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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时间:2023-02-28 15:30:41

导语: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第1篇

第二条《随附单》是酒类流通溯源性的重要凭证。《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应纳入酒类批发经营者范围,依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提供《随附单》;酒类批发经营者进货时必须索取《随附单》,出货时必须开具《随附单》,要单随货走;酒类零售经营者(含宾馆、饭店等)必须索取《随附单》,要一货一单。批发、零售经营者要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帐,严格管理。

第三条《随附单》的格式及内容。《随附单》实行全国统一格式,由商务部统一印制表样(见附件)。《随附单》的内容包括(1)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填单人、联系电话);(2)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等。

《随附单》中“品名”、“规格”栏内填写酒类商品,不与其他商品混合填写;“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栏内,进口酒类填写灌装日期。《随附单》无售货单位盖章无效。

《随附单》规格为A5(14.8cm×21cm)合订本,每本50套。《随附单》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第二联为售货单位留存;第三联为随货同行。各地要对《随附单》存根进行管理。《随附单》编号采用12位阿拉伯数字,省已编制县级以上6位数字,其中前两位为省别编号,第3—4位为市别编号,第5—6位为县别编号。其余6位为《随附单》页码顺序编号。

第四条《随附单》的监制。广东省经贸委负责监制《随附单》。各地级以上市经贸部门报送辖区内企业所需《随附单》数量,由省统一印制,各市按成本价集中购领《随附单》。各市于次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使用《随附单》情况报我委备案。

第五条已建立完善的并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要求的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经报商务部认可,可以使用自行制定的单据,代替《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的《随附单》。

第六条《随附单》的管理。《随附单》具有安全性高的要求,必须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即从监制、领取、发放(领新单注销旧单)、使用等,都要有真实的记录和专人负责。《随附单》遗失,应向当地发单的经贸部门办理挂失手续,并在当地媒体上声明作废,才能补领《随附单》。

第七条酒类流通经营者,不得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凡不执行《随附单》制度相关要求的经营者,一经查实,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为进一步强化酒类流通管理,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生产企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政办〔2006〕31号)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全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

酒类商品是特殊商品,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区是酒类商品的消费大区,但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酒类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制建设滞后、市场日趋复杂等问题,使酒类流通管理无法适应市场形势发展的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大酒类流通管理力度,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按照市整体部署和要求,区政府成立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李均杰任组长,区政办党组成员马国庆、区商贸委主任何道乐为副组长,商贸委、财政、工商、质监、卫生、统计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统一协调各有关部门的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展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督查督办扰乱酒类流通市场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协调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商贸委副主任李守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有关事项。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深入学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酒类流通管理,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酒类消费安全,促进酒类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加强宣传,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广播、报纸、黑板报等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等酒类管理的相关规定、标准及酒类专业知识,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都充分认识到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重要性,使经营者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使消费者更加主动地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营造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扎实推进,全面实行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

(一)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商务,抓好酒类流通管理,要求有具办机构、人员、办公地址、咨询电话等。

(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对本辖区内从事酒类商品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的经营商进行摸底,据实填写《颍东区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摸底表》,为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做好准备。

(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酒类经营者准备相关材料(由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经营者提交相关材料后,区酒类流通管理协调工作小组依据《*省酒类流通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同意备案的,按照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编排规则的要求,为经营者确定备案登记编号,核发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印章;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知经营者不能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建立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档案。各地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督促辖区内各酒类商品批发企业,按照商务部的相关规定,做好《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印制工作。

