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

实物期权法论文

时间:2022-03-03 15:32:17

导语:在实物期权法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实物期权法论文

第1篇

目前,国内关于农业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很少涉及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主要集中于如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但是,有些学者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进行了相关研究。王淑珍(2004)对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李小娟(2004)重点探讨了农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问题;许现晖(2006)主要探讨了收益法对于农业无形资产评估的适用性。论文将重点探讨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一些基本问题。

一、农业知识产权特点

农业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在农业领域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农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遗传资源等创造性智力成果;另一方面是原产地名称和商标权等识别性标记。与其它知识产权相比,农业知识产权有其自身的特点。

其一,依托产品的生命性。农业知识产权依附的载体大部分是由富有生命的生物有机体在同化外界环境条件过程中形成的产品,这些生物有机体容易受环境因素及气候差异的影响,致使同一规格的产品在质量上也参差不齐。

其二,自然依赖性较高,可控性较差。我国的农业属弱质产业,受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的影响,大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依托的产品都是在大范围、露天条件下生产的,且大多数是手工操作,农业机械化程度较低,对自然环境依赖程度较高,因此,各项技术措施及物质、能量投入的等量性与同时性均无法得到很好的控制,致使产品质量难以达到一致性要求。譬如棉田出现干旱时就应及时供足水分,但受人、财、物等因素的影响常有滞后,虽然也供足了水,但由于时间上存在差异,收棉时纤维很可能达不到标准,使产品的整体质量受到影响。

其三。收益的高风险性。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研发周期往往较长,而且投资很大,但是收益却很慢,阶段性成果多,且不易保护。这些原因都导致了农业无形资产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二、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的特殊性

由于农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上述特征,因此在农业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中存在着很多特殊性。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其一,评估专业性强。农业知识产权本身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而且区别于评估人员常见的资产。在分析农业知识产权价值过程中,要结合其自身的技术特点和适用性,并与该行业的相关产品和研究水平进行比较。这就要求评估人员具备相应的农业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并进行准确的判断。但是,资产评估从业人员甚至是评估师一般不具备这方面专业知识,这就为农业知识产权评估带来了很多困难。需要认真征求和听取农业领域专家的意见。并结合自身的专业判断力,准确的分析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

其二,评估过程的复杂性。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受到一定的局限。由于农业生产受气候、降雨量、土壤等自然条件的制约,具有地域性特征,只能在一定范围推广,而不像工业知识产权,可以在全国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通用。这种地域性会影响农业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范围和价值实现量的多少,其发挥作用的广度越低,其评估价值也越低,反之亦然。另一方面,农业知识产权种类繁多,彼此之间的相似度低、可比性差,因此,每次对具体的农业知识产权进行评估时,都要对其性能、特点、经济技术参数、收益期间、不可抗力的影响等因素作专门分析研究,情况复杂。评估工作量大。

三、农业知识产权评估目的

评估目的是影响评估标的物价值的重要因素,不同的评估目的会产生不同的评估价值。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知识产权的评估目的进行探讨。

其一,产权交易与授权。农业知识产权的交易是知识产权运用的主要内容,也是知识产权评估的主要目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广泛应用在企业并购、知识产权入股、知识产权转让等活动中。通过产权交易评估可以为农业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提供公允价值参考;能够确定与某项具体知识产权的许可证或其它限定条件转让有关的公平使用费率;或在两个合作伙伴共同以大量的知识产权投资合作建立新企业时,确定股权或其它所有权的交换比例等。

其二,农业企业管理。知识产权是涉农企业重要的资源,其有效的管理和运用对于涉农企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涉农企业在获得知识产权所创造价值的同时,因为知识产权付出相应的维护费用,如专利申请费和维护费、专有技术的保密费、商标注册费等。但是,并非全部知识产权都为有效知识产权,有些知识产权并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但是企业却要付出一定的维护费用。通过知识产权评估可以有效地了解知识产权创造价值的状态。不仅可以节约大量的维护成本,而且为企业今后的研发指明了方向。定期的知识产权评估已成为涉农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手段。

四、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方法

其一,传统方法适用性分析。在资产评估实践过程中,主要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这三种方法在传统评估领域(如企业价值评估、不动产评估等)具有较强的适用性,但在知识产权尤其是农业知识产权领域的适用性需要进一步分析。

成本法是指在对农业知识产权评估时,估算出在现时经济技术条件的重新研制、开发成本或购置一项全新的评估对象所花费的全部费用,然后扣除各种损耗后来确定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方法。该方法最大的优点就是原理简单、易于掌握。但是,农业知识产权研发成本与其预期收益之间存在着不完全对称性。有可能开发成本较低,但其应用前景非常广泛,能为其所有者持续不断的创造收益;另外可能开发成本较高,但其应用前景不大,为所有者创造的收益较少甚至不能带来收益。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技术方法的总称。由于法律要求知识产权必须具有创新性、非同质性,比如专利相对于以前成果必须要具有创新性;著作权必须是作者的初始成果;商标权必须具有差异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找到相同甚至是类似的农业知识产权交易案例。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在未来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收益,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借以确定被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正如本文前面所提到的,农业知识产权具有自然依赖性高、可控性差、风险不确定等特点。这使得在科学的估算农业知识产权未来收益时,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收益法的应用范围有限。

其二,实物期权法的应用。所谓实物期权就是指内嵌在实物资产中的未来选择权,即实物资产的拥有者根据未来外部环境的变化调整实物资产使用动态的灵活处置权。该方法能合理地将投资者对投资于该类项目的战略价值数量化、客观化,为不确定环境下企业风险投资决策提供了一种独特的决策思路和定量分析方法。实务期权理论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主要解决投资项目评估中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之后,一些国外学者将该方法被引入资产评估领域。但是,该方法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未在评估领域广泛应用。

实物期权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将农业知识产权看作一种买方期权(看涨期权),研发投资额相当于约定价格,知识产权的未来现金流量的总现值相当于基础资产的当前价格,根据现有业务情况研发企业可以估计其波动率(风险),再估计知识产权的可使用时间和无风险利率之后就可以利用期权方法估算农业知识产权的价值。实物期权法的计算模型可分为连续型和离散型。布莱克―舒尔茨期权定价模型是连续型的代表作,而二叉树模型则是比较成熟的离散型实物期权定价模型。

由于实物期权法较好地解决了未来收益不确定性和经营管理柔性这些评估难题,比较适合应用于收益不确定性强、风险大的农业知识产权评估领域。因此,我国资产评估领域应加强对该方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推广工作。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实物期权法为我们准确的评估农业知识产权价值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但是实物期权法所要求的假设条件比较苛刻,其适用性仍需评估实践的有效检验。

第2篇

关键词:实物期权;R&D项目;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2年6月13日

研发投入(R&D)项目的评估在资产评估领域一直是一个难点。传统的评估方法有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等。但是,由于R&D项目在研发、投入及运行过程中有高风险性、高投入性和不确定性等诸多特征,使得传统的评估方法在评估R&D项目的过程中出现很多预估方面的问题,并且R&D项目在运行过程中有很强的选择性,因此用传统的评估方法并不能很好地分析出R&D项目真正的内在价值。而实物期权法相对来说更加适合R&D项目的评估。在国外一些国家,实物期权在R&D项目的评估上已成为一个重要方法,国内的学者也逐渐关注这方面领域,并在实践中加以运用。因此,研究实物期权方法在R&D项目评估上的应用有助于我们在实务中更好地解决相关问题,提高专业技能。

一、实物期权理论的提出及其发展

Black和Scholes于1973年发表了期权定价与公司债务方面的论文。随后Merton也发表了关于期权的理性定价问题的文章。这两篇文章奠定了期权定价的理论基础。当期权的原理和方法应用到实物方面之后,实物期权的理论研究也随之出现,逐渐成为学者们探索的新领域。

1974年Arrow和Fisher率先提出了实物期权的思想,他们认为正是由于不确定性的存在,才使得那些受环境影响的经济活动的净收益减少,因此对于那些不确定环境下的不可逆的投资决策,延迟投资可能会使未来收益增加,是有价值的。

1977年Myers在文章中首次提出了实物期权理论。他指出,当评估的项目具有高度不确定性的属性时,评估出的价值趋于低估了项目的价值。他提出,企业投资虽然没有像金融期权合约那样的形式,但由于很多项目也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因此仍有一定类似金融期权的特性。因此,可以运用期权定价相关技术来进行价值评估。

在此之后,很多学者不断进行有关实物期权在评估领域的研究并取得了很多成果。实物期权的理论方法在近些年来被学者们广泛地应用,来试图解决多个领域的投资问题分析。

二、实物期权在R&D领域的研究应用

由于不确定性和战略性是企业研发管理的主要特征,因此20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在R&D项目上的实物期权评估研究也逐渐增多。Teisberg、Kolbe和Morris于1991年针对R&D项目中的复合期权特性进行了研究。1997年和1998年,Penning和Lint发表了两篇文章分别论述了在研发项目上采用B-S模型的弊端,认为B-S模型的假设不适合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因此他们建议用非连续跳跃程序来反映R&D项目的波动性。

除此以外,实物期权在研发项目上的应用已经被国外的很多大型投资及咨询公司采用。沃顿商学院的Strategic Technology Assessment Review(STAR)评估系统已经为很多知名企业做了高技术项目研发的评估工作。

通过研究近些年国外学者有关方面的文章发现,他们对于实物期权方法在各个领域R&D项目上的应用已经有了较深的探索和研究,但从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实物期权理论的应用仍处于研究阶段,仍没有成熟地运用到市场中。

三、传统评估方法在R&D项目评估上的局限性

我们所熟悉的三种评估方法是针对被评估目标的不同时态研究其价值。收益法是基于未来的收益来确定价值量;成本法是针对过去的投入情况来计算价值;市场法是基于评估时点市场上相似的可比对象的状况来比较、修正目标的价值。但三种评估方法在评估R&D项目时却存在种种问题。

(一)收益法。在持续经营假设的前提下,根据其未来预计收益及变现值的折现来计算项目的价值。

根据此公式可以看出,在运用收益法推算R&D项目价值的时候,评估年份的收益率及收益的折现率是关键因素。

1、预期收益。在进行价值评估时,项目的预期收益是由企业相关人员以及评估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及未来发展推算出来的,国内的情况大部分是由企业财务人员预测,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这就造成了在评估过程中很大的主观成分。针对R&D项目的评估,未来的投资发展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以及高风险性,其未来的收益可能会出现预测上的大幅变动,这就会使评估结果有很大的差异。

2、折现率。在收益法评估R&D项目价值的过程中,收益率是尤为重要的元素。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

在计算折现率过程中需要用到现行的无风险报酬率、市场期望报酬率的历史平均值、无风险报酬率以及被评估企业及其行业所存在的系统风险。但在实际操作中,每一个值的确定都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3篇

[关键词] 商业地产;实物期权;投资决策

传统商业地产投资决策方法,往往忽略企业潜在的投资机会可能带来的收益,以及开发企业管理者通过灵活把握各种投资机会所能给企业带来的增值,因此常常低估项目的价值。hayes和 abernathy、hayes和garvin认为,传统的投资决策方法由于忽略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战略因素,因此经常低估投资机会而导致短期决策行为,造成投资不足和竞争地位的实际下降。

当传统方法难以解决项目投资决策分析时,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研究成果——以black和scholes的经典论文为标志的期权定价理论启迪了项目投资决策新方法,他们通过构造期权的动态复制组合来对冲期权风险,并获得无风险收益,在无套利机会和无交易费用等假设下,经过严密的数学推导,得出了基于不付红利股票的任何期权价格必须满足的微分方程,并运用该方程,推导出股票的欧式看涨期权定价公式,即著名的black-scholes模型。同时,cos、ross和rubinstein提出了标准的二叉树定价模型,使离散时间的期权定价问题得以简化,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期权定价理论。最先把期权定价理论引入项目投资领域的是stewart myers教授,他于1977年首次提出金融期权思想及其定价理论与方法可用于项目投资的评估与决策,并称之为实物期权。

经营柔性和战略适应性是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投资决策分析的基本出发点,而这一点在传统投资决策方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实物期权方法的使用,正好解决了企业的经营柔性和战略适应性所带来的价值估价问题。并且,实物期权方法不是简单地对传统现金流量折现方法进行否定,而是在保留其对资金时间价值分析这一特性的基础上对其局限性进行突破,两种方法相互补充。

因此,实物期权方法作为在不确定市场环境中辅助投资决策的方法,已成为房地产投资决策理论研究的前沿课题,将其与传统投资决策方法结合起来对项目进行决策分析,是一种科学、合理、主动、有效的方法。但是,将实物期权方法引入项目投资决策中,有着比较严格的条件限制,主要是指投资项目首先必须具有实物期权特性,其次企业应具备积极的管理、高素质的管理者以及完善的市场信息。本文通过对商业地产的实物期权特性进行分析,构建商业地产实物期权定价模型,并进行实证研究,为实物期权方法在商业地产投资决策中的应用奠定基础。

一、商业地产投资的实物期权特性分析

商业地产开发投资,可以分为两大阶段,即项目的开发建设阶段和项目的运营管理阶段。在开发建设阶段,包括可行性研究论证、获得土地使用权、项目招商、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及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阶段是在项目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整体经营和管理,将开发产品市场化,获得企业利润的阶段。

在开发建设阶段,从实物期权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费的投入,相当于一笔期权费用,在支付了这笔费用之后,商业地产投资开发商拥有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变卖等权利,而后续的这些决策都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和不确定性,投资者可以根据来自市场、技术、管理、资金等多方面的风险评价,在国家规定的期间内,推迟开发投资。因此,投资中蕴涵推迟期权的价值。而在项目建设阶段,影响项目价值的主要因素是商业地产未来的租赁价格。由于项目的经营期限较长,在整个收益过程中存在高度的不确定性,包括经营管理层面的不确定性、经济的不确定性、城市规划的不确定性、宏观政策的不确定性等,因而很难准确对项目价值进行评估。而由于项目价值的不确定性和投资成本的不可逆性,使得投资者在进行项目的开发过程中,通常不是将资金一次性投入,而是采取分期开发的方式,在一期投资建设之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下一期开发的投资情况,以此降低开发投资的风险。因此,在项目建设阶段,蕴涵扩张和收缩期权。在项目的运营管理阶段,当项目运营良好时,决策者能够获取一些新的投资机会或对项目进行扩张,以获取更大的收益。而当项目运营不佳时,决策者可以采取转换决策或放弃项目的方式,以减少风险。由此,在项目的运营阶段,存在增长期权、扩张期权、转换期权和放弃期权。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商业地产的实物期权可以看作是美式看涨期权,商业地产开发商作为期权的持有者,可以根据其在进行投资决策时所拥有的信息来决定是否进行开发建设,以及决定开发建设的时间和开发建设规模。

