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2 15:01:00
导语:在个人理财计划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摘要:本文设计了一种基于双重系统和飞轮模型的人才激励计划,旨在构建一种新的行为框架,通过示范作用将其有益影响逐步扩散到整个组织中去,最终打造训练有素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 :激励计划 双重系统 飞轮效应
一、实施人才激励计划的背景
笔者所在企业的绩效考核模式亟需变革,其主要问题表现为:第一,门槛过低。岗位等级与员工的考核分数挂钩,累计至一定分值时自动升级。由于较差者和优秀者之间的考核得分差别极小,实际上造成业绩差、甚至没有业绩依然能继续晋升,考核流于形式,严重挫伤优秀员工的积极性。第二,人岗匹配度差。随着岗位细分,各岗位要求的能力差距拉大,即使在初级岗位表现合格,也不一定能胜任高级别岗位,而目前仅对当前完成的工作进行评价,实际上不能作为更高能力要求的证明依据,使人岗不符问题进一步恶化。
二、人才激励计划的内容概述
第一,从绩效考核制度中剥离岗位晋升职能,斩断岗位评级与考核分数的关联。第二,将岗位晋升作为年度人才激励计划的一项内容。第三,激励计划以双重系统的运转模式征集任务,组建实施团队和指导小组,并对参与者的表现进行测量,确定其是否达到晋升标准。第四,激励计划设立高自由度的行为框架,根据组织战略需要和申请者表现持续调整。
三、人才激励计划的理论来源
1.双重系统。该理论在传统的层级制组织外建立一个网状结构的经营系统,专用于战略的设计和执行,以克服层级组织不够灵活、难以应对复杂多变的局面和快速变革的缺陷。
2.飞轮效应。“飞轮”用来形容积累和突破的关系,在组织中,任何转变都不是一个突发的过程,循序渐进积聚的力量最终能推动飞轮的高速旋转,带动组织职能向预定方向转动。
本文应用上述模型的意义在于,层级组织受官僚制度的影响,难以变革旧有制度,而双重系统可以使变革过程独立于日常运营,在验证变革可行性同时代价极小,是一种温和的渐进式变革策略,但正如“飞轮”一般,通过激发参与者的热情和创造力,并渗透至组织文化,新的行为模式终将塑造,并替代原有制度。这种飞轮效应是设计该激励模型的深层动因。
四、激励计划的基本原则
1.差异性原则。激励是为了强化有益于组织发展的行为,必须对不同绩效表现采取不同态度,摒弃平均主义思想。
2.均衡性原则。在士气整体低落的背景下,激励应分层次的覆盖大部分员工,且激励程度不宜差别过大。
3.引导性原则。激励具有诱导员工工作动机的特质,好的激励模型应以改善工作行为为目的。
4.明确性原则。一是要目的明确,旨在重塑员工职业生涯通道的上升和迁移机制,构建岗位胜任模型;二是要标准明确,要建立基于效标分析的、可测量的客观评价指标。
五、激励计划实施流程
1.组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应由专家和杰出的领导者构成,负责人员筛选、任务、校标制定、过程跟踪(干预)、测评报告撰写及成果提炼等。
2.情境设计。以模拟情境(公文筐作业)的形式开展测评,但要注意以下区别:第一,任务目标选择那些在日常运营环境中解决不畅的问题,而非虚拟任务;第二,强调团队的平等地位,而非职务模拟;第三确保团队中每个人均发挥作用,而非无领导小组模式。
3.明确测评标准。首先,应定义人员的入选标准,有按比例选取、加权选取等多种方法;其次,要结合所选情境的特点,分析其考察的能力类别,尽可能全面的构建岗位胜任模型,最终提出任务目标和评级。
4.人员筛选。应该选择那些兼具能力和影响力、乐于接受挑战、有团队合作意识的员工率先参与计划,不仅有助于提升完成质量,也易于树立榜样作用。
5.公布行为框架和准则。对情境任务的方案设计、计划安排、人员分配、进度控制、信息分享、成果形式提出指向性目标,但对其如何实现给予最大的开放性,充分授权。
6.获得成果后,积极采取孵化措施。第一,将成功的团队作为常模参照标准,不断修正人才测评数据;第二,将成功的解决方案制度化,不断修正现有运营模式;第三,将各次计划执行过程整理为研究案例,加入新的激励计划,供讨论和提炼以形成更高能力要求。
六、从人才激励计划入手的原因
1.弥补管理能力的不足。企业过度追求增长,并长期轻视管理,造成管理层在人员数量、能力、权限和影响力上都难以推进自上而下的直接变革。
2.减缓变革阻力。一部分阻力来源于政治,人们在官僚化的层级组织中不愿承担责任、拒绝冒险;另一大阻力则是对权利和地位的维护,惧怕变革打破原有秩序、损害既得利益。激励计划不直接干预现有的运营秩序,而是产生成熟模式后再向层级结构一直,易于消除反对声音。
3.文化干预。一方面,每次激励计划会产生不同的人员组合,从而引进全新的思想和行为;另一方面,激励计划周期性的循环进行,覆盖人群为公司的中坚人群,通过引导性的推广和评价,其影响力将扩散至每一个角落并最终推动企业文化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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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日常财务核算工作,加强财务管理、推动规范管理和加强财务知识学习教育。做到财务工作长计划,短安排。使财务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的良好环境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特拟订20xx年的财务个人工作计划,计划如下:
一、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每年财务人员都要参加财政局组织的财务人员继续教育
首先参加财务人员继续教育,了解新准则体系框架,掌握和领会新准则内容,要点、和精髓。全面按新准则的规范要求,熟练地运用新准则等,进行帐务处理和财务相关报表、表格的编制。 参加继续教育后,汇报学习情况报告。
二、加强规范现金管理,做好日常核算
1、根据新的制度与准则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业务核算,做好财务工作。
2、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处理好同其他部门的协调关系。
3、做好正常出纳核算工作。按照财务制度,办理现金的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努力开源结流,使有限的经费发挥真正的作用,为公司提供财力上的保证。加强各种费用开支的核算。及时进行记帐,编制出纳日报明细表,汇总表,月初前报交总经理留存,严格支票领用手续,按规定签发现金以票和转帐支票。
4、财务人员必须按岗位责任制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做出表率。
5、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个人见意措施
要求财务管理科学化,核算规范化,费用控制全理化,强化监督度,细化工作,切实体现财务管理的作用。使得财务运作趋于更合理化、健康化,更能符合公司发展的步伐。
总之在新的一年里,我会借改革契机,继续加大现金管理力度,提高自身业务操作能力,充分发挥财务的职能作用,积极完成全年的各项工作计划,以最大限度地报务于公司。为我公司的稳健发展而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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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财务部紧紧围绕着集团公司的发展方向,再为全公司提供服务的同时,认真组织会计核算、规范各项财务基础工作,站在财务管理的角度,以成本为中心,以资金为纽带,不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和质量。
