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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合同

时间:2023-03-01 16:21:56

导语:在工程居间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工程居间合同

第1篇

联系地址:

乙方(居间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市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 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 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3、乙方领取本合同报酬时,须向甲方开具有效的税务发票,相关的所得税由乙方自承担。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 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 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如居间不成功,则乙方需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该活动费。

2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结算造价(剔除建设单位直供材料价格,指定材料价格及指定专业分包造价)金额%作为酬金。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每次收到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后3个工作日内,按建设单位拨款同等比例进行计算支付乙方居间费。

3、甲方以转帐的方式支付。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年月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合同签订地:

第2篇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乙方(居间人):______________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

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_______省_______市(县) 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引荐甲方和该项目的建设单位直接洽谈,向甲

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_______ 签订该工程项目的专业承包施工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建设单位未签订书

面的工程施工合同,乙方仅为甲方提供信息,或为甲方提供的联络、协助、撮合

等服务的,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的信息,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对该

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2、乙方在甲方与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

诚实义务。如果能够达成施工合同,那么在甲方的工程施工过程中,乙方仍有义

务负责协调好甲方与建设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和建设单位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建设单位所签订的专业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居间报酬。如果未及时支付,则按未按时支付金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合同额的3%(三个居间人共计),即 万元

2、居间成功后,在甲方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后支付万元;

在施工队伍入场后甲方必须向乙方支付万支付 %即 万元;

3、甲方可以转帐的方式支付,并且按照不同比例分别转入三个居间人账户,(共计合同额的3% )

居间人 居间费用的 %;

居间人 居间费用的 %;

居间人 居间费用的 %.

五、居间费用的承担

居间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乙方无论是否完成本合同所包含的委托事项,乙方同意全部自行承担居间活动费用(或甲方同意承担费用)。

六、保密事项

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终止

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至 年 月 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如发生合同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其他事项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居间人各持壹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

(居间人共同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_______

第3篇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

单位名称: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监理负责人: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装饰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一条 工程项目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以下工程监理任务: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

第二条 监理收费及支付方法

(一)本工程监理收费按照国家和现行市场收费标准执行。经甲乙双方商定监理收费以工程预算额_________计算,估算总收费_________元,金额大写_________ 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二)本合同生效时甲方向乙方预付估算监理费总额的20%作为合同定金,监理工作完成后,定金抵做工程监理费。

(三)工程进度过半时,甲方向乙方拨款付应付监理费总额的50%(不含定金)。

(四)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按监理概算结清全部工程监理费。

第三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如期向乙方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有关建设文件和监理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质量达到工程监理要求。

2、按约定的日期和数量付给乙方定金和工程监理费。

3、本工程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定货如需乙方监理人员配合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乙方责任

1、对开工前期的监理工作

①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会审。

②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施工组织方案作出评价。

2、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认可,以及工程投资成本控制。

3、分项、分部工程的检查和竣工验收。

4、工程进度进行控制,审核设计、施工总计划,审核施工进度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并对工程进度进行检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在本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工程监理费时,甲方从应付监理费的次日起计算,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按应付工程监理费的_________偿付违约金。

(二)由于乙方监理错误给甲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时,乙方有责任在监理上继续采取补救措施,并酌情赔偿甲方因此而实际发生的部分经济损失,全部赔偿金额不超过该部分工程的全部监理费。

(三)甲方不履行合同时,乙方不返回定金,且按乙方实际完成工作量另付监理费。乙方不履行合同时,应双倍返还甲方定金,同时返还已收取定金外的全部监理费。

第五条 合同生效、中止与结束

(一)本合同需经甲乙双方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且要有双方单位法人代表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本合同生效日期以甲乙双方中最后一方签字(或盖章)的日期为准。

(二)甲乙双方因故需变更或终止本监理合同时,应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对方,对本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未达成协议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因甲方原因要求中途停止监理工作的,已付定金不退还;当监理工作进行相应监理阶段不足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监理费的一半;监理工作进行到超过该监理阶段的一半时,甲方应支付该阶段的全部监理费。同时,按本条第(二)款办理,结束本工程甲乙双方合同关系。

(四)本合同以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合同中规定的全部工程监理文件,甲方按本合同规定付清全部监理费之日起,结束本合同关系,本合同另有条款约定的除外。第六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若发生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不受本合同有关条款的约束。

