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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转让申请书

时间:2023-03-03 15:55:49

导语:在商标转让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商标转让申请书

第1篇

受让方:_________

鉴于转让人拥有中国商标局注册使用于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_________等商品上的第_________号商标标示以及该商标设计图样的著作权(以下简称该权利),鉴于受让人希望受让权利,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如下:

1.转让人同意将该权利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2.转让费、著作权金额为_________,其中商标权转让费用_________。

3.转让人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4.转让人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人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人行使。

6.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或受让人的人。

7.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

8.付款方式:在转让人签署本合同与商标转让申请书时,由受让人将转让费支付给转让方。

9.在本合同签署后,该权利中的著作权即完全归受让人所有,该权利中的商标专用权就完全归受让人所有;在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停止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

10.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后,受让人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11.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人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12.转让人、受让人双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即便商标局不批准该商标转让,也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13.如遇严重的自然灾害或社会动荡等因素影响了本合同的按时履行的,双方应在上述因素消除的三十天内履行合同。

14.转让人、受让人双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转让人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的,由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违约金。受让人不遵守本合同规定的,由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全部转让费用的20%。在支付违约金后,本合同仍应履行。

15.受让方预先支付_________定金,余款_________必须在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支付。

16.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转让方、受让方、人和国家商标局各_________份。

转让人(签章):_________ 受让人(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2篇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商标转让合同如下:

一、转让人同意将其在商标局注册使用于第_______类____________商品上的第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第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及第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商标转让给受让人。

二、转让费用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元整;

三、转让人保证有关上述商标的所有知识产权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设定质押。

四、转让人保证在第_________类以及其他类别类似商品上,未就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任何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注册申请。

五、转让人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述商标或与其相似商标的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在内的任何权益。

六、转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人保管。

七、受让人在签署本合同时签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标转让申请书,按法定程序办理该商标转让手续,并承担涉及上述商标转让的官方费用。

八、本合同第二项所涉及的转让费用由受让人在商标局公告、颁发有关证书证明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____日内以____方式,向转让人支付。逾期应向转让人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九、商标局核准上述商标转让后,转让人即丧失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并保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商标;受让人则即刻起享有与上述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十、如果上述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则受让人无须向转让人支付任何费用。

十一、如遇不可抗力影响了合同的按时履行,双方应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本合同。

十二、本合同在双方签署后生效。

转让人: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第3篇

乙方:

一、甲方同意将注册在第 类上的 商标(注册号为 )以共计 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二、甲乙双方应同时在转让申请书上盖章。双方立即同时向商标局申请转让手续。

三、双方在签署本协议书的同时乙方支付甲方转让费 元人民币。

四、以上 件商标转让申请费用由乙方支付。

五、该商标转让后,甲方不能使用带有 商标的产品。

六、如果以上 注册商标的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转让费 元人民币。

七、甲方和乙方保证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如有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篇

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办理注册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向中国国家商标局在第_________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_________件商标,该注册商标详细内容见本协议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及《商标委托书》。

二、权利与义务

1.甲方向乙方提供商标注册所需要的文件、证件,并保证提供文件、证件的真实、有效、合法性,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商标注册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2.乙方接受委托后,乙方会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商标注册、设计、制作等事项,因注册材料被核驳或需删改的,领取《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限顺延;

3.乙方责任:

(1)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保护甲方委托商标注册材料的完整性,予以保护知悉的商业秘密;

(2)乙方应在甲方提供的商标注册材料齐备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商标局受理,_________个月内下受理通知书,_________个月内完成商标注册业务;

(3)如甲方提供虚假材料的,乙方有权利终止商标注册业务,依约所收的预付金不予退还。

三、甲方支付乙方的费用(币种:人民币)

1.商标注册申报费: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2.查询费:

中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英文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图形查询:_________元/标/类、十项;

3.注册商标的制作费:_________元整;

4.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商标注册规费和费合计为:_________元整。

四、如果乙方甲方申请的注册商标被国家商标局驳回或需要删改的,由甲方决定是否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如果甲方决定申请驳回复审或删改,甲乙双方可另行签定委托协议。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合同一经依法签定,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遵守,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更改、终止合同,业务完成后本协议自动无效;

2.合同履行期间,如与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促的,而不能继续履行的,委托合同自动解除。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七、附件(《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委托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委托书

