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3:22
导语:在外商投资企业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关键词:跨国公司;前向联系;技术溢出
Abstract:
Forward linkage is an important outlet of the MNC's technological spillovers to the local companie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echnological spillovers through the investigation of MNCs in Zhuhai and raises some proposals on how to improve its effectiveness.
一、问题的提出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或外部渠道向东道国本土企业转移技术。例如,可以向其子公司转让技术、专门知识与技能;也可以通过许可证交易向他国本土企业转让技术与管理经验。除了以上直接联系外,跨国公司与东道国企业的技术水平还存在间接的联系,即还存在着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其中前向联系是跨国公司向东道国本土企业发生技术溢出的重要渠道。
前向联系中的跨国公司是东道国本土企业技术能力提升的外部知识源。本土企业通过与跨国公司建立的各种前向联系也成为其进行技术学习的主要途径之一。本土企业如何有效地吸收前向联系中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强化本土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本文通过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总结其技术溢出的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二、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与前向联系
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的理论基础源于跨国公司的形成与发展理论。Hymer(1976)指出,FDI的主要动机是跨国公司为了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控制生产和市场营销,以便充分利用其专有的知识和技能资产。Hymer的论述表明,创建跨国公司的必要条件是必须拥有专有知识和技能的所有权优势,否则跨国公司无法在与东道国本土企业的竞争中取胜,因为本土企业往往具有市场环境、消费者行为以及商业经验等方面的知识优势。然而,在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频繁接触中,跨国公司的专有知识和技能可能不通过市场交易就转移到东道国的本土企业中,即发生技术溢出效应。一般认为发生技术溢出效应的渠道有示范和模仿、竞争、人力资本流动以及联系等。
跨国公司通常拥有技术或信息上的优势,当其子公司与本土的供应商或客户发生联系时,本土企业就有可能从跨国公司子公司先进的产品、工序技术或市场知识中“免费搭车”,于是就发生了溢出效应。即使跨国公司子公司会向本土供应商或客户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能攫取本土厂商从中获得生产率进步带来的全部利益。这类溢出渠道按照溢出的对象可分为后向联系的技术溢出和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两种。
所谓前向联系是指外国跨国公司与东道国本土企业之间通过市场关系长期形成的一种供应方面的契约,在这种契约关系中,跨国公司作为供应商向本土企业或消费者提品或服务。通过这种契约关系形成的关联,对提高本土企业竞争力非常重要,因为通过这种关联,大量的知识、技术、管理经验从外国子公司转移到本土企业。
与后向联系相比,有关前向联系的实证分析要少得多。Aitken & Harrison(1991)认为,来自前向联系的溢出在大多数行业都很重要。事实上,与跨国公司的前向联系比后向联系对本土企业更有益处,因为前向联系有助于尽快形成本土的生产体系,开发其制成品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技术的国际扩散还会引起另一种层次的前向联系。如资本内含型技术的国际扩散,如果只是从产业联系的角度来衡量,起码促进了技术引进国本土有关技术设备维修业务的发展;如果从更为广泛的意义上分析,还可能促进本土R&D产业的进步。
以下部分将对珠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问卷调查,以把握其基于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特征及其存在的问题。
三、基于前向联系的跨国公司技术溢出效应分析
——珠海外商投资企业的问卷调查
根据文献研究、推导和演绎,本文就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渠道设计了调查问卷,并以相对平实、易于理解的语句分别表达出来。2006年11月共向182家珠海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了问卷。回收61份,其中有效问卷56份,有效问卷回收率为30.8%。
(一)样本企业的特征
在回收的56份有效问卷中,除了选择“其他”选项的12家企业外,产业分布排在第一位的是电子产业,共有11家企业,占总数的18.6%,第二位的是家用电器产业,共有9家企业,占总数的15.3%,第三位是纺织服装产业,共有6家企业,占总数的10.2%。第四位的是机械和轻工业,分别有4家企业选择,占总数的6.8%。总体来说,产业分布较分散。
样本企业的投资方式以外商独资企业为主,共有36家企业,占回答企业总数的65.5%,中外合资企业有19家,占回答企业总数的34.5%。没有一家企业选择中外合作形式。说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资股权政策的放开,中国投资环境的改善以及外商在华经营经验的积累,外商独资企业成为跨国公司进入珠海的首选方式,这一结果与杨学军(2004)结论相同。
样本企业的来源国家(或地区)以欧美、日本企业为主,共有26家,占样本总数的58.5%,但是也有相当数量的港澳台投资企业,这与珠海毗邻港澳有直接关系。
(二)本土销售水平
样本调查显示,中国市场对多数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有45.5%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50%以上的产品,其中,有16.4%的在中国市场上销售了75%以上的产品。有45.4%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少于它们产品四分之一。外商在中国市场产品销售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的局面。
对外商投资企业产品本土销售情况分析表明: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一定的出口导向的倾向。文献研究显示市场进入和技术转移能力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这一倾向显示通过技术转移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水平得到了明显提高,一些以国内市场为目标的外商企业开始转向国际市场。
第二,大多数外商在珠海投资项目是下游产品生产。样本中,53.7%的企业属于相对容易转变为本土销售的组装或最终消费品生产。
对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与企业状态特征关系调查分析显示:
外商独资企业更加倾向于产品出口,有50%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而中外合资企业这仅有36.8%的企业本土销售不到25%。这与Hoyle(1990)的分析结论即合资企业的技术水平——足以吸引本土的消费者,但是没有高到足以进入世界市场上去竞争,大致相吻合。
企业的设立方式与本土销售水平存在着较大差异。表现为:嫁接企业对本土市场的依靠程度较高,有62.5%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本土销售比例超过50%;而非嫁接企业具有比较高的国际市场导向,有58.4%的样本企业显示其产品国际市场销售比例超过50%。分析表明,外商选择嫁接方式设立合资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合作伙伴的国内市场网络,以合资形式组建的非嫁接企业的主要动机在于外方的国际市场网络。
投资者的区域来源在本土销售状况有一定的差异。港澳台企业和日资企业表现出较强的国际市场倾向。样本中,有58.9%的港澳台企业,有53.3%的日资企业,有44.4%的欧美企业将50%以上产品销往中国以外的市场。这与Frank(1980)的西方投资表现出高的国内渗透而日本人的投资或多或少地像重建一个工场的结论有相似之处。
外商投资企业的本土销售对本土企业产生了前向联系技术溢出效应。其效应水平与其在本土销售的目标市场和方式,即买方是本土消费者还是本土企业,有较大关联。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一半(53.7%)的样本企业的产品为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只有7.4%的样本企业将本土企业列为目标市场,与其产生直接的前向联系。样本中,有33.3%的企业将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列为其目标市场。这种类型的本土销售有两种情况:一是成立时就以其他外商投资企业为目标,其企业设立的目的就是为其供应配套;另一个是成立之后目标市场从本土公司转为外商企业。以上数据说明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还很有限。
(三)本土销售的效果
无论本土的买方是消费者还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的主要作用,在经济学意义下被广泛定义为进口替代。但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实现的技术扩散作用在这两种类型的买方之间是不同的。
本土买方是企业时,通过前向联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扩散能从两个层次上观察到。第一个层次通过外商投资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对本土企业作用效果得到反映。样本调查数据表明,83.3%的样本企业都认为他们提供的产品帮助本土买方提高它们产品的质量。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活动密切相连。这些活动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本土买方的售后服务和员工培训,主要是在高科技项目中,尤其是电子行业,因为本土买方对这类产品不熟悉。其过程通常伴随着产品功能展示与操作技巧传授,这将加速本土买方对特定新技术发展过程的熟悉;另一类通常在传统行业的生产领域。这些行业的激烈竞争迫使外商企业提供更多技术信息以保证本土买方提交他们的订单。同时,本土买方企业通过向其先前的供应商展示外商企业提供的样品,也将激励这些供应商提高其产品性能、质量和服务。调查显示有64%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售后生产技术服务和培训指导,这是主要的溢出途径。另外有12%的企业向其本土买方提供了产品技术信息。
当本土买方是消费者时,本土销售对提高本土企业创新能力的效果非常微小。但也有两个层次的信息流产生。第一层次是由于消费者市场中高质量产品的增加,从而通过产品的展示产生了技术溢出。调查显示有55.2%的企业提供了售前产品功能展示。第二层次的技术扩散有两种途径。第一是营销管理示范。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数都是自己销售产品而不是通过本土的分销网络。除此之外,由于利益保护,中国市场的地方化趋势比较明显,在不同的地区外商企业要重复他们的市场活动。这些因素使得本土公司有更多的机会学习外商企业的销售技巧。调查显示,有72.4%的企业提供了售后服务。另一种途径是消费者教育。对本土销售目标市场进一步分析显示,大多数以国内消费者市场导向的外商企业产品为其市场的高端产品。在他们的本土销售中,由于其产品相对高的技术含量,消费者教育经常发生。这种教育不仅在传统的售后服务中发生,而且通过采购前的消费者培训发生。通过这一过程,还没有真正采购时一些技术知识就能被扩散。结果是,消费者变得对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更有识别力。这一结果的反面是迫使本土企业提高他们的产品标准。调查显示,有66.7%的企业认为其在本土销售消费品提高了消费者对产品的识别力,另有51.9%的企业认为刺激了同类其他企业产品的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外商投资企业本土销售状况反映了其与中国本土企业前向联系与影响。调查表明,尽管有45.5%的珠海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土销售了一半以上的产品。但由于其大部分产品为最终消费品。因此,实际上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的前向联系很弱,只有7.4%的外商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发生了紧密的前向联系。这表明,通过前向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对本土企业的技术溢出体现为一种间接性为主导的方式,其主要的渠道是知识运用、消费者教育和市场演示。
