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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履职报告

时间:2022-09-22 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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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监事履职报告

第1篇

文章以宁波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投)为例,论述了以外部董事制度为核心的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改革探索,它将有助于实现国企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实现董事会集体、科学、高效决策,确保国企董事会更好地代表出资人利益,正确处理各方面关系,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决策和防范风险水平。

关键词:

国有企业;董事会;外部董事;改革

一、引言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需求,国有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建设,建立健全外部董事制度。2015年11月3日,宁波市国资委举行宁波工业投资集团公司外部董事聘任仪式,向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等两位企业家颁发聘书。这是宁波市属国企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开启的破冰之旅,标志着宁波市属国企以“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相结合”为核心的规范董事会试点改革实质性启动,也标志着宁波工投新的董事会运作机制正式运行,向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又迈出扎实一步。

二、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试点工作的背景

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国有企业开始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改制,引入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本世纪初,上市公司普遍设立了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际上是外部董事的一种,强调其独立于股东的特性。而央企(包括地方国企)都是国有独资,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既然只有一个股东,就没有必要强调其独立性,所以在国企董事会改革中被称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是与内部董事相对应的一种称谓,通常是指仅在公司担任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不担任其他职务,且与公司不存在直接与间接商业利益的关系,不妨碍其公正履行职务的董事会成员。外部董事由于多具有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且不在执行层兼职,有助于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有助于提升董事会决策的客观公正与科学高效。2004年6月,时任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宣布选定7家央企进行首批董事会试点建设工作,并下发《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这是央企层面首次试点推行以外部董事为核心的董事会改革。截至2015年末,国务院国资委所属央企纳入董事会试点企业户数已近百家。近几年,山东、江苏、上海、天津等省市国资委也陆续开展董事会试点工作。地方国资系统全面推广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2015年,宁波市国资委把“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国企管控水平”列入宁波国资系统年度6项重点任务之一,并将宁波工投作为规范董事会建设的首家试点单位。宁波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相继颁发《规范宁波市属国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意见》、《宁波工投开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关于授予宁波工投董事会有关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确定在宁波工投试点实行委派外部董事制度,推进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形成各司其职、运转高效、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总结经验,稳步在市属国企系统推开。

三、宁波工投试点外部董事制度的目的与成效

宁波工投组建于2002年末,是在当时宁波市属七大工业国企系统全面完成两项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成立的。作为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组建的国有独资集团公司,宁波工投成立之初就按照《公司法》要求,分设了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在治理层面实现了公司决策权、监督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在重大事项的日常议事流程上,设置了由党委会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等组成的分类、分级审议制度。但由于种种原因,作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当时由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任命、委派、提名的党委委员、董监事、经营层组成成员高度重合,不同类别的决策会议,出席人员几乎一致。出于这种原因,宁波工投在较长时期内以“高层办公会议”的形式履行公司日常行政性事务的决策职责,董事会每年只召开一次年度定期会议,其他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一般都在报经高层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采用临时董事会形式出具书面决议。这样做的好处是决策效率较高,但也在事实上造成了国企的“内部人控制”,容易造成决策权限分界不清、总经理办公会议流于形式等弊端,与《公司法》要求相悖。事实上,这种现象在其他国资公司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宁波工投规范董事会建设试点工作的关键性制度安排是建立外部董事制度,这样做可以避免董事与经理人员的高度重合,消除了“内部人控制”弊端。受聘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知名企业家,经验丰富、见识卓越,他们加入宁波工投董事会,必将为宁波工投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带来新的理念和思路。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完成顶层制度设计。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完善,新增董事会引入外部董事等条款,并报经市国资委审核通过;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宁波市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宁波市国资委监管事项清单》精神,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明确规定董事会会议、总经办会议的议事流程、决议方式、议题督办、董事会沟通协调机制;编制宁波工投董事会授权体系表,以清单形式确定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办公会议权限,形成权责明确、边界清晰、规范高效、沟通顺畅的决策流程。以此为基础,对其他各项制度进行修订,调整完善相关业务流程,以适合新的管理体制,为董事会规范运作打好基础。二是形成规范的董事会架构。宁波电子信息集团董事长李凌、宁波东方集团董事长夏崇耀出任宁波工投外部董事,宁波工投新一届董事会架构正式形成。董事会共有5名成员,其中,外部董事2名,内部董事3名(分别是董事长、总经理及职工董事)。同时,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做好董事之间,以及董事会与出资人、公司党委、监事会、经营层之间的沟通协调等工作。成立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做好会务保障、信息联络、资料归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为董事履职提供便利服务等。三是充分发挥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职责。实施董事会改革后,宁波工投董事会、经营层、监事会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原则,认真履职,形成各负其责、边界清晰、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治理机制。截至2016年3月末,董事会召开定期会议2次,临时会议2次,共审议各类议题15项(包括人事聘任2项、制度修订2项、重大投融资5项,对外担保3项、重大资产处置3项),听取专题汇报1项,上报市国资委审核议题7项;总经理办公会议承担着贯彻落实董事会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董事会改革试点成效的重要任务,已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6次,审议各类议题42项。总经理办公会议还专门建立学习制度,每次安排不同主题的简短业务学习和重要会议、法规与文件的贯彻传达;充分发挥监事会重要作用,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议,对各项议题履行监督权和质询权。除履行日常职责外,监事会还实施2项专项调查,发出专题检查报告2份,向董事会及经营层发出提醒函1份,董事会及经营层接函后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积极措施。

四、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经验与意义

不管是央企还是地方国企,都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创新发展、综合保障、战略支撑的重要作用。在新一轮的国企改革中,这种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增强。董事会作为一个国企的决策中心、战略中心和推动主体,其运行机制健全与否直接决定公司业绩的好坏与未来的成长性。宁波工投作为宁波市属国企首家试点董事会改革的企业,新机制运行时间尚短,但已逐步发挥出预期的示范作用。当然,任何改革都是一种探索,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发挥优势,查补短板,激发改革的最大效应。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的主要经验:一是领导重视,上下合力。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国资委高度重视宁波市属国企董事会改革工作,根据国企定位与产业特点,选定宁波工投作为首家试点单位,并颁发一系列文件进行专项部署。特别是市国资委给予了大力支持与帮助,从方案筹备、制度配套、改革进展各方面进行全程配合指导。宁波工投抓住契机,把董事会改革与“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起来,迅速推进各项前期工作,并对制度体系进行全面梳理,使公司的发展理念与议事流程与新机制相匹配。二是合理选定外部董事人选。宁波工投从行业布局与未来发展战略出发,从知识面、专业性、市场性等方面考虑,进行充分调查和内部讨论,向市国资委推荐合适的外部董事人选。市国资委经充分酝酿,最终聘任的两位外部董事都是非常优秀的企业家,既具有丰厚的企业管理经验,又热心参与国企管理,专业知识与经验融合互补,符合宁波工投发展需求。这样做有助于避免“花瓶”董事的产生。三是强化日常信息沟通与会前充分酝酿。不管是董事会议题还是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会前都充分征求公司党委、监事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与透明度。为确保每个董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独立行使表决权,宁波工投在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明确规定,董事会定期会议须在15天前、临时会议须在3天前把议题内容送交每位董事。为进一步保证外部董事知情权,对于重大审议事项,还由公司分管领导或董事会秘书专程向外部董事汇报情况,提前听取意见与建议。四是逐步探索建立董、监事评价激励体系。董事、监事的能力、素质、敬业精神如何,对提升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效率,进而对公司价值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随着国企治理体系的完善,这些评价系统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市国资委正在细化完善对选聘外部董事的评价激励方案,为在全市国资系统进一步推进外部董事制度创造条件。总之,宁波工投董事会改革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总结完善的地方还很多,但它已为宁波其他国企提供了创新样本。宁波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改革将在试点基础上,总结经验,按照“成熟一家,推进一家”原则,逐步在市属独资公司中推广。宁波市国资委将建立“外部董事人才库”,面向社会招聘优秀的经营管理人才,逐步扩大外部董事试点范围,向市属国有企业委派决策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的外部董事,充实董事会人员队伍,努力提高董事会决策和防范风险水平,提高监督和管理能力,确保国企“基业长青”。

