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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时间:2023-03-03 15:53:55

导语: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1篇

公共场所是人们生活环境的组成部分,种类繁多,目前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有7类28种,其存在的卫生问题,涉及环境卫生学等公共卫生的各个领域,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公共卫生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得以充实和发展,确保了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笔者结合多年公共场所执法实践,论述公共场所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在卫生监督执法中的综合应用。

1公共场所基本卫生法规和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有关的法规性文件很多,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在门类繁多的法规性文件中,直接有关的公共场所卫生法规是指国务院于1987年4月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条例》是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执法的根本依据。由国务院所属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最直接的是卫生部于1991年3月11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细则》由卫生部根据《条例》授权所作的解释性规定,是《条例》的具体化。作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依据直接关系的标准是卫生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于1996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标准》(共12个),《标准》是实施《条例》和《细则》必须遵守的卫生技术准则和卫生技术规范,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标准。至此,我国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从根本上保证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

2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为了满足顾客需要和保持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要使用大量的水,有的由所在地区供水部门输送市政自来水,有的建有自备水源,多数公共场所还建有二次供水设施,近几年许多宾馆安装了管道直饮水和饮用桶装水。提高饮用水卫生质量,必须具有国家法律控制,而卫生监督是国家法律控制的重要表现形式,应依据相应的饮用水卫生法规,加强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保障饮用人群身体健康。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是在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标准的规范下进行的。新《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实行,该法中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关的条文共7条,其中第29条规定了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我国第一部饮用水卫生监督法规性文件由建设部、卫生部共同批准颁发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施行。共5章31条,包括: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法则、附则等。其中第6条对供水单位必须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作了明确规定,加大了执行《标准》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2001年9月1日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共包括7个文件,其中《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是在原《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基础上进行修订而成,水质指标由原《标准》35项修改后共96项,包括常规检测项目34项,非常规检测项目62项。新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GJ/T206-2005)是国家建设部,从2005年6月1日实施。规定了检测项目101项,其中常规检测项目42项,非常规检测项目59项。这些新增加的项目都是事关百姓身体健康的,在公共场所饮用水卫生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随着城镇建设的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加,各地普遍建起地下蓄水池和高位水箱,公共场所二次供水成为城镇居民主要供水方式之一。由于缺乏相应的二次供水监督管理规定,各地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此,加强公共场所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十分必要。依据《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二次供水水箱(或蓄水设备)每年至少清洗消毒1次,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包括必测、选测、增测项目,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许多公共场所使用饮水机和桶装水模式,其弊端可概括为饮水机、桶装水在使用过程中的二次污染。桶装水存在着一定的卫生、安全隐患,在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不具备资质的厂家进入桶装水行业,有些厂商甚至采用不合格水源直接灌装。生产车间缺少空气净化装置,无严格的生产流程,导致水不合格。甚至使用废料和回收旧PC聚碳酸酯料制桶,严重威胁人体健康。公共场所供宾客饮用的桶装水等饮用水应符合相庆的卫生标准。饮用纯净水其水质应符合《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共规定了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13项(其中污染指标9项)、微生物指标4项,计21项。瓶(桶)装饮用净水其水质应符合《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1999,规定了饮用净水的39项水质限值,其中感官指标4项,理化指标29项,微生物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购进使用的桶装水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瓶装标识符合卫生要求,饮水机等部位必须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必须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公共场所使用的水质处理装置(器)应视净水效果,及时进行维护、呈更换过滤材料,所更换的过滤材料必须持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水质处理器处理后的净化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的要求。

3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

公共场所涉及化妆品种类多,不少化妆品无卫生许可批件或无产品合格标签,存在卫生问题不容忽视,是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卫生监督的重点。应加强对公共场所单位化妆品卫生法规的培训学习,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公共场所宾馆、洗浴场所使用的洗发、淋浴等化妆品,美容、理发场所的普通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商场超市经营的各种化妆品等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版)、消费者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1995)等的有关规定,要求使用和采购化妆品时须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进货要有正规发票,还要有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的复印件。如对小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要求,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无卫生部批件的进口化妆品,应拒绝进货,禁止使用,对外来化妆品主动索证,并要出具检验报告,以确保公共场所使用化妆品的卫生质量。

4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

随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的日益广泛,人们生活、工作的室内空气质量更大程度地依赖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送风质量,集中空调系统的管理与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存在很多问题,许多公共场所没有集中空调卫生管理制度,不少单位自空调通风系统建造后,一直没有清洗过。目前,一部专门针对空调通风系统清洗的国家强制标准《空调通风系统清洗规范》GB19210-2003出台,规定了空调通风系统清洁程度的检查、工程环境控制、清洗方法、清洗后的修复与更换和清洗效果的指标和检验等要求,中央空调的清洗方法,主要是通过各种机械设备或工具,以物理方式将通风系统中的污染物从通风系统部件表面剥离下来。清洗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制剂,应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应对通风系统和人员造成损害。为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通过集中空调系统传播,改善室内空气质量,2003年8月19日,卫生部颁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开始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此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的监督检查,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研究和探索公共场所空调卫生管理模式,制定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及清洁消毒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对开展集中空调系统检测与清洁消毒机构的管理,以确保公共场所空调各项指标严格达到国家各项卫生标准,确保广大人民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5公共场所消毒

