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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时间:2023-02-28 15: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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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第1篇

本次会议是在全球经历了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背景下召开的。会议内容牵涉甚广,议题重大,因此受到各界高度重视和密切关注。

在会议开幕式上,会议主办国土耳其总理埃尔多安表示,在全球经济遭受危机冲击的背景下,此次会议应着力解决全球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

世界银行行长罗伯特・佐利克呼吁将发展中国家在世行的投票权比例进一步增至50%,认为世行的改革必须适应正在变化的国际经济秩序。他说,发展中国家是未来世界经济增长的新动力,也是帮助世界经济实现更加平衡发展的关键。世行投票权的安排需反映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的新现状,体现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强的作用,增加其话语权。

IMF总裁卡恩在发言中表示,一年前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世界经济出现“自由落体”式的急速下滑。如今世界经济似已脱离崩溃边缘,踏上复苏之路。他呼吁各国共同应对挑战,为全球共同利益而努力。

本次会议主要讨论IMF和世界银行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全球金融危机及其应对方法、重建全球金融体系等问题。来自180多个经济体的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以及经济领域的专家学者等一万多人与会。

各国央行行长和财长在会议期间表示,在全球经济出现复苏的同时,各国应加强合作,在复苏稳固之前继续保持经济刺激政策的角度,警惕失业、贫困和潜在的通胀风险对经济复苏带来的不利影响。代表们还呼吁IMF和世行成员履行承诺,加大对低收入国家的援助。

与会各方代表呼吁,加快推动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在IMF和世行中的话语权。世行行长佐利克在会上说,应将发展中国家在世行中的投票份额增加至50%,以反映21世纪国际经济秩序的现状。IMF总裁卡恩也在会议期间表示,各国应尽快就IMF份额分配达成共识,在2011年1月前将新兴市场和发展中国家在IMF的份额至少增加5%。

10月6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年会上呼吁世界银行为发展中国家中长期发展提供更多资金。

谢旭人说,金融危机对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构成严峻挑战,作为重要的多边开发机构的世界银行应坚持并强化减贫与发展宗旨,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发展资金和技术援助为核心职能。世行应确保资本充足,加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支持力度。同时,中国反对将财务状况恶化或优惠信贷资金缺乏的压力通过提高硬贷款价格等方式转嫁给发展中国家。

第2篇

关键词:国际货币基金;汇兑安排;操纵汇率

近年来,由于我国长期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下保持国际收支的双顺差状态,国家的外汇储备迅速增长,从而引起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在美国,更有一些企业界人士和国会议员指责中国操纵人民币汇率以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2007年6月15日,在一些西方国家的推动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就基金组织进行双边监管和会员国履行《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规定了指导原则,并就监管的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这一决定取代了1977年执行董事会通过的《汇率政策监督》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在此情况下,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下的汇兑安排义务,对于指导我国的人民币汇率政策,应对来自美国等的指责,都是非常必要的。

一、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

在以固定汇率为特征的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后,国际社会于1976年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修改达成一致,从而形成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牙买加体系取消了固定汇率制。根据修改后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2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享有确定本国货币价值的“汇兑安排”的自由,会员国无论实行钉住汇率政策,还是浮动汇率政策,抑或相互之间达成合作安排,均是合法的。然而如果将这种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绝对化,将不可避免地导致会员国通过本国货币贬值来获得不当的贸易利益,进而陷入各国货币竞争性贬值,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难以为继的局面。为此,必须对会员国选择汇兑安排的自由进行一定的限制。

1.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

在承认会员国有权选择自己的“汇兑安排”从而建立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的比价关系的同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为会员国设定了相应的法律义务,以免使国际货币制度陷于混乱。协定第四条第1款“会员国的总义务”(GeneralObligationsOfMembers)规定,“鉴于国际货(中国整理)币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而且(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便是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的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各会员国承诺与基金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

这一规定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设定了一项重要的义务,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维护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稳定的义务。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且把会员国的这一义务称为“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尽管该条在上述规定之后列举了四项义务以期将会员国的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具体化,但根据协定的措辞,会员国进行总的合作的义务的范围要宽于四项具体的合作义务之和,即协定所列举的四项具体合作义务并没有穷尽此项总的合作义务。因此这一总合作义务的规定不但对理解其后所详细列举的四项具体义务至关重要,而且这一规定本身即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协定第四条第1款这一总的合作义务的规定,为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或禁止会员国采取某些特别行动提供了法律基础。如果会员国拒绝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指令,即构成对本条合作义务的违反。不过在实践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会采取“软的”方式指导而不是指令会员国履行其义务,即通过提出建议的方式来行使其职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员国拒绝听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亦不构成对会员国的合作义务的违反。

2.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

在为会员国设定合作义务之前,本款首先声明了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和目标,即为不同国家之间货物、服务与资本的交换以及为维持经济的健康增长而提供一个框架,以及持续地发展那些为金融和经济稳定所必需的条件。实际上,这一声明的内容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是一脉相承的,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共识,也是进行国际货币合作的思想前提和最终目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把对这些目的和目标的承认(recognizing)作为会员国作出合作承诺的原因,为解释会员国的合作义务提供了依据。同时它也为理解第四条第3款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管义务的范围提供了参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在确定双边监管的范围时引入“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概念,期望通过鼓励会员国采用不破坏或不损害外部稳定的政策而促进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正是这一国际货币合作的最终目标的体现。

3.合作义务的具体目的

根据上述规定,会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目的,一是为了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二是为了“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2007年《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的决定将二者归纳为“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

(1)关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显然,这里所指的汇兑安排与本条第2款中所称由会员国选择的“汇兑安排”的概念略有不同。如果说后者系指会员国的国内制度的话,前者则是指的一项国际制度;如果后者指会员国确定其本国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法律框架的话,前者则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用以确定不同国家之间货币对比关系的总的安排,即第四条第2款(c)意义上的“总的汇兑安排”(generalexchangearrangements)。很明显,如果这里的“汇兑安排”系指会员国所选择的国内制度,便不存在有无秩序的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

