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3 15:56:35
导语:在统计制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案及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情况,积极配合、协调、管理各专业科室、州级各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
(二)结合国家《服务业统计基本规范与职责分工》及改革要求,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反映我州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继续加强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其管理
(一)进一步做好州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向省统计局报批的相关工作,规范各专业科室的统计调查行为。
(二)强化和监督县级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确保在完成国家、省调查任务的同时,积极为地方党、政领导机关服务。
(三)继续做好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帮助指导部门提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能力。
(四)检查指导县级统计机构做好本级有关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审批制度和程序。
三、认真做好统计标准的管理及推广运用
(一)认真做好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库》的更新、维护、上报、管理及质量检查工作。并按照上级统计局的要求,积极为民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提供服务。
(二)继续做好《省统计上使用的单位临时代码》的发放、管理、上报备案及督促检查工作。
(三)做好其他统计标准的宣传和推广运用等工作。
四、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设计管理人员素质,规范统计调查活动
(一)加大对设计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围绕“企业一套表”的试点及全面实施,组织开展“企业一套表”相关培训,提高其人员统计业务素质,服务统计“四大工程”的建设。
(二)继续做好“统计用区划代码与城乡划分”的业务、数据处理培训工作。
(三)充分调动部门统计的积极性和调查力量,提高部门统计人员的统计业务能力,规范部门统计工作,搞好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规范性要求的培训,加强对州级部门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服务。
一、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
(一)调查目的:
反映规模以下工业的基本总量,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
(二)调查范围:
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包括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详细名称、地址、企业法人代码、登记注册类型、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个体经营工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人员及生产经营状况等。
(四)调查方式:
采用抽样调查方法。根据国民经济核算要求,将规模以下工业总体划分成两个子总体,即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非国有工业企业和全部个体经营工业单位。对调查总体中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目录抽样,没有企业名录库的部分采用整群抽样。
(五)调查频率:
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制度分为年报和定期报表。
二、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全面反映企业集团发展情况,为国家组织与指导企业集团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与咨询建议,满足国家宏观管理需要。
(二)统计范围:
1.由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
2.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企业集团;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
4.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集团;
5.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内部统计范围包括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资子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子公司。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内容分为五类:一是反映企业集团概况和母公司情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集团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集团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特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五是反映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集团不能用统计指标量化的改革和发展情况与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母公司统一编制报表,直接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集团,中央企工委管理企业集团中的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以及年营业收入和资产总计均在5亿元以上的其他各类企业集团,统一由母公司编制报表,直接上报企业集团所在省(区、市)统计局企业调查队,再由各省(区、市)企业调查队审核、录入后,以电子邮件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企业集团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三、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
(一)调查目的:
系统反映和深入研究我国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情况。
(二)统计范围:
1.国家重点企业(包括520户和重组为集团公司的原512户国家重点企业);
2.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管理的企业;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企业;
4.国务院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百户试点企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原试点企业;
6.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即核心企业)。
(三)调查内容:
包括统计报表和调查问卷两部分。统计报表的内容分为四类:一是反映企业概况的基本属性指标;二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指标;三是反映企业劳动工资的指标;四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指标。调查问卷的内容主要是反映企业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四)报送渠道与方式:
