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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时间:2023-03-02 15:00:36

导语: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第1篇

内容摘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工作,逐步走向正轨,现处在良好的运行状态。但是一个实出的问题摆在面前,那就是乡镇卫生院没有跟上服务,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是建立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乡镇卫生院 农村 合作医疗

为了解决广大农民无钱看病和因病返贫问题,一场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正在全国各地积极进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作用。

**市于20xx年1月1日启动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是全省第二批改革试点县(市)。一年多来,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良好,“农民因病致贫的比例由41.62%下降到26.37%,因经济困难未就诊的比例由43.7%下降到34.6%。”可以真切感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项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在推进试点工作中,我们贯彻自愿、互助、公开、服务的原则,坚持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不搞强迫命令;坚持合作医疗制度的互助共济性质,动员农民共同抵御疾病风险;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操作,加强监管;坚持便民利民,真正让农民受益。笔者带着农村合作医疗与乡镇卫生院建设的问题,深入乡镇进行调研,认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有“三难”:宣传动员难,筹集资金难,报销解释难。突出问题表现在乡镇卫生院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是建立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关键。

一、我市农村乡镇卫生院的现状

我市有78万多人口,居住在农村的人口占80%以上,现设有18个乡镇(除两个街道外)公立卫生院。我们来到人口8万多的众埠镇,也是**第一大镇,这里的农民家庭收入大部分以农业收入为主,虽然不算富裕,但已基本脱贫。农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率达83.5%,镇卫生院建设从硬件到软件在全市都是最好的,医护人员较多,但是,由于设备陈旧,医护人员技术水平低等原因,该卫生院业务量不多,没有体现出它应有的活力。乡镇卫生院目前的服务水平已经制约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并影响到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健康发展。

我市绝大多数乡镇卫生院的建筑大部分还是20世纪70年代的老样子,破旧不堪。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瓦解,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衰落,农村居民自费医疗成为农村医疗制度的主要形式。县(市)、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已名存实亡。由于各级政府投资不到位,卫生机构管理混乱,加上设备老化,从业人员经济收入不能全额保障,新鲜血液得不到补充,医技骨干的流失,许多乡镇卫生院出现失活的状态,即便今年进行了整修也无济与事,要么丧失了服务职能,要么服务水平大幅下滑。“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是乡镇卫生院的两个基本职能,因此政府公立的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重点做好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

预防、保健属公共卫生的范畴,政府必须加大公共卫生建设的力度,尤其是要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支持力度。让农民享受到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带来的实惠。但是就现状看,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对这方面的投入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虽然现在有了好的政策,但在全国农村真正能落实,还需要较长的时间。乡镇卫生院要履行这一职能就必须有政府的投入,在得不到投入的情况下只有两条路,一是大幅削弱此项职能,损害农民应该享受的权益;二是自筹资金,从基本的医疗服务所得中挤出经费,艰难地开展工作。但在调研中看到,我市基本排除第一条路,主要走第二条道路,但这条路实施起来难度非常大,因为市财政对乡镇卫生院从业人员的工资只保40%-60%,余下部分只能靠自己从医疗服务的收入中补充,使预防、保健的经费大打折扣。

基本的医疗服务是乡镇卫生院的另一个重要职能,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这一职能也未能充分满足农民的需求。现有的医疗条件,满足不了农村居民享受医疗服务的要求,降低了本身的医疗信誉,形成农民小病在村卫生所或个体私人诊所,大病宁可绕过乡镇卫生院直接转至县、市级医院。有些偏远山区,由于交通问题不得不到乡镇卫生院就医,农民也不愿意花更多的钱购买自己不信任的医疗服务。农村乡镇卫生院正处在上下夹击的状态,处境实在令人堪忧!这种现象如不及时解决或改善,不但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同时还增加农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使一些地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抬头,同时严重影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作为保障广大农民身心健康的主阵地——乡镇卫生院改革、改造因此备受关注。在赣州市各县、区,乡镇卫生院的改革、改造,已出现了多种形式的探索与实践。赣州市章贡区昔日200多平方米木板房结构的水西镇医 院如今已成为总建筑面积达2200多平方米、江西规模最大的花园式乡镇卫生院,他们通过为残疾人和60岁以上老人建立健康档案等特色服务,重新赢得了城乡群众的欢迎,业务收入稳步提高。

二、农村乡镇卫生院应该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供基础保障

“少花钱,能治好病”,这对农村居民,特别是贫困的患者来说,是最大的心愿;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部门来说,也希望每年的合作医疗基金,除按测算的比例给患者报销一定的医疗费用外,还应该有所结余,同样不希望合作医疗基金出现赤字,这是双方共同的意愿。农村流传一些顺口溜,“救护车一响,一头猪白养”“住一次院,一年白干”。农民就怕得大病,因为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较多,这正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重点解决的医疗保障问题。农民得了大病,就医和住院的费用按规定报销的比例也较大,即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支出的费用也较多。如何在保障服务的前提下能让双方都能少支出,乡镇卫生院在其中应该承担重要的角色。这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分类比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来。

以阑尾炎手术为例,在乡镇卫生院做一例阑尾炎手术的费用(包括住院费)大约是600-800元左右,在市医院的费用约为1400-20xx元左右。不论是患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还是保障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作,当然都希望首选在乡镇卫生院做这类手术。

但目前乡镇卫生院的现状,尤其是服务水平,还不能出色地胜任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在考察的16个乡镇卫生院中有44%能开展像阑尾炎这类外科手术,但手术环境、手术器械都非常简陋。到这里来做类似手术的患者,大部分经济条件较差。卫生院手术室和病房的卫生条件令人担忧,给人最大的感觉是,术后的刀口愈合及克服感染得益于农民自身的抵抗力,服务水平有待大幅改善,否则将严重影响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信誉。有些乡镇卫生院现在还不能开展这项业务,虽然现有的技术水平,经过进修可以开展这项手术,但没有手术条件,缺少必要的手术室设备和手术器械。可见目前乡镇卫生院还不能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提供基础保障。

三、加强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是推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必须做好的基础工作

