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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就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2021年度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请各申报单位及项目申报人在填写项目申报书前务必认真阅读本申报要求。
一、总体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资格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长春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场所,实行独立经济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其中,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须通过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评价,并于当年取得入库编号。
2.申报单位应具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完善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较好研发条件。
3.项目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到本次申报项目截止日期时没有无故拖期的项目。
4.各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本单位申报项目进行涉密自查,并承诺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吉林省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企业作为申报主持单位,2020年度R&D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应不低于1%(科技服务类企业不做R&D投入要求)。
6.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近三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纳入长春市“十四五”科技项目储备库项目;优先支持围绕长春市主导产业链延链、补链项目;优先支持创新型县(市)申报的项目。
(二)项目主要负责人资格条件
1.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设1名负责人,应为所在单位正式职工,且在项目执行期内为在职人员,项目执行期内除极特殊原因外应保持稳定,鼓励青年科技人员申报和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2.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团队成员应有良好的科研信用记录,在科研诚信禁止申报处罚期内的人员不能申报及参与申报 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无拖期项目;有到期应验收未验收项目的及因主观或人为因素终止、撤销项目的,不能申报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3.为避免一题多报、交叉申请和重复立项,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2021年度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作如下限定:
(1)项目申报单位限项。企业作为申报单位的,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有在研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不得再申报本年度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作为申报单位的,按照各个计划类别具体要求执行。
(2)项目负责人限项。项目负责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有在研的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本年度新项目(后补助类项目除外)。
(3)其他限项情况。同一申请人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改头换面多头申报;项目申请人需在《项目申报书》中明确列出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情况(填报2017年以来获得的项目),包括项目名称、资助机构、资助金额、结项情况、研究起止时间等;不得将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申报材料以不同申请人的名义提出申请;凡在内容上与在研或已结项的各级各类项目有较大关联的,须在《项目申报书》中详细说明所申请项目与已承担项目的联系和区别,否则视为重复申请;不得以内容基本相同或相近的同一成果申请多个项目结项;对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且获得多项资助的,或者同一申请人多项申报且获得超项资助的,一经发现,取消相关立项并收回项目资助经费,计入个人诚信档案。
二、申报材料要求
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件申报并行的方式,网上申报材料与纸件申报材料应一致,所有申报项目不接受个人报送,均由推荐单位统一汇总报送至长春市科技局对应项目管理处室。
推荐单位报送材料主要包括: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等5类纸质材料(一式4份,胶装成册),具体要求如下:
1.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报书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等应合理、明确、可考核;如果项目列入计划,将作为签订任务书、验收的依据,原则上不得更改。项目组现有研究基础中,不能填写与本课题无关的成果,其中论文成果按照《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要求执行。
2.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预算书(后补助类项目不需要提交)。依照《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加强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通知》(长财教[2017]1345号),项目预算书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不超过直接费用10%,不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超过10%的,提供必要的测算依据,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
3.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科研承诺书。按照《关于建立科研诚信承诺与审核制度 加强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的通知》要求,分别签订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其中,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类)适用于申报非验收类且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补贴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诚信承诺书(II类)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参加人员诚信承诺书适用于申报验收类且分阶段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项目的参加人员。
4.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各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申报系统中上传项目不涉及国家秘密承诺书,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本人签字。
5.各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各专项(计划)单独要求的其他附件材料须按照项目申报系统要求为准,原则上不在各专项(计划)指南中单独列出。
三、申报注意事项
1.资金支持方式和拨款方式。本年度项目支持方式分为前补助和后补助两种方式。前补助类项目采取事前立项、先期拨付70%项目资金,事后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30%项目资金的方式(科学家工作站专项除外);后补助类项目采取一次性拨付。
2.配套资金要求。以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企业为申报单位或合作单位的,企业须为本项目提供不低于1:1的配套资金。
3.项目执行周期。除创新发展战略研究计划项目执行周期为1年外,其他项目执行周期时间统一为2年。
4.知识产权要求。研究成果产权归属不明确的、项目申报人或参加人有不良信用记录且在惩戒期的、涉嫌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项目和申请人的,不能申报本年度长春市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5.申报材料的时效性。申报材料所附知识产权归属证明、中外合作协议书、技术标准、产品检测(验)报告、科技查新(检索)报告、咨询报告、产品用户定性、定量使用意见(报告)等证明材料,须在有效期内。没有标明时效期的,按有效期为 2 年界定。
6.认真核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申报单位应认真核对申报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材料内容,确认无误后再提交。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答辩要求。项目申报负责人必须本人参加评审答辩(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答辩的需要提前提供本单位相关证明),无特殊原因不参加评审答辩的,不予立项。
四、申报流程及时间