四、加强沟通,建立酒类流通管理部门协作机制

第3篇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深入推进实施酒类商品经营备案登记和随附单制度,根据商务部召开的全国酒类流通工作研讨会精神,并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的工作经验,现就加强我省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抓紧实施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自7月1日起,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将同步实施酒类随附单制度,届时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随附单的酒类商品将不得流通。我厅将按照商务部规定格式,统一印制随附单,发送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费用由酒类生产和批发企业承担。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抓紧向本地区的除啤酒之外其他酒类生产和经营企业做好宣传工作,通知酒类生产、批发企业领购随附单,保证我省酒类商品7月1日后在省内外市场正常流通。同时,要督促酒类商品经营者主动向供货方索取随附单,便于追根溯源,维护经营者的利益。各地在向企业代售随附单时,要逐本登记购买企业名称和所购随附单的号段并妥善保存,以有效控制随附单的流向。一些大型酒类生产、经营企业如要求继续使用自有随附单且符合商务部规定标准的,应由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经省商务厅初审,报商务部认可后方可继续使用。对违反随附单制度的经营行为,各地应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继续加大经营备案登记工作力度。从前一阶段工作开展情况来看,虽然各地都做了很多努力,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备案登记工作也已全面展开,但进展缓慢,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已登记经营者数量不到总量的1%,报送备案登记信息也不够及时。因此,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备案登记工作力度,克服困难,广泛宣传,做好发动工作,指导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在国家和省下达新的规定之前,各地在开展备案登记过程中,一律不准收费。申请备案登记的经营者,如果暂时不能提供符合《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我省《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完整材料,必须对其明确补办时限,逾期属不具备登记条件,不予登记。

三、有效整合各种管理资源。鉴于我省各级基层商务主管部门大多刚组建不久,人手不足、手段缺乏,工作人员业务不熟等实际情况,各地在实施酒类流通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可以视情委托相关行政事业单位代行管理职能,但该单位必须具备开展此项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4篇

一、组织领导,学习培训情况

我大队领导十分重视行政执法工作,始终把依法行政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健全,主要领导经常把关,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商务行政执法工作,明确政策法规、市场运行两个组为日常工作机构。为确保商务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我大队积极安排人员参加省、市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管理专业知识培训。同时为搞好商务执法工作,我大队在开展每项新的执法工作前,首先把宣传放在第一位,通过对相关人员培训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为商务内贸流通领域的监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商务专业法的执行情况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执法情况。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新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我局在加强对猪肉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到位”,即:认识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经费到位。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遵守生猪屠宰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联合相关单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其进行执法检查。2013年1月至12月共开展专项行动8次,出动人员50人次,对县城2个集贸市场以及乡镇4个屠宰场进行了检查。从五个方面狠抓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即:一查屠宰场,确保猪肉定点屠宰、检疫合格;二查市场,督促猪肉经营者守法经营,搞好行业自律;三查证照,检查猪肉经营户的经营资格,看证照是否齐全;四查检疫检验票据、印章,杜绝一票多头,假章假票;五查商品,看是否有注水肉、变质肉出售。今年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检出病死猪肉2头,有效地保证了猪肉市场的安全。

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去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县酒类管理条例》,认真实施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随附单制度。为严格落实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和酒类随附单制度的顺利实施,我们按照“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方针,通过近几年来广泛宣传,经过大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得到了各酒类经营户的广泛认同和接受。到目前为止,共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手续834户,有效地净化了我县酒类市场,确保广大消费者能喝上“安全酒”、“放心酒”。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作为成品油行业主管部门,我大队高度重视成品油经营安全,在抓好日常监管工作的同时,积极作好保障市场供应和专项整治工作,特别在去年成品油调价期间,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大队会对我县23家加油站召开专题会议,完善安全防范及保障供给应急措施。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0多人次,车辆10多辆次。对不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零售经营技术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令其限期改正,对危及城区群众安全的非法加油车进行了清理打击,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为我县成品油市场安全平稳有序地运行夯实了基础。

三、存在问题

我大队在商务行政执法工作中虽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学习不够,主要是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熟知程序不够,执法过程中的细节不熟练,程序不到位;二是执法经费保障有困难,执法人员少,执法装备投入不足,不能创造性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三是行政执法难度大,尤其是生猪屠宰、酒类管理这一块,手段薄弱,取证难,突出事件难以控制,执法人员经常遭围攻谩骂,形成没有公安介入,部门难独立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的尴尬局面。

