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1:15
导语:在实习律师述职报告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独立董事;存在问题;设计与完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独立董事不独立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能够真正代表全体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不受侵害的根本保证。首先,选任程序的制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视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从制度上看,独立董事的提名具有广泛性。但由于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就存在很大的问题,如内部人控制、大股东操纵股东会等,那些不被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认可的人选很难在选举中被通过。而真正被通过的独立董事往往是由公司的领导或管理层拉来或请来的“人情董事”或“花瓶董事”,很难确保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偏低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是影响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指导意见》规定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该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这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完备的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这些国家规定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占实质多数。过低的比例使得在董事会决策投票的过程中,独立董事的意见占少数,限制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最后,薪酬机制的制约《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从此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的报酬完全是由其任职的公司支付。名义上,独立董事的薪酬标准要经过股东大会通过,但公司是由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实际控制的,其薪酬标准实质上还是由他们决定。因此,独立董事在发表意见或建议时,往往会受到薪酬的影响,而避免矛盾的尖锐化,这就使独立性受到影响。
(二)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职能冲突
英美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就是发挥独立董事的决策和监督作用。由于在一元制的结构中,董事会只对股东负责,没有对董事会有效监督的机构,因此才设立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责。我国实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同时设有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二元模式。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就出现了既有独立董事监督又有监事会监督的状况。这就牵涉到监督权力的分配和协调问题,如果相互之间推诿,多人监督就等于无人监督,反而造成机构重叠,违背设立的目的。
(三)独立董事资格的相关规定不完善
我国证监会对独立董事的年龄、任职企业的数量、业务素质等方面的任职资格没有在法律上做出规定,以至我国独立董事人才现状不合理。如北京一位教授目前已同时担任五家公司的独立董事,涉及交通、钢铁、汽车多个行业,横跨内蒙、北京、江西等几个省区。事实上这些董事很难做到很“懂事”,对公司运作难以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独立董事的年龄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时渐趋务实,但我们仍然能看到为数不少的年逾七旬的“老黄忠”。有的独立董事如果干满三年,就将超过八十高龄。虽然他们担任过政府要职,管理经验、社会阅历比较丰富,但在市场经济瞬息万变的今天,他们的应变能力、超前意识势必会受年龄的限制,他们的健康状况也将直接制约履职效果。
(四)独立董事制度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独立董事本身不具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却拥有董事会决策权。这种情形的产生是基于人与被人的委托关系,实践中易产生人的偷懒等问题。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时间十分有限,据上交所对69家上市公司的调查显示,独立董事平均花费在上市公司的时间非常少,大多只有5-9天,而在上市公司实地办公的时间更少,一般只有1―5天。同时,独立董事因拥有一定决策权,意味着承担着较大决策风险,这又与独立董事所能获取的报酬不相符合。有人提出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活力来源主要不是经济利益,而是基于声誉机制,因为许多担任独立董事的是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专家,认为他们不需要通过担任独立董事来提高自已的人力资本价值。不管这些专家是否内心真的这么认为,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制度不能建立在某些人的品德和觉悟上,而应当建立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应充分考虑人的经济动因,建立一套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使他们尽心尽责。
三、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的设计与完善
(一)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首先,提名程序发生变化。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再由股东直接提出,而是先由股东确定合作的独立董事事务所,然后由该事务所推荐合适的独立董事人选,产生的独立董事既要为公司负责,同时也要为该事务所负责。这样可以避免独立董事是由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拉来的“人情董事”,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其次,薪酬给付机制发生变化。成立独立董事事务所后,独立董事的薪酬不再由公司直接给付,而是由独立董事事务所向公司收取管理费,其中一部分对任职独立董事发放,所剩部分作为事务所人才信息收集、储备、培训、交流与日常管理的费用。这样独立董事就不会因为薪酬问题而畏手畏脚,可以增加决策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再次,工作机制发生变化。实行独立董事职业化后,除了独立董事要承担民事责任外,独立董事事务所也成为了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一旦由于独立董事工作时间过少,未尽到勤勉义务,导致出现误判、失职造成的民事赔偿,不仅独立董事本人要承担赔偿,而且独立董事事务所也要作出赔偿。这样,一方面促使独立董事为了自己的声誉或责任,主动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并作出正确判断,履行勤勉义务;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事务所也会加强对独立董事的督导,要求任职的独立董事表决行为的公正性、准确性。
(二)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能
独立董事制度的监督功能具有天然的事前监督、内部监督
以及决策过程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而监事会具备了独立董事制度所无法具有的经常性监督、事后性监督与外部性监督的特点。而两种制度安排功能的充分发挥不仅取决于每一种制度自身功能的完善与否,还取决于两种制度协调与否。要使独立董事与我国现行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无缝接入”,必须既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作用,又要避免功能上的冲突和无人负责的情况。对此,有必要重新界定和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第一,由于《公司法》已就监事会的职能进行了明文规定,那么就应该着手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第二,可以将独立董事的效用集中在审核批准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的提名,内部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薪酬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核和控制等方面;第三,建立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磋商、协作机制。
(三)制定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
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是保证独立董事独立性和公正性的基础。建议通过修订《公司法》,对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独立董事的权力范围和行权程序等加以规定,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定制度,保证独立董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对目前已聘请了独立董事的公司的了解,大多是基于提高公司社会地位、增加公众对公司的信任度的目的,没有听到独立董事真正的声音。如果有一定的法律法规保障,就能起到一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引入奖励与惩罚机制
目前《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的其他条例对独立董事行为的奖惩不明确。奖惩机制的不完善不利于激发独立董事工作的积极性。笔者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改进提出以下建议:一是由国家相关机构联合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打分评估,并引入军队“论功行赏”的做法,对独立董事正确和勇敢的行为进行表彰,具体体现在薪酬方面的奖励和声誉方面的宣传。并且根据立功等评级来固定增加底薪,由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在岗位上尽职尽责。二是独立董事与公司业绩挂钩,在年费和出席会议费等形式上增加公司业绩浮动薪酬。浮动薪酬最高限不得高于由于履职评估而论功行赏所奖励金额的70%。这样使独立董事的利益与公司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调动其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并且不会为了实现公司盈利的增长而渎职。三是独立董事每年要公开述职报告,让社会大众、全体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对独立董事的工作有所了解,并给予评判。关于独立董事违规时的惩罚机制,笔者认为应包括如下内容:1.独立董事除要具备《指导意见》中的履历外每年要通过考核,合格者方能选任公司独立董事。2.独立董事若有违反相关规定或品德缺失行为,如与公司股东或管理人员舞弊现象,应当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如罚款、在媒体上进行谴责、取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等。3.由于独立董事的失误给公众造成损害的,应当与有关人员或公司一起负连带责任。4.独立董事应同公司一起投保,根据独立董事工作的特性,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五)完善人才培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