参考文献:

[1]仲继银著.董事会与公司治理[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4

[2]李锦著.国企改革顶层设计解析[M].中国言实出版社,2015

第2篇

我国内部监督机制不同于其他国家,采用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并存的监督机制。《公司法》的颁布,正式确立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本身制度的缺陷,使得监事会制度一直处于弱化的状态。于是证监会于2001年正式提出,要求公司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的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弥补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状态,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也没有很好的解决公司内部监督的问题,而且造成监督资源的浪费。

二、内部治理中,监事会和独立董事面临的问题

1.股权相对集中,监管难度大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上市公司大部分通过国企改革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占了相当大一部分,并且新上市的公司股权集中度较强,使得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管和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相比难度较大。由于股权集中度高,股东大会乃至董事会被大股东控制。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想要监督董事会动的经营活动难度较大。

2.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要想进行有效的内部监督,独立性是首要前提。纵观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设置、薪酬的领取、发表意见的方式来看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履职事没有真正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合计持股1%以上的股东推举并有股东大会同意产生。我国股权相对集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往往被侵蚀,其发表的意见也不被重视,独立董事的任职也被大股东控制,这样其监督缺乏独立性。监事会的产生同样受到控股股东的影响。

独立的董事主要的职责是事前监督,作为董事会的一员,参与董事会的决议过程,而且对于大规模交易,也必须通过独立董事通过,董事会才可以执行,但是,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没有公司股权,只有参与发表意见的权利,及时董事会作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独立董事也没有及时制止的权利,必须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解决,而在我国股权集中度较高的情况下,董事会往往代表着股东大会的意见,所以即使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报告,也很难阻止董事会的决议。同样监事会的履职主要是事后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过多的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被扣上干扰经济活动的“帽子”。而且监事会成员中没有规定任职能力的规定,监事会成员缺乏必要的经济、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造成监督能力较差。同时监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的职工监事。职工本职工作就很忙,参与内部监督也不会创造额外及经济价值,使得职工监事的监督积极性很低。

另外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薪酬制度也被董事会把持。独立董事不持有公司股权,只领取固定薪酬,并且薪酬的多少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并且不会随着其履职效果的好坏发生变化,难免会发生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情况。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其薪酬水平相对和治理层、管理层相比差异较大,甚至有的监事零薪酬进行工作,薪酬水平谁决定履职积极性的一个重要水平,两者薪酬水平都实现独立,监督权难免寄人篱下。效果地下。

3.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两者职权重叠严重

独立董事引入公司监督体系的初衷就是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效果低下的情况,但实际工作中两者职权存在重叠,难以充分划清界限。独立董事主要进行事前监督,其可以对重大事项发发表意见,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为监事会的职责主要也是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会和管理层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等。通过比较我们发现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值内部监督的关键方面存在职权重叠,两者职权之间并没有明显的界限,它们都可检查公司财务,都可以提议召开公司股东大会。当公司出现问题或者两者出现意见分歧时,监事会和董事会往往会指望对方去履行监督权,这就容易使发生两者都不作为的现象。

三、如何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发展

1.保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真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强化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两者独立性。没有真正的独立性,其“法定地位”无法得到保障,也就没有真正的有效监督。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增加外部监事的选拔比例,通过引进外部监事增强独立性,另外可以修改监事和独立董事的选拔机制,使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拔拜托大股东的控制,比如可以按照股东人数规定投票比例而不是用股权确定比例或者限制控股大股东对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提名。另外给予中小股东更大的机会推举监事,毕竟监事只要为了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被大股东侵蚀。同时监督低下的原因也和履职能力有关,监事会成员大多没有具备胜任的专业知识,应完善监事会成员结构,可以增加专业人士进入监事会的比例,另外设置专门的基金,满意临时雇佣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公司内部监督。同时设施任职最低标准,使得监督机构整体保持高效的监督能力,同时禁止监事同时任职多家公司,保障充足的任职时间和精力。

2.完善薪酬改革,增加监督积极性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主要领取固定薪酬,其薪酬水平和董事会、管理层相比差别巨大。另外两者股权比例也相对较少,对公司业绩水平的关注度也就相对较小。可以完善薪酬体制,增加考核指标,将监督效果和薪酬水平挂钩,同时可以将货币薪酬通过股权支付的方式支付给独立董事和监事。同时需要限制董事会决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薪酬的职权,通过市场水平制定薪酬起始标准。

3.赋予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更大的监督权利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监督效果弱化的主要原因和其监督权利小有关,他们只有建议、检查权,没有立即阻止和处罚的权利。可以赋予监事或者独立董事更大的权利,比如赋予他们更大的知情权。董事会会议决议作出以后,必须以文件形式送至?O事会备份,而不是监事会自己列席董事会会议,这样监督机构可以时时了解公司决策出现的风险。还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用于独立聘请外部监督机构参与公司特殊事项家督。另外赋予每位独立董事和监事独立检查的权利,当个别监事认为管理层出现违法行为需要紧急制止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立即制止经理行为,保护公司资产,同时也制定相关政策防止监事权利的滥用。

4.协调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只能分配

虽然现阶段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这职权设施上出现重叠,但是本质上两者的监督方式还是存在差异,我们总结两者优势,设置新的职权。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参与董事会决策,切本事独立的董事多为经济方面的专家,可以为董事会决议提供一定的建议,当建议得不到采纳,或者董事会执意执行可以行使监督权。而监事会则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章程监督管理层经营活动。或者构建一个新的监督机构,将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合并共同履行监督职能,其选举产生方式摆脱大股东控制,有中小股东推举产生。

第3篇

成立于1880年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被认为是全球最优秀的再保险公司之一,即便全球金融危机一度肆意横行,公司2009年以来仍然保持了年综合盈利超过20亿欧元的佳绩。优秀的企业素质更是吸引了股神巴菲特的不断增持。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逾130年的长青之谜是什么?本刊特约记者日前走进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与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监事长深入探讨德国式公司治理的精髓。

全球治理模式正趋同融合

问:您怎么看待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与英美治理模式不同之处呢?共同点又在哪里?

监事长:就像我们杯中的啤酒,德国原料、德国酿造、德国口味,但其生产原理和美国、英国啤酒是一样的。两种模式公司治理架构有所区别,但其运作的原理是相同或相通的。其核心都是分权制衡,目的是保证决策科学,以取信于股东、顾客、雇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在全球化日趋强化的今天,两种治理模式在相互借鉴、相互靠拢,趋同趋势逐渐明显。

问:作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治理方面的专家,您如何评价德国公司治理模式?

监事长:德国经济的繁荣、德国企业的成功为德国式公司治理制度有效地提供了证据。有观点认为,在世界各国公司治理模式中,德国企业公司治理模式最具特色,这种特色使德国企业的效率高、活力大和竞争力强。

问:外界通常称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为二元式结构,该如何理解?

监事长:二元制结构是指既有监事会,又有管理委员会。实际上,如果单从公司治理的主体数量看,英美模式和德国模式都是3个。但德国公司监事会成员和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相互兼职,英美模式则不同,董事会成员中的执行董事同时又是管理层成员,通常情况下,美国公司的CEO往往由董事长兼任。这些可能是外界将英美公司治理模式称为一元制、德国公司称为二元制的原因吧。

监事会也要设专业委员会

问:德国模式中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监事长:监事会的基本职责包括5个方面:一是选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决定其薪酬事项;二是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是对管理委员会提出质询;四是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评估;五是委任外部审计师(这一职能仅限于保险公司,通常由股东大会选任审计师)。

管理委员会的基本职责包括3个方面:一是负责独立管理公司,制定并执行公司发展战略;二是负责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三是就特定的尤其是必不可少的经营管理事项作出决议,其范围由公司章程进行确定,也可包括监事会要求并事先经监事会批准的相关事项。

问:监事会是德国公司治理的特色之一,监事会成员是如何构成的?

