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4: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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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向乙方出租 地下停车库,车位号码是 号。乙方已经对车库进行现场查看及向相关人员进行了解,认可车库现状,自愿承租该车库。
二、租期期限及车库租金: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租金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租金由乙方在签署协议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租赁期内的车库管理费由甲方承担,甲方除承担管理费外,不再另行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三、双方只构成车库租赁关系,不构成保管关系。乙方应自行做好车辆的安全防护工作,如因车辆受损或车内物品丢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乙方停放至停车位上的车辆如有车辆受损,由乙方自行向损害方索赔,甲方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五、在租赁期内,该车库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该车库只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对该车库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对车库的所有权。
六、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本协议停车库的用途;乙方停放的车辆内不得有人、物品留置;乙方停放的车辆不得外附或内装任何危险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蚀性等违禁物。由于上述原因产生的一切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必须保证租赁关系解除后,车库按现在状况归还,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到甲方日后对车库使用权的行使。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车库现状。
七、乙方承诺并遵守该停车地点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停车管理规定,如因为乙方原因导致停车场地受损,后果由乙方负全责。
八、乙方进出本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服从当值保安员的指挥,以及配合物业公司的管理。
九、租约期满,甲乙双方如不租或续租,都应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 乙 方(签字):
电 话: 电 话:
1、甲方(出租方)承担车库取暖费、物业费等定额费用。在车库使用过程当中,如发生产权、所有权、使用权纠纷,甲方负责予以处理。遇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车库使用权。
2、乙方(承租方)只享有车库使用权。不允许将车库出租、出兑他人。乙方承担除车库水电费。乙方应保证车库全部组成部分的完整、良好、保持原样。乙方在租赁期间对车库造成任何损害,需负责修缮及承担相关费用。在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出借车库使用权等使用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乙方和第三方均需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第三方使用情况下,遵守条款同乙方),第三方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由乙方自行协商,负责赔偿或承担违约金。
3、车库租赁期间为2010年 月 日__2011年 月 日止。
4、乙方付给甲方租金全额为 元人民币整,一次性付清。
5、乙方对车库的使用权利仅包括存放车辆及其他生活物件。不允许使用该车库存储交易性商品。不允许乙方利用车库从事经营性工作或其他非车库原有用途的使用事项。乙方不得利用车库进行违规、违法或涉及车库违规、违法行为,否则后果自行承担。
6、在车库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均有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损失均需赔偿。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甲乙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其他造成车库损失、损坏的情况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于租赁到期后3日内完成车库清理及归还车库工作。
8、车库到期前2个月,乙方应通知甲方是否有继续承租意向,乙方享有同等租金条件下优先继续租赁该车库的权利。
9、本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的违约事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按实际造成的损失及其他相关合计赔偿。
10、甲乙双方在公开、平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填写完成后修改无效。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身份证:
船级:_____________。
建造年份及厂家:_______年由______船厂建造。
悬挂旗帜:________。呼号:_______。
登记号: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
本合同的条款如下:
1、船价
船价为__________。
2、保证金
为了确保全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金额占买价百分之十保证金。该保证金应存入____银行所开立的买卖双方的共同帐户上,如有利息应归买方。开立保证金帐户的费用应由买卖双方均等负担。
3、付款
在船舶移交时,上述买价应由___银行以___支付给____银行。
该买价不负担银行手续费。上述付款不行迟于移交工作已准备就绪及卖方已给予买方书面或电传通知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
4、船舶检查
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卖方应在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买方在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保证金应立即释放,本合同宣告无效。
5、交船时间和地点
船舶应在___进行交接。
移交时间/解除合同日期:___年__月__日。
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宣告无效,保证金应立即释放给买方。6。进坞
为了便于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船级社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___1)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2)。
