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5:44
导语:在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为了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发挥好地方政府贴近基层的优势,促进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激发市场、社会的创造活力,根据20xx年7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和20xx年11月8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的125项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中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修改为“由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
二、删去《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第九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成立外国商会,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依法办理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签发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外国商会经核准登记并签发登记证书,即为成立。”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外国商会应当于每年1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动情况报告。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应当为外国商会设立、开展活动和联系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外国商会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换会长、副会长以及常务干事或者改变办公地址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删去第一款中的“并报审查机关备案”。
三、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修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进行有关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的,必须经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将《食盐专营办法》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第六条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
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
五、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但是,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应当经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由指定的单位承办。”
六、删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将其中的“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修改为“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七、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八、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提交考古发掘报告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并应当于提交发掘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的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拍摄馆藏一级文物和馆藏二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条修改为:“设立文物商店,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九条中的“经海关总署批准”修改为“经海关批准”。
十、删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五款改为第四款,并删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修改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修改章程,应当依法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核准后,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十二、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修改为“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批情况由负责审批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后5日内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三、删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十四、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三条中的“签发相应的批准文书”修改为“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七十条修改为:“引航员的培训和任职资格依照本条例有关船员培训和任职资格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订。”
十五、删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修改为“委托有关技术机构”。
删去第四十七条。
十六、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不能。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为维护铁路公共安全,确保广大旅客安全旅行,现将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公布如下。请勿携带以下器具:
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刀等管制刀具。
管制刀具以外的,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斧子等利器、钝器;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射钉枪、防卫器、弓、弩等其他器具。
(来源:文章屋网 )
一、工商机关涉及到的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
从服务业的发展过程看,服务业的范围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发展扩大的,其范围极其宽泛。但工商机关对服务领域的监管并不是无所不包,法律法规对其有一定的限定。下面就工商机关对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作一简单的分析。
(一)旅游
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其职能是“组织拟定旅游业的法规、规章及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受理旅游者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制订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制度和等级制度并监督实施”等。这些监管职能主要是由质量规范与管理司来承担,执行的法规主要有《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国家旅游局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按照标准的一般划分,这些标准分为基础标准、设施标准、服务标准、产品标准和方法标准5大类:按照旅游业构成要素的划分。这些标准分为食、住、行、游、购、娱和综合7大类,涉及到旅游领域的方方面面。
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第17至26条等条款对与旅游者权益直接相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并制定了分别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各自承担的相应罚则,同时还明确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第23条规定的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实际损失,责令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