二、目标和任务
1、认真学习《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树立牢固地依法理财的观念,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
2、加强业务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更新业务知识,扩大知识面。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同时,加强对计算机知识的学习,以适应现阶段财务管理的要求。
3、深刻领会税收方面的相关知识,深入研究其精髓的东西,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用足用活现有优惠政策,合法避税。
4、努力做好企业财务分析,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定期做出经营活动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数据,当好领导参谋。
5、不断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定期不定期清查盘点库存物资和财产。
6、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档案,尤其是电子办公设备的保管,责任一定要落实到人。
7、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会计档案要及时整理、装订、归档,不能出现任何不安全因素。
8、配合有关部门营业执照及相关证照验资、年检。
9、做好企业资金使用计划单的审核,对企业提交的计划进行调查、了解、基础数据逐笔审核后,上呈领导审批,为领导签批奠定基础。
10、合理安排企业间的有效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加速资金周转, 使企业资金呈现良性循环。
11、做好日常的财务报销、记账、算账、报表、报税、账务处理等等基础工作。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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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xx年,我来到贵公司,对与、于贵公司还不是很熟悉,所以在接下来的一年中我会做一个详细的工作计划,具体如下:
一、了解部门工作目标、范围、职责:
1)通过沟通领悟公司高层对财务部的期望,以作为日后工作关注重点。
2)通过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来了解工作目标、范围、职责。
二、了解下属工作目标、范围、职责:
1)采用单个约谈方式,了解每一个下属的具体分工和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要求其在近期内提供一份书面的岗位分工操作流程。
2)通过公司制定的《岗位职责说明书》来了解工作目标、范围、职责。
3)通过约谈和观察了解下属的工作状态和思想情绪问题。
三、了解公司和本部门相关业务:
1)了解公司的组织架构。
2)了解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公司、部门的工作流程。
3)了解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核算制度、账务处理、成本核算方法。
4)了解公司的产品、设备、工艺流程。
四、阶段性日常工作安排:
1)在了解公司和部门基本情况的的同时,还需要迅速开展起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日常工作的有效开展。
2)稳定现有财务团队,保证日常工作开展。
3)依据公司高层要求或配合其它部门处理相关工作。
4)定期召开部门周例会,在会议上了解更多的信息,解决急需解决的问题。
5)加强与下属间的交流和沟通,增强部门的凝聚力,提高团队合作能力。
6)定期将近期工作情况向直属上司汇报,争取公司高层更多的资源和支持。通过前期对公司内部控制、业务流程、组织架构、人员等情况的调研,形成前期调查报告向直属上司汇报。
五、后续工作计划开展
通过阶段性工作状况的分析,进行合理资源整合,开展工作计划如下:
1)依据需求重新梳理财务组织架构、业务流程、人员分工。
2)依据需求制定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流程,规避经营和税务风险。包括货币资金、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筹资、成本费用等。
3)依据需求制定和完善适应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科目的设置、会计报表的编制和分析。
4)建立财务报表体系(包括财务报表、成本费用报表以及各种供财务分析的辅助报表),制定和下发财务分析报告撰写规定或者说经营活动分析撰写规定。
5)依据需求制定和完善人员考核和激励机制,帮助职员建立职业生涯规划;
6)依据需求制定和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制定培训计划并按期开展培训课程。
在新年即将来临之际,回顾自己大半年的工作历程,通过不断努力学习,使自己的工作能力明显提高,在工作学习过程中,非常感谢领导及同仁对我工作的指导和帮助!!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使自己有效率的完成各项工作。
目前的工作主要分为几大类:财务日常工作、行政人事日常工作、及采购下单合同管理、售后电话转接等工作。
1. 在财务工作方面,
1-1. 遵守原则对于每笔经手的现金,及时正确的做好每月、银行、现金等日记帐,使每笔资金的流向做到准确无误。
1-2. 定时盘点手中现金,核对账目,每月与银行进行资金核对,确保与帐面相符。
1-3. 同时,做好每周星期一同仁费用请款报销工作,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所有单据一律签附经办人姓名,作到粘贴整齐,金额准确。
1-4. 财务上,包括了每月按时统计进项、销项发票的开出及统计、开出销售发票及时送至客户并催款。每月按时汇整邮件至总部,按时到银行索取相应单据,以核实相应的转账资金领取收付款对帐单,整理报销单据并登记流水账目,加强支票管理,支票购回和付出要顺号登记,签发时要全套填写,开出的支票要经常清理,逾期未收回的要及时查明原因。
2. 行政人事工作方面,
2-1. 对于繁琐的行政人事工作,首先努力做好人事招聘配置工作,保证基本需求,目前人员;销售2人、技术3人、设计1人基本稳定,后续会继续招聘相关人员。长期注重与同仁的互动与交流,灌输企业文化背景及前景,了解他们思想动向,对他们有情绪时加以开导。每天做好售后电话转接工作,热情专业的对每一位来电访问的客户做好详细的笔录与解答转达给客户所需各部门处理。
2-2. 做好人员入职、转正、离职等相关工作,对转正员工及时办理社保.
