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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本文总结了关于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的研究。国外方面,该创新始于20世纪80年代。国内的研究较少,才刚刚起步,但近年来,也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关注。
一、国外研究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两部门的垂直合作属于典型的金融创新,该创新发生在20世纪80年代。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金融市场的专家和政策制定者对非正规金融带有偏见,认为非正规金融服务太窄、零碎和无效率。
bouman(1977;1979)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研究和俄亥俄州立大学农村金融小组,就发展中国家对私人和机构性的非正规金融中介的许多诽谤给予了纠正(adam,1977;adam和ladman,1979)。adam和fitchett(1992)、bhatt(1988)提出,适宜的非正规金融市场,作为金融服务项目创新的一种来源,能够服务于穷人金融的金融需求。20世纪80年代起,有意义的努力是将非正规金融机构结合到正规金融项目中去。例如,马拉维的lilonwe土地发展项目、津巴布韦的储蓄发展基金会、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印度尼西亚的phbk(连接银行和自助小组的项目)等。fuentes(1996)的研究为通过直接的补偿计划把货币放贷人和银行联系在一起,货币放贷人的工资随着贷款的偿还而变化。研究还表明,治理乡村生活的规范和准则有助于约束人可能的策略行为,从而帮助金融机构。varghese(2004)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考察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筛选、监督和状态核查问题以及执行问题,通过对银行自己发展发放贷和银行与非正规贷款人联结起来发放贷款所得的收益的比较,得出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联结的激励相容条件。条件表明银行应当根据货币放贷人的机会成本和信息贡献补偿货币放贷人。
二、国内研究
左臣明,马九杰(2006)提出在农村金融抑制背景下,要正视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关系,前者有成本优势,而后者有信息优势。正式提出将二者连接起来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设想。
武翔宇(2007)在综述中总结道,正规金融机构与非正规金融机构有三种联结模式。第一、正规金融雇佣非正规人,如私人放贷者、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或小额信贷机构等,由其代为筛选、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非正规人贷款的条件、佣金水平等由正规金融决定。第二、转贷。即正规金融向非正规机构贷款,非正规机构再将从银行所得到的贷款转贷给农村借款人。非正规机构向农户贷款利率、贷款条款等不受正规金融干涉。第三、正规机构隐含的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如正规金融通过“信贷配给”来利用非正规金融的信息,非正规贷款人通过提供贷款给非意愿违约的好借款人,使其能继续获得银行贷款,并与其共享未来的盈余。并说明了金融联结的两个主要研究方向:联结条款的设计和联结的效果。并通过构建模型,研究了银行雇佣乡村中介筛选和监督借款人以及回收贷款时补偿方案的设计。提出我国农村可能作为联结中介的主体有以下几种一是金融类乡村中介,如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区发展基金、信贷协会、互助会等;二是村庄资源如村庄的供销社、卫生所、村干部等;三是生产性的组织,如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四是非政府组织。
邵兴忠(2008)以浙江省为例进行了正规金融和民间金融的对接研究。提出了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他认为,垂直连接主要有三种方式:正规金融与专职放贷者的连接:正规金融与捆绑信贷(商品信用)的连接;正规金融与小组金融(合会、小额信贷)的连接。
杨福明、黄筱伟(2008)以温州为例,通过实证研究,证明了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具有相互影响、相互补充、相互协作的关系,并将其定义为协同性。从金融生态的角度出发,认为这种协同性是金融生态体系自我调节机制发挥作用的结果。主张把民间金融看作是金融生态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生态主体,在对民间金融的改革和规范过程中,要考虑金融生态环境因素的影响。
吴成颂(2009)提出了我国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进行水平连接和垂直连接的几种模式构想,在相关的制度安排上建议让非正规金融合法化、加强金融监管、完善服务体系。在制度安排上提出,以利率是否符合民法所要求的不超过商业银行贷款利率4倍为标准。只要合法的放贷者和金融小组就近简单备案,就可以进行放贷活动,以实现垂直连接。
刘杰(2008)对垂直连接的前提条件、效率、可行性进行了完整的理论分析。并得出结论。认为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互补”关系是实现“垂直连接”的前提。并找到了影响“互补”关系形成的相关因素。另外,“垂直连接”的效率与农村信贷市场的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有关。非正规金融市场结构既有可能形成竞争也会造成合谋。竞争的局面是“垂直连接”所愿看到的。进一步放宽假设的情况是,我国大多数地区非正规金融表现为垄断市场结构特征。“垂直连接”的剩余可能会被垄断者完全占有,但同时加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其代价是加剧了农村的不平等。而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农业龙头企业是非常重要的非正规金融垄断组织形式,而这些组织并不会完全占有剩余,所以应当被视为“垂直连接”的重要参与主体。总之,“垂直连接”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是可行的,但是这种可行是有条件的。因而在实施过程中应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立各自的政策预期,不能搞一个模式。农民组织化程度越高,商业化程度越高,“垂直连接”越有效。