公共场所人员往来极为频繁,直接或间接污染公共场所的机会很多,极易引起交叉感染,而消毒是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以及疫情发生时应急对策的重要措施之一。公共场所的消毒对象品种繁多,性能各异,包括旅店的卧具、茶具、理发美容用具、游泳池水消毒等,所以,公共场所消毒工作难谟很大的,但从卫生要求的角度来看,有不少共同的消毒对象,如室内空气消毒、饮水机消毒、空调机消毒等。在实际工作中应按照《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技术规范》等要求,正确运用消毒方法进行疾病的预防控制。对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消毒的方式可参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第四部分疫源地消毒技术规范对室内空气的消毒处理方法。

第2篇

如今,越来越多的化妆品公司和销售者开始利用互联网资源使用更具竞争力的电子商务模式拓展市场,而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也更乐于选择便捷的网络平台购买价格实惠的化妆品。令人担忧的是,整个化妆品网络市场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欣欣向荣,而是呈现一种鱼龙混杂的局面。

纵观整个化妆品网售现状,主要表现为:销售人员成分复杂,交易纠纷不断;销售的产品鱼龙混杂,真假难辨;网络无国界,大量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检验检疫的产品流入国内。

网络市场假劣化妆品的存在,给消费者和社会诸方面都带来极大的危害。首先,直接危害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国对化妆品的生产有着严格的要求,如果厂家在生产中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性或慢性损害。据业内人士介绍,如果劣质增白、祛斑等化妆品中醋酸铅、砷、汞等含量严重超标,长期使用会导致慢性中毒。其次,损害权利人的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一方面,不当利用品牌权利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不花一分钱广告成本的前提下,侵占权利人的电子商务市场,损害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无售后服务,一旦发生对消费者的侵害,销售者则逃之夭夭,对化妆品品牌本身造成不利影响。再者,就网售化妆品的行为而言,由于国家还未对网络销售行为进行强制征税,因此,网络化妆品行业繁荣发展的背后必然存在着国家税收大量流失的事实。同时,监管力度的薄弱也助长了侵权化妆品生产者、销售者的嚣张气焰,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

由此可见,网售化妆品在这种无法可依的局面下长期发展下去,势必导致整个化妆品市场秩序混乱,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加强网售化妆品的监管已迫在眉睫。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公布的送审稿已对网售化妆品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制,将互联网化妆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纳入监管范畴。不过,就此而言,还必须建立适合网络特点的合理有效的监管模式。

第3篇

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由于某些原因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在管理工作方面存在着一些问题[1]。笔者就加强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管理工作进行一些探讨。

1 现状

1.1 体检阳性率低,流于形式。 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需进一步规范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体检属于法定体检,是政府部门对特定群体以法定形式规定的特定医学检查项目和特定周期必须进行的专业性体检。一直以来从事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体检工作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由于体检项目、人员聘用资质等不规范,致使从业人员体检工作相对混乱,体检阳性率低。

1.2 部门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 目前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体检由疾控机构承担,而同等重要的职业上岗培训及执法督查则分别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监督所负责,其中食品药品督查管理局负责食品从业人员职业上岗培训及执法督查;卫生监督所负责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职业上岗培训及执法督查。由于职能分工和信息不畅,导致食品及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上岗职业培训成为空白。

1.3 体检对象和体检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也规定了为顾客服务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为体检对象[2]。 此规定比较明确但略有遗漏, 比如生产经营单位的技术人员和超市的管理人员虽然不是每天在一线生产或销售,但他们会经常深入车间检查、指导工作,对产品和顾客会有较多的接触,所以也应确定为体检对象。同时由于体检时间不同,随之也出现一些麻烦和矛盾: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大型超市食品组和非食品组人员的工作不定期的调整;食品和百货混卖的小商店,旅店业餐厅和客房部服务员的轮换等,均有可能造成一部分人员漏检[3]。

2 对策

2.1 协调好法定体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三方关系。 加大对未经过职业上岗培训即上岗的食品、公共场所单位及个人的执法处罚力度,形成体检、培训执法、督查完善的反馈制约机制。加强《食品卫生法》的宣传,强化卫生意识,提高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卫生素质,使广大业户与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使其懂得上岗前健康体检是法律规定的, 业主及从业人员必须自觉地遵守《食品卫生法》,积极、主动地参加健康体检。

2.2 加强对从业人员体检的档案管理工作。 对餐饮企业要逐户建档,对从业人员体检情况登记,使管辖区的监督员对此做到心中有数,随时更换、随时体检、随时登记,严格把住无证上岗关。健全企业自身管理组织机构,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让经营者清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是利己利民的事。

2.3 提高体检质量和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 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工作,重点放在中小型食品企业上,增加监督频次,尤其在健康证的检查中,必须认真仔细,做到人证相符。 对于无证上岗人员及有制造假证现象,依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条款,对经营者和个人进行处罚。

参考文献:

[1] 张进. 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对策[J] 现代预防医学,2004,29(1):96.