每天做好上下班人员考勤记录,做好请假、迟到记录汇总.
每月10日前提前做好人员薪资表、10日准时网银提交,邮件发送同仁薪资明细表。
2.3. 做好采购下单、及合同管理工作,每月按合同需求及时与厦门采购下单,如需外购的产品及时询价下单采购并及时督促收发货物、清点数量,做好入库出库明细表.合同到期需预付、预收的款项及时支付与盯收款进度.
2.4 . 认真做好固定资产及资料管理、物品的进、出、存统计核算工作,公司员工资产进行登记,并注明使用人,对公司文件资料的归类、整理、建档和保管工作。
2.5 . 针对同仁开发的新老客户邮寄产品相关资料;应客户要求,发送产品手册。及时快递客户需维修之产品至总部维修部门。
2.6 . 每个月及时缴纳办公室电话、水电、物业及各相关费用,做到从不拖欠。
2.7 . 在与政府部门方面做好公司各证照年检工作,及时了解政府相关政策。
2.8. 补充办公日常所需用品的采购工作,做到货比三家 买到物廉价美的办公用品。
【关键词】创新 跨文化交际 培养途径 人才供给侧改革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6)11C-0183-02
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旅游业发展有了新视角和新重点。丝绸之路是世界旅游资源的汇集之路,汇集了80%的世界文化遗产;丝绸之路也是世界最具活力和潜力的黄金旅游之路,涉及60多个国家,44亿人口。据国家旅游局预计,“十三五”时期,中国将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输送1.5亿人次中国游客、2000亿美元中国游客旅游消费,同时我们还将吸引沿线国家8500万人次游客来华旅游,拉动旅游消费约1100亿美元。因此,高职院校的旅游类专业人才培养要顺应市场需求,进行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重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寻求高质的培养途径。
一、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定义
跨文化交际能力即有一定的外语基础,有相关的职业素养,熟悉对象国的文化和具备交流沟通的能力。学者胡文仲在《跨文化交际能力在外语教学中如何定位》中强调,我国各级外语教学大纲中都有涉及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论述和规定,但提法各不同,也没有明确教学中如何定位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在实践教学中老师们只是通过语言的教学来培养学生交际能力,但跨文化交际能力不仅仅是语言,它应该涵盖更广的内容。确定好培养学生交际能力的标准,寻找什么途径来提高跨文化交际能力是我们要继续研究的内容。赵芳在《渗透式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模式应用研究》中指出,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以外语学习为主要途径。外语教育工作者应从教学理念、教学目标、教学手段和课外指导方面下工夫,将跨文化交际的意识贯穿于教学中。
二、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高职学生外语基础薄弱
具体表现在:高职学生普遍不喜欢学习语音,导致难以突破语言关;课堂上跟不上老师节奏,容易恶性循环;课后不积极复习,容易遗忘知识。
(二)教学内容与市场动态脱节
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是基于语言的文化交际能力培养,也就是说学习外国文化和了解跟外国人打交道的技巧更为重要。特别是高职教育,尤为强调技能在工作过程中的应用。一方面选用的教材没有跟上文化动态发展,知识依然陈旧,模拟的工作场景依然落后。笔者的学生去香格里拉大酒店前厅实训,当学生按照课本所写内容与外国友人攀谈,可外国友人表示听不懂。原因是有些单词他们现在已不用,有些事他们不再感兴趣。时代在变化,语言也在动态发展。另一方面教师知识结构与时代脱节。很多教师没有在语言对象国的生活经历,对语言对象国的文化理解不深。有的教师去过语言对象国,可时代久远而自身知识结构没有更新。与人打交道不能是理论层面,更多的是经验体会。外语老师如果不能跟学生分享与外国人打交道的亲身体会,又如何告诉学生跨文化交际呢?笔者对广西某高职院校做实证研究调查发现:该校有外语老师32名。其中有过留学或国外生活经历的外语老师7名,占总人数的21.9%;其中参加过国外培训考察的外语教师3名,占9.3%;其中在近2年参加国外培训考察的外语教师0人。
(三)实践没能与企业工作“零接触”
学生没有在工作环境的实践,学习兴趣减弱甚至失去目标。根据笔者调查发现,高职院校的学生进行语言实践有以下方式:外语角交流;课堂模拟对话,视听演练;有条件的实行“2+1”或“2.5+0.5”模式,即与国外院校合作送学生出去就读。高职学生的语言实践还应放在工作环境中。学生没能到企业去实践跨文化交际能力,很快就会失去学习的兴趣,甚至会质疑学外语的作用,导致失去学习目标。在“一带一路”大背景下,旅游行业需要一大批会“丝绸之路”国家语言及文化交际的人才,也就意味着会外语的旅游人才是有很多工作实践机会的,然而事实却相反。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学生有畏难情绪,认为无法胜任外语领队;二是学校没有给学生创造去企业实践的平台。
三、创新培养途径,推动人才供给侧改革
(一)创新教学方法
1.说话间学语音。以前的语言教学都是先学语音然后是语法,最后才开始读句子。其实完全可以直接叫学生开口读句子,在练习读句子的时候强化发音同时学习语音,当句子积累足够多时,语法自然没问题。很多老师都误解,高职学生外语功底差学不好,还是按部就班地教稳妥些。其实,让高职学生从语音语法再到句子不仅教不好,连学生仅存的兴趣也会抹杀。高职学生培养的方向就是要与企业需求无缝对接,那就让学生反复练习工作中需要用的外语。说话间学语音是最直接有效的突破语言关的方法。
2.不间断发言的教学法。解决学生跟不上节奏的问题,可以采取学生轮流不间断发言的教学法。笔者选取旅游管理专业大二学生做实验教学,教师引导学生进入工作情景,抛出问题,学生无需举手无需点名轮流不间断作答。结果发现学生轮流不间断发言的积极性很高。学生注意力集中,高度兴奋的氛围下语言教学效果极佳。刚开始以为高职学生不愿参与,其实他们也很愿意有个平台互相交流和展示自己。
(二)创新教学内容和评价标准
1.注重语言对象国文化和交际能力的动态化培养。要求外语教师能现身说文化。首先,学校能提供外语老师出国学习考察的机会,让老师身先士卒。回来后与学生分享最新的国外动态文化及与外国人交流的技能。再者,外语老师要坚持到对口企业挂职,积累工作中需要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及时修订更新教材内容。此外,鼓励学生把工作实践的经验带回来,选入教材,动态化教学。
2.评价体系转型升级,由单一到多元,由平面考核到多维考核。通常外语考试考核内容是考单词、语法、句子、片段阅读、听力、对话、翻译等。考试方法尽管一再改革,但评价体系没变。旅游人才的供给侧改革,就要创新旅游人才跨文化交际能力评价体系。从单一的语言考核延伸到文化和交际能力的考核。由技能的单面考核发展为工作过程的多维度考核。笔者考核旅游管理班外语的应用能力,采取模拟带队出境游工作过程,其中有接客的口语交流,填写过境单的笔试,跟车导游的外国歌演唱,景区概览的翻译等。
(三)利用“互联网+”,在工作环境中实践跨文化交际能力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成因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3]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关 键 词: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理财教育:经营模式: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7)01-0027-03