万川川(2010)以辽宁农户家庭为例,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存在着协同效应,两者通过‘垂直连接’是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构想我国农村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垂直连接’采取的模式,认为我国正规金融可以考虑跟商品交易互联以及和自有资金放贷者和金融小组的合作。
参考文献:
[1] 武翔宇.我国农村金融联结制度的设计.金融研究.2007
论文关键词:非正规金融制度经济学双层制度安排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关键词:民间金融;二元经济结构;发展
中图分类号:F832.35 献标识码:A 章编号:1003-9031(2006)09-0050-04
一、问题的提出
民间金融是自发形成的,属于正式金融体制范围之外的,个人与个人、个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或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筹借活动,基本上没有被纳入国家金融管理机构常规金融监督管理系统的金融活动。按照Mckinnon和Shaw的金融发展理论,非正规的传统民间金融是一种落后的效率低下的融资安排,是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表现。[1]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部门间生产函数与劳动生产率的差异或区域间、区域内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等原因导致的经济两极分化现象。[2]这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经济领域的一个典型特征。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国家,先进的现代部门和落后的传统部门并存,城乡差别大,东部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地区差异显著。金融组织和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不断适应实物经济部门的需要和发展,为实物经济部门提供服务,对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要改变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金融的作用不容忽视。
我国的民间金融过去一直是政府限制的对象,但多年来始终存在,且近几年趋于活跃,规模不断扩大。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进行了实地调查,测算出2003年全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在7400亿元至8300亿元之间。[3]200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了2004年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肯定了民间融资在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紧急支付和民营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求中发挥的积极作用。我国东部和东南沿海地区,相对于中西部地区具有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当地的民间金融发展也很迅速,规模大且发达程度高,通常被看作是民间金融的典型代表地区,温州地区更被称作是“民间金融之乡”。这是否说明民间金融市场与经济增长存在相关性呢?民间金融的发展是否可以对改变我国的二元经济结构发挥作用?本文正是基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的现状,试图从民间金融与二元经济结构之间的关联出发,对民间金融发展的作用进行分析,探讨民间金融的定位和今后的发展与规范问题。
二、二元经济结构下民间金融的兴起
二元经济结构是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其经济的二元性在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政府为了能迅速集中国内储蓄资源支持国家发展规划,利用组建起来的国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来“泵取”社会资金,流向政府支持的产业部门及企业。
另一方面,分布广泛的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个体经济的融资需求却得不到国有金融机构很好的满足,他们不得不依靠传统的钱庄、合会、典当行等金融机构来获得零星的金融资源。有组织的现代国有大金融机构与无组织的传统金融形式并存的二元格局构成了发展中国家金融的特色。[4]虽然经济的二元性是受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和生产力限制而客观形成的,而金融的二元性除此之外更多地是政府人为干预的结果,但是现阶段民间金融的兴起扩大与我国目前的二元经济结构现状不无关系。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我国的经济结构表现出产业差异、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国有经济和非国有经济多重二元结构的特征。而这多重二元结构制约着国家的金融制度和金融政策的选择、实施,同时也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天地。