二、商业地产投资决策实物期权模型构建

从期权的角度分析商业地产项目的价值,通常包括2部分:净现值和期权价值。因此,要进行商业地产投资项目价值的计算,首先必须进行项目净现值的计算,在得到项目净现值数值之后,再对项目蕴涵的灵活性价值即实物期权价值进行计算,最后计算项目的总价值。如果项目的总价值大于零,则说明项目可行,可以对项目进行投资。而一旦出现负值,则不应进行项目投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5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的使用权。可见,开发企业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拥有到期日为2年的推迟期权,开发企业可以到期执行期权,进行投资,也可以提前执行期权。

本文根据商业地产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在对经典的b-s定价模型进行修正的基础上,来确定商业地产投资项目的推迟期权模型。为了使模型更接近实际和更具有适用性,本文在进行模型推导之前,做出的主要假设条件有:

1.商业地产的租赁价格呈对数正态分布;商业地产的出租率设为90%。

2.在期权有效期内,除价格变动而形成资本损益外,还包括因为土地闲置所产生的机会成本,即存在负的红利分配。假定红利分配δ是恒定的,等于土地闲置的机会成本。

3.投资者可按已知的、并在期权合约有效期内保持不变的无风险利率r不受限制地进行贷款。

4.用sw表示单位建筑面积的商业地产在出租率为90%的条件下,在土地使用年限内所带来的净收益现值,相当于推迟期权到期日的商业地产单位建筑面积的销售价格,其中s表示推迟期权到期日的单位建筑面积的商业地产年净租金水平。假设租赁价格以一固定百分比q逐年递增,其中q表示商业地产年净租金的增长率,t表示推迟期权的时间,t表示项目的寿命期,则:

5.考虑推迟期权阶段所要缴纳的土地闲置费用。假设在推迟期权到期日之前,土地每年的闲置费用为fi,考虑项目的建设期,假设建设期为d年。

下面具体推导商业地产投资项目在推迟期权阶段的定价模型。假设项目价值的不确定性只受到租赁价格的影响,为了便于处理,这里我们用单位建筑面积的净租赁价格来代替净租赁收益,则相应的开发建设投资也是单位建筑面积的开发建设投资,得到的项目价值也是单位建筑面积含有期权的价值。然后,将这一结果乘以项目的开发建设面积,即得到项目的总价值。假设项目每单位建筑面积的开发建设投资为c,年租金为s,则项目每单位建筑面积当前实现的利润为:e[max(sw-c,0]

假设商业地产租赁价格遵循:ds=assdt+σssdz (2)

其中as表示租赁价格的瞬时漂移率,σs表示单位时间内租赁价格的波动率,dz为维纳过程增量,对式(2)进行积分,得到

式(13)就是计算商业地产项目每单位建筑面积含有推迟期权的项目价值。其中s0表示初始净租赁价格,v表示商业地产项目含有推迟期权的价值,c表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面积的付现成本(不包括土地费用和可行性研究费用)。为了便于模型的计算,本文考虑在计算c时先将所得税排除在外,则得到的包含期权价值在内的项目价值为税前的价值,属于开发企业利润。因此,对求得的项目价值乘以(1-所得税税率),得出完税之后的项目价值。设项目的开发面积为m,所得税税率为h,土地费用为a,可行性研究费用为j,v1表示项目推迟期权的价值,k表示项目现金流的折现率,则商业地产项目含有推迟期权的项目价值为:

则推迟期权的价值为:v1=npvt-npv(15)

以上偏微分方程模型是基于价格遵循几何布朗运动,且项目价值仅受租赁价格波动影响的假设基础上得到的。

三、 模型的相关参数确定

本文采用的商业地产运营模式是出租模式。商业地产单位面积获得的净收益,是通过将项目寿命期内单位面积的净租金收益按照无风险利率折现到推迟期权的到期日现值,即sw。其中净租金收益是商业地产单位面积的毛收益扣除运营费用、修理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后得到的。

c表示商业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投资:具体包括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管理费、财务费、销售费、开发期税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不包括土地费用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费用。

s0表示初始租赁价格扣除商业地产单位面积的运营费用、修理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和土地增值税后所得到的单位面积的净收益。其中初始租赁价格可以采用项目推迟期权初期的商业地产租赁市场同类物业的市场均价。r表示无风险利率,取5年期国债利率作为标准,土地的负的红利分配δ取无风险利率作为标准。q的取值,可以根据市场调查,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

最后是关于波动率参数的估计。由资产价格理论得知,房地产价格由房地产租金收益流的贴现值决定,房地产价格波动与房地产租金的波动幅度应该基本相似,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如果两者发生背离或房地产价格的波动幅度大于房地产租金的波动幅度,就表明房地产市场价格出现了异常。因此,可以通过中房指数来求出项目价值的波动率。设项目波动率和项目产出物价格的波动率相等,即σ=σs,由此,商业地产租赁价格的波动率σ可以根据目前已有的价格指数,用数值方法求出,具体公式为:

其中n+1表示历史观察数据,si表示在第i个时间间隔末的商业地产租赁价格指数,ui=1n(si/si-1),u是ui的平均值,t为时间跨度。

四、实证研究

1.样本选取

某市商业中心的步行街占地129亩,总建筑面积9.8万平方米,共计718个商业铺面,全长840米,预计总投资1.63亿元,项目分二期建设,其中第一期工程全长560米,宗地面积4.32万平方米,宗地价值3548.8万元,土地使用期限为2002年10月30日至2052年9月9日。该项目于2002年12月动工兴建,2004年3月全面竣工,并于5月1日开街试营业,该项目全部采用销售的方式,已建成面积为5.39万平方米。该步行街预计在2007年启动二期工程,目前相关事项还未进行。本论文的实证研究,拟采用该项目二期工程为研究对象,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分析。

2.传统的项目投资决策分析

为了和前面的分析相对应,假设所有商铺只租不售,均通过租赁的方式来获取收益。

该项目从2007年初开始,开发期为2年,其中建设期1.5年,前期工程0.5年,计划2008年年末完工。预计本项目所需投资总额1.11亿元,其中包括土地费用4854.43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前期工程费)1000万元、商业用房建筑安装工程费2398.66万元、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32.5万元、管理费用248.57万元、财务费用441.12万元、销售费用1323.36万元、开发期的税费121.56万元、其他费用110.85万元、不可预见费554.27万元。假设项目当年的投资额发生在年初,项目2007年的投资比重为68.8%,2008年为31.2%。根据市场调查,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预计项目2009年的租赁价格为1.5元/天·平方米,以后每1年在上1年基数的基础上递增2%;出租率2009年-2012年为80%,从2013年开始为90%。运营费用包括:房产税、管理费用、修理费用、保险费等,其中房产税按年租金的12%计算,管理费按年租金的4%计算,维修费按建筑物重置价格的2%计算,保险费按建筑物重置价格的0.2%计算。项目的经营税金及附加采取的税率为5.5%,计税基础为出租收入,所得税的税率为33%,计税基础为项目每年产生的利润,为简化计算,土地增值税不计。土地使用年限为40年,预计商业地产项目在经营18年后的净转售收入为9000万元。

根据前面的分析,可以通过编制商业地产开发项目损益表,计算出商业地产项目在寿命期内各年的利润总额,从而可以计算出项目所要缴纳的所得税。最后根据上述数据,编制商业地产项目的全投资现金流量表,以此计算出项目的净现值。项目全投资现金流量表,详见表1。

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风险调整贴现率取8%,从而可以得出该项目的npv=2647万元,则该项目经济上可行,可进行投资。

3. 基于实物期权方法的投资决策分析

下面运用实物期权法重新审视该项目。假设市场走势难以确定,可以延期投资,并以推迟2年为例进行分析。项目的开发期为2年,预计2009年开始施工,2010年末竣工并交付使用,项目从2011年开始获取收益,预计项目的租赁价格为1.6元/天·平方米,以后每1年在上1年基数的基础上递增2%;出租率为90%,每年的土地闲置费用为土地出让价的10%。

参照前面介绍的项目相关数据,开发商要想获得此推迟期权,首先必须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其中土地使用费用为4854.43万元。无风险利率采用2006年发行的凭证式(一期)国债5年期的票面年利率3.49%,考虑土地负的红利分配,设其等于无风险利率。项目的开发建设投资(不包含土地使用费用)预计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0%,即为4854.43+(11085.3-4854.43)×1.1=11708.4万元,项目的总投资为:11708.4+4854.43×(10%+10%)=12679.29万元。考虑商业地产项目推迟开发的全投资现金流量表,详见表2。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投资者对风险的态度,风险调整贴现率取8%,可以得出npv=1158万元。

租赁价格波动率,采用该市中房指数典型地产指数2005年8月至2006年1月的数据进行计算,得出租赁价格的波动率为0.23。

下面具体对项目的推迟期权进行计算。根据市场调查,目前,该市同类商业地产的租赁价格均价为1元/天·平方米,因此推迟期权初期的租赁价格取值为365元/年·平方米,即毛租金收益为365元/年·平方米。其中运营费用的计算依据是:管理费按年租金的4%计算,应交税金按年租金的12%计算,维修费按建筑物重置价格的2%计算,保险费按建筑物重置价格的0.2%计算,经营税金及附加按年租金的5.5%计算,则净租金收益为:365-365×(4%+12%+5.5%)-2431.16×1.1(2%+0.2%)=228元/年·平方米,商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面积的付现成本(不包括土地费用)为1509元/平方米,w=22.66。

则:

因此,考虑了推迟期权的项目总价值为4248万元,大于不延期开发的净现值2647万元。因此,可以得知,开发商在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后,进行项目的招商活动,等待并观察市场,在推迟投资期限内,根据项目的招商来决定投资,能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

4.实物期权价值的敏感性分析

这里主要分析项目投资费用、波动率和出租价格的变化对项目期权价值的影响。假设项目投资费用和出租价格的变化率分别为+5%、+10%、+15%、-5%、-10%。不确定性因素的变动对期权价值的影响情况,见表3。

假设出租价格波动率分别为0.1、0.2、0.3、0.4、0.5、0.6、0.7、0.8、0.9、1.0,分析波动率的变动对项目期权价值的影响,具体内容见表4。

通过以上的实证分析,可以得知,使用本文构建的模型计算结果和理论分析结果是一致的。一方面表现为考虑了项目期权价值在内的项目总价值大于传统的净现值评估价值;另一方面表现为看涨期权的价格与标的资产价格、波动率大小成正向变动,与项目投资费用成反向变动。

五、结语

本文对商业地产投资特性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商业地产投资中所蕴涵的实物期权特性,并通过对b-s模型进行修正,提出商业地产推迟投资的实物期权模型,并对其进行实证,得出考虑了项目期权价值在内的项目总价值大于传统的净现值评估价值。因此,将实物期权运用于商业地产投资决策领域,是充分地考虑了开发商的决策灵活性,使项目投资决策更接近于项目实际情况,也将有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正确性。

参考文献:

[1]hayers r.h.,w.j.abernathy.managing our way to e-conomic decline[j].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80,58(4):67-77.

[2]hayers r.h.,d.garvin.managing as if tomorrow mat-tered[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82,60(3):70-79.

[3] black f, scholes m. the price of options and corpo-rate liabilities[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3,81(may-june):637-659.

[4] cox, ross, rubinstein. option pricing a simplified approach[j]. 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1979,7(3):229-263.

第4篇

论文摘要:成功的并购活动可以加快企业增强自身实力的进程,并帮助企业获取多方面的综合效益。为此,在实施并购活动以前,企业必须进行周密详尽的调查和研究,尤其要抓住其中的关键问题,以确保并购活动最终取得成功。

企业并购实质上是企业进行低成本外部扩张的一种资本运营方式,它既可以使企业规模得到迅速扩展,提高企业的市场地位和长期获利能力,又利于调整企业自身经济结构,进行资源的有效配置,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活动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热门话题。

但是,企业并购绝不是企业资产的简单重新组合,其蕴含的风险、所需的运筹智慧远远超出一般项目决策水平,更需要并购主体格外慎重对待。基于这个认识,本文以企业并购的大致过程为研究思路,逐一揭示和论述企业并购中的关键问题,以期为企业并购科学化和规范化提供有益的启示。

1.战略分析

企业并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经济活动,涉及到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绝非心血来潮就能够轻松完成,因此企业必须要进行长期的酝酿,做好全盘打算方可采取进一步行动。而战略分析就是帮助企业从整体上明确并购活动的目的和贡献,回答了“实施并购有什么意义?”、“并购对象是谁?”等问题,可以从下方面进行考虑:

1.1并购动机

并购动机是企业参与并购活动的动力,从根本上来说是估算并购活动给企业各方面活动带来的收益(这里的“收益”,既包括直接的经济好处,也包括能够间接带来经济好处的其他资源,下同),包括了如下内容:

1.1.1战略动机

通过并购活动可实现多元化经营,从而弥补了市场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满足市场竞争的需要:①并购活动可以有效地降低进入新行业的障碍,利用目标企业的资产、销售渠道和人力资源等优势,实现企业低成本、低风险的扩张;②将关键性的生产链关系纳入企业的控制范围,借助并购活动减少竞争对手,可以提高行业集中度,增强对企业经营环境的控制,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长期盈利的机会。

1.1.2经济动机

通过并购活动实现规模经济,可以达到降低成本、减少交易费用、获取额外收益的目的:①企业规模的扩大,将有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技术开发能力和生产效率;②通过并购活动取得价值被低估的目标企业比投资新建同样的企业要经济许多,或者可以进行转让以牟取巨额收益;③并购活动还可以享受到某些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约大量宝贵的现金流。

1.1.3管理动机

通过高效率的管理队伍管理被收购企业,可充分利用过剩的管理成本,最大限度地发掘被收购企业的价值,并同时做到企业文化的认同和提升,将有助于传播企业先进文化,增强企业知名度。

企业在综合考虑各种并购动机的基础上,应弄清并购收益的来源与主次之别,若其他项目方案不存在,或者其收益远小于并购收益,则可考虑开始进行具体的并购活动筹划。

1.2并购对象

如何在波动的市场环境中选择并购对象非常关键,毕竟企业所拥有的资源总是有限的,为进行并购活动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因此不可盲目从众、贸然行事,而是应该像“找伴侣”一样,依据自身需要(即并购动机)选择合适的并购对象,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考虑:

