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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变电站设备 巡视
中图分类号:TM41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变电站设备作为电网中的基本组成单位,就像人体的细胞,它的健康与否关系到局部电网的“健康”,设备巡视就是对电网设备的“体检”,及时发现“身体”问题,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将把威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因素扼杀在萌芽阶段。
一、电力设备巡视检查的作用及注意事项
1、设备巡视检查的作用:对设备的定期巡视检查是随时掌握设备运行情况、变化情况、发现设备异常情况、确保设备连续安全运行的主要措施,值班人员必须按设备巡视路线认真执行。巡视中不得兼做其他工作,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巡视。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应做到正常运行按时查,高峰、高温认真查,天气突变及时查,重点设备重点查,薄弱设备仔细查。
2、设备巡视应注意:(1)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中对高压设备巡视的规定。(2)确定巡视路线,按照巡视路线图进行巡视,以防漏巡。(3)发现缺陷及时分析,做好记录并按照缺陷管理制度向班长和上级汇报。(4)巡视高压配电设备装置一般应有两人同行。经考试合格后,单位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可以单独巡视。(5)巡视高压设备时,人体与带电导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值。严防因误近高压设备而引起的触电。(6)进入高压室巡视时,应随手将门关好,以防小动物进入室内。(7)设备巡视要做好巡视记录。
二、变电站设备巡视
1、变电站设备巡视分类
变电站设备巡视分为三类:日常巡视、定期巡视和特殊巡视。
(1)日常巡视应每天进行,并按照规定的内容要求进行,日常巡视每天三次,即交接班巡视、高峰负荷巡视、夜间闭灯巡视。(2)定期巡视应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定期巡视是对设备进行较完整的巡视检查,巡视时间较长,巡视时要求做好详细的巡视记录。(3)特殊巡视是根据实际情况和规定的要求而增加的巡视。特殊巡视一般是有针对性的重点巡视。
2、变电站设备日常巡视检查内容有(1)充油设备有无漏油、渗油现象,油位、油温、油压是否正常。(2)充油设备有无漏气,气压是否正常。(3)设备接头点有无发热、烧红现象,金具有无变形和螺丝有无断损和脱落。(4)旋转设备运行声音有无异常(如冷却器风扇、油泵等)。(5)设备吸潮装置是否已失效。(6)设备绝缘子、瓷套有无破损和灰尘污染是否严重。(7)设备计数器、指示器动作和变化指示情况。(8)有无异常放电声音。(9)循环水冷却系统的水位、水压是否正常,有无渗、漏水现象。(10)主控室有关运行记录本、图纸,绝缘工具室内接地线数目是否正确等。(1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投退是否正常,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有无异常掉牌等。
3、特殊巡视(1)设备过负荷或负荷有明显增加。(2)恶劣气候或天气突变。(3)事故跳闸,(4)设备异常运行或运行中有可能的现象,(5)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系统运行。(6)阴雨天初晴后,对户外端子箱、机构箱、控制柜是否受潮结露进行检查巡视。(7)新安装设备投入运行。(8)上级有通知及节假日。
4、天气变化或突变时应如何检查设备:(1)天气暴热时,应检查各种设备的温度、油位、油压、气压等的变化情况,检查油温、油位是否过高,冷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油压和气压变化是否正常,检查导线、接点是否有过热现象。(2)天气骤冷的时,应重点检查充油设备的油位变化情况,冷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油压和气压变化是否正常,检查导线、接点是否有过热现象。(3)大风天气时,应注意临时设施牢固情况,导线舞动情况及有无杂物刮到设备上的可能性,接头有异常情况,室外设备门箱是否已经关闭好。(4)降雨、雪天气时,应注意室外设备接点触头等处及导线是否有发热和冒气的现象,检查门窗是否关好,屋顶、墙壁有无漏水现象。(5)大雾潮湿天气,应注意套管及绝缘部分是否有误闪和放电现象,必要时关等检查。(6)雷击后检查绝缘子、套管有无闪络痕迹,检查避雷器是否动作。(7)如果是设备过负荷或符合明显增加时,应检查设备接点触头的温度变化情况,变压器严重过负荷时,应检查冷却器是否全部投入运行,并严格监视变压器的油温和油位的变化,若有异常及时向调度汇报。(8)当事故跳闸时,运行人员应检查一次设备有无异常,如导线有无烧伤、断股,设备的油位、油色、油压是否正常,有无喷油异常情况,绝缘子有无闪络、断裂等情况;二次设备应检查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动作情况,事件记录及监控系统的信号情况,微机保护的事故报告打印情况,故障录波器录波情况;所用电系统的运行情况等。
三、巡视设备的基本方法
在没有先进的巡视方法取代传统的巡视方法前(微机巡视仪已开始使用),巡视工作主要采用传统巡视的方法即:看、听、嗅、摸和分析。
(1)目测检查法。所谓目测检查法就是用眼睛来检查看得见的设备部位,通过设备外观的变化来发现异常情况。通过目测可以发现的异常现象综合如下:1)破裂、断线;2)变形(膨胀、收缩、弯曲);3)松动;4)漏油、漏水、漏气;5)污秽;6)腐蚀;7)磨损;8)变色(烧焦、硅胶变色、油变黑;9)冒烟,接头发热;10)产生火花;11)有杂质异物;12)表针指示不正常,油位指示不正常;13)不正常的动作等。(2)耳听判断法。用耳朵或借助听音器械,判断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声音,有无异常声音。(3)鼻嗅判断法。用鼻子辨别是否有电气设备的绝缘材料过热时产生的特殊气味。(4)触试检查法。用手触试设备的非带电部分(如变压器的外壳、电机的外壳),检查设备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5)用仪器检测的方法。借助测温仪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是发现设备过热最有效的方法,目前使用较广。
结束语
变电站设备巡视工作是运行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运行规律,确保安全运行的基础工作。变电站设备是电力企业组织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是构成生产力的重要因素之一,加强设备巡视,精心养护、修理设备,使设备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保证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参合人员的医疗费补偿标准,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循“自愿参加,政府扶持;区级统筹、以收定支;分级管理、监管分离;住院补偿为主、适当兼顾门诊”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参合对象为辖区具有区户藉,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非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学生、儿童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乡镇居民。新增户籍人员,在户口申报一个月内,由个人申请,缴纳参合费用,从办理参合手续次月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各镇、涉农街道、园区(以下简称镇街园区),应积极组织辖区内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确保实现全覆盖。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区城乡医疗保障救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镇街园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合管会),负责辖区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区管委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修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二)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四)负责定期向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工作,指导下级管理组织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五)负责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用药、检查和收费进行监督;
(七)负责全区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卫生服务等情况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八)讨论和决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街园区合管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三)负责定期向镇街园区和区管委会报告工作,管理、组织开展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工作;