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优先发展重工业的赶超战略,加快工业化的进程。国家通过计划体制将稀缺的资金投入工业,造成城市和农村进一步的分离。1978年首先进行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曾使城乡差别一度缩小,但随着改革向城市推进,城乡差别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得更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农村资金供求一直就存在着较大的不平衡,这已经成为一些地区,尤其是某些农业省份严重的经济问题。正是在这种农村金融市场有需求,但大银行几乎不给农民贷款,农村信用社由于经营管理混乱不能完全满足农村贷款需求的情况下,农村民间融资便开始活跃起来。正规金融体制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影响,国有经济垄断了正规金融的金融资源,而非国有经济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满足,民间金融也因此得到生存空间,发展迅速。[5]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重点向沿海地区倾斜,实行优先发展沿海地区的战略,使我国东中西三大地区的经济发展差距明显扩大,而民间金融的发展也因地域而不同。以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为例,当地非国有经济发达,资金需求较大,正规金融途径无法满足,再加上当地民间信用传统沿袭的影响,使得民间金融相对发达。
金融制度本是一种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制度安排。但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金融制度节约交易费用与增进资源配置效率的功能让位于聚集与控制金融资源,金融体系高度垄断。政府对市场准入实行了严格的管制,国家垄断一切金融资源,服务于国有经济。在经济主体逐渐向多元化发展的时候,金融体制却一直围绕着国有经济进行。这样的金融制度下,农村金融需求得不到满足,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也必然存在,这就为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土壤。正是金融制度供给不均衡造成了民间金融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可以说,目前我国的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规模异常之大,是政府实行金融控制,金融体系不健全、利率政策管制过严、金融垄断的结果,但从深层次看也受二元经济结构背景的影响。我国民间金融是在二元经济结构格局和政府金融控制的双重特征下日趋活跃起来的,其发展过程是典型的市场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
三、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多。解决农村劳动生产率低、城乡差别大的问题,其根本在于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大力发挥金融对农村、农业和农户的支持作用,充分考虑并尊重农村经济主体的内生金融需求。
小农经济是中国农村经济的基本制度特色,以家庭为核心,由小家到宗族、到村邻,由村到镇、到县,再依次到地市、省等,逐渐向外辐射延伸构成了中国乡村社会所特有的“圈层结构”。小农经济还呈现出典型的“拐杖经济”特点,农户以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非农收入作为家庭经济的 “拐杖”,是农业经营的重要补充。因此,小农借贷的基本逻辑顺序是,在农业收入不足时寻求以非农收入为主的家庭内源融资,如果仍有缺口再寻求外源融资。寻求外源融资时,首先在家庭圈层结构内寻求友情借贷,其次则谋求国家信贷支持,最后不得已求助于带有商业特点的民间借贷或高利贷。[6] 正是“圈层结构”和“拐杖经济”的农村经济特征奠定了农村民间借贷的基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条件、教育水平和交通状况等基础条件都远远低于城市。农业生产周期长,受限于自然条件,农民收入的总体水平低而且波动性大。商业性的正规金融机构不愿在农村开展业务,农村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因而民间金融的替代作用非常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已经成为维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但是,民营经济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融资困境却依然没有得到解决。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和人员素质的限制,或者基于成本的考虑,往往不能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甚至财务制度都不健全。中小企业贷款期限短、额度小、频率快,而且由于征信体系的不健全,正规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加上这类企业大多规模较小,没有足够的资本积累,很难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抵押和担保。金融机构出于风险的考虑,支持的对象往往是优质客户,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正规金融途径的满足。而民间融资通过民间信用和亲朋好友的纽带与民营企业联系起来,借助亲缘和地缘优势能很好地掌握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特殊的失信惩戒机制也比较有效,再加上其手续简单、便利,为民营和中小企业顺利成长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区域经济发展中,民间金融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证研究发现,在不同省份甚至是同一省份的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民间金融的容忍程度都是不一样的,金融发展程度存在差异。差异性的地方金融是可能导致区域性的经济绩效差别的,也就是金融发展的区域差异是可能加剧经济发展的区域差别的,而民间金融在这其中的作用也是不容忽视的。实证研究发现了以下规律:民间金融在经济发展初期或者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对区域经济增长起着比较重要的作用,这种增长主要表现为总量扩张。而当经济进入起飞阶段后或者说在经济本身比较发达的地区,民间金融对经济的影响将不再显著,甚至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民间金融的占比会相对下降。[7]
