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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

时间:2023-02-28 15: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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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从构建和谐平安,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制止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检查范围

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三、检查内容

检查各类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劳动合同订立与履行情况;农民工其他权益保护情况。

四、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年11月1日—11月10日):宣传发动阶段。劳动保障、建设、公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用人单位遵纪守法意识和广大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意识,促使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第二阶段(年11月11日—12月10日):组织用人单位自查阶段。各用人单位要按照要求及时报送年工资支付情况的资料,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在整改方案中详细说明拖欠、克扣工资的数额,并制定具体可行的偿还计划。各用人单位要在12月10日之前将自查情况表报送人劳保障局监察仲裁股。

第三阶段(年12月11日—年月30日):执法检查阶段。县人劳保障局、建设局、公安局和总工会将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逐户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的拖欠工资问题进行重点查处。

第四阶段(年月31日—月日):总结阶段。各用人单位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建议,并将总结材料于年月日之前及时报送人劳保障局监察仲裁股。

五、工作要求

第2篇

一、指导思想

欠薪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体现,对构建和谐*,促进我镇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对此,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增强做好欠薪清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在春节前欠薪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来抓,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通过对长效机制建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我镇社会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取得成效,成立镇企业工资支付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分局,办公室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联系人*

三、检查范围和重点

专项检查范围为全镇各类工商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其中重点检查使用劳动者较多的加工制造、建筑施工、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

四、检查内容

(一)全面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否存在变相设立扣减项目,规避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全面检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通过核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人数,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全面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全面履行劳动合同内容等情况。

(三)全面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检查用人单位是否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等情况。

五、检查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检查分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单位全面普查,劳动分局重点排查,市检查组集中抽查,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四个阶段进行。检查时间从*年10月15日至2009年1月15日,为期3个月。具体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企业自查、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阶段(*年10月15日至11月20日)。

1、宣传发动。(*年10月15日至30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开展工资支付检要意义,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并组织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全镇企业工资支付检查活动动员会议,传达市劳动局《通知》精神,部署落实专项检查活动工作要求。

2、企业自查(*年10月31日至11月6日)。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组织辖区内的企业要根据《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一)的项目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将工资支付网上申报作为自查的重要内容,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自查项目进行逐一核实,落实自查工作,并对自查出的问题及时自我整改。企业自查完毕及时向各村(社区)劳动服务站、相关单位提交《企业自查情况登记表》。

3、各村(社区)委会及相关部门全面普查(*年11月7日至11月25日)。由各村(社区)委会劳动服务站(石崇调解办)及相关部门根据企业自查反映的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并深入企业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和普法宣传,督促和指导辖区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网上申报。

在检查中,应填写《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情况表》(附件三),对用工企业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进行登记。对排查发现的问题,要以“一企一策”的做法,分别落实整改和专人实施重点监控。

(二)第二阶段:劳动分局重点排查阶段(*年11月26日至12月15日)。由劳动分局联合相关部门组成3个企业工资支付检查组,集中力量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自查阶段中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发现存在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企业要严肃处理并落实整改。

(三)第三阶段:联合检查阶段(*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市劳动局将联合市有关部门组成市劳动执法检查组,根据各镇区第二阶段排查出的严重违法、屡教不改的企业名单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安排另行通知。

(四)第四阶段:跟踪复查及总结汇报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劳动分局对仍未整改的欠薪企业加强跟踪复查,督促违法企业及时补发欠薪。对经多次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作出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培训,加大力度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要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协调小组,制定方案,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做到每个村(社区)委会都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排查前期阶段对专项检查队伍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的再培训。动用各种宣传力量,积极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别要抓住企业这一用工主体,一方面深入开展全面排查,另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

(二)集中力量,突出排点。

分局将对各村(社区)委会、相关单位在第一阶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企业和不按时进行网上申报或者瞒报工资支付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进行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了依法处理外,还要按照《广东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报请市局予以公开曝光。

(三)认真做好检查活动资料报送工作。

第3篇

专项检点是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主要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遵守最低工资规定的情况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用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打击力度。

通过专项检查,要及时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保证前涉及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基本得到控制,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权益。

二、专项检查具体安排

专项检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发改委、、煤炭安监、招商、工会、三镇四办和经济开发区组成两组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组织力量对举报投诉案件进行专查,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纠,对存在问题拒不改正的单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其中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各组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梳理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并及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及统计报表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切实组织好专项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相关工作机制,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二)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各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进行执法检查;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业及个体工商户工资支付的检查,并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发改委负责工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检查;安监局负责采煤、矿山等相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检查;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要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三)加大清欠力度,坚持依法处理。重点做好建筑工程等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排查清理工作,化解拖欠隐患。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坚决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形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国家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延长农民工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用人单位,也要及时依法处理。

