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28 15:32:57
导语:在快递合同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合作开发的《意向书》,各方又按《意向书》同意丁方加入了合作。为了进一步予以明确,现上述各方就共同出资合作开发________________地块(______号宗地)的有关事项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项目简况
项目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地块,土地面积______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______年。由______市国土资源局以挂牌的形式出让。
目前已经由甲方出面竞得了土地使用权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______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书》。为合作开发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乙方的本土优势和品牌效应,现各方同意本合作开发不再设立项目公司,而是以乙方名义联合开发经营,有关手续由各方共同协助向政府管理部门办理;
二、各方出资比例、付款方式及收益分配
受让该宗土地使用权的款项______万元(包括市政配套费、代建费),其中甲方已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______形式划入______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丁方已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 形式划入______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乙方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划入甲方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丙方出资金额______万元(于年月日以______形式划入甲方帐户,票据号码为:______),代建费______万元(由乙丙二方分别承担______万元)。
依据上述出资,结合各方前期对合作项目的贡献情况,各方确定对合作收益的分配比例分别为甲方______%、乙方______%、丙方______%、丁方______%。
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合作开发结束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特殊情况另行商定。
三、管理形式
合作开发项目由乙方名义负责实施开发,设立开发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最高权利机构,由5名成员组成,其中甲方2名,乙方、丙方和丁方各______名。
四、其他条款
1、 合作四方竞得的土地使用权证办入乙方后,各方出资的购地款由乙方逐步予以归还。
2、 各方借款计息方法与归还方式:各方借款年利率均按______%计息,在开发成本中列支,计息日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
3、 合作各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违反。
4、 未尽事项由四方协商解决,另行书面约定。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由四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四方各执一份。
幼儿园名称:
开展班数:
上课时间:
2019年2月
学校地址:
教学合同
甲方:
乙方:
为确教学的顺利进行,以约束甲、乙双方更好地执行各自的义务、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特制定下列合同条款以便双方更好地相互监督、相互协助。
一、乙方必须派一名教学主任配合甲方进行入园的所有协调工作的安排。
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课程培训时间,甲方需派一名专业老师对乙方教师进行教学指导。
三、甲方要确保乙方用面的质量和重量无误(面的质量:无毒环保,重量:按每人 克一份),甲方在每周开课前将材料配送至乙方幼儿园,并提供教学视频。
四、费用的支付(收费方法):
1、费用标准:
面塑材料费为每名学生 元 节课;
工具刀押金为5元/把(课程结束后按收回工具刀数量退还押金);
材料配送所产生的快递费用 元 节课。(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2、支付方式:
甲方与乙方将人数及金额核对后,乙方需在本学期开课之前将费用支付给甲方。
四、开课时间:
每周
上课时间 周一 周二 周三 周四 周五
上午
第1节课
上午
第2节课
下午
第1节课
幼儿园名称地 址
开课时间服务老师
甲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乙方负责人联系电话
幼儿总额 名总金额付款时间年 月 日
所开班级班额:上课时间( 至 )
班/ 人班/ 人班/ 人班/ 人班/ 人
班/ 人班/ 人班/ 人班/ 人班/ 人
班/ 人班/ 人班/ 人班/ 人班/ 人
对公帐号:
您的积极配合是对我们成功合作的最大支持!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甲方: 乙方:
快递业务员是使用快递专用工具、设备和应用软件系统,从事国内、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快件揽收、分拣、封发、转运、投送、信息录入、查询、市场开发、疑难快件处理等工作的人员。那么对于快递业务承包合同你又了解多少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快递业务承包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快递业务承包合同范文1甲方:
乙方:
乙方在全面了解甲方的经营状况、运作模式等基础上,自愿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服从甲方统一品牌、统一公司形象、统一运作模式、统一价格结算、统一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申请作为甲方的区域承包人,双方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经营范围及特别约定
1、甲方授权乙方在
省 市(区/县)双方确认的区域范围内经营取派件(操作区域明细见附件),乙方不得超出此区域经营业务,业务经营范围不得超过甲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乙方变更、新增经营场所以及在甲方的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均需及时(最迟两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2、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从事业务,乙方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活动,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条 合同变更、终止和续签
1、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签署后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内乙方须将风险保证金、首次物料费汇入甲方指定账号,如违反则视同合同未生效。