笔者认为,就旅游服务质量而言,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管部门是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监管职责,这一点与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工作有些相似。生产领域商品质量由质检部门监管,经营主体、商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则由工商部门监管。同样,除旅游服务质量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领域有着广泛的监管职责。例如,旅游商品、主体资格、广告宣传、竞争行为、使用商标等等。
(二)电子通信
信息产业部是主管信息产业的国家行政机构。按照信息产业部的“三定”方案,该部主要负责“依法对电信与信息服务实行监管,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普遍服务,保护国家和用户利益:负责审批和发放通信与信息服务的经营许可证:负责服务质量监督与价格监管”,执行的法规主要有《电信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等。
《电信条例》第43条明确规定了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信息产业部配套的《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对电信业务项目及其服务质量指标和通信质量指标网作了进一步细化,加大了对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管力度。
笔者认为,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管部门是信息产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有监管权,但可以根据自身的职能对申诉进行调解;《电信条例》规定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的三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限在信息产业部门,除此之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根据《电信条例》第77条的规定,对获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后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邮政
2006年实行政企分开后,国家邮政局是国家邮政监管机构,作为信息产业部的组成部分,继续行使政府对邮政监督管理职能,其职责为“起草邮政行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依法监管邮政市场,保障公平竞争:负责邮政市场准入: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研究提出邮政服务价格政策和基本邮政业务价格建议,并监督执行;制订邮政服务标准,监督邮政服务质量:推进邮政普遍服务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等。
《邮政法》第32―34条规定了邮政企业对用户进行赔偿的情形,并明确了赔偿的办法、金额和补救措施,同时规定用户因损失赔偿同邮政企业发生争议的,可以要求邮政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笔者认为,国家邮政局承担着对邮政服务质量的监管,不管其对服务质量的监管工作开展的如何,在实际的监管中存在着多少问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据《电信条例》开展调解工作。并按《邮政法》第40条规定“经营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将收寄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及收取的资费退还寄件人。处以罚款”,但没有监管邮政服务质量的职能。
(四)航空运输
民航总局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负责拟定航空客货运输规则、标准,维护航空运输消费者权益,管理消费者投诉工作”。2003年8月。民航总局成立消费者事务处。制定法规标准,处理重大投诉事件,维护消费者权益。
从2003年第四季度开始,民航总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航空公司航班正常率、行李/货物运输差错率、旅客投诉率的“三率”情况统计,以供消费者在选择航空公司时进行参考。从2004年2月开始按月在行业内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督促航空公司努力提高改进服务工作质量。从2004年初,民航总局开始在行业内全面推行“顾客服务承诺制”,向各运输航空公司推荐了7项服务承诺参考清单,包括客票变更、签转和退款时的服务承诺,航班不正常包括代码共享航班不正常时的服务承诺,托运行李无法正常交付或行李遗失后办理赔偿时的服务承诺,以折扣价格出售客票时的承诺等,这7项内容可以说都是民航服务的软肋和消费者投诉的焦点。针对航班不正常的问题,民航总局专门成立了“航班正常与延误处置机制项目小组”,对航班正常管理与延误处置机制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建议措施。
目前,民航总局制定的航空运输服务质量标准仍然主要侧重于航空器的适航性、操作人员的资格、货物
集装设备的要求等,其核心是以确保安全为主,是国家对承运人的纵向管理要求,对于涉及承运人与其服务对象横向的管理要求规定较少。
笔者认为,航空运输领域的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属于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工商机关在航空运输领域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主体准入、不正当竞争、广告宣传等领域。
(五)铁路运输
铁道部是主管铁路工作的国家机构,其监管职责是“拟定铁路行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国家铁路统一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铁路行业的技术政策、标准和管理法规”等: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铁路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铁道部相应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促进铁路建设、安全行车、行业发展的部门规章、文件,主要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等。从铁道部制定的这些规章文件来看,涉及旅客权益保护的范围过于狭窄,规定比较简单,赔偿额度非常低。
笔者认为,对旅客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职责属于铁道部,但是随着铁路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反垄断的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中旅客权益的保护职责需要进一步界定。
(六)公路、水路运输
交通部是主管公路、水路运输工作的国家行政部门,其监管职责是“维护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制定交通行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等方面。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路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港口法》、《海商法》、《道路运输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航道管理条例》等。
笔者认为,交通部承担着公路、水路旅客人身、财产等权益保护的标准制定、具体的实施工作以及维护交通行业竞争秩序,其他部门没有这方面的职能。
(七)供水、燃气、热力
建设部是城镇供水、燃气、热力的国家主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是“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等。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城市规划法》、《城市供水条例》等。建设部相应制定了《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
笔者认为,建设部承担着城市和村镇供水、燃气、热力服务质量的监管职责,工商机关则可对其主体准入、合同、不正当竞争等进行监管。
(八)供电
电监会是全国供电运行的国家监管部门,其职责主要有“研究提出电力监管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建议。制定电力监管规章,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监管输电、供电和非竞争性发电业务”等;执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等。
按照《电力监管条例》规定,电监会对电力企业的公平竞争:供电服务质量进行监管,工商机关无须介入。
(九)房地产市场
建设部在房地产监管方面的职责主要有“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等,执行的法律主要有:《建筑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
从法律规定以及“三定”方案可以看出,房地产质量的监管职能属于建设部,工商机关有主体准入、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监管权限。