监事长:按照德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拥有雇员5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股权监事和职工监事构成,监事会人数依公司规模而定,最少3人,最多21人。雇员2000人以下的公司,监事会中须有1/3监事是雇员代表;雇员2000人或以上的公司,须委任同等数量的股东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旨在通过向职工代表赋权,使公司决策的天平不至于向股东过度倾斜。对于规模较大的企业,由于雇员监事人数与股东监事人数相等,所以监事会应在职工监事和股东监事到位后,再向股东大会推荐1名中立监事。在德国公司有一个习惯性的做法,即退休的CEO进入监事会,且通常担任监事长。

问:监事会是否设立专业委员会?

监事长:当然设有专业委员会。以慕尼黑再保险公司为例,监事会设有4个专业委员会:一是常务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负责筹备监事会会议;二是人力资源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管理委员会薪酬事宜、管理委员会成员提名的前期准备、管理委员会后备成员的预先审核;三是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向监事会提出合适的股东监事候选人;四是审计委员会,它是良性的、最高水准公司治理机制的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

问:监事会中审计委员的主要职责是什么,如何履职?

监事长: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5个方面:一是对监事会是否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决议进行预先准备;二是审核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并与首席财务官进行讨论;三是对监事会委任外部审计师的决议进行先期准备;四是指导外部审计社的工作,并通过监督确保审计师的独立性;五是处理会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方面的相关问题。

问:监事会是否也有一些决策职能?

监事长:监事会主要职能为监督,其决策事项除上述人事薪酬问题外,主要集中于企业分立、兼并等特重大事项。监事会决策的事项往往也是需要报股东大会批准的内容。更多的决策职能集中于管理委员会。

问:为什么称作管理委员会?

监事长:主要是增加决策过程中的相互制约,这与德国公司的历史有关。二次世界大战前,德国公司的CEO很强势,缺乏制衡,结果导致了很多的经营失败。于是德国修改了相关公司法规,管理层采用委员会制,以增加制约。

管理委员会成员由监事会选举任命。管理委员会的规模通常为4-7人,成员包括管理委员会主任(通称为“CEO”)等,首席财务官(CFO)是管理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且地位靠前。

问:既然称作“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会议是否采用票决制?

监事长:多数情况下,管理委员会还是采取议决制,即通过讨论,达成一致。对重大问题采取票决制,公司章程有规定,哪些问题需要票决、如何票决等。前不久,我公司管理委员会曾投票否决了CEO的一项动议,不过这不多见,一年能有1-2次。

保持激励与约束的平衡

问:在公司治理中,如何处理好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委托关系是个难题。

监事长:是的。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委托方应包括股东会和监事会,受托方为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作为股东的人,其努力程度的大小和有效性对股东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

问:美国公司股权非常分散,小股东不愿投入治理成本,“用脚投票”现象普遍,德国情况如何?

监事长:在股权分散的治理模式中,管理层拥有很强的控制权,散户投资者不愿意或无力对管理层进行监督,强势管理层很可能损害股东利益。而在德国,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有对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的利益动力,可能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问:在您看来,怎样才能稳妥地处理好激励与约束的关系?

监事长:委托人对人的控制有两种途径,一是监督,二是激励。德国公司治理模式中激励与监督并重,实行“激励+监督”的模式。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公司的管理运作,但要时刻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反观以英美公司为代表的治理模式,董事会和管理层交叉任职,甚至董事长兼CEO,审计委员会内设于董事会,往往导致董事长的权力失去监督。

问:我们很感兴趣,监事会和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薪酬是怎么确定的?

监事长:《德国公司治理准则》对监事会成员薪酬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监事会薪酬的构成应考虑成员的职责范围和责任;二是监事会薪酬的设计应考虑公司业绩和社会经济环境;三是监事会成员的薪酬应考虑成员在监事会中是否任监事长或副监事长,以及该成员是否在监事会专业委员会中任职主席或副主席;四是监事会成员的薪酬由固定部分和可变部分组成,并且与绩效挂钩的可变部分必须包括基于公司长期业绩的薪酬。

对管理委员会成员,《德国公司治理准则》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一是管理委员会的薪酬总量和结构由监事会决定,在考虑公司总体薪酬水平的基础上,依据绩效评估结果,决定管理委员会的薪酬水平;二是确定管理委员会的薪酬应以绩效为导向,其绩效的评估和衡量要有明确的标准;三是决定管理委员会薪酬参照的标准有: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职责任务,管理委员会成员个人的绩效水平,管理委员会整体的绩效水平,同行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宏观经济形势。

德国式公司治理更具参考意义

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但在采用何种公司治理模式上一直存有争议,您对此有何建议?

监事长:公司治理模式上,很难有标准的版本,现有模式难分伯仲,各国国情、企情不同,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我们认为,在国有企业股权相对集中、资本市场尚不够成熟的情形下,德国公司二元制模式可能更具参考意义。

公司治理有效与否,关键在于要有一套有效的机制,也就是要有监督制衡机制。与英美相比,德国股票市场的发达程度较低,资本市场在德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有限,因此设立了监事会。按我的理解,中国的资本市场尚难以对公司行为作出及时反应,资本市场监督尚未到位。因此建议参照德国模式。

问:选择公司治理模式时需要进行哪些考量?

监事长:一是公司治理机构不应太多,否则会制约企业经营效率;二是应明确各治理机构的职责和职权,有责应有权,权利和责任应对等;三是要选好人,并加强后续培训。

第4篇

论文摘要:首先探讨了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指出内部审计是内控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然后提出了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制度和加强内控信息披露来实现企业的内部控制的策略。

内部控制是随着企业对内加强管理和对外满足社会需要而逐渐产生并发展起来的自我检查、自我调整和自我制约的系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内部控制可以合理保证单位有效进行经营管理,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其他信息,保护企业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实现企业整体目标。目前我国内部控制的主要问题是由于内部控制环境不完善而导致的企业监督执行不力,内部审计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内部控制对外信息披露不足。

一、内部审计和内部控制监督的关系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企业内部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1]。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则是内部控制系统中的微观因素,他们同时受制于宏观因素的影响。一个企业即使有好的会计制度,科学的控制程序,但若没有先进的企业管理文化理念作引导、缺乏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组织结构铺垫、或者没有运用或实施科学的人力资源政策都会造成内部控制的执行系统失效,也就是说在内部控制这个体系中如果宏观环境失效,那么将直接影响微观因素的发挥,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效率。单位内部控制监督作为内部控制的执行元素,主要是通过各单位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保证发挥有效作用来实现,单位控制监督应当突出内部控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的健全,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会计人员在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同时,受职业道德和财经法规约束。财政部门通过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培养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和必要的检查验收来督促各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监督,规范会计行为。而这些措施实际上是通过优化内部控制环境中的组织结构设置这一环节来实现的。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发展,各国企业对会计系统及控制程序的设计也日趋完善,会计程序中的漏洞越来越少。但我们也发现如安然、世通、银广厦这样的因内部控制监督失效而造成的经济案件仍层出不穷。究其深层原因,是企业领导者及其管理者的决策性失误,而这种决策性失误则是在一种错误的企业价值观,偏激的企业管理理念及高层管理者本身素质等原因造成的。由此可见,内部审计的各要素都影响着内部控制监督目标及方法的实现。

