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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时间:2022-04-03 03: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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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财务履职报告

第1篇

关键词:对外投资;审计监察

富润控股集团(以下简称集)随着企业改制不断深化和发展扩张,对外投资企业不断增加,投资关系更趋多元化,出现投资比例基本控制在19%以内的参股公司。非控股参股企业类型的出现,使得内部审计工作面临新的问题,在审计内容、程序及方式上有新的变化。按惯例集团安排内部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碰到有参股单位拒绝集团对其进行内部审计,认为集团无权对其实施内部审计,作为股东想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情况,已向股东单位报送财务报表。内部审计监察可否以及如何将触角伸向参股企业,如何加强对参股企业的审计监察,了解其财务、经营和运营情况,已成为一项新课题,值得探讨和思考。

一、内部审计监察要转变观念,顺应时势,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通常认为,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内部审计理所当然,而对参股和联营企业由于无控制权是无法开展内部审计的,本人认为从理论上讲,参股股东对其所参股的公司进行审计监督,既在法律上行得通,也是公司治理中各个受托责任方为证明自己受托责任的完成情况和经营股东资产有效性良好评价的机会。

首先,有《公司法》的支持,《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对投资者的责任――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即股东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以及司法保护这些权利的实现。

其次,不能将监督作用的大小和有无监督二者等同。虽然参股股东在所参股的公司中决策地位低,内部审计鉴定和评价结果很难在其参股公司得到贯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审了也白审。其实这是把审计监督有多大的作用和审计监督权混为一谈,不能以作用小就否定了审计监督权的存在。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等,但对参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仍然不可能像对控股企业的内部审计那样畅通无阻。一般情况下,对参股、联营企业的审计需要相应企业股东会、董事会配合才能进行,不能强行进入,并需要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一是依据集团与相关参股企业签订的交易合同、协议约定;二是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三是通过公司董事会同意。

内部审计可借助于外力了解掌握参股企业的情况。《公司法》第五十四中条规定“监事会可以检查公司财务”。第五十五条规定“监事会发现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利用和发挥委派监事作用,用足参股企业监事会的职权,信息资源为内审所用。

股东还可以直接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维护自身的权利。这同样要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并由要求审计的股东支付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参股企业不能正确对待,真正实施起来,难度也较大。即使章程中明确股东单位的审计权限,提供了法定依据,在实际操作中,仍须投资双(多)方沟通协调,消除障碍,取得参股单位相关部门的配合很重要,否则股东单位内部审计仍然无法真正介入。

企业《章程》是企业的宪法,要充分重视章程的重要性,制定章程作为股东单位考虑要全面,要有前瞻性,明确有关规定,特别是没有经营权又没有话语权的投资,尽最大可能保护自身的权益。

二、加强对参股单位审计监察的对策建议

1.参股企业成立时,作为股东投资单位应该在合资协议、合同及公司章程等文件中明确约定关于参股企业有实施内部审计监督权(包括投资单位与其他股东共同实施的联合审计和单方审计等)。这是对参股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监督最为有效的途径。

对于已经成立参股企业但没有上述约定的,通过达成股东会或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或股东方补充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有效形式予以补充明确。以确保自身的监督权和利益。

2.对参股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定期审计分析。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单位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充分利用此途径对所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定期的审计分析,通过对前后经营数据财务指标的对比分析,捕捉有效信息,从而以股东的身份向参股公司提出经营建议或质询。

3.内部审计可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对所参股公司的审计信息进行审计监督。股东单位的内部审计应充分利用其参股公司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反映的信息,对这些信息进行分类分析和汇集,尤其对审计报告殊事项和审计意见加以重点关注,必要时提请公司授权开展专项调查,提出整改意见。

4.内部审计一时无法触及的需充分利用和发挥委派的董、监事在参股公司治理机构中的作用,通过董、监事履职获取参股公司更多的信息以利监察,与内部审计互为补充。参股企业的外派监事与公司内审人员要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有可能的话,原则上外派内审人员担任监事,身份的重叠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监察作用。

