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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法律教育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人本是相对于神本、物本而言更为理性的社会发展之真理态度、价值取向和实践原则。渊源于西方的哲学范畴的人本主义思想无论从自然观、历史观、人生观或是价值观的角度均强调了人在自然及社会环境中的主体性地位以及追求实现自我价值的人文精神的重要性。而以人本主义思想为法律教育体系之内核的一大体现则是人本法律教育观的形成,即在覆盖相关领域的多元法律教育体制下,以培养学生成为具有公正的价值评断能力以及专业与相关技能的复合型法律专业人才为宗旨,并给予学生充分的实现其人格培养及个体价值的机会的法律教育理念。其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是法治社会中每一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依法治国必须以法治观念的普遍确立为前提,即要求每个人都做到忠信于法、信仰于法才能达到法律对社会最大程度的有效调控。然而,在这样一个理性环境下各种社会单元遵循法律规则的协调运作却是由全民、终身的法律教育贯穿始终的。法律教育的必要性却不尽然导致其绝对性,在人本主义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教育应当以充分的尊重人权及满足教育消费者需求为前提,民主、平等的对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识施加影响,以期对现实生活中的是非作出基本的评断。因此,人本法律教育观要求法律教育作为法治社会中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存在,人们可以通过主张这种权利来接受不同程度的法律教育,进而丰富其对权利之学的认知与理解。此外,当人的这种接受法律教育的权利受到非法侵犯时,也应当受到相应法律的严厉制裁。
其次,受教育者在法律教育过程中处于主体性地位。法律教育的直接对象应当是选择接受其教育的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受教育者,同样作为直接受益方对于教师的知识技能传授方式、内容以及技巧等的反映与回馈是衡量该教育效果及水平的重要标准。因此,鉴于受教育者对于教育质量评价的决定性因素,其与教育者的关系应当体现为一种主体与主体的关系,而非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亦即“应当把每一个学生都当作具有他或她自己的感情的独特的人看待,而不是作为授予某些东西的物体。”可见,在这种师生关系下的学生已摆脱了不加选择的接受知识灌输的被动地位,也不再固定的成为教师单方面施教的作用对象。他们被允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的选择符合自身兴趣的研究课题以及有利于本身知识架构良性发展的法学专业课程,甚至包括对该门课程授课教师的选择及理性的作出自我评价,也就是说,学生应当时刻持有对自己专业技能发展方向的理性考量及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此外,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地位还体现在利于学生自我能力发展的教学环境的创造上。在各种教学仪器、设施的配备、教材的选用、课程的安排、教学积件的建立以及不同主题讲座的设置上都应当以有利于学生的专业学习为考虑中心。
第三,法律教育中教师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的代表人罗杰斯从治疗精神病患者的经验出发,对教师提出了三项基本要求:第一,真诚。即教师与学生之间应当以诚相待,对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出现的任何问题教师应当坦诚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自己在教育方法上的缺陷及时的作出纠正或开展自我批评;第二,信任与尊重。教师应当合理的尊重、关注和接纳学生的情感、意见和价值观念,并在对以学生为主体性教育模式充分的认识下为学生提供自我发挥的自由空间以及帮助对其自身潜能的挖掘,从而与学生建立起一种相互的信赖关系;第三,移情。是指教师应当以学生的角度去理解学生的思想、情感以及世界观,以此在对学生的自我意识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更加有效的达到其对学生学习的辅助和促进作用。除了上述教师对学生造成的心理气氛因素外,其自身的法学专业素质、理论研究水平,灵活多变的教育技巧和方式,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内容安排以及参考教材、资料的选取等均应重在体现对学生自我发展的促进作用。正如人本主义教育家坎姆勃斯所言:“教师的任务不仅是规定、传统、模板、发号施令、欺哄,它也是管理存在的过程。这个角色要求教师是促进者、鼓励者、帮助者。”
第四,法律教育应当满足学生个体性发展的需要。人本法律教育观在强调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的同时,也同样注意到了学生间的个体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学生所具有的不同自我意识和价值追求,具体从法学专业学习的角度来看,则体现为各人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能力不同、学习方法不同、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不同、兴趣方向不同以及对自身未来发展方向选择的不同等。而以人为本的法律教育以“因材施教”为指导方针,在把握学生的不同特点的前提下,合理的实施针对性差别教育则充分体现了其对学生个体能力发展的人文关怀。
第五,人本法律教育课程观注重人格与专业技能的整合。这是以罗杰斯所倡导的合成课程(confluentcurriculum)为蓝本,即强调情感与认知的融通。就法学专业课程内容的设置上而言,应当在原有学理基础上的知觉、概念、推理、逻辑认识及实践能力等理性因素以外加入与专业相关的道德、情感、意志、直觉、灵感、需要和信念等非理性因素。这种人格化的课程设置模式突破了传统的以知识纯粹性和抽象性为中心的学科结构,在尊重学生人性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对其职业道德的培养、人格精神的塑造和正确价值观的调整以情感的互动流为平台有效的配合专业知识技能的学习和探究。
人本法律教育的科学性和先进性深刻的影响着当今世界大多数发达国家的法律教育体制,而中国特有的传统法律文化及法律科学的特殊地位则决定了人本法律教育在中国大陆崎岖不平的发展道路。经过长期的探索与实践,并结合相关历史经验及我国当前的法律教育现状,笔者认为以人本法律教育观为内核的中国教育改革势在必行!具体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首先,法律教育应当以促进学生个体发展,培养其多方面能力及专业素质,并最终完成学生价值的自我实现为宗旨。其次,法律教育的宏观模式应当是在通识教育的基础上进行精英人才的培训。在依法治国逐步确立的社会背景下,法律之学已不再专属于极少数专业精英,普遍加强全民的法治意识以及对法律权威的认知应成为各法律院校的重要任务。而具体到大陆的统一司法考试,则应当体现为通过标准的适当放宽及通过率的适度上调。第三,取消本科阶段法律教育的专业区分。本科法律教育本来是为了让学生获得将来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因此,引导学生形成宽泛的法学知识结构,训练学生把法律问题放到开阔的社会环境和多元知识背景中去思考,才是法律教育的征途。第四,扩展综合性知识,注意交叉学科知识的教育。如可将政治学、人类学、经济学、心理学、逻辑学、伦理学等课程在本科初期供学生选修,通过这些课程的学习有助于学生对以后法学专业课程的深入理解。另外,塑造多元化的教学氛围,使外国留学生、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共同参与到本土学生的课堂上来,并在课堂上将各自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进行积极的探讨,这样也便于教师进行更为广泛的介绍与总结,此为其五。第六,加大应用性教学课程的比重,加强学生职业素质的培养。如法律语言学、证据法学、法庭审判程序介绍等,甚至可以单独列一门案例分析课。第七,与社会接轨,使学生走出校园,参与到社会实践中。如法律诊所课、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以法学为主题的辩论赛;社区法律援助服务;法制日的宣传活动等教学方式,此外学生应当利用假期时间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相关机构进行实习,或者以某一课题进行社会调查,并形成一项制度。第八,学校加强教学硬件设施的管理,使教学媒体配套化、完善化、先进化。第九,丰富教师的教学方法,尽量避免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模式,可以通过积件的建立来体现人本主义的教学理念。十,在一定条件下,为学生创造自由的学习空间,让学生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的攫取学习材料,进行相应的学习研究。十一,鼓励学生自行成立法律研讨社团或创办专业期刊,促进学生研究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十二,加强对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重视。由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因此不能一概的以政治教育及道德教育来取代职业道德教育。在我国司法腐败屡禁不绝的现状下,职业道德教育应当被列为与专业知识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它可以通过对学生的人格培养来指导学生执业后与社会接触过程中人际交往的原则和尺度,是人本法律教育中专业素质培养的重要部分。十四,教材的编写应当淡化对国家学说或政治学说的讨论和教学,要注重方法论的教育,尊重学生对教材的自主选择权。最后,考试制度应进行严格的调整,建议以写论文的形式来取代记忆性的考试模式。