第5篇

一、完成了“两豆”市场准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20*年,市政府把实行豆制品、豆芽菜(下称“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切实落实市政府的实事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两豆”食品消费安全,在深入调查、摸清生产和流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关于豆制品、豆芽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两豆”市场准入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确定了环环紧扣的工作步骤,从市场主体到经营户层层落实了“两豆”市场准入的责任制。根据城区农贸市场和县(市)中心农贸市场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市、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切合实际,采取对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了“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实施到位。到去年年底,城区153家农贸市场,*、*等县(市)8家中心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建德、富阳、淳安等县(市)12家中心农贸市场豆制品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豆芽菜市场准入基本实施到位。年终实事项目通过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二、启动了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我市流通领域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情况下,我局会同市工商局深入基层调查,制订了《*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杭政办〔20*〕421号文件转发。《方案》确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操作机制和工作目标,提出了猪肉、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总体要求,规范了流通领域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操作流程,并提出实行猪肉、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企业组织管理、实施步骤和监督管理要求。12月17日,我局会同市工商局召开了*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会议,对零售环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12月20日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启动。

三、巩固深化“放心肉”工程

20*年度,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270*7头,其中市区定点屠宰生猪757672头。*市区及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9%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年未发生与我市有关的群发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

(一)有效开展屠宰厂(场)整合工作。

20*年4月20日,*五丰联合肉类集团有限公司(原*肉厂)屠宰分厂、彭埠定点屠宰场先后移址西兴定点屠宰场,11月底,五和丰盛(德清)定点屠宰场正式运营,*余杭区小洋坝定点屠宰场按时关停,至此*市区基本形成一个公司、南北二个定点屠宰场、二个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的格局。各区、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余杭区压减屠宰场4家,*市压减2家;*县压减1家。截至目前*市共计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10家,现有屠宰场95家。

(二)进一步加强肉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未检猪肉销售等违法行为。针对个别区域未检肉销售情况有所抬头的现象,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活动;做好传统节日和奥运、西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日常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展突击检查。1-12月全市组织屠宰执法检查1588次,出动人员11456人次,检查经营户(含屠宰场)55312家次,收缴违法产品7376.81公斤,销毁6636.81公斤;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出动检查2623人次,其中晚上出动796人次,检查屠宰场167家次、各类市场640家次、用肉单位243家次,取缔未检肉销售点62个,查扣未检肉1140.35公斤、销毁917.35公斤。办案2件,行政处罚2000元。处理举报、投诉22次,满意率100%。净化了肉品市场,确保了消费安全。

(二)全面开展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工作。20*年1-12月,全市共抽检44612批次,检验样品103958个,合格103946个,合格率99.99%。其中市区共抽检12002批次,检验样品59179个,抽检比例从去年的5.80%提高到8.16%,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继续开展外地进杭冷鲜肉及牛肉抽检工作。20*年以来,我局会同市畜牧兽医总站、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外地进杭冷鲜肉及富阳受降屠宰场出场的牛肉进行了4次全面抽检,共抽检肉牛屠宰户37户次,外地进杭冷鲜肉经营企业44家次,抽取样品总计81个批次。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更好地促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肉品质量,以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新颁布为契机,组织举办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全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人、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的负责人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为提高《条例》宣传效果,我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据统计,一个月来全市共制作悬挂横幅258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760份,各类报纸网站电视媒体报道33篇次,宣传效果良好。同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35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并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专家组,具体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审核工作。

(四)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举办了两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培训班,详细解读管理办法中职责要求、工作程序及罚则的等具体内容,把工作要求落实到各屠宰厂(场)。为加强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时监控,我局积极筹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该项目已完成招标。

(五)认真做好屠宰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20*年,根据商务部有关生猪屠宰信息采集的要求,确定专人对各区县(市)24家规模企业每月进行信息数据的统计、填写、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统计工作,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额的调查统计”这一要求,及时掌握全市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和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相关信息,为稳定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屠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登记台帐,促进其规范内部管理,我局集中精力,汇编了《*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样本,并统一制作,下发至全市各个屠宰厂(场)作为范本。

四、扎实推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基础上,加强散装酒的经营管理,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同时积极筹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

一是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截至*年12月底,全市酒类经营者共备案登记21394家,备案登记率达87.30%,占全省备案登记的41.68%,继续居全省前列。

二是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为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步伐,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深入企业了解《随附单》的使用情况,指导企业准确填写、规范台帐记录,督促批发企业主动开具、零售企业主动索取。截至12月底,全市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批发企业已达259家,发售酒类流通随附单4885本,244250份。

