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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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学校规定,我到3月底就该毕业了,而3月初公务员考试才刚刚拉开帷幕。为了能早点开始复习,我2月下旬就来到学校。打开电脑,发现南通的公务员考试已经报名了,匆匆忙忙报考了一个职位。我看了一眼报考人数:542人,人数还在增加,却只招3人。我第一次感到只有高考时才有的压力。
3月底,第一次公务员考试成绩出来了,没有进面试,这是意料之中的事,毕竟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虽然自我安慰就当作练笔了,但是心头隐约的挫败感仍让我那几天吃什么都觉得索然无味。毕业典礼上,校长发表了慷慨豪迈的致辞,逐个为我们颁发了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站在台上我并没有激动,反倒心中还萦绕着第一次考公务员失败的失落以及“下一次公务员考试是什么时候”的念想。
晚上吃散伙饭时,大家尽情喝,尽情笑,最后尽情哭,宛如在吃最后的晚餐。临别之时,除了少数几个工作已定的同学,剩下的并没有表现出生离死别的表情。
第二天,接到室友的电话:“我现在在回家的车上啦。”这个东北汉子说,“家里托人帮我在大学里找了一份大学辅导员的工作,以后我也当老师咯。”声音里,听不出是喜悦,还是如释重负,或是遗憾。
挂掉电话,我心里涌出一种淡淡的凄凉。与其说是凄凉,倒不如说是尴尬。同专业的大部分同学工作都定下来了,就剩下我这种无关系、无背景、无人脉的“三无”人员还在为工作而奔忙,一时间顿感在社会生存的艰难,尴尬、凄凉、压抑,无法言表。
很多人不理解,研究生毕业的我做什么工作不行,为什么非考公务员不可?3年前,我从一所二本院校考到这所小有名气的“211”学校,专业是行政管理,这在文科中是最难就业的专业之一。行政管理,顾名思义,就是管理行政,公务员无疑是这个专业最“对口”的方向。但考上公务员对于来自农村的我是何其艰难,加上这个岗位的公务员职位少之又少,所以从我考上这个专业的研究生的那一刻就注定了炼狱般的毕业季。我也在入学的那一天,给自己定下了目标:只要时间不冲突,有机会就要考。离开这学校之前,我要考上公务员。
室友走后,宿舍安静多了,我就没有再去图书馆。每天早晨起来读一读“十报告”之类的文章,上午看申论,下午看行测,晚上做模拟题,临睡之前上网看看有没有新的报考信息,规律得像一只闹钟。而我整个4月参加了两场考试,却仍是没能进入面试。
我一个人坐在校园的草坪上,脑海里闪过一串串念头:虽然我说过“离开学校之前,我要考上公务员”,但还有没有必要坚持下去?4月份,还赶得及搭上企业招聘会的末班车,如果我现在放弃公考,转战企业求职,还是有希望找到一份工作的。虽然不知道会是一家怎样的企业,一份怎样的工作,学了3年行政管理的我不知能在这个岗位上创造什么价值。
摆在面前两条路:一、放弃“公考”,找工作。可以预想的后果是,前两个月的努力打了水漂,但应该能找到工作,只是性质、未来不明。二、继续“公考”。后果是不知道能不能考上,可能连工作都没有,但至少是按照我的规划在走。
我赌上了后者。因为虽然之前屡战屡败,但笔试成绩确实在上升,从第一次平均50多分,到现在的平均70多分。如果我现在放弃,之前的努力一点意义也没有了。决定之后,我毅然决然地又报了浙江温州的一个单位――招2个人的单位报了600多人。
5月初,已接近公务员招聘“黄金时间”的尾声,我5月5日在温州考试,10号在青岛考试。两场考试感觉都不错。看来,经过近两个月的复习,几次考试的历练,我已经进入得心应手的境界,还提前十多分钟做完了试题。我当时的想法就是,只要没有“黑幕”,我肯定能进面试。
从青岛考试回来没几天,接到来自温州的电话通知,我果然进面试了,在600多人的考试中,我是第四名;共有5个人去面试,只录取两个人。我从网上找一些免费的培训视频,一边看一边模拟。从简历到正装,从开场白到走路姿势,都学得有模有样。但毕竟是第一次面试,3分钟的发言我说了5分钟,期间还被总考官打断:“捡重点说。”其实,那个时候我已经分不清哪是重点了,越是想说得透彻越嗦,其他的问题也答得逻辑不清。我知道没戏了。
回到宿舍,来不及休整,打开电脑搜索为数不多的公务员招聘信息。一番忙碌,我报了南通的一个水利部门和南京的一个事业单位。报完名,躺在床上,闭上眼睛,回忆着面试时的失误,我不想让这些失误在青岛重演。那天晚上,做了一夜的梦,一夜都在面试……
6月1日,我踏上了青岛。这次我对自己很有信心,第一次面试的窘迫、逻辑不清、口齿含混在我心中像放电影般过了无数遍。这次面试时,没有了第一次的紧张和激动,思路上也更为清晰。下午,我得到面试成绩的消息:如果我再多考0.1分,就和被录取的最后一名成绩相同。说来也奇怪,对这次落榜我竟没有感到沮丧,我就是这么一个人,只要看到自己进步了,就有勇气面对失败,就有信心争取成功。
从青岛回来,过了一个星期单调的日子,同届的同学大都已奔赴工作岗位,宿舍楼和研究生食堂出现了少有的冷清。学校也发出通知,6月底将封闭宿舍楼,如果到那时我再考不上公务员就要租房子了。笔试对于现在的我来说已是小菜,所以我每天只是简单翻翻书本,看看模拟题,更多的时候我是在总结面试的经验。6月19号,南通考试的成绩出来了,我排名第三,属于进入面试的最后一名,但只录用一个人,面试的时间是6月23号,正好和一场在南京的考试时间冲突。去面试还是去笔试?南通那边只要一个人,3个人面试我排名第三,去面试能被录用吗?去南京笔试吗?可笔试不就是为了能够进面试吗?有现成的面试机会都不去,笔试的意义又何在?那天整个上午我都在思考该怎样选择,直到中午,我在宿舍楼下看到黑板上的通知:6月30号将封闭宿舍楼。我没有时间了。
6月22号,我准备好所有的材料,再次踏上了南通的土地,这个我第一次考公务员的地方。经过前两次面试失败的教训,这一次感觉好了不少,每次答题我简单地理完思路直奔重点,不拖泥带水。面试结束,自我感觉不错,但心里依然没底,毕竟我笔试排名第三,从笔试成绩来看,我只有在面试中比笔试的第一名多出4分,才有可能被录取。面试后的第二天,我返回学校,继续搜索招聘信息。
一段时间来,决策层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屡有表态,和民间“加速户籍改革”的愿望相呼应。事实上,多年来舆论呼吁不断,政策层面也作出了渐进式的调整。现在最应关注的问题,不是该不该加速,而是如何加速。
从剥离“附着利益”入手
目前的户籍制度,主要是行政审批人口迁移的“户口迁移调控制度”。它是计划经济体制外加给中国户籍制度的,而不是古今中外各国户籍制度所普遍固有的。因此,亟待改革的不是户籍制度本身,而是社会管理各领域滥用户籍制度配置社会资源、分配社会权益的诸多计划经济制度遗存。这些遗存,尽管因30年改革而使范围大幅缩小,但其负而作用也许更大,更成为当今中国社会不公平、不安定的最大宿主。
