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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国家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鼓励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广质量控制体系认证。
第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成立专业化行业协会、学会,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维护成员和行业利益。
第二章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第七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应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一)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其建筑和布局,应符合《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三)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屠宰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四)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备有适用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
(六)依照《条例》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依照《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八条 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就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书面征求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意见。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不得予以批准。
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做出的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屠宰厂(场)。
第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竣工后,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符合《条例》规定的,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申请人应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发放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在政府网站定期公布全国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
第三章 屠宰与检验
第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进厂(场)屠宰的生猪,应当持有生猪产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并在屠宰车间显著位置明示生猪屠宰操作工艺流程图和肉品品质检验工序位置图。
第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实施人道屠宰。
第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肉品品质检验规程进行检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肉)或黑干肉(DFD肉)、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
第十五条 肉品品质检验应当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同步检验应当设置同步检验装置或者采用头、胴体与内脏统一编号对照方法进行。
肉品品质检验的具体部位和方法,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其他相关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猪胴体,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第十七条 对检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八条 国家对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或同等学历水平,并经考核合格。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十九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质量追溯制度。如实记录活猪进厂(场)时间、数量、产地、供货者、屠宰与检验信息及出厂时间、品种、数量和流向。记录保存不得少于二年。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产品质量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不安全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召回的产品应当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防止该产品再次流入市场。
第二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专用运载工具,并符合保证产品运输需要的温度等特殊要求。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
第二十三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歇业、停业超过30天的,应当提前10天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超过180天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对定点屠宰厂(场)是否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不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条例》规定条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
第五章 证、章、标志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包括:
(一)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证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等级标识;
(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四)无害化处理印章;
(五)商务部规定设置的其他证、章、标志牌;
第二十六条 商务部统一规定证、章、标志牌的编码规则、格式和制作要求,建立全国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管理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管理工作,按照商务部规定的编码规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进行统一编码;负责统一制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第二十八条 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的使用;颁发本行政区域内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无害化处理印章。
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作、管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屠宰证、章和标志牌管理制度,依据各自职责,严格制作、保管、发放程序。
第三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本企业生猪定点屠宰证、章、标志牌的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
第三十二条 发放生猪屠宰证、章、标志牌,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收取工本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屠宰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生猪屠宰管理情况,争取当地政府及财政部门的支持,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执法等所需经费,确保生猪屠宰管理和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发生大规模私屠滥宰、注水、暴力抗法等重大问题时,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请本级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和要求,对生猪屠宰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违反《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和要求的私屠滥宰、注水、加工病害肉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生猪屠宰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九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并实施生猪屠宰、检验、质量追溯等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
(二)运输肉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章、标志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依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生猪产品供应,确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管理办法。
依照《条例》设置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地区,不得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产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本地市场。
第四十五条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自《条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生猪定点屠宰证书。
为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办对全市屠宰场进行了检查督促:
(一)调查摸底,理清思路。
按照我市现有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情况,采集了场址、车间、设施设备等相关照片,调查了屠宰场人员分工情况,确定全市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27家,屠宰分点16家,从业人员150余人。通过归档整理,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实施标准化建设理顺了思路。
(二)完善制度,规范台账。
1、今年2月份完成了生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的申报和**年度预算工作,另外,我办还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定了《丰城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程序》(附后),明确了无害化处理的方法和要求,规范了补贴资金的申报程序。
2、4月29日组织屠宰场场长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进行了一次肉品品质检验培训班,对29名参训检验人员发放了资格证,拟定了《丰城市肉品品质检验员管理办法》,强化了对生猪屠宰、肉品检验各环节的监管。
3、按照宜春市商管办的规定,要求各定点屠宰场于5月份使用统一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6月份开始使用统一的生猪进场登记台帐、生猪产品出场登记台帐、检疫检验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台帐等“三本”台账,加强了“两证两章”和有关台账的管理。
(三)加强监督,促进行业发展。
