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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制论文

时间:2023-03-01 16:21:17

导语:在卫生法制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卫生法制论文

第1篇

1.1研究对象

某镇已婚妇女3000名。

1.2研究方法

由某市皮肤医院(某市性病防治中心)派出经培训的专科医生、检验人员、公共卫生医师、护士等人员组成的研究小组,分别于项目起始阶段即基线和12个月、24个月进行两次随访共3次现场横断面调查,具体方法如下:(1)问卷调查:采用一对一的问卷搜集社会人口学、性病艾滋病知识、危险行为和疾病负担情况等信息。(2)梅毒筛查和治疗:利用梅毒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梅毒筛查,20分钟告知结果。对于快速检测阳性的对象,则抽血带回某市皮肤医院(某市疾病防治中心)进行确证检测。对于确证现患梅毒的病人,及时通知检测结果并及早按照国家指南提供免费规范治疗。(3)健康教育:检测前后专科医生可以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发放性病防治知识宣传手册,回答对象提出的问题,宣传正确的知识。

1.3实验

快速血浆反应素实验(RPR)作为梅毒检测的筛查实验。梅毒螺旋体明胶凝集试验(TPPA)作为梅毒检测的确证实验1.4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均数±标准差(±s)表示,组间比较使用t检验。计数资料的结果采用卡方(X2)检验。以P<0.05为有显著性差异,P<0.01为有极显著性差异。

2研究结果

2.1梅毒快速检测阳性率和梅毒确证阳性率(传染报告阳性病例)

孕妇发病率为1.8%,非孕妇发病率为1.1%,两组之间的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梅毒检查的费用和治疗费用

梅毒RPR检查10元/人,确诊20元/人。平均治疗费用,孕妇高于非孕妇(P<0.05)。

3讨论

第2篇

关键词:大学生毕业论文;多层类;论文定位;项目管理路径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7-0001-04

20世纪90年代末,为满足社会发展和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强烈需求,我们国家做出了加快发展高等教育,扩大高校招生规模的重大决策。为此,整个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非常显著,并实现了从精英化教育转变为大众化教育的跨越式发展,但随之而来的是对高等教育质量的质疑。大学毕业论文作为衡量高等院校教学水平和大学生综合素质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近些年来其总体质量水平呈现出下滑趋势,这对于高校、学生和社会都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1]。

毕业论文是我国高等院校实现培养应用型专业人才目标的重要教学实践环节,在培养大学生的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毕业论文属于一项涵盖学校教学管理的定位、目标、机制与实践,大学生多层次文化素质、个体化需求与毕业论文教学环节内外环境因素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性教学管理工作。因此,为了有效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水平,应从系统的角度全面认识和考虑大学生素质能力的层次化特点、人才培养目标的“层次化和多元化”需求、指导教师学术水平差异化与责权利险不统一、学校毕业论文定位导向与传统管理机制的不合时宜性等重要内容与影响因素,采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原则,优化建立以大学生为中心的多层次类别毕业论文教学定位与导向、基于责权利险一致性的毕业论文项目管理路径法,为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水平提供了一种系统化的教学管理新思路和立体化解决方案。此方法对发展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工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近些年来,我国教育部先后多次下发了《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等教学管理都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2]。然而,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现状仍令人担忧,其主要表现在形式重于实质、研究水平低、选题陈旧不当、内容抄袭拼凑、写作表达水平低、论文文本不规范、文献格式混乱等众多方面[3-6]。针对这些各种类型问题,研究分析其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对策方案才是解决提高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问题的有效途径。目前,国内研究学者主要从学生、导师和学校等不同维度给出了科研能力差、学生就业压力大、实验设备不足、重视度不够等大学生个人素质因素[7],指导能力有限和责任心不强等导师方面的影响因素,以及不合理的论文教学定位、论文管理流于形式等学校方面的影响因素[8]。为此,表1详细列出当前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及其影响因素,为进一步研究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与方案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由此可见,为了有效改善和解决我国当前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问题的关键在于,应以系统视角来全面认识和综合分析外部社会环境下招聘单位对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的考察需求、学校对学位论文定位与质量评价管理、导师在学位论文创新性等方面的指导过程与绩效考核、大学生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水平与责任态度等众多方面因素,采取因时制宜、因人施教的原则,建设选取一套以大学生为中心、以导师为主导的大学生毕业论文教学管理分类定位与项目管理路径方法,充分发挥社会、学校、教师和学生等不同维度上各种影响因素的积极叠加效应。

二、多层次类别的毕业论文教学定位与导向

毕业论文属于科研学术论文,为此在评价标准中常常列有“创新性强或理论前瞻性好、新颖的求解思路、有应用价值、有硬件实验验证”等关键指标。然而,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已由传统精英教育转入为大众化教育的大背景下,仍Υ笱П究粕毕业论文这种高度的质量标准要求是不切合实际的、行不通的。此外,不同科研素质水平的指导导师在这些模糊的、空泛的大学生毕业论文指标标准的理解和把控上也具有相当的差异化和争议性。

第3篇

【关键词】高等中医药院校 《法律基础》 法律信仰教育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素养现状与对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8-0250-02

一、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失严重

近年来,医患纠纷增多,医患矛盾增加。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作者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从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应用方面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令人震惊:虽然被调查医学专业学生基本上已经修完《法律基础》,掌握的法律知识还不错,法律应用的能力也说得过去,但是法律意识比较淡薄,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不相信法律在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医患纠纷中的作用和能力,不相信法律在保护公民和医疗机构权利方面的作用,质疑立法机关的权威性,怀疑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公平性[类似调查结果也可详见佟晓辉、叶振国、刘伟和杨文君在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发表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第18-19页]。在依法治国成为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大背景下,医学专业学生这种法律信仰状况令人担忧。

二、法律信仰严重缺乏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早在1997年9月,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和基本国策。然而,16年过去了,法律在大学生心目中的地位虽然有所提升,但是远没有达到应该有的高度,即将奔赴工作一线的准医务人员――医学专业学生有这种现象更值得思考。

(一)当前社会的法律现状直接影响学生的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缺乏,与当前整个社会的法律现状有直接关系。法律信仰的提升需要“立良法”、“正司法”、“严执法”和“重守法”,显然我们现在还不能完全做到。近年来,我国立法速度不断地加快,许多法律无人知晓,使得法律形同虚设。司法体制有着明显的弊端,法律效益低下。执法弹性较大,侵犯百姓权益现象屡见不鲜。上述状况难以满足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期望值,法律被信仰难度较大。

(二)法律基础教育存在着重知识轻信仰的现象

由于高等中医药院校中《法律基础》或《思想品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教师上课多半注重对法律知识的讲解,极少涉及对法律信仰的教育。从目前常用的《法律基础》教材内容看,教材内容多是对各个部门法的罗列和简单介绍,很少以案例和分析问题的方式讲解法律,内容极少涉及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教育和训练。学生修完《法律基础》这门课,除了法律知识有所增加以外,在法律信仰方面没有明显提升。

(三)《法律基础》教学方法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

《法律基础》作为一门基础必修课,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重视,也很有人专门探讨这门课程的教学方式方法,实际上,这门课程的教学方法对于提高高等中医药医学专业大学生的“法律信仰”十分重要。法律不被信仰则形同虚设,识记再多的法律知识也没有实际价值。改革和完善《法律基础》的教学方式,增加案例教学和体验式教学方法,让更多的学生参与案件分析[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使得学生可以切实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法律的威严、法律的公平、法律的效力和法律的正义,增强医学专业学生将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十分必要。

(四)《法律基础》教学内容需要进一步合理调整

目前,《法律基础》教材内容多而全,多为面向所有专业学生的全国材,针对性不强。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需要有颇具特色内容的《法律基础》教材。教材内容应当增加与将来工作有关的法律内容,删减一些实用性不强的章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保险法》等主要内容等应当直接进入《法律基础》教材,并重点讲解。《法理》、《国际法》和《宪法》等课程内容可以简单一些。总之,大而全的教学内容,导致重点不突出,实用性不强,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

