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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2023-03-06 15:56:03

导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学校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遵守”原则,充分发挥教育引领职能作用,密切协作配合,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集中整治区域

区中环线以内区域所有校园。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其他班子人员为副组长,局中层干部、校园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局安全办具体负责春节期间禁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宣传发动(即日至2020年1月10日)

各校(园)要根据实际制定宣传工作具体方案,明确任务,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并将方案报局安办。

(三)安排部署(2020年1月10日至2月8日)

(1)各校园在散学典礼上,对全校学生进行禁放烟花爆竹安全知识教育,让学生清楚禁放和禁放区域、时段、品种等,不违规燃放;做好安全知识的宣传,引导学生增强安全燃放意识,到合法零售点购买合格产品,到禁放区域外安全燃放。

(2)各校园积极开展好禁放烟花爆竹“四个一”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一次主题班会活动、悬挂一条横幅、制作一期宣传栏(或班级黑板报)、给家长发《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书》,使广大师生了解掌握《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的内容,教育学生不在规定区域、规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3)各校园加强对校园的安全巡逻,在假期中,由学校的值班行政带队,校园保安配合,每天至少3次对校园及校园周边进行巡逻,发现有违规燃放的,立即勒令其停止燃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校(园)也要成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集中整治行动宣传教育领导小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推进集中整治行动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提升意识

要加大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小手拉大手作用。要通过悬挂横幅标语、制作板报等方式开展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第2篇

近年,xx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踊跃参加,全面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蓝天白云”“碧水净土”已不再是梦想。在这场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广大市民坚定信念,克服困难,识大局顾大体,树立环保理念,强化责任意识,为xx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春节期间,保护节日大气环境不受污染是每一个市民应尽责任和义务,如果固守旧习,燃放烟花爆竹,就会造成新的大气污染,这一定不是每一个xx人想看到的。为了保护xx大气环境,保障广大市民身体健康,确保过一个绿色祥和的春节,xx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xx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出春节期间在xx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真诚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们做到:

一、文明过节从我做起。从不购买一串鞭炮、不燃放一枚烟花做起,自觉抵制燃放烟花爆竹,主动采用广场文化、读书阅报、喜庆音乐等安全、环保、低碳、文明的方式来欢庆新春佳节。

二、党员干部率先垂范。各级党员干部要以身作则,积极带头不购买及燃放烟花爆竹,决不能成为空气和噪声污染的制造者,同时要引导和带动周边人员积极响应倡议,共同营造文明过节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及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等都要加强对社会、职工、群众的广泛宣传教育,倡导自觉践行倡议。广大中小学生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小手拉大手,文明过春节”,凝聚起全社会共同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四、欢迎举报严肃查处。对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要积极向辖区应急管理(安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等部门举报,执法部门将为每个举报的市民朋友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视情给予两百元至两千元奖励。举报电话分别为:应急管理(安监)部门举报电话xx,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电话xx。

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海曙区、江东区行政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江北区、鄞州区的部分区域为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春节期间,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公告,允许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举办市级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条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地区、时间并向社会公告。

举办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举行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各县(市)、镇海区、北仑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卫生等部门组成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及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烟花爆竹安全隐患。

第七条烟花爆竹的批发、零售,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公开公平的原则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网点。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经营时间或者许可的经营期限届满后停止经营,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由批发企业回购或代为保管,不得自行存放。

第八条在限制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之外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

经批准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按照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九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十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

(六)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范围,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并设置警示标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看护工作。

第十二条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对有功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部门可以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经营本市公布的禁止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批发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燃放本市公布的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烟花爆竹,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法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4篇

尊敬的市民朋友:

你们好!

《武汉市燃放烟花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自26年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热烈拥护和大力支持。然而,城区有些居民群众举办红白喜事、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然屡禁不止,直接造成噪音扰民、环境污染、消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生活和社会正常秩序。为了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建设文明、生态、宜居城市,全市正在开展红白喜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特向全体市民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纪守法,以身作则。从自我做起,自觉遵守《武汉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主动维护城市安宁的生活环境,在禁燃期内,不销售、储存、运输、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文明行为影响和带动他人。

二、规劝他人,倡导新风。从现在做起,摒弃陋习,对红白喜事违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坚决制止,倡导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婚事新办、喜事省办、丧事简办,争做文明新风的传播者和倡导者。

