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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票据丧失;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票据诉讼
前言
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分三款对票据的丧失及其救济做了规定,具体为,第一款:“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第二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第三款:“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着重对票据丧失概念进行界定和对票据丧失补救制度相关问题进行梳理,以期能对票据丧失制度做进一步的完善。
一、票据丧失的概念认定
1、票据丧失的含义。票据丧失简称失票,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形,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1]。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票据本身在物理形态上发生变化,已经不复存在。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在其物理形态未发生改变的情形下,票据脱离了持票人的占有而非基于其意愿。常见的票据被焚、撕毁、和涂销等票据丧失形态为绝对丧失,票据被盗抢、票据遗失等票据丧失形态为相对丧失。区别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的关键在于票据在持票人脱离占有时其物理形态是否发生变化,票据是否还存在。若持票人脱离占有时票据本身已不复存在,票据物理形态已发生变化则为绝对丧失。反之,持票人脱离占有时票据还存在则为相对丧失。明确区分票据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对于保护正当权利人具有重要的司法现实意义。若票据是绝对丧失,则没有必要进行挂失止付,票据权利人可采取法定的补救措施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票据的绝对丧失并不意味着原持票人丧失其票据权利,原持有人可通过法定方式最终实现其权利。若票据是相对丧失,票据权利人则可以及时进行挂失止付并采取其他补救方式。票据的相对丧失则有可能发生原持票人的权利丧失的情形,如无权利人已就该票据取得实际支付或者善意持票人取得票据。
2、票据丧失的构成要件
首先,票据应是票据法意义上的有效的票据。具体对其可分为两层含义来解读:一是丧失的票据必须是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票;二是丧失的票据必须具备票据法规定的有效要件。其次,票据的持有人必须是合法持有人。基于非法行为而获得票据的人在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后不能依票据丧失补救制度来主张权利。第三、票据脱离权利人的占有是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两种状态:直接占有就是票据权利人对票据直接事实上占有的状态;而间接占有则是票据权利人并不直接的在事实上对票据占有,但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状态。无论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票据权利人都可依法行使其票据上的权利,当然也可在票据丧失的情形下依法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票据脱离权利人的占有必须是非出于权利人的意志。脱离的占有不仅包括脱离直接占有而且包括脱离间接占有。如果票据的脱离占有是基于票据权利人的自愿交付或抛弃等行为,则其行为对票据权利人产生票据消灭或转让的法律效力。此时,受票人对票据享有的权利是合法的,原票据权利人当然无法再主张其权利。这里应重点关注权利人受欺诈情形下而自愿交付票据与他人的情形,对此问题还存有不同的认识。有学者认为在票据权利人受欺诈的情况下虽从表面上看是其自愿转让票据,但其行为违背了票据权利人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而非其真实本意,为了保护行为人实质意义上的意思表示,故在此情形下票据转让人是可以以此为由采取票据丧失补救措施[2]。笔者认为,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不应包含权利人因欺诈而丧失票据的情形。主要理由是,一方面基于票据的无因性特点,发生票据转移只要符合票据行为的规定即可,票据行为不受其基础关系存在与否及效力瑕疵的影响。另一方面是根据票据本身的形式性,尽管权利人因欺诈而交付票据,但是对于其在转让票据中完整的记载了票据交付的事实是无可置疑的,从此方面讲也是为了维护票据的流通及安全性。
二、票据丧失救济措施的分析
1、挂失止付制度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失票的情形以挂失止付通知的形式告知票据义务人,接受通知的义务人做出暂停付款的决定,以避免票据权利被他人行使的一种救济措施。挂失止付制度是我国传统商事活动中的一种习惯做法,在我国的票据理论及实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挂失止付操作程序上简单便捷,具有高效率的优势。但其毕竟只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挂失止付后还需判断失票人是否真正丧失票据以及票据是绝对丧失还是相对丧失。只有在失票人相对丧失票据后才可以适用挂失止付。同时,挂失止付只能一定程度上防止票据被冒领,但无法给失票人提供权利取得的手段,失票人必须采取其他法定救济措施才能切实起到救济作用。我国《票据法》第15条对挂失止付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不够详细。挂失止付当事人是否应缴纳一定的保证金等。上述问题并非《票据法》第15条能全部概况包含的,有必要另行制定相关制度,对票据挂失止付进行详细规定[3]。
2、公示催告制度
公示催告是指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法院经审查并受理后发出止付通知并进行公告,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法院将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程序。公示催告制度从其价值功能上说,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向法院提出公示申请,请求宣告票据无效,从而使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的一种法律程序或法律制度。公示催告的设置可使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获得其权利的行使,同时也使利害关系人在知道他人主张权利时获得司法保护,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目的不在于解决争议,而在于确认一种客观存在的没有争议的事实。因此,公示催告的法律性质和制度不同于一般的诉讼程序,其属于非诉程序,并实行一审终审。我国《票据法》关于公示催告的相关法律规定较为简单,更多的是规定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3、票据诉讼制度
票据诉讼制度也称普通诉讼制度,是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令票据债务人向其支付票据金额,从而行使其票据权利的一种救济制度。票据诉讼制度是在票据丧失占有、真实票据权利人很难确定的情况下进行的诉讼。票据诉讼制度不同于为解决票据权利纠纷而提起的诉讼,后者没有票据丧失的前提,其真实权利人是可以确定的,两者在具体的适用规则上是有差别的。票据诉讼在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体现。我国《票据法》在第15条只规定了失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对于具体的程序,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4、对我国《票据法》第15条关于票据丧失补救三制度的分析。
从1995年我国制定《票据法》到2004年《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中,采取将我国传统的挂失止付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公示催告制度和英美法系的票据诉讼制度结合起来,为失票人提供了三种票据丧失补救措施。此种立法能更好的让失票人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最有效的补救措施,充分反映了我国票据法保护票据权利人的正当权益的立法原则,值得我们称赞。但由于我国三制度的同时实行,在理论上与实践中对我国三制度的现存状态有所分歧,主要集中于以下两大方面:一是票据丧失诉讼制度和票据公示催告制度是否有重复之嫌?有学者指出:英美法系的票据丧失诉讼制度所具备的失票人现行实现票据权利的优点可以完全被公示催告制度所吸收,故没有存在的必要[5]。对此,笔者不予赞同,理由如下:①、与公示催告制度相比,票据诉讼制度有明确的被告,一般为承担支付义务的主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付款时,也可以将其他的票据债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作为被告。②、票据诉讼制度更有利于票据的流通转让,能更好的体现票据法的立法宗旨。票据诉讼制度中通过诉讼保护失票人的付款请求权,而没有公示催告中除权判决和宣告票据无效的过程,更能快速高效的实现其票据权利。二是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中的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票据诉讼三大制度该如何分配衔接?由我国《票据法》第15条可知,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先进行挂失止付,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采取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这两种救济措施。三种票据丧失补救制度之衔接在于:①、票据绝对丧失后,失票人可以直接提起票据诉讼,来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②、在票据相对丧失的情形下,若失票人知道票据占有人时,其可以依法向票据占有人提起票据返还诉讼。但票据占有人是已经付款而收回票据的付款人除外。③、在票据相对丧失而失票人不知票据占有人时,其可以先行申请挂失止付,申请挂失止付后三日内,可提起公示催告或票据诉讼。
三、对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的修改建议
1、应明确票据丧失的定义。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仅将票据丧失作为法律用语而没有明确规定何为票据丧失。在司法实践中对票据丧失的理解有不同的认识,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在《票据法》中明确票据丧失的概念定义,从而能更好的为当事人及司法机构提供法律支撑,减少纷争歧义,起到立法的价值和功能。具体在十五条上可以增加为第一款,即,“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情形,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票据绝对丧失,失票人可通过法定方式采取补救措施。”原十五条中的第一款可相应改为:“票据相对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2、在十五条第三款公示催告后加“担保”。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改为:“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示催告或提起诉讼期间,失票人提供担保的即可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但付款人可依票据上记载的还款日期为由享有抗辩权。”