三是加强对散装酒的流通管理。为规范散装酒的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对市区各超市、农贸市场销售散装酒的抽检,共抽检20家生产厂家,41个批次样品,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另外,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散装酒销售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规定,对超市、商场销售散装酒的标识标签进行了统一规范。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了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了对随附单的推行使用,共组织检查了酒类批发、超市、农贸市场、餐饮、酒吧等各类经营企业243家,对《随附单》执行不到位、索票、索证不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5家企业均如期整改。另外还处理投诉举报件2起。

五是积极筹建行业协会,做好了行业协会筹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全面加强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

20*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2月份与市农业局共同组织对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部分超市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蔬菜安全状况,拟定了“蔬菜农残每月重点检测品种”指导目录,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品种蔬菜农残检测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检测。为确保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落实了50万元的蔬菜农残检测测试卡补贴,我们还加强了日常检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20*年1—12月份,全市140家流通企业蔬菜定性检测并网上共公示检测结果54.68万批次,其中合格54.55万批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9.76%,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蔬菜消费安全。

六、继续评审认定*市绿色市场

绿色市场的创建对加强企业基础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升企业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20*年,我市继续开展绿色市场的评审认定工作。全市有5家单位申报并通过了认证机构国家绿色市场的认定。10家申报创建*市绿色市场的单位中有9家被评审认定为*市绿色市场。此外,国家绿色市场认证机构还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家国家级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市三绿办委托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5家*市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均顺利通过复评验收。至此,我市国家级绿色市场已达13家,*市绿色市场已达125家,为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组织开展了三绿工程广场宣传活动

为积极做好食品安全消费的宣传推广,大力推进“三绿工程”工作,11月1日,在吴山广场组织举办了以“安全消费在身边,绿色消费进万家”为主题的20*年“三绿工程”大型宣传活动。为使本次宣传推广活动富有实效,活动前期周密策划,认真组织实施。精心设计制作了20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展板,印制了图文并茂的食品安全宣传三折页,制作了精美卡通小宣传品,精选了20家在*具有影响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生产的优质食用农产品进行现场优惠展卖。市三工程的主要成员单位市贸易、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现场接受市民咨询。活动期间,工作人员共为市民发放印有食品安全知识的三折页8000余份,精美卡通小宣传品5000余只,现场优惠展卖的蔬菜、猪肉、豆制品、禽蛋、卤味、腌腊制品、放心粮油、速冻食品等农产品达300余个品种,市工商部门提供的食品检测车还免费为市民进行了蔬菜农残检测。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我市的“三绿工程”工作要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主线,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抓手,以全面实行蔬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构建我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421号)和《*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细化操作方案》,加强和完善*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体系,实行问责制度。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有效组织,指导辖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和完善以总经理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解落实到管理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把蔬菜、猪肉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贯穿到农产品流通的全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要明确对责任人的问责。

二是实施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过程出票与索票的规范化、程序化操作。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总体按照《*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的规范操作程序执行。在猪肉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强蔬菜流通的追溯管理。各有关城区商贸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及其经营者与*市区农贸市场、超市经营者交易蔬菜要严格执行“供货出票,货票随行”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操作规范。蔬菜批发市场在前期运行的基础上,要稳定操作模式,切实把住“经营者主动出票和出门查票”的关键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单位要切实把住“进场查票、验票”的关口,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批发与零售的榫接。农贸市场经营者、超市对猪肉、蔬菜分销餐饮企业和团体伙食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出具规范的分销凭据,并做好相应台帐,确保流通环节的鲜活农产品能实现质量安全快捷、有效的追溯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考核要求,市区对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的蔬菜、猪肉等重点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索证索票管理将提出考核要求,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考核机制,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得好的企业要进行表扬,执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四是启动追溯,依法处罚。对政府执法抽检和专业检测机构定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猪肉进行销毁并实施追溯。蔬菜农残检测超标,对规范提供票据和索取票据的可依法追溯源头;对零售没有索取票据的依法处罚和曝光;因市场主办方原因导致追溯线索中断的,追究市场主办方责任。

五是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配合,合力一致,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各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列会制度,掌握情况,把握进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农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对确定的城区示范单位要重点加强工作的直接指导,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落实重点监管和督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推进并全面实施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深化放心肉工程