除了美国以外,澳大利亚是个人理财业发展比较早的国家。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兴起的原因主要有:金融自由化的推行,金融管制逐步放松,众多金融新产品的涌现和金融服务的创新:人口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加剧,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税收、退休金、社会保障系统日益复杂。
一、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的发展
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的起源可追溯到近百年前。1909年,澳大利亚成为最早提供政府退休金的国家之一。早期的退休金计划仅覆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共部门高级人员,二战后扩展到普通公民,退休金计划成为人们财富积累的重要工具。20世纪60年代中期,人口老龄化趋势开始呈现,DB(Defined Benefit)计划出现,促使澳大利亚人更重视退休金的积累。但个人理财业在澳大利亚的真正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早期。澳大利亚退休人数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大量增加,他们领取到丰厚的退休金并投向金融市场,导致澳大利亚投资者大量增加,理财师和相应的财务咨询网络也出现了。
最早的理财师被视作投资顾问,来自于澳大利亚投资计划者协会(Australian Investment Planners Association,AIPA)。当AIPA开始扩张并吸收个人会员时,它更名为澳大利亚投资和财务顾问者学会(Australian Society for Investment and Financial Advisers,ASIFA)。ASIFA在很多方面模仿了澳大利亚人寿保险联盟(Life Insurance Federation of Australia,LI-FA)的组织结构。LIFA属于保险产业,通过与美国同业组织如百万圆桌会议的联合,最早关注个人理财业这一新兴职业的发展。
在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发展的早期,Wes McMaster (1999年澳大利亚理财协会主席)和Gwen Fletcher(绿色金融服务组织管理董事)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1982年,Fletch-er访问美国寻求支持和帮助以促进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在美国她结识了很多国际理财协会(IAFP)的人,使她认识到澳大利亚也需要一个类似IAFP的行业协会组织。在Fletcher的努力下,1982年底在澳大利亚举行了IAFP第一次全球会议,并于1984年成立澳大利亚IAFP。由于银行和人寿保险业的支持,IAFP成员迅速增加,影响很快超过ASIFA。I-AFP和ASIFA于1992年1月合并为澳大利亚理财协会(FPA)。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FPA的系列活动如理财周等,公众理财意识不断增强,理财业开始被公众接受,理财业的基础终于奠定。
20世纪90年代初,澳大利亚政府推出了退休金保证支付(Superannuation Guarantee Charge,SGC),法律规定SGC由雇主(而不是由个人)按照个人薪水的比例支付到个人退休金账户。SGC支付比例最初占薪水的7%,2002-2003年度上升到9%。随着账户价值的增长,而且更多的雇主允许雇员为自己的账户挑选投资基金,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寻求财务帮助。与此相一致的是澳大利亚人对股票的偏爱。依据澳大利亚股票交易所的报告,澳大利亚现在的股票投资者比例全球最高,一半的成人投资于股票市场(直接或通过养老金或管理基金)。
社会和经济的变革迫使澳大利亚人成为投资者。面对越来越复杂的退休金规则和股票投资组合,许多投资者开始在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寻求投资顾问帮助――而不仅是在接近退休时,由此推动了公众理财需求的持续增长。
1990年,在国际CFP理事会成立之际,澳大利亚IAFP(后改为FPA)就与国际CFP理事会商讨引入CFP资格认证体系事宜。同年,澳大利亚IAFP与国际CFP理事会签署了第一个国际许可证和联属协议,协议允许澳大利亚IAFP参照国际CFP理事会的模式向达到“4E”准则要求的理财师颁发CFP资格证书,从而使澳大利亚成为美国本土以外第一个国际CFP理事会成员国。澳大利亚CFP数量从1990年的49名增长到2005年的5481名,居全球第四位(资料来源:http://省略)。FPA在推广CFP职业资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美国同业的支持和帮助直接促使了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的迅速发展。
二、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的特点
(一)理财教育体系相对完善
随着公众理财意识的加强,理财教育培训逐渐受到重视。Fletcher于1983年建立了澳大利亚第一个理财教育机构――投资培训学院(Investment Training College,ITC)。在Fletcher的支持和美国同业的帮助下,IAFP构建起理财培训课程体系并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授予理财资格证书。20世纪90年代初,澳大利亚加入国际CFP理事会后,正式引入CFP课程体系并加以本土化,使之成为澳大利亚个人理财教育体系的核心部分。目前,澳大利亚CFP课程结构为:CFP1:Ethics,Professionalism and Compliance:CFP2:Applied Strategies1:CFP3:Applied Straegies2:CFP4:Investment Strate-gies。
除了CFP教育项目,澳大利亚很多大学都设置了个人理财课程,如Charles Sturt University。一些大学如University of Western Sydney甚至设置了个人理财专业,可以授予个人理财学士学位,而Australia National University甚至可以授予个人理财硕士学位。因此,大学理财教育也是澳大利亚个人理财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动澳大利亚个人理财教育的重要途径。
澳大利亚的个人理财教育不仅对本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对其他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发展也产生了积极影响。澳大利亚的CFP教育项目在某种程度上被认为是国际化的。近年来,很多东南亚国家到澳大利亚寻求理财教育项目的帮助和指导,FPA也积极加强与其他理财协会如IFPHK的合作,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财教育培训提供支持。同时,由于澳大利亚海外留学生的数量不断增长,因此通过其大学个人理财教育课程的开设对其他国家特别是亚洲国家的个人理财业发展也起到了间接的推动作用。
(二)金融产品丰富,税务计划是理财规划的重要内容
随着20世纪80年代金融自由化在澳大利亚的兴起,金融管制逐步放松,由此带来了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持续创新。澳大利亚的理财服务内容涉及到投资、信贷、退休养老计划、税务计划、保险、遗产计划等。由于澳大利亚是个人税负较重的国家,税务规则非常复杂,而且经常有调整和修改,因此税务计划在澳大利亚个人理财规划中占有重要地位,有不少理财师专门提供税务咨询、纳税申报服务。
(三)理财业经营模式多样化
