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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福建莆田市,毛竹,低产林,改造
1、 莆田市毛竹林发展概况
莆田市位于闽中南区域,目前竹林面积19.2万亩,其中毛竹17.5万亩,占91%,主要分布在仙游县的游洋镇、西苑乡及涵江区庄边镇。其中,仙游溪口国有林场也有一定数量的毛竹林,面积达949亩,已达一定的规模。我市毛竹林主要分布在山区,受文化素质、传统经营管理理念及交通条件等因素影响和制约,一些林农缺乏科学经营管理方式,导致很大部分的毛竹林逐渐衰退,新竹胸径越来越小,最终变成低产低质林。
2、 形成低产毛竹林的主要原因
一是粗放经营,尤其是一些交通条件不发达的边远山区,林农只注重砍伐追求经济利益,疏于抚育管理,没有深翻垦复,根本不施用肥料,或者少施肥,是造成毛竹低产林的主因;二是不合理砍伐,部分林农砍伐时不考虑毛竹林的竹龄结构及竹株分布的合理性,包括一些承包期即将到期的承包人,专门砍大的竹子,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三是不合理挖笋,经营者不掌握时机且过度地挖笋、或者那些经常遭受偷挖笋的毛竹林,简直是掠夺性地取笋,导致下一代竹林的迅速减产与衰退;四是病虫害防治不及时或防治效果不准以及遭受霜冻、台风等自然灾害为害,也能造成毛竹林的低产与。
3、低产毛竹林改造的主要技术措施
(1)林地清理,将毛竹林中的灌木、经济价值低的乔木以及影响毛竹生长的“霸王树”清除掉,但要保留少量对毛竹生长有促进作用的窄冠形落叶阔叶树形成混交林,有利于抵御自然灾害和病虫害,为毛竹生长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环境,达到促进毛竹生长的目的。
[作者简介]潘琼蓉/(1965—),女,福建莆田人,林业高级工程师。联系电话:,email:xyxkcpqr@163.com
通讯地址:福建省仙游县大济镇古濑村,仙游溪口国有林场
(2)垦复抚育,垦复的时间应选择在毛竹的休眠期进行,即当年的11月至翌年的1月,作业时先将毛竹林中的所有杂灌杂草劈掉,然后由下坡向上坡作业,深度根据山地坡度和土质而定,平缓山地为20-30厘米,但土块不要打碎,成鱼鳞状排列,翻土时尽量将杂草压到底层,同时要检去石块,挖掉树头、树根、老竹蔸等。25度以上山地则采用带状或块状垦复,深度10-20厘米,35度不得深翻垦复。通过垦复,达到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增加通透能力和土壤肥力,促进毛竹生长的目的。
(3)竹林施肥,低产毛竹林实施施肥,是改变林分状况,提高竹林产量的重要措施。施肥的原则氮、磷、钾肥结合,以氮肥为主。施肥时间通常在5-6月份,施肥量尿素每株100-200克或复合肥300克,或有机肥3-5公斤。施肥的方法有撒施:垦复前将肥料均匀撒在林地上,通过翻土将肥料埋入土中;沟施:每间隔2-3米宽开水平沟,深度10-15厘米,将肥料施入后复土;穴施:在竹株的上方约30厘米处挖,深度约10厘米,肥料施入后复土。施肥时应注意肥料不能与竹鞭接触,以免烧伤了竹鞭和芽。
(4)留笋养竹,留笋养竹不权能维持竹林空间结构,而且能充分利用竹林资源和提高经济效益。毛竹林挖冬笋的时间通常是冬至前,主要挖掘浅鞭笋、已露和将露笋。春笋主要挖那些小径笋、弱笋、浅鞭笋及露土笋。疏笋应做到适时、适度、适对象,次数宜多不宜少,强度占总出笋量的约50%,每亩应保留60-80株健壮竹笋护养成竹。
(5)合理砍伐,低产毛竹林通常是毛竹立竹密度低、平均胸径小或立竹年龄不合理,砍伐是以调整低产林立竹到合理的年龄结构的目的。改造初期应严格控制砍伐,要坚持“砍老留小,砍密留稀,砍弱留强”的原则,三度以内的毛竹除病株、倒状株外不砍,四度竹可砍伐利用、五度竹除见空需养外,其余可全部砍伐。砍伐的时间以立冬后至立春前为宜,孕笋和竹笋出土两个季节禁止砍伐。伐后毛竹立竹年龄结构达到一至三度竹各占30%,四度竹占10%的合理比例。改造后当立竹密度每亩180株以上时,可按照“留三砍四不留五”原则开始合理砍伐。砍伐通常采用平茬法,并打破竹蔸,让其尽快腐烂,为竹鞭孕笋提供足够的土壤空间。
(6)病虫害防治,病害:我市毛竹病害常见的为毛竹枯梢病,此病每年7月发生,导致毛竹主梢枯死。防治方法:一是消除毛竹林内病株、病梢、病枝,杜绝病源是防治此病行之有效的措施;二是药剂防治,可用消除液、多菌灵、托布津等药剂进行喷洒;虫害:我市毛竹林主要虫害是黄脊竹虫害,大发生时受害的新竹会全部死亡,壮竹也2-3年不发新笋,危险性极大。防治方法:一是利用冬季毛竹林垦复抚育挖掉竹蝗卵块;二是用新鲜人尿加入敌百虫制成药剂诱杀;三是在跳蝻出土10天内,采用1000倍夜的敌敌畏或敌百虫喷洒。
参考文献:
[1]王小玲. 浙江省文成县毛竹低产林调查及改造效益分析[J].世界竹藤通讯,2013,11(2):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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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斌. 毛竹低产林质量提升技术要点[J]. 安徽林业,2010(4):100-101
都溪林场位于贵阳市北15千米,东经106.43度、北纬26.43度附近,海拔1200~1300米,是高低起伏的丘陵地带。
据报道,当时,像开动着的火车发出的“隆隆”声一样的刺耳响声突然从天而降,刹那间风、冰雹和空中移动着的似火球状的UFO骤然而至。——这也是“空中怪车”说法的由来。
都溪林场陈场长当时睡在床上,他听见屋顶石棉瓦被掀走的声音。他证实林场工人当时并没有目击到飞行物,但在室内看见白光照亮天空和地上,并有巨响和大风。
也有目击者称:“两个大如篮球的红色火球相互缠绕着,以很快的速度奔驰而去。”
而实际情况是:仅仅数分钟,都溪林场27公顷松林被齐腰折断,与都溪林场相距 5千米的贵州车辆厂也同时遭到严重破坏。
奇怪的是,林区树木大片折断,但穿过林区的高压线却完好无损。更加离奇的是,人畜家禽无一伤亡。还发生了更多让人不解的事情。
都溪事件一下引起了轰动。各地新闻记者蜂拥而至,进行采访。还有大量旅游者闻讯前去参观。
都溪事件也引起科学界的高度重视。贵州省UFO研究会首先组织了贵州天文、气象、物理、化学、林业等方面的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同时,专门作过放射性测试,还撰写了有关方面的论文。
紧接着,1994年12月25日,北京6名专家也亲临现场进行了考察。1995年1月18日,中国科学院生态研究中心、中国建筑材料研究院等单位的12名专家学者又专程赴现场考察。
灾变飞碟 莫衷一是
林林总总的各项调查,一直持续到今天,未曾中断过。但是,迄今为止,关于此次事件的成因,则依然说法不一。
有的认为事件是龙卷风造成的。但这种“龙卷风灾害说”不能解释一些奇特现象,如现场松针叶未动,花圃塑棚内竹竿飞走而塑棚完好,石棉瓦被掀走但铁架却被吸到树上等。
而且,不光贵阳北郊当天晚上没有龙卷风的任何记录,就是整个贵州省70年的气象观测当中也没有龙卷风的观测记录——从贵州的地形上看,根本不具备龙卷风形成的条件。
贵州省科委、科协的专家则称事件是由下击暴流造成的。下击暴流现象是由雷暴引起的一种强烈的下沉运动。这种下沉运动可以在近地面附近形成一个非常大的向外扩散的水平风。雷雨、冰雹是诱发下击暴流现象的原因。但是,下击暴流不能解释清楚钢管被拉断的情况,更不用说松林被水平整齐地切断的现象了。
于是,因为“空中怪车”过于奇特,有的研究者就认为是外星人的飞碟造成的。而且他们进一步指出,从树桩的倒向进行分析,可以发现飞碟具有极高的灵活性和机动性。
飞碟的飞行高度,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飞碟在树林上空低高度飞行,飞碟释放的破坏力从上向下有选择地摧断松树,这在大面积被毁林区较为明显;另一种可能是飞碟在林间游弋,东游西荡,跟人在林间随意漫步一样,这使得林间单棵或单排松树被摧断。
而飞碟着陆时烧焦的土壤及疑似外星人的足印,则支持了飞碟低高度在林间漫游的可能性。
贵州科学院高级工程师马瑞安在10余年间一直没有停止对“空中怪车”的研究。他认为当天晚上有不明飞行器的出现,不是人们的猜想,而是确有其事,它就是类似于射流推进器的飞碟。
根据他以前的实验理论和现场的破坏情况,他甚至算出了这个飞碟的直径在200米左右,“而这个巨大的飞碟当晚在飞过这一区域时,受到了坏天气的影响,发生了故障”。
参加过现场考察的前山西UFO研究会理事长刘凤君认为:在分析原因时,应该对目击者看到的情况,给以足够的重视。如空中移动着的火球,机械表走动发生异常,空中刺耳的“隆隆”响声,及当时的停电现象等。