1.2.1同行业

将并购对象定位于同行业,可有效减少竞争对手,增强自身实力,扩大市场地位,且管理能力相对要求较低,但很可能受到其他竞争对手的阻挠;另外,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成型的反垄断法,但政府也可能基于公平竞争的考虑对同行业并购活动实施一定的限制,这是不容忽视的。

1.2.2纵向产业

将并购对象定位于纵向产业,能够加强资源的控制和分配,实现生产或生产与销售一体化,减少产品流转的中间环节,起到降低成本的作用。但是,处于同一产业链上的企业存在着一种“杠杆”效应,即在行业形势大好情况下,整体收益将数以倍计;当行业形势不景气时,则亏损面无异于雪上加霜。

1.2.3具备特殊潜力的行业

将并购对象定位于具备特殊潜力的行业可以满足企业自身特定的需求,如现金需求、特殊资源(专有资产、特别许可证等)需求,或是有助于企业分散经营风险、进军新市场。但是,并购此类企业要求管理者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便给并购后的企业做好定位,这往往较难把握。

无论选择何种并购对象,企业都应该审慎分析和抉择,并尽可能和并购动机匹配起来,使并购活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

2.可行性研究

企业并购的可行性研究与一般的项目决策可行性研究类同,但远比后者复杂,它具体回答了“实施并购是否可行?”、“实施并购是否划算?”等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机会分析

机会分析即分析实施并购活动的前提是否得到满足,其行动时机是否恰当:

2.1.1法律法规分析

在实施并购活动之前,企业必须仔细研究与并购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证券法、公司法、税法、劳动保护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等,并与咨询顾问、政府部门积极沟通,确保并购活动不会受到约束,掌控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种意外因素。

2.1.2并购对象的分析

企业应对并购对象目前的实力和发展状况要有全面的了解,应采用尽职调查弄清并购对象的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财务状况、发展水平、或有负债等关键性内容,避免高估或低估并购对象的价值,或者避免陷入经济纠纷中。

2.1.3市场时机分析

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的时机开展并购活动,力争以最小的代价、最短的时间完成并购活动。

总而言之,“知己知彼”乃是攻关克敌的必要条件,因此企业在实施并购活动之前绝不能仓促行事,应该做好充分准备,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并购实务操作。

2.2经济评价

“产出>投入”是经济学最根本的原则,并购活动也必须遵守这个原则。而企业并购的经济评价就是采用各种技术方法来确定并购活动产生的收益与成本的过程:

2.2.1收益评价

收益评价主要是通过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评估进行的,通常采取的价值评估方法有账面价值法、市场价值法、相对价值法、现金流量贴现法、实物期权法等,其具体操作属于财务评价范畴,应结合企业本身实际情况综合采用。此外,无论采用何种方法评估目标企业,都不能忽视非财务资源如人力资源、营销网络、企业文化带来的价值。

2.2’2成本评价

显然,并购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耗费都属于并购成本,但并购成本并不仅于此,也包括并购活动前的筹划与并购活动后的整合发生的费用。作为并购企业的管理者,除了要明确并购活动产生的“显性”成本外,也要注意其中的“隐性”成本,以便合理地确定自身所能承受的价格底线和风险水平。

并购活动的经济评价是直接关系到企业切身利益的关键问题,由于评估的角度不同以及信息的不完全性、不对称,对价值的评估结果往往是不同的,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并购活动的成败。在这个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对自身有更多的认识,做好周详谨慎的预测,以做出合理的评估,同时要不断收集相关信息,尽可能减少并购成本,增加并购收益。

3.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也是并购活动中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因为不同的支付方式给各种利益相关者带来收益也不同,随之而来的风险也不相同。因此,支付方式的确定,实质上是“切蛋糕”,即回答了“如何进行利益分配才能让大家满意?”的问题。通常的支付方式有:

3.1现金支付

采用现金支付方式实施并购为被并企业股东规避了合并后企业发展的不确定性,能迅速完成并购过程,有利于并购后企业的重组和整合。但它的不利之处在于,并购规模要受并购方现金流量和融资能力的约束,且并购时现金的大量流出对企业自身财务压力非常大,因而成本和风险也较高。

3.2换股并购

按照一定的换股比例交换双方企业股东持有的股票,能节约大量宝贵的现金,且通过一定的税务策划还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降低了并购成本。但换股并购程序复杂,且改变了企业的股权结构,稀释大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可能会对企业的报表业绩产生影响。

3.3卖方融资

卖方融资是一种支付工具与融资方式相结合的特殊支付方式,可以减轻企业即时支付的压力,而且还可以有充足的时间核实被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避免可能存在的“并购陷阱”。但是,卖方融资明显不利于目标企业的股东,除非目标企业盈利状况不佳、目标企业的股东急于脱手,否则难以按照这种方式进行并购。

3.4 LBO(杠杆收购)

通过大量举债实施并购,能迅速筹集到并购所需的资金,并利用债务的杠杆效应获取高额回报率。但此种并购方式的风险非常大,只有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未来前景非常了解,并做足一切风险准备措施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实施。

3.5混合支付

即不单纯采纳前述的任一种支付方式,而是以现金、股票、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和公司债券等多种支付工具支付目标企业的并购价格。混合支付融合了多种支付工具的特点,如果设计合理、搭配得当,可以收到取长补短的功效,获得多方面的综合收益。

无论采用何种支付方式,企业都必须做好长远谋略,因为支付方式的不同不但给企业带来的成本和收益不同,而且也将向市场投资者传递不同的信息。此外,选择支付方式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法律法规制度、资本市场和并购市场的发育程度、企业自身财务状况和目标公司股东的要求,因此必须慎重考虑。

4.风险识别

并购中的风险贯穿于整个并购活动过程,而且将对企业造成冲击,所以,一旦企业不能很好地管理并购风险,不仅会导致并购失败,甚至会使企业破产。而做好并购活动的风险管理,实质上是要回答“实施并购的风险有多大?”这个问题,才能对症下药,或加以利用,或进行规避,可分为三个阶段:[3,5]

4.1并购前的风险识别

并购前的风险识别主要包括战略风险识别、法律风险识别和市场风险识别。企业在产生并购动机后,就必须考虑并购决策对企业战略的影响,如规模经济、多元化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时考虑拟实施的并购活动是否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能会遇到哪些问题、并购后的目标企业的资产是否可以正常发挥其功用,等等。

4.2并购过程中的风险识别

并购过程中的风险识别主要包括定价风险识别、财务风险识别。定价风险识别是对目标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进行剖析,从而判别其价值以决定并购价格的高低;而财务风险识别则是分析并购活动对企业自身资本结构的影响,从而判断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波动程度。

4.3并购后的风险识别

并购后的风险主要是整合风险,包括人力资源整合风险和文化整合风险。企业是一个有生命的实体,存在着一定的排他性。为此,并购活动后期要做好人力资源的优化管理,展开合理的组织设计,取长补短进行企业文化的相互融合,规避并购中的文化冲突给并购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风险识别要求企业管理者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在整个并购过程中对企业自身承受的风险负担做到心中有数,尽可能考虑所有的风险因素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从而把风险水平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对企业造成伤害。

5.结束语

第5篇

碳金融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浅层次的理解“低碳经济”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GHG)排放,但实质是能源消费方式、经济发展方式和人类生活方式的一次全新变革,是从化石燃料为特征的工业文明转向生态经济文明的又一次巨大进步。它代表了继工业革命、信息革命后,第五波改变世界经济的浪潮—“低碳经济”—正逐步兴起。从经济利益的角度看,,全世界若走向低碳,最终经济受益将会是每年2.5万亿美元。气候变化形成的挑战,一方面需要全球治理机制,另一方面给商业和金融领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传统金融理论和实践已无法应对低碳经济时代的要求,有必要进行金融创新,以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在这方面,国外进行了初步研究和大量实践,尤其是在碳金融方面的实践最为突出。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己经建立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在国内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但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目前国内有关发展我国碳金融方面的研究大部分都只关注于全球现有碳金融发展框架下的CDM领域,而本论文旨在通过分析欧美成熟碳金融市场的运作机制,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从更加全面的角度研究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的途径。拟研究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不仅仅是简单对于发达国家碳金融市场的复制,更重要的是考虑如果更有效、更公平联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碳金融;不仅可以促进现阶段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碳金融的发展,作为中国承担碳减排义务之前促进中国碳金融发展的过渡机制,更重要的是从长远角度,在后京都时代,此碳金融市场不仅成为碳交易争夺定价权的关键所在,而且面对2012年后我国可能要面临的减排的压力,中国也迫切需要建立这样一个完善的碳金融市场,减轻我国的减排压力,增强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上的竞争力。其中,拟建立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有望成为可以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相抗衡的全球性碳交易市场,作为我国碳金融发展基础的碳交易市场将推动中国整个碳金融领域的发展,为碳金融的各参与方提供可观的利润增长点,也将促进中国快速适应未来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将适应成本减到最低,同时获得低碳经济发展中的巨大经济、社会收益。

2碳金融的理论基础

碳金融起源于一项国际协议,是一种促进有效减排温室气体的经济手段的应用。从经济角度来看,碳金融是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因此碳减排金融手段的理论基础同于环境保护金融手段的理论基础。

2.1环境金融理论的起源与发展

“环境金融”的定义可以理解为金融业在经济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以及对环境破坏的治理,体现环保意识,注重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其金融杠杆职能引导社会资源配置,从而促进经济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具体分析,它包括两方面的涵义:第一,从环境与金融的关系入手,重新审视金融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将环保理念引入金融,改变过去重数量轻质量、高消耗低产出、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金融增长方式,寻求有利于降低消耗、节约资源、改善环境、增加效益的新型金融发展模式:第二,将环保理念贯穿于产业发展,为环保产业提供配套的金融支持,促进环保产业优质快

速发展。

环境金融、绿色金融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学术研究和发展的新领域,并且取得了肯定的成果,这为21世纪金融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与竞争的制高点。比如P~。ren(2007)、sanjeevBansal(2006)等的研究。国内近年来也对环境金融进行了相应研究。环境金融是对传统金融的扩展和延伸,是现在金融发展的一个新兴领域和重要趋势。从金融活动过程来看,环境金融和传统金融是一致的。然而环境金融更注重强调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人类社会的长期利益及长远发展,是传统金融的一种创新发展,它把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协调起来,减轻传统金融业负面效应的同时促进经济科学健康发展。

2.2金融支持环境手段的研究与发展

在环境保护金融手段研究及运用上,理论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与探讨,并获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从上世纪80年代,国内学术领域开始对环境保护金融手段进行研究,历史比较短,主要是对国外较为成熟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吸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与改进。总体来说,我国在环境保护相关的金融支持模式上的研究上有了一定进展,金融手段运用不断创新,融资渠道得到拓宽,在加上出台了一些相关的金融政策,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2.2.1提出绿色信贷的概念,并对其意义与运用进行了广泛探索

所谓“绿色信贷”就是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对于环境友好型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促进发展,同时对于传统的高污染、高消耗企业施行差别利率限制其发展的经济措施。绿色信贷是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运用金融杠杆推动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手段,金融机构应依据国家的产业发展政策与环境保护理念,对节能减排、发展新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提供优惠贷款支持;而高污染、高消耗项目的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实施惩罚性高利率并进行贷款额度限制,限制其发展。

2.2.2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建立相关基金解决

环保事业资金不足

利用资本市场,拓展环境保护项目的融资渠道。通过设立生态环境基金、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类似的专项基金专门投资于能够促进保护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项目,同时这些专项基金可以为相关企业与机构提供担保来获得银行贷款、设备租赁等融资来源;鼓励环保企业上市场融资,相应降低相关企业的入市门槛,这一融资渠道其实已经受到市场的认可,我们可以从近期环境概念股受到资金追捧验证到这种融资渠道的市场可行性;此外,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国债为国家的重要环保项目进行筹资建设,环保企业也可以通过发现企业债来增加融资渠道;最后,建立绿色证券机制,国家有关部门联合已经推出在上市融资和上市后的再融资等环节,审核其环保事项,环保不过关,不能上市或再融资。

2.2.3对资产证券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BOT融资方式等进行了研究

探讨,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资产证券化融资(ABs),在我国也已开始了试点。环保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与发展这一新型融资手段;另外,彩票和环保基金也在环境保护实践中得到运用。实行绿色保险制度,国家环保总局己与保监会建立合作机制,准备在有条件的地区和环境危险程度高、社会影响大的行业,联合开展试点,共同推进环境风险责任的强制保险立法。此外,采用BOT方式进行环保融资,己取得了较大成功。

2.3环境金融对于碳金融的启示

一个具有社会责任的金融机构不仅自己要在日常运行中要环境友好,还应承担起通过杠杆和利益传导机制等功能来更广泛的影响其它行为主体的责任。这已经成为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流共识。以此为契机,全球众多金融机构转变观念,开始利用金融力量致力于解决以地球温暖化为首的各种环境问题。“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碳金融作为环境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分支,环境金融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都可以大胆尝试运用于碳减排的金融服务业务。绿色信贷可以发展银行业支持碳减排业务,生态基金的提出为碳基金的建立提供示范效应,应对中小企业污染防止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也可以运用于中小企业的温室气体减排方面,而政府方面的信贷或是税费支持更是可以为碳减排提供强大的政策支持。我国碳金融已经在上述几个方面做出了很多让人欣喜的成绩,但由于碳金融属于环境金融的特殊领域,在国际上不仅己经形成几乎囊括所以国家的国际公约为其发展提供制度保证,而且也形成了国际的碳减排交易市场,吸引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国外成熟碳金融市场不仅包括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有效机制,而且已经建立较为成熟的碳交易市场;相比之下,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落后,在国内还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因此,我国碳金融要得到真正的发展,不仅需要已经发展的环境金融手段的尝试运用,而且还需要随国际大势,建立自己的碳金融市场,此市场联系国际国内,此市场使我国金融机构分享世界碳金融发展过程中的巨大商机。

3碳金融发展现状

环境问题己经提到21世纪乃至更长时期人类需要解决的问题的日程之上。与此同时,与应对全球气候逐渐变暖而直接相关的新型金融—碳金融(。arbonfinance)的兴起和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业带来巨大的发展商机。目前,“碳金融”在国际金融界中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狭义来讲,碳金融也可以叫碳融资,就是与碳有关系的金融活动,可以说是环保项目投融资的代名词;广义来讲,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以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以及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本文所研究的碳金融为广义所界定的金融创新业务。在碳金融领域,发达国家己经进行了大量积极的实践,而我国则刚刚起步。