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经营模式包括三种:(1)独立理财师。独立理财师能取得交易商执照,在满足了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的教育、经验和交易执照要求之后可以从事自己的理财业务。但是,独立理财师必须承担交易商的法律责任和财务责任,即他们必须承担风险。(2)签约――特许理财师。一名理财师想开展自己的理财业务,也可以与交易商签署协议而不用承担交易商执照规定的法律责任和财务责任。交易商承担法律义务――教育、培训、监控和管理特许理财师。除了协议所规定的业务内容外,特许理财师在其他方面开展业务相当自由,并不受协议和交易商的限制。交易商提供服务支持――教育、营销和软件等,从而换取特许理财师的部分回扣或酬金。(3)雇员。许多大的交易商支付理财师薪水,这些理财师通常在一些金融机构就业,为客户提供理财咨询。
澳大利亚的大部分交易商都有大的理财服务分布网络。今天,越来越多的银行、保险公司或基金公司拥有自己的网络。依据一项货币管理调查的结果,目前澳大利亚大约有15000名理财师在开展理财业务,其中超过11000名理财师在前100名交易商中开展业务,大约3/4的理财师在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大交易商(金融机构)在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银行理财体系中,四大银行――ANZ Bank、National Bank、Common-wealth Bank、Westpac Bank占据主导地位。
这三种理财业经营模式供消费者选择,不同的服务商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许多独立理财师通过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理财服务来吸引客户,而一些客户更愿意与大的交易商(金融机构)往来。监管体系对三种理财业经营模式和不同的服务层次都加强监管,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理财业监管架构
尽管FPA努力促进CFP标志作为理财师的首要资格,然而在澳大利亚仍然有一些人以理财师名义提供理财服务,这些人完全不具备理财师的资格和水平,这就使得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监管显得尤为必要。而要依据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和变革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的、复杂的个人理财监管系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目前,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监管机构主要包括: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Commission(ASIC)。ACCC负责执行贸易实践法,关注公平价格和保护消费者利益。ACCC于1995年通过合并贸易实践委员会和价格监督局而成立。APRA是储蓄机构、保险公司和退休金的审慎监管者。APRA成立于1998年7月,作为一个新的监管者,APRA的作用是确信金融机构能承担他们的义务。ASIC则负责交易商的执照发放、行业监督和消费者保护。三个监管者组成了一个复杂的监管体系,以应对由于技术进步、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加剧所导致的个人理财业的显著变化。
1996年5月,澳大利亚财政部对其金融体系进行调查,目的是为了使金融监管制度能更好地确保一个有效的、竞争的和易变的金融系统以巩固经济发展的基础,保持金融稳定和金融交易的审慎、诚信和公平。这项调查的报告最终导致Cor-porate Legislative Economic Reform Program (CLERP6)的颁布实施。
CLERP6于2001年1月1日执行。CLERP6对个人理财监管提出了一些建议:所有金融工具统一监管:新的监管框架将禁止人们提供理财咨询除非持有合适的金融执照:对金融市场交易商和咨询服务提供者实行单一执照体系:中介商与零售投资者进行金融交易时,必须承担法律义务:公开披露的交易信息应该表达清晰以便于投资者能在所有金融工具中作出比较:所有的市场不当行为应该由公司法统一协调等。CLERP6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监管体系。
除了由ACCC、APRA和ASIC组成的政府监管体系外,FPA在推广CFP资格时,严格按照“4E”准则(Education教育、Examination考试、Experience经验和Ethics职业操守)加强对理财从业人员的监管,在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对中国个人理财业的几点建议
借鉴澳大利亚个人理财业的发展经验,中国个人理财业的发展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1.加强理财的教育培训。个人理财在中国正处于导入期,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是加强理财的教育培训,将正确的理财理念导入中国,并培养优秀的理财专业人才。理财的教育培训工作需要多方面力量来参与。目前,中国个人理财培训市场初步兴起,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部分大学推出了理财培训课程:二是金融机构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内部培训:三是一些投资咨询类公司与国外理财协会合作推出的理财培训。尽管目前理财培训项目已经不少,但高质量、系统的、权威的理财培训课程很少,部分理财培训项目内容粗糙、质量低下。中国金融理财标准委员会(Financial Planning Stan-dards Council of China,FPCC)已经于2004年9月成立,FPCC在构建理财师资格认证体系时,应该将理财教育培训作为核心内容来建设。
2.注重理财经营模式的构建。尽管澳大利亚独立理财师的地位很重要,但仍然不能与金融机构理财相比。联系到中国的实际,由于高素质理财师的缺乏,加上信用体系很不完善,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独立理财在中国不太可能成为主流模式。金融机构理财更可能成为主流模式,特别是商业银行在中国金融业中的特殊地位,银行理财将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由于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金融机构要推行一站式理财服务(one-stop financial services)必然受到很大的限制。因此,在发展金融机构理财时,应注意加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部门的联合,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站式理财服务,更好地满足客户的理财需求。另外,金融机构理财存在制度上的缺陷,因为理财服务可能会成为金融机构推销金融产品的手段,从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并可能损害客户的利益。因此,仍然有必要发展独立理财师来加强竞争,对金融机构理财形成制约,从而提高整个理财业的服务水准和质量。
3.加强理财业的金融监管。理财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严格的监管。中国的个人理财业要注意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政府侧重于颁布相关的法规来引导和规范个人理财业的发展,而资格认证、教育培训、职业准则等则应更多依靠行业自律,特别是发挥好理财协会的作用。当前,理财培训市场和理财产品应是理财监管的重点所在。
参考文献:
[1]Australia Master Financial Planning Guide 2005/06.8th edition, 2005.
