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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时间:2023-03-01 16:23:07

导语:在司法鉴定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司法鉴定

第1篇

1、法医临床鉴定;

2、法医病理鉴定;

3、文书司法鉴定

4、司法精神病鉴定;

5、法医物证鉴定;

6、微量物证鉴定;

7、痕迹司法鉴定;

8、计算机司法鉴定;

9、声像资料鉴定;

10、亲子鉴定。

【法律依据】

第2篇

司法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意见属于我国诉讼法律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不仅其本身具有证据功能,而且有印证、判定其他证据的独特功能,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保障诉讼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司法技术鉴定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

北安市法院对司法技术鉴定工作高度重视,逐步发展和创新与审判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以“审鉴分离、统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有效地避免了因审鉴不分,审判和执行人员直接委托司法鉴定而产生的执法不公,以及随意委托、多头鉴定、重复鉴定、诉讼成本增加、超审限和当事人累诉等现象。笔者从四个方面探析当前做好司法技术鉴定工作。

一、建立了规范的案件收办结程序。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流程,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建立了统一立案、统一编号、统一办理的“三统一”的工作程序,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从立案、办理到归档的整个流程做出了详细规定,实现了这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现在,该院凡涉及到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的案件,必须由办案人持当事人申请、委托事项登记表及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所必需的有关材料到立案大厅办理立案登记。立案庭在立案大厅设专人负责办理立案审查登记,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立案实行统一编号。技术室统一办理审计、鉴定、评估、拍卖工作,对立案庭移交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签收,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立案庭进行补充。技术室对签收的案件,严格按照《意见》的规定,进行办理。自实行“三统一”工作程序以来,该院从未出现过一起因为工作程序不当而导致当事人上诉、上访案件的发生。

二、建立了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在审判执行人员、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既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中介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对中介机构委托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特别是对受委托机构的鉴定期限、收费、现场勘验等问题加强监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既确保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对委托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质量。同时针对目前需鉴定的案件数量大,法官普遍不具备司法鉴定专业知识的情况,该院与各个方面的司法鉴定专家面对面共同探讨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交流经验,探索下一步工作的新思路,取得了很好的工作效果。

三、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区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在鉴定机构的选定、督办、送达等工作中,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效果。该院根据类别分别建立了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列入名册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把鉴定机构的资质状况证明附在名册后,以备当事人查询。在确定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时,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首先由当事人从名册中协商选择,协商不成的,由技术室从名册中随机选择。为提高工作效率,该院对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活动分别限定了完成期限,要求技术室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协调督办,确保其限期完成,如果司法鉴定机构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技术室的相关工作人员要承担责任。同时该院将对外委托司法技术鉴定材料单独立卷并纳入卷宗评查。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和程序性很强的工作,必须要将相关材料及时装订入卷,由档案室集中保存。为此,该院借鉴诉讼卷宗的装订方法,专门设计了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卷宗,并制定了相关卷宗装订规则。技术室对每起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进行单独立卷,每月将已结案件卷宗报审监庭评查,审监庭按照政研室通报的结案数和技术室报送的结案卷宗认真做好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卷宗评查工作。案卷评查情况每月一通报。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卷宗实行档案化管理的做法,受到了上级法院领导的充分肯定。

第3篇

一、建立协调机制,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对司法鉴定协会的指导工作,推进司法鉴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切实履行监督、指导和教育培训等职能,充分发挥好“两结合”管理机制的作用。

二、完善执业考评,推进执业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认真贯彻执行《省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办法》和《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办法》,积极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考评工作,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执业考评机制。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提高投诉处理工作的能力水平。重点加强鉴定机构执业活动、内部管理制度、鉴定文书质量、依法出庭作证等行为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司法鉴定秩序。

三、开展认证认可,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以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为出发点,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按照省厅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的《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有计划、分步骤组织引导鉴定机构开展资质认定工作,从而实现做强一批、规范一批、淘汰一批的目标。同时,积极组织鉴定机构参加各项能力验证活动,凡鉴定机构有能力验证项目的都要通过能力验证。并按照司法部新修订的《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要求,逐步完善和添置必备的仪器设备,实现仪器设备的更新换代和鉴定机构的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质等级和能力水平。

第4篇

【法律依据】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5篇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明显违背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它证据明显不一致;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它情形。

