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5:47
导语:在民政工作意见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民政部门是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注意民政各项救助制度与教育、住房、司法等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真正形成覆盖城乡、制度健全、相互衔接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
(一)确保全面完成“十大惠民行动”任务发展。“十大惠民行动”涉及民政部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医疗救助、城乡“三无对象”和提高五保对象集中供养、农村特困群体无房户“安居工程”,是一切工作的重中之重。坚决完成镇党委、政府赋予的光荣使命,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全镇城乡社会救助水平。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实际,稳步提高保障标准,增加临时生活救助,确保困难群众生活水平。积极探索对低保户特殊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制度。积极实施分类施保,对有特殊困难的低保对象给予重点照顾。按时完成全镇城乡低保对象普查,保证城市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40元,农村低保对象月人均补差不低于65元。
(三)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医疗救助水平。扩大医疗救助面,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加强维护医疗救助,完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继续将农村低保和农村五保户全面免费纳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确保了医疗保障。
(四)逐步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三无”人员的集体供养水平。分散供养五保户月供养标准不低于150元,集中供养五保标准200元。分散供养五保金按月由金融机构足额发放,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继续巩固省一级敬老院成果。加强敬老院管理,大力发展院办经济,不断提高老人生活水平。
(五)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无房户的调查、摸底。采取村务公开的办法确定建房对象,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减免部分可以减免的费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督促按期完成建房任务,彻底改善农村特困群众的居住条件。
(六)切实提高抗灾救灾救助能力。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灾害应急救助管理体制,完善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灾害应急管理机制。按照救灾工作“三个规程”的要求,切实做好春荒、冬令和新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做好特困群众调查,及时解决好春荒冬令和新灾救济工作,妥善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七)做好双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解决好优抚对象治病难的问题。深入开展国防知识宣传,增强国防观念,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的双拥工作,按月足额落实双拥政策法规,巩固双拥模范镇成果。坚持优抚对象补助由金融部门直接发放到每个人手中。
(八)认真做好老龄工作。切实加强《老年法》的宣传,按时足额发放敬老院经费,指导老年协会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使老年人真正体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余热,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二、落实民权,打造社会组织自治创新机制
(一)扩大基层民主,建设农村社区平台。完善城乡基层管理和服务网络,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加快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城乡社区。创建村民自治模范村6个,积极创建省级村民自治模范乡镇和村民自治模范村活动。
(二)坚持培养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增强民间组织服务社会的功能。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的分类指导,切实搞好督促检查,及时查处民间组织违法行为和非法民间组织。深入开展“民间组织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民间组织自律与诚信建设”活动。
三、维护民利,构建新型社会福利体系和社会扶助网络
(一)努力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继续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事业。深入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
(二)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加快发展慈善事业。要进一步健全“政府推动、社会参与、民间运作”的慈善工作机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
四、切实加强专项社会行政事务的管理,不断提高民政公共服务的水平
(一)继续推进以地名信息化服务为重点的公共服务,开展农村设标,建设平安边界。
(二)强化殡葬行为的规范化管理。依法推进殡葬改革和管理服务,继续倡导移风易俗,巩固全火化成果,不断改革丧葬方式,提倡绿色殡葬,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五、认真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办理领导批转办理的信件。
为促进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充分发挥民政工作在推进“两城”建设中的基础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民政工作的重要性
民政工作上为政府分忧,下为民众解愁,是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利益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基础作用。随着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转变,民政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凸显。做好民政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又是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政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协调,不断完善民政工作运行机制
民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关心和支持民政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民政工作新机制,确保民政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发改部门要把民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要按时足额拨付民政事业经费和工作经费;水利、卫生、农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灾害信息统计上报、灾害评估勘察等相关工作;国土资源、建设、教育、卫生、劳动保障、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单位)要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监察、公安、城管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协助做好社会组织管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编制、人事、规划、司法等部门要帮助解决民政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
三、加大投入,努力提高民政服务保障能力
(一)充分发挥政府投入主渠道作用,进一步加大财政对民政事业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与财政收入同步增长的民政事业投入机制和民政专项资金自然增长机制,足额保障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优抚安置、救灾救济、五保供养、临时救助、社会福利和养老服务等民政专项资金。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的工作经费要按上年上级安排民政资金总量的1.5%、5%逐步安排到位,列入财政预算;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作出相应安排。加大向上争取民政资金力度,民政部门要与政府签订争取项目资金的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加强民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民政专项资金。
(二)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加大社会资金募集力度,进一步支持福彩发行工作,加强福彩销售管理,募集更多的福彩公益金支持民政事业发展。提高社会慈善募集水平,建立慈善基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募捐,更好地帮助困难群众解困。在坚持国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降低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面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民政事业发展。完善、落实“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社会福利优惠政策,发挥国家投入的导向作用,建立民办养老机构资金扶持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社会化。
四、夯实基础,不断健全民政工作组织网络