1、按照新《条例》规定,严格执行“一场(厂)一牌”的规定,印发了《关于申报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通知》,提前做好了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场标志牌和批准证书申报以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标志牌和批准证书换发的预备工作。目前共发放《生猪屠宰定点申报表》27份,要求各场如实填写屠宰场点设置和人员等必备信息,下一步将根据我省设置规划和各定点场实际情况,统一组织各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换(发)证。
2、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示范场(厂)创建活动,从源头抓好肉品质量。根据丰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城市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我办组织屠宰企业严格落实文件精神,拟定城区和上塘两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率先进行示范场建设,其余25个场根据实际情况分期分批改、扩建。要求我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不断完善场内软、硬件设施,确保出场肉品检验率达到100%,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开展肉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引导屠宰企业规范化管理。我办按照宜春市商管办有关文件精神于7--9月对全市定点屠宰厂(场)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拉网式检查,对个别未做好“两证两章”和有关台账的屠宰厂(场)进行了整改。同时,督促企业上报了《江西圣迪乐村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规范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实施方案》和《江西圣迪乐村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要求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改造完善,力争使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都能按国家规定达标。目前,尚庄生猪定点屠宰场正在新建之中。
二、强化肉品安全意识,建立猪肉质量安全溯源体系。
我办从年初开始对全市生猪屠宰、销售各环节进行了调查摸底和管理督促,同时还对新《条例》进行了宣传:
1、加强屠商管理,引导屠商提高服务意识。我办建立了屠商档案,记录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信息,逐步加强批零屠商的管理。目前全市施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街办)共有批零屠商587人,其中城区82人,乡镇505人。
2、学习宣传新《条例》,提高群众肉品安全意识。我办通过“丰城金桥商贸网”、“丰城商务之窗”、“丰城通讯”等网络和报刊进行了新《条例》的宣传普及,印发了178份宣传资料,分别散发到我市各定点屠宰场、冷鲜肉专卖店和肉类储存冷库,8月14日在肉品公司举办了一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专题讲座”,对各定点屠宰场员工就新《条例》和配套规章进行培训,组织屠宰场正、副场长及相关人员共70余人进行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同时我办还印发了《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等国家标准组织屠宰企业的工作人员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屠宰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
3、强化企业是生产、经营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分别对全市27家屠宰场和双汇、雨润等10家冷鲜肉品专卖店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同时,要求学校食堂、餐饮店和超市使用或销售的猪肉应该全部来自定点屠宰企业;另外,我办还督促上述单位建立了猪肉购销台账,要求按时上报屠宰信息和猪肉购销及价格情况,发现不合格肉品,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处理,实行猪肉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
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我市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猪肉产、购、销一体化监管体系。
三、加强市场监测,督促定点屠宰企业保障猪肉供应。
一、建立机构,落实人员
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市、县的安排部署,我局专门成立了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副局长梁恩伟为组长,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科长杜英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场体系建设运行科,杜英兼任办公室主任,科室其他人员为成员。确保食品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不走过场。
二、宣传动员,提高认识
一是组织各乡、镇生猪屠宰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管理办法》,充分领会其精神,不断增强了他们的法律意识;二是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切实加强宣传力度,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印制成册,上门送到各经营户手中,紧紧围绕《条例》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利用各种会议、培训等方式,打造声势;三是走访各屠宰厂(场)、酒类食品经营户,摸排我县生猪、酒类的经营情况,做到监管心中有数,进一步督促经营者依法经营;四是鼓励消费者对生猪、酒类等流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进行社会监督。
三、采取措施,强化管理
根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我局采取了各种措施强化对生猪屠宰和酒类流通的管理。一是采取措施强化对屠场的管理。针对专项整治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生猪屠宰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并要求各屠场与我局签订了《生猪屠宰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生猪屠宰加工企业产品质量承诺书》,制定了“肉品退出制度”等“五项”制度并张贴上墙,严格实行“两章”“两证,登记购销台帐,以建立生猪肉品溯源制度,强化了对屠场的管理。二是采取措施强化对酒类流通的管理。要求销售酒类的业主制定了“商品准入制度”、“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等五项制度,严格按要求填写酒类流通随附单,强化对酒类流通的管理。
一、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审核清理范围:全市现有的合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由商务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现有的合法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联合初审,依据审核清理标准逐项进行检查。
审核清理工作目标:通过本次审核清理工作,对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一律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确保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均符合设置规划要求,达到《食品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相关标准。
二、审核清理标准
根据《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陕政发[2011]73号)、《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2)》文件下达的我市生猪屠宰企业数量,依据《食品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条件及《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等国家标准进行审核清理,切实落实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使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符合规模设置数量。
三、实施步骤
(一)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审核清理方案
我市将成立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商务办主任任副组长,市商务办、畜牧局、环保局、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办,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办主任兼任。办公室工作职责是要对全市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全面掌握定点屠宰场和小型屠宰点的数量及现状,制定本市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并在2012年4月底前将生猪屠宰场和小型屠宰点名单及清理情况(按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的附相关审批件复印件)报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宣传动员
2012年3月底前,由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完成审核清理工作的宣传动员和安排部署,由市商务部门召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动员大会,将本次审核清理工作宣传到所有屠宰企业、经营单位和个人。
(三)企业自查自纠
2012年4月上旬,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积极动员、指导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开展自查。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经营者要依据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要对照审核清理标准逐项进行检查对照,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向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企业自查自纠报告和定点屠宰资格审核书面申请。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不论是否已经换证,都必须开展自查,没有开展自查或未提交定点屠宰资格审核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
(四)现场联合初审
2012年4月底前,市商务办在接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上报的自查自纠报告和审核申请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自查自纠情况,由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联合初审,填写审核表,确认全部项目审核完成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将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申请和自查自纠报告及市级主管部门审核表上报市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迎接市级人民政府现场审核验收
2012年5月上旬,市商务局审核验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组织商务、农业、环境保护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核验收组,对初审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产和技术条件、肉品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及防疫条件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经征求省商务厅意见后审批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由市政府统一换发新的生猪屠宰证、章、牌,并向社会公示。