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要积极协调当地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不断完善措施,构建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施工单位,相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已缴纳工资保障金的企业发生拖欠工资的,及时使用工资保障金支付被拖欠的工资。建立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同时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等,逐步扩大其实施范围,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通过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等办法,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格化、网络化”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处理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在相关单位要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投诉案件及时调查处理。畅通劳动争议处理“绿色通道”,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争议案件要优先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要进一步加强元旦、期间的值班工作,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紧急或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

(五)及时总结情况,认真报送材料。

1.请镇、办、开发区、区直有关部门于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报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4篇

[关键词]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米非司酮;中药固崩汤;效果

[中图分类号] R7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742(2015)06(a)-0038-02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in 96 cases

CUI Jun

Departments of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the MCH Hospital of Zhengzhou City,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450012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iscuss of my courtyard department of gynaecology dysfunction clinical diagnosis and treatment of 96 patients of uterine bleeding and effect. Methods Selection of our hospital in 2012 September - 2013 July between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in 96 patients as the research objec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methods of medication, divided into the control group and the experimental group, 48 cases in each group. Among them, the control group were treated with mifepristone for drug treatment,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ith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on the basis of the control group, the general clinical use of Chinese medicine gubeng decoction. Comparison of two groups of patients with clinical curative effect and health indicators value change. Results After treatment, the control group 40 cases (83.33%), effective 4 cases (8.33%), invalid 4 cases (8.33%), the total efficiency of 44 cases (91.66%), and the indicators before and after the treatment, luteinizing hormone (9.8 ± 3.1) IU/L,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17.2 ± 3.1), IU/L progesterone (2.4 ± 0.8) pmol/L, two female ketone (118.9 ± 22.9) nmol/L.. The experimental group was 44 cases (91.67%), effective 3 cases (6.25%), invalid 1 cases (2.08%), the total efficiency of 47 cases (97.92%), and the indicators before and after the treatment, luteinizing hormone (13.5 ± 3.2) IU/L, follicle stimulating hormone (19.7 ± 2.6) IU/L, progesterone(1.5 ± 0.9, female two) pmol/L ketone (97.1 ± 14.6) nmol/L.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groups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Dysfunctional; Uterine bleeding; Mifepristone; Gubeng Decoc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Effect

在临床中,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是妇科常见疾病,简称功血[1-2]。患者出血严重时,会造成失血性贫血,严重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因此,为探讨对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的临床诊治方法及效果,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该院于2012年9月―2013年7月间收治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96例为研究对象,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整群选取该院收治的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96例为研究对象,按照用药方法的不同,平均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每组48例。其中,对照组采用米非司酮药物治疗,女性31~62岁,平均(42.3±4.2)岁,病程2个月~2年,血红蛋白含量为62~99 g/L;实验组在采用米非司酮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加用中药固崩汤,女性32~61岁,平均(42.1±4.4)岁,病程2个月~2年,血红蛋白含量为60~95 g/L。

1.2 治疗方法

1.2.1 对照组 采用米非司酮药物治疗。每日睡前口服,10 mg/次,连用30 d,若患者子宫再无出现出血症状,可根据患者的病情变化,对药量做出适当的调整[3]。

1.2.2 实验组 在采用米非司酮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加用中药固崩汤进行治疗,生黄芪25 g、生乌贼骨15 g、党参12 g、山药12 g、升麻12 g、炒白术10 g、五味子10 g。在冷水中浸泡0.5~1 d,待大火煮沸,水开后改用文火熬30 min,1剂/d,每剂可用2次,早晚两次空腹分服,1周为1个疗程[4]。

1.3 观察指标

观察两组患者的临床疗效、黄体生成素、卵泡刺激素、孕酮、雌二酮等各指标变化。

1.4 疗效评定标准

显效:患者的各项指标与治疗前相比明显改善,出血量明显减少,患者的血红蛋白值超过100 g/L,自觉症状消失;有效:患者子宫的出血症状逐渐好转,出血量减少,患者血红蛋白值在80-100 g/L之间,自觉症状几乎消失;无效:经治疗后,患者的各项指标与治疗前相比,没有明显的改善,差异不明显,出血状况也未得到改善[5]。

1.5 统计方法

该研究所用数据采用SPSS 13.0统计学软件进行分析和处理,其中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用(n,%)表示,计量资料采用t检验,用均数±标准差(x±s)表示。