要全面加速和谐社会建设,让全体公民有尊严地生存、公平地发展,就必须全面加速迁移调控制度变革,顺便解放户籍制度,而不是眉毛胡子一把抓地“改革户籍制度”。
不少探讨者说,涉及户籍的诸多不公平始于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这是一个历史的误会。规定公民迁移应当登记并没有错,及时登记住址等基本信息才能有效支撑公民的生产和生活、社会的服务与管理;规定迁移登记需要凭劳动、人事、教育等部门相应证件也没错,因为以职业等决定居留资格是古今中外各国通行的做法。
涉及户口的社会问题,产生于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的《关于劝止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该指示把未经政府招工而自流进城的农民认作“盲流”而多方阻拦,从而拉开了政府以行政手段单方向疏散人口的“限制城市化”政策。随后的“统购统销”计划经济制度,依据居民户口是农业户还是非农业户等属性来分配生产、生活资料,形成了“户口捆绑权益”的特殊格局。
真正的户籍制度,是依法搜集、确认、提供本国住户居民的身份、住址、亲属等人口基本信息的国家行政制度。户籍制度是古今中外各国都有的基础行政制度,它所管理的住户人口基本信息,是个人生活、群体生产、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刑事司法的前提与基础,但其本身并不具有经济价值,也不具有决定人们经济、文化甚至政治权益的功能。
据户籍身份分配社会资源和社会权益的“捆绑销售”,才是涉及户口的一系列不公平社会现象的产生根源。不剥离捆绑在户口上的利益关系而进行所谓的“户籍改革”,或者是隔靴挠痒,或者是舍本逐末,甚至是饮鸩止渴。公共财政改革是核心
与户口相关的社会不公平现象一度很多。1988年有人撰文总结说,与城镇居民相比,中国农民在六个方面48个项目上处于不平等地位。改革30年之后,这类现象的数量大幅度减少,目前主要存在于文教卫生、劳动人事、住房领域和包括养老、救济、抚恤等方面的社会保障领域。
因此,类似“休克疗法”“等待发展”“打包出售”等户籍改革思路并不能真正缓和矛盾,建议采取“分进合击”的思路进行改革。
具体而言,首先应整体筹划,抓住“给不同户口捆绑不同利益”的总病根,用“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式进行改革;其次,设计分头实施的路线图,不再找户口“算总账”,而是推动躲藏在户口背后的各个领域直接改革,微观上满足公民的合法需求,宏观上实现消除地域歧视的法律规范;第三,制定稳步推进的时间表,尊重群众呼声,存在涉及户口的社会不公的各领域,都应规划好具体改革步骤。
与此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公众、媒体、学界、政界四方面的合力,以民主政治、依法治国的方式,力促尽快实现建成和谐社会的总目标。
一些关注甚至探讨户籍改革的人,喜欢把改革相对迟缓的原因归结为“既得利益者”阻挠改革,这其实是雾里看花所形成的误会。至今捆绑在户口上的这些利益,确实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但改革进程并不决定于相关部门、单位、人员是否勤政、廉政,而决定于如何合理处理这些利益关系,也就是公共财政民主化、科学化的问题。
任何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变革,只要不变革公共财政制度,就不可能成功。具体如何改,可以涉及户口的教育不公为例说明。
首先,应依法规范公共财政支付与公众自身支付的关系。例如,某个中小学生某年读书全部支出中,公共财政支出多少、学生家庭缴纳多少,财政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按理,某学生从一个学校转入另一个学校读书,这两部分费用自动转移到该校是公平且可行的。但现实正相反,由于不区分政府支出与公众自身支出,我们经常读错“国际惯例”,例如把“国民义务教育”错读为“国民义务”而忘了“国家义务”,再如把“就近入学”错读为“禁止择校”,而忘了“为公民提供就近入学的条件”的政府责任。
其次,应科学范定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关系。例如,甲省学生到乙省上中小学,现实中,在两地教育资源均紧缺的情况下,教育资源重新分配困难重重。这一问题应当用科学合理的财政转移支付来解决,即把中央财政应当拨付给该生的全部教育经费,从甲省转移到乙省,绝不应限制学生的就学自由。
第三,应科学范定本地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关系。例如,中原某城市搞“户籍改革”,才一两年便新增了几十万中小学生,这些学生及其陪同家长在该市生活,肯定是直接刺激了该市经济、增加了该市收入的。由此便可科学计算然后依法规定,把替政府收钱的部门所多收的钱转移到教育部门,作为相应增加的教育经费,减少教育部门因开支增加而带来的压力,避免因此让户籍改革“卡壳”。
加速“公共服务均等化”
现实中,不同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居民享有的社会资源、社会权益自然也就不同,涉及户口的“地区差别”“城乡差别”等不公平似乎不可避免。拿北京与四川比,四川的中学生之所以千方百计到北京读高中,最关键问题是在北京考人较好大学的几率比四川大。高考移民这样的难题真的就很难解决甚至无法解决?答案是否定的。
最近有全国“两会”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国家禁止各地自行出卷组织高考,那就回到了以往全国一张卷状态,其实大可不必。可以考虑用均衡各个大学的录取率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能做到按考生比例来确定录取率,做到高考资源分配的公平,客观上也能减轻户籍的压力。
从表面看,从教育到就业,从医疗到抚恤,从吃饭到住房,几乎所有公共服务领域,都存在着涉及户口的不公平。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也源于对人口进行“分层、分类计划管理”的方式导致的公共服务不均等。
例如,全国人口被分成农民、市民、工人、干部、高级干部五个层级,各自享受不同的公共财政、公共服务,技校毕业只能当工人,工人工资最高也不过一个正科级公务员的水平。那么,谁还愿意读职业技术学院?
又如,公务员很难考,但进门之后就不会有企事业单位职工那样多的绩效考核和高淘汰率,谁不想考公务员?