此修改中增加“失票人提供担保的即可请求付款人履行付款义务”之规定,是在不损害付款人权利的同时更加快速、高效的保护权利人行使其权利。具体来说:一方面失票人可以在票据丧失后能及时行使其权利,而不必等到诉讼判决之后,这符合票据高效流通的特性,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若请求付款需提供担保的规定能保障付款人的具体利益,可避免日后出现真正票据权利人时面临第二次付款的危险。这样能更好体现其作为私法领域的法律所蕴涵的高效便利之精神。(作者单位:青海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参见王作全:《商法学》(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4页。
[2]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页。
[3]于莹:《票据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44页。
[4]参见吕来明:《票据基本制度评判》,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307页。
关键词:国外上市公司 财务监督 借鉴
一、中外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体及职权比较
目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行的财务监督主导机构职权范围,已经与德国、日本、美国有了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性质的股东对财务监督有着不同的目标要求。在股权集中度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与德国、日本上市公司都相对集中,但德国、日本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银行机构、金融和保险公司、企业等法人单位,其对财务监督的要求更多体现为企业增值、分红增加和稳健经营,而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为国有企业或政府国资管理机关,其对财务监督带有较多的行政色彩,更多体现为企业规模扩张、声誉维护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强等。
(2)财务监督的主导机构及其控制力的比较。德国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的主导机构是监督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权威性高于董事会,能够很好地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权。日本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的主导机构是监事会,法定意义上对股东大会负责,但其职位和薪酬往往被社长(董事长)控制,委托―关系并不清晰。美国上市公司不设监事会,财务监督的主导机构是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对股东大会负责,但不在企业领取薪酬且监督时间不充分,造成了监督积极性不高。国内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导机构是监事会,法定意义上对股东大会负责,但其职位和薪酬实际决定于大股东或董事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制衡董事会和经理层。
(3)人员构成和专业素质要求的比较。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主导机构在人员构成和专业素质的要求上与德国、日本上市公司趋同,都要求监督成员与公司不存在利益关系,与董事会和经理人的岗位不得兼容等。美国上市公司由于财务监督主导机构的不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一般为其他公司的执行董事和享有一定声望的专家、学者、政治家等。
(4)职权范围比较。除了监督财务活动和经营收支的共有职权以外,德国上市公司监督董事会的职权范围最大,还涉及聘用外部注册会计师、监督外部审计业务的执行、批准重大经营决策、审查确定年终经营报告、选举任免管理董事会成员、决定管理董事会的薪酬等。美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主要通过董事会行使参与经营决策的职权。而日本、中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相对较小,对董事会、经理人和外部审计仅限于监督、参与和提出建议等相关职权。
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与德国、日本、美国等上市公司存在的差异,是由于不同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求造成的,并可以解释前文所述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现存的大股东对财务监督的干预、财务监督主体缺位、财务监督的职权划分不科学等问题的形成。这些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当前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监督人员受大股东控制,监督活动独立性和积极性不高的现象。
二、国外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经验的借鉴意义
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来讲,以美国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外部市场占主体地位的财务监督模式,其可借鉴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市场监督会对内部监督和管理者自我约束产生强大的压力;二是外部市场监督主导的财务监督模式能够降低公司总监督成本。
以德国和日本上市公司为代表的内部监督占主体地位的财务监督模式,其可借鉴之处主要在于:一是内部监督有利于对公司经营者实施更为直接有效的财务监督;二是法人股东、银行股东或内部控制者的财务监督比外部监督更具有专业性。
一、令人堪忧的现状
近些年我国在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和资源急速匮乏现象。这些危机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成为我们所面临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人们为谋求经济增长而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例屡见不鲜,人类过度发挥着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忽视了生态平衡的重要性,做出了诸多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行为,此种举动使得很多生物濒临灭绝或已然消失。
二、生态污染问题原因分析
(一)认识方面的原因。(1)人类没有认识到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重要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这一著作中,就曾经指出人类是自然界的产物,和自然界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人类是依靠自然界生存的,因此更加应当与自然和谐相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味追求GDP的高增长和农作物的高产量,对土壤任意排污、滥加施肥,殊不知在污染土壤的同时,也送入了自己的身体,这正是人类认识上的浅薄。(2)人类没有认识到可持续发展思想对生产生活的重要性。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经提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这个说法,并提出“保持或发展”这样的构架,也就是说在生产过程中,人类必须遵循两个重要的准则:一是人类本身的要求,二是自然规律,这就是要求人类在改造自然界,进行生产的活动进程当中,在关注人类本身所能获得的利益之外,还要关注到这些行为是否符合自然规律,是否会给自然界造成各种伤害,在享受经济发展带来丰硕成果的同时不忘考虑后代人的利益。
(二)体制机制原因。生态污染问题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个重要原因是体制机制的不合理。不少国家一味醉心于追求GDP的飞涨,忽视了生态保护。比如刚提到的“镉大米”事件就是个别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指标,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而大量引进重污染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和保护,在这样的体制机制下,不科学的决策和做法造成了目前严重的污染现象。
(三)技术方面原因。造成严重污染现状的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就是科学技术的欠发达。首先,由于技术欠发达,致使人类在生产、生活的过程中对生态污染的程度加重。例如,汽车油料燃烧不充分造成大量一氧化碳排出污染空气。其次,由于技术欠发达,在治理污染的过程中未能发挥出最大能效遏制污染加重。
三、唯物史观中蕴含的改善现状的方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遵循自然规律。恩格斯也曾指出:“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目前,我国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还不强,没有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当务之急是培养公众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忧患意识,认识到环境污染愈演愈烈人类难辞其咎,环境的恶化又会反过来危害人类身心健康,必须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保护环境我们责无旁贷,鼓励大家积极参与到环保行动中来,真正在思想认识上将环境保护摆在重要位置。
(二)健全制度措施,改变生产方式。在生产过程中,生产方式与相关制度措施的变革和健全于生态污染的改善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其具体路径是依靠技术进步不断变革现有生产方式,摒弃污染严重、效能低下的作业方式,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减轻自身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具体操作上,可以加大对工业布局、土地使用、能源开采、退耕还林还草、沙漠治理、江河污染治理等的指导和控制力度等等,通过不断健全制度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三)依靠科学技术,发挥能动作用。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改变了整个自然界,人们已经逐步由过去对自然界那种“幼稚”的改变逐步走上了依靠先进科技水平估计、控制自身行为对环境影响, 使人与自然关系逐渐趋于协调的道路,只有不断提升科技水平,依靠科学技术,开发出清洁能源、降低工业能耗、减少污染物排放,充分有效的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才能从技术层面最大限度减少污染。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生态污染问题也日益显露并影响着我们的生活,也制约着人的发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我们要特别注重在唯物史观的宏观指引下,在生态观的具体指导下,将促进人与白然的和谐作为实现整个社会和谐的必要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 贾高建.唯物史观告诉了我们什么[N].人民日报, 2013-05-30(7).