(五)负责对辖区内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用药、检查和收费进行监督;
(六)负责辖区内农民基本医疗保障、预防保健、卫生服务等情况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七)讨论和决定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区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劳动局内,承担管委会的日常工作。镇街园区合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园区合管办),承担镇街园区合管会的日常工作。
区管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对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的补偿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三)负责定期向区管委会及上一级管理部门报告工作;
(四)负责参合人员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镇街园区合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处理辖区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信息维护、医疗费用的审批、报销、管理;
(三)负责定期向镇街园区合管会及区管委会办公室报告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参合人员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区管委会办公室、镇街园区合管办人员及工作经费列入区、镇街园区财政预算。
第七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会”)。负责对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责参合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和建议的征集、反馈和通报;
(三)负责各类合作医疗补偿纠纷的协调处理;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修订。
第八条镇街园区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街园区监委会”)。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九条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来源:
(一)参合人员个人缴纳资金;
(二)各级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财政)扶持资金;
(三)集体经济扶持资金;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利息收入;
(五)上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余基金;
(六)社会力量资助。
第十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政府组织,集体扶持,财政扶持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根据上级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农民实际平均收入水平确定。
第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参合对象个人缴费,实行一年一缴、先缴后保。由镇街园区统一收取,并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收款票据。
(二)参合人员个人缴纳的资金、镇街园区、村集体扶持基金由镇街园区统一征收,并及时解缴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村集体经济如确有困难,无法交纳扶持基金的,由镇街园区统一垫资。相关资金不能如数按时解缴的,由区财政从相关镇街园区结算财力中直接划入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三)区政府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户、特困户、低保对象及其他确有特殊困难的家庭应个人交纳的费用,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所在镇街园区、村负责解决。
第四章基金使用
第十三条区管委会办公室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实行挂牌服务。
第十四条区管委会办公室在省和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基础上,根据适当放宽和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补偿比例的原则,制定《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及补偿范围》。参合人员医疗费用结算补偿,按《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及补偿范围》执行。
第十五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补偿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病历等工本费;
2、挂号费、院外会诊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实行优质优价费或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5、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立体定向放射装置(γ-刀、χ-刀)脑部肿瘤除外,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近视眼矫形术;
3、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五)其它
1、自购药品、进口药品、白蛋白、血液(包括成份血、血浆)费用、空调费、取暖费;
2、各种不育(孕)症、保胎、障碍的诊疗项目;
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4、因打架、斗殴、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违法犯罪、医疗责任事故等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5、出国出境探亲、进修、讲学期间的医疗费用;
6、性病、或品成瘾症治疗费用;
7、工伤、职业病、集体食物中毒、计划生育手术后遗症治疗费用;
8、其他不符合规定的报销费用。
第十六条参合人员因病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区内医院、区外市内医院、市外医院每次分别按100元、200元、300元的标准自付起付费,年度内多次住院的,起付费依次递减20%。起付费以上费用,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新农合资金筹集水平,根据乡级、区级、市级、市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逐级递减的原则,确定参合人员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
乡、区、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管理,参合人员诊治费用中,可报费用占医疗总费用的比例分别不低于90%、80%、70%。对参合人员进行特殊检查、使用特殊药品实行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有生育计划的孕产妇,在我区定点医疗机构分娩,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年内有生育计划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因病治疗,凭准生证、出生证、母亲参合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给予报销补偿,补偿限额为10000元。三个月以后可由其家长按照相关政策,选择参加相应的医疗保险。
第十八条参合人员外出务工,因病在务工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诊治,按市外医疗机构标准享受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
第十九条参合人员年度内累计报销补偿最高限额,按照不低于全区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8倍确定。第二十条补偿程序和方法:
(一)参合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实行网络即发即报。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的,应于一个月内由参合人(或其家属)持参合证、身份证、转诊证明、住院医疗费原始票据、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到镇街园区合管办登记,镇街园区合管办按照规定,审核、发放补偿医疗费。
(二)经相关手续确定的慢性、重大疾病病种,没有住院而在门诊发生大额治疗费用由参合人(或其家属)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明、身份证、门诊病历、医疗费原始票据向镇街合管办提出申请,经区管委会办公室同意,按医疗总费用25%,再按乡(区)级、市级、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80%、70%的比例进行补偿报销。恶性肿瘤、白血病在门诊进行放化疗,尿毒症在门诊血液透析,参照住院标准进行报销补偿。