被调查企业直接报送所在省(区、市)的企业调查队,各省(区、市)的企业调查队负责审核、录入,并以OPENMAIL或远程传输方式上报国家统计局企业调查总队。
(五)调查频率:
重点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跟踪监测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半年报。
四、全国企业景气调查方案
(一)调查目的:
编制景气指数;及时、准确反映宏观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各级党政领导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及时反映企业的要求和建议,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
(二)调查范围:
包括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
(三)调查对象:
上述调查范围内被抽中的法人企业及其负责人以及依照法人单位进行统计的产业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调查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法人单位名称、法人单位代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详细地址、企业规模、所在行业代码、上年主营业务收入等;
2.企业家对本行业景气状况的判断与预计;
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作为反映中小企业整体运行状况和单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统计工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统计部门作为企业的核心部分,是企业发展不可或缺的数据来源地,经济的高速发展对企业的统计工作提到了新的高度。要求各企业的统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有效的统计制度,广泛运用高新技术实现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发挥统计在企业发展中的信息、预警及决策支持作用。
统计工作涉及到供、产、销,人、财、物,生产、经营、分配等多环节、多领域。通过统计信息,可以了解到企业的机构、人员、资产、负债、生产发展情况、产品质量状况,以及科研开发、经营销售、财务盈亏等方面的情况,还可以预测未来、企业的规划和结构、企业的发展速度、效益与效率等。就企业统计本身而言一般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数量性。即通过数字揭示企业在特定时间内生产经营的数量特征,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情况进行定性乃至定量分析,从而做出正确的决策。二是综合性。统计人员收集到的统计信息从整体上看,涉及企业的原料入厂、加工及产品销售等各个方面;也涉及其他与其相关的各个领域和环节。所以,统计工作既可以反映企业在某一时点的现状,特定时期内的动态,也可以反映企业的规模、结构、速度、收益与效率等诸多数量特征质量特性。
企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有目共睹,但因各种原因,部分中小企业统计数据的虚假成分比较高。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各级统计部门与中小企业的统计重点不统一,部分中小企业往往采取虚报数字以应付各种检查;二是部分中小企业为了保密或某些既得利益,不愿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统计数据的随意性较大且缺少依据;三是企业内部不重视,统计专职人员配备不够或专业素养比较低,无法适应新时期的企业统计工作。因此,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制度的有效职能,是保证企业有效统计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首先,设立综合统计部门并明确其职责,使其保持相对独立性,保证统计岗位及时、全面的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动态。根据企业情况设计报表形式,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生产管理部门,明确其报送或提供信息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并对各基层单位层层上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后加以汇总;搜集分析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各种统计信息。利用各种统计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企业在某一方面或多方面的发展前景进行预测,将分析结果形式统计分析报告,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其次,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统计职责。在现代企业中,对企业发展至关重要的统计信息决不仅限于计划统计部门内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中相应的统计责任,要求其按统一确定的口径、范围及时间提供相应的统计资料及分析报告,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信息汇总职能。将统计信息自下而上的单向运行变为上下左右之间的多向运行,满足其综合对比及分析研究的需要。
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加强统计分析职能。引入考核机制,将基层的统计质量纳入考核,以获取更准确的统计数据。对于统计报表制度,一般企业一直沿用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对统计报表的内容要求,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基层报表制度所要求企业填报的内容,包括了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主营业务的生产经营,财务报表、员工及工资变动,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科技开发及附营业务情况。指标体系虽然已经比较简要地反映出企业产供销、人财物、投入与产出的基本情况,但对企业深入分析研究生产经营中的问题,还不够准确。建立有效的统计制度,满足企业的发展要求,是保证统计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
如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已成为了全球经济的发展趋势,各个企业间的竞争何其激烈,企业要想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充分了解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而这一切离不开统计部门收集、整理的数字信息,建立健全统计制度,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职能,才能保证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论文摘要:以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建立的过程为背景,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统计工作对企业的重要性,通过建立统计制度,实施有效统计,使统计、数据准确可靠,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使企业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更加完善规范;中国的对外开放也将迈出新的实质性的更大步伐。确立面向21世纪的统计发展战略,必须在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面提出简单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目标模式,才能逐步解决目前的诸多问题与弊端,促进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发展统计事业,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四化建设。10年前,笔者曾在某统计刊物上撰文,将这种模式设计为“一套表+单轨制(即政府统计部门的在地统计)+计算机网络化”。这与10年来统计改革的发展趋势是基本吻合的。结合近些年的实践,我以为可以将这一模式补充完善为“单轨制+一套表+目录抽样法+计算机网络化+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一、关于“单轨制”