【法律依据】

第6篇

一、做好档案管理的立卷和归档工作是前提

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步就是立卷和归档。它是档案管理的基础工作,是保证档案质量的关键环节,做好这个环节的工作对整个司法鉴定档案管理有着重大意义。对于一个司法鉴定案件的档案的整理,其立卷和归档的过程应包含以下几个程序:

(一)确定司法鉴定材料的立卷范围,即哪些材料应纳入归档范围,哪些材料不纳入归档范围。

(二)编制案卷目录,按照纳入立卷范围的材料的归档成册先后顺序进行分条列项地编制目录,并根据案卷具体内容冠以案卷名称,用以提示案卷内容,并且每一材料应标注起始页码,以方便档案管理与查阅。纳入归档成册的材料的先后顺序应怎样来安排呢?其先后顺序应本着案卷材料清楚明了、体现司法鉴定活动过程的目的来编排。通常的做法是按照材料的来源的分类及司法鉴定活动的流程来按排先后顺序,例如:

1、司法鉴定委托书;

2、受理通知;

3、案件受理登记表;

4、鉴定笔录;

5、鉴定书底稿;

6、鉴定书正本;

7、鉴定人资格证明;

8、送达回证;

9、鉴定费收费凭证;

10、送鉴材料;

11、其它应当立卷的资料。还可以用其它方法来排列,如可按照案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将主要材料排列在前,次要材料排列在后的方法来安排顺序。

(三)根据案卷目录的先后顺序将材料分别整

理好,在整理时通常要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卷页的大小是否整齐一致。由于标准的档案卷盒一般是装A4(21х29.7cm)大小的卷宗,所以在整理时要注意卷页的大小,如果卷页过大,应就左对齐后,由右向左折叠,且在折叠时,应在左边留足装订空位,以保证折叠部分不被装订;如果卷页材料过小,在装订时有可能遮挡或损坏材料内容时,应将卷页附着在A4空白纸上。

2、卷宗的卷页是否有破损。如有破损,应及时修补,修补时应以修复材料的内容为目的。

3、检查是否有过于柔薄的卷页。过于柔薄的页面在装订时及在保存过程中容易被损坏,故应在整理时将这样的页面附着在A4空白打印纸上。

4、仔细检查所有卷页是否有金属固件,如订书钉、别针、回形针等。应将所有金属固件拆掉,不然,这些金属物件在年久后会发生氧化现象,这样会损害其所附着的档案,发生巨大的危害。

(四)对整理好的材料进行标注页码,一页一标,目录中的材料页码应与此页码相对应。

(五)对整理好的案卷进行装订。装订时最好选用棉质线,线的粗细应据案卷的厚薄来决定。装订一律采用左侧装订,装订时注意不要遮挡或损坏材料的内容。在装订完好后,应装入标准的档案盒,每一档案盒的封皮上应标注档案名称、鉴定书文号、档案号等项目。

二、做好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是基础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认真细致,在接收案卷时,应按照立卷归档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对已接收的案卷,应分类进行管理,此分类要从几方面来综合考虑。

(一)按鉴定业务类别来分,据司法部对司法鉴定业务现行分类方法,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司法会计鉴定、计算机司法鉴定、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其他类,其中其他类通常指的是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等。

(二)按保管期限来分,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种。

(三)按年度顺序分,每一年分别编号。

(四)按保密程度分,有秘密、机密、绝密,其中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在分类、排列的基础上应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工具。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工作除了上述的立卷和归档、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外,还有档案的鉴定和销毁、档案的统计和移交等工作,每一个环节的工作都要求档案管理人员认真仔细、有高度的责任感,档案管理中每一个细小的工作都是非常重要的,不得有任何疏忽。值得一提的是要建立好档案的借阅制度,必须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借调、查阅、摘抄、复印等。要做好借阅的登记工作,可采用表格式进行登记,应包含编号(此号为借阅的流水号)、借出时间、借卷人、归档号、鉴定文书号、案卷名称、归还时间、归还人签名、备注等栏目,备注中可以记录是借出还是查阅、是否复印或摘抄、所借出案卷有多少页等。这些信息是对卷宗的流转与使用情况的真实记载,具有相当价值的凭证依据作用,也应妥善保存。