农村乡镇卫生院的职能,确定了它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由于卫生院服务对象是农村居民,面向的是相对的弱势群体,为了保障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的权利,国家要承担这份社会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保障乡镇卫生院福利性、公益性内涵。从今年开始我市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正在完善,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市、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也是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点。市乡两级政府将集中力量办好本乡镇公立卫生院,并由市级政府统一管理。有条件的乡镇将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更好地承担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基本医疗、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此外各地要结合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村级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并落实到位;明确职责合理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农村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政策,应该是使农民受益的社会政策,在目标选择上除了以大病为主,还兼顾了一些常见病、多发病。这些工作的实施,许多都需要乡镇卫生院来承担。乡镇卫生院是国家在农村推行一系列卫生政策的重要载体和资源,只可加快建设,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可将它推向市场。国家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指导意见,对加快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包括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领导班子应该看到农村卫生工作的薄弱和严峻,要像抓农村教育和计划生育那样抓好农村卫生工作,才能使农村卫生环境大幅改善,乡镇卫生院才能真正发挥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作用;切实落实党和政府制定的方针政策,培养好的农村卫生环境和乡镇卫生院的医疗信誉,扎实做好基础工作,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才能顺利地建立和健康发展。

四、政府要切实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的政策

(一)坚决地把卫生投入的增加部分主要用于农村

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基本职能和公共财政的基本宗旨,逐步消除城乡卫生资源分配严重不公平的现状,加快对农村卫生设施的建设,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应该把重点放到乡镇卫生院。

(二)切实落实《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通过调研,我们认为乡镇卫生院除了基础设施外,最缺的还是技术力量。卫生院中较少的几名技术骨干是中专学历或相当学历,有的是毕业于国家举办的学历教育学校比如自考,有的是毕业于民办学校,作为全科医生还需要进修或再教育。为了更好地充实乡镇卫生院的技术力量,对现有的医生进行传、帮、带,加快提升卫生院的医疗水平,切实落实《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是非常有效的措施。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关的机制,严格执行相关的人事及职称晋升制度。鼓励城市卫生机构中待晋升的医生轮流到乡镇卫生院服务,充实基层卫生机构的技术力量,帮助基层卫生机构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补充必要的科室,提升卫生院的医疗信誉。

(三)政府有关部门要协调好乡镇级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所的建设

在调研中我们感到,两个机构虽然在某些功能上有相对的独立性,但内涵有许多相同的地方。由于管理和财政投入分别来自两条线,造成业务用房屋建设、设备投入、人员配备、功能设置的重复,两个机构的待遇形成强烈的对比。计划生育服务所这边是站房新面积大,设备新并且齐全,尤其是20xx年我市各乡镇对所属计生服务所进行改造装修,某些功能的技术力量较强,从业人员的工资是国家全额拨款;卫生院这边是医疗用房破旧且面积小,设备简陋且陈旧,影响业务的开展,技术力量流失,医务人员的工资国家只负担40%-60%。农村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复和不协调,使农村卫生工作不可能是有效率的。国家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和管理,尽快完成上挂工作,保障医卫人员合理的报酬和福利待遇,协调并促进农村卫生工作的均衡发展。

第2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完善与发展 社会系统工程

中图分类号:F840.6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8-037-0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03年开始试点,至2008年基本覆盖农村居民。截至2010年底,累计33亿人次享受新农合报销补偿待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有效缓解了农民疾病经济负担,促进了农民对医疗服务的利用,对农民健康的保障作用逐步显现。它对提高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由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因此,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建设的步伐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新农合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到2008年,参合农民超过8亿,已实现农村居民全面覆盖,成为世界上覆盖人口最多的一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2012年是我国开展新农合工作的第10年。10年来,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我国农村合作医疗50年历史上最好的成绩。但在运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1.缺乏长效的筹资机制。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通知,明确指出农民参加合作医疗以“自愿”为原则。由于是自愿参加,筹资成本高、筹资难度大一直是困扰很多试点地区管理者的问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完善还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目前,各地政府都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作为头等大事来抓,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各尽其责,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但是,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成为一项日常工作以后,新型农村合医疗制度的发展必须要有有效的法律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制度建设、机制健全过程中的立法滞后问题,还没有引起相关部门足够的关注和重视。为了使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加快立法进程就显得极其重要。

3.经办机构的人员构成和办公经费不足直接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目前尽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架构已经建立起来,但是人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除东部个别地区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选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外,大部分试点县的经办机构人员基本上是由内部调剂解决,人员结构和工作配备不尽合理,工作开展起来受到很大制约。同时,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中已经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推开后,个别市县,尤其是贫困市县,由于财政能力有限,不能完全解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办公经费问题,这将成为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目前由于筹资水平有限,为了规避风险,各地新型农村合医疗的实施方案中都设有起付线和封顶线,客观上也导致补偿水平还比较低,农民受益的程度有限,难以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5.医疗机构的监管和费用控制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门诊就诊人次、住院人次都有较大幅度提高。医疗机构的收入也有所提高。这里有合理业务增长,但也有过度服务和过度消费等问题。调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普遍存在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治疗检查问题,而且比较突出,次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上涨势头较快;处方药物和检查项目大大超出基本药物目录和规定检查的项目过多,不少费用不在报销之列,既增加了农民的费用负担,又加大了合作医疗基金支出。

6.乡镇卫生院的服务体系建设有待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给乡镇卫生院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镇卫生院的建设关系到卫生改革的兴衰成败。为了方便参合农民及时就医,许多试点县实行了“一卡通”制度,农民可以自由选择首诊的医疗机构,但乡镇卫生院整体水平弱的现状,不仅不方便农民就诊,农民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差,无形之中加大了农民利用医疗服务时的间接成本,与之相应地又增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出。许多地区的经验证明,乡镇卫生院建设情况,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有直接影响,因此有必要完善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偿、人才培养和机构管理等机制。

7.随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特殊人口的医疗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时下,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处在了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其没有正式户口,不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只能在原住所在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求他们返回原住地看病,或者如果他们在务工城市看病,但只能报销极少一部分医疗费用,很难达到减轻农民疾病经济负担的目标。此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工作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更好地解决这部分人口的医疗问题,成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过程中一个重要问题。

二、完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本思路

第3篇

当前,我国农村医疗市场总体还比较混乱,如,假冒伪劣药品和非正规渠道的低价药品和大量进入农村药品市场严重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农民群众中的声誉。因此,规范农村医疗市场,完善农村医疗秩序,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场运行至关重要。

1.1加强农村药品市场监管,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秩序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区域是农村,各有关部门一是要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农村药品经营的准入条件,规范经销机构的药品销售行为,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障农村药品质量可靠和用药安全。二是逐步推行和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规范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渠道。逐步扩大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的品种,将主要药品品种都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范围。三是加强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严格控制药品流通环节差价率,鼓励大中型药品经营企业将销售网络向县乡基层延伸,由批发商直接为农村地区配送药品,减少中间流通环节。四是加强医药产品的研究,,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止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种的优势作用,实现成本相对低廉的优势。