(2)关于“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指出,汇率制度的稳定不同于汇率的稳定。正是由于布雷顿森林制度只追求汇率的稳定,而使得国际收支的失衡无法得到有效的调整,才最终导致了这一货币体系本身的崩溃。牙买加体系将布雷顿森林制度追求汇率的稳定修改为追求汇率制度的稳定,认为货币汇率应当随其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可以自动地调节国际收支,维持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本款规定所述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所在。鉴于此,即使会员国根据本条第2款(b)的规定选择实行钉住某一其他货币的汇兑安排,从而使得该会员国的货币与被钉住货币之间的固定汇率成为其汇兑安排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会员国亦不得以其在第四条第2款下的选择汇兑安排的权利对抗其在本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以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义务。口换言之,作为一项国际政策的汇率制度的稳定,必须优先于作为国内政策的汇率的稳定。

显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会员国设定的与基金组织及其他会员国合作的义务,是在取消固定汇率制,实行浮动汇率,会员国享有汇兑安排自由的背景下,维持国际货币秩序的基本纪律。这一合作义务具体目的,不论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还是“汇率制度的稳定”,均着眼于国际经济与金融秩序整体的稳定。而其最终目的,则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宗旨一脉相承,系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搭建一个货币制度的平台,以此扩大市场,促进资源的有效开发,发展经济,扩大就业。会员国总的合作义务不但是一项政策宣示,同时其本身也构成对会员国的有效约束。

二、会员国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在为会员国规定了总的合作义务之后,又将其具体化为四项内容:(i)努力使其经济与金融政策与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的目标相一致,同时亦应适当地照顾到本国的国情;通过创造有秩序的经济与金融条件以及不致引致动荡的货币制度来寻求稳定;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止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公平的竞争优势;(iv)奉行同本款各项承诺相一致的汇兑政策。

鉴于上述四项内容未能穷尽会员国依照本款所承担的总的合作义务,因此会员国违反上述四项内容中的任何一项必然构成对其总的合作义务的违反,但对上述四项具体义务的遵守却不表明会员国一定不会违反本款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

1.第一项具体义务

第一项合作义务首先设定了在价格相对稳定的基础上,鼓励有秩序的经济增长即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的目标。这一目标不仅是国内性的,更是世界性的,即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仅仅是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在很大程度上也是从会员国国内经(中国整理)济的不稳定可能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影响出发的,至少这种影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需要考虑的—个重要因素。正是从世界经济的稳定增长或会员国国内经济的稳定增长,对于世界经济的积极意义出发,《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要求会员国在制定其国内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也承认会员国在制定本国的经济与金融政策时,考虑本国的特殊情况的必要性,换言之,协定并不要求会员国为了世界经济稳定发展的“大局”而忽视本国利益的诉求。

2.第二项具体义务

第二项合作义务把稳定设定为会员国追求的目标。据称,在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进行第二次修订时,执行董事会曾试图在“稳定”一词前面加上“汇兑”字样,使其成为“汇兑的稳定”,但这一努力遭到理事会的拒绝。因此这种稳定应当既包括汇率制度与汇兑安排的稳定,也包括整个经济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为实现这种稳定创造条件,正是在本条“序言”中会员国所承认的国际货币制度的目标之一。

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具体义务有两个共同的特点。首先,它们给会员国设定的都仅仅是“软的”义务,是“努力”(endeavor)和寻求(seektopromote)的义务;其次,它们都是指向会员国的国内政策(domesticpoli—Eies)的。这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二次修订前第四条条文仅仅聚焦于汇率与汇兑安排这些涉外政策(externalpolicies)是完全不同的。这表明,《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二次修订已经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管辖权延及成员国的国内政策领域。而正是由于这两项义务涉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从而涉及会员国的国家,决定了这种义务只能是“软的”义务。

3.第三项具体义务

相对而言,第三项具体义务是最为具体的,从而也是一项“硬的”义务,即它追求的不仅仅是会员国的努力,更是由此所带来的效果。该项具体义务要求会员国避免通过操纵汇率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2007年6月15日通过的《对会员国政策的双边监督》决定,构成对本项义务的违反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其一,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其二,会员国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的目的是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1)关于会员国操纵汇率和国际货币制度。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最新决定,“操纵汇率”就是确定目标汇率或实际影响汇率水平的行为,操纵可能导致汇率的波动,也可能阻止汇率的波动。因此所谓操纵汇率实际上就是指以“国家之手”人为地影响和干预汇率的行为。对于什么是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则无论是《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还是2007年6月15日《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以及作为该决定前身的1977年《汇率政策监管决定》都没有给我们提供有益的指导。…鉴于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当中,很少有国家有能力操纵国际货币制度,因此研究操纵“国际货币制度”的概念不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

(2)关于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6年发表的一份文件,一旦会员国操纵汇率的行为使得货币的价值被“高估或低估”,即可认定会员国的操纵行为妨碍了国际收支的调整;而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下列情况下可能认定会员国操纵汇率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1)会员国通过低估汇率造成“根本性的汇率失衡”;并且2)会员国造成根本性汇率失衡状况的目的是增加净出口。显然,货币价值的“高估或低估”也好,“根本性的汇率失衡”也好,均是建立在一国货币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的,而一国货币的市场价值又应当是与该国经济的基本面相联系的。鉴于协定第四条第2款既不反对会员国实行钉住汇率制度,亦不反对会员国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度,因此操纵汇率本身并不违反会员国所承担的汇兑安排义务。核心问题是会员国在操作或干预汇率时是否具有妨碍国际收支调整或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主观目的。另外,如果仅仅存在影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竞争优势的客观效果,而不存在影响国际收支或获得竞争优势的主观意图,则不存在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四条第1款(iii)规定的问题。由此看来,本项义务所禁止的是会员国人为地干预汇率的水平,使其偏离建立在该国经济的结构及其基本面之上的市场价值,并因此而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的行为。

4.第四项具体义务

对于第四项具体义务,需要辨析两个概念,“汇兑政策”和“本款各项承诺”。从字面上理解,汇兑政策(exchangepohcies)概念的范围应当宽于汇率政策(eX--changeratepoicies)概念的范围,汇兑政策除了包括决定和影响汇率的政策外,还应当包括是否允许兑换和汇付等外汇管制政策。如此,本项义务便可解释为,尽管会员国依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六条第3款可以对国际资本的流动实施管制,亦可依据第十四条第2款对经常项目下的资金转移或支付实施限制,但这些限制或管制均不得背离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作的各项承诺。换言之,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优先于其基于第六条第3款和第十四条第2款所享有的权利。