第七条 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成时,采取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其它解决方式:_________

第八条 未尽事宜与附加条款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形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

(二)本合同附加条款如下:

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

第九条 合同文本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履行完后自动终止。

5、本合同实行当事人自愿鉴证原则,可将合同文本提交所在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进行合同鉴证,以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第4篇

为继续深化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秩序,规范公民交通行为,提高全社会交通法制和交通安全意识,着力解决影响城市道路安全畅通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按照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求,现将我局参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成立机构。我局组织召开局班子会,专门对参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工作进行了布置,会上传达了关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精神,制定了活动计划、明确职责、落实分工。

二、大力开展自查摸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多方开拓渠道,积极落实资金,搞好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紧紧围绕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交通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齐抓共管,大力参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解决突出问题。

四、我局积极参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对城市交通情况和违章情况进行整治,加强对道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违法占道设摊、设亭或设置广告牌进行清理,杜绝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乱设摊、乱堆放、乱设广告和占道擦洗车辆等违章行为。

五、以规划为龙头、建设为基础、管理为保障,认真参与建成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对公共交通线网、停车场进行认真规划。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扩大建设规模,保证建设质量,提高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结构。坚持道路建设与交通管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改建人行横道灯、人行过街设施,以及各类公共设施。

第5篇

法定代表人:李崇民,董事长。

委托人:徐政、张贵成,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长江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董事长。

委托人:杨立华,该公司职员。

委托人:顾伟康,上海市中亚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太平洋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俱乐部)为与被上诉人南通市第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七建)建筑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1月20日,太平洋俱乐部在致南通七建的《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建筑、结构、铝窗及机电设备安装总承包一中标通知书》中写明:根据招标文件及以下之条件接纳南通七建为本工程之建筑、结构、铝窗及机电之承包人;总承包金额为港币10688万元;施工期为300天,开工日期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七天;付款方式为:在筹建期内至工程完成支付50%承包金额,每三月支付一次共四期,原则上以不超过10%、10%、15%、15%为准,余下50%承包金额在工程完成后18个月内平均支付,每三月支付一次共分六期,最后一期为保修期满后支付。若南通七建同意以上条款,请在下面签署及盖章,并将正本一式两份送交本公司。太平洋俱乐部和南通七建分别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字并盖章。同年12月6日,太平洋俱乐部与南通七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10688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工程地点在上海长宁区天山路1900号;承包范围是:土方开挖,地下、地面土建,外围工程,机电设备供应和安装,铝合金窗,外墙,装饰工程等;承包方式为定额总承包,工程性质为三资企业合作建设项目;定额工期总天数300天,开工日期为1996年12月18日,竣工日期为1997年10月18日;工程承包造价10688万港元;对由于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等事由造成的竣工日期的延误,经太平洋俱乐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非相应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以每日违约金20000元港币计算。因南通七建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太平洋俱乐部可认为南通七建已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南通七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按中标通知书,由于第19条内容导致合同价款增减时,工程款同期调整后支付。太平洋俱乐部不按时支付工程款,应自其计量签字后第11天起计算应付工程款的利息。太平洋俱乐部收到南通七建通知后无支付能力,导致施工无法进行,南通七建可认为太平洋俱乐部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太平洋俱乐部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后,应按照施工合同签订的承包方式及约定的工程价款变更方式,由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太平洋俱乐部自签收竣工结算报告资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予以签认,取得《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后作为南通七建正式完成工程并按双方协定拨付工程尾款。太平洋俱乐部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日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日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额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在工程项目一览表中,对建筑面积、结构、层数、檐高、跨度、设备安装、工程造价、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等约定为“详如投标书,未明部分依设计单位及甲方(太平洋俱乐部)要求后补”。同日,双方又签订《总承包工程合同补充协议条款》,约定:合同价款一次包死,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作调整:太平洋俱乐部确认的工程量增减,每次单项设计变更或改变影响价款总值提高或减少人民币1000元或以上者,价款应按总承包合同概算的单位价计算;上述情况发生后南通七建在14天内提出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太平洋俱乐部(逾期未提交者作弃权论)。太平洋俱乐部应于14天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并通知南通七建,作为结算的依据。逾期不确认,则视为太平洋俱乐部认可;因南通七建货源及供货原因,须改变材料品种、规格须经监理批准,但不得调价;因太平洋俱乐部货源及供货原因,须改变材料品种、规格,其差价可调整合同价款;所有暂估价项目按实际发包价或实际完成工程量金额调整。工程预付款按双方协定进行,南通七建按双方协定向监理和测量师提交以前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监理、测量师应于10天内核实完毕,最后以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凭证为准,并书面通知甲乙双方,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依据。而所有应付款项在太平洋俱乐部收到核实付款凭证后7天内向南通七建支付。同年12月13日,双方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4688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地点在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1900号;工程内容为:建筑面积28300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九层;承包范围为:土方开挖,地下、地面、外围工程、机电设备安装、铝合金窗、外墙装饰工程等;工程总造价暂估4688万元港币,实际工程造价按太平洋俱乐部最终审定的工程决算价调整。编制施工图预算,按《一九九三年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一九九三年上海市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以及本市颁发的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文件和规定执行。在施工合同期内定额或取费标准作调整时,则按新规定执行。

