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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总结

时间:2023-03-01 16: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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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总结

第1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我乡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制度与运行机制,完善指导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程预防、全程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我乡应急管理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在食品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4.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全乡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食品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4.2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3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4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本预案,各责任单位一定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组织体系

2.1成立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我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乡应急指挥部)由乡人民政府乡长熊伟任总指挥,分管食品卫生的林继平主席任第一副总指挥,张建新、沈华、黎晚生、谭日红等任副总指挥,林继平兼任现场总指挥。派出所、卫生院、中心校、食安办、党政办、农业办、工商所、财政所、畜牧站、农技站、广播站、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乡食安办办公。电话:传真:

2.2乡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上级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乡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村食品安全应急分队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成员单位职责

食安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系统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以及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卫生院: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及医疗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农业办:负责组织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等。

畜牧站: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参与牲畜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工商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中心校: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农技站: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派出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等工作。

广播站: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工作。

财政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乡电信公司、乡移动公司、乡联通公司:负责事故处置中的通讯保障工作。

2.4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上级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向上级应急指挥部以及相关成员单位办公、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乡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市应急指挥部。

2.5.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乡应急指挥部指定食安办、工商所、农业办、卫生院等部门牵头负责。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5.2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单位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监督召回有缺陷的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5.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院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2.5.4现场检测评估组

(1)组成:由乡食安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为事故处理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及时上报检测评估报告。

2.5.5综合组

(1)组成:由党政办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协调各组的工作,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2.5.6信息组

(1)组成: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2.5.7警戒保卫组

(1)由派出所负责组织;

(2)职责: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组织营救受害人员;开展对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等工作。

2.6日常管理机构

乡食安办负责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

其具体职责为:组织协调和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负责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运行体系

3.1预警

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3.2报告

3.2.1报告程序与时限

(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食安办及相关部门报告,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2)乡政府和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安委报告,初次报告应在1小时内,并陆续作出阶段性报告。

(3)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陆续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4)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5)总结报告

包括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2.2报告对象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食品检验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3报告范围

对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患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2.4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按规定路线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的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5通报方式

(1)有关部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乡食安办通报;

(2)乡食安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事故相关地区的相关部门通报,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周边相关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安办要及时向宣传部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等级分级实施应急响应,VI级食品安全事故由乡人民政府响应。

(1)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向乡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员单位1小时内到达乡应急指挥部指挥中心。

(3)乡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立即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监管、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随时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应急救援。

4.1.2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1.3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与处置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4.2指挥协调

4.2.1乡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决定启动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4.2.2乡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乡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乡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4.3紧急处置

4.3.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4.3.2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响应的终结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文献因素消除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5、后期处理

5.1善后处置

食安办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乡合管办)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予以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乡食安办负责对整改和善后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5.3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食安委。乡食安办根据应急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市食安委。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乡食安办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负责承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应急指挥部同意后,方可。

6.2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3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乡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会同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4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5物资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7、演习演练与宣教培训

7.1乡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定期不定期的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

7.2乡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总结和吸取应急处置经验教训,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持续改进应急准备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以外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第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第七条应急处置评估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听取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事故及应急处置情况说明;

(二)现场勘查;

(三)查阅相关文字、音像资料和数据信息;

(四)询问有关人员;

(五)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第八条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分别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事故调查组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二)先期处置情况及事故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

(三)应急预案实施情况;

(四)组织指挥情况;

(五)现场救援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

(七)现场管理和信息情况;

(八)应急资源保障情况;

(九)防控环境影响措施的执行情况;

(十)救援成效、经验和教训;

(十一)相关建议。

事故单位和现场指挥部应当妥善保存并整理好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书证和物证。

第九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

(二)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

(三)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

(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

(六)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

(二)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情况;

(三)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

(四)现场管理和信息情况。

第十一条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

(二)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三)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四)评估结论;

(五)经验教训;

(六)相关工作建议。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改进和加强日常管理、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每年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进行总结,并收集典型案例,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险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成立事故调查组的,依照本办法执行;未成立事故调查组的,由现场指挥部或事发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到事故危险状态消除期间,为抢救人员、保护财产和环境而采取的措施、行动。