关键词:考核 评议 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2.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1-291-01
中层干部作为企业改革发展的中流砥柱,其效能能否全面发挥直接影响到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考核作为一种对工作监督检查的手段,无疑起着助力推动作用。在当今大力倡导科学发展观的时势背景下,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干部考核制度的监督激励作用,以推动广大干部为企业的健康、持续、科学发展贡献力量,成为我们企业的一个课题。
晋城煤业集团长平煤业公司自2000年实行以“德、能、勤、绩、廉”为主要衡量标准的干部考核办法以来,不断摸索总结,形成了一套基本上行之有效的考核办法。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群众公认与领导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百分制考核方法:民意测验占35%,领导评议占40%,同级互评占10%,综合考核占15%。按照如下的步骤进行:第一,撰写述职报告。第二,召开述职会。在考核工作组主持下,由领导者本人面向本单位群众,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作一概括陈述。第三,单位主要领导评议、群众评议和同级互评。领导者述职结束后,考核工作组发放民主测评表,由本单位群众对领导者进行评议,同时单位正职对副职进行评议,副职对全公司同级干部评议。第四,个别谈话。评议工作结束,考核工作组指定谈话对象进行个别谈话,了解领导者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之后写出考核意见。第五,公司领导评议。第六,核实有关重要情况和数据。第七,汇总考核数据,经公司党政审核后予以公布。
上述以“德能勤绩廉”五字为考核标准的考核办法吸收了360度考核法的理论精神,采取了上级、同事、下属三个角度综合评价的年末考核同企管部每月打分的月度工作绩效考核相结合,由不同主体、不同时段的反馈来综合评价干部绩效的全方位评价方法,它打破了单纯由上级评议下属的传统考核制度,避免了传统考核中考核主体极容易发生的“光环效应”、“居中趋势”、“偏紧或偏松”、“个人偏见”和“考核盲点”等现象,较为公正客观地全面反映了被考核者的工作实绩和综合能力,同时它也体现了现代公司管理制度所倡导的员工参与管理的思想,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员工的自主性和自我控制,提高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组织忠诚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企业的改革,理论与时俱进的本质要求使得我们很有必要对原有考核办法进行深入的探讨分析,总结起来,原有考核办法存在的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考核队伍素质及考核机构职能有待加强
考核队伍是绩效考核制度的具体实施者,作为考核主体,其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考核工作的结果和质量,目前该公司的考核工作人员均未参加过专业的系统知识培训,在政策认知水平、考核业务流程、考核工作技巧等方面缺乏宏观认识和准确把握,因此须加强考核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实行考核员制度,定期组织考核干部到党校、干部行政管理学院学习,加强对考核人员的政策水平、理论业务知识等相关培训,建设一支一流素质的考核员队伍。
目前的考核机构,除了年终考核临时成立的考核领导小组及考核办公室,日常的考核业务归属在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的业务范围,但仅限于企管部综合评议分的收集整理,缺乏理论上的探索创新。为能保证考核制度的与时俱进,须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工作机构,成立考核工作办公室,加强对考核工作的专题调研,对干部考核中遇到或可能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和突破,对相对复杂的考核工作进行实例分析,探索解决途径。
二、群众评议参评对象设计有欠合理
目前的考核办法,群众评议范围仅仅局限于本单位下属职工,属于“自己评自己”,很不合理。同时,由于利益上的连带关系,大多数职工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自己上司的评议往往持保守态度,因此群众评议结果的好坏无法真实反映领导干部的群众基础,自然也就不能发现问题所在。群众一词的定位直接影响到管理干部自身的行为方向,而且所有单位都是对外开放的,从某个角度讲,配合、协作相关部门共同完成工作任务更接近于公司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群众评议的范围应该扩大到全公司范围,考虑到操作上的困难,实行网上群众评议便显得势在必行。
三、考核指标不够细化及无法量化
目前的考核指标仅有概括笼统的名词解释,尚缺乏具体的细化标准,考核过程中,考核主体对被考核者的五项内容打分基本上是印象分,并没有可供参考的具体评分标准,此外,“德能勤绩廉”五项考核中,除了“绩”较易量化外,其余指标都难以衡量,比如“廉”怎么界定?跟人吃了两顿饭,算不算不廉?政治学习几次没去,算不算无德?这些尺度把握上的模糊性导致考核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难免会“失真”。
考核内容的具体衡量标准,是考核活动的准则及标尺,对考核结果的真实有效起着决定性作用,因此科学合理的考核内容标准乃是整个考核的基础性工作,对此,须不断细化指标,增强可操作性。针对“绩”,我们须加强职位分析,明确每一个岗位的任职资格、专业素质、业务素质、岗位职责等要素条件,建立领导干部职位说明书库。“廉”的方面:主要看遵守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对亲属及其身边工作人员加强教育,严格要求的情况;忠于职守的表现情况等。比照国外的公务员管理制度,北欧国家和新加坡,公务员公款喝了100块钱以上的酒就被视为“不廉”,要受处罚;美联邦政府则对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做出界定,它设有一个专门部门把联邦级公务员的工作能力、数量、质量和适应能力等分解成详尽的多项因素,以此作为考核公务员的依据,对工作表现不良者,提出警告直至予以解雇。因此对于管理干部的考核还必须配合相关具体的制度建设,使考评尽量客观化、科学化,避免领导评议中的“印象分”。
四、考核结果受到参评对象素质的制约
现行的对于中层管理干部的考核办法,参评对象涉及直接上司、分管员工、同级三个方面,而煤炭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这一特性无疑决定了其员工整体素质偏低和金字塔状的人才结构现状,这一现状自然也被反映在干部考核工作当中:(1)理性认知水平偏低,人情因素所占比重较大,往往“老好人”、“庸人”的考核分数很高,考核结果与实际绩效相脱节。(2)某些员工不能正视上司和同事的批评与建议,将工作上的问题与不和上升为个人恩怨,利用考核机会“公报私仇”。(3)大部分员工缺乏参与管理的积极性,思想深处认为“官官相卫”,不敢真实地对领导进行评议,不能充分运用组织赋予他们的权利。上述状况的改善有待于员工整体认知水平的提高,公司也将会在本公司内网加大干部考核工作相关政策及制度的宣传力度。
五、须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相关制度的保障
考核工作需多方部门和领导群众积极协助配合,这就要求出台相关的制度保障,明确考核工作组的正当权力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义务。比如谈话人的责任可以明确规定为:积极配合和支持考核工作人员开展考察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混淆视听,对被考核者刻意中伤的,必须追究其责任。除此,对于考核工作纪律也应做出专门规定,尽管每年的考核工作,考核领导组再三强调,禁止吃请和接受一切形式的贿赂,但口头上的禁令毕竟不能起到强有力的约束和保障。因此,须制定相关制度,诸如不准接受考核对象的宴请、馈赠和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得收受贿赂,不准借考核之机为自己或亲友谋取私利等等,以此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引导考核工作人员秉公办事。
总之,考核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整个考核工作由考核主体、考核客体、考核内容与标准、考核程序及方法、考核环境等因素构成,欲提高考核工作质量,切实起到考核制度的监督激励作用,我们应该从考核工作的每一个环节和细节着手,做到尽善尽美。
论文摘要:城市规划管理作为一项基础重点建设项目,其性质和程度不仅代表了一个城市的发展目标和发展方向,而且对于协调城市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化日新月异的时代,随着城市化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新问题也不断涌现,出现了许多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本文通过对城市规划管理意义的阐述,分析了当前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
一、城市规划管理的意义
城市规划管理就是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总称。是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已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施行政审查、批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城市规划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规划,以及城市内的建设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行政管理活动。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城市规划管理直接关系着城市规划能否顺利实施,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系统性、实践性、科学性很强的技术行政管理工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年加快,城市的规划逐渐偏离了注重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理念,转而趋向于科技和经济两个方向,城市中发展着的群体开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是不能完全实现城市空间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必须组织进行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才能加强对城市规划的监督和管理。
二、城市规划管理遇到的问题
1. 城市规划结构不合理,土地使用效率低
目前我国大多数城市的政府由于过度注重城市的经济形象,都将大部分财力投向了可获得较大收益的工业用地,而公共绿地及公共配套设施所占金额投入比例却相对偏低。政府过分追求超宽马路、超大商业化时代广场,一味的注重本城形象工程,而忽略基础环境设施的建设和质量的提高。然而从城市路网总体结构上来看,如果主次干道与支路的比例失调,路网结构不合理,极容易造成城市交通拥堵。同时,由于城市和镇村的各自为政,土地利用散乱无序,土地开发呈粗放式经营状态,土地利用率低,也造成了土地资源浪费的现象日益严重。