1997年4月5日至1998年4月期间,南通七建就太平洋俱乐部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多次致函太平洋俱乐部,太平洋俱乐部回函中对未支付工程款的原因进行解释,并对支付工程款作出承诺。1997年6月14日,太平洋俱乐部与南通七建达成商议结果:太平洋俱乐部经审核第一期应付工程款7846305港元,依合同应付款日期为1997年4月4日,由于延期付款,补偿人民币1616903元。补偿款于1997年7月5日前支付。南通七建同意于1997年7月1日全面复工并同意从1997年6月3日至1997年7月1日不作任何开办费、人工费等索赔。因打桩及护坡工程之补偿981755.79元人民币于1997年7月5日前支付。1997年8月19日,太平洋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李崇民致函南通七建:“双方于1996年12月6日签订的总包合同是我们双方受法律保护的惟一合同”。1998年4月16日,由太平洋俱乐部李崇民、香港基荣国际建筑师事务所汪继祥、南通七建陶昌银及葛汉明签字的《会谈纪要》载明: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双方未能全面履行原合同,为保证本工程顺利完成,达成如下协议:1、到目前为止,太平洋俱乐部工程给南通七建增加的工作量,四方(甲方、乙方、设计方、工程监理方)须在5月底审核签字认可。该部分的工程款,太平洋俱乐部在1998年9月20日全额支付;2、为保证1998年7月20日土建设备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太平洋俱乐部分期支付给南通七建设备款、工程款2000万元人民币;3、市政配套、施工图纸,太平洋俱乐部须在4月30日前全部落实,保证5月20日进场配套施工,6月20日施工结束;4、精装修工程原则上不在南通七建施工范围,如仍由其施工,按实际工作量支付工程款;5、工程完工后,南通七建所垫工程款按原合同条款执行还款,还款日期从1998年9月20日计算,并在7月20日前提供还款保证措施。原定还款日期1997年10月20日至现还款日期1998年9月20日期间的工程款,按12%的利息计算;6、双方严格执行以上条款,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任何一方有违约,造成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的事实,违约方承担相关及后续的责任。1998年12月11日,由上海市长宁区招投标办召集太平洋俱乐部与南通七建开协调会,并形成《调解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载明:1、双方同意该项目施工先行终止,双方配合审计单位尽快进行审计工作的开展;2、建设单位在10天内提供该项目的原施工图纸交审计单位;3、施工单位在10天内提供决算、设计变更、签证、原报价单及有关发票等依据;4、审价按实决算。原合同同意的报价书中的子项目单价,作为审价的依据,如原报价书中没有的子项目,则按现行规定按实进行审计;5、审价单位在双方资料提供完备后一个月内出具审价报告;6、关于工程索赔问题,另行解决。

