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1 16: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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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案例教学 保险学 运用
论文摘要:保险学课程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课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大大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中,选择恰当的案例是保证教学效果的基础和前提,保险学案例的选择应当具有针对性、代表性、生动性、时效性和导向性。从教学实践来看,案例教学的效果取决于教学准备、教学方式、教学讨论、教学总结这一系列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讲解,使学生掌握相关知识、理论和技能的教学方法和过程。在案例教学中,既可以通过分析、比较各种各样的案例,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来拓宽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保险学》是金融专业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同时,它也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结合紧密的课程,相应的实践性教学主要是案例教学。从笔者的教学实践来看,案例教学是保险学讲授的重要手段之一,正确运用案例教学法能够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一、案例教学在保险学教学中的必要性
保险学课程主要介绍基本的保险理论、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以及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方法等内容,其专业术语和基本原理比较繁杂,而且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应用课程。虽然保险与社会生活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对于在校学生而言,保险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是非常抽象的,如果在授课过程中仅凭教师课堂上进行理论讲解,学生往往不能充分理解这些概念,更谈不上能够将保险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案例教学把学生关心的现实问题拿到课堂上来,并让学生亲自参加讨论和分析,还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比如,在讲到近因原则时,如何在众多的原因中判定近因在理论上是非常枯燥的实务问题。笔者在近因原则教学中,有意识地增加了许多案例,让学生充分体会到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指导意义。再比如,讲人身保险的有关内容时,给学生提供一些涉及其自身利益的案例,比如人身意外伤害险案例、健康保险案例等,学生的学习兴趣变得浓厚了,课堂气氛也活跃了。
案例教学法可以促进教与学的双向交流,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传统的教学方式以教师为主体,不利于师生的交流,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而在案例教学中,学生分析、老师点评的方式使学生之间的交流增加,学生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见解,并能得到教师的及时指导;另外,教师通过学生提出的观点可以发现教学中需要改进的地方,从而在今后的教学中制订更为细致的授课方案和计划。
案例教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引导学生去思考相关的原理,并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案例中的实际问题,学生有了自己思考和倾听他人意见的机会,思维和判断能力在案例分析和讨论中逐步得到提高。通过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学生可以锻炼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总之,在讲解保险学基本原理或内容时,结合案例分析,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不仅能够帮助学生巩固保险学的基本原理,加深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掌握,强化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而且还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因此,在保险学教学中应当加大案例教学的比重,以提高教学效果。
二、保险学教学中的案例选择
1.案例应当具有针对性。教师首先应当根据教学内容,精心选择案例,巧妙设计问题。案例一定要和所要教学的术语、原理或内容紧密相关,有利于学生更直接有效地理解和巩固教学内容。例如,在讲解“保险利益”这个概念的时候,案例应当直接与之相联系,并能让学生区分“保险利益”和“保险金”这两个概念。案例的针对性还表现在案例应当直接与所要讲授的知识点相联系,而不宜涉及过多的知识点,否则会扰乱学生的注意力,造成思维上的混乱。
2.案例应当具有代表性。案例应当能代表某一种社会现象,具有同类案例的共性;或者对于案例所提出的问题,学生存有不同的观点,而这些观点往往代表一部分人的观念和看法。一个恰当的案例,不仅应当有利于学生理解课堂教学内容,还应当引导学生去思考和分析现实当中的类似问题,达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案例的结论在很多情况下是开放性的,这样能够引发学生在课下做更深刻的思考。
3.案例应当具有生动性。案例应当来源于现实生活中与大学生联系紧密的一些案例,以便开展深入的讨论。比如,在讲解人身保险时,可选择与大学生人身风险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了解人身保险的各个种类;再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的内容时,引导学生分别从自身和保险公司两种角度展开讨论,有助于学生全方位学习和理解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以及保险条款等诸多细节内容。