概而言之,人本法律教育改革应当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行,总结历史经验,借鉴他国先进的教育理念并结合我国国情,在对以人为本的科学教育观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此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理论引导来完善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的缺漏。这样,在以人本法律教育观统率下的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发展前景才能够与时俱进、历久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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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教育和普通的教育目标和过程不同,中职生的生源质量和培养目标与普中学生也是不一样的。他不同于普中生培养的目的是升入高年级的学校,也不是单纯的传授理论知识,而是要成为有专业技能和一定的操作能力的技术工或者专门对口人才。中职生年纪一般比较小,社会认知度低,可以对其有很大的塑造性;有模仿性和适应性强的优点,但是他们有较差的自控能力、坚持性和心理素质不强的缺点。中职学校一般是一些不成熟的学生在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前的最后一个程序。如此大量的学生流入社会势必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因此,在对他们进行教育和培养时,如何认识中职的法律教育问题,各知校对法制教育怎样转变、摒弃陈旧观念、做法,如何紧跟新的教育模式下和瞬息变化的社会时代,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2中职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
中职生和普中生应该具有同样的道德素质和法制教育,他们也应该有同样的科学发展观、世界观以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优秀的职业道德与行为规划;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基础、专业的知识和熟练的操作技能;具有活到老学到老的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各种职业变化的能力。法制教育在德育教育里面是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而在中职学习里未得到应用的重视,这就显得法制教育在整体的教育规划里显得非常薄弱。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中职法制教育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在法制教育的力量上并没有建立起专职的法制教育队伍,缺乏系统性。中职学校的老师大多数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制教育,在法律知识水平上相对低下,这种现状让大多数教师本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因此在教育教学和管理学生中就忽视了法制教育,因此影响了在中职学校里开展的法制教育。2.2部分学校没有把法制教育当作一门专业的职业技能列入到课程里面现如今很多学校仅仅只是在政治课中加了少量的法制教育内容或者每一个学期进行几次的法制报告,让简单的思想教育取代实质的法制教育。并没有真正重视法制教育,只是当成流程走一走,认为只有专业课才是最重要的。2.3设置了法制教育的学校也存在一定问题有些学校即使设置了法制教育的课程,但是其教材内容理论性太强,非常抽象化,枯燥难懂,不能够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讲述,让学生们失去了学习的兴趣,或者有的中职学校在对法制课程的安排计划上不够合理,成为过堂客,根本不能提高学生的法制素质。
3加强中职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3.1加强中职法律教育,塑造学生的完美人格,促进身心的健康发展中职学校在为社会培养优秀的专业技能人才上有了很大的成功,但是却忽略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结果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中职生在生活上缺乏自理能力、性格上不会与他人分享、学习上缺乏坚持到底的刻苦勤奋以及对无法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不受侵犯等等。如果不及时补救,这不仅仅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而且今后也很难在社会上立足。所以,在中职学校,老师们必须根据学生现阶段的年龄特点和学生已经存在的习惯情况,有针对的对他们开展法制教育,让他们更好的走入社会。3.2加强中职法律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的需要现阶段,我国仍处在和谐社会的发展时期,但是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安定因素以及违法犯罪行为仍然存在,社会治安尤为突出。中职学校作为社会的一份子,社会上的矛盾和不安定的因素必定会反映到学校中去。祖国的花朵的法律意识的强弱直接关系到我们国家未来的发展、民族兴衰的命运和依法治国方略是否有效的实施,因此,必须用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思想教育中职生,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自我保护。3.3加强中职法律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我国,市场经济其实反映的就是法制经济,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逐渐完善并加入了WTO,所有的市场主体必须都遵照统一的规章制度。现如今,法制方式将被广泛运用到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这意味着,从日常的行为活动到社会的不断发展,都离不开法律知识和法律技能的运用。因此,在发展市场经济的目标下,首要任务就是要培养市场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中职生只有在正确的法律引导下,树立很好的法律意识、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才能非常自觉的遵守法律,才能有效的运用法律知识来调整和规范自身行为,并且主动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才能在现代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建设中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3.4加强中职法律教育,是提高中职生各项素质的需要本质上来说,素质教育就是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法制教育由于自身的特点就会产生对人素质各种影响的结果,比如说价值观、道德素质、精神状态等等各个方面都有积极向上而其深远的影响,并且有利于人的素质的全面提高。在当今社会中,法律已经渗透到了日常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并且随时随地规范着公民的行为。而中职生现在已经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行成发展的重要关键时期。在这个阶段里,中职生必须在学校的正确教育和指引下,不断的努力学习,积极提高和完善自身素质,让自己处于不败之地。社会主义基本教育方针要求在学校里加强中职生的法制教育,这也是中职生成才必不可少的环节。法制教育能够帮助中职生在历史和现实情况里的大量鲜活的实例中,获取有益的精神食粮,得到真善美的启迪,提高自己的各方素质。另一方面,中职生虽然能够迅速的接受新鲜事务,但是很容易在处理问题上感情用事,而法制教育能够很好的培养他们处理问题的健康的思维逻辑模式,在遇事处事的时候能够经常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慢慢的就形成了理性思考问题的习惯。3.5加强中职法律教育,是提高中职生合作与竞争的有效途径在人类发展的历程上,竞争和合作的精神意志是人类进步的推动力。在当今社会竞争与合作共存的时代,对青少年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乐于竞争、善于合作。然而面对日益竞争的社会,中职生法制教育更应该把宪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孕育到集体主义价值观当中去,让他们完全的接受互帮互助、互相团结的思想观念。通过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一方面可以给中职生树立一定的竞争意识,培养他们的危机感,促使自身加倍努力学习,积极参加社会的实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以应对强大的竞争力;而另一方面,可以发扬中华名族的传统文化美德,让他们懂得团结互助,更加明白合作的重要性,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深化八荣八耻的教育,更加强化了集体协作观念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关心他人,并且懂得了只要依靠集体的力量,与他人合作,才能更好的成功,做到双赢。
4结语
关键词中职;法律教育;法律素质
在中职教育当中,对学生的道德、职业技能以及职业观的培养是极为重要的。但是由于我国中职院校对于法律教育的培养起步较晚,所以还处于发展初期,导致近年来犯罪率逐年上涨。此外,在社会的不断转型中,也出现了许多非主流、不正常的社会现象,这直接引发了中职生对于社会产生一些错误的认识,甚至形成偏激思维模式的问题。导致他们的整个社会主义荣辱观、人生观、价值观都在无形之中错了位。一方面,许多中职院校学生一味的贪慕虚荣,追求奢靡生活,在不知不觉中违法乱纪。另一方面,由于中职生对社会实践的缺乏,导致许多中职生明辨是非的能力以及个人控制的能力极差,轻易就被他人误导,上当受骗,做出不法行为的举动。可以说,这一系列的事情都对整个社会的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所以加强法律教育,提高中职生的法律意识以及法律素质是迫在眉睫的教育任务之一。因此,各中职院校必须即可展开对中职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全面将法律意识贯彻落实至教育当中。
一、中职生法律素质现状
(一)法律知识水平偏低
现目前,大多数的中职生在法律知识水平上都偏低,由于中职教育的教育特殊性,导致虽然在对学生的技术教育培养上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学生的法律知识却相对较少。其主要因素也是因为中职院校本身条件的局限性,所以中职院校的学生才会没有法律观念,缺乏必要的法律常识。常常游走在法律边缘而不自知,比如常常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还有敲诈勒索事件频发,而学生认为这不过是打个架,要点钱花花,没什么!当然,也不能完全否决中职院校的学生,指责他们是所谓的“法盲”,在中职学生的眼中,普遍认为法律就是对坏人的惩罚、罪犯的制裁,并不知道法律还有维护自己自身权益的功效。很多中职学生的合法权益,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者伤害的时候,并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要么忍气吞声继续承担受害人的角色,要么就是以牙还牙最后由受害人变为犯罪人。后悔终生,可怜又可气!”
