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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中心

时间:2022-04-28 21:04:29

导语:在残疾人就业中心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残疾人就业中心

第1篇

关键词:协同;残疾人;就业服务;就业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6)05-0054-06

残疾人是特殊的弱势群体,许多残疾人由于缺乏生活自理能力,难以融入社会。关心、爱护残疾人,提高残疾人的参与能力是社会主义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体现。残疾人社会服务的提出,顺应了时代潮流的发展,可以说,残疾人社会服务是完善改革开放成果的重要体现。在诸多残疾人社会服务项目中,残疾人就业服务不仅能有效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而且对提升残疾人的自理能力、变“消极利”为“积极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理论述评

国外学者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研究大致为三个方面:一是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及就业服务特征研究。如韩国学者对首尔、仁川、光州等地不同类型残疾人就业服务需求的实地研究,对残疾人个人特征与就业条件的具体分析(Guan Sun jin,2008)。二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现状及影响因素的研究。包括对残疾人就业数量、服务类型等的详细统计分析,对残疾人劳动力服务市场阻碍性因素的探究(Wilton R,2006)。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政策与残疾人相关法案研究。如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相关政策研究(Misawa C,2016);以及通过对相关法案如《美国残疾人法案》的具体研究,促进政府与社会对残疾人由提供现金为主向创造与健全人享有同等机会为主的转变;鼓励雇主为残疾员工提供便利的工作(Julie L,2010)。

国内学者对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研究包括四个维度:一是以“问题意识”为导引,分析残疾人就业数量少、劳动关系不稳定、参保率低等问题(黄淑敏,2007)。二是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因素分析,涉及对残疾人自身的身体状况、知识水平等内因(赖德胜等,2011),以及对社会偏见、政府政策、企业岗位等外因的研究(许琳,2010)。三是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的比较研究,通过对发达国家残疾人就业服务支持政策的深入分析,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成功经验(吕学静,2012)例。四是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对策研究,涉及政府公共服务政策优化(郑功成,2008),福利企业及社会组织规范发展(汤潇,2013),社会扶残助残氛围形成的期待(李迎生等,2008),以及对集中就业、分散就业、自谋职业等不同就业模式进行研究(程凯,2010)。

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涉及面较广,也较为深入。但现有的研究大多以“个体视角”及“消极福利”而非以“整体视角”及“积极福利”来看待残疾人就业服务,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效推行。本研究正是针对上述问题,从“协同”的视角出发,创新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模式。

协同是指“协同合作”之意,是通过协同而使得主体间相互作用、渗透、合作,进而形成诸多子系统,并在此基础上实现系统功能的强化,即“整体效益大于各独立组成部分综合的效益”。协同理念最初适用于企业效能的提升,认为“多元化的战略可以创造诸多协同模式,在这种模式之下,企业的效能被无形的放大”。20世纪末有关协同的研究多集中于交易活动的细节及由此对交易成本降低的探讨。目前,协同的研究主要涉及社会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受研究领域及视角的影响,不同学科对协同研究的出发点不尽相同。社会学关注于社会资本与协同之间的关系,认为随着社会资本积累扩大的影响,专业领域的边界会变得愈加模糊,这为协同合作的产生及发展提供了现实基础,当代社会大到社会治理,小到治理主体间的合作,都受协同思维的影响,多元合作的治理局面也日益形成;管理学对协同理论的认识会专注于组织结构的变化,随着组织变革的发展,传统的组织(如科层制)形式会随着横向主体的联系而愈加趋向扁平化甚至网络化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与协同的发展是双向的,也是相互作用的;经济学对协同的研究则从成本角度来考虑,认为协作能较大程度的减少交易成本,同时会增加企业的绩效。由此可看出,协同的方式无论对个人、组织还是社会,都有诸多益处。总体上看,协同理论在社会服务领域表现出的特点集中于以下几方面:

(一)网络化

毋庸置疑,协同需要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也需要资源的优化组合。在此条件下,通过主体间的协同,形成最佳的服务资源(社会资源、市场资源,有形资源、无形资源,等等)供给方式。网络化并不意味着权力的分散,恰恰相反,网络化需要一个相对权威的主体在资源调动、分配、整合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形成固化的网络管理格局。以社会治理为例,在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背景下,社会资源被逐步调动起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处于管理的劣势,政府在资源的引入、使用等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要适当放权,并与其他主体一起共同完成社会服务的任务。

(二)顾客导向

协同的最终目的在于满足顾客的多元化需求。目前,信息的扁平化、多元化使得人们获取知识的能力大幅度提高,人们的需求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对不同服务主体间所掌握顾客需求的信息进行分类,并以协同理念为基础,形成信息融合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

(三)效能优化

除满足顾客需求外,协同还能减少(产品或者服务)生产过程中的成本,优化管理效能。此外,通过协同的方式,能形成针对性较强、灵活性较高、项目化运作的管理模式。

由此观之,协同理论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融合,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升。如若将协同视角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中,还要考虑残疾人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该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的原则,这样才能有的放矢,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二、当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多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为依托,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在残疾人群体间开展诸如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培训、就业教育、能力评估等方面的服务项目。经过多年发展,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仅以江苏省南京市为例,“到2015年,城镇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每年安置1000名残疾人就业,全市建成残疾人扶贫基地80家,直接帮助3000名残疾人脱贫”。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残疾人就业服务政策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服务主体较为单一