4.案例应当具有时效性。在保险学教材或案例汇编资料中都给出了保险课程的很多案例,但由于更新速度较慢,很多案例缺乏时效性,甚至得出的结论也存在问题。自2009年10月1日起,中国施行修订之后的新《保险法》,相比于原《保险法》,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都有大的修订。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如果受益人谋求个人私利,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原有《保险法》规定,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然有失公平。新《保险法》进行修改完善,规定此种情形下,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如果教师在案例教学中,简单地借用以前的案例,又没有根据新《保险法》对原有的分析结论作出解释或补充,很容易误导学生。
5.案例应当具有导向性。中国保险市场主体的无序竞争仍然较严重,国民的保险意识也还不强,关于保险的各种纠纷大量存在。在案例教学中,一些老师往往选择反面案例进行分析和讲解。从帮助学生理解的角度来说,这无可厚非,然而,过多地采用反面案例很容易产生负面的影响。事实上,中国保险业由于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还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业的诚信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再加上社会公众对保险的认知比较欠缺,很多人对于保险还存在偏见甚至是反感。在案例教学中,反面案例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学生对保险业形成根深蒂固的成见,进而影响学生对保险业的认识和学习的积极性。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应当把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有机地结合起来,既要帮助学生理解保险学的基本原理,还要对学生进行积极的正面引导,帮助他们理解保险的本质。
三、案例教学组织与实施的应用心得
1.教学准备。教师在教学前的充分准备是案例教学必不可少的环节。在教学之前,教师应当对于教学案例的内容以及案例所涉及到的理论知识点有充分的把握,对保险实务的发展变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有充分的了解。除此之外,教师还要指导学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对于信息量丰富或者比较复杂的案例,教师应把选择好的案例在课前发给每一个学生,要求他们熟悉案例内容,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发言要点,为教学讨论做好铺垫。 2.教学方式。对于保险学课程,教师应当强调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的有机结合。强调案例教学,并不意味着放松理论教学。在教学方式上,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案例教学有利于加深对理论教学内容的理解,重在突出教学的目的与应用,而理论教学是案例教学的基础和前提,不掌握理论就无法开展案例教学。保险学课程必须要先掌握一些基本的理论、概念和方法,然后才能进行实务性的学习。例如在讲述保险的基本原则时,案例中必然会涉及到保险利益、近因、推定全损等基本概念,如果学生对这些概念都不理解,教师很难组织案例分析。
3.教学讨论。案例教学的实质是开放、互动,强调学生的高度参与。引导和组织学生进行讨论是保证案例教学效果的关键环节。教师应当把更多的时间和机会留给学生,讨论主要在学生中进行,但教师绝不是旁观者,教师始终应当发挥主导作用。第一,教师可以通过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所提的问题要围绕教学内容,做到少而精。问题过于宽泛则学生的讨论比较散乱,不利于教师对课堂教学的控制,也不利于学生对教学重点和难点知识的掌握。考虑到不同的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接受能力不同,案例提问还要有层次性,由易到难,逐渐深入。第二,教师和学生要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关系,营造良好的课堂讨论气氛。教师要鼓励学生自主思考,积极引导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并结合分组讨论、角色模拟等形式调动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例如,在结合一些案例讲解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时,就可以采用角色模拟的形式。第三,教师应给学生更多的自由发挥的空间,允许他们发表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开放式的讨论更有利于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而且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开放性思维。第四,教师应当通过各种巧妙的提问,引导学生围绕中心问题进行讨论,力保讨论沿预期的方向进行。在教学中,教师应当及时对学生的讨论进行点评,解答学生提出的疑点问题,并对讨论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修正,把讨论引导到正确认识的轨道上来。对于学生争论较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社会敏感问题,教师也应认真分析,不能避重就轻,更不能不回答。第五,教师要把学生从对案例本身的讨论引导到对一般性问题的讨论,并归纳出一般性的理论观点或结论,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教学总结。讨论结束后,教师应及时总结要点。阐明案例分析讨论中所运用的理论知识,总结讨论的重点、难点和疑点,在此基础上指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好的教学效果,教师还应要求学生完成一份书面的案例分析报告,通过重新审视案例的讨论过程和解决方案,学生对于课堂的教学内容能够加深理解。教师自身也应当总结本次讨论的成功之处和不足之处,以便在以后的教学中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参考文献:
[1]何宏庆.保险学案例教学模式初探[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0,(1).
