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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爆破物品的使用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民爆物品管理条例》、《非矿山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本制度。
一、矿山矿长是爆破物品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建立健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发现爆破物品丢失、被盗,必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违反爆破物品管理规定和《非矿山山安全规程》规定的,追究责任,从严处罚责任人。
二、爆破物品购置审批:
1、矿山使用爆破物品规格型号、数量,企业根据生产实际的需用量填写购置计划申请报批表,矿长签署购置意见,企业加盖公章,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县安监局审批,企业采购人员凭报批表到指定经销单位办理购买等有关手续。
2、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购置矿山专用爆破物品,不得从非正规渠道购置爆破物品和使用非矿用爆破物品。
3、购置的爆破物品实行专车、专人押运,不得夹带或达乘非专用车辆。
4、所购置的爆破物品抵运后,必须及时清点入库,并
做好库房台帐登记等管理工作。
三、爆破物品使用领退:
1、领退爆破物品必须由专职放炮员进行。
2、放炮员应按当班所需数量,开具领料单经审批后领取。
3、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须当班退回库房,完清领退手续。
4、领炸药、雷管时,严禁人员带点火用具和吸烟进入库房。
5、领退爆破物品时,严禁其他人员进入库房。
6、严禁其他人员代替放炮员领退爆破物品。
四、爆破物品库房管理:
1、保管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仓库防火制度》和库房保管、领退登记制度。
2、保管员发放、收回的爆破物品要严格检查,坚持收、发登记、报批、签字制度,坚持每天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追查,并报告矿长。
3、库内储存的爆破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不同类别、不同型号的炸药、雷管分库分类储存,做到库内物品堆放排列整齐,严禁混放、乱堆乱放和堆放其它禁放物品。
4、库房保管员、放炮员(凡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不得穿化纤衣服上班和领取爆破物品。
5、搞好仓库内的清洁卫生工作,
6、民爆库房必须按公安部门要求设置避雷装置,落实防盗报警装置和犬防措施。
五、爆破物品井下使用管理:
1、井下只准用矿山许用炸药和电雷管,不得使用两种不同性质或两个不同厂家的爆破器材。严禁使用变质炸药和非矿山许用炸药。
2、井下使用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装在专用木箱内,并加锁,严禁乱丢、乱放。
3、运送炸药、电雷管必须分离装运,并由放炮员、安全员负责押运。
4、井下爆破作业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制度。
5、放炮员在井下作业时,务必严格执行《矿山安全规程》有关规定,按放炮员操作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不得违章操作。
六、民爆物品库房守卫管理:
1、炸药库、雷管库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守护制度。
2、库房守护员,必须由政治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3、库房禁止一切与民爆物品作业无关人员进出。
4、库房周围15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放炮。
5、发现问题或隐患,立即报告矿长,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七、爆破物品销毁管理:
1、对超过贮存期限、出厂日期不明和质量可疑的爆破物品,放炮后残留的爆破物品,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要求,确认失效的,一律按国家有关民爆物品的销毁规定及程序交公安部门统一进行销毁。
2、销毁民爆物品一律在无人或十分偏僻的地方进行。
3、销毁必须采用焚烧或溶解法。
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
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
(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
(一)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估价事项有厉害关系的;
(二)与涉案物品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估价的;
(三)涉案物品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
估价人员的回避由估价机构负责人决定;估价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对估价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应当保密。
第十四条估价机构对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可以向委托机关收取合理的估价工作费用。
涉案物品估价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政主管部门制定。
涉及刑事、行政案件物品的估价费用由委托机关在办案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估价程序
第十五条委托机关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出具《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估价的理由和要求;
(二)估价范围和估价基准日;
(三)涉案物品的品名、牌号、种类、数量、来源;
(四)其他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十六条估价机构接到《估价委托书》后,应对《估价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如有异议,应当与委托机关共同确认。
第十七条估价机构受理委托后,应当指定3名以上估价人员组成估价小组,依法进行估价。
第十八条估价机构需要对涉案物品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的,应委托有关法定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和技术鉴定后方可估价。
第十九条估价机构应当在接到《估价委托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估价结论,出具《估价鉴定结论书》,并送交委托机关;委托时对估价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估价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估价范围、基准日和内容:
(二)估价依据;
(三)估价方法和过程;
(四)估价结论;
(五)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六)估价人员签名、估价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估价机构印章。
