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好期刊网,期刊咨询:400-888-9411 订阅咨询:400-888-1571证券代码(211862)

社区人员思想汇报

时间:2023-03-01 16:21:03

导语:在社区人员思想汇报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社区人员思想汇报

第1篇

一、要严格执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

要全面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根据社区服刑人员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裁定假释等的不同特点,针对矫正对象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矫正措施,并实行分级管理。按照有关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严格要求,使矫正对象认真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区矫正有关制度,定期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定期上报思想汇报材料,遵守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地,应当报告司法所,写出申请,并经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批准等。

坚持每月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活动一次,坚持周、月汇报制度,每月组织参加公益劳动时间不少于12小时。

要进一步健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评奖惩制度。坚持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一考评,每季度一综评,半年和年终总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惩,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矫正工作,提高矫正效果

要采取培训、学习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对社会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法制教育、公民道德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教育。采取个别谈话、心理帮助、家访帮教等方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个别教育和帮教。加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动的组织,建立对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学习劳动等方面表现情况的考核制度。

三、加强帮教活动,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困难和问题办事处社区矫正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服刑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为符合条件的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为社区服刑人员遇到的其他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四,认真抓好矫正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和水平

要进一步提高司法所、各派出所社区矫正工作者以及各居委会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整体素质,加强人员培训,今年计划在上半年和下半年对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进行两次培训,平时定期召开例会,汇报和交流工作情况,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第2篇

为了实现矫治目标,,社区矫正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接收矫正对象后,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况、思想动态、社会经历、犯罪经历、家庭状况及性格特征等各方面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对其现实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从而决定对其采取何种矫正手段,并制定出更有针对性的矫正个案,具体表现为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对报到次数、走访次数、思想汇报次数、教育的内容、活动范围的限制等设定不同的矫正内容。

首先,按照年龄来说,对于未成年矫正对象,其生理和心理都未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远低于成年人,他们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感知和预见。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较浅,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引导,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

其次,按照矫正对象的性别来说,近年来,女性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程度也日益增强。由于女性与男性在生理上、心理上、行为上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要重点做好女性矫正对象的心理矫治、帮教帮扶工作以及多关心其家庭生活等方面。

再次,按照矫正对象的危险性程度来说,可以借鉴上海市或连云港市的做法,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社会危险性程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为高度、中度、低度危险,分别进行从严监督、普通监督和从宽监督。

最后,按照矫正对象的罪行种类来说,实施不同的矫正内容。例如,对于职务性罪犯,应该侧重于政治教育和法律教育,包括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对国家的奉献义务和责任等;对于暴力性罪犯,他们一般比较个性比较偏执、爱钻牛角尖、理智性差,应当侧重于对其进行心理矫治,通过心理疏导,提高其自我控制、自我调节的能力等。

2.完善奖惩方式

梳理我国各地制定的办法,对矫正对象的奖励包含表扬、记功、社区矫正积极分子、物质奖励、减短矫正期和减刑奖励等;对矫正对象的惩罚具体大致分为警告、记过、治安管理处罚、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六种。

在奖惩方式改革上,可以借鉴浙江等城市的做法,丰富社区矫正的奖惩种类和内容,但是在引入这些城市经验的同时,首先,应当遵循一定的奖惩原则,包括依法适用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综合考核与动态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等。其次,创新、丰富和完善奖惩措施及手段。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奖惩包括司法奖惩和行政奖惩,在奖励方面,对一些在矫正工作中认真遵守纪律、表现良好的矫正对象,可以设立减短矫正期或考验期等奖励措施,并真正落实到矫正对象上。在惩处方面,可以赋予矫正机关对于一些违反矫正规定的罪犯收取适量罚金或保证金的职权;对一些严重违反矫正规定的矫正对象还可以处以采取禁闭反省等短期限制自由措施,或建立“反向中途所”,限制自由,严格管束,强制劳动,这可起到惩戒本人并威慑其他矫正对象的作用,又可避免收监带来的过度监禁化的弊害。

3.社会管理方式的创新

第3篇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和社区矫正的必要性

(一)犯罪青少年的特点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针对14到25岁的青少年。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与其他的被矫正对象不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青少年非常渴望独立,想要摆脱成人对他们的约束,想要自由,但是却又没有足够的阅历。他们以自我为中心,自我意识增强,对他人的顾虑很少。对待很多事情,首先考虑的是自已,把自己的利益高于一切,不顾及他人和后果,以致做出很多不负责任的行为。并且他们的情感强烈,很敏感,时常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冲动,会因为一些挫折或者刺激引起不受理智控制的行为。

(二)传统矫正模式的局限

1、不利于青少年的身体发育

传统矫正模式造成青少年超强度的劳动现象,使得他们难以得到正常的身体发育的需要,心理容易走向极端。传统的矫正模式大多以劳动来对青少年进行教育,以优化其性情品格,可实际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劳动,甚至超过本来所规定的劳动时间和强度,这对没有发育完全的青少年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生理上,会造成他们过度劳累,无法健康成长和发育。心理上,使他们的情绪更差,逆反心理更加严重,反而适得其反,没有达成一开始保障其思想改造和身心的正常发展的目标,也与“宽严相济”的政策背道而驰。

2、不利于对犯罪青少年进行“因材施教”

传统的矫正模式多进行集中的教育,而且观念较为落后。我国虽然为青少年罪犯制定了以教育为主的行动政策,意图通过教育帮助他们重新建立正确的观念,并认识到自己不合法、不道德行为的危害性。然而实际上,这种教育多以集中教育为主,不能保证教育的成效,也无法对个别情况采取特殊方法。教育的观念落后,教育的内容也没有与时并进,这样的教育对青少年的改变发挥不了很大作用。