即建立在街乡基础上的政府统计部门终极在地统计。当今发达国家的统计管理体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如人口、资源等一些基本国情的统计,而经济发展情况特别是一些行业经营状况的统计往往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如美国、日本等;二是主要国情国力、经济及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均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其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其他部门基本不搞统计,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等。我国目前的状况是介于二者之间,但有些政府统计部门在做的事情,业务主管部门也在做。数据既不完整又交叉重复,基层负担沉重。
我们应该选择哪一种模式呢?我认为无疑应选择后者。因为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需要对经济及社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需要没有部门利益的统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全面的统计信息。否则,统计数据有可能成为某些部门反映政绩的工具,统计的整体功能难以发挥,数据质量也会受到影响。实际上,随着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一些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能正在弱化,很多下属企业划归在地管理,也难以再行使统计职能。
实行终极在地统计,要解决三个问题。首先,明确极少数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且经营范围相对单一独立、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可实行部门统计,全国及地区性数字以部门统计为准;其次,对绝大多数反映社会经济发展基本情况、满足领导和各界需要的统计工作,要逐步从双轨制向单轨制过渡,主要依靠政府统计部门采集、加工、整理、提供统计资料,部门统计以满足自身管理需要为目的,且范围仅限于本系统内;第三,在政府统计系统,将统计对象按基本单位概念分解到街乡,由基层统计部门按地域进行统计,逐级上报,既避免重和漏,又能完整反映地域经济总况。那么,街乡统计机构能否承受最基础的工作任务呢?我以为有两个前提:一是坚持一套表的唯一性;二是按企业规模区别对待。这将在下面加以论述。
二、关于“一套表”
即反映各行业特点和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管理需要的基本单位一套表制度。目前的基层单位一套表仅限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执行,且还有部分对企业的调查如工业品出厂价格、施工价格、景气调查等没有纳入。因此,完善健全规范一套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完善政府统计部门的一套表。首先,要对现行的行业报表制度再进行细分,将服务业统计制度适当分解,并反映新兴行业、文化产业、知识经济的特点;其次,对不同行业的企业按规模区别对待,将一定规模以下企业的表式适当简化形成简表,有些行业甚至可设计一张表;第三,减少过时指标,不断增加反映企业发展变化如重组转制、多种经营、高新技术程度的指标;第四,将政府统计部门对基本单位进行的其他调查统统纳入一套表制度,必要时可增设新的指标群,限定部分企业填报。
2、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逐步将政府统计制度与部门统计制度合并。第一步,取消一些业务主管部门跨系统甚至跨行业的行业统计职能,将其统计报表纳入国家统计部门的基层表制度,如旅游、利用外资、城市公用事业等。只要精心设计,其业务管理所需的主要内容完全可在一套表中反映。第二步,将各业务主管部门系统内的报表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报表合并成名符其实的一套表。可在满足政府综合统计需要的基础上,在各指标群间留出一定空间,以满足部门、企业从自身管理需要增设一些指标。
3、以一套表制度为基础,设计制订不同行业企业的统计台帐。使其既能与制度表式、指标相衔接,提高数据质量;又能满足企业自身管理需要,成为提高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手段。
采取了以上的改革措施,国家统计报表制度基层表可能由“七加一”套变成十几套甚至更多,报表表式、指标群及指标也会增加。但对基层单位而言,统计报表将只有一套,且没有指标间的重复。不同规模企业填报不同部分报表和指标,政府统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各取所需,汇总出各种不同分组的综合资料。
三、关于“目录抽样法”
即建立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目录抽样法为主体的调查方法体系。通过普查,取得全面、详细的国情国力资料;通过目录抽样方法,取得日常的主要的或监控性的统计数据。
首先,要完善健全周期性普查制度。一是要特别突出基本单位普查的地位,使其发挥龙头作用,且基普已有的内容,其他专业普查应以此为准或不再调查;二是要完善第三产业普查的内容,既要反映总的规模速度,更要反映结构和不同行业的特点;三是建立建筑业普查制度,填补空白,使国家普查制度覆盖国民经济各个行业,统计数据能够配套使用。
其次,要大力推行目录抽样方法。一是要确定合理的规模界限,确保规模以上的企业能覆盖经济总量的绝大部分,反映经济发展趋势;确保规模以下企业占企业数的多数,减轻企业和基层统计部门负担。二是对规模以上企业建立超级汇总制度,政府统计部门掌握对主要数据的控制力,并可进行各种加工分析。三是在完善目前的小型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和工业等专业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将抽样范围逐步向其他领域拓展延伸。此外,要在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方面力争有所突破,弥补抽样调查的不足。
四、关于“计算机网络化”
即政府统计部门之间实现统计信息的网上传输(包括上报与反馈)。21世纪之初,国家统计信息工程“九五”规划将告完成。在此基础上,要继续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国家、省(市、自治区)、地市、县四级政府统计机构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效联接;建成完整配套的数据库系统,并使之充分发挥作用。通过系统建设,使各级统计站点不仅能够根据自身需要对统计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处理,还能使信息沿现代化网络系统快速传递,既可以及时满足上一级统计部门的工作需要,也可以向下一级统计部门反馈综合信息,并可以进行横向资料交换,还可以在网上公众需要的统计信息。要借助网络系统强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更新维护工作,力争实现即时的更新与维护,使其成为统一的动态的活库,能在统计管理和统计服务中充分发挥作用。
五、关于“按工作流程设置的统计机构”
即在政府统计部门内部实现按信息处理流程设置的工作机构和生产方式。这主要是指县级及以上统计机构而言。为发展统计生产力,提高信息的可利用程度,更好地满足多方面的需求,必须改革统计机构,使之与制度方法相适应,进而改进统计生产方式。在政府统计部门内部,按制度方法设计、信息采集处理、资料开发利用、后勤服务保障诸环节设置工作机构,规范工作流程,以实现设计统一配套、采集协调顺畅、开发全面系统、保障有力及时。当然,最后一个职能将来有可能以社会化的方式实现。通过以上改革,力争提高统计信息生产体系的效率和灵敏度,使其及时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做出反映,满足对统计信息的多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使之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社会效益。