第二十条委托机关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后,应当依法将估价结论告知涉案物品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涉案物品估价复核裁定机构和分支机构,根据国家涉案物品估价复核裁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裁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估价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估价鉴定结论经委托机关确认后,应当作为委托机关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委托机关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要求原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涉案物品当事人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自接到《估价鉴定结论书》之日起内,可以向委托机关提出重新估价或复核申请。委托机关可以要求愿估价机构重新估价,也可以向估价复核裁定机构提出复核裁定。
依照前两款规定,估价机构或复核裁定机构应当在受理后7日内作出《重新估价鉴定结论书》或者《估价复核裁定书》,并送交委托机关,《估价复核裁定结论书》应同时送交原估价机构。委托时对估价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估价方法
第二十四条估价机构应根据基准日当时、当地同类物品价格、质量状况和新旧程序,对涉案物品进行估价。
涉案物品估价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由委托机关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
第二十六条对流通领域的涉案物品,按完工程度和成本折合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已使用或已陈旧的涉案物品,按成新率、尚存使用价值或残值折合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其他涉案物品的估价,比照本章的相关规定计算;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法规
第二十九条委托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致使估价失实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委托机关应予赔偿。
第三十条估价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规定的估价程序和方法进行估价的,由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估价结论无效,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涉案物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估价机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估价人员违反本条例,、、弄虚作假、索贿受贿、泄漏秘密和应当回避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并可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吊销《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适应出境新鲜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的需要,规范对生产、加工、储运新鲜植物产品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规定,结合*口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境叶菜类、肉质茎类、果菜类、花菜类、根状茎、块茎、球茎、鳞茎、块根等新鲜蔬菜,松茸、蘑菇、香菇等食用菌类,以及水果等新鲜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第三条*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口岸出境新鲜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检验检疫局所属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新鲜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生产、加工,储运单位备案申请的受理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四条*检验检疫局对从事出境新鲜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单位实行检验检疫备案(以下简称备案)制度。
*市的生产、加工、储运单位必须获得备案证书方可生产、加工,储运出境新鲜植物产品。
第五条生产、加工、储运单位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条件见附件)。
第六条*检验检疫局动监处负责组织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出口量大的原料生产基地进行疫情调查,指导其进行病虫窖的防治;负责组织生产、加工、储运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第七条*检验检疫局按规定的审核程序对申请单位实施审核,*检验检疫局动监处负责组织对获得备案的生产、加工、储运单位实施定期检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生产、加工,储运单位实施日常监督。经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关生产储运单位应限期改进;逾期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报经动监处撤销其备案。
第三章检验检疫
第八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新鲜植物产品,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不得放行出口。
第九条新鲜植物产品的报检按*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新鲜植物产品报检后,应重点审核如下单证:
1、外贸合同、信用证;
2、农药使用报告单;
3、新鲜植物产品预检结果单。
第十条报检单证经审核无误后,检验检疫人员与报检人约定检验检疫日期,做好检验检疫准备,并按期前往产品存放地点进行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依据如下:
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
3、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验检疫要求;
4、我国政府的植物检验检疫规定。
第十二条检验检疫人员在检验检疫时,若发现货物的生产日期,规格、批次等与报检单证不符,则不予施检。
第十三条凡是需出具检验检疫证书或有特殊检验检疫要求的货物,检验检度机构实行批批检验检疫。除此以外,则在生产单位检验检疫合格的基础上,接报检单实行抽检,抽检比例不低于全部报检批数的30%。
第十四条需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委托*检验检疲局动植物与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第十五条经检验检疫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依据的,应责成重新整理,加工或作除害处理。复检合格后,签证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复检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
第十六条新鲜植物产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由检验检疫机构按局有关检务规定出具有关证书和通关单。检验检疫不合格,则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原*商检局的《*口岸出口新鲜农产品检验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口岸鲜菜堆场管理要求》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
从事出境新鲜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储运单位检验检疫备案条件