2007年2月国务院颁布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这表明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主导作用。这一规定考虑到了残疾人就业促进的复杂性,短期内对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可取得一定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仍然存在服务主体单一、信息不对称、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进而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质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残联部门的主体地位较为突出。仅以2015年为例,我国城镇新就业残疾人26.3万人,其中政策性就业(包括集中就业或按比例就业,以上方式直接或间接由残联部门组织安排)的人数合计为13.4万人(占比为51%),而公益性岗位和辅就业岗位的就业人数仅为1.3万人和1.2万人,以上数据足以说明残联部门在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的领导地位。另一方面,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较小。目前,许多助残社会组织提供的就业服务多集中于就业政策咨询、就业单位信息沟通等内容,如笔者在江苏省南京市调研时发现,某一社会组织为残疾人提供的就业服务只集中于就业信息的统计工作,没有涉及到残疾人就业的培训等内容。此外,专业化程度不高等问题限制了助残社会组织的发展规模。

(二)服务方式不够灵活

残疾人就业服务不同于其他服务形式,它涉及就业类型、就业单位、残疾人的意愿等多方面因素,应有针对性地采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但目前残疾人就业服务多集中于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庇护性就业等几种方式(部分地区还涉及到务农就业),而新兴的就业方式发展动力不足,难以形成长期、稳固的服务模式,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政策性就业服务效果不够理想。我国规定企业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未安排或未达到标准的企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残疾人在竞争中的不利地位,激发了残疾人工作的潜力,减少了残疾人的就业压力。然而,按比例就业在我国推行时间较短,管理体制不够完善,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如笔者在江苏地区调查时发现,大部分企业宁愿交纳残疾人保障金也不愿意安排残疾人就业。另一方面,新兴就业方式发展空间不足。新兴的就业方式(如灵活创业、自主性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居家就业等)是未来残疾人就业的发展方向,但受宣传力度不够、推动力不足、认知程度较低等因素的影响,新兴的就业方式并未得到残疾人的完全认可。

(三)服务效果不够理想

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的好坏受就业岗位的社会评价、就业环境、工作期限、工作满意度等多种因素影响。从现实来看,一方面,由于受自身条件的影响,部分有就业意愿的残疾人在就业能力方面处于弱势。另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或企业普遍缺乏履行对残疾人就业义务的自觉性”,较少设置残疾人工作岗位,即使是福利企业,也不能完全满足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况且部分福利企业处于亏损状态,对引进残疾人就业持排斥态度。此外,残疾人就业岗前培训类型如计算机类、手工类、农业实用型技术、保健按摩、就业前培训等已经不能满足残疾人的需求,而新开发的培训类型并未形成固定化的培训方式,这也会影响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效果。由于以上因素的共同影响,现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虽然如集中就业、庇护性就业等措施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残疾人的就业率,但这类就业大多是短期就业,对残疾人工作能力提升的帮扶效果不够明显。

以上问题的解决并非朝夕之事,需要转换服务视角,在管理、资金、人力等有效配合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的服务模式。

三、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的原则

在协同视角下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进程,还需要考虑诸多问题,如协同成本的测算,虽然通过协同的方式能减少实施成本,但资源在交换、融合、发展方面也会产生成本,需要对以上成本进行分析甚至测算,减少不必要的成本,使得协同的效能进一步优化;再比如权力的转移问题,协同的前提条件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但这是否会造成权威主体权力的转移,进而影响协同的进程和效果也值得深入研究。对此,我们认为,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明确原则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残疾人实现稳定的、长期的就业,这需要政府、残联部门、社会组织、企业、残疾人家庭等共同努力。在协同视角下,社会服务较容易出现主体地位不明确或权力转移等问题,因此,残疾人就业服务主体要有较强的针对性,不能因利益冲突而发生偏离目标的现象,需要做到:1.要有明确的分工机制。政府要针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提供相应的政策、资金、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残联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融合社会、市场等部门参与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社会组织要联系相关部门为残疾人提供工作岗位;残疾人家庭要配合残联、社会组织等部门,从提高残疾人能力的角度,放开约束,让残疾人走入社会。2.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功能的转换。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载体集中于各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该中心在残疾人就业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仍认为自己处于管理者的地位,缺乏服务意识,官僚化较为严重。这要求部分地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转变职能,根据当前形势的变化和残疾人及其家庭的需求,进一步优化服务功能。3.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许多社会组织的服务对象多集中于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较少考虑到残疾人这一特殊群体。这一问题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如许多助残服务的购买主要集中于民政部门,残联部门的购买服务功能相对弱化;再比如残疾人群体性特征明显,部分群体较难融入社会,阻碍了服务的开展,等等。社会组织是以弱势群体的帮扶为宗旨的,不能脱离于残疾人群体,因此,相关部门应该加大残疾人服务(尤其是就业服务)购买的力度,为社会组织服务的开展夯实基础。

(二)多主体融合原则

所谓多主体融合是指残疾人服务的主体能否通力合作形成多样化的组合方式,服务主体融合是协作的前提。目前,残疾人服务主体的融合需要残联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联合其他服务主体,需要考虑到:1.管理成本。主体融合后不得不考虑成本问题,这是因为原有单一化的管理方式虽然会产生一定的弊端,但亦有信息传递透明、职责分工明确等优势,无形之中减少了行政成本。如若引入其他主体共同参与残疾人就业服务,则会造成管理成本的上升。减少管理成本的主要方式还在于权责明晰,残联方面要明确政策制定、实施、监督等功能,社会组织在服务方面要具有主动性,而其他部门也要从残疾人就业促进的角度考虑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减少管理成本,并形成完善的服务模式。2.分权或均权。分权并不意味着均权,虽然在协同视角下,残疾人就业服务倡导分权机制,但也要考虑到不同主体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功能发挥的异同。如若实施均权的方式,不仅会造成多头管理,而且也难以形成较强的服务结构,很难提升残疾人的就业水平。3.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主体融合的基石,也是服务开展的前提。保障措施涉及多方面,如资金的保障,政府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方面安排多少资金对社会组织参与的积极性有重要影响;再如专业人员的保障,残疾人就业需要众多专业人员的参与,以残疾人就业培训为例,不仅对培训机构的资质要求做出规定,而且还要对培训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做进一步规定。