四、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完善审核清理部门协调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定审核清理方案,提出工作目标和工作进度,落实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责任,使审核清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部门职责及分工
各成员单位既要履行各自职能,又要协同配合。商务、畜牧、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对屠宰企业进行现场审核时,要认真按照程序,填好每一个项目。严格遵守“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务必做到不遗漏、不徇私、不弄虚作假。
商务部门做好牵头协调与服务工作,密切与各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畜牧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等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对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动物防疫条件进行重新审核,对达不到规定条件的,要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并注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环保部门要严格生猪屠宰行业的准入门槛,把好环保关,对未上污水治理设施、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屠宰废水不能达标排放、未依法办理相关环保手续的企业,一律不予通过审核,同时结合审核清理工作,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的环境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一律依法从严处理。工商部门要认真做好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年度检验工作,重点审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是否具备有效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对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被撤销、吊销的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办理或者变更经营范围,逾期未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畜牧等部门以审核清理工作为契机,加大市场监管工作力度,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要建立长效机制,对企业资格进行动态审核。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
商务部门、畜牧、环保、公安、卫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密切配合和协作,推动生猪屠宰企业加大企业改造升级的投入力度,加大对私屠滥宰、生猪注水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审核清理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对于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环境监管、消防检查、税收管理及工商年检等方面法规、政策规定的屠宰企业,要结合审核清理工作,严格依法处理。
一、发展现状
从年我省开始实施生猪定点屠宰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商务部的指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生猪屠宰行业管理工作和屠宰企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屠宰企业布局比较合理。到目前为止,全省共有县以上屠宰企业105家,基本上是“一县一厂”。严格控制屠宰企业数量,无明显超规划设点现象,较好地避免了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二)行业生产技术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全省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加工设备设施进一步提升,屠宰加工工艺水平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设备进一步完善,全省县以上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机械化屠宰率达99%,为保证屠宰的肉品质量提供了良好的硬件条件。
(三)猪肉质量安全状况显著改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注重在城区的超市、集贸市场实行猪肉的索证索票、证章管理制度,强化肉品的可追溯系统。2009年全省定点屠宰生猪618.21万头,比上年同期增长38.9%。猪肉的质量水平有了明显提高,近三年,屠宰环节猪肉抽验合格率均保持在95%以上。
(四)企业规模逐步壮大。2009年,全省规模以上定点屠宰企业(2万头/年)60家,占全省县以上定点屠宰企业的57.14%,比上年提高7.62个百分点。涌现出国鸿集团、正邦集团、九江博莱集团、新余润合集团等一批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肉品屠宰、加工企业,提高了屠宰企业规模化水平。
(五)屠宰管理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全省各设区市和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均成立了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合整治行动,有力地打击了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销售病害肉等不法行为。
全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乡镇屠宰场点规模小、数量多,设备设施简陋,相当一部分未达到规定相关标准,落后产能比重大;屠宰操作规范和检验检疫制度尚未得到完全落实,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专业技术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品牌建设滞后、猪肉产品单一、肉品精深加工能力差;私屠滥宰现象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全省猪肉质量,而且制约了生猪屠宰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给肉品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此,迫切需要加强对生猪屠宰行业发展的规划指导,优化产业布局,促进资源合理配置,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供卫生安全的猪肉产品,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优化布局、控制总量、升级改造、规范经营为着力点,推动全省屠宰行业布局结构优化,推动屠宰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创新,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屠宰行业对规模化养殖的带动能力,提升猪肉产品卫生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猪肉产品的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生猪屠宰行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范设置和有效质量控制。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条件和标准,建立科学有效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和“问题产品”溯源机制,提升猪肉产品卫生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2.坚持保护生态和环境。屠宰行业发展与企业设置应符合我省“生态立省”、“绿色崛起”的精神,以保护生态和环境为前提,同时应符合我省新型城市化建设要求。
3.坚持优化行业布局。结合城市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实施分级管理,提高产业集中度。
4.坚持依法整治。严格执行和逐步完善生猪屠宰行业法规标准;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依法规范屠宰企业经营行为和肉品流通秩序。
(三)发展目标。
1.淘汰落后产能,行业集中度明显提升。鼓励现有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资源整合重组、体制机制创新。到2013年,全省手工和半机械化等落后生猪屠宰产能淘汰10%,到年淘汰30%。
2.屠宰工艺和设备水平上新台阶,行业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到年底,所有县以上屠宰厂(场)全面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国家标准。严格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完善污水处理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县以上定点屠宰企业污水处理及病害肉无害化处理设施配备比例提高到95%以上。
3.产品结构不断优化,综合利用率明显增长。到年,争取县以上定点屠宰厂(场)的猪肉小包装销售比例提升到20%左右,冷鲜肉市场份额提升到20%左右,推动我省冷鲜肉包装化、品牌化发展。支持屠宰企业对生猪内脏、皮、毛、骨、血等资源的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年底,力争使全省生猪副产品尽可能得到有效利用。
4.培育一批质量安全品牌企业。到年,在全省重点培育硬件设置规范合理、质控机制科学规范、产品质量安全达标、零事故零投诉的大型定点屠宰品牌企业5-10家。
三、规划布局
1.设区市城区:南昌市城区的定点屠宰厂(场)少于4家,其他设区市少于2家。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规定的Ⅱ级以上条件。
2.县(市)城区:原则上只设置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3.乡镇、边远山区:
(1)靠近城区且交通便利的乡镇,鼓励并提倡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和配送服务能力,保障其猪肉市场供应。凡是能够通过就近方便配送保障猪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2)远离城区、人口较多、居住集中、周边交通较为便利的乡镇,根据客观需要,可联合或单独设置1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
(3)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当地市场供应,不得跨区域流通。其具体供应或销售区域应遵守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
4.生猪主产区:为鼓励发展生猪生产,对年出栏生猪50万头以上的生猪生产大县,鼓励和扶持规模化生猪专业合作社在兼并重组当地屠宰厂(场)的前提下,设立大型现代化屠宰加工企业,以屠宰自产和本地生猪为主,实行生猪养殖、屠宰加工、产品销售一体化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屠宰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严格执行屠宰行业有关标准和制度。落实定点屠宰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T17996-1999)以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有关标准和规定,认真落实《省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卫生质量管理制度》、《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车间卫生质量管理制度》、《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召回制度》等四项制度,建立健全生猪进厂登记、生猪产品出厂登记、肉品品质检验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等三个台账。
