药剂”:道德情感世界的“理性”向度

斯宾诺莎将“情感”理解为“身体的感触”。而且,心灵的观念与身体的感触步调一致。斯宾诺莎强调“知识”对于“情感”的作用。在正确观念的指导下,“情感”必然是“主动的”;相反地,“情感”必然是“被动的”。心灵具有正确的观念愈多,则情感便愈主动;反之则相反。斯宾诺莎认为,每一个自在的事物都努力保持其存在,即保持其自身的本性。由于心灵与身体的同一性,身体的感触与心灵的思想处于同一过程。因此,心灵通过身体的感触而形成的观念必然意识到身体自身,必然意识到自身保持其存在的努力。自在的事物在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中产生了“意志”“冲动”和“欲望”。在斯宾诺莎“情感”理论中,与“意志”“冲动”相关联的“欲望”是核心概念,“欲望”即“意识着的冲动”。他说:“所以欲望一词,我认为是指人的一切努力、本能、冲动、意愿等情绪,这些情绪随人的身体的状态的变化而变化,甚至常常是互相反对的,而人却被它们拖曳着时而这里,时而那里,不知道他应该朝着什么方向前进。”“快乐”“痛苦”“爱”和“恨”又围绕“欲望”而展开。斯宾诺莎指出,刺激心灵的对象有多少种类,它们所引起的情绪便有多少种类:快乐、痛苦、欲望,和一切由这三种情绪组合而成的情绪(如心情的波动)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情绪(如爱、恨等)。同时,情绪与欲望相对应,有多少种情绪也就有多少种欲望。斯宾诺莎认为,最主要的情绪是好吃、酗酒、欲、贪婪和虚荣。这些“被动的情感”本身是对情感对象无节制地爱好和欲求。情感本身没有相反情感的否定力量与之对立。因此,它们自身不能自行消除。而要消除它们,必须借助于人的心灵对情感、欲望或爱好的力量加以克制。除了“被动的情感”,人的心灵还有一种受正确观念指导的“主动的情感”。具有正确观念的心灵必然快乐。同时,具有正确观念的心灵也要努力保持其存在,而心灵意识到自身努力保存自身所形成的冲动就是“欲望”。“主动的情感”只与“快乐”和“欲望”相关联,而与“痛苦”无关。斯宾诺莎将由“主动的情感”而生出的一切行为称之为“精神的力量”———“意志力”与“仁爱力”。因此,对于“被动的情感”的克制必须借助于理性的力量所形成的“意志力”和“仁爱力”才能将“被动的情感”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当“被动的情感”足够强大,人便沉溺于无节制的欲望当中,必然导向自身的毁灭。“世俗一般人所追逐的名利等,不惟不足以救济人和保持生命,反而有害;凡占有它们的人———如果可以叫作‘占有’的话———很少有幸免于沉沦的,而为它们所占有的人则绝不能逃避毁灭。”斯宾诺莎将“心灵的知识”(即“理性”)作为医治情感的“药剂”。“心灵的力量既然像上面所指出的那样,只是为理智所决定,所以我们将只从心灵的知识去决定医治感情的药剂。”“药剂”的功能在于“医治”情感,“心灵的力量”在于“知识”。正确的知识造就“主动的心灵”,不正确的知识造就“被动的心灵”。由知识构成的心灵的力量具有克制情感的能力。因此,克制被动的情感的程度取决于人的心灵的理智对于被动的情感的认知程度。可以说,“认识”情感是“医治”情感的“药剂”。“在我们能力范围内去寻求克制情感的药剂,除了力求对于情感加以真正理解外,我们实想不出更良好的药剂了。”在本质上,对情感的清晰认识是对激起心灵的情感的事物的必然性认识。人作为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人必然受因果必然性的“命运”支配。如果人的心灵能够认识到必然性规律不为人所能改变,只能去忍受它,人的心灵所受到的痛苦就会减少,人的心灵就会变得宽容。理智本身的功能在于理解,理解自身即“德性”。因此,人要想具有德性,必须按照理性的观念去理解事物或情感,并努力按照理性的命令去行动。而理智的理解的目的是为了克制情感。斯宾诺莎认为,心灵的理智在理解情感的时候,必须着力考察事物的善的方面,因为事物善的方面可以给人带来快乐的情感,而这与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性是相一致的,而不要理会这些事物的过度和滥用的恶的方面,对于这些恶的方面的关注只是那些心灵变态的人所为。由此,人便具有了德性。“凡是纯因爱自由之故,而努力克制其感情与欲望的人,将必尽力以求理解德性和德性形成的原因,且将使心灵充满着由对关于德性的正确知识而引起的愉快。”

六、“自我保存”即“德性”:“德性”先于“自我保存”德性观的悖反

斯宾诺莎认为,在决定论存在结构中,人是被动的存在者。人保持其存在的力量的自身有限性总是为别的事物的力量所限制。因此,人必然受制于情感的力量,人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的力量与外在原因引起的心灵的情感力量处于纠缠状态。任何情感的力量及其增长以及情感的存在的保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保持其自身的本性或现实的本质———“自我保存”;二是外在原因引起的情感的力量。“主动的情感”趋向于人的自我保存。“主动的情感”与“自我保存”的力量之间不存在矛盾对立,二者和谐一致。“被动的情感”遵循非理性规律而导致无节制的欲望。人的心灵因缺乏“意志力”和“仁爱力”的支撑而处于“被奴役”状态。被动的情感的力量及其增长以及情感存在的保持取决于“自我保存”和“被动的情感”两种力量的对比。因此,“被动的情感”受制于“自我保存”的情感。在《伦理学》第四部分序言中,斯宾诺莎提出了“奴役”概念。人在面前软弱无力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无节制的而忽略了自己的利益和自身存在,无节制的不但不能增进自我保存,相反,它会减损人的自我保存。因此,他们不能遵循“理性的命令”而遵循着和欲望。“理性的命令”就是“自爱”或“自保”。任何人行动的根据和目的都趋向于“自爱”或“自保”。凡是遵循“理性的命令”的人都是具有“德性”。斯宾诺沙说:“因此可以推知:第一,德性的基础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个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够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第二,追求德性即以德性是自身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间没有更有价值、对我们更有益的东西,足以成为追求德性所欲达到的。”斯宾诺莎将“幸福”或者“德性”规定为人的“自保”或“自爱”。可见,在斯宾诺莎道德哲学当中,“自保”或“自爱”概念是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础,一切思想的展开都是围绕着“自我保存”这个最终目的。“自保”要求人将自身敞开,从而实现个体自身和社会整体的“自我保存”。斯宾诺莎受霍布斯“自我保存”思想的深刻影响,好像是为霍布斯的道德哲学辩护似的。但他反对把“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利益”这一原则理解为祸乱的根源,并得出与之相反的结论:“人人莫不各自寻求自己利益”乃是“道德”与“信义”的基础。斯宾诺莎道德哲学所寻求的是人的“自保”的合法性基础。因此,人的一切行动都建立在人的“自保”本性基础上,人的一切行动都遵循“趋善避恶”的法则。善的东西、利的东西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快乐的情感可以增进人的自我保存的力量。恶的东西和害的东西带给人的是痛苦,痛苦的情感减损人的自我保存的力量。在人的行为活动中,为了实现自身的自我保存,人总是尽最大努力寻求自我保存获得幸福和德性,幸福和德性不是别的东西,它们本身就是人的自我保存的实现。因此,依照“趋善避恶”的“自我保存”法则,人可以沿着同一个方向和同一条道路而行动,人与人之间相互联合、相互合作,相互谐和一致,所有人便会形成一个“整个”的“个体”。从而可以建构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共同致力于公共福利的道德世界图景———“每人对于别人都是一个神”。斯宾诺莎反对“德性”先于“自我保存”的“德性观”,他认为,这是不可设想的。他批判和反对中世纪基督教道德哲学框架下的人的“受虐”的德性观。这就充分说明了他将自我保存设置为整个道德哲学的基础性地位。因此,按照斯宾诺莎的德性观,一个人的行动只有在被他所理解的正确的观念指导下,才是有德性的行为;相反地,如果人的行动在不正确的观念的指导下,也就是阻扰人的自我保存的观念,那么,他的行动就不能被认为遵循德性。“绝对遵循德性而行,在我们看来,不是别的,即是在寻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础上,以理性为指导,而行动、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义相同)。”

七、“自由”“幸福”与“至善”:理解和认识“神的观念”并爱“神”

“自由”是斯宾诺莎道德哲学的形而上学基础,其核心在于人的心灵对于“神”的“直观知识”的洞察而达到自由状态。“关于神的观念”及“对神的理智的爱”建立在对因果必然性规律的理智理解基础之上。斯宾诺莎认为,“神”的永恒无限性本质决定人的本性的永恒性质。因此,人的心灵不随身体的消灭而消灭,心灵可以脱离身体而自身永恒存在①。在斯宾诺莎看来,人的心灵先于人的身体存在不能通过人的回忆加以认识,人的心灵可以在永恒的形式下借助“心灵的眼睛”看见和观察事物,并感觉到心灵的永恒性。而且,心灵的这种永恒的存在既不是时间所能限制,也不能用绵延去说明。人的心灵借助于知性的概念通过“心灵的眼睛”直观到心灵自身存在的永恒性和关于神的知识。“心灵的眼睛”的直观建立于人的心灵的永恒的形式,即关于神的观念,而不是建立于人的心灵的绵延的形式。“人的心灵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认识它自身,和它的身体,就必然具有对于神的知识,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内,通过神而被认识。”人的心灵先验地具有神的观念和圆满性。只是人的心灵被绵延的身体所遮蔽,必须借助于人的“心灵的眼睛”直观关于神的知识,以至于让人的心灵回到自身圆满性和永恒本性。在人的心灵拥有关于神的观念的基础之上,人的心灵再以“心灵的眼睛”所直观到的关于神的“直观知识”为出发点推理关于一切事物的正确知识。人的心灵拥有了神的知识,通过对于一切个体性事物的直观,便会获得关于一切个体事物的直观知识。斯宾诺莎认为,通过理智的理解获得关于神的观念的“直观知识”或借助于“直观知识”认识事物是人的心灵的最高努力和最高德性。人的心灵愈善于依据“直观知识”认识和理解事物,人的心灵必定愈愿意依据直观知识理解事物。在凭借神的知识理解和认识事物的递进过程中,人的心灵因理解而得到了最高满足。这种理解不是别的,而是凭借神的知识的理解,只有凭借神的知识的理解才能获得心灵的最高满足。它必然给自身带来快乐的情感,这并不是获得了关于事物的知识而快乐,而是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因为神的观念,人的心灵才能够获得关于一切事物的真正知识,即知道和理解事物为什么“必然”“这样”而不是“那样”的最本质的原因。概言之,一切都基于“神”的缘故。因此,人的心灵的理智必然对神产生永恒之爱的情感———“对神的理智的爱”。它是神借以爱它自身的无限的爱的一部分。神对人类的爱,与心灵对神的理智的爱是同一的。人的心灵对于神的理智的永恒之爱具有爱的一切圆满性,通过对于上帝的理智的永恒之爱,人的心灵过渡到较大的圆满性,心灵达到圆满性便达到了“幸福”,同时,人的心灵也达到了“自由”。“对上帝的理智之爱”不是别的,它是人的心灵通过对上帝的理智的爱回到了神内———“心灵与神合一”,让人的心灵回到了一切知识的本原和基础———“神”,人的心灵便充满着关于世界一切事物的本质性知识。当人的心灵清楚明晰地理解身体的感触或事物的意象的时候,他就将所有通过身体感触到的事物的意象与事物的共同特质“神”的观念联系在一起。人的心灵的理智理解的事物的意向象或身体的感触越多越充分,人的心灵就越能将它们与神的观念相联系。在此过程中,人的心灵也必然在心灵的意识之中呈现出神的意象并将神作为爱的对象。人的心灵通过理智对于神的观念的理解并爱神,人就达到“至善”境界。斯宾诺莎从人的心灵的本性的永恒性出发论述人的心灵的知识的力量对于的克制,而将自身从受奴役的状态中摆脱出来获得心灵的(精神的)“自由”“幸福”和“至善”。斯宾诺莎通过将人分为“愚人”和“智人”,并通过“智人”与“愚人”对于的克制情况的对比,可以更加清楚明晰地认识到“自由”“圆满”“幸福”与“奴役”“控制”“束缚”两种精神形态之间的强烈反差。“智人”的心灵或精神具有超越性,心灵的永恒必然性决定了心灵自身朝向“神”并实现向“神”的超越以达到“神人合一”之境。韩东晖将此境界称之为“天人之境”。这种“神人合一”之境也是“自由之境”“幸福之境”和“至善之境”。