二、健全内部审计的制度安排

目前企业中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情况不一,有些上市公司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大部分只设立审计部。只设立审计部的企业审计部的定位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由监事会领导;第二,由董事会领导;第二,接受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

这样,有关内部审计的制度问题目前需解决以下两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关于前者,单是设置审计部还是同时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如果只设置审计部并将其置于总经理的领导之下,董事会对总经理的领导就缺乏监控措施,产生的问题是加剧内部人控制。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定位问题,对于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一般较大,业务也较复杂,所以应同时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从机构隶属上来看,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分别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同时二者存在着业务指导关系。

之所以选择这种制度安排,原因在于:内部审计的一个重要目标是实现所有者对受托经营的经理层的监督。因此,审计委员会只有直接对代表所有者利益又由参与企业主要经营决策的董事会负责,才能保证这种监督的效果。同时,内部审计又要满足经理层的各种需要,若内部审计的一切活动都需直接由审计委员会决定,既无必要也影响效率,这就需要在董事会和经理层间就内部审计范围进行权限的划分。其中,以经理层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的监督、对经营业绩的鉴证和评价、经理离任审计等,均应由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开展;而以分权单位为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活动,如对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下属分支机构的监督、考评,以管理咨询为目的的专题审计活动,都可由经理层组织实施,但审计结果应报审计委员会备案,且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审计情况进行检查。另外,对于监事会而言,它代表的是全体股东,其机构隶属自然是股东大会,因而其定位应是内部监督评价体系的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可检查审计专门委员会组织的内部审计事宜,并对内部监督评价中发生的争议作最终裁决。

三、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无论是内部控制还是公司治理都非常重视激励与约束机制,二者在实施的方式手段上可以相互借鉴。具体来说:约束方面,一是合理的授权控制,内部控制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员工行为的控制,要把岗位的责权利严格确定下来,使员工的工作在制度的约束中进行。二是要建立适时的监控系统,让不称职的员工离开其岗位。二是严格的责任追究和惩罚制度,这是企业内控制度贯彻执行的根本保证。激励方面,应借鉴公司治理中的激励机制,引入相应的激励措施进入业务执行层,提高基层人员参与内部控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具体来说:一是科学的目标管理。要组织员工参加有关工作目标的制定,并将企业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员工,这样有利十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并使其主动维护企业的各项制度。二是制定科学的业绩评价体系。业绩考评机制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人力资源部门对普通员工的业绩和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并据考评结果决定下一年度的薪酬、岗位安排等事宜。业绩考评机制应具备以下特点。第一,激励性。以报酬作为激励是公司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管理手段,设计考核制度时,必须保证业绩考核制度对员工的激励性。第二,客观性。在评价业绩时,可借助十定量评分方法或中介机构,以客观的立场和判断加以评估,使业绩评价工作尽量不受主观、片面等人为因素影响。第二,责任性。在业绩考核前必须先明确考核项目的责任归属,明确员工的权责范围,排除外在因索影响,使业绩考核工作更公平合理。第四,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相结合。因为有时候企业业绩的好坏受很多外部因素的影响,比如行业的影响,相对指标与绝对指标相结合的方法使得评价更加客观。第五,长期性。引入公司治理中用来激励经营者的股票期权,希一望员工通过一定形式的股票持有或是将收入与股票价值变化挂钩使自己的利益尽可能地与股东的利益相一致。

四、加强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

《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规定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财务官或类似职务人士必须书面声明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负责,并且要求随定期报告一同对外披露管理当局对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内部报告还必须经过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审核。美国安然、我国的中航油巨额亏损等案例充分暴露了公司关键人物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缺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4]。内部抓控制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高管人员串通舞弊的机会,有效遏制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行为。鉴于我国上市公司及许多国有企业存在的诸多问题,我国政府应该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要求,制订有关规章制度,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进行强制性规定。具体措施如下:

1、确定信息披露的内容

因为内部控制设计范围非常广泛,如果要求上市公司对所有内容进行披露,从目前情况看不太现实。我国最新公布的审计准则将内部控制目标划分为财务报告可靠性、经营效率效果、经营合规合法性,如果将所有目标全部要求进行披露,管理当局及公司等会大大地增加成本,而且目前许多制度尚不完备,即使全部披露不一定会收到很好成效,处于内部控制效益成本原则考虑,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只实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即管理当局只要求公司就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

2、确定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

要保证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保证内部控制责任落到实处,必须确定信息披露责任主体,即内部控制由谁负责。萨班斯法案的302条款被认为是对上市公司最有实际影响的条款,条款要求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必须承诺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并在对外提供经审核的内部控制财务报告上签字认可。我国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所有相关文件都仅仅强调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 \审查责任,没有直接明确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由谁负责的问题。我国上市公司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董事会受到管理层和大股东控制控制现象较严重,在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情况下,内部控制环境薄弱,关键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监管部门对于屡见不鲜的公司管理层舞弊作案感到束手无策。针对我国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特点,应该把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确定为掌有实权的关键人物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

3、统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和审核的标准。

为提高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操作性和可比性,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价应当遵循比较统一的标准。建议审计准则委员会研究有关指导意见,在我国公司治理环境下,对管理当局内部控制报告的验证提供指导。

五、结论

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都是当前比较热门的话题,将两者结合起来更是有其特殊的意义。本文从内部审计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入手,从内部审计的角度得出完善内部控制的对策。 内部控制框架与内部审计的关系是内部管理监控系统与制度环境的关系。完善的内部审计有利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也将促进内部审计的完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刘金文,“三要素”内部控制理论框架的最佳组合[j],审计研究,2004.2

[2]田良富、欧阳清东.中外公司监督机制比较研究与启示[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3.11

第5篇

一、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以“内部人控制”为首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严重

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任命,董事、监事基本上还是企业“内部人”,部分企业的董事长同时兼任总经理,当前内部人控制问题有过分的在职消费,主要表现在购置高级住宅和办公室及豪华轿车,公款吃喝玩乐,公费出国旅游等方面,使得国家财产流失严重,企业运行成本升高;利用信息优势虚构交易,提供虚假的财务信息,报喜不报忧;此外企业内部的会计工作也较为混乱,很多信息缺乏真实性。许多票据,只是为了凑足报销金额而开据的,无法找出票据的收付款方式;相关的信息披露不规范,财务报告“重报表轻分析”较为普遍,不利于内部会计信息的管理。

(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薄弱,对会计内控认识不足和不够重视

目前,许多企业对会计内部控制不够重视,特别是国有垄断企业。大多数的国企领导往往带有一定政治背景被上级委任,对内部控制缺乏认识,缺乏市场风险预警,防范能力较弱,他们更重视市场效益。即使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也只是用于规范下属的经济活动而不身体力行,带头示范。而在企业内部,部分员工认为内部会计控制即为成本控制,或者是对内部资产的安全性进行的控制;有的则将内部会计控制当成是一堆手册、法规文件和条例制度。

(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和完整性,且执行不力大多数的国有垄断企业已经建立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不完全具备科学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在有的企业未建立自我防范和约束机制,只是对企业已经现实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经常是处于“亡羊补牢“状态,偏重于事后控制而并未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部分企业重视对货币资金的控制而忽视对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控制;企业负责人为图一己私利,安排亲属或者亲信作为财务负责人或者出纳。企业对于已经制定的制度,则当做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挡箭牌”,遇到具体的问题则随意处理。

二、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所有者虚位和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名义上,垄断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经营权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指派的领导行使。可事实上,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对国家的这部分股权享有权力和负有责任,其中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既然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的委托人不存在,使得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从而难于实现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保护;此外由于目前的垄断企业委托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如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而谋取私利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委托人和人的责任风险不对称,人对其经营不善和决策失误等造成的恶劣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十分有限,从而使人敢于不去健全和执行内部会计制度。

(二)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引导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构建