另查明:有关太平洋俱乐部诉南通七建占用房屋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1999)长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通七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搬离本市天山路1900号太平洋广场的房屋,将所占用的九间房屋还给太平洋俱乐部。南通七建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关太平洋俱乐部诉南通七建占用土地一案,太平洋俱乐部要求依法判令南通七建立即拆除工棚、撤走堆放的建材等杂物,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在审理中,太平洋俱乐部放弃了要求南通七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的诉讼请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1999)长法民初字第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南通七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将搭建在本市天山路1900号太平洋俱乐部工地上的工棚予以拆除、将堆放的旧建筑材料及杂物予以撤离。南通七建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99年5月,南通七建起诉至一审法院称:我方与太平洋俱乐部签订合同后即按约进场施工,而太平洋俱乐部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中途停工。由于太平洋俱乐部后续资金跟不上,造成拖欠我方人民币5000余万元工程款,故请求判令太平洋俱乐部支付工程欠款人民币55811367元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558631元。太平洋俱乐部反诉称:由于10688合同与4688合同均指向同一建设项目,内容相重合,所以自后一份4688合同生效之日起,前一份10688合同即为4688合同所取代,4688合同为双方之间合法有效之合同,该工程合同也已由长宁区招投标办审核并登记备案。我方已向南通七建支付工程款达37476488元人民币,超过了已完工程总造价的90%,不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况。相反,南通七建因自身经营不善而延误工期,又在合同终止后拒不退场,给我方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方投入该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中有部分为通过外债方式融资取得,需对外承担融资贷款利息。由于南通七建延误工期和擅自停工,导致我方额外承担了巨额利息损失。故反诉请求判令南通七建支付因其延误工期和擅自停工造成的损失3751090.55元人民币、支付因其拒不退场造成的损失9713223.84元人民币(暂计至2000年7月31日,请求支持至判决生效之日)。

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一审法院就审价事宜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双方同意由法院委托司法审计。一审法院委托上海审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审所)对工程进行审价。审价标准是按双方一致确认的1998年12月11日《调解工作会议纪要》明确的审价方法,即对双方在造价汇总表中已约定的子项目价款可以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部分按定额按实计算。1999年11月19日,上审所出具《关于确定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工程系争工程造价的审核报告》,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68914333元,其中土建工程、标内工程人民币49724825元,土建工程、标外工程人民币7744559元,安装工程人民币7209311元,土建未施工剩余材料人民币898356元,已付款的设备费用人民币3337282元。2000年6月14日,上审所根据南通七建在庭审中提出的异议做出了《关于南通市第七建筑公司对审核报告意见的回复》,经复核后确认增加工程量造价人民币605769元。对安装部分以报价单进行审价,结论是安装部分造价人民币12751565元。2000年8月22日,太平洋俱乐部在一审法院庭审时申请上审所回避,理由是其在一审法院委托审价后又委托上审所进行收尾工程的预算,但上审所不肯出具报告。上审所称,太平洋俱乐部委托对内部装璜工程进行预算,因与本案的审价内容无关,我方才接受了委托。但其迟迟未付审计费,故未出具结论报告。一审法院经研究驳回了太平洋俱乐部对上审所提出的回避申请。2001年3月22日,上审所出具《关于确定上海太平洋俱乐部工程系争工程造价的审核补充报告》指出:太平洋俱乐部提出异议,要求土建部分按照现行定额—1993年建筑工程预算定额进行审价,现根据1993年定额对土建工程重新予以审核,结论为:土建工程按九三定额总造价为人民币47779801元,按原合同总造价为人民币57519384元,差值人民币9739583元。此外,定额以外发生的费用,并已经业主签署确认的费用未含在总造价内,其中因护坡及打桩工程而产生的费用人民币981755.79元,延期支付南通七建工程款的补偿人民币1616903元,合计人民币2598658.79元。2001年7月20日,上审所又根据双方提出的若干异议复核后,出具《关于南通市第七建筑公司及太平洋俱乐部公司对2001.3.22审核报告意见的回复》,对安装部分合同价的汇率差提出补正,即增加人民币1062428元。