3、容易使犯罪青少年的标签深刻化

传统的矫正模式是以“监督”“管理”为主,使青少年处于封闭式的环境中,并且脱离了原来的生活。虽然表面上看起来青少年被隔离后变得安分守己了,可是实际上这样很不利于青少年的身心发展,容易使其身上的标签深刻化。从矫正场所出来后会被社会上其他人用异样的眼光看待,无法正常的融入社会,容易导致再犯罪。对于控制力弱、辨别能力低的青少年来说,极易产生交叉感染,使其在与其他罪犯的交往过程中又学习到了其他的犯罪行为,被其他罪犯的错误思想所误导。

(三)社区矫正适用于犯罪青少年的作用

首先,社区矫正有助于犯罪青少年在良好的社区环境中成长,让他们处在健康的环境中,可以避免与监狱中成年犯的互相感染,对他们进行再社会化有积极作用,使他们被优良的文化所感染,而不是继续在不良环境中恶化。其次,社区矫正有助于对犯罪青少年实施“以人为本”的矫正观念,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的现代观念,将和谐思想深入人心,还让犯罪青少年感到被宽容被接纳,尊重矫正对象的隐私。再者,有助于节省资源,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的实施可以缓解监狱目前困境,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的资源只占监狱的十分之一,比起监狱,社区矫正更可以提高改造的质量,符合现在的严宽相济的政策要求,顺应了国际刑事司法改革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目前所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在十多年的发展中,各地区逐步探索出与当地经济、文化水平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在江苏的10年探索中,确立了“党政领导、政法牵头、司法为主、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工作思路,北京市有其独具特色的“3+N”社区矫正模式。上海根据城市自身的经济发展状况,创立了在一定程度上将“执法主体”和“工作主体”分离的制度模式。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挽救了很多青少年,使他们走上正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然而在矫正工作实施和开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就渐渐显现出来。

1、传统观念尚未改变

在我国传统观念中,一直有以报应刑罚为主的观念,认为犯罪的人不可饶恕。部分人仍然觉得犯罪青少年是不可挽救,或者需要用严厉的惩罚方式来对待,否则在社会上只会继续犯罪,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就算矫正完成,重新步入社会之后,人们还是用异样的眼光看他们,觉得这种软刑罚根本不能改变他们心底的邪恶。还有很多社区、政府等部门认为,矫正的工作只是公安局或者司法局的事情,与自己无关,导致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率低,积极性不高。

2、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法律的完善是一切制度能贯彻执行的根基,只有在它的支持下,社区矫正制度才能发挥应有的功效,两者相辅相成,互相影响。法律体系的健全可以使工作进展得更加顺利,法律的强制性可以确保矫正制度的有效执行。社区矫正从其根本上来说是刑罚的一种,就需要其在实施中展现它的权威性。除了《关通知》和《刑事诉讼法》中笼统地提及实行社区矫正之外,没有具体的为青少年制定专门的矫治法律。

3、矫正主体不清

2003年7月“两高、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称《通知》)指出,司法行政机关要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工作,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教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1也就是说,在现行的制度中,执行主体和工作主体不是同一部分,而是分散在两个不同的机关部门。公安部门的执行理念一直都是“轻教育、重打击”,根据其打击数量来对此部门进行评估。然而矫正机构是以教育为主的理念,但是却又没有现实的管理威慑力,这样只能靠软教育的司法行政机关不能够真正发挥社区矫正的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或矫正效果不理想后,容易互相推诿,不能明确分清责任权限。

4、工作人员不够专业

现在从事矫正工作的人员大多是从司法机关、社区、监狱和劳教所等机构中调来的,还有一些是从社会上招募来的人,他们大多不具有专业水准,没有受过社会工作的专业教育。高水平的专业社工人员由于各种现实原因不太愿意投身于矫正工作,大部分专职人员的流失较为严重。我国志愿者的数量较少,公众参与率低,矫正机构里能够熟知青少年的特点的人员较少,这些都使矫正工作无法快速健康发展。

5、矫正的项目和方法不够恰当

对于青少年社区矫正仍在探索中的我国,只有少数地区设有区别于成年人矫正的项目,大多数地区是让青少年与成年人一样进行公益劳动,定期进行思想汇报。这些项目对青少年没有针对性,犯罪青少年需要的是能适应其身心发展状况的全方面的矫正项目,改正现有问题,挖掘内在潜力。在大部分的矫正工作中,也很少采用社工“助人自助”、“平等”、“保密”等价值观念指导实践。没有一个好的理念和方式的指导,实践中容易产生很多问题,也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我国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完善及社工介入

(一)健全青少年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在境外,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制定的法律都比较完善,形成了一定的体系,如日本的《缓刑执行保护观察法》、美国的《少年犯罪与防治法》等。在我国,完善社区矫正体系着重有两点。首先,对现有的法律要进行修改,统一执法和工作主体,把执法权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使司法行政部门有一定的权威性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严肃执行矫正工作,加大工作效率,消除衔接中的误差。其次,只依靠目前的规定是没有办法建立一个全面的社区矫正制度的,《社区矫正法》有待被建立。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使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每一步更细致,减少漏洞。在法案中,要为青少年设立专门的章节,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制度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持。对待未成年罪犯需要采取特殊的矫正制度和方法,为未成年人制定特别的消灭前科制度。

(二)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机构

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都有自己的矫正部门,除了执行机构还有管理机构,并且有专门处理青少年矫正的部门,如美国有少年法院,英国则有青少年法庭和犯罪工作队。然而目前,我国社会工作仍处在初步发展阶段,社工机构在全国范围内还不够普遍。社区矫正现行政策是由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配合一起完成的,一些地区再引入社区的协作。但对于这些机构部门来说,社区矫正并不是他们的主要工作内容,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他们大部分的资源和精力还是用于机构的本职工作。所以,应该在社会工作机构中专门设一个社区矫正部门,由司法部门牵头,具体行动由社工机构中的矫正部门来执行,这样既可以使矫正具有权威性,又可以受矫正人员得到专业的服务。