八、结语

第2篇

1.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理念的认识分析。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华夏儿女历来尊崇的道德规范,也是当今社会最基本的社会准则。绝大多数大学生都认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表1显示:诚信道德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得到了近90%的大学生的赞同,只有10%左右的大学生持非肯定的态度;75%的大学生认为,诚信为人是当今社会为人处世的主导性原则。调查显示:有超过1/4的大学生认为“说老实话,做老实事,为诚实人”不现实,不符合我国的国情,这是和谐社会背景下的不和谐音符。高校要通过有效的诚信教育,为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和建设诚信社会做出贡献,为振兴中华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2.大学生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诚信道德作为大学生的一种基本道德规范,不仅是大学生个人的立身之本、成功之道,而且是大学生的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的基础。中国传统诚信以道德为支撑,重感情,重视熟人基础上的人格信任,希望良心上心安理得,要求单方主动实践,不求后果,仅仅是隐藏着一种希望得到回报的期待,可称为德性诚信传统③。调查显示:有近80%的大学生认为诚信道德在当今为人处世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表2第2项显示:现在的大学生中诚信意识一般和不强的比例占到了85%,诚信意识强和诚信意识很差的比例相当。在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中希望对方必须讲诚信的占75.85%,而自己能做到诚实守信的只有27.43%,这种只要求别人诚实守信与自己的诚信行为形成了巨大的反差。

3.大学生在学术和学业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一个民族的精神是建立在民族文化的积累之上的,学术是民族文化的精华。学术兴,这个民族一定是个蒸蒸日上的民族;学术衰,这个民族的精神一定受到了损害④。从表3可以明显看出,大学生对大学教授剽窃论文非常反感,有70%以上的同学认为该给予批评,这说明大学生认为大学教授应该是有知识和水平的,不应该剽窃和造假,反对学术腐败。同时也说明:教育工作者是否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业务素质,对学生的影响非常大。调查显示:对大学生做论文,涉嫌剽窃和抄袭的,表示同情和可以理解的占到约50%。对考试作弊表示理解的占到被调查人数的约60%,仅有0.13%的同学会向监考老师反映。调查显示,表示从不作弊的学生有64%,而有过作弊行为或经常作弊的学生却高达近四成。

4.大学生在经济生活方面的诚信状况分析。在经济利益驱动下,当有利益诱惑时,部分大学生可能会放弃自己的诚信道德准则,导致大学生的经济不诚信,违背了和谐社会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大学生经济不诚信主要表现在申请补助时不能如实反映家庭收入情况,不及时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恶意拖欠学费(具体调查情况见表4)。近年来,大学生恶意欠缴学费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家庭经济并不困难的学生假称家庭困难,拖欠学费,将父母给予的用于缴纳学费的资金用于个人的高消费。近年来,国家和各省市区政府加大了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在确定发放对象时,有一定数量的学生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资助。在大学生中,有拖欠学费经历的学生比例为30%左右,其中有恶意欠费倾向的近14%。正是大面积的欠费,导致每年10月份,一般高校学生欠费总额高达千万元。国家助学贷款原本是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推行的一项以大学生的身份、人格和信誉为担保,由政府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但一些大学生毕业后以各种理由拖欠贷款,甚至隐瞒工作单位,更换联系方式,恶意逃款。大学生贷款按时还贷率理应高于社会上其他群体,但实际上,倾向于不还贷的大学生近4%,远远高于其他群体千分之一的比率。

5.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分析。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诚实是大学生的基本道德品德。有的学生功利主义思想日益滋长,由此导致的大学生就业时的诚信缺失也比较普遍,主要表现在毕业生就业自荐材料缺乏真实性,弄虚作假,就业协议随意签订,随意违背。毕业生为了吸引用人单位,虚构个人信息,伪造证书,隐瞒其不良表现,涂改学业成绩,极力美化个人简历和毕业推荐表。表5显示:要求坚决制止履历造假的学生仅占45.28%,有54.72%的学生认为,为了吸引用人单位不惜履历造假是可以理解的和无奈之举。认为履历造假与道德品质无关的占到了11.42%,而把履历造假的原因归结为外界客观因素的竟占到了一半以上。更有甚者,部分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随意签约、违约,视违约如寻常之事,只有38.58%的被调查学生会履行合同。这种把诚信当成儿戏,曲解双向选择含义,将自己的违约行为说成与道德品质无关和外界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心安理得地拒不兑现承诺。

二、构建和谐社会、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要构建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和谐社会,各项工作的展开和执行均离不开诚信。没有诚信,就无法实现民主法制;没有诚信,公平正义便失去了基础;没有诚信,就无所谓友爱;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不正当运转,缺乏活力;没有诚信,整个社会将杂乱无章,动荡无序;没有诚信,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也就成了空话。因此,诚信是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具备的道德素质。高校是培养和谐社会建设者的基地,加强诚信道德教育也是高校教育的重要义务。诚信教育是一项利国利民的事业,也是全民族迫在眉睫的事业。诚信道德素质重在养成,重在把诚信的要求逐步转化为大学生的道德习惯。

1.更新诚信道德教育理念,增强诚信道德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大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实际上是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一种外部反映。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树立诚信意识,加强对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把诚信教育纳入日常教育体系,和思想品德课结合起来,纳入“两课”教学大纲和计划,充分利用“两课”阵地,深刻挖掘和弘扬传统道德文化中的优秀成果,结合时代的特点和需要,增加和渗透诚信教育的新内容,让学生真正了解诚信对个人及社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到人格信誉是每个人立足于社会的基石。当代大学生要表里如一,言行一致,卡十绝弄虚作假、欺诈伪善的行为。教师也要做到既教书,更要育人,教育学生做人做事不仅要贯穿在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更重要的是教师的身教。教师要面对学生群体的审视和检验,因此他们是否对自己的j二作尽心尽职,是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待每一位学生,都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品德和诚信意识。只有教师做到自尊自重,视诚信如生命,学生们才可能受到良好的熏陶,才能真正了解诚信的真谛。要增强大学生诚信道德意识,使大学生要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誉。⑤

2.加大对诚信的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舆论是公众道德选择的引导者,是人们道德实践的评价者,是全而道德行为的监督者⑥。大学生是文明的传承者,是国家的希望,诚信道德的弘扬要从大学生开始。要在大学生中形成以诚信为荣、以不诚信为耻的良好舆论氛嗣,让诚信深入人心,让诚信成为大学生的立身之本。高校应把这项工作作为重点来抓。同时要开展各种以“诚信”为主题的活动来辅助宣传,如征文比赛、辩论赛、演讲赛、歌咏比赛、社会实践等。要树立诚实守信的先进人物典型,形成人人学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守诚信的浓厚氛围。

3.培养大学生诚信道德情感,深化大学生诚信实践。诚信道德情感是人们基于一定的诚信道德的认知,是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准则去对照、衡量、评价自己和他人诚信言行时所产生的情感体验。诸如对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行为所产生的仰慕或鄙视、爱好或憎恶等情绪态度。“没有人的情感,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对真理的追求⑦。”要把对诚信的道德认识提高为诚信道德情感,对诚实守信的行为进行赞扬和对失信行为进行无情地鞭挞。同时,大学生诚信品质的养成离不开大学生的诚信实践,要通过诚信道德实践促进大学生的知行统一。在对大学生进行诚信道德教育的时候,要注意将课堂教育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要关注大学生的思想,关注大学生的日常生活,针对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采取有步骤、有计划的教育措施。大学生只有在不断的道德实践中检查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品质的要求,修正不符合诚信的思想、行为,才能使自己真正具有诚信的道德品质。

4.加强诚信立法,实现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良性互动。“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⑧,因而道德与法在诚信建设中的作用是不同的。道德侧重于自我约束,是行为主体“应当”的选择,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与社会舆论发挥其作用和功能,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侧重于国家强制,是国家制定和颁布、用以调整、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的权威性规则。在中国历史上,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规范而存在,被赋予极其丰富的内涵。诚信二者连用表明它们是不可分割的关系。正所谓“诚,信也,从言成声”“信,诚也,从人言”⑨,即以信释诚,又以诚释信。我国诚信法律规则体系还有待完善,法律规定还比较笼统,一些规定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因此,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制定诚信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诚信原则作出更具体、也更切实可行的规定。

5.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评价体系,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对诚信素质的培养,仅仅靠诚信教育是不够的,必须辅以诚信评价。要通过道德评价,使诚信作为社会道德要求在大学生心里得以反映和积淀,逐渐形成诚实守信的义务感和背信弃义的羞耻心,使大学生不再视遵守规则、履行契约为强制约束,而是一种值得践行的生活方式。在塑造大学生诚信人格的过程中,要建立道德评价体系,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和赏罚纪律,使之能够约束大学生的各种行为。要建立健全“大学生诚信档案”,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基本经历、奖惩情况、学杂费缴纳、助学贷款、学习情况、社会实践、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以及违纪情况的诚信记录,并将其与奖学金、助学金、干部选拔、组织发展、就业推荐等环节联系起来,使这份诚信档案成为大学生走向社会的第二张身份证。

[论文关键词]和谐社会高校诚信道德

[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社会理想,但在和谐社会视野下,高校还存在着一些不和谐的因素。文章从大学生对诚信道德理念的认识、社会活动和人际交往、学术和学业、经济生活、求职就业过程中等方面对高校诚信道德的状况进行了调查和分析,并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视角,探讨了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的有效途径。

[注释]

①②朱熹.四书集注[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2:79,168.

③吴潜涛,赵爱玲诚信与建设[N]中国教育报,2004-01-13.

④胡文彬学术腐败是民族的耻辱[EB/OL].http://www.cuepa.cn/cate_l2/derail79.html,2007—05—29.

⑤范晓峰,苏醒.修身立业、诚信为本.观察与思考,2004(1):12—13.

⑥李国春.高校诚信教育环境构建之我见[J].教育探索,2007(5):87.

⑦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255.

第3篇

在古典德性社会里.对“美好生活”的探讨成为古典作品的主题。柏拉图的《理想国》以戏剧的形式探讨了人的德性生活得以最高展现的可能性的社会.尽管柏拉图深深知道这样一个最高可能性的社会的实现要靠运气亚里士多德没有看到他的老师建立起来的美好城邦只是一个样板城邦.在他看来.这样的城邦无法实现.于是他把柏拉图的哲人工城邦转变为一个贤人城邦.这大概相当于中国儒家追求的君子社会然而.亚里士多德追求的社会仍然是一个美德社会自马基雅维利以来.现代性的思想家不再相信人性的最高可能性.他们把人性降至最低.人性恶成为现代人一切制度设计和道德设计的逻辑起点。在马基雅维利那里.根本的道德事实变成了一种自我保全的权利.而不是一种义务囝霍布斯等作家继承了马基雅维利开创的现代的精神霍布斯把道德奠定在人的激情之上.将道德问题还原为技术问题.用人的权利取代了自然正当.把应当拉回到世俗的存在由于在现代性思想家那里已经没有了好坏与善恶之分.人性的根本在于自我保全.因此.他们不愿意相信柏拉图式的美好城邦.更愿意相信一个人人平等的社会于是.他们为了使自己相信成功.确保实现最好的社会秩序.他们必须降低人的目标.这样就致力于“以普遍的承认来替代道德德性,或者.以从普遍的承认获得的满足来替代幸福”于是,卢梭提出了普遍意志之说.康德用形式上的合理性、也即是普遍立法之原则来检验行为准则之善性.而不必要诉诸任何实质内容的考虑普遍承认的就是正义.就是善性。

就现代性思想家的设计而言.不是不道德而不是更道德应该是现代性道德的命运如此.不是不道德应当成为现代社会对人的道德要求的标准或所谓的底线.就象有人讲的.我们无法要求别人崇高但不能允许诚如霍布斯所说的.自我保全是人的本能和基本权利.我们又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人放弃自我保全之权利做出道德崇高之事呢?要求他人崇高本身就是不道德的特别是.道德崇高本来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更不是某种经由理性规划而得以培养起来的东西.那么.如何能用某种偶然性的东西来要求人性的必然性的道德行动呢?