2009年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强化我市放心肉工程。

一是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我市已对各区、县(市)上报的9家定点屠宰场在会审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核,今年要继续做好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对既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报市政府授牌发证。对虽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但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既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不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屠宰场,提出整合或限期关停意见并做好督促实施。

二是加快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调整和提升改造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布局实施意见》,以加快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调整步伐,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通过规整屠宰企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肉品品质,保障城市的供应。

三是制定《*市小型屠宰场点布局规划》。我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实行“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精神,各区、县(市)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提出辖区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及具体布局,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制定出台《*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确保边远地区居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屠宰企业基础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指导工作,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成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的搭建。通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有效提高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六是加强外地进杭冷鲜肉的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条例》规定对原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授牌发证的要求,对目前在杭销售或有意向进杭销售外地企业的屠宰资质开展重新认定,对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授牌及屠宰许可证件的屠宰生产企业,其屠宰生产的猪肉不得进杭销售。对进杭销售的外地猪肉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出具完整证照票据,建立规范台帐记录,能实现有效追根溯源。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例行抽检,确保进杭销售猪肉的质量安全。

七是开展“屠宰质量管理年”活动。一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编制《定点屠宰场管理手册》,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屠宰,严把屠宰质量、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关;二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对定点屠宰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定点屠宰场因管理不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屠宰、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致严重影响肉品质量、危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三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排点地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未检肉交易等违法行为,杜绝“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消费者猪肉食用安全。

三、继续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民饮酒安全

最近,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要深入贯彻《通知》要求,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一是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随着旧城改造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关停和新开业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前期掌握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及经营状况,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是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我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已在全市推开使用,但进展不平衡。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工作指导,加快推行《随附单》使用的步伐,以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按照《随附单》的申领发放程序,做好《随附单》的发售管理工作,并每月统计上报《随附单》的发售情况。

三是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对散装酒经营者一定要及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并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开启后分装的容器要标注出原散装酒标识标签包装上的所有信息,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散装酒的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要求。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未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未定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等行为将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五是组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今年要完成*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巩固、深化“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

巩固去年“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成果,继续实行“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确保流通领域的“两豆”商品,来源渠道正宗,能追根溯源。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延伸对城区新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县(市)中心以下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深入“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巩固阵地,扩大成果。

五、加强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政协委员的多个提案和社会有关方面集中反映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及建议,各区、县(市)要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加强制度和流程建设,实施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操作;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加盟、联营、招商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引导消费,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强化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真正赢得消费者心目中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高效作用

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得到了较快发展。今年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一要充分发挥商贸网(三绿工程网)信息平台作用,认真做好三绿工程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管理、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各商贸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地三绿工程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三绿工程管理工作动态,加强三绿工程工作交流,推动三绿工程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6篇

酒类经营者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必须向购货方开具填制正确、完整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做到单随货走、单货相符。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品时,必须索取本批次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以及《酒类流通随附单》。严禁无《酒类流通随附单》酒品在市场销售。为确保酒类流通溯源制度落实,酒类流通购销台帐实行全县统一管理制度。台帐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保存三年。

二、酒类经营者必须坚持守法经营。

酒类经营者在购进酒类商品时,必须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查验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以及每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复印件和《酒类流通随附单》。“优质产品”还必须索取优质产品证明。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向无酒类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的销售者销售酒类商品;酒类商品销售者不得从无酒类商品生产许可证或酒类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购进酒类商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销售过期、变质的酒类商品以及假冒伪劣酒品。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任何企业和个人违反《河北省酒类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酒类商品经营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三、推进酒类流通源头管理。

为推进我县酒类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对酒类批发企业现有和新增酒品,按生产厂家和品种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备案登记由批发企业申报,酒品质量相关资料由生产厂家出具。坚决取缔无证酒品经营行为。酒类经营者举办酒类供货会、展销会和促销活动,必须在活动举办七日前向县酒类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审验经营资格和酒品品质质量保证文件等。违反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拒不办理备案登记举办酒类供货会和促销活动的,县酒类监督管理局依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加大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