[2] 刘晓芬. 广东某高校大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分析[J]. 社区医学杂志,2009,7(10):71-72.

[3] 孙建云,陈晓华,孙雷.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的意义和重要性[J].职业与健康,2004,20(12):77-78.

第4篇

林林总总的化妆品中,哪些品牌,哪些地区的不合格率产品最多?消费者要如何避开这些不合格产品?2017年2月,《消费者报道》整理了全国各地食药监局2016年全年的化妆品质量抽查信息,用数据警示消费风险。

数据显示,不合格产品批次共计663批次,主要涉及防晒产品、面膜、祛斑/美白以及祛痘,抗粉刺等产品类型。仟佰草、金蔻、柏氏、韩后、韩束、丸美、温碧泉等品牌均多次登上不合格产品榜单。

不合格产品防晒乳和面膜占比高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及各地食药监局的产品抽查类型,《消费者报道》将不合格产品分为防晒、面膜、祛斑/美白、祛痘/抗粉刺以及祛痘/抗粉刺等类型。

数据显示,2016年全年度不合格产品中,防晒产品、面膜、祛斑,美白产品占比较高,分别为37.0%、20.8%、18.1%。三类产品的不合格理由也十分明显集中,分别为标签标注防晒剂与实测结果不符,检出禁用的氯倍他索丙酸酯、倍他米松、曲安奈德等糖皮质激素物质,汞超标等。(如图1)

广东名臣有限公司经理张太军告诉《消费者报道》,“美白,祛白(很多问题面膜也主打美白功效)以及祛痘等功效化妆品中添加非法物质的目的都是为了强化功效,以满足快速见效的消费述求。长期使用这类含有禁用物质的化妆品,会对消费者身体产生巨大伤害。”

例如,汞可通过皮肤吸收,并蓄积在体内,含汞化妆品会引发慢性中毒,损害人体肾脏等器官。糖皮质激素类的化妆品可能导致面部皮肤产生黑斑、萎缩变薄等后果,还可能出现激素依赖性皮炎等问题。

张太军同时指出,基于上述现状,美白祛斑等功效化妆品也一直是食药监局近几年专项立案和重点监管对象,频繁出现在抽查不合格名单。

以化妆品大省广东省为例(广东省化妆品生产企业近2500家,化妆品经营企业数量达数十万,产业规模占全国半壁江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化妆品案件查处监督抽查总体情况》指出,2015年广东省化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立案中,大部分案件集中在美白、祛斑、祛痘类产品,占比62%,其突出问题也是非法添加禁限用物质。

相应地,2016年抽查不合格化妆品的标称生产企业近70%都集中在广东省,其中52.2%更集中在广州。这与广东作为化妆品产业大省也相关联。(如图2)

防晒剂成分与标签一致性为重点问题

除了持续关注的美白、祛斑、祛痘等功效化妆品,防晒剂成分与标签是否一致成为了食药监局2016年新关注的重点问题。原广东食药监局化妆品监管处处长谢志洁表示,五年前食药监局已经发现了防晒剂与标识不符的问题。2016年总局下定决心从微生物、重金属的检出进入成分检测,重点关注成分与标签是否一致问题。

2016年8月、9月、10月,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连续三次通告称,被通报的超过300批次不合格产品中,普遍存在实际检出防晒剂成分与产品批件及标识成分不符的问题。

对2016年大批量防晒产品曝光的问题,部分企业和工程师提出异议表示,优化后的配方是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的,能够保证消费者的使用安全;其次,优化配方更新注册的时间和费用需要消耗巨大的成本。

对此,国家食药监局化妆品评审专家徐良公开回应:首先,特证注册时的配方需要经过各种安全测试,但是企业擅自偷偷“优化”配方,监管部门并不能确定企业是否自觉做过安全测试,注册审核制度表明监管部门与企业共同承担责任,配方更新需重新注册,这也是为了产品安全。

另一方面,如果配方是动态变化的,消费者无法知道配方信息,被剥夺了知情权。最后,尤其是国家认为比较有安全风险的产品类别,最好保持相对不变的配方。

谢志洁承认监管上缺乏一定的时效性,但同时告诫行业,超一流品牌并未上榜。

仟佰草、金蔻、柏氏、韩后上“黑榜”次数多!