统计整体职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统计法》规定:统计有统计信息、统计咨询、统计监督三大职能,但是长期以来三大职能在很大程度上局限于宏观管理,如何使统计工作更广泛地为微观经济活动服务,仍是相对薄弱的环节。就企业来说,统计工作仅仅是计划部门的一项分支业务,由于繁重的数据处理工作,统计部门成了数字汇总单位。这些数字从何而来,如何在众多的数据中“去伪存真、去粗取精,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进行分析与研究,加上受人力、财力和时间的限制,更无法顾及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企业统计数字失真现象较为严重。当前搞准统计数据的难度很大,存在着统计失实的潜在危险。主要原因,一是人为干扰,统计数据与企业或个人利益相关,难免受到有关人员的干扰;二是数出多门,存在谎报,虚报和假报的情况;三是基础较差,一些基层单位没有统计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更没有进行统计核算,统计数据报送的随意性很大,缺乏连续性和延续性;四是素质不高,部分统计人员思想、业务素质不高,基层统计力量薄弱,基础工作不实,谬误甚多,“源头”数字失准。
统计方式不尽科学。当前的统计方法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缺陷:一是在统计手段上比较落后。统计部门下发给各单位的报表仍然是以手工填报为主。二是对统计对象缺乏有效监控。对单位进入和退出统计范围没有形成科学、准确的信息渠道,造成部分应填报的单位漏报统计信息。三是统计方法不规范。一个单位往往要向统计局多个部门填报报表,形成了报表“多、乱、杂”的局面,给填报单位增加了负担。
2劳资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要解决劳资统计工作存在的困难,其根本出路就是要加快统计改革,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最终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既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一般规则的,以“高科技统计手段、高素质统计人才、高效率统计机制、高质量统计信息”为标志的现代统计体系。
(1)改革统计方法,建立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总的改革思路是:以建立完善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为前提,以同期性普查为基础,以抽样调查为主体,加强典型调查、重点调查和科学估算,积极推进网络调查,广泛并及时开展有针对性的统计调查。
(2)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农林牧渔业统计报表、工业统计报表、批发零售贸易业统计报表、劳资专业统计报表等统计指标体制要进一步完善,基本情况年报制度中,指标应进一步规范化,要与部门的指标相一致,核算专业表格不要过于浓缩,应增加计算过程表。
(3)加强统计执法与监督。一是要对统计人员加强《统计法》知识的培训。二是要加强统计监督与执法。对那些不按时上报、屡次迟报、拒报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运用《统计法》赋予的权利,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加大处罚力度。
(4)加快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步伐。实现统计信息标准化、数据通信网络化、业务处理电子化、信息服务社会化,有利于减少基层负担,同时也能为领导及时提供统计数据。
(5)强化服务意识,夯实统计基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外调查的规范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调查机构和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包括:
(一)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二)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三)境外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
(四)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场调查,是指收集整理有关商品和商业服务在市场中的表现和前景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社会调查,是指市场调查之外,以问卷、访谈、观察或者其他方式,收集、整理和分析有关社会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境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
本办法所称境外组织在华机构,是指经我国政府批准,境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
本办法所称涉外调查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从事涉外调查,必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进行可能导致下列后果的涉外调查:
(一)违背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
(四)违反国家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宣传、迷信的;
(七)进行欺诈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国家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第九条涉外市场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必须通过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
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不得通过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
第二章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
第十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
任何个人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涉外调查。
第十一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三)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
(四)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五)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调查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
(六)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七)在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十二条业务范围中含有市场调查内容的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具备第十一条第(三)、(六)、(七)项条件的,可以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境内直接进行与本机构有关的商品或者商业服务的市场调查;但是,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第十三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调查许可证申请表;
(二)用以证明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所列内容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颁发涉外调查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国家统计局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颁发的涉外调查许可证,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十六条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注明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和颁发机关、颁发日期、编号、许可范围、有效期等项内容。