二、工商机关服务领域监管范围的分类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可以划分以下两大部分:
(一)特定服务行业的监管范围
对特定服务行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工商机关没有监管权能:但有的行业。可以从主体资格、广告宣传、竞争行为、反垄断、使用商标、涉及商品、合同等方面介入到其中;有的行业,只能对主体资格、广告宣传、竞争行为、反垄断、使用商标、涉及商品、合同中的若干项进行监管:有的行业,对申诉有调解的职能。因此,工商机关对服务行业的监管范围,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二)一般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
除特定服务行业的监管权限有规定的之外的其他服务领域,工商机关都具有监管的权限。这个范围,属于一个开放性,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增减。工商机关可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阶段设定工作重点。
三、工商机关对服务业进行监管的思路 (一)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执法协作机制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可以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等方式,加强与旅游、信息、邮政、航空、铁路、公路、建设等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合作机制以及各自在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加强部门间监管信息的共享,同时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执法有力、工作到位。
(二)完善法律法规
在进一步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础上。根据服务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加快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服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推动《服务质量法》尽快提上立法日程;明确服务行业、经营者、消费者的责任权利义务、民事责任赔偿、惩罚性赔偿制度、举证责任的分担(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范围)、行政执法措施、行政处罚等问题;不断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服务消费国家标准,为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针对新情况、新问题、新领域,不断补充法律法规和标准,以适应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做到立法、执法和保护三者相连接。各地的立法、立规和服务标准建设必须同步进行。
(三)拓展服务领域的监管范围和渠道
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领域还未树立应有的形象,因此,可以以服务领域中涉及商品(服务中提供的产品、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等)质量的监管为切入点,通过加强对服务领域涉及商品质量的监管,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服务领域的执法权威,在监督服务行业方面争取更多的发言权。
加强服务维权渠道的建设,以建立多种投诉举报渠道为推动,方便服务领域消费投诉。以12315行政执法网络体系为依托,将12315网络向商
场、市场、景区、交通站点、街道、居(村)民委员会及行业协会延伸,建立联动服务站,鼓励引导广大消费者积极参与社会监督。
借助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通过对网络反映出的服务领域的一些数据、问题等进行动态分析、总结、归纳,及时掌握服务消费投诉的动态和趋势,掌握服务侵权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确定服务领域阶段性工作重点,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服务行业专项整治活动:向社会公布消费警示,强化服务消费市场预警功能:通过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宣传服务消费常识来引导消费者提高服务消费水平,增强自身保护能力。
(四)发挥行业协会和经营者的自律作用
加强与服务业行业协会的联系,积极推动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的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服务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作用。以加强服务经营者法规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为核心,以建立服务行业自律机制为手段,以形成诚信经营的服务行业规范为基础,以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制约单个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起到预防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
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加强经营者自律。一方面,要求经营者及时、准确、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改善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完全、不对称、不透明的状况,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对服务领域经营者打击和规范并举等措施,强化经营者自律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随着服务市场国际化和开放程度的提高,服务消费方式、消费结构、消费理念的深刻变化,以及科技的不断进步,导致服务消费关系日趋复杂,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工商执法人员不仅需要熟悉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金融、贸易等多方面的知识,需要掌握电子网络技术等多方面的技能,以及随时了解服务市场发展的动态。因此,执法人员的自我学习和组织培训就显得极为迫切。
一、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列入辖区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部署之中,要广泛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及居民购买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经营单位(网点)经销的烟花爆竹;并做到正确选址、安全燃放;要协助配合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核查监督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二、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经营单位(网点)不得私自组织货源,须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合法经营。经营单位(网点)应依法告知购买者在购运、燃放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与安全要求。
三、燃放烟花爆竹须落实安全监督制度和措施。宾馆、饭店承接婚喜宴、庆典等活动,相应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户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依照控量、限时、优质、安全的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将烟花爆竹的购买渠道、数量、燃放地点、时间、现场管理人员等事项予以记载,以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镇街等部门、单位的检查。消防通道不畅、狭窄,没有防火隔离,没有采取安全防火措施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各燃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并全面做好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提前二十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烟花燃放许可证》。活动组织单位与承办焰火燃放单位均应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烟花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做好烟花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除除夕、春节(初一至初五)、元宵节、元旦、国庆等节假日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居民家庭燃放品种限于小鞭、双响及普通烟花。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查场地,消除遗留火种,做好清扫工作。