三、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方向与措施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学生法律信仰缺失,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其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明确《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确定《法律基础》课程改革内容,改进《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方法,尤为必要。

(一)《法律基础》课程改革方向

1.授课内容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

法律信仰是法律素养的第一要素,没有法律信仰,法律将成为一纸空文。采取各种方式,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中法律信仰教学内容,使得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都得到加强,提高医学专业法律素养,对于即将奔赴医务工作的大学生而言,十分重要。通过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使学生对法律有一个全面的、正确的理解。通过案例分析、实证分析和价值分析等方式,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知识,并潜移默化地加强他们对法律信仰。总之,传授、讲解和剖析法律知识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加强和加深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坚定信仰才是最终目的。只有加强了法律信仰,才能正确运用法律,切实提高法律素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达到《法律基础》开设的目的。

2.适当增加实用性强的法律教学内容

现在常用的《法律基础》教程,普遍采取模块式的安排,将授课内容分为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宪法制度、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国际法律制度等,结构大而全,内容繁多,重点不突出。针对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基础》课程可以有所侧重,重点培养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提高学生的权利意识、程序意识、合同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法律成本意识。高等中医药院校的《法律基础》教程,应当紧紧围绕教育培养目标来编写,不能像大众化的《法律基础》教程那样针对性不强,全面但重点不突出。适用于几百个专业背景的《法律基础》教程,医学专业学生不感兴趣或收益甚微,是难以避免的。

3.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内容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提升,可以通过适当增加法律案例教学和实证分析来实现。《法律基础》课程不能填鸭式的灌输方式,否则,只能让学生被动接受,甚至可能遭遇学生无言的抵制。以案例教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主要手段[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让学生亲身感受案例发生的经过,让法律融于学习之中,增加《法律基础》的趣味性和实战性,增加对法律实际功能的理解,提高医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当然,法律案例的选择,也应当更加贴近医学专业学生将来的工作环境。法律实证分析主要是针对医药卫生领域的现象和问题,运用法律的手段分析论证并提出解决方案。通过对现行立法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法律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4.课程开设的形式应当多元化

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兴趣,课程开设形式应多样化[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形式服务于内容,高等中医药院校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方法开展《法律基础》教学,有助于提高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认同和信仰。目前,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不认同,有抵触或者怀疑态度,需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利用新媒体技术,通过视频、动画、PPT讲解和小组讨论等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或改变大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

(二)《法律基础》教学改革措施

1.专门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应当实现法律知识与法律信仰并重,应当对提升法律信仰的内容进行模块化处理,专门设立培育和提高法律信仰的内容。通过案例展示、实际参与、小组讨论、师生互动等环节,加深学生对法律内容的理解,提升学生对法律规定的认识,破解学生对现行法律的误解,实现医学专业学生逐渐提高法律信仰的目的。在现行《法律基础》课程的基础上,可以在每一章节的最后设置有意设立“法律信仰培育与体验模块”,通过正面素材展示,反面教训警示等内容,增加学生对法律权威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肃性和强制性的认同,逐步改变对法律的不信任[ 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2.增加医药卫生领域法律法规并提高内容的实用性

对于目前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教材内容针对性不强问题,可以从教材结构、教材内容、教材风格等方面进行改革。教材结构方面,需要单独增加一些颇具特色内容的章节,例如《侵权责任法》、《劳动合同法》、《执业医师法》、《仲裁法》、《保险法》等;教材内容方面,除了简单原理介绍和法条分析之外,应当适当增加“案例分析”、“小组讨论”、“专家提示”、“判例解读”等内容;教材风格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教材的活泼性、趣味性,实现形式上图文并茂,内容上生动活泼,改变学生们对法律的错误认识――法律是一门死记硬背、枯燥无味的学科,恢复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的原动力。

3.强化案例分析教学提高法律信仰

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课程》中强化案例分析,可以逐渐提高医学专业学生对法律的认知、认同和信仰。通过剖析医务人员实际工作中发生的案例,从民事法律、刑事法律、行政法律等角度对案例进行全面解读,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判,让学生可以切身感受到活生生的法律,提高学生对法律知识、法律规定、法律运作的正确认识,提高学生们对法律的信仰。

4.开展实证分析教学坚定法律信仰

以法律问题为中心开展多角度的实证分析,可以让学生参与到“模拟立法”、“模拟执法”和“模拟司法”中来,提高并坚定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的法律信仰。把自己舍身处理地当做“立法专家”、“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处理现实问题,思考如何去立法、执法和司法,加深对我们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认识,有利于坚定法律信仰。

四、结论

高等中医药院校医学专业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关键在于法律信仰的提升。虽然我国现阶段立法、执法和司法尚有不完善的地方,可能会直接影响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但是,开展法律基础教育,加强《法律基础》教学方法和教学内容改革,有利于缓解医学专业学生将来工作对法律的强烈需要与法律信仰缺失之间是矛盾。因此,加强高等中医药院校《法律基础》课程中法律信仰教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佟晓辉、叶振国、刘伟、杨文君:《高等中医药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现状分析与对策》,2008年《中医教育》第1期,第18-19页。

[2]孙健:《增加大学生法律素养的路径探析》,载于《教育教学论坛》2010年第24期,第42页。

[3]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2页。

[4]万筱萍:《新时代大学生法学素质的培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建设》,载于《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108页。

[5]周禄涛、高雪娟、张凯:《高等中医药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方法浅析――从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出发》,载于《成都中医药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年3月第15卷第1期,第91页。

作者简介:

杨逢柱,男,法学博士,讲师,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副主任。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林建平,男,中医学学士,副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人文学院党总支书记。研究方向为:医药卫生法学和中医教育。

第4篇

[关键词]医学生 社会化 人文关怀

[作者简介]万艳玲(1977- ),女,陕西大荔人,桂林医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广西 桂林 541004)

[基金项目]本文系 2011年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改工程项目“基于培养医学生人文关怀素养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改革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11JGB088 )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2)26-0177-02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行业的一大突出特点是医患矛盾和纠纷层出不穷,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人文精神在医药卫生行业中的严重缺失。新形势、新时期推进医学生社会化进程,必须转变观念,高度重视医学生人文关怀问题的研究。

一、医学生社会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阶段性差异较大,思想与行为功利主义明显。随着对社会认识的深入,高年级医学生比低年级医学生社会化完成得更好,同时功利化倾向更为明显。低年级医学生关注学业的较多,而高年级医学生则较关注就业;在课余闲暇时间的安排中,高年级医学生较低年级医学生能更好地利用;在对待明天要交的课程论文,没有完成的同学中,高年级医学生更倾向于上网去搜,懒于动脑筋,应付了事。更为普遍的一个不良现象是随着就读年级的升高,医学生的道德观念在减弱,功利主义倾向越来越明显。很多学生希望只学习实用的医学科学知识,认为社会科学课程没有用,“重医轻文”、重“做事”轻“做人”,导致临床上医护人员只关心病、不关心人的现象普遍存在。

2.信息接触渠道多,道德自律能力不强。医学生的道德素质整体较好,但是在面对道德选择尤其是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医学生的道德自律能力有待提高。网络和手机的迅速普及,特别是手机3G时代的到来,使得大学生随时随地都可以接触到外界的各种信息。网络媒介具有开放性,为医学生提供了各种各样的信息。然而,网络也充斥着大量反主流价值和文化的信息。医学生由于涉世不深,没有足够的理性批判能力,面对各种非主流的道德现象,显示出道德自律能力不强。他们会破坏规则,挥霍青春,远远超出了大学阶段社会化的要求,表现为过度社会化,缺乏责任意识和道德羞耻感,不遵守法律规范,不恪守道德底线,生活唯我独尊,并无半点医护角色意识。