(三)灵活性原则

目前,社会服务多以项目化的方式来运作,一个项目的完成意味着服务的终止。这种方式对服务需求单一的群体来说效果较好,但是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来说,由于致残原因、残疾类别的不同使得具有就业能力的残疾人在服务需求方面表现出多样性,这就需要残疾人就业服务不能完全以项目化的方式来运作,应采取灵活服务的方式,需要考虑到:1.购买服务的监督问题。灵活性原则要求残疾人就业服务的购买涉及多个主体、多个项目,这为购买服务的监督提出了挑战。因此,需要在第三方评估组织介入的基础上,采取客观的方式对购买服务进行监督。2.标准化的问题。灵活性原则在丰富残疾人服务项目的同时,也影响了服务的精准化。因此,要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标准,这一标准不仅要针对项目(如残疾人就业培训项目、残疾人就业心理咨询项目)进行设置,而且要针对服务条件,如服务组织的硬件设施、人数安排、场所等。3.服务时间的安排问题。要针对就业服务的期限设置不同的服务项目,如工作安排项目可设置较短时间,技能提升项目可设置较长时间。

四、协同视角下推进残疾人就业服务模式创新的对策

协同视角为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开展提供了理念支持,可创新诸多服务模式,以此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水平。残联、社会组织、残疾人家庭、就业单位等残疾人相关服务主体,可通过资源互补、介入等方式达到融合的效果,进而形成创新的服务模式。

残疾人就业服务的有效开展需要发挥残联的核心地位,因此,残联需要做到:其一,完善残疾人信息对接机制。需要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情况对接;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接;残疾人就业招聘工作对接;残疾人相关信息平台数据对接;残疾人就业、培训、创业等优惠政策对接等方面的工作,为残疾人就业服务夯实政策基础,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机制。其二,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残联要联合其他部门,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就业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就业等立法工作。其三,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设统一的维权热线,建立残联系统网上工作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维护残疾人合法利益诉求;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以此为基础,各主体可根据残疾人对就业的需求形成不同的组合模式:

(一)社会组织与残联部门的整合

对残疾人就业来说,残联的服务涉及职业信息、职业培训、职业安排等方面内容,囊括了残疾人就业服务的大部分内容,这使得社会组织介入残疾人就业服务的空间较小。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服务水平,需要社会组织介入相关服务的“额外领域”。如在就业培训方面,残联提供的就业培训多集中于基础能力的提升(如计算机、会计、盲人按摩等),较少根据企业具体情况设置针对性的职业培训。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灵活性的优势,通过购买残联组织服务的方式,根据企业的需求,集中安排上岗培训,增加残疾人工作安置的可能性。社会组织需要做好企业、残联、残疾人之间沟通工作,把残疾人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

(二)残疾人家庭与社会组织的整合

笔者调查发现,残疾人就业难的重要原因还在于家庭成员的阻碍,部分残疾人亲属考虑到风险、社会歧视的因素,宁愿残疾人无业在家,也不愿意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社会组织需要与残疾人家庭建立融合关系,通过宣传、疏导、合作等方式,使得残疾人家庭成员放开对残疾人的就业限制。如社会组织可上门为残疾人家庭服务,对部分家庭成员进行疏导,消除其对残疾人就业的抵触情绪,引导残疾人走向工作岗位。

(三)企业与残疾人服务相关部门的整合

第2篇

关键词:无障碍设计

中图分类号:S75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项目背景及提出的理由

乌鲁木齐市现有各类残疾人10.6万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残疾人事业作为构建和谐首府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乌鲁木齐市残疾人事业起步晚、底子薄,目前还没有为全市残疾人提供综合服务的设施,乌鲁木齐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工作已落后于全国整体步伐。

为进一步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增强残疾人组织为残疾人提供服务的能力,根据国务院残工委颁布的《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国残联《关于乌鲁木齐市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有关问题的函》(厅函[2005]14号)和自治区残联《关于加快乌鲁木齐市残联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新残办字[2001]89号)等文件的要求,乌鲁木齐市迫切需要建立一个融劳动就业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托养、用品用具服务及文体娱乐活动等为一体的综合设施,规范管理,使它成为乌鲁木齐市残疾人之家。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2001年考察新疆期间,会见新疆自治区及乌鲁木齐市领导时对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基础建设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乌鲁木齐要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标志性工程,建一座综合服务设施,形成全疆的龙头,起到窗口作用,辐射带动全疆的残疾人事业发展。本项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提出来的。

2 项目概况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康复就业服务中心位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北七巷3号,征迁用地面积:13570.87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11873.3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948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607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3415平方米。

3 总体规划

场地东西向长168米,南北长69.68米。拟建康复活动中心呈“L”型,西侧距现状老年公寓22米,北侧退后建筑红线6米。现状老年公寓及拟建康复活动中心围合形成场地中心绿地,营造出优美的自然环境。场地东侧为预留发展用地,规划为2栋6层公寓楼,作为残疾人或老年人公寓或托养之用。由于该用地地处民用航空限高范围内,场地内所有建设项目高均控制在20.0米以内。