[2]严继莹.保险学案例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09,(1).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以分散型经营为主导的农业国家,有着将近2.3亿高度分散的小规模农户。我国人均耕地不足1.5亩,仅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0%。同时受传统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影响,农村各类专业合作和互助组织相对缺乏,农户的生产行为较为保守,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产业结构也相对单一,难以形成多元化生产行为。这种分散经营的模式是目前农户生产面临的困境之一,对于农业经济的发展也起不到有利的影响。如图3所示,农业保险2007年开始实行保费补贴模式试点以来,保护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也引导了农户扩大生产规模,促进生产行为规模化的发展。农户生产的产业化经营把农户组织起来,提高了农户生产行为的规模化程度,从而构成农业保险的组织基础。原来分散的农户通过产业化组织,形成一定的规模,也增加了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同时,农业产业化经营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共同参加农业保险,也使得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得到更大地发挥。比如在农业保险中保险公司对养殖能繁母猪在50头(含)以上或育肥猪在500头(含)以上的养殖大户和种植2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会签单到户,单独承保,大户出单,发生标的损失时可以得到优先处理,直赔到户。而小规模的养殖户一般是签单到组,联合出单。农业保险2007年开始实行保费补贴模式试点以来,农业保险对于养殖大户的一定优待政策和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与保险公司的配合对农户的生产行为规模化起到了一定的引导作用。由于农业保险起步晚,还在发展的过程中,这种作用还不甚明显。但是按照农业保险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支持,这种规模化生产的引导作用会越来越大。
二、农业保险试点后农户生产行为中产生的问题
农业保险自2004年试点以来,虽然一直在发展,但是仍存在有许多不足。在《农业保险条例》颁布之前,农业保险的立法相对滞后,实行的法律法规并未真正涵盖农业保险运作的具体操作内容。因此,农业保险试点以后农户也产生了许多投机性的生产行为。
(一)道德风险行为1.产生损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在保险市场上,这种行为来自于:第一,保险公司不能观察到投保农户在投保后的个人生产行为;第二,由于保险标的的特殊性,在保险期间大多处于生长期,农户在生产过程中可以轻易对保险标的做出主观性的处置行为;第三,现行的保险政策并没有推行奖励机制,农户的个人生产行为也不与信用评级和费率水平挂钩,无标的损失的农户来年也没有费率的减免等奖励政策。既然第二年要交一样的保费,有些农户便在生产过程中人为的制造一些标的损失来换取补偿。在某些市场风险严重的年份,生产物质投入的成本过高而出售价格过低,有些农户在生产过程中故意损坏保险标的,这种行为在养殖业保险中尤为突出。比如育肥猪险种,在2010年猪肉市场低迷,猪肉价格大跌的时候,辛苦养殖担上生产成本和人力成本可能入不敷出,有农户就故意淹死保育猪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喂食一些钉子等造成标的灭失来换取保险赔偿。2.监督机制缺位导致灾后生产积极性缺乏由于农业保险试点过程中,气象、水利等部门没有协调推进,基层监督体制也不完善,导致许多农户在遭受风险以后,抱着反正有保费赔偿的心理,生产积极性大打折扣,甚至不事生产等待赔偿,没有尽到保险义务。通常农业保险中的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修复能力,但是投保农户想到风险损失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就不会在灾后对保险标的进行妥善处理。比如在水稻保险中,由于水稻种植业受地理因素影响比较大,那些土地靠近河堤的农户容易受到洪涝灾害的影响,往往投保很积极,但是灾后的生产行为中却带有明显的倦怠性。比如2011年坝塘镇发生洪涝灾害以后,有些农户存有侥幸心理,觉得反正有保费赔偿,在开展的救灾生产当中积极性不高。据统计,投保方的道德风险行为给保险公司造成的冤枉赔款要占保险赔款的20%甚至更高。这种种的生产行为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使保险公司承担正常概率之上的赔付率,破坏了保险市场均衡并导致了保险市场的低效率。农业保险发展的不完善导致农户产生了这些投机性的道德风险行为,而正是由于这些生产行为又加剧了农业保险市场的失灵,长久以往就会阻碍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二)逆向选择农业保险试点以来,保证了农户生产的积极性,但是在规避生产行为中的风险时,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产生逆向选择行为。农业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和自然风险的不确定性导致了保险公司事前不能确定投保农户的风险程度。低风险的投保农户在投保后一般不能得到实际效用,可能会慢慢地退出保险市场,只有高风险的农户才会愿意在面临生产过程中的高风险时选择投保。保险公司的单位费率是根据风险单位的平均损失率确定的,保险公司为了不致亏损不得不提高费率,这样又将有一部分中低风险农户不再投保。这样的循环无疑会导致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市场失灵,削弱了农业保险对农户的积极引导作用。
三、促使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产生积极影响的对策
由以上分析可知,农业保险试点引导农户生产行为的作用还是比较明显的。农业保险对农户来说就是一颗“定心丸”,遭受风险损失之后农户可以很快地恢复生产行为,农户的生产信心得到了保障,积极扩大生产行为,形成规模化生产。但是由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一些不足,农户产生了诸如逆向选择和损坏保险标的等投机性生产行为。下面从三点探讨如何完善农业保险,最大化的发展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以及减少农户生产行为中的投机行为。