食药监局2016全年的化妆品质量抽查信息显示,上“黑榜”次数较多的品牌中不乏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包括仟佰草、金蔻、柏氏、韩后均超过10次。(如图3)

其中尤其值得消费者注意的是,仟佰草与金蔻面膜2016年的不合格次数分别高达19次、17次,原因都是使用了禁用的氯倍他索丙酸酯,含量从5.9μg/g,g至162.6μg/g不等。仟佰草松茸蜗牛修复清敏蚕丝面膜、仟佰草茶树清痘控油隐形面膜、金蔻4合1密集润白修复面膜、金蔻水晶蚕翼臻白面膜的不合格次数更是达到4次、3次、6次、5次。

不仅如此,金蔻和仟佰草面膜在2015年也分别出现3次、4次出现抽查不合格。

另一较为知名品牌柏氏的不合格产品主要是防晒乳,韩后和韩束2016年的不合格次数也高达10次和7次。丸美、美津植秀、温碧泉也在防晒乳、面膜等领域出现不合格。霸王乌发固发洗发液因菌落总数超标,达到3200CFU/g(标准规定≤1000CFU/g)而登“黑榜”。

第5篇

一、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严格卫生监督队伍管理。

(一)继续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深入贯彻《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加大对各地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指导以及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卫生监督体系三年建设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好中西部地区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项目,改善执法条件,完善保障措施,提高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卫生监督信息建设。贯彻落实《卫生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推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建设。加强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建设。组织开发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等业务应用软件。建立国家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库。加强卫生监督统计报告工作,落实统计报告制度,加强职业病、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化妆品不良反应等监测网络建设,及时、准确地统计、处理和卫生监督信息。

(三)规范卫生监督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开展卫生监督现场快速检测规范研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标准,提高执法技术能力。在调研基础上做好国家和地方的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认定、命名、授权工作,强化规范管理。

(四)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员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级卫生监督员的管理。组织修订《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贯彻《全国卫生监督员教育培训规划》,建立卫生监督员国家级师资库。按照新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和《卫生监督员培训系列教材》组织开展国家级师资培训和省级卫生监督员骨干培训。开展全国卫生监督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工作。

(五)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强化卫生监督稽查工作,逐步健全卫生监督稽查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规范稽查行为,建立稽查信息通报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专项稽查,不断深化稽查工作。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医疗服务和采供血监督执法工作。

1.继续加大对医疗服务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健康权益。进一步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完善医疗服务监督制度建设,加强日常监督执法,建立完善医疗服务监督的长效机制。注重投诉举报,加大执法力度,狠抓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非法行医大要案、典型案件的查处,严格责任追究。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监督人员的培训,加强卫生监督人员能力建设。加强对地方执法和办案工作的指导。加大正面宣传和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2.继续开展全国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的血液安全监督检查,尤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采供血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对血液安全依法监督责任意识和执法监督水平,加强社会监督,逐步规范血液安全监督的内容与方式,积极探索与建立血液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积极稳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制定《卫生部**年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卫生部关于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等配套文件,逐步规范巡查工作流程,继续深入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组建巡查队伍,培训巡查人员。督促、指导和推动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帮助医院发现问题、整改提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问题,发现优秀典型,弘扬高尚医德医风。

(三)完善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法规和技术规范,严格健康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的许可,深入开展食品和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

1.做好《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化妆品卫生规范》(**年版)的颁布准备;完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拟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办法》、《食品卫生监督协查通报暂行规定》,修订《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指南及评分表;加强危险性分析方法在食品卫生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应用,做好《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食品容器、包装材料中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修订工作;开展食品卫生法规宣贯和《食品卫生法》宣传周工作;认真履行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职责,做好食品法典相关工作。

2.规范涉水产品监管审批范围,逐步建立统一的化妆品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以及国产涉水产品的许可程序、条件和要求;以戊二醛和次氯酸钠类消毒剂的卫生许可改革为切入点,探索消毒产品审批改革模式;加强对检验机构的动态监督管理,开展对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的飞行检查,严肃处理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检验机构。

3.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和监督工作。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蜜饯三类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实施卫生信誉度管理。严格实施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卫生条件和自身管理水平。对化妆品、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卫生信誉度分级管理试点工作。

4.进一步提高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管水平。积极推广《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以强化原料进货索证为重点,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重点查处非法采购和使用劣质食用油,违法使用添加剂和使用不合格调味品等违法行为。对餐饮业全面实施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对农村的学校食堂和餐饮单位推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公共卫生管理进农村、进社区活动,促进社区、农家乐旅游点、农村家宴、建筑工地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措施。

5.继续加大力度开展健康相关产品国家抽检工作,开展对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违法问题的专项整治活动。围绕与消费者健康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落实好**年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对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结合**年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对餐饮业原料使用和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批号及标签标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进一步实施《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

1.紧紧围绕各地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重点职业病危害人群,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行业,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狠抓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处。职业卫生以煤矿、制药行业、农药生产企业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为重点,放射卫生以放射诊疗机构和核设施为重点,采取自查、交叉检查和重点督察相结合的方法,重点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度落实情况。

2.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取得各级各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管理,规范诊断鉴定活动。

3.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监督工作,采取措施扩大对重点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群体的监护覆盖面。继续做好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试点地区初期评估工作,适时开展阶段总结和交流。继续做好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审工作,制订管理办法,完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发挥示范企业的示范作用。

4.加强放射防护监督管理,规范放射诊疗机构许可工作,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的监督检查。开展对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重点监督检查。查处一批、曝光一批不合格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

(五)加大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做好生活饮用水和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