5.集团投资广,领域多,精力有限,对有些参股企业也可以利用对赌协议等形式,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固定回报,放弃过程中的控制,通常是一个简单而有效的方法。但该方法存在不确定性,一旦参股企业绩效达不到预期,固定回报有落空的风险。

第2篇

关键词:业务系统;信息资源;整合

Abstract: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supervise system of bank settlement accounts in Renminbi-denomination,the anti-money laundering monitoring system,the credit reference system and th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Renminbi-settlement in cross-border trade. It also analyzes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overcome deficiencies by integrating information resources, so as to contribute to the steady and fast economic development.

Key Words:business system,resource of information,integrate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08-0058-03

一、人民银行主要业务系统特征

目前,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测系统、征信系统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信息系统(以下简称RCPMIS系统)的信息数据已基本覆盖当前大部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资料,在各自领域均充分发挥了服务管理职能,对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一)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

账户管理系统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的信息系统。人民银行通过该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年检和统计等业务,从源头上加强现金管理,提高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效率和水平,防范企业和个人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和逃贷,遏制洗钱、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实现人民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非现场管理。同时,该系统通过对有关信息资料的查询、统计和监测进行定量、定性分析,可以实现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唯一性行政审批,为防范风险、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

该系统主要是采集金融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数据,并根据事先确定的评估模型、数据监测技术对大额和可疑交易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估,识别可疑金融交易活动,以提高我国反洗钱的效率和准确性,并指导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

(三)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是目前世界上人口和机构覆盖面最大、最广的征信系统。该系统主要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采集企业和个人基本信息,在金融机构的借款、担保等信贷信息以及企业主要的财务指标。客观记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交易信息和公共信息,并提供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供金融机构和特定单位和组织查询、使用的征信基础设施。

目前,征信系统已经连接所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包括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一些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型授信机构也逐步接入征信系统。征信系统在帮助金融机构防范信用风险,提高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改善金融环境以及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人民银行RCPMIS系统

为全面收集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信息,支持人民银行对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管理,规范试点企业和商业银行行为,防范相关业务风险,人民银行总行设计开发了RCPMIS系统。收集来自商业银行的跨境贸易资金流信息和来自海关的跨境贸易货物流信息,并将资金流信息与货物流信息进行比对,为人民银行履行职能提供监管手段。RCPMIS系统对外也提供服务信息,为商业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提供信息服务,为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履行职能提供信息服务。该系统于2009年7月在上海、广州、深圳、东莞、珠海等5个试点城市上线运行,随后分批次逐步向全国延伸。随着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不断拓展,目前该系统管理监测功能正在不断完善之中。

二、人民银行主要业务系统的“条块分割”问题

目前,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测系统、征信系统和RCPMIS系统相互分割,独立运行。从系统建设总体情况看,各系统基本按业务条线建设,仅考虑纵向集中的要求,较少考虑系统间数据横向整合与共享,缺乏从全局角度考虑对数据的综合利用。数据信息资源分散在各系统中,缺乏横向整合和科学的信息共享,成一个个信息孤岛,“纵强横弱”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作为核心系统的账户管理系统和征信系统,未能充分发挥监管效能。

第3篇

一、融资租赁的主要功能及优势

(一)在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作用

对承租企业而言,融资租赁具有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些独特特点:

首先,对承租人而言可以提高现金流动性。融资租赁由于其分期付款的特点解决了企业的投资需要,在不占用过多资金的前提下使其流动能力得到提高,是企业融资的一种较好方式。

其次,承租方利用融资租赁可以取得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各,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利用折旧冲减当期利润,降低所得税基,从而实现延迟纳税。

第三,承租方可利用融资租赁改善财务状况。现代租赁的特点是其创新性,各种租赁方式被创造出来,为具有不同需要和偏好的投资者所运用。回租即是其中一种重要的方式,承租人通过将现有资产出售给出租人,出租人再将该资产出租给资产出售企业,通过这种方式,承租人仅付出当期租金,便获得了出售资产的现金流,实现了当期现金状况的改善;另外很多企业通过利用经营性租赁方式实现表外融资,既实现了投资的目的,又改善了表内财务状况。