我/我厂_________是_________国籍、依_________国法律组成,现委托__________________商标如下“√”事宜。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异议申请

变更商标申请人/注册人名义/地址申请

删减商品/服务项目申请

变更商标人申请

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

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续展注册申请

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商标注销申请

注册人死亡/终止注销商标申请

补发变更/转让/续展证明申请

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

提供优先权证明文件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变更/提前终止申请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

撤回商标注册申请申请

撤回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评审事宜

其他

委托人(盖章):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_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第6篇

局长王众孚

二00二年九月十七日

商标评审规则

(1995年11月2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37号令公布;2002年9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下列商标争议案件:

(一)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二)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三)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请求裁定撤销的案件;

(四)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复审的案件。

第三条、当事人参加商标争议案件的评审活动,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应当在适用法律上对当事人一律平等。

第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书面审理,但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公开评审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作出的决定和裁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合议组审理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九条、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商标评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

(三)与办理商标评审事宜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商标评审人员回避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在商标评审期间,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商标权和与商标评审有关的权利。

第十一条、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资格的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资格的组织。

第十三条、当事人委托商标组织参加商标评审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委托书及与其有关的证明文件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人的权限发生变更或者关系被解除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可以申请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申请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六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

(四)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

(五)有明确的评审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六)依法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七条、申请商标评审,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书;有被申请人的,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申请复审的,还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者裁定书。

第十八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和邮政编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商标的名称、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三)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

(四)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委托商标组织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组织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第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条件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商标评审申请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四)、(五)、(六)项规定条件之一的,或者未按照《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

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视为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商标评审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予以驳回:

(一)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的;

(二)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后,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三)违反《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裁定或者决定,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的;

(四)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评审申请,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申请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申请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十五条、被申请人需要在提交答辩书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与答辩书相同份数的证据材料;未在答辩书中声明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将答辩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及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相反证据的,应当自收到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一次性提交该证据。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或者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当事人名称或者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目录清单和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九条、商标评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适用本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商标评审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未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填写、提供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补正通知,限其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或者期满未补正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三章、审理

第三十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者3人以上单数组成。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一)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二)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三)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四)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五)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

第三十二条、商标评审人员确定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对商标评审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被告知商标评审人员后15日内提出。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发现有关商标评审人员有回避情形的,可以在评审决定、裁定作出前提出回避申请,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

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回避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不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后3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商标评审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第三十六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复审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七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作出撤销注册商标决定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适用进行评审。

第三十八条、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请求裁定撤销注册商标的案件,应当针对当事人申请和答辩的事实、理由及请求进行评审。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审:

(一)申请人消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评审权利的;

(二)申请人撤回评审申请的;

(三)当事人以协议方式消除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评审的情形。

终止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作出决定、裁定后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评审申请的,不影响评审决定、裁定的有效性。

第四十一条、合议组审理案件应当制作合议笔录,并由合议组成员签名。合议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合议笔录。

经审理终结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作出决定、裁定。

第四十二条、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四)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五)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第四十三条、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重新进行评审。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决定、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章、公开评审

第四十五条、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提出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具体理由。

第四十七条、涉及双方当事人的下列案件,应当事人的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当事人一方要求就重要证据同对方当面质证和辩论的;

(二)需要请出具过重要证言的证人作证、质证的。

第四十八条、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的答辩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被申请人请求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或者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时一并提出。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决定进行公开评审:

(一)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双方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和辩论的;

(二)对重要证据的认定,需要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进行质证、询问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公开评审的情形。

第五十条、已经进行过公开评审的案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进行公开评审。

第五十一条、公开评审应当就当事人已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并已向双方当事人交换的证据材料进行审理。

第五十二条、决定公开评审的,合议组应当在公开评审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合议组组成人员等事项。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在公开评审3日前将公开评审通知回执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申请人期满既未提交回执答复是否参加公开评审,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评审程序终止,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结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评审申请人期满前答复不参加公开评审的,或者被申请人期满未提交回执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第五十四条、公开评审通知回执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者盖章。表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姓名、身份。委托商标组织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人的姓名。

要求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就其证言出席作证的,应当在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载明该证人的姓名及能够确定其身份的有关信息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公开评审通知回执中未载明的证人,不能在公开评审中出席作证。