同时,还应该考虑都溪事件发生前后该地区和附近出现的其他异常现象,如1995年2月9日从广州飞往贵阳的2946号班机,在贵州独山上空遇到了不明飞行物事件;1995年2月9日或10日贵州独山林区发生林木被破坏现象等。这些事件和都溪事件是否有联系,都值得考虑。
气象成因 占据上风
2005年8月,中央电视台《走进科学》栏目播放了“空中怪车”调查情况的主题节目——《寻迹空中怪车》。节目组邀请了各方面的专家,对种种可能性进行了分析和模拟试验,结果虽然也是没有最终统一的判断,但基本还是倾向于陆龙卷(产生在陆地上空的龙卷风)和下击暴流的成因。
2006年3月,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探月工程首席科学家欧阳自远向媒体表示,发生在1994年贵阳都溪林场的“空中怪车”事件,其实是一个正常的普通气象灾害,并非外星人所为,并且没有证据表明外星人存在和外星人造访过地球。
欧阳自远表示,造成这一事件的原因无非是下击暴流或陆龙卷等自然现象。
欧阳自远关于下击暴流的看法与当时贵州省气象学会作出的调查结果相吻合。贵州省气象学会也支持下击暴流的成因。
对于常理与现场情况有所出入的原因,欧阳自远认为,当时的迹象也与陆龙卷极其相似。因为根据现场察看,树木和车辆厂区顶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甚至50吨重的火车车厢,也发生了20多米的位移。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所研究员高登义教授同样认为,“空中怪车”事件是陆龙卷造成的。
关键字:风景园林;园林行业体系;综述
一、行业现状
现代意义的园林(landscapearchitecture)学科从19世纪50年展到今天已经有了更广泛的意义和要求,是艺术和科学的综合体,涉及了建筑、植物、生态、艺术、旅游、环保、地质、地貌、社会经济发展等等方面,需要设计者掌握和具有各个方面的综合素质。园林设计是非常严肃的专业工作,一个不专业、不符合规范、不合理的设计方案足以造成重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
由于目前我国园林设计市场的不规范性导致了设计者、设计单位良莠不齐的现象。首先很多的非专业的、无经验的、职业素质不高的设计者充斥着设计队伍。其次我国实行设计单位资质分级制,不同资质单位的专业人员配置,场地、硬件设备要求,工作的范围都有严格的规定。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各种专业人员的流动性很大,资质的高低或有无资质都不能准确地反映设计单位的工作能力。
由于这种不规范性导致设计市场的不平衡的竞争。设计单位之间经常以降低设计费率来拿到设计业务,本来设计费率已经取了国家规定费率的下限,这种不正常的竞争更使得设计单位雪上加霜,不堪重负。再加之业主经常要求设计任务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使得设计单位、设计师不能够投入精力进行设计项目前期的充分论证,后期的施工现场指导,最终导致项目进度缓慢甚至破坏自然环境。
不平衡的竞争直接的受害者是中型的设计单位特别是无资质的新兴设计单位。因为大型的设计单位都是改革开放之前已经成立的国有单位,拥有很高的资质,在业主动辄追求高资质、境外设计师的情况下,占尽优势。但是这些单位毕竟是少数,数量上完全不能满足现今我国日益扩大的园林设计市场的要求,以及设计理论的创新。
由于园林设计规范、制度的不完善,使得设计单位在方案与业主单位发生分歧时,常为了单位的生存和设计资金按合同规定比较准时的回笼,难以坚持自己的正确意见,有时甚至变成了业主单位的制图员。同时由于设计单位不能有效的对施工材料、园林小品、灯具、苗木等园林产品的使用和项目竣工验收发表意见,常常使得很多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进入施工中,影响了设计的最终效果。
在园林设计日益对自然环境、城市环境、生态系统产生重大影响的今天,规范园林设计行业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规范园林设计行业笔者认为主要包括园林师的培育、执业认证、管理,设计法规完善等四个方面。
二、园林设计师的培育
现在从事园林设计的设计师专业背景复杂,如:建筑、室内设计、环境艺术、艺术园林、园林建筑、园艺等等。在园林设计行业形成初期这样的现象比较合理。如:奥姆斯特德(Olmsted,FrederickLaw,SR.)是作家、自然资源保护论者,安德鲁·杰克逊·唐宁(Downing,AndrewJackson)是园艺师,哈兰·巴塞洛缪(Bartholomew,Harland)是规划师、市政工程师,西尔维斯特·巴克斯特(Baxter,Sylvester)是记者、活动家等等。但是在园林行业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今天,我们更需要的是经过严格园林专业培育的职业园林师,我们的培育方式、内容等也亟需进行规范和改革。
2.1学科的规范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在不同学校名称也不统一,有环境艺术、艺术园林、景观建筑、园艺、园林、风景园林、造园学、风景建筑、景园建筑、园林建筑等,甚至“造园林建筑艺术”等等,五花八门令人困惑。课程的设置也不相同,但毕业后都从事园林设计行业,这样不利于我国园林学科和环境建设的发展。其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已经有明确的说明,园林(090401)属于环境生态类(0904),农学(09)学科门类。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5)林学名词审定委员会1989年颁布的《林学名词》(1989)的行业规范也有了园林这一明确的规定。我们的各个高等院校应该规范的使用本科专业名称。
但是在进一步的深化研究教育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上园林专业却不是作为一个完整独立的学科而存在的。在这份目录上与园林有关的仅有一个专业和一个方向,即:园林植物与观赏园艺(090706)属于林学类(0907)农学学科门类(09),081303城市规划与设计(含风景园林规划与设计)。这与园林在现代社会经济环境中起到的作用和需要是完全不对等的。对此我们应该及时转变观念,规范园林学科使其成为一个完整的与建筑学,城市规划形成三足鼎立,缺一不可,相互无法替代的学科专业。规划师过于注重系统和规限,建筑师又过于注重个人创造以及争取规限内的自由,园林师将以其全方位的理论与实践能力消除空间的假定和不确定因素,推动多领域的合作。
虽然我们的现代园林行业起步比较晚,有着“国情”的限制因素,但这不应该成为改变的因素。我们的东方近邻已经做出榜样,走在了前列。日本在造园方面传承中国古典园林历史悠久,但是自1964年开始,其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有了全面的发展。到1985年已经一跃成为此项研究的东方强国,开始输出自己的专业理论和技术,建筑学、城市规划和园林设计专业事务所发展到150家,从业技术人员达两千多名(1985年统计)。
2.2学制的完善
园林设计是专业性很强的综合体,需要经过严格的全面地专业学习。但是目前我国园林专业的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都不符合园林设计专业的要求。我国园林专业实行4年本科学制,一年级大概10月开学,四年级六月毕业,共计44月,期间约有5个月假期,理论上学生学习时间有39个月,约三年零三个月。但是实际上在我国是从二年级才真正开始专业课程的,四年级上半期结束课程,春节不到学生已经在为找工作而奔波了,实际上课时间只有23个月,不足两年。我们就不必说3年学制的园林大专生了,这么短的时间是根本不够的。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并且保证专业学习的实际时间,才能切实的培养出比较合格初级园林师。
2.3教学方式的改革
目前我国的园林专业教学方式采用课堂的分科理论教育和实习的综合实践教育。由于资金的不足,一般只有2~3次实习,每次约半月时间,基本上是到一些风景区和环境比较好的城市如:上海、杭州、苏州、广州、深圳等去观摩,在教学体系中占比重较小。
对于园林这样实践性和综合性都很强的专业,这不到10%实习时间实在是微不足道,并且效果也并不明显。另外到企业去实践也不太现实。首先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能在企业中学到比较综合的、全面的知识,因为企业的业务不能够保证在这段时间内是综合的;其次很多企业只是让实习的学生进行初级的描图工作,很难了解和掌握设计的全过程。