一审法院认为,10688合同与4688合同都客观存在,工程款的结算究竟以哪一份合同为准,不是简单看前合同与后合同的关系,也不是登记备案的合同就必然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而是要以双方实际履行过程中真正的意思表示为准。从1997年4月至1998年8月之间双方来往函件及工程建筑师汪继祥的相关书证看,双方在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以50%计加开办费)、单价折扣优惠率(中标通知书中约定的2.8%)、计算程序(由建筑师确定工程量)、对中标书内容的引用、做二付一的付款精神的确认、太平洋俱乐部法定代表人李崇民对10688合同的确认及其后双方在调解会议纪要中一致确认的合同报价书等等,都证明了双方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系以10688合同作为双方合同依据及工程款计算依据。因此,10688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确定双方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权利义务的依据。双方签订10688合同后,虽又签订了4688合同,但其后双方的意思表示均是以10688合同为双方合同履行之依据,故4688合同并未替代10688合同。太平洋俱乐部认为4688合同系对10688合同的变更,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作为支撑,故不予认可。至于4688合同在长宁区招投标办的备案登记行为,不能对抗双方当事人在实际履行过程中的真实意思表示,故10688合同是双方建筑施工承发包关系的合同依据。10688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承包造价10688万港元,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按中标通知书。而中标通知书明确载明建筑及结构工程为76254884港元,铝窗供应及安装工程2583400港元,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31115771港元(均减价2.8%),上述款项为标书报价。双方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协商过程中明确约定:“审价按实决算,原合同同意的报价书中的子项目单价,作为审价的依据,如原报价书中没有的子项目,则按现行规定按实进行审计”,故确定审价的依据为南通七建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10688合同报价书中所包含的子项目单价。太平洋俱乐部承认南通七建在投标过程中提供了报价单,却对南通七建提供的报价单不予认可,其自身又无报价单向法院提供,故对其抗辩主张不予认可。关于工程款数额的确定问题,对于土建部分,太平洋俱乐部对上审所审计报告认为土建合同价包括未施工剩余材料和已付款设备费用共计人民币61705022元未提异议,复核增加部分人民币605769元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佐证其主张,上审所在复核报告中已明确增加的依据和理由,对此予以采信。南通七建对工程量提出的异议,上审所答复认为回填土价已包括运输费,不应另行计价;污水池工作量按原图纸审计,修改部分由于未有确切依据,难以采信;设备定金已包含在设备总价中,不应再行计取。故上审所的解释有理有据,应当予以采纳。对于安装部分,上审所审计报告认为安装部分合同价为港币12751565元。太平洋俱乐部认为应当按4688合同审计,所谓的中文报价单不存在,且现按中文报价审计结论远高于英文报价。南通七建认为港币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未予考虑。上审所复核后纠正汇率差价人民币1062428元,太平洋俱乐部与南通七建对此表示认可。报价单是双方招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合同计价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太平洋俱乐部的否认没有依据,故对上审所的审价结论予以采纳。另外,护坡、打桩费用人民币981755.79元,延期付款补偿费人民币1616903元,由于该两项费用系太平洋俱乐部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对南通七建的承诺,理应兑现,故该费用计算在太平洋俱乐部应支付的工程款之内,故本案系争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应为人民币78723442.79元。关于太平洋俱乐部支付南通七建工程款的数额问题,南通七建认为已收到工程款人民币36446488元,太平洋俱乐部认为已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476488元,两者相差人民币103万元。南通七建主张该人民币103万元系太平洋俱乐部向其所借款项,太平洋俱乐部主张该款系南通七建向其所交纳的工程保证金,但均无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但无论是南通七建认为的借款之返还款,还是太平洋俱乐部认为的工程保证金,由于双方建设施工合同业已解除,相应的往来款项应当一并予以结算,即该人民币103万元应由太平洋俱乐部返还南通七建。故太平洋俱乐部应当支付南通七建工程款合计人民币42276954.79.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问题,太平洋俱乐部尚欠南通七建工程款是事实,这一事实不仅由双方来往函件可以证实,从审计结果来看,太平洋俱乐部尚欠南通七建工程款人民币42276954.79元。如果从双方做二付一的约定来看,太平洋俱乐部亦未能按约付款。故太平洋俱乐部逾期付款之事实成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太平洋俱乐部自第一期工程款开始即未如约支付款项,南通七建于1998年7月24日开始停工,由于难以分清各时间段应付的工程款数额,应确定以停工日作为支付工程款的起始期,即违约利息的计算起点。双方约定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计算违约利息,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南通七建是否延期竣工、是否承担延期竣工的违约责任问题,双方当事人对工程存在延期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双方争议的是工程延期的责任承担者。从上述已确认的事实来看,太平洋俱乐部逾期支付工程款是事实。从双方往来函件看,南通七建一直在催促太平洋俱乐部工程款到位,而太平洋俱乐部在承认工作量和应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拖延工程款的支付。对此,南通七建对延期竣工有后履行抗辩权,可以依法不承担工程延期的违约责任。至于太平洋俱乐部主张的南通七建拒不退场的损失,已由(1999)长民初字第874号和(1999)沪一中民终字第2851号生效判决作出处理,太平洋俱乐部理应以申请执行的方式对退场事宜予以处理。现要求相关不退场的损失,无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据此判决:一、太平洋俱乐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七建工程余款人民币42276954.79元;二、太平洋俱乐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南通七建工程余款人民币42276954.79元的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1998年7月24日开始计算;三、南通七建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太平洋俱乐部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1860元,由南通七建负担93558元,太平洋俱乐部负担2183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232元,由太平洋俱乐部负担;审价费人民币697817元,由南通七建负担175695元,太平洋俱乐部负担52212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33048元,由南通七建负担77683元,太平洋俱乐部负担155365元。