定点屠宰企业要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取得动物防疫证,严禁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没有畜禽标识和其它不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问题生猪,建立健全对“问题肉品”从销售、批发、屠宰到养殖层层进行有效追根溯源的工作机制。屠宰厂(场)要规范代宰制度,综合运用签订肉品质量安全责任状等多种方法,建立完善生猪代宰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质量安全约束机制。
(二)加强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力度,对生猪屠宰企业执行有关标准和制度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实行动态管理。认真开展每年一次年检及审验工作,对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定点屠宰厂(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到期后仍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由设区市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收回其定点屠宰证书和定点屠宰标志牌,并向社会公布。
各地要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充实、加强商务系统的执法力量,落实执法人员编制、装备和工作经费。
(三)强化生态和环境保护意识,严格执行有关环保标准。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贯彻落实有关环保政策,严禁在地表饮用水和地下水源保护区内及化工、农药(原药生产)、钢铁、焦化、水泥(熟料)、有色金属冶炼等大气污染型项目大气防护距离内设置屠宰厂(场)。对没有通过环评审批和环保“三同时”验收的、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屠宰企业要依法取消定点资格。
(四)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和优化布局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加大投入,开展“放心肉”服务体系创建工作。省财政将支持全省重点屠宰厂(场)的放心肉体系建设。各市、县也要根据商务部建设“放心肉”服务体系的要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升级改造和优化布局工作。
各地要按照先城区后乡镇、先建规范化新厂(场)后关闭“小、散、乱”屠宰场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优化布局工作。年底前,要按照计划关闭不符合设置规划和建设标准的乡镇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对关闭的屠宰企业,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给予适当补偿,妥善处理就业安置、企业转型等有关问题。
(五)维护行业公平竞争,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坚持营造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肉品流通环境。各地要打破地方封锁,不得限制外地经检疫和检验合格的猪肉产品进入本地市场,逐步形成大流通格局。监督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按照要求配备符合猪肉质量安全要求的冷链运输设施。到年,跨区域销售的定点屠宰厂(场)全部配置与流通范围相适应的冷链设施、运输车辆。加强对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的小型屠宰场点流通范围的监管,禁止不符合流通条件的肉品跨区域流通。
(六)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宣传肉品科学消费常识,增强食品安全和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品牌消费意识。向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肉品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及《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守法经营意识。制定培训规划,加强对屠宰管理人员、屠宰企业负责人、屠宰技术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争取在2013年前,对全省定点屠宰厂(场)的从业人员全部培训完毕。建立屠宰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及备案管理、持证上岗、技术等级评定等一整套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全方位规范管理。
(七)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发挥中介组织作用。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建立行业协会,指导行业协会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破除行业陋规、沟通行业信息、培育品牌、推进先进技术、组织专业培训、标准拟定和宣传贯彻等方面开展工作。行业协会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问题和企业诉求,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八)建立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加强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根据政府机构变化情况,调整省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完善工作制度和责任分工。各设区市也应建立本地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屠宰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信、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税务、工商、公安、质检、药监、物价等部门的沟通,制定和完善促进屠宰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建立部门之间的执法协作机制,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制售注水肉、销售病害肉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食用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加工、销售、储存、运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人口较少、交通不便,难以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农村和海岛,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落实相关工作责任制,并将屠宰管理和屠宰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承担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公安、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猪屠宰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日常巡查,并接受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在本省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引导其向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养猪场、养猪合作社联合实施产销一体化和品牌化战略,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鼓励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生猪产品经营企业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
第七条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农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省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包括新建、迁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省设置规划。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依法开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省设置规划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限期改造或者依法关闭。予以关闭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远离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专项规划确定的需要保护的其他区域;其与医院、幼儿园、学校、养老院、居民集中住宅区、畜牧场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的标准与要求。
第九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水源条件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符合卫生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的生猪屠宰设备及运输工具;
(三)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省商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屠宰工艺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要求的检验设备和消毒设施,以及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符合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及检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条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省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省设置规划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申请人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建成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按照一个屠宰场所一证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申请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章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省设置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其选址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规模合理,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第十四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有待宰圈、屠宰间以及确保肉品质量安全的基本设施设备,地面硬化不渗漏;
(三)屠工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预防性健康体检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肉品检验知识,并经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四)有必要的消毒工具;
(五)有污水排放以及病害肉品无害化处理措施;
(六)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第十五条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县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商务、农业、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本市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布局方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批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向社会公布,并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人获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取得项目建设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小型生猪屠宰场点。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颁发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