经验研究证实,技术溢出的增加是与本土企业吸纳能力相联系的。如果国内吸纳能力不足,就不能形成联系效应。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的技术差距越大,则它与本土企业建立前向联系的难度也就越大。如果本土企业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不能达到一定的程度,就很难形成彼此间的配套合作关系。因此,本土企业对引进技术的吸收、消化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对技术的溢出效应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引进技术能否在所处的环境中尽快产生溢出效应,还要看国内企业的技术能力,看它是否能迅速地模仿、消化、吸收,并在此基础上创新,形成对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促使跨国公司转让更先进的技术,从而造成新一轮的技术溢出。
强化跨国公司基于前向联系的技术溢出效应,微观上不仅需要本土企业的努力,宏观上也需要政府政策环境的引导。其中,有两方面是非常重要的举措:
第一,鼓励产业集群化,加强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的联系效应。产业集群化程度越高,本土企业与跨国公司的联系效应越强,跨国公司的技术溢出效应越显著。政府应形成清晰思路,进行缜密的可行性研究,确定适宜国内发展的产业,并加大政策引导力度,营造形成产业集群的制度环境。当具有较强技术关联度的产业实现空间集聚后,政府可通过建立相关产业共性技术开发基地,强化共同技术池的知识累积效果,进一步促进产业集群化,为本土企业技术学习提供基础。
第二,提供信息,缩小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之间联系机会的“信息缺口”,通过收集和有关关联机会的信息,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政府可以发挥服务的作用。促进关联的主要任务使克服信息隔阂。首先,加强信息的可获得性。如建立、更新有关双方信息的专门网站,经常发放宣传册,举办各种交流会、见面会等。其次,与存在可能的本土企业进行关联撮合。此外,可引导跨国公司与本土企业建立高密度、强关系的企业联系网络,使其彼此间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政府要大力建设促进企业间知识交流的合作网络,为技术溢出提供平台。
参考文献
[1] Peter Bruun(1995). Case Study of Productivity and Quality Aspects in Production Technology Transfer to China.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 41109-114.
[2] Cowan, Robin and Diminique Foray(1995). Quandaries in the Economics of Dual Tecfhnologies and Spillovers from Military to Civili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Research Policy, 24:851-868.
[3] 杨学军.跨国公司在华增资扩股的动因研究[J].南方经济2004(12).
[4] 杨学军.跨国公司在华直接投资的股权安排问题研究[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4).
[5] 朱桂龙.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技术转移[D].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3.
论文摘要: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修改主要体现在:将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降低公司最低资本限额、放宽出资期限、扩大投资方式等方面。修改后的公司资本制度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这次重大调整使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更加完善。
新实施的《公司法》做了重大修改,在此次修改中,借鉴了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较大的修改,摒弃了严格法定资本制,过度到允许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其变化和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仍属于法定资本制范畴
1993年的《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23条、第25条、第78条,这些规定强调资本总额一次发行,一次性全部缴纳,不允许分期缴纳,实行的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对上述规定进行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白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84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由此可见,设立有限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但允许分期缴纳;设立一人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时,资本总额必须一次性发行、不允许分期缴纳。对这些新规定,学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属性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实行的是折中授权资本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新公司法是折中资本制和法定资本制并行。笔者认为上述对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属性定位的两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或者说是不完全正确的。因为,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是强调一次发行与一次认购,在缴纳时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不授权董事会发行。而折中资本制的特点则是资本的发行与认购是分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允许第一次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设立人只需认购部分资本,其他部分发行与认购可在公司成立以后进行,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但授权董事会发行,对董事会发行有限制要求。法定资本制与折中授权资本制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看资本的发行或认购是一次还是分次,二是看是否授权董事会发行。至于是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不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从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来看,比较符合法定资本制的特点。因而,从整体而言,2005年新《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制度不是折中资本制,仍为法定资本制,是分期缴纳与全额缴纳相结合的法定资本制,比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在缴纳出资方面有所放松。
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资本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统一
《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8条、《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6条、《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对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的资本做了明确规定,规定注册资本是认缴资本,企业设立不以资本实缴为前提的,而且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以在企业成立后一期或分期缴付,不要求在企业成立时一次到位。对这些规定,有些学者认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是折中资本制,也有些学者认为是法定资本制。笔者同意是法定资本制的理解,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更符合分期缴纳的宽松的法定资本制的特点。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有关注册资本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关资本制度规定不统一,于是形成了依照公司法成立的公司实行比较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比较宽松的法定资本制,体现了对内对外有别的资本制度。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规定的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和实缴资本相结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都是在公司登记时已经发行并被认缴了的出资。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使公司资本制度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制度做到了完全的统一,都实行认缴资本。但是,对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实行实缴资本制。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将1993年《公司法》不允许分期缴纳的规定,修改为根据不同的公司采取不同的缴纳方式,作了区别对待。依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59条、第81条、第84条的规定,可以总结出新《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实行分期缴纳的法定资本制,不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分期缴纳,仍实行一次缴纳的法定资本制。即分期缴纳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适用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这说明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做到了与外商投资企业的统一,(尽管分期的具体期限不完全一致);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募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规定在出资缴纳方面的规定与外商投资企业未完全统一。因此,在有关出资缴纳方面,新《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区别,未达到完全统一。新《公司法》允许认缴和分期缴纳的规定不但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达到统一,而且也符合时展的潮流。因为,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规定,公司章程载明的注册资本允许分期分次到位。
论文摘要:WTO法律框架中的补贴制度对我国税收优惠政策有很大影响。美国对我国提起的反补贴调查也有很多涉及到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对WTO法律框架下的补贴的阐述为切入点,对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在相关调查中的应对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WTO ;补贴 ;税收优惠
自2006年1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美国对华反补贴调查拉开帷幕。其中多数案件涉及到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申诉。本文旨在通过对SCM协议中补贴的构成要件以及美国对华反补贴裁决理由的分析,结合我国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法,从中国政府的角度提出应对措施。
1 WTO对成员方补贴行为的规制及目的
1.1 补贴的影响
补贴是国家在经济政策中经常运用的方法之一。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对相关产业进行资助,使目标产业的生产成本或者费用减少,从而达到扶持目标产业,或使目标产业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优势。亚当斯密在其著作—《国富论》中指出,国家对出口生产商进行财政支持,旨在降低生产商的成本,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种价格优势。