(一)加强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1.贯彻实施农业保险法律条例《农业保险条例》历时六年终于在2012年10月24日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它表明我国政府对建立现代农业风险管理制度的坚定信心。条例中明文规定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农业保险条例》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政府在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同时要严格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同时要尽快出台配套性的细则,规范农户生产行为,杜绝道德风险产生。2.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农业保险的主体中,基层政府承担了很大一部分的宣传、执行工作,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些基层政府缺乏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干脆把行政支持变成了行政干预。制定行政支持的具体措施,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又要尊重保险公司的自,避免过度干预。乡镇基层政府应设立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办公室,配备专业人才,对从事农业保险的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培训,组织各种农业保险组织的业务技术人员,交流经验、学习、研讨提高业务技术管理水平,合理协调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公司应完善服务体系1.完善监督机制与其他机构相比,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保险公司更有可能去履行监督职责。为最大程度地控制投保人的投机行为,保险公司不仅在签约之前需要对投保农户的个人情况和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了解,在合同签订之后也不能放松,必须随时监督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和被保险农户的生产行为情况,避免产生主观损坏保险标的的生产行为,并协助被保险农户做好防灾防损工作。如图4所示,通过尝试借助农村基层组织(农技站,村委会,气象、水利部门和乡镇动物防疫站)的力量建立农业保险中介组织。通过农业保险中介组织提供的信息、调查、分析和监督等活动获取被保险农户的行为信息后,保险公司就可以比较准确地判定标的损失是由于意外风险还是投保农户的主观生产行为有意造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农户投机行为的发生。以能繁母猪和育肥猪为例,要强化耳标监管体制,对能繁母猪和育肥猪的实际存栏数量进行逐场逐户核查,做到“四见”:见猪、见人、见标、见榜。承保分户清单、理赔分户清单、财务支付清单三单必须一致,理赔到户,杜绝以死代活等骗取保险赔偿的生产行为。2.构建合适的奖励机制由于近几年大灾风险少,而很多农户把保险看成一种投资,认为只要投入了就一定要有受益,而在风险比较少的年份农户投入保费得不到实际的经济效益有可能就会导致损坏保险标的的道德风险。因此,可以构建合适的奖励机制,建立投保人的信用评级与费率水平挂钩的制度,对于当年保险责任范围内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农户在第二年投保时可以适度的对保费进行优惠;而对发生过损坏保险标的等投机性生产行为的信用评级恶劣的投保人实行惩罚性费率。这样既可以鼓励农户积极投保,调动农户防灾防损的积极性,发挥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支持引导作用又可以避免人为损坏保险标的的行为发生。3.加快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完善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要着眼于创新保险产品和开发多元化险种。第一,加快对传统产品的改造,认真分析保险经营中存在的漏洞,合理使用免赔额既可以减少农户投机性生产行为,又可以减少处理小额赔案的费用,降低保险成本。第二,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如水稻、小麦和养殖业猪、鸡等实行强制保险,对生产经营达到一定规模或经济上有能力投保的农户也实行强制保险。在实行过程中要注意对收入低下,无力承担保费的农户加大补贴力度。对其他农产品的生产可以实行自愿投保,或者以村为单位,应保尽保。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逆向选择,还可以增加保险的有效需求,降低保险费率,减轻保险公司的压力,缓解市场失灵问题。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对农户生产行为的引导作用。所以在实行强制保险的过程中,要依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
为此,我和20多名本班同学准备去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和洛阳市区的居民小区进行实习。
首先我们确定了实习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了解保险公司形成体制、公司文化与发展史。具体了解民生人寿内部的组织体系、管理体系,总公司、分公司、支公司、营销部之间管理与责权利的划分。
2、了解保险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业务流程和熟悉主要险种和相关单证。具体知道民生人寿在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营销中的主要环节、主要险种。
3、进行市场调查,了解人们对保险的具体需求和认识,保险营销现状并交流心得。具体向居民介绍民生人寿产品并力促成交。
遵照上述内容,我们的计划是:
1、花费一周多一点的时间,去了解民生人寿尤其是洛阳分公司的情况、民生人寿的主流产品和业务流程。
2、安排一周时间做市场调查,了解居民的需求和认识。
3、再安排至少两周的时间做保险销售工作,进行实战演练。
在民生人寿实习的一个多月的时间内,我们做了如下工作:
1、通过公司讲解了解了民生人寿公司情况
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XX年,总部位于北京,是由全国工商联牵头、21家企业发起设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七家全国性保险公司之一。截至XX年,民生人寿已先后在北京、河南和上海等省市设立了十家省级分公司,60多家地、市级中心支公司、支公司或中心营销服务部,近300家区、县级营销服务部,初步形成了重点市场的机构布局。现有股东22家,实收资本金27亿元人民币,资本实力大大增强,资本规模一跃坐稳全国寿险业第四位,同时也创造了中国寿险业股东增资额度的一个新纪录。
2、学习了民生人寿的产品及其责任