(三)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人员队伍建设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一般性的普通工作,具有高度的专业性,需要执行人员有素养,受过培训和高等教育。对青少年罪犯,需要矫正工作人员对他们的特性充分的认知。社区矫正发展较完善的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严格要求和专业原则,如香港规定执行者必须有社会工作大学学位的才可有上岗资格;美国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录用早在1970年就有着较高的标准,对于缓刑官就规定需要硕士学历。我国应在司法部门人员的配合下,以社工机构的专业工作人员为主导对犯罪人员进行矫正。对矫正人员的招募,需要有严格的要求,如需有社会工作专业学历或有2、3年社会工作经验。政府需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支持社工的发展,如提高社工者的待遇及社工地位,使社工在新兴行业中崛起。在社工机构中需安排有专门的青少年社工来针对青少年进行矫正,与成年人区别开来。

(四)完善青少年社区矫正项目和方法

首先,应该将目前在进行的项目执行到位。一些地区在执行矫正项目时只是在走流程、完成任务,受矫正人员定期交一份流于表面的思想汇报,定期与司法部门负责人进行交流,交流内容大都差不多,而且大部分都汇报好的方面。真正实质性的内容是很难通过这种常规交流得到。矫正工作者应该充分了解犯罪青少年的家庭背景、犯罪原因、个好等,运用社会工作的个案方法定期对青少年进行家访,针对青少年的特点与其沟通,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采用心理治疗的方法使他们病态心理恢复健康。现有的定期思想汇报也不应该是强制性的书面报告,可以让青少年在受矫正一阶段过后对自己做一个不拘形式的总结。

其次,应该增设一些为青少年特别订制的创新矫正项目,并且在各个项目的实施中,应该穿社工最常用的工作方法: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对于一些犯罪情节很轻不对社会造成威胁的问题青少年,可以让他们在社区进行劳动服务,这样既有利于社区的稳定发展又有利于青少年的改造进步。对于有严重犯罪情节的青少年,可以创建一种远离青少年自身生活的军事化的矫正训练基地,以保密的方式让犯罪青少年进入并接受严格的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矫正训练营,是为了向犯罪人灌输纪律和责任观念而建立的一种实行军事化管理和训练的矫正机构。2这种新型的方式在美国已经开始运用,可以让犯罪青少年在训练的过程中重新找回自我,摆脱不良习惯。

(五)加大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

第4篇

与一般社区矫正人员相比,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在身理、心理等多方面存在更多问题,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一定的压力。大多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文化层次偏低,法律意识淡薄,且多数为孤寡老人。一部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没有子女,长年缺少家庭的关爱,所以他们之中大多数人性格孤僻、怪异。又因为他们的个人经济条件较差,易出现偏激、错误的想法,迁怒于社会,严重的甚至出现敌对情绪和破坏行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行为与个人多年养成的恶习及不良历史经历有关。这些人多半是“几进宫”的累犯,外加年老体衰,总抱有破罐破摔的想法。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更顾及面子,常以种种借口逃避监管。人越是到了一定年纪越是看重自己的面子,特别是一些曾经在领导岗位上工作过的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更是一时无法适应社区矫正人员这一身份,总是以各种理由逃避监管。如,他们以身体健康为由,不参加集中教育与公益劳动;以文盲不会写字为由,拒绝上交书面思想汇报;以眼花、耳聋为由不主动电话汇报或接收工作短信。在老年社区矫正人员中,过失犯罪及利用退休前职务犯罪的呈上升趋势。

二、“三重视、三落实”

加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力度

——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身心健康教育。老年人身体和心理常常会出现对现代社会生活的不适应,在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特别是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因为这一特殊身份而变得更加自卑、敏感多疑、或者变得易暴易怒。在个人不能很好控制自己的情绪,及家庭成员不能及时给予关怀与帮助时,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就会走向两个极端,一是过份地指责自己,从而让自己陷入更深的自卑自责中,不愿意面对现实生活;二是变得自私起来,整天怨天尤人、固执己见、缺乏宽容,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要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身心健康,周市镇司法所具体措施如下:一是由司法所组织他们参加一些社区健身活动,定期组织他们学习养生保健知识;二是定期上门走访,通过聊天的方式缓解其压力,排解孤独,提高他们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增强其心理承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亲情教育。人到暮年,最需要的就是家庭的温暖,很多老年社区矫正人员都面临这样的问题: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家庭成员对其冷漠,甚至埋怨。尤其那些老年丧偶身边无人陪伴的社区矫正人员,当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没有人可以安抚;当心中郁闷时,没有人来倾听;当生病不适时,没有人来照顾。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关系是非常必要的。首先家庭成员必须作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之一参与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其次,对家庭成员进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教育,提高其子女的尊老养老意识;社区矫正小组要和家庭成员建立定期走访制度,及时掌握老年社区矫正人员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及在家庭的表现情况。

——重视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法制、思想道德教育。据调查,老年人犯罪的很多案件都是由于他们缺法律常识而造成的,尤其农村地区,老年社区矫正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对于法律知识非常陌生,这样很容易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所以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法制、思想道德教育是非常有必要的,除了司法所每月定期开展集中教育外,各社区还根据需要自行开展个别教育,同时要鼓励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成人教育中心举办的老年大学教育课程。——落实个性化矫正方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必须掌握不同犯罪性质的老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情况,了解他们当前存在的心理问题和现实问题,针对他们的犯罪性质及个体心理差异,