1.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组织制定重点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标准修订工作。

2.组织开展全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加强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有重点地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宣传培训,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水平;根据《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要求,建立全国饮用水水质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络。

3.加强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总结推广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量化分级试点经验;做好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试点工作。

第6篇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3783(2008)-9-0126-02

【摘 要】目的 为了解即墨市美容美发行业卫生现状,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行业的经营行为,为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方法根据大、中、小型美容美发行业进行分层抽样,在即墨市城区随机抽取126家理发美容店进行全面的卫生学调查。 结果 大型美容院卫生状况总体较好,基本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能做到亮证经营,从业人员能持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消毒设施基本配置,并能按规范要求进行消毒。存在问题最严重的一些中、小型美容院,负责人不重视,卫生监督制度不健全,消毒设施不完善,公共用品不按规范进行消毒。医疗美容专营和兼营大多不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要求,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无医师合格证,并且没有相应的消毒设施,存在疾病传播的较大隐患。

【关键词】美容美发行业 卫生学调查

为了解即墨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现状,指导经营者如何采取改进措施,进一步规范美容美发行业的经营行为,为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为卫生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于2007年7月~2007年8月,对即墨市城区126家美容美发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1 调查的内容

一般卫生状况、医疗美容服务的调查;公共用品用具的监测状况。

2 结果

2.1 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状况(见表1)

2.2 医学美容院的卫生状况(见表2)

2.3 用品用具的检测结果 本次共抽检理发美容用具137份,合格107份,合格率78.1%;其中毛巾79份,合格62份,合格率78.48%;理发工具54份,均未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葡萄球菌。

2.4 同规模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状况 所调查的126家美容院,其性质全部为个体或私营,营业面积最大的为300,最小的为12,其中100以上的有19家,50~100的有58家,小于50的有49家。经营项目有理发、染发、育发、美容、减肥、、美体。通过调查表明,大型美容院部分卫生制度健全,有相应的消毒设施,并能合理使用;从业人员95%以上的持有有效健康培训合格证,并且在为顾客做美容时均穿工作衣、戴口罩。卫生状况最差的是一些小的美容院,卫生制度不健全,消毒设施不完善,公共用品几乎不消毒,公用毛巾做不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床单更换不及时,免费棉扑、面盆混用,做完一个客人接着给另一个客人使用;理发工具配备数量不足,一个理发师只有一套工具,无消毒周转备用工具;有近40%的理发店无供皮肤病患者专用工具,有的为应付检查,配备了皮肤病专用箱,但里面工具不全,有的甚至是空的或只放一条毛巾。不同规模美容院监测结果,大型美容院用品用具合格件数为32份,合格率为91.7%;中型美容院用品用具合格件数为36,合格率为82.17%;小型美容院用品用具合格件数为39,合格率为53.24%。

3讨论

本次对即墨市美容美发行业的卫生状况调查结果表明,美容美发行业在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配备消毒器械、公用物品消毒、服务人员体检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在调查中发现大型美容院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少,有专职卫生人员,消毒设施基本配置,均有并能合理使用卫生许可证,90%以上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而较小型的美容美发行业存在问题较为严重,首先负责人文化水平低、个人素质差,卫生意识不强,卫生制度不健全;消毒设施不完善,消毒方法不规范,消毒时间和消毒液浓度不符合要求,无保洁柜;公共用具消毒后保洁不当造成二次污染,美容毛巾合格率低;理发工具配备数量不足,有部分美容美发行业不配备皮肤病专用工具;美容师流动性大,一部分美容业主出于利益的考虑,不愿意为美容师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而这部分美容师更没有自觉体检的意识,根本不去卫生部门自觉进行健康体检和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医疗美容存在问题较大,大部分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医师资格证及健康合格证即开展医疗美容工作;从业人员卫生意识不强,不穿工作衣帽、不戴口罩、经营场所简陋,没有任何消毒设施,存在传播疾病的隐患。

4 建议

4.1 加强对美容场所相关人员卫生知识的培训 卫生监督机构定期对经营者进行公共场所、化妆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知识的培训考核,增强经营者法律观念,加强美容院内部自身管理,强制性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卫生制度和管理组织机构。定期举办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班,讲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公共用品用具的消毒知识和基本卫生要求。强制性要求配备相应的理发美容用具和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对卫生检测不合格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组织复查,按卫生规范要求,现场培训美容师卫生消毒知识、美容用具的消毒方法,消毒设施的正确使用方法,消毒液的正确配制等,确保消毒效果,保护消费者健康。

第7篇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的运行机制和救助体系,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消除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带来的危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人体饮食和用药(械)安全有效,促进食品医药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预案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省**市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第三条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群体健康损害,或可能构成威胁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预警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区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试行)》,负责本区药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现场指挥,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综合协调和牵头处置,局内各相关股室队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第五条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实行监督管理。要贯彻依靠科学技术防范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的方针,实施科学监管。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要加强日常监督、监测和评价,密切关注药械在使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及相关危险因素,促进合理用药,保障人体用药(械)安全有效。