第7篇

细数起来,流通领域的不规范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假冒产品多,仿真程度高。其中名优品牌自然首当其冲,而各区域畅销品牌同样未能幸免于难;尽管执法部门打假工作在不断深入,打假力度也有所加强,但是造假技艺也在“推陈出新”,以假乱真的水平让普通消费者根本难以鉴别;售假行为更是在逐年“创新”,在个别酒店和名烟名酒店,开始提供的几瓶是真酒,后来提供的可能就是假酒;展柜里陈列的是真的,售出时往往成了赝品。

二是三无产品侵权多,傍名牌、仿名牌现象比较严重。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一些批发市场、小型零售店里,因为这些地方往往是监管的盲区。

三是不规范经营多,跨区域低价倾销严重。产品成长起来后,每个厂家都采取各种措施,严防产品跨区域销售,但是仍有少部分经销商违规操作,“不按套路出牌”,想方设法跨区域低价倾销,坐收渔利。对于广大酒类生产企业、流通企业来说,产品的纲性价格体系是抑制不规范经营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否则将导致现行价格体系的崩溃和市场销售的萎缩。

对于种种不良现象,商务部和酒类行业协会一直非常重视,已经出台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随附单》制度,都体现出政府要治理整顿酒类流通行业的意愿和改革的决心。这些规章制度的出台,使整个酒类流通行业已经开始从无序走向有序、从散乱走向规范。

但是,酒类流通领域的“水”实在太深,一个新的制度、一个新生事物在执行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随附单》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难题,比如主管部门执法力度不够、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执行难问题还没有进一步解决的措施、消费者不知情使多数《随附单》形同虚设等等。这都说明,目前在酒类流通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没有完全解决的违规行为。

第8篇

一、主要工作和成效

(一)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我局将执法工作列入年度的核心工作来抓。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法制、执法、监察等职能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为使立案案件依法、按程序处置,成立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实施。同时,县人民政府对商务执法工作一贯重视,不定期由分管副县长主持,邀公安、工商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召开专题会议听汇报,研究商务执法工作。

(二)整合运行机制、加强队伍建设

一年来,随着农村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推开和新颁法律法规的不断实施,执法的运行机制随之整合。一是执法队内设二大检查组,按区域将所有工作内容溶入其中,实行“包干”督查,强化责任心;二是在乡镇派驻执法室,由乡镇政府和公安、工商、农业等部门抽调人员参与执法,执法队实行以组分片挂点乡镇的形式实施监督检查,城乡市场不留“死角”。

加强培训,提高执法人员工作素质一是选调人员外出学习。近年来,所有持征人员均参加过县以上法制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其中:选调参加市府法制办以上学习的5人次;二是将《行政处罚法》和(商务)行政法规、规章编印成书,人手一本,不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并予考试和岗位练兵,其成绩张榜公布,与年终奖惩挂钩;三是每年在全局举行一次以商务执法工作为主题的征文比赛,评出一、二、三等奖,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务实的学习形式,营造了良好的学法、知法和用法氛围。

(三)认真做好新颁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的宣传发动工作

依法登记执法资质内容国务院和商务部每出台一部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我们在第一时间网上下载,向县政府法制办核定登记行政执法内容。下半年,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出台后,我局作为新增项目,及时上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了执法资质审定。

公示依据目录将商务法规、规章的主要执法依据,我局与县政府法制办联合编制栏目,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示。

广泛宣传、发动我们将新颁法规、规章实施前的宣传和发动工作,当作实施过程的主要工作来抓。一是制作横幅标语和宣传资料,在城区中心位置进行政策咨询;二是利用宣传车,在城乡巡回宣传;三是电视媒体滚动播放;四是召开相关会议布置、动员。各种形式的宣传,使社会形成广泛共识,提升公众的参与度,为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12312热线的开通,更为市民提供了直接的监督平台,在查办的案件中,约30%为市民投诉和举报线索。

(四)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年来,我局旨在强化效能建设,我局在修订完善行政执法若干项制度的基础上,完善“首问责任制”,以提高举报线索的跟踪查办力度;完善“政务公开制”,以提高办案的透明度;完善“限时办结制”,以进一步恪守办案时效;完善“否定报备制”以促使管理对象经营机制的改善;完善“服务承诺制”,以增强执法机关的公信力等,执法机制进一步科学、规范。

