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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在税务管理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别国的先进经验,要树立我国税法与税务机构的权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1.1完善税法体系税法体系包括税收基本法、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我国目前尚无税收基本法,税收原则和一些重大的税收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如税务机关的权力、义务界定等重大问题往往只见诸于学术讨论之中,而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弱化了税法的权威性。为此,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一部税收基本法是一个必然的选择。其次,我国的税收实体法目前仅有两个(《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是人大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制定的,其他大部分税(包括增值税)都是以暂行条例、条例形式出现。《税收征管法》的核心应该是要确立基本的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条款;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执行的税收强制措施,要在此法中明确其法律责任,以加强对配合执行部门的法律约束力,增强税法的刚性。
1.2设置独立的税收司法机构我国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同税务部门缺乏独立的执法机构有关。现行的《税收征管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查封纳税人的财产、货物,但实际上由于缺乏足够的警力作后盾而难以执行;许多恶性逃税事件与此有关。因此,目前迫切需要设立独立的税务检察机构与税务法院。税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依据的一种对私有财产的“侵犯”,这种“侵犯”是必需的,是为公不为私的。当纳税人不能正确认识这种“侵犯”时,必然对政府的征税行为进行抵制,这时候就必须用国家政权来保障政府的征税行为,税务司法机构便是这种强性权力执行者的具体体现。税法以及税务部门的权威性的树立也有赖于此。我国目前虽然已经设立一些税务司法机构,但一方面由于对其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税务司法机构设置不完善,难以独立执法;另一方面,设立的机构力量薄弱,缺乏足够的威摄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迫切需要充实其力量,并在相关的税法中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力、义务等重大问题,使之成为税收征管强有力的后盾。
1.3强化纳税检查纳税人是否逃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对逃税的“成本”与“收益”的预期。税收审计、纳税检查能够大大地增加纳税人逃税的“成本”,因而是防范逃税的有效方法之一。我国目前的税收检查,最主要的形式是年度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从每年检查的结果来看,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年度纳税检查方法的缺点是缺乏针对性,费时费力。在检查力量有限的情况下,对所有的纳税人都进行检查,一方面造成检查力量的浪费(比如对照章纳税者的检查);另一方面,对问题严重的纳税人却因时间和工作任务等方面的限制而难以查清查透。对此,首先应通过税收立法,明确纳税人对其纳税情况有自我审查的义务,比如规定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有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服务机构对其纳税情况进行审计并提供审计报告的责任。其次,要加强日常的纳税检查。第三,税收征收部门和检查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第四,在此基础上,年度纳税检查要根据平时所掌握的纳税情况,对逃税问题较严重的纳税人进行重点检查。
2长期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从较长的时期来说,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需在逐步解决:第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问题;第二,税务人员的素质问题;第三,税务问题;第四,税务管理计算机化问题。
2.1加强纳税人服务许多税务管理专家和研究人员认为,税务部门帮助、教育纳税人并向他们提供信息的计划,大大地提高了照章纳税水平。
可以考虑设置专司税收宣传、教育和纳税人服务的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制订税收宣传和教育的长期计划。
税收宣传、教育的形式应力求多样化,内容做到通俗易懂。税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要让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他们为什么必须纳税,消除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对抗心理。使之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而对大多数纳税人来讲,“社会主义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类的宣传难以理解,更难以使他们理解征税的必要性。因此,税收宣传应贴近生活,从纳税人的日常生活中为他们指出税收的“影子”,避免专业化。
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有效及时的服务、信息和建议。大多数纳税人没有必要对税法做全面的了解,他只需知道自己应好好纳税。税务部门的职责之一是,让不了解税法的纳税人能够非常方便地了解他该如何纳税。为此,税务部门可以来取多种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信息和建议。
2.2全面提高税务人员素质雇员是决定组织工作效果的关键因素,有什么样的人就有什么样的组织。这一观点指出了税务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性。实际上还不止于此,它还包含着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素质,做到甘当公仆、廉洁奉公,加强依法为国收税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做到精通税法、熟悉业务,加强经济理论,税收理论的学习,培养自己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税务人员的文化素质,做到学习文化、明辨是非,具有适应时代要求写作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2.3加快税务的完善和发展
2.3.1扩大税务市场占有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税务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步前进,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目前纳税人认识不够、理解不透的现象,运用新闻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从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把自己推销出去,让纳税人从心理上认可并接受这一特殊“商品”。
2.3.2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税务是一种法律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完善的、规范的税务法律体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协议的签订和总行,明确双充的权利义务,范围及连带责任,避免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因法律界定责任不明两影响税务的社会声誉。