3.1碳金融的起源

碳金融起源于人类对于全球气候变化关注。为应对全球变暖1992年6月,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在1994年3月正式生效,在当时己经受到186个国家和区域组织的正式批准文件。公约将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一定的安全水平确定为公约实施的“最终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所有国家都应应对气候变化,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影响,并提交执行框架公约的国家行动报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全球各国分成两组:即对气候变化负有最大历史责任的工业化国家构成的“附件I国家”和主要由发展中国家构成的“非附件工国家”。①公约依据公平原则以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工业化国家首先采取行动,因为发达国家以22%的世界人口占比,却排放66%的世界温室其他排放。为落实公约,1997年12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日本京都通过了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京都议定书》,并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此法规目的在于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来缓解或抑制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38个工业化国家的限排义务,即在2008年到2012年的承诺期内,“附件工国家”中的这38个工业化国家要控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2%;而这段时间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此外,《京都议定书》的一个开创性突破,是建立市场手段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合作机制”。根据一般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在地球上任何地方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全球气候变化产生的作用都是一样的事实,为了以最小的成本实现最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人类应该在温室气体减排活动成本最低的地方安排减排活动。按照这一原理,《京都议定书》引入了三个基于市场的机制,即工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JI(联合履行机制)以及CDM(清洁发展机制)。IET(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允许具有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剩余的排放配额;Jl(联合履行机制)允许发达国家从其在有减排义务的其他发达国家投资的节能减排项目中获得减排信用,用于抵消其减排义务;CDM(清洁发展机制)允许发达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以抵消其减排义务。可以看出,其中CDM其实就是JI(联合履行机制)在发达国家的运作模式复制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是唯一在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工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这是一个既能帮助发达国家以较低成本实现减排,又能促进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双赢”机制。②

碳金融可以说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应运而生。利用《京都议定书》的这些合作机制,承担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以及其私人经济实体可以选择在世界任何成本更低的地方实施减排活动,获得减排信用,用于完成其减排义务。承担法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国家对于其超标的排放需要经济补偿,否则就会得到经济惩罚,这就为“出钱购买”排放权提供可能性。而具有超额完成排放标准的国家又有出卖额外排放权的利益驱动。由此形成温室气体减排量国际间贸易的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由此可以通过全球配置减排项目来刺激国际投资,从而为实现各国“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实施措施。笼统地说,“碳金融”就是与减少碳排放有关的所以金融交易活动以及这些金融活动的衍生金融活动,既包括碳排放权及其衍生产品的买卖交易、投资或投机活动,也包括发展低碳能源项目的投融资活动已经相关的担保、咨询服务等相关活动。碳物质就是指清洁发展机制规定的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关的环境污染物,它们可以运用上述机制进行投资、投机或者买卖交易,所筹得的资金反过来又可用来投资于旨在减少COZ等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在客观的经济价值后面还蕴藏着巨大的金融商机。③

3.2国际“碳金融”发展现状

确定《京都议定书》以来,与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而直接联系的创新金融—碳金融(CarbonFinance)迅速兴起并发展起来,给各国的企业尤其是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

3.2.1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实施

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中唯一在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工国家之间进行的互利机制,在用以帮助发达国家以最小成本方式实现温室气体控制和减排义务的同时,为发展中国家参与方提供了一种新型融资机制。清洁发展机制的基本思路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合作,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以及转让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在发展中国家开展增加温室气体吸收(碳汇)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项目,所获得的经验证的碳信用指标,可以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所承担的减排义务。CDM是一种双赢机制,对发达国家而言,可以通过CDM机制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项目可以在获得发达国家为实现节能减排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援助的同时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近年来CDM项目操作方法的成熟以及相关国际法规对其实施模式的相应调整,现在CDM的交易模式更加灵活化与多样化。CDM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甲烷避免、燃料转换、氢氟碳化物减排、工业废气利用、动物废弃物管理、工业污水回收、造林等领域。CDM的交易模式主要有单边、双边、多边及混合等四种模式。所谓单边CDM模式是由东道国自行投资的CDM项目,减排碳信用全由东道国获得,并将其减排量交易或储存。双边CDM模式,由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或减排技术援助完成CDM项目开发,来满足投资过的需求,项目成果根据双方投入项目比例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分配。多边CDM模式与双边CDM模式最大区别在于如世界银行、区域银行或私人企业等经纪人的介入,此模式中因存在中介机构提供的监督协商服务,从而可以避免附件工国家和非附件I国家发生单独谈判所面临的风险。混合模式综合单边、双边及多边几种模式的可取之处,投资者可能是东道国、国际组织、私人财团法人、多边开发银行以及其他团体等。对应于多种CDM交易模式存在多种融资方式,主要有远期购买方式、CERs购买协议或合同、订金一CERs购买协议、国际基金、期货、直接投资、融资租赁等,有关具体操作过程下文会展开说明。总之,不同的融资方式使得CDM各参与主体承担不同程度的项目风险。④CDM机制之所以能够成为新型的融资渠道,就在于它存在并储蓄了一个现实的买方市场。根据估算,目前这个买方市场的规模在2012年前有125亿到250亿美元左右,主要由世界银行、荷兰、日本、瑞士、芬兰、加拿大、英国、德国、丹麦和意大利等国的七类买家组成,这七类买家又可以具体归类为:第一类买家是政府多边基金,主要由世界银行牵头进行;第二类是政府基金,包括荷兰政府CERs购买计划(CERUPT)、芬兰CDM汀1先驱项目、苏黎世国际气候投资CDM计划、奥地利JnCDM购买计划和意大利CDM基金;第三类是通过多边组织的买家,如世界银行的荷兰清洁发展机构(7000万欧元),IFC(荷兰碳机构,4400万欧元);第四类是通过商业银行机构进行交易的买家;第五类是通过签订双边交易备忘录的买家之间,如荷兰政府和玻利维亚、哥伦比亚之间,加拿大政府和哥伦比亚、智利之间,丹麦CDM部长和洪都拉斯、马来西亚之间签订的双边交易备忘录就属此类;第六类是欧盟内部交易体制(EU一ETS)交易,满足欧盟交易体制的减排承诺的双边协议;第七类是CERs的中间商。⑥近几年发达国家将有约500亿美元的投资通过cDM渠道资助发展中国家。另外,私营企业的介入是一个重大突破,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对冲基金等金融机构和贸易公司对CER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项目投融资非常感兴趣。在这个特殊的金融市场上,风险管理也参与进来并变得更加专业化。

3.2.2“碳交易”市场机制的设立。⑥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赢的实践一直以来都收效甚微,而控制温室气体(GHG)排放则为实践市场机制在环保领域的应用创造了一个突破口。市场机制在环境领域最典型的应用就是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现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领域,则是GHG的排放权交易。COZ是最常见的一种温室气体,并且目前统一将对其他温室气体的计量都换算成COZ当量,因此在GHG减排方案中,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也俗称为“碳市场”。

目前碳交易大体可以分成两大类:其一是基于配额的交易;其二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基于配额的交易是买家在“限量与贸易”体制下购买由管理者统一制定并分配(或拍卖)的减排配额,譬如《京都议定书》规定下的分配数量单位(AAU),或者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规定下的欧盟配额(EUAs)。而基于项目的交易则是买家向可证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标准减排额。最典型的此类交易为清洁发展机制(CDM)下的核证减排量(CR五)以及联合履行机制(JI)下的减排单位(ERUs)。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和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亚洲一些地区和国家也开始探索建立碳交易市场,如东京证券交易所与东京工业品交易所共同联合建立的碳排放权交易所以及2008年年初香港交易所开始推动的碳排放结构性商品交易。随着越来越多市场的兴起,国际碳金融交易迅速发展。自10年前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金融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据统计,2006年全球碳交易量为17.45亿吨,交易值312.35亿美元,2007年交易量达29.83亿吨,交易值倍增到640.35亿美元,而到2009年仅CDM市场就超过1600亿美元,预计志2020年,交易市值可望达到2兆欧元(约3.12兆美元)的规模。碳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给各国的企业特别是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商机。如今,很多知名金融机构活跃在这些市场上,包括uBS、MorganStanley、巴克利 (Bardayscanital)、荷兰银行(ABNAMRo)以及高盛(GoldmanSachs)等跨国金融集团。

3.2.3碳基金的建立

基金指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基金是“一支一收”式的运作模式,即基金的使用具有一次性和专项性的特征。根据设立的用途和目的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公益性基金和商业性基金,前者通常是指由政府或民间发起的一种非营利性的公益事业,后者则具有营利目的⑦。碳基金是碳汇基金的简称,是为了推进国际碳交易活动,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实施的以全球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和增强碳吸收汇为目的的项目而专门设立的融资渠道,碳基金具有基金专项用途的基本特征。目前国际上的碳基金的发起人既包括政府机构,也包括私营机构。

许多国家政府和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国际碳金融市场,开发创新业务,建立碳基金。世界银行目前是最大的CDM买主风险投资机构的传统投资方向主要是高新技术产业、新工艺和新材料领域,但是新的动向表明向碳金融这一领域的开发已经成为风险投资或国际机构投资者的新目标。因为存在大量极具发展潜力的碳交易市场和相关金融需求,国际投资银行也非常看好碳金融这一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据统计,国际上的碳基金目前已达到5S只以上,规模超过100亿美元。下面就目前国际市场上具有影

响力的各类碳基金做简单概述。⑧

3.2.3.1亚太碳基金(APCF)

APCF是一个碳市场信托基金,以推进亚太地区清洁能源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于2006年11月22日宣布批准建立。可为清洁能源项目提供“预先支付”的支持⑨

3.2.3.2英国碳基金

英国碳基金成立于2001年,是由政府投资、按企业模式运作的独立公司,目的是支持商业和公共部门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从而寻求英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途径。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英国的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税(CCL)是2001年4月旧开始实施的向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其中住宅及交通部门、居民除外,征收的一种能源使用税。每年大约有6600万英镑的气候变化税提供给碳基金管理使用。碳基金的资金用于投资3个方面,一是促进研究与开发低碳技术,二是加速技术商业化,三是投资孵化器。

3.2.3.3意大利碳基金

意大利碳基金于2004年3月启动,由意大利政府出资吸引公共和私人部门投资,并由世界银行负责管理和运行的信托基金,主要涉及能源服务、煤层甲烷收集、填埋气体、农业垃圾发电、气体燃烧等项目。

3.2.3.4日本碳基金

此基金于2004年11月启动,由日本主要31家私人企业和两家政策贷款机构旧本国际协力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出资建立。总额约1亿美元,用于购买从提高能效、可再生能源、废物处置与循环利用、燃料转换、化工等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德国碳基金和日本碳基金的运作相似,也是由本国政府、投资银行和企业出资建立。

3.2.3.5德国碳基金

德国和日本的碳基金相似,都是由本国投资银行、政府和企业出资建立的,如德国复兴银行碳基金是为德国和欧洲有意购买交易证书企业提供的一种服务工具,基金总规模为7000万欧元,其中德国复兴银行出资1000万欧元,德国政府出资800万欧元。

3.2.3.6欧洲碳基金

这是一个于2005年4月启动,由2家欧洲著名银行(法国信托银行和比利时/荷兰富通银行)投资设立的专门基金,集合了环境保护方面的专业能力,目前己经成功向多家著名财务投资机构募集约1.43亿欧元。该基金致力于在全球范围投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以帮助减缓全球变暖。⑩

3.2.4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

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创新的一个普遍也是交成熟的业务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在此业务基础上再发展与创新其他的业务,主要包括从碳交易中介服务发展到碳融创新业务方面发展较成熟的商业银行有英国标准银行与荷兰银行,他们自身并没有承担碳减排义务。英国标准银行参与CDM项目,其对减排量的需求主要包括三种交易途径:一是交给委托人,此委托人包括终端消费者与贸易商;二是转卖给其他的贸易商;三是自己作为最终买家持有,用于现金流是来自碳信用所需要的风险管理。在荷兰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作为交易商从事碳交易业务。荷兰银行已碳交易领域排名世界前十位的交易商,凭借其全球广泛的客户基础,为碳交易提供服务,为各方牵线搭桥,获取中间业务收入,并利用其在交易业务增长和交易经验积累的基础上,荷兰银行又做起了碳信用的自营业务,利润额大幅提高。二是开发有关碳减排概念的理财产品。荷兰银行通过对各类上市公司股价的研究,发现近年来开展碳减排业务的上市公司股价表现远好于综合股市指数,于是选择并设计了以这些公司为样本股的气候指数和水资源指。前不久,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为日本金融机构(JCF)参与并购买65万吨CER相关项目提供贷款,同时三菱重工(MHI)则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此外,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还参与创建碳基金,向世界银行原型碳基金承诺1.8亿美元。可见,作为一项既履行国际责任同时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碳金融业也会迅速发展。国际性的商业银行正在抢占碳金融市场份额,并寻找发展商机。

3.2.5碳减排期货与期权市场

《京都议定书》签订以来,碳信用之类的环保衍生品逐渐成为机构投资者热衷的新兴投资品。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成熟,其能够保证碳交易价格的公开透明,还可以同时进行现货和期货的交易,这对于属于远期交易的碳信用交易类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期权交易所纽约商业交易所己经上市温室气体排放权期货产品,还将牵头组建全球最大的环保衍生品交易所“GreenExchange”,上市投资产品包括环保期货、期货、互换(swaP)合约。这些创新投资品将广泛涉及各类环保市场,包括碳排放物以及可再生能源相关项目,尝试用市场机制促进解决全球性的环保问题。其初始交易品种,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下发放的碳排放额度(EUAs)、清洁发展机制(CDM)发放的碳排放信用(CERs),及通过美国Green--e认证发放的可再生能源许可额度(RECs)。此外,于2008年一季度开始交易的NYMEX与摩根士丹利、美林、都铎投资等9家公司合伙筹建的又一新交易所,2009年接受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的监管。还有欧洲气候交易所也是全球主要的减排量交易所之一。该交易所在2008年第一季度引入标准格式的碳减排权合同,推出涉及碳减排权的期货产品,为全世界的买家提供了统一平台进行交易。

3.3我国“碳金融”发展现状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31日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由此碳金融正式进入中国

