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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论文

时间:2023-03-03 15:54:32

导语:在房地产开发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房地产开发论文

第1篇

开发环节的两大考验

一、自行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考验。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规定,自去年7月1日起,所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面对高额的土地出让金,许多开发商一直习惯于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然而,6月5日的《通知》这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这使得很多自有资金不足的开发商“借鸡生蛋”的想法成为泡影。

二、筹措建设资金的考验。《通知》规定,开发商申请银行贷款,除应具备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证外,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还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且在预售商品房项目中,为减轻借款人不必要的利息负担,《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这又使得开发商通过购房人垫付建设资金的希望落空。开发商是否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便成为其能否取得项目用地,顺利进行前期开发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建设环节的两大考验

一、建筑承包商难以垫资的考验。建筑承包商垫资,不仅是房地产行业三角债产生的一个重要根源,而且承包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直接影响了银行债权的安全,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为了消除房地产界的这一长期痼疾,此次《通知》规定:“商业银行要严格防止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垫资房地产开发项目。承建房地产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只能将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购买施工所必需的设备(如塔吊、挖土机、推土机等)。企业将贷款挪作他用的,经办银行应限期追回挪用资金,并向当地其他的商业银行通报该企业违规行为,各商业银行不应再对该企业提供相应的信贷支持。”这一釜底抽薪的规定,使得开发商在建设过程中,资金的压力空前加大。

二、确保房屋质量的考验。2001年6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此次《司法解释》除重申了这一规定外,还增加了:“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尽管这一规定的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但是它无疑在房屋质量问题上对开发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司法解释》对于不退房时质量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销售环节的五大考验

一、虚假广告责任的考验。目前,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商品房是通过宣传广告促销的,一些开发商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往往对销售的商品房作出夸大宣传。而购房人往往出于对开发商在广告和售楼书中美好描述的向往,才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然而一旦交房时,购房人发现房屋现状与自己的想像大相径庭,找开发商交涉时,开发商却以原描述未写进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为此,《司法解释》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将对房地产虚假广告的泛滥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

二、恶意违约而致惩罚性赔偿的考验。针对消费者强烈呼吁的在商品房买卖中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要求,《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作了采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以下五种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这种惩罚性赔偿将会通过对上述严重损害市场交易安全行为的有力规制与打击,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

三、房屋面积差异的考验。在预售商品房中,要做到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完全一致,几乎是不可能的。问题在于必须本着公平的原则,将这种面积差异约束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司法解释》规定,出卖人(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一规定将使房屋面积严重缩水、公摊面积过大的开发商面临严峻考验。

四、房屋不能按时交付的考验。《司法解释》在明确将房屋的转移占有(即通常所说的交钥匙),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的同时,还对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作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购房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对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五、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考验。为了解决实践中购房人入住后长期拿不到产权证而又投诉无门的问题,《司法解释》规定,由于出卖人(开发商)的原因,买受人(购房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出卖人应当支付的违约金。而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物业管理环节的一大考验

第2篇

关键词:联合开发房地产概念特征组织方式有效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联合开发的性质,如何确保联合开发行为的合法有效,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纠纷的发生等问题,就成了房地产业内人事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们的重大课题。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了点思考,现呈现给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是顺利进行联合开发的组织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条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比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下文将详细论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还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纠纷为例,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和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五)、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3篇

所谓房地产开发风险,是指在房地产开发活动过程中存在影响开发利润的多种因素,而这些因素的作用难以或无法预料、控制,使得企业实际开发利润可能与预计利润发生背离,因而使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机会或可能性。房地产开发风险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明显地呈现出以下特征:1)综合性。房地产开发涉及到企业内部的各个方面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各种因素,是企业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过程中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2)模糊性。即不肯定性,表现为风险形成的模糊性和由于风险导致企业开发经营活动结果的不能事先肯定。3)损失性。风险既有因财务管理无法预计或无能力防止所致,也可能由于管理者决策失误,控制失灵而丧失了本应获得的利益。4)补偿性。既然风险会带来损失,客观上要求给予经营者适当的经济效益以抵补承担风险产生的损失,即“风险报酬”。5)激励性。风险与竞争是同时存在的,承认和承担风险,将把企业推向背水一战的境地,必然使企业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努力改善经营管理,增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2、房地产开发面临的主要风险

2.1政治风险

是指一个国家所处的国际国内政治环境变动(如战争、罢工、社会动荡)及相应的政策法律调整(如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变动、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住房制度改革),造成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对房地产开发商影响最为直接的是金融政策和财政政策。就金融政策而言,实行紧的货币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货币政策直接影响开发者和购买者所持有的资本,影响项目的开发和出售。同时银行关于房地产方面的业务也会对房地产的需求发生影响。就财政政策而论,政府实行紧的财政政策还是实行松的财政政策,对房地产的税收政策,对住宅是实行福利供给政策还是实行对低收入阶层采取有限的补贴政策,政府对房地产的投资等,都会对房地产开发和需求发生影响。这一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2.2经济风险

是指由于经济形势(如市场需求、购买力、利率、税率、汇率等)变动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经济上的损失。由于从可行性研究到楼盘上市的时段内,市场需求变动的可能性很大,消费者对户型结构及单元面积的偏好也会发生变化。原来的细分市场上该类物业还供不应求,而不久却可能大量积压,难免使投资收益远远偏离预期。通货膨胀时期,纸币贬值,价格全面上涨,房地产虽然具有一定的抵抗通货膨胀的能力,但其价格也会上涨。而人们手中持有的货币量是一定的,这样购买力相对下降,可能无力支付日渐升值的房地产,从而导致房地产企业开发的项目难以售出而承担风险。一般来说,房地产开发资金需要量大,完全依靠自有资金周转是非常困难的,通常需要采用外界资金,如向银行贷款和预售。以自己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获得用于该项投资的贷款时,如果不能按照抵押贷款协议规定的期限偿付本息时,就必须承担作为抵押品的房地产将可能成为他人财产的风险。采用预售房屋筹集开发资金时,如果不能按照预售协议规定的日期交房,就必须承担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的风险。