在现代性条件下.现代道德已经放弃了何为对错与好坏的追问.普遍承认的就是合乎道德的:或者说,道德不是关于人应当如何生活.而是实际上如何生活的问题这是马基雅维利开创的现代性方案的基本精神古典德性充分展示了人性得以最高实现的可能性.始终探讨何为美好生活的问题:而现代道德完全背离了这些:现代道德用权利置换了古典美德.不再相信人性美好可以建立起来的社会.不愿相信人性的卓越与光辉。其实,柏拉图当然知道一个美好城邦的建立需要靠运气.正因为如此他才展示了一个样板而不是一个理想我们现代人误把他的样板当成理想或乌托邦.所以我们连运气也不相信。现代人相信的是普遍的民主平等.以及降低道德目标下的集体平庸如果现代道德还相信人性的最高可能.重新拾起古典美德.道德虚无似乎可以避免,“更道德”似乎也能找到合理的依据。

道德的现代性境遇或者说现代性道德对古典德性的背离并不完全在于现代道德完全放弃了对好坏与对错的追问.用形式上的普遍承认代替实质内容的考虑.还在于现代性道德把古典德性泛化古典德性是指哲人美德而不是现代社会美德用社会美德取代哲人美德是现代性与古代性之间最为重大的决裂之一在此需要注意柏拉图意义上的哲人美德的内涵。柏拉图的《理想国》被称为哲学戏剧.其形式也是其实质的最大特点在于文本展示了两种声音.一种是哲人的.一种是政治家的或大众的柏拉图的探索也就在于哲人如何在大众面前获得自身的生存方式.即对“美好生活”的追问柏拉图为我们确立了一个样板城邦.即哲人美德统治的城邦.由此柏拉图展示了一个人性最高可能性的城邦柏拉图的苏格拉底对“美德是否可教”在不同的篇章里表达不同的说辞.真的是因为在理论上无法探讨清楚吗?恐怕不能这样说。我们需要注意柏拉图的写作安排.尤其要注意区别两种声音或公开的教诲和隐微的教诲.即搞清楚哪些是“谎言”哪些是“真理”闸从柏拉图确立的样板城邦来看.对于大众而言.美德难教:但对于哲人而言,美德有可教的可能性.哲人美德有望接近在施特劳斯看来,古代经典确立了一个人性在其中有最高可能的社会样板.但他们知道由于人性的软弱或有限性.这个样板的实现要靠运气:而现代人则试图确保实现最好的社会秩序.为此它必须降低人的目标于是.现代人把原属于少数人的道德卓越推及到全体民众.把原属于哲人的自由教育或德性教育推及到全体公民现代人不再相信人的自然不平等,不再相信少数人的德性卓越与多数人的平庸之间的区隔,而宁可相信人人平等的大众性社会。所以,现代人在道德领域只用道德与不道德来分类并依此提出人的道德要求。所谓“更道德”在现代性条件下实在是个虚假的命题。只有重返古典.它才可能是一个真实的命题。

二、两个错误的前提性假定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之所以注入了德性上的要求,是与附加在教师身上的更高的道德要求这样一种认识有关。而这种认识存在两个前提性的假定:一个是道德可以分层次.大致可分为道德水准高和低两类.或者社会上一部分人道德水准高.还有一部分人道德水准低;一个是道德水准高的人有利于养成学生的道德情操与道德行为因而更适合担任道德教育者身份这两个前提在现代性方案中是颇成问题的。

先看看第一个前提道德可不可以在水准上分层次或者有无水准之说?以往都把大公无私或先人后己看成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不错,大公无私的行为确实存在,但并不能因此把它升为最为道德的品性。因为这样一种行为本身是一种偶然的行为.因而不能把一种偶然性的行为当作一种普遍的理性要求休谟就把道德的基础奠定在情感之上.但我们知道情感具有任意性和偶然性.由情感激发出来的道德显然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康德也不承认一种偶然性的行为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因为在康德看来.任何经验或情感的东西都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只有合乎纯粹的实践理性的要求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

从道德的特性来看.道德是一种非理性下的行为按照康德的观点.真正的道德价值在于.道德是超脱于任何功利和经验的,或者说,道德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非理性的产物因为道德行为有了理性的考虑必然就有了经过计算的功利因素.而任何情感或经验下的道德行为必然是因具有了偶然性而不具有真正的道德价值于是.康德把真正的道德价值看作是纯粹的实践理性的产物但人何以具有纯粹实践理性呢?或者说.人何以预先知道某一规范必然会成为众人共同遵守的规范呢?康德给出了一个绝对命令.但他没有回答人何以具有这种能力的问题所以.康德要为道德奠定~个基础的努力实际上是失败了——他既不相信理性可以成为道德的基础.也不相信非理性可以成为道德的基础。最终,纯粹的实践理性因为无法谋求“他人的行动规范同时成为你的行动规范”这样的命令而转向为一种非理性.真正的道德也就成为了一种偶然性的行动结果。

从康德的观点来看.道德可以区分为具有真正道德价值的和没有真正道德价值的两种所谓没有真正道德价值的并不是不道德.它也是一种道德。由此我们可以用道德与不道德来区别某种道德上的行为.而不宜用道德与更道德或对道德做出水准上的分层。从实践上看,我们也无法准确地区分出有德之人与更道德之人.事实上.我们在选拔教师之时并没有把最有德之人作为首选。因为在理论上很难做出道德水准上的分层.因而也无法找到具体的考量标准。所以,第一个假定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个假定也相应地存在问题如果真正的道德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我们道德教育上的理性规划必然与这种偶然性相冲突:换言之。道德无法通过知识的传授直接获得,它只可能是在教育中的偶然性的获得。如此的话.我们学校道德教育恐怕“就得培养这种笼罩学生周遭的自学的神秘氛围.而贬低教师的任何公认的贡献。”网至少.是否可以培养道德崇高之人无法在理论上找到确凿的根据从经验上看.任何一所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都可以分为有道德之人与不道德之人两种,这充分表明:有德之人与无德之人都不是学校教育的必然性结果.换言之.我们不能把有德之人归结为学校教育之结果.把无德之人归结为其他因素影响之结果道德教育存在很多复杂的影响因素.正如此.我们不能简单地推断道德水准高的教师必然培养出道德水准高的学生所以.第二个假定也存在问题。但是,反过来说,不道德之师肯定不适合担当道德教育者身份。所以,教师职业需要有一个道德要求,但并非是更道德的要求进一步考察.所谓道德与不道德都不能成为某种品性的判别.而只能成为具体行为的判断物这意味着一个人很难在任何时候都是道德的或都会做出道德的行为我们}j常对一个人进行道德上的考察时.通常只是依据他人有限的既往过去做出一种暂时性的、同时也是大体上的判断。因此.某人是否适合担当道德教育者身份并没有科学的考量标准.因而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应该是针对教师的专业行为而不是针对教师的个人品性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以及“更道德”的要求在理论上都存在很多模糊不清的地方。

看来.对教师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在理论上是没有说服力的.或者说还有待于从理论上做出合理的解释所谓的“底线伦理”、“可以不崇高但不可以”、道德与不道德两分法都是现代性道德的真实定位与理论辩护换句话说,在现代性方案中,只有道德与不道德之分界,降低了的道德目标实质上就是一个“合乎道德”的问题.所谓“更道德”在现代性方案中是缺席的因此.现代性道德理论无法对教师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惟有以合乎道德作为教师专业的道德标准

三、回到现代性中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从教育学上看.人们对教师专业提出了更高的道德要求.尽管有德教师不一定培养出有德的学生但在现代性条件下.人们对教师专业的更高的道德要求面临着理论困境其出路在于.或者着眼于现代性,用道德与不道德两分对教师专业提出道德要求:或者回到古典德性的视野.相信一个人性最高可能性的社会.惟此才可能对教师专业提出更高的道德要求但由于在现代性条件下教师无法承担起人性最高可能的表现者.在重返古典之时.“教师”也同时回到了古典自由教育下的哲人教师古典哲人教师显然与现代的大众教育不相称所以.回归古典德性视野恐怕很难行得通惟一的出路就在于遵循现代性的设计方案.以道德与不道德(非道德领域除外)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的分界标准.以合乎道德作为教师道德规范的根本要求为此.要求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必须严格遵守规范所具有的边界如果以合乎道德审察现有的教师专业道德要求.我们会发现一些不合适的、甚至是虚空的加在教师身上的道德信条。不错,教师专业是有特殊的道德要求.因为教师必定是道德教育者但在现代性条件下.教师专业的更道德的要求在理论上存在困境特殊的道德要求并不等于更道德的要求对教师专业的道德要求来说.也必须是合乎人性的人性固然是有卓越之处.但并非可以因此做出普遍的理性规定教师专业的特殊的道德要求在于.在其他人或专业看来是非道德的东西.但对教师或教师专业而言则是一个道德的问题比如.在危机关头,一般人自顾逃生并非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对教师而言则可以成为一个道德问题然而这也仅仅是一个合乎道德的问题而不是“更道德”的问题因为“更道德”是在比较的意义上而言的.上面的例子并没有一个比较的坐标以合乎道德作为教师专业的道德要求既避免教师专业道德要求可能走向虚空或脱离人性.同时也可以依此对不合乎道德的教师行为进行令人信服的批评。

在现代性条件下.以“合乎道德”作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并不反对我们对教师提出的德性上的要求.我们甚至可以把教师的道德追求界定为道德崇高,但这仅仅是一种口号或者说是人们的期望所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制定特别要注意口号与规范的区别。

参考文献

[1]泰西托雷.亚里士多德对最佳生活的含混解释[A].刘小枫陈少明.政治生活的限度与满足[C].北京:华夏出版社,2007.60.

[2]施特劳斯.马基雅维里[A].施特劳斯.克罗波西.政治哲学史[c].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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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希武.学校道德教育的路径转变与作用界定[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报告.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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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特雷安塔费勒斯.美德可教吗:政治哲学的悖论[A].刘小枫陈少明.美德可教吗[C].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13.