由于补贴对进出口贸易的扭曲作用,GATT1947在第6条和第16条中将对补贴问题的规制纳入多边国际条约。随后,由于世界经济的衰退,补贴的运用越来越普遍,在1979年“东京回合”谈判中,补贴及反补贴措施成为重要议题。各成员方最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守则》。该守则规定了补贴纪律,明确禁止对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这种禁止可以看作是禁止性补贴的雏形。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全面启动,各成员方最终达成了SCM协定。该协定有32个条款和7个附件,明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并针对不同类型的补贴提供了不同的救济方式。
1.2 WTO对补贴行为的规制
SCM协定首先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如果有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或收入或价格支持,并且因此给予了利益,则可认定存在补贴”。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协定的解释和应用中可以看出,补贴有三个要件:
(1)补贴必须是一种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资助。
此条的意图在于不将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认为是补贴,只将补贴限定在提供财政资助的政府行为的范围内。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第1.1条中对于财政资助的列举是穷尽性的。财政资助既可以是资金的直接转移,也可以是税收优惠等间接转移。
(2)这种财政资助必须授予了一项利益。
专家组在“美国限制出口”案中指出,利益和财政资助是确定是否存在补贴的两个单独的要件,不能认为财政资助直接导致利益。在“加拿大飞机”案中,专家组指出判断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利益的标准是财政资助是否使得接受者处于比没有接受财政资助时更有利的地位。其中,市场是判断接受者地位是否更有利的基础。
(3)专向性。
SCM协定第2条将专向性分为3种: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以地域为标准的补贴;禁止性补贴。在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中,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第2.1(a)条规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的一般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第2.1(b)条列出了一种排除情况,即如果成员方立法制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其该标准和条件得到严格遵守,则不存在专向性。第2.1(c)条规定了事实上的专向性。 当适用(a)项和(b)项规定的原则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可考虑其他因素认定是否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2 WTO反补贴规则对税收优惠政策规制
第1.1条同时列举了几种政府财政资助的方式,其中一种就是“放弃或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的政府税收”。在“美国外国销售公司”案中,专家组首先指出判断是否“在其他情况下应征收”应当依据实质上的情况。上诉机构肯定了这一观点,同时指出应当同时尊重各成员方的税收主权。
同时,专家组提出针对特定法人的税收减免情况,如果不是该法人符合该减免的条件,则应当对其征收税收。上诉机构在此案中认同了这一测试,但是同时表示该测试在运用时应当结合特定国家整体税制的综合情况进行考量。
3 美国对华反补贴案对中国税收补贴的认定
2007年2月,我国首次受到其他成员方就出口补贴问题向WTO提出的申诉,该申诉由美国提起。最终,我国与美国达成谅解备忘录,我国承诺在2008年1月1日前永久性取消美国所指控的出口补贴。
2006年美国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中国的铜版纸展开反补贴调查开始。自我国承诺取消禁止性补贴之日,也就是2008年1月1日,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更甚。从美国对华展开的反补贴调查来看,其反补贴申诉主要针对以下几点: (1)企业所得税的减免;(2)增值税退税或者进口关税退税。其中,针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反补贴申诉可以分为两类,2008年1月1日之前和之后的案件。
转贴于
3.1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的申诉,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多从专向性上做出抗辩。这些抗辩毫无例外的全部被认定为不能成立。美国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反补贴案的备忘录中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只适用于非国内企业,根据联邦法律,应当认定这种税收优惠是给予“特定企业”的。虽然在之前的案件中,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对“中小型企业”的税收优惠不具有专向性,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是不同的。
3.2 调查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
2008年1月1日之后的案件,有些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申诉,有些案件涉及到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但是申诉方和应诉方争议的焦点是2008年1月1日之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是否终止。我国没有进行抗辩。美国对我国在2008年之后终止税收优惠的做法的态度是判断这种调整是否是构成《美国联邦规则》中规定“项目终止”。确定这种“项目的改变”是否构成“项目终止”的标准为:被终止的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并且目标项目被终止后,没有“替代项目”代替被终止的项目构成补贴。
以现在美国在对华反补贴案中的做法,被终止项目是否存在“剩余的利益”是美国针锋相对的焦点。对这一点的反驳主要有以下两个角度:
第一,缺乏证据证明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已经终止。美国在多个案件中认为,我国政府在实地核查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终止项目不存在剩余利益,例如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其中在后拖式草地维护设备及零部件反补贴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美国调查官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要求中国政府提供证明增值税超额退还不存在的证据,但是北京税务官员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明。在向家山市税务官员索要证据时,该税务官员认为提供这样的证据会泄露商业秘密,因此拒绝提供。” 因此,美国认定在证据不足,并且中国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认为项目终止存在“剩余利益”。我国政府在钢格板案中提供了《关于停止执行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但是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我国政府提供的这份文件与其要求不对应,不予采纳。
第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采用了一种过渡安排。美国认为这种过渡安排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剩余利益”。但是美国对于这个观点并没有进行深入的论述。例如,在柠檬酸和柠檬酸盐案中,美国贸易委员会指出“中国政府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仍然赋予相关企业利益”,但是并没有相关的论述。美国贸易委员会在多个案例中还强调“项目终止”是普遍的,意图排除单个企业提供的证明利益不存在的证据的适用。美国贸易委员会认为“即使能够证明某个企业在项目终止日期之后没有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但是其他企业仍然能够收到税收优惠的利益,因此项目终止的实际情况并没有达到《美国联邦规则》的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在钢格板案中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综上所述,现在美国对我国的反补贴案件中关于税收制度的申诉主要是关于我国旧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过渡安排。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旧的税收优惠制度具有专向性。
4 国外对华反补贴的应对
4.1 立法上的应对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关于税收优惠的过渡安排被认为是税制改革不完全的标志。另外,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第四章规定了税收优惠制度。第27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从该条规定来看,3、4项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环保、技术发展。符合《SCM协议》第8条不可诉补贴的规定,但是由于不可诉补贴的条款失效,因此这些补贴都落入了可诉性补贴的行列,这两项有可能和前两项一样遭到可诉性补贴的申诉。
这些有关税收优惠的条款在法律上没有与出口实绩相联系,不违反WTO项下有关禁止性补贴的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审批标准的不透明,可能会构成事实上的出口补贴。
4.2 应诉策略
据上所述,专向性的认定问题是是否构成补贴的一个基本点。由于我国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适用属于SCM协定第2.1条规定的以企业或产业为标准的补贴。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及其过渡政策明确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因此应当适用第2.1(a)条和第2.1(b)条规定的法律上的专向性。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抗辩:
(1)专向性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一组企业或产业”的理解。
SCM协定中并没有对“一组企业或产业”进行进一步解释。有学者考察了GATT的缔约历史,指出了缔约方对于这个问题的一个基本共识,即“该协定所指的专向性是与产业专向性密切相关的。”在实践中,专家组在报告中涉及到专向性问题时更倾向使用“产业”这个词。而美国认为“外商投资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不同,因此具有专向性是与合理的解释不相符的。
(2)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过渡性措施都是在立法中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并且在执法中得以严格的遵守,符合SCM协定第2.1(b)条规定排除情况。
我国在美国对华铜版纸案中也确实提出过这样的抗辩。美国认为一旦认定了法律上的专向性,那么就不需要考虑是否有“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很显然,美国的论述是与SCM协定相左的。SCM协定第2.1(b)条规定,如果成员方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获得补贴的“客观标准或条件”,相关主管机关有义务对“客观标准或条件”进行调查。如果这种“客观标准或条件”符合第2.1(b)条的规定,应当将这种情况作为排除情况,认定补贴不具有法律上的专向性。美国的这种做法显然是错误的。
论文摘要:所得税的收入是我国财政收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占全部财政收入的20%以上,其地位,仅次于流转税而居第二。所得税是对利润的征税,所得税具有税负不转嫁、不隐匿,税负公平,调节力度强的特点。现行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对经济的产生影响,需要完善现行所得税制度。