(三)参合人员因病在当地镇街园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服务站(卫生室)门诊,凭医药费原始票据,按可报费用的20%进行报销补偿,年内门诊累计补偿限额1000元。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必须建立健全健康档案。参保农村居民未享受住院补偿的,原则上每2年由镇街园区定点医疗机构安排一次常规性体检。区管委会办公室考核建档情况后,在合作医疗资金结余的情况下,可列支部分体检费,但不得超过5元/人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参合人员可自主选择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到区外(市内、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须到所在地乡镇街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急、危、抢救者五日内补办),否则不予补偿。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全区统筹、镇街园区核算”的办法实施管理,区管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各镇街园区参合人员的所有统筹基金须在上年度12月31日前,统一解缴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同时报送参合人员名册。
第二十四条区级统筹基金按照筹资总额10%的标准提取风险基金。区级统筹基金账户中设立各镇街园区分户。分户资金年度结余的,由管委会办公室结转下年度使用;透支的,由透支镇街园区负责解决。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部门设立基金专用收入户。经区财政部门同意,区管委会办公室在具有资质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支出帐户。
第二十六条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进展情况,按月向区财政部门报送月度用款申请,区财政部门核定后及时将资金拨入区管委会办公室的支出户。
第六章基金监督
第二十七条区及镇街园区监委会,定期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和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八条实行区、镇街园区、村(居)分级公示制度,维护参合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区管委会办公室及镇街园区合管办每年向管委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区管委会定期向区监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区财政部门承担对经办机构的监督职能,每年组织1-2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区审计部门按照规定对区管委会办公室的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区管委会办公室定期组织抽查镇街园区合管办补偿报销情况,发现问题按照相关制度处理。凡利用欺骗手段骗取合作医疗费用的,除追回补偿费用外,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凡侵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归还,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凡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发后,各镇街园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管委会办公室审查、备案。
第一条 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广大农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政办发〕90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农合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
第三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组织以及与新农合有关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和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等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县卫生、发改、宣传、财政、民政、人保、教育、工商、地税、扶贫等部门以及县农委要将新农合列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检查考核。
第五条对在新农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在新农合工作中造成损失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触犯法律、法规的要追究责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县、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新农合管理委员会(简称合管会)和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宣传、检查、监督、审计新农合工作。
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农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工作制度。
二、协助县、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开展新农合的宣传发动工作;做好新农合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定期公布资金收、支、余情况,接受参合对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
三、定期组织工作考核和督查,监督、指导新农合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
四、定期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章参合对象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参合对象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及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居住在乡镇的城镇居民和外来务工人员。参合人员享受相应的财政补助政策。不得强迫农村户口的中小学生或居住在乡镇的非农户口居民参加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险。
第九条参合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其成员必须全部参加,不得选择性参加。
第十条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药费用补偿;
(二)查询、核对自己缴费以及获得补偿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一)以户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个人费用,不得中途参加或退出;
(二)遵守本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药费用补偿时如实提供个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新农合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标准为每人每年230元,其中个人缴费30元,省、市、县三级财政补助200元。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的参合费用由县民政部门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在每年筹资工作结束前按参合人数、标准划入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并向县合管办提供参合人员信息。
农村70岁以上老年人参加新农合,其个人应缴纳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照3:7比例共同负担。
县财政应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农合补助资金,在每年二季度前将配套资金拨付至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农民个人缴纳的资金,由镇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负责筹集。个人参合经费的收缴工作原则上在上一年12月底前完成,外出务工人员参合经费收缴可延长至当年2月底。筹资工作结束后,参合家庭的新生儿、退役军人、婚嫁人员可以在出生、退伍、结婚后一个月内凭出生证、退伍证明、结婚证明补办当年的参合手续。