三、及时举报,配合执法。对红白喜事违反禁燃的行为,每位市民都有责任、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举报,主动配合职能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及时制止红白喜事乱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各位市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为维护和培育良好的社会秩序,营造一个幸福安宁、和谐美丽的城市环境而共同努力!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为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今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明令从今年8月6日起,长春市四环以内区域禁止燃放、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12月17日,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积极响应禁燃号召,向出租汽车行业从业者和全体市民发出禁燃倡议书。

一、从自身做起,主动维护我市安宁的生活环境,不违规运输、储存、销售、携带和燃放烟花爆竹,以自己的行为带动和影响身边人。

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第三条本县城区范围内烟花爆竹的燃放以及有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以尊重传统习俗、倡导移风易俗、促进社会文明和谐为原则,以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为重点,依法限制或者禁止燃放。

第五条县东至G343、西至宁徐高速、南至G343、北至金沙江路合围区域内(含以上道路、桥、河流)为禁止燃放区。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禁止燃放区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二)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高铁商务区内;

(三)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及附近二百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以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六)林地、木业企业等重点防火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的地点,由公安机关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七条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和地点为限制燃放区域,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一)中考、高考以及国家公祭日期间;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三)除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外,每日的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期间。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点、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地下管网、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三)不得在公共车辆、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五)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许可。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联席制度,综合协调公安、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等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责任主体,充分发挥网格化社会治理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和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公共安全、治安管理等违法运输、燃放、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组织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督促市容环卫责任主体履行其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市容环卫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管理和服务区域内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管理、宣传、禁燃限燃劝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提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宣传、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行政审批、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县人民政府要求,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文明燃放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县人民政府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宣传教育,引导本单位人员遵守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四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布设,应当结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严格控制。

第十五条鼓励餐饮、住等场所经营者向消费者宣传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环卫责任区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举报违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十七条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信用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纳入信用管理范畴,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

第6篇

青岛今年过年让放鞭炮吗2022

看地方。

青岛今年过年让放鞭炮吗,但是在青岛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却不能放。《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中对禁放区域做了规定:一是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二是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建成区,三是其他区市政府确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目前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都已公布了禁放规定,并公布了禁放范围。除了这些区域之外,下列场所同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机关办公场所;文物保护单位;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老年人休养场所;建筑物的楼顶、阳台、楼梯、走廊、窗口;林地、绿地等重点防火区;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仓库、基地;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场所。

青岛过年哪里能放鞭炮

青岛过年哪里能放鞭炮是当下大家都有的疑问, 就以往的数据来看除了小编上述描述的禁放烟花区域其他地方是能够燃放的。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损坏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春节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区域

第7篇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范文【1】爆竹声声除旧岁,梅花点点报新春。 每逢新春佳节,绚丽烟花、声声爆竹的确给节日平添了许多喜庆色彩。然而,燃放烟花爆竹在给我们增添节日气氛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给全县人民的身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

为了您和家人的健康,为了守护新宁的一片蓝天,崀山网特向广大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不燃放、少燃放烟花爆竹。以减轻大气污染,降低全县人民尤其是老人、儿童等敏感人群发生呼吸系统疾病的风险,过一个文明、健康、环保的春节。

二、文明燃放。严格遵守各级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各项规定,请朋友们不要在凌晨、夜间及不利扩散条件下燃放烟花爆竹,尽可能避免集中燃放产生严重的噪声污染;不在通风状况差的楼道、小巷内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局部较长时间空气污染危及市民身体健康。

三、选择低碳环保的喜庆方式。更多地选择环保、新颖、安全的方式表达和享受节日的喜庆气氛,如需燃放烟花爆竹,应尽量选择安全系数高、污染轻、噪声小的环保产品,提倡使用电子鞭炮,在享受烟花爆竹带来的喜悦时,尽量减少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以减轻我县空气污染。

少放一支烟花爆竹就少一点污染,如果大家都能坚决做到不放烟花爆竹,必将换来一个明朗的天空。环境保护需要你们的支持与配合,为了改善空气质量,为了大家的身体健康,让我们从小做起,从我做起,不放烟花爆竹,选择环保、健康、安全的方式来表达和享受过年的喜庆,为我们家乡的空气质量增加正能量。

旅游圣地,秀美新宁,需要每一个新宁人去呵护。我们真诚的希望全县广大干部职工践行倡议,爱护环境,文明过节,为新宁的天更蓝、水更绿、空气更清新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坚持生态立县,守护蓝天碧水,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实现绿色发展,建设秀美新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

春节禁放烟花爆竹倡议书范文【2】广大市民朋友们:新年好!