(五)依法行政,从严执法

继续以生猪定点屠宰为抓手,从严打击私屠滥宰,有力推进新颁《条例》的实施生猪定点屠宰执法,是商务综合执法的基础和抓手。一年来,我们持续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场的监管力度,全年立案查处生猪屠宰案48宗,肉品市场日益净化。

认真实施对随附单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酒类产品有重大突破酒类流通管理,是我县迈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的第一步。酒类经营商品质量的把关,是今年我局酒类市场整治的重点。全年立案查处经营违规酒类经营案159宗,期间,在为期半年的红酒市场集中整治中,查处经销假冒红酒案122宗,收缴假冒红酒217瓶(件)。通过多年的酒类整治,目前全县酒类经营者均申报备案,酒类随附单制度实施全面到位。

帮助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建立“五项制度”依照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一是检查经营者对《县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经营规范》的落实情况,使经营者依法进一步完善内部机制,确保经营商品的质量安全;二是健全“五项制度”,并上墙公示;三是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实施经营台帐。目前,城区和乡镇较大规模超市、商店已建立和实施“五项制度”。

认真落实备案登记制今年,我们采取阶段性整治的方式,对再生资源回收、洗染业经营等对象,依法实施备案登记工作。城区洗染业和城乡再生资源回收备案登记工作较为到位。另外,对成品油市场强化监督,立案查处成品油违规经营户3家。

(六)强化部门协作功能

商务执法与公安、农业、工商、技监、法院等密不可分。我局延用多年的模式,由商务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公安部门继续派驻人员参与执法,全年派出警力200余人次重点整治;农业部门对违规肉品及时检验,为案件的及时处置提供方便;工商部门对相关案件及时接案查处;法院及时审理移送案件,使商务执法创造了良性的外部环境。

(七)恪守、敬业,做到执法工作的“五确保”

我局执法人员,恪守“打铁需要自身硬”的道理,依法按程序办事,临危不惧,攻破一道道“难关”。这支队伍之所以能一步一步地走入新的起点,除了当地党政和局总支、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外,还贵在实现了执法的人员、时间、力度、廉洁自律和后勤保障等五个确保,商务综合执法的成效不断巩固和提高。今年,在选送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行的全省优秀案件评审工作中,我县“李小荣私宰、销售种猪猪肉产品”一案件,被评为二等奖。

三、二O一三年工作打算和重点

(一)工作思路:以党的十精神为指针,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之理念,着力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政、从严执法、促商务综合行政执法更上新水平。

(二)工作打算和重点

1、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造就良好的执法风范;

2、更新执法车辆、服装等,完善执法的硬件设施建设;

3、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和宣传、发动工作,重点组织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实施;

第9篇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力度

为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监管,我们商务局委托县公安局税侦大队执法,坚持“内管外查”的工作方针,从生猪屠宰的源头抓起,严格“三证”、检疫、检验制度,对屠宰场内的检验、卫生消毒、运输等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严厉打击了私屠滥宰、白板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同时,开展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明确工作重点,严格规范屠宰企业的经营行为,建立健全生猪疫病标识追溯制度,统一的台帐和证章制度,对私屠滥宰等行为的进行投诉举报制度,对流通环节以制度形式进行程序监控,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现象,杜绝了“问题肉”的上市,私屠滥宰现象得到遏制。在重大节假日或其它地区有重大疫情发生时,我们坚持对生猪屠宰场实行“日报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及时掌握生猪的产地和数量,确保节假日、疫情控制期市民们吃上优质肉、放心肉、平价肉。

二、加强酒类管理,狠抓《条例》、《办法》落实

当前酒类安全消费,已引起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和社会的普遍关注,我们商务局切实加强领导:一是大力宣传,通过媒体、横幅、标语,召开经营者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湖南省酒类管理条例》和商务部《洒类流通管理办法》,让经营者了解其重要性,掌握经营程序。二是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全县所有经营酒类的1015经营户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初步建立了酒类经营户挡案。三是组织工商、质监、卫生、公安等部门,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要求,对于本地酒类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严格实行酒类商品溯源制度,严厉打击经销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行为,规定酒类经营户必须建立了购销台帐和悬挂“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的警示牌,进一步规范和净化了酒类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