第十三条筹资方式:实行“滚动式预缴费”制度和“两定筹资”(定时间、定地点)制度相结合。在群众看病结报过程中以户为单位扣缴下一年度参合资金。不再扣缴资金,进行现场筹资,对滚动式预缴费阶段中尚未扣足缴费资金的,按缴费标准补缴未扣足部分;对新参合人员,以户为单位缴纳个人参合资金。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新农合工作,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农合的资金不得违背资助者意愿,确保用于新农合。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以县为单位统筹,实行县镇两级管理。严格执行《省新农合基金财务制度》(财社〔45号)、《省新农合基金会计制度》(财会〔13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使用实行专户管理。县财政局设立“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县合管办在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农合基金支出专户”,所有新农合基金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十七条县合管办按照年度筹资总额10%(分年提取)的比例,设立新农合风险基金,增强新农合抗风险能力。
第十八条新农合补偿经费结算办法: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每半月结算一次,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县合管办;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按规定报县合管办;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支出的补偿费用,由镇合管办、卫协会共同审核后按规定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在规定时间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基金拨付执行“双印鉴制度”。县合管办按月审核汇总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加盖县卫生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后送交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后,向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下达付款通知,由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银行根据支付凭证及县卫生、财政部门的财务专用章(即双印鉴),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就诊与转诊
第二十条群众参加新农合由所在镇(园区)合管办负责登记注册,输入计算机管理,以户为单位办理全县统一制发的《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补偿卡》(简称合作医疗证、卡)。参合人员持合作医疗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病人在县内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就诊;住院病人在县内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择优住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
第二十一条转诊审批权在县合管办。需转诊到市级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应持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需转诊到市外医疗机构的参合人员,应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转诊有效期为入院前七天至入院后七天(含住院当日)共十四天(节假日正常办理),逾期不予办理。
参合人员因急、危、重症,未办理转诊手续,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床位医生应询问病人是否参合,一经核实即按参合人员管理。病人亲属应在病人入院后七天内(含住院当日),持接诊医疗机构转诊建议到镇(园区)合管办办理转诊申请,经县合管办审核批准,逾期不予办理。
未办理转诊手续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定点医疗机构不承担支付义务(下同)。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权在县合管办。申报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精神病、器官移植等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补偿的参合人员,需凭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治疗意见,到县合管办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每次审批要明确有效期,逾期须重新办理。
第六章补偿
第二十三条补偿范围:新农合基金用于参合人员门诊、住院(含参合孕产妇计划内生育住院分娩、各种病理产)费用补偿。
一、《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版)》范围内的药品费、一般诊疗费、普通住院费、手术费、治疗费、抢救费、普通化验费、常规检查费(X光摄片、B超、心电图)、常规护理费、麻醉费、癌症化疗费、放疗费、吸氧费。
二、不可抗拒或难以避免的意外伤害,如跌伤、烫伤、溺水、电击、生产性农药中毒、无第三者责任外伤等抢救治疗费,经稽查核实后,纳入补偿范围。
三、符合住院条件、可在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疾病称门诊特殊病种,其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包括:1.恶性肿瘤患者放疗、化疗、介入治疗;2.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患者透析治疗;3.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4.精神病人巩固治疗。以上疾病的治疗,仅限于所列病种的特定治疗项目,其余辅助治疗项目或同时患有其它疾病的各种治疗项目,不在范围之列。
第二十四条补偿标准:参合人员门诊、住院费用(均指可补偿费用,下同)年度补偿上限为10万元/人。
一、门诊补偿:参合人员在本县镇、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费用补偿标准为30%;门诊特殊病种的专项治疗费用补偿标准为70%(不设起付线、不计入门诊补偿限额)。
参合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2倍;有慢性病人的家庭门诊年度补偿上限不超过家庭年度筹资总额的3倍。慢性病病种按市合管办划定的范围执行,慢性病病人的认定由所在村(社区)卫生室申报,镇卫生院审查,县合管办确认。
二、住院补偿:
(一)参合人员在市(含转诊到市外、在市外务工居住地镇以上医疗机构)、县、镇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补偿设起付线,起付线分别为600元、400元和200元。
(二)参合人员在本县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200元)按8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75%。
(三)参合人员在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400元)按60%比例补偿,保底补偿标准为55%。
(四)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和外出务工、居住地(市外)镇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实行分段累计补偿:
1.10000元及以下部分,按40%比例补偿;
2.10000—50000元(含50000元)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5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保底补偿标准为35%,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不实行保底补偿。
(五)参合人员未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视为非正常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可补偿部分(减起付线600元)按30%比例补偿。
(六)参合人员跨年度住院,住院补偿计入出院年度。否则,仅补偿参合年度发生的医药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补偿办法:
一、参合人员持本人合作医疗证(卡),在本县镇、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在缴费后即时办理补偿手续,其中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扣减收费代替补偿。
二、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出院结算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住院稽查单、外伤(中毒)病例稽查单等,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三、参合人员转诊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结算时,凭本人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转诊证明、住院稽查单、外伤(中毒)病例稽查单等,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补偿手续,参合人员(或其亲属)应在补偿单据上签字(或按指印),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四、参合人员在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出院记录、转诊证明、市外住院病人稽查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等到镇(园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园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补偿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按非正常转诊处理。