(二)法律观念及法律意识薄弱
中职院校的学生所处的年龄阶段,正是观念的养成阶段,所以受到知识、年龄以及诸多方面的影响,也造成了中职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根据相关研究调查表明,在我国违法乱纪的记录中,其总数的四成都是中职学生,这是一个极为严峻的问题。也表明了在对中职学生的培养中,一旦出现任何差池,他们都可能会误入歧途的事实。
(三)法律自觉性低
中职院校学生在这个养成价值观、人生观的重要年龄阶段,最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并被一些社会不良风气所影响。甚至,他们自己本身脑海中也存在着一些错误的观念,所以更加容易对法律持怀疑态度,否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个概念。因此,当遇到问题时,他们普遍使用的解决方法就是暴力,而不是去考虑使用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并且,在违法乱纪的时候,他们也总是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法律的制裁不会那么轻易就落到自己身上。
二、中职院校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一)定位不明确,重视度不够
从2002年开始,教育部就提出要着重关注对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养,然而十四年时间过去了,至今各大中职院校对于这个所谓的“关注对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养”仍未准确定位,所以也还是没有做到把对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当中重点项目来抓。整个中职院校有关法律培养的方面,并没有长远的规划,也没有任何短期培养目标,并且缺乏一个有领导性的组织机构来落实法律素质培养的工作。甚至还有一些中职院校只是一味的完成教学任务,彻底将法律素质的教育排除在教育体系之外。然后在学生应届毕业后,把他们当成包袱一样甩入社会,继续一届又一届的纳入新生,以同样的方式完成社会所交给教育业的知识理论教学任务。这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来说,是有害无益的。
(二)课程设置不得当,教学方式过于单一
虽目前的中职法律教材经过了几次的修订后,在形式与内容上都更加多样性的增强了可读性,有了一定的变化,但是在整个课程的设定上,却还是存在缺陷。一方面来说,在课程的形式上还是太过简单,过于强调对实践的操作以及理论的传授。另一方面来说,整个课程的设置并未根据不同的专业来插入不同内容的法律培养需求。而且在教学方式上,也还是以填鸭式的满堂灌形式为主。以至于学生丧失学习积极性,只是被动的吸收这些教育内容。(三)师资力量弱,专业性不强在中职院校的专业调整中,由于部分专业的取消导致一些教师被闲置,以至于专业对口教师量匮乏,“双师型”的教师更是极少。而且,大部分的中职院校中,从事法律教育的教师整体素质也偏低,且不具备专业性。此外在法律课程中,基本都是由思想政治来进行执教。作为并没有接受过专业法学知识培训的思想政治老师,他们不仅缺乏正规的法学知识理论,同时也缺少丰富的实践经验。这种情况下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极其容易传授错误的教学观念。
三、提高中职生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
(一)提升对法律教育的重视度,进一步完善法律教学的体系
首先,中职院校需要提升对于法律教育的重视度,并且意识到现如今的中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的问题,然后以此为切入点来对学生的法律素质低以及法律意识进行培养。并且让他们明白法律不只能够对坏人进行惩罚,同时也是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所以,中职院校应该加强对学生法律基础的教育,让学生明确清楚法律教学以及法学课堂对他们来说是很有意义的。其次,中职院校应该在法律教学中投入更多的教学资金,保障法律教学中所需要的器材与设备是齐全的。此外,学校要多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具有针对性的相应法律课程,以保障课程的设置具备科学性与合理性。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增添一些新的法律课程。最后,在编写教程的方面,也要提升法律教育者的重视程度,要求他们必须根据实时社会现状来不断对教材进行更新。现如今的这个社会发展极为迅猛,人们的普遍生活水平也在持续提高,整个社会的思想意识呈现出了更加多样化的走势,所以,法学教材也一定要与时俱进,紧跟时代的脚步,不断更新与修订,以编写出最能顺应时展以及社会需求的实时性有效教材。但是,基于中职教育的特殊性,在编写中职院校的法律教材时,还需要注意从实际出发,这样才能增强法学教材的实用性。还有就是,教师也要对法律条文的修改与制定实时关注,并运用至法律课堂的教学当中,以避免教材中的漏洞和一些陈旧的法律条文与观点,从而保障学生能够在法律教育中有效、健康的成长。
(二)营造法律学习的良好氛围,提升法律教学的实效性
想要获得更好的法律教学成效,就必须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营造出一个法律学习良好的校园氛围。比如说,可以通过条幅、网络平台、广播、校园论坛等各种方式来提升对于法律文化校园的构建,并将法律教学的核心融入至校园文化中,以使得学生能够在浓厚的法律气息中被逐渐潜移默化,形成法律概念与法律意识。在教学时间中,需要将法律理论与实践过程紧密相连,甚至可以引入一些较为生活化的情境,通过情境教学法来激发学生对于法律学习的积极性,使得他们更有兴趣互相探讨法律知识。另外,教师也要多多鼓励学生将法律知识实时运用至社会生活中,将社会生活作为法律教育的第二课堂,把所学习到的法律知识贯彻至生活中的每个角落每个细节当中,并将法律知识淋漓尽致的进行运用。这样能够有效帮助学生在对法律的运用过程中,获得更深的启发,从而引起深思。最后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中职院校必须清楚明确一点,就是法律知识的学习并不能仅仅只是与课堂相连,还应当与学生的家庭背景和家庭情况有效连接。这也就要求了法律教育者需要提升与学生家长之间的互动,然后鼓励家长通过家庭教育来协助学生更深入的对法律知识进行理解并运用,从而使得学生最终能够养成最正确价值观以及人生观。
(三)强化师资力量,加强教育者水平,提升法律教学效果
教师作为法律教学者与课堂组织者,必须对相关法律知识有牢固的掌握,并对实践运用有熟练的实战操作经验。也就是说,中职院校中进行法律执教的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养。基于教师的言行举止,哪怕某个细微的小细节,都可能会对学生造成一定影响,所以,想要提升整个法律教学的实效性,并提高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就必须在中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对教师提出严格的高标准,并不断对师资力量进行强化与巩固。除了要求教师不断学习、充电,提升自己以外,中职院校作为校方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比如说,定期组织教师充电活动,根据教师的综合情况来进行考核与评定,选择表现名列前茅的几位教师,为他们免费提供一些出外深造的学习机会,使其能够对教育理念进行思考,并吸取最新的法律观念意识来丰富自己的教学水平。然后把这一系列的东西带入到实践的教学工作中。这对于师资力量的强化来说,是非常有作用的。教师也要打破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脱离传统教学中陈旧落后观念的桎梏,并利用新概念的现代化教学方式帮助学生开阔视野,从实践与模拟中,不知不觉的让他们提升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的能力,从而无形之中形成法律意识。
四、结语
中职院校学生作为社会未来的建设者,他们的素质高低与法律意识的强弱,会直接对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影响。所以,中职院校必须提升对于法律教育的中实行,并将传统的教学理念扭转过来,通过对教学设备、教学体系的不断完善、校园良好法律氛围的营造以及对教育工作者的不断充电的协助,以最终构建出一个高度和谐的中职院校法律教学环境,强化中职院校学生的整体法律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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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诊所法律教育的发源地,这一独特的法律教育方法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产生,有其深厚的社会历史背景。20世纪60年代以前,在美国大学法学院占绝对主导地位的法律教学方法是案例分析教学法,该方法由曾担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教授于1870年提出。“这种教学法变教师独角戏式的讲演为教师、学生间的问答,要求学生从司法审判的角度去阅读案例,通过案例进行推理,学会从特殊情况演绎出一般原理。”[1]这一教学方法的最显著意义在于摆脱了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大包大揽地位,在较大程度上提高了学生主动参与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热情,锻炼和培养了学生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和处理案件的能力,因而备受推崇并被各大法学院所袭用。然而,这一教学方法并非完美无缺,因为教师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并在课堂教学中讨论的案例,都是过去所发生的并且已有司法判决结果的判例,而并非现时发生的尚待处理的“鲜活”案件,因此学生在讨论时会产生若即若离的时空距离感,而缺乏置身其中的真实感受。此外,它“忽略了法律实践中其它领域诸如会见、咨询、事实调查、调解、谈判、起草文件中的许多基本技能,而且也忽略了在判断力、职业责任心以及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等方面对学生们的培养。”[1]鉴于这些缺陷,自20世纪60年代初起,虽然案例分析教学法在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活动中仍保持着不可或缺的地位,但已不再像过去那样“独领”而风光无限,开始遭受现实主义法律教育家的挑战与质疑。正当其时,美国社会进入了剧烈转型期,民众的权利意识被唤醒,民权运动在各地风起云涌,由此引发了各类诉讼案件的急剧增加。