中央财经大学的调查显示:全国15省份农户只有不到一半的借贷是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全国17个省份的中小企业有超过3成的融资来自民间金融途径。[8]从东、中、西部三地的情况比较来看(见表1),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非正规金融的融资占比最高。调查结果也说明了民间金融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相关联的规律。在经济落后地区,民间金融能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比重较大,而经济发展起来之后,正规金融逐渐完善,民间金融的比重下降,作用相对减弱,但民间金融的绝对规模已发展到一定水平,更发达,组织化程度更高。可以说,越是贫穷落后地区,政府越应该开放民间金融市场,以促进经济的起飞。
四、民间金融的规范和发展
大多数的民间金融组织都受人数和地域的限制,超过一定人数和地域范围后,其贷款成本开始上升,若不引进现代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技术和组织形式以降低成本,就只能走向业务萎缩和倒闭。现代正规金融对民间金融的压力也迫使其逐渐从互助型金融组织走向过渡性金融组织,最后成为营利性金融机构。从国际经验来看,在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而在市场经济得到相当发展的国家,民间金融均有向正规营利性机构演变的态势。既然民间金融机构有进一步演化的内在逻辑,在保证民间金融产权独立的前提下,只要给予合适的环境,它就能很好地发展起来,如果一味地强调风险,强行管制,实际上割断其自发地向规范化发展的路径。民间金融合法化,在法律和正规金融监管下才能有效避免其经营的不规范和不确定性引起的金融纠纷和金融市场、社会的不稳定。
首先要承认民间借贷和合会等民间金融形式的合法地位;然后形成民间互质的正规民间金融组织,纳入国家金融监管范畴;随着其逐步规范和成熟,通过发展民营中小银行等现代金融机构逐步取代它们,最终转化为高级阶段的有组织的金融机构。传统的互质的民间自由借贷,其组织程度低或无组织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对此类民间金融形式,只要通过政策引导和规范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政府可监控的对象即可。与黑恶势力相联系的高利贷或非法乱集资、洗钱等黑色民间金融需要通过法制途径来打击遏制,不在正常金融发展的考虑之内。而针对企业或个人生产经营行为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规模更大,影响范围更广,运做不规范容易造成的社会危害,这才是我们需要重点关注、研究,将其引导到规范化发展道路的民间金融。比如,日本1915年较早地颁布了《无尽业》法,日本的无尽(合会)于1951年转化为相互银行,进而于1968年升级为普通银行;台湾在1916年引入此法,当地的合会公司最终在1976年转化为中小企业银行。[9]
其次,对于民间金融的发展,还要注意其一个特点――区域性强。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对资金的需求形式不同,民间金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产生了集资、合会、银背、钱庄等多样化的形式,各地民间金融的发展程度也不一致。考虑到我国各地的地区差异,对民间金融进一步的发展应该按照经济欠发达和相对发达地区分别对待,区别发展。
一是经济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从金融发展史来看,正规金融也就是从民间金融发展演进而来。在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民间金融的交易规模已经较大,参与者的组织化程度也较高,资金的逐利目的明显,交易方式较为规范。这类民间金融已具备了正规金融的主要特征,可以将其逐步规范,转换为正规的赢利性现代金融组织机构。比如可以给予目前以地下形式运作的钱庄等组织化程度高的民间金融机构民间融资形式合法地位,之后通过市场机制鼓励它们收购、兼并,促进民间金融机构之间的优化重组,或者采取措施吸收民间资本进入民营银行,以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为单位形成若干适合本地经济发展的中小型民营金融机构。浙江省的银座信用社、泰隆信用社等城市信用社就是由钱庄发展而来。同时还可以利用民间资本的趋利性,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担保、典当、保险、证券等多种金融机构。随着国家对民间金融的态度改变,政策允许下,民间资本在市场导向下的扩散是不难实现的。
二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民间金融。对于经济相对欠发达的地区,尤其是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而言,民间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民间金融在这些地区的作用发挥更加重要,其发展方式和路径也更值得研究。基本原则是,民间金融在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发展应该以发展合作金融和小额信贷为主,鼓励民间合作金融机构或组织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
合作金融机构是内生于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组织,发展中国家民间金融组织多保持其互助合作性。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各种合会、抬会等,都可以通过严格的监督管理,规范运作发挥其互助合作的积极作用,成立民间互助合作金融组织。随着经济的发展,再将互助合作型的民间金融向正规营利性机构转变。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本质也是农民自发组成的合作组织,服务于合作组织内的成员,但我国农村信用社也纳入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银行管理体制中。对于我国现有的农村信用社,应该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改革,限制地方政府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还其服务三农的合作性质的真正本质。同时,在放开民间金融管制后,可以让农户持有互助合作金融组织的股金,互助合作金融组织持有信用社的股份,建立自下而上、真正贴近农户的金融网络。