2. 处罚标准偏低,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
《城乡建设规划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在实际工作中,这样的处罚力度明显偏低,处罚上限太低,特别是对商品住宅项目而言,即使以最高额度进行处罚,开发商大多还是有利可图的。因此在制定具体处罚标准时,应当减小弹性幅度,以利于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3.依法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够
在我国,由于城市化发展迅速,各省市的城市范围逐步扩大,近郊的一些农村也纷纷并入城市规划。然而这部分城郊结合部的居民规划法制意识薄弱,加上基本上失去了土地,工作也很难落实,大多依靠出租房屋来维持生活。因此,近年来,这部分人违反规划抢建房屋、擅自搭设建筑物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情况非常严重。而政府对这些违法行为又处罚偏软,光靠宣传教育,往往只是采取罚款的方式,并未起到实际效果,因此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城市规划管理缺乏公众监督。
我国大部分的城市管理的规划决策,往往只有领导者才是管理的“决策者”,规划决策权集中仅仅在书记、市长、四套班子及几个规划专家手上,所谓的决策本质上就是少数人闭门造车式的产物。规划师和公众反而只是决策的执行人和贯彻人。因此地方政府和部门规划的决策权过大,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制度和监督机制,也造成了城市规划管理的薄弱。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解决措施
1. 完善城市规划管理的详细体系
实现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两者的总体规划,使两者合一,尽快实现“一张规划图、城乡全覆盖”的目标。根据各省市的建设要求统筹编制好总体规划目标和可操作计划,建立起市、县、镇一条线的总体规划。具体可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村镇规划、专项规划和城市设计六大类。全面推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单元化管理,严格按照统筹规划确定城乡边界,避免出现边界重复或不重合情况的发生。
2. 加强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群众的守法意识
首先,由政府开办并定期组织相关部门领导对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不断提高他们对贯彻法律法规重要性的认识,使之在城市规划等决策和处理违法建设问题时能严格依法办事,避免违法事件的发生,确保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其次,采取多种渠道向广大市民宣传规划的法律、法规,使广大群众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在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开发商侵犯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用正确的途径解决问题。
3. 将权利集中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划编制权和规划管理权必须集中在市一级的权威部门,实行垂直一体化管理。只有市一级规划局才能授权个人建房规划管理审批权和限额面积之内的建筑工程规划审批权,以及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到事事有人管、事事有章法,按章执法,秉公办事。
4. 建立规划委员会,健全规划决策机制,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区域管治,应当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委员会体现了科学性和民主性的原则,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应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监督机制,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对规划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防止由于权力集中导致错误决策的发生。
四、总结
在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深化的同时,当前城市规划居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被视为城市发展的龙头。我国正处于城市发展的关键时期,城市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矛盾性。虽然现在城市规划管理还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只要通过对城市土地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合理调整城市布局,完善城市功能,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等城市规划管理的实施。对城市规划的制度和方法不断进行调整和改进,努力完善和创新,就有可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使城市规划管理工作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邱永乐. 浅析城市规划与城市建设管理[J]. 山西建筑,2008(09)
一、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
(一)行政问责制的概念界定
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国对行政问责制还没有完全统一的解释,各地形成的基本共识是,行政问责制就是行政责任追究制。从我X实践看,我们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等问责客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没有或没有正确履行法定的职责,影响了行政运行的效率和行政机关的口碑、信度或效度,甚至部分损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追究责任的一种制度。其核心就是使行政权力与责任挂钩,体现的是权力与责任、义务之间的平衡。
(二)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基本情况
近年来,为解决我X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抓落实不力、在岗不履责、工作效率低等问题,我X先后出台了《行政机关领导问责暂行办法》、《XX行政过错行为处理暂行规定》、《XX行政效能投诉和告诫暂行办法》、《XX纪委监察局行政问责联席会议规则》、《X纪委监察局行政问责工作推进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按照X委、X政府要求,全X各级行政机关把贯彻落实行政问责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程,加强领导,完善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了与《问责办法》相配套的制度规定,积极推行行政审批绩效月度评估制度、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制、失职追究制等各项行政管理制度,制订并实施文明服务、热情服务、高效服务、依法服务、便民服务、廉洁服务的具体措施。各XX、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了配套措施,全X形成了“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有为、过错必问责”的X、X、乡(镇)X级问责制度体系。
行政问责制实施以来,全X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行政问责监督检查力度,特别加大了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其他行政过错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据《问责办法》,启动了问责程序,重点查处了一批行政领导干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失职案件,X年多来,XX名党员干部因工作不负责被问责。另外还有X名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到了通报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这些案件的查处在全X党员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对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三)我X行政问责制的基本特点
1、行政问责制度体系初步成型。我X一系列有关行政问责规定的出台,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配套的体系。明确界定了行政问责的主体、客体、范围、程序、方式等,明确了“由谁问”、“向谁问”、“问什么”、“如何问”等问题。
2、内部监督问责资源形成合力。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财政、人事、审计、法制等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解决监督问责工作中的问题。建立行政监督信息通报制度、行政违法违规问题移送处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政府内部监督问责的工作合力。
3、行政问责配套制度基本健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由群众进行评价。建立行政审批绩效月度评估等制度,评估排名及时对外公布测评结果。这些制度的实施,强化了责任考核与监督,为实施行政问责创造了条件。
4、纪检监察机关统筹作用有效发挥。全X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X纪委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监察机关牵头组织落实,行政违纪违规行为必须交由监察机关处理。这些制度安排,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在行政监督体系中的统筹作用。
二、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X实施行政问责制尚处于起步阶段,尚存在一些影响和制约其作用的充分发挥的问题。
(一)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划分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出了问题,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相互推诿,难以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传统观念束缚严重,行政问责范围狭窄