设置主次两个出入口位于场地南侧,主出入口正对拟建康复活动中心,人流通过主出入口可直接通达拟建建筑;同时主出入口紧邻地下停车库出入口,方便来访车辆出入,实现人车分流。次出入口为场地现状出入口,位于主出入口西侧。总平面图及透视图如下图1、图2所示。

图1 总平面图图2 方案透视图

场地内分别设置了地面停车位及地下停车位,形成良好的秩序和整体面貌。地面停车位位于场地南侧,紧邻现状道路,方便到访车辆短暂停留。地下停车位位于拟建康复活动中心地下一层,设置10个停车位。

由于场地内既有现状建筑,也有拟建、规划建筑,整体空间采用了非传统轴线对称布局手法。运用中国古典国画散点透视原则,将各建筑于场地内一一排列,营造出古朴的“山形步步移,山景面面观”的意境,满足功能要求的同时实现了各建筑良好的采光,同时呼应了拟建康复活动中心建筑风格,使整体空间有序又不失个性。根据场地及各建筑相对位置关系,主要采用组团绿化、开敞空间绿化、场地周边绿化,构成点线面结合的完整绿化系统。在景观上形成了意味无穷的视觉效果,极大的丰富了空间层次,有效的保证了场地内的环境质量,规划绿地率达35%。

4 竖向设计

根据场地自然地面标高及外部道路的标高情况,场地竖向设计采用平坡式布置,道路纵坡大部分为0.5~1.5%,局部为3%,以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场地雨水排入紧邻场地南侧的现状道路排雨水系统。

5 设计理念

本设计中除建筑基本使用功能外,注重无障碍的处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以满足残疾人救助、指导、康复之功能需要。

6 建筑方案概述

图3 一层平面图 图4 剖面示意图图

本案使用功能较多,经与甲方多次协商,最终确定其功能分布。主楼地上5层,地下两层:其中地下二层主要包括篮球场等活动用房及设备用房;地下一层为地下车库(停车位:10辆)、体能训练室等;一层:培训宿舍、接待室及学员活动室等,其中两间培训宿舍布置为轮椅人士专用,相应设置残疾人专用卫生间及其他相关无障碍设施;二层:培训中心、展厅、阅览室及食堂等;三层、四层为办公用房、网络中心及、就业服务大厅等;五层为大会议室。配楼地上两层,包括残疾人用品用具展厅及图书阅览室等用房。

地下二层为残疾人运动场地,建筑面积1800平方米。为满足防火疏散要求,分设两个防火分区,东西两侧疏散出口。各防火分区间由防火卷帘隔离,另设防火门两个以相互借用其疏散出口。地下二层层高4.6米,篮球场局部7.6米,以满足其净高要求。

垂直交通部分,于建筑西侧布置残疾人坡道,贯通地下二层至地上五层,兼做消防疏散通道;于建筑中部布置疏散楼梯一部;另设电梯两部,其中一部兼做消防电梯。以此,满足残障人士日常使用及消防疏散需要。

平面设计结合办公、住宿及会议等多种功能开间需要,柱网主要采用8mX6.9m,灵活调整空间布局的同时满足不同功能需要。

建筑造型整体采用新古典主义风格。主体墙面层层递退,呈现出近中远三个层次,结合东侧突出的2层矩形大厅,平面的 “L”型分布呈现出半围合布局,建筑领域感油然而生。设计中以体块的构成、理性的组合给人一种凝固感的同时也寄托有力保障残障人士权益的情感,同时也兼顾了建筑的经济性和实用性,以满足内部使用空间的划分。建筑色彩以灰色为主,朴素内敛,且强调建筑功能,体现对残障人士的人文关怀之情。

7 无障碍设计

在本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特殊的心理及生理需要,主入口残疾人坡道布置与建筑正面,有别于其它公用建筑将其置于主入口侧面之做法,体现出对残疾人的尊重。保证残障人士能够完全无障碍、便捷的到达目的地,最大程度的满足他们的需要,以体现对残疾人的人文关怀。

(1)在主出入口设置带有音响和频闪的紧急疏散指示灯,在门厅附近为视觉障碍者设置了音响提示提示装置。(2)电梯2部,按无障碍电梯标准设置,呼叫按钮高度为1000高,设置无障碍出入的平层装置。布置专用电梯一部,方便轮椅使用者使用。电梯操作按钮带盲文标识。为保证轮椅调转方向,电梯厅采用4米×4.9米的开间进深。电梯厅及电梯轿厢内均设置运行状况的语音提示。(3)房间出入口无障碍设计:为保证轮椅乘坐者等人顺利通过,房间入口宽度应为90cm以上;房间出入口不得存在影响轮椅乘坐者等人通行的高差;客房内通道宽度应大于100cm,客房内应留有直径1.5m以上的轮椅活动空间。(4)走廊无障碍设计为保证轮椅与行人、轮椅与轮椅之间的错车,走廊宽度1.9米;为防止轮椅碰撞造成墙面损坏,在踢角处设有高30cm的护板;走廊两侧布置盲道地砖,并在房间出入口处铺设警示地砖。(5)于残疾人坡道及楼梯两侧连续安装高度为85cm和65cm的双层扶手。(6)厕所出入口有效宽度为80cm以上,不得存在高差。厕所门口分设男、女厕所标牌,同时根据需要设置语音提示和盲文标识装置;并在使用座便器时伸手可及的位置处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同时并在蹲位间外容易发现的位置安装报警或蜂鸣器;蹲位间的门锁应能打开或锁住,并可在紧急情况发生时从外面开启。