1、新鲜植物产品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实施了安全使用农药制度,以及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使用进口种子生产新鲜植物产品的单位,其种植场所应符合《*检验检疫局关于国家检验检疫局<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和<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度圃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
新鲜植物产品加工、储运单位应建立并实施了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2、生产单位的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生产的新鲜植物产品的卫生质量和疫情负责。生产单位应配备植保人员,准确记录病虫害种类及发生情况、农药使用情况,并按出境报检批次填写“农药使用报告单”,内容包括所用农药名称、施药浓度、施药日期等。“农药使用报告单”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3、加工单位应从经备案的生产单位收购新鲜植物产品。应设专人对原料和产品实施检验(对叶菜类必须批批使用农药速测卡进行农药残留检验),并按出境报检批次逐批如实填写“新鲜植物产品预检结果单”,结果单应由检验员和本单位负责人共同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并保存一年备查。
4、加工,储运单位应设立加工、储运专用场地,场地面积与加工、储运能力相适应;地西平整清洁,无杂草,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场地周围没有污染产品的不良环境;场地和生活区基本分开;厕所保持清洁,远离场地,并有防蝇防虫设施。
加工场地应设有与加工人数相适应的更衣室、柜;操作台、工器具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加工用盛器不接触地面,并做到原料与成品不交叉污染;光线充足,通风良好,有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5、加工场地加工用水要求:无污染的井水或自来水。
6、产品包装材料与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受到污染。
7、产品存放应分清批次,放置整齐,并设置规范货卡。
8、植保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检验检疫局培训考核合格。
第一条为了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农作物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其目的是鉴定和筛选适宜不同生态区种植的优质、高产、抗逆性强、适应性广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
第三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试验结果是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本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种子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种子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各区(县)级种子管理部门有义务协助市种子管理总站负责本区域内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的实施管理。
第五条根据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和生产实际,设置若干试验组别,分别委托试验承担单位组织实施,试验管理实行主持单位负责制。
第三章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试验承担单位的职责:
一、根据本管理办法组织本组的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工作并贯彻市种子管理总站的试验指导意见;
二、严格执行试验实施方案;
三、对参试品种作出公正、准确、科学的评价,并按时完成年度试验报告;
四、对试验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试验设置
第七条根据主要农作物生态区域的分布和生产实际,在本市主要农作物生态区设置若干个组别开展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及其相应配套的生产试验;试验组别可根据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
个别作物如当年参试品种较多,可考虑设置区域试验预备试验(引种试验)。
第八条试验采用滚动式,预备试验1年,区域试验2年,生产试验1年,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可交叉安排。
第九条预备试验参试品种一般以10个左右为宜;区域试验每组一般不超过8个品种(不含对照);生产试验需根据区域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不超过3个(不含对照)。参试品种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增减。
第十条预备试验全市安排2个左右试点,区域试验每组安排不少于5个试点,生产试验每品种安排不少于3个试点。
第十一条预备试验采用问比法排列,小区面积12或15平方米,一般不设重复,对照依据区域试验的相应组别确定;区域试验小区随机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20平方米,各组设统一对照;生产试验采用对比排列,一般不设重复,以当地主栽品种作为对照,主要栽培技术根据品种特点和生产实际确定,每品种每试点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田间管理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施肥水平与大田生产相当。
第十二条参加生产试验的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统一安排取样委托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指定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指定单位进行抗病性鉴定和品质分析;
第十三条承试点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承试点和承试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调整,由所在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向市种子管理总站提出调整理由和具体意见,并由区试年会确定。
第五章参试品种条件
第十四条预备试验: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区(县)品比试验或育种单位小区试验比对照品种增产5%以上;或产量与对照相当,品质较优或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
第十五条区域试验:主要组别根据**市区域试验的品种容量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也可从区(县)品比试验中择优选择。品种选育单位如能提供参试品种在本市多点试种资料,产量表现突出;或产量与对照相当,但具备某些优异性状的品种也可予以参试。
第十六条生产试验:通过2年区试鉴定程序;第1年区域试验产量或其它性状表现突出的品种,在第2年继续区域试验的同时,安排生产试验。
第十七条对照品种:区域试验每组设1个统一对照品种,统一对照品种应是通过本市审定并有较大种植面积的品种;对照品种应保持相对稳定;根据需要个别作物可设1个辅助对照品种,一般为本市的优质品种。生产试验的对照品种应为本市审定的当地主栽品种。预备试验和区域试验所需的统一对照品种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
第六章申请程序
第十八条申请参加预备试验和有关组别区域试验的品种,由育种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种子管理站审核同意后,填写“**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于每年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前2个月,寄到市种子管理总站,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总站具体安排。