第4篇

关键词渠道道德道德系统道德建设

营销渠道是企业实现产品转移的重要环节。斯特恩认为营销渠道是促使产品或服务顺利地被使用或消费的一整套相互依赖的组织,邓胜梁认为营销渠道是一种完成产品分配活动的相互作用的有机系统。营销渠道的参与者是生产商、中间商及消费者,在其相互作用的过程中,会产生产品流、信息流、所有权流、促销流等,各主体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彼此之间存在着冲突与矛盾,必将产生道德性问题。渠道道德是规范各参与主体行为的标准,在产品分销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倡导营销渠道中的道德,不仅使生产商、中间商、消费者认清在渠道中的责任、义务及道德规范,提高各参与主体的道德觉悟,而且能协调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促进分销活动的顺利进行,还能降低社会的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和谐进步。本文从营销渠道的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入手,研究营销渠道的道德内容系统,并构建营销渠道道德控制系统,为认识渠道道德关系和渠道道德构建提供参考。

1营销渠道道德系统

1.1营销渠道道德系统构成

现代企业的营销渠道参与者一般为生产商、中间商及消费者(直销除外),这三者在营销渠道中相互影响、相互联系。这些参与主体两两之间的道德关系,构成了整个营销渠道道德内容系统,如图1所示。

营销渠道道德系统由两两之间的九种关系组成,构成了以下六种道德关系:①生产商之间的道德关系——供应道德关系(Ⅰ),指生产商在建立渠道时,在渠道的选择、渠道设计(长度、宽度)、渠道目标等方面与其他同类产品或互补品生产商之间产生的道德性问题。②生产商与中间商的道德关系——上游道德关系(Ⅱ和Ⅱ’),指生产商与中间商在谈判及合作全过程中产生的道德性问题。上游道德性关系是双向的,既有生产商对中间商的道德问题(Ⅱ),又有中间商对生产商的道德问题(Ⅱ′)。③生产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道德关系——营销道德关系(Ⅲ和Ⅲ′)。企业建立营销渠道,是为了实现其营销目的,将产品转移给消费者。生产商在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道德问题及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道德问题构成了营销道德关系。④中间商之间的道德关系——中间道德关系(Ⅳ)。与供应道德关系类似,指中间商之间在、销售竞争过程中为了自身利益而产生道德问题。⑤中间商与消费者之间的道德关系——推销道德关系(Ⅴ和Ⅴ′)。中间商不是产品生产者,它只是产品的推销者。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双方行为的道德问题构成了推销道德关系。⑥消费者之间的道德关系——消费道德关系(Ⅵ)。不同消费者之间在购买产品时产生的道德问题,构成了消费道德关系。

另外,社会是营销渠道道德系统的组成部分。首先,社会的整体道德水平对渠道道德有重要影响;其次,渠道中的不道德行为会损害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后,社会环境对于渠道道德建设有重要作用。

1.2营销渠道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

1.2.1生产商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

生产商与其他生产商、中间商及消费者存在道德关系。其他生产商主要是指与之有渠道竞争的中间商,如同类产品、互补品生产商以及对共用渠道有控制或影响的生产者。其道德问题主要表现为渠道的选择、渠道目标冲突、渠道设计(长度、宽度)等;与中间商的道德问题表现为生产商在产品定价、质量、库存、供货合同、促销、交货时间、账款支付、技术支持等相关的道德问题,损害中间商的利益;与消费者的道德问题表现为生产商在产品选择、价格(价格虚高和歧视价格)、质量、分销目标、渠道设计等方面的道德性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如产品质量低劣、不方便顾客购买、不及时分销、售后服务跟不上等。

1.2.2中间商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

中间商与生产商、其他中间商及消费者有道德关系。与生产商的道德问题表现为中间商的恶性窜货、库存、分销不力、信息反馈、售后服务等方面的道德问题,损害生产商的利益;与其他中间商的道德问题表现为争夺经销权、窜货等道德性问题;与消费者的道德问题表现为中间商在产品推销过程中的虚假广告、服务态度恶劣、隐瞒产品缺陷、价格虚高等道德问题,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1.2.3消费者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

消费者与生产商、中间商及其他消费者存在道德关系。与生产商和中间商的道德问题是消费者恶意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表现为恶意索赔、漫天杀价、虚假宣传而损害企业声誉等;与其他消费者的道德性问题主要表现为抢购、商业投机、内部购买等行为,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利益。

2营销渠道道德建设模式

2.1营销渠道道德建设模式构成

营销渠道中的矛盾和冲突,不能仅靠法制来解决,即使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现代企业的营销渠道仍然需要道德来维系。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与营销的扩展,需要大力加强营销渠道道德建设。构建完善的营销道德体系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如图2所示。

营销渠道道德建设系统主要由四部分构成:渠道道德认知、渠道道德标准、渠道道德评价以及渠道道德控制。

(1)渠道道德认知。根据营销渠道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深入的研究,对问题的成因、规律进行研究,实现对营销渠道中的道德问题的准确认知。

(2)渠道道德标准。根据对渠道道德的认识以及社会中普遍的道德观念,制订渠道道德的评价标准和渠道道德规范,便于在实际工作中操作。

(3)渠道道德评价。对渠道主体进行道德性评价。渠道道德评价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整个渠道的道德性进行评价;二是对渠道的某一主体的道德性进行评价。道德评价的关键是建立完善的评价指标体系,再采用适当的方法。

⑷渠道道德控制。对渠道道德的研究,目的是减少或消除渠道中的不道德行为,因此,渠道道德控制是最终的目的。渠道的道德控制主要从文化引导、赏罚机制、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四个方面进行。

2.2社会、政府、企业在渠道道德建设中的作用

在营销渠道道德构建过程中,社会、政府、企业都应该发挥重要作用,全方位推进营销渠道道德建设。

(1)社会的作用。社会环境是营销渠道的重要环境,在渠道道德建设中理应发挥作用。社会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道德认识、道德标准、道德控制上。首先,道德问题出现在社会中,需要社会中的人、组织、机构对道德问题进行认识和研究;其次,社会的价值观、善恶观是制定渠道道德标准的重要依据;最后,社会的价值、文化引导是道德水平提升的重要环境。

(2)政府的作用。政府的作用体现在道德标准规范的制定、道德评价、道德控制上。政府首先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道德规范标准及后赏罚机制,并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各渠道主体进行道德性评价。政府在道德控制中要进行正确的引导,建立相应的道德培训机构,广泛教育和宣传,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使企业不道德行为的后惩罚成本高于其收益。

(3)企业的作用。企业是渠道的重要主体,在渠道道德建设中首先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道德规范,坚持等价交换原则,互相理解,共享利润,做到义利统一,寻求长期合作关系;其次要对企业员工进行正确的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道德性水平。

3结论

本文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①供应道德关系、上游道德关系、营销道德关系、中间道德关系、推销道德关系和消费道德关系构成了渠道道德系统,并分析了各主体道德问题的主要表现;②渠道道德建设是一个系统过程,包括渠道道德认知、渠道道德标准、渠道道德评价和渠道道德控制。社会、政府、企业都应发挥自身的作用来提高渠道道德水平。

参考文献

1甘碧群.企业营销道德[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

第5篇

论文摘要:面对我国目前以会计信息失真为突出表现的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现状,本文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对重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提出应通过制度创新、完善相关法律和保障体制,采取自我修养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惩戒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形成社会各界齐抓共管的局面。

近年来,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大面积、持续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会计信息失真固然有社会环境和会计系统本身的诸多原因,但我认为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最重要原因之一。

一、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现状

所谓会计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履行职责活动中应具备的道德品质。它既是会计工作要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也是衡量一个会计工作者工作好坏的标准。会计职业道德失范是指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缺乏或者丧失,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会计职业人员失去道德观念;二是会计职业行为失去道德规范。会计职业道德失范的具体表现如下:

1、少数会计人员会计职业道德败坏,主动违法犯罪。

有的会计人员个人利益膨胀,故意伪造、变造、隐匿、毁损会计资料,监守自盗,利用职务之便贪污、挪用公款、以身试法。这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是少数会计人员所为,但也的确反映出在改革开放后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会计队伍中确有一些人职业道德沦丧,走上犯罪的道路。

2、会计人员违反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道德规范。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中最重要的道德规范,而恰恰在这一规范上存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造成大面积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的主动出谋划策、配合作假的行为,主观动机虽有不同,多少都是一种故意作假行为,而其中主动出谋划策的更是一种通同作弊的行为了。这不同程度地反映了会计人员在客观公正,依法办事方面不能坚持原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严重缺欠。

3、不熟悉法规,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

不少会计人员不能做到熟悉法规、依法办事,遵纪守法的意识淡薄。在财政部调查中询问现岗会计人员目前我国是否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如果存在是在哪里规定的等问题时,居然有11%的会计人员认为不存在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只是在人们的信念之中。另有20%的人认为存在会计职业道德,但不知道在哪里规定的。可见有三成的会计人员对法规的熟悉和了解是模糊的。

4、部分公司受利益驱使,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弄虚作假。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许多令人触目惊心的会计造假案,严重违反了会计职业道德。如东方锅炉、蓝田股份、四通高科、黎明股份、银广夏等多个公司的严重造假事件。以上事实表明,会计职业道德失范乃是一个在利益驱动之下,有着深刻社会背景的复杂的社会问题。

二、会计职业道德严重失范的原因。

1、社会不良风气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影响

(1)利益驱动的负面影响。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人们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都在发生变化。在会计领域也同样遇到了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悖反"的困惑。例如,在下岗失业和违反原则作假帐的两难选择中,多数会计人员选择了按单位负责人意见作假帐,表现了追求最基本的自身经济利益。

(2)会计规范体系不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处罚苍白无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颁布前,对会计人员职业行为的要求,散见于各种财务会计行政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提出会计职业道德的具体条款和遵守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直到1999年颁布的《会计法》第39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第一次将遵守会计职业道德写进了法律中,这些虽然表明我国会计职业道德逐步发展的进程,但缺乏系统性、完整性。同时《会计法》对违法会计行为的制约,缺乏强制性和操作性。职业道德的违规行为惩治不力、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组织及社会的监督和对道德优劣表现赏罚不明,客观上不利于制约违法会计行为的滋生蔓延,又使会计人员抵制违法会计行为时,缺乏法律保障。

2、单位负责人的不良道德影响。

会计人员是受聘、受雇于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同独立、公正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同,没有在单位之外、之上的独立执业地位,他们的工作完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管理之下,会计人员在单位的地位具有天然的从属性,使得其职业道德在单位会计工作中,能否发挥作用和作用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从属性,从属于所在单位的文化层次、及其单位负责人的道德水准。

三、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

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应通过制度创新,采取自我修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宣传、教育与检查相结合,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使"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成为广大会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会计职业道德的重建进行探讨:

1、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支持和政策保障,形成和发展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氛围。

(1)在会计法律中明确规定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规范、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情况下,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需要靠会计法律制度的强制作用。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确定了会计职业道德的法律地位和原则要求,但是还应当将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浓缩,使会计职业道德不仅具备会计法律制度的属性,还便于记忆与传播,形成规模效应。

(2)建立健全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会计职业道德评价体系包括社会组织、大众舆论对会计行为的道德评价。对职业道德评价结果使用奖惩手段,并与岗位资格、升职、晋级、精神与物质奖励结合起来。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选拔机制,使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加大奖惩力度,完善会计职业道德的奖惩机制。针对以往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的问题,必须进一步细化、深化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评和奖惩机制。只有奖惩分明,加大违反职业道德的机会成本,提高遵守职业道德的机会收益,才能降低违反职业道德的发生频率,并逐步提高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力。

(4)重视和加强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会计职业道德教育是指对会计人员、潜在会计人员及单位负责人进行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职业道德教育活动。职业道德教育是培养职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坚定的职业信念、自觉的职业行为不可缺少的环节。会计教育不仅要传授技巧与知识,还应灌输道德标准和敬业精神;不仅要重视在校会计专业学生的职业道德教育,更要重视在岗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提高,逐步将职业道德规范转化成自身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促进会计和经济的良性发展。超级秘书网

2、建立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行业监管,树立会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

良好的会计职业形象,不仅需要每一个会计人员的努力,更要充分发挥会计职业团体的作用。借鉴国际惯例建立一个权威性的会计行业自律组织十分有必要。对于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相应的惩戒。

3、财政部门推动、社会各界配合,共同构建全面的宣传、监督体系。

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与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的推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是全国会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会计工作的建设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财政部组织,在全国的会计人员中开展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学习与研究,相信一定可以形成头脑风暴,迅速有效地普及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同样,会计职业道德观念的维系和发展,会计从业环境的净化,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宣传、教育、文化部门、工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把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形成合力,才能使外在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转化为会计人员内在的职业道德品质,使会计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爱岗敬业,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应尽的职业义务,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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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齐水忠.当前我国会计职业道德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讨.天津农学院学报,2004(12).

[3]韩传模,郝景昭.会计职业道德的失范与重建.会计研究,2002(5).