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类税种的总称。所谓所得额是指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去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我国对所得额的征税分为法人所得税和自然人所得税。从我国现行税制的设置来看,第一层次的调节是流转税,它是对销售收人的征税,一般是按全额或增值额征税,如消费税、营业税、增值税;第二层次的调节是所得税,它是对利润的征税,一般是按纯所得征税,因为流转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同一人,若流转税按全额征税,所得税必然按净额征税,以避免重复征税;第三层次的调节是财产税,它是对财产的价值或数量征税,在整个税制体系中,是辅税种,以弥补流转税和所得税课税的不足。所得税作为整个税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于其他税类的特点:1.税收负担的直接性。所得税一般由企业或个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而且税负最终由企业和个人承担。由于纳税人就是负税人,税负不能转嫁,所以被称为直接税。直接税的最大优点是政府对谁征税、谁就缴税,能达到政府预期的税收政策目标。2.税收分配的公平性。所得税如果采用累进税率征税,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所谓累进税率就是随所得增长而逐级递增的税率制度。它的最大特点是矫正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稳定经济,达到税收公平的目的。3.税收征收的公开性。所得税是直接税,一般不转嫁。所得税在征收方式上一般由企业或个人申报缴纳,采用按年计算,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方法;在征收环节上选择收人分配环节,是对利润的征收,所以,所得税征收具有公开性、透明度强的特点,易于征纳双方贯彻税收政策。4.税收管理的复杂性。所得税是对所得额的征税,不论是企业或个人都要核算自己的纯所得额,相对比较流转税对销售收人计税而言,所得税的计算显得复杂,核算水平高,征收管理的成本高,难度大,所以所得税客观上要求整个社会有较高的信息化、核算水平和管理水平,才能将税款及时、足额、稳定人库。5.税收收人的弹性。所得税是以所得额为征税对象,而所得额是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和国民收人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收人可靠。同时,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能够自动适应国民经济周期的变化,随经济的繁荣和经济衰退而发挥稳定器的作用,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我国现行所得税制主要设置三个税种,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1994年所得税制改革,第一步先将性质不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归并,统一开征企业所得税(对内资企业使用);保留1991年7月改革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涉外企业使用),第二步,将内、外分设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将对中国公民和外籍公民分设的三税合一,统一开征个人所得税(内、外统一)。1994税改至今,已经9个年头,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人,特别是调节经济、缩小贫富差距、缓和阶级矛盾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中国改革开放20多年,国家综合国力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赖于税收的贡献,但所得税在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有待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对经济的影晌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也称法人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额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的法人所得税有两种,它们是内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这两个税种的共同点是:第一,两税种都是对利润所得的课征;第二,两税种的名义税率是一样的,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所得额的300!0(中央),所得额的3%(地方),综合税率为33%。而两税种的不同点是:
1.在所得税收制度上内外资企业不一致,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两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对法人利润征税采用内、外两套税法,一是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特别是加人wto一年后的今天,仍用内外两套税法的作法,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二是内、外两套税在具体执行时,易造成误解,甚至是税收歧视。三是内外两套税法不利于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
2.内外两套税法,确认所得额时税前扣除执行标准不一样。在扣除所得项目和比例上内资企业远远低于涉外企业,使涉外企业扣除项目金额多所得额少,从而税金也就少了,比如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内资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5%,而涉外企业是年末应收账款的3%,象计税工资、计算折旧的残值率、捐赠的扣除等扣除比例均不一样,存在内资低、涉外企业高的现象。其结果外商税负轻于内商税负。
3.内外两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不一样。我国是在“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政策下,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建立涉外所得税制,90年代初将涉外税制进行归并,建成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至今。当时中国为了大量吸引资本和技术,对外商规定了诸多税收优惠条款,比如:税率的优惠,特区减按巧%或24%征税,生产性企业的二免三减半;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优惠。这些仅对外商用,这是非常英明和正确的,但今天情况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政治、经济稳定、投资的硬、软环境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所以要适时调整。
4.内资企业所得税本身的有些税收优惠政策有些滞后。比如为支持发展第三产业的税收优惠,象副食品厂、服务业等等,过去是人民必须品,收费标准低,行业盈利少,免税鼓励其发展,而现在某些副食品、成了人们的调味品,价格上涨幅度很高,利润客观,可以取消减免税优惠政策。
5.内、外两套所得税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上,用直接优惠多,而间接优惠少。西方国家在保护环境,促进科技进步的税收政策方面,有的是单独立法征税、有的使用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比如美国关于企业亏损弥补规定,可以向前三年,向后7年弥补,比较灵活;关于科技投资,超过一定百分比,可在所得税前列支部分投资等等。我国是利用废气、废渣、废液产生的利润,在计算所得税时允许税前列支,基本上是有利润才扣除,不与企业承担投资部分风险,不利于企业积极从事环保,科技方面的投资。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课征制。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三种类型:一是总额课征制,如美国;二是分项课征制(我国);三是总额和分项课征制(如西欧一些国家)。一般财务会计核算水平高,纳税意识强,金融发达,非货币化程度高,电子货币使用普遍,征管手段高的国家,采用总额课征制,反之,易采用分项课征制。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是符合当时的条件的,但时至今日,存在的问题:一是分项课征制,即分项确定收人、分项扣除、分项计算,易使纳税人收人化整为零,解收人,逃避税收。二是分项课征制,在税率制度上,不利体现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不征的累进税率制度,不能真正体现公平原则,不能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的思想。
2.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过窄,调节力度有限。
3.个声沂得税免征额过低,易使富人税变成穷人税。
4.个人所得税工资所得采取个人申报缴税,未考虑家庭人口间题,生计费扣除标准一样,有失公平。
5.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方面存在一是公民纳税意识差;二是征管手段落后;三是收人多样化且采用现金结算多;四是个人财产收人不明晰,不确定,所有这些因素都影响了个人收人所得税及时、足额人库,使应收的税款收不上来,出现富人不缴税、少缴税,穷人缴税的现象。
二、完善所得课税的对策
(一)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依照国民待遇原则,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基本标准改革现有企业所得税,实现内外两套税法的合并。改革要按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科学界定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统一税基、统一税率、统一优惠政策,参照国际惯例,规定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重点清理并消除带有歧视性的税收政策,解决好外资企业优惠多于内资企业,非国有企业优惠多于国有企业的问题,实现对、外资企业的税收平等待遇,提高内资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除保留特定区域(如我国西部地区)优惠政策外,逐步取消其他地区性优惠政策,为不同地区和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取消内资企业对第三产业已到期的优惠政策。同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对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推动产业的优化和升级。
3.所得税的优惠方式由已往以直接减免税为主,间接减免税为辅改为间接减免税为主,直接减免为辅的方式,参与企业投资风险,鼓励科技进步,间接减免税的方式有加速折旧、投资抵免、费用扣除,科研开发基金等优惠方式。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
1.改分项课征制为总额和分项课征制。这一模式的具体做法是,在进一步规范目前分类所得的基础上,先以源泉预扣的办法预征分类所得税,在纳税年度终了时,由纳税人申报其全年综合的各项所得,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毛所得额,调整所得额和应税净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出年度应纳税额,对年度内已纳的税额作结算调整,多退少补。这样做一是符合我国国情,二是将多元化收人纳人个税的总控管理,以利于公平税收。
2.扩大征税范围,严格控制减免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过窄,仅例举项,应适时扩展。对于一些个人的福利收人和从事农、林、牧、渔等个人收人超过扣税标准的所得应列为征税对象。对属于常规课税项目的国债利息,省政府和部委以上单位的奖励,股票转让等应考虑纳人计税范围。取消对偶然所得中一次中奖收人不超过1万元免税的规定。个人投资人股的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有重复征税之嫌。具体解决办法,国际上有三种做法:一是采用归集抵免法;二是对利润征了所得税的,不再征个人所得税;三是采用低税率征税。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采用第三种方法,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后个人分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由现行税率20%调低至10%或5%,以降低个人投资所承担的过高税负,减轻重复征税,刺激个人投资。
3.合理确定费用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扣除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取得纳税所得发生的支出,基本生计费用和特别扣除费用,扣除标准要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赌养人口、年龄和健康状况、医疗、教育费用等因素,并根据收人、物价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以体现公平原则。
4.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由800提高到1500元,以真正体现富人缴税、穷人享受福利。
5.提高公民纳税意识。要让每位公民知道,小偷偷的是别人的钱,而偷税偷的是国家钱也是大家钱。所以要大力宣传税法、执法、守法。对于违法者,严惩不怠。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建立纳税人编码制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机制。要在继续完善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基础上,尽快建立纳税人编码实名制。以信息技术手段为支持,加强与银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公安、法院的配合,对纳税人的账户、号码等实行全面的监控,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大税收优息政策的科技导向