此外,还要做好档案的保护和防护工作。要做好日常的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鼠、防虫、防光、防污染,室内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对于破损、虫蛀、鼠咬、变质、字迹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并进行修补和复制。尤其对于存放多年的档案,防虫蛀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用重庆市档案馆研制完成的从天然植物中提取的精油经加工精制而成DA91多效杀虫灵来进行杀虫,其杀虫效果好,驱避作用强,对档案纸张和字迹材料无明显影响,对人畜安全,不污染环境。也可以用其它防虫、杀虫的产品来进行杀虫,如灵香草等。

三、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是关键

在档案管理的每一环节中都贯穿着保密原则。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主要是做好如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要做好档案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在档案管理工作的每一环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擅自扩大档案借阅范围,更不得将档案遗失。另一方面要做好档案库房管理的保密工作。档案的库房管理是档案保密的重点。从总体上讲,档案库房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兴建,但是根据司法鉴定工作的现状,往往鉴定机构由于司法鉴定业务量不大,没有必要也不具备单独兴建的条件,往往将库房附设在单位办公楼内。应注意的是,不是任何一间办公室都可以用作库房的,从档案保密的角度来看,不宜将库房设在办公楼的最底层,库房门窗等应专门加固,以防盗窃。还应尽量做到库房与办公室分开,库房与阅览室分开。

第7篇

【关键词】司法鉴定结论;特殊性;形成主体;内容;形成时间;失真性;相对性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85-01

司法鉴定结论是法定的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物证、书证、音像资料或者人体的同一性、时间或者某种状态产生的原因作出的技术认定,它是法官借以查明事实、认定案件性质的重要依据。依法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大诉讼法都把鉴定结论规定为一种独立形式的证据,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出现,必须加盖鉴定专用章及鉴定人的印章(或签名)。与其他六类证据形式相比,鉴定结论又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其特殊性表现在:

一、鉴定结论的形成主体具有特殊性

鉴定结论不是由当事人作出的,而是由司法机关或其他相关的人员委托依法成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作出的。因此,有人认为,鉴定人是“专家证人”和“具有专门知识的辩护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82条中将鉴定人规定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人并列的诉讼参与人。因此,我国的鉴定人既不是法官的“科学辅助人”,也不是当事人一方的“专家证人”,它既是帮助司法机关解决诉讼中有关专门问题的专家,又是诉讼参与人之一。

二、鉴定结论的内容具有从属性

鉴定结论是其他六类证据证明力的延伸,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相结合,通过科学分析,才能确切地证明某个事实的客观性或者相关性。司法鉴定所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科学知识和专门技术手段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一般具有较高的证明力,因而往往能成为印证或审查同案其他证据的重要根据。如物证、书证的真伪有时要通过鉴定来鉴别;刑事被告人的口供,民事、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的真实性,也常常要结合相关的仪器设备(如测谎仪)来分析研究,进行判断和决定取舍。

三、鉴定结论的形成时间具有特殊性

鉴定结论证据的形成不是在案件的实体行为发生过程中自然产生,而是在案件发生后,依法定程序而形成。因此,也有学者认为鉴定结论只是司法人员和鉴定人员认识证据的一种文字记载,应该看作是一种证据补充资料。在英美法系中鉴定结论就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而将鉴定结论称为意见证据或专家证言,对其他证据作出专门说明。

四、鉴定结论具有较小的失真性

从表达方式上看,鉴定结论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都是人对事物认识的结果,都属于人证的范畴,但在与未证实事实的关系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鉴定结论不是鉴定人根据自身对未证实事实的直接感知所作的说明,而是鉴定人在其他证据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科技手段,对与案件有关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这里包含了逻辑思维,即通过分析得出有科学根据的意见,一般不容易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失真的可能性较少,可靠性相对较高。而当事人和证人往往不需要进行推理,他们只是陈述自己亲自所为、亲身感受、亲眼所见的未证实事实,口头及书面形式均可,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影响,可靠性相对较低。

五、鉴定结论的相对性

(一)鉴定结论本身不具有当然的科学性

由于作为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涉及的学科领域十分广泛,情况也十分复杂,所以针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后得出的鉴定结论也是受一定条件和环境制约的,都有其适用的条件和范围。因为任何科学定律、原理都有其相对性,任何历史阶段的实践成果都有其局限性,不可能完全地、绝对地证实待验证事实。所以不能离开特定条件和范围将一时一地的结论随意夸大和移植。