希格斯粒子是一种亚原子粒子,也就是说,理论上认为它应当是构成宇宙的最基本组成部件之一。但是它仍然有待实验观测证实。科学家们提出的物理学标准模型预言了这种粒子的存在,其作用是解释为何其它粒子会拥有质量。根据这一理论,在宇宙大爆炸之后,一种看不见的力,即希格斯场和与之相对应的粒子——希格斯-玻色子一同形成。正是这个场赋予其它基本粒子以质量的属性。
为何这一粒子如此重要?
希格斯场赋予整个宇宙中其它粒子以质量的方式可以用游泳者在水池中受到的水的阻力来做比喻。如果粒子没有质量,它们便可以在宇宙中以光速前进,因为质量的本质便是对物体改变其速度的制约性。
这种粒子最早是什么时候被提出来的?
有关这一粒子的理论最早是在1964年由6位物理学家共同提出来的,其中就包括英国爱丁堡的皮特·希格斯(PeterHiggs)教授。他们当时提出这一粒子的目的就是为了解释质量的起源。
理论上,这一粒子的存在将正好补全描述整个宇宙如何运行的物理学标准模型的缺陷,因此它便显得尤其重要。
如何对其进行搜寻?
欧洲核子中心的大型强子对撞机(LHC)是人类有史以来建造的最强大的粒子加速器,它的工作原理是将两束质子流以接近光速的速度迎头相撞,在此过程中得到其它粒子。
在1989年至2000年之间,科学家们也曾使用同样位于欧洲核子中心的另一台加速器LEP进行搜寻工作,而由于经费不足被关停之前,美国的Tevatron加速器也进行过对这一神秘粒子的搜寻工作。
科学家们如何能知道自己究竟是否发现了这样的粒子呢?
如果在LHC加速器中进行的数以十亿计的对撞实验中真的产生了希格斯-玻色子,根据预测,它应当是不稳定的,会迅速衰变为更加稳定,质量更小的粒子。物理学家们需要对这些衰变产物进行分析,并且通过分析来推断这种被称为“上帝粒子”的神秘粒子是否存在。在分析过程中,希格斯粒子是否存在会从数据图形的峰值中体现出来。
六点重大影响:
1.揭开质量起源之谜
物体的质量是怎么来的?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物理学界,而希格斯玻色子恰恰被认为与宇宙中一切物体的质量起源有关。希格斯玻色子与一种场有关,那就是所谓的希格斯场,理论上认为这种场充斥着整个宇宙。当宇宙中的其它粒子在这一场中运行时便获得了质量的属性。这就有点像是大家都在一个游泳池里游泳,然后身上都会被打湿,在这里,被水打湿就像是物体获得质量一样。
美国哈佛大学物理学家杰奥·哥斯达(JoaoGuimaraesdaCosta)表示:“希格斯粒子的机制让我们能够理解粒子获得质量的途径和方式。”哥斯达是去年欧洲核子中心宣布疑似希格斯粒子发现时,大型强子对撞机(LHC)所属ATLAS探测器设备的标准模型召集人。他说:“如果没有这种机制,那么所有的一切物体都将失去质量。”
确认此次发现的粒子确实是希格斯粒子将证明我们设想的粒子获得质量属性的方式是正确的。美国加州理工学院物理学教授玛利亚?斯皮罗普鲁(MariaSpiropulu)表示:“这项发现从量子层面支持了我们对于质量来源的看法,而这正是我们当初建造大型强子对撞机的目的。这是一项无与伦比的成就。”
而后,这将进一步为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提供解决的线索,那就是:为什么这些粒子拥有这一质量数值?这个值是如何确定的?对此,哈佛大学物理学家丽萨·兰德尔(LisaRandall)表示:“这是一个大得多的问题。确认这的确是希格斯粒子只是整个过程的第一步,此后我们才能更往前走,这两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的。”
2.完善标准模型
标准模型是当代粒子物理学的基石,它描述了整个宇宙中所有的粒子。所有被标准模型所预言的粒子此前都已经被找到了,除了希格斯粒子。就在去年宣布初步结果时,欧洲核子中心ATLAS实验设备科学家乔纳斯·斯兰德伯格(JonasStrandberg)就曾表示:“这是标准模型中缺失的一环,因此如果这一发现得到最终确认,那么它将最终证明我们目前的认识是正确的。”
到目前为止,科学家们所发现的这一疑似希格斯粒子似乎和标准模型中预言的性质相吻合。但即便如此,标准模型本身也并不完整:例如它没有包括引力,也没有将被认为占据整个宇宙物质总量约98%的暗物质成分考虑进去。
美国费米国家实验室CMS中心的物理学家帕提·麦克布雷德(PattyMcBride)在上周四表示:“即便有证据清晰地证明目前我们新发现的这一粒子确确实实就是标准模型所预言的希格斯玻色子,即便如此我们对宇宙的认识仍然模糊不清。”他说:“我们仍然不能理解为何引力如此微弱,我们还要面对巨大的暗物质的存在。不过,对于这一已经有48年历史的经典理论来说,迈出了完善的第一步仍然不失为一件令人高兴的事。”
3.电弱相互作用
确认希格斯粒子还将对电弱相互作用的构建产生重要影响。这种作用是对电磁作用与弱相互作用的统一描述,这两者都是自然界的基本力类型之一。电磁作用描述带电粒子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弱相互作用则描述放射性衰变过程。
自然界中所有力的作用都和某种粒子有关。比如与电磁力有关的粒子是光子,这是一种质量为零的特殊粒子。而弱相互作用力则和名为W和Z的玻色子有关,这两种粒子都拥有很高的质量值。而所有这些粒子的质量来源,便被认为是希格斯玻色子的作用造成的。
欧洲核子中心的斯兰德伯格表示:“如果引入希格斯场的概念,那么W和Z玻色子就会和这个场混杂在一起,在这一过程中它们便获得了质量。”他说:“这解释了为何W和Z玻色子会有质量,并将电磁作用和弱相互作用两种基本力统一了起来,构成电弱相互作用。”