民生人寿的业务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和资金运用业务。险种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短期健康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个人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两全保险和年金保险。具体了解了“合家欢”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民生人寿《吉祥卡》保险,民生长乐保障保险等相关产品和其保障对象、保险责任、保单利益等知识。
3、在公司理赔服务部了解了理赔的流程
首先,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客户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将相关的资料由自己或委托他人送到保险公司。其次,保险公司理赔部接到材料后,会马上立案,如遇重大事故或有疑问的事故,会派专人进行调查。第三,调查员根据要求,展开调查。第四,理赔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计算出赔付金额。如有疑问仍可派人调查。作出核赔结论。第五,理赔员将审核意见和结论上报,专人签批,签批同意后结案。第六,通知客户领取赔款或其他书面通知。
4、深入市场展开调查,介绍产品并力促成交
首先,我和同学制作了调查问卷,先后深入到了十几个居民小区进行调查,询问了他们的需求以及对保险的认识。其次,在调查中有针对性的向居民介绍民生人寿的产品。第三,对有需求且有感兴趣的准客户准备计划书,进行多次拜访力推产品并成交。
三、保险实习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通过实习,我了解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着不少问题。既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人的问题,也有居民的经济购买力和意识的问题。
1、 保险市场混乱,监管自律不到位
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十分混乱,手续费混乱,回扣,商业贿赂等在保险业内出现多,恶性竞争越来越突出,整个保险市场特别是人市场很乱,我国保险监管机构本身没有发挥出重大作用,监管很不到位,一是保监局人手少,管不过来,二来行业协会自律由于诸多原因落实很难,行业自律要发挥作用有待时日。
2、管理人员诚信缺失严重
以前一直以为是保险营销员不诚信,其实这是少数,大多是一些高管不诚信,特别是基层保险公司高管,对保险人员的承诺不兑现,对保险公司员工不诚信,高管们今天吃开办费,明天换单位,有的人三年换四五个单位。对广大投保人的不诚信,主要表现在有些高管不承诺赔付,人情赔、惜赔很多,有部分公司高管们首先自己没有法律意识,对保险法尚不熟悉,就能做保险公司高管,真是笑话。
3、条款难懂,障碍多,显失公平
在理赔岗位遇到的一些问题可以看出我国保险条款十分多且混乱,有的保险条款出现了重大偏差,闭门造出的条款显示公平,有的条款对消费者十分不利,造成保险合同纠纷不断,成为消费者控诉的目标。
4、保费较高,险种少
通过拜访,很多居民表示保费偏高,与收入不对等。广大人民群众要保险,没有能力买,在洛阳很多居民一年收入不到10000元,你要他花3000元多搞个养老保险,他一定不会的,每月基本上开销很大,不会去保险的。一个老大爷一年才8000,也不会花几千保险的,所以保险费相对高是一个严重问题。同时保险险种有些单调。
5、宣传不够,消费误区多,居民保险意识淡薄
保险业十分不注重宣传,从而导致保险基础知识很少人懂,媒体和群众对保险误解越来越深,又由于居民的思想观念问题,对保险的消费误区很深,这要求我们保险宣传工作多从解除保险消费误区、多宣传保险基础知识作起,而这个是广大公司不想作的,广大保险协会由于缺少钱,没能力作。
6、对关系营销在认识和实践上误入歧途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增加业务量,许多保险业务员采取的最直截了当的方法是“拉关系”。他们千方百计地寻找与客户有关系的权利机构、亲戚好友,通过“关系网”争得业务。甚至有的保险公司为了争取大客户、优质客户,不惜采取请客送礼或给予高额回扣等办法拉拢客户,更有甚者是所谓解决客户的“后顾之忧”,如以上言及的安排客户子女升学就业等。这既靡耗了保险公司过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又危害了保险公司内部的规范管理,滋生、助长了恶劣的保险营销模式。
7、轻视服务营销
保险公司为赢得客户,挤占市场,均不遗余力地开发新产品,意图通过产品创新扩展市场份额,但却忽视了保险作为一种“产品”的本质——服务,以及内生于此本质的最重要的竞争手段——服务营销。人们司空见惯的是,在投保前业务员拼命地跑客户、拉关系,而一旦签订保单、收取保费后,很少能够提供延伸服务,甚至连业务员都杳无踪影,给客户造成一种“被骗”的强烈的心理反差,也导致了保险业社会声誉的不佳。
四、保险营销改进与创新
针对上述保险业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改进和创新。作为监管方面的各级监管机构应加强查处力度。保险公司应加强管理和自律,同时应加强对保险人的培训以提高其职业素养。全社会尤其是新闻媒体应强化宣传保险的意义,提高居民的保险意识。为此,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增强品牌意识,大力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要通过企业稳健成长和优质服务、优秀的企业文化建设、公益性活动以及现代传媒手段,凝聚企业的强势品牌,大力塑造和传播企业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美好形象,营造内部朝气蓬勃、锐意进取的企业文化,借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持久地获得公众的“货币选票”。
2、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管
充分的发挥保监会对金融机构监管的作用,建立与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保险监督体制;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人寿保险业的风险评估,使其能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约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内部必须建立危险预警机制,使其保险金能够如约给付与其保险责任相适应的保险赔偿;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员工进行奖惩,并积极的接受员工的建议,对组织中出现的漏洞加以改正,从而提高保险的整体形象。
3、设计适应各客户群体的保险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