(二)证据必须“确实、充分”的法律准则是一种相对标准,因为在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中,对“确实、充分”的要求不一样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可见,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据认证标准为“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在一审判决中虽未对认证标准加以规定,但在第153条对“证据不足”的情形则规定为不能对待验证事实加以确认;行政诉讼法第54条是将“证据确凿”与“证据不足”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据效力。”而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则正好与此相反:“只有被告人供述的,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上述规定,表明了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在认证标准上的差异。

第8篇

【关键词】司法鉴定;鉴定制度;司法鉴定现状

1司法鉴定的内涵

研究鉴定制度当然应该先研究鉴定的科学概念。首先,鉴定是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活动,是在办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为了查明或者证明某个事实,经常遇到需要利用专业知识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其次,鉴定是一种特殊的科学活动,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鉴定人必须是某一门法科学学科的专家,鉴定人为了解决专门性问题,必须对涉案客体进行实验室检验,并在对检验结果进行论证的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但是鉴定又不是一般的科学活动,而是有很大特殊性的科学活动,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鉴定的主体特殊性,鉴定问题特殊性,鉴定方法特殊性以及鉴定结果特殊性四个方面。第三,坚定是具有法的性质的活动。即是说鉴定必须由办案单位或者由当事人、被告人(通过律师)依法委托,并送交鉴定所必须的材料,才能进行;鉴定人有依法回避的义务,鉴定人有权勘查现场和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也有权就与鉴定相关的问题询问当事人,证人和现场勘验人员;经过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是法律上的证据,这一切都表明,鉴定是具有法的性质的活动。

因此,所谓鉴定即是在诉讼活动或非诉讼活动中专门鉴定机构中具有法科学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根据办案单位或当事人(通过律师)的委托,以解决某些专门性问题为目的,运用专门业务知识,对涉案客体进行科学检验,作出鉴定结论,并根据受理诉讼法院的通知,出庭作证,接受审查和质询的一种法科学活动。

2我国的司法鉴定现状

2.1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较为滞后

从全局上看,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分散于三大诉讼法中。由于没有规范司法鉴定的统一法律,只有各部门规定的调整特定范围的司法鉴定规则。如公安部制定的《刑事技术鉴定规则》、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法医工作细则(试行)》,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还有最高检、最高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的《精神疾病鉴定暂行规定》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等。

公、检、法、司各部门虽制定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但由于是部门立法,层次低,对内不对外,而且带有明显的部门色彩,缺乏普遍约束力。这些规定的效力从本质上讲只适用本部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以法发[2001]23号文件形式下发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第4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的确带有明显的部门利益倾向。再如,刑诉法第120条对于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而在实践中操作不统一,使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受到损害。

诉讼法中有关鉴定的规定和条款都是原则性的,针对鉴定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条款不多,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执行。

2.2司法鉴定的隶属关系不顺,鉴定机构多系统设置

鉴定机构的设置无明确的法律依据,随意性大,导致鉴定机构林立,职责不清,性质不明。目前,我国鉴定机构的类型有六类,包括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设立鉴定机构,科研部门和政法院校及社会上设立的鉴定机构,卫生系统如医院中设立的鉴定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医学院校中设立的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林立,多系统重复设置,建制不规范,这些鉴定机构互不隶属,部门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弊端。首先,在这些公、检、法、司以及院校医院的鉴定机构中,哪一家才是法定的鉴定机构,且该鉴定机构所谓的法定是由哪部法规规定的,这些问题都没有答案。其次,这种“自侦自鉴”、“自检自鉴”和“自审自鉴”的管理体制虽有利于诉讼的某些阶段,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行政干预和人情鉴定难以避免,违背了诉讼的原则,也降低了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损害了司法公正。