[关键词] 外商直接投资 出口商品 商品结构 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取得了蓬勃发展。 2005年,我国仅次于美国和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三大FDI流入国,同时我国的工业制成品在出口商品中比重不断增加,出口商品结构不断得到优化,但也存在着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外商直接投资发展现状
国际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FDI功不可没,直接投资已经渗入到了工业制成品、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等领域,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从表1可知,1985年后我国引入外资,1990年实际使用外资34.87亿美元,1995年我国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1985年FDI总额翻了九翻多,增至375.21亿美元。我国利用外资从从数量小、范围窄、限制多的试点阶段逐渐发展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全面开放格局。
表 利用外资概况项目:个 金额:亿美元
二、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演变
1.FDI未引入前我国出口商品结构
改革开放前,我国是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国家,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相对较弱。之后,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产品初见端倪,我国出口商品结构随之发生变化。1980年~1985年间我国贸易结构初级产品占比重较大,1990年初级产品出口占我国出口总量的25.6%,比1985年降低了近一半,工业制成品和机电产品出口有很大的增长。1995年我国才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出口总额的6.8%,初级产品出口却降至出口总额的14.4%。我国在充分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发展中,出口商品结构发生了变化。
2.FDI涌入下我国出口商品结构
外商对我国进行投资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工业制成品中的加工制造业,主要以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为主导。我国出口商品模式从以出口初级产品、低技术工业制成品为主演变成以出口低、中、高技术工业制成品为主。从演进趋势来看,高、中技术工业制成品在我国出口中的地位已经上升,而低技术工业制成品的出口在下降。
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
1.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影响分析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中国出口商品结构有明显改善,表现为出口商品中的工业制成品比例、机电产品比例和高新技术产品比例上升。
(1)工业制成品出口比例高。20世纪90年代以来,工业制成品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从1990年的74.4%上升到2005年的93.6%。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增长很快,因此以制成品出口为主的外资企业出口,对我国商品出口增长产生了正相关效应。
(2)机电产品出口比例高。90年代以来,中国出口商品结构变化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机电产品占出口商品的比重持续上升。外商投资企业机电产品的出口比例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1 年,机电产品占全国出口商品总额44.16%,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额中,机电产品所占比例已达57.15%,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迅速增长。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很快。1996年~2001年间,我国年均出口增长速度为12%,同期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速度高达29%。据统计,到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份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28.6%,所占比重在出口贸易中显示了明显的地位。
2.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企业和市场的影响
(1)FDI对我国企业发展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展开的一系列供应、生产、加工和销售影响着我国企业类型的演变。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高效的辅助系统和高水品的生产管理及营销人员大大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产品质量和服务,使得我国进入机电及高新技术行业的门槛提高,阻碍了我国企业的发展和影响企业类型的演变。然而,深入的分析还会使我们发现一些问题。到2002 底,外商独资企业已占据“半壁江山”,仅从数字上看到出口结构的改善,而不注意其后隐藏的我国企业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
(2)FDI对我国市场的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是以市场控制为目的。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中的西方跨国公司在资金、技术和营销管理上表现出极大的竞争优势,其各种产品的出口份额呈现出逐年递增的态势,而我国企业出口份额逐年萎缩,经营状况日益恶化,造成国内产业萧条的长期后果只能由自己消化解决。
四、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存在问题及对策
1.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存在的问题
(1)商品的要素禀赋没有实质性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中,虽然工业制成品比重已经超出了初级产品,但是仍以“杂项制品”和中低技术的“机械运输设备”为主。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基本上是“以量取胜”,即通过增加出口商品的数量来扩大出口。
(2)产品技术含量不高,结构不合理。我国目前出口的制成品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浅、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仍然很少。具体表现:纺织品出口比重过高,远远超出世界平均水平,机电产品出口比重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口比重大大低于发达国家。
(3)工业制成品层次较低。就机电产品而言,发达国家均以技术与资本密集型的“高、精、尖”机械设备为主,我国机、电、仪设备在机电产品中所占比重虽然也上升到90%左右,但技术含量和知识含量都较国外有较大差距。
(4)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产品比重处于劣势。2003年,OEC国家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其出口的比重平均达到40%,而我国仅为25.2%。我国每年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率约为20%,,其中形成规模效益的只占15%,仅占成果总量的3%。
2.合理利用外资,改善出口结构的对策
(1)改善出口结构应从引导外资的流向入手。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一定的负效应,突出的是外资流入的不均衡,引起了相应产业的不均衡发展,以及出口商品比例的不均衡增长。应该从引导外资的流向,从而改善商品的出口结构。
(2)增强自身出口竞争力是我国利用外资改善出口结构的真正目的。我国在利用外资的时候必须把握一个“度”的问题。依靠外商直接投资来传递国际经济发展的变化,建立我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从而辐射带动国内其他产业的发展,在优良产业结构支撑下使我国出口结构达到持续的优化升级。
(3)优化外商投资软环境。首先是保持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的一致性、连续性,提高其透明度;其次是要完善服务环境,加强政府对国际贸易和国际直接投资的服务功能,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效率,完善服务体系,并依法加强管理,使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实现良性互动。
(4)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监督管理。尤其是对以实物投资方式进口的设备、生产线,要进行严格审查。在合作中掌握核心技术,提高合资产品的国产化程度,扩大生产设备和部件的国内生产、采购比例。在经济协调发展的基础上促进出口结构的优化,使得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真正能反映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6~2005
[2]国家统计局贸易外经统计司.中国对外经济统计年鉴[M].北京: 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2006.
[3]刘舜佳:FDI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的实证分析[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4:9~12
(一)变更居民身份避税法
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迁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以规避或减轻其总纳税义务的国际避税方式。他们采取不购置住宅、出境、流动性居留或压缩居住时间等方法来避免成为任何一国的居民,以逃避税收。
(二)转移定价避税法
转让定价是指有联属关系的企业法人之间,在相互举借贷款、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转让无形资产等经济往来中,所制定的价格,也称划拨价格。这是目前跨国公司在世界范围采取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国际避税方法。其基本作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提供贷款时制定高价。这样,跨国公司的利润就可以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
(三)新的苗头
其一是境外中介机构,包括承接留学、法律、会计业务的机构在国内设立办事处的有关征税。由于这些业务所签订的合同定金较少,而营业收入主要在境外结算,国内行政机构往往只能按合同金额计税,而无法得到这些机构在境外收到的、源于境内收入的资料,所以不能征得所有应缴税款。其二是境外公司在境内举办会展的有关征税。由于境外公司未在境内注册,而在境内提供服务所得收入也多在境外结算,加上会展期短,国内行政机构无法取得收费明细表,进行依法征税。
二、跨国避税在我国盛行的主要原因
(一)政策法规不科学和不健全
以分析我国目前的转让定价税收制为例,我国采取了国际上通行的正常交易原则,规定了一套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从表面上看,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似乎已和国际惯例接轨。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转让定价的问题以及我国特有的国情,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立法还是过于简单,实践可操作性较差。
(二)管理体制的缺陷
对转让定价问题的管理需要工商、计委、税收、海关、外贸、商检等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才行。然而在我国个部门之间“缺位”与“越位”的想象严重,导致有些监督管理项目部门之间相互撞车,有些监督管理项目又无人负责,形成真空。国外通过贿赂有关负责人员来达到少交税、少交费的事情多如繁星,灰色交易猖獗。
(三)人才的缺乏
我国既欠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也缺乏专门的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由于缺乏同外商打交道的经验,致使合营谈判中中方让步过多,一些不正当权益没有竭力争取,使实际支配权都在外放手里,从而使外商更容易实现转让定价。转让定价管理人员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查账审计中缺乏熟练的技能,致使外商投资企业能轻易的避过税务当局的查处。