8 结语

残疾人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成果,是一个城市和谐文明的重要标志。本方案现以进去施工阶段。谨以此文,祝愿残疾人士这一社会弱势群体得到更多的社会关爱,与全体市民一道,共享文明成果,共建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 ]肯尼斯・弗兰姆普敦.现代建筑――一部批判的历史[M] . 张钦楠,译. 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2 ]C・亚历山大,S・伊希卡娃,M・希尔佛斯坦,M・雅各布逊,Z・菲克斯达尔―金,S・安吉尔.建筑模式语言[M] . 王听度,周序鸿,译.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第3篇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出席活动并正式启动残疾人网上招聘的网络支持平台。他在讲话中指出,全国就业援助月已经接近尾声,但全国的就业援助工作,特别是残疾人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将在各地深入有效、可持续地开展下去。

援助月回顾:

多举措促进残疾人就业

1月10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共同组织的以“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您解决就业困难”为主题、以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的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式启动。

援助月活动期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本省的劳动部门,开展了各项卓有成效的活动。

河北省残联实施“七个一助残就业”和“特困残疾人家庭重点帮扶”行动,即:提供一本政策宣传册、一套量身就业服务方案、一次技能培训机会、举办一次就业洽谈会、提供一次见习机会、一份创业扶持、一份社会保障。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中心与石家庄市曹志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合建立了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基地从韩国引进了适合残疾人操作的三星电子产品加工生产线。残疾学员接受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将被正式录用上岗。石家庄市残联举办“资助百名残疾人自主创业”活动,于1月26日,向经过认真筛选的100名有创业能力和创业要求的残疾人,一次性发放每人5000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河南省残联利用这次就业援助月活动上门登记的机会,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普查方案》,用一至两个月的时间,对全省16至59岁的残疾人进行就业状况和培训意向普查,全面掌握全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全省开展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依据,全年开展对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北京、吉林、浙江、福建、湖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新疆、青岛等省市也安排了残疾人专场招聘会;辽宁、宁波等省市走访了困难残疾人家庭和本次活动的援助对象;贵州省在援助月启动仪式上直接将59名残疾人安排企业就业。

企业承诺:

用爱心和责任成就残疾人就业梦想

在网上招聘会及残疾人就业促进论坛活动现场,北京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促进网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中银律师事务所、湖南精城陶瓷集团、松下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鑫永时有限公司、万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了“残疾人就业促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书”,共同承诺:“用爱心和责任成就残疾人就业梦想”,积极配合政府、残联组织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普通高校及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发挥残疾人就业潜能,推动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并逐步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东华软件、松下集团(中国)、湖南精诚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介绍了各自雇用残疾人员工的做法和经验。松下集团有一个理念,就是企业是社会的公器。既是社会公器,必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努力为残疾人创造就业岗位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东华软件董事长薛向东告诉大家,在现场做志愿者的几位残疾青年就是他们公司的职员,他们都很优秀。精诚陶瓷目前150多名员工中,残疾员工占到70%,在公司的管理层中,更是有九成为残疾人,真正实现了残疾人的高层次就业,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的高科技助残就业示范基地。

专家看法:

残疾人是有特殊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1989年在苏联塔林召开的残疾人领域人力资源国际会议制定的《塔林行动纲领》,集中阐述了联合国在残疾人人力资源领域的战略,从而正式确立了残疾人人力资源理论。新世纪以来我国也有学者开始探索残疾人人力资源理论。但是我们对于残疾人人力资源的特殊性认识不够透彻。只有认识了残疾人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才能把握残疾人人力资源的根本特征,进而发挥残疾人的特殊比较优势,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银律师事务所赵曾海主任指出,《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但是现在企业注意到这一块的还不多。可以推动专产,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这样一来,雇用残疾人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联系起来了,企业不仅仅是在做公益,可能会推动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网友:

困惑与期盼

在近两小时的活动时间内,有2834名各类残疾人登录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其中372名残疾人提出问题,部分残疾人还通过网上对话形式与招聘企业初步达成就业意向。

残疾人网友提出的问题五花八门,大多希望解决自己就业或创业中的具体细节问题,有的干脆直接要求程凯副理事长给自己找份工作。也有一部分网友关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有的网友比较关心异地就业,能否享受到相关福利。比如,在京谋生的外地残疾人大学生为何不能充分享受北京市出台的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还有,如果到外地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到有关优惠?

有的网友对好的政策如何不走样地贯彻落实心存疑虑。认为再好的制度和政策如果不可以很好地执行的话,说什么都没有意义。

有的网友对以后的生活表示深深的担忧。现在父母还在,不能就业还可以去做“啃老族”,等到自己老了怎么办呢?

有的网友提出,由于自己不能出门,只能在家上网做些报酬低廉的工作,有时候一个月的收入竟连付上网费和电费都不够。他们希望能在网费方面对残疾人有所优惠。

第4篇

(一)积极与用人单位联系沟通,寻求新的就业岗位,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为了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我们通过电话与用人单位联系,成功推荐陈秋兰等7名残疾人委托安置就业——其中5名在“__市蓝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就业,2名在“__寿司餐饮服务管理(__)有限公司”委托安置就业。

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多招残疾人,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就业扶持办法,对62家安排上岗残疾人的企业补贴社保金384440.5元,对193名在岗残疾员工补贴社保267385.76元。极大地促进了企业招聘残疾人的热情。

(二)勤帮扶,支持残疾人多形式就业。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对于今年1月份新申请的残疾人曾石来给予了2万元的自主创业启动资金扶持和1.56万元的场地租金补贴。实施盲人按摩社区援助服务,扶持八个街道职康中心建立盲人按摩室,扶持购买盲人按摩服务。市、区两级共发放扶持经费7.14万元,解决了9名盲人残疾人就业。