因此笔者建议采用5年学制,拿出30%~40%的时间进行大量的案例教学。这样才能让学生知道不同地形特点、不同气候区域、不同地域文化的园林项目方案的产生过程、实施效果、产生的社会影响等等。
2.4专业设置的认证
以前基本上只有国家林业部部属的几所高校设立了园林专业,基本上是1~2班,每班30人左右。目前由于园林行业属于朝阳产业,毕业生很好找工作,园林专业也像雨后春笋似的,几乎每一个大一些的院校都设置了园林专业。每年的在校生和毕业生多了很多倍,但是教师的人数并没有随之增长,很多学校教师严重不足,很多毕业一二年的学生任教。这样的情况对于园林设计行业的素质是极大的考验。
我们应该对于一个学校是否具备设立园林专业做出严格审查和认证。主要应该包括四个方面的审查。
第一,园林专业基本课程的设置,由园林、土建、美学、文学、环保五部分构成。园林部分占比较大比例,主要让学生掌握园林的历史、理论、设计方法、元素特征等基本素质如:园林树木学、园林花卉学、中外园林史、园林工程学、假山、中国古典园林、园林水景、园林理论发展等等;土建部分主要让学生掌握基本建筑材料的特性等知识,如:材料力学、地质与地貌学、基本建筑学、给排水等等;美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审美素质,如:素描、水彩、色彩构成、平面构成、立体构成、雕塑、国画等等;文学部分主要培养学生的艺术素质和表达能力,如:园林文学、散文诗词欣赏、中外名著欣赏、游记欣赏等等;环保部分主要培养学生对于气候、生态的素质,如:气候分区特征、园林生态学、土壤与肥料学、病虫害学等等。
第二,每一位专业课教师与所教学生应该达到一定的比例。不然的话,我们培养的园林师就会成为“环境杀手”。
第三,教师任教资格的认定。
鉴于园林专业理论与实践的综合性,合理配置理论教师与实践教师的比例,降低留校任教、工作经验少的教师数量。可以适当外聘有一定工作年限、水平比较高的一线设计是作为兼职教师。这样对于案例教学有很大的促进作用,这些教师本身就是一个案例库。可以有效地保证学生与外界近距离接触,及时接受最新的信息,了解行业现状,改变课内与课外、毕业前后的专业知识割裂的情况。学生可以更好的更新知识、适应社会的变化。
第四,园林案例资料和图书资料的数量、质量的审查。
三、注册园林师执业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制度已经不能够适应园林设计行业的特点。依据从业时间来认定设计师是工程师还是高级工程师并不能反映和保证设计师的能力。另一方面随着人才的流动,自由园林设计师增多,资质的高低已不能反映设计公司的能力。执业制度对个人信用具有很强的制约效果。如果在执业期间出现信用污点,会遭受严厉的处罚,直至取消执业资格。而要重新取得执业资格的难度很大,有的甚至终身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实行执业资格的行业一般都比较规范,在社会上也具有较高的信誉度。注册园林师和园林师事务所的实行已是非常必要的了。
3.1注册园林师的认证
建议分为助理园林师和注册园林师两级。助理园林师必须是经过认可的园林专业合格毕业的学生,选择一家园林师事务所实习,协助注册园林师工作,不得单独从事园林设计事务。注册园林师是在助理园林师实习期满后(建议2~3年),由领导其工作的注册园林师推荐,经过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的批准后成为注册园林师,可以单独执业,接受CFLA的监督和管理。
3.2园林师事务所
由一名或多名注册园林师主持的设计单位。注册园林师负责景观项目的实施,业主只要找到园林师事务所,与设计师确定好方案后签订合同就可以了,而方案的具体实施,包括材料的选择、施工单位的选择、现场的管理、进度的控制以及质量的监测等,都由签约的设计师负责。工程完工后,所有的质量问题也都由设计师负责。这种全权负责的方式,迫使设计师对劣质材料、不规范的施工企业避之惟恐不远,从而保证整个行业的规范度。
一个设计师事务所要营业,必须有一定数量具备执业资格的设计师,事务所聘用设计师时不但要审核执业资格,还会查询设计师的诚信记录,诚信记录由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负责,保证了对执业设计师的有效管理。
四、园林师的管理机构和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管理园林设计师的专门组织,或者说功能不够完善。中国风景园林学会(1978成立)是全国风景园林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主要从事国内外风景园林学术交流活动,举办规划设计、论文等竞赛活动,推动学术发展,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人事厅或建设厅主要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认定,管理面比较广,并不能对园林师进行跟踪管理。
因此设立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ChineseFederationofLandscapeArchitecture)这一专业组织就成为必要,中国园林师协会(CFLA)进行自律管理。主要职能为园林师注册资格的认定,园林师事务所资格的认定,园林师执业业绩和诚信的纪录,园林师执业执照的发放与吊销,设计事故责任的判定,接受业主投诉,行业规范的制定等方面。这些信息对社会公开,以便业主了解设计师,为选择设计师提供帮助。
五、园林设计法规的完善
后金融危机时代,主要发达国家在加大创新力度、加快人力资源开发、做大做强实体经济、积极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等方面进行了全面战略部署,以期抢占新一轮发展的制高点。同志在党的十工作报告中进一步明确指出:要牢牢把握发展实体经济这一坚实基础,实行更加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强化需求导向,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健康发展,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突破重大技术瓶颈。加快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商业模式创新。国际发展新趋势和十报告重振实体经济的坚强决心与宏伟目标,为面向工程技术领域的我国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的新一轮发展与振兴指明了方向。
当前,我国科技创新人才队伍中不仅没有出现基础性学科的诺贝尔奖获得者,而且具有重大国际影响力的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物也非常稀少。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从制造业大国到制造业强国,需要大批工程技术领域的拔尖创新人才成为中华民族现代工业体系的脊梁,引领新型工业化与信息化的深度融合。抢占全球产业价值链高地,亟待立足国内,定位高端,将培养工程技术领域拔尖人才上升到国家战略,办出世界一流的高等工程教育,从源头上解决制约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本文将结合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的特点,探讨工程博士培养的若干问题。
工程博士专业学位设立与发展背景