2 结果

2.1 比较两组的临床治疗效果

经治疗后,对照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1.67%,实验组治疗总有效率为97.92%,实验组临床治疗效果要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比较两组临床指标变化

各项指标在治疗后,实验组黄体生成素(13.5±3.2)IU/L、卵泡刺激素(19.7±2.6)IU/L、孕酮(1.5±0.9)pmol/L、雌二酮(97.1±14.6)nmol/L均明显优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简称功血,其发病原因为卵巢性激素异常分泌导致子宫内膜出血,属于妇科高发疾病。临床治疗功血时,新型抗孕酮激素米非司酮对子宫内膜孕酮受体的亲和力比黄体酮疗效更优 [8],治疗围绝经期功血可至闭经、对贫血加以纠正。中医上通常认为其主要发病机制为冲任损伤[6]。服用固崩汤后,能促进子宫收缩压迫子宫内膜螺旋动脉,排出仍未脱落的坏死内膜,同时,还可以修复子宫内膜和止血[7]。临床中,采用米非司酮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加用中药固崩汤,两者结合治疗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见效快,疗效好,标本兼治。由以上结果可知,经治疗后,对照组总有效率为44例(91.66%),实验组总有效率为47例(97.92%),且各项指标在治疗后,黄体生成素(13.5±3.2)IU/L、卵泡刺激素(19.7±2.6)IU/L、孕酮(1.5±0.9)pmol/L、雌二酮(97.1±14.6)nmol/L均明显优于对照组。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采用米非司酮药物治疗加用中药固崩汤治疗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疗效显著,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1] 陆玲军.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诊治分析[J].中国保健营养, 2012(22):4992.

[2] 李志理 , 肖文化. 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诊治分析[J].中国医药指南, 2013(1):157-158.

[3] 刘瑞英. 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诊治分析[J].中外医疗, 2014 (10):138-139.

[4] 程莱. 用复方炔诺酮对100例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患者进行治疗的临床效果分析[J].当代医药论丛,2014(18):205-206.

[5] 甄颖颖. 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诊治分析[J].中国卫生产业, 2014(8):164,166.

[6] 张映雪,王永杰,王秀杰.临床妇科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的诊治研究[J].中外医疗,2014(1):97-98.

[7] 史庆绮. 54例功能失调性子宫出血伴中重度贫血患者的临床治疗分析[J].心血管病防治知识:学术版,2014(4):129-130.

第5篇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检查的范围

全县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检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煤矿、非煤矿山、危化品、交通和水利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行业企业、个体工商户。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

3、用人单位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和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

4、企业经营者欠薪逃匿情况。

5、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检查工作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普法宣传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宣传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守法和维权意识,督促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通过送法律知识上门、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开通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电话等形式,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工通过正确的方式和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制环境。在此阶段,企业要对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主动纠正存在的问题。

(二)执法检查阶段。县人社、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国资、工商、工会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突出重点,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及发生过拖欠工资问题企业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县专项检查领导组办公室。同时,县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优势,依靠网格内劳动保障员向用人单位广泛宣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做好拖欠工资案件的上报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进行全面排查。

(三)分析总结阶段。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认真总结,特别是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涉嫌欠薪逃匿案件和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查处情况,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处置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将专项检查书面总结组及时上报。

三、织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此次专项检查的组织领导,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组,具体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全县的专项检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的重要意义。各部门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检点,认真组织,切实把检查工作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每个部门都有专人负责落实相关工作,确保通讯渠道畅通,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强化企业守法诚信的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确保举报投诉渠道畅通,认真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要在辖区内招用农民工较多的企业,尤其是建筑工地,以醒目的方式设立维权告知牌或公示牌;对严重违法行为要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公开予以曝光,维护社会稳定,营造有利于工作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强配合,形成合力

各相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建立互通情况工作制度,对易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欠薪工作合力,确保执法检查能够取得明显实效。

人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

住建部门参加对建筑行业的执法检查,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建设领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同时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县政办发〔2009〕50号)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资保证金,并对建设领域未按时兑付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公安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协助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

交通运输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监管,配合人社部门查处交通建设领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砖瓦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并配合人社部门查处砖瓦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

水利部门对水利工程施工行业进行重点监管,积极配合人社部门查处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安监部门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行业进行重点监管,对煤矿企业拖欠职工工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国资部门负责协助人社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工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查处取缔无照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07〕21号)相关规定,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

工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要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监察、司法、人行、银监、供电等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