(三)探索重度残疾人托养方式。为了改善智力、精神残疾人及其他各类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我区开展分类托养服务,重点发展居家安养服务,大力开展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截至6月12日,递交托养申请的各类重度残疾人总计 477人,符合托养申请条件,居家安养为275人,支付经费854000元,社区日间照料为57人,机构集中托养为19人。对于符合托养的残疾人我们加以建档,特别是居家安养的残疾人我们详细做好明细方便与财务衔接,做到不遗漏,准确无误。

核发与管理残疾人证,是残联履行管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国家赋予残联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市残联下发《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__残联发[2008]11号)的文件精神,就业所把核发和管理第二代残疾人证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实抓好。区、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紧密团结、分工协作,认真地完成了核发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各项工作任务,截至6月12日,我区共接受了281份申请,其中新办证申请253人,通过审核并发放二代残疾人证157人;重办申请28人,通过审核并重新发放二代残疾人证19人。

残疾人乘车卡是辖区残疾人享受的一项政府行政性政策福利同时也方便了残疾人外出融入到社会,所以在乘车卡办理工作方面,我们工作人员按照办理流程积极为残疾人办理好乘车卡,做到不遗漏、不拖延,简化办事流程,以最快的办理时间给予办理。截至6月12日,办理__通残疾人卡总计133人,其中新办人员为77人,补办人员为56人。

为了建设一支适应残疾人就业工作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就业工作队伍,完善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我们组织残疾人参加职业核心能力证书、全国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截至6月12日,对取得资格证书的10名残疾人根据证书级别分别给予1000至3000元不等的奖励,共发放奖金2.66万元。

2016年5月18日上午,__市残联举行了2016年“就业助残”招聘大会,我所作为我区残联协办单位的代表,组织了“__寿司餐饮服务管理(__)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参加大会现场招聘,128名残疾人到现场参加应聘,并促成“__寿司餐饮服务管理(__)有限公司”与残疾人__、__豪现场签约达成劳动协议。

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安排,2016年4月13日—14日,我所组织并带领我区10个街道共10名专干人员参加市就业中心举办“2016年度首期残疾人就业工作服务系统工作人员培训班”,进一步加强就业服务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整体服务水平,保证了我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有关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5篇

第二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帮助安排达到规定就业年龄、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劳动并取得报酬。

第三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纳入我市劳动就业整体规划。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方针,建立、完善残疾人劳动就业体系。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对待业残疾人按规定进行待业登记、管理和就业前培训。

各级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各级就业培训中心开设适应残疾人就业特点的专业和工种。对参加就业培训的残疾人,酌情减免培训费。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民政、残联、街道、镇、居(村)委会、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福利企业。

第六条  福利企业享有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和保护措施。

福利企业应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

第七条  福利企业的经营权不得随意或变相转让。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和税后利润,必须提取规定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事业。

第八条  技工学校和职业学校,对达到录取分数线、有与残疾人自身条件相适应的工种(专业)的残疾青年,应予照顾录取。

第九条  各单位在录取大专、中专、技校、职业学校毕业生时,优先录用专业对口的残疾学生。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情况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改善劳动条件。对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可进行转岗培训,安排其重新上岗或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升级、报酬、劳保福利等方面,与健全职工享受同等待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按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职称。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或改变经营形式时,应妥善安排残疾职工,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三条  各县区、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劳动,安排残疾人参加公益性辅助工作,在生产资料、扶贫资金等供应和分配上给予必要照顾。

第十四条  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给予优先办理营业执照,适当放宽经营范围,酌情减免管理费和摊位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自谋职业,其从事劳务、修理、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总数的1.5%安排残疾人就业。

录用残疾职工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应按全市职工年人均工资收入的60%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残疾人就业比例数不足一人的,按比例差额计算交纳残疾人就业基金。特别困难的,经核准,可视情节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  各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须持有市残联发放的《厦门市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比例数。

第十八条  每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残人就业,可按两名残疾职工计算。

第十九条  单位独资、合资兴办福利企业,其集中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可分别计入本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

第二十条  单位因工致残的在职职工,经市残联认可并发放《厦门市残疾人证》,可计入本单位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数。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成立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和残疾人就业基金的征收管理,受同级民政、劳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对虚报录用残疾职工人数或拒缴残疾人就业基金的,由劳动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限期交纳应缴基金和滞纳金,有关部门还可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可从自有资金中列支,也可从包干经费中列支;企业单位可从营业外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使用范围为用于残联兴办的社会福利企业;补贴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费用;补贴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备、设施改造的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福利企业发展生产;残疾人劳动服务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先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6篇

我国尚有858多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而用人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公共部门没有发挥其表率作用,残疾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

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也是“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核心体现。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

立法推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

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手段。从1920年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康复法》至今,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如英国《1944年残疾人(就业)法》、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德国《重度残疾人法》、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以及欧盟《就业歧视框架指令》等,都明确禁止在就业、政府服务和公共权力获取方面基于残疾的歧视。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都把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规定,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应采取的各种措施,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的责任意识,这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要方针。

加强干预:提升政府责任意识

由于残疾人就业困难,需要政府加强干预,主要是采取特殊就业政策、鼓励雇主承担社会责任、防止雇主随意解雇残疾人。如美国在2001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批准劳动部新设残疾人政策就业办公室,在2007年还颁布了总统令,将9月作为残疾人就业意识月。在德国、荷兰等国家,残疾人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