三、国际避税的影响
我国在国际避税问题方面还存在其他一些问题,如信息的缺乏,思想上的误区,国际税收交流的缺乏等等,面对如此多的问题,在中国作为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家(仅次于美国),反避税手段又远远逊于美国的情况下国际避税给我国带来极大的危害。
(一)破坏税收公平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在国际市场上,税负公平是影响竞争胜负的一个重要因素,那些通过转让定价避税的纳税人,由于其实际税负低于一般正常税负水平,因而获得某种不正当的竞争优势,这就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使那些诚实守法的纳税人陷于不利的竞争境地。而且,国家为了筹集足够的财政收入,满足国家开支的需要,不得不提高税负或增设新税,而加重了其他纳税人的负担。久而久之,则会使避税活动在社会上蔓延,使财政税收蒙受更大的损失,最终将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引起国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
在跨国投资经营活动中,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价,控制企业利润的流向以逃避有关国家的纳税义务,结果会造成国际资本流通秩序的混乱。这不仅损害资本输出国的税收利益,也使有些资本输入国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得不采取外汇管制措施,限制本国资本的外流,从而对正常的国际资本流动产生消极的影响。
(三)中方合资者、合作者的利润被侵吞
合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机制本身即构成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的诱因。即使合资企业经济效益显著,外方母公司最多也只能从税后利润中按股权比例分得一部分,其余部分归当地合作者。因此,跨国公司往往倾向于在合资企业最终利润形成之前操纵各种内部化的资金转移渠道,提前获取收益,借此从合资企业中攫取比投资股权大得多的利益份额,导致中方投资者的利润被转移到海外而蒙受损失。
四、对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建议
(一)提高对反避税的认知
外商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规避税收的现象如不有效遏制,任其继续蔓延,就会从根本上动摇税基,破坏公平税负原则,不利于扩大开放,吸引外资。因此,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是坚持依法治税,维护国家权益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贯彻公平税负原则,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进一步完善税收法规
在现今法制社会,法律已成为约束人们主要行为的规范。从上面可以看到,我国在转让定价立法方面的缺陷,针对这些缺陷我们要逐个突破。
(三)改革管理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运用电视、报刊、广播等舆论工具,从依法治税的高度,大力宣传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对开展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的认识;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要主动与外经贸、海关、物价、工商、商检、银行、公安等部门联系合作,共同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维护国家的税收。
(四)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人才稳定
专职人员不仅要具备熟练的审计、查账技能、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及高度的责任心,同时要掌握一定的国际经济贸易知识,熟悉国际税收、西方会计,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国家或企业应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举办业务骨干培训,并逐步形成规模,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列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人才库管理。
参考文献
[1]吴玉蓉,我国避税与反避税问题研究,科技创新导报,2008/14
[2]杨田华,国际避税问题初探,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1月
[3]崔艳辉,试论国际避税与我国反避税法规的完善,商业经济,2008年4月
[4]张文春,避税地避税及其防范,涉外税务,2007年11月
[5]黄寿昌,国际避税的相关风险及其防范,财会通讯,2007年7月
[6]周盟农,企业国际避税筹划探究,交通财会,2007年5月
[关键词] 有害税收竞争 反避税 涉外税收 企业所得税
自1998年OECD提出“有害税收竞争”这一概念以来,税收理论界就税收竞争是否“有害”进行了激烈的讨论,OECD认为,确实存在有害税收竞争的措施和行为,特别是在国家之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而避税港则是有害税收竞争的主要策划者。2006年OECD了《OECD有害税收竞争项目:2006年成员国最新进展》报告,总结了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所取得的成果,也标志着OECD的反有害税收竞争行动暂告一段,但是,OECD对有害税收竞争活动的研究为我国的涉外税收敲响了警钟。
一、我国外资投资企业的投资现状
据统计,截至2008年2月底,我国累计批准设立外资企业639605家,实际使用外资8038.8亿美元。今年1-2 月,对华投资前十位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外资金额计)依次为:香港(76.71亿美元)、英属维尔京群岛(33.9亿美元)、新加坡(8.07亿美元)、日本(7.62亿美元)、韩国(6.96亿美元)、美国(6.9亿美元)、开曼群岛(6.53亿美元)、萨摩亚(5.05亿美元)、台湾(3.73亿美元)、毛里求斯(3.1亿美元),前十位国家(地区)实际投入外资金额占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87.47%。①
诚然,引进的外资为我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巨大贡献:2007年我国税收收入达49442.73亿元,涉外税收总额约占22%。②然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有害税收竞争对我国造成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表现为部分跨国公司利用在香港、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新加坡和萨摩亚等避税港设立的公司与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转让定价,形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大范围亏损局面,目前我国外企的亏损面在50%左右。有害税收竞争实践的存在为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避税活动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而其所产生的恶果就是我国应得税收收入的巨额流失,影响税收作为我国经济调控手段作用的发挥。
二、美国反避税措施借鉴
美国是较早制定反避税措施的代表国家,为开展有效的反避税工作积累了很多经验。
第一,从立法层次保障反避税措施的实施。1954年颁布《国内收入法典》针对反避税制定了专门条款。其主要措施有:(1)交易价格的确定:税务部门有权决定,在联属企业各纳税人之间必须按“正常交易原则”适当分配毛所得额,扣除抵免额,以明确反映出各有关联属纳税人各自的实际所得额。(2)避税地的规定:美国没有对避税港下定义,但《国内收入法典》里把避税港一词适用于具有以下某个或多个特征的国家和地区:不征收所得税或税率比美国的所得税低;银行高度保守商业秘密,甚至不惜违反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银行或类似活动在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发达的现代通讯设施;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③
第二,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防范偷逃税和避税。美国1984年根据双边税收协定,与17个国家交换了情报,收到外国文件84万份,送往外国的文件50万份,有力地打击了国际偷逃税和避税活动。据有关资料介绍,目前美国已与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
第三,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在纳税申报制度上,美国严格要求一切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有关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人、利润、成本或费用收支情况。同时建立了完善的税务报表会计签证制度即申报的各类会计报表,一律都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签字。另外加大避税处罚力度,如转让定价违法问题增加处罚规定,对调增所得税净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其调增额罚款20%-40%。
三、加强我国反避税措施的完善
第一,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避税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在各自国家的税法中得到反映。我国由于长期以来没有提出过避税概念,更缺乏专门的研究,所以现行的税法中反避税立法条款很不完善,在跨国纳税人普遍避税的情况下,税务部门显得被动无力。令人欣喜的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旨在制约各种避税行为,是我国首次较全面的反避税立法。本章在完善现行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反避税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实践,引入了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针对避税行为加收利息等条款。
第二,加强国际间的反避税合作。随着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和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跨国纳税人避税目的日益明显,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单纯依靠本国力量进行反避税斗争难度越来越大。要彻底遏制投资者的避税行为,需有关各方面必须密切合作。于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的形式进行国际合作,这就成为国际反避税斗争的一种重要形式。截至2007年11月,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89个税收协定,与香港、澳门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86个协定和2个安排已经生效施行,为促进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构建了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法律框架。
第三,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科学严密的税收征收管制度是防范避税行为强有力的保障。其一,完善现行纳税申报制度。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纳税人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所有经营收人、利润、成本或费用列支等情况并提供和本企业有经济往来(交易对象)相关的数据资料,同时依托计算机网络的运用,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征管软件和计算机网络进行录入、归集、传输和审核对比,找出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其二,加强会计审计制度建设。对跨国纳税人的会计核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必要的审核,以检查其业务或账目有无不实,不妥以及多摊成本费用和虚列支出等问题。其三,加大处罚力度。现行企业所得税中,多数是责令有关企业限期改正,即便处罚也力度不大,使得企业存在避税的侥幸心理。对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处罚措施,加大我国避税的处罚力度,令避税企业望而生畏。
参考文献:
[1]凌曼:2006,论有害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湖南大学硕士论文