(一)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申报项目
1.受理网址:cckjxm.com/
2.受理项目类别:市院科技创新合作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创新平台与人才计划、创新发展战略研究计划、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市属高校创新能力提升项目。
3.受理时间:网上申报受理时间为本指南之日起至7月30日17:00截止(科技成果本地转化引导专项、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后补助专项除外),推荐审核时间为8月2日17:00截止,纸件受理时间为8月2日17:00截止(逾期不予受理)。申报书模板可在长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待系统调试结束后正式网上填报(系统预计7月8日开通)。
4.申报流程图:
5.综合业务咨询电话:发展规划处 88777251(具体项目问题请与指南中各项目类别对应的咨询电话进行联系)。
6.网上申报操作技术支持电话: 88777251 孙洪江
7.受理地址: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二)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申报项目
1.受理网址:116.141.0.164:8800/hqw-bsdt-web/static/home
2.受理项目类别:技术创新引导计划中的企业创新主体培育专项(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项目、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认定后补助项目)及科技金融专项(科技企业贷款贴息后补助项目)。
3.受理时间:申报系统预计7月初开通(具体详情关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的通知或咨询技术支持电话)。
4.网上申报操作技术支持电话: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 赵艳玲 88779404
5.受理地址: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长春市财政局
企业认定申报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工作的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通知》新要求。今年我省的高企认定工作有几个方面新的要求:一是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二是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并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三是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对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四是加强指导、帮扶、推荐。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五是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
二、尽快开展培育企业调查摸底工作。全面掌握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企业名单(含重新申请认定企业名单),督促指导做好培育入库工作。挖掘新的培育对象,组织申报企业参加我市组织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培训。指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三、认真组织今年高企认定申报辅导工作。科技、税务行政管理部门指导服务企业分别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申请材料,并确保在确定时间内完成申请材料的提交。
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联合组织专家对县区推荐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评审。预评审时间:第一批为6月12日至6月14日,第二批为9月18日至9月20日。评审后将相关意见反馈至各县(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请在规定的时限内通知申报企业按照初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将通过复审的企业推荐给省高企办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南昌经济开发区内企业申报复审工作另行安排)
五、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科创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南昌市科技创新平台(ncskj.cn)申请科创券,用于高企认定的技术资询和专项审计工作。其中,技术咨询可申请2万元,专项审计可申请1万元。具体申请事项可查看《南昌市2021年度“洪城科创券”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工作指引》(洪科字〔2021〕54号)。
六、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可以享受《南昌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提升”行动方案》(洪府厅发〔2019〕71号)文件的相关支持政策,同时必须履行如下监督管理要求:
1.填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年报: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管理网(innocom.gov.cn/)完成发展年报的填报工作。
2.填报火炬计划统计报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认定后三年内,于每年3月31日前登录科技部火炬计划信息系统(tj.ctp.gov.cn/)完成火炬计划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3.填报企业年度研况报表:规模以上企业可登录“统计联网直报平台”(219.235.129.78/dr/queryLoginInfo.do),填写企业研发项目情况(107-1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107-2表)。
对不履行上述监督管理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将做出如下处理:
1.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累计两年未按照规定时限报送企业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南昌市上报省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公室,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取消市科技局对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
七、企业严格按照申报程序提交认定申请。申请认定企业提交认定申请的程序为:备案登记(企业提交备案材料至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自我评价——网上注册——准备并提交申请认定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县(区)、开发区、湾里管理局科技、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复审——推荐上报省高企认定办。
八、申报受理部门及联系电话
南昌市科技局高新科 南昌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联 系 人:王荣献 联 系 人:王宇欣
联系电话:0791-83884249 联系电话:0791-88533891
南昌市科技金融管理服务中心 联 系 人:程文辉
联系电话:0791-88607671
邮 箱:2646147757@qq.com
地 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6115室
附件: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开展
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南昌市科学技术局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创新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各国家级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文件规定,我省今年将开展2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江西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条件
严格执行《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同时满足高企认定八个条件。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按《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准备申请材料。
(二)“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注册登记。未注册的企业登录“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网址:fuwu.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网”),进行注册登记,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申报。原“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用户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行申报。