从我X查处问责案件的情况看,所查处的行为大多是“有错”行为,还未深入发展到“无为”问责阶段,治庸治懒的效果还不够明显。此外,行政问责制还涉及干部管理体制问题。目前政府及其部门的主要领导是由党委提名、通过人大任命的,对犯有严重错误的政府或部门领导,如果采取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或撤职的方式进行,政府自身实际上难以操作。如果是一般性的问责,则难免失之于软,效果不大。
(三)相关法制不够完善,行政问责依据分散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问责依据种类繁多,散见于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其中既有党内条规,也有政府规章或文件,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所以我们在制定行政问责制度时,只能参考其他一些地方的做法,结合我X实际,在摸索中艰难前行。
(四)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行政问责制是一种全方位的责任追究机制,除政府内部的“同体问责”外,还应包括政府外部的“异体问责”,如人大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政党监督等。虽然行政问责的外部机制已有基本的制度框架,但却缺乏具体的操作办法,以致“异体问责”尚未常态化。事实上,我X现行的行政问责制还只停留在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问责主体监督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
三、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对策建议
综合分析上述情况,我们感到,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抓住重点,整体推进,配套进行。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责任划分
要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纵向与横向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的职责权限,建立科学的岗位责任制,结合具体的工作部门明确问责范围、对象和条件,用程序来保证问责制的健康发展;对于党政交叉任职的情况,明确政府官员分工的同时,应该公布党委负责人的分工,并接受与政府官员同样的问责和追究;明确正副职之间该问谁的责;确定接受问责的行政机关或其行政人员应该追究何种行政责任。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问责体系
行政问责是与政治观念、法律体系、行政机制和公民社会等因素交叉重叠且又互为因果的一个完整的体系。因此,完善行政问责制,需要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责任意识。应以立法形式对有关规定加以“整合”,形成包括问责标准、问责程序、问责范围、问责主体、问责救济在内的、全国统一、结合实际的问责法律法规。要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和透明,拓宽公民了解政府行为及效果的渠道,使行政问责有所依托。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公共组织绩效评估制度,特别是通过评估公共政策的执行标准、执行程序、执行时效,为行政问责提供可依据的科学标准。要完善行政监察、审计制度,把行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有责必问,有错必究。要加强保障机制建设,建立被问责干部的政治经济待遇等保障机制,并建立跟踪机制,形成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能下能上的制度。
(三)进一步拓宽行政问责范围
应关注百姓民生问题,突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责任,将管理不善、政绩平平、用人失察、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也纳入问责范畴,建立重大决策的执行跟踪制度,实行决策效果的评价制度,把对决策、执行、监督各个环节的问责结合起来;问责不能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安全事故,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事故也要纳入问责范畴,不仅问行政责任,还要问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问责程序
在问责的主体方面,要使问责的主体多元化,才能使问责力度不断增强。就政府自身而言,既要有行政首长的问责,也要有公务员的“自查自纠”,将问责机制纳入公务员工作总结、述职中,逐步加以规范,建立常规的述职问责机制。就问责客体而言,行政领导和广大公务员都属于被问责的对象。不能认为问责的对象仅仅是行政领导,具体工作人员同样需要按照法律和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问责的内容要逐步扩大和规范。依法、依规追究失职渎职责任、用人失误失察责任、道德诚信责任、政治不良影响责任、查究不力责任、妨碍查究责任、职务故纵责任、效能低下责任、教育不力责任、督查不力责任等,使行政问责制成为覆盖行政管理各个环节的严密体系。
通过开展集中整治,着力解决当前全市环保系统干部工作作风中的“庸、懒、散”,领导作风中的“假、浮、蛮”,为政不廉的“私、奢、贪”,行政审批中的低效率,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实现全市环保系统干部作风明显改进,促进行政服务质量显著提升,行政审批效率最高,以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宽松透明的市场和企业经营环境、公平公正的法治和社会环境、充满活力的创新创业环境,为建设和谐、文明、殷实的幸福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问题
(一)集中整治的范围:
1、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
2、各县(区)环保局机关、直属各单位及工作人员。
(二)集中整治的重点问题:
落实《方案》和《意见》明确的各项任务、措施和要求,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五个方面、十九种突出问题:
1、着力解决工作作风上的“庸、懒、散”问题。
(1)事业心、责任感不强,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工作能力不强,业务不熟悉,政策执行不得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标准不高,精神萎靡不振,得过且过,熬资历、等提拔;工作推诿扯皮,牢骚满腹、怨天尤人,见困难就退、见问题就推、见矛盾就回避。
(2)自由散漫,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心太重。沉迷于打麻将、玩扑克,甚至参与赌博和以钱作赌注的娱乐活动。纪律松弛、擅离职守,工作时间随意脱岗,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纪律涣散,遵守会议纪律差。不按时、按规定参加会议,会场内交头接耳、高声喧哗、打瞌睡等做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未经批准安排他人代会。
(4)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态度差。不及时公开信息,不一次性告知,让人到处跑、反复跑,增加群众、企业和基层负,接待办事人员语气生硬、漫不经心、态度傲慢,甚至故意刁难,设置障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
2、着力解决干部作风上的“假、浮、蛮”问题。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在评价、评估、监测、统计、验收等工作中伪造数据,特别是在环境监测、减排数据上搞假数字、出假政绩,拒报、谎报、瞒报、迟报环境污染事件。
(6)不严把环评审批关,违法、违规、越权、降低环境标准审批建设项目,不严格环境执法,默许、包庇、纵容、袒护环境违法行为,导致老污染源未解决、新污染源又出现,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7)不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不注意倾听社会呼声、基层意见,特别是对环境工作不重视,环境件处理不及时、不得当。
(8)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个人说了算,家长作风严重,搞“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
(9)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执法检查过多过滥,越权执法、趋利执法、随意执法、野蛮执法,随意提高或减免排污费。
3、着力解决为政不廉的“私、奢、贪”问题。
(10)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为亲属、朋友经商办企业、承揽工程、承包项目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11)热衷于谋求小团体利益,搞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利用所属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和下属单位,私设小金库、搞账外账。
(12)不比工作比享乐,讲排场、比阔气、比待遇,公务消费大手大脚、铺张浪费,超标准接待,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场所,不按规定压缩“三公”经费,公款出国境考察无实质内容,热衷于迎来送往、沉迷于吃喝玩乐。
(13)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力,婚丧喜庆大操大办,利用工作调动之机大搞迎来送往活动。
(14)违规插手、干预环境工程建设领域、项目招投标,强行指定环评单位、环境工程治理单位、环保产品与设备,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
4、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的低效率问题。
(15)行政审批效率低下。审批许可事项该进服务中心和办事窗口的不进入、该并联审批的项目不并联、该网上审批的事项不上网,审批许可时间长、超时限。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只挂号、不看病”,搞“厅外循环”审批。
(16)审批项目管理不规范,特别是非行政许可审批随意性大,,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和提高审批门槛。利用部门“红头文件”、规章等,以登记、备案、年检、认定、审定等形式,变相设置审批事项。
5、着力解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乱作为问题。
(17)行政机关与环保行业协会、环评中介组织脱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清晰,将一些行政工作甚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移到中介机构,转化为有偿中介服务,强行指定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
(18)执业行为不规范。向服务对象和会员单位乱伸手、乱收费,增加企业成本,扰乱投资环境。执业不讲诚信,承揽业务不择手段,捏造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提供虚假鉴证和评估,特别是环评机构环评时间过长、收费过高。