新世纪以来,全球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工程技术领域的变革与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等外部环境日趋融合, 基础研究和工程应用之间知识流动的非线性、新技术的高度跨学科性,以及信息技术与网络基础设施的影响,需要新的工程研究和开发范式。“工程教育回归工程”“大工程观”(Big E)视野下的工程教育已成为各国工程教育改革的努力方向。为适应这一要求,与哲学博士(Ph.D.)、教育博士(Ed.D.)、医学博士(M.D.)、法学博士(J.D.)、工商管理博士(DBA)等并肩,工程博士(Eng.D.)成为国外优秀学生在工程技术领域接受正规教育的最高学位。从国际经验来看,相比其他类型的专业博士学位,工程博士教育起步较晚。1965年,美国工程检查协会(NCEE)通过一项决议,敦促高校发展工程博士计划,并指出:发展工程博士教育计划需要聘用具有现代工程实践经验的教师。1967年,美国底特律大学率先设置工程博士学位(Eng.D.)。随后,德州农工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哥伦比亚大学纷纷设立工程博士计划,培养博士水平的专业工程师。在20世纪后半期,德国、法国和英国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实行了工程博士培养计划。工程博士学位在主要发达国家的设立与快速发展,反映了现代经济社会对高层次工程专门人才的旺盛需求,也反映了博士学位呈现多样性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我国的情况而言,伴随我国新型工业化社会向纵深发展,同样面临着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严重匮乏的现实,从而制约我国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
为了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对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特别是能够发挥领军作用的高端人才的需求,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我国于2011年批准设置了工程博士专业学位,并于同年开始在清华大学等25个学位试点招生,这是培养我国工程技术领域拔尖创新人才的一项重要决策。积极推进工程领域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一方面是贯彻落实国家科技、人才和教育规划纲要,促进协同创新,推动教育、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完善我国学位制度,丰富我国学位门类,创新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关于我国工程博士定位与培养的几个基本问题
国际化背景下,我国产业结构如何调整、产业如何转型升级等复杂挑战接踵而至,急需中国工程师具备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更宽广的视野,尤其是掌握能够引领创新、创业和全球工程实践前沿的综合能力。尽管国外专业博士学位的发展,特别是工程博士学位的发展特点对于我国的专业博士学位的发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然而,如何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多样化格局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工程博士培养体系依然需要各类高校的积极探索与广泛参与,这也是作为我国工程领域培养高层次技术人才主渠道的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实现我国工程教育改革目标的分内之责。
1.工程博士学位的定位
长期以来,我国的博士研究生培养,主体采用学术型培养模式,侧重培养科学研究和创新知识的能力,从而造成培养目标单一,重理论研究轻工程实践、重学术论文轻工程设计的思想根深蒂固。据调研显示,在以工程技术为主的企业工作的学术型博士(Ph.D.)约占毕业博士生总数的比例不足15%,大部分人主要分配到大学、科研机构、政府等部门工作。一些学术型博士研究生即使进入企业,也由于不适应企业工程环境而无法很好地胜任工作。所以,纵然我国拥有体量庞大的工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但依然远远不能满足国家对高层次工程技术型人才的现实需要。我国工程博士学位的设置正好适应了这种需求。工程博士实质上是一种职业学位,强调实践性,与强调学术性的工学博士(Ph.D.)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评价标准和要求等方面都有显著差异。工程博士教育强调应用、设计和工程实践能力的培养。工程博士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相关工程技术领域坚实宽广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备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进行工程技术创新,以及规划和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能力,在推动产业发展和工程技术进步方面作出创造性成果的工程技术领域领军人才。以服务面向的差异为依据,将博士层次的培养划分为学术型与专业型是非常有必要的。
工程博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需要在技术、技能、管理、素养以及满足社会需要的绩效等方面得到适度平衡。在课程安排上应当既让学生接受大量新知识、新技术,又使他们有能力阅读和理解本专业的前沿文献。攻读学术性学位(Ph.D.)的目的是为以后从事学术活动和理论研究打好基础,而攻读专业性学位则是为今后从事某一职业做好准备。作为工程专业学位的最高学位层次,工程博士的定位应当是:以工程实践为导向,工程绩效与前沿理论兼备,培养与学术型博士层次相同、类型不同、目标有别、质量评价标准侧重不同的创新型、精英化的专门人才。
2.课程体系
工程博士的定位使得其在课程体系设置上与学术型博士(Ph.D.)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明确的区别。美国的一些大学在工程博士的培养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如美国德州农工大学的工程博士课程体系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术课程、职业发展课程三部分组成。工程博士的专业基础课程部分与学术型博士需要学习的专业基础课程类似,“数学”“概率”“统计”等课程都是必修课程,只是学术型博士更加侧重理论性和分析性,而工程博士强调的是实用性和综合性;专业技术课程部分,工程博士相比较学术型博士而言增加了拓宽专业领域的跨专业、跨学科的交叉综合课程;职业发展课程部分则是工程博士单独开设的,需要修完工程管理、商务管理、经济学等涉及职业发展的相关课程。此外,工程实习在工程博士培养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一般要求到企业进行至少一年的现场实习,专门从事研究和设计开发工作,类似于攻读学术型博士学位后期的科学研究环节(如综合实验、学术发表等)。美国德州农工大学的工程博士学位初步显示的特色体现在对有助于专业发展的基础课程模块和校外实习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
3.师资结构
工程博士学位的定位表明,仅仅依靠校内学术型的师资显然是难以满足工程博士学位培养需要的,应充分考虑到工程绩效的需要,课程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师资配备要充分引进具有丰富工程实践经验的一线专家和高级工程师,以传授工程创新能力。例如,英国克兰菲尔德大学工程博士的培养大纲需要由以外聘专家为主组成的顾问委员会审议,而顾问委员会由航空等产业界专家组成,同时在学校的全职教师中约有40%的教师有丰富的产业从业经验。正是基于这个独特的办学理念,该校的工程博士毕业生遍布全球航空航天、战略安全、汽车机械等领域,在他们各自的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
4.实习环境
为保证工程博士的培养质量,可以不受课程内容和本校教师的限制,选择校外企业现场进行实习训练,但学校必须严格把握实习的质量。实习指导书规定,在实习开始之前, 学生和未来的指导人要共同制定实习目标,通过实习,使学生不仅要在工程技术方面作出贡献,而且还要在经济、对外联络、工作联系和环境等方面有所作为。
5.评价指标