2.3.3规范税务机构的建设税务要独立发展,首先必须在人员、资金、财产等方面彻底与税务部门脱钧,按照独立法人具备的法定条件,由广大社会服务机构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来从事税务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础的阶段,税务更是要在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讲求规范,吸引“回头客”,使我国的税务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2.3.4宏观引导纳税人的消费倾向委托人对税务的需,不同于消费者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弹性系数比较大。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围内,规客十些“法定代表业务”,以保证税务有其行市。在此基础上,可以仿照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程度的法定鉴证权。同时税务部门可以积极予以配合,模仿厂家与商家的协议合作关系,对于已经存在关系的纳税人在税务调查、稽核特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宽让,为税务创造一个宽松的自我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税务业的发展。
2.3.5深化税制改革在体制上,目前可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并重的主体税种模式,以后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建立健全与信息化建设相配套的岗考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制定与计算机征管系统和操作模块相配套的科学、合理、规范的工作流程,包括从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税款缴纳、停歇业管理到出口退税、日常稽查、文书管理、违章处罚等一系列环节,使干部严格按照软件要求进行操作,切实纠正以往工作中不规范的习惯做法,保障系统有序运行。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监控能力,需要借助社会有关部门的内部网络资源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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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是通过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合理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税务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财行为,应始终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来进行,其目的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
一、现行税制为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1.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所形成的负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享有所得税利益,而相比之下,股息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的,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分配,因此,企业就可以通过资本结构的合理搭配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一般来说,为获取较低的融资成本和发挥利息费用抵税效果,企业内部集资和企业之间拆借资金方式筹资最好;金融机构贷款次之;自我积累方法效果最差。
2.投资抵免是我国实施的一项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具有覆盖面广,优惠力度大,政策性强的特点,企业可以用好用足这一政策,来争取最大的税收优惠效果。为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力度,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促进产品结构调整和经济稳定发展,对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项目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改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此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不得超过5年。因此根据现行投资抵免政策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税务筹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正确选择设备的购置制度。确定了设备购置年度,实际上也就确定了基期年度。在其他条件一定时,基期年度缴纳的所得税越少,对企业越有利。所以选择在减免税期满的次年或微利年度的次年购置设备,将使企业设备投资获得较好的节税效果。
(2)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和合理分配各年设备购置额。在设备投资额、设备购置年度一定的条件下,企业获得最优的投资抵免优惠的条件是:
年度设备投资额×40%≤法定抵免期限内各年新增所得税额
所以企业在进行设备投资前,应预测未来各年盈利情况,并以预测新增所得税额为依据,确定每一年度的设备购置额。假设某企业技改项目建设周期为两年,需要设备投资额为600万元,如果全部设备都在2000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投资抵免额为240万元(600×40%),但是,该企业2000年—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只有200万元,那么就不得不放弃40万元的投资抵免额;如果该企业将600万元的设备分两年进行,2000年设备投资额应控制在500万元(200/40%)以内。假设该企业选择在2000年购置设备400万元,税法允许投资抵免额为160万元,小于2000—2004年五年的新增企业所得税,可全额抵免。其余200万元的设备在2001年购置,税法允许的抵免额80万元,可用于抵免的新增所得税是2001—2005年各年比2000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增加值之和,因为《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同一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5年)抵免。该企业分两次购置设备获得的投资抵免额比一次购置提高了。
3.为了体现激励性税收政策,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不同地区税负存在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者在选择企业的注册地点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贫困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可以节省大量的税金支出;
4.兼并筹划带来“节税”利益。假如一家企业为了发展壮大自己,因手中暂时缺乏大量资金来扩大厂房和增加机器设备,又不想从银行借入资金,此时正好有一户企业,因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正处于停产倒闭状态。对这种情况,就可以利用税收政策的规定,对停产企业进行兼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指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另对亏损弥补的处理规定: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由于对被合并或兼并企业亏损的弥补,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也相应减轻了税收负担。
#p#副标题#e# 二、现行的会计制度中的核算方法具有选择弹性,不同的处理方法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
如在企业会计处理方法中,进行税务筹划表现在很多方面,具体有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等。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