在这一情势下,原先由律师作为单纯责任主体的法律援助制度已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多元化需求,这就为法学院的学生服务社会提供了极大的空间,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萌生提供了难得的契机。正是在此背景下,诊所法律教育一经提出,便受到法学院师生及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从此蓬蓬勃勃地发展起来。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已经成为美国法学院普遍施行的法律教育方法,美国律师协会甚至要求其认可的法学院必须开设至少一种形式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事实上,美国的很多法学院尤其是名校的法学院,往往开设几种乃至十几种诊所法律教育课程。例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有刑事法律诊所、劳动法律诊所、商事法律诊所、人权法律诊所等,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进行选择。著名的斯坦福大学也设立了包括刑事法律诊所、环境法律诊所、移民法律诊所在内的十多个诊所。2006年1月至2006年7月,笔者曾赴美国加州McGeogre法学院进修半年,该法学院虽然无法与哈佛大学法学院、耶鲁大学法学院相媲美,但其在诊所法律教育方面却毫不逊色。根据笔者的了解,该校的诊所课程也超过十种,专职诊所教师就有十多名。诊所的面积累计超过500平方米,除了十多间诊所办公室外,还有会见室、谈话室、文印室、档案室、图书室等。诊所内设施齐全,干净整洁,其对诊所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从开设的诊所的类型来看,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校内诊所或称“内设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法律诊所中,学生直接与自己学校的诊所指导教师发生联系,学生在指导教师的具体指导下,为有关的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直至完成一件案件的全部工作。第二种是校外诊所或称“外置式诊所”。在这种模式的诊所中,学生被安置在法学院之外的一定机构中,并且在非教师的法律从业人员的指导下从事直接的法律服务工作。在上述法律诊所设立的不同模式中,由于第一种模式的诊所使学生更加直接地面向社会,能够直接为贫困的当事人提供真实而具体的服务,同时也不脱离法学院教师的密切指导,所以在美国法学院所设立的法律诊所中,被更加广泛地采用。
二、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产生及发展
在我国,诊所法律教育属于新生事物。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国内7所著名的高校,率先引入美国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教育课程,此举标志着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正式登陆。2001年9月,西北政法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加入诊所法律教育项目。2002年,云南大学获准加入。2003年,贵州民族学院、南阳理工学院获准加入。随着诊所法律教育课程的推广,越来越多的高校教师和学生表现出对这一新型法律教育课程和教学方式的极大兴趣,陆续有若干学校申请加入到这一集体中来。[2]很显然,诊所法律教育在刚刚进入中国的几年时间里,就初步显现了其非凡的生命力,受到了法学教育界的密切关注。上述各校引入诊所法律教育模式后,纷纷在此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例如,北京大学“建立了学生法律服务中心,它既是诊所教育的一个载体,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服务机构。学生在诊所课堂上接受诊所教育,在法律服务中心在诊所教师的指导下法律援助案件,诊所学生通过课内的学习和课外的实践,提高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诊所法律教育以“大学生志愿者法律援助中心”为依托,选择的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附带培养学生适应其它案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3]自2007年9月起,随着国内理论和实务部门对刑事和解的广泛认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又不失时机地开设了刑事和解法律诊所。华东政法大学成立诊所法律教育中心后,制定了教学大纲,确定了教学规范,把诊所法律教育纳入了制度化的轨道。他们“以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诊所学生援助案件,参加办案的全过程,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服务。诊所法律教育在其初期发展过程中,非常重视自身的组织机构的建设。2002年7月,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正式宣告成立。该会是全国诊所法律教育工作者、诊所法律教育管理者等自愿参加的非盈利的学术团体,是从事诊所法律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的学术性组织。该会自成立以来,充分利用福特基金会所提供的资助,并广泛募集其它捐助资金,开展了一系列的诊所法律教育交流活动,多次召开研讨会,组织出版诊所法律教育的教材,对推动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截止2009年12月,该会旗下已有117个会员单位。值得一提的是,有些法学院校虽然没有正式加入诊所法律教育专业委员会,但也接受了诊所法律教育的基本理念,并自发地在教学活动中尝试采用这一教学方法。例如,苏州大学法学院在美国国际劳工权利基金组织资助下,于2008年成立了劳动法诊所。该诊所是集劳动法教学和劳动争议案件咨询为一体的法律服务机构,旨在让学生在教师及专职律师的指导下,通过处理真实的劳动纠纷案件来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熟悉办案流程,同时给弱势劳动者一个维权的法律武器。该诊所成立后,已经为当地的一些低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了法律咨询、诉讼文书、案件服务,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
三、诊所法律教育的主要价值
产生于美国的诊所法律教育之所以能在国内不少法学院校受到青睐,与其蕴涵的价值不可分离。笔者认为,就我国法律教育的状况而言,诊所法律教育的价值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改变我国陈旧的法学教育模式
多年以来,我国的法学教育模式积弊甚多,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教学方式陈旧。不少老师和学生已经习惯于“老师讲,学生听”的满堂灌的“单向注入式”教学模式。显而易见,这种教学方法无助于启发学生的法律思维,更谈不上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尤其是无法培养学生处理实际案件的能力,反而容易造成学生学习方法的机械和大脑思维的僵化,难以在将来适应纷繁复杂的司法工作的需要。“学生脑海里堆积着法律概念‘广义说’、‘狭义说’与‘构成要件说’等专门术语,法学教育被当成真理传授,而不是培养激发怀疑与批判精神的一种方法。[4]多年来的实践表明,法学教学方法的陈旧,严重阻碍着我国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因而急需予以更新。法学教育有其内在的规律性与功能目标,它不仅要培养通晓法律知识的人才,而且要通过教育使这些人才具备对法律事务敏锐的思辨能力和分析处理能力。这一目标决定了法学教学方法的更新应当由片面强调教师在教学中的主导性向强调学生在学习中的能动性转变。诊所法律教育是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的颠覆,它强调了学生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的能动作用,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则退居其后,这样就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激发起学习的热情,从而产生较好的学习效果。
(二)有助于提高学生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能力
法学是一门应用型的学科,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教学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如果对学生仅仅偏重于法学理论的灌输,而忽视实践能力的培养,则会造成即使学生的书本知识掌握的很好,考试成绩优良,但到实际工作中也难以办案的严重后果。反思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教育理念上,往往过分看重法学学说与抽象学理,而对法律实务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则一般较为轻视,这一状况势必促使学生在学习时也会同样重理论而轻实务,造成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之间的相互脱节,并最终导致“学生到社会上无论是执行业务、从事审判工作,或在行政机关进行法制工作,常无法学以致用”。不容否认,司法实务工作需要得到法学理论的指导,但反过来,法学理论熟稔于心,实务操作却一片茫然,也是万万不行的。如何在理论学习与实务操作之间寻找到平衡的支点,确实值得思量。长期以来,在我国法律院系的教学计划中,实践性课程占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很小,通常采用的有参观或旁听、组织模拟法庭、实习等。毋庸置疑,这几种方法均有其内在的缺陷,而难以发挥其培养和锻炼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功能。参观或旁听,学生成了典型的旁观者和局外人,因而不可能真正地融入案件中去。组织模拟法庭,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担任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模拟进行法庭审判,以获取实践技能的一种方法。