第六条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相结合。建立预警和控制事件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出现食品药械安全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评价、早控制”。 食品药械突发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与控制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 根据引发事件的主题不同将食品药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分为三类:一是食品群体性安全事件;二是药品不良事件;三是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四是药物滥用不良事件。根据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原则上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并实施分级响应。

ⅰ级:特别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ⅱ级: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地(市)级行政区域的;

(2)出现食品药械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药械滥用行为;

(3)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

(4)省人民政府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辖区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体饮食用药(械)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

(3)发生人数超过30人,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死亡病例的;

(5)省级(含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ⅳ级:一般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乡镇,给人体饮食用药(械)安全带来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内,无死亡病例报告的;

(3)市级(含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药械突发事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领导全区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事件发生后,局成立指挥部,在市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区食品药监局局长任指挥长、分管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食品安全协调监察股、药品器械监督股、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组织与协调。职责如下:

(1)迅速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赶赴事发现场;

(2)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对发生人员伤亡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协助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有关证据材料,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4)做好引发不良事件的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的取样、留样和送 检工作。

第九条 下设机构与职责:

(1)食品安全协调监察股

协调辖区内有关部门承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测与评价工作;收集、汇兑、上报辖区内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预测食品安全评估和预防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

(2)药品器械监督股

对药品不良事件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理;传达指挥机构的各项指令,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组织对有关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负责收集、核实、初步评价不良事件,并按要求向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报告;配合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决定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向区指挥机构汇报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3)食品药品稽查大队

对药械突发事件中涉及的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对已确认发生严重不良反应并决定采取停止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组织部署市场监控;向区指挥机构汇报事件情况,提出处置建议和应急措施。

(4)办公室

传达指挥机构的各项指令,协助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负责通讯、交通工具、经费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新闻信息。负责有关应急处置文件、新闻稿的审核,负责提供法律、法规支持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报告

第十条 食品、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戒毒机构发现食品药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卫生局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

第十一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站组成我区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网络体系;

第十二条 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加强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环节监管,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通过日常监管和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分析,做好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预警工作。预警级别参照第七条分级方法,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同时,在接到上级有关部门、毗邻市(区、县)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预警通报后,实施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安全预警。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 任何事件发生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以保护人体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为根本原则,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包括:1、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将事件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3、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4、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5、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6、做好上级指示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根据事件分级,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处置原则,省、市、县(区)根据食品药械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作出应急响应。高层次事件应急响应启动后,低层次应急响应自然启动。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上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上级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一般(ⅳ级)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市局的指挥下,做好应急工作。在区内发生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性群体不良事件应急预案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程序:

1、立即组织人员赶赴事发现场,对所涉食品药械经营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以下工作:①依法责令立即暂停生产、经营、使用该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②依法封存所涉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③协助卫生、公安等部门做好救治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④做好有关资料、证据的收集和保护;

2、立即会同**区卫生局组织核实以下情况:事件发生地、事件、不良事件表现,发生人数和死亡人数;食品、药品或医疗器械名称、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在本行政区域的销售、使用情况,并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以及市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监测分中心报告;麻醉、精神药品群体滥用事件,会同区公安部门调查并报告市公安局;涉及疫苗接种的,及时与区疾病控制中心沟通;

3、监督实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对已经确认为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引起的不良事件依法进行处理;

4、向区人民政府汇报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在24小时内填报《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或药物滥用监测调查表或《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表》,同时按要求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住院病人不足5%,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论证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其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件,由省人民政府以上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件,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对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应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监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突发事件发生责任单位实施整改,及时跟踪、通报整改结果。

第十八条 对事件预防、报告、评价、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事件处置工作结束后,应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送上级部门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保障监督、监测网络有效运转,负责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向社会公布电话、网址等,方便公众及时上报发生的事件;建立完善部门间信息沟通方式,保证及时互通事件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后,监督、监测网络应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通畅。

第二十一条 组成由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人员、专家等组成的应急处置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技术鉴定和现场处置设备,保证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及时开展事件处置与技术鉴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所需要的物资、设施和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机制,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和储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应急体系建设和日常工作经费区财政承担。所需经费列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以保证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要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开展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常识,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和合理用药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和责任意识,使公众能正确对待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促进合理用药,避免、减少和减轻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引导媒体正确宣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避免引发恐慌;要组织开展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应急处理水平和应对药械突发事件的能力;要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械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报送资料要求:

(1)药品经营企业:

事情发生、发展、处理等相关情况;

药品说明书(进口药品需提供国外说明书);

质量检验报告;

是否在监测期内;

⑤典型病例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

⑥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2)医疗卫生机构:

事件描述:

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名称、批号、药品、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主要表现、诊治过程、转归情况、在该地区是否为计划免疫药品;

典型病例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表》;

报告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六条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审和调整。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重大缺陷时,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及时组织修订。