第6篇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姓名2、 XXX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姓名3、 XXX

身份证号码: 居间人姓名4、 XXX

身份证号码: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分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

1.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 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厂区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称该工程项目),推荐给甲方,向甲方提供关于该工程项目的重要信息,并最终促成甲方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签订该工程项目的分包施工合同,取得施工权。

1.2“居间成功”是指完成本工程项目与总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即视为全部完成居间服务委托事项。甲方未签定分包合同,取得实质性施工权,均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成。

二、乙方的义务

2.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有关该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主要信息,并提供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开展对业主方和总承包方进行有效的协调,并促成甲方取得工程施工分包权。

2.2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关于该工程项目重要信息的真实可靠,最终促成甲方能够如约进场进行实质性施工。否则,视为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居间服务不成功,甲方不予支付任何居间报酬。

2.3乙方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各项项目争取的前期系列工作。为甲方协调争取并达成施工合同后,乙方仍有义务协助甲方协调好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关系。 三、甲方义务

3.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各类资金的筹措,并做好签定合同前系列需要的手续准备。

3.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面履行和总包单位所签订的分包施工合同。甲方因履行施工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上述所列的四位居间人分别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四、居间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6条关于 “居间人促成合同签订成功,委托人应当按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规定,甲方完成签订该工程承包项目合同,并顺利的按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约定的内容开工后,收到工程预付款时本合同立即生效,反之则无效自动终止该合同。合同生效后甲方必须按如下方式支付居间服务费:

4.1本项目居间费用为工程造价(剔除建设单位直供材料价格,指定材料价格及指定专业分包造价)金额 %(税后)作为酬金。甲方应无条件地按照事先约定的服务费标准,即项目签定的合同工程量 万元的 %计 万元(税后),作为中介人的服务报酬。工程结算造价确认后,若有明显差异,最后一期居间服务报酬支付时进行相应调整。多还少补。

4.2本合同签字生效成立后,甲方在与业主方或总包方签订施工分包合同后,在第一次业主支付工程预付款同时交割 50 % 居间服务费,计 万元;工程进行到按照合同工期一半时间即开工令签发开始计算为第二次兑付日,兑付第二笔25%的居间服务费,计 万元;当工程完工验收后10天内兑现最后25%的居间服务费,计 万元(按工程审结价进行调整后支付)。

4.3甲方按照下列支付分流表金额分配,可以现金或者银行本票形式进行分别支付。居间服务费支付分流表:

2

五、特别约定:

5.1甲方取得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后,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自愿接受下列处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居间人可凭此承诺书依法冻结甲方公司的银行帐户及资金,采取停止工程施工等措施;本承诺书自动转为甲方公司欠居间人服务费的欠条;追回应兑现的居间人服务费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每天5‰滞纳金;按中介居间人服务费总额的二倍收取罚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5.2居间服务成功完成后,在工程建设期间,若业主方、总包方与甲方发生实施过程中一切执行纠纷或资金纠纷,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风险由甲方全部承担。

5.3本合同书为不可撤消、不可更改的无条件保证兑现的见索即付凭证,与甲方其他相关义务不相抵触,独立执行,不受甲方企业改制、更名或更换法人代表而影响,具有永久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即生效。本次服务所涉及的相关文件资料,都具有同等效力。 六、保密事项

6.1甲、乙双方均应充分保守本协议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以任何形式泄露本合同内容,由泄密方承担一切后果。

6.2乙方不得以其在居间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而做出不利甲方的任何行为,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乙方的后续居间报酬。 七、合同终止