这一方法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法庭审判活动的参与主体有限,因而在模拟庭审中,实际参与的学生数量很少;(2)模拟审判的案件材料,通常在审判前多日就发给学生,由学生各按其角色去准备,因而具有表演的性质;(3)模拟的案件毕竟是虚构的案件,学生通常不会产生融入案件处理过程的切身感受。毕业实习通常为时较短,况且法学院校大幅扩招后,实习单位和带教老师的落实也非易事。事实上,在有些学校,实习目前已基本流于形式,学生甚至根本不去实习单位,实习期满时由单位写个鉴定、盖个公章了事。在上述情势下,如何促使学生将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结合起来,尤其是在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走出一条创新之路?诊所法律教育无疑是一个最佳的选择。
(三)有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
法律专业的学生,从其毕业后的去向而言,主要是担任司法官、律师或行政法制人员。司法官是社会正义的化身,象征着公平和公正,应具有刚正不阿的良好秉性;律师作为匡扶正义的使者,应具有仗义执言、维法护权的强烈意识;行政法制人员虽从事相关行业的管理工作,但信法为上并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自是理所应当。可以说,上述职业除须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外,良好的品行操守亦是不可缺少的。良好的品行操守不会与生俱来,也并非一朝一夕即可养成,而在这个“修炼”过程中,大学阶段的教育是十分重要的一环。从我国法律教育的情况来看,多年以来未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关专业伦理方面的教育几乎仍是空白,由此导致少数学生在校期间便品行不端,更多的学生则是在毕业后不久,即在社会不良风气的熏染下,成为社会正义的叛逆者,其中不乏行贿受贿、等问题,这就对法学教育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当务之急是通过有效的手段来促使学生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培养他们追求正义的思想品质,并教化他们奉行法律职业的伦理道德。笔者认为,诊所法律教育即可作为有效手段之一,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为诊所的学生面对真实的案件、实际的当事人,更容易理解职业的责任感,更能冷静地思考法律的价值,追求社会的公正,从而使法律教育与职业责任和道德有机结合起来。四、诊所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产生至今,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此同时,也不乏问题的存在。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一)实践型师资的匮乏诊所法律教育离不开一支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师资队伍。俗话说,“名师出高徒”。如果教师本身只是谙熟法学理论而对司法实践状况知之甚少,要想使指导出的学生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这显然是不可能的事情。反观我国法学院校教师队伍的构成状况,实践型教师的匮乏几成普遍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有:
一是老教师的陆续退休。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法学教育恢复初期,曾从公、检、法、监狱调入了一些人员充实教师队伍。这批人一般是五六十年代的法学院校毕业生,具有较为深厚的理论功底,同时长期在司法实践部门工作,具有非常丰富的办案经验。就他们本身的条件而言,理论素养与实践经验集于一身,无疑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极佳师资人选。但由于年龄的原因,这些老师已经陆续退休。
二是新教师的大量加盟。近年来,我国法学院系数量大幅扩张,在校学生急剧增加,由此导致师生比加大,教师队伍吃紧,为了应急,只好吸收大量新教师加盟。这些新教师主要来源于这样几个途径:(1)法学院校的硕博士毕业生。他们一直在学校求学,拥有的只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的机会,自然谈不上实践的能力。(2)引进的“海龟”。他们在海外留学或者工作,因而对国内的司法实务情况了解甚少。(3)从其他专业改行的教师。他们本身可能从事的是思想教育、政治理论等专业的教学工作,与法学专业有一定的差异,在其成长过程中,几乎没有接触司法实务的机会。
三是教师评价机制的影响。教师评价机制对教师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直接影响着教师的各种切身利益。正是由于评价机制具有如此显著的功效,因而它在无形中对教师产生了巨大的导向作用,迫使教师围绕着评价机制所确立的各种指标来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就国内法学院校而言,目前主流的评价机制都无一例外地突出了科研在评价中的权重地位,不少教师削尖脑袋去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申请科研项目。鉴于时间与精力的有限,只好无可奈何地将其它方面退居相对次要的地位。一个最为明显的表现是,法学院校中,有些拥有律师执业证甚至具有多年兼职执业经验的教师面临上述情势,在综合权衡后,不得已放弃进行律师注册,从而基本脱离了司法实务活动,这样就使得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潜在师资进一步萎缩。
(二)学生积极性的不足学生是诊所法律教育的主体之一,只有学生对诊所法律教育抱以极大的热情,才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其中,诊所法律教育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反之,则很难有好的成效。就目前诊所法律教育开展的情况来看,虽然不排除有些院校的学生对此仍保持较高的热情,参与度较高,但就总体而言,则难以令人满意。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法律专业的学生相对其它专业的学生来说,当下面临的压力更多、更大。这些压力主要有:
第一,学习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是以法治国家所要求的法律职业人才规格为基准,以法学教育规律为指导,培养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的专门人才。为了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法律专业所开设的课程除了公共课以外,还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学、刑法学、民法学等专业课程,总计达到近30门必修课和选修课。要全面地掌握这些课程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学生必须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他们所承担的学习压力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考试的压力。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上述课程后,都要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才能获得相应的学分。如果说通过这些课程的考试尚不需太大压力的话,那么司法考试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就绝对是巨大的压力了。司法考试是法律专业学生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的门槛,而司法考试又被称为“天下第一难”的考试,既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进行考察,又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的深度进行考察,要想通过这一考试,绝对不是轻而易举之事,同样会对法律专业的学生形成巨大的压力。
第三,就业的压力。近些年,法学专业招生规模的盲目扩大,使得每年毕业的学生数量已经达到相当可观的规模,并由此造成了就业市场的残酷竞争,法律专业已经成为就业率最低的专业之一。面对这一严峻的就业形势,不少学生未雨绸缪,为了能顺利谋得一个饭碗,在毕业前一年甚至更早就开始跑人才市场、参加招聘会、投递简历、接受面试,就业对法律专业学生的压力由此可见一斑。上述三个方面的压力,促使学生在校期间不得不采取务实的态度,把精力放在课程学习、应付考试和求职上,而很难顾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在普遍的意义上,目前法律专业的学生并不太热衷诊所法律教育,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这一现象就不难理解。在就业去向尚是个未知数的情况下,要求学生注重实践能力的锻炼和培养,并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参与诊所法律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对学生的苛求。
(三)缺乏充足的经费保障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教育方式,如果没有充足的资金予以保障,法律诊所将难以正常运作。从美国法学院的情况来看,通常将诊所法律教育所需的资金单独做预算,且数额不菲,此外,诊所本身也会通过多种途径向校友或企业募集资金。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法学院曾从校友处一次就募得150万美金,并专款专用于诊所法律教育。反观我国,在资金方面严重短缺,没有保障。事实上,最初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便是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资助,直到今天,诊所法律教育方面的不少活动,仍然是依靠该基金会的慷慨解囊。问题在于,依靠国外资助,终究不是长久之计,一旦“断粮”,后果可想而知。解决之策只能是依靠自己。虽然已有一些学校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拨出了款项,但毕竟数额较少,难以满足诊所运行的需要。如何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以避免诊所的运作陷入尴尬境地,的确值得思量。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