第3篇

1.1工作目的

为全面履行政府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应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我县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及其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省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府发[20*]2号),制订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按国家专项预案的规定执行,见附录8.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1.5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坚持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可能引发和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应急处理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2.1*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员会)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启动应急预案和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生局局长、县农业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教育局、县*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商业局等。

2.1.3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根据本预案,统一组织、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4)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情况,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5)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2.1.4成员单位职责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统一对外信息口径。

县卫生局负责突发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病员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依法开展对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经贸委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由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的问题,查处违纪行为。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局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县商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参与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供销社负责做好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供应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做好粮食的储备、供应工作。

2.1.5办公室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的负责同志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2)办公室职责

a.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b.检查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c.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d.向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e.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f.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1.6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职能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局等部门负责,并明确其中最直接相关的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医疗救护保障计划,明确应急措施。

(4)案件查办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部门查处。

(5)专家咨询组

由县卫生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

(6)信息组

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新闻报道。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出现的歪曲性报道或谣言,组织驳斥澄清。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

2.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日常管理机构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系统

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突发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县质监局、县工商局、县卫生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4个部门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系统

3.2.1加强日常监管

县卫生局、县经贸委、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农业局、县环保局、县教育局、县商业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全县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保障预警系统的有效运行,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订处理措施,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预警信息的建议。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并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办公室。

预警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预警决定和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应急准备工作。

3.2.2建立通报制度

(1)通报范围

a.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b.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c.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a.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

b.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及时向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c.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通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由县政府指定的部门及时上报省、市政府、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已经发生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负责对外,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市突发公共事故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特别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按《国家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处理。

3.2.3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3.2.4应急准备和预防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县政府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3报告制度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体系,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3.3.1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

(3)出现死亡病例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3.2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报告。

3.3.3下级向上级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3.3.4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3.3.5责任报告人

(1)乡(镇)人民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医务工作者。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6报告时限要求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2小时内)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在知悉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初次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做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

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下级关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至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立即按预案规定着手处理。

3.3.7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可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等。

3.3.8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3.9总结报告

包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委员会决定和组织实施。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委员会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县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应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杜绝地方保护主义。

4.1.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协调辖区内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4.1.2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县人民政府或者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

4.1.3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1)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级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有关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1.4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推移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响应后,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县应急委员会现场应急指挥部及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指导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进入Ⅲ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应急预案的职责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建议和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启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对于发生在县内一些特殊领域或者跨领域、跨县(市、区)的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县应急指挥部认为必要时,应向市应急指挥部请求组织、协调和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之前,先期到达的各应急救援队伍和事故单位的救援力量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4.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组织开展应急求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4应急响应终结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一般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建议,报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在参加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期间,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单位的人员由政府有关部门给予适当的补助。

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

造成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5.2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3总结报告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并抄报上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经过,调查处理概况,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医疗救治情况、损失和伤亡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政治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事件产生的原因,明确责任者的责任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提出今后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改进应急处置措施的建议,评估应急预案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的作用,并针对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方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承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对可能性或已经发生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实行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核同意后,向社会;未经审核同意,不得。

6.2通信保障

参与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县直(驻县)部门(单位)、应急专业队伍以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明确带班领导;确保1部专用固定电话,24小时有人值守;配备专用的电脑及其打印机等附件、传真等办公设备。

6.3医疗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相应级别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发生地的医疗机构应立即按照预案的要求,组织救治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工作。县卫生局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及时组织有关医疗专家进行救治,必要时及时向上级请求支援。

6.4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6.5技术保障

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6.6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

6.7经费保障

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保障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经县财政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需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经费主要用于: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日常运作和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科研和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习演练、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资金等。

突发食品安全财政应急保障经费的支出渠道以及拨付和使用的管理等,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在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应当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应急资金及时到位。

县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财政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8演习演练

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应急演习演练结束后,乡(镇)政府和参加演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及时完善应急预案。

6.9宣传培训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内容20xx年6月1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宣布,新修订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应急救援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编制应急预案或未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将被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等7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安监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分别从总体、专项类型及具体事故类型制定应急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容全文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编制

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评审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备案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实施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附则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 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抄报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6篇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和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江西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