3、在合同正常执行期间,如乙方提出终止或变更,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继续保障操作,最长不超过30天。
甲方确定乙方停止操作后,在30天内与乙方清理完毕所有的账务。如乙方故意拖欠甲方费用,自停止货物操作之日起,每日按甲方提供的欠款数额收取乙方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4、双方终止合作并解决完所有争议后,甲方抵扣乙方所欠费用后将剩余的保证金、于30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乙方。
5、合同签订后,若乙方在合同生效协议时间内仍不能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6、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甲方的区域承包人。
第三条 相关费用及支付
1、乙方在签订合同后当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元作为保证金,以确保乙方对本合同的履行。
双方合作中,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量要求乙方增加保证金,按日均到付代收金额的3倍增收,但最高不超过月代收货款总额的50%。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规范经营,维护公司的声誉,如果出现丢件,损坏件,不及时派送,以及引起客户投诉的,甲方有权让乙方承担相应的费用,或从保证金中扣除。
5、乙方在签订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运营所需的物料费__
_ _ 元。 6、车辆使用押金为:电动车 元/辆,面包车 元/辆。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在开展门到门服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
“邮政速递”的形象、声誉,切实保障双方的利益,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2、甲方对乙方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指导使用相关软件、系统等;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操作规定、考核要求和服务规范等,如乙方达不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或在本合同指定区域内,甲方可增设加盟商,该加盟商须与甲方直接签订加盟合同。
3、乙方须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并承诺无条件实施约定服务区域内的派送(详见附件),及时、高效完成甲方赋予的任务,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理由加以拒绝或延迟派件义务。
4、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邮政快递相关操作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运营守则》,乙方将已派送货物签单全部返还甲方;
甲方对乙方的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5、甲方根据乙方要求,提供电动三轮车
辆,面包车辆。甲方负责承担车辆的保险(保险内容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日常维护费用,因乙方使用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损毁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电动车辆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充电费用。乙方使用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6、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单承揽的业务,必须通过甲方承运,不得通过其它快递公司或货运承运;
除到付运费和代收货款外,送货方不得向收货人收取任何费用。
7、乙方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对造成消费者权益损害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因乙方的原因,消费者直接向甲方投诉的,甲方认为乙方确有过错,甲方直接向消费者偿付的,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
8、因乙方或其职员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或者存在其雇员违法或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由乙方自行承担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如因此使甲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偿。
9、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披露所涉及的诉讼或仲裁及其他对甲方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乙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致使甲方遭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有权要求其赔偿甲方所造成的损失。
10、乙方的经营风险、法律责任和所承包经营区域的业务开发等均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有关或相关连带责任。
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乙方及其雇员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1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私自转包给第三方。
第五条 结算条款
1、代收款与其它费用分别结算。
乙方将当天收到的代收款及时上缴甲方财务,并做好交接,最晚不得超过次日12:00,任何情况下均不得拖延或抵扣。
2、派送费、税金,甲方每月与乙方结算一次,结算周期以邮政结算日期为准。
3、结算业务时,如发生价格纠纷、服务质量纠纷、服务事故等情况,责任双方已协商一致的应在本月结算完毕。
如果纠纷、事故未能解决或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则相关问题件的费用结算顺延至纠纷、事故解决后再行结算,最迟不超过结算期满后1个月,不得影响其它正常件的结算。
4、乙方购买甲方工作单、物料、装备时,应先将款项存入甲方网银账户,甲方确认到款后再行发货。
5、甲方支付给乙方派送费为1.5元/票。
6、乙方账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将风险保证金等费用支付给甲方以及签约后7日内仍不能运作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按照保证金的50%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运单,每丢失一份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元/单的违约金,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已派送货物乙方不能按规定返回签收单的,乙方承担50元/单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无法收款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使用甲方工作单承揽业务,若未通过京鑫港转运的,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500元-1000元。