3.3.1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

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仅次于美国,参与发展清洁发展机制潜力很大。研究显示,中国将在未来的CDM市场中占40%一60%的份额。通过参与该机制引进外资与节能减排技术能够促进我国的环保事业发展,同时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在碳交易市场出售CERs (CertifiedEmissionReductions,CERs)弥补其实施碳减排所增加的成本。清洁发展机制对国内从事清洁能源项目的企业机构来说,多了一个融资和技术改造的途径。

国际上知名的“点碳(PoiniCarbon)”机构通过对CDM项目东道国进行考察与研究排名并定期更新。中国由于不断增大的注册项目基数和潜在的巨大CDM市场以及日渐健全的国内申报审批体制,近期连续高居CDM东道国吸引力排名榜首。排名主要根据以下指标:第一,包括审批CDM项目政策框架和政府态度的东道国的CDM体制;第二,包括政治稳定、对投资者的友好程度、资本和服务市场等的投资环境;第三,潜在的CDM项目以及已批准的CDM项目数量等。

2004年6月30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外交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在中国正式生效并于2005年10月12日颁发《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有了明确并且相对规范的政策机制支持,附于了国内相关企业和国际买家更加稳定的回报承诺。自《京都议定书》生效之日起,我国政府和企业积极参与CDM项目,各省市各部门也纷纷举办有关CDM机制的研讨会和培训,积极推进清洁发展机制参与能力建设。在国内,截止到2007年4月2日,我国共有383个CDM项目获得国家发改委的批准,这些项目潜在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对减缓全球气候变化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截至到2007年4月12日,中国已经有76个项目被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执行理事会(EB)正式批准为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排在所有东道国的首位,预计的年平均减排量为61,717,664tCO2。目前,中国的CDM项目主要集中在可再生能源开发、甲烷回收、HFC一23分解等领域。

在中国,一系列的CDM能力实践活动加深了我国CDM市场相关人员对CDM市场的认识,越来越多的项目成功开发并注册,使清洁发展机制在我国得到了充分的利用,使得一大批本来实施起来很困难的清洁能源项目得以实施,对我国的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在CDM市场上,风险与机遇同在。国际CDM市场在变化,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有关规则在变化,我国CDM的市场与我国国情也在变化。所有的这些变化都使得我国CDM市场充满了挑战与风险,尤其是随着2012年的迫近,如何去面对和迎接这些挑战与风险,化风险为机遇,是每一个从事CDM项目的人士所要面对与思考的问题。

3.3.2碳交易市场在我国的发展

3.3.2.1碳交易活动的“三个角度的认识”

从实体经济的角度认识,碳交易是实体经济中的排放企业根据其各自的排放成本将其碳排放权进行交易。不同企业的排放量与减排成本不同,持有较多排放权的企业以将多余的指标出售给排放权不足的企业,排放成本高的企业可以向排放成本低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碳排放权可以同一般的商品一样在排放企业间交易;由此,碳交易把原本一直处于企业资产负债表外的气候变化因素纳入了资产负债表,改变了企业的收支结构。

从经济流动性的角度认识,碳交易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以下的一种或几种:实物交易如提供减排技术、现金、等价物、债券或认股权证等。

从虚拟经济的角度认识,金融机构可以开发基于碳排放权的创新投资产品,如保险产品、结构性产品以及衍生产品等来获得更多、更可持续的利润以及为防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进行相关风险管理;在碳排放权市场,金融资本的介入,使碳排放权不再是简单的商品;碳排放权逐渐成为一种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其价格越来越依赖于金融市场。

3.3.2.2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随着全球对“气候危机”的不断关注,有关碳排放权己经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的又一新的价值取向,未来碳可能会超越石油,而碳交易市场也将成为全球第一市场。《京都议定书》为碳交易奠定了国际法律基础,它不仅以法规的形式限制了相关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更从市场角度,催生出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体系,“碳减排”技术及其产品即将成为重要的国际战略资产和资源。金融危机前,国内碳交易价格在n欧元/吨左右,在欧洲碳交易一级市场为16、18欧元/吨,二级市场为22、25欧元/吨,丰厚的收益催生出大量中介公司,摩根士丹利、高盛等都在积极发展创新旗下的碳交易业务并增设碳基金。

在我国,目前正处于的阶段是大规模碳排放交易的预备期。预备期有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资金争夺资源,无论是水资源、石油、煤炭,都在资金跑马圈地之列,而后是紧接着资源品价格将坚定上涨。第二个阶段是进入投资新能源高峰期,全球资金将像追逐互联网概念一样追逐新能源概念,这一点也得到现实市场的验证;过了预备期就是成熟阶段,是新能源商业运用阶段,届时碳货币将是全球主要储备货币之外的最重要货币。应对这一趋势,中国政府己经做出努力培育交易市场,进行小规模的交易试点。2008年,即1958年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筹办正式启动的后20年,北京、上海、天津、武汉、深圳等城市相继成立环境交易所。不过与证券交易相比,这次中国环境交易市场的起步只比西方落后了5年。北京、上海、天津三地的环境交易所现在主要业务是二氧化硫排放权和排污权交易以及节能环保技术交易。虽然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以及碳排放权供应国,不过中国目前还没有承担减排义务,“碳交易”于中国环交所的交易中还不是主要业务。

第一,北京环境交易所

中国最大的环境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在成立之初,就宣布其主要业务将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交易、碳交易指标交易以及为温室气体减排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希望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节能减排的环保方面的问题。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于2009年6月18日与全球最大碳交易所一一欧洲的BlueNext交易所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届时在北京环境交易所挂牌的CDM项目将同时在BlueNext上,这是碳交易的中国卖家第一次直接面向全球公开。

第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与北京、上海两家交易所不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TCX)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是国外从事碳交易的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在中国市场上尝试性的复制,其股东包括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中石油(CNPC)下属的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其中芝加哥气候交易所持有总股份的25%,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总股份的53%,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持有22%的股份。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创建之初就借鉴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自愿限额交易模式。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于2009年9月正式对外推出“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即在目前仍未设定绝对减排限额的情况下,企业本着“自愿设计规则、自愿确定目标、自愿参与交易”的原则,企业自愿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协议,并通过招募、设计和交易三个阶段,研究和执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以及企业实际的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测量、报告和核实体系、目标承诺与减排和交易体系,通过天津排放权所交易所这一服务平台组织实施。按照计划,“企业自愿减排联合行动”首批将选择涵盖不同行业的2。家国内拥有较大排放规模的企业。另根据设计,交易所需的限额(caP)是增量放缓而并非存量绝对减排。

第三,其他排放权交易所

面对未来庞大的中国碳交易发展潜力,2008年7月以来,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等交易机构相继成立,广东也正考虑建立适合广东省情的CDM机制和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污染排放权交易市场,促进CDM在中国以及在广东的发展与实施,同时还积极推动低碳经济发展区的建设。这些省市所建立的交易所盯准的都是碳交易。其中,以北京环交所为其第二大股东昆明环境能源交易所是北京环境交易所布局全国战略的第一步,选择在昆明建环交所的布局是想辐射东盟地区的市场,另外2009年下半年在东北建立的面向东亚日、韩、俄的环交所己于九月份挂牌,此外北京环境交易所还将布局在西北建立环境交易所,从而完成全国布局战略,并延伸扩展至周边国家。

碳市场不是单独的市场,与普通市场不同,有点像能源市场,也可视为金融市场。人们为了遵循法律规定参与到这个市场,采用不同方式完成减排目标,包括强制市场、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机制和自愿减排市场。2009年12月的全球气候会议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到45%。有了_总量控制,就有了交易需求和前提条件,这个承诺为中国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新的契机,近期启动国内碳交易市场的可能性非常大大。虽然现在只是酝酿阶段,但中国碳市场在三五年之内肯定会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碳市场将在建立现货市场之后,发展成为衍生品市场、期货市场,走向一条金融、证券道路。

3.3.3我国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现状分析

3.3.3.1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2.3.3.1.1国际碳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国际碳基金己经进入中国,发起人包括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

在CDM机制下,中国首个提高能效的项目是由世界银行代表的意大利碳基金与一家中国企业签署的一份温室气体减排购买协议,该项目预计将每年减少6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意大利碳基金首先通过南钢项目第一子项目购买减排量,预计在未来10年通过世界银行购买该项目572205吨二氧化碳。在完成第一子项目全部审核后,再从第二子项目购买,从而购买减排量将可能会随之增加1倍。2007年3月成立的沛雅霓资本 (PconycaPital)公司,在中国的启动资金高达4亿欧元,专注于投资中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盖茨基金是其创始合伙人之一。沛雅霓资本公司主要业务是向中国的减排项目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以减缓全球环境压力。它旨在通过投资清洁能源以及碳减排项目实现良好回报和碳信用的管理。

另外影响较大的国际相关碳基金为中国碳基金。中国碳基金总部设于荷兰,其核心业务是为中国CDM项目获得的减排量进入国际碳市场交易市场提供专业服务,尤其是为欧洲各国政府组织、金融机构、企业用户与中国的CDM开发方之间的协作和碳融资提供全面服务,通过中国碳基金将采购上万吨碳减排证。‘2此外,瑞典碳资产管理公司、英国益可环境集团、高盛、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都以建立基金形式己经在中国开展节能减排投融资业务。

3.3.3.1.2我国成立的碳基金的发展现状

第一,政府基金一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于2007年3月正式运营,该基金是我国相应国际清洁发展机制而设立的,同时该基金的设立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是依据中国政府制定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而的规定,基金来源包括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收益、国际金融组织机构赠款、个人赠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收入组成。该基金设于财政部下,由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管理,由“基金审核理事会”审核,该理事会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外交部等部委组成,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项目提供持续和稳定的资金支持。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所关注与支持的项目重点考虑社会效益,特别是关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项目。由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F)发起人为政府,所以属于政府所建立的碳基金。

第二,民间基金一中国绿色碳基金

我国碳基金的发展目前仍处于引进起步阶段。从学术理论方面看,国内学者‘渗照国际碳基金的运作模式以及国际自愿市场的实践经验,提出了在我国建立一个林业碳汇基金的设想,命名为中国绿色碳基金,简称绿色碳基金。“从实践方面看,我国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可以直接参与国际林业碳汇交易项目的碳基金,但已经有不少与国际碳基金合作的林业碳汇项目。中国绿色碳基金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下,于2007年7月20日宣布成立,是一个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温室气体变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专项造林减排基金,其发起者包括中国绿化基金会、国家林业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嘉汉林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国大自然保护协会。该基金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吸收来自国内外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的资金,融资渠道多元化,用于林业碳汇项目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为企业、机构和个人自愿参加植树造林、森林经营保护等碳汇活动搭建了一个平台。基金早期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注资3亿人民币,用于发展旨在固定二氧化碳的植树造林、森林经营保护以及能源林基地建设等项目。通过3亿元碳汇基金的投入,中国石油预计在之后10年内吸收和固定500万至1000万吨二氧化碳,从而降低温室气体浓度。中国绿色碳基金为全国性公募基金,属于民间基金。

中国绿色碳基金属于碳汇基金,其林木所固定的二氧化碳将记入到投资企业的社会责任账户,如果储存的碳信用符合清洁发展机制林业碳汇项目的要求,可以卖给国外买家,同时,也可以进入如芝加哥气候交易所‘5这样的国际碳汇自愿市场。企业加入中国绿色碳基金,不仅为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贡献,而且可以积累碳减排或者碳汇项目的经验、培养专门人才,树立绿色经营形象,展现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体可以获得以下方面收益:(1)获得由相关权威主管部门签发的经过计量、核查、登记的碳汇信用指标,体现企业对改善和保护环境的贡献,并可在其产品上以适当方式标注;(2)投资企业可以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及其他表彰形式;(3)积累碳汇交易活动的经验,增强未来面对低碳经济的应对能力;(4)培养企业内部熟悉相关环境产品的专业人员,有助于企业市场开发与产品创新;(5)促进企业树立绿色营销形象,展现企业社会责任感,从而增强企业影响力与荣誉感。

3.3.3.2我国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现状

3.3.2.2.1我国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国际国内环境

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枢纽,银行不单为社会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工具,为客户传递和增加价值,更由于银行发挥配置全社会资源的独特作用,从而社会对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提出更高的要求。银行承担社会责任就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贯彻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展示银行对于环境保护和责任营销的应有认识与理解,主动把追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自觉纳入自身的发展目标,从而使银行业创造出一种可持续性的经营方式,展示企业社会责任,使其获得令人信服与尊重的双底或多底商业机会,同时推动各利益相关者的有效互动。

第一,国际环境一赤道原则

赤道原则 (theEquatorPrincinles,简称EPs)广泛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并且已经发展成为银行业惯例。赤道原则制定于2002年10月,由世界银行下属的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根据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指南建立,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社会与环境风险而确立的金融行业基准。赤道原则于2006年7月由成员银行对其进行了修订,除了将适用于赤道原则的项目融资规模从5000万美元降至1000万美元,另外更加强调与注重项目社会风险与相关承诺进行定期信息披露以增加项目的透明度,并且在项目分类上进一步明确区分社会和环境影响评价,从而使得赤道原则更趋完善。赤道原则在国际金融发展史上犹如一个重要的里程碑,第一次把项目融资中不明确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清晰化、具体化,将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基本统一,确立了国际项目融资关于环境与社会的最低行业标准,有利于平整游戏场地和形成良性循环,提升整个银行业的道德水准。就单个银行来讲,接受赤道原则不仅有利于获得或维持好的声誉,保持与保护市场份额,而且也有利于良好的公司治理和对金融风险进行科学、准确的评估,同时也可以减少项目的政治风险;而对于整个社会来讲,可以使得保护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银行客观上成为促进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私家人,通过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核心与枢纽作用,可以促进人与自然、社会得到和谐的发展。

2003年6月,分属7个国家的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10家国际知名银行宣布实行赤道原则。随后,摩根大通、汇丰银行、渣打银行和美洲银行等世界领先金融机构也纷纷接受赤道原则。截止到目前,全球60多个金融机构接受了赤道原则,其中既有发达国家的成员,也包括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它们在全球100多个国家都有分支机构。数量虽然不算多,但是它们都是全球规模以及影响力非常大的大型金融机构,这些机构的项目融资额约占全球项目融资总额的90%,在全球的业务量和影响巨大,将社会责任成功运用于国际融资实践中。