2.3自然风险

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如洪水、火灾、地震等)对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影响,从而使房地产开发商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自然风险出现的机会较少,但是一旦出现,造成的损失是相当大的。

2.4技术风险

是指由于科技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开发商可能带来的损失。例如,由于科技进步可能对房地产商品的适用性构成威胁,迫使开发商追加投资进行房地产的更新、翻修和改造。由于建筑设计变动可能导致建安工程成本增加,从而影响项目形成后的租售。

2.5经营风险

是指由于开发商因开发项目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收益不能实现,或不足以补偿经营费用的可能性。该类风险主要归因于开发商主观上对开发成本、租金售价、开发周期以及资金筹措等的预测错误和决策失误。

3、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因素剖析

3.1政策环境与经济形势

房地产开发由于与国家经济形势紧密相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如:政府对租金售价的控制,对外资的控制,对土地使用的控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投资规模和金融的控制,以及新税务政策的制订,都可能对房地产开发商构成风险。在我国尤其需要关注。

经济繁荣时,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而在经济衰退时,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此时,开发商的资金已经投入,形势的波动使其作出反映并进行调整是相当迟钝的,短时间内很难变化或找到其他替代者,从而会使开发商陷入困境。

3.2房地产市场的发育程度与供求状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发育完善的市场应具备:信息充分、商品同质、厂商买者自由出入以及交易双方数量众多四个基本条件。而一个发育不充分的市场必然会给房地产开发商带来一定的风险。

从总体上讲,房地产市场是地区性的市场,当地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要比整个国家房地产市场供求变化对开发商的影响大的多。只要当地经济发展是健康的,房地产需求就不会发生大的变化。房地产开发的强度取决于潜在的开发商对租售收益的预期。当租金、售价因房屋供应短缺而上升时,开发商便会纷纷开发房地产,但由于开发需要一定的时间,待开发完成时,市场供求可能已发生了变化,致使开发的物业难以租售。

3.3开发时机的选择

经济运行有快速和滞缓交替出现的周期性特点,房地产投资也是有周期性的。投资周期包括高峰—收缩—低谷—恢复四个阶段。在高峰期,国民经济迅速增长,经济处于高峰期,由于各产业扩大生产,使得房地产供不应求,房地产价格不断升高。在收缩期,国家紧缩银根,控制投资规模,社会对房地产需求能力受到抑制,产品开始出现难以脱手的现象。在低谷期,社会信贷关系进一步紧张使得工业和建筑业投资锐减,投资产品价格降低但难以出售。在恢复期,国家放松银根,降低利率,社会对房地产的需求量开始增大,价格逐渐回升,此时正是房地产投资的黄金时期。从较长时间看,在投资收缩期、低谷期搞企业兼并或作准备投资,在投资高峰期、恢复期大力投资,必能获取较大盈利,避免较大亏损。

3.4开发地点的选择

房地产的不可移动性、区域性和个别性,决定了它所处的地理位置极为重要。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区位,第二是区位,第三仍是区位,可见房地产开发地点的选择对开发商至关重要。房地产开发商抢占中心或门户区位是普通常识,问题的关键是如何预测近期将形成的新的中心区位或新的门户区位。在繁华地段开发房地产项目将实现最大的开发利润,但这一范围可能已不存在一块可供开发的土地,开发商只好为获得更大的选址范围而放弃一部分利润。同时,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甚至社会经济条件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过程中,这会使开发商经受着风险的考验,需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开发商若能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则几年后将会获取较大的利润。

3.5开发类型的选择与开发规模的确定

房地产开发过程是巨额资金投入的过程,从购买土地、工程建设到推出广告、上市销售或出租,均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作为开发商,通常难以完全用自有资金来完成一开发项目。一般都是在投入一笔启动资金如地价款或前期费用后,通过各种借贷、预售等融资手段来筹集开发资金,滚动开发。所以,对于房地产开发商来说,资金的筹措是项目能否按期、按质完成的重要一环。房地产开发规模越大,开发商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3.6开发周期的长短

房地产开发及交易需要较长的时间,尤其是对于大中型开发项目,从寻找机会、可行性研究、购买土地、勘测设计、筹措资金、前期准备到工程施工、竣工,以及制订价格、推出销售及签署成交合同,往往需要几年时间才能完成。在房地产商品开发过程中,很难在一开始就能对整个开发期内的各项费用和收益流动作出精确的估计,只能是大概的测算。而在这一较长的开发期内,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变化,消费者喜好的改变,社会经济形势的兴衰,国家有关政策的调整,物价的涨跌,汇率及利率的变动都将是难以精确预测的。可是房地产项目一旦确定,资金一经投入,就很难根据情况的发展而加以改变和调整。开发期越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的可能性就越大,各种费用特别是后期费用和房屋售价或租金就更加难以确定,风险也就越大。

此外,开发商的素质、开发方式的确定也是导致房地产开发风险的重要因素。

4、处置房地产开发风险的具体措施

4.1事先有效避开风险源地

例如,放弃某地区的房地产开发以防止市场风险。通常是,预测到在某边贸地区长期效益不能保证或某个地区将有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等而作出的决策。有效地避开风险源地可完全解除某种风险,但意味着同时也放弃了从事该活动所带来的利益,故此种避免风险的措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使采用,也应在前期工作阶段尽早作出,这样可大大减少不必要的风险投资费用。

4.2采用多样化(或组合化)投资

就是把资金有选择地投放到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上。可投资建造不同收入层次居民所需的不同类型住宅、写字楼、商店和娱乐场等,以减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各种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开发风险大小不一,收益高低相应不同。一般而言,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风险大,开发项目收益率相对较低的风险小。如果资金分别投入到不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开发风险就会降低,其实质就是用个别房地产开发的高收益去弥补个别低收益的房地产损失,最终获取一个较为平均的收益。房地产多样化投资的关键是如何合理地确定投入不同类型的房地产的资金比例,使得即可降低开发风险又可获取较高的收益率。