4、乙方私自印刷甲方工作单的,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元-10000元。
5、乙方不能按照规定返回到付款、代收款的,甲方将根据200元/天的标准进行处罚。超过2天未返款的,甲方暂停合作;超过7天未返款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6、因派送方责任造成货物延误、丢失或破损的,严格按照《邮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责任及赔偿,责任方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按照裁定的应赔付总额赔偿给受损方,延期赔偿的,每迟延一天支付给损失金额1%的滞纳金,超过15天没有赔偿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扣除保证金不予返还。
7、双方共同遵守甲方制定的考核标准和操作要求,如考核不达标或操作不能达到的应在一周内整改,一个月内仍不达标,对方可单方终止合同,并无需向对方进行赔偿或补偿。
第七条 风险转移
货物交接后,由接收方对货物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破损、丢失等)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附则
1、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在管理过程中公示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发文是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附加,所附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物资收录表》 附件二:《业务考核表》 附件三:《结算价格表》 附件四:《财产担保承诺书》 附件五:《业务操作委托函》 附件六:《担保书》附件七:《中转费用价格表》 附件八: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附件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十:户口本复印件
附件十一: 财产证明(房产证明/机动车证明)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经营守则
1、甲方有偿授权乙方使用甲方商标,标识,对外张贴、悬挂以及从事业务等。
2、甲乙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中国邮政”及其他与承包有关的任何标识。
3、乙方有权使用甲方提供的“中国邮政”商标和标志及甲方提供的统一标记的工作单、资料袋等相关物品(详见附件)。
有关甲方商标、标志和标记的物品由甲方统一印制并有偿供应,乙方不得擅自印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收回乙方未使用的带有“中国邮政”商标和标志及甲方提供的统一标记的相关物品。
4、甲方授权乙方在当地服务区域内使用“中国邮政”商号,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收回使用权。
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商号、加盟标识及其他与加盟体系有关的任何标识,带有“中国邮政”名称的商号。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乙方服务区域为 市/地/县 区域。具体服务区域如下:
注:1、以上可操作区域,原则上只能增加不可减少。
2、严格遵守邮政速递网络规划要求。
3、服务区域表述采用列举关键字的原则,以_大厦、_街、_路、_镇、_村
等常用的地址信息作为关键字。
4、可服务区域和不可服务区域二者可详细具体填写一项,不需要两者都逐一列清。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快递业务承包合同范文2甲方(托运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人:
地址:
乙方(承运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委托人:
地址:
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提供承运服务事宜签署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国内快递运输服务,具体标的及数量见乙方各批次运单。
1.1甲方同意乙方授权旗下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代为提供承运服务并进行财务结算;
1.2乙方的运单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未约定的,以运单为准。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在乙方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要求乙方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2.2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专属快递账号支付相关费用并对其负保密责任。
2.3甲方必须根据要求认真、准确填写快递运单,准确表明收货人名称(或姓名)或凭指示的收货人以及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情况,必要时应向乙方提供与货物运送有关的资料和文件。
2.4甲方应遵守国家对于禁运品的有关规定,应保证其交寄的快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卫生许可等相关规定;
不得交寄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文件材料及其他危害运输安全的物品,不得隐瞒交寄快件的内件状况,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2.5
甲方托运的货物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有关审验文件。
2.6乙方认为甲方交寄物包装不当可能致损,为避免损失的发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可通知甲方重新包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7乙方在甲方或其指定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等运输费用时,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8乙方有权选择合适的方式运输,乙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该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9乙方应按照约定时间向甲方或其指定的收货人送达货物且使货物保持完好无损。
第三条 承运价格及结算方式
3.1承运快递价格见附件价格表,未涉及的价格以宅急送商务网站公布价格为准,异地调货报价采用操作地标准价格上浮10%。
3.2结算方式:乙方于每月的8日前向甲方提供上月的结账明细表,甲方应在5日内核对并确认,如有异议请于收到账单7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即视为已确认。