4.超对称理论
超对称理论也将受到希格斯粒子发现的影响。这一理论认为任何一种已知的粒子都有一个“超级伙伴”粒子,这种伙伴粒子拥有轻微差异的性质。超对称理论拥有很大的吸引力,因为它可以统一自然界中的其它基本作用力,甚至有希望揭开暗物质构成之谜。然而到目前为止这一理论的前景黯淡,科学家们只找到了和标准模型预言的希格斯粒子性质极其相似的粒子,但是却没有能发现任何和超对称粒子有关的线索。
5.大型强子对撞机
大型强子对撞机(LHC)是世界上最大的粒子加速器。这一耗资约100亿美元的设备率属于欧洲核子研究中心(CERN),其目的是创建地球上能级最强大的粒子加速器设施。而其中找出希格斯玻色子则被列为了该设备的最优先目标之一。此次最新宣布的结果为LHC此前的结果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明,也是对此前一直在这里为达成这一目标而忘我工作的物理学家们所取得丰硕成果的最好证明。
斯皮罗普鲁在去年的一份声明中表示:“这项发现从量子层面支持了我们对于质量来源的看法,而这正是我们当初建造大型强子对撞机的目的。这是一项无与伦比的成就。”他说:“科学家们已经等待了整整一代人的时间,为的就是这一刻。来自全世界各地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粒子物理学家,工程师和技术人员们已经为了达成今天的这一成就奉献了数十年的辛勤工作。现在是时候让我们暂时停下脚步,回过头去审视这项发现的意义了,然后再继续进行海量的数据收集和分析工作。”
希格斯玻色子最早是在1964年由英国物理学家皮特·希格斯和同事们提出的。而这个名字的后半部分则是为了纪念杰出的已故印度物理学家和数学家玻色,他与爱因斯坦一同给出了玻色子的定义。玻色子是一类基本粒子,主要包括胶子和引力子等。其负责传递费米子之间的相互作用,如夸克,电子和中微子等等。费米子是宇宙中的另外一种基本粒子类型。
6.宇宙的命运
希格斯玻色子的确认将为科学家们开启一扇大门,让他们得以进行此前无法进行的一些计算。其中一些计算的结果有关宇宙的命运。有一种观点认为宇宙将在未来数十亿年内毁灭。
在进行这样的计算时,希格斯玻色子本身的质量是一个非常关键的参数,它预示了时空的未来命运。目前的测量值显示,希格斯玻色子的质量约为质子的126倍,这一质量值几乎已经处在了一个临界点上,它将有可能让宇宙在未来数十亿年内走向毁灭。
约瑟夫·林肯(JosephLykken)是美国费米国家实验室的物理学家,他表示:“计算的结果告诉我们,在数十亿年之后宇宙将可能面临灾难。”他说:“这或许意味着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这个宇宙本身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在数十亿年之后这一切都将归于瓦解。”
基本粒子质量之源
若没有希格斯粒子,其他基本粒子就会仍以光速运行,宇宙将仍然是一锅沸腾的基本粒子汤,不能组成物质,生命无从谈起。
希格斯粒子究竟是什么?为什么找到它如此重要?
早在2000多年前,人类便开始追问,我们所生活的世界是怎样形成的?从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说”到如今被科学家普遍接受的标准模型理论,从朴素的形而上学概念到标准模型所预言的粒子陆续被证实,人类似乎越来越接近这一问题的答案。
在标准模型里,宇宙由62种不可再分的基本粒子构成,通过强力、弱力及电磁力这三种基本作用力组合成各种复合粒子,进而构成物质世界。
基本粒子可以分为两大类:自旋为半整数的费米子(fermion)和自旋为整数的玻色子(boson)。费米子是构成物质“实体”的粒子,也称之为物质粒子,而玻色子则传递基本相互作用,也可称为载力粒子。
然而在标准模型建立过程中,有一个问题却一直困扰着科学家:按照标准模型理论,基本粒子并没有质量,但实验结果却又清楚表明,除了光子以外的基本粒子都是有质量的。
1964年,希格斯等人提出了“希格斯机制”的概念,在理论上解决了这个问题。希格斯们认为宇宙间遍布“希格斯场”,基本粒子在与希格斯场的相互作用下获得了质量,而形成希格斯场的就是一种新的粒子,被命名为希格斯粒子。
根据对希格斯粒子性质的预言,希格斯粒子的自旋为零,是一种玻色子,所以又把希格斯粒子称为希格斯玻色子。
希格斯理论提出,在宇宙诞生的最初,并没有希格斯粒子的存在,其他的各种基本粒子都如光子一般,以光速横冲直撞。宇宙诞生十几秒后,希格斯粒子诞生,形成了“希格斯场”。除了光子,其他的基本粒子与希格斯粒子发生碰撞后,就如同轻巧的棉花吸饱了水分一般,获得了质量,而速度就慢下来了。
慢下来的基本粒子“夸克”在强相互作用下,抱团组成了质子、中子等粒子,质子和中子又组成了原子核,原子核与电子在电磁力作用下又形成了原子,原子构成分子,由此形成了我们所见到的大千世界。
如果没有希格斯粒子,其他的基本粒子就会仍然以光速运行,不能聚合在一起,我们的宇宙将仍然是一锅沸腾的基本粒子汤,根本不能组成物质,生命也无从谈起。
希格斯玻色子的存在是希格斯机制的必然结果之一,假若实验证实希格斯玻色子存在,则可给予希格斯机制极大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它的发现弥补了标准模型的缺漏,奠定了标准模型的基础。
由于希格斯粒子一直未被发现,这些重要的问题一直悬而未决。这个标准模型理论预言的最后一个粒子便一直成为科学家们苦苦追求的目标。
等等,万一希格斯理论被证明是错误的,希格斯粒子根本就不存在呢?