第五十五条、各方当事人派出参加公开评审的人员,包括其委托的商标组织的人,不得超过4人。一方有多人参加公开评审的,应当指定其中一人作为第一发言人进行主要发言。

第五十六条、公开评审开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召开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审前预备会议,听取当事人对有关事实和证据材料的意见,确定需要进行公开评审调查的主要问题。

对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的意见,合议组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核实签字。

第五十七条、公开评审开始时,合议组应当核对公开评审参加人员的身份证件,并确认其是否有参加该公开评审的资格,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评审参加人是否出席评审。

第五十八条、在进行公开评审调查前,先由合议组简要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明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然后开始进行公开评审调查。

第五十九条、公开评审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陈述评审请求,并简要陈述有关事实和证据;

(二)被申请人进行答辩;

(三)合议组就本案的评审请求、理由和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核对;

(四)申请人就评审请求的理由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举证;

(五)被申请人进行质证、提出反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证进行质证。

第六十条在公开评审的案件中,证据应当在公开评审时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公开评审前预备会议上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合议组在公开评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当事人在质证时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二条、质证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出示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质证;

(二)被申请人出示证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进行质证。

第六十三条、合议组成员可以就有关事实和证据向当事人或者证人提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证人作出解释。

当事人经合议组许可,可以询问证人。

当事人询问证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的言语或者方式。

第六十四条、证人不得旁听公开评审;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请证人进行对质。

第六十五条、公开评审调查结束后,进行口头辩论。由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各自陈述其意见。

在双方当事人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予以确认的基础上,直接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六条、口头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申请人发言;

(二)被申请人答辩;

(三)互相辩论。

在口头辩论时,合议组成员可以提问。

第六十七条、在口头辩论过程中,当事人又提出事先已提交过、但未经公开评审调查的证据的,合议组可以宣布中止辩论,恢复公开评审调查。调查结束后,继续进行口头辩论。

第六十八条、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意见表达完毕后,由合议组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陈述。

第六十九条、最后意见陈述后,公开评审结束,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此后一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条合议组应当将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记入公开评审笔录。公开评审终止时,合议组应当将笔录交当事人核实。对笔录的差错,当事人有权要求更正。笔录核实无误后应当由当事人签字并存入案卷。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合议组在公开评审笔录中注明。

前款所指公开评审的重要事项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评审请求、理由及证据;

(二)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重要事实;

(三)其他需要记录的重要事项。

第七十一条、公开评审时,未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许可不得旁听、拍照、录音和录像。

第五章、证据规则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驳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评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十四条、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

第7篇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湖北省、赣州市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本合同适用于出让、受让委托。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双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订具体条款时,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向其他当事人披露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一切事项,保证合同条款真实,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对合同签订、履行的法律后果承担完全责任。

四、“业务”内容一般包括:

(适用出让委托时选择) (适用受让委托时选择)

1.制作交易申请书; 1.寻找交易目标;制作收购意向申请书;

2.寻找受让方; 2.根据交易目标制作投资分析;

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3.制订谈判方案并参与谈判;

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4.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合同等)并参与合同签订;

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5.办理交易市场合同审核的有关手续;

6.参与财产的交割; 6.参与财产的交割;

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7.办理权证变更等手续;

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8.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

9.其他。9.其他。

五、委托标的,可以是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商标权,非上市国有、集体全资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非上市国有、集体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上市公司控股或参股企业国有及集体产权,科技成果和以科技成果、风险投资所形成的产权,合法的其他类型所有制企业产权,以及依法可转让的其他各类产权。

六、委托标的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竞价拍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招募法,有偿兼并,融资租赁,以及其他合法方式等。

七、提交的文件,出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准予转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资料;受让方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资格证明、税务登记证、同意受让产权的有效决议或主管部门批文、资信证明等资料。

八、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应支付房产、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权证变更费用。

九、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请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8篇

商标转让合同范文一商标权转让方:(甲方)

商标权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

二、商标图样:(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 国别: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

六、商标权转让方保证是上述商标的注册所有人。

在本合同签订之前,该商标曾与×××签订过非独占(或独占)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本商标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与×××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转由受让方为合同当事人,原合同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所有权转让事宜由转让方通告×××方。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 .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甲方(或乙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 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决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法、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

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受让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转让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十三、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四、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 万元;

2.付款方式:

3.付款时间:

十五、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六、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约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3.其他……

十七、其他条款或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十八、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九、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转让方:(章) 受让方:(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商标转让合同范文二转让方: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