甲方确认后乙方即应向甲方提供费用发票,甲方于当月20日前将上月运输费用支付给乙方,逾期支付则自次月1日起按应付款项的0.3%/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四条 保价及保险条款
4.1甲方委托乙方保价的交寄物,保价费率为5‰,最低收费1元/票,不足1元按1元收取,出险赔付时无免赔额(新品:仅限单票声明价值在5000元(含)以内的快件);
甲方委托乙方保险的交寄物,保险费率为3‰,最低收费1元/票,不足1元按1元收取。出险时,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赔偿,免赔额200元/票。
4.2甲方自行投保货物发生丢失、破损等服务事故时,乙方承担责任和范围见宅急送工作单背书条款,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甲方提供丢失证明文件和理赔资料。
4.3甲方未委托乙方投保的交寄物(包括甲方自行投保或未办理任何保险的货物)、以及委托乙方投保但保险公司没有理赔下来的货物发生丢失、破损等其他服务事故,乙方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运费的3倍。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甲方违规交寄或填单有误,造成快件延误、无法送达,由甲方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交寄物的自然属性合理损耗或性质变化导致的货损,乙方免责。
5.2乙方应在天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承运人每逾期一天按照运费的3%支付违约金,如收货人拒不提货的,由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逾期支付的每日按运费的3%支付违约金。
5.3非乙方原因未签收快件,从快件到达目的地之日起,甲方有权享受7日以内的免费仓储保管,过期甲方未处理,乙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有权将此货调回,调回费用由甲方承担;
调回快件甲方应及时取回,否则甲方按每日元/件向乙方支付仓储保管费用。
5.4因乙方原因送错快件,乙方应负责将快件无偿送达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5收件人在签收货物时,应当面开包检查、核对货品后再签收,若收受交寄物而未提出异议并签收的,视为交寄物已经完好交付,乙方已正确履行了合同义务。
第六条 其它约定
6.1本合同签订后次月起若甲方连续两个月运费均不足300元,则在第三个月起经双方确认后取消月结,改为发货时现结,价格按照乙方现行标准价格执行。
6.2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公司名称、联系地址、付款方式等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内容时,应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对方,如变更方未及时告知,则自行承担自身损失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6.3在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如提出修改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合同的提前终止,不影响双方于合同终止前已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6.4补充约定:
。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到期双方均无异议,则合同期限自动顺延一年。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条 本合同附件包括:乙方价格表、保险补充条款、乙方运单、乙方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快递业务承包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身份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着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甲方将片区派送件和揽收件及快递经营权承包给乙方,各片区实行承包责任制,双方就快件承包责任一事订立合同如下:
(一)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将巨鹿县城富强路以北,具置见附件区域划分。承包给乙方,承包合同期为一年,从20_年4月 1 日起至20_年4月 1日止,合同期满后,双方自愿可续签合同,但承包合同必须一年一签订。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需向甲方交纳----------元作为风险保证金。已确保乙方对合同的执行。
三、乙方承包区负责人,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做好片区派件工作。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负责下车提货到甲方门市,甲方负责到中转站提货到门市。当日派件经甲方扫描在乙方片区派送,已扫描在乙方片区的件如出现延误、丢失,破损等情况由乙方片区承担责任。当天片区派送件必须在当天20点前派送处理完毕,放门卫处签收的件必须通知客户,乙方应将签收回单交回客服人员及时扫描上传。未因何原因产生的问题件,乙方负责。带有欺骗行为的问题件,一经查实按延误件处罚,坚决杜绝一切压误延误等不良行为。
四、乙方在送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责任自负。送件当中由于工作上的失误,给甲方造成快件或签收单丢失和快件被别人冒领走的,一律按遗失件处理。
五、乙方负责承担承包区揽件(收取件)工作。甲方接到客户取件电话,应及时将电话通知乙方,乙方应在1小时之内到指定地点取件。
六、乙方片区派件和取件工作实行承包责任制,经甲乙双方签订承包合同之日起,此承包区的一切派件和取件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二)双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故提前解除乙方合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5000元违约金,乙方可终止合同。
二、甲方解除乙方合同,需经乙方同意,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乙方,否则视为违约。
三、乙方未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甲方的管理,出现工作失误,被上级公司罚款等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视情况有权终止合同。
四、乙方合同期未满自动辞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5000元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乙方解除甲方合同,须经甲方同意,且必须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否则视为违约。
(三):区域划分和附加明细:;富强路以北,一里庄,柴尚庄,梁园,东西韩庄,木匠庄,白家寨,刘家寨,夏旧城,小官庄,路街,大官庄,刘茂村,沙井村。
此快件承包合同书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并具法律效力。
关键词:合同行为;证据;预留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21-0118-02
一、合同行为的基本体系与关键环节