培养目标决定评价指标,学术型博士(Ph.D.)的培养以学术论文为主要评价介质,而攻读工程博士学位是为今后从事某一职业(或岗位)做好准备,宜以工程技术能力、工程实践的经验积累和技术成果转化程度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评价体系大体包括:攻读学位者掌握基础课程的程度,博士论文的选题及过程是否显示出攻读者具备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与技能,工程技术方面是否具有创新思维能力,研究成果在工程技术方面是否具有显著的应用价值或应用前景,并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在工程应用领域的推广价值等。
6.培养质量约束机制
工程博士学位的定位表明,工程博士是以解决面向工程技术绩效为目标的,高校内部现有学术型的培养质量约束机制难以保障其目标的实现;另外,当前我国行业企业在学位质量保证体系方面尚缺乏有效整合,企业的短期绩效压力使其自身难以解决对高层次工程技术创新人才的需求。因此,探索与行业有天然联系的高水平大学主导的产学研用高度融合的工程博士培养质量约束机制,成为解决问题的重要突破口之一。
综上,工程博士学位是构筑工程技术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亟待吸引综合能力强、工程学术兴趣浓厚、具备发展潜质、具有一定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创新性、研究性学习,使其中绝大部分成长为相关工程技术领域的领军人物。
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的产学研用协同模式有利于为工程博士培养提供有效解决方案
进入新世纪以来,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已逐步形成独具特色的办学模式。目前,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不仅传承了服务行业企业的优良历史传统,在及时地跟踪和解决行业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战略和技术问题、构筑行业企业科技创新平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行业企业创新能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行业企业技术研发运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凝练学科方向,形成了特色优势学科群。此类大学在自己的主体学科领域内具有突出优势和较为宽广的学科群,在学科前沿的开拓、学科方向的把握、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与互动发展方面优势显著,并在某一行业或专业领域独占鳌头。简而言之,这类大学既有核心行业企业特色学科专业,也有适用于行业企业发展最新需求而新崛起的新兴专业、交叉学科,具有相对完整的理论与产学研用融合的教学科研体系。
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本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相互信任,以及对本行业企业发展的全面和深度了解更有利于解决教育、科技、产业相互脱节的难题,在推进高校和企业在招生工作、培养方案制定、导师团队建设、课程教学和实践训练、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实现校企全面合作、协同创新更是有着得天独厚的比较优势。
1.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校企双导师制的契合
技术创新的主体是企业,创新成果的吸纳和消化以及先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都需要在企业里得以实现。因此,构建以高校导师学术结构为基础、企业导师实践结构为发展的产学研用交互知识和技术培养体系,是工程博士培养师资配备的必然选择。具体而言,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工程博士的实践结构,从工程实践经验和社会影响上给学生提供支持,同时进行规范管理,督促学生认真工作,通过“干中学”帮助工程博士积累从事开发和管理大型工程项目所必需的宽广知识和经验。高校导师的主要职责是夯实工程博士的学术结构,传授给学生系统、完整的学科知识,拓展学生专业知识面。由此,充分发挥高校导师与企业导师由于工作领域不同或学术背景不同形成的在学科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特长等方面的特点和优势,能够有效促使工程博士研究生在参与工程实践过程中扩展知识面,培养和提高实践创新能力。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相应行业企业之间长期的深度合作,为工程博士培养所要求的双导师之间的高度契合提供了相对成熟的经验和环境。这使得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在培养工程博士的师资配备上既能够体现高校在知识理论上储备充分的优势,又能够充分体现行业企业特质,能够较好地满足行业企业对未来支撑和引领行业发展科技前沿工程人才的需求。
2.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培养课程体系的契合
培养工程博士的课程体系既要反映理论基础的厚度,也要突出工程技术对高层次人才知识结构的要求。理论基础与工程实践能力的有机融合应成为工程博士培养课程体系的显著特征。鉴于此,工程博士的课程设置应当由行业企业与相关高校共同协商,发挥各自优势:企业方提出需求、高校按照相应的人才培养规律提出方案,进行周密、反复的论证,并适时跟进企业和社会需求进行动态调整,进而形成相互依存、相互协调、互利共赢的内生性课程体系。在工程博士培养课程体系的设置上,双方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和拓展性,既能满足工程博士掌握国内外专业基础的新知识理论、新技术开发,拓宽知识领域和国际性学术视野,又能突出与社会环境、工程实践的有机结合,并以综合素养和实践能力的提高为核心,共同提升工程博士的工程创新能力、工程实践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实习环境的契合
鉴于工程博士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工程博士必须经历至少一年的“工业见习期”,与医学院的“住院见习期”相类同。在此期间,学生需要频繁往返于大学和资助博士论文的公司企业之间,接受高校导师和企业导师(专业工程师)基于工程绩效的双重指导,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和设计开发工作,并通过与产业企业的工程介质无缝对接,分享大量隐性知识与经验。相对于其他类型的大学而言,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相应行业企业往往建立了“互利共赢”的长期战略合作,校企之间在重大科技专项、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高端人才培养(培训)、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丰厚的物质条件、组织资源和成熟的合作经验。因此,基于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间的天然联系构建起的相对稳定的产学知识交互、人才流动的创新平台,能够为工程博士实习创造良好的企业环境。
4.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有利于质量约束机制的契合
工程博士的定位要求其培养方案应高度重视能力导向和实践应用导向, 形成大学与行业企业互动、产学研用主导的培养质量约束机制,是工程博士实现价值诉求的关键一环。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长期以来与相应行业企业建立起来的“血肉”联系,使得工程博士的培养能够充分依托各行业协会和行业内龙头企业既有的有关工程师能力鉴定、认证、资格框架等基准规范,将人才培养的质量控制在较高的水平,也有利于工程博士培养的国际化衔接。因此,高水平行业特色型大学有能力将与行业企业的天然联系转化为培养方向一致、创新介质确定、情境关联有序的平台有机体,在高度细分与整合的质量约束机制下,实现工程博士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能力的同步提升。通过大协同、大循环、大交叉的集群创新,构筑工程博士培养高地。