五、参合人员在外出务工居住地镇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出院后凭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发票、用工单位证明、务工居住地派出所或村(居)委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所在镇(园区)合管办申请补偿,经镇(园区)合管办初审后,上报县合管办审批办理补偿手续。
六、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时,经办人员应同时把本次医药费金额、实际补偿金额等相关内容填入合作医疗证。
七、参加新农合的医疗救助对象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药费用,在办理新农合补偿手续时同时结报医疗救助费用,实行“一站式服务”和现场刷卡直报。
第二十六条 补偿时限:门诊票据原则上在15天内补偿,次年不再补偿上年度门诊发票;住院票据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补偿;外出务工居住的住院票据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补偿;门诊特殊病种的治疗票据必须先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补偿,补偿时限以审批单批准时限为准。
第二十七条医药费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院外会诊、自购药品、健(研)字号药品、滋补品、血液及血液制品、蛋白类制品、特护、特殊治疗、救护车、陪护、包床、伙食、生活用品、空调(取暖、降温)、电话、非合管办组织的体检、一次性材料费以及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设备器械费等。
二、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正手术和各种减肥、增胖、增高费用,近视眼矫正、义齿、义眼、义肢、义耳、义颌、验光配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三、计划外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助孕、保胎项目,司法和劳动鉴定,医疗事故、纠纷及其后遗症的费用,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治疗项目。
四、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门诊医药费,自行外出购药费及使用非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
五、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食物中毒等由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服毒、吸毒、自杀自残、酗酒及犯罪行为等产生的医药费用。
六、性传播疾病(系指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泡疹、非淋菌性尿道炎、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的医药费。
七、参合人员在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八、《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之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费用。
第二十八条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体检工作的意见》(卫农卫发〔〕25号)及省、市要求,对当年参加新农合的群众,组织一次健康体检,强化体检质量控制,并为群众建立和完善健康档案,切实加强健康管理,发挥体检作用。县合管办要根据服务质量、数量和费用标准,向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机构支付费用,不得采取在新农合基金中预算安排或直接预拨的方式将健康体检资金直接划拨给医疗机构,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健康体检项目,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 新农合基金只用于参合农民的医药费用补偿,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白内障复明手术等应先执行专项补助,剩余部分中的可补偿医药费用再按新农合规定给予补偿。
第七章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第三十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由县合管会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采用竞争的方法选定,实行动态管理。经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会颁发铜牌,实行挂牌服务并与县合管办签订新农合服务协议。
县内经批准设置的村级卫生室、镇级卫生院、县级医院和市内三级医院、专科医院(均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均可申请参加竞选。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安装“睢宁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实行联网管理。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管理软件、统一的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并配备补偿刷卡设备,门诊、住院补偿均实行刷卡补偿,对参合对象实行现场结报,即时补偿。
一、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互助共济的原则。
2、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受益面的原则。
3、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尽力保障的原则。
4、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公正、公平办事的原则。
5、正确引导病人流向,合理利用基层卫生资源,方便参合群众的原则。
6、科学简化流程,规范运行,逐步完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范围与对象
本县范围内的农业户口居民,根据个人自愿,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及职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及管理办法。
(2)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3)指导合作医疗工作的正常实施,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4)负责配套资金的落实。
(5)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安全管理。
(6)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汇报合作医疗开展情况。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
是全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
(1)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与运作。
(2)监督县政府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
(3)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
3、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卫生局)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2)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定和管理。
(3)协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关系,处理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4)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实施行政管理和监督。
(5)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
4、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是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1)负责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2)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支付工作。