合同行为,是指合同交易过程中所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和终止等行为的总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结合民商事活动实务,合同行为的基本体系应由合同订立、成立、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等环节综合构成。其他可能涉及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与保全、违约责任等,则因主要取决于非常态化事实和法定后果而多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无必然联系。
笔者认为,上述合同行为中最为关键的四个环节应为:第一,合同订立与成立;第二,合同履行;第三,合同解除;第四,合同终止的清理等。
二、证据原理与证据预留
证据是诉讼之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 )第6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在“法律事实”取代“客观事实”作为“以事实为根据”法律基本原则内涵定义的情况下,对证据制度进行相当程度的了解和力所能及的运用,是防患于未然、将风险防控前置的必要前提。
就合同行为,发生纠纷时可得适用的证据规范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中。具有核心价值意义的主要有《证据规定》的五个方面:第一,第2条“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及举证不能或不力的不利后果”;第二,第10条“原件举证原则及至少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印件或复制品”;第三,第33条“举证期限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认可以及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第四,第41条至第43条“新证据认定条件与时限及逾期举证非属新证据的不予采纳后果”;第五,第47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质证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特别需要重视《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八种证据类型;《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的合同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主张合同成立并生效方对订立和生效事实举证;主张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撤销方对变动事实举证。是否履行争议由履行义务人举证。对权争议由主张有权方举证”。
证据预留,是指证据材料在纠纷发生前或者进入诉讼前的合同行为实施阶段的预先保留。证据是组织和举示的,而不是“创造”或“炮制”的。在合同行为实施各阶段相应进行“证据”意义上的痕迹资料留存,具有事后查找证据难望项背的优越性。有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在预留中尤其重要。
三、合同行为预留证据的主要对象
(一)合同订立与成立过程的痕迹材料
合同订立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1],即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法律行为,是一种动态行为的反映[2]。企业法人常常忽视对合同订立阶段诸如备忘录、框架协议、预约书、往来信件或电子邮件、缔约相关支出等痕迹材料的预留。而实际上,这些材料的预留同样至关重要,其法律意义主要包括:第一,系合同未能成立时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的必要条件。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信原则和法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3],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合同法解释(二)》”)第8条,主要适用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一旦遭遇上述情形,必须举证证明缔约行为已开始、对方存在对应行为、本方损失项目与额度等,才能充分有效维护合法权益。而在对方追责时,本方已及时履行通知等先合同义务的事实也依此类材料确定。第二,合同成功签订但某些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用作合同解释的依据。限于种种主客观因素,已成立合同中某些条款的遗漏、欠缺和含义分歧时有发生。此时,根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规定,按照先协议补充、次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再次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特别是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环境下,备忘录、框架协议等均为重要依据。第三,系合同签订但有悖于真实意思表示,相关主体行使撤销权的重要依据。可撤销合同是指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使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4]。根据《合同法》第54条适用于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五种情况,效果是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而除“显失公平”外四种情形的认定,往往只能以缔约过程中的痕迹资料作为佐证基础。另外,在效力未定合同中确定当事人是否“善意”及是否享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未定合同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善意指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也不应知对方欠缺相应行为能力或无权等”)[5],也大多有赖于此等材料。第四,界定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的重要参考。根据《合同法》第25条、第26条、第32条至第35条等规定,合同成立于合格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作出承诺行为时、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签订确认书时等时间节点;成立于承诺生效地、合同书形式双方签字或盖章地。上述时间与地点的确定对缔约痕迹材料的依赖程度不言自明。
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就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缔结了合同,是订立合同过程的结果之一[6],其价值在于未遭受否定性效力评价的已成立合同将对当事人发生确定的履行拘束力。企业法人一般会对已成立的合同文本进行保存,这当然十分必要。除作为依据诚信全面履行实现预期利益外,根据《合同法》第125条之规定,在就合同内容与含义发生争议或被刻意曲解、篡改情况下殊具“正本清源”功能。应当重视的是:除合同文本外,根据《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及《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第2条等规定,履行和接受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痕迹材料,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痕迹材料,以及从事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约意愿的行为的痕迹材料等,同样具有确定合同成立的依据性质,也应作为重要证据妥善预留。