八、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地区;
7、区政府根据需要,临时设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九、在下列场所或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安分局批准:
1、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会堂、医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的二百米范围内;
3、旅游风景区周围二百米范围内;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由有关乡镇、县直有关部门和70多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会议,一是要把国家、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和方针政策,传达到最基层的厂长(经理),落实到生产经营一线的各个环节。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和信息沟通,促进全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为此,我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认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属于高危行业,为了有效地规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国家近几年来相继制订出台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政策文件。把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列入为全国安全生产五项专项整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涉及到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六个环节,是一个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系统工程。
就我县的现状看,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的重点是生产、储存、经营环节。我县目前拥有小化工生产企业近百家,在经营方面的重点主要是加油站。全县除属于中石化、中石油系统管理的加油站外,还分布着一批小型加油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现状特点是规模小,设备、设施简陋,生产工艺落后,产品档次低,从业人员文化技术素质低,管理不规范,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不完善。
上述这些现状,决定了我县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全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在我县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要克服畏难情绪,力诫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工作的一系列文件要求,切实承担起专项治理的职责,做到底数清,措施得力,方法对路。部门之间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共同打好全县范围内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这场硬仗。
二、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具体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等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并做好以上事项的监督检查。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具体负责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的发放;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查核发等项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以上事项的监督检查。县质监局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以上事项的监督检查。同时要加强对暂未列入评估、评价范围的危化品单位(如液化气灌装站,氧气站等)和未通过评估、评价的危化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设备、设施及生产工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规范,对不符合安全条件和落后淘汰工艺的危化品从业单位实施关闭和取缔。县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做好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取证;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登记等工作,并负责以上事项的监督检查。县火车站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县交通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对以上事项实施监督检查。县卫生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县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县邮政局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上述各项工作,是《条例》赋予各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职责,结合我县实际和“属地管理”原则,涉及到一些乡镇和部门,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切实履行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管职责。如乡镇企业局、商贸局、县社等单位都要认真地开展工作。
现已印发了《*县20*年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希望各监管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认真对照逐条落实,对整治的内容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在整治中,依法坚决取缔各类非法从业单位,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审查,重点检查。县安监局于去年本着“方便需求、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证安全”的原则,初步拟定了全县危险化学品的经营网点规划,今年要在搞好危化单位安全评估、评价的基础上,严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关。对没有通过安全评估、评价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责令其停业整顿;经整改仍未达标的,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坚决予以关闭;电力部门停止供电,直至拆除供电设施;土地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清除地面建筑物;有关乡镇政府和部门要对所辖区域或监管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登记造册,摸清底数,并于4月5日前上报县安监局。各企业一定要认真对照整治标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积极进行整改,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
三、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严把市场准入关