3.学业压力大,心理健康问题具有特殊性。医学的学习是一个长期而繁重的过程,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资料显示,与非医学生相比,医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更多集中在学业问题上,而且,女学生出现心理健康问题的比例高于男学生。在不同年级中,医学生心理问题的主要表现各不相同。一、二、五年级学生心理问题最多,也最为严重,一、二年级学生的主要心理问题为人际关系敏感、强迫和敌对,五年级学生则主要为恐怖、焦虑和躯体不适,男学生以偏执和敌对为主,女学生以抑郁、焦虑和恐怖为主。而且,医学是专业性非常强的学科,学生的经济压力高于非医学生,高额的学费对不少家庭是个严峻的考验,贫困学生在医学院校不是少数,因受经济拮据困扰,他们常处于郁郁寡欢的不良心理状态。

4.耐挫力差,人际交往能力有待提高。医学的终极目标是人的生命健康,医生面对的是一个有丰富情感和更多诉求的人,而不是“物件”,如何有效地与病人打交道是医学生必备的素质。医学生的年龄大多在18~23岁之间,这个时期大学生情感归属迫切,社交需求强烈。但是由于中学的学习环境相对封闭,交往对象较为单一,很多学生来到大学在人际交往中自我期望过高。然而,大学生缺乏社会交往能力和技巧,不知如何处理交往中的难题,往往退让回避,加之大学之前单一考大学的人生追求,导致在人际交往中很少遇到挫折,挫折承受能力没有得到锻炼,影响了人际交往能力的培养。互联网的迅速普及使得人际交往的空间从现实社会向“虚拟社会”延伸,网络媒介的交互性,使得医学生的心灵更加封闭,人际交往能力更为欠缺。

二、医学生社会化的目标

1.道德社会化,养成良好的医德行为与习惯。道德社会化是通过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内化社会道德规范,形成合乎社会要求的道德行为。医德是从事医疗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具有职业特征的道德要求和行为准则,是调节医患之间、医务人员之间、医务人员与社会各方面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医务人员职业行为善恶的标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发展趋势呈现出经济化和利益化,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备受争议。孙思邈认为:“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先发大慈恻隐之心,誓愿普救含灵之苦。”“昼夜、寒暑,饥渴、疲劳,一心赴救,无作功夫形迹之心。”提倡医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医德。医学生是未来的医务工作者,大学期间的道德社会化主要培养他们的责任感和事业感,其完成的情况直接关系对患者服务质量的好坏。

2.生活技能社会化,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生活技能主要包含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谋生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是最基本的社会化。社会交往能力作为生活技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在医患关系中,医护人员掌握医疗技术,患者对医疗知识了解肤浅,在医患对话中处于劣势,医生的“技术至上”思想使他们非常傲慢,医患双方的交流是不平等的,患者“人”的尊严得不到尊重。2500年前,医学之父希波克拉底讲过一句名言:“医生有三大法宝,第一语言,第二药物,第三手术刀。”可见,面对患者,医生的语言在一定程度上胜过药物。原新疆医科大学一附院副院长阿达来提·阿合买提江说:“现在所有的医科大学都没有设立人文学科,使很多医生在与患者沟通上存在困难,其实由于医疗事故引起的医患纠纷只占20%,80%是因为沟通不够造成的。医患之间相互理解,才能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医护人员唯有真正地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以平等的心态开展医疗工作,愿意耐心倾听,把病人当“人”看,才可以建立起良好的医患关系。很多医学生的专业素质较高,但是如何与他人尤其是患者有效沟通的能力非常缺乏,因此,生活技能社会化重点是提高医学生的人际沟通能力。

3.法律社会化,践行依法行医的理念。法律社会化是指大学生领会社会主义法律精神,学习社会主义法律知识,并用法律知识指导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务人员的法制观念不够强。在医疗活动中病历记录不全,不顾及患者的知情权,不按医疗规范操作造成误诊、误治而引发医疗纠纷。与此同时,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医务人员对医疗市场形势认识不足,人们越来越关注医疗技术、服务态度及医疗费用等。法律社会化对医学生而言非常重要,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自觉规范和调整医患双方的行为,做到依法行医。

三、医学生社会化的途径

1.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人文课程体系。发达国家医学院校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通过人文课程在内的医学课程改革,研究资料显示,在其课程体系中,人文社会科学的内容在总学时中所占的比例,美国、德国最多,达20%~25%,英国、日本为10%~15%。发达国家医学人文课程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向医学生传授建立医患关系的知识和技能,主要方式是将医学课程与人文社会科学课程相互渗透,课程实施上运用讲座、课堂讨论等方式向学生传授知识,经过改革,学生毕业后的人际交流、解决病人社会问题的态度发生明显变化。我国对医学生人文关怀素养的培育主要通过医学、护理伦理学、人文选修课程等来实现,尚未利用思想政治理论课程的教育渠道,人文课程资源亟待整合。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各个高校均在开设,与学生接触的时间较长,通常在2~3年,经过改革之后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更为贴近大学生,在解决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方面作用更为突出。因此,目前情况下,形成以思想政治理论课为核心的人文课程体系最具可行性,在此基础上,开设“医学伦理学”“护理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卫生经济学”“卫生事业管理”“卫生法学”等课程,构成中国特色的医学人文课程体系模块。

2.分清阶段,开展针对性教育。研究资料表明,医学生大学期间的社会化显示出阶段性特点,据此,医学生社会化的“人文关怀”追求应当针对不同阶段医学生的社会化倾向开展针对性教育。在新生入学时,重点解决医学生的心理适应问题,主要包括对学习环境、学习方式、学习管理的适应。在一二年级阶段依靠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在低年级开设的优势,借助该课程体系对医学生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法制观教育,培养医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念,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同时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大学语文”“大学学习学”“医学社会学”“美术欣赏”“音乐欣赏”等选修课程,重视教育的针对性与层次性。在高年级阶段,医学生开始接触到临床实践,心理问题和道德要求与低年级不同,很多在低年级阶段认同的道德观念,经过一段时间的临床实践往往会被学生,因此,在这个阶段尤其是学生临床实习时期,重点利用与医学实践紧密联系的课程使医学生对医护人员的职业特征和道德要求有正确的认识,进而形成良好的医德行为与习惯,能够有效地与病人、病人家属等进行沟通,在临床实践中践行依法行医的理念。以限定选修,甚至必修课的形式开设“医患沟通学”“护患沟通技巧”“医学伦理学”“护理伦理学”“卫生法学”“医疗事故防范”等课程,教育和引导学生认识医学与社会的关系,树立医学即“人学”的行医观念。

3.人文教育贯穿医学教育的各个阶段。在我国,医学院校人文课程的安排比较集中,大多由一、二年级的公共基础课教学来实现,医学人文教育不够系统连贯。医学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因为“人”,因而,不尊重人,无视人的情感需求,医学只会背离其服务宗旨,医患关系的缓和也就遥遥无期。一切医学活动、一切医务工作者都要遵从一个原则:以人为中心。希波克拉底曾说:“了解什么样的人得了病比了解一个人得了什么病更为重要。”这句话充分说明人文关怀在临床实践中的重要性。专业课程教师尤其是临床实践带教老师更应转变观念,一切以“病人为中心”,为病人着想,尊重病人、关心病人、善待病人,而不是把病人当做一个可以任意摆弄、处置的物件,具备人文精神和人文关怀,把人当人看。医学人文教育也不仅仅是医学院校的学校教育,在医学知识学习和教育的各个阶段均应有所体现,从而提高医疗队伍整体的人文关怀能力,体现出人文教育纵向分布的连贯性。

医学是科学,也是人学,要想造福人类,更有待于人文的引领。医学生社会化的要求不仅是提高专业技术,更要求具备人文素养,因此,必须在人文关怀视阈下开展医学生的社会化教育,提高医学生人文关怀的能力,真正实现医疗卫生工作由“以疾病为中心”向“以病人为中心”、以人的健康为中心转变。

[参考文献]

[1]漆隽玮,苗元江.医务人员心理健康状况研究综述[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08(2).

[2]杨桂华.医学的人文内涵[N].人民日报,2008-04-17(13).