4.3以财务方式控制风险

具体有以下三种基本方法:1)通过正当、合法的非保险手段(如合同条款的拟定)将风险转嫁给其他经济单位。如房地产开发商将施工中危险性较高的工作转包给其他的专业性施工单位,从而减少自己的风险责任。再如实行项目股份化,将经营风险分散到全体股东身上等。对某些超过开发商能力的风险,或保险无法提供的情况下,此种方法发挥着特有的作用。2)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以缴纳保险费为代价,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作为一种及时、有效、合理的分摊损失和实施经济补偿的方式,一直是处置风险的主要手段,但保险的使用仍是有限的,因为并非所有风险都可以保险,而且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补偿。3)以自身财力,直接承担风险损失的补偿责任。如将预计有可能发生的损失直接摊入日常经营成本,又如建立风险损失补偿基金或建立自保公司。近年来,以组建专业自保公司作为主要形式的自留风险手段,已在国内外成为一种十分引人注目和具有广阔发展前景的手段,而这种主动自留风险手段的选择与实践,应遵循法律规定,如对法定保险、强制保险的风险标的能否自留,就受到很大的限制,同时还要受自身经济实力的制约。

4.4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作出科学的预测

要仔细分析房地产开发周期并预测其变动,以选择最佳开发时机;分析房地产开发所涉及的地理环境条件并预测其变化,以及早投资开发具有价值增长潜力的地块;要了解国家政策并预测国家未来对房地产政策有何变化,是限制还是鼓励,同时,要分析社会对房地产市场的需求类型和需求量并预测其变化,以确定开发项目和开发规模;要利用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资料,充分考虑到其他开发项目的竞争,尽可能准确地预测拟开发项目的费用与收益。

4.5在工程完工前,就与租户、客户签订租约或预售合同

这样,工程完工后房地产空置的风险,租金下降的风险,售价跌落的风险,都可通过预租预售的安排来避免。当然,预租、预售时,还应注意一个问题,这就是开发商的风险降低意味着与其交易的客户的风险提高。所以,开发期越长,其他行业的客户就越不愿意与开发商签定固定价格的合同。若要预租或预售,则租金、售价就会被压得较低。

4.6通过签约尽量固定那些对利润敏感的变量

例如,利息支出增长的风险可通过签定固定利率贷款合同来减小;建造费用增加的风险可通过与建筑企业签定固定预算合同来减小;工程不能按期完工的风险可通过承包合同中延期罚款的条款来降低。

4.7尽早完成开发项目,以降低在开发期内由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并在开发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控制成本,保证质量。

此外,还应根据开发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人员进行培训。根据开发商自身的资产负债能力与获取资本的能力,合理确定开发方式。

参考文献

[1]李启明等编著房地产投资风险与决策[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1998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会计核算问题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在我国的逐步完善,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不断,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目前适用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主要有《企业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如何在门类众多的制度、准则、规定之下,结合企业自身特点,改进现有会计核算方法,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是会计人员的职责。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目前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1.1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的复杂性

房地产商品的销售包括两种,一种是自行开发并销售,另一种是事先与买方签订合同,按合同要求进行开发。对于后者,应按照建造合同的标准进行收入的确认。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商品,由于其开发的周期较长,耗资巨大,其商品具有较高的价值性。这些特点决定了房地产商品销售往往采用预售、分期收款销售等多种销售方式。房地产商品销售的前提是首先取得预售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在此基础上,一般要经过签订预售合同并预收房款、签订正式销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买方验收确认、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等销售环节。因此,房地产收入的确认同其它的生产收入相比具有一定特殊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以结算账单提交买方并得到认可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入确认标准,该规定比较简单,宜于实际工作中的操作,但没有反映销售的实质,理论上不够合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规定以风险和报酬的实质转移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理论上具有合理性,但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运用这一标准则比较混乱,核心问题在于应在哪一环节确认为收入,其分歧的焦点集中在:商品房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

1.2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成本与售价的不配比性

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开发项目从获得土地并开发完成到确认收入短则1~2年,长则4~5年,必然使得企业投入产出比例呈阶段性不合理;在项目建设期内大量投入资金,并发生大量费用计入当期;由于项目尚未完工,即使开发产品已预售完毕,其预售款项也无法确认为收入,其结果是为配比原则的应用造成了困难。

其次,房地产开发商品的成本载体是整个建设工程,而销售则是按楼层或户型为单位,这样就造成单个楼层或户型的售价明显与其成本不配比。如同一结构的房屋,低层建筑施工成本低于高层建筑施工成本,但销售时低层售价却高于高层售价;又如“丁字形”楼房虽然同楼层成本一样,由于朝向不同,其售价相差也很大。

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结转方法是:按当期竣工后的核算对象的总成本除以总开发建筑面积,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然后再乘以销售面积得出本期销售成本。这样均摊计算的结果没有考虑房屋楼层、朝向的因素,得出的经营成果不具有真实性。

1.3收益评价指标不能真实反映企业业绩

房地产企业投入产出周期具有较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会计年报中往往是业绩波动较大——项目建设期内业绩不佳,验收售出后,大量预收款确认为收入,期间间隔在一个会计期内还好,但一个项目往往要跨4、5个会计期,故不适用一般的公司业绩评价指标,如净利润指标就不能正确、客观、全面地反映其真实经营情况,尤其是上市公司,极可能误导投资者。一个经营情况很好的开发公司,其净利润可能很小甚至是负数,但有大量的在建工程和很好的预售情况,现金流状况极佳,有很强的盈利能力。同理一个盈利的公司也可能正危机四伏:面临着因施工质量导致的巨额赔偿,大笔银行贷款到期而无力偿还,尚未结清的担保金,由于市政规划调整,地价变化导致的土地风险等等;故此,评价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业绩,千万不要以指标论好坏,应透过指标看实质,看其资质信誉、实力、现金流量、资产质量,还有更重要的表外风险等等。当然,这有赖于我们会计界同仁对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与充分披露。