今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这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政府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条例》的出台实施,依法确立了企业市场安全准入的门槛,从而把安全生产监管的关口向前移了一大步。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是《条例》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单位要认真学习《条例》,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熟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程序。为把《条例》落实到实处,当前要重点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强力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估、评价工作。生产、储存、经营单位能否依法进行安全评估、评价是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是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成果的重要标志。通过评估、评价、发证工作帮助生产经营单位查找不足和隐患,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目前尚未申请安全评估、评价的单位,务于4月5日前向县安监局作出申请。二是要继续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搞好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县安监局要从抓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入手,认真把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市场准入关,对逾期不进行安全评估,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不准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无证仍继续进行生产的企业,要依照《条例》规定严格处罚。3月18日,全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这是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一项重大举措,希望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向安监局积极交纳安全生产保证金。
四、健全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一、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人,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运作,进一步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网络,将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政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对因思想不重视、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或经查实本地区非法烟花爆竹销售、储存情况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二、狠抓源头,确保质量
(一)选好品种。公安消防部门要责成各市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本着“保护环境、缩减药量、提高安全性能”的原则,统一选用品名、外包装、规格尺寸、升空高度、开爆面半径等重要指标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各市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与供沪烟花爆竹厂家签订安全质量承诺书,继续推行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金制度和采购人员负责制。
(二)强化防伪。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须全部加贴防伪标志,并在外包装箱上加贴电子防伪卷标。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根据订货品种和数量,严格控制、监督供沪烟花爆竹防伪标志和电子防伪卷标的发放,确保所贴防伪标志、卷标产品合法。公安消防部门要对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采用电子防伪技术。
(三)规范经营。要充分发挥市日用杂品行业鞭炮烟花专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作用,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市、区县两级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开展采购、批发业务,严禁私自进货。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凡不符合从业要求、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经营不规范、安全措施不到位的,坚决取消其烟花爆竹经营资格。
三、从严管理,保障安全
(一)严格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继续完善“统一采购进货、分级销售管理、实行安全评价、实施经营许可证”的模式。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总量与上年基本持平,布点规划作适当调整,以方便市民就近购买。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专店经营、专库储存、专柜零售、专人售货,以及落实相应防火防爆措施、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等要求,严格发证审核。发证对象以日杂、土产、百货、烟糖、果品行业的商店为主。每店应拥有10平方米以上的销售场所和建筑面积6平方米以上、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的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设施,配有2名以上持证上岗的销售人员。各烟花爆竹零售商店之间的距离原则上不小于50米。大型购物超市严禁设置室内烟花爆竹销售点,设置室外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由具体承担销售业务的单位向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安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统一发证。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商店必须投保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
(二)严格限定禁放、控制区域和时间。除国务院《条例》和*市《条例》规定的禁放场所和区域外,2009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禁放路段为:南京东路、南京西路、*中路、四川北路、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新华路、乍浦路(以上均为全线)和*中路(*中路至*东路段)、黄河路(*西路至南京西路段)、长寿路(*路至江宁路段);禁放区域为:*国际机场地区、虹桥国际机场地区、人民广场地区、豫园商城地区、徐家汇广场地区、静安寺地区、铁路*站地区(东至大统路,南至天目西路,西至恒丰路,北至铁路线)、小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东至*南路*路,南至*路,西面、北面至*江)、化学工业区、外高桥保税区和延中绿地、太平桥绿地、虹桥绿地等大型公共绿地以及各区县确定的禁放区域;控制区域为:*国际机场周边(东至长江大堤,南至拱极路拱极东路,西至远东大道,北至华夏东路闭环区域)、虹桥国际机场周边(东至外环线,南至*路,西至*路、北至*西路闭环区域),控制区域内严禁燃放升空高度超过60米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以外区域的临时燃放时段为:2009年1月25(除夕)至1月29日(年初四)以及2009年2月9日(正月十五)的每日18时至次日8时。
(三)严格落实居民小区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措施。各区县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居(村)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等单位的作用,春节期间组织力量加强对居民小区的安全巡查,落实火灾防范措施,确保消防水源充足、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及时清除小区内的可燃物和烟花爆竹燃放后的残留物。各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要积极向居民宣传安全、合法燃放烟花爆竹的知识,动员居民及时清理阳台、关闭窗户。有条件的居民小区要划定相对集中的燃放点。对在禁放区域、禁放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居民住宅楼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并可能造成危害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严格监管单位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单位,尤其是餐饮、娱乐和个体工商户购买、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切实防止单位擅自购买和燃放非法、伪劣烟花爆竹。确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获准后方可燃放。
四、严查严治,消除隐患
(一)加大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检查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会同市烟花爆竹采购批发单位,严格抽查本市合法渠道销售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禁止销售,并作退货或销毁处理。