【关键词】 概念 特点 危害 属性
1.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①是一种比较新的社会现象,理论上的研究较少,即使国外的刑法理论也很少有关于森林资源犯罪概念的探讨。②而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刑法具体规定,则比较常见并且条文规定较为详细、丰富。因此国内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故有必要对其作专门研究。
国内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研究,存在以下几种做法:其一、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作为危害环境罪的一个部分,从大的危害环境资源角度进行研究,涵盖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1989年施行的《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体现“大环境”的概念。森林及其野生动植物也被包含在大环境的概念之中。破坏森林也是对环境的破坏,环境破坏包括对生活环境和对生态环境破坏,但主要是后者,因而也将环境破坏称为生态破坏。其二,从自然资源保护的角度来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理由是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中的资财的来源,主要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为人类带来财富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要素,如土地、水、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的破坏即是对自然资源的破坏。
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置于危害环境犯罪内研究,还是置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之中探讨,其产生这一分歧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关系认识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环境是上位的概念,自然资源应该包含其中,这种观点可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找到明确的依据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从资源与环境的整体性出发,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结构和要素,有利于从宏观上准确理解可持续发展的丰富内涵,但从现行各国的决策上看,资源对策与环境对策尚未形成统一的行动,特别是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同一规范机理尚待研究,这种观点在决策上的应用价值还需验证,而且从资源问题与环境问题的成因上看,前者是因,后者是果,将二者并入自然资源,或者并入环境都可能带来形而上学的思考,不利于人们对这一问题的理解。
我们认为,将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放入环境保护中研究,还是置于自然资源保护中研究,都是现阶段出于不同角度研究的需要,环境与自然资源之间诸多的争议对于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并无实际意义。正如有观点指出,无论是自然资源还是环境,其不同称谓的共同指向只有一个,即自然要素,但由于同一自然要素自身具有多功能性,人们往往从不同的用途出发对其作出不同的称谓。就目前人们的认识水平和思维定势而言,就同一种自然要素,如果是从经济和实用的角度考虑,会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但如果从生态效用的角度出发,则会称其为环境。就森林来说,如果考虑其提供木材的效用时,一般将其作为森林资源;但如果是从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的角度出发,就会称其为森林环境。因此,自然资源或者环境仅是人们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同一自然要素的不同称谓,二者既不相互包容,也不截然对立,且随着社会发展模式的生态化转向,自然要素的经济和生态效用结合的程度也越来越紧密,环境与自然资源的融合趋势越来越明显,正如学者指出,“环境容量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可再生资源。”
目前为止,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国内尚无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确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概念,必须明确:(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包括数种犯罪,不是单指森林,包括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下定义时,应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的总体去阐述其本质与特征,不能以某一方面代替整体,否则有失全面。(2)应从刑法关于犯罪研究的整体框架下去研究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森林资源犯罪包括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3)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客观行为包括直接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植物资源,也包括间接的破坏森林资源相关的职务犯罪。(4)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罪过形态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
综合所述,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可作如下定义,行为人违反相关行政法律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或者造成了资源损害严重后果的行为。
2.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
近年来,从森林公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司法实践来看,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1)复杂性,即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型判断上的复杂性。传统的自然犯罪因其侵犯的是公众接受的道德价值基础,对法益的侵害造成的结果明显直接,易为察觉。在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犯罪性的判断上,涉及到林业行政法规及其野生动植物法规对危害行为所作的价值取舍,并且与林业部门及其野生动植物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密切相关,某一危害森林资源的行为也可能因林业工作人员的许可而排除犯罪性或者免除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即使断定某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造成的危害超出法律的容忍范围,还要涉及到因果关系的复杂判断。