1.2明确用药规范,确保农村医疗用药安全

规范农村用药,是实现参合农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于包括政府创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内的各类医疗机构都必须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二是要加大基本药物的补偿政策,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目录,用经济手段引导广大群众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2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综合功能的发挥最终要靠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来体现。实践中,有很多参合农民即使患轻微疾病后也要城市的医疗机构就诊,主要原因是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难以有效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因此,必须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以减少农民疾病风险和降低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并有力夯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

2.1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建设

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是由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机构、村卫生室构成,承担着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防疫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功能,改革开放后,由于政府长期对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导致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处于长期停滞状态。从有效利用基层卫生资源和提升广大参合农民医疗服务质量的角度,一是各级政府应持续加大对农村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给予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以更多物质支持;二是各地在加强农村三级医疗机构硬件建设的同时,也应采取措施鼓励县、乡、村卫生机构间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行专业技术人员错层下沉制度,充分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带动作用,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2.2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人员的培养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初期,许多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积极性的不高,重要是由于农村卫生人员技术水平低、设备落后,而且也有少数乡村医生没有职业道德,包括卖假药、乱收费等。具体措施方面,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岗培训制度[3],努力提高乡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技术素质;基层医务工作者应持续加强自身业务学习和修养,努力提高自身诊疗业务水平,为提升基层医疗机构工作效率作贡献。二是加大宣传,积极鼓励促进医学院毕业生到农村进行服务,提升农村医疗人员整体素质。三是要注重加强基层医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使其树立正确的服务观和价值观,自觉地约束和规范行医行为。

2.3加深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当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在医疗机构数量构成、公立医院收支管理和财务核算模式等方面进行深化。一是要建立以非营利性公立医院为主体的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县级公立医院、乡镇卫生机构以及村卫生室在数量上要构成合理比例。二是要改革公立医院机构的收支管理机制。明确收支、账目清楚,阻断盲目追求利益的源头;实现核算系统的独立,避免医院乱开药,乱定价,实现医院与药房的独立。三是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薪酬制度,保障医生的收入与其专业技能和工作量相匹配。逐步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四是积极引导并规范管理民营医疗资源,以促进农村医药市场的合理竞争,满足民众更高层次服务需求。

3努力实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4篇

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医疗负担,解决因病致贫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区实际,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办区统筹。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多方筹措资金,保证收支平衡;实行区级统筹,突出大病重病;报销及时兑现,社会公开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凡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以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没有登记在同一常住户口簿,其子女应有一户一起参加,并建立同一本合作医疗证。

第四条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统称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和遵守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

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和区政府办、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发展和改革、劳动、编办、残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农村合作医疗暂行规定;审定农村合作医疗相关配套文件;负责暂行规定和相关配套文件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督促;资金的筹集、管理;资金的预算、决算的审定;组织经验交流、工作研讨、考核奖惩等。

第七条区卫生局设立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作为全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全区农村合作医疗日常事务工作。

第八条各镇(街道)相应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实行定点挂牌(加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牌子)办公,设置经办人员2—3人,其中审核1人,统计1人,电脑员1人。其职责是:负责筹集合作医疗资金;负责合作医疗保障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和管理;负责村(居)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资料信息统计上报;完成上级合作医疗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各村委会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配备报账员1—2人。其职责是:做好参合农民宣传发动、登记、收费和统计工作;协助参合农民办理医药费用报销手续;收集并公开有关信息。

第十条各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安排,不得在合作医疗专项资金中提取。按照国务院、省、市有关会议文件要求,各地应按不低于参合人数人均1元的标准确定工作经费标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章基金的筹集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政府拨款扶持、个人缴纳、集体扶持的筹资机制。

第十二条合作医疗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第四季度为农民参加下年度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交费期;合作医疗的实施时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没有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农民,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和参合农民缴纳的资金构成。2009年度每人年按110元的标准筹集,各级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0元,其中:中央财政4元,省财政61元,市财政13元,区财政12元。本区参合农民须以本户家庭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每人每年缴纳20元。

集体经济组织可量力扶持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合作医疗保障基金由区财政局和卫生局进行监督管理,并由区合作医疗办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区财政局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户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基金的收缴划拨:

(一)参合农民个人缴费部分由镇(街道)合作医疗办代收后应在12月10日前全部转入区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然后由区合作医疗办缴交区财政专户;

(二)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局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在本年度7月底前统一划拨到区财政专户;

(三)省、市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经省、市财政、卫生部门对全区参合的实际人数和区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定后,划拨到区财政专户;

(四)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捐资资助农村合作医疗的款项,

由所在地政府受捐统一上缴区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第十八条合作医疗基金由区合作医疗办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运作并编制年度预算。区合作医疗办年终应及时编制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九条我区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

第五章基金补偿

第二十条合作医疗基金以保大病住院为主,同时兼顾受益面,适当补偿门诊医药费用。基金的使用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规定补偿范围、补偿比例、封顶线。当年统筹基金结余原则不超过15%(其中含风险基金10%),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度筹资的25%。

第二十一条农民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应进行注册登记,以户为单位办理《区合作医疗证》,办证费用由镇(街道)负责。参合农民可以持证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限于在户口所在镇(街

道)卫生院及其所属卫生站和定点村级卫生站。

第二十二条参合农民在本区各镇(街道)、区级和区外定点医院(以广东省新农合管理网站上公布的为主,未在省新农合管理网站上公布的,须经区新农合工作协调小组确认)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70%、60%、40%,实际住院总补偿水平不低于40%。乡镇卫生院、区级医院、区外定点医院住院起付线分别为100元、300元、60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5万元。

第二十三条普通门诊补偿统一实行门诊统筹制度,不再实行家庭账户制度。实行“按比例补偿、单次限额、全年封顶”的补偿方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保证基金使用安全。按照当年基金统筹资金总额的20%预算门诊统筹资金,门诊统筹资金与大病统筹资金合为一个会计科目。每次门诊补偿比例应达到门诊费用的30%以上,单次补偿限额为5元(村卫生站或卫生院属下卫生站)至8元(镇、街道卫生院),个人年补偿封顶线达到20元,封顶线可以由家庭统一使用。补偿范围限于新农合用药目录和诊疗范围之内,村医按村医用药规定执行,并规定最大处方限额。区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与村卫生站和乡镇卫生院签订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第二十四条部分大额门诊费用的慢性病可以报销部分费用,包括:1、恶性肿瘤;2、糖尿病;3、心脏病(Ⅱ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4、慢性肾功能衰竭;5、肾脏、肝脏、骨髓移植术后;6、脑血管意外后遗症;7、系统性红斑狼疮;8、精神分