第十九条参加预备试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品种,育种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数量等要求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当达到本市种子质量标准。供种时应当注明品种名称、种子发芽率、千粒重和栽培技术要点等。
第二十条凡种子数量不足或种子质量未达到标准、或未及时供种者,视为自动放弃参试。
第七章试验总结和区试年会
第二十一条各试验承担单位于每年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记载表”、“**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试预备试验记载表”和“**市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试验记载表”(须逐项填写并进行品种综述)寄到市区域试验主持单位。
第二十二条各组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各承试点报送的试验报告及时进行整理、汇总和总结,提出品种评价和利用的初步意见,提交区试年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区试年会对试验汇总总结进行审议,符合审定申报条件的品种,提出推荐意见,由市种子管理总站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同时,市种子管理总站将试验汇总总结及品种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品种申报参试单位。
第二十四条市种子管理总站召开区试年会,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和部分区(县)种子管理部门及承试单位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区试年会的主要议程是审议上一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对参试品种提出处理意见;安排落实下一年度的试验计划,修订试验实施方案;评选和表彰区域试验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
第二十六条根据区域试验实际,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市种子管理总站在适当时机会同区域试验承担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品种考察,并对区域试验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15天内向市区试主持单位、市种子管理总站提供详细报告。
第二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缺2个以上小区的,该试验报废。
第八章推荐**市品种审定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区域试验2年平均产量比统一对照增产达显著水平的或增产达5%以上的品种,在生产试验各试点平均增产3%以上或有其它,完成试验程序并达到上述标准的品种,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条产量与统一对照品种相当,但在品质、抗病性、抗逆性、熟期等某一种或几种性状明显优于对照品种的,完成试验程序后,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一条推荐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主要农作物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试验结果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每3年进行一次区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品审会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对不负责任、人为造成严重的试验质量事故或弄虚作假的承试点,一经查实,对试验点所在单位和试验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承担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或生产试验资格。
第十章经费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化学危险物品,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XXXX-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
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
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业的火药、炸药、弹药、火工产品和核
第四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企业、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国家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
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计任务书(包括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二)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三)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四)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评价;
(五)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项目建成后,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参加审议的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投产。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十三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工业产品质量责任的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生产化学危险物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应经常进行维护和监测。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第十六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用火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十八条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当密闭,并设有必要的防爆、泄压设施。生产有毒物品应当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消除等安全及工业卫生设施。
第二十条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第二十一条销毁、处理有燃烧、爆炸、中毒和其他危险的废弃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同意。
第三章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
第二十二条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车间、经销商店,可根据需要设立周转性的化学危险物品仓库,其储存限量由当地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规定。交通运输部门的车站、码头,应当修建专用仓库储存化学危险物品。修建专用仓库确有困难又必须在一般仓库短期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隔离存放。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第二十四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二十五条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搭施。