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方案要详尽。对性质较轻、思想波动性不大的,以教育说服为主;对情绪容易出现反复,有重新犯罪可能的,则要以监督管理为主,把他们列为重点矫正人员,每周必走访一次,并做详细的走访记录。针对老年社区矫正人员应以正面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5篇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验交流材料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经验交流材料**区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全力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试点工作,并在观阁镇试点工作中不断探索创新,建立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四个“四六”工作法,在3月16日至17日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经验观阁交流会上推广。一、建立四级机构,落实六项配套措施四级机构:在镇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在村(居)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站,针对每名吸毒人员建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六项配套措施:一是由镇党委研究决定由政府发文,明确机构设置,经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长期规划等;二是由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做好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三是由镇政府配好、配齐、配强社工;四是由办公室拟定社区戒毒工作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和具体做法,并具体负责实施;五是由镇政府配备各类硬件设施,由办公室完善软件资料,档卡等工作,并制定完善职责制度和工作流程图并规范上墙;六是由办公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派出所、司法等单位深入调查摸底。二、确立四大目标,明确六项职责任务四大目标: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以社区戒毒监护、维持疗法康复为主要手段,探索完善社区戒毒工作模式;以社区戒毒工作模式为基础,推广社区戒毒工作,使社区禁毒工作模式覆盖率达到100%;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社区康复为目标的社区关怀和帮助为措施,探索完善社区康复工作模式;以社区康复工作模式为基础,推广社区康复和社区关怀工作,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覆盖率达100%。六项职责任务:一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把社区戒毒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之中,负责并保障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基本生活,将符合低保条件的戒毒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履行吸毒人员回归社会技能培训、就业等职责。二是社区戒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有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政策和部署,履行社区戒毒工作的组织、协调等职能。三是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社区戒毒的日常管理工作,拟定社区戒毒工作计划,落实社区戒毒措施,组织工作站、工作小组和禁毒志愿者等社区力量对社区戒毒人员组织开展学习教育、思想汇报、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考核奖惩等。四是派出所、司法等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成员单位履行职能和职责,与社区戒毒工作办公室密切配合,做好戒毒人员的尿检、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帮扶关怀等工作。五是财政所负责社区戒毒经费的落实,争取财政预算和社会捐款并监督使用。六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和社区志愿者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工作,从其生理、心理、思想彻底脱瘾出发,教育引导戒毒人员自觉服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规定,并积极为其工作、学习和生活创造条件,提供帮助,使其顺利回归社会,成为社会有用之人,为社会做贡献。三、开好四个会议,做好六项基础工作四个会议:即镇党委、政府(街道)专题研究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动员会议、社工培训会和禁毒志愿者培训会。六项基础工作:一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与区禁毒办、派出所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核实戒毒人员,完成吸毒人员衔接工作。二是派出所协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为戒毒人员按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档案。三是派出所做好戒毒人员对接前的最后一次尿检工作,分类落实戒毒(社区康复)关怀措施。四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将戒毒人员花名册向社区戒毒工作站移交。五是社区戒毒工作站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五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和工作措施。六是完善社区戒毒工作台帐,完善资料,做到档案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四、落实四大举措,形成六项工作机制四大举措:一是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管员、警务室民警、志愿者、医护人员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亲属建立“五位一体”的帮教小组开展工作。二是针对戒毒人员(如青少年、妇女)吸毒成瘾情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等不同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区别戒毒治疗、康复指导、社区关怀等,提高戒毒成效。三是组织社区各行各业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并设立“技能培训点”和“就业点”。四是政府出政策,明确22条社区关怀、社区救助和帮扶措施,提高戒毒康复实效。六项工作机制:一是组织机构机制;二是经费保障机制;三是督察考核机制;四是信息研判机制;五是工作机制;六是表彰奖励机制。

 

第6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方式

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人口流动规模扩大并空前活跃。越来越多的人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条件,离开户籍所在地从农村流向城市,从经济落后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我们称这一类群体为流动人口。但是,由于我国严格的户籍制度,城乡居民差别对待和政府管理的缺位,流动人口经济收入低,不能享受很好的社会保障,政治权利也难以平等享有,心理压力大。这种种的因素导致流动人口犯罪率居高不下,给社会治安埋下巨大隐患。与之而来的,便有流动人口犯罪的刑罚适用问题。由于流动人口罪犯具有的复杂情况和特征使得依赖稳定的社区环境实施的社区矫正制度难以平等地对流动人口适用。因此,在法治不断完善的历程中,如何保证流动人口罪犯适用社区矫正的合法性、平等性,如何实行对流动人口罪犯最有针对性的社区矫正方式,切实帮助被矫正流动人口顺利回归社会,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

一、分析的逻辑起点——流动人口罪犯的特殊性

(一)矫正对象的流动性

流动人口出于生存需要,跟随劳动工作机会而流动,职业呈现多样化与非固定化,工作更换频率高,城乡和地区流动较快。即使是留在某个地方,也在春节像候鸟一般往返于城乡之间。矫正对象的流动性给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行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在某一地点短时间的社区矫正也无法起到改造思想、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

(二)矫正关系的复杂性

流动人口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复杂性。由于流动人口是出于对工作机会的追求而流向经济发达的地区,在暂住地或工作地往往处于相对孤立的生存状态。投奔亲戚、朋友的这类流动人口犯罪的社区矫正,除了涉及传统意义上与司法所、矫正志愿者、社工的关系外,还涉及到与其投奔的朋友、亲戚、老乡以及所住地当地居民、社区之间的关系。

(三)矫正侧重点的特殊性

据调查了解,弱势群体对弱势的归因,会影响他们在发泄不满情绪时具体对象的选择,强化他们作出攻击时的自我合理化机制。他们更容易将自己处于弱势的原因指向社会和其他群体,引绪的积累。因此,在对流动人口犯罪进行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把握和了解服刑人员特别的需求,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对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就业和医疗方面的救助,改善其生存环境,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显得更为重要。

(四)效用评估的艰巨性

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完毕后的跟踪研究,既是社区矫正效果的有效评估方式,也是预防再犯罪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流动人口中服刑人员的流动性、情况的复杂性和违法犯罪的突发性等等,不仅使得对服刑人员矫正工作难度增大,而且也使得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流程、衔接机制以及工作如何开展、如何有效预防他们重新违法犯罪等问题都变得十分棘手。在种种不确定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对于流动人口社区矫正的效用评估变得异常艰难。

二、分析的现实背景——对矫正方式优化分析的必要性

(一)是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分类管理与矫正是刑罚理论中刑罚个别化的体现,强调对矫正对象进行适当分类,并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差异性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与矫正措施,有利于针对矫正对象的不同类别特征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治措施,调动矫正对象的积极性,实现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目标。然而,我国社区矫正对象的分类主要表现为法定的五类人员,分类标准过于单一,以至于未将其他具有特殊性、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需要特殊对待的人员单独列明。对于流动人口罪犯的社区矫正采取特殊方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本质上也是对分类管理与矫正理论的体现与扩展。