2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规范的对策

2.1正确确定和应用收入确认标准

房地产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应符合两个标准,即法律标准和专业标淮。

(1)法律标准。法律标淮是指我国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房地产销售必须符合的条件或标淮:如对于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按照出让合同规定进行投资开发的,以及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买卖。凡是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即使房地产商品已经开发完毕,甚至取得了相关报酬,并转移了风险,也不能作为收入予以确认。法律标淮是专业标准的前提条件。

(2)专业标准。专业标准是指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中规定的商品销售收入确认标淮,即收入确认的4个必要条件: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上述规定中,收入确认以风险和报酬实质的转移为标准,理论上比较合理,但由于房地产业销售方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实际工作中收入确认带来了困难。

笔者认为,房地产销售合同是在房屋尚未建成竣工前的预先销售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了款项,均不属于实际发生的销售业务。因此,签订预售合同并收取预收货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不能作为销售实现依据;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则如同一般工商企业产品销售合同一样,从法律意义上讲也只是一种合约,房屋未经买方验收认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给买方,不符《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有关规定,故也不能确认收入;购买方取得商品房产权证的环节较为特殊,尽管房地产商品最终是以产权证上权利人主体的更替为所有权变更的主要标志,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前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并办理领取预售许可证、在工程获得有关部门竣工验收领取销售许可证、签订正式房屋销售合同,并向客户收取房款、交付买主办理入住手续的情况后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产权证的办理涉及到房地产管理、土地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办妥产权证书的时间并非开发企业所能控制。如果此时确认收入,会导致收入滞后,同样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所以,尽管房屋产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的标志,但并非是确认收入的必要条件。

2.2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使销售收入与成本配比

建议引入计划销售价格的概念,解决销售成本结转错位,与销售收入不配比这一特殊问题。即当开发的房屋达到可销售状态时,企业根据成本、市场、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制定一个计划销售价格,作为成本分配标准。

(1)实际售价成本率法,是在季度前两个月按实际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等于季末销售成木的方法调整。具体操作顺序是:分类明细账按开、竣工时间相同或相近且一并办理决算的项目设置账户,在此分类明细账基础上,再按计划价格相同的房屋分类设户,价格不同的分别设置。季度前两个月可按分类明细账结转成本,即按分类明细账记载的当月实际销售额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当期成本结转数,对销售房屋只登记数量,待季末将未销售房的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得出月末留存成本,用倒挤的方法结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适用于开发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优点是可以减少工作量,缺点是季度前两个月受房价影响会产生一定误差,且不能及时、准确提供较详细的成本资料。

(2)计划售价成本率法,就是始终按计划售价乘以计划销售成本率进行结转。只要是开发建设工程已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就可以把商品房成本按楼栋、楼层、单元予以确定,甚至可以计算出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因此可以按单元设置账户,也可以把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相同的商品房归类计入同一账户。销售成本按单元设置账户的房号直接对号入座结转,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归类设户的,可按销售面积乘以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得出销售成本。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结转工作量较大,但遵循了一贯性原则,提供信息可靠及时,并能将结转成本工作量分散在日常工作中,适用于一般房地产开发企业。

2.3扩大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信息披露中的信息含量

(1)增加土地储备量及成本构成的信息。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地成本的比例一般占有较大的比重。因此,能否拥有土地储备以及土地储备的成本状况,从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开发企业未来的发展。对于拥有大量优质低价的土地储备的企业来说,土地成本低本身隐含着巨额的利润,在土地出让市场向招标拍卖过渡以后,相对于其它公司具有先天的竞争优势,能在未来三到五年内保持良好的增长,从而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而信息使用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土地使用权总额无法判断其土地储备的信息。因此,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报告附注中增加土地储备量及取得成本情况的披露是必要的。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施工管理

1引言

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太过迅速由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太过迅速,巨大的市场需求使得开发商全力的追逐开盘的速度发商全力的追逐开盘的速度,完全不考虑质量问题,这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地产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而且来自于消费者、同行、政府等各方的压力使得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剧烈等各方的压力使得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益剧烈,想要在行业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在行业市场上有一席之地,就要考虑如何以最少的经济成本和最快的速度和最快的速度、最高的质量去完成房地产项目建设。然而,影响其成本响其成本、质量和速度的关键在于项目中的施工管理工作。施工管理对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施工管理对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起到了提纲挈领的作用,通过科学的施工管理可以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房地产项目的整个过程过程,可以将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成本控制在计划内,从而使整个项目利益最大化使整个项目利益最大化。

2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定义

所谓房地产开发管理指的是在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的过程中程中,项目管理者运用系统工程的观点、理论和方法对房地产项目的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项目的建设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并通过管理对房地产项目进行优化配置地产项目进行优化配置,从而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工期、成本等进行把控成本等进行把控。

3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管理现状

虽然近十多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虽然近十多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发展迅速,但从我国的现状以及需求情况来看状以及需求情况来看,我国房地产行业依然是处于快速成长阶段阶段,具有成本高、工期长、变数大、利益关系较多、受环境影响大的情况响大的情况。总的来说我国现阶段房地产项目施工管理的现状有几点状有几点:a)施工人员不专业施工人员不专业,基本是由农民工组成,技术水平落后后,流动性大;b)为了蝇头小利为了蝇头小利,在施工的过程中偷工减料,质量有很大隐患隐患,而且经常因为质量问题返工;c)施工过程中把握不好进度施工过程中把握不好进度,很难按时完成工期,基本无法按时交付使用法按时交付使用;d)在施工过程中在施工过程中,管理凌乱,无法做到成本控制,经常因为资金的问题影响到项目的施工进度为资金的问题影响到项目的施工进度。