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申请人应当持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证书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屠宰和经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应当附有生猪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检疫,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屠宰现场依法实施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实行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定时申报检疫制度。
第十八条生猪屠宰前,必须进行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准屠宰。具体检测管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严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个人对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
第二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其中片猪肉还须加盖检验合格验讫章。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和场点。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对其屠宰、加工、销售的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的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胴体上加盖专用章,以方便识别。
第二十二条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检疫、检验人员的监督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缺陷生猪产品召回制度。生猪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食品召回的规定予以召回。
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收取屠宰加工费,必须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标准应当张贴明示。
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以及生猪所有者、销售者收取费用。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不得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
第二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并不得违反所在地环境卫生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生猪产品加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肉品采购登记制度,并贴附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不得采购非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加工、销售生猪产品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程操作,保证肉品卫生,防止肉品污染。鼓励对猪内脏以及分割的生猪产品实行包装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加工及销售病害、注水、变质、有毒等不符合质量和安全标准的生猪产品。
第二十八条运输生猪产品应当使用专用车,持有肉品检疫和检验合格有效证明。其中运输片鲜肉的,必须有吊挂设备;有温度要求的,必须使用相应的冷藏或者保温运输设备。
第二十九条鼓励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的市场、超市、商场等经营者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签订协议,实行“场厂挂钩”和统一配送制度。
第三十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的供应区域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不得跨限定区域销售。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限制外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为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市场供应,对跨设区的市流通的生猪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相关生产经营者应当向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具体备案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个人对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至(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瘦肉精)等禁用药物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生猪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跨限定区域销售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处分:
(一)对依法应予许可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二)对依法不应予以许可的事项,予以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监督检查的;
(四)因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一定区域内生猪私宰情况严重的;
(五)有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牛、羊的屠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报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完成了“两豆”市场准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20*年,市政府把实行豆制品、豆芽菜(下称“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为切实落实市政府的实事项目,确保人民群众的“两豆”食品消费安全,在深入调查、摸清生产和流通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制订了《关于豆制品、豆芽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两豆”市场准入的操作程序和规范,确定了环环紧扣的工作步骤,从市场主体到经营户层层落实了“两豆”市场准入的责任制。根据城区农贸市场和县(市)中心农贸市场的不同条件和特点,市、区商贸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质监等部门切合实际,采取对策,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了“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实施到位。到去年年底,城区153家农贸市场,桐庐、临安等县(市)8家中心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基础条件相对较差的*、*、*安等县(市)12家中心农贸市场豆制品市场准入全面实施到位,豆芽菜市场准入基本实施到位。年终实事项目通过了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和考核。
二、启动了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文件精神,为建立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运行机制,进一步提高大宗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我市流通领域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在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的情况下,我局会同市工商局深入基层调查,制订了《*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杭政办〔20*〕421号文件转发。《方案》确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操作机制和工作目标,提出了猪肉、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总体要求,规范了流通领域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操作流程,并提出实行猪肉、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的企业组织管理、实施步骤和监督管理要求。12月17日,我局会同市工商局召开了*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会议,对零售环节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进行了全面的工作部署,12月20日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启动。
三、巩固深化“放心肉”工程
20*年度,全市定点屠宰生猪2270*7头,其中市区定点屠宰生猪757672头。*市区及县城以上城市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9%以上,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全年未发生与我市有关的群发性猪肉质量安全事件。
(一)有效开展屠宰厂(场)整合工作。
20*年4月20日,*五丰联合肉类集团有限公司(原*肉厂)屠宰分厂、彭埠定点屠宰场先后移址西兴定点屠宰场,11月底,五和丰盛(德清)定点屠宰场正式运营,*余杭区小洋坝定点屠宰场按时关停,至此*市区基本形成一个公司、南北二个定点屠宰场、二个鲜肉批发交易市场的格局。各区、县(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中余杭区压减屠宰场4家,临安市压减2家;桐庐县压减1家。截至目前*市共计压缩生猪定点屠宰场10家,现有屠宰场95家。
(二)进一步加强肉品安全保障措施。
一是依法严厉打击未检猪肉销售等违法行为。针对个别区域未检肉销售情况有所抬头的现象,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整治活动;做好传统节日和奥运、西博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的执法检查工作,全面加强日常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农贸市场、超市开展突击检查。1-12月全市组织屠宰执法检查1588次,出动人员11456人次,检查经营户(含屠宰场)55312家次,收缴违法产品7376.81公斤,销毁6636.81公斤;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出动检查2623人次,其中晚上出动796人次,检查屠宰场167家次、各类市场640家次、用肉单位243家次,取缔未检肉销售点62个,查扣未检肉1140.35公斤、销毁917.35公斤。办案2件,行政处罚2000元。处理举报、投诉22次,满意率100%。净化了肉品市场,确保了消费安全。
(二)全面开展肉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
一是继续加强屠宰场瘦肉精自检工作。20*年1-12月,全市共抽检44612批次,检验样品103958个,合格103946个,合格率99.99%。其中市区共抽检12002批次,检验样品59179个,抽检比例从去年的5.80%提高到8.16%,检验结果全部合格。
二是继续开展外地进杭冷鲜肉及牛肉抽检工作。20*年以来,我局会同市畜牧兽医总站、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对外地进杭冷鲜肉及*受降屠宰场出场的牛肉进行了4次全面抽检,共抽检肉牛屠宰户37户次,外地进杭冷鲜肉经营企业44家次,抽取样品总计81个批次。抽检结果全部合格。