曾获诺贝尔奖的著名粒子物理学家莱德曼表示,如果这样,标准模型理论将被,至少需要进行修改。他表示,“这就像哥伦布启程去寻找印度群岛一样,他和他的信徒们相信,如果没有达到目的,他也会发现一些别的东西,这些东西可能会更有意义。”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很多科学家反倒有些失望,毕竟找到一个48年前就被预言了的“老粒子”多少有些无趣,他们期盼的是更为颠覆性的发现:假如标准模型被,整个物理世界的理论都有可能要重新改写。
寻找希格斯粒子历程艰难花费惊人
上帝粒子之所以取名为希格斯,是因为它是英国科学家彼得?希格斯(PeterHiggs)于1964年提出的(与他差不多同时提出希格斯这一机制的还有其他几个人,一旦希格斯粒子的存在最后被确认,他们将分享诺贝尔物理奖)。
寻找希格斯的工作早在上世纪90年代的LEP对撞机上就开始了。LEP似乎看到了希格斯的小尾巴,可惜LEP对撞机由于要让位于LHC的修建而过早关闭了,从此便与希格斯擦肩而过(现在看来,LEP的能量再提升一点就有能力看到希格斯了)。
接下来前赴后继的是美国费米实验室的Tevatron对撞机,这一领世界近20年的对撞机也对希格斯进行了大力追捕,也模模糊糊看到了希格斯的娇容,可惜这一对撞机正值壮年就被关闭了(被关闭的原因是在能量和亮度两方面都竞争不过欧洲人的LHC对撞机)。
[关键词]《死亡诗社》;后现代主义;主要人物
一、《死亡诗社》内容简介
当我让我的学生选择一部电影观看时,他们异口同声地在几部电影中选择了《死亡诗社》。我知道这是人类对于死亡、坟墓、魔鬼、谋杀等词汇天生的好奇与偏执所致,正如我第一次看到这个片名时的感受一样,好奇地想了解片名后面的内容。然而,我们看到的是一个和我们的预期完全相左的故事。故事讲述的是50年代末的美国,古老、传统而富有盛誉的威尔顿学院来了一位特立独行的新老师John Keating(Robin Williams饰)。Keating的到来给死气沉沉的崇尚古风和死板教育方法的学院带来了生气,他引领着Neil Perry(Robert Sean Leonard饰)、Todd Anderson(Ethan Hawke饰)、Charlie Dalton(GaleHansen饰)等年轻人摆脱了传统思维方法的束缚,唤醒他们心中的激情和欲望。在Keating老师的鼓励下,几位志同道合的年轻人组织了名为“死亡诗社”的秘密团体。深夜他们悄悄聚集在山洞里或朗诵伟大的诗歌作品,或吹奏乐器抒发自己的理想和抱负。但喜欢戏剧的Neil因为要参加“仲夏夜之梦”的演出和一贯要求严格的父亲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在演出获得极大成功的晚上父亲把Neil带回了家中,也就是在那个晚上,Neil选择了用悲剧的方式结束了自己年轻而宝贵的生命。校方把所有的责任都归咎于异端分子Keating的身亡,并令其离开校园。
这部影片是Peter Weir的上乘之作,曾得到四项学院奖的提名,并且赢得了最佳电影原创剧本奖。另外,Robin Williares的出色演技,也为本片增色不少。
二、关于后现代主义
作为一种哲学流派及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是发生于欧美20世纪60年代,并于70与80年代梳行于西方的艺术、社会文化与哲学思潮。其核心是消解、破坏和批判现代主义,是“去中心”和“多元化”,具有开放性、多元性、宽容性、无限性等特征。其本质是一种知性上的反理性主义、道德上的犬儒主义和感性上的快乐主义。它的主要形式是态度与价值的多元化,人们可以任意地加以选择。
后现代主义波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种理论观点也不尽相同,但总的说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倾向:批判理性主义,崇尚非理性;解构现代主体性;反对“同一性”、“整体性”,崇尚差异性。法国后现代思想家利奥塔认为,后现代科学关注的是异质性、多元性、差异性、他者性、语言游戏的多样性、局部规则的语用论建构和参与者同意的规范性。后现代科学正在改变知识的意义,同时也在表明这一改变是如何发生的,后现代科学创造的是未知而不是已知。
三、主要人物思想中体现出的后现代主义观点解读
1 Keating教育思想中体现出的后现代主义观点。
作为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一教育机构,它的职能是教书育人,而不是模子造人。1959年,威尔顿预备学院以它凝重的风格受到了当时人们的尊敬。在那里,教育的模式是固定的,不仅单调而且束缚了思想。然而这一切在一个新教师的手中发生了改变。John Keating反传统的教育方法给学院带来了一丝生气:在他的课堂里,他鼓励学生站在课桌上,用一个崭新的视角去观察周围的世界;他向学生介绍了许多有思想的诗歌;他鼓励年轻人张扬个性、告诉他们,scize the day,make your livesextraordinary(抓紧时间,让你的生活与众不同);他告诉他们顺从是危险的,要用自己的方式去吸取生命的精华,“否则当你在弥留之际,会发现自己从未活过”;他所提倡的自由发散式的思维哲学在学生中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渐渐地、一些人接受了他,开始勇敢地面对每一天,把握他们自己的人生。
他在第一堂课上,就撕去了庄严的教科书上对诗歌的规定,告诉孩子们青春的激情原可以和动人的诗句如蜜糖般从唇边滑落。他让孩子们称他为Captain(船长)。
Keating的教学方法展示了教育的另外一个目的:教育是为了教会学生能够独立思考。诗歌无法以理性坐标的方式去度量,人类充满着激情!医学、法律、经济、工程,这些只是生存的手段,诗歌、美、浪漫和爱才是生活的精髓。他告诉他们不要墨守成规,要学会站到桌子上,从另一个角度看不同的世界,告诉他们不要一味服从,因为,那对采摘真正的生命的花蕾是有害的。
他的教学方法中,体现了很多的后现代主义思想。
2 Todd思想中体现出的后现代主义观点。
Todd刚出场时,他的眼神羞怯不安,在第一堂课上,他写下了Seizlng the day,课后又把它撕去了,表明他内心对传统训诫与新鲜的Keating老师灌溉的思想之间的冲突。他常常保持沉默,面色苍白,在现实世界中胆怯地行走,唯唯诺诺,唯命是从。在死亡诗社的几次聚会上,他害怕当众朗诵诗歌,都只作为记录者存在。然而他是运的,因为拥有了Neil这样的良友和Keating老师。托德在Keating老师的影响下,从胆小怕事到最后带头站上课桌,敢于与传统对抗,他的转变是潜啬化的。Keating老师的走,他无能为力,甚至无奈地充当着指责人,在Keating离开教室的瞬间,他站在了课桌上,呼喊着:“船长,我的船长!”