第十七条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颁发机关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十八条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
涉外调查机构需要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颁发机关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将不再延续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十九条终止涉外调查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
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届满后三十日内,向原颁发机关缴回已过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二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
第三章涉外调查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
(二)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四)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
(五)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六)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二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申请批准涉外社会调查项目,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向国家统计局提出;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出。
国家统计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发给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就变更部分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变更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涉外调查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调查对象有权自主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
涉外调查机构进行涉外调查时,应当向调查对象说明调查目的,不得冒用其他机构的名义,不得进行误导。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进行的涉外社会调查,应当在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首页显著位置标明并向调查对象说明下列事项:
涉外调查许可证编号;
调查项目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
本调查为调查对象自愿接受的调查。
第二十七条涉外调查机构应当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伪造、冒用或者转让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对在涉外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的;
(二)未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进行涉外调查的;
(三)伪造、冒用、转让涉外调查许可证、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文件的;
(四)使用已超过有效期的涉外调查许可证从事涉外调查的;
(五)超出许可范围从事涉外调查的。
第三十二条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其调查活动属于非经营性的,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其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涉外社会调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
(三)泄露调查对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四)强迫调查对象接受调查的;
(五)冒用其他机构名义进行涉外调查的;
(六)未建立涉外调查业务档案的;
(七)拒绝接受管理机关检查的;
(八)在接受管理机关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和有关材料、提供虚假情况和材料的;
(九)未标明、未向调查对象说明第二十六条规定事项的。
第三十三条涉外调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一)涉外调查机构的名称、登记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住所等发生变更,未依法申请变更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二)终止涉外调查业务,或者涉外调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向原颁发机关缴回涉外调查许可证的。
第三十四条统计机构工作人员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国家统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人员泄露在涉外调查管理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我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之间的合作项目中涉及的调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或者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矿产资源登记统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登记统计,包括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和矿产资源统计。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查明、占用、残留、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类型、数量、质量特征、产地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登记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矿产资源统计,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矿产资源储量变化及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统计的活动。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第二章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一)探矿权人在不同勘查阶段查明矿产资源储量的;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
(四)停办或者关闭矿山后有残留或者剩余矿产资源储量的;
(五)工程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
(六)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储量。
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发生重大变化后新计算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登记。