纳税人的各种存货应以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法或零售价法等。在物价持续上涨期间,后进先出法所求得的期末存货成本小,相反,销货成本必定较高,这样就会产生较少的净收益和所得税,而此时采用先进先出法会相反。在物价持续下跌期间,则会得出相反的结论。会计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同时一贯性原则也要求“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以及累计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这样就可以在物价下跌时采用先进先出法,物价上涨时改为后进后出法,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税收筹划。
2.加速折旧法带来的“节税”利益
加速折旧法一个实际的财务利益是:与直线折旧法相比,企业在确定应税收益时,由于在早期多计入了折旧费,将使企业应税收益相应减少,从而使企业在早期交纳较少的所得税,而在后期交纳较多的所得税,这意味着滞延纳税时间(不是指不按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收的欠税行为)。从而等于对纳税企业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可以降低资本成本。
三、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之一。
对于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轻税负。对出租人来说,可取得数额较高的租金收入,同时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助于减轻税负。
税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培养纳税人的自愿依法纳税的习惯,尽量提高依法纳税水平。一般而言,影响依法纳税水平的因素主要有:
(1)税收结构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引致的税务管理的复杂化。一般认为,简化税收结构可以减轻税收征管的负担,提高照章纳税的水平。但税收结构的简化并不等于税制简单,后者要求扩大税基、简并税率、减少税制中的税式支出条款。事实上,现代税收结构的复杂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决定的,它要求更高的管理水平。在向工业化国家学习的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发现,要借鉴发达国家税制改革方面的经验,模仿其现代化的税收结构并不困难,但要达到其税收管理水平就难了。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化过程中,随着税收增加,人们逃税和避税动机增强,税务管理就更困难了。
在我国的工业化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问题。首先,税收作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工具,必须要求政府制定优惠性的税收政策和惩罚性的税收政策,这样就会存在主观性的税收行为,使税收管理复杂化;其次,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伴随经济结构的演变,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的比重将逐步提高,而对服务业的税务管理的难度通常很大,这要求税务部门付出更大的努力。
(2)税收体系法制化的程度。较高的法制化要求较高的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程度结合起来。就立法而言,我国的税收法律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中虽然规定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原则等重大问题并无明确规定;没有一部系统而完整的税收基本法;各类税收法规大多是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的,没有通过规范的立法程序,缺乏法律应有的明确性和权威性。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地方和部门在本位主义的驱动下,利用行政权力干预税收执法,使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在税收司法上,我国目前还缺乏独立的税务司法机构,这大大地限制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能力。1992年颁布的《征管法》虽然有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条款,但实际中难以有效实施,如对于纳税人报销纳税款或故意拖延纳税,税务机关可以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从其帐户上直接划拔,扣缴税款。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拒绝配合执行。对此税法缺乏明确的法律约束条文和制裁措施,从而弱化了税收执法的严肃性。
(3)税务组织结构的设置。税务组织结构是组织税务处理信息、解决税务问题所要求的基本框架。科学的组织结构,要求明确地界定构成组织各部门的权利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我国现行税务组织结构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两方面的问题。前者是指税务部门上下机构不对口:省、市两级税务部机关按税种设置机构(处、室),而市(县)以下税务分局则按征管职能(税政、征收、稽查等)机构,不能与上级决策部门与执法部门进行对口管理。后者是指分税制后,地方税务机构既受上级税务机构领导又要向地方政府负责,形成双重领导、双重监督问题。此外,税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缺乏横向的联系和应有的交流,各职能部门基本上象一个独立的机构以自己的方式工作,比如税款的征收与纳税检查在业务上是相互依赖的,在机构设置上宜于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设立,但实际上两者是分设的。
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各国政府都会根据本国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政策和税法,高度重视税收实现以及对偷逃税行为的严惩。因此,必须从思想上清醒地认识并充分尊重东道国的财税法规,端正纳税意识,规范操作行为,这是保证公司生存及发展的前提。同时在税收筹划方案取舍时,必须统筹考虑国内外政策,达到税务优化之根本目的。1、对东道国,战略上高度重视,战术上更应关注细节。“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税务管理与筹划有其自身规律。在项目启动期、运行期、关闭期可供筹划空间会随着项目逐步运行而减少,要抓住项目启动期这个黄金时间。因此,在对即将进入的东道国必须详细透彻了解其税收体系,充分结合项目实际,提前作好税务管理工作。大的方针政策确定后,从邀标开始的前期调研,到投标、项目启动、运作、关闭等各环节都要结合实际,针对性做好细节工作。比如前期调研重点关注当地财税制度、公司注册类型、融资方式、是否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协定等。2、对国内,综合考虑公司整体税收利益。国内税务分析需要综合考虑不同利益主体的税收成本和不同税收监管环境,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通过比较不同申报方式的差异,区别对待,确保公司整体税收利益最大化。如某企业2007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用定率抵扣(16.5%)将所有境外机构盈亏相抵的方法进行申报,在未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下递延企业所得税支出1000万元人民币。
二、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现海外事业永续发展
近期效益是远期发展的基础,远景规划又是近期实施的方向标。具体到税务管理,就是既要考虑当前利益既得的现实,更要关注长远战略目标与整体利益的最终实现,审时度势,建立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思维模式。
1、既要当前效益,更要永续发展。“走出去”的目的是为了发挥自身优势,拓展发展空间,提升经济效益。需要我们在可以控制的当前,可以把握的时机,可以利用的方法,就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和条件。如某企业2007年中标阿尔及利亚工程项目,根据项目前期费用较大,但后期利润可观的估算,综合考虑项目运行期间的综合税收成本,充分利用亏损抵免期降低当地所得税费用。