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
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二、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
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
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
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司法考试作为选拔合适的法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提高学生的专业理论水平。
三、结语
1.司法考试有利于学生加强法律学习,进而促进法律教育的发展。通过对司法考试的准备阶段的学习,也相应促进法律教学的实现,学生对并入司法考试的课程的学习相对变得轻松,理解得更加准确。而教学上,教师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加深对学科的讲解,更加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科学的学习和研究。
2.司法考试促进高校加强对法学人才培养的不断改革。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紧密结合,促进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更进一步促进高校针对国家对人才培养的要求而对法律教育进行适应性改革,这种改革是建立在基础法律教育的台阶上,面对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和职业素质的要求而调整法律教学。
二、司法考试对法律教育的阻碍
1.忽视对关联学科的学习和教学。现代法治需要的法律人才不再是只会法条的人才,它需要具有高深法学理论基础上的,具有卓越法律素养、法律智慧和人文精神的优秀法律工作者。要求法律人才能从法律的独特视角,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本身的运用能力,解决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问题和纠纷。但是随着法学学科体系的不断完备和细化,法学学科科目繁多,司法考试通过率的严要求,很多学校将司法考试视为法学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教育被变相为应试教育。导致很多高校会加大法学学科的教学,而忽视其他学科的学习。虽然我国法学本科学生在初级阶段也学习部分素质科目课程,但课程设置与实践脱轨,收效甚微。法学学科是一门包罗万象的学科,除了法学本身以外,相应的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有关知产的部分理工学科,甚至文学类学科、语言交流类学科都应有所涉及。
2.偏重理论教学,实践性教学严重匮乏。在司法考试通过率要求的重压下,我国法学教育往往缺乏实践性教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而法学教育是进入法律领域的基础,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所以法律教育不用只注重理论的教学,教学应为社会服务、为科学服务。单一的理论的教学,会令学生如在雾中,一时找不准出口。而实践性教育则可以为此拨开迷雾。
三、关于对司法考试与法律教育改革的设想
1.关于对司法考试的改革设想
(1)提高司法考试报考条件。我国目前司考考试的报考条件是: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所以从规定上可以看到,只要具有本科学历就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无论是否有过法学的学习。从一定意义上讲,一旦通过司法考试,无论以前是学什么专业的都可以踏入法律门槛,可以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而成为名符其实的法律工作者。这导致办案人员专业水平、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差别较大。而法律的学习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它需要一个系统地不断强化和吸收过程,如果通过一次司法考试就进入法律职业,不利于我国法律系统的整体水平的提高。纵观世界各国,把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排除在法律职业之外是很多国家通行的做法。所以提高司法考试门槛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道路。
(2)建立对通过司法考试者进行法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我国律师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但是此项规定已经名存实亡,形同虚设。为此,建议设立司法考试统一法律职业培训制度,由地方司法局或者律师协会组织进行法律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职业培训的师资,应以外聘为主,聘请有多年执业经验的杰出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传授司法实务性知识,还可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学,讲解前沿法律问题,这样既能保障教师不脱离司法实践,与时俱进,又能节约成本,减少投入。
2.关于对法律教育的改革的设想
(1)加强法律渗透学科和实践课程的教学工作。法律教育是不仅是一种专业理论教育,也是一种素质教育。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法律人才,更重要的是通过培养法律人才,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传播法治文化,推动法治发展,旨在培养适应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的法律人才。所以学生除了对法学理论知识和体系全面掌握外,还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思维、法律素质及其他相关学科应用法律的能力。司法考试只是考察应试者的法律基础知识、司法实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并非能学到全部法律人才应具备的才能。为此法律教育在教授基础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增设法律实践课程,增设法律相关学科的学习,培养具有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2)整合法学教育层次。我国的法学教育有法学本科、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博士三个基本层次的学历和学位教育,而且还有法学大专、中专教育、法学成人教育,等等。我国法学教育处于一定程度的盲目和混乱阶段。各种类型的教育学校不断扩招法学学生,各种形式的法学培训,造成法律人到处都是,法学文凭含金量高低不齐。因此,应精简整合法学教育的层次。首先取消本科以下学历的法学教育,将法学学习的门槛提高到本科阶段,禁止各种夜大、函授、大中专设置法学课程。对法学法律硕士的入学要求提高,提高入学分数,减少录取人数。对在职法学类的教育加强管理。改善师资力量和教学资源,提高法学学生的质量。
四、结语
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在诊所法律教育这种教学方法中,学生面对的问题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情景相类似,学生通过进入自己的角色来解决问题,在努力判断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要求与他人进行交流,学生的表现也会得到仔细的评价。概而论之,诊所法律教育有如下特点:
1.诊所法律教育使用真实的背景材料
传统的法律教育常用已知的案件或虚拟的案件作为背景材料。而诊所法律教育用的是真实的案件背景材料、建立在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因为是真实的案件,学生
会设身处地地替当事人着想,理解当事人的感受,真正负责地去办案,增强学生的职业责任心。此外,还可以对法律领域中的许多技能,如接待、咨询、谈判、起草文件等多个方面进行训练,让学生理解法律和律师的社会角色。
2.诊所法律教育使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
诊所法律教育常使用的教学方法有提问式教学法、对谈式教学法、互动式教学法、模拟训练教学法和个案分析教学法等。这些教学方法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关注问题的积极性,培养独自探求真理的习惯,掌握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技巧,借以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3.诊所法律教育培养学生完全不同的思维方式,传统的法学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学理性思维,将公平和正义的理念植入学生的头脑当中,即“法官式思维”
诊所法律教育要求学生用律师的思路去思考问题,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寻找有利于委托人的解决问题的途径。
4.对学生的评估方法不同
传统的法学教育以学生的成绩作为惟一的评价标准。而诊所法律教育更注重学生的自我评价。学生关心自己承办案件的成败、关心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感受、注重自己办案的感受。案件的成败不是评价学生的惟一的标准,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办案过程中得到锻炼,学到方法、知识、技能,即使没有成功,也可以获得很好的评价。
诊所法律教育中的诊所构建
1.确立目标诊所的目标