目前的保险产品不是完全市场化的产品,保险产品单一,与人们的需求相差甚远,在市场上尤其是低收入群体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人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很弱。而我们的“老三险”已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产品严重缺乏,已成为制约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虽然也有一些产品在不断推出,但还是以“产品为中心”,以险种为“单位”,缺乏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更缺乏以客户为中心对象的综合性产品,固守“格式合同”的传统形式,缺乏个性化的需求。这种“一厢情愿”的开发,其结果必然导致其保险产品在市场上流产,得不到客户的认同。因此要推出好的产品,在不断调研市场的基础上,还应在观念上、组织上、管理上、投入上、制度上加以保证。
4、加强保险宣传,强化保险意识
一是对国民保险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以提高国民保险意识。
二是在校大学保险专业教育的强化。提倡鼓励更多的优秀保险专业毕业生到保险行业就业。
三是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在职教育,同时组织保险人员从业资格,以提高从业人员的执业水平。
5、加强企业员工的专业培训,全面提高员工的素质
第一,加强员工职业道德,培养员工热忱、负责、高尚的修养,以及诚实守信、服务至上的职业道德。第二,训练员工拥有广泛精湛的专业知识、娴熟高超的服务技能。
第三,培养员工积极乐观的心理素质及诚实、守诺的工作品质。
第四,要求员工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6、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提供专业化、系统化保险服务保险企业服务的完整过程,包括售前、售中及售后服务三个基本环节。
第一,售前服务。其核心任务是树立保险企业良好的形象,其主要服务内容如下:(1)通过实体环境、信息沟通、价格等的有形展示,建立保险企业良好专业形象。(2)关心准顾客个人及家庭健康状况。(3)协助准顾客的事业。(4)设计、制作针对准顾客需求的险种、计划书。(5)准确的销售说明。(6)每个营业部开设24个小时热线联系电话等。
第二,售中服务。其根本目的是促成交易,其主要服务内容如下:(1)建立客户咨询电话;(2)将保费交给公司办理;(3)亲自送客户体检或财务检查;(4)为客户尽量减少投保手续、流程,建立“绿色通道”;(5)亲自递交保单;(6)寄一份感激客户投保的信等。
第三,售后服务。其目的在于提高客户信心,避免保单失效以及顾客源,改善保险企业形象。良好的售后服务,有利于刺激保户再加保,增加保源,提高续保率。
7、发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融通
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银行已经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同时主要是分红理财型保险业务。发展银行保险业务,其原因:一是投保人的需求;二是保险人降低成本;三是投保人对银行的信用度高。
关键词:经济法;项目化;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228-03
项目化教学是许多高职院校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一种教学方法。笔者在政法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实践中,通过对项目化教学与传统教学方法进行对比,发现项目化教学无论是对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还是工作职业都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
一、项目化教学概述
项目教学法是师生通过共同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工作而进行的教学活动。项目化教学以任务驱动的形式进行教学,它是“行为导向”教学法的一种,融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素质培养于一体,围绕具体项目让学生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获得知识、技能的提升。项目化教学法不同于传统教学方法。
(一)知识和能力的关系
这是教学目标方面的关系。知识和能力哪个更重要?这个问题一直是教育教学争论的焦点。传统教学是基于教材内容采取讲解的方式传授知识和技能,首要目标是传授知识,其次是培养能力。项目化教学是把培养学生的素质能力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知识目标。因而,传统教学通过知识对学生进行评价,看的是分数,但是往往导致“高分低能”的现象,学生动手能力较差。项目化课程的考核与评价注重学生的学习过程和效果,把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考核的重要指标,更能体现学生的综合素质能力。
(二)老师和学生的关系
这是课堂上谁占主导地位扮演主角的问题。传统的教学形式是“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整个课程由老师主导,老师扮演课堂的主角,学生在教师的拉动下被动学习。课堂的知识安排以知识系统为导向,突出知识目标,课堂内容仅仅是知识的介绍,或者增加些课堂活动、问答、巩固知识,用逻辑推导训练思维,整个课程上体现出了知识理论与实践分离的课程设计。项目化教学强调学生的主导地位,以学生为主体,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主动学习。课堂内容的安排以职业活动过程为导向,突出学生能力目标,以项目为载体采用任务的形式训练学生的职业岗位能力,整个课程体现了知识理论与实践一体化的课程设计。
(三)课堂和社会的关系
许多毕业生走出学校走入工作岗位后反映,虽然自己在学校刻苦学习,成绩优异,说起专业知识头头是道。但是学生毕业了走上工作岗位,却发现自己课堂上学的知识大多用不上,甚至学习的知识落后了,需要重新学习,面对工作无从下手,这就形成了学生走出校园却不受社会单位欢迎。传统的教学模式注重理论教学,导致教学与实际工作要求脱节。而项目化教学更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采取结合社会需求的方式培养学生,学生在校所学和今后步入社会的职位需求是一致的,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很快上手。
二、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必要性
(一)经济法课程的要求
《经济法》是政法类高职院校的基础必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对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的综合性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养成起基础性支撑作用。《经济法》作为一门理论课,其教学目标应为:让学生理解并掌握一些重点的经济法律法规并将其转化为知法、守法和用法能力。