(二)加大烟花爆竹非法运输渠道的查堵力度。本市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周边省市公安机关的协作,及时收集、掌握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进沪情况,适时开展联合整治。铁路、陆上、水上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公安机关强化对铁路、陆路和水上道口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无名道路、水路和码头的检查,从源头上阻止非法烟花爆竹进入本市。公安交警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进沪集装箱车辆和可疑货运车辆的检查,对违法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加大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行为的整治力度。公安消防、治安、特警等部门和公安派出所要加强联合执法,及时排摸、捣毁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储存、销售窝点,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突击检查和集中整治。各公安派出所要重点加强对闲置厂房和居(村)民出租房的检查,密切监控有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前科的人员,坚决制止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活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大力整治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和燃放礼花弹的行为。
(四)加大烟花爆竹非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力度。公安消防部门要督促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实行一证一点、亮证销售,严禁异地销售、跨区域销售、私自进货或销售非法烟花爆竹,一经发现上述违法行为,除收缴店内全部烟花爆竹、违法所得和罚款外,还要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对利用电话、网络等渠道非法推销烟花爆竹的,除依法罚款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处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查纠力度。公安、安全生产监督、城管等部门要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人员,加强春节期间辖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的检查,及时纠正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维护肉类市场秩序,防止疫病传播,确保肉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贯彻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依法行政的政府行为,是确保肉食品安全质量,维护肉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同时生猪定点屠宰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特别是各级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进一步明确城区和试点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和范围,维护肉品市场秩序
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区域包括潋江镇和工业园区所属范围以及该范围与埠头乡、长冈乡及高兴镇、江背镇的结合部,具体为:东至上社桥头前200米、芳塘湾桥东侧、大枧机耕道和姑岭路以西,东河新桥头粉磨站门口前200米、红门大桥头,南至德心桥原埠头农机厂门口,西至大禾场、兴国火车站货站门口及联群、下渡铁路线外300米处,北至小山塔下桥为界。按照上级要求,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工作要逐步推开,*年先在东村、古龙岗、崇贤三个乡镇试点,其试点范围以现有行政区划为准,*年扩展的其他乡镇定点范围也按行政区划为准。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大市场执法力度,确保肉品安全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生猪定点屠宰执法工作。商业主管部门是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肉类市场的监管,杜绝非定点屠宰厂(场)或未被检疫检验的猪肉食品进入定点区域销售;畜牧兽医部门要抓好生猪及其产品进出的检验检疫,防止带疫生猪进、出厂(场)及疫情传播。工商部门要配合商业主管部门搞好肉品市场流通环节的管理工作,同时会同卫生部门、畜牧兽医严厉查处打击制售注水肉、病死肉、劣质肉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生猪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和严厉打击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和违法犯罪分子。各乡镇要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及省、市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要求,成立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领导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认真做好《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的宣传,切实维护所辖区域生猪定点屠宰秩序,保障农村市场肉品安全。对监管不力和失职渎职的,要追究各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四、严把市场准入关,切实加强对重点用肉单位的管理
商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肉品流通和消费环节的业务指导,实行肉品市场开办者质量责任制,认真落实肉品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制度,不销售非定点屠宰厂(场)加工和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肉品,严格实行不合格肉品的退市、召回、销毁、公布制度,净化肉品市场。外地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鲜肉,需经县商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销售。同时,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加强对肉制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以及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等用肉单位的肉品安全管理,督促其按《条例》规定采购、销售或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确保货源渠道合法和质量安全。
关键词:铁路供电系统;安全管理;管理体系;管理策略
引言
铁路科技的发展促成了电气化铁道系统,而且随着这种模式的不断扩大,电气化铁道系统覆盖面越来越广。铁路作为重要的服务行业之一,要将安全管理放到管理首位,要全面认识到安全稳定的供电系统是铁路尤其是电气化铁路的发展基础,因此要不断地从工作中吸取经验,以更好地提升铁路的整体服务质量,为铁路长期、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1安全管理体系结构
安全管理体系结构是以风险控制为管理原则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要求铁路企业以分析、判断、核查、识别及超前预防来加强风险调控力度,使各类风险得到有效遏制。
1.1风险识别与判断
一般情况下,要识别常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之间的区别,常态风险属于一般类固定风险,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及可预防性,如常规的设备安全以及人员安全等。而动态风险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并且这种风险是在常态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因此加强常态风险管理可以有效地减少动态风险的发生几率。在进行风险识别与判断的过程中,要根据风险的类型和发生状态来鉴定风险等级及类型划分,从而实施正确的紧急预案措施来化解风险,提高安全管理的职能。
1.2风险预警
风险预警是在风险有效识别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有效提升消除风险的效率。因此,风险预警要严格遵循可行、可比、科学、全面的原则,从铁路供电系统中存在的各个风险节点因素出发,制定风险预警措施,同时将预警指标划分为安全管理、安全人因工程及生产设备三大部分,并通过细化各个部分的环节,有效地反映出风险发生的根源,使风险预警方案更加全面、有效。
1.3过程控制
过程控制是在作业整体环节中贯穿的管理方案策略,因此,要以优化流程为主,根据作业操作的实际情况建立全面覆盖的作业流程体系,并且将应急机制落到具体工作中。
2安全管理措施