(二)是实现实质公平的必要举措

根据是否承认差别对待的标准,可以将社会公平分为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大类。形式公平强调法律的强式平等,而实质公平在追求社会最大利益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少数群体(比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流动人口罪犯进行社区矫正而言,由于流动人口群体具有流动性、社会关系复杂性等特殊性,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必须充分考虑到其群体的特殊性,在具体的矫正方式方面进行创新,“对症下药”,更好地实现社区矫正“再社会化”的目标。

(三)是科学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理性选择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发挥刑罚的矫正和教化功能,使罪犯改过自新、回归社会、适应社会的再社会化过程。社区矫正的目的在于通过社会化的手段,使罪犯回归社会,并增强社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流动人口犯罪除了其自身的原因之外,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和政策层面的原因。对流动人口罪犯采用特殊的矫正方式,能够全面体现现代刑罚理论的人性化,有利于调动流动人口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改造自我,实现再社会化。

三、机制完善的建议

(一)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对象范围

在与广州市荔湾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访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在荔湾区的各街道均设有“家庭服务中心”,并成立了“友善社会服务中心”,专向帮助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社区服务中心人员多为心理学、社会学专业,专业性较强,以社工的名义而不是司法机关的名义对被矫对象进行心理辅导,他们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服务机构,友善社会服务中心目前的服务对象只限于荔湾区户籍的人员。在荔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人员一共有一百多人,其中流动人口罪犯有二十多名,也就是说友善社会服务中心将社区矫正中20%左右的流动人口罪犯排除在服务对象之外。对于流动人口罪犯,无论是从公平的角度还是从社区矫正对象再社会化目的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扩大社区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

(二)丰富矫正项目,完善管理机制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对于流动人口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的方式与其他罪犯并无区别,主要是进行评估、按照人身危险性进行分类管理,由被矫正对象定期向司法所进行当面汇报、电话汇报、上交思想汇报、参与公益劳动,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评估调查等。流动人口罪犯作为社区矫正的特殊群体,他们所具有的流动性、社会关系的负责性都会影响到社区矫正的实施和管理。

因此,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可以尝试建立流动人口罪犯的专项档案,实行专项管理。此外,建立心理干预机制,对其进行心理矫正,并进行免费技能培训,提供医疗方面和就业方面的救助。通过对他们生存环境的改善与心理伤痛的调节,消除再犯罪形成的客观因素,全面实现回归社会的矫正目的。并逐步实现各区的信息沟通与分享机制,探索适合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最佳方式。

(三)打造专业志愿队伍,创新志愿服务手段

据了解,广州市从事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的主要是广州市本地大学的大学生、教授。就志愿服务的方式而言,志愿者主要采取协助社工开展日常工作、进行心理辅导等,既没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社会服务机构,也缺少对流动人口罪犯开展社区矫正的针对性手段。

流动人口罪犯在居住地进行矫正不仅面临经济、心理、社交等方面的考验,还要遭受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在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比一般人具有复杂性和脆弱性。志愿服务在社区矫正中的重要作用已经十分明显,为了更好地实现流动人口罪犯再社会化的目的,应该打造专业志愿队伍,由充分了解流动人口罪犯心理和社会特征的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并不断创新志愿服务的手段,采用适合流动人口罪犯的矫正方式。

(四)专群结合,实现双重观念转变

广州市是一个外来人口比例非常大的城市,在某些区流动人口的比例与本地居民的比例已经基本持平,树立对流动人口的平等、尊重意识已经十分必要。尤其是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了社区矫正管辖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之后,转变司法人员的观念,同时树立社区公众的开放意识以及对法律的理解与认同已经势在必行。

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广州市各区均重视社区居民的带动作用,动员社会力量进行安教帮扶工作,并实现对解矫人员的后期追踪管理,帮助其重返社会。司法人员的平等对待,在流动人口罪犯与城市居民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理解途径,减少了流动人口再社会化的成本与风险;城市社区居民的友好帮扶,慰藉了流动人口罪犯孤单、恐惧的心,增加了流动人口对公正与平等的理解,增加了社会稳定的因素。

(五)加大财政投入,充分加强对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问题的重视

在调研的过程中,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普遍反映用于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严重不足,就经费而言,地方司法机关用于社区矫正的人均经费与国家用于收监人员的人均经费的比例远远达不到规定的1:10。按照要求,一般用于收监人员的经费人均每年2万,用于社区矫正人员的人均每年2000元,但实际远远达不到这个数目。就人员而言,以海珠区为例,司法局一共22个工作人员,负责社区矫正的不到3人,基层司法所共约57个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的为2人左右,但社区矫正工作十分繁忙,社区矫正人员严重缺乏。

在社区矫正的经费和人员都严重缺乏的情况下,用于流动人口罪犯社区矫正的特殊经费与人员几乎为零。然而,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较为严重,适用社区矫正的流动人口罪犯的数量也在增加。并且,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流动人口的监管难度往往是最大的,出现脱管、漏管的可能性也最大。无论是出于控制再犯罪率的考虑,还是出于对社会秩序稳定的要求,都有必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财政投入,设置针对流动人口罪犯实施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和人员。

参考文献

[1] 张桂霞.流动人口犯罪与社区矫正的适用探析[J].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1期.

[2] 苏华.浅谈弱势群体犯罪人员行刑社会化及社区矫正[J].新疆社科论坛,2009年第1期.

[3] 连春亮.论社区矫正中的分管分矫制度[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年第5期.

[4] 王云飞.和谐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保护[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5] 董颖,陈青.流动人口犯罪人纳入城市社区矫正范围的思考[J].法律研究,2009年第2期.