国际上与中小企业融资和农村金融相联的小额信贷模式早就十分盛行,在拉丁美洲、亚洲、中东以及西欧,广泛通过这种金融产品来帮助中低收入家庭改善生存状态、满足住宅需求。我国的民间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目前只在山西、贵州等省进行试点。第一批民间小额信贷公司于2005年12月在晋商故里、票号发祥地―山西省平遥县正式揭牌成立。率先组建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纯粹由民间投资,分别出资1700万、1600万,公开招标后正式组建而成。国家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政策是:只贷不存;对小额信贷利率实行放开,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四倍;主要服务于“三农”;只能在所在的行政区域经营,原则上不能跨区域;成立方式为工商登记注册。
以山西的“日升隆”和“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为例,“日升隆”是兴起于清代的山西的老字号钱庄,昌盛时曾经遍布全国。从2006年3月份正式营业以来,在3个月的时间里发放贷款已经达到了800多万元,占总资本金将近50%的比例。贷款都投放在农村,额度分布集中在5万元以下,10万元的贷款比例很少,目前只有一例。 而位于平遥县城的晋源泰小额信贷公司,贷款以分布在县城附近居多,额度是3000元到10万元,其中5万元到10万元的比例最大,放贷范围集中在农村的流通、运输、旅游、加工和养殖。日升隆和晋源泰这种相互形成补充的战略布局,基本上覆盖了农村小额信贷的全部空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出现为小额信贷市场引入了有效的竞争,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开了一个好头。[10]
只贷不存的规定是出于风险的考虑,但是也会限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存款能够提供帮有助于客户实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而且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对客户来说同样重要,这些机构不能提供储蓄服务,不能满足客户日益增加的贷款需求,对客户也就缺乏吸引力,可持续发展难以为继。为规避小额信贷运作中的金融风险,可以借鉴印尼的监管政策,允许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从公众募集资金、发放信贷。但是不允许接受经常账户、参与贸易交易以及外汇交易。如果存款超过一定规模,就应要求其改为农村银行,归属于银行体系。另外,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将其纳入存款保险制度,通过制定存款保险计划来规避风险。通过规范运作逐步成熟之后,民间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可以是社区银行或民营中小银行,而这也正是民间资本进入这个领域所看中的投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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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
从上世纪70年代中期至今,环境会计的探索经历了30多年的起起伏伏(Parker,1986)。从公司自愿披露到第三方组织强制报告;从年报附录到各种形式的独立报表;从财务报告到非财务报告,其内容似乎变得无所不包(Gray,Kouky&Lavers,1995),却始终面临一种尴尬局面:实务界的尝试并未基于传统会计的许多重要确定性特征(Gray,2000);理论界的研究也没能形成一条前后连贯的逻辑脉络(Ullmann,1985)。
正如Gray等人后来反复重申的,传统会计确认对象所应包含的四个相关特征:会计实体(accountingentity)、经济事项(economicevents)、货币计量(financialterms)和服务决策使用者(users),在涉及环境会计问题的时候,至少从三方面表现出了相当的偏差:一是环境会计关注的是来自于社会和环境的事项,而非单纯的经济事项;二是环境会计广泛采用的是非标准意义上的财务语言;三是证券市场投资者以外的信息使用者成为环境会计报表的主要服务对象。
因此,理论界在处理环境会计与传统会计的关系和界定环境会计的口径时,基本上形成了两条思路:一是在相同的假设和概念框架下,将环境会计作为传统会计的补充,希望借此与现有许多主流会计研究相融合,坚持将证券市场投资者作为环境信息的主要使用者,而对其社会效应有所限制(Grayetal.,1987;Mathews,1984,1993)。二是将社会和环境会计报告作为企业与社会之间信息交流的主要形式(Preston,1975,1981,1983)。但它所涉及的宽泛内容和多样化的披露方式,往往被传统会计认为是模糊不清和缺乏可靠性的(Puxty,1986,1991)。
依照这样的脉络,长期以来被认为缺乏实质性和系统性结论的研究(Mathews,1987,1993;Mintzberg,1983)至少能粗略归纳于两类理论框架之下:研究范围相对集中的决策有用观和关注对象更为广泛的政治经济学角度的探索。
决策有用观认为,最终检验环境会计报告信息有用性的方法是关注它对投资者决策的影响(Dierkes&Antal,1985),这构成了现在主要的研究思路(Grayetal.,1995)。Belkaoui(1984)等人采用排序性问卷调查的方式对传统会计报表使用者反馈的各类信息重要性进行了研究,认为环境会计的披露具有“适中的”重要性。同时,对环境信息影响股票价格行为的研究也存在相当丰富的成果(Aupperle,1984;Belkaoui,1980;Bowman,1973),但却没能形成一致的结论。
另外,Grayetal.(1995)开创了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形成了股东理论(StakeholderTheory)和合法性理论(LegitimacyTheory)两条分支。他认为,政治经济学作为一门研究各种利益、目标操纵者和特殊交换机制相互作用的学科(Zald,1970,p.233),其视野不仅专注于市场交易的信息行为,更重要的是用来分析各种非市场契约模式下的交易表现。它便于阐明多元化利益集团间关系的调和(mediation)、修正(modification)和转变(transformation),为股东理论和合法性理论对环境会计的解释提供了分析基础。