对于“本款的各项承诺”,不但应当包括会员国所作的总的合作承诺,还应包括上述三项具体义务,因为本项义务显然是企图概括未能在前三项中明确列举但又与“序言”中所规定的总的合作义务的精神相一致的内容的,从而是对前三项具体义务的补充。因此应当从“序言”中总的合作承诺出发解释“本款的各项承诺”概念。基于此,笔者认为,本项义务要求会员国所奉行的汇兑政策应当与通过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目标相一致。正因此,1977年决定在规定“会员国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时,不但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还要求会员国在必要时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平抑无秩序的、损害性的短期外汇波动,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同时还要求会员国在进行此种干预时考虑其他会员国的利益,以实践其与其他会员国进行合作的承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为会员国设定的具体汇兑安排义务,虽然仍着眼于国际经济和金融秩序的整体稳定,但实际已经广泛地涉及到会员国的国内经济和金融政策,从而与会员国的国家构成潜在的冲突。鉴于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对国际贸易的直接影响以及其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性,必然受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约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审查,而判断会员国是否操纵汇率的标准,则是该会员国是否人为地影响汇率以及其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中国整理)本面相一致。

三、IMF协定下汇兑安排义务的监督机制

尽管《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为其会员国所设定的义务在理解上很容易产生歧义,但鉴于他们在牙买加体系的国际货币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设计一套制度来监督会员国履行义务,以保证国际货币制度的有效实施和国际金融秩序的稳定。为此,协定第四条第3款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了两项监管义务。其一是对国际货币制度实施监督,以保证其有效运行;其二是对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l款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鉴于会员国能否履行其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与国际货币制度能否正常运行密切相关,因此后者亦可视为前者之一部分,两项监管义务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为了履行上述监管职责,第四条第3款(b)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实施严格的监管,并就会员国的汇率政策制定指导原则。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于1977年通过决定,就基金组织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监管规定了指导原则。2007年6月15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又通过了名为《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该决定取代了1977年决定,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双边监管活动的依据。

2007年通过的《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3款下的监管机制进行了细化,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管引入了“外部稳定”的概念,而就会员国的外汇政策,则根据《协定》的要求制定了明确的指导原则。

1.对基金组织监管活动的指导

如前所述,鉴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汇兑安排义务是由《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因此双边监管的范围以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所承担的义务为依据。那么如何才算履行了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呢?为此,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的决定引入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外部稳定”(externalstability)。“外部稳定”是指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没有也不至于引起破坏性的汇率波动。与外部稳定要求符合的国际收支状况应当:(i)基本经常账户整体上处于均衡水平,即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并且(ii)资本和金融账户不致引起资本流动突然变动的风险。结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汇率的根本性失衡”概念的解释,“外部稳定”的概念实际上是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及汇率水平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由此会员国在第四条第1款下的义务在某种程度上转化成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会员国保持“外部稳定”的权利。会员国的汇率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金融政策乃至其他政策,均需就其现在或将来对“外部稳定”产生的重要影响,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双边监管审查,以实现所谓“系统性稳定”(systematicstability),即《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设定的“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

2.对会员国政策的指导

在2007年决定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制定出四条对会员国汇率政策进行监管的具体原则。其中第一条要求会员国避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制度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对其他会员国的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实际上是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第(iii)项义务的重复;第二条确立了会员国在外汇市场处于某种无序状态时干预外汇市场的必要性,这不但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承认“市场失效”的可能性,同时也说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不认为“干预”或“操纵”本身一定是违法的;第三条要求会员国在采取干预措施时要有大局观念,要考虑到其他会员国特别是相对货币所在国的利益;第四条则与上述“外部稳定”的概念相呼应,要求会员国避免实施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中前三条是1977年决定中已有的,而第四条则是2007年决定新加入的。根据2007年决定,第二、三、四项原则仅构成对会员国的建议而不是义务,会员国未能遵守这些指导原则并不必然构成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违反,只是如果会员国的政策完全与这些原则相协调,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常不会认定会员国违反了第四条第1款义务,显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无意扩大解释《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义务。

为了监督会员国遵守这四项原则的情况,2007年决定还详细列举了七项指标,其中包括会员国在外汇市场上进行的干预活动、会员国进行的官方或准官方借贷、会员国维持对经常易或支付以及对资本流入或流出的限制或鼓励措施、根本性汇率失衡、经常项目逆差或顺差以及流动性风险等。如果发生这些指标所显示的情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需要考虑对会员国的汇兑政策进行全面审查,可能还需要就此与该会员国进行讨论。这些指标实际上是提出了衡量会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构成操纵汇率的标准,为会员国履行第四条第1款下的合作义务提供了参考标准,同时也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第四条第3款,履行监管义务具有指导意义。其中,部分项目是1977年决定中就包含的,而根本性汇率失衡、国际收支状况和流动性风险等则是2007年决定修改或新加入的,表明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这些事项的关注。另外2007年决定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对会员国的汇率政策作出评估时,考虑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以及资本流动的规模与持续性,并顾及会员国的国内政策。

3.对2007年《会员国政策双边监督》决定的评论

纵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7年决定,其对1977年决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引入了“外部稳定”概念;其二,增加了有关会员国汇率政策的第四项原则,要求会员国避免采用导致外部不稳定的汇率政策;其三,部分修改了监管的指标,引入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作为衡量会员国是否遵守了有关汇率政策的四项原则乃至整个第四条第1款义务的标准。应该说这些修改所体现的宗旨从总体上说是一致的,其中“外部稳定”概念则是这些修改的核心。

如上所述,《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四条第1款所规定的“合作义务”的目的是“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制度的稳定”,即所谓“系统性稳定”。2007年决定首先认定“系统性稳定”的目标只能通过实施促进“外部稳定”的政策取得,从而使得汇兑安排义务的目的转化为“外部稳定”。然后2007年决定又将“外部稳定”转化为国际收支的平衡问题,认定“外部稳定(中国整理)”要求会员国的经常账户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资本和金融账户不存在流动性风险。而要做到不存在“根本性汇率失衡”和“流动性风险”,则要求会员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和货币汇率与其经济的基本面保持一致。同时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论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会员国是否履行了“避免操纵汇率以获得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义务时,最终也是以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基本面相一致为依据的。而会员国的货币汇率水平是否与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相一致,则是一个需要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与会员国的磋商做出判断的问题。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完成了由“系统性稳定”到“外部稳定”再到“国际收支平衡”,由“国际收支平衡”再到会员国汇率政策与其经济基本面的关系的转化。尽管这一逻辑过程或许有将问题过于简单化之嫌,但应当讲整体上还是说得通的。