政府监管部门对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没有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提出确切的规范指导,使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构建工作在不同企业没法切实开展和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有的企业迫于国际市场的压力或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并不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的,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造成内部会计控制流于形式,从而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目前部分企业对内部审计功能的认识不足,内审工作难以融人企业经营管理中。内审机构与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平级或者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部分内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内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督效果不理想,内部审计容易流于形式;从审计工作开展的安排布局来看,并没形成内部审计、群众监督和外部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评价体系;此外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随着垄断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以及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电算化和程序化,也对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的内审人员还未能满足工作开展所必备的条件。

(四)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监管部门对如何实施内部会计评价,采用何种标准进行评价尚无定论,导致企业内控评价工作难以开展。长期以来,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都是以最终的经济状况、经营成果等目标作为考核依据,因此很少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此外,部分企业由于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监督、考核等方面没有落实到位,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相关会计人员缺乏工作热情度和积极性,不能严格认真贯彻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再加上有些机构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考核等工作经验不足,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员工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自觉性。

三、完善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其内部会计控制的引导和检查

国有垄断企业采取政企不分的国有垄断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代表国家的政府既是行业的经营者,又是行业的管理者。因此政府应本着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负责的态度,行使其应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在管理者内部会计控制观念普遍淡薄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发挥其固有的权威性,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大执行力度,对不能加强企业自身内部控制、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既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没有实现的,应依法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对内部人控制的监管,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科学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基石,是内部会计控制顺利运行的前提,又是内部会计控制有效实施的保证。而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反过来又能正确处理和促进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

首先可以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外部化,引人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他们独立于企业之外,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客观公正作用,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牵制和监督。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机构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规范,禁止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在构成比例上的高度重合;其次要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专门委员会应包括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价格委员会,并使其在预算编制和控制、内部审计、投融资决策、工资标准制定等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监控作用。最后还要建立和完善对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差异进行整合,将人和企业兴衰息息相关,经营者才有动力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将内部会计控制流程与经济业务流程进行合理融合

构建国有垄断企业业务层面的内部会计控制流程,需要从业务流程的实践层面出发,具体设计思路如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业务流程画出业务流程图,分析查找哪些环节问题最多,确定为关键控制点,设置重点控制;对不容易出现问题的业务环节设定为面的控制,并将“不相容职务分离,职责分工、授权、核准、执行、记录、监督”等内部会计控制方法贯穿于以下业务环节:1.货币资金管理,2.采购与付款控制,3.生产与仓储控制,4.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管理,5.销货与收款控制,6.投资与融资管理,7.人力资源管理,8.对外担保控制,9.信息系统管理等。这样形成的内部会计控制在管理控制中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科学有效。对于制定的流程和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不能在遇到具体问题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保持内部会计控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四)加大国有垄断企业审计的力度和强度

为了加强国有垄断企业审计的力度和强度,应同时执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实现内审和外审的有效结合。国有垄断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其内部审计监督机构,人员安排应由国有垄断企业所属的国资委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管理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除了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实施,对内部会计控制做出适当的评价,还要做好对相关管理层离职的离任审计工作。同时应注意消除审计人员的履职障碍,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人员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外部审计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外部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被审计的国有垄断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找出差错和缺陷,并加以纠正,革除弊端,保证公共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和使用。

第6篇

(二)信用风险

金融机构是巨额货币资金的集散地,容易滋生犯罪,如资金诈骗、贪污受贿等非法活动,存在着严重的犯罪风险和信用风险。而我国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对信用风险管理的认识不充分,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很陈旧,不能适应复杂的风险环境。表现为:金融机构对近期利益与长远目标的协调不到位,信用风险管理的意识在全体职员中和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中贯彻得不充分等。在大量运用数理统计模型、金融工程等先进方法方面,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也远远落后于国际上先进银行[3](P38)。

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是金融机构稳健经营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我国的金融机构大都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使得合理的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失效,进而加大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比如,由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直居高不下。1999年四大行剥离不良资产1,4万亿元,2008年农行准备上市获得政策剥离8000亿元。经过剥离的不良贷款事实上的回收率很低,资产回收率一般在30%、现金回收率在20%左右。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二季度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为4549.1亿元,虽然总数较年初减少424.2亿元,但损失类不良贷款余额却增加了 21.2亿元。如此持续下去,必定影响银行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同样,由于外部与内部的原因,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不善,会出现经营亏损、信用风险、支付危机等,虽然数量上并不大,但更为显性化[4](P98-100)。

(三)非公允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管理是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要内容,提高关联交易管理水平对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 (P26-27)。目前,绝大多数金融机构已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了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由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会主席,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问题。由于关联交易存在的这些问题,金融机构与其关联方常常有不公允的关联交易。这种不公允的关联交易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严重影响了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因此迫切需要对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从近几年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情况来看,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的信用风险,造成大量信贷资产损失。不公允关联交易是形成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少数商业银行、信用社倒闭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金融机构股本结构方面

1.股权集中度方面

聂堂波(2008)指出,我国证券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25.11%,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56.23%。而美国十大投资银行最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7.5%,前五大股东持股平均比例为16.7%,可见我国证券公司股权集中度水平远远高于美国(1720)。过分集中的股权给公司治理带来一些不利影响,中小股东难以在股东大会上通过“用手投票”来保护自身利益。又由于股份有限,也很难在董事会里安排自身的利益代表。而大股东则会滥用控制权,如为了执行政府的经济政策,不惜损害金融机构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当然金融机构也有股权相对分散的情况,如民生银行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为15.26%。股权分散本是良好公司治理的基础,可以避免“一股独大”的现象发生。但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下,如果股权太过分散,所有的股东都不愿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监督,都希望“搭便车”,导致股东大会行使权利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没有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致使董事会出现越权行为,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

2.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

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并且上市发行股票,但是与上市前相比,国有股比重变化并不大[7](P19—22)。如农业银行上市前,汇金公司和财政部分别控股50%,上市后汇金公司仍然是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4.48%。名义

上国家是商业银行的产权主体,但是实际上占有、使用、支配银行财产权利的是政府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财政部等),但是银行的所有权无法在这些部门之间进行具体划分,也无法清晰界定这些部门的权利与责任边界[8](P118-119)。同时,银行的经营者没有办法真正享有财产权力,实现自主经营。这使得商业银行产权主体模糊,所有者缺位。如果金融机构产权主体不明晰,就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督,经营过程中,管理者存在的道德风险就难以避免。

金融机构存在着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不明晰。所有者缺位的情况,严重制约着金融机构的发展[9](P89)。例如,国家给国有控股银行出资,政府却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这就避免不了行政干预和行政照顾。这不仅影响银行业市场的竞争性,也会淡化其他商业银行、银行经营者的竞争意识以及经营管理效率,造成国有控股商业银行经营的政策化,银行机构组织的行政化等问题的出现。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仍承担的政策性业务使得银行的经营目标变得多元化,弱化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公司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很难实现真正的自主经营。

(二)金融机构内部治理方面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多由国有股和法人股集中控制,其他法人多是小股东。所以股东大会的参与者多是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代表,小股东的参与程度很低。另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常常与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名任选结果一致,所以股东大会根本不能反映小股东的意愿和要求。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对金融机构公司的治理作用非常微弱。