[3]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第5篇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烹饪营养与卫生;饮食文化;人文素质

中等职业教育是我国国民教育系列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是指在高中教育阶段进行的职业教育,也包括部分高中后职业培养。就目前来讲,中等职业学校是我国职业教育的主体,也是培养大量技能型人才与高素质劳动者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新的问题不断出现,人才供应与人才需求之间出现了很大的断裂,纯学历教育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的社会需求,高级技能型人才相对紧缺。大量高级技能型人才走向社会,极有可能形成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促进现有社会机构的重组。所以现在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未来的中国社会中将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他们不仅仅是经济发展中被动的技术工具和知识载体,更重要的是,他们在未来的社会结构重组和重建中,充当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其所处社会阶层的文化担当者。所以,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的现代转型中,肩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仅仅根据职业岗位的要求,实施职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是远远不够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学生的文化教育和人文素质培养

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文素质培养,并把这种人文素养融合到专业知识的教学中,是当前中等职业教育需要注意和深入发掘的课题,也是中等职业教育向更高水准发展的必然趋势,各个学科、各门课程概莫能例外,当然这也包括“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概述

有不少研究论文表明,中等职业学校普遍存在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课堂纪律混乱、教学效果不佳等现象。笔者结合自身教学经验,并参考相关研究成果,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方面的责任。不良的家庭成长环境,造成了学生某些方面的人格缺失,生活态度消极。

2.学校方面的责任。学校教学管理能力差,没有建立一套成熟的教学管理机制,用人不当,赏罚不明。

3.教师方面的责任。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不得体,教学方法有待改进,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4.学生方面的责任。学生的学习目的不明确,人生态度不端正,甚至存在自卑心理,缺少学习动力。

本文不拟对第1个方面和第2个方面做出回应,关于改善学生成长的家庭环境、提高学校管理能力等方面的研究论文不在少数,有兴趣者可以参考。笔者结合自身的课堂经验,主要关心的是第3个方面和第4个方面的问题,即如何在课堂内部,就一门课程本身而言,提高教学质量,改善教学效果。这需要教师和学生两方面的共同努力。具体到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而言,我们的问题就是:应该如何发挥这门课程自身的学科魅力,将枯燥、抽象的知识,变得生动、丰富和有趣,使烹饪营养与卫生这个理论问题,切实走进每个学生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真正关心、真正喜欢的问题,甚至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形成一种高雅的餐饮文化氛围。只要做到这一点,课堂教学效果不好、学生没有学习动力等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发展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的人文素质培养

要让教师和学生真正喜欢上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我们不但要明确这门课程的教学目标与任务,而且,更应该注重发展这门课程的人文素质培养,让学生在端正的态度下,抱着浓厚的兴趣和深切的人文关怀精神,学习这门知识、感受这门知识,乃至热爱这门知识。

1.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的学习目标

这门课程的教学,是为了使学生了解食物的各种营养成分,以及它们对人体的作用,并能够进一步获得对食品原料的卫生处理和如何保证人体健康等理论知识。此外,本课程的教学,也应该教授食品卫生管理知识,以及饮食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做出应有的介绍和阐述,使学生今后在从事烹饪、饭店、旅游等领域的工作时,具有必要的道德素养与法制观念。

2.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的人文内涵

中等职业学校的任课教师和学生都应该认识到,烹饪营养与卫生不仅仅是一门科学,更是一门文化。饮食不仅仅是一日三餐、充饥解渴这么简单,由于地域特征、气候环境、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原料、口味、烹调方法、食用习惯等各个方面的差异。所以,饮食文化往往具有极强的地域性,不同的饮食文化,往往能反映出不同地域中人们不同的生活方式和思维习惯。

例如,中国的饮食文化,就不太注重食物本身的构成,而是注重饮食这件事情所反映出来的精神元素。审美意识与精神愉悦压倒了理性分析,成为了中国饮食文化的核心内容。这与中国哲学注重宏观把握和直觉体验的特点相一致。而西方饮食文化就大大不同了,西方是一种理性的饮食观念,不讲究食物的色香味形,也不太关注饮食这件事情的精神内涵,而是讲究营养成分的搭配,例如一天中要摄入的热量、维生素、蛋白质的量和比例,各种食品的营养成分和结构等。这也和西方哲学注重理性分析的特点是一致的。这种理性分析的科学态度,促进了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营养卫生学作为一门学科,便是在18世纪末期发展起来的。

所以,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学科,不仅仅是一门单纯的理论知识,不仅仅是要研究某些食物的营养结构、某些成分对人体的作用、食物污染的危害与防护等内容。这门学科有它产生和发展的文化背景,有它自身的发展历史,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

三、提高烹饪营养与卫生课程教学效果的新思路

研究如何提高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效果的文章,也有不少,总括起来,大概有以下几种途径:更新教学方式方法;引进先进的教学设备;提高教师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积极参与性和互动性等。那么,就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而言,笔者想在一个崭新的维度上,提出一点新的教学方式。这个新的维度,就是发掘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的人文内涵,培养学生在烹饪与饮食文化方面的人文素养。实践证明,这种新的教学方式是十分有效的。

1.提高教师自身的烹饪饮食文化知识和人文素养

烹饪与饮食,不但是一门艰深的科学,更是一种博大的文化。任课教师要想在成功传授科学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感受到这门学科的文化魅力,不但需要具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对这门学科吃通吃透,更需要广学博览,了解饮食文化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域、不同的民族,甚至不同的场景下所包含的不同的意义。通过烹饪与饮食这一件看似渺小的事情,广泛而深入地探索人类精神文明和哲学意识的不同形态,这本身就是一件十分有意义但又十分艰巨的事情。而教师作为这门学科的传道授业解惑者,则负有这个责任。

2.提高学生对烹饪饮食文化的认知和兴趣

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普遍缺少学习的动力,缺乏对所学课程的兴趣,认为它们不过是一门枯燥的技术,是将来生存谋生的手段罢了。甚至有些学生认为职业教育比普通教育要低级,将来所从事的工作也注定了要低人一等。这种状态需要改变,不能让学生继续保持这种自暴自弃的心理。

为了让学生对职业教育树立正确的态度,对烹饪营养与卫生这门课有充分的认识,笔者在第一次上课时,给学生分析了中等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营养学在未来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让学生明白,他们在未来的社会转型和结构重组中,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他们将是未来新兴阶层的主要经济力量和文化主体。学生对自己的身份有了认可,便会对他们将要从事的职业产生强烈的自豪感和社会责任心。

笔者还会让学生明白,他们所要学习是课程,不仅仅是简单的生存糊口的技术,而且是有着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精神意义的一门学科。就拿中国的饮食文化来说,其深层内涵可以概括为四个字,即“精、美、情、礼”。精,一开始可能仅仅是某些贵族阶层的要求,但这种精品意识,如今已经逐渐推广开来,成为了广大民众普遍的饮食需求,包括选料、烹调、配菜、饮食环境等各个环节。美,则反映了中国饮食注重审美愉悦与精神享受的方面,从味道之美,到视觉之美,都反映了中国人已经把饮食变成了一种精神活动,而不仅仅是物质摄入。情,反映了中国人从来不把饮食视为个体的事,而是主体间相互交流情感的媒介,饮食已然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社会交往活动。礼,饮食中坐席的方位、箸匙的摆放、上菜的顺序等,都体现着中国人对礼仪的重视,饮食活动都体现着一种伦理精神。另外,笔者还会向学生介绍中国几大饮食文化系统,除去宫廷莱、官府莱和寺院菜之外,中国菜的主体是地方菜。地方菜大多以地区和省份划分,旧有“四大菜系”之说,即鲁、川、粤、苏。亦有“菜系”之说,即鲁、川、粤、苏、闽、浙、湘、徽,另有“十大菜系”之说,即鲁、川、粤、苏、闽、浙、湘、徽、楚、京。虽然对于各大菜系的名称略有争议,但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我国菜系繁多,不同的地域往往会滋生不同的饮食文化。

这样一来,学生对他们将来所要从事的职业,有了正确的态度,就会产生自豪感和自信心,再加上对营养学的重要意义、对烹饪和饮食文化有了深刻认知,便自然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带着兴趣去学习。

3.多举办一些与烹饪和饮食相关的文化活动

职业学校的教育讲究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我们可以根据每一章的教学内容,组织学生参加或举办一些相关的社会活动。比如在学习烹饪营养与卫生课时,可以组织学生进行模拟健康咨询活动、食物中毒预防和抢救活动、食堂规范管理检查活动等。如果有条件的话,还可以带学生走出校门,走上社会,让他们在真实的场景中,施展所学。这些活动,不但可以巩固其专业知识,深化学科认识,而且可以增强学生们的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心,是一举多得的教学方式。

参考文献:

1.蒋建基、张怀玉.烹饪营养与卫生(烹饪专业)[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2.牛保国.中等职业学校课堂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山西教育?教学,2011(1).

