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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论文

时间:2023-03-03 15: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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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论文

第1篇

在引言中,笔者提到中缅油气管道建设及其预期令人担忧,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虽然有部分国际法律规定但实际作用不尽如人意。截止2009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这些国际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为《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政府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简称为《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签订的多边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鼓励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简称为《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是中缅之间最直接关于国际投资的双边协定。这些国际性法律文件旨在推进贸易自由化、投资便利化,改善贸易与投资合作的软件环境,描绘出中国与东盟自贸区经济合作的美好图景,并为中缅两国平稳顺利地进行国际经济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框架协议,大多数规定是笼统性的。建设中缅油气管道这样的跨国大型工程的风险不容忽视。中缅油气管道项目的风险主要来自政治风险:一是战乱风险。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国内法并没有对战乱风险保护制度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对此问题都做了规定。《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承认对战争或内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并没有进一步可操作的具体赔偿标准予以规定;二是财产征收风险。《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对财产征收的情形予以严格限制;三是汇兑限制风险。在中缅投资协定中也明确规定“资本可以自由转移”的原则;四是东道国违约风险。在《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第八节、第九节等规定了或协商,或诉讼,或仲裁(包括国内和国外),允许适用1965年《华盛顿公约》。缅甸政府1988年颁布的《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至今仍在使用,其远远滞后于缅甸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其主要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但其没有规定最长投资期限和延长投资期限的条件,对此,投资者需要在投资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同时,其未规定发生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管辖权。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国比较关注和重视发展海洋运输业的发展,对于国际陆地运输(尤其管道运输)不能不说不重视,但至少是重视不够。随着2013年7月中缅油气管道的初步投入使用,中缅之间的国际经济往来将更加密切,由此可知,中缅之间的经济摩擦也将增多,然而,现有的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对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利益发挥的保护作用是远远不够的。

二、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2009年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范围内统一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形成,对于中国、东盟乃至世界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但《中国与东盟投资协议》实施过程中仍然有不少困难与障碍。这就对我国的国际投资安全构成严重挑战,更是对我国现有国际投资法律制度提出了极大考验。就我国的国际投资保护角度来看,一是国际投资立法缺乏系统性。现行投资立法体系比较杂乱,不完善,我国企业在境外投资利益难以保障;二是职能机关职责不清,各自为政,审批程序繁杂,亟需政府部门转变工作方式;三是尚未建立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虽然我国参加了《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但该公约的局限性很大,我国现今的对外直接投资只有很小一部分能得到该公约的保护。从东盟国家的国际投资立法情况来看,东盟国家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外国投资者的合法财产和权益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但其仍有很多不完善和不协调的规定,比如:对外商投资政治风险设定的条件以及风险发生后所采取的措施和争议的解决等不够明确和具体,甚至不合理,其中一些规定已不合时宜或者相互矛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在国际法层面来看:一是双边投资协议。《中国和缅甸投资协定》的规定对很多焦点问题规定不清,内容过于陈旧,条款之间冲突、不协调,给双方适用该协议留下不少困难,尤其对于中缅油气管道涉及四国六方的投资保护突显其缺陷;二是多边投资协议。《中国与东盟争端解决机制》试图利用多边协议为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投资争端提供法律上的解决途径,但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却很难发挥应有作用;三是非违约之诉未纳入到该协议中。非违约之诉的解决机制仅仅适用于在申诉方因为被申诉方违反义务,才得以启动该争端解决机制。现实的情况是,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公然违反国际协议,裸的、直接的损害外商的财产权的行为已越来越少。当前违反国际协议多是采取间接地、迂回的方式,所以,多边投资保护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难以真正发挥出保护外国投资者的作用。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法律渊源,它对条约成员国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瑏瑡。我国在建设中缅油气管道的始终必须遵循和依靠国际法律制度的规范,并且树立国际条约是维护国际关系、促进国际交流、解决国际争端、保障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基础工程的思想。

三、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积极意义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将促进两国经济更深入往来,为完善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1.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为中缅两国搭建一个新的投资合作平台。

自开始建设中国与东盟自贸区以来,双方在贸易领域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在投资领域,双方的合作还处于较低的层次瑏瑢。由此,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构建将中缅两国相互投资经常化提供可靠的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依据,为维护双方相互投资合法利益提供行之有效的安全保障,为双方投资者创造机遇,实现互利共赢,营造更加稳定、开放的投资环境。

2.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丰富完善自贸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不但为中缅油气管道的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可供执行的法律制度,而且将极大促进双方的投资合作进程,将更加有利于中国与东盟自贸区法律体系的丰富完善。这将为一个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定,集货物、服务贸易以及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于一体的拥有19亿人口的新型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发挥积极作用。

3.可为其他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

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定会为其他国际投资保障机制提供经验和借鉴,除此之外,更为重要的是,由中国所倡导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将推动国际投资法律的进步与发展,这是中国作为一个世界大国在大国崛起的过程中应有的作为和贡献。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远的未来,一套带有鲜明时代气息和“中国元素”的新型国际投资法律保障制度必将成为国际投资法律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4.构建中缅油气管道国际投资法律保障机制给中国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

我国的地理现状促使积极发展四大能源战略通道,但是能源战略安全问题从未缓和,我国必须加强能源战略安全的国际法律制度建设,若以构建中缅油气管道法律保障机制为契机,完善中国对外投资法律制度建设,必将为中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国际投资蓬勃发展前景。

四、结束语

第2篇

关键词:管制;征收;间接征收;标准

一、间接征收的概念

在论及间接征收的概念之前,需要先对政府行为何时构成征收作一个辨析。传统意义上的征收,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利用行政权力强制取得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因该行为将导致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损失,所以,政府必须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而管制行为,则与此相反。由于其被看作是合法“治安权”或“警察权”的行使,管制往往无须政府补偿。区分管制与征收的意义,“在于禁止政府强迫一部分人承担那些根据公平和正义原则应该由全体公众来共同承担的义务”。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政府干预的手段、方式和途径不断更新,使得个人的权利面临更多的风险,传统上对征收的界定已然无法符合现代社会在私人权利保护方面的要求。于是,美国于1922年创立了所谓“管制征收”的概念。这一概念将传统意义上的征收作了扩大化解释,认为政府的管制行为若损及权利人对不动产的使用,就有可能转化为征收,从而负有向权利人及时补偿的义务。间接征收与“管制征收”有异曲同工之妙。一般认为,间接征收是指东道国实施的造成投资者失去对其投资的控制权和收益权的政府行为。此种行为由于造成了相当于直接征收的效果,所以,即使其表象为管制,依然需要对投资者进行补偿或赔偿。我国BIT中对间接征收的定义作了一些界定,即认为间接征收发生在政府通过等同于直接征收的方式取得投资者财产的情况。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