第6篇

【论文关键词】孝孝慈孝道孝道文化

在慈、孝、友、恭之中,中国古代思想家尤其重视孝,将其看作为“百行之先”。孝是做儿女的义务,其根本要求是敬,即对父母发自内心地敬爱和依恋,表现于外就是温和、愉悦、恭敬的态度,尽心尽力的侍奉.力求给父母带来更多的幸福、欢乐以至荣耀。如“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孝子之深爱者,必有和气;有和气者,必有愉色;有愉色者,必有婉容。”(《丰记·祭仪》)“人之孝行,根于诚笃。虽繁文末节不至.亦可动天地,感鬼神。”(袁采:《袁乐世范》卷一《睦亲》)孝慈是中国传统道德规范中十分重要的规范,在所有的传统德目和规范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儒家视孝慈为仁、义的根本,“人伦之公理”,许多思想家和历代统治者也把它当做维护伦理关系和政治统治的重要手段,把孝慈与“忠君”、“爱国”相联系,以孝慈为“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出发点,使孝慈这种调节亲子关系的道德规范上升扩展为具有社会普遍意义的行为准则,成为社会教化的基本内容。

一、“孝”产生的原因及其社会基础

孝的观念产生于原始氏族社会末期,即由母权制向父权制过渡的时期。由于私有制的产生,并为男性家长所支配,子女可以直接从先人那里继承财产,为了表达对家长的感恩、崇敬和哀思之情,日久天长便产生了孝的观念。孝最早是作为家庭伦理规范出现的,它的功能是调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当初并无社会规范的意义。远在西周社会,孝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已见著于文字。《尚书·酒诰》说:“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尔雅·释训》有“善父母为孝”的说法,意思都是敬爱、奉养父母。

孝的观念的产生基于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两个最根本的事实。第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制的存在,构成了中国占代社会人际关系的“天然”形式。基于血缘而产生的“亲亲”关系,这是人类古老的感情,氏族社会就是依靠它来维系的;在西周奴隶制社会,体现为自周天子至诸侯、卿大夫、士的垂直金字塔形式,经过春秋战国的变革,在秦以后的封建制社会.则体现为以家庭为单位的横向的网络形式。第二,作为社会存在基础的自然经济的高度分散与作为国家整体的君主专制统治的高度集中,是中国古代的社会基本结构。个体家庭经济的形成,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家庭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出现,使得氏族社会里抚养老人是全体氏族成员的事,子女对父母无特殊的责任和义务。奴求社会出现了个体家庭后,夫妻及其子女构成一个独立的经济单位,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并有要求子女奉养的权利,子女则负有照顾父母的义务。与此相联系,作为家长的父母享有绝对权威,有权支配子女,子女则有尊敬与服从的义务。“孝”的观念便由此产生。

“孝”作为一种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要求子对父的奉养、尊敬和服从。它虽体现了父子血缘“亲亲”之情,但本质上是父子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反映。因此,“孝”不是自有人类社会就有的,只有到了私有制财产出现、“一夫一妻制使父子关系确实可靠,而且导致承认并确定子女对其先父财产的独占权利”(马克思:《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情况下,才开始产生的。“孝”的社会属性,主要是用其维系宗法制。一方面宣扬“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把同一“族类”作为同心同德的政治基础;另一方面又以宗室血缘的亲疏远近确定内部的等级秩序。这样由家族到国家,达到了伦理与政治的统一。因此,西周对“孝”非常重视,把“有孝有德”作为“君子”的主要政治标准的道德要求。“孝”作为宗法道德规范获得了强烈的政治色彩,成为维护奴隶主统治的有力工具。它集中反映了氏族成员必须服从氏族整体利益(既个体依附群体)的伦理实质。正因为如此,“孝”在诸宗法道德规范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特别为周统治者所重视。周人关于“孝”的思想,一直为后世所承袭,在儒家和封建统治者那里,得到了不断的升华和发展,与“忠”相并列,成为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

二、《孝经》的德育思想

《孝经》论孝,概括起来,主要是两方面的内容。

(一)“孝”为“至德要道”

《孝经》开卷即伪托孔子表明了“孝”在诸德中的地位:“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是先王“以顺天下”,使“民用和睦,上下无怨”的“至德要道。”关于“孝”的内容,《孝经》作了如下的概括:“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中于立身。”“事亲”也即“爱亲”、“敬亲”,要求“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并要求做到“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众人)不争”否则,“居上而骄则亡,为下而乱则刑,在丑而争则兵,三者不除,虽日用三牲之养,犹为不孝也”。此外《孝经》又把“不敢毁”自己的身体作为事亲的一项重要规定,并视之为“孝之始也”。再有把“事君”尽忠纳入“孝”的规范,这是《孝经》对先秦儒家关于“孝”、“忠”关系的进一步理解。

(二)“以孝治天下”

《孝经》宣扬孝道的唯一宗旨,是实行“孝治”。“孝治天下”、“孝顺天下”,是贯穿在《孝经》中的一个重要思想。《孝经》说:“昔者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不敢遗小国之臣,而况与公、侯、伯、子、男乎!故得万国之欢心,以事其先王。”(《孝治》)天子以孝治天下,对诸侯和小国之臣接之以礼,即得万国之欢心。很明显,所谓“以孝治天下”,体现为使万国“事其先王”、百姓“事其先君”、家人“事其亲”,其实质是使天下都心悦诚服(“欢心”)地服从统治者.“是以天下和平,灾害不生,祸乱不作。帮明王之以孝治天下也如此”。(《孝治》)“以孝治天下”还包括以教化民。“教”,《广至德》说:“君子之教以孝也。”

《孝经》认为:“亲生之膝下”,人在孩提时就产生亲爱父母之心,及长则日增尊严父母之德,而这正是的教之所“本”。

总之,《孝经》把“孝”抬高到“至德要道”的高度,主张“以孝治天下”,适应了封建家长和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因而始终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重视,它首先为统治者所推崇,用以作为推行“孝悌力田”的选士标准和提倡“以孝治天下”的工具。以后,唐玄宗又亲自为之作注,从而更为《孝经》所论之封建“孝”道增添了帝王的至上权威。

三、“孝”的现实意义

孝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已有3000余年的历史,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笔者认为,孝是封建道德,但绝不认为孝仅仅是封建道德。孝具有阶级性,但也有广泛的社会性,即全民性。在阶级社会里,任何一种道德范畴,都是阶级性与全民性的统一。任何一种道德行为准则的提出,都有它的阶级利益基础。在封建社会的早期阶段,对协调君主、父子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发展生产力,培养人对国家、社会、家庭的义务感、责任心方面,都有着某种程度的进步作用。在大力弘扬传统文化、积极推进公民道德建设的今天,尤其是在我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的形势下,研究和弘扬传统的孝道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应该以兼容并蓄的态度来审视孝道文化,确实认识到孝道文化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

首先,孝道文化的核心是敬老养老。作为中华民族普遍认同的优良传统,它强调幼敬长、下尊上,要求晚辈尊敬老人,子女孝敬父母,爱护、照顾、赡养老人,使老人们颐养天年,享受天伦之乐。这种精神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都具有普遍的社会意义。不管社会如何进步,社会文明如何发达,这种美德什么时候都不能丢。否则,就无异于大道废弃,纯朴破产,人心堕落,社会倒退。

其次,古人将孝道即敬老、爱老、养老列为学校教育和社会教化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继承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古代孝道教育的目标就是使敬老养老观念由家庭推广到社会,并通过社会教化与社会教育的结合,有效地营造一种尊老敬老的社会风尚,鼓励人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把孝敬父母、爱护子女的道德情操推己及人。只有孝敬父母,才能家庭和睦;只有家庭和睦,才能社会安定;只有社会安定,才能经济繁荣;只有经济繁荣,才能国富民强。

第7篇

一、儒、道、佛心性道德思想的异同与融通

1.儒家:孝悌人伦、仁义为教、道德创性(仁)

儒家强调“孝悌人伦”,“孝”其实是对于我们生命根源的一个崇敬;而所谓“悌”,其实是顺着那个同样生命根源而来的一个横面展开。在华人文化传统,儒家讲“孝悌”,通过“孝、悌”而讲“仁、义”。仁,在孟子书里面讲:“仁者,事亲是也;义者,敬长是也。”仁义其实是从孝悌转过来的。当我们讲“孝悌”的时候,是落在一个“血缘性的自然联结”里,这血缘的自然联结的方式,也就是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而通过孝悌讲“仁义”的时候,就由“血缘性的自然联结”转到了“人格性的道德联结”。“仁”强调的是“人跟人之间”的一种真实的互动感通;而这种真实的互动感通从哪里来呢?是从家庭中对于自己生命根源的一种崇敬所引发出来的。“义”指的是在这社会上的一个客观的形式法则,而这客观的法则从哪里来呢?是从家庭中由“敬长”学来的。

“仁”和“义”就道德来讲,他的概念就比“孝”和“悌”更高一层,“孝”、“悌”可以把他当成一个道德的德目,而“仁”、“义”则从这个道德德目提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他可以一直往上升,升到最后是一个对于善的追求。顺着孝悌人伦关系所形成的一种客观的法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义”。所以从孝悌到仁义,是放在一个人最自然的亲情脉络里头,一步一步展开——由家庭进而跨入到社会。

儒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地方,就是要回溯到那个宇宙造化之源,所以他进一步谈“道德的创生”,“天地之大德曰生”,这里所说宇宙造化的源头,是一个价值的源头,就儒学而言,宇宙论、道德哲学,两者是连在一块说的。

儒家认为,人活在这世间,家庭是他最基本的生活场域。从家庭里头开始伸展,人活着,他不是一个“个人”,人活着就是放在家庭的脉络里,自然而然地去理解、诠释与体会,在这过程中参与促成,别人帮助你,你也帮助别人。在整个华人文化传统提这个问题时,一定是不离家庭的。我认为,最重要的教育就在家庭,我们现在的教育之所以不好,家庭教育是一个最严重的问题。我常提“教育三要素”,好像植物成长三要素“阳光、空气、水”,“阳光”是家庭教育,“空气”是社会教育,“水”是学校教育。没有阳光,没有空气,猛灌水,根就烂了,这里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儒家强调家庭这个脉络,“人”的概念是放在一个网络里面,是放在一个可以yīn@②yūn@③调节生长的脉络下来看待你自己。“自我”的概念不能与外在事物分离开来,不能先把自己孤立起来作为一个认知主体去认识这个世界;而是人和家所形成的一种情感互动的关联,生命的互动关联。我从这样的一个场域来说明自我,可见华人的“自我”概念,与西方特别是近现代以来的“自我”概念有很大不同。

这就牵涉到当我们展开心理辅导的时候,自我如何安顿的问题。通过一个什么样的方式来安顿自己,就儒学来讲,有几个层次来安顿自己,从家庭的脉络,亲情的脉络,跨出去在社会里头,仁跟义,人跟人,社会跟社会之间的互动感通。社会上人跟人之间的一种忠诚与信义的关系,这样形成一种新的朋友群。除此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是,儒家认为人跟天地造化亦有一种冥契的关系。所谓“默契道妙”,就是宇宙造化之源,跟我们内在的心性,两者有一种同一性,所以只要我们做深刻的内省活动,就可以企及那个宇宙造化之奥妙。

因此,儒学由几个层次来安顿自己:从家庭到社会,到宇宙造化之源。当然,儒学还有一个“生命资源”是来自于整个历史记载所形成的典型。所谓“古道照颜色,典型在夙昔”,而这些典型通过一大套的语言文字符号系统,成为一整套文化教养,成为我们这个族群生命中最重要的一个资产。儒家将之落实,而形成一套统系,把宇宙造化之源的那个价值本性跟整个人的传递连在一块,名其为“道统”。

“道统说”对于儒学来讲,是一个历史的根源性力量。至于溯及到宇宙造化之源,谈到天理,谈到天道,谈到天命,那是一个宇宙造化之源的奥秘,是一个神秘的力量。另外回溯到自己内在的良知本心,以良知本心来说,这是内在心灵的力量,从而在心灵的力量,到历史道统的力量,到宇宙造化之源的力量。“天道论”、“道统论”、“良知学”,这三者是儒学所不能或缺的三个面向,它们构成一个非常重要的整体。认为人活着,是活在世间的实存脉络之中。当他们谈到自己时,一定放在这样三个脉络里面,要问是否对得起天理、良心、古圣先哲;并且把古圣先哲连着自己的列祖列宗说,还有整个历史哲学的一个道统,这种思维向度会促使个体在思考问题时更为深思熟虑,人生在世,就要担当社会责任,如此才能获得生命的意义。当然,如果没处理好,也可能会被层层罗网束缚。

2.道家:尊道贵德、兹俭虚静、自然无为(慈)