3.汪晔君.高职食品营养与卫生课教学的研究性学习探讨[J].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4(8).

第6篇

一、我国公众就医选择权的现状

(一)关于信息的获得与理解合理的选择与决策以掌握并理解相关信息为基石。自从2000年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实行病人选择医生促进医疗机构内部改革的意见》以来,医院成为公开医生情况的义务主体,采取了不同的方式公开了医生的基本情况,如在就诊走道制作简介栏、在医院官方网站设置医生介绍专栏等。从内容上看,大都仅仅是把医生的照片公示出来,并对其基本情况,例如专业、职称、年龄、科研成绩等作简要介绍。然而,职称的高低和论文数量或科研成果与医疗水平间并不能直接划等号。根据我国现行的技术职称评审标准,职称高的有时并不是该专业中业务水平最高的,因此,如果让病人完全根据这些资料进行选择,就有可能产生“误导”[4]。公众选择医生,更关心的是该医生的责任心、诊疗水平。但是目前医院方所公布的信息不能反映出这两点,也未见卫生部门有推动这方面工作的举动。民间资本办的好大夫在线网站的旺盛人气就清楚地反映了公众的这一需求。该网站在公开医生基本情况、就诊时间的同时,还设置了患者投票和发表就医经历的功能,让患者来进行投票,让患者将自己的就医感受写出来为后人做参考。尽管该方式也存在一定问题,例如,雇抬高自己贬低别人的道德风险可能存在,或者个别患者存在偏见,但不可否认这方式正视了患者的需求,也是力求反应患者对医生服务态度、责任心以及诊疗结果的满意度,应当作为发展的方向。英国卡梅隆政府进行的医改,也提出要通过建设病人论坛的方式来使病人获得更多的信息。2010年,卫生部下发了《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其中,第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2.反映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可见,该办法的规定较为含糊。而实践中,医院向公众公开的信息也就多限于地址、职工人数、设备数量、科室设置、就诊时间安排、发展历程等对自己有利的信息。而发生的医疗事故、医疗过错事件等负面信息医院从不主动公布,也未见卫生部门有专栏对医院的负面信息进行公布。因此,在无法获知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准确信息前提下,出于保证自身的生命权与健康权的考虑,公众大都选择高级别的医院、高职称的医生。我国的医疗信息公开工作还处于完善公开内容、公开方式的阶段,还未进入到帮助公众理解所获得的医疗信息的阶段。

(二)关于更换选择首先,由于可选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可及性存在问题,更换选择的基础本身就存有缺陷。对于自费病人而言,由于不受医疗保险政策的约束,其更换选择主要涉及可选对象是否足够、可及性是否好、医疗支出是否经济三大问题。对于有社会医疗保险的病人而言,除了自费病人所面临的这三大问题外,还要受到医保政策的约束。现在大多地方都实行医保定点医院,要求医保参保人在一个保险年度内绑定1~3家医疗机构,并且通常是每个等级只能绑定一家医疗机构。加之,之前很多地方医院间的检查结果不能互认,甚至连病历本都不能通用,实际上增加了公众更换医院的就医成本。从表面上看,我国没有推行国外较为常见的社区首诊制,公众看似享有很大的自由度和选择权。但实际上,由于我国的医疗服务水平较低,符合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数量少,即符合质量的可选对象的数量少,加之可及性的问题,而且我国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生的信息公开工作过于表面,公众未能获得自身需要的信息,无法为选择做出有效的信息收集和判断,加上更换选择的成本较高,所以我国公众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择权。

二、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医疗服务的供给不足,而这一问题最根本的成因就是医疗服务行业被政府高度垄断,未能发挥民间资本和民间力量的作用,竞争机制的缺乏使得医疗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升只能依赖于政府这一垄断主体的作为,而政府的总投入和管理能力有限,加之其他主体无法发挥作用,极大抑制和限制了医疗服务体系的活力。首先,办医权被卫生行政部门垄断,没有下放给医院,即管办不分,政府和医院间的关系是上下级之间的行政命令关系,即政事不分。其次,政府垄断了对医院等级划分的权力,而等级划分后又造成某些医院对医疗资源的垄断,因此,医院大多围绕着评级开展竞争,在医院行政分级制度下,病人通常以医院的级别来判断医院本身的服务质量,医院行政分级制度在相当程度上诱导病人选择高级别的医院,但许多国家并不采取医院行政分级制度,而是由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根据医院的服务质量来进行考核[6]。在医院资源和医生资源上,政府更是占有绝对的垄断地位。中国卫生统计年鉴的数据显示,公立医院占据了医院数量的70%,公立医院的病床数几乎占了医院病床总数的90%,公立医院的资产总数更是远超非公立医院。由于我国的医生不能独立自由执业,必须在某个医疗机构执业,而且医生多点执业的推进困难重重,因此,大医院尤其是三甲医院垄断了最为重要的卫生资源———医生,而三甲医院基本全是公立医院。再次,由于公立医院和民营医院享受的政策存在巨大区别,公平竞争的前提根本不具备,民营医院在我国的发展举步维艰,无法与公立医院形成竞争,造成了我国医疗服务的供给方主要依靠政府,而政府的投入能力、管理能力有限,加之部门利益、公立医院利益的相互纠缠、垄断和体制的不畅顺等问题,使得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缺乏公平竞争,医疗服务质量缺乏更好更快提升的合理渠道和机制,医疗服务体系的制度创造力被削弱。

三、对策与建议

(一)破除政府对医疗行业的垄断,构建分层次、多元化、竞争式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允许对某些服务的提供进行垄断的通常理由是为了避免重复生产以免造成浪费,但这些机构由于免除了竞争压力而变得没有效率和臃肿,因此必须破除政府的垄断地位,建立公私机构之间的竞争,使公众得到自由选择的机会,通过选择和竞争的结合来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与质量[7]。医疗卫生服务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提供机制的多元化比单一化更为有效,我国应当构建分层次、多元化、竞争式的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体系。医疗卫生服务可划分为公共性、准公共性和市场性三个层次,在前两个层次上市场一般不愿进入,因此政府承担主要义务,而在市场性的层次上,完全可以发挥市场机制的优势,市场化并非民营化,并非政府不管,市场化的精髓在于通过竞争提升质量,鼓励多元主体办医,这有利于打破医疗卫生服务供给的单一化格局,破除政府垄断,也避免了政府投入不足、能力不足和垄断带来的各种问题。既尊重了医疗卫生服务的私人物品属性,也尊重了公众多层次的需求和选择权,公众可以根据服务绩效评估结果对不同医疗服务供给者进行比较和选择,利于形成买方市场,从而促使服务供给者改善服务质量和提高效率[8]。在推动竞争和公众选择方面,政府还要建立病人反馈机制并重视病人反馈资料的运用,以此推进医疗机构和医生围绕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来开展竞争,而不是围绕医院评级和购买设备、扩建院区来竞争。政府建立反馈机制的关键在收集病人感受数据。一方面,政府应建立有效的患者投诉和信息反馈机制,使病人能够通过所接受的保健质量去评价医疗服务机构,并时刻关注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过程和医疗服务效果,能够真实而客观地了解到医疗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把掌握到的信息及时反馈至医疗服务机构,配合相应的考核、奖惩措施,促使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同时也应该更加普遍利用病人反馈资料,通过对病人反馈资料的分析,将这些资料用于帮助那些有相似疾病的人去选择医院或临床部门[5]。同时,应当建立医生和公众(主要是病人)、以及公众之间的交流和评价平台,例如在线论坛,让医疗机构和医生有渠道更多地了解病人和与病人沟通,也让病人有渠道了解其他病人对某医疗机构、某医生的看法和感受,从而辅助其选择权的行使。