设置鉴定机构分散导致人员和仪器设备分散,不能充分发挥整体技术优势,各地区鉴定发展不平衡,造成国家人、财、物的巨大浪费。在司法实践中,无权威性的中心调控机构,多头鉴定、多次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分歧大且难以协调,增加了诉讼过程中的司法成本,对同一鉴定对象的鉴定,诸家鉴定机构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对此鉴定结论争执不已,令法官难以适从,造成一些案件久审不结,不利于及时打击、惩罚犯罪和解决纠纷,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2.3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缺乏严格统一的管理体制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但是,我国目前尚无独立于公、检、法系统之外的鉴定机构体系和完善的鉴定人资格的审查、考评、授予制度,对鉴定资格、条件无具体规定,采取的是鉴定权主义原则,由国家公、检、法、司机关分别授权省、市(地)、县(区)进行的,由有鉴定权的机构自行审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担任鉴定人的通常有以下几种人:一是“公检法三机关”内部设立的鉴定部门的人员;二是经国家主管部门(司法部)授予司法鉴定资格的研究机构的专业人员;三是其他专业机构(如医院、研究院所、大学等)的专业人员。其中“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成为鉴定人的主要来源。在鉴定人的资格问题上,中国不同于英美,因为英美实行的是所谓的“自由鉴定人”制度,法律并不对鉴定人的资格作出任何明确的限制,但是所有鉴定人在出庭作证之前都要接受控辩双方和法庭的审查。表面看来,中国鉴定人的资格要比英美严格一些,但实际上,“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独立决定鉴定事项的制度,不可避免地导致中国的鉴定人难以都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司法机关的人事部门和职称评定部门、上级鉴定部门都可以对鉴定人资格进行认定,甚至是由法官说了算。造成不具备鉴定资格、条件的人员违法鉴定、越权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鉴定人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法律规范,鉴定随意性大,鉴定工作质量不高,严重损害了鉴定的权威性。

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中国的鉴定人可以分为机构和自然人两种。中国实行的这种可以由机构负责司法鉴定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对具体实施鉴定的人员在资格方面的要求。同时,以集体名义作出鉴定结论的机构,尤其是“公检法”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还有所谓的“官方鉴定”的意味,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令人感到有一种不容置疑的效力。

2.4对司法鉴定的范围、对象没有明确的规定

司法鉴定的范围,一般是指司法鉴定开展的学科范围,其鉴定对象则是指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行政诉讼法》第35条对鉴定的范围仅以“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一言概之,但对什么是“专门知识”法律没有界定,也没有补充性法规作明确规定,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出现了有些案件无人受理的情况。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后,很多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经济犯罪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将“专门性问题”规定为鉴定对象极不科学,造成实践中鉴定对象和鉴定目的、鉴定要求混淆不分,影响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司法实践中,各系统、各层次的鉴定机构的鉴定受理工作普遍存在着随意性、混乱性和重复性。只要有送鉴的,不管自己有无鉴定权,不管有无办案机关的委托信,也不管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区域和是否有能力鉴定,更不管是否进行重复鉴定,只要有利可图,就来者不拒,造成当前鉴定工作混乱无章,各鉴定机构之间相互扯皮,对案件的和审理产生了负面效应。鉴定结论的效力级别也较为混乱,不同的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作出意见相反的鉴定结论的证明效力的确定无章可循。

2.5缺乏完整的、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

由于司法鉴定是有关的专业人员依据专门知识、技术、经验、方法对一些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科学问题。为了保证司法鉴定中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就必须有一个比较统一的、科学的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然而各专业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的鉴定标准(法医鉴定方面已颁布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同一鉴定门类特征分类不规范、不统一,鉴定名词、术语五花八门,给实践中审查和运用鉴定结论带来困难。鉴定的科学依据不全面、不充分,影响了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

2.6缺乏规范明确的司法鉴定程序

鉴定程序是为确保鉴定活动的有序进行和有关鉴定各方权利义务的实施而制定的并共同遵守的统一的规则,其内容涵盖鉴定的提请、决定、委托与受理,鉴定材料的提供、收集和保全,鉴定的实施,鉴定文书的出具,鉴定人出庭作证等方面。由于现行法律对上述问题规定过于原则,直接造成启动鉴定的主体不明确,超范围受理鉴定,重复鉴定泛滥,鉴定文书不合法律要求等。使得整个鉴定活动与启动鉴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2.7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和采信缺乏统一的标准