2.1加强安全管理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铁路运输是一项繁重的任务,由于铁路一直以来以经济效益作为发展重点,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直接导致了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局面。而铁路企业要想使电气化铁路形成长久、稳定的发展模式,加强安全教育是管理的前提。1)要让铁路人员意识到铁路尤其是电气化铁路一旦发生事故,会出现多严重的后果,只有意识到该重要性,才可以有效地提高其安全思想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来规范自身的行为,强化安全管理机制。2)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以国家对铁路及电气化铁道系统的安全规定作为执行标准,并有效地规划安全管理细则,结合电气化铁道设备的实际运营状况来制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将该制度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分层、分等级、分阶段的实施细化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另外,要树立清晰的安全责任体系,切实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绩效考核制度,将安全管理与绩效考核全面挂钩,以明确责任为原则,使安全管理工作顺利的进行下去。
2.2提升风险管理意识,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在整个铁路,尤其是电气化铁道系统的发展中,供电系统的安全管理是重中之重,同时也是铁路长期发展的根基。因此风险控制是贯穿整个安全管理制度的主线。各铁路企业要根据自身的运行特点,以发展及前瞻性的目光来实施超前预防措施。通过排查、识别、分析、研究及判断等一系列风险控制过程,找出日常工作中供电系统常见的风险因素,提前实施应急维修处理及紧急预案措施,提升对风险的遏制率。在日常工作中,铁路系统的供电员工要定期对铁路进行风险排查,同时定期召开风险排查例会,组织干部及作业班共同进行供电系统的风险研判,并对日常故障案例进行学习、分析及推导,找出供电系统中存在的风险节点及发生的规律,为后期的风险排查工作提供参考。
2.3提升风险预警管理,安全处理供电故障
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要真实反应出铁路电力系统的本质问题与客观问题,这两者之间也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要素,要全面遵循科学、可行的原则来完善风险预警细则,同时要将研究要素的各个方面纳入考虑范围,根据如实采集到的信息,来建立风险预警措施,并将供电系统中可能存在的各类危害因素全部纳入风险预警措施中,以体现出该措施本该具有的实践性及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如出现风险预警机制与铁路供电系统不同步的现象时,要积极补充、完善甚至改变风险预警措施,提升生产人员在日常安全管理过程中的有效控制,不断提升供电系统的稳定性,确保铁路系统的正常运行。
2.4加强设备智能化管理手段,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我国现代铁路是以信息化管理手段为发展基础的,目前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信息化管理技术中的通信技术及信息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于铁路供电系统中。但在全面实现“三化”和“四预”等各项目标建设中,其设备信息智能化管理依然有待提高。因此,在原有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要提升设备智能化的应用率,通过全面实施设备监控、监测,来降低因供电系统故障而出现的安全管理问题,同时通过远动系统操作来提升监控力度,提高数据分析能力,从而缩短故障处理时间,将信息智能化全面覆盖到铁路供电系统的设备中。另外,要通过对铁路供电系统的实时监控,建立完善的数据库,形成完整的数据监控中心、车间分析中心及车站调度指挥中心,为数据分析、处理提供更加有效的基础。
2.5加强供电知识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技能
铁路供电系统相对来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体系中的每位员工都对安全管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除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以外,也要通过后期的业务知识培训来提升员工的心理素质、工作态度及职业技能知识,更好地培养其风险防范意识,提升其对风险的判断能力及应对能力。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定期组织员工进行知识培训及技能测试,同时将测试结果与绩效挂钩,提升员工的学习积极性,使其在不断的学习及实际工作中,能够准确判断铁路供电系统中存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增强铁路的整体风险防范意识,提高铁路的电力系统安全管理水平。
3结语
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不断发展,电力对我国铁路尤其是电气化铁路系统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而且在未来的铁路事业发展过程中,电气化铁道逐渐成为了新的发展趋势,因此将电力的安全管理提升到铁路管理的首位,并在日常工作过程中,通过智能设备化手段,不断地完善风险预警措施,有效实现铁路现代安全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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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学森.现代电气化铁路供电安全问题浅析及有效防范[J].科学与信息化,2018(1):150-151.
[3]王鹏年.铁路供电劳动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刍议[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7,40(1):143-144.
化工生产具有典型的高温、高压、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特点,与煤矿生产相比,同属于安全事故多发行业,化工事故与煤矿事故一样,往往都会造成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极易引起恐慌和影响稳定。今年上半年的化工行业,化工装置爆炸或化学危险品泄漏事故频发,反映出在安全管理上与煤矿存在着类似的问题。
利益之上,有令不行。目前,我国化工行业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监管模式,在这种安全监管体制下,尽管上有国家监察和地方监管,但化工企业能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仍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正因为一些化工企业对监管部门下达的整改意见和措施落实不力,或者不愿做必要的投入,放弃了自身的安全生产责任,从而导致了事故的频频发生。
安全条件不过关,违法生产。一些化工企业,尤其是一些中小化工企业,管理制度不全,设施不达标,隐患处处可见。日前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数据显示:有一半多的化工企业在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一年后没有按期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心存侥幸,安全管理松懈。对化工企业来说,目前现有的安全管理法规、条例、制度不可谓不多。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颁由和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安全法规。但是依然有一些企业我行我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粗放,口号喊得多,真正落实少。一些企业安全应急预案和安全制度中看不中用,花拳绣腿,一旦发生事故,手忙脚乱,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事故的扩大和蔓延。(清海)
百姓需要的安全感不仅是在过节时
国庆节前,为了确保国庆期间消防安全保卫工作,青岛市1000多名干警、500余个检查组同时联动,进行大规模夜查。医院、集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是此次检查的重点,当晚,检查人员共下达了整改通知书590份。
一个晚上就下达整改通知书590份,可谓成效显著,战果辉煌。可这却难以令人欣慰,反倒是后怕。医院、超市、宾馆等人流量极大的公共聚集场所,隐患重重。590多处隐患肯定不是一天冒出来的,难道在此之前,有关方面就毫无察觉吗,非要等到“集中行动”开始后才进行治理吗?
开展这样的集中行动是为了消除隐患,确保国庆期间消防安全工作万无一失。为人民群众营造祥和安宁的节日氛围,肯定是好事,但老百姓不仅仅是节日期间需要享受安宁,而是日日都渴望平安呀!有关部门一下子查处了如此多的问题,不能不让人对日常生活的安全状态担忧。
现在,不少部门进行的集中整顿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了事故尤其是重大事故后进行的整顿,如发生重特大火灾后,迅速进行拉网式检查等。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平时监管不严,导致隐患重重,事后整顿纯属亡羊补牢。二是为迎接节日而进行的整顿。这看似给老百姓送节日礼物,可倘若日常工作做扎实了,这样的突击性行动实际上也无多大的必要性。突击检查反倒增强了惰性,平时不注意节前搞突击,等节日过后,各种不良现象是否又会死灰复燃?