然而问题在于,根据2007年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监督会员国履行《协定》第四条第1款义务即四项有关汇率政策的指导原则确定的义务时,却规定了“根本性汇率失衡”、“大量和持续的经常账户逆差或顺差”、“流动性风险”等指标。对于这些指标是否能够确切地表明会员国的国际收支与汇率水平已经背离了其经济的结构和基本面,笔者持怀疑态度。正如中国人民银行在2007年6月19日发表的一份声明中所说的,当前国际货币和金融体系发生的变化是在全球经济和生产要素配置等出现根本变化的大背景下逐步形成的。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政策的监督应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产业分工的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对于当前全球经济的基础性影响等因索。如果脱离这一大背景考察会员国的汇率水平和国际收支状况,便有可能失之偏颇。虽然2007年《国际货币基金决定》规定这些指标仅为基金组织审查和讨论会员国的汇率政策的依据而不是得出结论的依据,而且要求这些审查以会员国的“中期政策目标”(medium-termobjective)为视角,2007年决定中的这些规定总难免让人感到系针对中国所做。

四、结语

第3篇

关键词:金融全球化;国际货币体系;国际储备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前言

金融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世界各国或地区的金融活动趋于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在金融全球化下,信息跨国界的传播和现代化电子技术的应用使得国际资本流动加速,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各国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然而,金融全球化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金融市场运行机制和运行格局,并使得现行国际货币体系越来越无法满足世界经济发展的需求。现行的国际货币体系是在“牙买加体系”的基础上逐步演化而来的,也被称为“无体系的体系”,它既没有同一的汇率安排,也没有明确的本位货币,各国的经济政策行为也难以受到约束。当爆发金融危机时,金融全球化使得各国共同遭受危机影响的程度加深,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这一过程中处于更加弱势的地位,极易受到攻击。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爆发的多次金融危机,究其根源就是金融全球化与国际货币体系矛盾的凸现。

随着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西方发达经济体纷纷进入衰退期,世界经济重心逐步向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转移。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并未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中获得相应的话语权,因此他们对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意愿极为强烈。随着近年来其影响力的逐渐扩大,改革的呼声也更加高涨,发达国家已无法再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声音,改革已势在必行。

一、金融全球化下现行国际货币体系引发的问题

(一)导致短期国际资本流动加剧。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以后,国际资本流动的增长速度已超过国际贸易和国际生产的增长速度。而且随着金融全球化的发展,短期国际投机资本数额仍在不断膨胀。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规模的增长主要得益于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正是现有的国际货币体系为短期性国际资本的流动提供了便利。反过来,跨国资本流动尤其是短期性国际资本的快速流动又强化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不稳定性。这些基于套利性动机的短期国际资本总是对一国金融体系的缺陷伺机攻击,并导致货币危机的爆发。随后,当短期国际性资本大批逃离该国时,又会将货币危机放大成银行危机、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宏观经济的衰退。

(二)导致国际储备供求矛盾深化。国际货币体系决定国际储备体系,在现行的多元货币体系下,一国的储备资产中的特别提款权、储备头寸和黄金储备是相对稳定的,这时,外汇就成了一国增加国际储备的主要手段。通常来看,外汇收入的增加来源于国际收支盈余,这样在国际收支差额与外汇储备的关系上,一些国际收支长期盈余的国家外汇储备需求较低,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过剩,而赤字国虽有强烈的外汇储备需求,却出现了外汇储备的短缺。于是,就出现了国际收支差额对外汇储备供给和需求两方面的矛盾。

此外,国际储备的供求矛盾还体现在储备货币发行国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的不平等上。对于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可以轻松的通过货币发行和货币互换来取得外汇储备,但是他们作为发达国家往往又都是国际收支顺差国,有大量的外汇储备积累。对于非储备货币发行国来说,他们只能通过增加出口来取得外汇,但是这些国家往往是发展中国家,出口能力有限。这样,在国际储备的管理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处境形成强烈反差,迫切需要储备的国家面临储备短缺,而不需要储备的国家反而出现储备过剩。

(三)导致国际收支调节混乱。多元化的国际收支调节机制允许各国在国际收支不平衡时可采用不同调节方式,但除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外,其他几种调节方式都由逆差国自行调节,并且国际上对这种自行调节没有任何的制度约束或支持,也不存在政策协调机制和监督机制。虽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调节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在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异化,他的主要义务由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维护固定汇率、为严重逆差国提供资金援助及协助建立成员国之间经常项目交易的多边支付体系,转移到了维持货币的自由汇兑,因为他假定自由浮动的汇率具有自动调节国际收支的功能,无需过多干预。这样,当部分逆差国出现长期逆差时,由于制度上无任何约束或设计来促使逆差国或帮助逆差国恢复国际收支平衡,逆差国只能依靠引进短期资本来平衡逆差,而大量短期资本的流入为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隐患。在国际收支调节问题上的这种混乱状态,成为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与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矛盾的集中体现。

二、国际货币体系改革构想

(一)提高特别提款权的地位和作用。早在1969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暴露之初,基金组织就创设了具有超货币性质的特别提款权,以缓解货币作为储备货币的内在风险。超储备货币不仅克服了信用货币的内在缺陷,也为调节全球流动性提供了可能。由于特别提款权具有超储备货币的特征和潜力,它的扩大发行有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克服在经费、话语权和代表权改革方面所面临的困难。当一国货币不再作为全球贸易的尺度和参照基准时,该国汇率政策对失衡的调节效果会大大增强。这些能极大地降低未来危机发生的风险,增强危机处理的能力。因此,当前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首要任务是着力推动改革特别提款权的分配,考虑充分发挥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实现对现有储备货币全球流动性的调控,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改革不合理的份额制,应综合考虑一国国际收支状态和经济规模来调整份额,以此来降低某些经济大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对控制;另一方面继续增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基金份额,扩大其资金实力,以便有足够的可动用资金来应对危机。