裂症;9、再生障碍性贫血、球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者海洋性贫血);10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11、肝硬化(失代偿期);12、帕金森病;13、慢性阻塞性肺疾病;14、尿崩症;15、血友病。

办理慢性病补偿时应提供的资料包括慢性病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有效的合作医疗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补偿的,须同时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门诊处方和病历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合规有效的医疗收费发票。经确认后,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报销起付线为8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门诊费用报销30%,累计全年最高补偿限额为4000元,若慢性病患者既门诊又住院,两项累计年最高补助总额为本规定的封顶线。补偿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参合农民住院分娩后,将准生证(或村居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等交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属区内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补助400元,属区外正常住院分娩每例补助200元,非正常住院分娩按住院比例补偿。

第二十六条白内障手术定额每例补助800元。

第二十七条参合人员办理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的办法如下:

(一)在本区内指定的实行即时补偿定点医院住院的,办理入院手续要提交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填写《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补偿审批表》。在办理出院缴费时,直接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办理补偿,患者只需交付自付费用部

分。

(二)在本区内非即时补偿定点医院的、要在入院后48小时内村委会报告,村居委须于24小时内向镇(街道)合作医疗报告,才可以申请合作医疗补助。当事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2个月内,凭合作医疗证、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或门诊病历中要有出院小结)、合规有效的医疗收费票据、费用清单、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村委会提出报销申请,并填写《*市区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呈批表》交村委会。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后,转交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镇(街道)合作医疗办公室根据本规定提出意见,经镇(街道)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开具取款凭证,做到一人一票,由当事人或村报账员代当事人,在取款凭证的有效期限内到所在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取。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审批结付。

(三)在区外定点医院住院的,按汕合医组〔2008〕5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患重大疾病、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贫困农民,在合作医疗补助后仍有较大支付困难的,可以申请救助资金。救助资金由个人提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具体规定审批。

第二十九条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疗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但第二次补偿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

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第三十条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纳入相关补偿(不含不予支付的项目)。对于能够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医药费用原则上比照各级住院补偿规定执行;对于不能提供可靠证据证明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比照各级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70%执行;对于他方有责任无法履行赔偿责任的特大意外伤害(本不该由新农合承担补偿责任,但出于人道考虑,酌情给予补偿),对其住院费用超过5000元以上的部分,比照各级住院补偿规定测算的拟补偿额的50%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的药品目录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和部分可报销的诊疗范围,参照《广东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

(一)就(转)诊交通差旅费、担架费;

(二)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健箱费、电炉费、煤火费、电冰箱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三)陪护费、护工费、洗费、门诊煎药费;

(四)膳食(含营养餐、药膳)费。

第三十三条不予报销的药品(保健品):

(一)各类健字号、食字号类滋补保健品;

(二)各种药酒和各类滋补膏、片、露、糖浆、口服液、丸、胶囊;

(三)各类人参、各种可药用的动物脏器(鸡内金除外)和阿胶、蜂蜜等单味独方不能报销(抢救必须用药除外);

(四)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殊适应症与急救除外);

(五)各类疫苗类生物制品;

(六)自购药品。

第三十四条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病历工本、检查治疗加急、点名手术、(会诊、护理)附加、优质优价(家庭医疗保健、特殊病房)、自请护士等服务项目;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项目,减肥、增高、增胖、健康体检项目,旅游体检、出入境体检项目,预防性、保健性诊疗项目,医疗咨询、医疗鉴定等项目;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假肢、眼镜、义齿、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的费用,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的费用;

(四)治疗项目类:近视眼矫正术项目,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他:障碍,各项科研的药物和仪器的临床验

证项目,住院期间加收的其他各类别保险费,戒毒治疗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发生的医药费用不属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范围:

(一)因违法犯罪、酗酒、故意自伤、服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药费用;

(二)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纠纷尚未经过鉴定的;

(三)特大自然灾害所致的疾病,合作医疗基金无力承担的;

(四)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治疗费和处方药品及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用。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我区指定区、镇(街道)两级医疗机构为全区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实行动态管理和准入制度。

第三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医疗技术规范诊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临床上首选药品应为国产药品,不随意使用进口药品、高价药品,不开大处方、人情方及滥用药、“搭车”药。不滥开大型检查项目和重复检查项目,不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同时,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实行药品网上竞价招标或集中配送机制。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根据医院实际自行制定措施,为参合农民就医提供优惠,尤其要根据本院实际,给予挂号

费、床位费、检验费等项目的优惠,以充分体现参加合作医疗的优越性。

第三十九条实行即时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在参合人员合作医疗证上填写办理住院或门诊补偿报销情况,单独建立合作医疗资金收付账目,有条件的要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一月一上报,一月一结账。每月的前五个工作日为定点医疗机构报送上个月结算材料时间,经经办机构审核后,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结算费用。

笫七章合作医疗监督

第四十条区成立由政府办、纪委、监察、财政、审计、民政组成的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对合作医疗资金管理、报销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区合作医疗办要定期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运作、管理及服务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救助金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和救助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三条合作医疗基金营运情况实行公示制。每月各级经办机构应将合作医疗资金运作情况以简报或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十四条各村(居)委会要把参合农民住院就医作为村

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至少每季度张榜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做好详细记录,由专人负责调查处理,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举报或投诉情况的本人,并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报告。

第八章奖惩机制

第四十七条区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绩显著的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和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八条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政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二)贪污、截留及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的;

(三)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报销项目的;

(四)擅自更改参加合作医疗人员待遇的;

(五)其它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区卫生局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明显效果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属于医务人员个人行为的,由区卫生局依法查处。

(一)将未参加合作医疗人员的医疗费列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

(二)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的或住院病历不按规定详细记录病情治疗经过、药品使用情况或治疗和使用药品与处方、病历记载不符的;

(三)利用职权开搭车药、回扣药及串换药品的;

(四)故意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病情的;

(五)不执行医疗规范和常规,不坚持出入院标准,将不符合入院标准的病人收院治疗或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的;

(六)虚挂住院病人,做假病历,与患者串通空记账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七)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条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区合作医疗办应责令其退回已发生的费用并可暂停其享受合作医疗医药费补偿6个月。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等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资料、处方等虚报冒领的;

(三)因本人不遵守合作医疗制度规定等原因,造成医疗费用不能报销而无理取闹的;