第二十七条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物品的经营
第二十八条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二)有熟悉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应当每隔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
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分配的化学危险物品,按计划供应;
(二)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化学危险物品,按合同供应;
(三)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化学危险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四)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量不超过五百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化学危险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第五章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装卸
第三十二条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第三十三条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二)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三)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三十四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
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上述交通工具。
第三十五条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第三十六条装运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第三十七条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第六章罚则
宫颈糜烂是妇女的常见病、多发病,常见治疗方法如激光、微波、冷冻等疗效不彻底,特别是对于重度宫颈糜烂。2007年3月-2009年3月我科采取术前施用重组人干扰素α-2a、术中使用高频电波刀联合药物治疗重度宫颈糜烂90例,疗效满意。现总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6年3月-2008年3月本院门诊妇科确诊的90例Ⅲ°宫颈糜烂患者。年龄20~48岁,平均32.5岁。
1.2 诊断标准
根据《妇产科学》第6版教材诊断标准[1],宫颈糜烂面>2/3者为重度,按糜烂深浅又分为单纯型、颗粒型、乳突型三种;经妇科检查、细胞学、阴道镜及活检,排除宫颈湿疣、宫颈癌及急性炎症。
1.3 治疗方法
1.3.1 术前用药
术前施用重组人干扰素α-2a。患者月经干净2天后,将重组人干扰素α-2a栓(武汉天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塞入阴道后穹隆,每晚1次,每次1粒, 6天为1个疗程。
1.3.2 高频电波刀联合药物治疗
手术均在门诊进行,手术时间2~10 min。术前白带常规及清洁度检查,排除真菌、滴虫性阴道炎及细菌性阴道病,无明显盆腔炎症。采用妇科专用高频电波刀(美国Ellmam公司生产,频率3.8MHz,设置:切凝混合电极功率4~5W,电凝电极功率8~9W) 进行宫颈环形电切术(Loop electrosurgical excision procedure,LEEP)。不需麻醉,先进行常规消毒外阴、阴道和宫颈,用2%碘液标志移行区范围,根据病变性质和范围选择不同型号的电刀,超出病变范围2mm,将病变部位切除,有腺囊肿增生肥大者,切除囊肿及增生组织,最高深度1.5cm[2]。如有出血,用球形电极电凝止血。然后用拔毒生肌散2.5g(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喷到宫颈上,让其覆盖整个创面。切除物送病理学检查。口服3~5天消炎药(氧氟沙星胶囊0.1g口服、每天3次,甲硝唑片0.1mg口服,每天3次)。
1.3.3 注意事项
(1)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排除癌变及急性炎症期宫颈病变。禁忌证为急性生殖器炎症、癌变者、凝血功能障碍、妊娠及有不规律阴道流血未治愈者[3];(2)术后复查至创面痊愈止,期间禁止性生活;(3)手术后禁止盆浴1个月,保持外卫生;(4)不要做剧烈活动,如坐单车、跑步等;(5)注意阴道流液、流血量及时间;(6)定期检查。术后1、2个月复查;(7)阴道流血量多(超过月经量)随诊。
2 结果
2.1 疗效标准[4] (1)治愈:
阴道分泌物正常,宫颈光滑,糜烂面消失,宫颈管口呈椭圆,形态正常,肥大缩小,无粘连;(2)有效:糜烂面基本消失,但宫颈口处可见红色肉芽组织,直径
2.2 术后观察及随访
术后观察宫颈痂膜脱落情况,阴道分泌物、出血情况。术后第4周和第8周复查记录创面修复情况。随访至2009年10月,平均随访17个月。
2.3 治疗结果
9例阴道出血量如月经,经抗感染止血及阴道填塞纱布后血止。余病例在脱痂期均少量出血或无明显出血。3例术后3个月宫颈仍有小糜烂面,经二次手术恢复。随访未发现宫颈管狭窄及宫颈口息肉病例。总有效率96.7%,疗效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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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讨论
宫颈糜烂是由于细菌、病毒、支原体等病原体感染宫颈及其他危险因素(如性生活不洁、免疫功能障碍)诱发的病变。尤其是人瘤病毒、单纯疱疹病毒、人巨细胞病毒感染可能与宫颈癌发病有一定关系[5]。药物治疗疗程长,难以到达病变部位,疗效差。
联合治疗优点:高频电波刀是一种新型超声高频电刀,能达到一定的深度,组织无炭化,不影响病理诊断。高频电波刀环形电切术(LEEP)治疗宫颈疾病能快速切除病变部位,操作简单,手术时间短,切割组织速度快,病人痛苦少,效果好,不需麻醉,切除组织可供病理诊断,伤口愈合后极少形成瘢痕,术后3~6个月宫颈恢复自然状态。LEEP手术在电切的同时电凝,基本满意解决了术中出血问题(刀头在切割时缓慢均匀地移动,使其发挥边割边凝的作用),克服了冷刀锥切需麻醉,出血多和缝合困难的问题,避免了激光锥切热损伤大,难以提供完整的组织病理检查的缺点[6]。成功率高无需住院故易被患者接受,是目前治疗重度宫颈糜烂的最佳手术方法。但物理治疗有一定疗效,却难以抑制和杀死感染的病原体,术后容易出现感染和复发。因此,采用术前给予重组人干扰素α-2a栓治疗,干扰素分子与靶细胞膜上受体结合,激活细胞内抗病毒蛋白基因、合成抗病毒蛋白,发挥抗病毒作用,有广谱抗病毒作用,还能抑制其他微生物生长,可减少术后感染的几率。重组人干扰素α-2a还是一种免疫调节剂,可调节机体免疫力,改善阴道内环境及清洁度,它的激素样作用可降低人体血清雌二醇和孕酮的水平[7],使宫颈及阴道分泌减少,还可消除宫颈局部水肿充血,减少术中流血、术后流液,促进宫颈再生修复,抑制肿瘤细胞生长,使重度糜烂得到缓解,为施行手术提供了良好的条件。术后辅以拔毒生肌散治疗,有清热解毒、凉血、消肿止痛、去腐排脓之功效,又有较广的抗菌抑菌作用,减少流液及伤口脱痂出血,促进创面愈合。
缺点:LEEP治疗虽是治疗宫颈糜烂的较好方法,但有术后并发宫颈狭窄、宫颈口息肉等问题,虽然发生率低,也应引起重视,可能与手术切除范围及切除深度的选择是否恰当有关。对于育龄妇女,LEEP治疗会否影响生育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8],因此需与患者详细沟通后方可采用LEEP治疗。
本文资料表明,高频电波刀联合药物治疗简单易操作,安全有效,治愈率高,减轻了患者的痛苦及负担,可在基层医院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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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钱德英,曾仁海,洪淡华,等.电环切除术标本的热损伤及组织学研究. 中国实用妇科与产科杂志,2008,15(5):289-290.