他是现实的、懦弱的,然而,他会小心呵护心灵和头脑中如星闪耀的火花,那最后喊出的一声oh Cabram,Mycaptain,正是Todd勇于承担责任、思想由保守向开放转变的体现。
3 Neil思想中体现出的后现代主义观点。
Neil Perry学业优异,他俊美、聪明、顺从、宽容,他是每一个老师都会喜欢的标准好学生、父母的好儿子。在严厉的父亲的命令下,他退出了校报编辑;他有一天会成为一名好的外科医生,生活无忧,成为一名受人尊敬、衣食丰禄的中产阶级。这些早早设定好的路径正摆在他面前,一切都十全十美,他将是社会的栋梁,生活得平静而绝望,在某个午夜梦回之时,偶尔回望月色,想到青春时有过的梦想……然而,他遇见了Keating老师。从第一堂课,撕碎了第一本教科书开始,就注定了他将与那样的路分道扬镳。他太过于早慧,第一个明白了Keating提出的‘卡配匹亚’。他重组了Keating年轻时组织过的死亡诗社,带领同伴,在夜里奔向那个印第安山洞,夜的迷雾间,苏格兰风笛响起,那些年轻的身影奔行的步伐如舞蹈,正奔向自由和幻想的世界。那种激情飞越的时分,Neil真正体味到了幸福,他通过诗歌寻找到了人生的答案。他思想开放,天生宽容,性格多元,他的思想体现出了很多后现代主义观点。
然而在精神父亲Keating与现实父亲的较量中,精神在现实的蹂k下,不堪一击。Neil的生活一直是一场演出,演出一个好学生、乖儿子的角色,他演技高超,赢得一片赞许。所以,当有一天他要放弃父亲为他划定的轨道,选择另一个不可知的、可能充满荆棘与艰难的道路迹父亲震怒了。在强权的父亲面前,他的灵与肉处于分裂的状态之中:是顺从传统父亲的强势?还是听从自己内心的召唤?年轻的他无力承担这种重负,他选择了死亡。把《仲夏夜之梦》的精灵花冠放在窗台旁,他用那把父亲长年希望他使用的外科手术刀打开通向坟墓的道路。
请同学们朗读这首诗,读后,请大家结合自己的经历来解读这五行诗,以此来谈谈作者对母亲表达的情感。
(注意:“心中的风雨”的理解,与“躲”字所表达出来的情感是结合自身经历来解读的关键。)
《母亲》流露出了对母亲的无限依恋,那《纸船——寄母亲》又表达了对母亲怎样的情感呢?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纸船——寄母亲》。
朗读《纸船——寄母亲》,你能从诗中发现作者与母亲身处的情况吗?联系作者与母亲身处的情况,再次朗读体味作者表达的情感。
根据作者与母亲身处情况及作者表达的情感,请你说说怎样朗读这首诗。
请同学们朗读这两首关于母亲的诗歌,想想这两首诗有什么异同之处?
母爱是伟大无私的,永恒的,但它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的形式一般都是平平常常的。请你搜索一下平日母亲对你的关爱,尝试完成下面的仿写。
母爱是。
2.《纸船——寄母亲》赋予纸船特别的含义,表达作者对母亲的思念,眷恋祖国的一片深情。你想借助什么样的具体形象来表达对母亲的爱,请尝试写一首小诗。
教师讲述:人生不幸啊,多坎坷啊!但这个经历无数挫折的人却是美国第十六任总统——林肯。现在你又有怎样的感受呢?
许多人只看到成功美丽的花环,却很少有人注意成功背后隐藏的艰辛。让我们看看冰心是怎样概括成功的过程的。
1)请同学们朗读这首诗,注意语气语调重音,小组交流朗读方法及处理的理由。
(以第一句为例“成功的花,人们只惊羡她现时的明艳”应该以感慨的语气来读,重音要落在“只”和“现时”上,这样读就能很好地表现人们只惊羡别人所得到的荣誉,却看不到成功背后所付出的艰苦劳动,表达了作者的感慨。)
2)朗读后三句思考:作者通过这三句告诉了我们什么?请概括出你的感悟。
请同学们朗读这首诗,花的成功历程给了你什么样的启示?花的成功印证了许多名言,你想到了吗?
同学们,现在你们在这里学习,为的是将来有所作为,为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那你认为人的一生哪个时期比较重要?接下来,让我们来看看《嫩绿的芽儿》会告诉我们些什么。
1)作者用哪三个词对芽、花、果进行描绘的?为什么用这三个词呢?