道家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跟儒学显然不太一样。儒家将人放在血缘性的纵贯轴里,一谈就谈五伦,后来又在帝王专制时代谈三纲。道家认为儒家太繁文缛节,故认为要回溯到真正的源头,这个源头就是宇宙造化之源,就是大自然。道家认为人应该回溯到这个源头。回溯到整个自然的场域里,把人在那里放开,人不必被太多语言文字符合系统所形成的文明所限制,因为文明造成另外新的遮蔽,造成文蔽,所以应该把文蔽解开,放在大自然里。大自然里反而有一个“自然之明”存在。所以人的问题常常是因为人文这个“文”太过而造成的麻烦,所以必须把这个文饰所造成的异化、疏离、遮蔽解开,让人回返到原先自然无为的状态,一个自发的、和谐的秩序。

道家认为,天地人我万物所形成的这个场域本身就拥有一个自发和谐的次序,人不应去破坏这个次序,而应该去参与促成这个自发和谐的次序。我们从《庄子·逍遥游》中许由与尧的对话可以看出,道家强调作为一个人,最重要的不是在世间建构什么伟大,而应该是放到这个自然里头去求,去跟自然浑而为一,很真实诚恳地活着。

老子强调“尊道而贵德”,这里所强调的“道德”其实就是“自然的生长”。“道生之,德畜之”,“道”就是总体的根源;“德”就是内在的本性。道是总体,而回溯到自然上谈,也就是自然大道、自然的总体。“道德”就是天真的本性回到自然的大道,而且人人都有天真的本性,如果我们的整体根源调理得良好,那么每个人内在的本性就自然获得良好生长。

儒家非常强调“自觉”的重要性,而道家则强调自然和谐所隐含的一个调节性力量。举个例子,儒家可能一直强调你必须要反躬自省,你要做一个具有自由意识的自律人;而道家则言,你如果活在一个场域之中,这个场域是隐含着一个自发的和谐秩序,恰当地面对这个秩序,与之浑而为一,你的生命就在这个自然而然的过程里得以安顿。道家着重的是人的生命的真实生长,是从整个场域去思考的,认为万物的存在都是人们经由一个话语系统去制定以后所形成的存在。任何存在都经由人们话语系统的介入,经由一种主体的对象化活动之后,使得对象成为决定的一个定象。在这过程之前,对象都应该跟我们的生命浑而为一,都是无分别的,归本于无的状态。道家认为,人间的美丑善恶是非等一切价值判断,都是人们通过一套话语系统去论定,而在还没有论定以前,通通可以把他解开,还归到一种存在的真实。

道家强调把那个名取消掉,回溯到地个真实,而儒家是要审定那个名到底是怎么回事,然后经由正名的活动去求那个实,即“正名以求实”;而道家是“去名以就实”,去除名而回溯到实本身。道家认为最真实具体的东西来自于我们生命内在,而不是一种外在符号系统介入的论定,所以道家强调场域的思考。

所以道家思考问题用negative的思考,否定性思考、负面的思考,回答问题、思考问题,道家不一定是vertical,而是horizontal,是平面的,水平性的思考,他很清楚你所给出的问题只是一个向度,而关联的问题可以有不同的向度,所以道可能不被你给出的问题所限制。这一智慧非常重要,若运用在我们日常生活上是很受用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为别人所给的问题限制住了,但道家就不这样,他从另外一个角度去思考这个问题,而不会被现实既有话语系统所形成的那个价值论断限制住,他跨出去了。道家认为,惟有正视最真实的存在状况,从这里作为整个生命起点,这叫做“认命”的哲学。在道家思考里面,认命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认命才能够再造新命”。认命不是消极,认命是比抗命还来得积极。华人几千年来受了许多苦难,但有道家这样的一个思考,就能给人以精神慰藉,保存实力,从自己真实的存在状况出发来处世,才能更好地开启新生,获得人生的意义,实现人生的价值。

道家启示人们不要用一种单线式的方式来思考问题,而必须放在一个场域之中,放在天地人我万物通而为一的“圆环性的思考”(circularthinking)里面。这不同于任何一个话语系统最常有的单线性思考的价值论定,而是通过圆环式的思考方法,将这端的A(善)和那端的非A(恶)所形成的矛盾两端拉在一块,发现原来善和恶是同一个点。因此,对于恶,要用善心、慈心去对待,“善不善,是之谓德善”。对于不善,你以善对待之,才是真正的善,因为“善”跟“不善”,只是一个圆环的同一点拉开做成两端。所以他常用这样的思考来把很多问题消解掉。他把人间事情很多的苦乐,把很多的是非、美丑、善恶、相生相待的状态一一讲明解开。

正因如此,他能真正正视存在的真实是什么,所谓存在的真实是天地人我万物通而为一,一种真实的,来自于内在的一种彼此感通,这是一种爱,道家称之为“慈”。只要每个人的心不被外在纷扰事物拉走,清虚而宁静,慈心就会长出来。他强调“尊道而贵德”,只是回溯到那个场域,场域源头有一种自发性的力量,自发性的力量会源源滚滚,沛然莫之能御地发挥出来,成为你内在的本性。

相对于儒家谈“孝悌人伦,仁义为教,道德创生”;道家强调的是“尊道贵德,慈俭虚静,自然无为”。儒家强调人跟人之间有一种真实的互动,来自生命最深沉的那种爱与关怀。道家仍然强调这点,但他认为这是自然而生的一种慈。道家强调慈,儒家强调孝,强调仁,孝顺父母跟慈爱自己的子女最大不同就是,慈爱子女是自然的,而孝顺父母是自觉的。道家认为要好好护养内在的慈心。将慈心好好地施展开来,真实的爱之生长和养护是非常重要的,这点儒道有共通之处。只是儒家强调在人伦教化这边,而道家强调要归返自然。如果我们把儒道连在一块说,其实人伦教化就必须归返自然,不然人伦教化就会僵化了;而道家的归返自然也必须要通过人伦教化来实现,要不你的归返自然就变成一种无政府主义或虚无主义。

3.佛家:悲智双运、涅pán@①寂静、缘起性空(悲)

如果我们说,儒家强调“挑起”,道家强调“看明”,而佛教则是强调“放下”。佛教强调放下,是通过非常丰富的哲理,阐明一切存在的事物是空无的。认为任何一个存在之为存在,其实都和我们心灵意识有密切的关系,由于我们心灵意识的活动,能够及于物,所以才能够使得那个事物能够成为物。如果我们心灵活动回到自己,我们心灵意识和外在事物回到一个浑然为一的状态,这就是“空无”、“自在”的状态,也就是所谓“境识俱泯”的状态。

这个“境识俱泯”的意思是说:外界和心灵意识两者一起浑合而无分别,就是一个“归本于空”的状态。归本于“空”和“真空”连在一起,真空才有妙有。佛教一方面通过了心灵意识的分析,说明一切存在是空无的,通过缘起法,用缘起的方法论来说明一切存在是空无的。“缘起性空”这个词是说明通过缘起法,来说明一切存在事物本质上是空无的。事物成为存在的过程是经过一个从“境识俱泯”,到“境识俱起”到“以识执境”。当人们经由修行方法、体验的功夫,让意识活动回溯到自己本身,这时候意识对于外在事物不起贪念执著,不起一个对象化的执著,让事物回到事物本身,让心灵回到自己本身。如此心灵与事物是一体而不分的状态,一个寂静的状态,一个真实的存在,就是所谓真如的存在。这样的存在,生命就不会被原先的执著所连带而起的欲求、贪婪及种种染污烦恼所控制。

佛教讲求“般若智”。般若智的意思就是“能够观空的智慧”,具有一种把外在事物能够洞察其存在为空无的这样一种智慧。这样的智能你能够达致的话,那么任何一切人间种种烦恼,皆为空无。你与万物之间本无差等,既无差等,应为同体。所以在这种状态之下,人跟人之间,人跟物之间,人跟宇宙万物之间,一切皆为空无,这叫“真空”。就此空无来说,就心灵意识来说,是处在一个透明没有执著的状态,也因此使得山河大地万有一切如其本然,自在自如,这叫“妙有”。在佛教来讲,在这种状态之下,人由于能够把心灵意识的各种执著杂染彻底放下,这时候反而会从内心里头升起一种“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意向出来,因为“心、佛、众生,本无差等”,最后是通同为一的。

佛教的悲心是回溯到源头,重新在那里体现,这点跟儒家有某些类似的地方;但不同的是,儒家要去说宇宙造化之源为何,而佛教不说这个东西。简单地说,儒家要谈本体论、宇宙论,佛教不谈。佛教要的是治理人世的创伤,要治理人的病痛,人的烦恼,而不必老去问那烦恼是从何来的,不必老去问那创伤是如何来的。依佛教看来,人们要去了解那创伤、那烦恼,它的特质何在,该如何去解开这个烦恼、这个创伤,根本不必去做一个形而上的历史之源的追溯。这是很重要的一个提法。佛教认为一切的烦恼与我们心灵意识的执著有密切关系,跟生命里头隐含着内在的无明,以及自古以来所累积的业力,与这个疑惑、业惑有很大的关系。所以必须通过一个修行的过程,通过一个实践的过程来克服。

最终的克服就是佛教所说的证得涅pán@①,你的外境跟你的心灵意识回到一个涅pán@①寂静的状态。佛教这套思想给我们一个很大的启发,也就是当我们面对任何一个艰难困苦的时候,我们应该好好去了解烦恼的特性是什么,这个特性很可能就是因为我的心灵意识的执著,由我这个执著带来了我的贪取、占有、利益等;因此把我团团缚住,故应该把我内在的那个心灵的执著解开。如果把心灵执著解开以后,那才有一个真正复原的可能。这给我们很大的启发:惟有我们真正能够怀有同情跟慈悲之心的时候,我们的智慧才能够好好地展发出来。

这里所说的“智慧”有两层,一个就是连着我们的慈悲而去想:我们怎么去帮助别人;而这重要的是建立在一个基础上:我怎么样解开我自己内在所执著束缚的痛苦。佛教在这方面有独到的治疗效果。

我们简单地对儒、道、佛的异同作了一个简单区别。我们说佛教“悲智双运,涅pán@①寂静”,而基本的意义则从“缘起性空”说起,如果用一个字去谈佛教的根本义理的话,我们说是慈悲的“悲”字。

二、儒、道、佛与“意义治疗”

1.儒家提出了人伦教化的落实,并强调了主体的自觉性:“我,就在这里”。

儒、道、佛和意义治疗的关联可以从哪开始?我们刚说了儒家提出了人伦教化如何落实,而儒家强调主体的自觉。儒家的资源强调通过家庭一直扩散出去,我觉得这即使到了21世纪的现在,仍然是值得重视的。在教育上仍然是值得重视的,因为惟有在家庭才能够长养出我们真实的爱与同情。家庭最重要是亲情,亲情是最自然的,因此家庭是人伦可以培养出来的地方。除了家庭,没有其他地方更适合培养人伦。从人伦之爱的教养,我们才有办法真正长成主体自觉之爱的能力。

这主体自觉的爱的能力,在儒学来讲,重点在于“怵惕恻隐”,这是来自生命深层的不可抑制的真情。这并不是如同康德哲学意义下道德的无上命令。康德哲学意义下所说的道德自觉,主体的自觉,道德无上命令,他背后是放在一个“社会契约论”的传统之下说的,儒学却是放在一个亲情伦理下说的,这有很大的不同。儒学的重点在于真情实感的仁,在于“怵惕恻隐”之仁,追溯其源,这不是道德的法则,而是道德的真情,这道德的真情是从家庭中陶养出来的。儒家认为你陶养的这个道德真情,扩而大之,就能展开所谓仁义之教。这个主体的自觉落在我们的教养过程里面,我们可以提醒自身。我们面对任何问题的时候,我,这个我是什么样的我呢?是一个具有可以上通于道,契及于造化之源,而且可以尚友古人,与那历史之源的典型相结契,并直契于自家内在心性之源。这个“我”,“就在这里”。