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

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出事发地省级处置能力水平的;

4、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级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级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救助体系

一、浮梁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

(一)指挥部领导成员:县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当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对口负责人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二)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部主要由县发改委、县经贸委、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电信局等部门组成。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4、及时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相关部门的职责:

1、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

3、县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及有关药品和相关商品价格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必要时采取响应措施进行调控,保证供应,稳定物价,维护市场秩序。

4、县经贸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

5、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生猪屠宰加工以及流通领域内畜禽产品引发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6、县工商局:依法开展食品流通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7、县质监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县教育体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及食堂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9、县环保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乡镇对污染物的处置工作,依法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工作,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

11、县监察局:负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和执行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违纪等问题的检查监督和查处。

12、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13、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外宣传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4、县电信局:负责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封堵和删除工作。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职责

(1)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应急处置决定和指示,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县应急委员会、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6)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通信、经费和技术保障等工作;

(7)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法律法规、救护知识宣传、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

(8)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进行检查和评估;

(9)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

(2)副主任:由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负责人担任。

3、联络通讯情况

(1)各成员单位联络员、联系人名单

(2)主要成员单位举报电话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地址:浮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浮梁县朝阳大道68号)

电话: 2620836

传真: 2620829

(四)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置情况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和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

1、事故调查组

(1)组成: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可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负责或明确其中一部门牵头负责组织。

(2)职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乡镇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

2、事故处理与案件查办组

(1)组成:事故发生环节的相关监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医疗救治组

(1)组成: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

(2)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

4、综合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

(2)职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对外宣传。

5、专家咨询组

(1)组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

6、现场检测与评估组

(1)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

(2)职责: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现场制定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有关部门。

7、信息组

(1)组成: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者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负责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管理工作;对的造谣和歪曲性报道,组织驳斥澄清。在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日常管理机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

具体职责为:

1、组织协调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相关问题,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进行核查;

2、负责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3、组织编制和修订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组织建立和管理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

5、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

1、职责:

(1)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提出咨询和建议;

(2)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参与制定、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2、专家库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1、监测:建立全县统一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监测、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1)县农业局: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

(2)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和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检查信息。

2、预警

县农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教体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初步确定预警级别,拟定处理措施,向县应急委员会提出预警信息和建议,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

(二)报告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

明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通报时限及责任主体。

1、报告单位及人员

(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餐饮单位及人员;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及人员;

(3)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及人员;

(4)各级食品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及人员;

(5)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报告时限

(1)责任报告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或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地乡镇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4、报告程序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2)县级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ⅳ级以上(含ⅳ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至市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初次报告

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进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管理职责的行为。

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或者通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四)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

(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含30)人以上的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食品安全事故。

2、通报方式

(1)县政府有关部门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和事故发生地通报,对可能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员会并通报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

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县应急委员会批准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新闻通报

对于食品安全事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及时上报县应急委员会,由县政府办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县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外,做好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一)分级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ⅰ级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决定,ⅲ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市决定,iv级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

1、特别重大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ⅱ级)

特别重大和食品安全事故事故(ⅰ 级ii级)涉及我县的,县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按照上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迅速下达应急处置指令。

(2)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相关乡镇、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及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启动相应专业组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县有关部门、乡镇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1)乡镇或县有关部门接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事发地乡镇和有关单位进行先期处理。

(2)被确认为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决定立即启动《景德镇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和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救援和紧急处理行动。

3、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决定,并立即报告市、市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1)县政府应急响应:县政府负责全县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本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和其它紧急处理工作。

(2)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急响应: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对事故的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作出初步评估,按规定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启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启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县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组织实施县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援救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和有关单位要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现场处置,有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县报告。

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四)响应的终结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责成相关成员单位和事发地乡镇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结束后,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组织研究改进应急救援工作措施,并抄送县政府有关部门。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负责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的原则,对媒体的信息应当经县应急指挥部审定同意后,向社会。

(二)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及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县直部门、单位、专业队伍应建立通畅的通讯方式,确定固定联系电话并保持24小时有人值守,明确带班领导,配备相应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参与现场处置的专业队伍应配备无线通讯工具,以适应应急处置的工作需要。