(一)加强民政工作组织网络建设,构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民政工作组织网络。进一步健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民政管理与服务综合机构,切实加强基层民政干部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作风正的民政干部队伍。充实基层民政力量,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内部调剂人员编制,按照每万人配备1名民政干部的要求,确保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名以上专职民政干部。建立村(社区)民政工作联络员制度,每个村(社区)确定1名民政工作联络员。加大乡镇民政助理员提拔使用力度,参照同级计生专干、司法助理员做法,切实解决工作时间较长、工作业绩突出的乡镇民政助理员的职级和政治待遇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三中全会精神,做好“三农”工作,现就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投入。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对农业比重比较大的区县和经济相对困难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生产粮食等国家急需的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给予扶持。通过市和区县各类支农资金,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的扶持。
二、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要抓紧落实国务院批准的有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即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免征农产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产品,可按13%扣除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在国家出台有关优惠政策前,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执行,企业从事农业、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免征减征所得税(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扶持政策。工商部门要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搞好合作社成员名册登记。
三、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本市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市和区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各区县用于农业贷款担保资金。担保资金主要用于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担保需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小额贷款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农业保险公司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创新农村金融服务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积极探索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和村镇银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撑。
四、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用地用电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养殖业场、农机示范推广和设施农业用地,属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临时性生产辅助设施,主要包括仓库用房(存放粮食、农资、农机具,进行冷藏、蔬菜整理等)、场地和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可参照本市对设施粮田、设施菜田内生产辅助设施建设临时用地的审批办法解决,但不得移作它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等所需要的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土地管理部门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及时办理用地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享受国家农业用电优惠电价,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申请享受农业生产分时电价的优惠政策。
一、工作思路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加强源头治理、市场整顿和农资监管能力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农资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农资监管执法能力不断增强,放心农资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和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农资产品质量和农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二、工作重点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今年我市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根治为重点,强化市场监管,坚决查处违法行为。一是以小麦、玉米、油菜等主要作物种子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超范围经营、无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建立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品种介绍与审定公告表述不符等违法行为。二是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坚决查处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农药登记证生产经营、添加未登记成份、扩大使用范围、一证多用、套证或冒证、标签不符合规定以及肥料产品标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的违法行为,以及掺杂高毒剧毒农药的行为。三是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为重点,严查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肥料登记产品的后续管理,依法查处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四是严查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无证生产经营、有效成份含量不足、标签说明书不规范、非法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大禽流感疫苗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严厉打击生产经营使用违禁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化合物的违法活动,采取有力措施,取缔国家禁用的兽药。五是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无证生产、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等违法行为;严查在饲料加工和养殖环节添加“瘦肉精”、苏丹红、莱克多巴胺等违禁品和其他禁用兽药的行为。
三、工作任务
1、建管结合,摸清底子
今年我们将组织执法人员对全市所有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门店)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子、健全档案、规范管理。力争达到登记备案和规范建档两个100%。工作要求是:1、所有经营门店重新登记备案;2、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规范性基础档案;3、所有经营门店建立进销货台帐和质量承诺制度。
2、积极探索,创新模式
积极探索和鼓励农资连锁经营、农资直供等多种模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龙头企业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探索新形势下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压缩假劣农资市场空间,提高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和市场占有率。
3、倡导诚信,开展载体活动
加快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的探索,在全市积极开展创建“诚信农资经营门店”活动。通过量化指标、强化考核、公开评定、引导农资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资格、商业信用、合同履约率、守法程度、消费者投诉、公众评价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等相关信息以及质量监督抽检结果,对信誉好的达标企业授予“韩城市诚信农资经营门店”称号,发给荣誉牌匾和证书,利用媒体公布名单,将对失信和具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列入重点监测检查对象;对多次违法违规、信用差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进行重点监控,直至依法取消其资格。同时,把对企业的监管与对农民的服务结合起来,组织诚信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协会公开质量承诺,通过推介、展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农民群众到信誉好、技术服务能力强、售后服务优的经营网点选购农资产品,帮助农民树立正确的农资消费观念,提高优质农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我局建立以局长负总责、主管局长具体抓、执法科室与单位共同参与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农业部门在农资打假工作中的牵头协调作用,落实打假责任制,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制度,完善机制。大力贯彻落实农业部《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资监管工作档案、信息报送等制度,按照要求,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农资打假开展情况和报表,争取上级部门的业务支持。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新农保工作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2012年为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整体推进年。巩固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成果,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健全服务网络,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服务水平,尽快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统一。