(二)改革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和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现行国际货币体系重要的载体,理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演变,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被弱化和异化,因此有必要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广泛的改革。(1)扩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援助的范围,强化其国际最终贷款人的职能。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缺乏一个国际的最终贷款人,显然是难以应付国际货币危机的;(2)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实行资金援助时,不仅要考虑恢复受援助国的对外清偿能力,还要考虑促进其经济发展。这就要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应改变将短期内恢复受援国偿付能力作为唯一目标的做法,并把重点放在危机防范而不是补救上;(3)增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测和信息功能。当成员国经济出现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义务对成员国内经济政策提供建议,并为投资者和市场主体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4)促进交流与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加强与成员国交流的同时,还应积极促进成员国之间或成员国与其他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国际金融合作,改善各国经济政策的协调性。金融全球化为资本的无序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各国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同时,世界上主要货币的汇率大幅度波动,为发展中国家平衡国际收支和稳定汇率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成本,也使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变得更加困难。因此,发达国家应主动担起责任,最大限度地减少主要货币之间的汇率波动。这就要求各国加强国际金融的合作与协调,这是确保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基础。从国别上看,这种合作与协调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各发达国家之间应经常相互协调与沟通,共同承担起应有的国际责任,并以积极的态度,加强各国在货币和经济政策方面的合作,以保证国际货币体系稳定;二是协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发展关系。在支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多地考虑促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注意保护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三是加强区域性经济货币政策的合作。在总结欧盟与欧元经验的基础上,加强一国与周边国家之间的经济合作,共同探讨区域性货币合作的有效途径,以抵御外部危机对该区域经济体的冲击。此外,从加强合作的领域看,还应加强国际金融经营环境、国际金融内部控制、国际金融市场约束以及国际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四)建立和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在金融全球化下,建立和完善国际金融监督机制已成为国际货币体系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制度包括:(1)提高信息透明度,公开披露有关信息;(2)抑制国际范围内短期资本的无序流动,特别是加强对“对冲基金”、离岸金融中心的监管。对对冲基金以及其他种类繁多的金融衍生工具的监管已成为国际货币新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3)加强对银行的跨境监管。随着金融自由化的发展,某些国际性银行经营转移到管理不严的离岸避税港,以便规避国内的管理和监督,这无疑中增加了资本无序流动的风险。因此,对银行的跨境监管是国际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

(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冉生欣.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06.

[2]国庆.现行国际货币体系的缺陷及改革方向.上海经济研究,2009.2.

第4篇

前段时间,黄金市场关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准备卖出其部分黄金储备的消息漫天飞舞,令市场谈之色变,也抑制了黄金价格,令金价向下调整,下跌到长期均线附近才获得支持,开始稳定。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卖出403吨黄金储备,对黄金市场的影响会怎样?

在黄金市场中,专业买卖手间有个通行的说法,就是“布朗底”,意思是说,一旦戈登・布朗发出卖出黄金储备信号时,往往之后都是金价见底上升的信号。

我们先回顾一下戈登・布朗发出的3次卖出黄金储备的信号。第一次在1999年6月到2002年3月,当时身为英国财政大臣的戈登・布朗,进行了17次拍卖,卖出英国黄金储备395吨,拍卖均价为275.6美元/盎司,这也是黄金价格20年来的最低区域,这期间戈登・布朗也迫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卖出1000万盎司黄金。英国宣布公开拍卖黄金,国际市场沽空金价的投机者数量增长了7倍,金价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降了10%。由于英国方面抛售黄金的行为使金价进一步下跌,那时的金价后来也被人称之为“布朗底”

自英国抛售黄金结束后,国际金价持续攀升,黄金价格一路上涨60%,从280美元/盎司上升到450美元/盎司,当时,市场上有这样的玩笑:布朗已经向市场承诺,他会在最低价时卖出黄金,当时整个世界、甚至布朗的祖母都在沽空金价,其他国家的央行则在静悄悄地买进英国抛出的黄金。

第二次在2005年2月,戈登・布朗再次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施加压力,令其卖出黄金储备。结果卖出停止,金价开始上升,在2年之内升幅达到70%,金价高达700美元/盎司。

第5篇

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于2010年lO月23日在韩国庆州闭幕。各国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P)的份额改革问题达成共识,会议商定将在2012年之前向包括新兴国家在内代表性不足的国家转移6%以上的份额,而中国所占份额将从第六位升至第三位。

IMF总裁卡恩说,这一协议具有“历史性意义”,并表示这是关于该组织治理方面的最大一次改革。许多分析家都认为,IMF的改革问题将在首尔峰会取得进展,却未料到提前在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E尘埃落定。

份额改革完成之后,中国IMF持有份额将从现在不足4%升至6.19%,超越德国、法国和英国,仅位列美国和日本之后。如此结果,其必然性是什么?

为什么要改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规定,各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缴的股本为该成员的份额。这一份额将决定各成员获得基金组织投票权的多少,贷款的额度以及特别提款权SDR的数量。IMF确定成员份额的多少取决于其经济规模、经济开放度、波动性及外汇储备水平等因素,从而反映所谓的一个国家的“相对经济地位”。

基金组织每隔5年进行一次投票权份额总检查,以对份额调整的必要性做出判断。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等新兴经济体国家经济实力迅速提升,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并没有对基金组织份额作出符合实际的增减或调整,其结果是基金组织份额分配格局与世界经济版图格局的差异日益扩大。

IMF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份额,近几年来资金短缺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挥职能的主要瓶颈。而与之相对的是,难以预测和评估的国际私人资本的规模和流速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引发和加剧随时可能形成毁坏性力量,很典型的例子是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私人资本的极端涌入和抽逃。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陷入职能危机以来,IMF的改革已经着力进行,近几年更是不断在汇率监督、贷款框架等政策制定上推陈出新。但作为历史的产物,IMF长久以来无法摆脱在很多场合下扮演某些发达国家推行货币霸权的“财政部”的角色。在IMF的框架下,正如美国前财政部长康纳利所言:“美元是我们的货币,但却是你们的问题!”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经济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IMF的份额制和加权投票权制更是无法体现公平性,没有充分体现新兴国家,尤其是金砖四国的经济地位,从而使IMF的职能角色无法理性发挥。这一点,一份IMF独立评估机构进行的自我审视性的文件中也谈到:“所有的IMF的改革,包括对国际货币金融委员会的改革,最关键的是改革份额制和加权投票权制,这直接关系IMF的未来。”