我国是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主要依赖银行信贷。在银行货币信贷支持过程中,我国主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政策的形式,要求国内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发放投资贷款时遵循赤道原则实施开展信贷业务,增加项目环保评估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机构中,兴业银行正在试图成为赤道原则在我国的探路者。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率先在国内推出“绿色信贷”这一“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产品。绿色信贷源于国家环保总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与2007年7月联合出台的《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提及的政策及制度规定。2008年,兴业银行扩大此类贷款规模同时拓展融资适用范围。并于同年7月,兴业银行公司董事会通过《关于申请加入“赤道原则”的议案》,并授权高级管理层积极推进加入赤道原则的各项工作,更好地承担履行对环境和社会的责任。兴业银行这一创新行为向我国银行业发出这样的积极信号:在整个金融行业中占绝对权重的商业银行,已在逐步意识到应该担负更多社会责任的同时意识到履行这种责任可操作的实现路径,即开始利用金融手段来限制高污染和高能耗,实现社会与经济的和谐发展发展。

第二,国内环境

在我国,通过银行业务服务实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还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从中国的实际情况看,“节能环保”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此外,应对十七大报告强调的“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以及2009年12月丹麦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承诺于2020年我国GDP能耗降低40%等政策,我们面临的环保和社会等问题迫切需要重视与解决、因此,必须从多方面寻求实现“节能环保”的有效途径,以实现和达到既定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20多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经历了微观渐进的金融改革过程,商业银行的经营体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开始强调承担社会责任为重,到主要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职责,再发展到现在重新审视自己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其承载的社会功能同社会职责随之几经变更,不仅体现了现代新型经营管理思维方式的转变,而且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金融创新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国内银行掀起了一股“绿色信贷”的创新风暴,对“节能环保”目标的实现起到举足轻重的积极作用。目前国内并为形成关于绿色信贷的权威定义,其简要表述即指以信贷为手段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盲目扩张,利用金融信贷的经济手段协助产业结构调整,从而承担其社会责任,促进环保事业的进行。“碳金融”作为“绿色信贷”的一个特殊而重要的分支,势必对商业银行于绿色金融的贡献起到广泛深远的作用。

此外,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提供最大的碳减排市场,市场地位可以相当于石油市场中的沙特,CDM潜在市场份额约占全球的一半。从国内政策环境来讲,国家为了启动内需,提振消费,出台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宽松适度的货币政策,重点发展包括环保项目方面的投资,各家商业银行响应国家经济决策,也在加大信贷的有效投放力度,这些都为银行更好的开展绿色信贷和碳金融交易提供了广阔的营销环境。

3.3.2.2.2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实践

近年来,我国碳金融创新业务如同商品衍生交易业务一样正在国内市场大力培育和快速发展。目前国内诸多银行,比如北京银行、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开始试水碳金融创新业务,2007年就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合作关系,在国内开展碳融资业务,2008年还跟国内多家主要的碳基金(CCC、CAMCO、Arreon)谈判CDM项目合作,都取得了可喜的收益。

第一,现有碳交易合作机构的流程如下图:

第二,案例:兴业银行在CDM项目的投入及获取碳交易效益的分析;

2006年基于市场价值和品牌,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合作签署了《能源效率融资项目(CHUEE)合作协议》,即《损失分担协议》,成为国内第一家推出“能效贷款”产品的商业银行。根据该协议,国际金融公司IFC以向兴业银行提供2亿元人民币的本金损失分担来支持最高可达4.6亿元人民币的贷款组合,兴业银行则根据国际金融公司IFC评估认定的环保型企业和项目为基础发放贷款,同时国际金融公司IFC为这些贷款项目提供相关的业绩激励和技术援助,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能效贷款并非简单提供信贷,而是深入挖掘节能减排行业的供应链,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外,还提供相关财务顾问服务,并且帮助那些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减排量的企业或项目发现碳交易价值。据资料证实,至2007年10月30日该行以直接贷款模式、CDM模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融资租赁模式和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模式共提供能效贷款总计金额5.28亿人民币,而此贷款支持的项目可在未来的五年中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当量921万吨。

具体案例分析一项目名称:兴业银行支持梅州二期垃圾填埋场沼气利用该行经过论证认为该项目符合CDM项目经济要求,以CDM、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两种模式为该项目融资贷款720万人民币,期限3年。通过此CDM项目,项目业主(合同能源管理单位)不仅得到了沼气发电收益,而且还获得CDM项目认可的碳减排量收益近200万美元,同时此CDM项目碳排放交易收益为项目新增加现金流近50%。

兴业银行支持企业利用垃圾填埋场等项目发电,符合CDM项目经济要求,不仅获得了丰厚的项目直接利息收益和CDM项目碳交易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收益,而且还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创造经济收益同时,赢得社会影响力和声誉。

第三,其他国内银行在碳金融业务方面的尝试

在碳金融业务创新方面国内银行走得较快的还有民生银行。民生银行将节能减排贷款与碳金融相结合,创新开发出以CDM机制项目获得的CERS作为贷款还款来源之一的节能减排融资模式,也称“碳金融”模式,为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或项目提供了新的选择。

另外,农业银行总行成立了投资银行部,先后与四川、湖北等多个省份的十几家企业进行了接洽,与多家寻求融资支持的节能减排企业达成了CDM项目合作意向书,涵盖了炼钢高炉余热发电、水泥回转窖余热发电和小型水力发电等清洁发展项目。农行采取了培养组建专业队伍、培训筛选客户、加强制度建设等措施,促进CDM业务平稳发展。此外,深圳发展银行和中国银行还推出了“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4进一步发展我国“碳金融”的必要性

在国际碳金融发展领域,碳交易市场发展规模越来越大,碳排放权衍生发展为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创新产品,同时碳货币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发达国家都尽先抢占碳金融市场,围绕碳减排权,建立并完善碳交易市场,试图构建碳交易货币,并发展包括相关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基金、碳排放期权期货以及碳衍生理财产品等一系列金融创新产品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同时新兴市场在碳金融领域的探索也不甘落后。在韩国,韩国光州银行协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碳银行”计划,试图将居民节省下的能源折合成积分,用积分来进行日常消费。对于中国来讲,尽管我国拥有极具潜力和极其丰富的碳减排资源和碳减排市场,但是碳金融在我国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中资金融机构仅在“绿色信贷”方面有所作为,不仅缺乏有效的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平台,而且在碳证券、碳期货期权、碳基金、碳衍生理财产品等各种碳金融创新投资产品方面的发展也非常落后,同时缺乏相关科学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从而使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及其定价权方面面临严峻挑战。

4.1我国碳金融市场蕴藏巨大商机

对于我国来讲,中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消费国(我国煤炭消费量占世界消费量的310&),目前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而预计到2020年,我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总量将与美国相当;同样有统计显示,我国的万元GDP能耗是世界平均水平的好几倍。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现在还未承担国际减排义务,但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我国应具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发达国家而言,需要高昂的成本来进行能源结构的调整、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技术改造以及相关设备的更新,温室气体减排成本在每吨碳100美元以上。而如果在我国发展CDM项目等节能减排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每吨碳20美元。这种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和利益驱动,促使发达国家的企业、机构积极进入我国寻找合作机会。而中国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可以按照清洁发展机制将在我国境内所减少的温室气转变成有价商品,出售给发达国家出售。而刚刚落幕的歌本哈根会议上,中国政府也承诺到2020年时单位GDP碳排放将比2005年减少400rk。目前,中国己经被国际社会看做是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对于中国的金融界来讲,如何把国家面临的压力转化为可贵的市场机遇,如何在承担建立和谐世界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分享碳金融时代的“蛋糕”,将是他们所要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4.2基于CMD项目的碳金融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存在不足

虽然我国积极参与开发CDM项目、促进温室气体减排,也做出了不少成绩,但由于CDM项目在我国的发展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所以在开发CDM项目过程中仍然存在参与主体对项目认识不足、项目信息不对称、项目融资模式选择低效、项目成果CER国际议价能力低等诸多问题急需解决。

4.2.1对CDM机制和碳金融的认识尚不足

CDM和碳金融在我国的传播时间短,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进入我国的。因此,国内许多企业和金融机构仍未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对CDM项目开发、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碳资产的价值、操作模式等尚不熟悉。在我国,目前关注碳金融的机构除了少数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

4.2.2缺乏成熟完善的中介机构

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

4.2.3CDM项目开发风险因素多

CDM项目与一般的投资项目相比需要经历更为复杂的审批程序,这为CDM项目开发带来额外的交易成本。更值得注意的是,开发CDM项目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很多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和CDM特有风险以及CDM开发周期风险等。项目风险主要指工程建设风险,如资金是否预期获得、项目是否能够按期建成投产等。而在项目可行性认定方面,能效贷款较一般性贷款也更为复杂和专业,我国商业银行人员在这方面的专业技术判断能力不足。

4.2.4CDM项目周期比较长,融资支持不足

CDM项目成果CER的支付时间往往在项目获得CER后,此时企业己经在前期为开发投建CDM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导致CDM项目中经常存在融资问题。整个项目的融资机构是开发投建CDM项目所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寻找愿意承担风险的融资机构的支持成为其开发CDM项目的必要,通过贷款或贷款担保的方式,打通融资渠道,同时分担部分风险。从对国际CDM融资渠道分析可知,融资方式往往与CDM项目成果CER的议价结果有直接联系,议价能力强,意味着融资渠道畅通,而我国企业在运行CDM项目后对于CER较低的议价能力决定了我国企业在相关项目开发方面低效的融资方式,这不仅会导致我国企业得不到有效的资本和技术支持,严重打击我国企业参与CDM项目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不利于CDM项目在我国的长远发展。

4.2.5缺乏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机制,预期收益大幅缩水

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我国尚不具备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权利,国内也缺乏如何可以直接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方面的机制探索,目前,我国企业获得的排放权如果用于出售,主要由一些国际组织,例如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参与购买,再进入国际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于是这些投资于减排权的机构就可以从中可挣取高额差价。如在2006年8月29日的交易中,中方一家单位将减排配额出售给中介机构一世界行的价格是每吨6欧元,而2006年8月31日在北欧电力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的行情为每吨15.99欧元;再加上现在CDM活动基本上属于买方市场,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碳排放权议价能力较弱,而且随着全球对CDM机制的逐步认识,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到碳交易市场中成为供给方,那时减排权的价格会进一步降低,预期的收益也随之大幅度缩水。

4.3我国仍未建立为碳金融发展提供重要基础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

4.3.1碳交易市场的金融化特征

以碳交易形式为核心的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其实在2005年《京都议定书》生效之前就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了。目前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尤其在市场化成熟的西方社会,碳信用(CarbonCredit)己经快速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衍生投资产品,交易非常活跃。碳信用其实是一种泛指,包含了在碳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如CERs、EUAs以及VERS等各类产品形式。在碳交易市场中,实际的减排往往发生在交易之后,这种交易方式与商业信用十分类似,即买卖交易商品时采用延期付款而非立即支付现金的形式,碳信用的概念由此被引用,在目前的碳市场交易中此概念也已经被普遍接受。碳信用存在上述不同形式,但其根本的含义都反应了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这种温室气体减排量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被量化成二氧化碳当量进行计算。

碳交易市场在保证交易价格公开透明的同时还可以进行现货和期货的交易,这对于属于远期交易交易类型的碳信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碳交易所公开交易的形式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价格损失和交易风险,使得产生的碳信用充分市场化。此外,利用碳交易所还可以以期货交易方式进行碳排放信用交易,期货交易方式在市场化比较完善的国家被广泛应用于金融、能源以及新兴的碳交易系统中,由此使得买方和卖方都能够通过套期保值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可以更有效稳定市场价格,由此在很大程度上为交易系统的安全提供更多的安全备用保障。

由于交易所准入制度十分严格,为了节约交易成本,目前碳市场交易大部分通过有中介机构参与的场外柜台交易(OTC)完成。场外柜台交易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欧美商品与证券交易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市场化模式。较直接的双边交易,场外柜台交易操作更加灵活,价格也比较公开透明。可以看出,碳信用作为一种创新的环境金融产品,虽然发展时间不长,但己经依托国际商品和金融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同时全球碳市场也在日益繁荣扩张的交易活动中日趋成熟。

4.3.2碳交易市场提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基础

4.3.2.1碳交易市场降低碳金融的交易成本

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仍处在主要集中在具体项目上的“农贸市场”阶段,而同为发展中大国的印度已经在碳金融层次开始布局。碳金融和碳交易好比两条腿,没有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平台的支撑,中国不仅将失去碳交易的定价权,而且将又一次失去金融创新的机会。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完善现在最关键的是解决市场需求问题。中国碳交易需要建立一个标准化的、规范运作的市场,这样才能在产生交易产品的基础上吸引企业和金融机构以较低的交易成本进入市场。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碳交易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同样可以凭借自身特殊的功能参与完善碳交易市场的工作中,活跃并强大碳交易市场。

4.3.2.2碳交易市场提供碳金融创新产品衍生基础

随着碳交易的成熟与扩展,碳排放权才可以发展衍生为如碳排放权期货与期权、碳基金、由碳减排有关的直接投融资以及开发相关理财产品等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产品。例如,目前碳交易指数也已经成为重要的市场指标。2008年纽约一泛欧交易所推出低碳100欧洲指数,此创新指数是一个确认有低碳排放记录的欧洲公司碳指数;另外,标准普尔等指数部门也开发建立了类似的低碳环保指数。具有创新眼光的金融机构还在此类指数的基础上开发了ETF基金,比如巴黎银行EasyETF低碳100欧洲,此基金就是一只由纽约一泛欧指数而开发创建的ETF基金。此外,商业银行在碳交易领域也进一步发展了碳金融创新。初期银行参与碳交易的一般途径是为碳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此后在碳金融领域发展了包括为减排企业提供投融资、担保以及设计各种碳金融理财产品等服务。因此,参与构建碳交易市场,不仅可以成为中国参与国际金融体系构建的“突破口”,而且也为我国解决节能减排事业发展过程中绿色技术应用缺乏的问题提供了的有效途径。

4.3.2.3碳交易市场促进我国金融机构抢占国际碳金融创新领域

目前中国缺乏完善的碳交易市场。由于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世界创造巨大的核证减排量,但却被发达国家以低价购买,或直接利用,或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交易来挣钱高额差价,然后再经过其金融机构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衍生产品、担保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这才使得一批国际金融机构争先参与碳交易,或充当直接买家,或充当中介角色,并不断开发创新相关金融产品,从中获取巨大商业利润。发达国家如今还积极吸引中国本土的金融机构参与到他们所建立的碳金融市场中赚取中国资本的利润。而目前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滞后,不能为买卖双方提供完整、详细、准确的碳交易细节,无法提供信息对称的基础,保证碳交易顺利开展,缺乏议价能力,导致本土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敢贸然介入其中。如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DoE)等在参与碳交易方面还处在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创新业务需要完善的符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平台。