第5篇

老农村合作医疗在将近50年的发展过程中,先后经历了20世纪30到40年代的萌芽阶段、50年代的初创阶段、60到70年代的发展与鼎盛阶段、80年代的解体阶段和90年代以来的恢复和发展阶段。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日益凸现。特别是农民看病难、看病贵,小病扛、大病拖的现象普遍存在。2003年的调查显示,群众有病时,有48.9%应就诊而未就诊,29.6%该住院而未住院。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日益严重。为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试点推行,现已基本覆盖全国农村。

新老农合医疗相比最大的不同是:老农合医疗立足于预防保健与常见病、多发病;新农合作医疗则立足于发生概率大的大病保险,政策方向以大病为主,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即政府补助的人均40元和农民自己缴纳的10元,都主要补助大额的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同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的是参保的自愿制,即农民可以自主的选择参保与否。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还需完善

(一)与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需完善

现行医疗救助的社会参与度不高,主要资金来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预算,社会福利彩票的销售和慈善捐赠。缺少政策支持与引导,基本上是政府唱独角戏,而且医疗救助作为一项面向全社会的公益事业,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关系也不够明确,把医疗救助与是否参加合作医疗相联系,也存在制度设计上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问题。

(二)“低保费,高共付率”的补偿办法需完善

由于现行制度设计实行的是低筹资、低补偿政策,参保农民的补偿受益率仍很低,多数地方参合农民的门诊费用仅能报销10―20%,大病报销5000元至10000元封顶,一般还要剔除用药目录以外的医药费用。因此,对于绝大多数身患大病的患者来说,依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的低费用补偿,并不能真正解决因病致贫或因病返贫问题,新农合的保障水平大打折扣。近日,一些卫生经济学者建议,应提高合作医疗的筹资标准,各级财政应提高对参保农民的补贴。

(三)控制运行成本

管理成本高与新农合医疗制度缺乏组织能力和管理成本分析控制能力有关。以县为单位集中审核、报销费用,表面看来,统筹层次已经很低了。但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县都有人口众多、居住相当分散、健康状况差异很大且健全完整的记录有限及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量大等问题,县政府在面对这些问题时组织管理能力上缺陷凸显,管理成本之高难以负荷。在地方卫生部门主管的新型合作医疗中,管理费用消耗一般要占到总经费的10%以上,有限的资源成为管理者的人头费,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医疗体制改革宣传力度

成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宣传小组、切实的深入到广大农村中去,通过各种渠道,增加各个环节的透明度,尤其是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让农民们切实的感受到医疗体制改革的好处。政府还应该改变自己一贯的形象,取得农民的信任,建立起对合作医疗体制的信心,自愿加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来。

(二)在实施中不断完善制度

建立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和艰巨的实事工程,在不断探索、调整、完善过程中,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的疑虑和意见,听取专家及各方的合理要求和建议。我国地域辽阔应多组织调查研究,为不断完善政策制度提供可靠依据。目前各方意见集中在三方面:

一是及时调整补偿标准,保持收支平衡。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是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

二是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方便参合农民就近就医。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纳入定点,根据成熟一家定点一家的原则,逐步扩大定点医疗机构的覆盖面。

三是家庭帐户建立,提高资金使用管理透明度,吸引更多农民自愿参保,提高新农合医疗制度的参合率。应针对农民怕吃亏的思想,尽快建立家庭帐户,提高资金可操作性,将农民个人所缴的费用全部或大部分划入家庭帐户,使农民看得见摸得着,消除农民怕“白交或吃亏”的思想。

(三)改善医疗基础设施和服务模式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农民、政府、医院是不可或缺的主体,医疗机构的作用十分关键,医疗设施和服务模式直接关系到参合农民的切身利益。

一是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多渠道筹集资金,重点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室的建设,逐步配套必要的医疗卫生设备;合理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加快改进乡镇、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加快开展社区卫生服务。

二是鼓励优秀的医学院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工作,提高现有医务人员的业务技能,特别是要加强市、县、乡、村医疗机构纵向业务合作,不断提高乡、村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让更多农民能方便、快捷及时、低成本就医。

三是扩大培养全科医生途径。国内外全科医生培养学历教育有五年和八年制模式,学制长无法满足广大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需求。根据陈竺部长希望母校“在培养目标上要面向基层、农村、社区培养全科医生,在全科医学教育中进行探索,积累经验,做出成绩”的指示我校建立全科医生培养试点。

(四)完善有效的监督机制

完善的有效的监督机制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顺利实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条件。目前处于试点阶段的新农合的各项管理,尤其是资金的筹集、运营、管理以及补偿等方面,必须有相应的监督机制作保证。

1、完善政府的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由审计部门定期审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各界的监督检查,完善由监察部门检查相关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公正情况,确保资金正确合理使用。

2、完善农民的监督

农民的监督可以选出代表参加监督委员会,检查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和资金运行情况,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真正取信于民。

3、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第6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筹资模式

一、新农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

(1)农民的参保模式。由于“新农合”制度提倡农民自愿性参保,在实施过程中就会面临逆向选择的问题。自由选择的结果必然是健康者不愿参加,参加者多为体弱多病者。大多数地方还设置了起付线、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仅不能起到帮助参合人的作用,还会削弱农民参合的积极性。Jutting(2003)指出,因为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资的约束,以及起付线或共付比例的约束,实行自愿参保模式,有可能使农民中最低收入者被排斥在合作医疗组织之外。王红漫等(2006)基于中国东部一个富裕省份6个县的调查,用多水平多变量方法探索影响“新农合”参与、满意度及可持续性的因素。结果显示,性别、个人社会经济状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知晓程度、内在需要、主观期望参保费用、主观期望共付率与“新农合”制度参与率有关。谭湘渝(2008)指出,在制度实施中有的地方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即前一年参加“新农合”并获得大病报销补助的农民,下一年往往选择不再参加。因为农民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一直得大病。所以,要解决逆向选择的问题,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牺牲自愿原则,实施某种程度的强制性。(2)“新农合”的补偿模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模式的核心是“保大病”与“保小病”的定位问题,以及服务包的设计,即哪些医疗费用可以报销。叶宜德(2005)认为,从性质上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政府资助、农民筹资的医疗制度,所以应把解决农民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作为有限发展的目标。解决农民的大病风险只仅使少数人受益,对农民缺少吸引力,并且难以持久。金彩红(2006)认为,“保大病”会降低医疗的效率。一方面,以大病为主的保障方式会导致“小病大医”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预防效率一般是高于治疗效率,治小病的效率要大于治大病的效率。如果只保大病,农民往往会小病拖成大病再去治疗。如此,不仅增加新农合基金的支出,也不利于改善农民的健康状况,所以应当实行“小病加门诊”的模式。然而,谭湘渝,樊国昌(2004)则认为实行“小病补偿”的模式会导致更严重的后果。首先,“保小病”有违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基本原理。如果一些小病都纳入保险,那么赔付的成本可能占很大比重,保险的作用将很难发挥。其次,“保小病”会导致“新农合”基金不堪重负,危及基金偿付能力进而危及制度本身。第三,“保小病”会导致更严重的道德风险。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折中的观点,即“新农合”坚持“大病统筹”不能动摇,但要做适当修正,要以“保大病和住院为主,适当兼顾部分慢性病、多发病等特殊病种”。(3)“新农合”的支付模式。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否控制基金收支平衡,逐步提高补偿水平,医疗机构的支付模式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金彩红,2006)。顾昕、方黎明(2004)也认为在坚持自愿性原则的前提下,合作医疗对农民是否具有吸引力的关键在于其给付结构。作为理性人,农民最关心的无非是能否从合作医疗中得到实惠。对医疗机构的支付有总额预算、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服务付费等方式。其中,按服务付费的缺点是医院提供的服务越多,收入越高,结果会导致供方提供过多的不必要的服务,使医疗费用不合理地增长。按人头付费是由保险公司按参保人数定期向供方支付固定的费用,供方负责向病人提供服务。在这种方式下,医疗机构完全有激励控制病人的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是为每个病种设定一个固定的补偿金额,病人入院时就按病种分类。按病种付费可以提高效率、缩短病人住院天数,但其对技术要求颇高,在农村实行的可能性不大。