(三)深入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为更好地促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肉品质量,以新修订的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新颁布为契机,组织举办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学习培训班,全市商贸主管部门负责人、屠宰管理执法人员、定点屠宰厂(场)的负责人等共计80余人参加了培训。为提高《条例》宣传效果,我市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悬挂横幅标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务院新修订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据统计,一个月来全市共制作悬挂横幅258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760份,各类报纸网站电视媒体报道33篇次,宣传效果良好。同时,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的通知》(杭政办函〔20*〕35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并成立*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专家组,具体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格审核工作。
(四)强化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数据审核工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举办了两期《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培训班,详细解读管理办法中职责要求、工作程序及罚则的等具体内容,把工作要求落实到各屠宰厂(场)。为加强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实时监控,我局积极筹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该项目已完成招标。
(五)认真做好屠宰信息采集统计工作。
20*年,根据商务部有关生猪屠宰信息采集的要求,确定专人对各区县(市)24家规模企业每月进行信息数据的统计、填写、上报工作,做到及时、准确、真实。为切实做好畜禽屠宰信息统计工作,落实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生猪屠宰量和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额的调查统计”这一要求,及时掌握全市生猪等畜禽屠宰加工环节和肉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相关信息,为稳定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决策提供依据。
(六)进一步规范定点屠宰厂(场)管理工作。
为了进一步完善屠宰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登记台帐,促进其规范内部管理,我局集中精力,汇编了《*市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制度及台帐》样本,并统一制作,下发至全市各个屠宰厂(场)作为范本。
四、扎实推进酒类流通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在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的基础上,加强散装酒的经营管理,依法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同时积极筹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
一是继续开展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市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进展情况良好,截至*年12月底,全市酒类经营者共备案登记21394家,备案登记率达87.30%,占全省备案登记的41.68%,继续居全省前列。
二是积极推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为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步伐,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深入企业了解《随附单》的使用情况,指导企业准确填写、规范台帐记录,督促批发企业主动开具、零售企业主动索取。截至12月底,全市推行使用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批发企业已达259家,发售酒类流通随附单4885本,244250份。
三是加强对散装酒的流通管理。为规范散装酒的经营行为,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完成对市区各超市、农贸市场销售散装酒的抽检,共抽检20家生产厂家,41个批次样品,抽检结果全部合格。另外,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卫生部《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散装酒销售和散装食品卫生管理的法规规定,对超市、商场销售散装酒的标识标签进行了统一规范。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执法检查力度。进一步加大了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加强了对随附单的推行使用,共组织检查了酒类批发、超市、农贸市场、餐饮、酒吧等各类经营企业243家,对《随附单》执行不到位、索票、索证不全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5份,5家企业均如期整改。另外还处理投诉举报件2起。
五是积极筹建行业协会,做好了行业协会筹建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全面加强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
20*年,我们进一步加强了对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的蔬菜农残检测工作。2月份与市农业局共同组织对农贸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部分超市进行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季节的蔬菜安全状况,拟定了“蔬菜农残每月重点检测品种”指导目录,下发了《关于加强重点品种蔬菜农残检测工作的通知》,指导企业加强对重点品种的检测。为确保流通领域的蔬菜农残检测,落实了50万元的蔬菜农残检测测试卡补贴,我们还加强了日常检测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管。20*年1—12月份,全市140家流通企业蔬菜定性检测并网上共公示检测结果54.68万批次,其中合格54.55万批次,检测合格率达到99.76%,有效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蔬菜消费安全。
六、继续评审认定*市绿色市场
绿色市场的创建对加强企业基础建设,建立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提升企业形象具有积极的作用。20*年,我市继续开展绿色市场的评审认定工作。全市有5家单位申报并通过了认证机构国家绿色市场的认定。10家申报创建*市绿色市场的单位中有9家被评审认定为*市绿色市场。此外,国家绿色市场认证机构还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家国家级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市三绿办委托市商贸综合监察中心对进入3年审验期的25家*市绿色市场进行了复评,均顺利通过复评验收。至此,我市国家级绿色市场已达13家,*市绿色市场已达125家,为加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七、组织开展了三绿工程广场宣传活动
为积极做好食品安全消费的宣传推广,大力推进“三绿工程”工作,11月1日,在吴山广场组织举办了以“安全消费在身边,绿色消费进万家”为主题的20*年“三绿工程”大型宣传活动。为使本次宣传推广活动富有实效,活动前期周密策划,认真组织实施。精心设计制作了20块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展板,印制了图文并茂的食品安全宣传三折页,制作了精美卡通小宣传品,精选了20家在*具有影响的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生产的优质食用农产品进行现场优惠展卖。市三工程的主要成员单位市贸易、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政府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及相关行业协会的专家现场接受市民咨询。活动期间,工作人员共为市民发放印有食品安全知识的三折页8000余份,精美卡通小宣传品5000余只,现场优惠展卖的蔬菜、猪肉、豆制品、禽蛋、卤味、腌腊制品、放心粮油、速冻食品等农产品达300余个品种,市工商部门提供的食品检测车还免费为市民进行了蔬菜农残检测。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9年,我市的“三绿工程”工作要以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为主线,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抓手,以全面实行蔬菜、猪肉等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为重点,深入开展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努力构建我市安全放心的食品消费环境。
一、全面实施以猪肉、蔬菜为重点的流通领域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深入贯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5号)、《*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421号)和《*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细化操作方案》,加强和完善*市区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
一是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的责任体系,实行问责制度。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的有效组织,指导辖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建立和完善以总经理负总责,食品安全管理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解落实到管理人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把蔬菜、猪肉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追溯贯穿到农产品流通的全过程,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要明确对责任人的问责。
二是实施鲜活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经营过程出票与索票的规范化、程序化操作。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总体按照《*市流通领域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实施方案》的规范操作程序执行。在猪肉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基本到位的情况下,要着重加强蔬菜流通的追溯管理。各有关城区商贸易主管部门要指导辖区的蔬菜批发市场及其经营者与*市区农贸市场、超市经营者交易蔬菜要严格执行“供货出票,货票随行”的农产品追溯管理操作规范。蔬菜批发市场在前期运行的基础上,要稳定操作模式,切实把住“经营者主动出票和出门查票”的关键环节;农贸市场、超市等零售单位要切实把住“进场查票、验票”的关口,并做好台帐记录,确保批发与零售的榫接。农贸市场经营者、超市对猪肉、蔬菜分销餐饮企业和团体伙食单位也要按照规定出具规范的分销凭据,并做好相应台帐,确保流通环节的鲜活农产品能实现质量安全快捷、有效的追溯管理。
三是建立考评和考核机制。根据市政府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对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区政府的考核要求,市区对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及超市的蔬菜、猪肉等重点农产品市场准入和索证索票管理将提出考核要求,各有关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相应建立考核机制,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随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得好的企业要进行表扬,执行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