(三)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四)人员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人员、组织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五)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县应急指挥部或者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六)物资保障

各级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经费保障

县政府应保障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县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对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专业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应急预案》提出,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

县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应急预案》保障经费的使用与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八)演习演练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

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演练进行全面的总结和评价,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九)宣教培训

第7篇

(一)深化监管系统应用,进一步推进安全监管信息化

1、更进一步发挥监管系统的作用。继续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的完善应用为工作重点,在前期试行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并下发,更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一是各级安监人员,要充分利用监管系统,研究、指导日常工作;二是市局将对监管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升级、完善。修订“企业隐患排查表”的相关内容,更新、完善“企业基本信息”,重新分级上传“重大危险源”,完成地图定位等。增加“隐患排查”未整改项的提醒功能,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整改;三是分别完善监管系统与省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信息系统”、“省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数据库”三系统的联网,便于监管系统与省局各系统的互通。

2、对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工作进行检查验收。依照修订下发的《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办法》进行检查验收,使监管系统视频信息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重点检查工作完成、视频运行、保障机制等,从技术和管理上确保各类企业视频设施正常运行,视频信息安全保存,对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后查找线索提供技术支撑。

3、切实抓好企业隐患排查自报表的审查、培训工作。一是按照《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月报表填报内容审查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抓好审查,提高监管系统的信息录入质量,确保审查率达到100%。杜绝拒报、迟报、瞒报,逐步减少错报现象;二是落实《企业隐患排查月报表》培训制度,定期组织错报和新调整岗位录入人员培训,规范企业填报人员行为,解决自查不实、排查不细、填报不规范等问题,逐步降低错报率。

4、加大对拒报、迟报、错报“隐患排查月报表”企业的处罚力度。对未按规定要求认真填报“隐患排查月报表”的相关企业,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进行严厉处罚。

(二)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大力提升应急救援演练水平

1、加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备案工作力度。一是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的要求,编制、完善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抓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二是要加大对重大危险源预案的管理,做到每一重大危险源都有预案,且可靠、实用。三是对各级安监部门、企业编制工作完成情况、编制质量情况、应急演练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2、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9007-2011)要求,大力提升应急救援演练水平。一是各区县局年内至少组织一次高质量、综合型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包括出动消防车、120救护车等),并组织相关企业观摩、学习。二是各企业从实际出发,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救援演练,对演练情况要总结分析,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危化品、非煤矿山企业要针对生产事故易发环节,年内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救援演练。相关企业可根据生产工艺的特点,模拟事故状态下,员工自救、互救和逃生的演练。三是各级安监部门可采取突击抽查的方式,拟定题目,要求企业组织救援演练,以检验其日常演练水平。四是积极会同鲁中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和鲁中矿山应急救援中心对企业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服务。

3、加强应急救援检查。按照国家总局、省局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加大“两节两会”、安全生产月、汛期、冬季等期间,应急救援措施的检查力度,避免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对企业应急救援器材设施配备情况、应急救援演练情况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企业尽快整改。

(三)多管齐下,增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1、提高应急救援协调和处置能力。继续协调完善消防支队、鲁中危化品应急救援中心、鲁中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中心、120急救中心及相关专业事故救援队伍联动机制,推动化工园区和基层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选取基础扎实、有条件的化工园区、中小型矿区开展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整合资源优化布局,加强基层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形成快速响应、相互补充、协同作战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增强安监部门的事故现场协调、处置能力。

第8篇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和控制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饮食用药安全,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二)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各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认真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工作,制订相应应急预案,并切实做好预案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理措施。

(四)科学处置,及时果断。一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科学、果断地进行处置,抢救伤员,消除事故隐患,并将事故情况及时上报。

二、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致病(死)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社会影响严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以外的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我市以外其他区(州)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下同),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比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我市辖区内2个以上区,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比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四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造成伤害人数20—29人,且发生在学校或者发生在本区举行的全区、全省、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

(3)区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等级划分

本预案适用于因药品质量或者不良反应引起的严重损害社会公众健康的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按照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将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四级。

1.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一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50人以上,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2)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2.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二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的;