7.1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如果20xx年12月30日,乙方仍未完成居间任务

3

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7.2如果居间成功,本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7.3甲乙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或有其他法定事项时,本合同终止。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或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项目合同签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九、其他事项

9.1本合同一式六份份,甲方一份,乙方每个居间人一份,公证机关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9.2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居间人或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地:

合同签订日期:

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委托事项进行转委托。

2、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持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第7篇

现将市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8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的住宅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住宅工程实行初装修竣工质量核定,是指户门以内的装修项目,只完成到初步装修。工程竣工核定合格后,住户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房屋进行再装修。

第四条  实行初装修的工程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确定,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确认。

第五条  初装修住宅工程竣工质量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部外饰面,包括阳台、雨罩的外饰面应按设计文件完成装修工程。

二、公用部位、公共设施应按设计文件完成全部装修。

三、各种管道(给、排、雨水、暖、热)全部完成并进行通水、试压、通球试验和暖气热工调试。

四、电气设备(配电箱、柜、盘、插座、开关、灯具等)安装到位,按规定完成各种测试项目。

五、屋面工程全部项目按设计完成,并进行蓄水、淋水试验。

第六条  住宅工程初装修的部位、项目和质量要求:

一、户门以内卧室、客厅、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及过道的墙面达到表面平整、线角顺直。

(一)墙体抹灰工程应做到表面压实,粘接牢固、无裂缝。

(二)大开间的经质隔墙如设计文件规定不做的,由用户装修时自行设计、施工。

(三)卧室、厨房等内门、窗可以只留门、窗洞口,应设置安装门、窗的预埋件并标出位置。

(四)开关、插座、灯具位置正确,安装平整、牢固。

(五)各种管道、设备、卫生器具安装后距墙预留量应满足再装修的尺寸要求。

二、户门以内各种房间采用预制楼板或现浇板的顶棚,应做到不抹灰、用腻子找平,达到板缝密实、无裂缝,接搓平顺无错台,表面平整、色泽基本均匀、线角顺直。

三、户门以内地面工程(一)各种房间基层地面混凝土,做到表面平整、压实,达到粘结牢固、无裂缝。

(二)有防水要求房间的地面应完成防水层、保护层,并应进行两次蓄水试验做到无渗漏。

(三)地漏与泛水坡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不倒泛水,结合处严密平顺,无渗漏。

(四)各种房间水泥地面基层标高,应考虑预留再装修时的高度尺寸要求;

(五)踢脚线高度不小于120mm.采用水泥砂浆抹灰的,应与墙面基层抹灰平顺,强度、粘结应符合要求。

四、户门以内的暖卫各种管道、设备安装到位,达到通水要求,各种截门,水嘴、面盆、家具盆安装齐全,满足使用功能。

五、户门以内的电气管线安装到位,灯具应能满足照明要求,并进行照明全负荷试验。

第七条  实行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满足本规定第五、六两条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可按规定组织三方验收,达到合格标准的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竣工工程质量核定。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设计文件、施工合同规定和国家验评标准中有关项目质量标准,对实行初装修的工程进行竣工核定。

第九条  初装修竣工的住宅工程,建设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提前征求用户对装饰、装修的要求,便于初装修项目的施工,确保再装修后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第十条  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住户自行装修住宅的管理工作,住户自行家庭装修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一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居间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居间事宜,达成如下合同内容,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内容

甲方就向投资方: 融资 万元(大写: 整)的相关事宜,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并按合同要求支付乙方融资总额10%作为居间服务费,乙方不提供税票,相关税金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融资成功之日止。

第三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居间服务,甲方对乙方的居间服务提供必要的协助、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2、甲方具有选择合作伙伴的最终决定权;

3、甲方保证对从乙方处获得的有关合作伙伴相关资料,及其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保证该材料不得被用于除本协议规定项目以外的其他用途。

4、在委托期间内和委托期终止或在撤销委托后三年内,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如与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签订股权投资或债权投资等任何方式的融资合作协议的,甲方承诺按本委托合同中

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额佣金。

5、若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的上述融资服务与投资方

达成投资意向后,甲方拒绝与投资方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视为乙方履行了居间义务,甲方应当按照投标总额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足额支付居间报酬。