4.3.3碳交易蓬勃发展催生高层次碳金融产物一碳货币

4.3.4.1碳货币

“碳货币”是全球应对气候变暖,在碳交易蓬勃发展的基础上被提出来的新名词,指国际货币体系可能建立“碳本位”,将“碳点”货币发展为一种全新的超货币,让二氧化碳排放权成为继白银、黄金、美元之后的国际货币基础。碳交易的基本原理是,交易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减排额,可将购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额实现其减排的目标。国际碳市场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几年内快速增长并渐趋成熟。世界银行统计显示,全球碳交易市场在2008年规模高达1300亿美元,交上年扩大了一倍。另有2009年6月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的预测报告,全球碳交易市场2020年有望超过石油市场而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将达到3.5万亿美元。目前建立“碳本位”,实现以“碳货币”作为超货币的构想还为时较早,现阶段较为可行的是先探索利用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来助推国际货币多元化。

4.3.4.2碳货币推进高层次碳金融发展

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壮大,碳货币的概念也渐渐变的清晰。当未来统一的全球碳市场运行成熟、碳减排权价值趋于稳定以及减排技术高度发达之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超额减排量运用碳货币体系定价与交易,为形成以“碳本位”为基础的国际货币体系提供可能。面对全球新趋势与新挑战,中国必须全方谋划战略,构建碳金融以及其碳资本体系,从而使得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这是中国在新能源领域争取定价权的关键一步,同时也是人民币发展为国际货币的必由之路。

从货币发展史分析,一国货币发展成为国际货币甚至国际储备货币一般需要遵循“计价结算货币一储备货币一锚货币”的基本路径。此规律中,某国货币与国际大宗商品,尤其是能源贸易的计价和结算货币的绑定权往往是该货币崛起的起点。例如“煤炭一英镑”、“石油一美元”的能源贸易计价和结算货币绑定权与货币霸权的演绎发展形成了现行的“信用本位制”下的国际货币体系。目前欧洲氏碳革命以及清洁能源技术的突飞猛进已经成为欧元国际货币地位提升的新动力。在此趋势下,各国货币都争先争夺碳交易的主导货币。在碳交易市场发展早期,世界银行等美元机构基金为碳减排权采购主体,后来欧盟买家数量逐年增加并占据主导。根据法国信托局气候金融部研究数据显示,2007年58只碳基金的货币组成中,来自包括政府机构、发展银行的政府投资者的资金93.3%是欧元;包括世界银行、其他发展银行、私有部门、政府机构的混合投资者的资金84.7%为欧元。包括私有部门、发展银行、公共/私人合伙的私人投资者的资金60.1906为欧元。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使用欧元作为国际碳交易的计价与结算货币已成为普遍事实。特别是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后使其丧失对碳市场的主导权,欧盟后来居上。加上美元的长期疲势,进一步扩大了发展中国家碳项目交易市场以欧元作为计价结算货币的比重。

随者各国参与碳交易市场程度的提高,将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利用碳交易,提升其本国货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从而有助于其跻身于世界主导国际货币的行列。目前,日元已经在努力争取,澳元、加元等都具备提升空间。如果美国国会通过瓦克斯曼马基法案并最终立法,美元将大大加强其在在碳交易领域的话语权。中国2008年的CDM项目所获得的核准减排量(CER)成交量,已占世界总成交量八成。作为CDM机制的最大供给国,中国应当抓住机遇,争取碳交易市场定价权,因此必须建立规范而具规模的碳交易市场,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形成联动。这样才有可能发展中国的碳金融并争夺到碳资产定价权,加速人民币的国际化。通过国内碳金融体系的建立,包括人民币相关碳金融投资品和人民币碳基金的开发与推出,将助推人民币国际化这一进程。

4.3.4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滞后

虽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但碳交易定价权并不掌握在中国企业手中,中国企业仍旧处于适应之中。对于未来的碳交易市场,最重要的还是进一步确定市场秩序,要靠市场的自身来完善,有关部门只需给予一定的政策、资金扶持,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平全打造起来。

中国处于整个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一方面在碳交易中买方和卖方不能互通有无。目前碳排放交易相当一部分是境外买家,其中不乏很多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国内企业与国际买家谈判时,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去甚远。据悉,国际市场上碳排放交易价格一般在每吨17欧元左右,而国内的交易价格在8欧元至10欧元左右。事实上,中国碳排放交易跟西方的碳交易市场有很大差距,信息的透明程度很不够,使得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另一方面碳排放协议及其谈判的过程十分复杂漫长:减排量价格、付款范围和条件、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适用的法律等,其中有很多都是我们国内企业并不十分了解的。由于中国缺乏定价中心,中国企业在出售二氧化碳减排量的价格时,价格差只是当时国际市场交易价的1/2。再一方面目前中国污染排放与温室气体排放交易都分散在各个城市和各个行业。这种状况也导致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相差甚远。

拥有碳市场的定价权不仅取决于碳贸易量,还首先必须建立统一的碳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合理定价。目前,中国的碳减排额度往往是先出售给中介方(即DOE,一般是拥有验证能力的、国外大型投行的碳金融管理机构),然后再由其出售给需要购买减排指标的企业。这样经中介方易手,必然会造成成交价和国际价格的脱节。’8对此,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排放权交易市场,整合各种资源与信息,通过市场发现价格,用市场化的方法去规范各个企业的单兵作战。而碳交易所的成立则能够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对话机制;交易的模式也非常简洁,即通过引入竞价机制充分发现价格,从而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同时,专业的交易市场还是一个更有利参与国际市场的途径。因为,建立碳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减少买卖双方寻找项目的搜寻成本和交易成本,还将增强中国在国际碳交易定价方面的话语权。

4.4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在我国发展滞后

4.4.1我国金融机构“碳金融”业务发展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差距

4.4我国碳基金与国际碳基金的差距

随着碳交易的扩大,碳排放权进一步衍生为具有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国际金融机构和风险投资介入的碳金融活动、碳减排期货、期权市场、碳排放信用等环保衍生品的规模越来越大。其中碳资产越来越受到私募资本的关注。2000年,世界银行发行了首只投资减排项目的碳原型基金,目前已经设立了8个碳基金,总额高达10亿美元。自2004年以后,私人资本开始大举投资减排项目。截至2007年底,私募资本主导的基金数量超过了政府机构或组织主导的基金,如挪威碳点公司、欧洲碳基金等都非常活跃。而具体到在我国建立的相关的碳基金,如前文所述,大多是归于国际金融机构参与建立,我国本土建立的碳基金也大多是政府属性,由金融机构自发成立的碳基金几乎没有。面对我国碳金融发展滞后的状况,金融机构如果不快速跟进碳基金领域的探索,势必将这一创新业务市场份额拱手让给国外具有远见的国际碳基金。

3.4.1.2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商业银行的差距

随着国外商业银行金融全能性机构转型的完成,国内几乎所有的商业银行也加紧跟随其发展步伐。过去我国商业银行只注重存贷款业务的发展模式已经不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目前国际商业银行大部分都经历过了痛苦的转型期,例如,转型成功的典范德意志银行,重点发展表外业务,如咨询服务、理财业务以及投行业务等,同时通过合并拍卖等途径使得其最初高达8000多亿美元的公司法人客户资产降为1000多亿美元,从而经受住了经济周期的冲击。目前,国际大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比例都在40%到50%左右,有些所占比重更大。而我国却一般低于20%,有些甚至更低,因此有必要调整这种非常危险的经营模式。而碳金融对于商业银行来讲,其创新的内涵与外延意义可以说是巨大的,不仅仅是相关中间业务的开拓,更多的意义在于在这一新兴领域快速抢占市场份额,否则其后果将永远是复制国际具备先进理念银行所丢弃的业务领域。而目前本土的金融系统,金融机构在对碳金融业务没有较为充分把握的情况下不敢贸然介入其中。如商业银行以及第三方核准机构(DOE)等在参与碳交易方面还处在非常初级的探索阶段。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发展碳金融业务紧迫而且必要。

4.4.2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巨大商机开展碳排放业务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无论是碳基金,或商业银行,在抢占碳金融领域市场份额,获取巨大经济利润的同时,还有利于提升社会形象,增强公信力和美誉度。

首先,开展碳排放业务利润空间很大。据世界银行统计,2006年在CERS价格上,中国与欧盟相差大概10欧元/吨,这里存在巨大价差与巨大的利润空间。无论2012年后《京都议定书》是否续签年,2010后中国是否继续在非附件国家,无论哥本哈根会议能否达成协议,或所达成的协议约束力是否够强,碳金融市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这个市场将持续走高,因为欧盟和更多的国家都己经开始加入排放贸易的游戏。因此我国金融机构理应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积极探索与发展碳金融业务。

其次,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开发,并不失时机地开展碳交易业务等碳金融创新业务,不仅是“赤道原则”的要求,更是实现自身业务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一是响应“赤道原则”的需要。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审慎调查核实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的因素,使得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对环境和社会负责,实施与“赤道原则”相一致的内部政策和程序。我国商业银行作为实行“赤道原则”的成员机构,积极参与CDM项目,实施节能环保,并积极发展其碳金融创新业务正好与“赤道原

则”相吻合。

二是开发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环保金融产品线。商业银行参与CDM项目的同时,应该开发出与CDM项目相配套的金融产品,比如CDM项目申报费用需垫支的搭桥融资、前期投入的融资租赁或设备融资、其CDRS(减排量)项下的全球市场风险管理、货币市场管理以及交易结算管理等;此外,开发与碳交易相关的金融理财产品,也是商业银行抢占碳金融市场的有效途径之一。只有这样CDM项目给商业银行所带来的综合效益才能得以充分体现。

三是践行绿色金融经营理念和担负社会责任的需要。商业银行在综合平衡投资项目可能产生的短期利益和长期整体利益时,应谋求可持续发展。要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前提,在践行保护环境义务的同时,大力增强自身的利益空间和国际竞争力。否则只注重短期效益与眼前利益而以环境为代价只会以更大的成本来弥补。

四是提高金融服务档次。商业银行要在完善有关cDM项目金融配套服务的同时提高服务质量,尤其对涉及跨国性的金融业务,要设计出全球性风险管理方案,确保cDM项目与银行金融服务实现投入产出双赢。

5发展和完善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政策建

5.1解决我国CMO项目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相关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将日益丰富,其中CDM项也将得到快速发展。但这种快速发展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调整与完善,函待各级政府或主管部门理顺相关政策和机制,为逐步建立和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CDM市场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和条件。根据近几年的实践,以下五个方面的相关政策和机制期待重点调整和完善。

5.1.1加强研究环境金融的理论和政策

环境金融的实践性和操作性很强,既涉及到金融领域,也涉及到经济学领域、环境领域、管理学领域和法律领域。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中国,尤其应该对自身参与CDM项目的潜力及规模进行认真研究。目前我国环境金融尚处于萌芽状态,而碳金融是属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中环境金融独树一帜的发展分支,所以加强研究环境金融的理论和政策,将为碳金融未来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政策指导。

5.1.2建立碳交易市场

温室气体排放权既是有限的环境资源,同时也是国家和经济发展的战略资源。在我国,应借鉴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机制,研究和探索碳排放权或排放配额制度以及相关碳交易市场运行机制,利用碳交易市场发现排放权价格,积极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进入CDM市场,有效配置经济主体间利益,鼓励和引导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落实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

5.1.3积极推广宣传

推广宣传CDM项目,使企业充分认识CDM项目运行机制,同时意识到参与开发CDM项目、进行节能减排所蕴涵的巨大价值,促进CDM项目业主以及相关开发商可以根据行业与自身发展情况制定计划,并推动其扩大国际间合作,力争企业利益和国家环境资源利益最大化。

中介市场是开发CDM项目的关键,应制定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与民间机构参与进入。在我国,金融机构参与与促进CDM项目发展的潜力巨大,其作为项目交易中介和资金中介的作用尤其重要。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作为中介购买CDM项目成果或直接与项目业主联合开发CDM项目。

5.1.5建立有效激励机制

CDM项目涉及环境、金融、管理、法律等方方面面,需要项目业主、金融机构、国际买家的等的参与,同时政策性强,因此,发展我国的CDM项目是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主管依据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一系列规则与标准,提供相关的信贷支持、税收、投资等配套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参与CDM与节能减排领域的投融资活动,促进我国CDM项目的发展。

5.2建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目前,国际上发展成熟的碳交易市场可以大致分为两种:规范市场和自愿市场。其中大部分为了满足国际、区域性或国内强制法规的最终目标,例如《京都议定书》、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等,有排放限量的国家或企业进行碳指标买卖的交易行为称为规范市场(comPhanoeMarket);除此之外,出于自愿目的,从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等目的而进行碳指标购买的交易行为被看作是自愿市场(voluntaryMarket)。这是中国目前可以采取的交易模式。二者并存于目前的碳市场,相互间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

5.2.1国际规范市场与自愿市场的运行机制

5.2.1.1规范性市场

规范性市场必须约束于强制性的法规或协议下,《京都议定书》是目前最主要的强制性国际协议。现行的最大规范性碳交易市场是欧盟成员国之间实行的欧盟排放贸易体系(Europeanunion阮issions肠祖ingscheme,EuETs)。

欧盟排放贸易体系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兼排放交易的管理和交易模式,欧盟各成员国每年先预定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标准相一致的可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然后政府依据总排放量向该政府各企业发放二氧化碳排放权,即欧盟排碳配额(EUA),每个配额允许企业排放1吨的二氧化碳。企业在期限内可以“出售”其没有使用完的配额来套利。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从有剩余配额的企业手中购买其排放量超出分配的配额的部分,否则就会被处以重罚。这些配额通过类似银行间的转账方式以电子账户操作模式在企业或国家之间自由转移。同时,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也在不断发展中壮大。2004年欧盟通过“连接指令(LinkingDirective,LD)”规定了EUETS与《京都议定书》的对接,2005年1月1日起与清洁发展机制,即CDM项目市场对接,2008年1月1日起与联合履行机制J工对接,2。也就是说《京都议定书》下的CERS和ERUS可以在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转换成EUAS,从而使得碳交易的模式更为灵活。