(3)编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负责合作医疗各类财会、统计报表的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与。
(4)考核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对其有关业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管理。
(5)负责病人到县外就诊、转诊转院手续的审批。
(6)办理医疗费用补偿和结算手续。
(7)协助查处各种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5、乡(镇)人民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
是本乡镇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辖区范围内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宣传、引导、扶持并组织实施。
(2)负责农民参合资金的收缴工作。
(3)协调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各自职责。
(4)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6、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其主要职责:
(1)协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筹集农民参合资金。
(2)负责参合人员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及统计报表的管理和上报工作。
(3)收集与反馈农民对实施合作医疗的意见和建议。
(4)办理合作医疗其它日常工作。
7、村级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负责宣传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协助做好农民参合资金的筹集工作。
8、定点医疗机构
(1)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负责合作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2)严格遵守《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与结算办法》,严格履行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签署的《协议》内容,提供质量优良、价格合理、诚信便捷的医疗服务。
(3)坚持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及时办理参合人员的费用结算。
(4)接受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管理及监督。
(5)定期公示对农民的补偿费用,落实县、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安排的工作任务。
9、其他部门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合理安排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并从人力、财力、物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县民政局负责农村五保户、特困户的认定及参合基金的统一安排缴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审计。县物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收费项目、药品价格定期进行督查。县广电局负责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政策及工作进展情况,公布重要管理信息。县农委负责深入农村基层宣传发动农民筹资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农业人口的界定工作。县人事局负责合作医疗经办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县监察局负责对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及公立定点医疗机构人员监督和违纪违规人员的查处等工作。
四、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
1、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有下列权利:
(1)有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
(2)有在县内选择方便、安全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的权利。
(3)有获得方案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的权利。
(4)有获得医疗咨询、健康教育等卫生服务的权利。
(5)有对合作医疗管理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的权利。
(6)有对合作医疗管理的知情权和对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2、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必须以户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服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3)因病就诊和申请补偿时,应向定点医疗机构或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提交本人相关证件及有关资料。
五、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30元,县配套10元,参合个人缴纳20元。随着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参合缴费标准可作相应调整。
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合,启动前交费,中途不入也不退,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并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六、缴费办法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任期目标和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到位。
1、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民参合基金的筹集,并及时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缴费时间为每年10月30日—12月20日,参合人员享受方案规定的待遇从缴费次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涉农补贴的农户在签订协议后可从涉农资金中代扣,无法由涉农资金代扣的农户可另行交费。不断探索推行科学规范的筹资机制。
2、中央财政和省、市、县财政支持资金按规定比例配套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3、五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体参合缴费由民政部门核准后从医疗救助基金中解决,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4、其他各种扶持资金可直接存入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与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全部存入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基金专户,收入户与支出户分设。除07年度家庭账户滚存基金用于门诊支付外,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住院、长期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和持证生育人员的定额补偿。
2、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只能用于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3、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预决算制度、财务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医疗行为管理制度、医疗费用审核制度和基金超支预警报告等制度。
4、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基金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合作医疗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5、每半年向社会公告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
八、补偿模式与补偿办法