(一)管制征收的衡量标准。在“佩恩中央运输公司诉纽约市案”中,美国联邦法院为管制征收确立了这样一个衡量标准:判断特定的政府行为是管制征收还是合法行使“警察权”,需要考虑三个因素:该行为对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影响、对相关权利人的合理期待的损害程度,以及行为的性质。对相关权利人的经济影响,指的是政府行为对相关权利人的损害程度。“当管制行为‘过度’减损了所有者的权利时转化为征收,对该类征收应当给予补偿。”合理期待的损害程度,即是指当一个管制行为损害了权利人基于被管制的不动产而产生的合理的投资回报期待,此种损害程度之大以至于能够将该行为等同于征收。对政府行为的性质进行判定是三个因素中尤为重要的一个。一般来说,政府的管制行为具有物理侵占性、将实现公共目的的负担不当地分配到个人、剥夺权利人的核心财产权这些情况,将极有可能被认定为征收。

这三个衡量因素,为后来的间接征收的判定标准提供了参考。

(二)间接征收的认定标准。在认定间接征收方面,传统上有三种基本判断标准。纯

效果标准、目的标准和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纯粹效果标准,即量差模式。在这种标准下,管制与征收的划分标准仅仅是看政府行为对投资的干预程度的大小。“量差模式认为在征收和政府规制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区别,两者只是程度上的差异而已。在量差模式下,既存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变动力量所代表的整体利益之间并不存在此优彼劣的位阶关系,一切均表现为利益冲突的平衡过程。”目的标准,又称为质差模式。该标准认为只要政府行为是出于正当的公共目的,就足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征收,而是属于正常的“警察权”或“治安权”的行使。这种模式实际上是将征收和管制视为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行为,是不能相互转化的。“由于传统的直接征收多以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为表征,为了将某些‘间接征收’纳入直接征收的范围,该理论必须扩大解释财产权的范围。”如此一来,间接征收便不复存在。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即竞争模式。与上述两种标准不同,其将关注点放在了对政府行为的管控上。易言之,政府行为的实施效果与行为目的都作为考量因素,从而影响最终的性质认定。

随着国际投资的发展,第四种判断标准,即“比例原则”,逐渐得到了更多的肯定。该标准认为,只要政府实行的适当的和必要的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措施,不是不成比例地对私人施加过度的或不合理的负担,就不应被认定为间接征收。这种理论试图在政府与投资者之间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在吸收“效果与目的兼顾标准”的基础上,将政府行为的“适当性”和“必要性”因素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第3篇

论文关键词 国际投资条约 利益拒绝 国际投资伸裁

近年来,“利益拒绝条款”(denial of benefits clause)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出现的次数日益增多,因而开始引起了学界对这一条款的关注。有学者认为,这一条款的作用在于防止非缔约国投资者通过注册公司“免费搭便车”而获得条约保护,对缔约国来说具有“潜在”的保护性。 我国对外签订的投资条约中也开始逐渐纳入利益拒绝条款,因此有必要对该条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深入的剖析,以全面理解和使用该条款。

一、利益拒绝条款概述

利益拒绝条款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定义。历史上,二战后美国为促进和保护其对外投资而与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友好通商航海条约(Treaty of Friendship Commerce and Navigation,FCN条约),其中大多数的条约都包含有利益拒绝条款。 这是国际投资法历史上最早引入利益拒绝条款的先例。

之后,利益拒绝条款被引入了当代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FDA)当中。美国所签署的多份自由贸易协定中都包含有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并且其他国家在签署FTA时也参照美国的做法而引入类似条款,更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也设置了利益拒绝条款。

当然,投资法意义上的利益拒绝条款最主要还是体现在各种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之中。经济合作组织在1995年至1998年之间曾草拟《多边投资协定》(Multilateral Agreement on Investment,MAI),该草案就含有利益拒绝条款。 而区域性投资协定中最典型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 和《能源条约》(ECT) 都规定了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在双边投资条约(BIT)领域,利益拒绝条款则更加常见。最初,BIT中的利益拒绝条款并没有被列为独立的条款,而是被放在定义条款之中。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发展,利益拒绝条款的重要性得到重视,表现之一就是以独立条款的形式存在在现代多数的BIT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1994年和2004年BIT范本都单独规定了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我国2008年与墨西哥签订的BIT中首次出现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 之后中国与东盟各国签订的《中国-东盟投资协议》 也规定了“利益的拒绝”条款。

二、 利益拒绝条款的适用

利益拒绝条款是投资条约缔约方意志的重要体现,其解释和适用往往也是国际投资仲裁中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之一。

(一) 适用范围

从不同的国际投资条约对利益拒绝条款的规定来看,缔约方拒绝给予利益的范围并不相同,有的仅及于条约的某一部分,例如《欧洲能源》第17条规定一方可保留拒绝给予另一方本部分利益的权利,这就将被拒绝的利益的范围限制在某一部分规定的利益之内;而有的就包括了整个条约的内容,如2004年美国BIT范本第17条的规定,一方可以拒绝将该条约规定的全部利益给予另一方投资者。

对于拒绝给予利益的范围作出不同规定的原因,则是基于条约本身性质的考虑,如包含投资、贸易等综合性内容的条约一般会将拒绝给予利益的范围限定在投资章节,而2004年美国BIT范本此类作为专门的投资条约,则理所当然将该条款适用于整个条约。

(二)适用要件

从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情况来看,利益拒绝条款的内容主要在两种情况下适用:一种是对在缔约国没有进行实质性商业活动的“邮箱公司”拒绝给予利益;另一种除了上述第一种情况之外,还基于外交因素而拒绝给予利益,如与缔约国无正常经济关系或者无正常外交关系的投资者控制的企业。基于外交因素考虑而拒绝给予利益是一个国家的外交考虑,在此不予阐述。因此,下文将主要分析第一种情况下拒绝给予利益的适用要件。

1.无实质性商业活动。利益拒绝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排除特定投资者利用“邮箱公司”免费搭便车,因此,投资者在一缔约方境内是否有实质性的商业活动就成为适用利益拒绝条款的实体判断要件。而对“实质性商业活动”的理解,一般认为应超出法律所要求的商业活动的最低的标准,比如纳税、召开股东大会等。 但是对于具体的解释,任何一个国际条约都没有给出一个清晰的判断标准,这也给国际投资仲裁庭适用该条款提出了一个难题。

例如,在Pan American Energy v. Argentine案中,仲裁庭根据当时该企业在美国有37000名员工、在50个州都有办公室这些事实,对该企业在美国有实质性商业活动进行了肯定,但是未做任何分析。 而在Plama v. Bulgaria案中,仲裁庭基于原告自己承认其在注册地塞浦路斯没有进行重要的商业活动,所以裁决原告在塞浦路斯明显没有实质性商业活动。 而Petrobart v. Kyrgyz Republic 案仲裁庭只是认定原告有实质性商业活动,却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与分析。

第4篇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06)

摘要:虽然双边投资条约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但并未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足够重视。本文结合国际仲裁实践论述了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基本理论,分析了我国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缺陷和问题,并就当前完善我国双边投资条约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法律问题;探讨

中图分类号:F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22-0149-02

“重大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是国际条约中的一种例外条款,又称为“逃避条款”、“免责条款”、“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根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等,是特定情况下排除东道国行为违法性的条款。i具体来说,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是在双边投资条约规定的在条约缔约国出现特殊危难情况下,而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本国根本安全利益和维护本国公共秩序时,允许缔约国暂时不履行其相应的条约义务,而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且这些措施不视为违反条约。上世纪90年代前,双边投资条约(BIT)中包含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并不多,投资仲裁纠纷案件中也较少发生该条款的争端。但在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简称ICSID)有关阿根廷的众多案件中,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争议多次出现在风口浪尖,成为争议焦点,这一条款的重要性也因此凸现,在国际上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长期以来,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并非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的基本条款。因此,尽管目前双边投资条约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但并未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足够关注。鉴于此,本文拟对双边投资条约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基本法律理论进行分析,并结合我国双边投资条约缔约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一、重大安全利益例外条款的主要法律问题