二、目标任务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231.43万人。
2、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和60周岁以上老人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农村适龄居民参保率达到99%以上,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100%。
3、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和基础养老金发放实现全面覆盖:城镇适龄居民参保实现应保尽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达到98%以上。
4、加大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督查力度,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推进措施
1、全面推进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贯彻省政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落实市政府《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抓住有利时机,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区平台的杠杆作用,进行强势宣传,强化参保意识。全面推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确保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适龄城镇居民应保尽保,符合条件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应发尽发。
2、巩固新农保全覆盖工作成果。继续加大新农保扩面征缴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提高参保率,努力实现适龄人员参保全覆盖。引导城乡居民补足15年缴费,鼓励有经济条件的居民选择高档次缴费,确保上半年完成全年征缴任务,努力扩大基金积存总量。认真做好到龄人员的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老年农民全部享受到这一惠民政策,实现到龄人员基础养老金全发放。
3、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研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的办法并实施。二是制定出台相关办法,重点解决居民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财政补贴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待遇。三是探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的转移接续办法,妥善做好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做到制度覆盖无盲区,人员覆盖无盲点,政策衔接无缝隙。
4、加快新农保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按照省新农保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要求,加快数据迁移,突破技术瓶颈,加大财力投入,在省、市、县专网联通的基础上,推动县、镇、村网络贯通,通过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系统办理“收、发、管”各项业务,实现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操作。大力推广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方便农村居民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信息,努力做到为参保人记录一生,保障一生,服务一生。
5、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一是组建大市区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合理设定经办机构编制,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管理和经办人员。二是推动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示范岗建设,以点带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促进全市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建设。三是加强考核,对各业务环节进行稽核和督查,保证人员信息准确、资金安全规范。
6、强化基金监管,规范金融服务。做实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按照“安全第一、方便群众、有利于提高管理层次”的要求规范新农保、城居保资金存储银行的相关行为。规范金融机构的服务行为,提高金融合作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基金的安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为每个参保人在相应的金融机构开设存折账户,并建立省业务系统中的个人编号与金融业务系统中存折账号之间的对应关系。
7、督察督办好征地保障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和省、市有关文件,按照“先保后征”“即征即保”的要求,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管理,确保新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全覆盖,引导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杜绝现金分配、货币安置的做法。从2012年起,严格执法、严格督办,对涉及执行不力或造成后果的相关负责人,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四、具体活动
1、2月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征缴突击月活动,完成城居保年度工作目标。
2、上半年,配合省厅农保处、农保中心,在东台市召开省新农保村级平台经办服务现场会。
一、指导思想
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指导方针,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齐抓共管,促进我区被征地农民实现就业创业。
二、工作对象范围及认定方法
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对象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因国家征地后失去全部或部分耕地,依法需进行补偿安置,经区人民政府确定,列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在法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
认定方法:由被征地农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由国土部门提供。由公安部门对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进行审核确认,农工部门对集体经济成员身份进行审核确认。经公安、农工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区劳动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开展就业登记,提供相应的就业创业服务。
三、工作措施
(一)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1、开展就业登记,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信息资源库。符合就业登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其中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的无业人员,由被征地农民自愿申请,凭相关材料到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就业登记证》。被征地农民不愿领取《就业登记证》的,视同无就业要求。
领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再就业优惠证》办理条件的,按文件要求,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政策。同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信息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
2、提供优质职业介绍服务。区人力资源市场及区各类合法职业中介机构要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求职登记工作,及时企业用工信息,对前来求职的被征地农民免收门票费、报名费、职介成功服务费、计算机查询费,享受免费的职业指导服务。
3、建立企业空岗申报制度。区各类企业要按季向区劳动保障部门上报企业空岗信息。需在新闻媒体上招用人员信息,须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并按审定的内容招工广告。