中国为何积极推进IMF改革

中国于1945年12月27日加入基金组织,是35个初始成员国之一。因历史原因于1980年4月恢复与基金组织的关系。从2001年开始,在基金组织的实际份额中,中国占到2.98%,与加拿大并列第八位。在2006年9月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新加坡年会上,IMF特别增加中国、韩国、土耳其、墨西哥的份额和投票权,中国在基金组织的份额上升至3.72%,位居第六,这一比例一直维持到现在。

经过这次调整,基金组织内部份额和投票权分配格局有所改善,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等国家经济影响力上升的承认,但中国――作为世界经济总量位居前列的国家――经济实力仍然远远没有被转化为在IMF中对等的发言权。美国的份额仍然有17.09%,投票权占到16.77%,意味着美国对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大事项拥有“一票否决权”。

而且,在没有改变自己把持基金组织重大事务的基本格局的同时,美国决策层还在图谋给中国等份额提高的国家增加额外的义务。

2009年7月20日,作为阶段性的份额和投票权改革举措,IMF对外公布了2500亿美元特别提款权(SDR)分配草案,其中美国新增特别提款权426亿美元,中国新增90亿美元。此举旨在通过补充IMF中186个成员国的外汇储备向全球经济体系提供流动性。根据其公布的草案,特别提款权根据成员国在基金组织的现有份额按比例分配,份额大致基于成员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规模。

其中,中国将新分得近60亿份SDR,相当于90亿美元,居“金砖四国”之首,但仍落后于美、日、德、法等国。而且,由于此次分配仍按各国现有的SDR份额比例派发,并没有改变各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的基金份额,更没有改变投票权,这相对于中国目前对世界的经济总量贡献来说还是很不公平的。

具体举措

鉴于此,中国开始并以相应的举措予以推进IMF份额制改革。首先,加强区域金融合作,积极开展货币互换。

欧洲大陆的货币统一,欧元的启动和欧元区的扩大,改变了美国和欧洲的力量对比。这一区域货币合作的形式对其他区域货币合作产生了一定的示范效应。有学者指出,如果东亚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权利在基金组织框架下遭到过分漠视,它们势必不会有积极性配合基金组织主导的行动,而且东亚国家恰恰有这样的实力不求助于基金组织,而是通过区域金融合作建立、发展区域内“最后贷款人”机制。

中国在推行区域金融合作,提升全球治理能力的另一系列举措是积极开展货币互换。2008年12月12日,中国的中央银行和韩国中央银行签署协议,同意建立初定期为三年的两国货币互换安排。这一事件也可看作亚洲区域应对金融危机进行货币合作的首次尝试。

随着人民银行与有关央行/货币当局签署本币互换协议的付诸实施,新兴市场央行操作的自主性及灵活性将大为增强。这标志着新兴市场央行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的能力与手段都提升到了一个新水平,在维护区域以及全球金融稳定,推动与有关方之间的贸易投资增长方面可以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中国的举措引起了IMF相应的回应。2009年11月17日,基金组织总裁多米尼克・卡恩在总结中国之行的讲话中强调中国在维持经济复苏中能够发挥的领导作用。承认在金融危机爆发后一周年,避免了灾难性的后果实在并非偶然,这是由多个国家一起进行前所未有的政策协调的成果,并在其中感谢中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支持。

同时,中国还承诺对IMF发行债券给予支持。回顾中国与IMF近30年的合作经历,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理论丰富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包括整个国际社会关于经济发展、经济改革、体制改革方面的理论和实践。基金组织每年都成功与中国就经济发展和政策问题举行磋商。

中国曾两次向IMF贷款,都早已清偿,而现在对IMF则是为数不多的债权国之一,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及双边渠道,已经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了40多亿美元的支持。在此次的金融危机中,中国更承诺对。IMF发行债券的全球筹资行为给予最大支持。

在2009年7月1日召开的会议中IMF通过决议,将授权发行1500亿美元以特别提款权(SDR)定价的IMF债券,从而为IMF首次发债筹资铺平道路。IMF在其官网贴出的有关发债的声明中,除了特别提到中国、巴西和俄罗斯,还暗示其他发达国家没有作出认购的表态。

此外,中国还积极提出份额制改革的构想――建立超储备货币体系。

在此次全球危机中,尽管美国、欧盟主要国家、日本都希望中国以贷款的方式向IMF增资,比如美国财长盖特纳提出的将“新借款安排”资金从现阶段500亿美元增加至5000亿美元,中国当局坚持以投资500亿美元基金组织发行票据的方式先行试水,最终着眼于通过扩大份额取得对IMF建构与发展的表决权,甚或实现自己的主张:要求创造一种与国家脱钩并能保持币值长期稳定的国际储备货币从而维护国际货币金融体系。

第6篇

"国家破产"是解决债务危机的新思路

"国家破产",实际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一副总裁安尼・克鲁格在2001年11月的讲演中提出的"国家债务重组机制",它是解决当前国际债务危机的一种新思路。这个新思路的特别之处在于,所有遭遇外债或债务危机的政府,在获得国际资助或进行债务重组之前首先进入一种"破产"状态;这种正式的"破产"的程序启动后,危机中的政府的海内外资产便处于冻结状态,其解冻情况根据债务重组的进程而确定。克鲁格认为,这种新方式有助于推动债务危机的快速解决,避免危机恶化,促使像阿根廷一类的国家免受为世人瞩目的社会动荡和政局风波,避免传统解决办法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促使新兴市场国和国际投资界更加重视经济发展和债务问题的可持续性。

创建这么一种正式机制的基本目的,是促使债务人和债权人产生自愿达成协议的内在动力。然而在实践中真正启用这个机制的时候并不多。这个机制类似与诸如美国破产法庭那样的"国内"破产体制。