因此,在企业进行资本结构设计,选择融资工具时,通常根据资产负债情况、财务杠杆的运用和风险情况来选择,融资租赁工具提供了一种较好的选择,在企业财务决策中,融资租赁往往被一些现金流不足、财务风险较高的新企业和中小企业所采用。

(二)融资租赁有助于企业产品促销和提高竞争力

厂商采取融资租赁方式不仅有利于提高市场占有率,而且有利于应收账款收回。相对分期付款、买方信贷等促销手段,融资租赁销售的货物由于所有权没有转让,有固定的用途,因而风险更小,未来现金流更有保证,其分期付款和税收政策也更有利于吸引一般消费者,从而实现厂商设备等商品的销售,是企业尤其是设备生产企业实现促销的一种有利选择。

当前,随着市场中买方对附加金融服务的产品或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制造商通过投资设立金融服务公司来向顾客提供全面的产品服务正成为一种趋势。

(三)为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供一种简便易行的融资通道

中小企业由于自身原因向银行借贷缺乏信用和担保,很难从银行取得贷款。而融资租赁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特点,由项目自身所产生的效益偿还,而资金提供者只保留对项目的有限权益。所以即使一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不佳,但只要其项目的未来前景和现金流较好,便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获取融资。此外,租赁费用被视为经营支出,其办理程序较为简易。

融资租赁的另一巨大优势在于,各方可以在相关评估的基础之上制定较为灵活的还款方案。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

(四)融资租赁有助于盘活闲置资产

利用租赁方式可以将大中型企业的闲置设备转移到中小型企业、将发达地区的二手设备转移到不发达地区,按照经济发展的梯度转移资源,有效利用闲置设备,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出租企业来讲,可以通过出租闲置、二手设备获取现金流,改善财务状况,加快设备更新;对承租企业来讲,可以通过融资租赁,以较小的代价获取适合自己发展需要的资产使用权,减少设备淘汰风险。

二、融资租赁的风险特征

虽然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额主要形式,无论对承租方还是出租方都有不少有利支出,但是融资租赁的适用行业、标的物等方面受到不少约束,从而导致融资租赁遭遇一定的发展瓶颈。此外,融资租赁本身所蕴含的风险也不可小觑,当前我国融资租赁的风险主要有如下八种:

(一)信用风险

1.行业周期性影响

鉴于金融租赁公司的承租客户多为周期性行业企业,行业和客户集中度高,飞机、船舶、钢铁、水泥等行业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较大,在经济增速放缓下将对金融租赁业的总体资产质量造成较大影响。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连带风险

根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结果,截至2010年6月底,全国共有8家金融租赁公司与地方政府合作开展租赁业务,合同金额494.23亿元,部分融资平台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3.二手市场发展滞后造成的回款风险

由于二手市场发展滞后,一旦承租方出现信用问题,已经出租的设备再次出租或变现的可能性较大,造成资产难以变现,影响出租方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4.非主营业务风险

承租人的一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主营业务没有问题,但他们成立了一些小贷公司、债券公司的时候,就要谨慎对待。有些公司,正常业务经营得很好,但由于自己投资的公司出问题,波及到正常的业务,导致现金流惨遭断裂。

信用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公司风险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在吸取20世纪80年代租赁业失败教训的基础上,如今的金融租赁公司在信用风险控制方面更多地借鉴了银行的经验,在客户和行业选择上更为审慎。主要做法包括:一是客户主要由母银行推荐;二是对行业选择较为慎重;三是充分利用设备供应商的客户资源和专业实力,拓展供应商租赁业务;四是完善租赁物风险管理。

(二)市场风险

行业竞争同质化,竞争压力逐步加大。当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比较单一,多以简单的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业务为主,不仅金融租赁公司之间产品同质化严重,与商业银行也存在一定程度的同质化竞争。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金融租赁公司业务规模大幅扩张,客户资源的争夺可能引发以牺牲议价能力和风险控制为代价的短期行为,导致金融租赁业同业竞争压力加剧。