【关键词】三甲评审;治疗室;管理
科室治疗室是存放药品、无菌物品和治疗前配置药物的场所。加强治疗室管理,既是提高护理质量的保证,也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环节1。目前,护士对治疗室管理意识逐步提高,但治疗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治疗室的管理不规范,还有一些环境因素对治疗室的影响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为此,我们采取相应措施,完善制度并全员培训,对治疗室管理不利的环境因素进行干预,确保药品质量及用药安全。
1 一般资料 我院是一所集医疗 、护理、科研、预防和教学于一体的三级甲等医院。我科室内治疗室干燥,光线充足,安装了紫外线灯,密闭性不好。
2 方法
2.1.培训内容:制度及病房药品相关知识培训
2.1.1治疗室管理制度
2.1.2高危药品的临床使用管理规定
2.1.3病房药品管理制度
2.1.4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2.1.5冰箱药品管理制度
2.1.6医用冰箱管理制度
2.1.7急救车封车管理暂行规定
2.1.8相似药品管理制度
2.1.9品、第一类管理制度
2.1.10病房药品相关知识
2.2整改措施
2.2.1对护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 ,组织学习治疗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增强责任意识, 让护士明确治疗室管理不善将会给医疗安全留下极大隐患, 可能造成医院内感染病例发生。
2.2.2 治疗室护士相对固定 选择年龄 40 岁左右、 工作作风严谨、 细致、 认真的护士担任治疗室工作并相对固定,有利于对治疗室管理制度的理解、 掌握和严格执行。
2.2.3加强药物的保管及存放 缩短药物的存放时间,药剂科每月对科室内存放的药物进行清点、核对,减少药品在治疗室的存放时间,对于常用液体提前配送贮备一天使用量,这样既保证临床科室各项治疗能及时完成 ,又有效地防止了药品过期 ,减少了药品损耗 ,保证了药品质量。
2.2.4 高危药品的管理及存放 对于科室内备用的高危药品如氯化钾、浓氯化钠等药品,要求专柜、单独存放,并且要有醒目的警示标志(黑底白字),并且这类药品实习护士、进修护士、试用期护士及有护士执业证书但不能独立值班的护士不能使用,使用时要双人核对才能使用。
2.2.5冰箱药品管理 每次药剂科将长期医嘱用药送到科室后,要根据说明书将药物放入冰箱内存放并保管好2,此类药物放在常温保存影响疗效,并且要建立冰箱药品登记本,每班每日清点药品数量登记并签名,防止药品数量不对。
2.2.6自备药品管理 住院期间患者使用本人或家属带入医院内而非本院药剂科供应的药品,使用前要患者先填写“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责任书”并签名,护士在接收时要先核对医嘱及查对有无“住院患者自备药品使用责任书”,查对后接受药物并在建立的自备药品登记本上写明床号、姓名、药名、数量,接收护士及患者或家属签名,可以很好的解决患者的用药需求。
2.2.7避免温度 湿度对药品的影响 安装监测温湿度的设备,设置在距离地面1.4-1.5m处,不靠近门窗,出风口附近或墙角,其挂放位置能正确反映治疗室平均温、 湿度,为掌握治疗室的温湿度,建立了温湿度登记表以便记录,分别用墨兰、红色笔“.”代表温湿度,每日上午10:00下午2:00分别记录一次,并用墨兰及红笔连起来,记录一个月。
2.2.8配备冰箱 某些药品如生物制品、 胰岛素等需要特定的低温贮存环境为确保药品质量科室内要配备一台冰箱,每日要监测冰箱温度两次,早8:00晚20:00分别用蓝红笔绘制并签名,冰箱内物品放置应根据物品种类与性质(如针剂、内服药、外用药等)分类存放,并有醒目标识。如有科研用品,应置于清洁容器内放入冰箱并标识清楚,冰箱内低温保存的公用药品须帐物相符,每班交接;冰箱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及食物,每月清理冰箱及除霜一次并签名。
2.2.9抢救车的管理 治疗室护士每月与护士长一起核查抢救物品及药品的数量、质量、有效期并双人签名,核查完后封车,封条上填写科室名称、编码、近效期物品及药品、责任人、核对者、封车日期、有效期,封条最长有效期为1个月,每月必须开封总检查一次,保证急救车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每班交接急救车封条的完好性、封存有效期、封条编码等,做好交接记录并签名。封条一旦破损、脱落,编码不清,需双人核对后进行重新封存。开封使用时,应做好抢救记录,使用后及时补充所用物品及药品,双人核对后再次封存,对近效期药品提前7个月用红笔登记近效期进行预警,提前6个月联系药剂科更换,无菌物品近效期1个月内调换,急救车表面设有清晰的布局图,护士熟悉车内物品放置位置。科内定期组织培训,护士熟练掌握车内药品、物品相关知识及使用。必要时阶段性取消封车,强化培训。
2.2.10相似药品的存放及保管 对于相似药品定期进行清点并建立记录,保证出现问题及时发现并纠正;对于品名相似的药品,如药效相同、品名相似的药品,在药品柜中分开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特别注意;如药效不同,品名相似的药品,要分柜放置并留置醒目标志作为提醒;胰岛素类药品种类繁多,为了区分不同类型的胰岛素,需要把不同种类的胰岛素在冰箱内分区放置。
2.2.11品、第一类的存放及保管 品、第一类的储存:备有品、第一类的病区(科室)配有专用保险柜,有防盗设施,双人双锁,有全院统一的存放区域及标识。品、第一类不得与其它药品混放;专人管理:备有品、第一类的病区(科室)须在护士长统一领导下、指定专人负责品、第一类的账物管理;建立“品、第一类使用和管理登记表”,交班时账物须核准并双签名,确保账物相符。
2.3.管理人员督导
护理部每月定期检查一次、药剂科每月派专人与科室治疗护士清点核查一次并签名,科室护士长每周与治疗护士进行清点核查并签名。
3 结果:三甲评审前后治疗室管理效果(见表1)
4 体会 通过三甲评审加强对治疗室管理,根据三甲检查细则要求,完善药品、物品、人员、环境等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与督导,减少环境对药品的影响。治疗室管理符合三甲标准要求。既提高了护理质量,也是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重要环节。
参考文献:
【关键词】医院;药房;管理;规范化
前言