我国目前的支付模式普遍实行按服务支付的模式,存在严重的供给诱导需求倾向。供给诱导需求是指医生拥有并且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去影响需求以谋取利益。医疗机构的供给诱导需求是“新农合”制度中医疗供给方道德风险的一种主要形式,它的产生是由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及“新农合”制度的不确定性造成的(董立淳,2009)。

二、新农合的筹资模式与筹资成本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本身定位是低水平的保障制度,筹资水平低,加上支付模式上的缺陷,对医疗机构的行为没有约束,医疗支出不断增长。在资金来源方面,许多地方政府调用了地方的卫生经费投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从而减少了对卫生领域的其他投入(金彩红,2006)。王大超、徐欢(2012)认为在我国新型农村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地方财政和农民个人承担的部分没有体现出地区间的差异,实行的是一刀切的筹资方式,这样会加大地区之间筹资的不平衡,影响保障的水平,不利于新农合的均衡发展。另外,我国“新农合”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筹资机制,各地区的筹资形式存在较大差异,筹资成本高低悬殊。新农合筹资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专人上门收缴方式,这种筹资方式筹资成本最高,筹资时间长、工作繁琐;二是滚动式筹资方式,即从参合农民医药费报销所得中直接扣缴下一年参合费用;三是“三定”筹资方式,即农民在指定的时间、指定的地点、以指定的金额主动缴纳参合费,目前只有少数地区采用这种方式。

三、政府的责任

邵德兴(2005)提出创建“新农合”制度离不开政府的干预。第一,由于农村合作医疗属于对个人和社会均有用的准公共物品,政府必须干预;第二,“新农合”制度作为一种医疗互助共济的制度建立在农民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农民是否合作取决于是否存在共同的利益基础,只有政府强化干预,主动调整和解决各种矛盾,“新农合”的创建和持续发展才能成为可能。封进、余央央(2008)认为医疗改革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合适的激励机制,能够控制医疗费用并保证医疗质量,所以必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竞争性的医疗市场。在医疗供给方面,要让医院、医生形成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而政府的作用应转变为参与医疗融资。邓大松、杨红燕(2006)从传统合作医疗出发,指出政府的积极支持推动了传统合作医疗的发展繁荣,而政府的消极支持也成为恢复性重建合作医疗时期制度频繁起伏和最终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由此可见,政府是决定新型合作医疗成败的关键因素。

四、研究小结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制约因素多,如何专注其中的关键问题对症下药,直接影响该项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中确实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而且在不同省份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模式存在区别,“新农合”的运行模式尚处于探索之中。如何从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方面提高效率,使农民真正受益,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另外,在对“新农合”进行绩效评价时,偏重于从参合率和补偿率进行考量。而如何从农民的主体地位出发考量“新农合”,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红漫,顾大男,杜远举,邓喜先,王宏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满意度及持续性的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06(5)

[2]谭湘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值得参保模式研究[J].改革与战略.2008(1)

[3]叶宜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筹资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05(8)

[4]金彩红.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缺陷的理论分析[J].上

海经济研究.2006(9)

[5]谭湘渝,樊国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补偿模式研究――兼与质疑“大病统筹”模式者商榷[J].经济体制改革.2004(4)

第7篇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

加快发展社会事业,全面改善人民生活,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是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较好地缓解了农民因病致贫、返贫的问题,它不仅有效地减轻了农民重大的医疗经济负担,而且有利于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真正起到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积极作用。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概况

2003年初,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从2003年起,各地区必须选择2-3个县开展新农合的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此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在全国迅速展开。截止2010年年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参保人数达8.5亿,参保率达90%以上,报销最高限额达到当地农民人均年纯收入的5倍多。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和原因

2.1筹资机制尚未有效建立

我国现行的新农合制度规定农民参加新农合采取自愿原则,其出发点是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允许农民自愿参保,然后在此基础上逐步纳入规范,但是这一规定有悖于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缺乏强制性,造成筹资成本高、难度大。传统的合作医疗制是以政府大规模的干预替代了以往村社内部的自治机制和集体提供卫生服务的制度,体制外在农村社区的特点也导致了农户对此缺乏信任,政府为重塑在该政策上的公信度不得不加大实施监督的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2.2农民参合意识和积极性不高

农民本身对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够,也缺乏对医疗风险的认识,在这方面的投入消费意识还不够高,加之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在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下,农民也没有更多的收入来支撑这一方面的消费,造成农民参合积极性不高。而一些基层政府官员对新农合制度的有关政策理解不透彻,不能很好地向农民宣传该项制度,致使大部分的农民只知道有这项制度,但对这项制度的了解远远不够,不清楚自己参合后能得到什么样的权利和义务。

2.3新农合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解决中国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措施,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是按照中央及有关部门的决定、通知、指导意见等开展的,至今尚未有专门法规对有关利益方的具体行为、权利、义务及职责进行规范。由于相应法律保障的缺乏,致使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还得不到明确与肯定,因而在举办形式上,难以摆脱在低水平、低层次上运行。