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或船级社代表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
船级社完全满意为止。
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除非尾轴的抽出(无论损坏与否)、换新或修复系出于船级社的要求,在该情况下,上述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坏或缺陷,或者船级社有抽出尾轴之要求(无论损坏与否),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船坞费的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在任何其它情况下,上述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船级社引入干船坞的费用和将船舶由干船坞移至交船地的费用均应由卖方承担。7。备件/燃料等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主移交给买方。所有备件和备用设备包括备用尾轴和备用螺旋桨,凡是在船舶检查时属于船舶的物品,无论是否曾使用过,是否在船上,都应成为买方的财产。但是,正在订购的备件不包括在内,倘若发生转运费用问题,则转运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需要对交船前已经从后备库中取出用于替换的备件包括备用尾轴和备用螺旋桨进行补充,但是,被替换下的物件应成为买方财产。无线电装置、导航设备包括在本售卖中,无须另外付款,只要它们确系卖方财产。
卖方有权将印有卖方旗帜或名字的陶器、盘子、刀叉餐具、亚麻织品和其它物品拿上岸,只要卖方用没有标记的类似物品替代之。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资料表格等不包括在内,卖方不予以补偿。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私人行李包括日用品储藏箱以及下列物品均不包括在本售卖中:______、等。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
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买价的支付相同。
8、文本
作为对买方支付买价的交换,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合法的船舶售卖让证明书,证明该船没有任何债务、海上留置权以及其它债务之牵连,经公证机关认可,并由____出具船舶无债务证书。交船时,卖方应注销船舶登记,并向买方提交船舶注销证书、保证金及买价与保证金之差额连同前述第七条的付款将一并交付卖方。
交船时,卖方应将船上的全部船级证书及全部图纸交给买方。如果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拥有的其它技术文件迅速交给买方。航海日志应由卖方收存,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力。
9、债务
卖方保证在交船时船舶没有任何债务、海上留置权以及其它债务之牵连。交船前,倘若发生任何有关所售船舶的索赔要求,卖方必须担义务保护买方使其免受由于上述索赔所造成的损失。
10、税款
任何与悬挂买方旗帜的船舶之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款、费用以及其它开支应由买方承担;与卖方注销船舶登记有关的类似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11、交船条件
卖方应对属于船舶一切的物品承担风险和费用直至船舶移交给买方为止,但须以本合同的条款为限。船舶应按其接受检查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
船舶应按现有船级移交,船级上不得有船级社的批注。交船前,卖方应将其所知的任何有关问题告知船级社。否则,一经船级社获悉,将取消船级或在船级上另加批注。
12、船名与标记
船舶移交时,买方应负责更换船名和烟囱标记
13。买方违约责任
倘若买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支付保证金,卖方有权取消合同,并对所造成的损失和涉及的
全部费用及其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提出索赔。
倘若买方未能按前述规定支付买价,卖方有权取消合同,保证金及其利息收入应归卖方所有。若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卖方的损失,卖方则有权继续要求对其损失和费用及其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进行赔偿。
14。卖方违约责任
倘若卖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将一切属于船舶的物品移交给买方,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全部保证金包括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应退还给买方。卖方应就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完成船舶的法定移交手续或未将一切属于船舶的物品移交给买方而给买方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补偿,如果证实确系卖方过失所致。
15、仲裁
在本合同的解释和履行上如发生纠纷,则应在___按___(国)3)的有关法律进行仲裁,或由双方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仲裁解决。
倘若买卖双方未能就共同指派一名仲裁人达成一致则纠纷应由三名仲裁人仲裁解决,双方各指派一名,第三名由__4)指派。
倘若一仲裁人拒绝受理或不能履行其职责,则其指派方应另行指派一名仲裁人替代之。倘若一方在另一方指派仲裁人后两周内仍未指派出仲裁人(无论是初始仲裁人还是替代仲裁人),且指派方已向未指派方发出了有关提醒指派仲裁人的信函、电报或电传,则在指派方的请求下,指派第三名仲裁人的一方也应代表未指派方指派一名仲裁人。___仲裁法庭的仲裁为终结仲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必要时,该仲裁可与法院的判决一样,由法院和其它主管当局强制执行。本合同以服从仲裁所在国的法律为前提。
甲方:乙方:日期:
二手车库买卖合同范文二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法定住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买卖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有关_________(船名)船的买卖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买卖标的
船名:_________船型:_________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总长:_________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总吨:_________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建造厂家:____________建造年月:_________登记号:_________登记地点:____________登记吨位:_________