(二)合同履行的痕迹材料
首先应预留货物交付和款项支付、义务行为实施的痕迹材料。这是《合同法》第60条全面诚信履行原则的基本要求,更是负有履行义务,同时也就负担履行举证责任的各方当事人不能稍有含糊的预留范围,并需足够细致充分。大多数情况下,对方的受领和验收资料是重中之重。
其次应预留对方未履行、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痕迹材料。根据《合同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等规定,这是有效行使各种履行抗辩权而免受违约追责风险的必要条件。同时不能忽视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中止履行及进而解除合同的通知资料的预留。
再次应预留与对方协议或补充协议由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接受履行、第三人履行或接受履行情况的痕迹材料。这将直接关联《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确立的第三人履行制度适用条件是否具备及违约责任是否发生的判断。
最后还应争取搜集、预留法人对方的重要变更、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恶意放弃或处置到期债权及财产,并妨碍或危害到本方的痕迹资料。这是正确行使《合同法》第70条规定的履行提存权和第72条、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保全权的重要基础。
(三)合同解除,标的物提存、抵销或免除债务的通知等痕迹材料
当履行中出现事前约定的解除条件,或出现法定非正常情况无法履行完成、可能导致目的落空及已无实益情况时,需尽量搜集并预留不可抗力发生及影响力、对方根本性违约的明示意思表示或行为、本方有效通知的痕迹材料,以期满足《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第96条,使解除合同的充分性、有效性获得充分支撑。
当遭遇对方恶意不配合履行或出现客观障碍而本方选择通过提存标的物完成履行时,应搜集并预留对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下落不明等情形及办理提存、通知对方的痕迹资料,以期符合《合同法》第101条、第102条规定的提存条件而彻底实现清偿目的。
当具备条件主动与对方抵销或被对方通知抵销债务,或由对方免除本方债务时,应保留搜集并预留《合同法》第99条、第105条规定的通知等痕迹材料,以使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得获确定效力。
(四)蒙受损失类的痕迹材料
合同行为中隐含或显现的商业风险无法彻底破除,无论何种情况,随时且及时整理预留因合同而形成的本方损失,包括可得利益[7] (指违约行为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也要求违约人负赔偿责任)材料,即使在合同约定有定额或定比例违约金的情况下也十分重要。否则,在对方违约造成本方损失时,《合同法》第112条、第113条所赋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将可能落空。
四、证据预留时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一)前述证据预留中很多涉及到通知类痕迹材料,不仅需要预留备份通知文本,还要确认通知送达对方的事实。所以直接发送时应要求对方签章确认收到、快递发送时需预留交递详单并应保证详单能够显示递送资料核心内容、电子邮件发送时应保证信息完整和可提取、公告发送时需选择对方所在地省级或更高级别的报刊且妥善留存等。
(二)合同成立后如客观情况发生缔约时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对本方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则该事实及足致不公平状态的痕迹资料同样需要预留,作为需要时尽量趋近公平而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基础。《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的情势变更规则对此述有明文[8]。
(三)注意预留与合同相关的生效裁判、公证文书文本。因为按照《证据规定》第9条,该等文件所确认或证明的事实属“免证”事实,且作为公证据文书,其效力相对更为强大,甚至有时“一纸定乾坤”。
(四)签约时还需预留对方的主体信息材料,诸如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商登记电子档案信息查询表等,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因为就目前司法实务要求看,如果主动提讼或申请仲裁维权,这些属于启动程序的必备程序性基础资料,不可或缺。
按照《证据规定》第8条,纠纷中对方承认可以免去举证负担。但盲目期待对方当事人的承认,无异于博弈“授命于人”。因此,积极主动进行证据预留是为对本方负责任的理性选择。
参考文献:
[1] 李国光.合同法释解与适用(上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9:50.
[2] 刘心稳,刘亚天.合同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 大学出版社,1999:17.
[3] 王利明,房绍坤,王轶.合同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9.
[4] 陈小君.合同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54.
[5] 隋彭生.合同法要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7-122.
[6] 王利明.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68.
农民工基本实体权益的自力救济
农民工基本实体权益被侵害是目前农民工群体遭受的最隐蔽侵害。例如,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取各种手段强迫农民工延长工作时间,农民工每天平均工作时间大多在十个小时以上,有的甚至高达十六、七个小时,远远超出法定的平均工作时间。除了用工时间严重超时,用人单位还经常侵害农民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利。农民工和城市人之间的同工不同酬、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拖欠甚至拒付工资,[3]使得农民工基本实体权益的保护遇到很大的困难。在遇到实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农民工要有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而不能靠一时冲动使用过激行为来处理问题。例如:当发生拖欠工资时,农民工首先应当向单位问明情况,及时沟通协商,要求单位及时补发;如果单位仍然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关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十五天内到法院。还应注意的是,一般劳动争议应当在一年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举证难是农民工群体在劳动合同纠纷中遇到的另一难题。