(华中师范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摘 要:随着保险业的迅速发展,保险纠纷的数量也日益增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说明和不实说明现象时有发生。虽然我国《保险法》一向重视对保险人说明义务进行规制,但是在实务操作中,却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该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对《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起到了补充和完善作用,但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
关键词 :保险人;说明义务;立法现状;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2-0117-03
随着现代社会商业保险交易数量的迅速上升,保险纠纷也随之大量出现,其中,就保险人说明义务而产生的争议不在少数。2009年我国新《保险法》就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和履行方式做出了更为详尽的规定。2013年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加强了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其坚持保险合同的诚信原则,结束了法律界和保险实务界的一些争议,统一了裁判尺度。但仔细分析,该解释仍有诸多不完备之处。本文旨在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分析基础之上,对《解释(二)》做出相应的评析,并对今后立法提出建议。
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概念及特征
关于保险人的说明义务,目前我国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定义,有的学者认为,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于保险合同订立阶段,依法应当履行的,将保险合同条款、所含专业术语及有关文件内容,向投保人陈述、解释清楚,以便使投保人准确理解自己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法定义务[1]。还有的学者认为,所谓订约说明义务(也称之为“醒意义务”),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时,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涵义的义务[2]。而我国多数学者将《保险法》第17条所规定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称为“保险人说明义务”,本文采此通说。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是基于《保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下的针对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也就是说,若保险人没有遵守该义务,则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处罚。且该项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之间任意协商、限制或更改。
2.主动性。即保险人说明义务不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事先询问为必要,也就是说,保险人应主动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所涉及格式条款的有关内容。
3.先合同性。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是位于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正式的保险合同之前,因此它是一种先合同义务,不受正式保险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影响。
二、《保险法》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做出如下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法》上述立法背景是基于我国保险事业刚刚起步的情况之下,要求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前负有一定的普及宣传保险知识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需对责任免除的风险做出解释说明。但是,在保险业实践中,这样笼统模糊的规定会给投保人带来一定的困惑,同时也不利于统一法院的审判标准。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界定不清。一方面,根据《保险法》17条的规定,保险人只要向投保人提供了格式条款,就一定要向投保人说明格式条款所涉及合同的内容。这是为了让投保人更准确地理解合同条款所涉及的内容,从而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但是事实上,尽管保险合同使用的是格式条款,但并非合同中包含的所有内容投保人都难以理解。如果所有格式条款所涉及的内容都需要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解释,这无疑要大大增加保险人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保险法》17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为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对象。免责条款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那么“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是否仅包括保险单中的“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是否还应包括保险单其他部分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我国新《保险法》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的规定。
2.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不统一。所谓说明义务的履行标准指,保险人应就保险合同条款向投保人解释到什么程度才算履行了该义务[3]。对此,《保险法》也并未给出一个确定统一的标准,这就导致不同部门之间发生立法冲突,实践操作也极其混乱。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制度设计是针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理应让所有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理解。但是每个人的理解能力和认知水平都是不同的,如何把这个标准统一或者量化还有待立法和实践部门的进一步探究。
3.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可看出,其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采用了两个标准,即对格式条款要“说明”,而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要做到“明确说明”。结合这两者的语意及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来看,似乎是想把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说明达到一个更高的层次,但是事实上,这二者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明确”本来就是“说明”的应有之义。所以如何在实务中厘清这二者的区别成了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另外,在实践中,保险人如何证明已经尽到说明义务也并不是一件容易解决的事情。比如合同条款中用黑体标明的部分,被保险人签字后能否视为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或者在保险条款后单独印刷“保险人已做出明确说明,我已理解合同所有内容,对相关内容没有异议”等字样并获得投保人签字能否证明保险人尽到了说明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上问题的认识与裁判并不十分清晰,甚至有些混乱,各地司法审判所握的尺度也很不统一。但从整体上来说,对这些问题处理的趋势是对保险人较多地采取苛严态度。
三、《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的完善
1.《解释(二)》从宽理解《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解释(二)》第9条规定,保险人提供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解释(二)》第9条是关于《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责任人责任条款范围的规定。由于对于如何理解《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理论和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此次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其列举了属于免责条款的范围,这是对《保险法》保险人明确说明制度的突破和尝试。另外,该条还说明,该法条所列举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情形并不是完全固定或封闭的,除了以上所列举的情况外,仍可能存在其他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情形。
2.《解释(二)》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解释(二)》第11条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保险从业人员利用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销售误导消费者;另一方面《解释(二)》第11条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独立的法律地位及其履行方式,对明确说明义务的内容、形式、判断标准等都进行了强化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具体标准,不论是在实务操作还是司法审判中都起到了较好的指导作用。
3.《解释(二)》提高了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解释(二)》第11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这一条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在实质方面的判断标准进行了明确。什么是明确说明?不仅要将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内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作出解释说明,而且该解释要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这就对保险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免责条款的解释说明,仅仅投保人理解还不够,要做到常人能够理解,因为投保人的理解和常人的理解之间仍会有一定的差距,投保人理解未必意味着常人能够理解。那么保险人就应该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力求做到常人能够理解[4]。
4.《解释(二)》明确保险人的举证责任。《解释(二)》第1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这一条规定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相关内容,有利于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能当然地表明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根据《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如果投保人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说明义务,法院也不能武断地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5.《解释(二)》创新营销渠道,鼓励多元营销方式。《解释(二)》第12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新型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这一条规定实际上体现了保险业要和现代技术接轨的宗旨。保险人通过网络、音频、视频等电子方式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不仅可以一定程度上给保险公司带来工作上的便利,减轻工作负担,而且该行为可以获得法院认可。
四、对我国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完善的思考
《解释(二)》关于保险人说明义务规定有其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有些规定仍然较为模糊,可从以下方面完善:
1.完善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范围。在《解释(二)》出台之前,各地区对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范围的界定存在诸多差异,其中以广东省高院规定的范围最为狭窄,将免赔率、免赔额、约定免赔事项等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排除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范围之外。但是《解释(二)》出台后,其规定的范围最为宽泛。虽然这一司法解释相较于《保险法》来说,对保险人明确说明的范围更加明确具体,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比如,医保问题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在该条中并未予以明确。另外,免责条款分为全部免责和部分免责条款,前者指狭义上的“除外责任”条款,包括法定免责事项,也包括保险人未与投保人协商而在保险合同中预先确定的约定免责条款;后者指通过事先排除保险责任内的部分风险,而由保险人自行承担的部分风险损失。显然,《解释(二)》对此问题也是没有进行区分的。总体来看,虽然《解释(二)》基本确定了保险人应该明确说明的免除其责任的条款范围,但具体规定仍有可完善之处,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将“解除合同等部分或全部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纳入“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的范围。
2.明确“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解释(二)》第10条旨在明确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列为免责条款中的免责事由时,保险人只要尽到提示义务即可,无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但是该条也将是保险纠纷中最大的争议点。目前,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都已列入行政法规甚至刑法禁止,但是其他的一些规定是否包括则存在争议。比如《道交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此类问题如果免赔是否属于无效条款还存在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可采取列举式的方式限定“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的范围。
3.明确“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标准。《解释(二)》第12条第二款有其合理性,但是忽略了一个问题,就是在客观上没有考虑对特殊投保人的权利保护。假设投保人为文盲,仍然按照普通主体所能理解的程度进行说明的话,显然投保人不能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和涵义,这不仅对投保人不公平,而且当事人之间也不能就该条款达成合意。因此,笔者认为,判定保险人是否适当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达到使普通社会主体理解的程度即可,但应兼顾特殊主体的特殊情况。
参考文献:
〔1〕徐卫东.保险法论[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334.
〔2〕温世扬.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之我见[J].法学杂志,2001,(2):16.
〔3〕郭跃.论保险人说明义务之履行[J].法制与社会,2010,(19):156.