2.董事会功能弱化,独立董事不独立

由于股权结构的失衡性和国有性,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存在重大缺陷,董事会职能弱化,无法实现董事会的决策权和对经理人的监督。在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中,一年召开l~2次董事会,其主要内容只是听取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使得董事会流于形式[10](P97)。并且,金融机构的董事应当具有金融、证券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但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基本上由其股东选任,而其股东多数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作为生产性企业,他们缺乏管理金融机构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所以董事会成员不能经常、专业、深入地了解金融机构的状况,不能发现金融机构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加大了银行信用风险的发生。另外,我国金融机构的董事会由大股东控制,而独立董事大多由关联股东人员担任。在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的情况下,这些独立董事很难真正独立起来。并且独立的外部董事中,与关联股东有联系的占多数,他们也难以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3.监事会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金融机构虽然在组织上大都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管理层的完整设置,但由于对金融机构治理结构各个部分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的理解,对各个主体之间相互制约关系没有给予严格、强制性的界定,更由于从国有企业演变而来的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我国相继实行的银证、信证分业造成金融机构复杂的产权结构,导致大部分金融机构的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本起不到分权和制衡的作用。

4.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在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过程中,有效的激励制度非常重要。我国的金融机构始于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历史背景的影响,我国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大多数都是短期激励,并且以简单的物质激励手段为主。实际上,管理者过分地关注权力与地位的激励。与国外银行相比。金融机构的经济激励落后于行政激励,而行政激励标准存在一定程度的扭曲,结果使很多经理人员不敢创新,不思进取,积极性不高。对我国商业银行经理层而言,由上一级银行来任命下一级银行的行长以及领导。选拔考核的办法基本上是按照选拔官员的方法。另外,国有银行内部并没有建立分部门考核制度,经理层的收入和银行经营的业绩没有直接的联系,对个人的考核也没有量化,考核结果与个人的职位晋升和福利报酬相关性不大。对员工而言,收入基本上都是相对固定的,与职务、工龄有关,大家努力的目的就是为了升职,以获得各种各样的优惠和福利,却不会去考虑银行的长远利益。

(三)金融机构外部治理方面

1.外部制度环境存在的问题

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是指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所处的法律、政策环境。目前,国家对金融机构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产生冲突,造成了司法效率落后和公司治理的混乱。例如,我国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业具有金融监管机关的角色与独立经济产业的角色,是兼具有宏观调控责任的金融企业,这种定位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经营目标产生混乱。在法律监管环节上,我国的金融机构同时受到多重制约, 并且法律法规体系还存在许多漏洞,即便是法律、法规、条例所规定的内容,在实施的时候也经常有落实不到位、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出现,对金融机构及其管理人员的制度约束还不够明确、严厉。

2.外部市场环境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情况看,影响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相关市场的发展很不完善。首先,股票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很不完善,股东投机的行为倾向大。我国还没有形成通过股票价格对金融机构进行约束的机制。其次,由于金融产品比其他行业能更快地改变其资产的风险构成,投资者很难对其发出的信息判断金融机构的真实价值和其风险程度。另外,政府的管制影响金融机构间的竞争程度。由于政府管制的存在,金融机构的产品市场很难达到规范和公平竞争,从而弱化了产品市场的公司治理功能,使金融机构外部市场治理机制的作用发挥减弱。最后,经理人市场。我国金融机构的高管几乎都是政府任命的,且我国的经理人市场处于初级阶段, 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进行完善。外部市场的失灵使得银行业的外部治理基本处于失灵状态,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3.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

从行业特性来看,金融机构是高风险行业,需要通过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来实现对内部风险的有效监控。但从我国金融机构的管理实践来看,除了上市的金融机构需要履行规范的信息披露义务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还十分欠缺,金融机构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监督和风险控制的信息披露有待于建立和完善。同时, 金融机构本身也缺乏进行充分信息披露的意识,在披露信息时存在年报内容、格式以及方式不规范,对会计报表附注不重视,对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较少等问题。大部分金融机构披露的都是正面信息,信息的完整性、可靠性、权威性无法得到保障。另外,金融机构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较窄。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使得内部与外部信息不对称,严重削弱了外部关联者的监督,加重了内部人控制现象。

三、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

在以上两部分现状及原因分析的基础上,我们探讨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的对策选择,这里我们主要从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方面谈对策选择。具体又可分解为两个层面:

(一)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总体思路

首先,要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监管机制,完善早期报警功能。建立金融机构治理风险宏观预警机制组织网络, 应本着“统一组织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内容,统一监测指标,分级监控”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宏观预警组织系统。具体负责对全国性和区域金融机构的监测预警,对中观和微观预警机制实行管理和领导,并及时接收来自中观预警机制和微观预警机制的各种信息,处理防范银行风险的各种决策和措施的及时传输。

其次,建立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机制,发挥中期监测作用。金融机构治理中观风险预警信息,是接收和反馈金融宏观、微观双向预警信息,并是宏观、微观监测系统的结合部。金融中观预警机制将各种手段、方式合理搭配与协调使用,为实现金融宏观预警机制,通过中观预警机制加以具体化,然后传导金融微观预警机制运行中去,从而发挥中期监测作用。

最后,要建立微观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降低风险程度。金融机构治理微观风险预警机制是宏观、中观风险预警机制的最终传导系统,是对微观风险的监管,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是促进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的关键环节。

(二)中国金融机构治理风险预警机制重构的具体做法

1.股权结构方面

(1)优化股权结构

我国金融机构的股权过于集中,常出现大股东侵害小股东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现象。为了避免大股东操纵,金融机构可以建立分散的股权结构。但是,股权过于分散时,又会使股东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因成本高于收益过多而减弱。理论上,可以通过股权适度多元化来解决这一矛盾,从而提高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多元化投资主体主要包括:境外战略投资者、国内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部自然人、员工、经营者、基金等金融机构,要积极鼓励这些主体参股。特别是,要吸引境外战略投资金融机构,因为这些投资者除了能带来大规模的资本金外,还能带来先进的管理机制、风险控制能力、创新产品的机制。在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同时,也应当注意和防范可能会出现的一些问题。例如,股权转让价格问题、战略投资者的套利变现和恶意收购问题等。充分考虑战略投资的稳定性、独立性以及实力和信誉,不能盲目引入战略投资者。在股权多元化的基础上,加强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报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通过资格核准和监控,掌握其复杂股权结构中隐藏的风险。

(2)明晰产权

明晰的产权是金融机构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缺乏真正的所有者对管理者进行监管,委托问题严重。采取多元化的股权结构,将使金融机构产权关系更加清晰,产权界定更加明确。产权明确不仅能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而且也可以解决金融机构对国有资产管理无效的问题,可防止因投资主体不明和无人负责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

2.内部治理方面

(1)董事会

建立一个权责分明、有效的董事会是金融机构改进内部治理的关键。在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作用更加重要。金融机构在建立董事会事时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董事必须具备相关的知识水平和素质特征,要严格按照独立性、专业化的标准选任。其次,合理安排董事会中董事的构成比例,优化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大股东和高管的制衡能力,以维护中小股东和利益者相关者的权益。最后,健全专业委员会,合理确定各委员会的目标、职责、权限和成员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效率和科学性。

大力推行独立董事制度,适当提高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而不是象征性地设立1~2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实现独立性的前提是选拔机制,要选择与控股股东无任何关系、诚信、尽责的专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并拥有相应的权利。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出台有关法规,详细规定金融机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对专业知识水平的要求。

(2)监事会

明确金融机构监事会的职责,加强其监督权力的中心地位。增强监事的业务能力,确保知情权、禁止不善经营管理易位性、荣誉性任职、养老性任职。同时应制定规章制度确保监事会的知情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统计报表、重大活动的法律文本等文件在报送董事会时,必须同时报送监事会。建立监事会风险控制制度,通过强化监督职能,有效控制金融机构的治理风险。

另外,在监事会中引人利益相关者,赋予监事会新的内容。在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体系中,缺少对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但他们的利益常常与公司的相关性最大,监事会应集中代表他们的利益。在引入利益相关者时,要考虑利益相关者以何种科学合理、有效、可操作的形式参与监事会,在多大程度上参与,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安排。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在建立明确的、市场化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立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评价体系。根据他们不同的工作性质,制定不同的考核标准。其薪酬应与金融机构的盈利情况、实力发展情况、为股东带来的红利挂钩。适度增加与长期绩效有关的薪酬比例,将激励机制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联系起来。比如,建立高管股票期权和员工持股等长期激励机制,将高管和员工的报酬与金融机构的长期发展目标联系起来,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