2、永续发展会给企业更多市场和机会。充分考虑整体利益,树立全局观,把当前与长远结合起来,既讲实效,更重长效。需要充分关注东道国对员工分红、税务贡献等方面的规定。如按照惯例厄瓜多尔每年度应按税前利润对当地员工进行分红,连续亏损三年的公司不但很难获得新的项目,还会引起税务当局重点监管和审计。在考虑项目效益和减少税收成本的基础上,需要看清问题的实质,剖析利害关系,达到激励当地员工稳定雇员队伍,也为当地做出税收贡献得到政府认可,为后续工作量的增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加强理论研究,密切联系实际,提升税务管理水平
理论是实际工作的行动指南,实际工作的真谛可促使理论升华。在国外借助中介机构力量,据理力争税收利益;在国内,凭借有效沟通平台,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通过不断总结项目实施环节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归类、总结,达到举一反三的目的。
关键词:税务;筹划;策略。
不同的涉税行为,涉及不同税种,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不同地区,采用不同的筹划策略,企业的税负不同。因此,在实施税务筹划时,应全面筹划,谨慎选择,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本文就财务管理的几个主要方面对税务筹划的一般策略进行初步探讨。
一、筹资的税务筹划
筹资是企业一项基本的财务活动,企业筹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筹资方式。不同的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组合形成不同的资本结构,资本结构主要是指不同资本的构成及其比例关系,有属性结构和期限结构之分。在企业筹资决策中,其核心问题应该是资本结构的决策问题,特别是资本的属性结构决策问题,也即债权资本和股权资本的比例安排问题。这两类资本的不同比例和结构形成企业不同的资本结构。它们分别通过不同的筹资方式获得,前者通过举债即债权筹资方式获得,后者通过发行股票等股权筹资方式获得,当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时,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满足企业资金需求,但从纳税角度看,由于这两种筹资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不完全一致,其产生的税收效果就存在很大差异,所以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当对筹资方式进行慎重选择。
企业不论是利用债权筹资还是利用股权筹资,都要支付用资费用,债权筹资要支付债务利息,股权筹资要支付股息、红利,但根据我国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息红利要用税后利润支付,而债务利息则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计入当期费用。因此,债权筹资可以获得所得税收益、节约税收支出。与股权筹资相比,显然对企业更为有利。因此,合理安排资本结构,在企业可以承受的风险范围内,尽可能提高债权资本在资本结构中的比例,应是企业在进行筹资决策的税务筹划时必须考虑的关键问题。
二、投资的税务筹划
投资是企业增加财富的关键。由于税收差别政策的存在,在一国范围内,投资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项目,税负轻重不同,有时甚至差别很大,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充分的选择空间。
就投资地域来说,老少边穷地区是国家重点扶持发展的地区,为此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税收减免和优惠政策,因而,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优先考虑投资,以充分享受政策上的优惠。例如,根据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当前,为配合西部大开发,国家也相继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这些都为企业投资选择提供了新的契机。企业应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最新变化,及时了解相关信息。以便作出正确的决策。
就投资行业来说,国家为了促进经济发展,针对不同行业和产业制定了不同的税收政策,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的不同经济政策,分析确定企业有效的投资项目和活动,以达到节税并增加企业财富的目的。例如,为了鼓励企业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国家规定:"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规定:"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而对于限制发展的行业,国家则对其课以重税。这就要求投资者在投资决策前必须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关于投资方面的税收政策,认真进行税务筹划,以合理减轻企业税负。
三、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税后利润的分配涉及到企业、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关系,企业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在分与不分、分多分少、采用何种方式进行分配等问题上,要统筹兼顾。但从节税的角度出发,企业应着重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分与不分,分多分少的问题上,企业应根据当前税收政策,确定是否有好的投资机会,在有良好投资机会的条件下,企业若进行投资可以得到足够的税收优惠,此时,可以考虑少分甚至不分;二是股利分配方式的选择上,出于节税的目的,企业可以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因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股东取得现金股利还须交纳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则不需交税。但具体应采用哪种方式,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着眼于企业长远和整体利益,通盘考虑再作出选择。
四、会计核算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对于收入费用的确认、资产的计价提供了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且规定允许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算的各期损益不同,因而影响到各期应纳所得税的数额。而且这些选择税法大部分都予以认可,这就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
(一)收入确认的税务筹划
企业销货方式不同,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纳税月份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直接收款销售以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购货方的当天为收入的确认时间;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发出货物并办好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销货方式均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企业收入的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方式,以交付货物时间为确认收入的时间。这样,通过销售和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时间来加以筹划,可以合理安排所得的归属期间,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利益。
关键词: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矫正机制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市场中参与者一方拥有而另一方并不拥有或拥有信息较少而导致的信息资源占有量的差别,如消费者不如销售者了解产品信息,人保公司不如投保人了解自身健康状况等。信息不对称现象还存在于税收管理中,并对税收征管造成不利影响。