药品质量的优劣以及使用十分合理直接影响使用后的疗效。医院的药房是进行药品管理的主要场所,若管理不善,出现药品质量问题,则直接影响医院的社会声誉和经济效益。为此,应将药房的管理工作纳入医院内部管理的重点内容当中,按照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进行规范化管理。本文总结分析了当前医院药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1.医院药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结当前医院药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⑴医院在药房管理方面投入不足,并得不到足够重视。卫生部门以及药监部门多次下发药事管理管理规定,并制定了药房管理标准要求。但一些医院在药房管理方面意识仍不强,药房的软硬件投入滞后、药房的设施欠缺或质量较差等均是药房管理工作得不到足够重视的表现。⑵缺乏标准化的记录。由于医院药品大部分从药品经营企业购进,所以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了解较少,购进记录也比较简单,对储存药品的养护记录也不能全面反映药品的质量,且一般没有退货药品记录。因此,要查某药品在医院的全部流向记录,存在一定困难 [1]。⑶信息管理技术有待提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很多药房也引进了相应的信息管理技术,包括药品的收费、库存、划价等均采用了信息化的管理方法,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但一些医院依然依靠传统的人工管理,或即使引进了信息管理技术,但对新技术的应用能力也十分有限。
2.医院药房实施规范化管理的对策
2.1健全药房的管理制度
药房内的药品种类纷繁复杂,名目众多,需要进行规范化管理。但要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药品管理制度是前提。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药品管理机制,才能使药品管理工作有章可循,进而实现规范化管理[2]。当前,需要完善的制度主要应集中在药品的采购、验收、养护、储存、出库复核等方面。并进一步完善贵重和特殊药品的管理制度、药品质量信息收集制度、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服务质量管理制度、退货药品管理制度、药品记录制度、奖惩制度等。
2.2规范药品管理程序
药品的质量问题直接关乎患者的生命安全,并关系到医院的声誉问题,因此,医院的药房管理工作至关重要。而要保证药品的质量,离不开规范的药品管理程序。为此,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2.2.1做好药品入库前的验收工作
对于新采购的药品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包括药品的剂型、数量、生产批准文号、有效日期、注册商标、规格、说明书、外包装、合格证、标签、药品的色泽、性状等[3],均需要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的记录工作。对于发票信息与药品不符、标志模糊、有破损、假药、过期药、变质药品等均拒绝入库,把好药品管理的第一道关口。
2.2.2按规定要求进行药品分类管理
在药品入库前应先对药品的性质进行分类,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药物进行有差别的储存管理。为此,医院应加大药房的软硬件资金投入,为药品的储存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同时,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设置不同库房的温度。一般而言,阴凉库的温度要求不能高于20℃,冷库房的温度则应保持在2~10℃范围,而对于常温库则保持在0~30℃之间即可,库房的相对湿度应保证在50%~70% 之间[4]。另外,保持通风、做好避光工作,排水设施安排到位等。对于一些使用材料作为药品底垫的药品,需要与地面保持一定距离,以防止受潮。安排专人定期检查和维护库区的照明设施,保证安全用电。同时,定期检查防虫和防鼠设施,对于特殊药品则应严格遵循相关的规定做好保管工作。
2.2.3做到帐物相符
做好药品的信息登记工作,定期进行药品盘点,保证药房中的药品信息对称,实现帐物相符。对于比较零散的药材的盘点工作也应做到细致、认真,保证称量准确,进而实现账务管理的准确性。
2.3注重提升药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药物品种不断增多,药房管理人员也应注重提升自身的业务能力。为提高药房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应对其加强业务培训力度。培训的内容包括药品的药理性质、配伍禁忌、不良反应、储存注意事项、应用计算机进行管理的技术方法等。培训结束时,应进行考核,以巩固所学知识。同时,为提高药房的服务水平,应强化管理人员的服务理念和意识。改变过去散漫的工作态度,提高服务意识。如主动告知患者药物的用量和用法,分放口服和非口服的药物,并提醒患者防止误服,告知患者服药注意事项,耐心解答患者的疑问等。通过各环节的细节工作,提升医院的服务水平。
3.结语
虽然当前药房管理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但药房管理工作在医院管理中占有重要地位,应予以重视。通过健全药房的管理制度、规范药品管理程序、提升药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等能有效提高药房的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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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值易耗品是高等医学院校实验教学与科研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是高校实验室管理工作中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科学性、可操作性的科学管理办法。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学院校资金的使用效益和实验结果的真实性。
1低值易耗品的概念及特点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原材料或单价低于1000元的教学、科研、医疗用消耗品,如器材、办公用品、玻璃器皿、五金等。