(三)“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jxgqrd.com/)”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省网”)。申报企业在“科技部服务平台”注册填报后,需在省网注册并登录。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
(四)企业填写、提交申请材料。企业必须在“国网”和“省网”分别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交,务必确保“国网”和“省网”所填资料数据一致。在省网填写并提交申报材料前,请企业按实际情况准确选择初审推荐单位、所在县(区)、所在开发区、主管税务部门等必填信息,不在开发区内企业可不选。
(五)初审推荐。
1.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和税务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考察、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参考《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附件2)审核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并分别在“省网”系统提交初审意见至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2.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赣江新区、国家级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联合开展复审,并分别在“省网”确认推荐。科技、税务部门要在初审推荐截止日期前提交加盖公章的联合推荐函和《推荐企业清单》至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
(六)认定机构前置审(核)查。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职责委托专业审查机构对企业的知识产权、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等资料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企业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七)专家评审。省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八)公示、推荐报备和备案。在省科技厅官网上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国家高企认定工作办公室推荐报备。国家认定办审核后,确定通过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三、有关注意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定工作中,各相关单位、各申报企业要明确以下事项:
(一)加强指导、帮扶、推荐。请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协同做好宣传、动员、初审工作。科技、税务部门辅导企业做好研发费用的归集,按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并提醒和指导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强化部分技术领域的审核,对国家备案通过率较低行业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负面清单行业(传统食品、广告、传媒、医院、咨询、工程建设、物流、批发、零售、租赁和商务服务等)重点把控;积极指导企业按要求完整的填写相关信息和申报材料,“国网”和“省网”的申请材料两者缺一不可,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两个平台材料提交的,不予认定。
(二)全面实施企业诚信承诺制。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一致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3)。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相关规定取消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中介机构须按要求如实出具审核(鉴证)报告并作出信用承诺(附件4)。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除将按《工作指引》要求,三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以外,还将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加强核查力度。各地科技、税务部门要对照推荐要点,明确职责分工、核查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省高企认定办将加大对申报材料中知识产权、财务等内容真实性的审查力度,发现造假、一票否决。
(四)我省高企认定管理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咨询和服务,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以省高企认定办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
(五)申请材料相关要求:
1.企业须对应《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四级目录(例:一、电子信息/(一)软件/1.基础软件/通用及专用数据库管理系统)填报技术领域。
2.由于系统存储原因,企业须在“省网”扫描上传所有附件材料;在“国网”只须扫描上传主要附件材料。
(六)省高企认定办不收取书面申请材料。
(七)时间安排
第一批:
企业网上申报:4月25日-5月28日
县区初审推荐:5月31日-6月11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6月14日-6月18日
前置审(核)查:6月21日-6月25日
第二批:
企业网上申报:7月26日-8月27日;
县区初审推荐:8月30日-9月10日
设区市复审推荐:9月13日-9月17日
前置审(核)查:9月20日-9月24日
四、其他
(一)省高企认定办地址和联系人
省科技厅高新处813室
省科技厅联系人:熊剑波 张绪波
联系电话:0791-86265355/86253496
(二)省税务局联系人
联系人:企业所得税处 李丽萍
联系电话:0791-86221915
(三)“江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平台”技术支持
单 位:江西微博科技有限公司
联 系 人: 金俊峰 刘聪
联系电话:0791-88302858
附件:1.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2.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3.企业信用承诺书
4.中介机构声明
江西省高企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0日
附件1
推荐企业名单汇总表
推荐单位(盖章):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技术领域
企业
注册地
所在开发区名称
是否重新认定
主管科技部门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备注
1. 不在开发区内的,所在开发区名称一栏不填;
2. 推荐盖章分为3类:1.设区市或赣江新区科技部门会同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2.省直管县(市)科技部门会同所在县(市)税务局、所在县(市)税务局推荐并盖章;3.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区内税务部门、设区市税务部门推荐并盖章。
附件2
高新技术企业推荐审核要点
序号
审核要点
工作分工
1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科技部门
2
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税务部门
3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科技部门
4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科技部门
5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部门
6
企业填报的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信息
税务部门
7
企业申报材料中(包括提交的三个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数据是否与金税三期征管系统最新数据一致
税务部门
8
企业是否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归集研发费用,设置专用研发费用辅助账目,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并进行核算。企业申报表中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相关数据
税务部门
9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科技部门
附件3
企业信用承诺书
本企业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相关规定和要求,现作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提交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及《关于组织开展江西省2021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
2.本企业在“江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平台”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上传的申报材料以及本企业留存的高新技术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内容均完全一致。
本企业愿为上述承诺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公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声明