(二)教学改革的要求
围绕高职政法类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推行教学改革工作重要且紧迫,将学习过程、工作过程与学生的素质能力和个性发展联系起来,开展“工学结合、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改革是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的要求,在备课、教学方法和手段、教材以及考试和评价机制等方面都需要进行了一系列的教学改革。
(三)职业教育的要求
与法律相关工作岗位均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而目前的法学人才培养重在课程体系,没有从工作岗位出发,致使人才培养目标脱离岗位实际。高职教育是以就业为导向,以专业技能培养为目标的教育。高职的教育就是为了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与社会的需求是对口的,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满足这样的培养目标。学生学好经济法,对于规范其今后在实际工作中的经济行为,以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经济秩序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三、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设计理念
(一)立足于学习能力
通过项目化教学,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变被动学为主动学,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同时,项目化设计还应当丰富生动形象,开发学生的发散性思维,不仅让学生达到主动学习的目的,还要让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创新学习方法,也就是常说的“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应当逐步建立现代化的新型学习模式,培养学生的学习素养。
(二)立足于实践能力
缺乏法律实践能力,即便是法规烂熟于心,案例分析却无从下手,更不能解决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要改变重理论、轻实践的教学弊端,突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课程教学不能局限于教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指导学生自己动手实践。项目教学法让学生带着特定任务自主探索解决,在完成项目任务过程中,不仅培养了学习能力,更提升了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增强了学生独立意识和协作精神。课程项目设计应当有一定的训练性,让学生主动思考,独立或者集体协作解决某一项问题,达到促使学生将理论和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三)立足于工作能力
市场需要什么样的人才,我们就培养什么样的人才,这要求课程项目必须与实践工作领域相联系,与学生未来的职业相联系,把课堂和社会联系起来,把课堂和工作联系起来,教学内容和学生的职业要求密切相关,这样的项目才具有驱动性,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探究的兴趣和分析解决问题的主动性、积极性。
四、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宏观设计
(一)从课程内容设计
在整个法的体系中,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又可以把经济法划分为若干个经济法的子部门,构成了完整的经济法体系。经济法的体系一般包括: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涵盖了经济法的起源、概念、特征、地位等基本理论知识;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公司法、企业法等;市场规制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宏观调控法,包括计划法、投资法、预算法、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社会保障法,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等;经济纠纷的法律解决,对相关经济纠纷采取民事、刑事、行政等方法予以解决。根据政法类高职院校教学目标和就业前景,依托将来从事法律职业面对的对象和工作要求,采取创设真实情景、凸显职业氛围的方式,将经济法课程涵盖的内容横向设置为6大板块,也就是项目化教学中的大项目,包括基本理论探索、走进公司、调研市场、对话消费者、访谈劳动者、经济争端解决。在具体的教学中,在每个大项目中进一步设计若干子项目。
(二)从教学形式设计
1.课堂教学
课堂依然是当前教学的主要阵地,学生的知识主要依靠从课堂上学习。依托课堂开展项目化教学要在传统课堂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模式下,创新教学思想、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将多媒体、视频资料、研讨等形式吸收到课堂,坚持创新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式,做到:一是教学理念创新。要合理选择现代的教学思想,以创新为宗旨,努力摈弃传统的灌输式的授课方式。二是教案设计精美。要依据课程要求、教材内容、学生认知水平,精心确定教学目标,科学设计问题,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三是教学手段先进。要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依据学科特点,制作精美生动的课件,要体现动画效果、视频影像效果,既要静态展示,还要动画演示。四是教师素质提升。教师要做到教学语言清晰、表达准确,沉着自然、运用自如,同时,教师在课堂上要有较强的亲和力。五是教学主体突出。学生的参与度是衡量是否以学生为主体的重要指标,教师能引导、启发学员来获取信息,思考探究、辨析纠错,使课堂成为可说、可想、可做的学堂。
2.实践教学