股东理论将股东置于环境会计报告的主导地位,认为管理层如果希望寻求持续的成功就必须迎合和满足股东们的需要(Ullmann,1985;Roberts,R.W.,1992)。股东的控制力越强,企业因股东意向而做出的调整就越多,从而也就决定了环境会计的披露内容和程度。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环境会计可以被看作是股东和公司之间讨价还价的对话形式(Roberts,R.W.,1992)。
合法性理论则有所不同,该理论认为在公司政策制定中,管理层有两方面需要考虑:一是基本的环境测量;二是环境披露政策。虽然两者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寻求公司活动的合法化(Grayetal,1995),但口径可能不同。因此就产生了合法性理论的前提,当公众感知的企业价值与事实上的企业价值存在差异的时候,管理层将采取更加积极的方式改变和引导公众,最终使二者达成统一。
Lindblom根据被感知的企业价值同实际中企业价值的差异类型,总结了四条管理层寻求合法性的策略:一是当价值差异源于公司实际表现不佳时,企业将试图教育和告知相关公众引起价值差异的企业行为实质上的变化;二是当价值差异源于公众对企业行为的误解时,企业只需要设法改变相关公众对企业行为的认知度,而无需调整自身行为;三是企业同样存在操纵公众认知的动力,借此转移关注重点,掩盖不利影响;四是当企业认为相关公众对于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抱有不切实际或不正确的期望时,它们将倾向于纠正这种预期。
综上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会计自身的特殊性导致了其研究总体上形成了口径宽窄两条脉络,发展出决策有用和政治经济研究两套体系,这是从纵向角度的讨论。横向来看,问题却不外乎从传统的股东财富最大化的探讨内延至管理层财富最大化,外延至社会财富最大化两个方向。
自始至终,决策有用观都没有放弃对传统会计对象的坚持,使理论建立在狭义的股东财富最大化模型(stockholders’welfaremaximization,SWM)之上。而合法性理论显然与管理层财富最大化模型(managementwelfaremaximization,MWM)具有相同的出发点。Findlay和Whitemore将其前提表述为管理层会在符合完全披露的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操纵或回避措施来体现对自身最为有利的公司业绩。除此之外,在环境会计实务中已经广泛采用的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则不同于以往的小范围、确定性模型,它引入了长期以来沉默的社会账户(silentsocialaccounts)的概念,强调企业并不存在于真空之中,相反,它们是组成和支撑社会运行的一部分(Jaggi&Zhao,1996)。Ramanathan(1976)将这种更大范围内相互依存的关系解释为组织和社会以及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存在的社会契约(socialcontract)。企业以社会财富最大化的方式运行,并从中获得与社会有关的合法化地位。社会契约可以被假定是隐含的,而各种社会法律可能使特定契约更加清楚明确。通过这些隐含的和明确的法律,社会为组织规定了会计责任的规则,也拓展了企业股东的范围。国家、政府和游说组织在这些法律的制定和游戏规则的说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随着Bruyn提出的社会投资(socialinvestment)理论被认可,包括自然环境本身和下一代利益在内的,更为宽泛的利益群体(widercommunity)也被统一进来。其中发挥衔接作用的社会投资者相信社会和经济价值的最大化能够同时实现。
股东理论正是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由于认识到各种股东群体在公司环境会计的决策中发挥的主导作用,股东理论从某种意义上可以归结于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的范畴,但无法回避的是,其研究对象仍然存在局限性,导致了它只能作为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中的一部分。更重要的是,它在讨论中忽略了不同层次利益相关者对于环境会计要求的差异,同时缺乏对于绿色进程的分阶段探讨。因此,接下来笔者将在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的框架之下,从环境会计的目标讨论入手,强调对于环境会计目标的本质及层次性、阶段性认识,进而引出经济后果学说在环境会计领域中的运用。
二、环境会计目标的重新认识
一般意义上的会计目标(accountingobjective)是指会计系统运行的出发点和归宿,表现为预期应当达到的目的,它决定于会计的本质及其所面临的客观环境。对环境会计目标的理论基础最直观的理解无外乎一个将可持续性理论和会计理论相结合的过程。这种结合不仅仅是外在形式的吻合,更重要的是内在逻辑的贯通;不仅仅包括范围的选择,更取决于层次的对应;不仅仅是一个空间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时间上的范畴。
可持续性概念源于森林工程学,之后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一般认为,可持续性是指社会不能使用超过自然环境可能产生的自然资源(Gray,1996:61;Bebbington,1997)。可持续性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牺牲下一代人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的发展。该理论包含一个前提,即世界上贫穷的下一代人的基本需要应予以优先考虑(Welford&Couldson,1993),同时需顾及技术水平和社会组织对于满足当代人和下一代人需求的环境能力的限制作用。由于对该前提的认可程度不同,可持续性理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主要层次——强可持续性和弱可持续性。弱可持续性是指某一群体只要能够补偿人类的损失(技能、知识、技术)和人造资本(建筑、机器、设备),就可以耗尽自然资源和使自然环境退化。从这一点看,自然资本和人造资本受到了平等对待。如果人造资本可以被替代,企业就能够使非再生资源的连续使用合理化,因此,弱可持续性会更利于企业个体。然而,这种自然资源和人造资源相互替代的可能性存在相当大的不确定因素。这种不确定性不单表现在技术水平方面,也表现在技术本身,例如对许多分裂反应堆的非经济特性的争论从来没有停止(Common,1995:45-46)。因此,基于非替代性、不可逆转性、公平性和差异性,强可持续性强调的非再生自然资源的保护理应得到足够的关注(Beder,1996:159-60)。但是,无论上述两种观点中的哪一种成为环境会计的理论指导,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不会变的,都是为了构建和发展一个能以无数代人存在的方式运行的可持续社会(Meadows,1992:250)。