(2)抽象性,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形成的依附性决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一定程度抽象性。一般的自然犯是在行为主体基于一定的不法动机为实现特定的目的实施的,大多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在这方面的表征极不明显,从发生的内在机制看,行为主体对该类行为的实施往往不是为了对森林资源施加影响,更不是有意对环境加以破坏,实施该类行为的原始的真正的动机和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的追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这种抽象性也决定了社会公众及政府对环境破坏的容忍与让步。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对森林资源直接破坏、对人类环境的损害、对人身的危害。
(1)对森林、野生动物等自然资源的危害。根据《刑法》的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主要体现在《刑法》的第六章第六节内,主要是破坏林木资源的犯罪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从这几种犯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无论是对林木的盗伐、无证采伐、故意毁坏还是非法运输、收购、出售;无论是放火还是失火造成的火灾,都会导致林木的损毁和死亡。无论是对野生动物的非法猎捕、杀害,还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还是非法经营及其加工成野生动物制品,都会对野生动物造成直接的损害。1992年第3次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召开以来,全球森林资源破坏严重,100年来,全世界的原始森林有80%遭到毁坏。目前,每年还以26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人类可能会在50年内失去天然森林。一项历时40年的科学研究表明,地球上曾经发生过五次物种大灭绝;近年来,由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地球物种的消失速度在不断加快,几乎达到了与前五次地球物种大灭绝相当的程度。
(2)对环境的危害。如上所述,破坏森林资源犯罪首先是对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直接的损害,与此同时,也造成对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毁林开荒、乱砍滥伐,使我国本来就不多的森林资源破坏非常严重。火灾、虫灾等也加剧了对森林的破坏。如沙尘暴是一种风与沙相互作用的灾害性天气现象,它的形成与森林锐减、物种灭绝、气候异常等因素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其中,人口膨胀导致的过度开发自然资源、过量砍伐森林、过度开垦土地是沙尘暴频发的主要原因。沙尘暴作为一种高强度风沙灾害,并不是在所有有风的的地方都能发生,只有那些气候干旱、植被稀疏的地区,才有可能发生沙尘暴。在我国西北地区,森林覆盖率本来就不高,但还有部分不法分子还是不断地进行资源非法开发,这些掠夺性的破坏行为更加剧了这一地区的沙尘暴灾害。的土地很容易被大风卷起形成沙尘暴甚至强沙尘暴。其实沙尘暴就是因为人类过度的砍伐森林而造成的。而乱砍树木也不只会造成沙尘暴,还可能造成泥石流、全球变暖、动物灭绝等严重后果。
另外,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日益严重,也对生态平衡造成了直接的、间接的或潜在的危害。其一,森林资源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能量转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它不仅能吸收二氧化碳、含氟气体,释放氧气,储存水分,还能阻挡、过滤粉尘等,对于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大作用。而在实践中,各种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时,会产生土地退化、水土流失、沙漠逼近、气候异常等结果,渐渐地会使生态系统中进行着的物质和能量转换过程中的某一环节被破坏,最终导致生态失衡。其二,野生动植物是整个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会使野生动植物数量不断减少,而一旦生态系统中某些野生动植物灭绝时,就会导致生态系统失衡。
(3)对人身的危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对于人身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对人身造成危害。如放火罪、失火罪的发生都有生存环境变得很糟,从另一方面也会影响人体的健康发展。可能对火灾发生区域的人身健康、生命造成直接的侵害或者威胁;二是间接地影响人体的健康。过度地乱砍滥伐和破坏林地引起了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虽然不会直接对人体构成危害,但如果森林资源遭到严重破坏会改变整个生存环境的条件,如气候变得恶劣,资源供给不足等,会使人类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
3.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属性
3.1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与行政犯
根据刑法理论,犯罪可以分为自然犯(刑事)和行政犯(法定犯)。在罗马法时代就出现的自体恶与禁止恶观念,可以说是现代刑法中相对应的自然犯与法定犯抑或刑事犯与行政犯观念的最初萌芽。意大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加罗法洛是最早正式阐述这对范畴的学者。他认为所谓自然犯是以缺乏人类本来就具有的爱他感情中最本质的怜悯之情和诚实的行为为内容的犯罪,而所谓法定犯则只是由立法所规定的犯罪,所以犯罪应该以自然犯为中心。怜悯之情和诚实具有直接与伦理、道德相联系的性质,他所谓自然犯的背后可以说存在着社会伦理。自然犯、法定犯的概念也逐渐形成,并成为刑法学中一对基本研究范畴,后来又演变成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分。学说上一般是将自然犯与刑事犯、法定犯与行政犯的观念作相同理解,如日本学者小野清一郎认为,刑法法规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种,即固有的刑罚法规与行政刑罚法规。与他们的区别相对应犯罪可以分为刑事犯和行政犯。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也几乎完全一致。因而,我们为方便起见,统一使用行政犯与刑事犯这对概念。对于行政犯的界定,主要是从与刑事犯相比较的角度去进行讨论和展开的。概而论之,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和“质量区别说”三种观点。
3.1.1质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两者并非仅是程度上的差别,而是概念上的差别,二者属于不同类属的不法行为。换言之,两者的差别非在“较少对较多”的关系上,而是在“此物对彼物”的关系上。即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两者无交叉的可能。由于对“质”理解和理论角度不同,又存在以下几种学说:自体恶与禁止恶,行为实质区别说,具体危险与抽象危险区别说,法益保护与公共福祉促进区别说,侵害规范性质区别说,社会伦理判断说,构成要件区别说。