第一个目标是教导学生对真实的当事人有重大意义的事件接受和承担责任,这个目标并不适用于每个诊所,有的诊所可能更重视研究和写作技巧。第二个目标是教授学生新领域中的法律,大多诊所只关注实体法的一个或两个领域,希望学生熟悉该领域中独有的原则、制度、程序、冲突、习惯及职业道德问题。第三个目标是为有需要的人提供免费服务。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诊所第四个目标。第五个目标是教授合作,让学生学习与同伴合作的技巧。第六个目标是教学生学会处理复杂的情况,理解理论、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系。第七个目标是为学生创造机会使他们思考自己的社会价值,而且可以鼓励学生考虑职业选择。第八个目标是遇到有挑战性的职业伦理道德问题时,诊所教师在鼓励学生处理案件的同时去思考这些问题。第九个考虑的目标是提高学生的创造力。诊所可以通过讨论多种工作方案、运用角色扮演等方法来刺激学生的创造力。最后一个目标是教授传统的技能,就是在学生进行标准的法律活动时,如调查、法律写作、咨询等,向学生传授经验,给予他们引导及个性化的信息反馈。
2.配备诊所教师
一个诊所可以配备两个或更多的教师,也可以在同一法学院内设立几个不同的诊所,每个诊所都配备自己的教师,让助教或研究生进行辅助,在少量案件中聘用非诊所教师一同参与指导。诊所配备教师的数量不仅仅取决于法学院提供资源的能力,还要看诊所的目标。例如,诊所教师主要传授的是传统的辩论技巧,那么,他就可以指导相对多的学生,需要诊所教师的数量就可以较少。另外,诊所教师应同时具备诊所实践知识和多方面的教学经验。这就要求诊所教师需要有该诊所案件的专业知识,不能因为教师和学生都是诊所专业领域的新手而使当事人蒙受损失,诊所教师应当经常拜会当地有经验的执业者,经常与司法机关进行接触,还可以参加实务方面的培训,诊所教师可以利用业余时间来案件。
3.诊所设施方面的准备
诊所应该准备某些实务手册。这种实务手册是让学生熟悉在某一特定法律领域中适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可以采用现成的,也可以编写一本新的。诊所应收集一些和诊所工作联系特别紧密的资料,建立一个小图书馆,最好还要有一个电子数据库。诊所还应该有一个专门的办公室,以及一间专门用于会见当事人的专用房间以及购买和维护设备的资金。除此之外,诊所还应该建立一个标准化的档案管理系统、制定受理案件的标准和程序及案件的终结和交接程序。诊所法律教育虽然强调实践,但也应该有课堂教学的内容。课堂教学可以由诊所教师亲自完成,也可以聘用其他教师来完成。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主要工作
1.会见真正的当事人并为他们提供服务。在诊所中,学生与当事人进行面谈,分析他们提出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并在各种非正式的场合作为他们的人。指导律师(诊所教师)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咨询、指导学生如何做出决定。学生行为的后果由诊所教师来承担。
2.学生在诊所中做的是真正的律师工作,也就是说,学生要写诉状、调查取证、询问证人、到法院阅卷、与对方律师或当事人谈判、向当事人提出建议、写信、打电话等。
关键词: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教师;传统法律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10)-08-0071-02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的本质
“诊所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是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诊所法律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委托人提供解决问题的途径,并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一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职业技能。
作为一种当代典型的法律教育模式,“诊所式教育是一种新的方法论--教授法律的方法--就如同它是教授法律中新兴领域的工具一样”,其从本质上说,“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其关键的界定因素是,“它是一种以经验为基础的学习”,“诊所教育在没有削弱其他学习形式重要性的情况下,直接支配了一种主张,即学生最有效的学习是通过亲自他人进行法律活动,从而参加到他们自己的教育过程中来完成的”。诊所法律教育的以上特性,决定了诊所课程对诊所教师的特殊要求,以及诊所教师和传统法律教育的教师在法律课堂上的所处的不同地位。
二、诊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
在诊所教育中,要改变传统教学中的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在传统教学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教师讲教案,学生被满堂灌。而诊所教育课程提出了一套新的教育教学方法,它要求诊所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真正的平等关系和学友般的交流关系。它在重视人道主义、创造性、个性民主化、学生的主体精神等方面体现了时代精神。我们要用“老师也是学生”、“学生也是老师”的理念去除传统教学情境中教师的中心位置,教师不再是知识权威的化身。在诊所教学情境中,指导教师的地位应是组织讨论的“协调者”,学生为“参与者”。 诊所课堂不应只是教师的课堂,而更多地是属于学生的课堂。在诊所课堂中学生成为积极主动的学习者,成为自己发现问题、勇于独立解决问题、求知欲持久不衰的学习者。在传统的课堂上几乎每节课老师都要使出浑身解数来说一些学生没有想到的问题,但这辛苦的工作往往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学生自己没有亲身参与的主人翁感觉,就很难保持对知识的新奇感和好奇心,教师就必须不断刺激他们,因为新奇感和好奇心是求知的最重要动力。而如果亲身参与课堂,主人翁的感觉自然就能提供持续的求知动力。传统教学习惯于向学生传授无需提问的绝对公理,诊所教育的课堂中要求师生改变传统教学关系中彼此间那种威压与服从的关系,诊所教师在诊所教育中所扮演的应当是引导者的角色。诊所教师应当在教学中为学生创造出更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教师一般不轻易地就某一问题下结论,而是通过各种提问,引导学生展开讨论、辩论后得出答案。诊所老师还要通过发挥引导性的作用,使课堂气氛融洽、生动活泼、别开生面。在这种轻松的心态下,课堂里的每一个人都平等地互相碰撞思想的火花,自己去发现个别的问题、想出最合理的解答,再把这些解答汇集成自己的体系。
三、诊所教育对诊所教师的要求
诊所法律教育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引进这一模式之前,我国法学院的教师都未曾接触过这一新颖的名词。诊所法律教育不同于传统的法学教育。在传统的法学教学中,教师考虑的比较多的是教案的准备、教学内容的丰富、教学方法的灵活、法律的最新变化、学生对所教法律的理解和掌握,这些大都是从教授者的角度去思考,其出发点是以知识的传授为重心,而缺乏与学生的交流、与社会的交流,进而忽略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其症结在于教育理念的落后,传统教育模式的束缚。进行诊所法律教育,教师的教育视野有了很大的开阔,不再局限于某一部门法的教育背景之中。由于诊所法律教育是建立在培养学生的能力的教育基础上,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注重法律知识和法律实务的连接,因而诊所教育的教师需要从传统教育模式转向诊所教育模式。在对传统教学方法的改革中,教师从思维到行为都面临着全新的挑战。在从事法律诊所教育的实践中作者总结出诊所教育对诊所教师应有如下的要求。
1.创新的教学观念
知识经济时代,人们需要不断完善自我,这就必须强调创新的精神、观念和行为。教育创新能力是教师最具有价值的能力,他可以使教师作出与众不同的成绩,并能突破自我,获得更高层次的发展。教育创新能力体现了一个人发现问题、积极探索的心理取向和把握机会的敏捷性。教师创新能力决不仅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精神状态和综合素质的体现。诊所法律教育引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但更深层次的是法律诊所教师在教学观念上的创新与转变。
(1)诊所法律教育要求教师在培养学生时,应在立足于教育的基础上,注重学生的能力培养。教师应在讲授中给学生留下思维空间,培养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和能力。诊所法律教育是要让学生去体验法律职业的思维方法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具体应用,这种职业的体验更多地需要来自学生自己的主动探索和主动发现的精神,而不是依靠“填鸭式”的灌输。因此,在诊所教学中,教师应对学生表示关心和尊重,鼓励学生的积极性,使用适当地评价方法,给出高质量的反馈,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看法。
(2)诊所法律教育将以教师为主的教学观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主。教师要更加注重学生的感受、学生的需求和学生面临的问题,突破“教参-教材-学生”这一固定的程序和模式,从发展学生创新思维出发将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有机地渗透到整个教学过程中,以获得教育实践的新颖性和高效性。而不是关注自己准备的教案和希望达到的教学效果。诊所教师应借鉴国外成功的即经验和素材,设计有新意、效果佳的教学方案。它包在教学中,充分考虑学生的特点,把大纲的共性要求与学生丰富的个性特点有机结合,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教学目标地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具体得教育实践中,教师应成为学生求知创新地促进者和合作者,通过引导讨论等多种形式使学生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来。
(3)诊所法律教育要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诊所教师要让学生认识到学校学业的完成,并不是法学教育的终点,而应是法学教育的起点。法律教育的终极目标在于法律实践活动的进行,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不应该只教授法律是什么,如何规定,更应该注重法学学习方法的教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注重社会实际,对社会实际保持高度的敏感。以便学生在踏上工作岗位后,运用所学的法学理论迅速地投入到实践工作中。
(4)诊所教育不仅强调教学、训练的价值,而且还非常重视为社会提供公正服务的功能。因此,诊所教师在培养学生技能的同时,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责任心的教学观念。