由此,环境会计的核心目标可以表述为计量、公开和报告利益关系人由可持续发展向可持续社会的转变。根据可持续发展世界企业委员会(WBCSD)的观点,可持续发展包括对经济财富、环境质量和社会公平的积极追求(Elkington,1999:18)。因此,企业需要从社会、经济和生态“底线”的角度解释这一程序。正如艾金顿所言,寻求可持续发展的公司不仅仅要注重单一的财务底线,而且还要为实现三维底线而努力(Elkington,1999)。
然而,无法回避的是,可持续发展融入政府观念的过程是缓慢的,其融入公司领导阶层的进程更是常常被忽略。尽管鼓励组织注意“三维底线”——社会影响、经济影响和环境影响(Elkington,1998;1999:18)——但财务底线仍然左右着企业的思维,而且当今仍然是企业行动的主要动力(Ditz等,1995:6)。这迫使人们开始寻找对于众多企业来说现阶段更为可行的操作目标。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同,经济——生态效益已被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认定为可以采纳的一个适当的目标(见OECD,1998b;Schmidheiny,1992)。可持续发展企业委员会(BCSD)将经济——生态效益的实现定义为企业能够提供具有价值竞争优势的商品和服务,这些商品和服务能够满足人类需求,保证生活质量,同时,又能通过生命周期逐步将生态影响和资源密集至少减少到估计的地球承载能力水平。显然,暂且忽略社会维度因素、注重经济——生态效益的选择更集中于对相对易于计量的直接影响因素的考察。这种取舍并不是否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反,经济——生态效益型信息的计量可视为公司计量和向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这种忽略了公司社会业绩、显得不如可持续发展定义广泛的经济——生态效益目标恰恰代表了实现“强可持续发展”的第一个实际步骤。
与此同时,经济-生态效益目标也并未打乱环境会计目标基本的宏微观层次需求,相反,它有助于简化并澄清反映经济信息的会计活动同可持续发展综合目标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可以用一条逻辑链来综合描述原先三维角度和宏微观层次下环境会计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的贯穿作用: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的协调发展->其基础在于自然资源的开发与利用程度->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并服务于人类->需要良好的生态循环为基础->良好的经济循环是生态循环的保证->经济循环的主要环节是投资、生成、使用、耗费、收回、补偿、分配->各环节之间既有经济上的联系又有逻辑上的联系->经济循环的目标是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需要完整的会计核算和管理体系作为其基础与保证。现在,当引入经济-生态效益目标对这一逻辑进行重新梳理的时候,它无非重点突出的从中提炼出了生态循环和经济循环两个部分,促进了生态循环自身、经济循环自身及生态和经济循环之间的三套逻辑关联。同时,它也与上文提到的在社会会计宏观领域探讨环境会计作用问题形成了良好的呼应,提供了一个平滑和深入的接口。1983年世界银行积极鼓励修订现行的会计体系,增加环境项目,建立与联合国国民会计体系相配套的环境辅助账户。1989年我国政府修订《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力图将环境因素纳入会计核算体系,以使国民经济核算指标能够真实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从这一前期的环境会计的发展进程来看,有关于生态和经济的二维计量正是现阶段社会经济会计和社会指标会计重点和迫切考虑的内容。
此外,在经济——生态效益现行目标引入的过程中,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内部,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二者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增长概念的澄清。将可持续发展视同可持续增长纯粹是近期出现的一种现象(Sachs,1992)。事实上,如果一家公司被视为一个社会系统,它的生存也是经济业绩的结果。可持续发展迫使环境组织、企业和政府承认环境因素可能对经济业绩产生长期的不利影响,且在过去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发展”要比“增长”具有更多的含义,因为“发展”明确社会角色但并不排除经济生产力的“持续下降”(Maunders和Burritt,1991:9)。因此,如果忽略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效益,以经济——生态效益为理论基础的环境会计目标实际上暗含并认可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此消彼长”的假设。也就是说,除非企业能够按照经济——生态效益的强可持续改进,设法实现公司和政府机构共同推崇的“无悔策略”而达成“双赢”(Wally&Whitehead,1994),否则,在经济和生态的多方利益关系人中,必有一方将做出让步。
三、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
“经济后果”就是一门讨论利益各方进退的学说,兴起于上世纪70年代。它关注的是会计报告对企业、政府、工会、投资者和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决策行为的影响。这些个人或团体行为的后果被认为可能影响其他团体的利益,因此,该学说认为,会计准则制定者在决定会计问题时应将其宣称的不利后果考虑在内。