双边投资条约是调整国家之间投资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是调整国际投资关系最重要的国际法形式,它构成了东道国吸收外国投资的法律环境的重要环节。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以及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推动下,国际投资领域出现了明显的自由化趋势,投资条约倾向于更加透明和更少管制的投资体制。然而,投资的高度自由化限制了东道国的外资管辖权,也使东道国管理本国经济和应对经济危机的主权受到约束。因此越来越多的东道国在投资条约中增加了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以平衡地保护外国投资者利益和本国利益。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此时便应运而生,充分发挥了“安全阀”和“风险调配器”的作用,对国际投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近年来,双边投资条约中重大安全利益例外条款日益盛行,这一条款明确对外国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不适用于东道国处于极端风险中的国际投资例外或危机情况,且各种例外情形都可能被包括在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之中。因此,笔者拟对重大安全利益例外条款进行深入研究,并将其基本法律问题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适用问题

本世纪初阿根廷爆发经济危机,阿根廷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来振兴经济和防止经济形势的恶化,这些措施严重影响了外国投资者特别是美国的经济利益。美国将阿根廷作为被申请人申请ICSID进行仲裁。在美国诉阿根廷的涉及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5个案件中,CMS诉阿根廷案和LG&E诉阿根廷案最吸引人注意。ii两个案件的案情基本相同,阿根廷的抗辩理由也相同,但是两个仲裁庭却作出了完全相反的仲裁结果。?在CMS案中,仲裁庭首先依据作为国际习惯法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的条款草案》(简称草案)的规定进行判断,用国际习惯法上“紧急状态抗辩”的“必要性”要件分析双边投资条约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认为阿根廷对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违反了国际习惯法上“必要性”要件。仲裁庭进而指出: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解释没有特别的指导,在条约项下,有必要依赖国际习惯法上“紧急状态抗辩”的要件。相反,LG&E案中,仲裁庭则认识到国际习惯法中的例外免责规定同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相互独立的性质,不能用国际习惯法上“必要性”要件分析阿根廷条约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

可见,国际法适用顺序的不同对案件的结果会产生直接影响。从法律渊源来看,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法律渊源属于条约法,对于签订双边投资条约的东道国来说,设置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是为了限制相关国际条约的适用,因此该条款显然具有特别法性质。iii而国际习惯法例外免责条款的法律渊源属于习惯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当优选适用具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仅必要时才可补充适用国际习惯法。

(二)条款是否可以仲裁及其审查

1.重大安全例条款是否可以仲裁。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可仲裁性,是指国际争端解决机构对当事国援引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以及管辖权的具体范围。iv通常情况下,国际投资仲裁庭和国际法院将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可仲裁性及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属于东道国可以自行判断事项联系起来进行判断。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可分为两类,即“非自行判断”性质条款和“自行判断”性质的条款。v前者是指条款中没有明确赋予东道国判断本国情势的权利;后者是指条款中明确授予了东道国判断本国情势的权利,并可以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本国的基本安全利益。

国际投资仲裁庭和国际法院仲裁实践中均认定了非自行判断的条款可以仲裁;但对于自行判断的条款,目前国际法院或国际仲裁庭至今未作出明确结论。一般来说,目前多数学者都认定自行判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具有可仲裁性,但是在仲裁权限上应有所限制。

2.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审查。多数学者认为,对于非自行判断性质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东道国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措施保护本国安全利益的行为要接受仲裁庭的重新审查,即全面、实质性审查。仲裁庭对这一类型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可行使较大范围的管辖权,可以自行判断东道国的违约行为是否是为了追求特定的政策目标及审查东道国所面临的情势是否属于危机,所采取措施是否合法等等。

对于自行判断性质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若东道国明确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为自行判断性质,就意味着东道国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由其自行判断其行为是否属于允许违约的情形。虽然其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很大,但仍然要接受仲裁庭的审查,只是对其进行一种更低程度的审查,即善意审查。

(三)赔偿问题

对于东道国根据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的问题,国际仲裁实践存在着诸多争议,不同的案件仲裁庭对东道国能否援引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来免除赔偿责任有着不同观点。例如在上述提到的ICSID针对阿根廷的CMS案与LG&E案中,两个案件的仲裁庭在投资者的损失上由谁承担的认定问题上出现了重大分歧。因此,CMS案件的仲裁庭坚持适用《草案》,根据第25条认定阿根廷政府实施行为的合法性,但根据《草案》第27条,排除行为的不法性并不能免除东道国对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因而判定投资者在经济危机期间所受损失由阿根廷负责。而LG&E案件的仲裁庭则适用美国与阿根廷的双边投资条约,根据条约第11条,认定阿根廷在特定情形下不受条约义务的约束。尽管条约对于成功援引第11条后是否还需承赔偿责任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既然免除了阿根廷在经济危机期间的条约义务,自然也无需赔偿因违反条约义务而对投资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笔者认为,仲裁庭在援引美国与阿根廷的双边投资条约中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免除本国的条约义务后,又直接免除阿根廷对众多投资者的赔偿责任,其做法明显存在不当之处;仲裁庭应援用国有化征收中适当补偿的原则,对于东道国在紧急情况下或特殊时期进行国有化征收而给投资者造成了利益损失的情形,东道国应该给受损害的投资者一定程度的补偿,这样既有利于平衡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利益,也能防止东道国任意适用重大安全例外条款。

二、我国双边投资条约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自我国同瑞典签订了我国第一个双边投资条约以来,我国陆续同世界上100多个国家签订了200多个双边投资条约,数量仅次于德国,位居世界第二。通过与我国最初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比较,可以看出,近年来我国与一些发达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的某些条款更加具体和规范,如扩大了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全面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公平公正待遇等。vi但是,在投资保护日益加强的同时,我国签订的多数双边投资条约却没有规定保护东道国利益的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另外,还需注意到,我国与他国签订的少数包含有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双边投资条约也存在诸多不足,如条约约文表述过于笼统和模糊、没有补偿规定等。

(二)对策

笔者认为,鉴于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在双边投资条约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我国应认真研究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及其缔约实践和国际仲裁案例,并结合国情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使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践性。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的表述。明确重大安全利益的范围,以限制东道国或国际投资仲裁庭的自由裁量权,为我国保留核心安全利益。vii

2.通过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明确我国有权自行判断东道国是否存在和出现紧急状态。可借鉴美国的2004年的双边投资条约范本关于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标示的表述,明确规定我国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属自行判断性质,即我国可以自行判断是否存在紧急情况并有权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国家安全,以保留我国一定的主权,防止仲裁庭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避免其实施全面实质的审查。

3.通过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我国应以CMS诉阿根廷案和LG&E诉阿根廷案为戒,通过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来明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只有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才能补充适用国际习惯法。

4.借鉴国际上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缔约的成功经验。我国的双边投资条约可借鉴墨西哥—瑞典BIT的体例和印度—加纳BIT的规定,将东道国为了国家安全目的而采取的措施排除在争端解决程序之外,或规定投资者须遵守东道国国家安全的方面的或紧急状态下的立法。

5.通过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一定程度上免除东道国对受损害方的赔偿责任。纠正我国以往重大安全例外条款东道国对受损害方的责任问题表述模糊不清的做法。

结束语

当前,重大安全例外条款在国际性或多边性协定和区域性、双边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投资范及双边投资条约中均大量存在,其重要性日趋扩大。我国应加强重大安全例外条款的重视与研究,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我国的双边投资条约,为我国的主权权利留下更大空间,以便保护我国的安全利益。今后,我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均应尽量合理设置安全例外条款;对于已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也应通过议定书等方式尽量加入重大安全例外条款。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著:《WTO例外条款研究》,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 李慧鑫:《BIT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探析——兼论对我国的启示》,载《中南财经正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3年第1期.