本机构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提供给企业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资质证明材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完整,本机构愿为此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关键词】 科技管理工作;问题;商榷
当前,举国上下大力发展科技工作,各大高校、科研院所想方设法,争先恐后增强自身的科技实力,不断提高自主研发的能力、不断提高人才引进的要求、不断提高理论创新的层次,等等。西安作为我国中西部的重要城市之一,也必不可少地承担着努力发展科技工作的重任,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纵向课题,提供项目研究基金,为高校和科研院所以及企业之间搭建沟通和合作的桥梁,创建了从理论研究到实际应用的良好平台,为陕西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高校作为我国科技创新的重要基地,是实现国家“科教兴国”战略的强大生力军,在我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高校科研管理工作开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科研水平的提高。在全国大力支持发展科技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杂音,有高校的主观因素,也有政府的原因,同时还有企业的原因,严重制约了高校科研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科技管理工作中一些具体的问题
1、政府定点酒店等服务单位缺乏诚信
社会上一些单位不但不支持高校科研,反而将高校当作唐僧肉,想方设法从高校挖钱。远的不说,就从各高校承办各种评估、咨询、验收等会议来说。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廉政,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与地方上一些会议型酒店签署了政府协议价,表面上看确实是为承办单位提供了便利,给了实惠,可是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政府定点采购酒店”拿到订单后,大多数并没有按照当初签订的协议执行,而是以各种方式想方设法多收钱,谋求更大的利益。举个例子,某高校将在某政府定点会议酒店承办一个会议,需要接待政府有关领导和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而在该高校预定酒店的时候酒店要价远远高于协议价。当然,酒店不会明说涨价,而是找理由,比如酒店装修了,硬件设施和住宿条件提高了;或者说当初签协议的时候是政府强制行为,根本不是他们自愿签的等等,反正就是不按协议价执行。如果高校坚持要按协议价预定,那就对不起了,酒店方就会说所有的房间和会议室都已经订出去了,没有空余的。这样,承办单位就很被动,为了完成承办任务,不得不按照酒店提出的要求执行。那些当初看似很优惠的政策反而变成高校的负担,尽管会后可以去追究酒店责任,可是话又说回来,这完全不利于今后的合作,毕竟对于高校来说,以后还要继续承办类似的会议。所以政府部门为了廉政,节约和会议型酒店签订协议在真正意义上并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反而给高校造成很大麻烦,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如何引导和干预,为高校科研服务,真正为高校办点实事。
2、省属地方院校科研经费紧张
目前在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由于受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1]这是很多高校普遍面临的问题,经费的问题除了与该校是什么性质、类型、层次有关以外,还与该校的理念密切相关。作为“211”、“985”一类的高校,国家投入的经费很多,老师做实验买设备等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困难,拿出相应的成果自然就相对容易一些。但非“211”、“985”的省属地方院校,政府的投入就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仅有的这些经费分摊到各个高校里,已经少的可怜,内部再进一步划分后摊到各部门头上的就所剩无几了。倘若一个高校重教学轻科研,那么教学投入就大些,科研投入相对就小些;倘若教学与科研并重,那么也许投入就能平均一些;重科研轻教学这种情况基本不会发生;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打着“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幌子,实际非常严重地向教学倾斜,可想而知作为科研工作者的工作处境是如何难了,影响了科研工作的开展。
3、科研管理工作者的任务繁重
作为一名科研工作者,无论是教师还是行政管理人员,责任感也是非常重要的。教师申报各类项目,目的就是为了能拿到项目,绝不会有人是为了不拿项目而申报的,然而撰写的申报材料质量差距很大。大部分教师申报材料做的很好,但有一些人填报材料不负责任,既想拿到项目又不想下工夫搞论证,填表不认真,提交了材料后就把批项目的希望寄托到科研管理人员身上,由科研管理人员给他们请专家找问题,提建议,帮他们修改等等。最终要是没有拿到项目,他们不从自己身上找原因,就会认为管理者没有为他们服务好。当然,教师尽管接受了很多年的高等教育并且现在又在教育别人,但毕竟还是人,是人就会有缺点,就会有不讲道理的时候。所以说,科研管理者就必须有责任心,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任,要宽容。倘若科研管理工作者从领导到职员以不负责任的态度工作,对教师交不交申报材料无所谓,交的材料有没有问题无所谓,对是否履行作为一名科研管理者应负有的责任无所谓,那么高校的科研工作就没办法发展。
二、问题的根源分析
社会在快速进步,经济在迅速发展。在市场经济引领社会大踏步前行的同时,科技工作与经济利益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政府引导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共同为当地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做贡献,同时,正如硬币有两面一样,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诚信、道德、责任等问题也渐渐浮出水面。除此之外,科研管理工作如同其它客观事物一样,也是一个因素众多、错综复杂的事物。[2]各个高校科研院所对待科研工作者尤其是科研管理工作者的待遇政策参差不齐,高的高,低的低,严重影响部分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这也是影响科技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当然这与各单位的理念密切相关,正如前面提到问题中指出的,是否注重科研的发展严重影响着单位的政策导向,也就势必严重影响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所以出现问题也就顺理成章了。
三、结束语
为了促进科技工作走上高速发展的轨道,各级政府部门应该出台有关政策支持高校的科研工作,经费向高校倾斜;同时要引导和教育社会各部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须信守职业道德,给高校科研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作为高校领导,要重视教师的科研工作,建立科研激励机制;无论是高校教师还是科研管理者,都必须讲诚信,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坚决杜绝搞虚假浮夸。这样,我们的科技工作才会在一个健康的环境里向前推进,将高校的科研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第一条 为打造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品牌,推动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对示范单位的管理,确保示范单位的先进性、示范性,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根据《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其实施细则、《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工作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示范单位评选活动(以下简称评选活动),是以文明规范服务为标准,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为导向,以规范行业服务管理为目的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活动旨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培育优秀的服务文化,塑造行业依法合规经营、文明规范服务的形象,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三条 示范单位是指经过中银协组织评比和认定,具有严格的内部服务管理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服务形象,依法合规,安全诚信,高效便捷,体现高度行业文明,有一流服务水平和良好经营业绩,被业内和社会公众认可的银行经营机构中文明规范服务先进单位或集体。
第四条 示范单位分为两个示范等级,分别为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百佳示范单位)、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以下简称千佳示范单位)。
第五条 评选活动原则上每2年举行一次,采用自愿申报、差额评选的方式进行。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的评选数量由中银协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和分配。原则上,千佳示范单位、百佳示范单位数量总计不超过1000家。
第六条 示范单位由中银协命名、表彰、授牌,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评选活动组织
第七条 中银协是评选活动的领导机构,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评选活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一)制定银行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检查标准以及年度评选活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分配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组织开展对各地区初选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