(19)内部管理缺乏制度约束,特别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为主管部门乱收滥支提供便利。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活动,从1月开始,12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动员阶段(1月4日—2月29日)
1、动员部署。召开全市环保系统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活动动员大会,围绕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全面部署。各科室(单位)、各县(区)环保局要广泛动员,搞好思想发动。成立工作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建立工作机制。
2、学习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的十七大及十七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等重要精神,增强党性观念和宗旨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利益观、政绩观;学习《廉政准则》、《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等,增强廉洁从政、依法行政意识;学习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六大专项行动”转变干部作风创优发展环境的意见》、省环保厅《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实施方案》等文件,运用本单位、本系统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针对性教育,增强服务发展、促进发展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日—5月31日)
1、查摆问题。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都要自觉对照《意见》和本方案指出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全面检查近年来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各项工作以及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找准、认清各自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问卷调查、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形式,广泛征求和虚心听取群众、企业和基层特别是工作对象、服务对象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个人工作作风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深入查摆问题,努力把问题找准、议透。
2、自我整改。各科室(单位)、各县(区)环保局要结合各自职能,针对自我查摆和群众评议中发现的问题,认真进行梳理,深刻剖析根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要将整改措施、服务承诺及落实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工作对象、服务对象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
(三)督查整改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1、开展暗访。市局抽调人员组成督查组,对各科室(单位)和各县(区)环保局进行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路线的明察暗访,了解和评价各科室(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开展集中整治活动的动态和成效,保证明察暗访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接受投诉、举报。为广泛收集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问题的线索和信息,市局设立集中整治活动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3、全面检查。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各科室(单位)、各县(区)环保局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
4、督促整改。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和查实的问题,要进行公开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公开曝光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做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
5、严格问责。对在自查中发现并自觉及时纠正到位的问题,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可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对在被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和有关问责规定,采取谈话告诫、通报批评、取消考核评先资格、取消奖励工资、调整岗位、降职使用、辞职辞退、党纪政纪法律处理等形式,严肃追究责任。涉及部门和单位的问题,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涉及个人的问题,除追究本人责任外,对督促整改不力、导致整改不到位的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一并追究责任。对在集中整治中纵容姑息、压案不查、抗拒检查、拒不纠正、弄虚作假、销毁证据、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的,或在集中整治期间仍顶风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
1、全面总结。各科室(单位)、各县(区)环保局各单位要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全面深入总结,从主要现象、表现形式、重点领域、主要环节上认真梳理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问题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从内外环境、干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上深入分析问题出现的深层次原因,从整治措施和实际成效上总结和把握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环境优化的内在规律和有效途径。全市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上报书面总结报告,工作人员要向所在单位提交个人总结。
2、完善提高。干部作风建设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集中整治与完善长效机制相结合,在集中整治突出问题的同时,更加注重抓源头、打基础、管长远,着力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形成有效防范和纠正干部作风问题的制度体系,从源头上铲除问题滋生蔓延的土壤。重点是巩固行政审批改革成果,大幅压缩减少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完善行政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质量;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市场秩序;加强风险岗位廉能管理,特别是对掌握人事权、执法权、司法权、审批权、监督权的领导岗位和工作岗位,着力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重点加以防范;完善预决算管理,规范“三公”经费支出;充分运用科技手段,加快建立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经济社会服务、举报投诉、公共资源交易等多种功能的网上综合政务服务平台;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完善绩效考评体系。要注重将集中整治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提炼、固化为制度,把集中整治的成果转化为加强干部作风建设、促进发展环境持续优化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市环保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局机关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集中整治影响发展环境的干部作风突出问题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秘科(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
关键词:城乡规划;专家领衔:项目负责人;权利和义务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09)05-0177-02
1 前言
城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指导城乡建设和发展的法定依据。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推动城乡规划从技术文件走向公共政策,其社会地位和法律效力大幅提升。城乡规划对于有效指导城乡建设,确保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已成为当前规划部门和规划行业的当务之急。
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关键在于提高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性,根本在于发挥城乡规划领域专家的作用和水平。2006年4月1日施行的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提出了“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工作模式,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专家的角色定位。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城乡规划法》进一步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专家参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途径和形式。目前,“专家领衔”已经成为城乡规划行业的新特色。
2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必要性
2.1 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的必然要求