一、信息不对称在税收管理中的表现
(一)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政府与税收机关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委托的关系,政府是委托人,税收机关是人,税收机关根据政府的授权进行税收的征收管理。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税收机关对于税收征管的过程和结果以及自身管理活动等信息的掌握要远远超过政府。如对于税源的分布、税收收入的增长或下降趋势、纳税人的经营和纳税状况、税收执法情况等信息,税收机关都比政府更清楚。尽管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经济统计和分析大体上掌握税收收入情况,通过审计、监察等手段了解税收机关的执法情况,但更多的信息还是由税收机关来报告的,税收机关具有税收征管上的信息优势。
(二)税收机关内部的信息不对称
在税收机关内部,可分为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三个方面。
1.各级税收机关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下级机关对其自身的征税情况的信息远比上级机关掌握得充分,下级机关有可能利用信息优势获利。这种形式的信息不对称可以说普遍存在于所有类似的上下级机构之间。
2.税收机关与税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税务人员对自身工作情况、工作能力的知识和信息超过税收机关。由于税务人员是实际执行税收征管各项具体操作的人,税收机关难以掌握税务人员工作的具体情况,税务人员拥有信息优势。
3.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这是税收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特殊表现,存在于实行分税制的国家,国税与地税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两者都只掌握自身所管辖的税种和纳税人的信息,各自具有对自身管理情况的信息优势。
(三)税收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1.纳税人纳税情况的信息不对称。税收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息的掌握,是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表和税收机关事后的检查以及其它一些信息渠道获得。但由于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及某些私人信息存在的必然性,税收机关不可能完全掌握纳税人的所有真实纳税信息。在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上,纳税人远比税收机关了解自己的经济活动,也知道自己应交纳的税收,纳税人具有信息优势。
2.税法规定的信息不对称。征纳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征税机关和纳税人都需要充分了解和掌握税法规定,否则就会出现违反税法的征税和纳税行为。一般来说,税收机关存在着信息优势,其原因是:一方面税收机关作为税法的参与制定者和解释者,必然比纳税人更了解税法各项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尚未建立起有效的税法公开披露机制,使得纳税人,特别是一些小规模的企业纳税人和自然人纳税人更难以了解和掌握税法的纳税规则。
二、信息不对称对税收管理工作的不利影响
(一)降低税收效率,增加纳税成本和征税成本。由于信息不对称,税务部门不得不设置多个环节来掌握纳税人的情况,这样不仅增加了纳税成本,也增大了征税成本。以一般纳税人办税为例,要经过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发售、纳税申报、计算机稽核、一般纳税人年审、接受税务检查等环节,这么多的环节必然使纳税人的成本增加。另外,这些环节中都要有一批税务干部的存在,以核实税务信息的真实性,有时还需配备现代的办公设备,这样一来,征税成本也不可能不高。
(二)扭曲税制。由于税收信息不对称,在实践中不得不取消一些本来很好的税种,比如出口货物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实行零税率,但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得不降低退税率,造成征退税率不一致,违背了原来的设想,又不符合竞争的需要。
(三)导致纳税人的“逆向选择”。税收机关由于受客观条件(如技术和装备)和主观条件(个人素质、技能等)的限制无法掌握纳税人真实完备的信息,就会发生漏征或未能发现纳税人违法的现象,此时纳税人违反税法的成本极少甚至为零,而收益却较大,这会进一步激励纳税人隐匿有关的纳税信息甚至向税收机关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更大利益,形成恶性循环。这对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一方面它们在市场竞争中会受到损害,更严重的是它们自身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也会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来牟取利益,纳税人的“逆向选择”由此产生。
(四)引发税务征管人员的“道德风险”。从税收征管行为看,税务征管人员作为人具体履行着对个人或企业征税的职能,他们了解国家各项税收制度,面对的是广大的纳税人,因而掌握着较多的税收信息。税收管理机构是委托人,对税务征管人员和税收收入进行管理,但无法准确了解税务人员的效用函数和行为选择。在这种委托关系中存在着信息不对称,也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其“道德风险”主要表现为两类行为:一是偷懒,即税务征管人员所付出的(正)努力小于其获得的报酬;二是机会主义,即税务征管人员付出的努力是为了增加自己(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换言之,税务征管人员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来逃避监督,从而使其行为发生扭曲,追求自身(而不是国家)的利益最大的目标。
三、税收管理信息不对称的矫正机制
(一)纳税人问题的解决
1、提高税收机关的信息获取能力。对于税收机关掌握信息不足、不准的问题,可以通过设立信息中心,建立税收信息管理系统来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处理能力,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在此基础上,要拓宽信息获取渠道。税收机关不仅要通过纳税人的申报资料、税务检查收集信息,还可以通过税收机关之间通报以及群众等外部的举报等形式多渠道地获取纳税人资料信息,应该建立起与相关经济部门的税务信息情报网络。
2、建立科学的稽查机制。税务稽查是最直接地解决税收机关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手段。税收机关通过对纳税人相关纳税资料的检查,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税收机关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况。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税收机关会受到征税成本的制约,不可能对所有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因此就需要合理选择稽查范围,运用科学的稽查技术手段,增大纳税人偷逃税的风险。
3、制定促使纳税人正确申报纳税的相关机制。让纳税人说真话,真实申报纳税:一是要有惩罚制度。在检查处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后,必须给予其适当的处罚。实践证明,加大处罚力度是降低偷逃税的有效办法,能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纳税人真实地申报;二是实施声誉机制。所谓声誉机制就是指利用纳税人对其外部声誉的关注来制约纳税人。税收机关可以实行纳税信用等级制度,一方面将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偷逃、欠税的情况向社会公布,另一方面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征收手续上给予一定的优惠待遇。
4、提高纳税人获取税收信息的能力。对于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这种信息劣势,同样需要消除。为此,税收机关应该建立良好的信息制度,加大税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纳税人的辅导和教育,为纳税人提供各种优质服务,使纳税人能了解税法,掌握税法,正确纳税。此外,税务制度对于解决纳税人不了解税法的问题,可以发挥作用。税务机构可以在纳税人和税收机关之间形成一种沟通信息的桥梁,它替代纳税人来处理纳税事务,并形成与税收机关之间关于税法信息的对称。