[3] 李莹莹:《BIT重大安全例外条款探析》,大连海事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

[4] 刘京莲:《国际投资条约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研究》,载《国际经济法学刊》,第17卷第1期.

[5] 王小丽:《<中日韩投资协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6] 陈安:《中外双边投资协定中的四大“安全阀”不宜贸然拆除》,载《国际经济法学刊》2006年第13卷第1期.

第5篇

【关键词】外汇储备;经常损益项目;宏观政策;国际投资

一、引言

中国是外汇储备大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使得政府和人民对外汇储备问题的关注度增强。2008年,为了适应复杂的金融环境,根据WTO的规则和我国市场的开放程度,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这一次调整主要是为了实现推进外汇市场市场化、稳步推进人民币可自由兑换、大力改善出口结构和缓解国际贸易纠纷和争端四个目的。

外汇储备可以进行如下定义:外汇储备(Foreign Exchange Reserve),又称为外汇存底,指一国政府所持有的国际储备资产中的外汇部分,即一国政府保有的以外币表示的债权。是一个国家货币当局持有并可以随时兑换外国货币的资产。狭义而言,外汇储备指一个国家的外汇积累;广义而言,外汇储备是指以外汇计价的资产,包括现钞、黄金、国外有价证券等。外汇储备是一个国家国际清偿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对于平衡国际收支、稳定汇率有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外汇储备的原则是“安全、灵活、保值、增值”。第一位是安全,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保值和增值才有基础。但由于储备资产是支付工具,应该随时能变现,因此必须具有灵活性,这两者缺一不可。当然,这里所说的安全,不仅是货币汇率、利率风险的防范,更重要的是变现、流通、兑换风险的防范。因此,为减少储备资产风险,在考虑对外支付的情况下,应该采取积极主动的手段,把储备当作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运营。在保值的基础上,不仅仅要获取基本利息的收益,还要努力争取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实现储备资产的增值。在“安全、灵活、保值、增值”的原则下,国家外汇局应该对外汇进行分散化投资,降低其风险,根据相关因素确定外汇货币的形式和数量,密切的注意国际经济情况,以及储备货币的汇率情况,及时对外汇储备进行调整。因此,影响外汇储备的因素是国家外汇管理局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基于外汇影响因素的重要性,笔者选择了本文的题目进行研究。

二、相关文献综述

在介绍完本文的引言以及研究文献之后,笔者对相关文献进行综述,为下文影响因素的总结作铺垫。

梁莉,陈金贤(2007)认为中国外汇储备规模与年度进出口额、外商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规模具有长期的稳定关系,年出口规模与外汇储备规模之间具有单向因果关系,是造成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外商直接投资和外汇储备规模具有正向相关关系,但影响强度较弱,而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汇储备有负向相关关系,影响强度最弱。

胡尧(2008)在我国外汇储备剧增,大量闲置,投资成本低的背景下,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他认为,出口额和外商直接投资的持续增长是构成外汇储备快速增长的最主要原因。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和GDP持续高增长是造成外汇储备高增长的客观原因。人民币实际汇率与我国外汇储备增长量之间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机制。货币市场基础货币投放的增加是外汇占款增加即外汇储备增加的结果。随着研究的深入,结合国内外理论界对适度。

赵艳国(2009)认为我国净出口、资本流动、误差与遗漏都构成了我国外汇储备的来源,因此,他认为加工贸易、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汇率变动预期是影响外汇储备的相关因素。赵艳国通过协整检验发现加工贸易、外商直接投资与人民币汇率变动预期与外汇储备之间存在着稳定的协整关系;通过对向量自回归模型的估计,得出以FDI形式进行的国际产业转移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影响路径。

杨东星(2012)认为从长期来看,影响我国外汇储备的最重要因素是汇率,其次是外商直接投资,再接下来是货币供给量;净出口对我国外汇储备的影响相对较小。

三、外汇储备的影响因素

在对外汇储备的影响因素进行文献综述以后,本文笔者将外汇储备的影响因素划分为三大类:

第一,经常损益类项目。经常损益类项目是至我国出口进口对外汇储备的影响,出口可以增加外汇储备,而进口又会减少我国的外汇储备。因此在这个项目中可以选择净出口作为外汇储备最终的影响因素。

第二,宏观政策因素。通过文献综述的相关内容可以看出,人民币实际价值的变动会引起外国资本流入和流出的改变,从而影响外汇储备。人民币实际汇率、人民币利率以及人民币货币的供给量变动都会引起人民币的购买力变化,从而引起国际资本投资的变化。在这个项目目中,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考虑国内外的经济因素,货币供给量主要考虑国内的宏观环境的变动,货币供给量变动是引起货币利率变动的原因。因此,笔者将外汇汇率变动与货币供给量当作外汇储备的影响因素。

第三,国际投资因素。涉及到外汇的投资主要有外商直接投资和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会一起外汇储备的增加,对外直接投资会引起外汇储备的减少。由于对外直接投资的数额和方向是可以调控的,因此,在这个方面,笔者认为外伤直接投资是影响哇哦会储备的主要因素。

四、文章建议

在了解外汇储备的影响因素之后,我国应该加强对中国外汇储备的管理。对外汇储备的管理,中国应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框架,积极实行多层次、多元化的对外投资策略,满足企业、个人和金融机构合理的持有、使用及投资的外汇需求,支持和鼓励我国民间对外投资,进一步推动由“藏汇于国”向“藏汇于民”的转变。增加外汇储备的投资渠道,不能仅仅只为流动性而放弃收益性,应该根据投资组合原理来实现“风险最小,收益最大化”的目标来实现储备的管理,把流动性与收益性原则相结合,寻求流动性与收益性之间的平衡点,妥善安排外汇储备的资产形态。

参考文献:

[1]赵艳国.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外汇储备影响的研究[D].中国硕士论文库,2009.

[2]胡尧.我国外汇储备的因素分析与规模合理化的研究[D].中国硕士论文库,2008.

[3]梁莉,陈金贤.我国外汇储备规模增长主要因素的实证分析[J].西安交通大学学报,2007(27):30-33.

[4]杨东星.我国外汇储备急剧增长的原因及实证检验[J].经济研究导刊,2012(8):110-111.