公共政策是政府等公共部门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公众利益,确保社会稳定发展的措施与手段。高质量的公共政策必须立足于整个社会发展,从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和实施各种行为规范。公共政策从形成、确定、执行到评估、修正、终结是一个不断运动的过程,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掌握足够的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科学的分析。专家作为信息、知识和经验的相对富有者,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可以提高政策质量。城乡规划是政府调控城乡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公共政策。制定城乡规划本质上就是制定公共政策,为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当然需要专家的参与。
2.2 城乡规划学科综合性特点的基本要求
综合性是城乡规划的显著特点。城乡社会、经济、环境等各项要素,既互为依存,又相互制约,城乡规划需要对各项要素进行统筹安排,使得各得其所,协调发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城乡规划来协调和解决的各类问题越来越多,单纯的工程技术己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城乡规划必须综合运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规划工作者应具备广泛的知识,具有全面综合的能力,在工作中主动和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然而,规划编制或管理单位的规划师无论其个人水平多高,总受到专业限制,不可能是通晓所有领域和所有学科知识的全才,邀请其它相关专业的专家参与规划编制和规划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3 弥补当前人事制度缺限的必要措施
我国当前的人事制度(特别是公务员制度)有着严重的缺限,最主要的是人才分类和限制过于严格,既不利于人才的成长,也不利于人才的流动,无法形成有效的岗位竞争机制。目前,城乡规划领域人才分为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行政管理人才位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公务员制度,对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未作明确要求。目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繁忙,行政管理人才大多忙于日常事务,学习和研究不足,导致整体业务素质有待提高。专业技术人才主要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由于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迫使其努力学习以提高业务水,因此城乡规划领域的专家大多位于规划编制、科研、教学单位,然而专业技术人才一般无权参与行政决策。这种行政权力与专业技能的剪刀差制约了城乡规划决策科学性的提升,为了取长补短,规划决策需要邀请专家参与。
3 当前城乡规划专家参与机制的不足
3.1 规划编制重单位资质轻个人资格
当前城乡规划编制中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严格规定了甲、乙、丙级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条件,明确了各自的业务范围。《城乡规划法》更对规划编制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违反国家标准编制规划作出了处罚规定,但《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对项目负责人资格作出规定,导致许多高资质等级的单位委派专业技术资格偏低的人担任项目负责人,无法保证规划成果水准。
3.2 专家意见对行政审批缺乏约束
《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均未明确专家审查或专家论证程序的法律地位,专家意见只是行政决策的参考意见,听从或不听从全由行政领导个人决定。由于专家意见缺乏约束力,专家会议往往流于形式,本身就得不到专家重视,专家作用自然难以发挥。有些专家论证会的举行甚至是为违规项目出谋划策,邀请专家只是为行政决策失误背书,专家对这种“擦屁股”的论证会议最为反感,大多只是应付而已。
3.3 专家参与规划决策机制不健全
当前大多数地方没有建立规范、有效的专家参与制度,对于城乡规划工作中哪些阶段要邀请专家参与,该邀请哪些方面专家参与,如何对待专家意见,缺乏制度规定。专家一般只是参与初步成果的审查,并不是对规划编制实行全过程监控。专家对规划前期条件和过程缺乏了解,无法充分掌握相关信息,难以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方案。专家对评审后规划编制单位是否严格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方案也无从把握,难已保证意见被采纳。
3.4 专家资格界定不明确
很多数地方没有成立城乡规划专家组织机构,对城乡规划工作中应配备哪些专业的专家,什么人才具备专家资格,该将什么人纳入城乡规划专家组织都欠明确,影响专家会议的质量。许多行业的专家忙于本职工作,如不统筹安排,难以及时参加规划部门的专家会议,导致一些专家评审或论证因无法邀请到具备真正高水平的专家,常常出现以行政领导代替专家出席专家评审或论证会的现象,导致专家评审或论证会意见并不具备“专家”的水准。
3.5 专家权责不明确
目前各地尚未明确专家权利和责任,专家参加评审或论证会不过是为了完成本单位领导指派的会议任务,最多算是一种荣誉,一般不会高度重视。大多评审或论证会只是开会时
才将资料发给专家,专家对项目难以提前深入、细致的研究,往往是蜻蜒点水、浮于表面。另外,专家出席各种评审或论证会也没有责任约束,专家不发表意见或所发表意见明显错误也不负责任,顶多是有损形象而已。没有责任约束无法强化责任心,当然难以形成高质量的专家意见。
4 城乡规划专家领衔的配套措施
4.1 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制
提高城乡规划科学性首先要提高规划编制水平,而规划编制水平主要取决于规划编制单位和项目组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因此,规划项目委托时,不但要求编制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更重要的是承担具体任务的项目负责人要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水平。项目负责人才是规划编制任务的真正领衔者,是确保规划水平的关键。为此,城乡规划编制应严格规范项目负责人的个人资格条件,甲级项目原则上应由教授级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乙级项目应由高级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丙级项目应由注册规划师担任项目负责人,真正落实专家负责制。
4.2 专家意见应成为规划审批依据
实施专家领衔,最根本的就是要高度重视专家意见,应将专家意见作为领导决策和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的情况及理由”。凡规划报批材料中没有专家意见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实施。凡规划内容与专家意见严重冲突的,审批机关应要求组织编制机关重新组织审查、论证,待取得统一认识后再重新报批。如果审批机关无视专家意见导致决策失误而引发后果,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4.3 建立专家机构并明确专家资格
城乡规划专家组织应常设化,各地一般在政府的城乡规划委员会(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的协调领导机构)下设立城乡规划专家委员会,作为政府决策的智囊机构。规委专家委员会应将城乡规划相关部门的专家全面纳入,直辖市规委专家应当有教授级高工职称,省会城市和地级城市专家应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县级城市专家应有中级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由于城市总体规划既要遵循上位的城镇体系规划,又要对下位城镇作出要求和规定,为了提高规划科学性、可行性,规划审查或论证会既要有上位城市的规划部门专家指导,也要有下位城镇的规划专家参与。
4.4 建立并规范专家评审会议制度
城乡规划评审(或论证)会议的地点应相对固定,时间应预先通知,便于专家安排工作。规划文件应提前(时间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一般地总体规划项目提前10-20d,详细规划项目提前5-7d)交给参与评审的专家,便于专家充分了解、掌握文件内容并核对相关标准和规范。专家评审(或论证)会宜由资深专家作为“首席专家”主持会议,各部门的专家应于参会前3-5d以书面形式将审查意见提交首席专家,意见书应署名并注明联系方式。首席专家应对各部门专家意见进行归纳总结,认为不妥的应通过沟通、协商统一认识,然后出具专家评审综合意见。首席专家还应对规划成果进行审查,确保规划成果与专家意见一致。为保证专家意见客观公正,必要时应实行回避制。为防止学术专制和权力垄断,首席专家应实行轮换制。为防止权力寻租,出席专家会议的专家名单应通过抽签决定,不能由领导指定。
4.5 明确专家权利和义务
专家是各部门的精英,一般工作较忙,部门领导应为参与规划审查或论证的专家提供便利。规划审查和论证实质上是向专家咨询。政府或相关单位应给予专家一定的报酬。首席专家承担责任更大,劳动强度更大,能力要求更高,因此待遇应适当提高。专家评审或论证本身就是技术工作,参与大型或重要项目的评审或论证,可以作为专家的工作业绩和工作经历。专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专家有按时提交审查意见和准时参会的义务,并应坚守职业道德。专家不恪尽职守,可以解聘;违背职业道德的应将不良行为记入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的参考;触犯法律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专家领衔是城乡规划科学制定和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专家领衔的有效开展,通过配套立法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专家职责、权利、义务是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必要工作。
参考文献:
[1]陈秉钊・著・当代城市规划导论[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我局在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局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增强依法行政的透明度,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的税务公务员队伍。现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为政务公开提供组织保证。