(三)组织审查示范单位名单;
(四)组织示范单位的命名、表彰、公告、宣传和经验交流;
(五)组织对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八条 各地银行业协会是评选活动的地方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银行业会员单位开展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地区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中银协备案;
(二)组织会员单位参加评选活动,组织示范单位的申报、推荐、审查、初选,根据中银协核定数量,确定本地区不同等级示范单位的初选名单,汇总和上报相关材料;
(三)组织千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配合中银协开展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本地区示范单位的经验交流和日常监督;
(五)负责本地区评选活动的档案管理。
第九条 中银协各会员单位为评选活动的系统组织机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级机构积极参加评选活动。
(一)制定本单位评选活动方案,并报中银协备案;
(二)推动本系统各级机构积极开展评选活动,对候选单位进行报备管理和检查监督;
(三)对本系统百佳示范单位的候选单位进行资格审定;
(四)配合中银协开展千佳、百佳示范单位的检查验收和复选等工作;
(五)总结推广本系统示范单位的先进经验。
第十条 会员单位和地方银行业协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管理及评选活动领导及工作机构,尽职尽责,履行义务,联动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不能履行职责的,中银协将终止其参与评选活动的资格。
第三章 示范单位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资格:
(一)各级银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所辖经营机构(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暂不在此列);
(二)经银行监管部门批准经营金融业务,具有独立经营场所;
(三)综合性支行(含其所属各经营网点)或单点式营业机构;
(四)开业2年以上(不含机构地址、名称变更)。
原则上,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特殊情况须书面报经中银协审查认可方能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健全各项内控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坚决杜绝和抵制各类商业贿赂行为,二年内(含评选年度和上年度)未发现各类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其机构和从业人员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出色完成上级行下达的各项业务经营指标,且经营业绩在系统内表现突出,在当地市场表现出色,知名度较高;
(三)有专门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银行服务工作,在年度评选活动中,有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员 工积极参与,团队和谐上进。
第十三条 示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实施细则等各项基本规定, 积极倡导和实践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安全、诚信、便捷服务,通过服务特色满足客户不同服务需求,坚持业务创新、服务创新和技术创新,整体服务水平在系统中和区域内具有先进性和示范性。
第四章 示范单位申报和初选
第十四条 申报和推荐
(一)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自愿向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提交候选单位申报表和申报材料;
(二)地方协会会本文来源:文秘站 员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并在检查评比的基础上确定本系统候选单位,向地方协会推荐;
(三)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候选单位时,统一提交对该机构及其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审核鉴定意见书;
(四)地方协会会员单位推荐的候选单位总量原则上应控制在中银协核定的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评选数量合计的1.2倍。
第十五条 地方协会审查和初选
(一)根据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地方协会对候选单位进行初审;
(二)对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的参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可靠性等进行全面公正审核;
(三)对审查合格的候选单位进行初选,初步确定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和百佳示范单位初选名单;
(四)将本地区示范单位初选名单提请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审核合格单位纳入地方协会检查验收范围。
第五章 示范单位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中银协会同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依据考核标准,分别对初选的示范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其中,千佳示范单位由各地协会组织进行检查验收,中银协进行监督;百佳示范单位由中银协组织各地协会和会员单位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的组织
(一)根据工作要求,依据考核标准,组成验收组,培训验收人员,安排验收任务。
(二)验收组由各级银行业协会和会员单位的服务管理专业人员组成,每个验收组不得少于三人,设组长一人,负责领导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验收工作任务。
(三)地方协会和会员单位应选派熟悉银行服务管理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各地协会和被验收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组工作。
第十八条 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公开检查、召开座谈会、暗访检查等形式;非现场检查可采用听取汇报、查验申报材料和服务档案、调阅录像资料等形式。
第十九条 检查验收工作程序
(一)现场检查。对候选单位的服务设施、环境状况、员工礼仪、服务行为、服务技能、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访谈或询问。随机选择员工了解员工掌握服务规范、服务标准和制度规定的广度和深度,了解客户对银行服务的认知度和满意度。
(三)审阅。查阅候选单位的申报材料、文件或服务档案资料,调阅监控录像,全面了解、验证其服务工作情况、质量和效率。
(四)座谈会。召开候选单位不同层面人员的座谈会,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沟通和交流意见。
(五)评议。对被验收单位申报和鉴定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管理和服务是否符合示范单位的条件,进行评议鉴定。
(六)验收结论反馈。向被验收单位反馈验收结论,包括:总体印象和基本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等。
(七)报告。根据验收和反馈沟通情况,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被验收单位的基本情况、服务经验特点、存在问题、整改建议、验收结论等,并经验收工作组成员共同签字确认。
(八)千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千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百佳示范单位检查验收使用《中国银行业文明规范服务百佳示范单位考核标准》。
第六章 示范单位产生
第二十条 千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基础上,按照本地区的分配名额差额择优由地方协会自律工作委员会或理事会确定推荐名单,各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总量应控制在1000家。
(二)地方协会向银行业内和社会公示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期不少于15天;公示可以采用门户网站、张贴公告、印发公告等形式。
(三)公示无异议,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上报千佳示范单位名单,并附地方协会理事会或自律工作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中银协对地方协会推荐的千佳示范单位不再进行验收,审查后提请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百佳示范单位的产生
(一)各地协会在检查验收、公示、审核基础上,在本地区千佳示范单位推荐名单中,按本地区百佳示范单位分配名额向中银协推荐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及推荐报告;
(二)百佳示范单位的资格审定。中银协将候选单位资料提交该单位所属系统内总行级管理机构,由总行出具候选百佳示范单位资格审定意见书。
(三)百佳示范单位的复查。中银协按照检查验收程序,组织验收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复查打分。
(四)百佳示范单位的测评。按照检查验收程序,中银协引入社会测评机构对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进行测评打分。