第8篇

    所谓虚假广告就是指经营者出于扩大销售的目的,通过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的广告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十五条规定,虚假广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骗性的广告,不是标签。决定广告的欺骗性时,既要考虑广告说明、词、句及设计、声音或其组合本身,还要考虑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该法是美国规制虚假广告的主要法律,但该条规定将虚假广告限定为欺骗性的广告显然也有天生的缺陷,因为它忽略了引人误解的或误导性广告的“虚假”性。对此,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给欺骗性广告(deceptive adverting)作出专门解释:任何具有误解、省略,或者其他可能误导大批理性消费者等一系列情形,使其受到损害的广告。无需任何证据证明消费者受到欺骗,表现也可以是明确的或暗含的,关键在于广告是否遗传了虚假印象——即使文字上无可挑剔。 凡是“广告的表述或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 至此,美国法上的虚假广告具有两层含义:欺骗性的或误导性的广告。

    《欧洲理事会1984年9月10日关于协调成员国有关误导广告的法律与行政规定的指令》(84/450/EEC)中使用“误导广告”的概念。所谓“误导广告” 是指“任何形式的广告,包括其表述,欺诈(deceive)或有可能欺诈(likely to deceive)其受众或收到广告的人;鉴于其欺诈性质,它容易影响这些人的经济行为或损害或可能损害竞争者” 尽管欧洲理事会并没有直接使用“虚假广告”的概念,但其将误导广告的本质界定为欺诈或有可能欺诈,因此其实质即虚假广告。此定义将虚假广告的欺诈性与误导性合二为一,从现代意义上看并不科学。

    《西班牙广告法》将虚假广告成为“骗人广告”,该法规定:“那种以任何方式,包括其表达方式,诱使或可能诱使广告对象犯错误,因而可能影响其经济情况,损害或可能损害某一竞争者的广告是骗人广告。” 此种定义从虚假广告的表现形式、本质表现、侵害对象以及危害后果的角度界定虚假广告,并从市场竞争的角度揭示了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的本质,具有一定的科学性。

    虚假广告作为广告的一种“变态”,假借市场经济“意思自治”之名,大行商业欺诈之实。虚假广告是市场经济的非正常产物,由于其背离了自治自律的现代商业文明精神,跌穿了本行业信息真实性要求的道德底线,从而严重危害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具体来说,其危害性如下:

    第一,降低购买力。虚假广告以牟利非法利益为目的,以“坑、蒙、拐、骗”为手段,大大降低了广告的可信度,使其真实性大打折扣,导致消费者对广告产生信任危机,对市场的运行缺乏安全感,这必将影响到消费者的购买力,从而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终将导致社会购买力极大分流,且长期在底层次水平徘徊。

    第二,阻碍广告业健康发展。虚假广告的暴利使得虚假广告的主体有利可图,面对这样的低成本、高回报的诱惑,人们会将大量的时间花在如何让制作貌似真实的具有更大欺骗性的虚假广告上,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将造成巨大的冲击,也影响着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市场竞争是市场运行有序化、有效率的内在动力,其核心在于公平竞争。虚假广告往往和假冒伪劣商品结合在一起,使不法经营者获得暴利的同时,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直接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任由虚假广告泛滥,很容易出现了“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从而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危害整个社会。

    第四,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大量虚假广告导致大量虚假产品或服务流向市场,意味着大量合格产品或服务被排斥在市场之外。以致于大量质量低劣的产品或服务进入消费与生产领域,因其质量不可靠、无效而被废弃不用或提前淘汰,而大量合格的产品或服务却“英雄无用武之地”,将导致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从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五,影响国家财政收入。造假企业因消费者拒绝再购买而使产品滞销,经济效益下滑;受害企业因不法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农民和生产企业购买虚假广告商品,会直接破坏工农业生产,这些都会使国家税收减少。与此同时的是国家还要支付大量的打假费用,从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第六,影响社会在生产的健康运行。社会再生产离不开准确的供求信息。然而,虚假广告使得客户和消费者被误导,供求机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上的供求状况,致使供求机制受阻,长此以往,必将使得社会再生产无法顺利进行,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虚假广告问题如此严重,以至于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大公害,虚假广告扰乱了市场,激起了民愤,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而且给社会主义新闻事业的声誉和形象带来了不可低估的负面影响。 对于如何制止广告市场出现的种种误导虚假行为专家学者给出了多种意见和建议,在此本人认为以下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一、健全广告立法工作。

    立法为用法前提。对于虚假广告的规制,我国已制定专门的《广告法》,但《广告法》存在有关虚假广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强、规定的虚假广告侵权责任主体的范围过于狭窄、对于虚假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过轻的缺陷。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管理法》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光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涉及与虚假广告的处理,《刑法》还专门设立了“虚假广告罪”。各地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对虚假广告进行监管。从数量上看存在很多规制虚假广告的法律法规,但面对纷纭繁杂的虚假广告,现行的法律法规已不适应广告监管形式的需要。尤其是作为广告监管领域的“普通法”——《广告法》在规制虚假广告方面显现出极大的局限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健全广告的立法工作。