当我进到这个世界,我就在这里,每个“我”都是具有“古往今来”,通“死生幽冥”能力的我,“我”就从这里开启。当你坐下来反省的时候,把自己放在一个理想的情境,通古今,溯其本源,而且放在一个家庭脉络、历史架构之下,这个时候你从这里开始,作为我们主体自觉的一个起点,这就是以前宋明理学家常谈到的“一念警策,便觉与天地相似”。“当下一念”,警策之心一起,你就深深地从自身自觉到自己和天地合而为一的。这个时候内在里头会生出一个力量来,这在阳明的哲学里面是很清楚的。他就把它变成这样一个说法:“知行合一”。在阳明的说法里面,“知”是来自于内在的本心良知,这本心良知就是一个内在不可自己的实践动力,推而扩充之,在当下起念时,我那个主体自觉,就会有一个很强的力量,好像来自一个神圣的讯息,在这意念指使下,你觉得该当如此!你应该护养它,马上去实践它。这在儒学里头强调“我,就在这里!”它所生起的力量是来自于宇宙造化之源,那么宇宙造化之源就是内在心性之源。那么内在心性之源其实可以跟你现在生活的场域形成的一个约定,譬如说你跟你的家人约定,你跟你自己约定,这是一个主体自觉下的承担。

2.道家开启了自然天地的奥蕴,并点示了场域的和谐性:“我,归返天地”。

道家开启一个自然天地的奥蕴,并点示了场域的和谐性,所以用一句话说就是“我,归返天地”。道家谈问题时,不是一个主体自觉式的承担。它想到的是放在一个场域里头去思考。所以当它做完一件事之后,它能够彻底地退开。这就是“为而不有”。因为它只是这个场域里头的一渺小分子。所以他开启一个自然的天地奥蕴,它相信自然有一个常理常道,不应该被破坏。我们应该恰当地去顺而成之,顺承它,让它好好地成长。整个场有一个和谐共生的可能,从道家的思考,我还有另外一种提法,就是“归返天地”。

当你想到“我”的进修,这个“我”和其他众多总体形成的我,你要作为一个实践的起点可以,可是你必须把它放在这个场域下去理解它,才不会勉强。道家不强调勉强,儒家强调自觉,在自觉底下该勉强就要勉强。道家认为进到儒家这一层以前,或者进到儒家这一层之后,我们都必须回到一个“自然”的状态,方得苏息。进到儒家这一层以前,你还没有面临问题以前,你必须“致虚守静”,用谦虚而宁静的心境,去理解诠释这个世界,让你恰当安顿在那里。当你自觉承担去做了什么事之后,你要能够看透、放下,回到原来的你。譬如说,你对社会的贡献越多,你的名衔越多,你要能够拿掉名衔,而去正视你自己,这是道家的方式。

儒家强调“承担”,道家则强调“看淡”,就道家来讲,这是可以和儒家放在一起来理解的,也就是当你恰当地理解场域之和谐有其恰当的自然力量,你那主体自觉将会更轻易地开启,而当你主体自觉轻易地开启落实之后,主体可能导致的执著性也会更轻易地放下,所以“儒”和“道”,对中国古代知识分子而言是两者兼而修之的。

3.佛教深化了意识层次的分析,并廓清了意识的透明性:“我,当下空无”。

佛教传入中国,对中国文明最大的贡献是深化了意识层次的分析,廓清了意识的透明性。佛学强调意识回到意识之本身,对纯粹意识本身是没有任何杂染的,它涉及存在事物,它是没有执著、没有染污的。在这种状态之下,当我们能够透过这样一个诠释解析的活动,这个“我”可以没有任何干扰,这时是一个融入无碍的我、空无的我。“我,当下空无”而到一个真空的境地,让其他的存在事物,烦恼如其烦恼,智能如其智能本身。当烦恼如其烦恼彰显时,佛教讲这里就有一个来去自如,佛教讲如来就是来去自如,来而不来,去而不去,这就是来去自如。由于彻底地放下,生命显得彻底从容,因为没有挂搭与痛苦,而这时候会生出一种非常强的实践勇气。因为任何世俗的荣誉、世俗的名利乃至生死,通通干扰不了你;因为你回溯到自身,“我,当下空无”。做了深层的意识的解析阐释,我们真正看到“意识的透明”、“存在的空无”,进而“实践的如是”,如果而实践之,因此有一种很强的生发力量。

再者,这种力量是可以和儒家、道家连在一起说的,当你经由佛教深化意识层次的阐析诠释而洞察了自己存在的空无,回到当下空无的境地,也因此能归回场域的和谐与自发的@④造化之中,在这过程中,主体因之而自然自发自觉。我们或者可以这么说,当你病得很深的时候,就得经由佛教的“药”来调理,调理之后,让你回到一个“自然的天地”,因之而“主体的自觉”方得诞生。你的身心倘若一向是不错的,其实儒家当下主体的自觉很容易出现。儒、道、佛三者连在一起谈,儒家强调“主体的自觉”,道家强调“场域的和谐”,而佛教强调“意识的透明”,我们可以这样看待——佛教如同“药”,道家如同“空气、水”,儒家如同“饭”一样,健康的人其实有空气、有水、有饭,也就够了,在一个苦闷湮郁的年代里面,病痛难已的年代,就非得需要佛教不可。

结语:迈向本土心理辅导学之可能

儒、道、佛的心性道德思想蕴涵着丰富的意义治疗思想,其诸多语词概念跟现代西方的文化心理学、完形心理学如何能够接通,如何能够对话,我觉得这实在非常艰难,但必须要去做,我认为,弗洛姆、容格、弗兰克等都值得我们去重视,特别是容格,他的心理学受到中国的《易经》和道家非常深的影响,他怎么样从《易经》和道家的思想里,发展出自己的一套文化心理学、集体心理学,他又如何落实作为治疗之用,我们可以通过这样的路径重新去思考,我期待能够继续思考,促使我们的教育学、辅导学能够跟中国传统学问接通。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为般下加木

@②原字为纟加因

第8篇

    关键词:大学生 网络社会道德 失范 重构

    网络空间是网络技术带给人类的奇异礼物,它是一个技术范畴,就其本质而言,它是一个虚拟的空间(Cyberspace)。正是这一空间浓缩了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为人类开辟了第二个生存空间,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正如麦克卢汉曾断言的那样,“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环境。不过,在网络社会中,同样会出现网下社会或现实社会中存在的问题,诸如道德、伦理、侵犯等,而这些都归之于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名下。

    关于失范的研究,具有开创性贡献的法国学者马里·居友从失范的正功能角度去理解,而我们此处的行文逻辑则是从失范的负功能开始,因为我们是将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看成一个社会问题,是偏离了社会常态后的一种纠偏行为,而不是着重论述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对社会产生的有利影响。渠敬东在总结涂尔干失范观点时认为,涂尔干的失范概念是指一种与正常现象相对的反常现象,是一种社会状态。失范的本质特征是社会整合的病态征兆,是“社会在个体身上不充分在场”的结果。不难发现,失范始终与社会常态无法分开,偏离了常态且长期运行,便概之为失范。

    一、社会失范、网络社会道德失范

    在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之前,必须先探讨社会失范的涵义。所谓社会失范,一方面指社会的价值与规范体系产生紊乱而导致功能丧失,无法指导与约束社会成员的思想与行为,使整个社会秩序呈现无序化状态;另一方面也指社会成员违背主导的社会规范的行为。这里将社会失范的定义放开了,以免把那些可能是重要的失范现象排除在外。规范瓦解与行为越轨是理解失范范畴的两个重要概念。对于“失范行为”,及“行为失范”的解析,应当同行为主体及其行为活动本身联系起来,即失范是行为主体在其行为活动过程中所作出的偏离或违背社会规范要求的行为,这里的社会规范,既包括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等一般的社会规范,也包括规章、规程和纪律等组织机构的特定规范。行为失范的直观表现,在于行为主体的行为活动偏离了社会规范所预设出的“正常运行轨迹”。行为主体走向失范、作出某种失范行为这一事实本身,也可以折射出其在观念和认识上存在的一些偏失或缺位。

    网络社会源于以计算机为结点的“物的网络”与以人为结点的“人的网络”的复合。现实社会是网络社会的基础,网络社会作为现实社会的折射和反映,与现实社会共同构筑了当代人类社会。所以,网络社会仍然以现实社会中的人和人的参与作为核心要素来运行的。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某种程度上需要参照现实社会的社会失范,这也是不断强调社会失范的缘由之一。

    网络社会道德失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人的行为道德失范,它同时也是人的网络道德走向偏差的一种类型。它指的是网络行为主体违背了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和所应遵循的特定道德准则要求,在虚拟的电子网络空间里出现行为偏差,以及因为不适当地使用互联网络而导致道德偏差的情况。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行为是人作出的一类特殊的行为,它与发生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其他失范行为,并不存在本质的差异。两者之间的不同,无非是在发生的“场域”,和展现的形态上有所体现而已。所以,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参照系是网下的社会道德,以网下社会人的道德行为准则来要求网络社会中形形的上网者,当然包括大学生。

    二、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

    毋庸置疑,大学生是网络行为发生的重要主体之一,他们成为时代新技术和新科技的应用者和实践者,故而本文择选大学生群体来探讨网络社会道德失范,以期对整个网络社会道德失范起抛砖引玉之功效。网络社会孕育和催生了许多新的价值观念和伦理精神,重铸了当今社会的许多现代意识,如,自由与平等、信息与共享、互助与奉献、自主与创新以及开放与兼容等现代意识和伦理精神。自由与平等是网络社会的初衷,也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梦想和追求,网络社会一开始就是一个自由、平等和自治的世界,为人的个性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但是,网络社会滋生的大学生的道德行为却发人深省。

    李伦在《鼠标下的德性》中指出: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物质享受、交往便利和丰富信息的同时,网络行为“也带来了道德失范行为、网络犯罪、人情隔膜、情感危机、道德权威缺失和人性异化等问题。道德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网络时尚,困扰着网络文化的精神提升。信息崇拜、技术至上和工具理性导致人的价值取向的偏离。进人新世纪以来,人们开始清醒地认识到网络社会在给人类开拓生存空间、提供方便快捷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各种难以逾越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既有技术层面的,也有社会层面的;既有政治层面的,也有经济层面的;既有文化层面的,也有人性层面的;既有法律层面的,也有伦理层面的。本文探讨大学生的网络社会道德问题,主要集中于他们比较习惯的网络场域,即网络游戏、BBS论坛和电子商务等,从中总结出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的行为表现。

    其一,虚假信息与信任的缺失。在诸多BBS论坛中,大学生群体一般不会公布自己详细、真实的信息,他们以匿名人的心态公布虚假的信息,尤其是在高校BBS匿名版聊天时,这种论坛连ID账号都不再使用,每个人都是匿名的、陌生的,人处于最典型的“无标识状态”。这样,有了匿名性的遮掩,使很多信息者把BBS论坛作为发泄情绪、无聊信息和虚假信息的平台,诚信在这些大学生中荡然无存。大学生在BBS论坛中具有双面性存在,一方面在网络实名制要求下的BBS论坛,为获取一个ID,他们必须公布真实信息且相信别人也同样会真实信息;另一方面,在高校BBS匿名版中,他们却借匿名将信任置于不考虑之列,道德的窘境在信息的真实与虚假之间客观地存在着。

    其二,网络犯罪行为的增加和对人起码的尊重的消失。网络犯罪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或以此传播虚假信息从而达到占有他人物品的行为,这种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自从1994年我国发生第一例大学生张男电子邮件诈骗案以来,大学生利用网络技术盗窃和诈骗的报道屡见不鲜。如哈尔滨某大学三年级学生王某,因英语成绩始终不及格,便产生了用黑客人侵学校网站改成绩的念头。将“桂林老兵木马”程序植人到了所在大学的教务部网站中,将自己40余科成绩都改为80分以上。不仅如此,王某以修改一科大学生考试成绩要50元或100元的价格,先后为本校20余名大学生修改了成绩数据,共收取赃款13130元。大学生的网络犯罪使得彼此间起码的尊重荡然无存,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基础之一即尊重在网络社会中消失,并且进一步延伸至现实社会。

    其三,网络黑客的崇拜与网络麻木。对于网络黑客行为,很多人把它纳人技术分析行列,但是,网络社会只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所以,必须从社会与人性的角度去对待网络黑客行为。黑客行为起码触犯了社会秩序的基础即安全。“正因为它(即安全)是从正常人的原始本能产生出来的,所以它可以看成是第一性的社会利益。大学生对于网络黑客行为表示出的态度令人瞳目。