市场风险管理方面,为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拓展小微企业业务,依托供应商租赁模式,专门开发设计出标准化批量审批的供应商租赁小单业务商业模式,并设定了违约触发回购的条件,严格控制小微企业租赁业务的信用风险。

(三)金融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主要金融风险包括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利率风险来自资产负债利率重定价、期限错配及市场利率的变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方与央行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挂钩,而负债方则是基于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加点确定。鉴于Shibor受市场资金面松紧程度影响较大,波动幅度远高于贷款基准利率,资产负债方资金利率的不同步使公司利润面临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随着对境外租赁项目管制的逐步放松,金融租赁公司外币业务还面临汇率风险。一旦某币种出现长时期的单边走势,如20世纪90年代日元持续升值,会显著增加租赁公司偿债负担或降少租金收入。

(四)操作风险

随着信贷政策的收紧,历史上曾多次出现的融资租赁“类信贷”现象有所抬头。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存在业务定位不清、审批把关不严等问题,售后回租业务成为帮助企业客户规避贷款规定、降低贷款条件的通道,甚至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工具。突出表现为:对租赁物的选择无系统规划,租赁物不具有通用性,难以在承租人违约时回收处置;以提供的担保物而非租赁项目现金流作为是否开展业务的依据等。

(五)流动性风险

从期限结构看,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业务主要是中长期项目,期限一般在3-5年,而融资来源多为同业借款,期限均在1年以内,中长期金融债发行难度大,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较为严重。从融资来源的稳定性看,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吸收社会存款,发行金融债券受到监管指标约束(如资本金不能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同业拆入、银行借款等批发性融资,融资稳定性较差,波动性较大。

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各金融租赁公司主要通过交叉授信的方式依靠母银行的信誉从其他关联银行获取短期资金,这种严重依赖同业市场和批发存款的做法在市场资金趋紧、拆借利率高企或金融机构间缺乏信任的危急关头,易出现雷曼兄弟式的风险传染情况。此外,金融租赁公司还通过融资租赁保理将未到期的应收租金转让给商业银行,获得融资支持,从而在扩大融资规模的过程中盘活存量应收账款,加速现金回笼。

(六)资本充足率约束

从资本补充渠道看,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金融租赁公司普遍面临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在发行次级债、上市融资短期内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下,增资扩股成为其补充资本、扩展业务的唯一途径。2011年以来,已有工银租赁、招银租赁和民生租赁完成增资扩股,而国银租赁等一批金融租赁公司的增资计划正在报批审核。

(七)内部控制风险

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架构已较为完善,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业务流程有待改善。

一是部分公司尚未建立风控和内审对董事会的报告机制,风控和内审部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任命,董事会难以全面了解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及高管履职情况。

二是独立董事由董事长任命,无法发表独立、客观的意见。

三是租前调查不充分,出现个别项目在投放后不久便发生租金逾期甚至企业停业整顿的情况。

(八)法律风险

金融租赁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租赁物所有权的确权上。金融租赁业务开展期间,出租人仅享有合同上的所有权,但实际上不占有和使用租赁物,放弃了所有权中与租赁物使用价值有关的一切功能,成为一种名义上的所有权。因此,需要以一定的公示方式披露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状况,维护交易安全。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除飞机、船舶等租赁物外,很多动产租赁物的登记和公示制度尚待完善,租赁公司在资金投放前和投放后均无法从登记公示机关确认和控制租赁物权属的转移。虽然掌握租赁物的购买合同、发票等原始凭证,但仍难以避免租赁物的权属纠纷。按照物权法,一旦承租人将租赁物转让或抵押给善意第三方,租赁公司往往难以追回租赁物。

在实践中融资租赁的具体风险有:

1.租赁物登记风险

租赁物里面是分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的登记制度是比较健全的,但是专用设备、机器设备这块尚没有登记,那就要对抗第三人。