论文摘要:自2005年7月2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人民币汇率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制度。人民币汇率的变动对中国经济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理论联系实际,人民币升值的根本原因,以及对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宏观经济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做了一定的分析,并且在这个基础上,提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建议。
一、人民币升值的原因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经济低迷、萧条,许多西方国家面临着通货紧缩的巨大压力。与一些发达国家情况正好相反的是,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国际收支的双顺差和不断增加的巨额外汇储备成为推动人民币升值的直接原因。以美国和日本为首的西方国家认为中国的出口商以“不公平的低价”抢夺世界市场,因此要逼迫人民币升值,并进而将这一经济问题转变为政治责难,向中国施加压力。在国内外复杂的经济与政治形式下,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外因
1.日本叫嚣。2002年12月2日,日本副财相黑田东彦及其副手河合正弘在英国《金融时报上》发表署名为《全球性通货再膨胀正当其时》的文章;2002年2月22日,日本财务大臣盐川正十郎在OECD七国集团会议上向其他六国提交通过提案,要求逼迫人民币升值,这是该组织自成立以来第一次公开讨论成员国以外的经济问题。2003年3月2日,《日本经济新闻》发表文章称“中国向亚洲国际输出了通货紧缩”。日本政府认为中国向全球特别是亚洲国家输出了通货紧缩,这是日本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要原因。由于中国出口急剧增长,国内物价水平下降,以及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导致国际市场上廉价商品的供应能力大大增加,导致日本国内物价下跌,同时日本总需求的不足,引起物价的进一步下降,从而发生通货紧缩的危险,中国正在向保口日本在内的全世界输出通货紧缩。日本政府认为,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有责任为稳定世界经济作出贡献,也符合起自身利益,如果中国政府不能严格限制出口,那么为了扭转国内通货紧缩局势,应该采取扩张型的货币政策,或者是让人民币升值。
2.美国施压。2003年6月起,人民币升值的主要外部压力从日本转向了美国。2003年6月合7月美国财政部长JohnSnow和美联储主席AlanGreenspan先后公开发表谈话,希望人民币选择更具弹性的汇率制度,认为盯住汇率制度最终会损害到中国经济。随后美国的商务部长、劳动部长也发表了类似的观点。此外,美国的一些利益集团,以健全美元联盟为代表,在要求人民币重估方面表现最为积极,美国方面有关情绪随着斯诺9月的访华而达到,这次访问也被称为“汇率之行”。美国方面希望人民币升值的主要理由是中国的货币操纵造成了美国严重的制造业失业问题。他们认为,中国、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为了获得巨大的出口竞争优势,故意操纵货币的汇率,尤其是中国人民币存在着严重的低估现象。正是这一现象使美国的制造业发展出现萎缩,企业大量倒闭,带来了严重的失业现象,到2003年6月美国的失业率已经达到了6.4%,其中90%的失业使制造业的失业,而且美国兑中国的贸易赤字在过去纪念里也大幅增加,中国由此累积了巨额的外汇储备,到2004年底已经达到了6099亿美元。所以说,中国需要为美国的经济下滑和失业增多负责,美国政府必须给中国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来督促人民币升值。
(二)内因
1.实际有效汇率。据IMF估算,2002年人民币相对于其他主要贸易伙伴的名义有效汇率下降了6%,而根据胡祖六(2003)的测算,从2002年2月美元从其汇率的最高点贬值到2003年6月,人民币的实际有效汇率已经下降了11%。自1994年中国实施汇率制度重大改革以来,根据国际组织的测算结果,人民币一直存在低估的问题。1980至1997年我国GDP年均增长率达9.98%,1998至2004年,尽管先后受到了东南亚金融危机、美日欧三大经济体同时陷于衰退及非典的影响,但中国经济仍然保持着7%到9%的高速增长。这无论是与同期发达国家比较,还是同发展中国家相比,都是领先的。中国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与世界经济的低迷形成鲜明对比。这就表明人民币有升值的趋势。
2.购买力平价。“购买力平价”理论是一种重要的汇率决定理论。该理论认为,购买力平价(PPP),指一定时期内两种货币的汇率是由两种货币在本国国内所能购买的商品与劳务的数量来决定的。也就是说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交换,实质上是本国货币和外国货币购买力的交换,长期均衡汇率是由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的购买力对比决定的。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的《人类发展报告》显示,2005年中国人均GDP按名义汇率计算为1352美元,但若按购买力平价方法折算则为5791美元,即名义汇率比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民币汇率低估4.06倍。一般来说,购买力平价的计算仅涉及到可贸易商品,并且没有考虑产品和服务质量的差异,因而容易高估发展中国家的币值。但是,人民币币值即使没有UNDP估算的那样高,也不至于像现行的汇率那样低。
3.国际收支。“国际收支决定论”认为,一国的国际收支状况是影响汇率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当一国有较大的国际收支逆差时,对外汇的需求大于外汇的供给,本币对外贬值;反之则会造成本币升值。从国际收支状况看,我国的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支从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以来一直维持较大的顺差。特别是近几年,我国成为全球最大的资本流入国,每年FDI高达500亿美元左右。这种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的状况使得我国近年来的外汇储备节节上升,已经超过了满足正常支付所需的储备水平。所以,根据国际收支状况,人民币也会产生升值趋势。
二、人民币升值对我国经济的综合影响
(一)对外贸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人民币升值会扩大进口,限制出口,不利于国际贸易收支。因为人民币升值以后,等量人民币与从前相比,可兑换更多的外币。对进口商来说,购买等量的进口商品需要支付的人民币较以往更少,因此有扩大进口的需求。但对出口商而言,若商品以原先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出售,所得到的外汇换得的人民币要比从前少,利润将会减少;若以略高的价格出售以保证利润,则减弱了出口产品的竞争力,无论哪种情况,都不利于出口商,因而出口将受限制。长期以往,即会出现贸易逆差。但事实上,由于近年来我国积极鼓励加工贸易的发展,加工贸易已逐渐超过一般贸易,成为我国主要的贸易方式。加工贸易的特点是“大进大出”——增加出口的同时增加进口,人民币升值虽然会有损最终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但却能提高进口原材料的购买力,由此可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人民币升值对出口的不利因素。此外,出口弹性系数也改变了本币升值给我国贸易收支带来的影响。在目前的学术研究中,多数学者认同我国出口商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远小于1,即我们出口商品价格提高的幅度会超过出口商品数量减少的幅度,因此,虽然出口产品的数量有所减少,但价格上的弥补使得出口的总额反而会提高。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04、05、06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显示:近三年来,我国的贸易收支,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规模都在扩大,而出口规模扩大的幅度大于进口,我国一直处于贸易顺差状况,且顺差额不断增大。由此推断,人民币升值短期内并不会改变我国贸易顺差的现状,更不会造成我国严重的贸易逆差。
(二)对就业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对居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物价与就业的影响上。从短期来看,人民币升值后,我国商品出口竞争力减弱,出口产品的数量有所减少,在各出口企业生产能力不变的情况下,原本打算出口的产品囤积到国内市场,由此出现国内市场上,商品供大于求、物价下降的局面。此外,人民币升值也直接反应为购买进口商品的价格下跌,鉴于此,国内同类或相似商品为增加自身的竞争力也调整价格,致使国内商品价格下跌。所以,人民币升值会使得国内的商品物价下降,进一步还可能导致潜在的通货紧缩效应。从长期看来,我国对进口需求的增加导致国际市场上供求关系的改变,使得国际市场的价格提高,从而又带动了我国国内物价上涨。目前,受市场供给、国际价格等其他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物价一直处于温和上涨状态,因此出现通货紧缩效应的可能性不大。在就业方面,人民币升值后,一方面,劳务输出减少,国内劳动力资源增多。另一方面,短期内,国内市场商品供大于求,企业为争取优势,可能裁员、缩小企业规模以保持竞争力,因此,国内就业形势严峻,尤其是对劳动密集型产业,失业形势较为严峻。所幸,目前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幅度不大,就业形势总体良好,城镇失业水平控制在4.6%之内。
(三)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人民币升值将增加外商的投资成本。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是以货币、实物及其它无形资产等形式投资的。人民币的升值,以美元为股本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兑换人民币的能力会减少,也就是外商投资的成本会随着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投资的竞争力。但是,外商投资成本的增加,对于特定的项目来讲,原来额定的投资规模所需的资金将不足,如果继续实施该项目,会促使外商增资,扩大其投资规模。人民币的升值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和再投资,不利于现有外企发展。人民币的升值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民币的国际竞争力,因此外商将会加速企业利润分配,提高可分配利润的汇出比例,据被调查的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自7月21日人民币升值2%后,将利润及时汇出,要比升值前多获得2%的外币。同时促使外商决策、实施新的投资方案,不利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生产规模。邯郸辖区8-12月利润再投资10621万元人民币,占全年再投资的79%,而去年同期为零。如河北文丰钢铁有限公司,是2002年注册成立的外商合资企业,该公司的外方柬埔寨荣丰投资有限公司,在2005年10月12日将2003年和2004年利润所得9900万元人民币,再投资到唐山中厚板材有限公司。因此,人民币的升值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外商的直接投资。
三、对策与建议
从短期来看,为了缓解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可以考虑采取以下有效政策:进一步提高企业和个人持汇量;适当增加进口;适当下调存款利率;同国际社会多沟通交流以达成共识。从长远来看,逐步放松资本项目外汇管制,建立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灵活的汇率形成机制,最终实现包括资本项目可兑换在内的人民币自由兑换,是我国外汇制度的长远目标。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应从中国实际出发,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客观要求来安排,循序渐进。
首先,需要完善人民币完全自由兑换所需要的市场条件和制度安排。胡祖六博士主张要使人民币逐步向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过渡,银行利率和货币体系应该分开,利率市场化;要加快银行的改革步伐,提高银行自身内部的风险管理能力;进一步进行金融改革,加强监管;大力发展金融外汇市场,进一步理顺供求关系,稳步推进人民币比可兑换进程,不断提高汇率形成机制的市场化程度。同时,着力培育人民币远期和期货交易市场,大力发展汇率风险规避工具,增加企业应对外汇波动的手段。
其次,人民币不可能直接选择完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可以考虑先逐步扩大汇率的浮动幅度,根据出口、国际资本的流动形势,采取更具灵活性的调整措施。但需要保持相对平稳的货币政策,使相应的灵活性建立在整体平稳的基础上。
最后,要加强同国际社会的进一步合作。在世界经济、金融日益融合的今天,一国的汇率政策不再是孤立作用的,而是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各国之间的汇率政策就像是一场博弈,如果各国相互之间能进行良性协商,各国的利益才有最大化的可能。只有增加区域内和区域间的多边合作,才能增强防范金融风险的能力,才能在世界货币体系的演变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1]中人民银行网站.