经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协商一致,对商标权的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的商标名称:_________。

二、商标图样:_________(贴商标图样,并由转让方盖骑缝章)。

三、商标注册号:_________;国别:_________。

四、该商标下次应续展的时间:_________。

五、该商标取得注册所包括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及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_________。

六、转让方的保证

1.转让方保证该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未曾许可他人使用或作为抵押。

2.转让方保证在国际分类第_________类以及在其他类别的与第_________类有关商品类似的商品上,转让方没有任何与该权利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3.转让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将不以任何方式谋求对该权利或与其类似的商标的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在内的任何权益,且上述所有权利均将由受让方行使。

4.转让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同时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并同时将该商标商标注册证正本交受让方或受让方的人。

5.如果该商标转让申请被商标局驳回,转让方应退回已付的全部商标转让费用。

七、商标权转让后,受让方的权限

1.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种类(或服务的类别及名称):_________。

2.可以使用该商标的地域范围:_________。

八、商标权转让的性质:_________(可在下列项目中作出选择)。

1.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2.非永久性的商标权转让。

九、商标权转让的时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或办妥商标转让变更注册手续后,该商标权正式转归受让方。但如果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未经商标局核准的,本合同自然失效;责任由双方自负。

属非永久性商标权转让的,商标权转让的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转让方将在本合同期满之日起收回商标权。

十、商标转让合同生效后的变更手续

由_________方在商标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办理变更注册人的手续,变更注册人所需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十一、商品质量的保证

商标权转让方要求受让方保证该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不低于转让方原有水平,转让方应向受让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提供制造该类商品的技术指导或技术诀窍(可另外签订技术转让合同);还可提供商品说明书、商品包装、商品维修法,在必要时还应提供经常购买该商品的客户名单。属非永久性转让的,转让方可以监督受让方的生产,并有权检查受让方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

十二、转让方应保证被转让的商标为有效商标,并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所有权。

十三、商标权转让的转让费与付款方式

1.转让费按转让的权限计算共_________元。

2.付款方式:_________。

3.付款时间:_________。

十四、转让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在该商标的注册有效地域内经营带有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商品,也不得从事其他与该商品的产、销相竞争的活动。

十五、双方的违约责任

1.转让方在本合同生效后,违反合同规定,仍在生产的商品上继续使用本商标,除应停止使用本商标外,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受让方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交付商标转让费的,转让方有权拒绝交付商标的所有权,并可以通知受让方解除合同。

十六、声明及保证

转让方:

1.转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转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转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转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转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受让方:

1.受让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受让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受让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

4.受让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合同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七、保密

双方保证对从另一方取得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商业秘密的原提供方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一方违反上述保密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_________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

十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

甲方:乙方:日期:

商标转让合同范文三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就商标转让事宜,根据《商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一、本协议所涉及的被转让的商标详细资料如下:

1、商标图样:

2、商标注册号:

3、商标有效期限: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4、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第____类;

5、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

二、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1、本合同所涉及的商标的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元整 (小写______元)。

2、本合同签订时甲方支付定金_____元,剩余转让费于一个月内付清(或本合同签订时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

3、 乙方的收款账号为:_______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同意将本合同涉及商标的全部权利有偿永久性转让给甲方。

2、乙方保证该商标为有效商标及上述商标资料的准确性,保证没有第三方拥有该商标权。

3、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告知,在本合同签订之前,所有与被转让商标有关的仍在法律有效期内的许可他人使用、设定担保、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等权利义务事项,不得隐瞒。

4、乙方保证在第____类的商品或服务上没有任何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或提出申请注册。

5、商标转让申请:乙方在签署本合同的同时与甲方签署该权利的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书,乙方在收到定金后将该商标注册证正本及相关资料交给甲方,由甲方办理申请转让登记手续。

6、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生效后,该商标的专用权就完全归甲方独占享有,并保证停止使用及许可他人使用该商标,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该商标提出撤销申请,除非合同被解除。

7、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本商标的转让手续。在商标转让过程中,如因转让人签名笔迹不同或公章不符合导致商标局要求补正,乙方应无条件在规定时间按商标局要求补正,补正费用由乙方付。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商标转让不成功所带来一切损失。

8、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甲方即享有与该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