2.法律诉讼风险

一是立案难;二是保全难;三是费用高,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是金融机构,需要交上千万上亿的保证金,这非常不公平。

3.租赁物取回风险

第4篇

外汇行政执法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自由裁量权幅度过大,易成为争议焦点。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有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利,它能使执法人员审时度势地及时处理问题,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作为外汇法规领域最高层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对外汇违规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可根据具体情节,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由于对同一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跨度较大,缺乏对具体情节清晰的界定标准,往往会引起行政相对人的异议。例如,对违反规定办理结售汇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经批准擅自办理结售汇业务的,《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可以处“30万元以下罚款”。上述规定中,对于同一违规行为处罚额度跨度较大,往往引起较大的争议。虽然总局出台了《外汇管理行政罚款指导意见》,对如何行使自由裁量权作了一些规定,但这终究是内部操作规范,当发生行政诉讼案件对簿公堂时是无法作为法律依据加以引用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虽然有效地增强了执法办案的效率和灵活性,但由于罚款金额跨度较大,在执法过程中能否做到“过罚相当”,成为基层外汇局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二)执法行为不规范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1.取证方式不规范。为有效打击跨境资金的违规流动、遏制洗钱等犯罪行为,外汇管理部门往往需要调取当事人的外汇账户,及时了解资金交易情况,固定相关证据。但《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调查当事人的账户须经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外汇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日常工作中,由于各类检查的次数较多,基层外汇局也无法逐次获取省级以上负责人书面批准。为提高工作的时效性,往往会直接调取相关账户交易信息,从而使调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2.定性不准确。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如果对案件的性质判断失误,或者对定性的法律条文理解有偏差,就不能准确地判定案件的性质,必然会导致对案件的错误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同一交易行为,各地存在着不同的定性标准。例如,在对待个人结售汇业务身份证号错录问题上,有人认为属于规范性问题,应不予处罚;有人认为应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规定,可处以2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罚款;有人认为应按“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规定,可处以30万以下罚款。对违规行为定性的不准确,将导致执法不公现象产生,使外汇局执法的权威性受到削弱。(三)外部执法环境的变化,使外汇执法面临风险加大。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范围,加大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该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据报道,新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行政诉讼案件大幅激增,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为例,2015年该院受理的涉及各部委行政案件912件,较2014年上升130%,其中一些案件也涉及到了外汇监管领域。在国家依法行政和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司法部门拓宽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增加了对“红头文件”审查的条款,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力度,这将使外汇执法行为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四)执法人员执法能力不足带来的风险。当前基层外汇执法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对各自业务领域比较熟悉,但对法律规范却较为生疏。从工作实践看,由于部分地区涉外经济发展缓慢原因,外汇业务量较少,外汇执法人员存在数量不足、年龄偏大、知识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使外汇执法能力下降,执法过程易出现偏差,引起执法纠纷。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外汇法规修订工作滞后于当前外汇收支形势。长期以来,我国将外汇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加以严格管制,制定了一系列防控措施,为提高对违规行为打击力度,赋予了外汇管理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外汇管理条例》及一些其它法规都体现了这种监管思路。但近些年,我国的对外贸易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各种新型贸易方式层出不穷,外汇监管理念和法规的修订工作却没能及时跟进,导致适用法律不当、定性不准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等问题产生。(二)有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缺失。有相当一部分外汇法规存在内容不完善、规定模糊的缺陷,例如文件规定在提交和审核单证时往往使用“相关”、“有关”等词语,没有明确标准;或是调查取证程序可操作性差,使执法人员在行使职责时,难以准确把握尺度,从而导致执法风险发生。(三)外部监督力度加大。随着国家法制建设步伐加快和社会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居民、企事业单位等行政执法相对人依法维权意识日渐提升,客观上使基层外汇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风险增加。(四)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使行政执法面临的风险未能及时有效化解。一是内控监督规定比较宽泛、模糊,制订的内控制度过于原则性,缺乏足够的程序制约和责任机制。一些基层外汇局由于担心对政策尺度把握不准,内控制度没有根据本地区的部门设置、业务规模和业务特点制订,而是较多地沿袭上级制度,使内控制度在风险防控和业务规范方面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二是基层外汇局在人民银行各部门中较为独立,在立案、取证、定性和处罚等全过程均是自主完成,很多案件的处罚文书仅由一名检查人员来完成制订,人民银行的法律、纪检和内审等部门均不参与。由于缺乏一套及时、高效的内控监督体系,使蕴藏的风险不能够及时化解。