(2)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30人以上,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或者出现死亡病例或伴有药物滥用行为的;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3.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三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20人以上,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的;

(2)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比较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4.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故(四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10人以上,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害)发生的;

(2)区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重大药品安全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专业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下同),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交通局、区建设局、区经贸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区农业局、区畜牧水产中心、区质监分局、区工商分局、区卫生局、区商管中心、区教育局、区环保局、区*分局、区财政局、区发改委、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民政局、区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成员。

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若干应急处理工作组。

(一)区专业应急委员会职责

1.制订和完善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规则;

2.负责对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调度、救援、调查和善后处理;

3.检查督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地的应急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组织、领导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

4.负责全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批准其办公室及工作组提交的工作报告;

5.完成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或者其他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工作任务。

(二)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提供应急处理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并确保交通工具及时到位、正常运行。

区建设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建筑工地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并参与组织应急救援工作。

区经贸委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物质的组织、储备和供应,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在区专业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受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委托,会同区监察、*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依法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负责开展重大药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问题药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培训和演练。

区农业局负责组织因初级农产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区畜牧水产中心负责组织因畜牧水产品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区质监分局负责组织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区工商分局负责组织食品流通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食品消费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依法控制有毒有害食品;负责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统计伤亡人员情况,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

区商管中心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区教育局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对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事发地环境污染处置工作。

区*分局负责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察及在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和必要的交通管制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资金保障及管理。

区发改委(粮办)负责组织在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城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违法占道经营的食品、饮食点(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水务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饮用水污染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民政局依照有关政策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有关伤亡人员的救助工作。

区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失职、渎职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各街道办事处按属地负责的原则,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三)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为区专业应急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办公,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人任主任,区卫生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专业应急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2.组织修订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

3.负责组织建立和管理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参与、指导应急处理工作;

4.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综合和有关情况的上报工作。在调查处理组或者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及时反馈事故发生、发展及处置工作信息的基础上,组织起草有关公告、通报、简报、总结等文字材料,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培训、演练等工作;

6.完成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各应急处理工作组职责

根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类别及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设立医疗救护、新闻报道、安全保卫、调查处理、物资供应、环境处理和善后处理等7个工作组。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其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救援队伍,设置急救场所,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新闻报道组向社会事故原因、伤亡情况及救护处理信息。

新闻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其分管新闻工作的副部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把握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开展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安排新闻媒体就涉嫌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流向、危害等情况及时向公众披露,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安全保卫组:由区*分局牵头,其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负责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人员的立案侦察工作。

调查处理组:由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根据事况,确定牵头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协助新闻报道组食品、药品消费警示。对食品质量案件,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确定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药品质量案件由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依法查处。

物资供应组:由区经贸委牵头,其分管副主任任组长。主要职责是:负责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所需物资的组织、储备工作,并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环境处理组:由区环保局牵头,其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控制污染的扩散,降低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进行监控。

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牵头,其分管副局长任组长。主要职责是:依照有关政策做好事故发生后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其家属的救助工作。

四、信息监测、预警和报告

(一)信息监测

区有关部门应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预警体系,加强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探索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并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区有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对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部门应按照职责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检测检验信息。区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分析整理,并及时传递、适时食品、药品安全综合信息。

(二)预警

区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对可能引发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应及时采取预警措施。发现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及时组织整改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包括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和预警的机关等。

(三)报告

1.报告范围及联系电话

本预案所称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均在应当报告之列。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联系电话:84852485、84856385、13986279172,各部门应设立24小时联系电话并对外公布。

2.报告方式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事故发生单位在积极实施和参与救助的同时,要立即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有关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紧急救援,并迅速将事故的性质以及造成的影响等情况向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分别向区专业应急委员会指挥长、副指挥长。

3.责任报告单位

区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报告单位。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有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对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4.报告种类及时限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知悉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后l小时内向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一、二、三级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组织实施分别由国家应急指挥机构、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决定。

一般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四级)的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决定。

(二)应急响应启动程序

经初步调查核实之后,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应立即组织专家组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可能危害的程度进行评估,必要时报市专业应急委员会进行确认。确认后应由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向区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组织实施。并请市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支持。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区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2、现场应急指挥根据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提出紧急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