3.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3.1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通过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等多方筹集组成,由于各出资主体在其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同,因此,可由农民直接到定点医疗机构或委托银行交费,可采取一缴一年与一缴多年相结合的缴费办法,提高筹资水平,建立起稳定、便捷的筹资机制。而政府应加大中央财政对县级财政的转移支付力度,确立农村医疗卫生支出在政府财政预算中的法定支出地位,保障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资金的有效供给。

3.2加大新农合的宣传力度

鉴于农民对医疗互助共济的认识不够,而且部分农民在自身经济收入有限及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缺乏医疗风险意识,使得他们对新农合的态度不够积极。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加大对新农合制度的宣传力度,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基层,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增强农民的风险意识和健康意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参合的重要性。还应通过发生在农民周围的因病致贫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典型事例的宣传,使农民真正的认识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好处,建立起对农村合作医疗的信心。

3.3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关的立法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想能够顺利健康地发展下去,就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有了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性质就被正确地确定下来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中的作用也就被定位好了,不会产生混乱;同时有了法律法规,各参与方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权利义务就明确了,农民也不会产生怀疑心理了;此外它也会对资金筹集、运营措施和监督程序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只有将新农合制度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才能更好地推动该项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成为农民群众抵抗疾病风险的坚固防线,促进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实现全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王秀娟.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探究[J].北方经贸,2011(3).

第8篇

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中的问题

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医疗经费筹措缺口过大。新型农村医疗制度规定,合作医疗资金由农民个人、地方财政、中央财政三方面出资,2006年中央财政补助金在原10元基础上又增加了10元,地方财政也相应增加了补助。但由于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落后、整体医疗保障严重缺乏,政府对农村整体医疗保障制度的财力支持仍显不足,筹资问题成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拦路虎。在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并没有对合作医疗专项拨款,或是财政支持有限,难以确保地方政府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长期稳定投入。

合作医疗制度不规范,监管乏力。一是缺乏制度保障,许多地方随意性很大。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国家强调要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合作医疗体系的建设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保证。二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主体混乱。有的以卫生局为管理主体,有的以县级医院为管理主体,甚至还有部分地区以乡镇卫生院为管理主体,而这些管理者本身又是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其间的利益纠葛使得其管理行为容易出现偏差。三是合作基金的报销制度混乱。由于没有经过准确测算,合作医疗的报销起点、报销比例以及报销封顶线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合作基金运转缺乏良好的基础制度。另外,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非常繁琐,造成报销费用的成本非常高;而且农民一般不清楚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造成农民在选择用药和接受医疗服务时比较盲目。

以大病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政策不利于农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如有些地区规定,新型合作医疗的政策方向以大病为主,即政府补助和农民自缴的资金都需“主要补助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费用”,只对年内没有发生大病者,“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导致缴费农民的实际受益面只能等于其大病的发生率,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成功的基本标尺,是农民健康水平的提升和就医负担的减轻,而不应仅仅是大病保险。所以,处理好预防保健与疾病治疗的关系,即传统合作医疗以小病为主和新型合作医疗以大病为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新型合作医疗的成败。

医疗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滞后,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差。多年来,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各级财政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普遍偏少,医务人员素质较低,部分乡镇卫生院处于瘫痪状态,难以满足农民多元化的医疗需求,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卫生医疗单位改革不到位,医药流通市场操作不规范,且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造成医疗费用上涨过快,更是加重了农民的医疗负担。

政策建议

强化政府的责任。合作医疗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国家不仅在制度设计中负有组织调查研究、设计具体方案、制定法律法规,确立保障范围的责任,而且应负有更多的财政责任。卫生服务消费的特殊性、消费行为的被动性和不确定性、卫生服务供方垄断性等原因,也决定了卫生服务领域必须加强政府的支持和干预。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在上个世纪60―70年代取得的成就,也说明了强化政府责任,尤其是财政责任,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的关键。

目前,应提高财政在农村合作医疗中的筹资比重。中央政府应逐步加大向西部农村专项转移支付力度,对贫困人口进行医疗救助,对基本医疗服务设施建设和乡、村卫生人员教育培训的费用提供财力支持;中部地区地方政府应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补贴资金和建立社区医疗保障的引导资金;东部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应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的政府基金。

完善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合作医疗在资金投入上,有的地方政府和集体随意性很大,根本不列入预算;愿给就给,给多给少更是没准。必须尽快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对政府和集体投入进行严格规定,并纳入财政预算,保证资金来源稳定和按时足额到位。对报销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应加以详细规定。制度要严密、公开,手续要简化。

合作医疗保障职能由单纯大病保障向防、治结合转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保障大病为主,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必须重视小病的防治。这样做同时还能增加参合农民受益的机会,从而推动合作医疗的普及。

另外,鉴于目前我国许多农村县、乡、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已经破裂,一些已经绝迹的传染病又死灰复燃,严重危害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必须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尽快修复并完善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落实人员、设备和信息网络系统,增强农村健康保障能力。

加强基金的监管。合作医疗资金是农民的“保命钱”,农民看得重又盯得紧。对资金的收、管、监、用应分别负责,相互制约,加强管理。合作医疗主管部门负责收取,财政部统一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定点医疗单位提供服务。账目要定期公布,并接受农民代表质询或查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重问题要追究责任。首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封闭运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如江西省规定,农民自缴资金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必须存入“财政社保专户”,该专户的基金只能定向调拨到合作医疗办事机构在商业银行设立的“合作医疗基金支出账户”。在调拨时实行“双印鉴”,即除财政部门的印鉴外,还必须加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其次,各级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吸收一定数量的农民代表参与管理和监督;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要报同级人大审批。地方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9篇

一、指导思想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通过建立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不断增强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全面提高我县农民医疗保健水平,努力构建“和谐黟县”。

二、主要目标

2007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乡镇覆盖率达100%,基本覆盖全县农村居民。

三、基本原则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和住院分娩的原则;

(三)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原则;

(四)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逐步调整的原则;

(五)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为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农委、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民政局、广电局、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卫生局,由县卫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

(二)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纪检委主要领导任主任,县人大、政协相关负责人任副主任,县监察局、审计局、物价局、法制办、司法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农民代表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县监察局,由县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对全县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补偿情况进行监督。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组织,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乡镇长任副组长,乡镇财政、农业、民政、卫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四)各村确定一名协管员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人员登记、医疗基金的筹集上缴工作。