第六条登记矿产资源储量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审查)意见书;
(三)矿产资源储量(评估)报告及主要附图、附表、附件。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资料外,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还应当同时提交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土资源部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探矿权人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通过后15日内,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同时办理;
(三)采矿权人因变更矿区范围等调整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时同时办理;
(四)采矿权人停办或者关闭矿山残留或者剩余的矿产资源储量,由原发证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时同时办理;
(五)工程建设项目压覆的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由批准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时同时办理。
第八条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是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九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完成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情况通知矿区所在地的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矿产资源统计
第十条矿产资源统计调查计划,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报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全国矿产资源统计信息,由国土资源部定期向社会。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统计,应当使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并经国务院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及其填报说明。
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包括采矿权人和矿山(油气田)基本情况、生产能力和实际产量、采选技术指标、矿产组分和质量指标、占用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情况等内容。
未列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查明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矿产资源储量及其变化情况和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相关情况,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进行统计。
第十二条开采矿产资源,以年度为统计周期,以采矿许可证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基本统计单元。但油气矿产以油田、气田为基本统计单元。
第十三条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三份,报送矿区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计单元跨行政区域的,报共同的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开采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的,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填报工作,并将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一式二份报送国土资源部。
第十四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下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资料和采矿权人直接报送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进行审查、现场抽查和汇总分析。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审查确定的统计资料上报国土资源部。
第十五条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通知的和本级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录入、汇总;
(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的组织填报、数据审查、录入、现场抽查;
(三)经登记的矿产资源储量和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占用的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情况的统计;
(四)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人的开发利用情况的统计;
(五)向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填报矿产资源统计基础表,应当如实、准确、全面、及时,并符合统计核查、检测和计算等方面的规定,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
第四章登记统计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数据库的管理。
上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应当附具统一要求的电子文本。
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数据库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本单位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统计台账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接受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现场抽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时,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和建设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者建设单位要求保密的矿产资源登记统计资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矿产资源登记统计信息,提供有关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具体承担登记统计工作,定期对登记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
现服务业统计调查范围为狭义服务业统计,即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等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采取对规模以上服务业单位的全面调查和对规模以下服务业单位的抽样调查。规模以上服务业调查对象为辖区内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对象为辖区内年末从业人员50人以下,且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50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样本法人单位。