9、双方均承担保守对方生产经营情况秘密的义务;甲方在合同期内及合同期后,不得泄露乙方为转让该商标而一同提供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10、如果商标转让不成功, 乙方应无条件退还商标转让的所有费用给甲方,双方任何一方认为对方有违约行为的, 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甲方如逾期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支付费用的千分之 支付滞纳金。如甲方逾期 日以上仍未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并因此承担全部转让费用的____%作为违约金。

2、甲方全额付清转让费后,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改正。如乙方因隐瞒实情等行为严重影响转让的商标的权益的,一经甲方证实以后,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因此承担全部转让费用的____%作为违约金。

3、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七天内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对方确认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依法处理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否则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执行。

五、纠纷的解决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资料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

第9篇

(一)商标的概念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是指人在权限范围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人。

商标是民事委托的一种,即商标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商标的有关规定

《商标法》及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均对商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将其进一步明确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该条还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

以上规定表明,我国商标法律对中国企业办理商标事务是否委托采取的是自愿原则,而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采取的是强制原则。做出这种规定的原因主要有两条:第一,本国国民没有语言上的障碍,而外国人则不同;第二,本国企业一般设有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管理的专业部门和人员,他们比较熟悉本国的知识产权法律,而外国企业一般对申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够了解。因此,从维护主权国家的尊严,保护外国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商标法律事务的质量和提高商标注册管理机关的工作效率的角度出发,一般国家都对外国申请人规定了强制委托原则。如美国商标法规定,外国申请人必须指定在美国的商标人商标事宜。俄罗斯商标法规定,俄罗斯国民可以委托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专利人办理商标申请注册及其他有关商标事务,不在俄罗斯居住的外国法人或自然人要取得商标注册,应通过在俄罗斯专利局登记的人办理。

(三)《商标管理办法》

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颁布了部门行政规章《商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全国商标行业进行统一管理。

l.商标人

为提高商标人的素质和质量,同时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办法》实行考试、考核获得商标人资格制度及人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两证分离制度。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具有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及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参加商标人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商标局授予商标人资格,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具有法学硕士以上学历、有一定商标法律工作经验,或者长期从事商标法律教学研究及商标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申请从事商标工作的,经商标局考核批准,授予商标人资格,颁发《商标人资格证书》。”

《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具有商标人资格的人员,在商标机构实习满一年,并继续从事商标工作的,可以申请取得《商标人执业证书》。”同时《办法》第二十二条还规定:“未取得《商标人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或变相商标事宜。”

2.商标机构

《办法》对商标机构的组成条件、审批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办法》,凡有3名以上专职商标人、负责人或者组建负责人已取得《商标人资格证书》的,可以申请成立商标机构。申请人应当先将申请书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获得批准后持批准文件到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申请人已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应当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文件向其登记机关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申请人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后,报国家工商局领取《商标机构证书》,并自领取证书之日起开展商标业务。

为防止非法商标行为,维护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商标秩序,《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展商标业务。”

此外,《办法》还对商标机构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商标人和商标机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等作了明确规定。

二、商标的特点和作用

(一)商标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首先,商标权并非依法自然产生,只能通过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进行申请确权。申请人进行商标注册确权正是商标工作的主要的、实质性的内容。取得商标权的法定程序非常复杂,包括商标申请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异议和评审事宜等,时间长,环节多,连续性强。商标人需要非常熟悉商标注册的各个程序。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商标人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仅以商品分类为例,按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共有42个大类,涉及几万种商品,我国又将其分为485个类似群,体系庞杂,内容琐细,且还不断更新变化,对商品类别和类似群的判断,需要专门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才能准确地把握和判别。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经参加国家组织的考试成绩合格后获得资格的商标人可以凭借其较丰富的商标法律专业知识,高质量、高效率地为企业办理商标事宜,帮助企业注册商标,维护企业商标专用权,同时又有助于商标管理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联系企业与国家商标主管机关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中国与外国的贸易交流活动越来越广泛,商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现,商标人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二)商标人的主要业务范围

商标人主要为企业从事以下活动:

l.商标申请人进行注册申请前的商标查询,确定其商标是否可以注册,商标所有人进行使用未注册商标进入市场前的查询,确定该商标是否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

2.商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商标异议、异议答辩、异议复审、商标争议、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或3年不使用撤销、撤销答辩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3.续展注册、转让注册、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务。

4.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以及在申请注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事务。

5.商标权海关备案。

6.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投诉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