4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管理的诸多因素

影响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管理的因素有很多影响到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管理的因素有很多,可以分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三个方面进行分析。a)进度方面进度方面,影响到施工进度的因素有:①对应的责任单位没有按期完成所需完成的任务位没有按期完成所需完成的任务。比如:设计单位没能按期完成图纸设计完成图纸设计、供货单位没能按期提供所需材料等,房地产开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发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涉及到很多部门和单位,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门或单位未能按时完成任务,都会导致后续的工程无法进行,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从而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进度;②临时的变更情况临时的变更情况,如:因为施工地质问题需要修改施工方案工地质问题需要修改施工方案,这时候则会需要重新设计图纸纸,重新补充针对特殊地质情况所需设备等,从而会产生新的工作工作,必然会影响到工程进度;③工程所需材料缺乏工程所需材料缺乏。材料是施工过程中的必备品施工过程中的必备品,受市场的影响,材料缺乏、材料未到位等原因是比较常见的等原因是比较常见的,故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也是比较常见的的;③受天气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导致进度延误受天气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导致进度延误,如:空气污染严重政府要求停工严重政府要求停工,连续的暴雨无法施工等。b)质量方面质量方面,质量是基本保障:①““人”的因素,这是主要因素因素,如果施工人员本身的品质就有问题,那么不可能做出质量过关的产品量过关的产品;②材料的因素材料的因素,材料如果不合格,成品必然是不合格的不合格的;③设备的因素设备的因素,设备功能会直接影响到施工质量,比如定位不准确之类的问题比如定位不准确之类的问题。c)成本方面成本方面,影响房地产项目施工成本方面的因素非常多多,几乎贯穿了整个项目施工过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①合同方面合同方面,合同中没有明确对施工总造价及支出情况提出要求求;②过程中过程中,施工过程中没有进行监督管理,无法及时发现影响成本的问题影响成本的问题;③管理人员技术水平问题管理人员技术水平问题,无法发现工程进度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度中存在的风险因素,不能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5如何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施工管理水平

5.1进度方面

首先要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体计划首先要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总体计划,根据计划制定出具体的具体的、可行的施工方案,并对涉及到的各个施工部门进行协调要求调要求,确保他们能相互配合和衔接,实现资源最优化;②充分的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分的做好各种准备工作(测绘、设计、原材料供应等),避免因临时的更改导致工期进度的延误临时的更改导致工期进度的延误;③做好节点控制做好节点控制,对施工链条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总体调控条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总体调控,确保一环接一环,保障工程能顺利开展顺利开展;④做好激励的奖惩政策做好激励的奖惩政策,并写入合同,对于在确保质量下缩短了工期的给予奖励质量下缩短了工期的给予奖励,反之则给予惩罚,以此来刺激施工单位的动力施工单位的动力,让他们提高效率。

5.2质量方面

①在施工单位必选时在施工单位必选时,必须要选择质量、信誉、口碑都非常好的单位常好的单位,并且在与其签订的施工合同中需要对工程质量的要求进行明确的要求进行明确,在验收的时候也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约定进行验收,以此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②从源头入手从源头入手,对使用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使用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高品质材料,并且对材料进行测试并且对材料进行测试,最大程度上保证项目的修建质量;③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过程中,加强管理,对工程的关键点、隐蔽部位等地方的施工进行重点监测施工进行重点监测;④加强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加强过程中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减料的情况;⑤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施工人员的工艺水平通过培训等手段提高施工人员的工艺水平,强化他们的质量意识化他们的质量意识,这样不仅可以提高质量,还可以提高施工效率效率,加快进度。

5.3成本控制方面

①加强管理加强管理,打造完善的管理体系,结合绩效考核,利用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约束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约束,人总是会有偷懒和拖延的心理,所以必须利用制度对其进行管理约束以必须利用制度对其进行管理约束,强化他们的责任意识,降低管理成本和因人的因素带来的其他成本浪费低管理成本和因人的因素带来的其他成本浪费;②采用招标必选等方式对材料的供应商进行选择必选等方式对材料的供应商进行选择,选择出质量过关,价格也有优势的大牌供应商也有优势的大牌供应商,减少成本支出;③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料、机械设备进行优化配置,尽可能提高利用率,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的浪费;④加强监督管理加强监督管理,避免中饱私囊的情况出现。

6结束语

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面非常广房地产行业所涉及的面非常广,其项目的施工管理更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要提高管理水平就必须要意识到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问题产开发项目中的各种问题,并对这些问题采取有效的应对方法法,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房地产项目施工中的管理效率。

作者:曾文琼 单位:上海仁阅置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联合开发房地产概念特征组织方式有效性

对于房地产开发业,土地和资金都是必不可少的资源,缺了任何一个,开发无从谈起。即使是神通广大的房地产商,也经常面临拥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资金充足但没有土地的窘境。于是联合开发应运而生。联合开发作为纽带,促成了资金和土地的结合,盘活了诸多房地产项目,对房地业的发展功不可没。但同时,联合开发引发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且纠纷一旦发生,往往标的数额巨大,案情错综复杂(例如,每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中,此类案件都占很大比例)。因此,如何界定联合开发的性质,如何确保联合开发行为的合法有效,如何从法律角度预防纠纷的发生等问题,就成了房地产业内人事和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律师们的重大课题。笔者也尝试着对这些问题做了点思考,现呈现给各位方家,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效。

一、联合开发房地产行为的法律性质和特征:

所谓联合开发房地产,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另外一方提供资金、技术、劳务等,合作开发土地,建筑房产等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房地产开发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我们称之为供地方;另一方则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称之为建筑方。这种意义上的联合开发房地产是狭义的。从广义上讲,任何由两方合作进行房地产项都可以纳合开发房地产的范畴,不限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也可以双方共同出资;不限于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也可以是建房自用;不限于双方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之间合作;不限于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也可以是在集体土地上联合建房。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二、选择恰当的合作方式是顺利进行联合开发的组织保障。

根据《民法通则》中关于联营的规定,联合开发房地产可以采取三种方式:

(一)、组建新的法人。即双方出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该条对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提供了法律保障。)成立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双方按照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以项目公司方式开发的优点是责任明确、相对而言可以减少纠纷发生的概率。同时其不足之处也很多:比如组建项目公司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立规范的管理机构,费用较高且容易错过商机;再比如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手续,而当土地使用权是划拨取得时这一手续就无法办成;更重要的是项目公司的利润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以后上交联合开发各方,对合作者来讲这当然是不合算的。