新春佳节日渐临近,即将迎来烟花爆竹燃放的高峰期。虽然燃放烟花爆竹能为我们营造节日喜庆的氛围,但其释放出的颗粒物和硫化物却加剧大气污染,严重威胁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据我县空气自动检测站监测数据表明,去年春节期间我县因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空气质量急剧下降,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等有害气体急剧增高。其中PM2.5浓度的增加最为显著,如在不利气象条件下,会加重雾霾程度,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同时,烟花爆竹燃放后散落的炮皮碎屑等也会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卫生。为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爱护市容环境,创建文明县城,让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上饶县环保局就禁限放烟花爆竹向广大市民朋友们发出如下倡议:

一、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祀的践行者。每位市民从自己做起,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率先垂范、自觉带头,遵守《关于做好我县2019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不放或在指定的区域和指定的时段少燃放烟花爆竹。

二、让我们每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祀的监督者。安全生产生活人人有责,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号召、动员身边的亲朋好友共同抵制、劝阻、举报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共同维护节日环境。

三、让我们每一个人都来做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祭祀的宣传者。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积极宣传有关燃放烟花爆竹的政策规定,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性。每个市民都要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城市管理、自觉维护市容环境、争做文明市民,以自己的点滴行动营造一个欢乐、祥和、低碳环保的节日氛围。

市民朋友们,空气质量与我们每个人的行为和生活息息相关,谁都希望到呼吸清洁的空气,我们每个人既是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也是环境保护的受益者,与其吐槽抱怨,不如立即行动起来,从减少燃放烟花爆竹开始,为建设上饶县幸福家园做贡献。从2019年元月一日起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明确提出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让我们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为空气减负,为健康加码,同呼吸,共奋斗,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少放烟花爆竹,过一个清新、环保、舒适的低碳年。

最后,恭祝广大市民朋友新春愉快、身体健康、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应当就地封存,并由公安部门组织销毁、处置。

第四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9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按照政府统一部署,部门分工负责、联合执法的要求,切实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的规范化管理。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新建、改建、扩建的烟花爆竹生产建设项目,安监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查和竣工验收。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年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以及年3月底前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一律依法关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完成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工序作业人员须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必须从具有生产资质的企业进货,向具有销售资质的零售企业供货,不得向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供应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零售企业不得销售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单位不得购买和销售非法制造的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二)公安部门负责许可烟花爆竹的购买、运输、焰火晚会燃放和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从事烟花爆竹经营的单位申请购买烟花爆竹的,应当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和生产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发单位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公安部门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通过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承运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驾驶员的危险货物运输资质证明、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购销合同及运输货物的种类、规格、数量、包装检测合格证明、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资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运输烟花爆竹时,车辆要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不得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当在3日内将《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由保管员注明入库情况并签字后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销。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未成年人水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禁止在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农村秸杆柴草堆放地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并遵守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或者将烟花爆竹射向人群、车辆、建筑物;不得在建筑物内、屋顶、窗外、阳台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行驶的车辆中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向外抛掷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的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的燃放级别向焰火晚会所在地相应的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注明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和燃放烟花的种类、规格、数量,提交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焰火晚会燃放作业人员的资质证明、焰火晚会燃放作业方案等资料,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受理登记,并对具备《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核发《营业执照》。

(四)质检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

(五)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车辆和人员进行审查登记,并对具备条件的单位、车辆和人员核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六)邮政部门要加大对邮件、包裹的检查力度,严防烟花爆竹通过邮件进行运输。

(七)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焰火晚会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三、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燃放方案和相关应急预案。

各县(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研究制定具体的安全措施,把各项要求落实到基层和企业。焰火晚会燃放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举行焰火燃放活动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查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资质,并建立健全燃放方案和相关的应急预案,负责实施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管制、消防救援等工作,严防发生火灾、爆炸以及拥挤踩踏等各类事故。

四、切实加强对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燃放烟花爆竹是我国传统的民间娱乐活动,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人民群众宣传普及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常识,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要正确引导群众购买质量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教育广大人民群众遵守各项要求,按规定文明安全燃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