4、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区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企业劳动用工检查、巡查制度,定期开展用工检查,规范企业的用工行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技能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培训对象:凡年满16周岁,男不满40周岁,女不满35周岁,尚未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暂未就业和有创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均可参加。在此年龄段以外的被征地农民,本着自愿原则根据个人申请也可报名参加培训。培训形式主要有: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学历培训四大类。
劳动部门要根据市场和企业的需求,按照不同行业、不同工种对从业人员的基本技能要求,安排培训内容,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参加定向培训。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及用人单位开展对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被征地农民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愿参加培训,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享受减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凡经过推荐3次不愿参加培训或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放弃安置处理。培训补贴经费以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贴资金为主要渠道,区培训券(卡)管理部门要优先向被征地农民发放省培训券(卡)。不足部分从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培训补贴参照省培训券补贴标准执行。
(三)制定奖励措施,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
1、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岗位和面向居民生活服务的岗位,原则上优先安排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安排区内被征地农民就业,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安排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企业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内企业当年新招用区内被征地农民,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到区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区财政按每招用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200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劳务中介、培训机构转移被征地农民就业。区各类合法劳务中介、培训机构成功推荐被征地农民在区内企业就业的,与其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经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由财政按每转移1人且就业满2年的,给予100元一次性奖励。
(四)采取多种形式,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引导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要鼓励、引导和支持被征地农民利用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费用,以联合、独资等方式自主创业,使其成为被征地农民创业的主渠道。对于由被征地农民组建的经济实体,一次性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超过10人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满3年,且就业满3年的,每安置1人给予300元一次性奖励。
被征地农民通过创办工业企业、服务业(除广告、桑拿、网吧、氧吧等外)、商贸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企业等实现就业的,可享受税收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实行三免两减半,先征后奖。
被征地农民从事经营微利项目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上述奖励、扶持资金申领程序按政府或相关部门已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安置就业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决定成立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区长吉子俊任组长,常务副区长张志勇任副组长,成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局、农业局、财政局、农工部、工商局、地税局、教育局、扶贫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统筹协调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工作;制定、调整和完善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统筹协调就业服务对象认定工作;统筹协调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筹集、落实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政策的实施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协调合作,通力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区国土局负责提供征地后耕地不足0.1亩、依法拆村建居人员花名册;区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资格的审定及提供相关个人信息资料;区农工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界定工作;区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测算、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资金安全有效使用;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工作,负责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登记管理、落实优惠政策、用工信息等工作;区工商局、地税局、财政局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区教育局、扶贫办负责协助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
各乡镇要参照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和场所;被征地村(居)必须明确专人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组织被征地农民培训报名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情况调查、灵活就业流向统计等工作。
五、资金保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高度重视“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省、市会议的要求,扎实开展民政“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把抓好“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建设和谐的首要任务来抓,成
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清剿火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民政“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的“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要负起领导责任,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助理员和敬老院院长要切实履行起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二、加强培训,提高认识
加强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敬老院服务对象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并及时组织一次“清剿火患、安全生产”培训,切实提高服务对象“清剿火患、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杜绝事故的发生。同时,加强值班,确保信息畅通,一旦有事故发生,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严格按照报灾程序上报,事故发生1小时之内必须向区民政局报告。
三、突出重点,整治到位
(一)认真开展全区敬老院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一是始终把防火工作放在重要地位。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条例,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组织敬老院认真学习《消防法》,做好消防预案等有关工作。做好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无阻。对不合格的灭火器立即进行更换,并重新合理配置灭火器。加强火源管理,厨房与居住区要有防火隔离带,杜绝老人使用火熜、电热毯、热得快等容易引起火灾用具。对电器线路设施经常保养,检查配电系统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性能,确保设备完好工作。二是加强全区敬老院食品卫生督查工作。食堂必须保持内外环境整洁,消除老鼠、蟑螂等有害生物及其滋生条件,并应有相应的消毒、洗涤、通风、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的设施;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采购人员采购食品时,必须确定经营者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不得向无有效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经营者订购食品;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索取兽医卫生检验单位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三是加强其他方面安全工作。做好防盗工作,确保敬老院财产安全;严格老人外出请销假制度,确保人身安全等。