除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这一全球最大的规范性碳交易市场外,全球比较有名的规范性碳交易市场还有美国一些州政府制定的区域性的强制温室气体减排法规所形成的除《京都议定书》和EUETS之外的碳市场。例如美国东北部十州签订的“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RegionalGreenhouseGasInitiative,RGGI)”,该行动同样采用“限值一贸易”的模式,并确定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即在2009年到201互年间,将碳排放维持在和目前排放大致相当的水平上,在20巧年到2018年间每年削减2.506,由此在2018年的排放量将会比2009年时减少10%。

5.2.1.2自愿性市场

自愿市场的交易环境相对规范市场来说比较自由,没有强制性减排目标的约束,完全是出于成员间的自发组织以社会责任和品牌建设为目的而进行的碳交易。自愿市场由于没有强制性的购买需求,因此交易没有规范市场活跃,但其相对的低交易成本仍吸引了很多参与者。自愿市场的交易行为出于“碳中和(CarbonNeutral)”的考虑购买各种排放指标或者源于某些个人或者企业对例如航空和工业加工此类特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活动进行补偿。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hicagoClimateExchange,ccx)这样的交易平台就是典型的自愿性碳交易平台。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现有来自全球范围内的交通、环境、电力、汽车等数十个不同行业的会员近300个,是全球唯一个同时开展《京都议定书》中所要求控制排放的涉及二氧化碳、甲烷、六氟化硫、全氟化物、氢氟碳化物、氧化亚氮等6种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交易所。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要求其会员通过自身的减排行为或者购买补偿项目(O能etProjeets)的减排量,做到在2003年到2006年实现排放比基准线减少4%,在2007年到2010年将实现606的减排目标。其中基准线的定义是1998一2001年的年平均排放量。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对象称为碳金融证券Carbon交易。

自愿市场除了交易所交易方式外还有多种场外交易模式,所交易的碳信用涉及面更广,即包括经核实的减排量(、℃力 fiedEmissionReductions,VERS),也包括未经核实的减排量(Non一veri五ed枷issionReduction,ER)以及预期的减排量(prospectiveEmissionReduction)等。同时,在规范市场中交易的CERs、EUAS、ERUS以及其他形式的配额和碳信用都可以在自愿市场上进行交易。

5.2.2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的基本框架

中国目前的政策环境尚不适合“激进式”的改革模式,即立即采取限额交易。根据中国碳交易发展的经验,“渐进式”改革模式更适用于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本文在对国际国内碳交易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初步设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交易基本框架,即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其还未承担国际社会法定温室气体排放量限制时期,可以建立初级阶段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作为过渡,并在适当的时候再建立可以与欧盟碳交易体系相抗衡的完善的碳交易市场。

5.2.2.1过渡期—初级阶段的市场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现阶段并不需要承担温室气体排放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中可以不作为。相反,我们应该未雨绸缪,在中国还未具备利用强制法规或协议限定企业进行碳排放约束时,可以考虑先建立初级的碳排放市场,即自愿性碳交易市场。

这个自愿减排就是没有国家强制减排责任的企业,基于企业社会责任,或者企业的长远发展,自愿减排产生的减排量。

第一,参与主体来源的确定性分析。未来经济发展趋势将是低碳经济,无论是宏观国家经济,还是微观企业经济,谁先顺应历史发展趋势,抢占经济新的增长点,谁就将获得市场认可以及资金的追捧,引领世界经济。企业进行减排活动和企业追求发展两者并不存在根本性的矛盾。短期内可能有所冲突,但从长期看并不矛盾。进行减排的企业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而购买指标的企业由于有压力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进行减排,因此会“被动”地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和能效水平。相比于其他企业,从事这样的主动减排行为的企业就有可能具备技术领先,当强制减排成为普遍政策时,其就具备了明显的减排优势,有利于企业长远的发展。反之,落后企业如果对减排继续保持排斥心理,那么长期看,吃亏的就是企业自身了。此外,碳排放权供给者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无法通过CDM机制得到补偿,同样可以到国内的碳交易市场上获得经济补偿。因此在中国建立自愿减排市场,会涌现出大批具有发展眼光的企业参与到碳交易市场成为碳排放权标准的需求者或供给者。

第二,完善现有的国内各大碳交易平台。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数家碳交易市场,虽然并没有从事真正意义上的碳交易活动,大多只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及资产类的交易,但是有了这样的初级平台就意味着可以发展成为较为完善的交易平台。发挥现有的CDM技术服务中心以及排放权交易所机构的信息与交易平台的作用,同时还要鼓励全国各个地区积极构建碳交易区域市场,尤其是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区域。众多的区域市场是建立统一的国内市场的基础。此外,在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

第三,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体系,有效降低减排成本并优化资源配置。在完善现有的国内各大碳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碳交易市场体系。自愿减排市场上交易规则、交易制度以及信息的披露主体可以由已经对与碳金融有一定了解的金融机构来参与制定,为买卖双方提供准确、完整、详细的碳交易细节,在信息对称的基础上,保证碳交易顺利开展。

5.2.2.2完善的市场交易方式

在笔者看来,当中国企业经历过上述过度时期碳减排的自愿交易模式后,会比较容易过度到规范的碳交易市场机制。借助绿色利益驱动,这是中国在长期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由之路。

第一,统一全国碳交易平台,建立规范碳交易体系,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建立联

动。

构建一整套与发展全国统一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由于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设立强制性企业排放上限,政府根据总排放量向各企业分发统一标准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建立类似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规范碳交易市场。此外,信息收集的充分程度将直接影响交易成本和交易成功率。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平台将为交易双方进行排污权交易提供其需要的大量的有关价格、需求量和供给量、需求单位和供给单位等市场信息。如果信息不充分,就会导致交易价格上升,交易成功率就会卞降。同时,可以考虑利用网上平台,设计出与国际碳交易联动的网络链接,积极有效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良好的网上平台可以使信息得到充分的释放,同时降低成本。

第二,制定排放权法规并强化政府对于碳交易市场的监能力。

规范性的碳交易市场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政府能否建立没有漏洞的法制与监控系统。科斯定理说明明晰的产权归属,能有效划分责任,从而有益于排放权交易的进行。我国的排放权交易健康的成长道路需要完善的法律提供保障。目前我国已制定的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仍不够完备细致,因此需要结合我国国情和其他国家的实践进一步地改进。此外,没有政府的有效监管,排放权交易很难实施,排放权交易的整个过程离不开政府的监督行为。政府作为交易的保护者和监督者,有责任促使交易双方完成其承诺的减排责任,保证市场机制更好地运行。

第三,我国政府和企业还应提高自身认知,为新的变化做准备。

首先,从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角度看待排放权交易与我国的联系。其次,运用科学技术控制和减少我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加强国际规则的约束力,完善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制订科学的环境监测标准,建立完善的排放权交易平台。再次,我国企业要抓住碳排放权交易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壮大和发展自己。

5.3我国金融机构发展碳金融业务的途径

5.3.1促进碳基金在我国的发展

5.3.1.1建立跨国金融战略联盟,积极开展国内碳基金培育工作

碳基金等风险投资队伍正随着国际碳交易数量的扩容而不断扩大,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日益受到金融机构与专业人士的青睐。国内碳基金认识碳交易相关投资产品较晚,起步较国际投行也慢,因此有效参与该市场的竞争和经营需要与富有经验的国际投行或公司建立战略合作和联盟关系,目的是在保住国内市场的同时发展自身的国际市场。借鉴管理与经营有经验的国际投行或专业风险投资机构并与之建立战略关系是进入碳金融市场的最捷径路径。

5.3.1.2培养覆盖CDM项目投融资和流通领域的管理与交易的高素质碳基金运作团队

碳基金业务的全过程不仅涉及碳专业技术内容,还涉及全球碳交易市场:不仅涉及国内金融,还涉及国际金融;不仅涉及一般风险投资业务,还涉及投资银行业务;不仅要求国内金融产品服务,还要求国际金融产品服务;不仅需要为其提供原生产品服务,还要为其配备衍生产品配套措施。只有一支具备全面素质的金融员工队伍,才可以做到碳金融服务的尽善尽美,同时控制自身风险并且更好地实施跨国金融战略。

5.3.1.3引导碳基金积极参与碳汇项目

全国森林资源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尚有的宜林荒山荒地以及人工造林保存面积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近4成,居世界首位。另外,我国森林面积中中幼龄林占比55.390k,森林单位面积蓄积量尚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我国林业发展战略目标显示,计划净增森林面积7482.39万hmZ,未来50年森林覆盖率将由目前的19%提高到26%以上。因此,我国具备开展林业碳汇项目的巨大潜力,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的竞争力。由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在我国建立绿色碳基金,积极参与国际林业碳汇项目,在吸收发达国家技术和资金的同时,一方面引导碳基金抓紧机遇参与碳汇项目,有效促进我国碳基金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并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

5.3.2促进商业银行“碳金融”业务的发展

碳排放业务实际上存在一个价值链,整个链条对商业银行来说蕴藏了很多商机。商业银行要善于捕捉商机,开展中间业务。

5.3.2.1发展商业银行“碳金融”投融资服务

在我国,融资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商业银行在投资领域充当主要作用。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出现产能过剩的问题,业务固定在传统领域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寻求新的开拓领域,CDM项目就是一个很好投资方向。在我国开展的CDM项目主要涉及节能与提高能效、工业废热回收利用以及垃圾焚烧发电、煤气层回收利用、化工废气分解减排、造林和再造林等多个领域。截止2008年6月17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公布的数据,在全球范围内CDM中,EB共给中国224个项目核发了CERS额度 111679665吨,分别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0.55%和年减排量的51.42%,按照单位价格10美元计量,市值已经超过了n亿美元。

从全球来看,CDM市场前景十分广阔。据国际金融公司预测,在2008至2010年期间,发达国家要履行其在《京都议定书》下承诺,每年将需要通过CDM项目购买约亿2至4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形成巨大的CDM项目需求。目前中国可以提供所需CDM项目一半以上,作为暂不承担减排任务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cDM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商业银行应该抓住机遇,积极开展碳金融投融资服务,贡献中国企业在CDM项目中所需的数十亿美元融资,从而获得巨大经济效益。

5.3.2.2发展商业银行国际国内“碳交易”中介服务

商业银行虽然与投资银行有所区别,但本质上也是调节资金余缺的媒介,是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中介组织。随着混业经营的发展,商业银行经营应顺应多元化发展趋势。随着绿色经济的发展,商业银行应积极探索如何在碳金融领域中发挥作用,促进经营业务转型。

目前,妨碍我国碳排放业务发展的一个方面就是中介组织的缺失。作为碳排放的出售方,目前我国政府或企业与国际碳基金、国际投资银行等碳排放权购买方之间进行交易时,缺乏对项目比较了解的中介服务,往往由于缺乏经验以及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严重制约了我国碳排放业务的开展。中介组织的重要性包括两个层面,一是一级市场的撮合;二是二级市场的交易平台。国内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部门应努力学习国际金融机构成熟碳金融业务经验,积极与国外投行沟通合作,发展与开拓银行提供咨询业务、充当财务顾问以获取手续费。据报道,2008年1月23日,纽约一泛欧交易所与法国国有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局合作建立一个被命名为BhieNext的二氧化碳排放权全球交易平台。这个交易平台以现货交易为主,并在2008年第二季度设立期货市场同时开展各种与环境有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在此之前,欧洲、加拿大、新加坡、东京都建立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亚洲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来进行CERS的交易。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充当碳交易中介,实现巨大金融综合效益。

5.3.2.3促进商业银行参与国际“碳减排”投融资

投资银行业务延伸了供应链的价值,是对传统银行业务的有益补充。商业银行起初仅仅重视CDM项目的贷款投资价值,并未发掘贷款后针对cDM项目衍生的投资产品,因而所获得的综合效益大打折扣。目前,作为附件11国家,我国并不承受温室气体减排法定义务,不能直接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CERS只能单向流向国外,同时国内子帐户之间不可交易,亦不能相互自由流动,但这并不代表国内的商业银行在此领域就可以无作为。相反,’国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间接途径参与国际碳排放交易。我国商业银行可以在附件I国家注册或投资入股投资公司,取得相关资格后,可以直接以境外买家的身份参与境内CDM项目,也可以在欧洲二级市场进行交易,这样就会消除一、二级市场价格差异,从而大幅提高企业盈利能力。此外,商业银行也可以参与境外CERs买方债权融资,一同向CDM项目提供优惠融资方案,类似出口卖方信贷或买方信贷品种,分享一部分CERS出售的收人,这样可大大促进中间收人的提高。

5.3.2.4开拓商业银行“碳金融”衍生商品

首先,积极开发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

随着我国国民收人的迅速增长,人们的投资渠道也日益多样化。开发富有新意而且具备较大增值空间的碳金融衍生商品具有很大的需求市场。类似与股票指数或与美元收益挂钩所开发的理财产品,碳排放权由于其金融特性可以成为理财投资品开发标的。目前荷兰银行、中国银行与深圳银行推出的与碳排放权挂钩的理财产品的市场反响度都很大。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具备前瞻眼光,积极开拓“碳金融”前景广阔的衍生商品。

再次,开展碳基金托管等业务

作为重要的募集资金手段,无论是私募,还是公募,碳基金都应该是未来充满潜力的融资方式。2007年10月到2008年3月近个5月中,有多达12只新成立的碳基金,目前世界上建立的碳基金己经有58只,而且规模很大,说明碳排放业务发展前景巨大。虽然中国目前在碳基金领域发展起步晚,但预计未来将得到迅速发展。凭借托管国内证券基金经验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参与托管碳基金业务。这也是一块待开垦的蓝海市场。

5.3.2.5结合节能减排项目货款,开展碳权质押融资货款

寻求融资的企业利用抵押担保用以获得商业银行的贷款资金,抵押担保是银行可以收获贷款资金的最后一道防。通常寻找合适的抵押担保是融资企业所面临的一个困境,银行会由于借款单位缺乏认可的抵押品而不为其提供贷款。对于节能减排项目,也会像三农、中小企业一样往往因为没有合理抵押担保品而难以获取银行贷款。银行如果想在此领域开拓利润增值点,就必须进行金融创新。如出口企业采用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模式为中小企业打开利用知识产权质押的创新融资渠道。同样,对于CDM项目也可以用碳权质押贷款。具体操作可以为银行与业主及发改委签订三方约定,规定客户出售CERs所获得的资金只能进人指定的帐户,并在客户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银行有权处置客户获得的CERS。这样就可以解决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担保问题。随着CDM项目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应以碳权质押,对CDM项目提供贷款支持,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相关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