第7篇

 自2012年省委组织部重启选调生招录工作以来,我市已经接收三批共计14名选调生,分别供职于铁力市和嘉荫县所属乡镇。随着选调生队伍人数的不断增加,按照省部调配处的相关要求,结合其他地市好的经验和做法,在广泛征求选调生意见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做好选调生培养、管理和使用工作思考如下:

一、    强化选调生初任培训制度

初任培训是为了让新考录的选调生对基层乡镇的工作特点、组织纪律有所了解,明确自己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范围,初步掌握即将从事的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每一批选调生到岗之前,都参加由省委组织部组织的统一培训工作,但是由于时间较短,选调生所属地区差异等原因,培训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或者全省通盘考虑。因此建议对我市选调生在工作前进行二次培训,培训可以单独组织,也可以会同当年省考公务员共同进行。内容针对我市市情讲授,如发展林下经济、旅游产业、社区扁平化管理等,以此帮助新入职的选调生更好的了解伊春和融入基层,同时增加实训环节,例如12年选调生由省部统一组织到三个县实地考察,通过亲眼所见,亲身感受,更能够增加选调生对基层工作的热爱和熟悉程度,同时也开阔视野,对我市的选调生而言,基层林场所的工作同样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在初任培训方面,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等地市都是对选调生进行再培训。

二、    完善选调生入职制度

到目前,选调生工作重启只有三年时间,很多环节仍不是十分完善,在选调生报道、落编、批工资、补工资,获得公务员身份、提职任职等工作的过程中,没有能够像省考公务员一样制度化,同时缺少明确的负责人。由于新入职的选调生并不能够清楚了解自己工作后需要办理什么,基层人事工作人员也没有处理选调生工作的经验,不清楚如何办理,只能在缺少什么时候补什么。建议市部能够对每一批选调生专门下发文件,特事特办,将入职过程中涉及各环节制度化,明确此项工作的负责部门和负责人。

三、    健全选调生培养制度

一是传帮带制度。在选调生报到后考虑以书记、镇长助理身份参与工作,应明确由所在乡镇党委书记或镇长专门负责,既要交任务、压担子,又要传授经验、提供方法;既要注重增长其才干,又不能放松其品德培养。要主动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到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点拨,,这样可以保证选调生在思想上不迷茫,在工作能力上得到迅速提高。

二是汇报制度。选调生应经常性同帮带责任人进行思想汇报;每半年向县(市)委组织部提交近期工作心得体会,每一年向市委组织部提交工作、思想等方面的书面汇报。乡、镇负责人应定期向县(市)委组织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

三是定期学习培训制度。建议市委组织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每两年选送选调生到市以上党校培训一次,加强对选调生的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有助于选调生更新知识结构和开拓视野。同时增加选调生纵向和横向挂职锻炼的机会,纵向上挂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进行短期学习,例如黑河市将选调生上挂到团市委作为团市委书记助理,以此帮助任镇团委书记的选调生更加了解共青团工作;横向挂职到基层林场所了解林区林业工作,有助于全面了解市情市貌。

四是定期座谈制度。今年由省部组织了两个座谈会,分别是省部调配处同12届选调生和12届选调生同14届选调生进行座谈,12届选调生结合两年的基层经历,将工作收获和遇到实际问题、困难,分别向省部调配处进行了汇报,同时,向14届选调生介绍工作心得体会,并积极回答14届提出的问题。两个座谈会,既为省部提供了下一步完善选调生培养工作的依据和参考,也起到选调生传帮带的作用。建议市委组织部每年召开一次全体选调生座谈会,如可能也可邀请一些早年的选调生前辈讲授成长经历,既可以为新人鼓劲加油,也可以为他们成长提供借鉴。

四、 建立选调生考核奖惩制度

一是业绩考核制度。建议市委组织部据选调生的特点,探索建立一套选调生业绩考核办法,科学评价选调生的德、能、勤、绩,重点评价选调生完成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的情况,以及在作风方面的情况。同时,建立选调生实绩档案,将每人的思想工作汇报、谈话记录、工作实绩、考察情况等及时归档,以此来记录选调生的成长历程,作为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合理的激励、选拔制度。建议在选调生的选拔使用上,坚持标准,适度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选调生,对于应享受的政策要积极按时给予落实。要从政策上给予选调生一些优惠,如学习培训优先参加、生活困难优先解决等,保证他们能够优先得到组织照顾,安心本职工作,促进他们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目前哈尔滨、绥化两地将四名工作满一年的研究生任副乡(镇)长,本科生在4-6个月进入乡镇党委班子,主要以组织和宣传委员为主。

第8篇

(一)坚持一个指导思想,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新格局

始终坚持统筹发展的指导思想,将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着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

一是形成大统筹的工作格局。将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与经济建设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落实,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各级领导班子任期考核范围,提高考核的权重,确保了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是形成大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加强了以公、检、法、司干警为主体的政法专项队伍、以县乡(镇)村综治干部为主体的综治工作队伍和以、民政、社保、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为主体的社会管理工作队伍建设,使社会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从政法部门“单打独斗”向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转变。

三是形成大投入的工作格局。去年,全县投入综治、、维稳经费近600万元,县、乡综治工作经费,基层综治干部岗位补贴,均按标准予以落实。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实施了社会治安视频监控、警务通信指挥系统等工程。在社会发展方面,全县投入教育、卫生、社保等社会发展资金逐年增长。

(二)围绕一个思路,不断拓展加强社会管理的新途径

始终围绕“重心下移、关口前移”的工作思路,注重抓基层、打基础,抓网络、建平台。

1、抓好基层网络建设。在农村,普遍建立了治保会、调委会,组建了治安巡逻队,开展季节性治安巡逻。在乡镇镇区,普遍组建联防治安巡逻队。在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成立护厂队、护院队、护校队,开展治安巡逻。在社区,实施“社区警务”工程,在设置社区警务室、配备专职民警的基础上,今年又拿出资金以购买公益岗位的方式招聘协警,充实社区管理力量。