二、质量要求
1、卖方向买方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卖方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
3、卖方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卖方保证其拥有本合同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三、价款
本合同标的船舶的价款为_________元。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美元英镑欧元_________。
四、保证金
为了确保本合同的严格履行,买方应在合同签订日后的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百分之_________的保证金。该保证金应以银行汇票方式汇到卖方指定的帐户(户名: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五、付款方式
买方在本合同签订后,按照第_______种方式,如期足额将船款支付给卖方。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船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保证金可抵作船价款。
2、分期付款: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作为预付款。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预付款可以抵作船价款。
(2)船舶交付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3)交船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百分之_________,合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六、船舶检查
1、买方有权查阅船上的船级记录,并在________(时间)内宣布是否予以承认。
2、卖方应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地方)为买方安排船舶检查。
3、买方不得因船舶检查而延误船期,否则,买方应向卖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在不延误船舶正常营运的前提下,卖方应尽可能为买方看验船提供方便。
4、买方检查处于漂浮状态的船舶时,不可将其拆解开,也不可给卖方造成费用上的负担。在检查过程中,船舶的轮机日志和航海日志应提供给买方查阅。经检查,凭卖方在船舶漂浮检查后四十八小时内收到买方的书面或电传通知为准,一旦船舶获得认可,卖买关系即告确立。卖方如果未能按上述要求收到买方关于船舶船级记录的认可通知,应退还保证金,本合同宣告无效。
七、交接船舶
1、船舶在_________地点进行交接。
2、移交时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3、卖方应及时地将船舶动态、船舶预计进坞时间和地点告知买方。
4、船舶按买方看验船时的状况移交,自然损耗除外。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本合同自行解除,卖方应将买方已付款项全额如数退还;交船前,倘若船舶发生部分损害,卖方应将船舶恢复至买方看船时的状况。买方应给卖方合理的恢复原状的修理时间。
5、为方便船舶的移交,卖方应将船舶引入移交港的干船坞内,由买方检验船底及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或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有断裂、损坏或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则上述缺点应由卖方自费修复直至买方对上述水下部分完全满意为止。
6、船舶在坞期间,在买方的要求下,卖方应安排抽出尾轴。倘若尾轴完全毁坏或发现有缺陷,以致于影响船舶清洁船级证书的取得,卖方应自费将其新换或修复直至买方完全满意为止。尾轴的抽出和换新之费用由买方承担。
7、倘若发现船舵、螺旋桨、船底、夏季水线以下其它部分或尾轴上述断裂、损
坏或缺陷,则与船舶进出坞有关的费用包括验船师费均应由卖方承担。
8、卖方确认收到全部船款后,双方即签订交接协议书。交接协议书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该轮产权正式移交给买方。卖方全体船员立即离船,船员离船后的食宿和回程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安排将船员送回。买方同意付船员补贴每位_________(币种)_________元。
八、文件交付
1、交船时,卖方应将现有的船检证书及船舶技术图纸无偿提供给买方。若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将其现有的船舶的其它技术档及时交给买方。船舶的船籍证书、船舶的所有权证书、电台执照、船舶签证薄、海关监管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营运证、最低安全配员证书、造船厂提供的该轮的稳性计算书、船舶防油污计划和ism档(如有)等应由卖方收存取回,但买方有复印的权利(船舶油污计划和ism档不提供复印)。
2、同时,买方应将下述文档递交给卖方:
营业执照复印件;
买方办理船舶登记所在登记机关名称、地址、传真、电话、联系人和邮政编码。
九、备件和燃料
船舶包括属于船舶的一切船上和岸上物品应由卖方移交给买方。属于卖方专用的船上图书、数据表格和文件等不包括在内,船员的私人行李和物品也不包括在内。
船上剩余的燃料、未使用的油、备用品和伙食应由买方接收并按交船地交船日的市场价格付款。本条款下的付款时间、地点和币制与合同价款的支付相同。
十、保护卖方保证其对出卖船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船舶在移交前没有任何
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及其他随船债务;并承诺交船后若因该船移交前的随船债务发生第三人对船舶提出主张,而导致纠纷的赔偿、费用、开支等均由卖方承担。
十一、费用负担
船舶交付前所发生的包括雇佣人员薪资,船员分红、税赋及其他债务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船舶交付后所发生的与购买和登记有关的税、费以及其它开支等各项费用由买方承担。在船舶进行交易时,费用有买方承担。
船舶移交后,卖方应向原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买方应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费用各自承担。
十二、违约责任
一、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车位号为 区 号的使用人
二、车库概况
车场名称:
乙方使用的车位类型:购买 租用
乙方购买(租用)车位坐落位置:地下车库 区 号
三、车位使用时间
车位使用时间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四、甲方服务内容及标准
1、甲方对乙方车辆的出入、库内行驶、停放进行指导服务。出入登记,库内限速行驶、统一有序按规停放。
2、保障车库内交通设施设备完好,标线、标志牌清楚,设施稳固。
3、甲方负责车库内保洁。车库内设施、设备整洁,路面无明显杂物。
4、甲方负责车库内巡视。定时定点按规定路线巡视,并做好记录。
5、甲方为乙方建立车辆及收费档案。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整个车库行使管理权。