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凭《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及相关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方案规定的医疗服务及医药费用补偿待遇。
补偿模式为大病统筹模式,即住院补偿+慢病补偿。20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偿,结余滚存,超支不补,用完为止。从2008年开始不再设立家庭帐户。争取到2010年实行门诊统筹。
(一)住院医药费用补偿
1、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偿比例。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分级、分段计算、累加补偿”的办法,补偿一定比例的医药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转诊转院分别计算。对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不设起付线。一年内因患不同疾病,在县级及以上医院多次住院,只计算首次住院的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在不同级别的医院连续转诊住院,只计算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在乡镇卫生院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住院补偿实际所得封顶为50000元,以每位参合农民年内实际获得住院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在计算参合患者的实际补偿金额时,应首先计算可补偿费用,再减去起付线金额后,按规定的补偿比例补偿。
2、县外非协议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相应低5个百分点。在县外非协议私立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药费用不予补偿。
3、保底补偿。在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且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的病例,应实行保底补偿。补偿比例应不低于30%(实际补偿比)。即在按补偿方案测算后,如果农民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医疗总费用之比低于保底补偿比例,则按照保底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4、参合人员住院分娩实行定额补偿,凭生育证(生殖健康服务证)、发票,正常分娩按200元标准补偿,剖宫产按300元标准补偿;产后并发症、合并症住院治疗执行住院补偿规定。
(二)非住院补偿
1、慢性病补偿。应包括以下病种:高血压(Ⅱ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失代偿期肝硬化、饮食控制无效糖尿病、慢性肾炎、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
慢性病应由专家鉴定或先期病历核查认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设起付线,费用累计计算,半年结报一次。按40%的比例(名义补偿比)进行补偿,全年累计封顶线(补偿所得)为2000元。慢性病病种数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执行,凭发票、病历和相应的诊断依据半年结报一次。资金从住院统筹基金中支出。门诊特殊大额费用疾病的种类可由县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减。
2、健康体检。住院统筹基金在有节余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安排对当年没有享受补偿的农户,以户为单位选一人参加健康体检。承担体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对受检者给予一定的费用减免和优惠。
3、二次补偿。如果预计年底统筹资金结余(含上年结转资金)超过当年筹资总额(不含上年结转资金)的20%时,可以开展二次补偿。
(三)其他补偿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2008年版)》,《基本药品目录》内的药物,纳入补偿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药品目录》外用药费用占药费的比重,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一级医院)不得超过5%,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医院)不得超过10%,省市级协议医疗机构(或三级医院)不得超过25%。
2、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对于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检查和治疗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85%、1000元以上按75%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材料费用,在1000元以内按70%、1000元以上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3、积极开展单病种定额付费或限额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与创新。可以选择常见病种开展试点,逐步扩大病种。按照医疗成本确定病种收费价格,合理确定病人自付和基金支付的比例。要加强对病种确认和出入院标准的审核和管理。禁止医疗机构采取“诊断升级”或“小病大治”等办法,抬高单病种病例的费用。
4、参合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劳动中发生的意外伤害,若无他方责任,参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方案(试行)》(皖卫农〔2007〕89号)有关规定执行。意外伤害补偿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个月以上,无异议,无举报,或调查确认后,方可兑付补偿金。
5、鼓励开展中医中药治疗。在中医定点医疗机构使用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和中医诊疗项目,中医药治疗费用在同级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比西医治疗费用的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6、既参加新农合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住院可以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和医院费用清单等复印件及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到新农合管理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补偿待遇与未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农民同等对待。对目前同时参加两种由政府举办的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和在校学生,可享受两次补偿。但第二次补偿在新农合部门办理时,仅对第一次补偿后的余额进行审核和结算。
7、参合农民在门诊检查后随即住院,与当次住院密切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一并计算。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院外进行检查的费用计入当次住院医药费用,但检查费用按检查医院级别对应的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8、筹资时未出生且未随父母一起参合的新生儿在产后7日(含7日)内因疾病住院而发生的医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孕产妇可以提前为未出生的孩子缴纳参合资金。
9、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应组织临床专家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病例进行审查和鉴定,对不符合病情诊疗需要的项目费用,由所在医疗机构承担。
九、不予补偿的范围
1、因公伤、违反计划生育、打架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酒精中毒、酒后闹事、封建迷信或活动,属于他方责任的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等意外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美容矫形手术、按摩、洗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医药费用。
3、就医交通费、陪护费、营养费、自购药品、包用或住超标准病房的费用等。
4、特殊检查和治疗,如器官移植和基因诊断等。
5、结扎、引产、人流、计划外分娩的医药费用。
6、特大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所造成的医药费用。
7、性病治疗、戒毒治疗、职业病、家庭病床等费用。
8、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9、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1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执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目录外药品费用不予补偿。