2.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务经验
诊所教师不仅要进行课堂内的教学指导,还要在课堂外对学生办案进行指导,因此,他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实物经验。
(1)丰富的教学经验。法律诊所的指导教师大都是高等院校的老师,他们应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在实践中,我国法学院的法律诊所课程有的还聘请了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专门辅导学生。在诊所教师资源不足的情况下,这有利于减轻诊所教师沉重的工作负担。但有时成功的律师未必能成为成功的指导老师,因为他们不一定能掌握教师的教学方法,因此,诊所教师首先应是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指导者。
(2)扎实的法学理论知识。诊所教育改变了传统的师生关系,要求教师在不削弱学生在诊所工作中产生的独立性、职业作用、个人奉献精神的同时,提供充分的指导,因此对诊所指导老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及责任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求教师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还应具有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根据诊所教育实践性的特点,要求诊所老师应当具有扎实的诉讼法学和律师事务学的理论知识,由于课程中既涉及程序法内容也涉及实体法内容,因此,又要求诊所老师具有相关实体法领域的知识基础。
(3)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法律诊所教育自诞生时起,就是培养律师执业技巧的。以训练律师的职业技能,培养律师思维和律师职业道德为宗旨的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建立在真实案件和真实当事人的基础之上,通过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处理和对律师角色的亲身体验,培养学生对法律问题的判断能力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与技巧,加深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要求诊所教师从事具有上述两项要求的同时,要还要具有娴熟的律师职业技能,只有熟悉律师的职业技能,诊所教师在辅导学生办案时才会得心应手。
(4)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从事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师应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诊所法律教育把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责任作为主要的教学目标之一,这就要求诊所老师率先示范。老师在诊所教育中的一言一行,对事业的执着、对责任的承担精神,都将对学生产生深刻的影响。这就要求诊所教师要充分地认识自我,不断地突破自我、提高自我。
参考文献:
【关键词】高职教育;法律教育;改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高职法律教育发展比较快,学生人数也逐年增长。但是,学生过多也会对法律教育产生不良的影响,学生多就业机会少,会出现人力资源浪费,学生质量不高等现象。目前,我国各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前景并不乐观,高校法律人才与社会法律人才需求不相符,学生就业情况堪忧,所以,高校法律教育如何开展教育工作,如何培养出与社会人才需求相符的法律人才,提高学校人才质量,是高职法律教育改革中必须要考虑的一个因素。
一、高职法律职业教育现状
从我国高职法律教育来看,培养一批具有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人才,需要花费6年的时间。在我国高职法律教育中,本科院校是4年,高职院校是3年。高职院校仅有三年时间来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可见高职院校的教育任务比较大,难度系数也比较大。据了解,我国高职院校法律系的学生就业状况并不乐观,他们在毕业之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理论知识不牢固,且毫无社会经验。究其原因,高职院校在法律教育中,教学内容没有顺应社会的发展,教育结构不合理,没有明确的培养目标。
二、高职法律教育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服务人员的录用考核制度不完善。录用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高职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学生难以就业,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成果不明显。因为高职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法律辅助人员和几层法律人员,但是因为这两种职业的录用考核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职业资格考试不完善,各单位会根据岗位需求招聘法律人才,且招聘时间、标准、方式各不相同,学生难以应对复杂的招聘机制。(二)教学与就业脱节。高职教育主要培养技能型人才,一般学生的职业技能比较高,所以在教学中实践教学比较重要。但是高职法律教育中,学生的实践机会非常少,学生很少有机会接触法律方面的社会实践活动,实践能力比较差。有的高职院校甚至压缩或取消学生的实践课程,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导致学生的实践能力比较低,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应对。现在社会需要具有操作能力的人才,能够胜任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操作程序,这就要求我们培养学生的目标应该是面向操作性的人才。高职教育其实就是以培养实用型技术人才为目标的。既然已经制定了目标,就应该进行一系列的改革,不要再沿用那些传统的教学模式,要求学生能学以致用,以就业为导向。而现在的法律市场主要是需求一些法律辅助人才,懂法律基础知识,会实际操作。所以争取通过教学方式的改革来解决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三)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缺乏。在高职法律教育中,多数法律专业指导老师的职业能力都比较低,只是掌握了比较基础的理论知识,对于实际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的研究。在高职教育中,法律教育的发展历史比较短,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很多高职法律指导老师都没有实际的法律禁言,多数是“双师型”。这类指导老师的教育理念、教育能力等都不高,不能满足高职法律教育的需求。
三、高职法律职业教育改革的举措
(一)正确的专业定位。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辅助型法律人才,这一目标必须明确。高职法律教育应该对法律专业进行科学的定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道德,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吃苦耐劳的精神,为社会提供更多高技能高应用的法律辅助人才。高职法律教育改革应该注重学生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养综合性法律人才。(二)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凸显高职法律特色。高职法律教育应该重点培养学生的时间能力,构建以技能培养为核心的教学体系,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在学生的实践课程中,可以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例如模拟法庭让学生能够在真实的环境中将所学知识应用到实践中;对学生进行辅助服务训练,比如法律档案管理,速录训练等;也可以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在学习了基础的理论知识后,让学生在真正的工作岗位上实习,发现自己的学习问题,在回校之后能够及时补充理论知识,为以后真正踏入社会工作做好准备。实训课程能够很大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职业素质。(三)重视师资力量建设。高职院校师资力量不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过程中们应该重视师资力量的建设,提高学院教师的教育水平,给与指导老师进修或学习的机会,或企业实习的机会,让老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实习,提高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针对高职法律教育师资力量不强的问题,高职院校可以挖掘比较有经验的法律讲师,举行系列讲座活动,让学生了解在进入社会工作之后会面临哪些问题,也可以聘请法律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人才,定期到校讲课,分享法律经验,扩展学院的师资队伍。
近年来,我国政府提出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高职院校将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高技能人才,满足社会对于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从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态势来看,高职法律教育改革还处于探索阶段,提升老师的职业教育能力,改革教育思想,完善教育结构,寻找科学合理的教学方式,才是最科学的改革方法。推动高职法律教育,能够促进我国教育体系的发展,完善我国法律教育结构,提高国家法制化进程。
作者:王娜 单位:通辽职业学院公共教学部
参考文献:
[1]彭建新.论高职法律教育的类型观及培养目标定位[J].中国成人教育,20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