2、按照服务内容及标准为乙方提供服务。
3、为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出具证明。
六、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车辆享有顺利的驶入、驶出、停放的权利。
2、乙方享有车库管理服务工作的监督权和建议权。
3、乙方必须遵守地下车库的相关管理规定,确保地下车库方便、安全的使用。
4、乙方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交纳停车费用。
5、为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七、服务费用(不含车辆的各种保险及车位租赁费)
1、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福利等,办公用品,电费及损耗,设施设备的维护、及合理利润。
2、费用标准:
(1)车辆包月停放费为 元/车位 月。
3、停车服务费标准按政府政策执行,随着政府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4、车位使用原则为先交费后使用原则。每年 前交纳下个年度的车辆管理服务费。
5、乙方出租车位后停车管理费用由乙方的承租人交纳,乙方负有连带责任。
6、乙方转让车位时须结清以前停车服务费。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交纳相关费用,使用期满或经甲方催交仍不交纳的视为乙方自动解除协议,甲方不再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办理停车手续,乙方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停车要求。
5、乙方将停车卡借予他人或丢失未能立即告知甲方并进行补办,导致乙方或其它方的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6、乙方未按照地下车辆管理规定执行的,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不为停放的车辆办理各种保险,为了确保车辆意外损伤或丢失,乙方必须为自己的车辆办理保险。
十、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十一、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
十二、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可协商处理。
十三、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中图分类号: U46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引言
在北京这样的大都市里,由于空间、土地资源紧张,价格昂贵,汽车库通常建在地下,并且好多常常和人民防空工程结合在一起。地下汽车库以其面积大、节约建筑用地、管理集中等优势而越来越受到业主的青睐。而地下建筑较地上建筑而言密闭程度高,污染物不易扩散,尤其汽车在运行中会排出大量的含有CO、氮氧化物、硫化物、铅微粒,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要求,这类汽车库均需设置机械通风。如何改善地下汽车库的空气品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并有效降低工程成本,是进行地下车库通风与排烟设计的基本出发点。
2、设计过程常见问题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工程中,常见的通风方式以全面通风方式居多。这种情况对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求也比较全面,复杂。以下以笔者设计的北京靛厂新村某住宅楼地下车库为例,对典型的车库通风排烟系统进行的设计过程进行分析和总结。
本工程位于北京靛厂新村某住宅楼地下二层、三层,其中地下三层为平战结合的六级人防地下室,战时为物资库,平时为汽车库,面积3269.85 m2,层高3.4米,最大梁高为800mm,此处实际净高为2.6米,地下二层, 面积3990.03m2,层高3.1米,最大梁高800mm,但由于梁上返300mm,故此处实际净高为2.6米。(本工程中地下三层战时作为人防工程,是最常见的六级物资库,只有清洁式通分,和平时通风系统并联即可,在这里不做讨论)。
2.1、确定汽车库通风方式。
根据现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和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中规定的原则如下:
(1)停车库可开启的门窗面积每辆车》0.3m2、且分布比较均匀时,可以采用机械通风、自然排风的通风方式。
(2)当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本工程属于第二种情形,需要进行全面的机械通风方式。
2.2、通风系统的设计
2.2.1、对送排风系统的分析
(1)、根据现行《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得知,车库排风系统单独布置。排风口的位置尽量合理,一般从理论上应该下部排2/3;上部排1/3。但是从设计中使用方便角度看,风口布置在下部会影响汽车的使用空间,本工程为了降低造价,地下车库层高已经很低。一般梁底高度大部份在3m以下。部分梁底表面在2.6m,再用排风口就会影响车辆通行,而且风口也容易被车碰坏。而且面积较大,风量较大,对于这种情况,要保证2.2米净高很困难
(2)、地下停车库进行机械排风时,按规定应向室内补风。通常当停车库设在地下一层时,可以利用车库进出车道进行补风,因为大部份车道内形成负压,而且车库的进出口大部份是非密闭形成的门,就是在火灾时,防火卷闸门关闭也要以在卷闸门的下部留有缝隙,用以对排烟进行补风。但本工程均位于地下二、三层,无法自然补风,必须设机械补风,但如果采用通常的风管机械送风系统的设置不仅增大了投资,而且送风机和送风管道要占用建筑空间。由于车库梁底比较低,布置送风管很困难。这时就必须考虑到使用诱导通风系统,诱导通风系统的出现有效解决了上述这些问题,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工程实践,该系统已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地下汽车库得到了广泛应用,在日本的应用率更是高达80%。1995年该系统开始在我国推广,正逐渐为广大业主和设计单位所接受,如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中提出,停车库机械通风系统宜采用喷射导流通风方式,以保证车库良好换气,并减小通风管道占用车库的有效层高。诱导通风系统的将可以有效解决上述这些问题
(3)、机械排风兼排烟系统