第6篇

论文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多国际企业 法律规范

一、引言

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对外直接投资日趋频繁,重要性亦日益增加。对外直接投资的迅速膨胀,主要是来自多国籍企业在全球各地的扩张。这些跨国性的大公司,一方面为了争取廉价的劳力与天然资源,另一方面也为了避开关税与贸易的障碍,在全世界无孔不入地设立子公司,来进行直接投资活动,并以全球市场独占或寡占的方式追求自身最大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作为从事对外直接投资的投资者而言,从规划至开业的过程中,其运作包含事前调查、订定计划、选定投资对象国家、原料来源、市场与销售路线、成本与利润评估等,其间所涉及的问题繁多而复杂,且其正式营业后,很可能发生面对投资国政府或合资人的投资争端问题,较严重者很可能导致撤资关厂而结束营业。因此针对投资者而言,尤其指多国籍企业的经营者而言,了解国际投资法规应是最迫切及最基本的考量。基于此,本文在我国企业大力走向国际市场的背景下,探讨国际经济法视角下的多国籍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从而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二、多国籍企业的内涵界定

对什么是多国籍企业,不同的机构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界定。联合国将多国籍企业界定为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其经营范围,在地理区域上横跨两个国家以上的企业,而不问这些公司的法律组织形式或商业活动行为。OECD认为,所谓多国籍企业,是指辖有数个公司,不问其所有权是私营、公营或合资形式,公司成立于不同国家,相互间享有资讯及资源,以及其中一公司得对其他公司行使显著之影响力。

基于学者们的观点,本文将多国籍企业界定为:一个完整的经济实体之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组成,其中母公司在资本输出国登记註册,而子公司在资本输入国登记註册,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形成一定的法律框架,各子公司以母公司为领导中心,共同服从于一个相同的企业决策及经营目标。

三、多国籍企业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国际法的主体是指国家,但晚近的发展已逐渐放宽了这种限制,认为国家只是最重要的国际法主体,但绝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例如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企业、多国籍企业及个人,皆可由国际法直接授与权利或负担义务。大体上说,企业在国际法上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透过其所属的国家才可以。企业的国籍是他所登记成立的国家,对某一企业行使外交保护权,或决定一个条约能否适用于某一企业,都需要先决定一个企业的国籍。多国籍企业在国际法上的地位与企业大致相同,但多国籍企业是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根据联合国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的规范,其有关在地主国(资本输入国)进行的活动,应服从该国的司法管辖权。但也有学者认为多国籍企业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在其与国家的契约中适用国际法,或可直接参与条约或政府间国际组织所设立的争端解决法庭。

四、多国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法律规范体系

(一)联合国之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

1971年联合国秘书处、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贸易暨发展委员会,开始研究多国籍企业的规范问题。1972年联合国经济暨社会理事会第53次会议正式把多国籍企业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提出若干决议草案,包括在经济暨社会理事会成立一个情报中心。1974年经济暨社会理事会通过了第1903(LVIII)号决议,并于1975年成立了跨国企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对跨国企业的约束及规范。不久之后,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便草拟完成。内容包括:(1)前言与宗旨。(2)跨国企业的活动,包括一般活动、政治、经济、财政、社会活动及资讯公开问题。(3)对跨国企业之待遇,包括一般待遇、国有化与补偿、管辖权等。(4)政府间的合作。(5)法典的执行。

联合国之跨国企业行为准则草案的宗旨,是就跨国企业投资与经营活动,订定一个全球性与完整性的法典,以促进各国经济成长与合作。其中列举一些原则性规定,要求跨国企业应尊重地主国法令与行政措施,并遵守地主国经济发展目标与社会文化价值及风俗习惯,禁止干涉地主国内政及政府间外交关系。且严禁跨国企业从事限制性商业行为,以确保公平竞争。

(二)世界银行集团的多边投资保护机制

第7篇

关键词:区域;经济一体化;国际财政

区域经济一体化作为二战以来世界经济发展进程中一个十分突出的现象和趋势,对世界经济产生着极其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也成为一个倍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财政问题也不断地凸显出来,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同时,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扩展,传统的国家财政理论分析框架已经无法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作出合理的诠释,这需要我们从一个新的视野和分析框架———国际财政的角度去展开研究。因此,探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际财政问题,不仅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财政理论研究和分析方法的深入和拓展。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

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济体,为了达到最佳配置生产要素的目的,以政府的名义通过谈判协商实现成员之间互利互惠及经济整合的制度性安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兴起,其背后隐含着多种因素,有着众多的目标,既有促进贸易、收入和投资的需要,又有实现增长和发展的要求;既有获取市场准入适应区域与全球化的意图,也有出于安全和民主的考虑。这种以政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同时也是我们所讨论的财政问题。可见,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相伴而生并由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决定的。

遗憾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中却很少直接关注财政问题。以被视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核心的关税同盟理论及其发展为例,维纳(viner 1jacob)及其后继者们从贸易创造效应、贸易转移效应、规模经济效应、竞争效应、技术创新效应和投资效应等不同层面和角度,分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对成员体、非成员体乃至整个世界的生产、消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国际贸易、经济增长等国民经济的各个方面的利益或损害。虽然该理论是从关税及其效应分析这一财政问题出发,而且后来约翰逊、库珀和马塞尔等人在1965年也直接将“公共产品”引入关税同盟的福利效应分析,并得出了关税同盟更能满足成员体政府对各种保护主义倾向的商业政策以及对工业化目标的偏好的结论(田青, 2005) ,但总体看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模型基本上是在国际贸易和国际经济学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的阐述,很少直接关注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及其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也没有对区域经济一体化这一政府主导的利益追求和制度保障机制作出全面的阐述,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制约。

总之,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是由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身所具有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性这一特征决定的,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存在,但却不被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所关注的重要现实问题。它不仅涉及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效应这一基本问题的分析,更重要的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的系统阐述,是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财税制度协调及发展的研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提出和解决,不仅直接影响着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国政府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本身,而且还关系着区域经济体各成员国之间乃至非成员国之间的财政利益和财政关系的协调;同时,将财政问题作为重要的变量引入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和实践,还可以更好地从政府经济活动的角度阐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政府主导性及其机制,不仅有助于丰富和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而且将直接推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分析框架

一般而言,国际财政是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扩展和国家间经济依赖的日益加强而在财政关系领域形成的一种国际经济现象,是财政和国际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关于国际财政的定义(董勤发, 1997) ,理论界至少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从世界或全球角度来看的财政,即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是以世界性的公共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为后盾的;另一种观点是把国际财政看成是国际经济中的财政,是国家财政在国际经济中的延伸或变种,是国际经济中的国家财政活动,是不同国家的财政通过国际经济交往而相互联系在一起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财政关系。与国家财政相比,国际财政具有一般财政的普遍性特征,但又有其自身固有的特殊性,即国际性、整体性、复杂性和协调性等特点(林品章, 1995) 。虽然在欧盟的财源筹集方式、国际税收合作组织研究以及联合国发展计划署于1999年提出的对电子邮件开征“比特税”等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世界财政或全球财政的影子,但在现代主权国家占据主导地位的时代,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全球权力机构或世界政府,国际财政就只能是国际环境下财政的作用问题。它主要表现为对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国家财税制度协调和财政利益分配,是国家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其本质是国家间的财政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财政存在的客观前提在于国民经济中的市场失灵。同样,国际财政的产生和存在,也有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首先,国际财政作为国际经济活动中财政问题的国际化,其基础是市场经济;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决定的国际市场失灵,就直接成为了国际财政存在的理论基础(董勤发, 1997) 。其次,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条件和利益目标追求,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往往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并直接构成为各国政府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严重阻碍,因此,寻求和实现各国政府间的财政协调和合作,是国际财政存在的现实基础。