(二)税收机关及税务人员问题的解决
1、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不适当的工资制度(低工资)是引起官僚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税务征管人员发现他们的经济收入低于其他行业职工,就有可能不认真履行征税职责,甚至与纳税人一起进行税收串谋。这就存在一个以多高的工资水平诱使人廉洁征税问题。如果税务人的本职工资为X,离开政府部门后的市场工资是X0,获得寻租收入r(K),其中K为人的权利大小,腐败查出概率和惩罚分别为p和C。按照激励相容约束,人不腐败寻租时的收入须不小于腐败寻租时的收入,即X≥p(X0-C)+(1-p)[X+r(K)],可见,在X0、C和p给定时,人的权利越大从而r越高,其合法工资亦应越高,否则容易出现寻租行为。因此,在加强监督提高概率p、加大反腐惩罚C的同时,适当提高税务人的相对工资,或根据税收业绩酌情给予奖励,是一种相对有效的激励机制。
2、加大惩罚力度。我国对税务征管人员违规的惩罚力度明显偏弱。《税收征管法》对此只有一些原则性规定,对税务征管人员究竟有多大约束力,还值得探讨。由于违规成本小,理性的税务征管人员就有偏离征管职责,谋取自身利益的动机。为此,需要建立切实可行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督察制度,明确征管人员职责,同时建立合理有效的惩罚机制,加大惩罚力度,强化税收征管。
(三)政府税收立法要贯彻确定性原则,减少征纳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税法的不确定性会掩盖税务征管人员或纳税人的不法行为,增加不可察性,导致监督成本加大。我国税法的不确定性,往往表现为税基和处罚额度不是一个确定的数,而是一个区间,这种不确定性往往会成为税法的漏洞,使税务征管人员获得一种特殊的权力,从而为其“抽租”提供了方便。因此,完善税收法规,减少税法的不确定性,使得税收规则不确定性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削弱税务征管人员手中的权力,使其不能违规。另一方面,如果纳税人对自己纳税的权利和义务都十分清楚,可以减少由于税法模糊引起的征纳纠纷,同时对于税务征管人员也是一种逆向约束。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林秀香.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如何做好税收征管[J].税务研究,2005,(3):78-79.
七月份我们召开了全市地税工作会议,那次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如何搞好依法治税工作。仅隔一个月时间,我们又召开税收业务工作会,依法治税工作依然是这次会议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这一点来讲,应该对大家有所启发,那就是体现了市局对依法治税工作和税收业务工作的重视,这就要求同志们也要把依法治税工作和税收业
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来认识。在这次会议上,我们传达了省局的有关会议精神,分管领导就全市税收业务工作作了比较详细的布暑安排,还认真讨论了相关的税收管理办法和规定,观看了市局新征管软件应用的幻灯片。会议安排得很紧凑,内容也很丰富,同志们要认真领会。下面,我就现阶段的税收业务工作讲三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一、要提高对税收业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收业务工作是我们是整个税收工作的基础,重视和加强税收业务工作,其重要性我认为最主要有三点。
第一,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现阶段依法治税工作的需要。依法治国体现在税务部门就是依法治税,要想把依法治税落到我们的工作实处,税收业务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第二,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我国经济改革现在和将来一段时间要做的工作就是构建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体制当中,依法办事是主线,所有涉及到经济领域的工作必须依法办事。地税部门作为经济领域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执法部门,理应走在依法办事的前列,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税收业务工作。
第三,加强税收业务工作是地税自身建设的需要。地税建设到现在快十个年头了,地税事业的发展,地税部门良好形象的树立都离不开税收业务工作,地税税收业务工作的主体部分有两个:一是依法治税,二是强化征管。我们如果牢牢抓住了这两点,地税部门地位的提升和形象的树立就不难实现。
总而言之,我们加强地税部门的业务工作,是形势所迫,是社会趋势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仍然处于一种得过且过的状态,仍然不注重业务工作的建设,那么,说严重一点,我们这个部门的存在就将受到质疑。对这一点,同志们务必要有非常清醒的认识。
二、前阶段地税业务工作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成绩方面:
一是建立了黄冈地税系统的业务管理体系。这个体系是九年来我们通过不断探索、不断总结补充、不断发展而形成的,尽管还不完备,效率还不很高,但毕竟已形成了一个体系,而且这个体系还要运行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二是规章制度比较齐全。到目前为止,涉及到税收业务的每一方面的工作,基本上都有了比较科学的制度和规定。
三是与税收业务工作相匹配的基础设施建设比较完善。
四是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政治业务素质有了明显提高。
五是在税收业务工作中积累了一些丰富而宝贵的工作经验。
存在的问题:
第一、业务管理体系还不完备。就是没有按照形势的发展变化而进行不断的完善。与时俱进不够。我们现在的管理体系只是在年的税收管理模式上进行了一些补充和修改,而没有形成一套真正适合现阶段形势要求的新的业务管理体系,从而造成现在在执行政策方面、征收管理方面出现偏差。同一项政策,县局与县局、县局与分局执行落实得都不一样,不一致,同是一项工作,哪个单位重视,就能出成绩,就搞得好,哪个单位不重视,就出纰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就是体系不完备造成的。由于体系不完备,带来人治、人为的因素在我们税收业务工作占据了很大的比重。
第二,制度的落实不平衡。我们制定了不少好的制度,但落实不平衡的现象比较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系列的制度里,有的这个制度落实得好,有的那个制度落实得好,在一个制度里,有的这几条落实得好,有的那几条落实得好,有不少制度流于形式。第1文秘网版权所有
第三,政策落实不好。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该执行的政策没执行到位,二是该优惠的政策没优惠到位,执法和征管的随意性太大。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只要有这个权利有这个便利,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开口子。这是我们在依法治税工作的最突出的问题,
第四,业务干部队伍不稳定,造成业务干部的素质相对不高。有两个问题:一是本身人员配备不齐,二是一时备齐了但流动、轮岗过快,有的甚至把业务部门当成了照顾基层分局同志回城的场所。
第五,全系统尚未形成重视业务工作的氛围。由于从领导到一般干部,大家关注税收业务工作,学习业务知识,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政策研讨的良好氛围还没有酿成,就造成我们在工作中对业务部门重视不够,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的劲头不足,这与我们目前的治税观念出现偏差有很大关系,偏差在哪里?——以单一的税收任务指标掩盖了税收业务工作的薄弱和漏洞。
三、构建新形式下的地税业务工作新体系
这一点要引起我们大家的高度重视。我们现在面临的形势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重大的变化,我们现在的所有工作也必须适应新形势的变化而变化,而进行调整。如果只满足于现状,不能与时俱进,不去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地税工作新思路,我们必然会被这个社会所淘汰。因此,我们的思想、我们的工作都必须与时代同步。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提高认