目前这种机械排风兼作排烟系统方案设计比较多,由于它是用同一台风机和同一管道系统,平时作排风用,火灾时作排烟用。往往排风量与排烟量相差很远。一般车库净高只有3m,按 6次/ m3换气量计算,每平方米风量只有18(m3/h).而排烟量根据防火规范为60(m3/h.m2),(是指一个排烟系统只负责一个防烟分区)或120(m3/h.m2),(是指一个排烟系统负责一个防烟系统负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防烟分区时)。为节省投资,当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时,只有采取缩小防烟分区面积的方法,来减小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使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排风系统的排风量相等或相近,才可能使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而本工程中,地下二、三层面积均为3000 m2以上,按照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地下汽车库耐火等级一级时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2000 m2,设有自动喷洒系统,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倍,为4000 m2,故本工程每层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汽车库,其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 m2。这使得设计者很快想到,合理利用梁高(本工程地下三层梁高800mm,地下二层梁高500mm,作为挡烟垂壁,每层排烟系统可以分为两个,排风系统为一个,机械排风兼作排烟系统。而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中17.3.2条提到,停车库机械通风的排风量计算方法中第一种方法中提到3)出入频度较小的住宅建筑等,可按4次/h的换气次数。4)当层高≤3米时,应按实际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3m,可按3m高度计算换气次数。初步估算本工程的排风量和排烟量计算如下表:
地下二层 排烟量
排风量
防烟分区1 防烟分区2
地下三层 25200m3/h 25200m3/h 33600 m3/h
计算结果表明,两个排烟系统的排烟量明显大于总的排风量,这时从节能的角度来考虑,排烟风机应选择双速风机,可节约设备的初投资,还可根据汽车出入频率切换高速和低速档位进行调节,以节省运行费用。平时低速运行,排烟时一台关闭,灾区所连接的风机高速运行,以保证排烟所需风量。风机常年运行,故障易于发现并排除,确保系统安全可靠。其中地下三层战时为物资库。其战时通风亦可共用平时的通风系统
2.2.2确定通风防排烟系统设计方法
通过以上分析,基本可以得出本工程的优化设计思路和要点为该车库日常通风采用无风道喷流诱导通风技术设计通风系统,通过在导引风机箱上安装小直径的螺纹风管,在送风机、排风机和诱导风机的共同作用下,形成有组织的气流流动,其中包括送风风机的正压作用,排风机的负压作用、诱导风机的诱导作用。由于送风的风速高,在喷嘴周围产生了诱导作用,使有害气体难以滞留,并通过排风机及时排出,大大改善了车库的通风效果。
诱导风机根据产品的射程(轴心速度控制在0.3m/S)及控制区的通风条件、气流组织情况而定,按10m间距设一台
排烟风机及风管的风量均按6次/h换气次数,平时送风按4次计算。并且,平时机械排风系统与排烟系统是相互独立的系统,共用送风机,排风机选用双速风机。在排风管上安装70℃(平时常开,电信号关闭),排烟管上安装排烟阀(平时常闭,电信号开启,280℃关闭)。平时通风时,开启送风机、诱导通风机,排风机低速档运行。火灾时,关闭诱导通风机,排风机高档运行,排烟阀开启,进行排烟。
3.通风量的计算和设备选型
由于地下车库普遍面积较大,合理计算通风排风量,可以避免无谓的增大通风量、浪费能量。有关规范或者资料。有关规范或者资料一直沿用每小时6次换气的数值。根据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在《建筑设备专业设计技术措施》中提到,停车库所需排风量是为稀释汽车排气中CO气体的平均浓度使其达到规定标准,而汽车的CO气体排放量,取决于停车库规定停车数、出入频度和汽车在停车库内的平均运行时间,与建筑体积无关。并且因停车库的使用性质不同,汽车出入频度、及1h内出入车数与额定停车数之笔,有较大的区别,其幅度约为0.35~1.5,相差4倍以上。另外,还提到,根据对一些工程的调查,停车库的机械通风系统很少正常运行,通风量达不到设计数值时,车库内的环境仍尚可。根据以上资料,因为该汽车库为住宅建筑的汽车库,排风按4次/h换气次数计算,送风量为排风量的80`85%。考虑到夜间及出入不频繁时,风机风量可减少50%,此时甚至可以利用负压等从汽车坡道补风。本工程最后每层选择排风风机两台,双速风机,排风时,两台风机并联,低速运行时满足4次/h的换气量。当夜间出入不频繁时开启一台风机,低速运行。排烟时,每台风机独立担负每层的一个防烟分区。排烟时,通过联动,风机排风系统关闭,担负火灾区排烟的风机高速运行,排风量按6次/h计算,
高速Q=26012 m³/h,h=723 Pa,低速Q=18934 m³/h,h=303Pa,Q=30627 m³/h,h=712 Pa,
名称 型号规格 单位 数量 备注
排烟风机(兼做平时排风机) 高速Q=26012 m³/h,723 Pa
低速Q=18934 m³/h,303Pa 台 4 地下二、三层各2台
送风机(兼做排烟补风机) Q=30627 m³/h, 712 Pa 台 2 地下二、三层各1台
本来,笔者曾考虑到,将每层送风机也设置成两台,与排烟风机对应,但由于送风系统采用的诱导风机无风管系统,防烟分区采用梁作为挡烟垂壁,这样在火灾时如果想达到规范要求的排烟补风量的标准,火灾时防烟分区补风风量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不小于排烟量的50%的规定,必须增加风管,而考虑到毕竟火灾的概率小,这时节能意义不是很大,所以,通过比较还是采用了每层一台风机,既能满足排烟时补风,又能满足平时补风,又节省了初投资。另外,诱导通风系统排风口处的CO浓度真实地代表了车库内CO的最高浓度,在此设置CO浓度传感器控制送、排风风机的风量及诱导风机的启停,可进一步节省电力,降低运行费用。需要指出的是,诱导风机的电机因长期运转,应具有高温自动保护装置,喷嘴应阻燃、耐腐蚀、防脱落,以避免由于个别诱导风机发生故障破坏整个气流的连续性,影响换气效果。
4、结论
4.1 在传统方式布置有困难的场合,不妨采用诱导式系统解决可能出现的矛盾。
4.2防火分区较大的车库通过采取缩小防烟分区面积的方法,来减小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使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与排风系统的排风量相等或相近,才可能使排风系统兼作排烟系统。
4.3合理的根据车库的使用性质,汽车出入频度计算风量和设置双速风机可以最大程度节省初投资和运行成本。
综上所述,只要合理划分系统和布置诱导风机,诱导通风系统完全能够满足地下汽车库的使用要求,是一种经济可行的通风方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中国计划出版社(1997)。
2.顾兴莹:《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技术措施》,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3.孙一坚:《工业通风》,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5)。
4.陆耀庆:《实用供供热空调设计手册空气调节与通风》(陈在康等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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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本小区内的交通秩序,规范车库车辆的停放,确保业主车辆的安全。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建立、健全本车库车位业主资料及停放车辆的档案资料;
2、制定本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
3、制止违反本车库管理及危害车库设施、设备的行为;
4、根据本合同收取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5、规范车库停车,制止乱停乱放,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6、配合车位产权人之间,与第三方之间的相关关系的协调;