当然,这590多处隐患或许不是第一次发现,但为何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治理?这固然与一些单位漠视消防安全有关,更重要的是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到位,执法不严。消防安全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任何一丝疏忽都有可能在日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灾难的发生,有其一定的偶然性,但是偶然中有其必然。平常工作做好了,节日前就无须急吼吼,更不用兴师动众。倘若平时疏于管理,就算采取突击法将节日应付过去了,恐怕早晚还是会出娄子。(朱慧松)
整顿官员参股煤矿要严防“破窗”
8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全国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针对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后逐渐浮出水面的和腐败现象,《通知》特别规定,凡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自《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即9月22日前,必须撤出投资,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官员投资办煤矿这种的方式,毫无疑问违反有关规定,也是一种腐败行为,国家曾“三令五申”禁止。如今,又专门下放通知,可见中央政府对此事的重视程度。但细读通知,不免有疑问:如果官员按期一个月内从煤矿撤资,是否就意味着豁免“原罪”,不予追究?如今,官员在煤矿参股的现象不是个别,如果严格追究,相关市县、部门的正常运行将有可能受到影响,但是不追究,违法者受不到惩处,将很难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利弊之间,需要审慎衡量。
如果有条件豁免投资煤矿官员的“原罪”,这一点值得警惕。对于办煤矿,并非今日才发觉,以前也曾屡屡禁止,如果禁令都严格执行,还会造成今日的局面吗?如今这种需要再发紧急通知来治理的局面,是不是由于不严格追究违规责任而导致了“破窗效应”呢?
所谓破窗效应,就是如果有人打破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
因为屡有禁令被官员违反而没有得到追究的先例,所以就担心,在官员参股煤矿问题上,紧急通知会不会因为执行不严也成为日后的“破窗”?比如,虽然有这样的紧急通知,可是有些官员不当真,也有官员不从煤矿撤资,或是仅有极少数官员从煤矿撤资或部分撤资。如此“官员为煤矿股东者众”的局面,就会使紧急通知面临尴尬。倘若真的如此,是否还要再下紧急通知治理整顿呢?
广东兴宁等矿难事故发生后,和腐败现象逐渐浮出水面。有关部门正在追查兴宁煤矿背后的“官员股东”,如果在通知发出后,在规定时间之内,兴宁煤矿那些隐藏的“官员股东”趁势撤资,追不追究?
本来无论发生在哪个领域,都是应当被追究的,而对于官员投资煤矿,如果开了有条件豁免“原罪”的先例,那么,其他领域的现象,如何惩处?(何向东)
期待每条生命都有安全保障
伴随着捷报频传的“神六”讯息,又传来了青茂铁路全线铺轨完工的喜讯。而且施工过程中,建设组织者提出“先生存,再生产”,工程沿线建立了三级医疗机构,每10公里一座医院,职工生病在半个小时内可以得到有效治疗。施工期间全线共抢救脑水肿、肺水肿等急性高原病近千例,成功率100%,未发生一例高原病死亡事故。青藏铁路在安全生产上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恐怕不亚于“神六”飞行中的确保航天员“万无一失”的太空之旅。
之所以说青藏铁路建设创造无一人因高原病死亡的奇迹,能并列于“神六”这样的太空之旅,是因为其施工环境的艰难程度实在令人无法想像。民谚道:“到了昆仑山,两眼泪不干;到了五道梁,难见爹和娘;到了风火山,气息已奄奄;到了唐古拉,伸手把天抓。”青藏铁路横跨可可西里和唐古拉山千里无人区,在海拔4000米以上地区,其氧气含里仅为海平面氧气含量的一半,极端气温可达-40 ℃。如此恶劣的施工环境,使建设者随时都可能引发肺水肿、脑水肿等危及生命的高原病。
为此,青藏铁路沿线建立了17座制氧站,职工每人每天平均强制性吸氧不低于两小时,沿线还配置了25个高压氧舱。青藏铁路建设中如此“以人为本,保障健康”的施工理念,跟青藏铁路全线完工一样具有历史意义。它与当年“天当房、地当床”的豪情有着天壤之别。我们那时的口号是,“宁可少活二十年,也要拿下大油田”!两相对照,让人切实感受到了我们在人文地理上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