(二)认真督查在建敬老院的安全生产。严格同施工单位签定敬老院安全生产责任书。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搭设、临边洞口防护、施工用电、塔吊和施工电梯、施工机械及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现场管理秩序混乱、问题突出、隐患严重的施工工地停工整顿,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三)开展全区散居五保户、低保对象危房排查工作。为确保全区散居五保户、低保对象住房的安全,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要对乡(镇)敬老院和散居五保供养老人、低保对象住房认真进行检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不断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就进一步扶持我区社区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大对社区公益的保障力度
(一)把社区服务业纳入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把社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按照区政府《关于切实解决社区用房的通知》(余政办[*]32号),落实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商贸服务等方面的配套公建用房及设施。按照建筑面积不低于每百户30平方米的标准配备,每个社区不得低于350平方米。对新建住宅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提前规划,建成后由当地政府接管使用。对原有小区,社区配套用房要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由当地政府进行调剂。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文体设施用房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和规范执行;农贸市场配套公建项目建设面积,按社区(小区)每万人1000平方米左右配置,并按有关建设标准建设。
(二)对企业原用于退休人员活动且仍在社区范围内使用的场所,应继续由退休人员作为公共活动场所使用;对企业同意转让场所产权的,区、镇乡(街道)财政按1:1比例安排资金购买,作为社区活动场所。
(三)社区共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给予50%的资金补助。每年9月底前由镇乡、街道申请,区城乡社区建设协调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部门审批。
(四)按实际服务对象人数,对街道工疗站给予适当补助。区财政、街道按照1∶1比例配套,区级补助资金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
(五)享受国家救济、抚恤的城镇“三无”对象及社会优抚孤老进福利中心和敬老院收养或亡故后,其住房属公房的,经房管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优先租赁给社区用于开展社区服务工作。
(六)对新建社区的老年活动室采取区财政适当支持和福利彩票募集的公益金资助等渠道给予扶持。
(七)对在社区范围内开展养老、托老及残疾人托养、托管等公益的非营利性机构,其用电、用水、用气(燃料、燃气、热汽)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配套费(其中老城区燃气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二分之一收取)。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电视(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一次性接入费。减半收取养老服务机构通信费(国内固定电话)、视听费、数字电视机顶盒购置费。对社区辖区单位向居民开放的内部设施,其用水按居民价格标准收费,其通讯、网络、有线(数字)电视等收费给予优惠。
(八)区、镇乡(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和党员服务中心是社区公益的组成部分,在其开办时,区财政、镇乡(街道)给予适当补助。
二、进一步加大对社区经营的扶持力度
(九)对育婴托儿、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及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十)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居民服务业,以及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税收政策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36号)、国务院《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32号)等文件执行。
(十一)符合市贸易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发展便民、便利连锁经营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杭贸政〔*〕186号、杭财企〔*〕1211号)规定的社区商业服务项目,享受相应政策扶持。
(十二)对持有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区就业援助证》(以下简称《就业援助证》)的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期限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对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注册资金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并参加社会保险1年(含)以上的,“4050”人员给予每人每年1500元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其他持证人员给予每人每年8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已申领一次性就业援助补助费不满三年的,不能申领此项补贴。
(十四)对社会力量在社区举办的社会福利机构,由区、镇乡(街道)财政在开办时按实际床位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十五)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有有效期内《就业援助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十六)对持有《就业援助证》人员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岗位补贴,按照我区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100%确定(其中从事保洁岗位的就业人员岗位补贴按110%确定),其中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50%,镇乡、街道及社区共同负担50%。
(十七)对失业人员兴办社区服务实体的,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5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379号)等文件规定,给予信贷资金和融资担保方面的支持。
(十八)对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安置本区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30%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额在规定期限内给予全额奖励。
(十九)对具备培训资格和办学条件的家政协会、家政企业培训的失业人员,经考核合格,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区劳动保障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余劳社[*]80号的规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认定后,给予再就业培训费补贴。
三、进一步加强社区服务业的行业管理
(二十)实行证书管理制度。符合《杭州市社区服务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余民发〔*〕152号)规定的服务项目,统一登记申领《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凭《杭州市社区服务业证书》申请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精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以服务社区居民,规范社区管理,参与社区服务和保障社区稳定为宗旨,以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为切入点,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为核心,促进社区居民自治、民主管理,促进全民学法用法。
二、目标任务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广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纠纷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主题是提高社区居民法律素质,推进社区依法治理。
法律进社区活动的工作目标:
(一)社区设置法制宣传栏。将与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载入专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利用通俗易懂的漫画“说”法。
(二)定期组织居民小组长进行法制教育培训,通过会议与培训相结合、专题会议讨论等方式展开宣传,提高政策水平和法治实践水平。
(三)建立一套居民学法的制度。认真制定学习的内容、计划、活动安排,针对社区居民不同层次和不同特点,有计划分层次的组织居民学习。
(四)建立社区法制宣传志愿者队伍,在社区居民中组织普法骨干力量,组成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
(五)加强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开设青少年法制讲座,保证青青少年得到良好的法制教育,使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小公民”。
三、工作要求
为加强法律进社区活动工作的领导,县民政局成立“法律进社区活动”指导组。指导全县社区开展法律进社区活动。
(一)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社区要落实人员,成立法律进社区工作领导机构,确保工作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