(二)、组建联合管理机构。即合作双方各自派遣若干人员组成联合管理机构,实践中有的叫“联建办公室”,有的称“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一而足,其职责是协调双方的关系,对合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具体运作开发项目。联合管理机构与项目公司的最高区别在于它仅作为内部机构,并非独立民事主体,不具有缔结合同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能对立承担民事责任。实践中,曾出现过某建筑施工企业将某项目的“联建办公室”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案例,显然是列错了被告人。而另外一则案例就不那么简单了:某项目联合开发双方组建的“联合管理委员会”不但行使内部只能,而且堂而煌之地挂起排子,刻制印章并签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最终后因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将联合开发双方都告上法庭。为了不出现这种情况,联合开发双方必须对联合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清晰的认识,并且注意避免对外使用联合管理机构的名义。

(三)、不成立联合机构,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履行义务。这种方式主要使用于相对简单的项目。

上述第2、3种方式(统称非法人型联营)中,除了合作双方之间容易产生纠纷外(下文将详细论述),实践中争议较大的还有一个问题:即联合开发双方是否对因项目产生的一切责任(不论以合作任何一方的名义直接产生)都承担连带责任?有一种观点对此持肯定态度,理由是联合开发的项目最终由双方共同收益,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双方应对任何一方因该项目的产生的对债务负连带责任,至于双方在联合开发协议中对各自责任做的划分不能产生对外效力,只能作为内部追偿的依据。还是以上述建筑工程款纠纷为例,按照这种观点,法院只要能认定该欠款是因联和开发项目产生,就可以判令联合开发双方承担连带责任,而不必考虑该合同是哪一方签定的,也不受联合开发合同中关于各自责任的划分的影响。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做具体分析。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明确约定了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自然应以该约定为准。如果联合开发合同没有约定双方互负连带责任,则要正确界定联合开发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合同性质。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当事人人约定的内容不同,合同的性质就会不同。如果合同重在双方约定出资,即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在项目完成后,共同出售,共同出售,共同分享利益,则此类合同就是合伙合同,双方对联合开发项目产生的债务应当互负连带责任;如果合同重在建筑方为供地方完成一定的建设工作,且进行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的交换,则此类合同为加工承揽与互易的混合合同,双方对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责任。

二、签定完备的联合开发合同是避免纠纷的关键。

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内容复杂,标的巨大,履行期限长,双方利益针锋相对,极易引发纠纷;而一旦产生纠纷,由于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规定尚不具体,实践中对其法律性质认识不一,诉讼周期一般都很长,后果难以预测。因此,签订联合开发合同一定要谨慎。结合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尤其应当重视:

(一)、要明确划分双方的责任。对每一项义务的履行方式、时间、地点做详细的约定,杜绝“争取做到”“大约在某年某月”等模糊用语。建议使用附件、附图等方式作出具体描述。供地方应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位置、面积、使用年限、使用权性质、批准文件或证书等准确信息并对此承担责任,建筑方主要应对资金支付事宜作出明确承诺。

(二)对双方分得房产的面积、位置作出明确约定。联合开发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收益,一般以分配房产的方式体现。到了这一阶段双方的利益冲突表现的最为尖锐,因此也是矛盾多发的环节。房产的价值与所处的位置有很大关系,虽然在同一项目中,位置的差异往往导致价值不同。有些联合开发合同仅仅简单地约定了分配比例,而对具置只字不提,在分配时出现纠纷就不难理解了。另外,由于规划变更等原因也往往出现联合开发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世纪竣工面积的差异,如何处理,也应事先作出约定。

(三)、重视约定违约责任。房地产项目的周期一般都较长,过程复杂。详细具体的违约责任不当能够起到督促当事人人善意履行义务,而且也能够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比如,如果供地方没有按约定时间提供符合“三通一平”条件的土地,而合同又缺乏响应的违约条款,不但会造成供地方没有压力,而且容易引发建筑方对其履约能力和诚意的严重质疑,进而矛盾激化,合作破裂。而如果约定了明确违约责任,比如迟延一天,相应减少若干平方米的房产分配,迟延超过若干天,对方可以杰出合同,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四)、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确实表达合作的意图,而不能借联合开发房地产项目之明,而行借贷之实。例如某联合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出资方仅负责提供资金,不承担其他义务,由对方在项目完工后返还(当然要高于原出资数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金融法规,禁止企业间互相借贷收取利息,因此上述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对此,双方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要倍加注意。

(五)、联合开放房地产合同由于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往往效力待定,合作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不生效时的具体处理方式。

第7篇

一、我国房地产的发展

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的房地产业,直到1978年后,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和住房制度的改变,土地和房产成为了商品,能够进行买卖,使人们逐渐形成了对房地产的认识,由此开始形成房地产市场。1992年,伴随着对住房改革的全面实施,国家引入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一度使得房地产市场出现了过热现象。由于房地产市场暴露出的缺陷越来越多,国家对相关制度进行了完善,同时实行了住房按揭贷款,房地产市场在后来的发展中保持着平稳的发展势头。但2003年以后,房地产的投资出现了增长迅速的态势,直接导致了房价的上涨。目前,由于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加强,房价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落。由此可见,我国的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起伏较大,每一个时期都有其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影响了房地产的健康发展。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面临的问题

房地产行业在国家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几年,城市高楼大厦随处可见,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我国加快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在追求房地产发展速度的同时,房地产的开发却面临着土地价格增长迅速,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足和开发商缺乏对市场供求关系的正确认识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一)土地价格增长迅速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土地成为了一种商品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从中找到了有效发展房地产的,谋取利益的方法和渠道;另一方面,土地所有者也意识到了土地资源为他们带来的经济利益。近些年来,国家加快了城市化进程的脚步,在城市化建设中,房地产建设成为重点,而房地产的开发离不开土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由此造成了土地价格的快速增长,土地价格的增长又必定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增加,进而直接作用于房价上,造成房价居高不下的现象。