(五)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1.县卫生局:配合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启动工作的协调和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2.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费、农村合作医疗配套资金以及基金使用与管理;

3.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参合基金部分及大病救助工作;

4.县发改委:负责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5.县人事局、县编办:负责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编制和人员的落实工作;

6.县广电局:负责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7.县审计局: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8.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参合人员的户籍认定工作;

9.县农委:配合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发动工作;

10.县物价局:负责县内医疗机构诊疗项目收费标准及药品价格、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工作;

11.县监察局:负责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五、经办机构

(一)设立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合管中心),主要职责:

1.负责办理农民医疗费用的补偿和结算;

2.负责做好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工作;

3.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4.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价格及诊疗行为监督检查。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乡镇财政所和卫生院主要负责人组成,并确定一名财政所工作人员担任专管员,确定一名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担任结报员,业务上接受县合管中心指导。主要职责:

1.在乡镇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和组织下,负责收取农民个人自筹基金;

2.受县合管中心委托,与农户签订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协议;

3.向农户发放《合作医疗就诊证》;

4.负责所在乡镇参加合作医疗农户的信息资料收集、档案建立、统计台账等工作。

六、参加范围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象为:我县农业在册户籍人口,以户为单位参加。

七、筹资与管理

(一)2007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在2007年3月20日前,到所在乡镇经办机构以户为单位缴纳合作医疗个人参合基金,由经办机构向农户开具县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凭证,签订参合协议,取得《合作医疗就诊证》后,即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人员。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财政配套和农民个人交纳三部分构成。2007年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省、县财政补助2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交纳10元。

(三)农户交纳的基金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可以直接入户收缴或由农户直接到乡镇经办机构缴纳。

(四)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后因患大病重病发生住院治疗的费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部分扣除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或难以承担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五)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会团体、个人、乡、村集体经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扶持资金,可直接缴存到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由县合管中心开具专用收款凭证。该资金用于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六)由县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管理规定,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七)乡镇经办机构可设立短期收入过渡户,暂存由乡镇经办机构征收的农民个人缴纳的基金收入。收入过渡户的收入要及时缴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做到月末无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户划转基金等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均用于统筹账户。主要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费用补助、部分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补助、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等。根据当年合作医疗基金结余情况,可酌情增加补偿内容。

八、补偿范围与标准

(一)补偿时效:按照“当年缴费,次年受益”的原则,参加对象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农户自筹基金部分,享受合作医疗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凭《合作医疗就诊证》及身份证到定点医院就医,按规定享受相应补偿。

(二)补偿范围:

1.支付患者因病住院治疗费用。主要包括:住院期间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材料费、住院费、治疗费、化验费、检查费等。

2.支付门诊治疗慢性病费用。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肝硬化腹水、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肺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六种疾病。在县外医院门诊治疗慢性病费用不予补偿。

3.支付育龄妇女持证住院分娩定额补助。

4.下列情况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⑴首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交费前已患疾病(2007年1月1日前)所支付的医疗费;

⑵自购药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费用、康复就医和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及未经县合管中心同意自行转诊的医疗费用;

⑶因医疗事故、各种原因造成的集体性食物中毒所致的医疗费用;

⑷打架斗殴、自杀、自残、犯罪行为、酗酒、酒后闹事、吸毒、性病、交通事故等人为因素发生的费用;

⑸镶牙、配镜、装配假眼、假肢、义齿、美容、手术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及输血、营养品、保健品等费用;

⑹就医交通费、陪伴费、伙食费用,请上级专家会诊的费用;

⑺住院病人故意拖延出院,确认治愈或可治疗终结而拒不出院的,从确认的次日起发生的医疗费用;

⑻有挂名不住院或冒名顶替住院等欺诈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6.特殊检查补偿规定:CT、核磁共振、彩超等单次检查治疗费用在100元以上的特殊辅助检查,由患者自付20%后,再纳入总费用中按相关比例进行补偿;

(三)补偿标准:

1.住院医疗费用: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医院住院,按“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起付线以上按一定比例补偿医疗费用(见下表)。五保户、特困户不设起付线。在县内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因同一种疾病,在15天内到同级医院第二次住院的或由乡镇卫生院转至县级医院住院的,起付线降低200元。个人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分次结付,累计最高补偿数额15000元。

2.门诊慢性病治疗费用:一个结算年度的门诊累计费用,比照一次住院处理,起付标准线为150元,补偿比例为25%,最高补偿数额1000元。

3.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正常分娩按照100元/产妇实行定额补助;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参照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补偿比例为20%。

九、就医程序及结算办法

(一)住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凭《合作医疗就诊证》和本人身份证(16岁以下参合人员凭户口本,下同),选择全县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时由就诊医院的结报员对患者的住院费用进行初审,并负责填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附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经分管院长审核后,一并由结报员每月报送县合管中心审批,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二)转诊、转院治疗: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往县级以上医院就医,经科室提出转院意见,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并报县合管中心备案。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及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

(三)异地急诊住院:参合人员外出期间(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并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合管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治疗终结后,由本人或其家属出具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住院材料,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患者涉农账户(补偿按照上一个医院类别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执行)。

(四)外地务工(居住)人员住院:外住期间住院报销手续及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同异地急诊住院。

(五)慢性病门诊就医:参合人员患有肾功能衰竭、肝硬化腹水、恶性肿瘤、糖尿病合并并发症、肺心病、高血压性心脏病等六种慢性疾病,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经县合作医疗疾病鉴定专家委员会确定后,县合管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医疗卡》,现金门诊就医。凭《慢性病门诊医疗卡》、门诊病历、患者身份证、出院小结、费用清单、收费收据等相关材料每半年到县合管中心办理一次补偿手续,补偿金由县合管中心审批后直接存进参合患者涉农账户。

(六)参合人员持证住院分娩:在本县住院分娩者,由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填写《住院分娩定额补助申请表》,经住院医疗机构审核确定为正常分娩后,直接垫付给参合人员。医疗机构凭申请表、发票报销联按月与县合管中心结算。确因外出务工或因事外出期间在外地分娩者,凭生育证、接生医院证明、发票,直接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手续。人为到外地住院分娩的,不予补偿。

十、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及管理

(一)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制度,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程序,由各医疗卫生单位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十一、奖惩及其他

(一)对在实施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单位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定点医疗机构不遵守管理规定,服务质量低下,由县合管中心报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四)参合人员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全县通报,同时取消当年参合资格。

(五)年底可视合作医疗基金节余情况,安排参合农户中当年未得到合作医疗补偿的农户选一人免费予以健康体检。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