我国实行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就劳动台同的签订、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的干预责任,但解雇保护尚不充分,需要制定明确而严格的程序,以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采取的保障措施。但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介入,无法起到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有作用。《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至今仍未出台,造成地方立法各行其是的现象。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联合国的许多决议中强调:对跨部门、多学科的残疾人事务,不能局限于一个部门,政府应担当领导责任,各部都应对其主管的问题负责,并建立长久设立的、有能力协调各项工作的国家委员会。目前已有87个国家设立了残疾人事务国家协调机构,有些国家以专门法律规定建立由国家首脑任主席,或总统、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国家委员会、协议会。如美国残疾人委员会,英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等。巴基斯坦则设立了国家委员会,专门制定残疾人就业等福利政策。我国虽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助于形成政府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还不是一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实体机构,存在着职能虚化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经验,将其设为一个实体机构,充分发挥对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监督甚至裁判的功能。

公共部门:发挥表率作用

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责任首当其冲。

《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就世界范围看,公共机关吸收残疾人就业是一种普遍做法,部分国家甚至对公共机构规定了更大责任。如日本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国家和地方公共机关须达2%;印度规定政府机关和公立机构必须按3%的比例雇用残疾人,而我国只要求不低于1.5%的比例。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必须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实际上,国家机关在按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不如人意,甚至会有人认为在国家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会损害政府形象。恰恰相反,国家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才会真正提升政府形象。

多管齐下:保障残疾人就业权有效实现

经验表明,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建立残疾人职业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专门辅助机构。美国规定,为减轻残疾人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就业的困难,政府有责任制定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的计划,广泛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就业服务的机构。据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考察组2005年对瑞典的考察,其失业的残疾人占所有失业人员的8%,而用于失业残疾人再就业的资源占国家用于所有失业人员资源的20%。

对我国来说,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政府需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开展就业援助,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专产专营、优先采购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鼓励个体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等。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残疾人职业康复,建立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康复站,不仅解决了残疾人的职业劳动和康复问题,还起到了托养和照料作用,深受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欢迎。以北京为例,全市已有400余家职业劳动康复站,安置了1万多名智力和精神稳定期残疾人。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站数量较少,无法满足残疾人的职业康复要求。

实行保护性集中就业,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如日本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场予以安置。我国福利企业集中了大量残疾人就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很多优惠政策不再存在,部分福利企业难以为继,尤其是随着2007年税收政策的调整,福利企业受到严重影响。以北京为例,2007年税收政策调整之前有福利企业1469家,安置残疾职工17822人,目前只剩下744家,安置残疾职工13031人。福利企业急剧减少,残疾职工被遗弃感强烈,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大。因此,政府应该继续鼓励福利企业的发展。

风雨共担,和谐发展

世界各国在残疾人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从实行善意的救济或施舍到将残疾人视为平等权利主体的过程。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把残疾人就业机制纳入到国家反歧视法中,成为一个人权问题。

第7篇

①积极主动适应企业改制、产业转型的大趋势,把残疾人就业工作思路由集中和分散按比例的“政策性”安置,拓展为以市场为导向,全方位、多元化的“适应性”安置。

②针对残疾人整体素质、就业能力与社会用工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把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思路由以往的简单劳动的“维系性”安置,转变为分层次、重技能的“稳定性”安置。

③继续坚持“以安置为主、收缴保障金为辅”的原则、协调和联合相关部门制订出台“优惠办法”。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中残联和辽宁省政府“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财政代收”的要求精神,壮大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经济实力。

二是要加大残疾人扶贫解困的工作力度。我区现有很大一部分比例的残疾人只能靠最低保障金生活。效仿外地经验,对其住房、就医、子女就学等现实问题要制订特殊救助政策。同时,要协调和敦促有关部门落实政府对残疾人的相关优抚政策,动员全社会关爱、救助残疾人。

第8篇

在人们经常忽略的地方,有着这么一群孩子:他们的人生从一开始,就有着种种无辜的遗憾。这就是那些身有残疾的孩子。

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他们的家长又多了一份忧虑,就是孩子们长大后能否找到合适的工作;自己年老后,又有谁能照顾他们的孩子?

家长:孩子的未来无保障

在乌鲁木齐市第七小学,刚走进教学楼,就听见该校特教班的教室里传来孩子们异样的读书声,他们吐字并不清楚,声音也高低不齐。

你千万别笑话这样的读书声,这对孩子们来说已经相当不容易了,因为他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智力障碍,连认一个字都需要比正常孩子多花几倍的时间。

走进这个特殊的教室,10个孩子整齐地坐着,奇怪的是,几乎每位孩子身边都坐着一个大人。

下课后,丁丁的母亲诉说了她的烦心事。她说:“我的孩子今年11岁,他出生时就患上了脑瘫。我跑了很多家医院也没能把孩子的病治好。眼看孩子到了上学的年龄,可是却没有正规的学校愿意收我的孩子。三年前,我毅然辞去工作,带孩子来这里上学。

“让我欣慰的是,如今孩子已经认识六十多个汉字了,还会做简单的算术题呢!可现在我又多了一份忧虑,随着孩子一天天长大,我和其他智障孩子的家长们一样都很担心孩子长大后的生活。为此,我首先想到要为孩子买份保险,可我跑遍了乌鲁木齐市大大小小的保险公司,他们均以我的孩子是智障儿童,不属于受保范围为由,不予办理。

“有一次,我隐瞒了孩子的病情,到乌鲁木齐市一家保险公司给孩子办理意外伤害险。可当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见到我的孩子时,马上向我提出不能办理。为了这件事,我大哭了一场。让我感到伤心和不解的是,为什么最需要保险的人却买不到保险?”