从国际财政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和现实基础的角度出发,国际财政存在的意义就是矫正国际市场的失灵和实现各国财政的协调和合作。同时,又由于当前并没有一个真正有效的世界权力机构,也就不可能有一个制定、颁布和执行国际课税和支出方案的“国际财政当局”,更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世界范围内的全球财政制度。因此,国际财政只能采取多国财政合作的存在形式。根据合作的程度,国际上多国财政的合作方式大致分为财政协调( fiscal coordina2tion) 、财政同盟( fiscalunion)和财政一体化( fiscal integration) 。这三种基本合作方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中,财政协调是以既有国家主权为基础的国际财政合作形式,是国际财政合作最初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它强调财政合作的自愿性和协商性,如现有的各种国际税收协定等;财政同盟更多地以部分国家主权的让渡为前提,它强调财政合作的一致性和强制性,往往是区域经济共同体中较高级的合作形式,如欧盟内部废除关税、统一增值税等;财政一体化则以国家财政主权的完全让渡或消失为条件,实行超国家财政干预,它是最高级的财政合作形式,但由于其缺乏现实性,所以更多地成为了一种理想化的财政合作形式。而根据不同的国际经济发展水平和程度,国际财政研究在存在形式上又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一般而言,国际财政协调是当前国际财政最重要的存在形式也是研究的核心内容,国际财政研究的理论体系也主要是围绕着国际财政协调来展开。①

三、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

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而产生的财政问题,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研究的范畴。而通过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和框架的分析,我们找到了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也就是说,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实质上就成了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问题。因此,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财政问题和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相结合的角度,我们可以构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框架,本质上就是要诠释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政府主导性和政府经济活动性的运行机制及意义,通过推进和实现区域内外各经济体的财政协调和财政合作,促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福利水平的提高。因此,循着从国家财政到国际财政的思路,借鉴马斯格雷夫等人对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的阐述,通过在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中引入政府及其经济活动———财政这一变量,一种解决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研究的新视角和分析方法———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基本框架浮出了水面, ②它大致由国际区域财政导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国际区域财政收入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等四部分构成。

国际区域财政导论主要阐述国际区域财政的含义、产生、研究范围及方法等内容。借鉴国际财政的定义,我们可以给国际区域财政做出这样的界定:它是指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财政问题,是国家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延伸和发展。换言之,国际区域财政就是国际财政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具体存在和表现形式,是区域经济一体化中的国家和国家间的财政关系,是我们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主体———政府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层面的一种视角和分析框架。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也有着其深刻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区域经济一体化,本质上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和制度安排,而由市场经济的市场性和开放性导致的市场失灵即国际区域市场失灵,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产生的理论基础。由于各国政府财税制度和政策安排的巨大差异而形成的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各经济体不断寻求财政协调与合作的努力,现实地演绎了国际区域财政的存在。总体看来,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性质依然是财政学和国际经济学的有机结合,研究范围也包含着财政协调、财政同盟和财政一体化三种形式,且它们不同程度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存在。在研究方法上,国际区域财政也应遵循国际财政学的研究方法(董勤发, 1997) ,即国家主义分析方法与世界主义分析方法的有机结合。

国际区域财政支出主要探讨国际区域财政支出的形式及其效应。具体而言,国际投资和国际援助是其存在的基本表现,前者类似于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后者则更多地具有政府转移支出的性质或类似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意义。国际投资的基本理论和效应分析,是国际经济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综合国际经济学领域的国际投资和国家财政中的政府投资,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基本的分析区域财政支出中国际投资的框架。从现实来看,国际投资制度主要由各主权国家的投资制度、双边层次投资制度、区域层次的和多边层次的投资制度构成,且它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缺陷并成为国际投资的阻碍,因此,要从制定更权威的、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制度和高标准的国际投资保护制度及公正高效的争端解决制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创新(柳剑平等, 2005) 。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国际援助在传统的国家财政和国际经济活动中的基本作用(郧文聚, 2000) ,主要是缓和国际政治经济矛盾和促进国际经济关系的协调,更多地是作为一种短期性、政治性和经济战略性的支出形式而存在。目前,除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家援助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框架外,国际援助特有的规律和运行规则总体上与作为国际区域财政支出形式的内容和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因此,要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中各经济体之间收入的公平分配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必须着力构建一个能有效协调区域财政关系的经常化、制度化的国际援助制度。

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主要研究国际税收、国际债务和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等问题及其经济影响。国际税收是国际财政大厦相对独立的体系和重要支撑,同样也是国际区域财政收入中最主要的内容。国际税收的研究,不仅表现在早期对国际税收学科理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反映在当前对国际税收竞争、国际税收协调、国际税收合作与国际税收组织、贸易与税收摩擦、反吸收调查等领域的深入研究和扩展。由于受区域经济一体化不同发展水平和存在形式的制约,国际区域财政中的国际税收除国际税收协调这个核心以外,还涉及到国际税收同盟和一体化等表现形式,这在欧盟的统一关税、统一增值税和“自有财源”中可以得到初步的例证。也就是说,国际区域财政研究的国际税收,必须密切关注和分析研究区域经济一体化下国际税收的各种具体形式和效应。关于国际债务的理论研究,我们可以在国际金融研究和国家财政的债务分析中找到较为完整的内容和体系。如何从现有的理论体系和框架出发,立足于促进区域经济稳定与发展,探讨区域国际债务的规模及效应和债务监控体系,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高效的国际债务运行机制和风险防范体系,就成为了国际区域财政框架中的国际债务研究的主要内容。此外,为了避免如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的尴尬,还应该积极研究关于区域国际组织的会费筹集方式,使区域国际组织能够高效正常运转,确保其对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组织作用的发挥。

国际区域财政政策主要研究区域内外财政政策协调机制及其实现。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经济政策的国际协调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避免各国独立分散决策的低效率,在不同程度上减低各国政策之间的相互冲突,共同应对突发事件的不良影响,稳定各国和区域经济的稳定运行,获得经济开放带来的多方面利益,只是这种协调要求在不同程度上限制各国政策的自主性。区域财政协调的理论分析指出,协调政策会减小针对繁荣或萧条的财政扩张或收缩的溢出效应;在协调计划中,任何国家的财政扩张或收缩都应该考虑伙伴国的财政政策所导致的溢出效应,它要求伙伴国的财政政策取向相同。国际区域财政政策的协调,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既包括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又包括区域内外财税政策之间的协调;而狭义主要是指区域内财政政策的协调,即各国在制定国内政策的过程中,通过各国间的磋商等机制和方式来实现财政政策的协调。从政策协调的程度来看,又可以分为信息交换、危机管理、政策目标和行动的一致性协调、全面协调及联合行动等层次;从协调方式的角度,可以分为相机性协调和规则性协调两种。还需指出的是,国际区域财政政策协调还涉及到区域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的协调,它们共同构成区域宏观政策协调的主要内容。