(五)综合计算百佳示范单位候选单位的评价得分,其中复查得分占80%,测评得分占20%,根据得分排名确定百佳示范单位名单,提交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二条 中银协自律工作委员会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评选结果进行审定。
第七章 示范单位表彰
第二十三条 中银协组织对千佳、百佳示范单位进行命名、表彰,可采取通报或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宣布表彰决定,并授予统一制作的牌匾和荣誉证书,同时向业内和社会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中银协、各地协会及各会员单位组织开展各种有效的交流、观摩等活动,宣传和推广示范单位的先进事迹。
第二十五条 会员单位应制定并落实激励政策,对本系统获得各等级示范单位称号的单位可采取纳入系统内绩效综合考评体系、设立单项奖等形式给予奖励,奖励应坚持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章 示范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银协、地方协会和各会 员单位共同负责示范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示范单位应按照中银协统一设计规范制作奖牌展架,并由地方协会监督示范单位将各等级示范单位奖牌摆放到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通过验收认定的示范单位,在表彰授牌之前出现重大问题且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中银协随时予以否决。评选年度的次年,中银协组织或委托地方协会对示范单位进行复查与考核,不合格的给予撤消称号和摘牌处理,并在业内予以通报。
第二十九条 示范单位示范期限为两年(自发牌匾月计起),届满应将牌匾主动收归荣誉室陈列。
第三十条 地方协会在日常监督考核中发现示范单位存在问题时,须下达整改通知书(同时报备中银协),限期整改时限不超过一个月。被限期整改的单位,必须尽快落实整改要求,并向地方协会报送整改方案和报告。整改不合格的,由地方协会向中银协提交撤销其示范单位称号并摘牌的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示范单位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协会应及时报告中银协,撤销其称号并摘牌:
(一)单位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发生各类案件及重大责任事故的;
(三)出现经营异常,被监管部门督查的;
(四)出现重大业务差错造成严重损失,被上级单位查处的;
(五) 发生服务质量的重大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二条 被摘牌的单位在下一个评选年度不能参加示范单位的评选。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示范单位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是将企业统计基础工作以“星”为单位进行量化管理的一种形式,是推进企业统计工作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水平的有力举措。省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政办发[]65号),对开展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将其列为2012年全省统计工作的重点。全县各级各部门和所有“三上”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星级管理工作对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和科学管理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提高统计能力、提高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和推动统计“四大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星级管理对象和范围
星级管理的对象和范围是全县辖区内纳入“三上”企业名录库一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三、星级管理工作目标
“三上”企业实行“五星级”认定标准。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5个层次。星级越高,表明企业的统计工作规范化程度越高。
今年所有的“三上”企业最低需达到一星级企业标准,二星级占比超过30%,三星级占比超过15%,四星级占比超过6%,五星级占比超过3%。
四、星级管理审核认定权限及程序
(一)审核认定权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一星级、二星级单位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三星级、四星级单位由市统计部门审核认定,五星级单位由省统计部门审核认定。
(二)审核认定程序。企业向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省“三上”企业统计星级单位申报表》、企业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企业达到一星级、二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认定,省、市统计部门备案。
企业达到三星级、四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统计部门验收认定,省统计部门备案。
企业达到五星级标准的,由县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市统计部门审核,省统计部门验收认定。
(三)申报时间。2012年申报时间为4月1日—4月30日(申报材料一式4份,省、市、县统计部门各备案1份,企业留存1份),5月1日—6月10日为统计部门审核认定时间。
五、星级单位管理
对“三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尚未取得星级或者虽已经取得星级但已经达到上一级星级标准的,每年均可向县“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一次,经相应级别统计部门验收后统一认定。对于已获得星级的企业,县“三上”企业统计星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县以上统计部门每两年核定一次,不符合相应星级标准的降星或取消星级。
对于获得星级的单位,由省统计部门授予“统计工作规范化X星级单位”荣誉称号;连续2年以上达到五星级标准的单位,由省统计部门授予“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并在授予“五星级统计诚信单位”之日起,省级及以下统计常规性检查2年内免检。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为了统一填表请求,使申报者正确控制填表方法,根据区教育厅职改办的有关规定,联合历年填表中遇到的问题,对评审表的填写做出以下说明: 一、填表时要注意表格下方的“备注”说明,相关表格按照“备注”说明及本填表说明请求填写。填写内容必须具体、真实。 二、表格从网站下载填写后用16开纸(封面和封底在)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原表式样。 三、评审表封面拟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栏填写这次拟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名称。 四、本说明以高级评审表为例,中级评审表参照说明填写。 2、表二:重要经历 (1)“重要经历”栏:从初中起按时间次序填写。 (2)在同一单位,但岗位(部门)不同的,或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的,应分段填写。 (3)“任何职”栏:重要填写专业技术职务。3、表三:国内外学习、培训、进修经历 填写本人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进修情况。并提交相应证件原件给学院职改办验印后复印。
4、表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工作总结 该表是评审表的主体内容,是基层单位推荐和评委会评审的重要根据,请根据评审条件请求来写,请求全面、真实地反应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实绩,表述详略得当,并兼顾与提交的其他材料的呼应关系。在结尾要写上诚信保证,如“本人慎重逞能,所申报材料完整属实,否则愿接收处分。”若经核实,有弄虚作假者,两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含当年)。5、表五:任现职以来重6、表六: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情况 (1)本表仅限评审教师职务资格的人员填写。 (2)一般填写任现职以来完成教学工作的情况,如任现职年限较长,已超出提升职务资格所必备的资格年限,报高级可填写近五年(2002.01——2006.12)中级可填近四年(2003.01——2006.12)的教学工作情况。 (3)讲解课程和学时数是指在国家计划内招生的班级所授课程及授课干学时数,不包含计划外班级(如助教班、培训班、短训班等)授课和社会兼课。授课班级须在第二栏内注明。 (4)不需将课时数换算成教学工作量,只填实际课时。带实习或指导毕业设计,填写带(指导)学生人数和时间(天或周数)即可。教学研究、监考、批改作业之类不要填入表中。 (5)要把任现职以来的总学时数和年均学时数计算出来并填上。计算年均学时数时,经组织批准或工作需要参加脱产学习、支教、扶贫等,该段时间不均分课时,以实际在岗教学时间计算。 (6)完成教学工作*情况必须经过学院教务处审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7)“指导研究生情况”和“指导教师进修进步情况”栏:要写明白指导研究生、进修人员的人数,讲解课程名称、学时数、时间,指导其完成科研及其他任务的情况和成绩等。 (8)“对学校德育工作的贡献”栏:填写包含班主任、辅导员工作、学生教育工作方面的成绩。8、表八:测验成绩及答辩情况 (1)“测验种类”栏:指专业进修测验、职称外语测验、职称计算机测验等。 (2)“测验科目”栏:填写具体的测验科目,职称外语须写明测验语种。 (3)“测验成绩”栏:填写分数。职称外语测验、职称计算机测验填写合格。 (4)“组织测验单位”栏:填写举办单位名称。职称外语测验、职称计算机测验组织单位填写“百色市职改办”。 11、表十一:自我鉴定 应按照《试行条例》中的政治和业务条件的请求填写,落款处须亲笔签名。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是指经过创建,达到规定条件并经农业部批准挂牌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资市场。