其次,建立问责制。在对金融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科学考评的基础上,实行严格问责。界定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履职要求。明确规定其违反法律或不尽职的处罚措施。要彻底取消金融机构高管的行政级别,改变选拔的方式,将聘任高管的权力归还董事会,使高管成为真正对董事会负责的管理人员。董事会要拓宽选择高管的渠道,按照市场化原则选拔高管,理顺董事会和高管层、董事长和高管之间的关系,便于董事会、监事会对高管实施有效监督。

(4)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力度,将内部审计作为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的核心。内部审计要为金融机构提供独立、客观的评价和咨询活动,从而增加其价值,改善经营状况。

加快金融机构流程改革,优化业务操作过程,建立联动的业务管理机制,全面改造内部业务流程。适当削弱金融机构基层负责人的权利,减轻管理信息严重减少的现象。强调集中控制,用制度手段提升执行力、提高经营战略决策的执行力,防范各种风险,解决基层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3.外部治理方面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应实行信息透明化,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这里所说的信息透明不仅要对外部透明,还要对内透明。通过建立定期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地将有关公司工作动态、市场动态、政策动态和风险状况反馈给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实现公司经营的透明化。对于不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有权进行督促。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准则,对

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盈利等进行详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发挥市场的监督约束作用,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的透明度。信息披露过程中,除了要强调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监督外,还要强调外部的独立审计监督。通过“外人”的审计,披露的信息会比较客观、公正,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共谋”问题。

(2)规范金融和金融产品市场

构建会融机构公司治理所需良好外部环境。首先,促进金融业的良性竞争,循序渐进地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要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减少政府对国有金融机构具体业务的干预,强化政府出资人的身份,用市场化的手段管理金融机构。落实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自主权,鼓励他们相互竞争。其次,进一步推动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产品创新及机制创新,使合规经营得到及时的支持。最后,应该大力发展经理人市场,促进金融机构管理人员之间的竞争。总之,政府须从微观方面退出金融市场,放弃对金融机构的干预,使金融机构以追求利润为经营目标、规范其经营行为,并采用市场化的激励机制,通过竞争来选聘高管和通过商业化方式来进行资产管理等。

(3)加强外部监管

我国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当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金融机构想建立起良好的公司治理框架,就需要外部的强制力量,需要外部监管、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等多种因素的配合。监管部门要强化对金融机构的股东的监管,鼓励资本实力强、诚信记录良好的机构参股金融机构。同时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保护遵规守法、坚持原则的高管,淘汰不称职、不合规的高管,处罚违法、违规的高管人员,培育合格的证券业职业经理群体。由于经营管理的特殊性,金融机构无法像一般企业一样,依靠公司治理机制来确保正常的运营。在这种状况下,金融机构需要监管部门加入公司治理,来弥补其治理机制的缺陷。有效的监管活动, 有助于控制金融机构进行高风险的业务,可以减少股东和经理层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损害。另外,要建立完善的评价机制,对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评价,有利于督促金融机构规范运作、提升其公司治理水平。

四、结论

总之,在金融危机席卷全球的背景下,由于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中国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体系必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我们尤其需要注意和防范公司治理风险,要通过不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不断完善信息披露机制,逐步推进公司治理评价和治理风险预警机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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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大多数的国有垄断企业已经建立起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不完全具备科学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在:有的企业未建立自我防范和约束机制,只是对企业已经现实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经常是处于“亡羊补牢“状态,偏重于事后控制而并未建立事前预防机制;部分企业重视对货币资金的控制而忽视对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控制;企业负责人为图一己私利,安排亲属或者亲信作为财务负责人或者出纳。企业对于已经制定的制度,则当做应付有关部门检查的“挡箭牌”,遇到具体的问题则随意处理。

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一)所有者虚位和两权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

名义上,垄断企业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经营权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指派的领导行使。可事实上,没有一个真正的主体对国家的这部分股权享有权力和负有责任,其中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既然真正代表股东利益的委托人不存在,使得国有公司的董事会形同虚设,从而难于实现对所有者或股东的利益保护;此外由于目前的垄断企业委托关系存在诸多问题,如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为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而谋取私利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委托人和人的责任风险不对称,人对其经营不善和决策失误等造成的恶劣后果所承担的责任十分有限,从而使人敢于不去健全和执行内部会计制度。

(二)缺乏政府监管部门的引导和完善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构建

政府监管部门对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没有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提出确切的规范指导,使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构建工作在不同企业没法切实开展和取得实质性的进展。有的企业迫于国际市场的压力或政府部门的强制要求,虽然建立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并不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的,没有覆盖所有的部门和人员,也没有渗透到企业各个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造成内部会计控制流于形式,从而缺乏应有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

目前部分企业对内部审计功能的认识不足,内审工作难以融入企业经营管理中。内审机构与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平级或者直属企业负责人领导。部分内审人员由会计人员兼任,这种状况导致内审机构和人员受各方利益牵制,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独立性和权威性,监督效果不理想,内部审计容易流于形式;从审计工作开展的安排布局来看,并没形成内部审计、群众监督和外部审计三位一体的监督评价体系;此外审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随着垄断企业内部经济活动日趋复杂,以及内部会计控制系统的电算化和程序化,也对内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现有的内审人员还未能满足工作开展所必备的条件。

(四)企业内部缺乏有效的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

由于监管部门对如何实施内部会计评价,采用何种标准进行评价尚无定论,导致企业内控评价工作难以开展。长期以来,对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都是以最终的经济状况、经营成果等目标作为考核依据,因此很少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给予综合评价。此外,部分企业由于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监督、考核等方面没有落实到位,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导致相关会计人员缺乏工作热情度和积极性,不能严格认真贯彻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再加上有些机构对内部会计控制系统考核等工作经验不足,也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员工执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自觉性。

完善国有垄断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对其内部会计控制的引导和检查

国有垄断企业采取政企不分的国有垄断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代表国家的政府既是行业的经营者,又是行业的管理者。因此政府应本着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负责的态度,行使其应有的检查和监督职能。在管理者内部会计控制观念普遍淡薄的情况下,政府应当发挥其固有的权威性,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同时要督促企业加大执行力度,对不能加强企业自身内部控制、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既定内部会计控制目标没有实现的,应依法追究管理者的责任。

(二)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对内部人控制的监管,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

科学完善的治理结构是内部会计控制的基石,是内部会计控制顺利运行的前提,又是内部会计控制有效实施的保证。而良好的内部会计控制反过来又能正确处理和促进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实现公司治理的目标。首先可以对董事会这一内部机构适当外部化,引入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独立董事,他们独立于企业之外,可以充分发挥他们在董事会决策中的客观公正作用,对内部人形成一定的牵制和监督。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机构对企业经理层的监督,从法律层面进行明确规范,禁止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层人员在构成比例上的高度重合;其次要设立由独立董事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专门委员会应包括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委员会、价格委员会,并使其在预算编制和控制、内部审计、投融资决策、工资标准制定等一系列内部会计控制活动中发挥至关重要的监控作用。最后还要建立和完善对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国有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的效用目标差异进行整合,将人和企业兴衰息息相关,经营者才有动力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将内部会计控制流程与经济业务流程进行合理融合