2、抓好信息化建设。视频监控工程方面,去年已经在城区重点路段、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安装了监控视频探头和摄像机。通信指挥工程方面,公安机关建成了信息通信和指挥监控标准机房,配备了电脑、手持台、车台等无线终端设备。“大情报”研判工程方面,完成了110接处警与警务信息综合平台的对接,实行了每日警讯、每周研判、每月综述。

3、抓好“两实”全覆盖管理。从公安、财政、民政、统计、计生、劳动、建设等相关部门抽调专人,组成工作专班,深入住宅楼、写字楼、商业(饮食)网点等处所,开展拉网式清查登记,对所有的房屋逐一编号、登记造册、安装统一标准的门牌。

(三)突出一个重点,加快建立矛盾纠纷化解的新机制

坚持把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作为推进社会管理的工作重点,从完善机制入手,抓小抓早,切实做好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

一是定期排查制。县里坚持每月排查一次,乡镇每半个月排查一次,村组、社区每周排查一次,重大问题及时排查,建立台账,落实调处责任,限期进行调处消号。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都要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拉网式的矛盾纠纷大排查,落实维稳责任和措施。

二是开门接访制。在原局的基础上,将民政、司法、科技、公安等部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分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了群众工作局,建立了县“四大家”班子成员群众工作值日制度、“群众工作日”领导下访制度。乡镇场区和所有县直部门都实行了领导班子成员坐班值日制度。

三是领导包案制。对重点矛盾纠纷的调处和突出问题的处理,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专班、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明确包案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落实“五包”,即包调查处理、包协调督办、包落实到位、包稳控工作、包结案上报。

四是联合调处制。县群众工作局实行“1+X”、“1+13”管理模式,集中相关责任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做到一站式接待、一条龙办理、一揽子解决,共同做好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各乡镇(场、区)成立了乡镇综治维稳联动中心,搭建起综治维稳工作的新平台。

五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县委、县政府制发了《关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凡重大事项,都要围绕可能存在的稳定风险,开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评估,认真分析可能存在的不稳定隐患和问题,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四)紧扣一个主题,不断开创社会治安工作的新局面

我们始终紧扣平安创建这一主题,大力实施“平安细胞工程”,着力推进平安乡镇、平安村组、平安社区、平安学校、平安小区、平安大道等各项创建工作,巩固扩大平安创建成果。

一是注重治安防控。坚持警民结合、专兼联动、群防群治,大力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初步形成了五大治安防控网络。即:街面巡逻防控网,社区防控网,社会防控网,单位内部防控网和特业防控网,有效堵塞违法犯罪漏洞。

二是狠抓专项整治。针对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中出现的治安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治安专项整治行动。

三是保持严打态势。坚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两抢一盗”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保持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

(五)实现一个转变,积极探索加强社会管理的新路子

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强化管理,实现传统的约束型管理向平等型、服务型管理转变。

一是加强特殊人群管理。对于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按照“管理全覆盖、信息全收集、事态全掌控”的要求,建立了人员信息库,坚持一月一次思想汇报,一月一次走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同时,采取免费培训、帮扶就业、扶贫济困等途径,帮助他们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在城区,依托社区建立流动人口管理站,在计生、工商、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设立了流动人口协管站,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了“以房管人”动态管控机制,全面推行房屋出租业主责任管理制度,落实房屋出租人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责任,及时掌握情况,防止流窜犯罪。

第9篇

论文关键词 未成年人 附条件不起诉 监督考察

一、岳阳市检察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情况

岳阳市下属十个基层人民检察院,2013年至2014年上半年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0件共计237人,其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16人,整体适用率为7.17%。

从适用的情况来看,附条件不起诉的整体适用率偏低。造成该情况有多种原因:首先,决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的程序较为繁杂;其次,《刑事诉讼法》将监督考察权配置给检察院,但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定,加之实践中工作负担较重、流动人口难以监管、检察机关与基层联系不多、辅助进行监督考察的单位配合不到位、获取监督考察的反馈信息不易等问题,使得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困难重重,从而导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率较低。

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具体工作情况

(一)专人办理

岳阳市各基层人民检察院通常是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是在公诉科下设未成年人办案组。专人办理与非专人办理相比,在办案人员的配备上,干警更加熟悉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办案经验更为丰富、富有爱心、善于做思想教育和转化工作,能更好地实现“教育、挽救、转化”的方针。但是为了实现专人办理,选拔人员的条件也更难满足,需要更多人力、财力上的付出。

(二)定期考察

通常设定的考验期一般为六个月,设定考验期后,在考验期内设定至少两次的考察次数,通过与被考察对象沟通、听取学校、工作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者公安机关的意见形成书面的考察意见。

(三)联合帮教

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具体的帮教组织和操作方法,检察院通常会联合家庭亲友、学校、社区、村委会等进行帮教:

其一,与社区、村委会联动。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后,委托社区、村委会组织协助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实施社会帮教,并关注其个人及家庭动态,并坚持在考验期内到社区组织、村委会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对未成年人的情况进行判断,从而对监督考察的计划予以调整,并将其作为是否对未成年人予以起诉的依据之一。

其二,组织未成年人家庭亲友参与联动。在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为附条件不起诉对象后,承办人积极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亲友,宣传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并告知未成年人在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规定。若还有余力,承办人还可与附条件不起诉对象的监护人建立起双向沟通平台,通过面见、电话、短信等平台与之保持联系畅通及时,监护人可以利用平台告知承办人未成年人的思想动态、平时表现等,承办人亦可以利用平台提醒监护人敦促未成年人参与帮教活动,或与监护人沟通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方式、教育心得等,充分发挥家庭亲友的关键性作用。

其三,与学校单位联动。在学校单位开展社会帮教的相关活动,以期达到对附条件不起诉对象进行合适引导的目的。

其四,与民间公益组织的联动。部分检察院与本地民间组织达成合意,引入心理医生、义工等社会力量,协助开展心理辅导等工作,倡导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志愿者活动。

三、开展监督考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人民检察院作为单一的考察机关,不利于对未成年人考察帮教工作的开展