(二)房地产市场开发企业的资金供给不足

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资金数额较大,建筑材料、建筑工人的工资等都是一笔不小的费用,也就是说,房地产业所需的成本较大,而我国的房地产开发商自身所持有的资金较少,主要是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来筹集资金。有数据显示,在2010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筹资金比例还不到整个开发资金的一半,可见开发企业资金不足的现象明显[1]。企业自身资金不足,依靠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资金的筹措,在施工期间将会造成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建设工人工资等问题,不仅影响了房地产建设的进程,也影响了开发商的信誉。

(三)开发企业缺乏对市场供求关系的正确认识

随着房地产业发展所带来的高收益诱惑,更多的房地产商投入到了土地开发中,力求在房地产开发和建设中取得更丰厚的效益。而城市化进程也使得人民对于住房的需求量增加,由此也造成开发商的盲目投资,盲目开发。这正是由于开发商缺乏对市场的供求关系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和判断,没有认识到消费者的需求,造成了住房供大于求或小于求的不合理现象。

三、我国房地产市场开发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思路

鉴于房地产开发中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问题,政府和开发企业本身都应该采取相应措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良好发展。

(一)政府积极对土地价格进行宏观调控我国土地资源的价格一路攀升,造成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增加,影响了住房价格,对民生发展产生了严重影响。政府应该本着“以民为本”的

思想,加强我国的民生发展力度,因此应该从房地产开发的源头上进行控制,积极施行调控政策,对土地买卖中出现的抬高价格,不合理买卖等现象进行宏观调控,保证开发商以较低的成本价格买到较好的土地进行合理开发,为居民的住房建设作出保障。

(二)企业应该拓宽资金来源,保证开发资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地产开发时往往会因为资金不足而影响建设进度,这也就意味着减缓了资金回笼的速度,造成企业发展的恶性循环。因此,企业在房地产开发之前,应积极拓宽资金筹集的渠道,努力增加企业自身的资金,使企业自身的资金力量更加雄厚,打破过度依赖贷款的局面,为房地产开发提供持续有力资金支持,最大限度的发挥出人力、物力的作用,保证房地产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正确认识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

为了有效避免房地产市场出现的盲目投资现象,企业应该在开发之前进行调查研究,分析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了解清楚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和消费心理,为实现房地产带来的高额收益做好准备。在开发建设前,应该根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消费者对住房的需求量,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等来考虑是否进行开发投资。对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定位,实现房地产开发的合理性,防止供过于求或功小于求的紧张现象出现。

四、结束语

第8篇

【关键词】规划;房地产

房地产业是一种城市形态的产业。房地产业的兴起、发展都离不开城市地域,它是在人群聚居的城市地区中,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而发展,并形成的独立产业。而房地产业在社会经济实践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也主要是在城市形态中体现出来的。可见,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但我国的房地产业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起步晚、基础差,因此与城市的发展存在着不协调之处。首先是长期的滞后,随后出现了短期的过热,即使在经过调整后的今天,仍存在一些不协调的问题。

1.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特点

城市规划是一种政府干预行为,规划方案多由政府部门组织编制,具有很强的计划性和政策性,考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而房地产开发多是企业或个人的经济行为,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受市场经济规律的制约。这决定了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不同特点。

1.1 城市规划的整体最优和房地产开发的个体最优

城市规划考虑整个城市甚至更大区域范围内用地的合理组织,以求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具有全局性的特点。它寻求城市发展的整体最优模式,对某一特定地段,某一特定行业的发展往往不是最优,甚至可能是极为不利。房地产开发是个体经济行为,开发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选择区位条件最好的地段,采用收益最大的开发方式,要求更高的容积率。如果缺乏规划管理,其开发活动很可能造成交通拥塞、环境污染、缺少公共设施等问题。

1.2 城市规划的长远利益和房地产开发的短期行为

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的年限一般为 20 年,即城市规划最终形式表达为 20 年以后的城市物质形态,城市长期发展利益为其重要依据。而对城市土地投资者和开发商最为重要的是如何使投入资金在最短时间内获得最大利润,短期行为目标成为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依据。城市开发建设要协调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的关系,使城市规划的宏伟蓝图通过一个又一个的房地产开发的短期活动来实现,城市得到稳步、协调的发展。如果过份强调长远利益,会失去经济发展的机会;过分强调短期效益,则可能加重未来城市的负担和损害城市公众利益。

1.3 城市规划的相对稳定性和房地产开发的突发性

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需较长时间完成后具有法律效应,实施若干年后,才加以修订,它的内容和表达形式具有相对稳定性。在具备竞争机制的市场体制下. 房地产开发要抓住时机和注重开发后的收益,往往会出现出乎规划管理人员预想的突发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突发性对现有城市规划冲击很大。对城市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开发项目甚至导致政府决策与规划目标相悖,使整个规划构思被打破,城市发展格局完全打乱,原有规划失去意义。

2.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

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起到必要的管制作用。

首先,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具体来说,就是城市建设用地的性质、位置、面积、建设工程的外观、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都必须接受规划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的,受市场经济规律影响,若没有规划干预容易产生过度开发,随意开发和忽视公众利益等问题,通过规划手段对其进行管制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城市规划指导和促进房地产开发。

建立在详细调查和科学论证基础上的城市规划,为开发商提供了大量信息和开发依据,房地产开发的地段选择,开发方案选取,价格评估等都能从城市规划中获得指导。合理的城市规划也能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房地产开发的发展和形成一批开发"热点"。

再次,城市规划设计也是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必经阶段和必要手段。房地产成片开发必须经过总体的规划设计才能进行工程建设,合理的规划设计能够节省投资、降低成本,在较 高层 次规划许可的范围内,获得数量更多、用途更广的物业,从而使开发者达到最高的经济效益,也有利于多快好省地满足人们生活生产的需要。

3.我国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不协调发展的表现

我国一些城市仍存在着房地产开发背离城市规划的现象。

3.1 过度开发。在追求收益的经营目标驱动下,往往会造成一些地段内的进度的开发建的是居住片区的开发或改建过程中,开发部门为提高出房率,对住宅间距一压再压,尽可能增大建筑密度,简单的行列式密集排列,往往导致居住区面貌单调,日照不足,居住环境质量下降等。