农民工自身的取证、举证能力有限,所以在很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农民工都面临“无证能举”的困境,因而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这也正是通过法律救济保护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一个瓶颈。虽然在劳动争议中农民工的举证质证责任可以由律师协作完成,但证据的易失性让律师很难及时掌握到对农民工有利的第一手证据,多数只能找到一些间接证据或者传来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农民工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只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所遭受到的损失,其他的证明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即便如此,农民工在发现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仍然要有主动保留和收集证据的意识,防止用人单位在提出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时能提出有力的质证。同时,方应当对劳动纠纷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未支付劳动报酬的纠纷中,农民工还应提供向用人单位催讨工作报酬的往来函件,像电子邮件、短信内容、传真文件、快递信函等;在解除劳动合同的纠纷中,农民工作为方还应提供用人单位发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
农民工工伤事故的自力救济
农民工大多从事于各种劳动强度大、危险度较高的高温、高空等工作岗位,工作环境恶劣,工作条件差。由于一些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人身安全不够重视,本身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以及社会保障监管部门的监管不力等,使得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常常被忽视。2008年11月的《农村迁移工人的劳动保护问题》研究报告称:当前,农民工劳动保护十分薄弱,53.7%的被调查者处在不良工作环境中,他们的工作环境至少符合“有毒”“、粉尘”“、噪音”、“潮湿”和“高空”五个选项中的一项,36.5%的农民工每周休息不足一天,心理健康状态不佳者达40%以上。[4]另外,由于目前企业广泛使用机器化生产,很多企业对工人如何规范操作机器缺乏系统的培训与指导,安全意识与防范措施较差,工伤事故频繁发生。2004年1月《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使数以千万计的农民工成为工伤保险的主体,在法律上肯定了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请求权。而在实践中,还是有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为了节约生产成本不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侥幸认为一般不会发生工伤事故,即使发生事故,也觉得农民工容易打发,想尽办法推卸责任,大不了给点钱就可以息事宁人。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学会自力救济显得非常重要。工伤不同于其他的人身伤害,认定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因此在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工伤认定可以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以由工伤农民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人不同,申请的先后顺序也不一样。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办法》还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如果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工伤认定完毕后,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工伤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申请人之间不分先后顺序。受理机构则是设区的实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在六十日之内作出,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以后,伤残情况若发生变化,还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除了以上的鉴定,工伤农民工应享有的待遇也是每一个农民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一个工伤农民工都会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相同。造成死亡的,还应当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其他费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农民工劳动权益纠纷的程序救济
换客由来:红别针传奇
美国一家比萨店的店员凯尔・麦克唐纳在博客上写出了自己的梦想:他想拥有一套豪宅,但不是通过现金购买,而是用手中的东西交换。而他提供的仅仅是一枚红色曲别针。
令人意外的是,一对姐妹主动联络凯尔,用一支鱼形笔换走了那枚曲别针。之后发生的事情更加不可思议,一位陶器艺术家用他的骷髅饰品换走了凯尔手中的鱼形笔;一位居家男人用微波炉换走了饰品;一位大男孩又用一个发电机换走了微波炉;发电机又被换成了一个有纪念意义的啤酒桶;一位啤酒爱好者用一辆雪地摩托换走了啤酒桶;一家旅行杂志社用一次远程旅游交换凯尔手中的雪地摩托车;得知消息的人又将这次远程旅游用一辆大货车换走;这辆大货车又被一位音乐制作人看中,提出以录制唱片作为交换条件,凯尔获得了一份录音棚的合同书。最后,一位梦想当歌星的女孩联系了凯尔,她愿意让出自己别墅一年的居住权,来换取录制唱片的机会。
借助互联网的力量,凯尔的梦想成为了现实,但故事并没有结束,凯尔并没有搬入豪宅,而是将居住权继续放在网上,等待交换……这个由红色别针引发的传奇,把人们以物易物的快乐推向了,使古老的原始交易得到了新生,也给传统的跳蚤市场找到了网络这一更大的复活空间。于是,“换客”出现了。
“中国个人以物易物第一门户网站”易物网这样定义“换客”:换客是指通过互联网交换物品的用户。他们可以通过各种便捷的方式搜索自己的换物需求,只要输入自己想要换出或者换得的货物名称,就可以得到各种相关的匹配信息。一旦和对方达成换物意向,双方就可以在线下进行交易。
换客理论:需要决定价值
一枚回形针等于一座别墅居住权?有人提出,这与现代经济学基础中的“理性经济人”的概念格格不入,即每个人都有利己的本性,行为目的都是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获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然而看似“吃亏”的事件还是不断发生着:北京的“久久”用自己心爱的LOMO相机与“娜小美”换了一件小T恤之后,明明是自己吃亏,反而还在评价中“谢谢娜小美”。到底是什么促使这些换客心甘情愿“吃亏”呢?
大河网友“九方智子”给了我们很好的回答:“以物换物,出于自愿;不论价值,不搞等价;同意即换,不可反悔。”换客中国网在换客的定义中也强调:“在交换过程中交换的双方都得到满足,不是依靠等价交换为主要原则,而是依个人需求为主要交换原则。”由此可以看出,换客理论有悖于传统的经济理论,换客们更加在乎的是他们需求的而非物品本身所具有的市场价值。网友阿磊在博客中的话似乎更能表达换客理论:“换客这种通过网络的换物行为不同于原始的物物交换,换客们早已抛离了传统意义的等价值物物替换理念。在他们眼里,需求决定价值!”