总之,国际区域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区域性制度安排,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而国际区域财政研究基本框架的构建,不仅是这种区域性制度安排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而且还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经济行为及其效应分析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思路和方法。 

注释:

① 马斯格雷夫教授从财政的国际协调和发展财政两个方面概括和总结了国际财政的基本内容;而董勤发则是结合财政的经济职能从国际财政合作形式的角度来构建国际财政的理论体系。

② 区域有不同的层次划分,区域财政也多以行政区划确立的社会、政治、经济区域为研究对象,但本文所论之区域指的是国际区域,国际区域财政指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财政。

参考文献:

[ 1 ]  bela balassa1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 ,allen &unwin london, 1962121

[ 2 ]  樊莹. 国际区域一体化的经济效应[m ].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1171

[ 3 ]  maurrice schiff,l1alanwinters. 区域一体化与发展[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141

[ 4 ]  邓力平,陈涛. 国际税收竞争研究[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41

[ 5 ]  田青. 国际经济一体化理论与实证研究[m ].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51421

[ 6 ]  董勤发. 国际财政研究[m ].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714、7、12 - 141

[ 7 ]  林品章. 国际财政若干问题的研究[ j ]. 财政研究, 1995, (1) 1

[ 8 ]  理查德·a·马斯格雷夫,佩吉·b·马斯格雷夫. 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 [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1603 - 6511

[ 9 ]  崔满红. 区域财政理论研究[m ]. 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111

[ 10 ]  柳剑平,谭本艳. 现行国际投资制度的缺陷及创新趋势分析[ j ].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05, (1) 1

[ 11 ]  郧文聚. 从国际援助的发展看中国对非农业援助[ j ]. 西亚非洲, 2000, (2) 1

[ 12 ]  李风华,郭畅. 论欧盟法中的国家援助[ j ]. 欧洲, 2001, (2) 1

[ 13 ]  陈淑芬. 联合国财政危机中的会费问题[ j ]. 当代经理人, 2005, (16) 1

第8篇

据最新统计在全世界100家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跨国经营企业中,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就占了一半以上,分布在全世界近170个国家和地区。目前,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对外投资活动已经从单一的进出口业务向着多渠道、多形式、多功能的跨国经营、全球化方向发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 企业缺乏完善的管理体系

我国企业刚从计划体制下过渡到市场经济体制下,并未建立一套完善的、科学的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臃肿,效率低下,对进入到的新国家、新市场缺乏快速的反应能力,遭受了不少挫折。

(二)企业缺乏清晰的战略管理思想

清晰的跨国经营战略是跨国经营企业成功发展的首要条件。与经营多年的外国跨国公司相比,中国跨国经营企业起步晚,实力差。如何调整自己海外发展的节奏是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中国跨国公司开展跨国经营往往采取渐进式发展思路,这些公司海外发展节奏相当稳健。不少跨国经营企业往往是贸易先行,所谓“先有市场,后有工厂”。在海外投资时往往先小项目,后大项目,逐步积累经验。当今是相互依存的世界,我国的跨国企业走向世界应本着互利共赢的思想和各相关企业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和合作关系,借助多股力量将自己做大做强。

二、中国企业与外国公司的比较优势分析

(一)中国企业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公司的比较

1、从劳动要素方面比较

长期以来,中国引人注目的低成本和高生产率始终是吸引外资和左右全球制造业投资决策的重要因素。但近两年已有征兆显示,中国原先的某些有利因素正在发生变化,这些变化给一些原本担心本国制造业会被中国完全吞噬的国家带来了希望,特别是东南亚国家。

统计显示,我国纺织业的劳动力成本为每小时0.69美元,而东南亚一些新兴纺织品出口国的成本约为0.4美元,显然我国纺织业劳动力成本方面的竞争优势正在逐步消失。

因此,中国要到东南亚国家进行国际投资会面临着东南亚国家更低成本的竞争和挑战,我国在东南亚的国际投资已经不再具有优势。

2、从资本要素方面比较

长期以来,土地成本优势也是中国吸引国外企业和招商引资的重要的因素,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经济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中国的土地成本优势也在逐渐的消退。而目前东南亚国家成为了新兴的亚洲生产基地,更多的欧美发达国家开始把工厂从中国转移到了东南亚,如可口可乐选择在朝鲜建立工厂。同东南亚相比,中国不再具有很大的土地成本优势了,中国的企业也越来越多的开始在东南亚进行投资生产。这为中国的企业到东南亚国家投资提供了低土地成本的优势,同时中国技术领先于东南亚国家,就使中国较东南亚本部国家有了很大的竞争优势,更利于中国打开东南亚市场,但同时也面临欧美发达国家的挑战。

3、从技术要素方面比较

从技术要素方面相比,中国同非洲、东南亚等发展中国家相比,中国的技术水平具有很大的领先优势,目前东南亚的国家由于技术比较落后,导致了本国的企业,基本是靠原材料加工,同中国相比走出国门的企业寥寥无几,但是同印度相比,中国的技术却明显缺乏竞争力,目前印度本国企业中高新产业多,科技含量高的软件加工企业领先于中国的软件产业,中国目前进行的跨国投资,集中在工业、建筑、手工、纺织品、家电等技术含量较低的行业。

4、从制度要素方面比较

从制度方面相比,目前东南亚和非洲很多国家制度是资本主义初级阶段,对于管理国内企业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缺乏完善的企业管理体系,但同印度相比,中国的企业管理制度还有待提高。

因此,我国的企业到东南亚和非洲的一些国家进行投资就有了明显的竞争优势,但同时还有一些国家,比如印度在某些方面就大大领先于我们,所以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进行国际投资,一定要弄清楚自身的优势,选择好投资的行业。

(二)中国对外投资公司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公司比较

1、从劳动要素方面比较

在劳动要素方面,同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劳动力成本就比较低廉,这也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一个重要的优势,从而吸引了大量的外商来华投资,而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明显的优势正在慢慢的消失。

所以,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应在这个优势消失之前尽快进行知识创新、技术创新,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2、从资本要素方面比较

从资本方面看,无论是资金的利用率还是对技术、设备的投入我们都要逊色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3、从技术要素方面比较

我国的对外投资多数为加工型,产品也大多进入低端市场。这说明,我国的企业目前的技术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比较落后,产品的品牌影响力仍很低,没有高端品牌,顶尖产品。

4、从制度要素方面比较

由于欧美国家从工业革命起就建立了企业的管理制度体系,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到今天,发展的比较完善,领先于中国的管理制度体系。

三、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战略探讨

(一)大力开展技术创新

企业的竞争力体现在产品上,而产品的竞争力,归根结底又落实到该产品的技术性、功能性等指标的综合反映。

(二)明确产品定位

从进入国的市场需求入手,准确定位产品,营销产品,包装产品。

(三)建立国际合作关系

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直接在发达国家投资,特别是采取与具有最新技术的企业合作或合资,雇佣当地管理和技术人才、购买当地或世界市场上的先进设备,取其精华。