3、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应急子预案,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事件得到有效控制。

4、有关部门应现场控制可疑食品、药品及其他相关物品、文件。

5、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单位积极救治中毒病人、减少伤亡,及时统计收治病人数量、伤亡情况和病情变化,并尽快查明致病(死)原因,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汇报。

6、各相关监管部门对一般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四)响应终结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具备下列条件的,按照启动分级响应的权限,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1.确认事故已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置,重新恢复正常状态;

2.有关部门已实施并继续采取保护公众免受事故带来影响的有效措施;

3.已责成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事故恢复计划,并正处于恢复之中。

(五)总结与奖惩

1.应急状态结束后,根据事故等级,由区专业应急委员会依法组成调查组,依照法定程序对事故责任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对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认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2.参与应急处理工作的单位要在应急响应终结后及时进行总结(包括对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查处),并书面报告区专业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府。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瞒报事故情况,延误处置的;

(2)在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中,不听从指挥,相互推诿,或者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3)其他危害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的。

六、应急保障

(一)医疗救护保障

区卫生局应当确定若干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建立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救治物资,保证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医务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时,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通知所属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定性及时、准确地提供科学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处置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所需物资、交通工具、设备设施、通信指挥工具等的储备,加强培训和演练,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四)宣传教育与应急培训

第9篇

为建立健全突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原则,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县市区粮食局按照本预案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制定粮食质量应急处置方案。坚持群防群控,坚持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采用科学技术,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对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成立市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1、指挥部领导成员:

总指挥:市粮食局局长

副总指挥:市粮食局党组成员。

2、成员单位:由市粮食局行管处、购销处、监督处、市粮食购销公司、军粮供应站、市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处、市粮油质检站、主要负责人组成。

(二)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根据《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突发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和救援工作;

2、制定与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

4、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升、降应急响应级别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三)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局行业处。主任陈益平、成员由行业处人员组成。

四、警告与预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告知、警告和严重警告

1、告知:发现企业存在有不安全行为或诱发不安全的倾向,及时告知所属企业,做好预防和防范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2、警告:发现企业对粮食监管工作存在不安全行为倾向的,对系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有警示作用或影响较大的,及时给予警告,避免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3、严重警告:出现有可能造成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或危害的行为,对有关企业给予严重警告,督促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施预警

1、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的;

2、某一企业单位的粮食质量安全投诉集中且问题较严重的;

3、被省、市级主要媒体曝光,问题较严重的;

对发生以上情况的,按照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预测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进行预警,有关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的发展。

五、监测、预警与报告

(一)加强监测

市局在粮食系统内建立统一的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及时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形势,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县(市)区要设立统一的举报电话,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局举报电话

(二)加强预警

1、加强日常监督各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粮油食品、粮食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经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粮食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管;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2、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局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市局接到举报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告知、警告或严重警告,情况严重时,启动预警预案并及时采取措施。

3、应急准备和预防对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信息后,各单位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各单位预案做好应急准备、预防、处置及上报工作。

六、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一)应急救援

1、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以及相关单位主要责任人接到报告后,要视事故发生的程度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果情况特别严重,应在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同时,立即报告相关应急预案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应急预案指挥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指挥部报告。并积极组织指挥相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要积极响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指挥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事故发生现场工作人员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发生情况果断采取相应的救护措施,对重症患者,积极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并封存造成事故发生的粮油或粮油食品,保护好现场。

3、市粮食局组织事发单位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指挥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根据相应情况,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救援终结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三)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有关单位要在市局或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成立善后处置工作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

2、总结报告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要分析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市局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七、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认真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测、预测及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的损失和人员伤亡,切实保障公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单位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熟悉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明确各自的职责和救援任务。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在应急救援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真正做到反应敏捷、行动迅速、运转协调、救援有利。凡因救援工作不利,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八、通信保障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成员单位和相关人员要保证手机联络通畅,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联络,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人员应保持24小时开机,保证通讯畅通。

九、新闻

粮食质量事故发生后,市局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及时向社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信息。

十、奖励与责任追究

系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局粮食质量管理部门反应、举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有权反应、举报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监管责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