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和社会的教学资源,坚持学以致用的要求,把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有效结合起来。实践教学可以采取的方法包括:一是现场观摩。采取模拟演示、案例视频等方式,展示相关的经济法知识,并组织学生现场观摩讨论,进一步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二是校内实训。可以利用校园网络,建立网络学习交流平台,教师与学生可利用该平台进行相关教学活动。也可以利用校园实验室,开展模拟的经济法课程教学,如实模拟操作公司财务、合同等经济法方面的技能。三是校外实训。与当地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签订产学合作协议,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实训基地开展实践学习。四是工作见习。根据教学知识,组织学生到对口的单位进行实习,学习掌握经济法的工作实践和运作。
3.案例教学
选取不同专业知识的相关案例形成案例模块,采取研讨辩论等方式,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法律问题。具体形式可以包括:一是课堂上的法庭。将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例分类归纳,与相关的知识相对应,在项目教学过程中组织学生研讨,运用案例施教。也可以设定法律情景,采取模拟法庭的形式,将学生分为原告、被告、法官以及辅岗位,模拟法庭审判,检验掌握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是法庭上的课堂。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一方面,将课堂转移到法庭,组织学生到当地的人民法院旁听经济案件的审理;另一方面,将法庭引入课堂,协调法院将审判放在学校的模拟法庭开庭审理,组织学生现场观摩学习。
五、经济法课程项目化教学的微观设计
对每一个训练项目,按照课前、课上、课后纵向的三个环节进行科学的设计。每次训练项目按照两节课,每节课45分钟共90分钟的时间进行安排。
(一)课前:项目的设计
1.学习目标
学习目标包括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实践目标。其中知识目标要明确在该项目中学生应当掌握、熟悉和了解的知识点和基本理论。能力目标要求要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即运用各种资源、发现经济法律问题的能力;思考能力,即运用所学经济法学知识,分析较复杂的法律关系;解决问题能力,即对现实中存在的经济法律纠纷,能分析选择适当的途径解决;创新思维能力,即通过典型案例及热点问题的讨论,培养学生提出不同的见解,在讨论中澄清模糊认识,巩固经济法知识;动手能力,即将所学的经济法知识运用于实践,如虚拟成立一家公司,能够订立规范的劳动合同;维权能力,即能够识别经济活动中的常见违法行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合法权益。实践目标要求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基本公民品质,严谨求实、公平竞争的良好职业素质,科学创新、公平公正的社会生活修养,为今后走入社会奠定良好的综合素质基础。
2.课程内容
这一部分内容的设计是项目化教学的核心所在,应当注意以下要求:一是课程内容是课程目标的知识的具体体现,所选定的项目应紧扣教学大纲和教学目标,根据不同的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实践目标在教学中展现项目。二是项目训练应当是岗位工作的模拟训练,在拟定项目之前,应当认真调研分析该项课程内容涉及的职业岗位特征,依据岗位技能编制出相应的项目,使项目教学目标直接与职业岗位和职业技能紧密结合起来,应体现岗位操作的一般流程。三是项目训练要考虑班级集体,项目的难易程度应适宜,要统筹大局,面向大多数学生,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可操作性。四是项目要适应社会发展进步要求,坚持与时俱进,项目能激励学生的兴趣,能激发其创造性和成就感,并能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和自信心。
3.教学进度
教学进度设计要结合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做到经济法课程统筹规划、科学实施。每一个大项目要有独立的知识点并满足教学课时数要求,每一个子项目要有独立的任务和训练手段、考核标准。项目之间在内容上要有一定的衔接,形式上要有所区别,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做到逐步推进,避免大起大落。
4.项目作业
根据教学目标要求,对照每个项目训练的重点,给学生布置不同题型的课外作业,如起草经济合同、公司章程,撰写书、答辩状等常用法律文书,开展市场调查,模拟开展法庭辩论等。作业既可以在课堂上现场训练,也可以课后布置作为下一次课程的项目训练准备。作业既可以要求每一名学生分别完成,也可以分组实施,甚至可以由全部共同实施一项作业,但无论何种形式,应当实现每一次项目完成后取得一定的成果,如心得体会、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或者学术论文等。
(二)课上:项目的实施
1.复习回顾(约5分钟)
开课之初,复习回顾上一次项目的知识点和训练成效。如果是学期初第一次上课还应当进行教师自我介绍、师生相互认识、对学生进行组织、明确教学纪律等准备工作。
2.知识点提示(约15分钟)
由授课教师对该项目涉及的经济法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以便更好地在实践中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
3.项目训练(约50分钟)
项目训练是整个项目化教学的核心环节。在明确项目训练形式后,教师将项目任务分配给相关的学生小组,学生小组领取任务后,小组成员要明确自己在该项目训练中的身份,协作配合展示项目训练的成果。在训练过程中要注意:一是教师要手把手指导。全程参与任务的准备、演示方式和成果,做到不盲目开展,防止训练过程混乱。二是课堂面对面交流。项目训练过程中遇到知识、能力方面的问题,可以寻求和教师交流,也可以在小组内或小组间讨论、资料查阅自行解决。三是训练形式要多样化。鼓励指导负责训练项目的学生小组创新思维,开展形式多样的训练成果展示,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陈述;可以实物展示,也可以现场演示;可以是设计方案,也可以是实战业绩;既可以在课堂上展示,也可以在课外展示。总之,无论是经济法的哪部分内容,通过项目训练后,学生能更多地看到“活的法”,而不是纸上谈兵。
4.点评答疑(约15分钟)
对每训练项目的成果展示,教师要结合学生知识能力和实践能力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简要评价,要充分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就改进提出建议。如果是单个小组实施其他小组观摩,还应当由观摩的同学谈谈感受。如果是不同小组实施同一项目,应当进行比较分析。对学生提出的问题,教师应当当场予以解决或者课后单独辅导解决。
5.布置作业(约5分钟)
针对当次项目训练和下次课程要求,布置进一步训练的考核作业和下一个子项目训练所需的各项准备工作,或者给不同的学生小组分别布置考核、准备作业。
(三)课后:项目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