[2]刘艳辉,张静,汪寿阳.人民币升值对中国和世界经济影响分析.国际技术经济研究,2003年10月,第6卷,第4期.
[3]卜洪运,臧珂炜.人民币升值对FDI的影响及对策.市场经纬,2007年5月.
[4]凌波.浅谈人民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金融观察,2007年7月.
[5]凌波.浅谈人民币对中国经济的影响.金融观察,2007年7月.
论文关键词: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风险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资本运作方式,不仅对于促进资本市场的活跃有着积极作用,同时,对于我国的本土新兴产业发展亦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而对于风险投资的运作机制简单概括来说就是融资,投资,退出的循环往复。资本运作的目的是为了资本增值,风险投资的真正回报的实现是在退出过程中体现的。所以,退出机制是否完善,决定了风险投资能否成功取得收益。当今世界,无论是风险投资的发源地美国,还是较为发达的欧洲,或者我国港台地区,其退出机制从具体来看也不尽相同,这主要取决于法律法规,资本市场的完善程度等因素,而中国是在80年代中期才正式开始有了风险投资,目前来看各方面的体制仍不够完善金融论文,市场不够规范,制约了风险投资的快速发展。本文针对的就是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从现状入手,寻找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根源,提出建设有中国特色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建议。
一、投资退出机制的意义和作用
?风险投资的本性是追求高回报的,这种回报不可能像传统投资一样主要从投资项目利润中得到,而是依赖于在这种“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断循环中实现的自身价值增值。所以,风险投资赖以生存的根本在于资本的高度周期流动,流动性的存在构筑了资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资本在不断循环中实现增值,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因此,一个顺畅的退出机制也是扩大风险投资来源的关键,这就从源头上保证了资本循环的良性运作。可以说,退出机制是风险资本循环流动的中心环节。风险投资与一般投资相比风险极高,其产生与发展的基本动力在于追求高额回报,而且由于风险投资企业本身所固有的高风险,使风险投资项目和非风险投资项目相比更容易胎死腹中。一旦风险投资项目失败,不仅获得资本增值的愿望成为泡影,能否收回本金也将成为很大的问题。风险投资家最不愿看到的就是资金沉淀于项目之中,无法自拔。因此,投资成功的企业需要退出,投资失败的企业更要有通畅的渠道及时退出,如利用公开上市或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规范的破产清算等,以尽可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水平。
二、投资退出机制的方式
1、股份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简称IPO)作为国际投资者首选的投资退出方式,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样可以通过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华投资,而且已为一些投资者所采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实践,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机制而言可以采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请境外上市和申请国内上市三种途径。
2、股权转让
股东对所持有的公司股权的转让权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资者可以通过向所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或第三方转让所持有的股权而退出原有的投资。根据进行股权交易的主体不同,通过股权转让的退出机制包括离岸股权交易和国内股权交易两种情况。
3、其他退出机制
除了上述的退出机制之外,还有一些退出机制经常为一些境外投资者,特别是一些创业投资者(即风险基金,Venture Capital)在决定投资的同时作为退出机制条款列入投资协议论文格式。这些退出机制主要有管理层收购(MBO)、股权回购和公司清算等。
三、我国投资退出机制的不足
?根据资料显示金融论文,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方式中,上市所占比例为15%,相比较美国近几年的发展趋势显得偏高,但是上市退出比例高并不是因为资本市场的活跃或者牛市所致,主要原因正是国内市场的不发达导致境外上市所占比例过高,其相当境内的1/2,这使得中国国内一些优秀的企业自愿长期游离在外,不利于本国风险投资的长期发展。兼并收购所占比重在所有退出方式中相对最高,截至2003年的累计数为37.4%,而03年新增退出中,收购的比例达到了40.4%,可见采取收购方式退出的项目比例正逐年增多。但是与美国相比较,相差了1倍,这其中的大部分是境内非上市或自然人收购,主要原因是法人股交易受限,并购通过现金方式而非股权置换,这就增大了交易难度。退出方式的单一也就使得回购和管理层收购的比例相比国际偏高。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退出机制是风险投资体系的核心机制,是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的风险企业相对成熟之后,将所投资的资金由股权形态转化为资金形态,这涉及退出方式和退出场所两方面问题。借鉴国外风险资本实现退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程度,可设计风险投资的退出途径,分步建设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发展战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有效的、完善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
1、设立适合创业企业特点的二板市场。在证券交易流通市场中,区别于主板市场,专为高新技术中小企业服务而设立的面向公众股东的资本市场称为二板市场或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主板市场的根本差异在于不同的上市标准和上市对象,其主要功能在于专门为具有成长性的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开辟融资渠道和为风险投资提供退出渠道。因此,二板市场不仅为高新企业开辟了一条资本融通的入口,而且为风险资本退出创业企业提供了顺畅的“出口”,以实现风险资本的增值和循环。 2、调整政策,建立和完善场外交易市场。前面提到,兼并收购和管理层回购也是风险资本退出的重要渠道,而大宗股权的转让依赖于一个完善的产权交易市场。但是,目前在我国从产权交易市场中退出风险资本且增值金融论文,或由其它企业并购创业企业是相当困难的。其原因在于:一是我国产权交易成本过高,目前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的成本远远高于股票市场的交易成本。过高的税和费,使风险资本在投资不理想或失败后退出较为困难,退出成本高,加大了投资的风险。二是尽管产权交易形式开始趋于多样化,但是非证券化的实物型产权交易仍占主导地位,产权市场允许进行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城市和地区并不多。三是产权交易的监管滞后,阻碍着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的形成,使得跨行业跨地区的产权交易困难重重。因而,在一定范围内设立风险投资项目和风险投资企业的柜台交易并调整政策,降低相关税费,将有助于风险资本的顺利退出,进而推动风险投资事业的发展。 总之,解决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必须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加以解决。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创业板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体系,为不同发展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开辟退出渠道,为风险资本的退出搭建平台,使之实现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成思危,《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的风险投资事业》,《治理世界》1999年第1期
2.成思危约翰沃尔等,《风险投资在中国》,民族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
3.刘曼红,《风险投资:创新与金融》,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10月第一版
4.刘少波,《风险投资——风靡全球的新兴投资方式》,广东经济出版社1999年9月第一版5.盛立军,《风险投资:操作、机制与策略》,上海远东出版社2000年6月第一版6.张景安等,《风险投资与二板市场》,《技术创新与风险投资》,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5月第一版7.许小松,《风险投资市场理论与实践》,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8.姜瑶英,《美国的创业金融体系》,国研网200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