[2]Banister,P.M.(2004),Australia Financial Planning Handbook 2004.
[3]Bennett, J.(2000), “Financial Planning Down Under”, Journal of Financial Planning, vol.13, no.7, July, pp.114-116,118-120,122-123.
[4]FPA (2004), 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Education Program Handbook 2004.
[5]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Financial Planning (Australia), 1993, Financial Planning (Melbourne. Vic.). Financial Plan-ning:for the personal financial planner.
[6]Taylor, Sharon.(2005), Financial Planning In Australia, Syd-ney: LexisNexis Butterworths Press.
[7]Commonwealth Government of Australia (2004), Australian Gov-ernment Actuary’s “Australian Life Tables 2000-2002”,Canber-ra, ISBN 0 642 74253 7.
一全面建立理财中心,实现由单一服务向综合服务转变
随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个人金融需求的多样化,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范围逐步拓宽,品种逐步丰富,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参股公司的方式拥有银行、证券、信托、基金、保险等业务,总行营业部利用这一得天独厚的优势,通过与券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了综合的金融理财产品体系。2006年更是投入大量资金建立了13家个人理财中心,为客户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逐步搭建个人理财综合业务平台,为个人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与服务,满足客户深层次、多层面的需要。光大提供的个人理财服务是一种过程服务,贯穿于客户的整个财务周期,为客户的家庭以致与整个家族提供长期的财务规划,而不是单纯销售某一个理财产品,让客户在光大银行的长期理财规划下,最终获得较高的收益,进而形成长期、稳固、相互信任的伙伴关系。
二加强渠道建设,实现由单一网点向立体化服务网络转变
与大多数国内银行一样,光大银行原来的服务基本上以网点为单位,服务渠道的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光大前进的步伐。张华宇主任说,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过程中我们逐渐认识到,随着人们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展,健全的服务网络是今后商业银行竞争的另一个焦点,因此光大把渠道建设提到重要的高度,通过发展网上银行、24小时自助缴费设备,将网点无限延伸。光大银行的客户将不受营业时间、营业地点的限制,享受24小时服务。
在今后光大将对继续加大对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络渠道整合的力度,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方便的网络服务体系,通过联网联合,扩展服务范围,增加服务种类,提高服务质量,向个人客户提供3A(Anytime、Anywhere、Anyway)水准的服务。
三强化“阳光理财”品牌特色,实现由同质化服务向品牌化服务转变
在金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金融品牌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业竞争的着力点和核心所在,特别是个人理财产品易被复制,要保持与众不同的竞争优势,品牌无疑是必须重视的竞争手段之一。打造品牌的过程是艰辛的,但个人理财品牌一旦在客户心目中树立,就会大大提高金融品牌的附加值和银行的商誉,对银行整体形象的提高有着不可低估的作用。值得欣慰是,通过两年来的不懈努力,“阳光理财”已经深入人心,2005年底勇夺新浪、搜狐两大门户网站的年度理财大奖,我们已经在经营品牌的道路上小有收获。欣喜之余,张华宇主任认为,“阳光理财”品牌的形成基础是创新、积累,以及文化和服务,必须通过不断更新观念,采取各种新措施,推出各项新业务,才能够长久的保持领先优势。不到两年的时间,光大相继推出阳光理财A计划、B计划、C计划、T计划、A+计划、E计划、集合资产理财计划、信托计划、各类保险基金等系列产品,赢得了客户的青睐和市场的关注。
张华宇主任说,个人理财品牌需要深厚的文化底蕴作支撑,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对个人理财服务的要求不仅仅是一种使用价值,更是一种品牌、一种文化、一种格调、一种体验。因此我们从大处着手,打造属于我们的企业文化,提出“精品银行,诚信伙伴”的愿景,推动企业勇敢面对挑战、超越现实,激励员工统一思想、形成合力、有所作为。在光大的企业文化中,我们感受最深的就是“五精五诚”:“五精”即资产精良、产品精致、服务精湛、人员精干、经营精益,“五诚”即对股东的诚信、对客户的诚信、对员工的诚信、对政府和监管机构的诚信、对社会的诚信。在此基础上“阳光理财”品牌将进一步体现出个性化、情感化、人文化的特点,体现光大银行服务的定位和文化内涵。
四打造专业化理财团队,实现由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
根据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的8020原则,在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80%的利润源自20%的优质客户,国外大型商业银行,对客户实行分类,明确目标客户,对不同等级的客户提供不同的服务是外资银行的习惯做法。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光大银行引入市场细分的做法,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根据客户的需求开发服务新产品,提供差别化的产品和咨询服务,高端客户则主要通过理财顾问实行“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张华宇主任说,理财顾问是我们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变化而组建的团队。我们在全行选拔出50多名优秀理财经理参加了中国金融标准委员会组织的金融理财师(AFP)培训,目前我们正在对他们进行国际金融理财师(CFP)的培训, CFP资格在理财规划行业中得到了广泛认可和尊敬,CFP认证自1972年引入理财行业以来,越来越多客户认识到接受理财规划建议的好处,并且更愿意接受CFP专业人士的咨询建议,我们投入大量资金对团队专业素养进行提升,也是为了给客户以国际化的体验。
五拓展中间业务,实现成本中心向利润中心转变
选题意义
个人投资理财是个人为了实现各自的愿望,将自身所拥有的各种资源投入到金融或非金融领域,使其保值增值并达到计划所要求的目标。中国经济连续保持快速稳健的发展态势,居民收入有了较快增长,居民金融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在这种情况下家庭理财行业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但由于我国金融业还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理财师们往往只是在自己专业的方面有所擅长,这与个人理财是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出现了背离,加上理财师们所针对的都是高端客户,收取相对较高的佣金,使个人理财的普及和推广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本文就个人理财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论述,来讨论个人理财的对策建议。