    2005年11月末,沈阳师范大学在沈阳市10多所高校中发起了“大学生网络文明抽样调查”,将3000份调查问卷发放到沈阳市的部分大学生手中,参与调查的包括沈阳师范大学、沈阳药科大学、辽宁大学、东北大学等各年级的大学生。调查问卷涉及的问题除上网时间、上网喜好等基本情况外,还毫不避讳网恋、网络黄色网站、网络黑客等敏感话题。关于网络黑客的问题,表示崇拜网络黑客的被调查者竟占到74.3 %,但同时也有88.3%的被调查者清醒地认识到,这是一种网上犯罪,侵犯了他人的利益。分析一个群体,关键是看其所行,而非看其所想或所说,网络黑客在大学生中制造的崇拜氛围已经在大学生的行为模拟中表现得十分清晰,而网络黑客作为一种危害网络社会基础的行为,大学生对其表现出的崇拜恰恰说明了大学生人文素养的缺乏,网络麻木。

    三、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策略选择

    解决网络社会道德失范必须与现实社会道德联系起来,因为网络中的行为个体扮演着双重角色,即身份制的人和匿名性的人,只有将两者统一起来,才能更好地解决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失范问题。既然网络行为仍旧是人的具有社会性的行为活动,那么,无论是在网上还是在网下,人的行为活动都应当遵循一定社会规范的要求来加以展开。

    网络社会伦理问题的形成虽然有其十分复杂的原因:既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文化方面的原因;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既有人的因素,也有物的因素。但其关键还是“人”和“信息”的原因,其实质则是信息权利的异化问题。“互联网的最大成功不在于技术层面,而在于对人的影响。”由网络技术衍生的一切问题既源于人又必须依靠人来解决。鉴于此,规范大学生网络社会道德的诸多策略选择必须围绕个体大学生和群体大学生两个层面展开,具体策略表现为强化技术设置、注重个体建设、延伸高校引导、规范网络法律的警示与制裁功能等四个方面。

    1.强化技术设里。

第9篇

【关键词】助人能力/道德教育/道德教育边界/教育的道德属性

助人是一种美德,也是对人的能力的一种考验。在生活中,我们总会碰到这样那样需要帮助的人:一个小女孩在路边乞讨、一个男孩在水里呼救、一群受灾的农民衣食无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我们想帮助他们,想赶走他们的痛苦,增进他们的快乐,可是,我们有足够的能力吗?在教育中,我们教导学生要乐于助人,看到他人有困难时要有主动帮助的良好意愿,做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然而,我们的学生是否具备足够的能力呢?

一、助人需要哪些能力

助人是需要能力的,助人者要在主动活动中将自己的知识、智慧、能量传递给受助者。但帮助他人需要哪些能力,则是由助人活动所处的具体情境决定的。帮助他人的前提,是他人正处于某种困难状态;帮助他人的方式,是由他人的特定困难所决定的;帮助他人所需要的能力,又依据所选择的帮助他人的方式而确定。困难情境不同,困难类型不同,助人方式不同,助人者所需要的能力也因而各异。

笔者尝试设计几种帮助他人的情境,据此对“助人需要哪些能力”展开分析。

情境一:

一个小男孩穿着破烂的衣服来民生家讨饭。民生拿给他一个馒头,小男孩高兴地走了。

情境二:

隔壁的孤儿生活无依无靠,民生决心解决他长期的温饱问题,可是田里的收成现在只够自己糊口。于是,民生更加勤奋地种田,顺应气候调整种植结构,每天起早贪黑地干活,终于提高了收成,可以抚养这个孤儿了。

情境三:

民生知道镇上穷人很多,而如果能够改善大片荒地的土质,这些人的生活就不成问题了。于是,民生潜心研究土壤改良的技术,反复试验,终于成功了。镇上的穷人都因此而解决了基本的生活问题。

情境四:

民生希望将研究成果推广到其他地区,帮助更多的穷人,但遭到人们的怀疑以及一些机构的阻挠。于是,民生一方面扩大对成果的宣传,另一方面求助于地方政府,终于得到地方政府的认可,新技术可以广泛应用了。

在这四个情境中,主人公民生(化名)进行的社会活动都可以归属为助人活动,但不同情境中的活动有着显著的差别。情境一中,为帮助解决一个小男孩(受助者)的一顿晚饭(需助困境),施助者民生发出的施助行为是赠送一个馒头,这一行为对施助者的能力要求是很低的,只要主人公具有起码的思想能力(能够记得馒头放在什么地方)和行动能力(能够取出馒头、走到小孩面前),他就能完成这一助人活动。情境二中,为帮助解决一个孤儿(受助者)的长期温饱问题(需助困境),施助者民生发出的施助活动是提高自家收入,向孤儿提供长期抚养。这一活动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包含了长时间的努力,并且施助活动对施助者的能力要求大大提高——施助者必须具备健康的体魄,以胜任繁重的农业劳动;丰富的天文学、地理学、化学等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知识,以提高农业产值;懂得如何操作现代化农业机械;善于量入为出,协调家庭的各方面开支。施助者只有具备这些能力,才有可能真正完成这一助人活动。情境三和情境四的难度依次递增。情境三中,为解决镇上许多穷人(受助者)的温饱问题(需助困境),民生采取的施助行为是通过研究改善土质,提高全镇农业产值。施助活动对施助者的能力要求在第二种情境基础之外,增加了“系统全面的化学、生物学等农业相关知识”和“胜任农业实验研究的能力”。情境四中,为解决各地穷人(受助者)的温饱问题(需助困境),民生采取的施助行为是通过宣传与游说,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各地农业产值。施助者不仅要懂得技术开发,而且要能够与人沟通,通过社会交往争取别人对自己的支持。笔者将这四种情境表解如下,见表1。

如果我们将这四种情境看作众多助人情境的代表,我们就会发现:助人是需要能力的,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施助行为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需要长期努力的;助人不是简单的机械活动,而是要求施助者具备相应的(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当发达的)知识、智慧与能力的复杂活动。

二、道德教育的边界何在

学会关心,乐于助人,一直以来是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而当我们考察了助人的能力要求之后,一个长期以来被忽视的深层问题就浮现出来:助人是需要能力的,道德教育是否应该关注学生助人能力的培养?

在教育中,家长、教师习惯于培养儿童的助人意愿,而忽视助人能力的培养。似乎只要有了良好意愿,就一定能取得良好效果;或者,只要有了良好意愿,不管施助行为是否成功,都是值得提倡的好事。然而,事实上,仅有助人意愿而没有相应能力,不但于事无补,而且可能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伤害,如,不懂得救火知识的儿童跑去帮忙救火可能会使自己葬身火海;对机械操作一知半解的好心人的指点可能会导致生产事故,“好心干坏事”、帮倒忙的事情是很多的,而且绝大多数与施助者的能力不足密切相关。

阻碍教育者认识到助人需要能力这一问题的直接原因,是教育中将所倡导的助人限定在较低层次,对人的能力要求很低。我们教导学生把食物分给同学,把文具借给同学,把公交车上的座位让给老人,在这种捐赠之类的助人活动中,助人只是举手之劳,态度决定一切,只要有良好意愿,就能帮助他人脱离困境。当前社会中所提倡的助人大多也属于此类:捐资助学,捐助灾区,把宝贵的评优指标、住房指标让给更需要的人。尽管这些活动都意味着施助者自身利益的削减,但这些资源都在自己掌握之中,转让其中的一部分并不需要多少体力、智力和能力。当我们将视野扩展到社会中纷繁复杂的生活困境与助人情境时,我们就会知道助人所需要的绝对不仅仅是良好意愿:让一个位子给老人是容易的,而想使所有乘坐公共汽车的人都有座位坐,就足够交通局长用尽毕生的精力,而且不仅仅是交通局长的事;抢救落水儿童对专业救生员来说是容易的,但一般人必须要有熟练的游泳技能和充沛的体力才能胜任。

认识到助人的丰富与多样,承认助人行为对施助者的能力要求,道德教育就必然要面对一种边界的选择。在我国传统的教育思路中,道德教育与学科教学是截然分离的:人们将道德教育的职责限定为将社会所认可的道德规范、道德准则和道德理想传递给学生,由此,学校道德教育工作仅关注学生的思想倾向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的亲社会意愿,而不关注学生的能力、智慧发展;培养多方面能力,则被视为学科教学的责任,与道德教育无关。然而,能力的发展恰恰是与道德成长不可分割的。既然承认助人是需要能力的,我们就不能在课堂上空洞地片面地强调关心他人的良好意愿,也不能在教育安排上将意愿培养与能力培养割裂开来——设想用每周两节课来培养良好意愿,用其余的课时来培养各方面能力,也是一种不合理的设计,因为这样就将德育课教师置于一种空洞说教的尴尬境地。

助人是需要能力的,其他德目如负责任、诚实、守信、勇敢等也是如此。既然这样,道德品质培养与能力、素质培养就融合为一而非彼此独立了,道德教育相对于学科教学的独立边界也必然要消解。学校教育因而成为道德教育与学科教学有机融合的整体:学校教育要把儿童培养成为一个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人,这个有益的人不仅要有良好意愿,而且要有实际的服务社会与他人的能力,由此,学校教育就要培养儿童的良好意愿与多方面能力,意愿是亲社会的、服务社会的意愿,能力是亲社会的、服务社会的能力,意愿培养与能力培养在学校教育的全部时空中

都同时在场,教育因而成为德(品德)、智(智慧与知识、活动能力)、体(良好体质)和谐发展的过程。

三、道德教育与教育的道德属性

如果取消了道德教育与学科教学的边界,那么,我们如何理解道德教育呢?道德教育是否因此而受到忽视,青少年的道德修养会不会因此而大幅度下滑?要全面理解这些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讨论道德教育的本质。

首先,道德教育本来就不是学校教育的独立部分。尽管在学校中“德育工作”的提法相当通行,但教育学研究向来不支持这种将德育单列的做法,因为:(1)在学校教育的全部时空中,学生的道德成长都在进行;(2)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构成学生道德成长的环境,都对学生道德成长发生影响。因而,在研究者所提示的道德教育设计中,道德教育已然挣脱了传统的边界,转而与学科教学和学校生活融为一体。

其二,生活德育论对道德教育的理解仍然仅考虑学生的意愿培养,而未考虑学生的能力培养,因而是不全面的。生活德育论作为新世纪道德教育理论的代表,突破了传统德育论的边界,将道德教育考察推展至整个学校生活。研究者具体分析了学校中的人际关系、时间安排、空间组织,要求学校教育的全部过程体现尊重、平等、关心等原则。然而,生活德育研究者并没有很好地考虑道德行为与个体能力的关系,在论述中也仅关注了教师、学生对规则的遵守,而未考虑合乎道德的行为(如助人)对个体能力的要求。因而,在生活德育的论述中,道德教育目的与学科教学目的被视为教育的不同目的或教育目的的不同领域,道德教育仍然是狭隘的。

其三,道德教育的实质是教育的道德属性。如果我们不再将道德教育的范围限定于遵守道德规范,而是考虑到合乎道德的行为对个体的全面要求,就应该承认道德教育的实质涉及学校教育的定位和根本属性。在一个和谐的社会中,学校教育承担着为社会发展培育新人的使命,教育的目的是把青少年培养成为对社会发展有益的人,即青少年要有发达的亲社会情感和全面的社会行动能力,能够在社会发展中扮演积极角色,推动社会发展。这种教育目的其实也可以被看作为一种道德教育的目的:学生不仅要有关心他人和帮助他人的良好意愿,而且要有相应的知识、智慧、行动能力以及健康体质。基于良好意愿培养与社会行动能力培养相统一的新思路,学校教育在总体上应该成为一种合乎道德的教育,一种培养真正合乎道德要求、能够推动社会进步的人的教育。而在这种道德的教育体系中,学生将发展和谐的道德意愿与社会行动能力,具有一种更全面的道德人格。认为“取消道德教育的独立性会带来道德修养的滑坡”的担忧大可不必。

【参考文献】

[1][美]杜威著,赵祥麟等译:《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人民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