债务重组机制产生的国际背景

建立国家债务重组机制,主要是为了给动荡风险不断上升的国际金融体系提供一种稳定器,它的产生有其深厚的国际背景。

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日趋严重。其债务1980年为5257亿美元,1990年为13245亿美元,2000年为22040亿美元,占发展中国家GDP的35.5%。在高外债的背景下,一旦出现外国债权人从本国撤回资金,本国政府或公司机构不能如期还债,社会公众对本国货币和金融体系的信心发生动摇,金融危机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目前发展中国家的外债问题已经成为威胁国际金融稳定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各种证券投资的增加,各种类型的证券投资者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外债的重要债权人,这使得80年代形成的外债解决方式遇到新挑战。

债务违约进入新的高发期。据标准普尔公司统计,在过去十年间,债务违约率高达19%,为1824年以来的第四个高峰期。2002年三季度,该公司确认的债务违约行为国有28个,违约金额为1326亿美元,是1994年以来的最高额,而本世纪头十年可能更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为实际的最后贷款人可能不得不面对由此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

私人债权人的介入,使得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20世纪80年代,债重组是一个进展缓慢而有序的过程,那时重要的债权人是商业银行,它们通常想与债务人保持良好关系,并且很少有获得额外利益的企图。随着大量债券持有人的介入,他们与债务人的合作难度也在上升,这些债券持有人参与债务重组的目的也是多样化的:一些债券持有人想要迅速而有序的重组,以维护债权的价值;另一些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债务的人士宁愿重组过程出现紊乱,希望能够在诉讼中获利,比如像埃略特合伙人案例。

埃略特合伙人案例:外债解决方式的新挑战

埃略特合伙人是一家对冲基金,1996年以1100万美元从二级市场上买进面额为2000万美元的秘鲁政府发行的布雷迪债券。按原来的布雷迪债券解决方案,只能获得一点毛利。但该公司并不参与债务重组谈判,而是向法院提出债权追溯的申请。1999年,联帮上诉法院同意了其债权追溯的要求,秘鲁政府被迫接受了埃略特合伙人的全部偿债要求--2000万美元加上利滚利息3800万,埃略特合伙人从中获毛利4700万美元。

埃略特案例暴露出目前国际社会在债务重组的方法上存在缺陷。如果单个债权人可以依据国民法院及其判决对国外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指控行为,这便等于同意"全体债权人一致同意"原则,此时,只要任何一个不同意重组计划的单个债权人都可以采取行动并获得优先偿付,其他所有债权人都会效法,以此增加自己债权的价值而减少损失。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债务重组无法进行。这种情形显然是一个两难悖论:如果债务国有能力全额偿还外债,就不会出现债务危机;一旦出现债务危机,就表明债务国无力偿还外债,外债就需要重组,而任何外债重组必然以非全额偿还为前提。如果埃略特合伙人案例流行开来,债务危机中的债务国在理论上不再可能有解决危机的希望。

国际货币组织建议债务重组的用意正在于避免出现埃略特合伙人事例,试图为债务重组建立起一个规范的程序。由于多数债权国是发达国家,其法律都有完备的债权追溯条款,因此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方案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限定债权追溯范围。克鲁格认为,要有一个正式的启动程序,即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债务国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债务重组申请,并得到审议和批准,一旦启动正式程序,该债务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官方资产便处于冻结状态,任何单个债权人不可对资产或其任何部分采取法律行动。这使得埃略特合伙人案例将失去法律依据,债务重组的国际安排得到法律保护。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正在试图发挥类似世贸组织的作用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新思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的法律政策、法律关系必须进行一定程度、一定范围的调整,而这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前未涉及的领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行为突破了其仅仅对短期国际收支和宏观经济运行等传统领域进行关注的框架,反映出了当今国际经济关系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变化。在各国经济关系日益紧密、公私部门都大量卷入国际经济活动的背景下,各国的债权债务法律也应该适时地加以变化或积极协调,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无疑应该在这个领域发挥出作用,这同世界贸易组织所出现的变化与调整应该有类似之处。随着国际贸易的广泛开展,世贸组织更加突出了对各国贸易政策与体制的关注,从某种意义讲,各国贸易政策和体制已成为制约国际贸易发展的因素,可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债务重组的新建议也是为顺应时势发展做出的调整与变化。

改革债务重组的目标在于降低围绕重组的不确定性

美国负责国际事务的财政部副部长泰勒于今年4月2日在华盛顿国际经济研究所发表讲话,表明了美国政府对此问题的立场以及采取行动解决债务问题的紧迫感:"研究与讨论的时代正在过去,采取行动的时刻到来了。"他特别建议由国际货币基金出面,把债权国和债务国聚合在一起,达成一揽子国际条款,以求妥善解决这类问题。目前对债务重组过程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当某国债务不再可持续时,债务国政府将采取什么措施?何时采取?同债权人的谈判如何进行?私人部门如何做出反映?如果一种重组方案被选定,它将费时多久?重组是否发展成某种可持续的局面?债权人是否会受到公平与公正的对待?

上述不确定性使人们(私人部门、官方部门或政府)的决策变得复杂化了。对那些步入债务不可持续状态的国家而言,一个更加可预测的债务重组程式将有助于减弱这种不确定性,从而降低爆发危机的概率和缓解危机。改革债务重组程式的目标不是要减弱国家全部并按时偿还债务的激励,而是要降低围绕重组的不确定性。鉴于利益和观点不同,可操作性是至关重要的。人们必须清楚地知道新程式将如何运转以及为什么比旧有的要好。最现实和最可接受的改革是让债务国和债权国签订新的、详尽的、分散或市场导向的一揽子条款。条款的细节由借贷双方在发行新债券时加以确定。此时法律方面的基本原则为:

首先,要有一个多数行动条款,如75%债权人同意的条款。目前许多债券条款要求的是债券持有人100%同意(英国法律)原则,该条款应该改变,这不利于可预测性和效率。

第7篇

统计显示,2010年末,我国对外金融资产41 260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19%;对外金融负债23 354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20%;对外金融净资产17 907亿美元,较上年末增长19%。

在对外金融资产中,对外直接投资3 108亿美元,证券投资2 571亿美元,其他投资6 439亿美元,储备资产29 142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资产的7%、6%、16%和71%;在对外金融负债中,外国来华直接投资14 764亿美元,证券投资2 216亿美元,其他投资6 373亿美元,分别占对外金融负债的63%、10%和27%。

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它与反映交易流量的国际收支平衡表一起,构成该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国家外汇管理局还根据最新数据修订了2009年末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见表1)。