3.1.2量的区别说。该说认为行政犯与刑事犯之间并无本质区别,两者之间只有量的差别。该说强调刑法体系的一体性,从根本上否认二者之间存有质的差异,认为行政犯也属犯罪的一种,当其与刑事犯同具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及有责性时,即应受到刑罚的科处,二者之间在质的方面并无不同,若两者存有差异,则必定是在行为、违法性与责任大小轻重程度标准上具有量的差异。该说具体又表现为严重事犯与轻微事犯差别说、违法性本质逐渐减弱说及危险性与非难性程度差异说三种不同观点。
3.1.3质量区别说。该说认为刑事犯与行政犯两者不但在行为的量上,而且在行为的质上均有所不同。刑事犯在质上显然具有较深度的伦理非价内容与社会伦理的非难性,而且在量上具有较高度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相对地,行政犯在质上仅具有较低的伦理可责性,或者不具有社会伦理的非价内容,而且它在量上并不具有重大的损害性与社会危险性。
目前,处罚破坏森林资源及其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多数属于违反行政规范,其中对于和保护规范抵触的行为大部分课以行政罚,只有少数采取刑事制裁的方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否构成全部或者部分取决于是否符合行政法上的要求,它的构成通常以违反森林资源行政法上的要求或者行政许可为前提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基本上属于行政犯,其存在与国家的社会制度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目的紧密关联,其具体内容、表现形式和构成要件,往往因为社会的发展或者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政策的转换而反映出典型的目的性和明显的变动性,立法上因而经常出现行政违法的有罪化、非罪化或者重罪化、轻罪化的改变。
3.2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行政从属性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是破坏森林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而转化为行政犯罪的。尽管此种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刑事惩罚的必要性时才能称之为行政犯罪,但是它毕竟是行政违法向犯罪转化的结果。其存在是以行政违法为前提,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具有很强的行政从属性。
3.2.1概念上的行政从属性。即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中某一构成要件的概念,从属于行政法规范来确定。刑法上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用语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滥伐”等必须以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行政法上的解释为依据。
3.2.2空白构成要件之行政从属性。刑法中没有具体明确规定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构成要件,必须依赖相关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补充。在条文上通常表述为“违反某某法规”、“违法某某管理法规”,其包括行政法律及其法规。如第345条第2款滥伐林木罪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2.3阻却违法之行政从属性。即在行政许可和行政义务上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质言之,如果犯罪构成要件的成立以欠缺特定的行政许可,或以违背特定的行政规定为前提,行政许可的获得或者行政义务的履行,则称为阻却构成要件的要素。如滥伐林木罪中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批核准,以及失火罪中的野生用火的行政许可和核准。
结语:
目前,关于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行政犯还是行政犯自然犯兼具,还存在争议。我们认为,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森林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影响了国家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法益,对于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认定,必须依附于相关的行政法规,这一特征明显的说明,破坏森林资源是典型的行政犯。但是自然犯与行政犯之间并不是绝对排斥的关系,“行政犯与行政罚则是否被制定,就在于要努力产生出合乎自己的新的道德感情,随着这种感情的成长就经常会转化为刑事犯。”③自然犯是基于违伦理道德的属性来认定的,但伦理道德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一定时期的行政犯随着社会的发展可能变成自然犯,当然也可能出现一定时期的自然犯非罪化的情形。实际上,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的自然犯与行政犯根本对立的关系,已经发生变化,行政犯的自然化现象呈增多趋势。当然主要是由于道德情感的认同接受和价值取向的认同。
破坏森林资源犯罪,已经不是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森林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较强的伦理非难性,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也是危害社会、危害生态安全、危害个人法益的性和反伦理,它破坏人类生存的基本环境,也破坏了基本的生活秩序,是对基本的环境道德的违反,“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不单纯是违反秩序,而且是与伤害、盗窃、欺诈行为同样可以非难,”因此,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也具有自然犯的属性。
主释:
①本文涉及到的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是指破坏林木、林地资源犯罪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笔者为了表述的方便,以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统一进行说明。
②国内的论文及其著作一般都是将破坏破坏森林资源犯罪放入环境犯罪或者自然资源犯罪进行研究。参见《环境犯罪比较研究》赵秉志、王秀梅、杜澎著;《危害环境犯罪的理论与实务》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著;《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郭建安、张桂荣著等。
③[日]大隅健一郎、佐伯千仞:《新法学的课题》,日本评论社1942年版,第293页。
作者简介: 张治平(1959-),男,江苏南京人,高级工程师,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常务副院长,从事公安教学、公安执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