    二、加强虚假广告的执法与监管工作

    1.完善行政执法不严或不力的责任追究制度。

    从某种意义上讲,行政监管是切断虚假挂广告生命源的一个核心环节。行政监管到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杜绝虚假广告。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起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广告审查机关和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的涉及虚假广告审查或监管方面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处分。然而,虚假广告监管不力往往是单位行为,行政处分主要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行政机关给予,其局限性自不言而喻。没有有效制约的执法容易偏离法治的轨道,强化对行政监管不力的监督、严格行政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是治理虚假广告的当务之急。

    2.完善我国广告的审查与监管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广告审查机构。广告审查是保证广告质量的最重要的环节。对广告真实性的审查最好的办法就是外部制约,外部制约就是要建立统一权威的广告审查机构,确立事前审查制度。 考虑到我国国情,我国可先开展广告前审查制度试点,然后再逐步推广,变单一、被动的事后监督管理为包括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运行的监督管理。广告审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按照行政区划分级设立,该机构独立行使审查职权,并接受广告监管机关的监督。在当前事先审查制度不能广泛推广的情况下,针对社会反映比较集中而又无相应审查制度规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广告如房地产、化妆品、电视购物等,实行广告备案制度。

    3.完善虚假广告更正制度

    责令虚假广告责任主体更正广告是消除虚假广告负面影响的一项有效措施。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均有更正广告及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的相关规定。然而在我国,此种责任方式基本上被束之高阁,生活中因为虚假广告而被责令更正广告的情况非常少,这需要相关部门更好的完善此制度的实施细节并切实落实这一制度。

    三、完善广告业自律与社会监督工作

    1.完善广告业自律工作。各级广告协会应担负起对广告活动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任务,从建立正常的广告活动秩序出发,制定广告业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准则,将禁止虚假广告贯穿其中。协会要建立不诚信会员通报或公示制度,对违反行为规范的会员给予相应处分,形成对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的行业自律压力和社会舆论压力。同时要加强对下级广告协会及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业务指导与培训,不断提高他们依法经营的自觉性,提高广告人员的业务素质,使他们在设计、制作、、审查、广告过程中及时杜绝虚假广告出现。另外,也可以组织成立广告审查委员会,把广告的事后监督管理变成为广告的事先、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2.完善虚假广告社会监督工作。

    首先,在立法中明确消费者、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对于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权。我国《广告法》没有规定对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机制,对虚假广告进行社会监督的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广告法》没有提到虚假广告的社会监督,对此应于完善,让社会公众“名正言顺”地对虚假广告进行社会监督。

第9篇

一、卫生法制工作目标

(一)积极推行依法行政。

1、全面完成《xx市卫生监督检查验收标准》中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

2、组织半年和年终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考核。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3、做好人大、政协对全市卫生执法的评议、视察工作。

(二)法制建设工作

1、完善全市卫生执法监督体系,配齐全市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建立法制工作信息反馈系统。

2、完善卫生行政复议、听证、错案追究、重大处罚备案等制度,并组织实施。

3、推行新版卫生执法文书使用,确保2004年在全市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全面使用新版卫生执法文书。

4、完成全市卫生监督员证件换发工作。

(三)法制宣教工作

1、开展《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宣教活动。

2、认真做好“四?五”普法工作。

3、拟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市卫生系统“四?五”普法培训班。

4、文明单位和十佳监督员创建工作。评选文明执法单位标兵2个;建立监督员考核挡案,对全市卫生执法人员进行德、能、勤、绩综合考核评比,评选十佳监督员20名。

5、在适当时机举办全市卫生行政执法知识大赛。

6、开展全市执法文书书写评比活动。

7、按照《xx市卫生监督检查验收标准》进行半年、年终考核。

二、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工作

(一)拟在今年4月份前完成市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二)拟在年底前完成县(市、区)级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

三、卫生监督工作

(一)医疗市场监督工作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

1、《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2、依法进行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对超出诊疗许可范围,出租、出借执业许可证、执业证书,非法行医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

3、依法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二)食品卫生工作

1、积极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

2、开展卫生许可证、健康证专项整治活动。

3、协调有关部门加强食品、保健品广告的审批工作。

4、开展集贸市尝小食品批发、超市的专项整治工作。

5、开展肉及肉灌制品、饮料、糕点等食品加工企业,特别是小型加工企业专项整治。

6、开展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使用专项整治。

7、开展桶装水的专项整治。

(三)职业卫生工作

1、进一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

2、开展对放射卫生工作专项整治。

(1)对放射工作人员持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放射工作人员管理档案。

(2)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防护知识培训,举办放射工作人员防护学习班。

3、开展有毒、有害及危害化学用品的专项整治

(1)对全市范围内的有毒有害企业重新进行验证、审核,建立职业危害企业档案。

(2)对有毒有害企业法人及经营使用危险化学用品的有关单位进行整顿。

(四)环境卫生工作

1、按照《xx市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对歌吧、舞厅等进行重新审核发证。

2、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

3、开展对游泳馆、洗寓美容美发、大型宾馆的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4、开展大型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5、开展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专项整治工作。

(五)学校卫生工作

1、开展学生食堂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