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与指标说明

一、国际投资头寸表编制原则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出版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国际投资头寸的变动是由特定时期内交易、价格变化、汇率变化和其他调整引起的。国际投资头寸表在计价、记账单位和折算等核算原则上均与国际收支平衡表保持一致,并与国际收支平衡表共同构成一个国家或地区完整的国际账户体系。

中国国际投资头寸表是反映特定时点上我国(不含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下同)对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资产和负债存量的统计报表。

二、国际投资头寸表主要指标解释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标准,国际投资头寸表的项目按资产和负债设置。资产细分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和储备资产四部分;负债细分为外国来华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三部分。净头寸是指对外资产减去对外负债。具体的项目含义如下:

1.直接投资:以投资者寻求在本国以外运行企业获取有效发言权为目的的投资。分为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其中,对外直接投资中包括我国境内非金融部门对外直接投资存量和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所拨付的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存量以及从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外国来华直接投资包括我国非金融部门吸收来华直接投资存量和金融部门吸收境外直接投资存量(包括外资金融部门设立分支机构、中资金融部门吸收外资入股和合资金融部门中外方投资存量),以及境内外母子公司间的贷款和其他应收及应付款的存量。

2.证券投资:包括股票、中长期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形式的投资。证券投资资产是指我国居民持有的非居民发行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衍生金融工具等有价证券。证券投资负债为非居民持有我国居民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2.1股本证券:包括以股票形式为主的证券。

2.2债务证券:包括中长期债券和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短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可转让的债务工具,如短期国库券、商业票据、短期可转让大额存单等。

3.其他投资:指除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储备资产之外的所有金融资产/负债,包括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及其他资产/负债四类形式。其中长期指合同期为一年期以上的金融资产/负债,短期为一年期(含一年)以下的金融资产/负债。

3.1贸易信贷:指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伴随货物进出口产生的直接商业信用。资产表示我国出口商的出口应收款以及我国进口商支付的进口预付款;负债表示我国进口商的进口应付款以及我国出口商预收的货款。

3.2贷款:资产表示我国境内机构通过向境外提供贷款和拆放等形式而持有的对外资产;负债表示我国机构借入的各类贷款,如外国政府贷款、国际组织贷款、国外银行贷款和卖方信贷。

3.3货币和存款:资产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存放境外资金和库存外汇现金,负债表示我国金融机构吸收的海外私人存款、国外银行短期资金及向国外出口商和私人的借款等短期资金。

3.4其他资产/负债:指除贸易信贷、贷款、货币和存款以外的其他投资,如非货币型国际组织认缴的股本金,其他应收和应付款等。

4.储备资产:指我国中央银行可随时动用和有效控制的对外资产,包括货币黄金、特别提款权、在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和外汇。

4.1货币黄金:指我国中央银行作为储备持有的黄金。

4.2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认缴的份额分配的,可用于偿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弥补会员国政府之间国际收支逆差的一种账面资产。

第8篇

IMF现任总裁拉加德在表示感谢作出注资承诺的成员国时,专门感谢了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等“金砖”国家表示愿意加入注资的行列,但并未声明中国注资的数额是多少。而据路透社报道猜测称,中国可能贡献600亿美元。

总部设置在华盛顿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根据1944年7月在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

然而作为超国际金融机构的代表,IMF最让人诟病的一点,就是自1944年诞生以来,它一直为欧美所掌控,美国拥有唯一的否决权(IMF奉行85%一致,但美国的投票权则超过15%),其总裁位置则一直为欧洲人占据。一直就有IMF是一种政治安排,还是一种金融制度的质疑声音。而以IMF过去在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的表现来看,上述质疑并非空穴来风,一是IMF反应迟缓,更多的是亡羊补牢而非未雨绸缪;二是解决方案简单低效,甚至附加政治条件。

这个问题过去一直存在,但从没像今天显得如此尖锐!原因是过去的全球经济结构大体反映了各国在IMF中的话语权,而以中国为首的新兴国家的崛起则凸显了这一矛盾,我们可以从主要成员国的投票权和GDP占全球比重明显看出这一点。

金砖国家(特别是中国、巴西和印度),至包括日本的经济实力与在IMF的话语权形成了尖锐对比,比如中国的投票权占比是3.66%,而GDP占全球比重是11.98%。而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则享受了过多的权利。因此,我们说当前IMF本身就是难题缠身,困难多多。

基于IMF上述弊病,2010年,各方曾就IMF份额改革达成协议,计划在今年10月的IMF秋季年会前完成改革。若改革完成,将向包括新兴市场国家在内的代表性不足的国家转移6%以上的份额,发达国家份额整体将降至57.7%。同时,中国的投票权将位列美国、日本之后。

但从目前来看,4300亿美元增资计划似乎成为了发达国家对这一改革的要价。在笔者看来,IMF此次对基金组织改革避而不谈,更多的是向“金砖国家”大伸其手,考虑到目前处于经济不振的欧美国家现状,使用该笔资金的成员国很可能是上述国家。本次全球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就是这些所谓发达国家不尽合理的货币、金融和财政政策,以及不能及时调整的经济改革,而IMF此举却是要以“金砖国家”为首的新兴国家为此买单,可谓扬汤止沸,谬矣!

特别是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掌握一票否决权的IMF第一大股东的美国至今仍未表达注资意愿,使得本次增资计划多少有些劫贫济富的嫌疑。

古人云“欲汤之沧,一人炊之,百人扬之,无益也。不如绝薪止火而已。”在笔者看来,以份额为基础的IMF要想在今后的国际社会中真正起到作用,增资计划应该主要以份额为基础,进行彻底的改革以反映当前的世界经济格局。

第9篇

世界经济组织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世界贸易组织、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欧洲经济共同体、东南亚联盟、加勒比共同市场北美自由贸易区、亚洲开发银行、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等组织。

经济是价值的创造、转化与实现;人类经济活动就是创造、转化、实现价值,满足人类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简单地说,经济就是对物资的管理;是对人们生产、使用、处理、分配一切物资这一整体动态现象的总称。这一概念微观的指一个家庭的家务管理,宏观的指一个国家的国民经济。在这一动态整体中,包括着人类的生产、储蓄、交换、分配的各项活动;生产是这一动态的基础,分配是这一动态的终点。

(来源:文章屋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