第四条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规定范围内,寻找合适的投资合作伙伴,同投资方积极沟通,以达成甲方或其关联公司项目合作之目的;

2、根据甲方与投资方的洽谈情况,安排有关的谈判会议,合理地推进甲方与投资方的谈判进程,并努力达成合作的目标;

3、对甲方因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泄露。

第五条 佣金支付

乙方促成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与甲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成功签订融资合同(或股权投资合同、借款合同等任何方式的投资合同)后,在投资方或其关联公司、关联人将融资款项(或借款款项)划拨到甲方账户的3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须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居间服务费(计算公式:融资总额(或借款总额)10)支付给乙方;若甲方延期支付该笔服务费,须在总服务费之外另向乙方按日加付服务分总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第六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到期时自然终止。若需要续约,则应提前七个工作日提出,由双方协商确定续约合同的内容并签署。

第七条、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或多项条款的,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须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对本协议的理解或履行如发生任何歧义或争议,双方应互谅

互让,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如经协商解决不成,本协议任何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向乙方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九渊路六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合同效力

1、本合同所称居间合同的含义: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捺手印)生效,各执一份存查。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捺手印):

年 月 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二

鉴于:

1、甲方因想通过设备做融资租赁回租的方式融资,而乙方又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而乙方亦接受甲方的委托全权处理。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

2、乙方应尽力为甲方寻找或介绍出资方,并尽可能促成出资方以甲方设备回租的方式与甲方签订融资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协助融资的数额为两千万 人民币(大写),融资利率为年利率8%-9%实际利率现场进调结束给出。不高于年利率9%。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有对乙方提供方案内容及进度的监督权,要求乙方严格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的权利,在方案设计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2、甲方应配合乙方工作,有应乙方的要求真实全面为乙方提供投资方清单所需资料的义务,并为乙方和投资方的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约定费用的义务。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接受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的相关情况。

3、乙方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提供的资料与实际不符,造成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对甲方所融资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6、甲方应配合乙方与金融公司的谈判,不得无故推迟或拒绝;

7、甲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乙方支付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居间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符合融资数额及融资利率的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融资金额的 6 %作为乙方酬金,此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承担,居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每一笔资金到位两日内支付酬金。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则自应支付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额的千分之八向乙方支付罚金。在签署居间协议后2个自然日内乙方要求按融资额度的10%收取一个十二万的订金,这个费用在资方和甲方签约后,一个月内没有完成甲方和资方签署合同并放款,2日内乙方退回到甲方账户。如资方放款,费用则从酬金里直接减除。

2、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出资合同,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酬金,但可以要求甲方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是指:有关评估报告及公证等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

若甲方在每一笔资金到位的七日内未将酬金、费用支付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酬金、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罚金。

第六条: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在对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预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商业秘密的全部和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否则需要承担对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直接损失以及间接损失。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解除及管辖法院

1、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或乙方需要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有效期为 ,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的;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致使本合同履行可能违法的;

5)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7)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双方承诺

1、乙方应本着诚信、专业、高效的职业精神为甲方提供优质的服务;

2、甲方为所提供的一切资料负责,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3、甲方不应要求乙方做出有违强国家和行业法律、法规的事情。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年月日:

民间融资居间合同范文三

甲方客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居间为甲方客户引进开发建设资金事宜订立如下条款,甲乙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1、甲方客户开发项目地点

2、甲方委托乙方寻找或介绍项目开发建设所需的资金。

第二条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客户融资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即,按照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积极为甲方客户寻求机会,并为甲方客户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融资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对甲方客户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居间报酬与费用的支付方式

1、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之前协商的酬金。

2、费用的支付方式为: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签署融资合同,同时第一笔资金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一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乙方上述费用。

3、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居间酬金、劳务费用、通讯、交通、应酬等乙方居间产生的所有费用。

第四条声明及保证

甲方:

1、甲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促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甲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独立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乙方:

1、乙方具有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3、乙方在协助甲方客户融资过程中,应自行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责任。

4、乙方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在履行融资权利义务过程中,应承担可能出现的任何欺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所有连带责任。

5、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独立个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条合同时效

合同生效60日内,乙方未能促成第三方与甲方客户签署融资合同,且资金未能到达甲方客户及其关联方银行帐户,本合同自行终止,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第六条其它

1、本合同自甲方独立个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第9篇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包括以下: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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