7、经授权积极配合对车库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停放车辆信息:车位产权人自有车辆,及租赁车位使用人如实申报车辆信息,填写车辆信息卡。如有变动,及时向管理处变更。
2、监督甲方的车辆管理服务工作,就车辆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3、车库内所有设施设备归全体车位所有人所有,爱护设施设备。严格遵守物业公司制定的车库管理的相关规定,如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4、依据本合同按时缴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5、配合物业公司对车库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车库物业管理服务
1、车库卫生整洁,引导车辆停放有序;
2、公用设施、设备配套运行使用正常,确保无事故隐患,日常使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保养规范;
3、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管理责任明确,车辆进出有序;
4、消防设施配置的日常管理,运行正常,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确保畅通,制定有效的消防应急方案;
5、车库实行24小时监控和不定时巡查值班制度;
6、实行一卡一车,无停车卡车辆禁止进入;
7、承担车库设施设备单次单项200元以内的日常维修费用;
第三条:车辆停放中的禁止行为
1、禁止占用他人车位,按规范停车,不得对他人车位使用造成阻碍,不得在禁止停车区域停放车辆;
2、限止超高超宽车辆进入车库;
3、车库内不得练车、修车、冲洗车辆。如有滴、漏现象必须及时清理;
4、禁止装有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车辆在车库内停放;
5、禁止将车位改作他用;
6、严禁在车库动火;
7、禁止在车内存放现金、贵重物品;
第四条:车位物业管理服务费
停车管理物业服务费:60元/月;按季收取,每季度第一个月10前到物业管理处缴纳;
第五条:违约责任的处理
1、甲方违反本合同,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乙方有权督促甲方限期整改;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达到服务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但不得拒缴物业管理费。
2、甲方违反本合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有违规收费,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不按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欠款,按日千分之三承担滞纳金。
4、乙方停放车辆后必须锁好车辆,带离车内财物,并检查车辆状态,由于滴、漏、电路等车辆本身原因原因造成的车辆毁损,以及第三人损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为维护业主、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协助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措施,如发现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 ,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的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同本物业在小区的物业管理期间。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主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重庆z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关键词】地下车库;产权;归属
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城市里高楼林立,人们居住环境不断改善,城市生活越来越便捷,在小区建设中车库越来越引起人们重视,车库在改善小区停车环境,方便业主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许多城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争议不断,开发商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个别地区还发生了冲突,给和谐社会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为此,笔者结合多年在房屋登记部门工作体会,谈谈地下车库权属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1 地下车库纠纷司法判例分析
在一些城市住宅小区发生地下车库权属争议后,一些业主选择向当地法院提讼,请求法院确认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但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
1.1 地下车库归业主所有
江苏南京星汉城市花园小区共有59个地下车位,开发商星汉置业公司以8万至12万不等的价钱出售了30多个,其余的车位每个以每月250元价格租了出去。对此,业主委员会曾代表全体业主,多次要求开发商将车库归还给业主,但遭到开发商的拒绝。业主委员会遂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地下车库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依据包括:
1.1.1 南京市规划局出具的《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对星汉城市花园小区车库配套建设已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要求开发商按每户0.2车位的标准建设车库,这既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又将建设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进行了确定。因此认定该地下车库是公共配套设施。
1.1.2 土地使用权已分摊至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不再享有使用权,也不能享有该土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和支配权。
1.1.3 开发商无证据证明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未摊进建房成本中。
1.1.4 开发商没有取得房管部门对地下车库的销售许可。
1.2 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
普泉公司取得上海同德公寓地下车库产权,但业主委员会委托一家物业公司对同德公寓地下车库进行管理并收取停车费,停车费收入全部划归业主委员会所有,普泉公司认为业委会侵权至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上海同德公寓地下车库产权归开发商所有。