高等医学院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特点:数量大,品种多,型号杂,范围广,采购周期短,质量标准严,对低值易耗品供应的要求是时间急,计划变化快。因此,能否及时保质保量地做好供应工作,直接关系到院校教学、科研实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
2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使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2.1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由于管理意识不到位,工作重心往往放在贵重仪器设备采购上,对低值易耗品的管理不重视,没有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致使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大,资金的使用成本增加,浪费比较严重。
2.2计划、采购和请领低值易耗品程序混乱。
2.2.1目前,多数高校对低值易耗品采用“零库存”的做法,此方法虽然能有效的控制低值易耗品库存量,避免资金的浪费,但是对于实验室经常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就不能使用这种做法,因为在实验过程中如果没有一定数量的低值易耗品储备来应对突况,就不能确保及时供应。
2.2.2低值易耗品品种多、规格杂、价格多变,在资金的使用效率方面有很大的伸缩性。如果采购管理人员没能及时有效的了解市场信息,把握市场动态,采购计划不周密,听信商家的一面之词,盲目采购,就可能导致采购价格偏高,质量不过关,或部分资产流失。
2.2.3目前,低值易耗品的请领实行先发货后结算的办法,请领单位随意指派人员请领低值易耗品,由于人员的流动性大,难免造成低值易耗品的流失。
2.3特殊物品的管理存在着严重安全隐患:这里所指的特殊物品包含品、和放射源、化学毒剂、剧毒、易制毒等国家严格控制的物品。统一与分散管理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怎样做到既安全又无浪费,最大限度地提高这些特殊物品的使用效益,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特别是后期未使用完的过期特殊物品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报废、销毁、资金等一系列问题也摆在我们面前。
2.4服务态度与服务质量不高:在以往的工作中,虽然尽可能改善服务态度,听取并采纳合理意见,为院校科技工作者提供低值易耗品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管理者对科研经费使用监管方面的职能也充满疑虑,实际形象与设想相去甚远。这些问题与疑虑存在直接导致了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2.5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当前,还有部分院校采取人工记账方式管理,在时间和效率上大打折扣,没有一个合理、统一的管理模式,脱离监管,使资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实践表明,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已经成为障碍院校低值易耗品供应的一个严重制约因素。毫无疑问,影响管理效率的因素很多,比如管理体制、价值观念以及人们的行为方式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管理效率的高低。
3针对上述高等医学院校低值易耗品的管理现状提出五点建议
3.1建章立制:建立健全科学的、操作性强的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如低值易耗品供应与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服务守则、劳动纪律等,使所有日常工作制度化,人性化。要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用科学的手段和方法管理易耗品,可以提高使用效率,加快实验室现代化管理的进程。
3.2程序艺术:加强对计划、采购和请领低值易耗品程序管理。计划按照“计划周密、切实可行”的原则制订。建立商家供应库,采购时在商家供应库中按照“货比三家、择优(优质、优价)选购、保障急需”的原则实施。对于品种杂、价值小、用量少的,采购批量可以根据以往经验直接确定;对价值大、用量多的可以采用经济批量法确定采购数量,进货批量计算公式为:经济进货批量(Q)= ,其中:A为年度计划进货总量,B为平均每次进货费用,C为年度单位储存成本。严格执行请领发放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请领手续,对照型号、规格、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
3.3统分结合:由于国家对特殊物品的控制比较严,办理购买手续烦琐复杂,院校应采用统一计划、购买、备案、销毁的管理模式,少量物品分装后分散发放、保管的原则进行。绝大部分特殊物品集中存放危险品专用仓库,严格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执行。依据各下属单位提出使用申请后,指派专人根据实验需要办理少量特殊物品出库手续。这样有利于提高特殊物品的使用率,降低报废成本,从而节约资金。如:剧毒物品氰化钠(500g/瓶)购买价值仅需要98元,而按物价局销毁价(3元/g)共需要1500元,是购买时的15.3倍。
3.4建设团队: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发展,高等医学院校的低值易耗品供应工作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和业务能力过硬的团队,就必须提高团队的素质。院校领导应给予充分的关心和有力的支持,结合改革和工作实践调整、培训、锻炼团队,使之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采购方式,摸索出有利于采购工作的做法。在人员结构方面,由于各类高等医学院校的规模、性质、任务不同,且体制机构和岗位设置的不同,因此很难以一种固定的模式建设团队的人员组织结构,院校可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团队的组成,从而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