(四)营销创新

现代市场竞争的瞬息万变,“以速度冲击规模”是企业竞争中的一个重要策略。

(五)加入跨国公司全球制造网

通过有策略地与有实力的大型跨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进入跨国公司全球制造网,利用网络获得更多的学习机会,获得更多的先进技术,提高市场反应能力,提高市场意识和市场运作水平,培养大量的技术和管理人才,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最终达到增强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竞争优势的目的。

(六)发展民族品牌

利用已有的低成本优势、民族文化优势,在充分了解国际市场需求的前提下开发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优质廉价产品,建立自身的差异化优势。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企业的实力日益提高,企业进行对外的直接投资成为了必然的选择,只有我们在分析了自身的优势、劣势,对手的优点、缺点之后,我们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和构建自身竞争力,以应对国际市场的机遇与挑战。

第9篇

内容摘要:为了使我国对外投资达到“保持适度增长速度和适度规模,在国际某些产业、行业、领域有竞争力,能进入世界工业和服务业500强的跨国企业集团”这一目标,需要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管理和构建新型市场经济体制。从现行的我国政府目前对外投资的管理上看,我们距这一要求还有很远的差距。如何支持我国企业及时抢滩国际市场,本文从政府层面谈了一些认识和看法,以供参考。

关键词:跨国经营 宏观管理体系 对外投资 外汇资金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我们对外投资“要保持适度增长速度和适度规模,在国际某些产业、行业、领域有竞争力,能进入世界工业和服务业500强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我们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发挥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管理和构建新型市场经济体制。

20余年的改革实践表明,政府过多地关注微观层面,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而管理资源的稀缺性又决定了政府如果将过多精力放在企业经营上,其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就会被弱化。现阶段这个职能的转变必须加快,包括实现政企分开、让企业走向市场,制定政策法规,通过对市场的调节引导企业经营等等。

对现行体制的认识

我国目前对海外企业的宏观管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外汇资金的调出入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制度的业务管理、利润分配的管理、国家资金的管理规定。我国有关境外企业的管理体制和政策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这些政策措施对于引导境外投资活动,使之符合国家总体利益要求方面无疑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通过总结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经验以及分析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政策,笔者发现现行体制存在以下缺陷:

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的界限不清。现行管理制度中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将国有资产所有者(行使微观管理)的职能与宏观管理(调控)职能交织在一起,表现在政策措施上政府未能很好地发挥宏观引导的作用,同时又采取行政手段不恰当地介入企业的经营活动。如:“要求境外企业努力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国内企业主管部门对派出人员的审批”,“国内投资单位每年应给境外企业核定利润任务”相对境外企业中由国内派出人员的工资标准的规定等,反映了政府对企业经营自的干预。

审批环节与审批标准复杂混乱。审批环节太多,不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也容易引起审批标准的混乱,尤其在多个审批机构同时并存酌情况下,不利于符合国家总体利益的宏观引导措施的正确实施。

政策性法规和条文缺乏完整性。由于对境外投资管理涉及多个部门,各个部门公布的一些政策文件难免有出入。有的政策文件在制定时较为仓促,个别条文含混,使人很难理解其本意。如“凡应当列入生产经营成本(费用)和在所得税前列文的,不得留在所得税后的利润中开支”就很难理解,试问哪家企业能把打入生产经营成本的开支留在所得税后利润中列支?另外,随着国内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一批经济法规的出台,有些政策文件的部分条文已不再生效,但新的政策文件又没有出台,原有的文件也未宣布废止。

政府的服务功能明显不足。尤其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相传递方面,还未建立起一个有效的渠道。

投资保护制度有待完善。目前,我国虽与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但就其目的而言主要在于扩大引进外资,而且由于我国国内没有相应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而“使得协定对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规定仅仅限于形式,未能发挥实际的作用”。

对完善现行体制的建议

根据我国国情,如何支持企业及时抢滩国际市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提出建议。

充分发挥国家宏观调控作用

加强对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规划和政策。走出去的主体是企业而不是政府,而政府可以为企业提供服务和保障,政府应做好境外投资的总体规划,明确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重点,本着优势互补、讲求效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指导方针定期选定和公布海外投资的重点鼓励行业;制定有利于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对外投资项目。

国家在组织上做好参与国际竞争的准备进行计划调节,以核心企业为龙头,整顿规模过小的基础企业,采取国家组建或收购兼并等措施在若干行业形成少数几个足够规模的大型集团,否则,如果没有外力作用,这种规模过小,数量过多的企业会在区域屏蔽下继续存在,不利于企业进行对外投资,走向国际化。

健全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体系

尽快研究制定《中国对外投资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部关于海外投资方面的法律,这已成为我国海外投资健康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国际投资的法律体系已势在必行。当前,急需制定《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海外投资企业所得税法》、《海外投资公司法》、《海外投资保险法》、《对外援助法》等。通过以上法律可以使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享受充分的法律保护,使海外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自和合法权益不致受到侵犯。

积极推进同有关国家商谈并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签订投资保护协定的目的在于保护我国对外投资者,使其免受因发生战争、没收、汇款限制等非常风险而带来的损失,促进同缔约国之间互利的投资合作。

积极推进同有关国家商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为了简化对外投资的国际税收处理问题,减轻我国对外投资企业的负担,应把同有关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作为对外工作重点来抓。

完善对外投资的管理制度

建立管理机构。为保障对外投资项目的健全经营,应建立由几个相关部门联席组建的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机构,该机构有权对对外投资企业提交的报告是否属实、是否有非法转移国内资产行为和从事未经许可的投资项目或向第三国投资、会计帐簿情况及对外投资项目终结时的财产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经营不良的对外投资项目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不准其进行再投资。

规定企业对外投资的条件。规定企业对外投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条件,有义务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回收次本金、贷款、利润及技术服务费用等。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结算时,应将分配所得的剩余资产及时回收至国内投资母体。对外投资企业应向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当年的投资实绩、经营实绩、利润分配、利润汇出等报告。

加大对资金税收及保险等的政策支持。对外直接投资虽然是企业的单独行为,但没有国家金融机构作为企业筹资融资的后盾,加强财税、金融、外汇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跨国经营活动也难以展开。因此,政府有必要制定有关金融政策,以保证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加强企业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建设

既要充分发挥驻外使馆经商处的第一线作用,加强对驻在国经贸信息的收集及反馈,又要充分调动各类涉外中介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其专业性强、联系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为企业“走出去”提供行业协调和中介服务。

国家有关部委可考虑组建全国性的跨国投资统一管理与协调机构,成立一个将外贸、外资、外汇、计划、管理集于一身的类似于“中国对外投资促进委员会”的机构。将该机构作为宏观管理层次的政府代表,负责海外经营战略的制定和经营目标的开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防止跨国公司之间、国内贸易企业与跨国公司之间为地区或企业的利润而恶性竞争,为企业创造更多更好的国际投资机会。

处理好与其他发展战略的衔接问题

“走出去”战略是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因而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总体发展战略,它的实施还能脱离其他战略的配合和呼应,必须和其他战略有机结合起来,否则,就无法确保对外投资的成功。近年来,国家实施的其他战略有:科技兴贸战略、市场多元化战略、以质取胜战略、国有经济调整战略、经济结构调整战略、环境战略、资源战略、西部开发战略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