(二)加强医疗信息公开工作1.公开的内容与信息为了更有效的进行信息公开,应建立多样化的公开方式,并进行多方面的信息公开。公开方式可以通过网站、信息公开栏、门诊电子屏等形式。卫生部门和医院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类收费事项、采购招标、投诉、医院学科及专家信息、各种行政决策、各类考核情况等相关信息。其中,与患者密切相关或者患者希望得到的信息必须准确无误地公开,如医务人员的信用评价(医德评价、发生医疗纠纷的次数)、医疗费用明细(含药物费用、手术费用等)、投诉渠道等。2.构建披露———分析——————惩罚模式信息传递的真实性、成本、激励机制的完备性以及执行成本等因素受到多方制约。而披露———分析——————惩罚(Disclosure-Analysis—Dis-semination—Sanction.DADS)模式,既能满足患者的利益,又能体现院方主动公开信息的精神。DADS模式由哈佛商学院教授里贾纳.E.赫兹琳杰提出,是专门为缺乏责任机制的非营利机构和政府组织设计的,要求非营利机构和政府组织披露自己的经营业绩、工作效果(例如服务对象满意)及财务资料等信息,加强其业绩信息的透明度(Dis-closure),并对这些信息进行认真分析(Analysis),然后定期向公众(Dissemination)这些信息及分析结果,对不遵守以上规定的进行惩罚(Sanc-tion),如可以取消税收优惠,或者对其管理者绳之以法[9]。DADS模式就是找出医院信息公开出现的问题进行监督披露,并针对问题进行分析为什么不公开、如何公开正确的、完全的信息和被披露者的信息等问题,同时给予相应的惩罚措施,以提高医院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及信息公开的真实度和完全度。该方法要求必须充分披露患者真正需要的信息,如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医德医风等,还可以增加敏感信息的披露,如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等;其次,该方法重视信息分析的实用性,要真正让患者理解公开的信息,并帮助患者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选择。再有,要完善监督机制,既包括行业协会的监督,如医院管理学会、医师协会等医疗行业自律组织,还包括利用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等对信息的主体进行监督约束。

第7篇

关键词:服务型社会 经济法 “治庸问责”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13)06-0318-02

“庸政”、“懒政”现象成为中国各地政府着力破解的难题,各地掀起了治庸风暴。武汉市以“打造全国发展软环境最优城市”为目标的“治庸问责”行动,坚定的问责决心,完善的查处途径,严厉的问责措施,铁腕推进“治庸问责”风暴,昭示着政府运作模式的转型和变迁,必将催生一个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这无疑是地方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硕果,但是我们不可盲目乐观,而应对此热潮进行冷思考,理性分析其中的不足并不断加以完善,使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唤起政府官员对自身权力来源、权力行使的宗旨和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转化为对人民负责的自觉行动。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政体改革,更加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治庸问责”推动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服务型政府是在我国市场经济转型的时代背景下提出的,经过对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角色定位的长期思考,追求的是是整个政府管理模式从管制向服务的根本性转型,是一种更好、更高形态的政府模式。这种政府应该是是关注服务的政府,是有限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参与性政府、以人为本和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政府。

从2004年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至今,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哄哄烈烈的展开着,从中央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到地方政府行政管理体制创新,从注重形式性的便民服务方式到内涵式的以人为本思想,可以说,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成绩是突出的,不足也是存在的:权力异化导致权力寻租现象严重;部分公务员慵、懒、散,公共服务意识淡薄;群众对政府转型缺乏信心,态度冷漠等等都使得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

“有权必有责”,一直以来,我们对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失职的问责往往都局限在一些大的领域,比如,重大事故、城市建设等等,只要不出大的差错,就可“高枕无忧”,这使得一些机关的工作人员得过且过,服务意识淡薄,服务能力低下。“庸”看起来是小毛病,却能直接导致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低下,破坏投资环境,影响政府形象。而“治庸问责”风暴则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引入问责制,问责“庸懒散”,严惩“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工作人员,加强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约束,使各级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把公共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将建设服务型政府真正落到实处。

二、经济法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契合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根本方针,过多的关注GDP和增长率,长期以来的政府经济强势使我国逐步形成了一个“经济建设型政府”模式。这使政府长期充当了经济建设主体和投资主体的角色,实践证明,经济与社会发展失衡、区域经济发展失衡、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失衡等,都与这种政府模式有直接、内在的联系。我国要实现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必须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变。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必然选择。

“服务型政府”应该是对“经济建设型政府”的 “扬弃”:并不否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而是主张政府主要在行使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也多关注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以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在一定意义上,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在理想状态下就是职能得以合理界定并得到充分发挥的服务型政府。经济法基本原理认为,经济法的主题是合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其定位在于保障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其功能在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在依法治国的主题下,服务型政府首先必然是法治政府,那么,经济法则在服务型政府的塑造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处在转轨期的中国,更多的是由于政府越位、缺位、错位而导致的市场不完善等现象。基于此,转型期的中国经济法就要求政府模式由原来的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即政府干预必须做到由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的转换,政府干预权必须被界定在有限政府的框架下,严格限定在只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公共事务领域内,不得任意侵害市场主体的经济权利。

三、回应武汉市“治庸”行动,反思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实践

“治庸问责”是转变政府职能的制度创新,从细节出发,唤起政府官员对如何行使手中权力的深刻认识和反省,并内化于政府日常工作中,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积极尝试。我国虽然着力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但离理想仍有很大的差距。反思我国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确存在许多需要检讨的地方:

第一,我国长期形成的“官本位、政府本位、权力本位”理念,常常出现权力“缺位”、“错位”、“越位”的现象,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受到抑制,政府的社会公信力降低。第二,政府不能很好地实现对社会公共领域的关注和介入,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导致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失衡等严峻的社会问题。第三,政府服务效率和质量仍有待提高。由于对政府权力和公民权利地位的认识与实践发生了偏差,当下的政府服务就很难说得上人性化,严重违背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和宗旨。第四,服务型政府构建呈现政府热、公民冷的现象。服务型政府建设没有得到群众的拥护和响应。群众的冷淡,是由于建设思路和措施并没有真正反映人民的需求,第五,经济民主观念的淡薄,官员在经济决策时搞“一言堂”,普通民众缺乏民利意识,习惯于被动接受政府的经济决策,在依法实行民主程序时,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等等。

在笔者看来,这与法治不健全有很大的关系,因而,必须在法治视野下反思服务型政府建设的缺失,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经济法治建设是不可忽视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是一场革命,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传统的政府观念,同时也需要进行制度的创新重构,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把服务型政府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虽然我国的经济法制度正逐步完善,管理者管理之法也发挥出应有之用,但服务型政府建设毕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复杂工程,因此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立法体系比较紊乱,宏观体系构造的松散和杂乱,以及微观制度安排上的偏颇与欠缺等。

四、经济法视野下中国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制度完善

服务型政府必然是法治政府,只有政府职能的法治化,才可能建设真正意义上的服务型政府。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是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关键,而法治的服务型政府建设还应落实于具体的制度建设中来。在经济法视野下,首先应明确服务型政府的角色定位、权限、法律责任等问题,然后应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对服务型政府的建设进行相应的制度完善。

(一)合理定位服务型政府的角色

近代以来在市场经济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基本上都是围绕政府与市场的博弈而展开的。我们充分认识到市场虽然有其内在固有的缺陷,但政府同样是不完美的,政府干预并不一定能矫正和克服市场失灵。只有市场调节和政府干预的有效结合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我们要建设的服务型政府正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矫正和克服对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市场的缺陷和不足的有限政府,是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并通过构建一套程序民主机制实现公众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民主政府,也是对市场负责、对人民负责的责任政府。