构建国有垄断企业业务层面的内部会计控制流程,需要从业务流程的实践层面出发,具体设计思路如下:可以根据本企业的业务流程画出业务流程图,分析查找哪些环节问题最多,确定为关键控制点,设置重点控制;对不容易出现问题的业务环节设定为面的控制,并将“不相容职务分离,职责分工、授权、核准、执行、记录、监督”等内部会计控制方法贯穿于以下业务环节:1.货币资金管理,2.采购与付款控制,3.生产与仓储控制,4.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管理,5.销货与收款控制,6.投资与融资管理,7.人力资源管理,8.对外担保控制,9.信息系统管理等。这样形成的内部会计控制在管理控制中重点突出,点面结合,科学有效。对于制定的流程和规章制度要严格执行,不能在遇到具体问题以强调灵活性为由而不按规定的程序办理,保持内部会计控制应有的刚性和严肃性。

(四)加大国有垄断企业审计的力度和强度

为了加强国有垄断企业审计的力度和强度,应同时执行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实现内审和外审的有效结合。国有垄断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其内部审计监督机构,人员安排应由国有垄断企业所属的国资委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管理并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除了监督内部会计控制建立和实施,对内部会计控制做出适当的评价,还要做好对相关管理层离职的离任审计工作。同时应注意消除审计人员的履职障碍,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审计人员可直接向董事会报告。外部审计是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外部审计人员通过检查被审计的国有垄断企业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会计资料,找出差错和缺陷,并加以纠正,革除弊端,保证公共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和使用。

第8篇

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16-02

所谓财务会计信息,是指经济活动的主体按照法定会计制度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的主体经济状况的数据信息。财务会计信息是决策的重要根据,不能真实地反映经济活动的客观状况,以虚假的数据信息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甚至导致决策失误的现象即为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非常严重,虚假的、错误的信息会对经济行为产生误导,导致经济活动主体在制定生产规划、投融资、经济利益分配、微观调节或宏观调控的政策时出现偏差,导致决策错误,甚至引发不同程度的社会矛盾。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失真的财务会计信息一方面可能导致企业经营在短期内出现虚假繁荣,而长期则会经营不力;另一方面可能诱发更为严重的经济犯罪,无论哪种后果,都会导致企业难以正常发展。千千万万的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一旦这种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成为普遍现象,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就会遭受严重破坏,进而引发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

财务会计信息失真可能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致力于认真防范和消除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不断提高财务会计信息的质量。

1 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成因可以分为主观故意和客观偏差两类。

主观故意的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是利益主体有意为之的,属于有预谋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大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一是造假账或编制账外账。这主要是为了通过非法经营为企业谋取非法利润,为企经营管理者谋取私利,或是非法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比如虚报亏损而恶意拖欠贷款不还等。二是偷税漏税。为了不交或少交税款,经营主体可能会伪造、涂改甚至销毁会计记录,瞒报或少报应税项目和应税数额,转移企业财产等。三是私设“小金库”。为了实现违法违规的开支行为,此类企业经营管理者会截留挪用收入,收款不入账等,以此实现资金的体外循环。

1.1 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观故意的原因

①各类制度原因。第一,财会制度的建设速度跟不上现实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经济领域会出现很多创新之举,会计制度的更新如无法跟上,就会被一些人抓住漏洞,浑水摸鱼。第二,会计人员被动所为。有的企业领导,出于谋求私利、积累升迁资本等目的的需要,会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作为企业员工,会计会迫于来自领导的压力而实施财务造假行为。第三,企业内部缺少完善的会计监督和内部控制。有些企业的监事会、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财务报销全凭领导“一支笔”,其主观故意的财务造假行为得不到必要的监督和控制。第四,会计信息传递机制存在疏漏。目前,会计信息的传递环节偏多,参与人员偏多,彼此也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这为有意污染会计信息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②客观环境原因。第一,注册会计师水平良莠不齐,很多不具备会计执业素质的人也通过一考定终身的方式进入了注册会计师队伍,由此导致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问题突出。同时,社会上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素质的关注程度也不高,往往是财务造假行为引发严重问题,进入调查程序之后才被公众知晓。第二,政府监管缺失。会计信息生成的过程应当被置于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之下,在此过程中,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充分行使监督职责,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有些会计监督管理人员在履职的过程中麻痹大意,甚至为了谋取私利而有意放纵企业财务造假,这就为会计虚假信息的生成提供了便利。第三,对会计违法的打击力度不足。目前,我国对于一些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即便处罚大多也是以经济处罚代替法律惩处,以处罚单位为主,处罚个人为辅,导致对主观故意的财务造假行为的震慑力度不够,违法成本过低。

③人的因素。有些会计为了逢迎上级,谋取个人利益,也可能监守自盗,或是上下串通,做两本账,私设小金库,主动制造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1.2 造成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偏差原因分析

因为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导致的信息失真,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现行的财务制度是来自财务活动实践,而且由于人的认识水平的局限,制定的制度可能也无法完全符合客观实际的需要。同时,将实践总结上升为制度需要一定时间,而在此期间,创新性的经济活动一直在不断出现和发展。

②会计法规体系中存在不协调。会计法规体系的不协调,为经济活动主体提供了博弈空间,可以在体系中寻找最有利于自己的会计核算方法,这就加大了会计信息出现失真的可能性。同时,另外,会计法规与税法的要求也存在某些不一致,会计核算的目的是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为信息使用人提供相关信息,而税法的制定目的是为国家征税提供法律依据。由于目的不同,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结果与按照税法计算的结果很可能存在不同,由此产生信息的失真。

③会计计量存在的客观局限。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通常使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而这种货币计量方式本身存在着局限性,比如,会计信息记载的数据一般不考虑币值变动。一旦发生通货膨胀,会计信息会出现客观偏差,无法真实地反应企业财务状况。

另外,财务报告来自数据的汇总,这种汇总的过程中也难免出现遗漏和彼此掩盖的问题。随着时代的发展,还有越来越多的新涌现出的与决策相关的信息,因其无法用货币来计量而不得不被排除在财务报告之外,由此造成财务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状况。

2 防范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2.1 消除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偏差的措施

为了消除财务会计信息失真的客观偏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加强会计准则的制定,不断完善会计法规制度。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中,要对由于方法原因可能导致的信息失真尽量加以避免。要在一定范围内修正历史成本原则,采取物价会计变动原则,使会计信息能够反映出通货膨胀的影响,客观反映企业各类资产的真实价值,从而为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会计信息。

第二,减少同类业务处理方法的可选择性,增强会计信息之间的可比较性和计算方法的一致性。

2.2 解决由主观故意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第一,强化会计法制建设,加强执法力度。

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主观故意的会计信息失真, 要依法严肃处理, 做到打假账不手软,除了要对违规企业进行经济处罚,还要追究涉及这一行为的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让造假者无处藏身。

第二,加强审计监督力度,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审计两个方面。

在企业内部,应当有效利用内部会计控制,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要建立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严格会计核算基本程序,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职位,明确职责权限,实行财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轮换制度。

在外部监督审计方面,一方面,要继续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审计事业,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其独立超然的专业性社会公证与监督职能,使企业的财务会计信息受到注册会计师的公证监督。同时,还要全面推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签证制度,不断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职能作用,才能从源头上治理财务会计信息失真。

第三,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在我国,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现代企业制度仍很不完善,企业的内部监督控制因此存在较大的局限。要彻底扭转这一问题,必须真正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成为产权明晰,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唯此才能使其自觉遵守经济规律,为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另外,也要逐步缩小收入差距,消除普通财务人员的违法动机。

第四,大力加强企业领导和财会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使其从主观上打消弄虚作假的念头。从客观上,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使会计控制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应当重视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的聘任和年度考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经常性管理,

第五,不断优化用人制度,推行会计委派制度。首先, 要继续大力推行企业领导离任审计制度。在企业领导离任之前,要对其任期内的经营业绩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 以此作为其任期内的主要考核依据,一旦发现问题,要严惩不贷。这种做法将成为企业领导在任时的顾忌,使其在任期内兢兢业业,自觉约束自己的行为。对企业领导实行离任审计,是改善会计秩序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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