其理由是:法律未明文规定地下车库属公共设施,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中均表明地下车库建筑面积未分摊进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普泉公司对该地下车库享有所有权。
2 小区地下车库权属纠纷的原因分析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对车库、车位加以约定,其内容如下:“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规定从形式上似乎明确了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但从实际效果上看,此条规定概念也不是很清晰,同样没有做出关于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明确指导意见。
当前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2.1 谁投资谁收益说
开发商认为他们投资兴建的地下车库,他们理所应当享受地下车库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
2.2 计入建筑公摊说
开发商指出按照国家出台的《房产测量规范》,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不计入业主公摊面积,因此其产权应属开发商所有。
2.3 建设成本说
业主认为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已摊入房价,因此地下车库应归业主所有,但事实上要证明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是否己分摊入房价是非常困难的。
2.4 土地分摊说
业主认为地下车库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上已被购买地上房屋的业主所分摊,既然地下车库所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已归业主所有,地下车库自然属业主所有。
每种观点都是从某一角度入手,且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理由并不能完全使人信服。
3 减少地下车库权属纠纷的建议
随着城市和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车库的需求会越来越大,如何减少地下车库权属纠纷,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3.1 在规划方案审批时让开发商明确地下车库权属
对于新建项目,建议由规划部门在规划方案审批阶段,要求开发商明确地下车库产权归属,并在审批方案中有明确的文字表述。要求其明确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地下车库具体范围。严格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否则不予办理规划验收。
因信息不对称,开发商比购房者掌握着更多、更专业的知识信息,这些优势会使开发商借助自己是制式合同提供者的机会,并在《物权法》第74条的“约定归属"原则帮助下,在制式合同中单方面决定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让购房人只能被动接受地下车库归开发商所有的事实,即使有少数业主有异议,开发商也会以不签订合同为要挟,迫使购房者接受他们的单方面约定条款。
基于此,建议可通过立法明确新建项目必须配建一定比例的车库车位,这类车库车位定义为法定配套设施,产权归小区业主共有,法定配套的车库开发商不能卖,这样就能有效解决车库被改作他用、少数人囤积炒卖、空置、小区外的人购买等不合理现象,使小区内占用人行道及消防通道乱停车现象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使开发商为了出售个人车库,必定建设法定配套数量以上的车库。
比如通过立法强制性规划一户一车位,对于一户家庭有两台汽车的,法定公共停车位解决一个停车位,另一个停车位可通过向开发商购买或租用私家车专用车位或车库来解决。
除此之外,在停车紧张地区,出台相关规定鼓励开发商增设车库车位,比如若增设的停车位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标准,可以获得政府建筑物容积率奖励(通常是获准多建一层或者几层房屋),采取这些措施的目的就是为了充分调动起开发商积极性,主动性,缓解车位车库紧张问题。
3.2 建议房管部门在批准预售方案和许可时根据规划予以明确
在开发商申请预售许可时,要求其提供明确地下车库权利归属的预售方案,凡属于业主共有的部分,由房管部门在房产预售系统中设置为“非卖”状态,让开发商无法打印出房产买卖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书面承诺预售合同中的权属约定将与预售方案内容一致。开发商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将地下车库的权属内容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房管部门在审查合同备案登记时要监督检查。
3.3 不确定地下车库权属,由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共享收益
对于已建成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争议,在很难确定地下车库权属归任何一方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不确定地下车库权属,由全体业主与开发商共享收益这个办法。在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权属规定明确前,搁置争议,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开发商三方共同协商地下车库的经营管理。
地下车库业主不是无偿使用的,开发商可以制定一个合理的价格,而收益部分由全体业主(包括开发商)分享。建议取消地下车位出售,改为出租,收益共享。其中业主部分收益冲抵物业服务费用。
在确定停车位出租价格上,业主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有关政府机构应提供相应的协助和指导,物价部门要稳定停车位收费标准,严厉打击随意涨价、囤积行为,确保群众安居乐业,等待法律法规对地下车库产权归属的进一步明确。
参考文献:
[1]曹海燕,房屋登记实践中三个突出问题的法律思考,住宅产业,2010年第1期
[2]季秀平,论住宅小区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归属,淮阴工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
小区的公共绿地和道路
《物权法》对小区的公共绿地和道路作了相应的规定。该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在购买属于专有部分的住宅后,按小区规划建设的配套设施,即绿地、道路、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的成本计入住房销售价款之中,自动分摊到房屋所依附的土地之内,转化为全体业主共有,服务于公共目的,成为小区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构成共有物业,业主对这些享有共有权。
在共有的情况下,业主不能单独对这些共有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不能随意改变小区道路、绿地的规划,不能在其上私搭乱盖其他建筑物,影响道路或绿地功能的使用,如何使用和处分这些共有部分和共有设施应由全体业主决定。