(二)明确服务型政府的权限

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经济,主要是运用权力来介入、干预经济运行和为市场提供社会公共管理与服务。服务型政府作用于市场的权力也是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立法被授予的,于是服务型政府干预经济和为市场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就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具体来说,这些权力可以分类为宏观调控权、市场监管权和公共服务权。

(三)确定服务型政府的法律责任形式

在经济法视野下,服务型政府也可能背离服务的宗旨和要求,对市场产生副作用,因此应规定和量化服务型政府承担违法的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政府树立起责任意识,使服务型政府真正具备“责任政府”的内涵。具体来说,在对服务型政府承担责任的追究上,应该建立公益诉讼机制,使公众通过司法手段来追究政府干预权的怠于履行、不适当履行或越权履行,以至无法维护好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的具体对策

1.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中,经济调节法律制度主要是对我国的宏观调控进行法制化的表现形式。其中不仅规定了政府宏观调控作用的领域和方式,同时更应通过立法规范其行为使其受到法律的制约,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行为的合法运行。一套完整的宏观调控法制体系应该包括:一是宏观调控基本法,即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基本规定,即对宏观调控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手段、宏观调控主体的权限职责、具体程序及法律责任等要做基本规定。是此法制体系的核心与总纲;二是分支法,主要有产业调整法、规划计划法、财税法、金融法、价格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

2.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法制完善

经济法视野下的市场监管是通过政府对企业等相关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致力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但必须确定适当的范围,并采取合适的方式。服务型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对金融、期货、房地产、产权、信息、食品药品、公用事业等市场的监管布局,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分行业监管法律制度。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监管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行政模式的束缚,监管资源不能得到有效的整合,出现了许多监管过度与监管真空并存情况。因此,围绕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实现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三个重大转变:一是市场监管主体从主管型向监管型转变,防止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二是政府监管从行政取向向市场取向转变,淡化监管部门的政治色彩,变监管机构为专业性机构,真正建立起顺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服务型政府;三是由被监管企业产权与政府脱离,从而真正建立起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监管体制。

3.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法制完善

所谓公共服务,就是指政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而提供的资金、设施等各种公共产品支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转变也从偏重经济职能向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把过去由企业承担的和不应由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服务供给职能收回来,把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能承担起来,切实履行应当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能,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调整和完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注重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社会主义公共服务体制对化解社会矛盾和建设和谐社会、缓解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我认为应当关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完善公共财政法律制度、就业服务法律制度、公共医疗卫生法律制度,不断推动民生建设,更好地服务公众。

参考文献:

[1]李清伟:“论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与制度建构”,《中国法学》,2011年第2期

[2]苗延波:“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

[3]王曦:“我国宏观调控基本法的立法研究”,南京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3月

[4]单飞跃、卢代富等著:《需要国家干预:经济法视域的解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8篇

论文摘要 作者对一起餐饮服务单位生产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的食品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分析,主要从违法主体、违法事实、违法时间、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认定等多方面展开探讨,对在案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罂粟壳 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

一、 案情介绍

2011年9月28日,苏州市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对A餐饮单位的自制麻辣锅底进行采样,并制作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011年11月17日,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表明,该麻辣锅底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可待因、吗啡的检测值分别为21.8ug/kg、2.6ug/kg、6.7ug/kg、33.0ug/kg、229.0ug/kg。2011年12月21日,执法机关将采样检测结果告知A餐饮单位。鉴于A餐饮单位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的行为,2011年12月12日起执法机关对本案予以正式立案,随即展开全面调查。

二、案例分析

(一)违法主体认定

2011年11月30日,A餐饮单位提供了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因A餐饮单位业主为台湾居民,故还提供了业主台胞证复印件。上述材料证明了A餐饮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符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二)违法行为动机和违法事实认定

罂粟壳为罂粟的干燥成熟果壳,为制作生鸦片膏的原材料,长期食用将导致慢性中毒,最终上瘾。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的通知》中对前四批名单的补充和修改内容中指出,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为吗啡、那可汀、可待因、罂粟碱,“产品类别”中增加“火锅底料及小吃类”。因A餐饮单位经营的自制麻辣锅底中检测出上述几种成分,故认定其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的违法事实,其目的是为了让顾客上瘾,从而获取更大的利益。

(三)违法时间认定

2011年11月30日,执法人员调取了A餐饮单位2011年9月的食品原料送货单和食品类结算单,发现除常规食品原料外,A餐饮单位曾多次购进一种名为大料的不明原料。因此,执法人员立即对A餐饮单位会计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会计承认大料即制作麻辣锅底的主要原料,并承认2011年9月A餐饮单位共进货3次,其中大料进货2次,分别为9月7日和9月29日,与所调取的食品原料送货单和食品类结算单上显示的进货时间相符。因不合格的麻辣锅底采样时间为2011年9月28日,故初步认定该批麻辣锅底的制作时间为2011年9月7日大料进货后。随后,执法人员先后4次对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的制作人进行询问调查,这名制作人员始终未承认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的起止时间,故而只能认定该批不合格麻辣锅底的生产经营时间为违法时间。2012年1月12日,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制作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该批不合格的的麻辣锅底于2011年9月7日购进大料后制作,销售至2011年9月28日,2011年9月29日又购进大料重新制作麻辣锅底,与先前调取的进货时间上的证据吻合,故最后认定违法时间为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

(四) 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认定

A餐饮单位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规模为小型餐馆,每日销售清单上只有当日销售总金额,并无销售明细。再加上火锅类食品的生产经营有一定的特殊性,火锅底料不合格,放在火锅底料中涮过的食品均不合格,这都给违法所得的认定带来了一定难度。执法人员所调取的A餐饮单位的菜单显示,其所有锅底的销售均以套餐形式销售,共55元到95元不等的6种价格的套餐,中午每个套餐优惠10元,其中麻辣锅免锅底费。但是,执法人员却无法调取每种麻辣锅套餐的销售数量。2011年1月12日及2012年3月30日,A餐饮单位的店长先后两次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麻辣锅底均以套餐形式销售,并承认其最便宜的套餐为中午的价格,55元减去10元即45元。根据所调取的A餐饮单位2011年外场9月份麻辣锅原始统计表计算,自2011年9月7日至2011年9月28日,A餐饮单位共销售麻辣锅255份。因此,违法所得的最后认定是以最便宜的火锅套餐价格45元/份和该批次麻辣锅的销售数量来计算的,共计11475元。由于A餐饮单位麻辣锅底为多种食品原料自制而成,而其他食品原料的货值又无法确定,且该批麻辣锅底全部制作成成品以套餐的形式销售完毕,故认定该批麻辣锅底的货值金额等同于违法所得。

三、处罚

A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A餐饮单位在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麻辣锅底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罂粟壳,违法所得共计11475元。违法食品的货值金额按照其违法所得计算,超过一万元。鉴于罂粟壳为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依据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的《关于加强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食品案件查办和移送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14号)的规定:“凡是发现涉嫌违法添加行为,……一律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故最终作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1475元,并处货值金额十倍罚款11475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申请分期付款,于2013年5月22日缴纳了最后一期罚款,至此本案圆满结案。

四、思考和建议

(一)证据收集

本案在采样检测中发现,A餐饮单位自制的麻辣锅底中检出罂粟壳的主要成分,从客观上来讲,添加罂粟壳的违法事实已经存在,但从证据学的角度上讲,显然还不够。在询问调查中,其麻辣锅底制作人始终未承认主动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在现场也未发现罂粟壳等原料。因此,办案人员还应在询问技巧上提高水平,或与公安合作,以取得更具说服力的证据材料。采样时还应对现场以现场检查笔录的形式描述,对所采集的样品和现场拍照取证,以取得采样当时的现场证据材料。案件调查中,如能对麻辣锅底的主要原料大料进行采样检测,则能形成更好的证据链:如大料中检出罂粟壳成分,有利于不合格食品的追根溯源;如大料中未检出罂粟壳成分,则能更好地证明A餐饮单位的违法添加行为。但因为罂粟壳的几个主要成分为国家禁止经营的物质,许多检测机构因购买不到相应的标准样品而无法进行检测,如苏州目前还没有检测机构能够检测,从而大大限制了此类案件的查处。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指定有能力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公布名单,被指定的检测机构可以从正规途径购买到相应的标准样品。