二、现阶段服务业统计存在的问题
1.服务业统计专业分工不清。一般认为服务业指从事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的集合,也将第三产业称为服务业。而现行第三产业统计中,贸易专业负责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投资专业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第三产业中无专业负责的行业统统由服务专业统计。但在日常工作中,社会科学文化专业负责社会、科技、妇女儿童、文化统计工作,服务业负责报表统计,而其他专业科室收集部门数据,专业科之间交叉统计,尚没有形成一个有机整体。2.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仅为企业法人单位。虽现行服务业统计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但县(市)、区统计调查对象只包括企业法人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也不包括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但教育、卫生等行业大部分单位为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并执行非企业会计制度,还有部分大型企业或集团总部非本市的产业活动单位,现只统计企业法人单位数据,并不能真实反映相应行业发展情况。3.服务业统计没有实现全行业覆盖。现行服务业统计尚未将金融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纳入服务业直接调查,这部分数据仍由主管部门进行统计,但有的行业无分县区数据。按最新三次产业划分的要求,农、林、牧、渔服务业,开采辅助活动,以及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三个行业大类应纳入服务业统计范围,但现行服务业统计中并未纳入这三行业。同时,一些新兴的行业和发展较快的行业还未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4.服务业由多部门管理,县(市)、区服务业数据缺失。因服务业行业发展由多部门分工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以反映本行业业务活动状况为主,缺少服务业核算的财务指标。国家层面上可以从部门和地方两个维度分别获取服务业全行业数据,而地方政府特别是县(市)、区按报表制度只能获取一小部分行业数据,其它行业数据只能等来自国家层面的反馈。另外,实际工作中服务业统计只分解到地市一级,个别统计基础好的部门数据能分解到县,但区级数据严重缺失。5.服务业企业存在入库难问题,财务账目不全。多数服务业企业经营情况复杂,统计部门很难时时准确掌握企业的规模及发展状况,有可能漏统或错统。另一方面,服务业企业会计核算基础较差,或没有会计报表,或财务资料缺乏,或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增加统计调查难度,影响统计报表质量。
三、完善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
1.整合资源形成“大服务业统计”格局。新常态下服务业统计工作要树立“大服务业统计”新思维,积极推动专业设置改革,打破传统专业分割的统计业务观念,实施“大服务业统计”科室制,整合服务业全行业的统计数据,从而构建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业统计专业调查体系。规范服务业数据采集方式,逐步实现对同一调查单位统一采集、统一管理和使用数据,逐步实现数据共享。2.服务业统计实现全行业、全机构类型覆盖,满足市、县(区)两级GDP核算需求。一是服务业统计包括全部机构类型。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不仅指企业,还应扩展到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非本市的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等。二是坚持全面调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满足县(区)服务业统计需要。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或5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服务业单位原则上采用全面调查;对年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服务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3.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服务业组织形式多样,注重条块结合,既要兼顾市、县(区)两级政府需求,完善地方服务业统计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有效地反映服务业生产与活动规模,又要规范部门统计,充分发挥统计联席会议作用,构建行业主管部门与统计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充实部门统计的业务指标和财务指标,搭建企业信息数据实时共享平台,实现部门数据分解到市、县(区)两级,从而建立“制度共建,数据共享”的统计利益共同体。4.借助“五证合一”,做好服务业名录库维护工作。名录库系统对统计工作非常重要,服务业统计制度必须以统一、规范的单位名录库为基础,解决服务业统计中部门名录多重交叉问题,并对名录进行共享。在主管部门的有效配合下,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单位进行业务培训,保证服务业单位的上报率和报表质量。同时,部门统计的行业记录实现分县(区)提供,丰富服务业统计数据资源。5.规范和精简统计指标,兼顾统计需求和单位负担。服务业统计调查是一个互为补充、覆盖全面的服务业生产经营活动统计调查体系,应紧密结合现行统计体系和财务制度。除单位基础统计指标外,对不同类型的单位设计不同的财务指标,以保证各项指标的及时性和可操作性,既减轻服务业单位负担,也满足GDP核算需要,使取得的统计资料既能准确反映全行业情况,又能整理和提供分地区数据。
作者:丛海志 单位:国家统计局鸡西调查队
参考文献:
[1]王群英,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改革的探索与思考,《中国统计》2013年3期.
年报
1.增加《影视动画业务活动情况》(F102-9表、F602-9表)和《网络游戏业务活动情况》(F102-10表、F602-10表)4张表。
2.《会展举办或服务单位活动情况》(F102-8表、F602-8表)取消“在境内举办或服务国际会议个数”、“服务外省市在京举办的会议个数”、“服务外国及港澳台在京举办的会议个数”、“在外省市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在外国及港澳台举办或服务的会议个数”、“在境内举办或服务国际展览个数”、“服务外省市在京举办的展览个数”、“服务外国及港澳台在京举办的展览个数”、“在外省市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在外国及港澳台举办或服务的展览个数”10个指标;增加“国际会议个数”、“国际展览个数”2个指标;将“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调整为“在京举办或服务展览累计面积(含室外展览面积)”。
3.《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103-1表)取消“长期投资合计”、“长期债权投资”、“应付工资总额(贷方累计发生额)”3个指标;增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贷方累计发生额)”7个指标;将“短期投资”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负债合计”调整为“非流动负债合计”,“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调整为“住房公积金”。
4.《服务业财务状况(执行行政事业、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单位填报)》(F103-2表)将“取暖费(降温费)”调整为“取暖费”。
5.《信息化情况主要指标》(F606表)更名为《信息化情况》;增加“拥有电子商务交易网站数”,网站1“名称”、“网址”、“电子商务交易金额”,网站2“名称”、“网址”和“电子商务交易金额”7个指标。
定报
1.《重点旅行社外联和接待情况》(F202-5表)取消“上年同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