(四)认真排查,严格执法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检查的行业企业类型,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两网化”监察信息资源优势,实时掌握本辖区企业的用工情况,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依法严肃查处。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以罚款。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情况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应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对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数额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企业,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布。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精神,综合运用市场、行政和法律手段,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提请县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的企业,也要及时进行查处。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要“快查、快立、快处”,对有争议的案件,能够立案受理的,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裁决,对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可采取部分裁决,先予执行的方式进行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重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

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和推广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在欠薪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普遍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并将其作为开工、竣工的审查条件。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通过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两网化”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加快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发放实名制,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第6篇

为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青政字〔**〕79号),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从**年10月至12月在全区开展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范围包括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检查内容包括支付职工工资、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按规定支付加班费情况等。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10月31日前):企业对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公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如有拖欠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等问题,应及时改正或采取补发措施,保证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对欠薪尚未解决的,应按《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青劳社〔〕95号)要求,报区劳动保障部门。

(二)抽查阶段(11月1日—11月20日):区劳动保障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查(分别按行业和企业性质进行抽查)的形式进行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专查阶段(11月21日—12月20日):对历年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已出现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以及因工资支付引起和投诉的企业进行重点专项检查,对发现违法行为的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总结阶段(12月21日—12月28日):区劳动保障部门对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汇总有关数据,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并于12月30日前报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

三、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职工工资支付问题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事关稳定大局,有关单位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区劳动保障局将成立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各相关科室、部门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要加强与区工会、建设、公安、妇联、共青团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发挥部门合力,共同解决好拖欠职工工资问题。

(二)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针对此次检查,工资保险科要积极协调各部门,认真做好用人单位的自查、抽查工作,做好数据统计及汇总上报工作。监察大队要把解决历年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作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整改;对存在恶意拖欠工资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在依法严肃查处的同时,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劳动仲裁院要为因工资支付问题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处理,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劳动要对因工资支付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妥善处理,及时平息事态。办公室要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7篇

    国务院及下属的劳动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相继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强有力的法规政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完全可以称为民工维权的“尚方宝剑”。民工如何了解并运用他们,使自己的权利能得到法律的保障,本文对此作了比较细致的解释。

    向劳动部门投诉并申请法律援助

    进城务工民工,如用人单位(个人)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最快捷、方便、经济的手段当推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作出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仅应立即支付,还应按克扣或者工资金额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三)、劳动保障部门还可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未能及时解决,可直接向务工地或家乡居住地法律服务援助中心求助。法律援助中心系司法局内设部门,电话号多为当地区号加148,容易查找。法律援助中心对为民工维权服务,手续简便,基本不收费或收费低廉。尤其值得高兴的是,部分省司法厅专设了12348法律援助热线,在全省统一降低门槛,为民工铺设绿色维权通道。只需一份委托书,专业律师帮你讨薪。

    集相关证据依法提起维权诉讼

    民工在遇到工资拖欠投诉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订合同,应该寻找证人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同时,应提供自己的身份证及被举报公司名称、负责人姓名、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等,更重要的是要提供对方拖欠工资、违背法律法规的事实。同时,还应记住举报的有效法律期限,一般所举报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应发生在两年内。若没有以上书证,至少要有在一起打工的其他同事证人证言。起诉时,因最高法院早已公布了“人民法院二十条便民措施”,所以,受理民工欠薪纠纷,作为法院为民服务的热点重点问题,法院专设绿色诉讼通道,不仅案件诉讼费可申请缓交或减交,没有文化起草诉状,还可以口头起诉,由法院书记员记入笔录即可。

    向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等追讨

    民工追讨建设领域欠薪困难重重,主要症结是建筑工程层层转包,层层拖欠。而已于去年9月6日生效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九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今年元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拖欠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民工可将带工老板、分包人、转包人、发包人共同作为被告起诉。(二)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新法规规定支付民工工资,不仅是带工老板的责任,同样是发包人、分包人、转包人的共同法定义务,将矛头直指工程项目部和开发商。区区一点工资较之开发商的暴利算不了什么,所以,现在民工们绝对不要担心执行难了。

第8篇

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施工作业班组、自然人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不得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一方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包括工程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另一方是农民工个人。施工企业招用农民工,必须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和监管制度

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抵付,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预留专户。

将建设资金中的人工费部分存入建设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工资预留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中,建设单位(指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应落实好建设资金。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先预存工程造价的10%作为部分工资和保证金,否则不予发放施工许可。

按月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支付工资困难时。并可抵扣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专户余额不得低于工程造价的4%当专户中资金不足以发放工资时,建设单位应及时预存。