四是启动追溯,依法处罚。对政府执法抽检和专业检测机构定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猪肉进行销毁并实施追溯。蔬菜农残检测超标,对规范提供票据和索取票据的可依法追溯源头;对零售没有索取票据的依法处罚和曝光;因市场主办方原因导致追溯线索中断的,追究市场主办方责任。
五是加强部门之间工作的协调配合,合力一致,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各城区商贸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质监、卫生、农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加大对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力度。要建立列会制度,掌握情况,把握进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稳步推进农产品的追溯管理工作。对确定的城区示范单位要重点加强工作的直接指导,以带动面上工作的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问题突出的企业要落实重点监管和督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如期推进并全面实施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深化放心肉工程
2009年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进一步强化我市放心肉工程。
一是做好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重新审核工作。我市已对各区、县(市)上报的9家定点屠宰场在会审的基础上进行重新审核,今年要继续做好对乡镇定点屠宰场的重新审核工作。对既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报市政府授牌发证。对虽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但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做好督促指导工作,确保按时整改到位;对既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又不符合省政府设置规划的屠宰场,提出整合或限期关停意见并做好督促实施。
二是加快定点屠宰场的布局调整和提升改造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和省政府下发的《浙江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结合各区、县(市)的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出台《*市生猪定点屠宰场规划布局实施意见》,以加快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场布局规划调整步伐,促进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工作。通过规整屠宰企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肉品品质,保障城市的供应。
三是制定《*市小型屠宰场点布局规划》。我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实行“合理布局、满足消费、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由市级人民政府进行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的精神,各区、县(市)要抓紧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提出辖区小型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及具体布局,经市有关部门综合评定后制定出台《*市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确保边远地区居民吃上放心肉。
四是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根据商务部《关于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精神,加大对屠宰企业基础设施设备的提升改造指导工作,加快屠宰场等级评定工作的开展。
五是完成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系统的搭建。通过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在线监控,有效提高屠宰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六是加强外地进杭冷鲜肉的市场准入管理。按照《条例》规定对原已设立的定点屠宰厂(场)进行重新审核授牌发证的要求,对目前在杭销售或有意向进杭销售外地企业的屠宰资质开展重新认定,对在《条例》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授牌及屠宰许可证件的屠宰生产企业,其屠宰生产的猪肉不得进杭销售。对进杭销售的外地猪肉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出具完整证照票据,建立规范台帐记录,能实现有效追根溯源。加强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定期例行抽检,确保进杭销售猪肉的质量安全。
七是开展“屠宰质量管理年”活动。一要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的规范化管理,编制《定点屠宰场管理手册》,引导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进行屠宰,严把屠宰质量、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关;二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场的监督检查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对定点屠宰场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定点屠宰场因管理不善、不按有关规定进行屠宰、禁用药物检测、肉品品质检验以及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以致严重影响肉品质量、危害消费者正当权益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三要加大市场巡查力度,排点地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未检肉交易等违法行为,杜绝“注水肉,病害肉”上市,确保消费者猪肉食用安全。
三、继续抓好酒类流通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市民饮酒安全
最近,商务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2009年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要深入贯彻《通知》要求,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继续做好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工作,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市民喝上放心酒。
一是加强酒类流通基础工作。随着旧城改造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酒类流通经营企业的关停和新开业现象比较普遍,造成前期掌握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各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酒类流通行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准确掌握酒类流通行业的企业数量、规模及经营状况,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二是加快《酒类流通随附单》的推行使用。我市《酒类流通随附单》已在全市推开使用,但进展不平衡。各商务主管部门要深入企业,加强工作指导,加快推行《随附单》使用的步伐,以保证酒类商品从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同时,要按照《随附单》的申领发放程序,做好《随附单》的发售管理工作,并每月统计上报《随附单》的发售情况。
三是规范散装酒的销售管理。对散装酒经营者一定要及时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并在固定的地点贴标销售,严禁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开启后分装的容器要标注出原散装酒标识标签包装上的所有信息,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散装酒的盛装容器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要求。
四是加大酒类流通的执法检查力度。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对酒类流通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没有履行备案登记手续、未执行随附单溯源制度、未定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等行为将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并进行处罚。
五是组建酒类流通行业协会。今年要完成*酒类流通行业协会的组建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的积极作用。
四、巩固、深化“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
巩固去年“两豆”市场准入实事项目成果,继续实行“两豆”市场准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操作,确保流通领域的“两豆”商品,来源渠道正宗,能追根溯源。在此基础上,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延伸对城区新改造提升农贸市场、县(市)中心以下农贸市场“两豆”市场准入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不断深入“两豆”市场准入管理,巩固阵地,扩大成果。
五、加强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根据政协委员的多个提案和社会有关方面集中反映超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着一些问题及建议,各区、县(市)要从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职责;加强制度和流程建设,实施食品安全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操作;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加盟、联营、招商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自检制度,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检测;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引导消费,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加强对超市食品安全工作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强化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真正赢得消费者心目中安全放心的消费场所。
六、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的高效作用
我市食品安全管理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得到了较快发展。今年要继续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大力推动食品安全管理手段的不断创新。
一要充分发挥商贸网(三绿工程网)信息平台作用,认真做好三绿工程及食品安全方面的宣传、管理、监控等方面的工作。各商贸主管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本地三绿工程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及时反映三绿工程管理工作动态,加强三绿工程工作交流,推动三绿工程工作的不断创新和发展。
第一条为了确保家畜及其产品的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家畜及其产品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瘦肉精”的监督管理,凡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家畜饲养、交易、屠宰及畜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循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监督管理,是指对以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一)在生猪饲养环节监督抽检发现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