车库、车位的特定用途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和国民经济水平的提高,家庭汽车逐年普及且日益成为城市居民不可或缺的出行元素,随之而来的存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就其功能而言是为了满足建筑物所有人停车自用的需要而设,开发商对于享有所有权的规划内的车位、车库,应优先出卖或出租给业主。但是现实生活中,有的开发商将车库、车位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库、车位或者车库、车位严重不足而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的场地作为车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有针对性的做出明确规定,对车库、车位的建造及其比例,开发商在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之前,不得将车位、车库出卖、出租给小区之外的他人,如果开发商违反了该条的规定,业主可以告开发商,让开发商将车位车库出租或出卖给自己。
车库、车位的归属
对车库车位的归属和使用,目前商品房销售时多数做法是,有的是业主购买,有的是开发商附赠,有的是业主承租。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车库,不能像电梯、楼道、水箱、道路、绿地等可以共用,如果规定由业主共有将很难操作。所以《物权法》规定将车库、车位作为独立的设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库、车位的归属,开发商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物出卖归业主所有,也可以公摊给小区业主归业主共有,更可以归开发商所有由其出买或出租。这充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有利于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对车库、车位的有效利用和管理。
适用《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应注意的问题
⑴ 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业主共有地段的车位车库,卖给业主的房屋公摊面积包含了地上地下车库车位的价值,开发商已经把车位、车库摊入成本,开发商就不能再把地上车位和地下车库再卖给业主,该车位、车库不能归开发商所有,应该归业主共有所有。
按照《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规划范围内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业主可以通过或买或租或赠等方式来取得车库车位的所有权。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三款的规定,涉及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位的问题。
如果业主能够证明车位的价值包含在建筑成本中,即使开发商按照第二款在合同的约定已经出售给了业主,因为违反第三款的规定而无效,而可以,开发商即使收了业主的钱也应当退回去。
对第二款的理解还要结合第三款来理解,因为第三款是限制第二款的。
⑵《物权法》将在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的小区开发商为了赶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再赚一笔,开始疯狂抛售车位,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车库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属于业主共有,这将意味着开发商现在不卖掉公共的车位,《物权法》实施以后,他们就无法通过出售车位而获得利益了,有些小区的开发商对外出售或出租,有些业主开始考虑买两个以上的车位。
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一
出卖人: (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 (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乙双方就乙方购买甲方开发的金地格林花园车库(下称车库)事宜 于 年 月 日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下称购房合同 ),现经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协商一致,就该购房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事宜,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同意乙方退房。乙方在本协生效之日起 天之内,持上述车库购房合同及付款收据原件等相关资料,向甲方办理退房手续。
二、甲方办理完所有退房手续后,立即退还乙方全部购房款 元(大写: ),并无须支付任何利息。
三、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解除购房合同,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四、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甲乙双方就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的签订,以及该合同已经履行和未履行的权利义务,均无任何异议,互不追究责任及损失。
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终止履行,合同规定的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终止,甲、乙双方不再对该合同承担本协议书规定范围之外的任何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条款: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解决,则双方均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仲裁。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委托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终止买卖合同协议书二
开发商(甲方):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买受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购买位于株洲县 商品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建筑面积: m2,购房总价:(大写) ,已于 年 月 日在株洲县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下称产权处)办理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现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终止该合同,并达成协议如下:
1、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正式终止。
2、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产权处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