11、县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其他项目。
不尽事项,按照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试行)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患者就医及补偿程序
1、门诊程序
参合人员凭《固镇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证》,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现金结帐,所发生的医药费用,从07年度家庭帐户基金中支出,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用完为止。由所在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管理科审核办理补偿。
2、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住院,可选择全县范围内有住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经治医生出具入院通知单,到相应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办理住院手续。缴足押金,治疗终结后,本人或家属在《住院费用清单》上签字确认,结清费用,办理出院手续;持有关材料到设在该院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报销窗口,办理医药费用补偿手续。
3、转诊、转院程序
参合人员因病确需转院的,应经个人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必须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转到外地就诊。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携带合作医疗就诊证、正式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和《转诊转院审批表》,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4、异地急诊住院程序
参合人员外出(县外)急诊住院,应在乡镇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治疗,于3个工作日内与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联系,通报病情,登记备案,并于5个工作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异地急诊住院书面审批。治疗终结后,由当事人或亲属凭《异地急诊住院审批表》、救治医院急诊病历、有效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详细的医药费用清单等,到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办理医药费用补偿。不按规定办理的,不予办理补偿。
5、慢性病门诊就医程序
参合人员患有规定的慢性病病种,经本人申请,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病历等,由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诊断专家委员会鉴定,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领取《慢性病门诊就诊证》,到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现金就诊。
十一、费用结算
医药费用补偿在县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实行现场补偿的方式,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按月结算,年终决算”的办法结算医药费用。提倡与县外的协议医疗机构进行直接垫付结算。治疗终结的医药费用,跨结算年度二个月,不予结算。
十二、医疗服务管理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制度。医疗机构申请经审查合格,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参合人员的基本医疗服务工作。
2、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基本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规范管理,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评审定,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可续签协议,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3、定点医疗机构成立合作医疗管理科,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县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搞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4、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诊疗行为,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规定,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切实提供质优价廉、便捷安全的医疗服务。
5、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补偿标准。必须使用统一的专用合作医疗处方、结算表、费用清单等医疗单据。
6、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核县内参合住院人员就诊资格,并做好相关资料管理。
十三、违规责任
1、参合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执法机构,对直接责任人除追回补偿的医药费用外,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享受合作医疗服务待遇或移送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将本人合作医疗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的。
(2)使用他人证件冒名就诊的。
(3)开虚假医疗收据,冒领医药补偿费的。
(4)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或变换物品的。
(5)不严格遵守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报销纠纷而无理取闹的。
(6)私自涂改医药费票据、病历、处方,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7)其它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2、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对违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点资格。对单位主要领导和责任人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并对责任单位按违规发生费用金额的3—5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发生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2)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规定的基本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实施范围和支付标准,造成医患矛盾和基金流失的。
(3)不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4)提供虚假医疗票据、医疗证明、病历、处方的。
(5)将自费药品、生活用品变换成可报销药品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3、合作医疗管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向其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支付款,并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审核医疗费用报销时,损公肥私,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
(2)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受贿索贿,谋取私利。
(3)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
(4)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行为。
十四、有关说明
1、本方案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2008年参合农民在1月1日至本通知执行之前已经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照本通知要求给予补齐。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参合人员住院补偿按本标准执行。
2、当各级财政和农民的筹资标准提高时,本方案中的补偿条款将及时更新和调整,并另文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