对于这样一种说法,熟悉近现代政治和文学史的人,我想应该不会予以否认!初中语文教材中选取了鲁迅的很多作品,比如《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藤野先生》《孔乙己》《社戏》《故乡》等。因为现在的学生对于那段历史要么根本就不了解,或者要么仅仅停留在肤浅的表层,所以对于那个时代的作品——尤其是对于鲁迅先生的作品——在理解上会有一定的难度。
因为鲁迅先生所处的是一个特殊的时代,他的作品很鲜明的打上了那个时期的烙印,又因为鲁迅先生不仅仅属于他所属的那个时代,他站的位置,他的眼光具有少有的超前性。他以他的铮铮铁骨挺起了“民族的脊梁”;他以他的“如匕首、如投枪”一样的犀利的笔当武器,口诛笔伐,直击敌人的心脏。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鲁迅的文章可以说是中国现代文化的一部“史诗”,它不但记录了鲁迅一生战斗的业绩,同时也记录了鲁迅那个时代中国的思想史和文化史。对于这样的伟大的人物写就的作品,就是让我们成年人去阅读、去理解恐怕都有难度,更何况是一群天真无邪的少年!
所以,在教授鲁迅先生的作品前,我总是怀着一颗敬畏的心去阅读、去分析、去理解、去思考、去感悟,然后怀着同样敬畏的心去备课、去构思、去讲授。或许会有人认为完全不必如此的谦恭,毕竟鲁迅也是人,而不是神,但面对鲁迅的作品,我却真的无法抛开这样的情结——这不是自命清高,而是切身的感受。
当然,对于十四五岁的初中生而言,要让他们完全充分的解读鲁迅那是不切实际的幻想!因此,向学生传达怎样的信息和信念以及怎样来传达这些信息和信念就成了我备课的重点。既要让学生认识到作品本身所富有的情趣或信念,又要引导他们感悟理解鲁迅之所以被称为“民族魂”的原因。比如在讲授《从百草园到三味书屋》时,我把重点放在了让学生“从作品找到自己的影子”上,让学生通过诵读课文,体会鲁迅童年的快乐与烦恼,从而有所体悟,有所收获;在讲授《藤野先生》时,其中的一个学习目标是“体会师生之间真挚的感情”,让同学们通过理解“我”与藤野先生的交往过程,感悟体会自己身边的师生情谊。这样的目标设计在大家看来或许不能称其为目标,因为它太浅显、太幼稚, 这样的目标设计根本没有达到大纲和教材的要求高度。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意义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凝聚民意,保障和改善民生没有终点,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深刻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党的五中全会将“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作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之一。省委、省政府历年来高度重视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造福人民作为最重要的政绩,从2007年开始在全国率先每年系统实施民生实事工程,与全国同步实现小康。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提出要“切实办好民生实事,让老区人民过上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持续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兜住民生底线意义重大、责任重大。为此,省委、省政府决定,2021年继续实施51件民生实事工程,充分体现了鲜明的民生导向,浓浓民生情、满满幸福感,有利于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方案》的制定过程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强民生支出保障的措施,增强惠民政策获得感和可持续性”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省政协监督指导下,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坚持开门问策、集思广益,科学谋划、精准施策,努力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不断增进民生福祉,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在具体政策制定中,方案送审稿经反复论证修改,总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是开门问策。2020年9月,布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提出2021年民生政策建议。10月,厅党组布置开展2021年民生实事征集调研,9个调研组深入市县乡村和省直有关部门,通过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同时,首次在省财政厅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开辟了意见征求专栏。11月,对征集的意见建议进行归纳整理,研究确定2021年民生政策框架体系,并形成方案征求意见稿。
二是评估论证。12月2日,省财政厅组织召开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评估论证会,邀请了部分人大、政协、专家、基层代表,对征求意见稿开展现场评估论证。评估论证及两次省直部门意见反馈共收集建议147条,采纳或部分采纳117条。
三是完善定稿。对标对表党的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部署,调整优化方案内容,切实把社会期盼、群众智慧、专家意见、基层经验充分吸收到方案中,确保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的重大部署和重大举措落实到位。12月,提请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21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召开期间,以政府预算解读的方式,向省人大代表报告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安排方案,并结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审议意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最终稿。
三、《方案》的主要考虑
与往年相比,2021年民生政策力度更大、举措更实,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成色更足、幸福感更可持续、安全感更有保障。一方面,在保住基本民生的前提下,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办一些群众有需求、社会有期盼、政府有能力的好事实事。比如:为困难家庭孕妇提前免费基因检测健康筛查,加快城市公共停车设施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城镇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等。另一方面,结合新形势、新要求,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履行好公共财政调控职能,有序补齐民生领域基础设施短板,确保民生水平与经济发展相协调。比如:针对肺炎疫情、洪涝灾害灾后重建暴露出的公共卫生和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提出了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实施鄱湖安澜百姓安居工程,全面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等举措。
一是聚焦重大决策部署。对表对标党的五中全会、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精神,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扩大社保覆盖范围,确保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坚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提升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水平,推动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支持南昌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
二是聚焦困难特殊群体。立足财力可能,加大对困难群体、特殊群体的保障力度,持续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特困失能人员护理、城乡孤儿保障水平,推进城镇贫困群众脱贫解困,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三是聚焦兜牢基本底线。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属性,注重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围绕民生大事急事难事,精准发力、补齐短板。既扎实做好就业、社保、教育、医疗、公共文化、住房、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等基本民生保障,也突出关键时点困难人群的基本生活保障,做好残疾人、孤儿、特困失能人员等群体抚恤和社会救助。
四、《方案》的主要内容
2021年民生实事工程围绕就业和创业、社会保险等八个方面,集中办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51件实事,其中,新出台政策9件,充实完善内容24件,既保持了民生实事工程总体稳定,又不断满足群众新需求。51件实事主要是:
一是就业和创业方面,涉及政策5条,主要是进一步扩大就业,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帮助残疾人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力度。
二是社会保险方面,涉及政策6条,主要是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提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水平,为老年人办理人身意外保险。
三是抚恤和社会救助方面,涉及政策15条,主要是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财政补差水平,提高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实施特困失能人员护理服务,提高各类困难群体财政补助标准,提高企业干部等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提高抚恤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改善残疾人照顾服务,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城乡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临时救助(特别救助)制度,提高城乡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深化惠民绿色文明殡葬改革,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特殊家庭特别扶助政策,持续推进城镇困难群众脱贫解困。
四是医疗保障方面,涉及政策6条,主要是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重大疾病免费救治工作,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基因检测,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
五是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方面,涉及政策6条,主要是促进职业教育综合改革提质创优,支持各级各类学校毕业生留赣就业创业,着力提升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水平,继续推进“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国家文化公园段建设。
六是住房保障方面,涉及政策2条,主要是加强住房保障建设,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