文献综述
一、家庭个人理财的含义
巨荣良于1995年在我国最早提出建立我国居民投资学,于胜道、谢志华、汤谷良于1995年后先后提出或研究了所有者财务、出资者财务、经营者财务的概念,他们对所有者财务、出资者财务和经营者财务的深入阐述,对居民理财研究颇具启发性。柴效武认为,家庭金融主要指家庭内部及参加外部社会的金融活动,如家庭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典商行,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之间发生的种种金融活动。总之,家庭理财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参与金融活动,对其财产进行财务规划与经营,有效地控制财富状况,以提高生活质量、有效地引导消费和财富积累等活动。
虽然专业性的家庭理财服务是一种在国外十分普遍和流行的金融服务,国外很多家庭的理财计划和执行都有专业理财规划师的指导;虽然在国内也已有许多保险、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推出“理财规划师”的服务举措,但是对于大部分的家庭而言,家庭理财还是处于“自我摸索阶段”。因此,通过自我学习,对家庭面临的主要风险以及各种投资方式进行了解和研究,并结合自己家庭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行适合自己家庭的理财计划,对每一个家庭的幸福来说至关重要。
三、家庭理财投资的主要类型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威廉.F.夏普认为,投资是一个富有学术味道的定义。他认为:投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价值(可能是不确定的)而牺牲一定的现在的价值。根据这一定义,可知投资涉及两个不同的属性:时间和风险。时间属性是指可投下去的价值或者说牺牲了的消费是现在,而能获得的价值或消费是将来,在时间上有一段距离;风险指的是现在投下去的价值是确定的,而将来可获得的价值是不确定的,价值有可能增加,也有可能减少,也有可能不变。而风险的大小与时间长短有关,时间越长,价值的不确定性越大。作为家庭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如何在越来越多的投资方式和机会中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需要对各种投资方式有一定的了解。投资方式可以分为证券投资和是实际资产投资两大类,证券投资又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1.证券投资
(1)直接投资
①银行存款
②国债
③股票
④金融债券
⑤企业债券
(2)间接投资
①投资基金
②保险
2.实际资产投资
(1)未开发土地:荒山荒地,可以倒手转卖,也可以进行一定程度开发,然后卖出。
(2)房地产:指住宅,商务中心的开发。
(3)商品期货:指商品期货的买卖。
(4)艺术品:名画,雕刻等。
(5)贵金属和珠宝:如金,银,玉,珍珠,钻石等。投资者选择投资商品的原则是:资金的多少,对收益和风险的态度,投资目标,时间长短的要求,自己对投资商品的熟悉程度,投资商品变为现金的难易程度,本金是否安全,收益的前景如何等。这些问题都要认真考虑。
五、个人投资理财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环境及法律保障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和有序进行的保证,可以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一个有效的约束框架和法律保障,有效保护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利益。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对传统理财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做了很多工作,但这些法律法规仍然存在着不完善和不适应发展的地方,因此,加快立法建设,促进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参与主体各方的权益是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关键环节。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投入与发展,使其成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主力军。商业银行在我国的发展及社会公信力远远高于普通社会中介机构,这使得商业银行在客户群体上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三)加强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的培育,提高理财人员素质。无论从商业银行角度还是独立的理财服务角度,人才的缺乏都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尽快建立起一支熟悉金融、保险、税务、法律、证券投资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专业理财员工队伍,为客户提供全面、最佳的个人理财服务,实现资产的增值和其自身利润的最大化,是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所必需的。
(四)理财投资者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认识。投资者要树立理性的投资意识和风险意识,这正是目前我国广大理财投资者所缺乏的。要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全面了解理财产品的内容,自觉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从而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做出正确的选择。
论文重点及创新点
本文集中阐述了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个人理财家庭理财在我国道路未来的方向,剖析了理财业务在我国的发展现状,讨论了制约我国理财行业发展的因素,就理财行业发展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且提出了个人的关于问题的解决的办法并预测了理财行业在我国的广阔市场。
本文的主要创新体现在探讨了制约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并且提出了个人关于解决的方法与措施。
论文框架
一、研究背景…………………………………………………………4
(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4
(二)我国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必要性……………………………………………4
二、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5
三、制约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的因素……………………………………………5
四、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在发展中问题解决办法以及发展前景……7
主要参考文献………………………………………………………………11
后记…………………………………………………………………12
参考文献
[1]滋维.博迪,(美)著,朱宝宪等,译.投资学.机械工业出版社.