国税部门肩负着组织国家税收收入的神圣使命,特定的工作性质,决定着我们的各项政务必须公开,这是我局领导一致达成的共识。为了更好地做好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我局按照上级的要求,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股室领导为成员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加强了我局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督促,使我局的政务公开工作走向了良性轨道。
二、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为增强我局政务公开透明度,保证整个队伍清正廉洁,依法从政,按照上级的指示精神,我局先后制定和完善了《行政审批制度》、《两权监督制度》、《机关工作制度》、《经费管理制度》、《制度》、《领导接待日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根据本局工作特点,成立了行政审批领导小组,案件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以上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和组织机构的成立,从根本上限制了我局税务干部行政行为的随意性,规范执法程序,整个工作在法定的框架和严肃的纪律范围内运转,杜绝了各种不良行为的发生。
三、推行政务公开,坦诚接受监督。
长期以来,我局始终按照上级的要求,采用各种方式公开本局的各项政务,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⒈公开内部的行政事务。一是议事公开,按照《×县国家税务局会议制度》的要求,属于本局的重大问题由局务会议决定,一般问题由党组和班子决定,坚决反对个人说了算。二是人事公开,按照考核程序,从德、能、勤、绩、廉全方位对被考核对象进行考核,并公示,然后才确定工作岗位,如去年我局的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就严格按照人事选拨任用的程序公开选拔,最后将名各项素质都较好的同志选拔到相应的领导岗位上来,整个过程做到公开、公正、民主、在整个队伍中没有造成任何不良影响,较好地完成了人事改革任务。三是财务公开。我局属于垂直单位,经费直接由上级划拨,下拨的经费主要是干部工资和征管业务经费,一般发放工资后,经费已所剩无几,尽管如此,我局还是始终严格按照本局的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重大开支都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并且每笔开支都要经局主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签字方可报销,并且每季度都在会议上向全局干部职工通报本局的经费使用情况,做到来龙去脉清楚,四是各种建设项目公开。我局成立了基建工程领导小组,每项基建项目的落实,从立项、报建、报审等都按规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来确定承建人,所有开支都经过领导小组审批,并都经过审计部门最后审计,每个环节都做到清清楚楚,一目了然。
一、肯定成绩,正视问题,进一步增强搞好政务公开的责任感
几年来,我们始终把实施政务公开、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一项主要工作任务。特别是新一届政府组成以来,从转变政府职能入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工作理念,不断扩大政务公开层面,聘请了政府决策咨询和顾问,建立了行政决策专家论证制度、重大决策法律顾问咨询制度。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又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审批、行政事项的公示制度。开通了区政府网站和“96777”特服系统,组建文圣区公共服务中心,搭建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的平台。在区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区各单位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区政务公开工作被市政府授予20**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先进单位,并在市政务公开工作会议上进行了书面经验介绍。从总体上来看,我区的政务公开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组织领导不断加强,工作氛围更加浓厚。近年来,我区各单位、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政务公开工作的精神,积极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开展政风行风评议,建立健全了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初步形成了中央提出的“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工作格局。区政府成立了文圣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区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并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是监督机制不断完善,工作要求更加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加强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在网上设立了监督投诉系统,各单位、各部门对居民提出的问题或建议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在公共服务中心成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受理和交办处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三是运作程序不断创新,行政许可更加便民。区公共服务中心成立后,推行“一站式”服务,遵循“以民为本,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原则,向群众提供了“集中、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逐步实现了由“居民围着政府转”到“政府围着居民转”的转变。20**年至20**年7月底,区公共服务中心发放各类证件303件、受理各类咨询建议1503件(次),“96777”特服热线提供服务咨询累计7733件(次),行政服务高效便民,工作成效更加显著,受到了广大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四是政务公开的范围从非密级文件、一般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逐步扩大到了“权、钱、人”等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决策的公开。从去年到今年初全区政务公开的情况来看,区政府及各部门在干部任用、财务开支、物资采购、录用工作人员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上,坚持了公开透明的原则,基本杜绝了暗箱操作的现象。表现在:(1)人事任免和公务员录用公示制稳步推进,在人事任用工作中全面推行任前公示制。(2)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公开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办组建以来,坚持“采购信息公开,市场进入公平,评标定标公正”的原则。通过集中采购方式,累计采购额628万元,节约资金52万元,资金节减率为8.3%。(3)是收费公示制全面落实。卫生系统、教育系统等公用事业系统积极推行办事公开制度。全区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区、具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职能的站所、医院、学校幼儿园、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单位,都进行了收费公示。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我区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部门领导对政务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推行政务公开的力度不够;二是一些部门和单位政务公开制度不健全,程序不规范;三是我区投资环境、政务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办事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我们要站在建设服务型政府、责任型政府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行政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政务公开工作抓紧抓好。
二、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一)进一步拓展公开内容,创新公开方式。
按照国家、省、市的要求,对各类行政管理和公开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都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采用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如实的进行公开。要继续通过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开办事指南和其他形式公开政务;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挥其在政务公开中的作用;积极运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区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通过区公共服务中心对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予以公开;加强政府网站建设,推进电子政务,逐步扩大网上许可、非许可审批、查询、交费、办证、咨询、投诉、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二)进一步突出公开重点,不断扩展公开面和纵深度。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主体基本情况和行政决策、执行、监督的程序、方法、结果等事项,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一是要重点公开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报告,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二是要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农村工作政策,以及财政、财务收支,各类专项资金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三是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要继续抓好办事收费、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和办事时限等事项的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