保险:残疾儿童不能办理

和丁丁的母亲一样,其他孩子的家长也有同样的忧愁,大家说,只有活着的时候对孩子们好点儿,自己死了就一点办法也没有了。他们真希望政府和社会能够给孩子们多提供一些帮助。

对于智障孩子家长们提出买保险难的问题,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医保办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的工作人员均向记者表示,对于智力和身体有残疾的孩子,在18岁之前是不能办理保险业务的,只能等到他们成年后根据具体情况才能办理。

在记者采访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时,得到的答案也只有一个:不论是轻度还是重度残疾,保险公司均不受保。

一位律师在谈到这个问题时说,保险公司对残障人拒保的情况可以理解,毕竟保险公司所从事的是一种商业经营活动。在《保险法》没有对残障人保险这一问题进行有关规定之前,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大量风险而拒保并不违法。

但这位律师认为,从保险是为了分担社会风险的初衷和发达国家的经验看,有关残障人保险的问题应纳入保险法调整的范畴,以保障残障人的合法权益。

福利院:92%的儿童存在残疾

据了解,目前,乌鲁木齐市还没有一所专为残疾儿童设立的学校。为了让这些特殊的孩子受到同等的教育,市政府分别在天山区、新市区、水磨沟区、沙依巴克区四个中心城区为智障儿童设立了特教班,给孩子们提供了一个学习的地方和受教育的机会。

乌鲁木齐市儿童福利院有很多残疾儿童,院内有三百多名孤残儿童,残疾率占到总人数的92%,其中以脑瘫和智障儿童为主。他们大多都是孤儿或弃婴,有的出生仅4天就被送到孤儿院,真是很让人心疼又心寒。

孩子们的学前教育是在孤儿院内进行的,随着年龄的增长,正常孩子被送往附近小学或中学读书,残疾孩子就只能在院内接受教育,而老师们也主要是教孩子们一般的生活技能,当他们成人后,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就业。轻度残疾的孩子可以走向社会,而重度残疾的孩子将直接被送往养老院接受终身护理。

最近几年,残疾孩子能够就业的特别少。一到假期,老师就带着孩子们四处找工作,即便这样,很多单位仍然拒绝接受残疾人。也因为上述种种原因,很多残疾孩子的家长,在孩子刚出生后,就将他们遗弃。

就业:缺乏适当的岗位

据乌鲁木齐市社会福利院的一位领导介绍,智障孩子毕业后,一般只能达到小学三年级学生的水平。这些孩子基本上可以学会去超市买简单的生活用品、叠衣服、熨衣服,有的甚至还可以做简单的饭菜。不过,这些技能显然无法保证孩子们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

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智障儿童属于残疾人的一种,就残疾人就业来说,一般有三种途径:一是按比例就业,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全市三万多个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2%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一人的,按一人安排;二是集中就业,针对18岁以上的残疾人进行集中培训,推荐就业。2005年,全市共培训残疾人971人,可目前就业的只有486人;三是个体就业,鼓励有条件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如修鞋、开店等。

目前,乌鲁木齐市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并不理想。1997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规定,各单位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每年应向政府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笔经费将纳入国家预算中。可全市三万多家单位,至今还有两千多家因没钱或其他理由不愿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的单位宁愿交钱也不愿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则是前面安排完就业,后面紧跟着就安排残疾人下岗,造成残疾人就业快,下岗也快的局面。

对于下岗,有的是因为残疾人自身不能胜任工作的原因,但乌鲁木齐市残联呼吁,社会各界应主动提供适合的岗位,让残疾人有机会享受劳动的权利和乐趣。

建议:成立残疾人服务中心

乌鲁木齐市一名长期从事特教工作的老师建议说,有关部门应建立残疾人服务中心,成为集康复、教育、培助养于一体的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

她说,由于人的心理、思维、能力是在自然、社会、劳动环境下才发展起来的,在残疾人成长的历程中,如果有继续康复的环境,让他们的潜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还是有较大的发挥空间的。相反,如果对他们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将贻误时机,加重他们的残疾程度,甚至会使前期的康复训练毁于一旦,从而给他们的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第9篇

根据财政部财综文、《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二、征收对象

本县范围内安置残疾人达不到法定比例(残疾职工应占在职职工总数的1.6%)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含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及外地驻单位。

三、征收标准

应缴保障金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6%与单位职工年人均收入60%的乘积(计算公式:职工人数x1.6%x年人均收入x60%)。

四、征收办法

1、县直机关、行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万利达集团公司以及上级机关驻单位应缴纳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由县财政局协助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站统一征收。

2、“三资”企业由外经贸局收费中心代收。

3、内资企业、镇直部门实行属地征收,由各镇财政所会同各镇残联征收。

4、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时间为一年一征。

5、各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必须主动、及时足额申报缴纳。对虚报残疾职工人数的和瞒报本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单位,经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查实,予以补征,并按日加收应缴纳保障金5‰的滞纳金。

五、管理使用办法

1、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县财政按年度县直部分征收额的20%拨给县残联,作为县残疾人劳功就业服务站的机构办公经费及残疾人的职业培训经费,代征部分按10%作为代征单位手续费;剩余部分留在财政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3、镇财政所及镇联征收的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应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后,县财政按该镇征收额的40%返还镇残联作为残疾人事业经费;60%作为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专项基金。

六、保障金的抵扣、减免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抵扣。安置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法定比例的企业,持本单位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残疾人证》,企业劳动用工合同及职工工资发放消单(或养老保险单),于每年8月15日前到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办理下一年度《残疾人劳动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在计算申报当年缴纳保障金时,企业凭经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站核准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抵扣人数,在当年保障金中抵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必须与当年的保障金申报表一并申报保障金代征收机关,未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抵扣单》不得抵扣。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