识,转变观念。税收业务工作是地税部门赖以存在的根本。大家知道,有了税法,才有了税务机关;有了分税制,才有了地税部门。设立地税部门干什么?执行政策,强化征管,依法治税。而这恰恰就是我们税收业务部门的本职工作,我们的所有其他工作都是围绕并为加强税收业务工作而开展的,离开了税收业务工作,地税部门就失去了它存在的价值。大家一定要把重视税收业务工作与重视地税部门的存在放在同等的高度来认识。在转变观念上来讲,同志们最起码要转变两点:其一是从单一的税收任务考核转变到对整体税收工作质量的考核上来,切不可以税收任务作为检验我们各项工作好坏的标准,我们的税收理念出现偏差与我们的工作考核出现偏差有关系,以税收任务论英雄必将导致税收业务的偏废。同志们应该明白,完成了税收任务,并不就说明我们政策执行到位了,征收管理到位了。特别是从事税收业工作的同志这种观念更要改变过来,你最首要考虑的就是依法征收管理,严格政策执行,这个理念要毫不动摇。不然,你就不可能搞好你的本职工作;其二是要把税收政策的落实放在各项工作之上来考虑。以往我们对“政策服从任务”考虑的较多,这是要不得的,这就很容易造成我们在工作中轻法治而重人治,为完成任务就将政策抛在一边,进而造成整体工作的被动。
第二,构建三大体系:一是以执法“两制”为核心构建依法治税体系。执法“两制”是我们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而要坚持好执法“两制”就要做好以下三项工作:第一是明确职责,第二是严格考核,第三是严肃追究。这三点中“追究”最重要,这是最终制度能否得以顺利落实的关键,“严肃追究”要承受一定的压力,希望我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要勇于顶住这个压力,以保证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二是要以新征管软件为核心,构建新的税收征管体系。以后的一切征管工作都要围绕新征管软件的应用运行来开展。三是以分类管理为核心,构建社保费征管体系。
对这三大体系的建立,我今天就不展开讲。之所以在这里提出来,主要是为了开拓大家的工作思路。建立这三个体系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主线,它的建立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需要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地探索、不断地总结、不断地完善。
第三,加强五项工作:
一是要建立一只相对稳定、高素质的税收业务队伍。这是我们地税部门提升地位树立形象的前提。
二是探索建立和完善税收业务工作的管理体系。如何保证政策到位、征管到位,责任到位、考核到位,就必须加强对税收业务工作的管理,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体系,以确保我们税收业务工作有高质量,出高效益,税收业务工作有了高质量,才能确保我们整个依法治税工作有高质量,而保证质量的一个环节就是规范,我们从事税收业务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注重规范性,克服随意性。
三是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把各项政策、措施、制度落到实处。要在全市地税系统形成一个良好氛围,即是说实话、办实事,我们是一个业务部门、职能部门,没有任何搞形式主义的必要,我提倡对于我们的工作,采取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我们搞业务工作的同志更要牢固树立实事求是的观念,重点是扎扎实实地把每一项工作、每一项政策、每一项要求都能落到实处,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认为多做少说、只做不说就得不到重用提拔的思想是错误的,相反,那种自吹自擂、说的多做的少的人在地税部门是绝对捞不着好处的,以后我们对干部的提拔重用其工作态度是否扎实,所承担的工作是不是都能得到认真的落实。
中国已经加入了WTO,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已经成为独立自主经营的会计主体和法律主体。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下,随着企业行为的逐利化、理性化和自主化,税务筹划成为每个纳税主体应有的权益。面对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企业必须占领市场份额,做大做强,以维系自身的竞争力。相对于西方国家早已盛行的税务筹划,我国企业税务筹划还很不成熟。如何在我国企业中合理合法地进行税务筹划,无疑是每一个理性经济人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我国企业应当学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合理规划、减轻税负,从而实现企业财富最大化。为此,笔者拟从企业财务活动出发,以企业的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经营活动为视角,对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运作略作探讨。
一、筹资活动与税务筹划
(一)资本结构的筹划
企业筹资主要是满足投资和用资的需求,根据资金来源渠道的不同,可分为将企业的筹资活动分为权益资金筹资和负债资金筹资,从而形成企业不同的资金结构,导致企业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各不相同。在筹资中运用税务筹划,就是合理安排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的比例,形成最优资金结构。
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权益方式筹集自有资金,虽然风险小,但为此支付的股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进行支付,不能起到抵减所得税的作用,企业资金成本高昂。倘若通过负债筹资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或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支付的利息可在税前计入费用,从而抵减企业的税前利润,使企业获得节税利益。同时,负债筹资还会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当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企业就会获得税收利益;当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增加负债就会降低权益资本的比例。因此通过合理确定权益负债比例,实现杠杆作用的正效应,可帮助企业获得节税利益。
(二)租赁筹资中的税务筹划
融资租赁又称财务租赁,是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提出正式申请,由出租人融通资金引进承租人所需设备,然后再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长期租赁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企业通过支付租金可迅速获得所需设备,不用承担设备被淘汰的风险。对所租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将其当作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且支付的租金费用也允许在税前扣除,使企业计税基数减小,从而少交所得税。同时,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改良支出也可作为递延资产在不短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可见,融资租赁作为企业重要的筹资方式,其税收抵免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二、投资活动与税务筹划
企业投资的目的是盈利,在投资过程中进行税务筹划,对企业的投资组织形式、投资地点、投资行业、投资结构等进行合理规划,能享受税法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的投资效益。
(一)投资组织形式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现代企业对外投资可以选择多种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既可建立公司制企业,也可建立合伙制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规定的税收待遇不同。对于公司制企业,依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要在作了相应扣除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自然人投资者分配股利或红利,还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即公司要负担公司企业所得税和投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而组建合伙制企业则一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就各合伙人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相比而言,公司制企业总体税负高于合伙制企业。当然在具体进行税务筹划时,还必须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及筹资金额等因素,多方权衡后进而选择企业的组织形式。