第三条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与管理遵循“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创建条件
第四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资市场,可自愿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
(一)市场具有规范的名称和独立的法人资格,管理机构健全,产权明晰,无不良债务。
(二)市场营业面积、常年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有一定规模和数量,市场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具有区域性或全国性的主要农资集散地和集中交易功能,在当地有较大影响,能够在诚信经营、优质服务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市场具有较完善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质量管理与控制制度,对进入市场的农资经营户和农资产品实行严格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能够向消费者承诺损害赔偿,并能及时处理与消费者之间的农资质量纠纷。市场运行规范,交易秩序良好。
(四)市场相关的基础设施基本健全,能够采取有效措施,为农资经营户和消费者提供农业科技和农资信息、农资仓储、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
(五)入住市场的农资经营户相对固定,各种证照合法齐全,营业人员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建立进货台账和销货台账,开具并保存完整的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经营行为守法规范。
(六)市场正式运营二年以上,经营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产品质量和产品标签抽查合格率高于当地市场抽查平均水平,无重大农资质量纠纷发生。
(七)市场选址、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划及相关政策法规,交通便利,物流配送方便快捷。
第三章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程序
第五条申报创建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的副本或复印件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的副本或复印件;
(四)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
(五)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复印件;
(六)近两年市场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市场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农资市场的申请后,组织人员对农资市场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会同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农资市场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创建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农业部。
第八条农业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核查、评审,确定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名单。
第九条经过创建,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可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农业部。
第十条农业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省验收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评审,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农业部予以公示,并授予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第四章定点农资市场的扶持
第十一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争取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扶持定点农资市场发展。
第十二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向定点农资市场提供市场供需、价格、质量等相关信息,促进定点农资市场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帮助定点农资市场增强市场变化应对能力。
第十三条农业部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定点农资市场开展合作、交流、考察、培训以及宣传推介等活动。
第十四条定点农资市场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定点农资市场的建设发展和运行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帮助制定规范化管理模式,健全管理制度。
第五章定点农资市场的义务
第十五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悬挂“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标牌。
第十六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依法自觉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配合和协助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场执法检查、产品质量抽检等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按照农业部要求的内容和时间,报送市场农资价格监测情况,及时反映农资质量、供求等可能影响农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八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不断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服务设施;积极建立或参加行业协会或其他中介组织,实行诚信经营承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确保农资产品质量。
第十九条定点农资市场应当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组织开展技术、信息、咨询、培训、促销、连锁配送等服务活动,提高市场辐射能力。
第二十条定点农资市场发生变更法定代表人等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定点农资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负责定点农资市场的创建、推荐和考核,依法加强对定点农资市场的日常监管,督促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第二十二条定点农资市场的申报创建和验收审批每三年组织一次,同时开展复审活动。对复审合格的,继续保留其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对定点农资市场及其创建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农业部取消其定点农资市场称号或创建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定点资格的;
(二)市场资质或经营范围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
(三)市场违法违规经营或销售假冒伪劣农资,造成严重后果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新能源汽车”等11个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
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项目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署诚信承诺书。从指南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在受理项目预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对进入正式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对于支持1-2项的指南方向,如申报项目的评审结果前两位评价相近,且技术路线明显不同,可同时立项支持,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过程管理开展中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后续支持方式。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 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 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 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
三、申请资格要求