鉴定结论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鉴定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经常使用的证据方式,在经济快速增长、科学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需要借助鉴定手段来解决争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对鉴定书的审查作了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鉴定的依据、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及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但是对于如何去审查、判断和采纳却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排除或采信鉴定结论没有可以依赖的标准。有的案件甚至由于司法鉴定的原因而引出争议,使“打官司”变成“打鉴定”。

究其原因,不外乎两个方面。其一,对鉴定结论质疑难。司法鉴定是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依据某些客观材料作出的鉴别、判断的主观说明。鉴定结论具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其提出质疑。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也应当遵循当庭质证原则,在法庭公开审理过程中接受当事人的充分质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常常以各种理由不出庭。鉴定结论的专业性特征以及鉴定过程的神秘性和不公开性,使当事人很难行使自己对鉴定结论的质证权。这就使由司法机关单方作出的鉴定结论往往成为不受质疑和无法进行质证的定案的惟一依据,因而很难保证其充分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客观性,容易导致案件的错判。其二,坚定结论采信难。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对鉴定结论进行鉴别的科学、统一和公开的标准,鉴定结论是否采信,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显然并非专业鉴定领域里的专业人才。由此,往往由司法机关隶属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容易得到采信,而由民间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结论就不易得到采信。

参考文献:

[1]陈敏芳.我国司法鉴定制度重构[J].浙江省政治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4)

[2]刘亚,霍宪丹.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发展若干基本问题的思考[J].中国司法鉴定,2002(2)

[3]邹明理.论“司法鉴定”的名称及其适用[J].中国司法鉴定,2001(1)

[4]徐立根.对我国鉴定制度中几个问题的研究[J].刑事技术.2005(4)

[5]杜卫淳等.中国司法鉴定制度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第9篇

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

今天是我们××*司法鉴定所成立揭牌的大喜日子。首先我代表人民医院院长室和全体员工向各位领导、各位来宾的光临表示最热烈的欢迎!向××*司法鉴定所的成立表示最热烈的祝贺!下面我代表××*司法鉴定所,向大家汇报一下鉴定所的筹备工作情况。

一、司法鉴定所成立基本概况

××*司法鉴定所的成立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有自身的组织人才优势,更与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支持所分不开的。

司法鉴定工作是新时期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入和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日益成熟,多项行政职能逐渐由政府行使转变为由中介组织机构来承担。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改革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都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当前规范成熟的法律法规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重要保障。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这些为我们不断提高创新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积极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政策氛围。

海安县人民医院的快速发展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奠定了强有力的组织基础和人才保障。在门诊部较为安静的五楼划拔了相对独立的四间诊室为司法鉴定所用房,配备了体检的基本用具,安装了电话和电脑等。经过充分酝酿,在深入考察、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到专业类型、专长特点、年龄结构等因素,确定了专、兼职司法鉴定人员33名,这些人员都热爱司法鉴定事业、乐于参加司法鉴定活动,大部分是我院专家、教授,县、市内德高望重、技术精湛的学科带头人。我们在全院挑选了6名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的医疗技术人员分别参加了全省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培训班、法医临床培训班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进修班的学习,其中还有一名同志参加了司法部举办的全国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及相关技术负责人培训班。这些专家的参与为××*司法鉴定所的成立和发展奠定了强有力的人才智力基础。

上级领导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和关心为开展司法鉴定工作提供了重要的领导保障。南通市、海安县司法局是我们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的业务指导部门,在司法鉴定所筹建过程中给予了热情的指导和帮助。省司法厅、市司法局是我们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主要管理部门,在司法鉴定所的申请、登记、注册等方面都给我们大力支持,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大力支持,以严格的程序、快捷的速度给予了审批。特别是司法局的领导和同志们热情的给我们提供政策咨询、法律依据,介绍审批程序,以严谨的态度帮助我们研究审查报批材料,最终××*司法鉴定所的成立成为现实。在此我代表××*司法鉴定所全体工作人员向曾经支持和帮助过我们的各级领导表示真挚的感谢!

二、司法鉴定所的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

××*司法鉴定所成立后,主要是积极发展司法鉴定事业,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等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鉴定的规范发展。目前,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主要开展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两个方面的司法鉴定工作。其具体业务是:

(一)法医临床鉴定:是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主要包括人身损害程度、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医疗纠纷鉴定,诈病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二)法医病理鉴定:是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验、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主要包括残废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推断、致伤(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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