对于公司制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选择隶属关系时又涉及到子公司和分公司之间的选择。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分别为两个资产相互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子公司的亏损不能冲抵母公司的利润,但作为独立的法人,子公司可享受所在地政府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独立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有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但其不能享受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可以通过子公司与分公司之间的转换来实现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一般来说,企业初创时风险较大,亏损的可能性较大,这时选择设立分公司,可使分公司开业的亏损抵减总公司的应纳税款,减轻税负,而当公司经营活动开始盈利时,为保证充分享受其所在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再改设子公司。
(二)投资地点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经济发展不同步,为了促进经济的整体平衡,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有所不同。正是由于税收政策的地域性差异,为企业选择投资地点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契机,企业可选择税率相对较低的地点进行投资。
对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布局而言,国家宏观调控的重心为先沿海后内地,先东南后西北,在经济发展新形势下又提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为配合宏观调控为目的的税收制度体现出来的差别主要体现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沿海经济开发区、“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度假区等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上,企业应比较税收政策的地区性差异合理选择投资地点。
(三)投资行业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税收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体现了国家的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意图,我国现行税制对投资于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了不同的税收政策,反映了对某些行业的税收倾斜。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行业给予减免税优惠,而对于不符合国家总体经济发展规划、对社会生活有负面影响的行业则征收较高的税率。因此,企业在选择投资方向时,还应对不同行业的税收政策进行测算比较,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向进行税务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具体地说,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兴办的第三产业、农业及相关服务行业、利用“三废”产品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福利生产企业及其他特殊行业等,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配合产业规划方向,合理选择投资方向。
三、经营活动与税务筹划
(一)存货计价方法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有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企业会计准则和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和领用可在上述方法中任选一种,这就为企业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空间。
对于企业而言,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计算出的存货价值不同,成本不同,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企业应选择有利的计价方法,将存货计价作为调节利润进而调节应纳所得税的工具。一般来说,在物价下降时期,应采用先进先出法,采用该计价方法,期末存货成本为最近成本,其价值较低,而本期销售成本则较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也低,起到降低税负目的;若物价上下波动,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由此避免因各期利润波动而造成税负变动,使企业资金安排出现困难。
虽然企业可利用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获得最大利益创造的前提,但国家也规定,企业一旦选定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这就要求企业选择存货计价方法时,要谨慎处理,长短期利益兼顾。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在企业属于资本性支出,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在其有效使用期内应按期计提折旧,将折旧费用分别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折旧金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成本的大小、利润的高低,从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角度看,折旧具有抵税的效用。
在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一定的条件下,每期计提的折旧金额大小取决于所采用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包括直线法和加速折旧法。前者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别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量,计算使用期内各期的折旧额;后者主要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是根据固定资产的有形与无形损耗和科技进步造成的原有设备的贬值程度,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虽然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期内提取折旧之和都等于固定资产原值减残值之差,但从纳税的角度看,采用直线法,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额是均等的,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相对均衡;而采用加速折旧法,各期计提的折旧费用随着各期折旧率的递减或固定资产每期账面净值的递减而呈递减趋势,从而使企业各期的应税所得呈现递增态势,企业因此在开始的年份可以少纳税,把较多的税收延迟到以后的年份缴纳,享受延期纳税的好处,从货币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出发,无亦于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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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