回顾经济后果学说和环境会计研究的起点,似乎二者在时间上存在着惊人的巧合。60年代以前,会计争论在金融出版物中极少涉及,而且人们普遍认为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会计即使不是一个规定固定的参量,也是一个常量。70年代的10年显然是美国社会坚持制度应对其造成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后果负责的10年,会计准则制定活动的利益相关方同样深知这一明确的公众倾向(Stephen,1978)。可以认为,正是这样的契机加速了包括游说组织、环境保护机构等众多环境信息关注者对环境会计制度规范的参与程度。从另外一方面来看,同样可以认为是环境会计准则制定和披露中存在的巨大空间和不确定性,以及所涉及的利益冲突日趋激烈,吸引了原本潜在的攫取利益者。这些外部团体纷纷通过诉诸那些超越传统会计计量和公允披露问题的标准来干预准则的制定过程。他们对经济后果的关心远远超过了对环境会计公告的关注。
因此,当经济后果学说深入到环境会计领域的时候,二者的相互作用将不可避免。关于会计政策制定的中性效果假设只能成为人们一种理想的期望,环境会计最积极的应对方式在于:在可操作性目标的指导下,实现可接受范围内的利益的权衡。从这种意义上来讲,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不仅表现为准则制定过程中的动态权衡过程,也包括不完善的环境信息披露所表现出来的静态结果,以及这些中期尝试所引发的新一轮经济后果循环。
石油天然气作为重要的不可再生资源,成为环境因素的代表被首先正式引入会计准则。该准则的制定过程引发了利益各方特别的关注,其会计核算方法的争议也受到了经济后果学说的广泛影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的20余年间,争论的焦点一直集中在石油天然气行业勘探成本核算方法的选择上。完全成本法(full-costmethod)和成功成本法(successful-effortsmethod)各有胜负,却都未能取得一致的意见。其中,完全成本法认为应该将所有发现储备所耗用的成本(除某些例外情况)资本化,这包括不成功的钻探成本,即在生产经营中所有成功勘探的产油井成本中应包括那些干井的成本。而成功成本法则有所不同,它认为很难将干井也认为是一项资产,因此,只需将成功勘探的产油井所耗用的成本资本化,而将干井成本费用化。显然,这两种方法下记录的石油和天然气成本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以往这方面涉及经济后果的讨论侧重于对那些独立勘探的小型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担忧。它们联合起来运用其相当大的政治影响力,成功说服了会计原则委员会延期考虑这一敏感问题。
然而,作为环境会计的一种尝试,准则的制定中实际上存在另外的绿色相关人。尽管它们的影响力还不足以强大到与石油天然气公司中各大利益集团相抗衡来完全左右准则制定结果的程度,但它们的存在至少代表了经济后果中另外一种不同的声音。从大的范围来看,核算方法的选择代表了绿色相关人对于石油天然气行业与其他诸如清洁替代能源行业的支持力度的倾向,这些源于它们对代际利益的关注。不仅如此,这种倾向也将在行业内外传导一种包括资金和技术形式在内的、正的或负的激励。成功成本法往往产生比完全成本法更少的报告净收益,如果行业普遍采用成功成本法,可以认为是一种对于新能源的政策支持,表达了一种迫切补偿生态循环的态度。在行业内部也同样如此,尤其是对那些积极从事勘探的小公司,较低的报告净收益使其难以筹集资本,从而促使资金流向那些整体环境意识相对较强、环保措施相对完善的大公司。因此,如果绿色相关人掌握了足够的影响力,对于环境信息核算方法的选择,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将能够决定一个行业及其内部力量的竞争地位和前景。
除此以外,环境会计的经济后果还表现在现行实务界自愿或自发贯彻环境会计目标,披露环境信息的执行情况中。尽管环境信息的披露还存在多方探讨之处,但在尚未形成统一规范之前,实务界就已经开始依照自身的需求判断,在规范之余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尝试。下表列示了Gray根据利益关系人同企业联系的紧密程度粗略划分后进行的综合和归纳。其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内部人员向外部人员提供的环境披露中包括了可持续性发展报告,而将区别道德投资者的任务交由披露和需要相关信息的外部人自行交流来决定。这些都表明,现阶段企业更多的是将环境信息的取舍作为一门处理道德和利益关系的艺术。管理层做出的任何一个关于环境信息披露与否的决定,都将表现出它对相关需求和可能后果充分研究后的倾向,最终的做法将被认为是利大于弊的。
实际上,类似于上文表中实务界的各种尝试,无论是否直接参与到财务准则委员会扩大了与利益相关第三方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广泛分发征求意见稿、举行专题讨论会和公众听证会等)中来,最终都将纳入日后准则制定者的考虑范围。可以形象地将环境披露理解为一个包含诸如信息内容、组织形式、信息冗余度、信息置信度、披露者的解释、披露媒介以及披露时机等内容的多维向量(吴水澎等,2002),其取值及范围将参照过去的向量及财务会计框架的约束而定。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84年了其著名的“信息光谱图”。该图谱将现有的和未来可能涉及到的财务会计内容归纳为5个披露层次。范围从小至大依次为:一是财务报表、确认和计量以及概念公告涉及的范围,包括财务状况表、收益和综合收益表、现今流量表和业主投资和分配表等;二是财务报表附注(和尾注),包括会计政策、或有事项、存货方法、发行在外股份数、备选计量(以历史成本为基础之项目的市场价值)等内容;三是补充信息,包括物价变动披露(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33号公告之修正)等;四是财务报告的其他方法,包括管理当局讨论与分析、致股东信件等;五是其他信息,包括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格式10-K(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S-K)要求进行的竞争及未交付之订货的讨论、分析师报告、经济统计和关于公司的新论文等内容。综合来看,前两部分构成了基本的会计报告,增加第三部分后形成了被现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直接影响的领域,纳入第四层次的内容后正是概念公告1中所指的财务报告的范围,而包含其他信息的报表满足了社会财富最大化模型的需要,涵盖了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决策者”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人所需要的有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