在以物易物中, 我们要与别人交换的大多是对自己无用的物品,因此该物品在我们心理上的价值并不大,也就是说,该交换对我们来说投入成本并不大;但在对方眼里,我们的东西很有可能是对他们很有用的物品。交换之后,交换双方都能用自己不需要的东西换取自己所喜爱的东西,因此在心理上会感觉很“值”。换客群体中,这样的“傻蛋”一直没有减少过:他们用九成新的手机换别人自制的橡树镜框,用名牌护肤品换一个小发卡,还有的用自己的蓝牙耳机换维尼小熊的玩偶。
与其他新生的事物一样,换客也同样遭到了质疑和反对。换客的反对者之所以发出“以大换小”、“只败家不花钱”的声音,是因为他们用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来看待换客理论,因此换客在他们眼里都成了安徒生童话里的败家子:一个只有一匹骏马的老头子在去集市换一年口粮的路上不断地被人利用和愚弄,用马换了牛、用牛换了鹅、用鹅换了鸡、用鸡换了一堆烂苹果……但是网友余雨的话似乎给了这种反对声一种反击,他坦言:“这种虽然不是市场意义上的等价交换,但却是一种公平的交换,没有讨价还价,没有压力,让人快乐。”按照换客们自己的话说,“换客们之间是不谈钱的”。
不够精明的情感消费,
义无反顾的浪漫风险
换客还有一种定义是:换客,是那些喜欢追求新鲜有趣、另类消费行为的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物品交换以及物物交换模式衍生出来的各种交换行为。据了解,目前换客中大多是知识面较广、网络接触较多的白领和大学生。
某位网友说,“换客”就是将自己拥有的但不想要的东西拿到网上以交换别人的不想要的但自己需要的东西的这样一群人,这需要点浪漫的理想,还需要花一点点时间。这一点点理想指的便是换客们之间比买卖关系近一点,比朋友关系远一点的新人际关系。这种基本信任的距离感,也许正填补了都市白领和当代大学生精神世界的某个空白。另外,这些引领社会发展的主流人群对社会的信任态度从侧面也说明了社会的进步。因此,这种信任虽然是一个浪漫的风险,但依然阻挡不了易物网的出现和换客的增加,依然阻挡不了他们对这种浪漫的不断追求、对这种风险的义无反顾。
网友“转了转了”总结了以物换物的几点实战经验:一是不要贪心,二是脸皮厚点,三是诚信为上,四是千万别骗人。由此可见,更多的换客已经不是用“划不划算”来衡量自己换物是否成功,他们不再精打细算,而是把人与人之间的温情看作易物的标准。换客部落、换客博客的出现无疑说明了这一点:在交换物品的同时,通过网页链接,换客们轻轻点击鼠标就可以进入任一陌生人的私密空间。易物网更是开了先河,专设了大学生校园易物专区,使大学生无论在世界的哪个角落,都可以通过直接搜寻高校名称找到志同道合的换客,还有可能在易物的过程中找到旧日同窗,或者建立新的朋友圈子。网络穿越时空的优势,给换客们带来了其他消费方式不可替代的刺激感和新鲜感,而换客网对物品的广阔集纳,不仅给年轻人提供了一个消费的场所,还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一个倾吐交友的平台。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网络的发展,这些年轻人不再安于费时又耗神的被动购物,更加注重消费上的自我选择。这种自我选择的消费,很大层面上是一种不够精明的情感消费。网络购物巧妙地抓住了他们的这一心理,换客的出现更是满足了他们购物的同时渴望的情感诉求。于是他们乖乖地“以大换小”,喊出“价值多次实现”、“需求决定价值”、“交换萌生乐趣”的口号。
现在,更有换客一族不再满足单纯的物物交换,甚至提出了“倾听”、虚拟爱心、点子、童年回忆等这些“精神物品”。暨南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马秋枫这样解释:“在白领阶层,他们接受新鲜资讯特别敏捷,物质上的基本需求已经解决,他们有条件和能力通过利用网络来实现交换,在交换中既达到游戏和交友的目的,又不排除发生换童话的可能,这也是利用技术为人们服务,使人们的生活更自由、更多姿多彩地体现。”于是,一名换客有关“童年回忆”的交换帖子下,留满了成千上万换友童年的故事。
从2006年开始,换客网站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由换客网延伸出来的换客博客、换客系统软件成为了换客网站附加的经济收入,甚至连换客们易物的媒介――快递公司――也从中赚了一大笔银子。只要换客网继续存在并发展,这些附加的价值,就会随着换客的增加和交易的递增而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