1. 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政府机关不得作为申报单位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 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3. 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 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含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以及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牵头申报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也不得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改革前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 特邀咨评委委员不能申报项目(课题);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 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重点专项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预申报书一并报送。
7. 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 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各重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改革前计划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 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预申报书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16日8:00至11月29日17:00。申报项目通过首轮评审后,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 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纸质,一式2份)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推荐项目清单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010-88654074。
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于2017年12月6日前(以寄出时间为准),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预申报书(纸质,一式2份),寄送至承担项目所属重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项目预申报书须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
各重点专项的咨询电话及寄送地址如下:
(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2、68104462;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0、68104457;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778、68338941;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17、68104457;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30、68104408;
(6)“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96、68104457;
(7)“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72、68104423;
(8)“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104467、68104492;
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9)“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17、68207716;
(10)“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25、68207724;
(11)“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咨询电话:010-68207731、68207732;
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发展促进中心,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1层,邮编:100846。
附件:
1.“新能源汽车”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2.“高性能计算”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3.“战略性先进电子材料”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4.“地球观测与导航”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修订说明
5.“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和新型节能技术”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6.“云计算和大数据”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7.“增材制造与激光制造”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8.“先进轨道交通”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9.“材料基因工程关键技术与支撑平台”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0.“网络空间安全”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11.“智能电网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
科 技 部
2017年9月27日 签发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提速、提效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历年来办件的实际情况,局党组经过充分讨论和酝酿出台关于缩减审批项目三个百分之三十的决定并加强行政审批科建设。大大地推进了我局行政审批建设的步伐,提速、提效明显。在这一整体要求下,我科室严格按照有关职责和审批制度,依法审批,按时办结。使得窗口建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跨入了先进行列。上半年科室共受理办结208件。其中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7家;外商投资企业变更14家;新批加工贸易票,其中进料加工票,来料加工票,涉及进出口金额为万美元。新批进出口经营权企业29家,变更22家;邀请外商72批次,合计158人次,涉及26家企业15个国家。新办煤炭许可证4家。年审加油站308座,加油点310座。
一、强化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服务观念。
行政审批科是商务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她不仅是一个科室的问题,建设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我局在政府部门中的形象,关系到我市投资环境的问题。这样我们以“服务企业、方便企业、奉献社会”作为我科室的职业观念和宗旨。爱岗敬业,积极履行岗位职责。上半年以来,我们为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进行耐心的指导,并且积极与省级部门为企业做好协调工作。让企业切切实实的感受到一站式的服务,为企业赢得宝贵的时间,节约的资金。广大企业老总对我窗口服务周到、服务态度好做出了大量的评价。因此我科室始终“把打造诚信窗口、巩固商务形象”作为我们工作的最高准则,并进一步强化思想作风建设,牢固树立为民服务观念。
二、加强自身学习、规范服务理念。
行政服务中心就是“政府服务超市”。我科室作为窗口,提高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尤为重要。我们以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并深入的就如何将“科学发展”意识带到工作与生活中去,为如何提高现阶段商务工作效率和自身工作,我们要对所有的办件项目的审批做到熟练掌握其流程和申报材料内容。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把“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审批依据、申报材料、承诺期限和收费标准”这六项内容作为公开的工作方式。并且在窗口准备了各项业务宣传材料,对业务办理所需要的材料和其他东西都作了详尽的说明。只有完善自身的学习,提升服务理念才能为前来办理业务的企业提供更好、更快的服务。
三、严于律己,加强效能建设。
窗口是中心的一面旗帜,而中心是政府的一面旗帜。窗口是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仅代表了自己,代表了单位,更代表了政府的形象。我们继续以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为目标,全面推行完善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等具体制度,并逐步完善了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窗口部门一次性告知制等制度。要深化和推行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方法,探索建立政务通报、政务听证会、政务信息网络和新闻发言人制度,不断提高我科室工作水平。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两集中、两到位”为主题,构建“审管分离、权责挂钩”和“审批一条龙、服务一站式”的行政审批工作新机制。让企业积极有效地参与机关效能的监督,促使我科室人员在履行职责的办事过程中,做到办得公、办得快、办得廉、办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