经项目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审查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项目竣工后。退回其专户中余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专户资金专项支取。

(二)进一步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经项目行业主管行政部门、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施工企业从专户中支付农民工工资必须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列表造册。从专户中支取农民工工资。企业不得将工资支付给包工头,鼓励企业委托银行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企业出具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农民工本人或者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企业委托银行工资的应当将工资存入农民工本人账户。企业支付工资应向农民工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由工程项目部按时记载劳动者出勤、加班加点等情况,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者考勤制度。如施工企业不按规定记载而引发工资争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责令支付。

企业自行决定的无效。确认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施工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需要扣减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委托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予以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

(三)追究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由发包方或者劳务分包企业负责支付。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如该组织或者个人拖欠农民工工资。

(四)建立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

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其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政府对企业实行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领域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审核企业资质和招、投标资格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和前提条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度书面检查工作。记入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重点监控等措施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要做到发现一起严格查处一起。

(五)全面推进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将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支,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不得作为投标报价的竞争性费用。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缴纳保险费。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的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发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加强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力度

应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企业与农民工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劳动争议时。可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诉。劳动仲裁机构要及时受理农民工与施工企业的劳动合同纠纷,对拖欠工资的争议要优先受理并可对拖欠工资部分先行裁决。

加大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不按要求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的不履行劳动合同及采取欺诈或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要依法责令其纠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利益造成损害的要责令其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借机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9篇

一、在停工停产期间劳动者应当不应当享有工资待遇

根据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立法精神,劳动就业权是劳动者基本的权利,在企业停工期间劳动关系继续存在,劳动者理应获得工资待遇,当然如果停工停产是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造成的,则劳动者从劳动合同而言构成违约,一般也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以对劳动者依照劳动纪律的规定进行处罚。从劳动合同的约定而言,劳动者单方面违约,不履行劳动义务,企业也就可以不负担劳动报酬。但在此情形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法律规定应当由企业方负担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仍然应当缴纳。但更多的情形是企业方的原因导致停工停产,劳动者仍然有权获得一定数量的工资待遇,难以确定的是具体标准。

二、企业停工停产间职工待遇的具体标准

企业确定此类情形的工资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可操作、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原则。一般来说,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由于职工没有付出劳动,职工的劳动力维持的成本降低,所以职工的待遇可以低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待遇,如果企业长期停工停产,职工的待遇也可以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付出劳动的状态下,维持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的最低标准。而没有付出劳动的劳动者最低的生活成本也必然减低,所以可以低于一个幅度。企业与劳动者应当是一个共生存共发展的关系。只要企业存在,就必须负担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也应当享有企业发展的成果,在企业停工停产期间,企业不再发展,劳动者的工资也就不应当再享受属于发展的那一部分,因此必然会大大低于正常生产期间的待遇。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变更劳动合同

企业通过与劳动者协商,对企业停工停产状态下的工资待遇作出约定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议,协议是自愿订立的,因此也是可以修改和变更的。但要注意的是,一是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二是变更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往往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初并没有开展这项工作,搁置数年后才要处理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这时,如果协商不成,就要按照国家的有关制度处理。

(二)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待遇标准

在一个工资支付期间内停工停产的,仍要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报酬。这种做法目的在于维持劳动合同的稳定性,另外短期的的停工停产,对企业影响并不大,而企业方享有劳动管理权,企业可以通过合理调度劳动进度和岗位规模,减小企业的损失。我国各省市在这个问题上基本是一致的。

(三)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以外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的待遇标准

基于上文所作的分析,如果双方协议不成,一般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此规定没有给出具体标准,所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一般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习惯上也按此标准掌握。

三、停工期间劳动者工资的解决途径和企业的应对措施

(一)劳动者的解决途径

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是工资的一种类型,所以有关职工合法追偿工资的一切途径,也都适用于此。但由于此种情形往往有着复杂的历史原因,因此更提倡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解决不成,或不适合协商。可以向劳动劳动执法部门要求其责令企业支付工资,这样做的好处是,一旦企业方拒绝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承担0.5倍到1倍的惩罚性赔偿,甚至劳动者有可能通过刑事诉讼的手段维权。选择几种途径同时提出还是分别提出视具体情形酌情掌握。

(二)企业一方解决长期停工期间巨额工资债务的措施

1.预防措施

企业在停工停产之初要及时清理劳动关系,避免出现悬而未决的劳动状况。一是协议解除不必要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帮助职工妥善安置和再就业 。二是对留守的职工注意变更劳动合同,召集工会等协商确定停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此时是对企业是最有利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