(二)违法所得计算

违法所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多次提到,但该法未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指违反《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所取得的相关营业性收入。”其中“相关”两字概念不明确,“营业性收入”也并非法律概念。违法所得是否包括成本,目前各执法部门及相关法律人士意见不一。本案中违法所得的计算引用了《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已废止)中的概念,“违法所得系指违反《食品卫生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包括成本。”违法所得计算是否合理,有待商榷。建议立法机关加快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违法所得的概念。

(三)处罚力度

根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第二条规定,本案罚款数额超过20000元,属较大数额罚款,适用听证程序。本案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提供了放弃听证权利的声明,程序合法。最后鉴于A餐饮单位违法经营的麻辣锅底已全部制作成成品销售完毕,故不再作没收处理。考虑到无法证实A餐饮单位故意添加的行为,因此不予吊销其《餐饮服务许可证》。本案中未对A餐饮单位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进行没收处罚,是本案处罚中的不足之处。因为违法食品货值金额不大、无法证实A餐饮单位故意添加的行为等原因,未将此案移送公安,也是本案的遗憾之处。

(四)法律条款适用

本案确认A餐饮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了处罚。这两个条款中强调了“生产经营”、“添加”等行为。然而,当事人始终未承认添加罂粟壳的违法行为。故而笔者认为,在处罚中运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引申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更为贴切。《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采购、使用和经营下列食品:(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这里所提到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采购、使用和经营”等行为,更适用于本案。该条款也有相应的罚则,《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用非食品原料制作加工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制作加工食品”。

第9篇

论文摘要:我国已经颁布并实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的消费关系,新的消费形式的产生,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日益严重,特别是近几年药品和食品行业,如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本文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完善提几点建议。

论文关键词:消费者 改革开放 消费关系

经营者的强势地位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相比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是一种专业对非专业,知情人与非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大都通晓商品的技术特性,熟知市场行情,了解顾客心理,具有熟练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呢?缺乏对购买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的相关知识,所知道的消费信息基本上来自经营者,大都是经过加工具有促销和诱导作用信息,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与发展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

社会消费形式的发展,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明显地感觉到消费者权利保护意识的增强,市场经济自身的调节力,要求不断的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但与此同时我们必须承认:消费者依然处于弱势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仍经常发生。

首先,市场上的商品和服务日渐丰富,同时加上高科技产品不断渗透到消费领域,新产品的种类层出不穷,消费者对新的事物一时难以全面知晓。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使得消费者在消费高科技产品时的权益易受侵害。

其次,有些生产或经营者素质低且缺乏职业道德,加上高科技的普及,造假卖假花样层出不穷,手段高明,甚至呈现出向集团化、组织化、专业化、高科技方向演变的趋势,这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会给国家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加入WTO后,我国内地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产品进口会增多,进口的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方面的情况将会更加复杂,这就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度。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的深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状况,已经成了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制建设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已经出台了大量的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等,而且还有其它分散在民事、行政、经济、刑事等法律法规中相关的规定。这些法律和法规的出台对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其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不断出现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1984年9月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作为中国第一个消费者组织率先成立,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协会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目前我国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不足之处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有关消费者概念还不是很清晰以及相关的消费者权利不明确。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我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地规定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这种不明确的规定可能会导致人们对法条的理解产生歧义,从而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导致执法不严

以政法部门为领导,多部门共同配合的保护模式从现实情况来看,存在许多问题,比如行政部门受案范围的不清析,有时会出现多部门都有管辖权尴尬局面,导致共争管辖或是相互推诿,使得消费者权益案件不能很好的解决,行政执法主体多元化给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既降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的办案效率,又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浪费了行政执法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不能很好的解决问题。

(三)消费者协会形同虚设

由于消费者协会"亦官亦民"的性质使得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表现出一定的软弱性。事实上消费者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依附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其产生是依赖于行政机关的,除此外消费者协会的经费来源大都也是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自筹,这造成了消协在解决消费者权益受侵害案时力不从心、软弱无力的尴尬局面。一方面,相关机关把自己不愿承担的义务转给了消协;另一方面,把一些权利和相关资源留给了行政机关。这都说明,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是依附性的非独立性的,消费者协会的"亦官亦民"的性质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同时给消费者维权造成了许多消极影响。

(四)权利保护的范围过窄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列举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使消费者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时代的出现,仅仅这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了,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虽然受民法的保护,但是在消费关系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个人隐私的内容,经营者未经许可,出于营利目的擅自使用消费者个人隐私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权利已是必然之举。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

(一)完善法规

1.明确消费者的概念。可以把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为了满足自身或他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不以转售营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就表明,任何人只要其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转售牟利,就应该是消费者。 转贴于

2.统一行政执法主体,权责归一。将行政执法权落实到某一部门,由该部门单独行使,从而避免出现,出了事各部门相互推诿,有利益时争先恐后。伴随权利的就是责任,施行谁行使权力谁就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体制,从而督促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二)建立专门仲裁机构

可以建立一套专门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鉴于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了完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体系,以及消协作为一个社会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可以考虑在现有的消费者协会下面增设独立的"消费者权益仲裁庭",就像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地位一样,在业务上接受消协领导,但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消协。仲裁庭备有专门的仲裁员名单,考虑到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多发性和小额性,仲裁员的聘任要求可以适当放宽,同时仲裁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以保障消费者可以以较低的费用及时聘请到仲裁员。仲裁可以通过赔偿机制转嫁给不法商家。这样一套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为消费者,特别是小额消费者,提供一个灵活有效的程序救济机制,极大地改善目前广大消费者弱势地位的现状。

(三)进一步拓展消费者的权利范围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也越来越丰富,消费者因此享有的权利应越来越多。

1.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权。经营者除了要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还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

2.尊重消费者的隐私权。隐私权是重要的人身权。在信息社会中,人的某些信息资料是与人的财产利益和精神利益紧密相连的,消费者个人应当对自己的信息有足够的控制权。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应规定经营者可以获取哪些信息,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在什么范围内使用这些信息;经营者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本次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将已知悉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对确需知晓消费者隐私的经营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根据各不同行业从制度上制定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以保护消费者隐私权。

3.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现行的求偿制度不利于消费者进行求偿,进一步完善消费者的求偿权,这对保护消费者的求偿是非常有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心就在求偿上,所以,完善消费者求偿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跟本所在。

4.加大对新兴产业新领域的权利保护。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许多新兴的服务业应运而生如知识服务业、清洗业、家政服务业、便餐配送业、健身俱乐部等等,这些领域的权益也都需要逐步完善起来。

5.加大对于虚拟财产的权利保护。虚拟财产是网络社会中新兴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网络产品。在刑法领域,已将虚拟财产列为保护的对象,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按犯罪处理。在现在社会中当网络商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虚拟财产时,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也应需要同样的保护。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督促产品生产者在产品的生产和设计环节对产品质量给予最大限度的关注,尽量减少和避免缺陷产品进入市场,尽可能的减少给消费者带来损害和危险的可能性。所谓召回制度是指在产品存在缺陷以及有危害消费者安全与健康的危险状况时,不论是经营者自行或者经他人通知发现这一情况,经营者都应主动将具有危险性的商品收回,以免给消费者的权益遭成损害,如果经营者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安全,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经营者收回商品。

(五)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诉讼的权利

赋予消费者协会代位诉讼的权利,即消费者协会可以代替消费者提起法律诉讼,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因产问题给消费者造损害的经营者进行追偿的权利。消费者协会将获得赔款一部分转交给消费者,一部分留作经费。这样既有利于减少诉累,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特别是对消费者群体伤害事件。也有利于激励消协,调动其在维护消费者权利时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