3.2 开发的随意性。在城市开发活动中,不同用途的土地进行开发时其收益水平也不同,导致开发部门的开发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的随意性。

3.3 对公共开发的冷落。公共设施是城市发展的基础和必不可少的前提,为社会的利益服务。但以市政设施、绿化、道路等公用设施为主体的公共开发,由于没有直接的经济效益,因而没有开发部门主动进行投资。

4.我国房地产开发与城市协调发展采取的措施

城市规划对房地产业发展调控的作用最直接,最具体,也最有影响,是房地产业发展的基本依据。而房地产开发又是城市规划的落脚点和得以实施的执行者。因此,只有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划的城市规划才能有效控制房地产发展。

4.1 城市规划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首先,必须增强规划的超前意识。城市规超前不仅能使房地产开发部门有一定的时间和思想、物质准备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而且能影响房地产开发的投资方向、策略,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4.2 规划要充分考虑开发者的利益,增强规划的弹性和应变能力。

在市场经济中,城市规划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始终不具有开发的决定权,而只具有否决权,因此城市规划要加强对房地产经济的研究,做到以规划为"龙头",带动房地产开发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以使规划设想付诸实施。

4.3 与房地产开发管理相适应的新的规划方法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近年来在西方国家区划管理经验的基础上,适应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和房地产开发管理而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规划层次。

5 结语

在探索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协调发展时,必须本着规划先行的原则,而在加强城市规划调控力度的同时也要增加规划的灵敏度与灵活性。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开发因主体和目的不同,故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由于两者是城市建设的不同阶段,所以其关系联系紧密,相辅相成。城市规划具有前瞻性,房地产开发按城市规划的指导而进行才能使得城市建设有条不紊的建设,实现科学发展的观念。

参考文献

[1] 翟宝辉,王如松,李博. 基于非建设用地的城市用地规模及布局 [J]. 城市规划学刊. 2008 (04)

第9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最优规模,房地产开发

1.引言

房地产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之一,其开发规模的优劣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影响。城市规划是一个城市经济发展的方向,是作为建设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手段。而房地产开发则是带动了城市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影响了其他诸多产业的发展。而如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得城市规划也须考虑诸多的因素,而其中联系最紧密的还是房地产业,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尤为突出的就是房地产开发规模的问题。

城市规划是指导和控制房地产开发的核心手段,由于房地产开发涉及的主要问题就是土地的用途与土地的开发规模问题,城市规划对房地产开发的控制正是针这些问题的。所以,政府要对房地产开发进行有效的调控,城市规划是最有效的手段。

如何协调好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从而实现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的热点话题。而本论文就是把城市规划基本理论同房地产开发规模相结合,提出了探究房地产开发的最优规模,能够使得城市规划和房地产业之间存在良好的沟通互动,从而让房地产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2.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

城市规划,是处理城市及其邻近的区域的工程建设、经济和社会、土地利用布局以及对未来城市的发展预测和建设的综合部署。它的对象偏重于城市物质形态的部分,涉及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城市规划是建设城市、管理城市的指导方向,是保证城市土地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城市的性质、职能和它的规模、城市土地配置的合理程度、其用地的功能布局和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决定了城市的地价。而这些因素主要是由城市规划进行决策决定的。相应配套设施的优劣也会对低价产生直接的影响。城市规划通过对配套设施的增加和完善来改善城市经济发展的优越环境,使得城市的地价水平进一步提高。

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因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房地产开发的前提而房地产开发也并非仅限于房屋建设或者商品房屋的开发而是包括土地开发和房屋开发在内的开发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与城市规划紧密相关是城市建设规划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确定城市的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必须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由房地产产品所构成的城市整体外貌和形象。

房地产开发以创造优美的城市居住环境为目标,不仅考虑到区域开发的局部问题,而且从城市整体环境中寻找可靠的依据,更加注重对开发活动进行原则性的引导,而不是细节性的塑造。

房地产开发在城市房地产开发规模中,保持房地产市场供求平衡也是维持其正常运转的重要指标,也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内容。在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中,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获得政府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审批后才能够得以建设,这就使得政府以及相关的城市规划部门就获得了主动的地位,因此,政府部门就应当科学地规划城市房地产开发的规模,控制好开发的比例,从而达到开发最优。

3.房地产开发的规模

房地产开发最优规模是房地产开发用地面积的最优规模。合理开发规模是一个定量的区间。合理开发规模区间应该有一个中心点,也就是开发规模所代表的最优开发规模。

我们假定房地产市场需求量是一个随机变量,使得在研究周期内的期望损失(EL)达到最小,则

EL=Lrx0(x-y)f(y)dy+Ls∞x(y-x)f(y)dy①

其中:x为市场开发规模,y为市场需求规模,f(y)为y的概率分布,Lr和Ls为单位开发规模的剩余损失和缺少损失。

设市场最优开发量为x*,根据无约束最优化条件梯度等于零,有dELdx/x=x*=0

求得F(x*)=LsLr+Ls②

上式表明F(x*)与LsLr+Ls相等时的开发量为最优开发量。

但是在实际房地产开发中,开发规模一般都不是连续变量,而是以某个规模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比例递增或递减的。设开发规模增量为,当开发规模为最优开发规模时x*,必有

EL|x=x*EL|x=x*+(剩余)③

EL|x=x*EL|x=x*-(短少)④

可得:剩余时的规模

∑x*+y=0p(y)LsLr+Ls⑤

缺少时的规模:

∑x*-y=0p(y)LsLr+Ls⑥

由⑤、⑥知,在离散变量条件下,最优开发量应满足:

∑x*-y=0p(y)LsLr+Ls∑x*y=0p(y)

也就是说,最优开发规模是累积概率值大于LsLr+Ls时所对应的开发规模。

4.结论

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关乎民生的大事,不仅影响到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的和谐发展,还对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健康地发展有一定的影响,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房地产业是一个关乎国民经济的产业,需要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金融等相关行业的支持。所以要保证房地产开发的最优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就需要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开发最优规模的调控。(作者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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