[2]王圆圆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适合我国工薪家庭阶层的理财建议》
[3]郑建辉:《如何制定适合自己的理财规划》,《金融博览》2008年第2期。
关键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关系;法律性质;评析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1―0251―02
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从概念可以看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涉及到多种银行业务的综合性的新型金融业务。按照监管部分确定的分类方式,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步深入,各商业银行日益重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监管当局也对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风险控制给予了高度关注。自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了多个专门规范个人理财业务及其风险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和《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使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性质界定的法律障碍
2、1 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卞商业银行法格局对商业银行理财的制约
1993年以来,我国金融业一直实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政策体制。虽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在这种体制下,商业银行不能全面涉足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只能部分、代销部分证券、保险、基金等产品。这就使得银行个人理财服务只能停留在信息服务、咨询建议、方案设计等较低层面上,并导致银行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为其量身打造有效的投资组合,客户进行投资计划的实施,这些高层次的个人理财服务更是无从谈起,个人理财业务保值增值的功能大大降低,产品附加值低并且银行利润空间有限,使得银行个人理财对部分客户难以形成吸引力。
2、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位模糊
《暂行办法》第27条的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国内银行最近开发的一些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越来越复杂多样,尤其是一些与股票指数、利率、汇率、期货指数、美元信用、特定股票价格等挂钩的理财产品。这种趋向使得人们无法从产品的名称去清晰地把握具体投资标的物,客户在签署认购协议后也难以准确地知悉自己资金的最终去向。另外,对于与股票指数、期货指数以及实物价格指数挂钩的理财产品。由于银行直接投资这些领域有关产品的法律限制因素的存在。不少理财产品对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定位不准确、不清晰,也就是说银行与客户之问到底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银行与客户之间签署的协议通常是“认购协议”或“认购书”而不是“委托协议”。尽管协议使用了“认购”的表述,但双方建立的却不是买卖关系,也不是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实际上,对于这种协议不仅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而且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也没有规范,更没有直接的司法解释。然而,当银行和客户不得不直面因这种协议的模糊性而可能引发的法律纠纷,法律性质的不确定性,必然给银行与客户预见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2、3 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
不同法律关系的定位直接关系到各方权利义务的安排。根据《暂行办法》规定,商业银行是个人理财业务受托人,接受理财服务者则是委托人,并没有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法律关系定位模糊。从深层次的法律关系来看,这种模糊性可能导致:一方面当银行破产时,理财产品认购人(客户)的权利难以保障;另一方面理财资金的所有权的归属并涉及资金的运用是否合法合规的问题。对个人而言,定位模糊导致的问题还有:银行有无保本的条款不明确,尤其是对于客户可能因为违约赎回的违约金机制不明晰;收益率不确定且提示不充分,有的淡化收益率的“预期”提示,甚至有意进行模糊化处理,结果导致客户误解预期收益;在以存款关系为基础的理财产品中故意淡化存款关系,将认购协议或产品说明书中的描述更多地侧重收益的预期以及挂钩指数或价格;有的认购协议未能清楚理顺存款关系与附条件的关系;有的产品将委托关系中的委托授权故意模糊化等。这些问题极有可能成为银行业务经营的法律风险,并可能给司法裁判带来过大的裁量空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可预见性。
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定位
3、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业务。而《暂行办法》第36条的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中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而《暂行办法》没有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定性,导致目前入理财关系的法律性质模糊,因此,只有修订《暂行办法》,明确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委托性质或者信托性质,最终解决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问题。
针对银行个人理财合同的法律性质,目前专家学者、司法机构与监管机构之间仍然存有争议,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凡是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与民问借贷无异,应将其认定为借贷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委托合同;凡是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认定为合伙合同;凡是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应认定为行纪合同。商业银行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认定为信托关系应该是可以的,但商业银行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约定收益的信贷合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否是委托合同或行纪合同;正如学者所言,无论是将个人理财法律关系定为借贷或者存款、行纪还是信托,都面临巨大的疑问。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把零售银行业务、私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银行业务融为一体,重塑和再造银行业务流程,适应当今世界各国银行业务发展变化的潮流,是对在原有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创新。笔者认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本质上是信托、和咨询三位一体的新型银行业务。对于理财顾问服务,这是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一点目前争议不大;对于综合理财服务,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委托关系可以提供一个比较宽泛的空间,将银行理财产品(包括部分信托产品)纳入委托关系视角来考虑,可以初步应对理财产品民事法律责任难以确定得难题,并为最终明确其法律性质奠定基础。并且可以根据基础合同的不同,将综合理财服务暂时划分为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和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
3、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法律关系的性质类型
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可以大致分为顾问型理财服务、存款型理财服务和委托型理财服务三类。
(1)以咨询顾问合同为基础的顾问型理财服务。这种理财业务蕴含的法律关系属于咨询顾问合同关系,即银行向客户提供投资理财方面的咨询服务,为客户设计投资方案、提供投资的有关信息,除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外,银行与客户之间并不存在具体的资金往来关系,银行也不为客户决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具体的投资行为。
(2)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两种形式:①以存款合同为基础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立足存款合同中银行与储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由客户让渡部分权利给银行,银行基于此给客户以高于存款收益的回报,如一些银行所推出的“外汇可终止理财产品”;②存款合同附条件(挂钩各种价格或指数)的理财产品,其特征仍然是立足存款合同,并且银行往往保证本金安全,当其附条件一旦放就,客户即可获得一定的收益。
(3)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服务。具体包括下列三种形式:①以委托合同为基础的委托型理财产品。这种理财业务是经客户与银行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去购买某种特定的投资产品,有关投资风险和收益均由客户承受,银行适当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或管理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典型的委托合同关系,银行既不对投资提供保本承诺,也不对收益提供保证,即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②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本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并授权其投资某类产品,银行对该投资给予保本承诺,但是其他收益风险银行不分担。③以委托合同为基础附带银行保证收益的理财产品,其特征是客户将资金委托给银行,银行则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并单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单方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E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7)
[2]曹晓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