(二)在生猪屠宰或流通消费环节监督抽检发现生猪产品“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呈阳性的;
(三)生猪产品和肉制品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造成人体中毒事故的。
第四条县农业部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经营和生猪养殖环节的监管。
县贸粮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环节的监管。
县质量技监部门负责非法生产加工“瘦肉精”行为的排查和肉制品加工企业的监管。
县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管。
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超市等流通环节肉类经营者的监管。
县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案件的侦查。
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
第二章源头监管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层层落实与村和养殖户(场)的责任,制订指标量化、操作性强的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切实增强广大生猪养殖户和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和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第六条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在猪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无机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会同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缔无质检设备、无技术人员、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饲料加工单位(店);加强对广大生猪养殖户、养殖场从业人员的技术指导,重点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工作;加快标准化、无公害养殖技术的推广步伐;建立生猪源信息制度,规范生猪耳标管理工作,做到一猪一标,可追溯、可查证。
县农业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生猪饲养过程中的“瘦肉精”的日常抽查监管,对“瘦肉精”阳性检出率高、质量事故频发的地区要实行重点监管,开展拉网式的抽样检测,并建立养殖场(户)使用禁用药物的“黑名单”制度,落实养殖场(户)告知承诺制度。对检测确认“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和相关的饲料实施控制,监督养殖场(户)对“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依法对养殖户(场)作出处罚;构成刑事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章屠宰监管
第七条县贸粮部门应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管,监督屠宰企业建立和执行屠宰企业宰前“瘦肉精”自检制度、台帐登记制度,严格实行屠宰企业生猪进场、肉品出厂台帐登记,做到生猪来源和屠宰加工后的肉品去向可查询、可追溯。
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定点屠宰场“瘦肉精”的宰前检测。县贸粮部门会同县农业部门对检测呈阳性生猪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会同县农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取缔私屠滥宰行为。
第八条定点屠宰企业对未经县农业部门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一律不得屠宰。对宰前抽检和自检发现的“瘦肉精”呈阳性的生猪,立即报告县农业和贸粮部门,并保留尿样至复检结果确认为止。由县农业部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对该批生猪进行扣养。事发所在地农业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进行执法监督抽检,并将抽检样品向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送检。复检确认阳性的生猪,由县农业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决定。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农业部门牵头另行制定。县农业部门应对被处理的生猪查根溯源,追查饲养场(户)的责任。
第四章市场监管
第九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监督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经营活动,加强对非法销售“瘦肉精”等禁用药物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法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生猪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检验商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证等,建立进货台帐。
第十条县质量技监部门加强对以鲜猪肉为原料生产加工肉制食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猪肉制品监督抽查和质量问题的处理力度,督促企业加强原料进货检验和产品出厂检验。一旦发现非法生产加工含“瘦肉精”猪肉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从严查处。
第十一条县卫生部门依法对餐厅、食堂等餐饮单位使用的猪肉开展“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的抽检,督促餐饮单位建立肉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登记和品质验收制度,专人负责验收,确保购进猪肉均有生猪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做到加工制作食品不使用来路不明和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病死猪肉或私自屠宰的猪肉。同时,引导自办筵席的农村家庭通过正规渠道采购猪肉。
第十二条县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涉嫌“瘦肉精”等禁用药物犯罪的案件,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及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同时,对一些重大案件,及时主动介入调查。
第五章责任认定与追溯
第十三条县卫生部门应建立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快速反应处理机制。一旦发生疑似生猪产品质量事故,应立即进行立案调查,确定中毒性质。
第十四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卫生部门的报告开展调查,查清有毒猪肉的来源,确定直接责任人,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应将相关调查记录、检测报告等资料移交给县农业、贸粮等相关部门,以追溯屠宰及饲养环节中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的监管。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瘦肉精”专项整治的牵头协调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处理整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六条县农业、质量技监、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贸粮、公安等部门对在日常抽检中查实的“瘦肉精”监管安全事故,应在一个工作日内通报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通报后的24小时内,将部门通报的情况反馈给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和我市的有关文件精神,不断加强生猪屠宰监管。1-10月份,全市31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195万头,占市生猪屠宰量的40以上,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定点屠宰率达到96以上,确保了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工作中,重点抓好以下八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健全并落实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与全市31家生猪定点屠宰厂签订了《肉品质量安全责任书》,要求所有定点屠宰企业必须健全生猪收购加工、卫生管理、检疫检验、肉品储运销售、证章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严格监督落实。每月25日定期召开屠宰厂负责人例会,总结工作,查找问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任务。
二是狠抓生猪屠宰加工过程中的检验工作。对每个定点屠宰厂都配备了经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的肉品检验员,明确其工作责任,跟班作业,使检验工作与屠宰加工同步实施,确保检验率达到100。
三是切实加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今年以来,我们实施了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现场监管,对定点屠宰企业检出的病害生猪,由商务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治病害猪肉流入市场。
四是加强定点屠宰企业的台帐管理。进一步加强屠宰企业生猪进厂台帐、生猪产品检验台账、生猪产品出厂台账的定期检查,监督屠宰企业生猪来源、产品质量及产品流向,强化从生猪收购到产品出厂全过程监管,实现生猪产品的溯源管理。目前,同路食品有限公司、市帝王食品有限公司、华宝食品有限公司、洪森肉制品有限公司4家企业被商务部确定为“食品安全追溯试点单位”。
五是强化定点屠宰企业的集中整治和检查督导。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大定点屠宰企业的整治、督查力度。今年以来,我们先后进行了6次拉网式检查,停产整顿了市利源食品有限公司、市康利斯食品有限公司,处罚了林家村镇桃园生猪定点屠宰场,取消了市舜龙食品有限公司朱家村分公司。
六是加快定点屠宰企业远程监控建设。得利斯、华宝、洪森、祥和、永佳、龙祥、帝王7家大型定点屠宰企业被商务部列为“放心肉”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与省商务厅、市商务局联网监控,对生猪静养、宰杀检验、无害化处理等各个环节进行24小时全程监控,进一步确保了生猪屠宰质量安全。
七是严厉打击各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注水肉、劣质肉流入市场。采取入村巡查与市场检查相结合、重点打击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严厉打击各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监督饭店、宾馆、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检验检疫合格的猪肉,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做到货证相符。今年以来,共出动执法人员8100余人次,查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78起,其中立案25起,移交法院强制执行4起,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的生猪产品3240多公斤。
八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能力。聘请司法、公安、法制等部门专业人员和律师担任教员,对全部执法人员进行了6次集中学习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责任追究、处罚案件办理、执法公开等“四项制度”。同时,我们还开通了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投诉案件,对投诉属实的举报人实行保密并给予一定奖励。今年,先后共接到群众投诉举报112起,全部按规定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