首先,基层人民检察院通常是设立未成年人检察科或者在公诉科下设未成年人办案组,办案人员通常为一至两人,存在人员配备不足、队伍不稳定的问题。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将经历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为繁琐的程序,加上实践中案多人少的矛盾,导致开展监督考察工作力不从心,收效不明显。

其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工作的专业性强,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心足够了解并且熟练掌握心理咨询、未成年人教育等知识。

因此,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工作颇为宽泛和繁杂,而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显然是检察机关难以胜任的。

(二)尚无健全的考察帮教制度,配套工作机制不完善

如何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考察,操作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加之在案多人少的矛盾短期内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单纯由检察机关执行考察有心无力,难以承担如此繁重的任务。其次,由于没有成立专门的帮教组织,帮教工作难以专业化、制度化,帮教工作情况不容乐观,特别是对外来或者是留守未成年人,更加需要专门的帮教组织,而共青团等组织又显得力量过于单薄。

(三)监督考察形式单一、形式化,频次不稳定,帮教活动不丰富

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因此在实践中,多数检察机关通常也是让被附条件不起诉者定期写思想汇报反映思想动态。在考察的频率上随机性比较大,视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而定,无法保证考察次数。且由于配套机制不完善,帮教活动也是有条件时才开展。

(四)缺乏对帮教单位和个人的责任限定,帮教社会化体系不健全

从实际调查的情况来看,被附条件不起诉者的父母及被附条件不起诉者有时也不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督考察的相关辅助工作,并且犯罪的未成年人多为辍学或无业者,学校、单位难以发挥作用,加之社区、村委会缺乏专门人员、帮助力度不大,不能完全履行监管的职责,导致监督考察落不到实处。

四、建议

(一)监督考察的主体设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但一方面由检察机关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另一方面又由检察机关来具体操作监督考察的过程并判定最终是否不予起诉,这违背了司法机关的中立性;再加诸实践中由单一的检察机关来直接实施监督考察难以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初衷,需要其他组织的配合。因此,对于监督考察的实施主体应该如何设定存在多种意见。笔者认为,应当由检察机关来主导监督考察过程,并赋予社区矫正机构相辅助的职能,并加以其他的社会力量的配合。

首先,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权和监督考察权都属于检察机关的控诉权,考察权是检察机关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自然延伸,因此检察机关是应然的考察主体。

其次,检察机关作为全程参与附条件不起诉过程的主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最了解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究竟应达到何种效果才能免于被起诉是由其决定,因此,由检察机关主导监督考察较为合适。

更为重要的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核心意义在于通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从而帮助其回归社会,而监督考察工作是否到位就关系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否在考察期间被教育、感化、挽救,关系到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能否发挥最大效用,关系到受损害的社会关系能否被修复从而恢复到正常状态。并且,实践表明,仅依靠检察机关一方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监督考察工作的,还必须依靠多方力量的协助。虽然法律也规定了相关主体的配合义务,但这些力量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缺乏有效措施。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主要是通过矫正罪犯的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来帮助其顺利地回归社会。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犯罪具有偶然性和易矫正性。所以,将社区矫正与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相衔接是一个事半功倍的举措。因为从工作内容来看,社区矫正与附条件不起诉存在着相近和重合的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一旦具备了监督考察的职能,便有利于实现了有限司法资源的合理整合。除此之外,还可以依托社区、公益组织、关工委、共青团委等,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在心理测试、心理辅导方面引入专业的人员来进行辅助。既引入专业人士的力量,又具备热心志愿者的帮助,形成工作合力,来推进监督考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在附条件不起诉期间内,附加具有针对性的义务,保证稳定的考察频率,确定考察方式,保证考察效果。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于宽泛、不够细化而不利于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且所设置的挑件不能有效地兼顾被害人的权益,无法很好地达到修复社会关系的目的,因此还需要进一步细化考察的义务。

义务可以分为一般义务和特别义务。一般义务是所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包括:(1)向被害人道歉、组织被考察人与被害人交流沟通;(2)书面悔过;(3)有经济能力的应当对由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4)参加力所能及的社区服务或社会公益活动等,如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或者志愿者带领被考察人去社会福利院对老人进行慰问。特别的义务则是可以结合具体案情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来设置:(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从事特定活动,如禁止进入网吧游戏厅等;(2)接受戒除毒瘾、网瘾等不良嗜好和习惯的治疗;(3)接受心理辅导和精神治疗或者其他矫正不健康的心理和行为的措施;(4)学习职业技能,如对于特殊的无业的未成年人,可以与企业签订共建协议,由企业帮助未成年人掌握基本的生存技能。

在监督考察的频率上,由于个案不同加之规定不详细,很难确定具体的考察次数,考察次数过多或过少都可能影响监督考察的效果,落实中容易流于形式,具体的执行不易把握。因此可将考察频率同考察义务进行区分,为考察频率设定一个基准,每月一次为对所有被监督考察者基本的考察频率,除此之外可以基于个案情况不同另行不定期进行考察。

在监督考察具体落实的形式上,根据法律的规定,被监督考察者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实践中大部分都采取书面形式的报告,有时过于冗长和麻烦,现今各种沟通工具较为迅捷,部分简短情况的汇报可以通过手机、网络来报告,更加的方便和快捷,同时辅以定期的书面思想、生活、学习情况汇报,便于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情况而又不至于过分费时费力。辅助进行监督考察的单位、组织,则应定期主动进行书面汇报,向检察机关反馈情况,使检察机关对被监督考察者的情况有客观的了解。就检察机关而言,其进行监督考察还应主动走访相关的人员,与被监督考察者沟通,从思想上对其进行引导、从心理上对其进行疏导,帮助其加强法制观念;除此之外,还应当与辅助进行监督考察的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沟通,主动了解进展、探讨出现的问题、讨论解决方案等,确保其履行了相关职责,避免帮教活动流于形式,对于辅助监督考察工作不到位的应当给予批评。

(三)对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的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