完善执法风险防控的几点建议

第5篇

关键词: 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冲突;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5)01-0135-05

在企业的语境中,所谓国家出资人代表,指的是由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以下简称国资委)依法直接委派,或经国有股权支持当选的公司董监事。作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在国资管理体制上负有国资经营与监督的法定职责,须对国资委负责并服从其指令;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对公司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不得唯国资委指令行事。当其执行国资委指令而与公司及其他非国有股东利益不一致时,其公私法人格必然发生冲突。本文拟从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的来源及其产生的双重义务出发,分析其双重人格带来的冲突,并试图通过合理的制度构建,使其公私法上的法律人格得到有效平衡。

一、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法律人格的来源

依公司法理论,公司的董监事系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体现了全体股东的意志,并非某一股东的代言人或代表,故在此意义上,公司中无所谓出资人代表。然而,由于国家出资的特殊性,其国有股权代表往往须先经国资委会同相关部门选拔,而后再经公司选举程序转化为公司的董监事,同时委以相应的国资经营与监督职责。故其既受国资委委托,在企业中直接代表国资委(间接代表国家)履行特定的公务职责,又在外观上总是以企业法人机关成员的面貌出现,由此兼具了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

(一)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法人格的权利(力)基础

首先,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国有股权的公共性。众所周知,企业的国家出资源自于国有财产,而国有财产不可被量化到每一个国民,故只能由国家代表全民为着公共利益统一行使所有权。由于国家所有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所有权,于是由其转化而来的国有股权也就延续了其公共性的本质特征。如国有股权的具体主体无论是国资委还是其他政府部门或机构,抑或是专设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均只是国家作为出资人的一个“面具”,隐藏其后的真实主体为全民;国有股权的客体即由国家出资而形成的国有股份,其虽作为价值形态为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但其所承载利益的归属实际亦为全民所有。国有股权的内容也具公共性特征:如国有股东对其资产收益权不得放弃,对国有股份的转让须遵从相关行政法上的规定;国有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权也受到相应的公法性限制,如其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与利润分配方案等进行表决,均当遵从国家有关国有资本投资监管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方面的规定;国有股东选择企业管理者的出资人权利,则应先按规定的条件及程序进行考察,再按相应的权限和程序予以任命。而在国有股权的目标上,其不仅要考虑经济目标,还要充分考虑其社会目标,如对国家产业政策的执行或引导,为民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等等。总之,国有股权基于其资产来源上的全民性,决定了其权利本质上的公共性,而作为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其公法人格的权利基础亦源于此。

其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其与国资委之间的行政委任与代表关系。在近现代国家,国家作为法律主体虽兼具公法人格与私法人格,但公法人格为其基本人格,而私法人格为其附属人格<sup>[1]</sup>。即使在民事领域国家以私法主体的身份出现,其公法人格也如影随形隐藏其后,其私法主体资格仅具形式和手段性意义。国资委作为直接代表政府间接代表国家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从国家法人理论上看,其是国家法人机关政府的组成部分,与国家及其政府实为一体关系,国资委的行政属性是其固生属性无法褪除,此点也为现行行政性立法及实践所证实。即便另设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股权主体,由于其仍为政府或相关政府部门所设立,并承担相应的国资经营政策性职能,实际类似于特殊的行政性公司。因此,由国资委委派或推选的董监事,其实为在企业中代表国资委履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务代表,其与国资委为一种职务上的代表关系。而且,从产生程序来看,其首先须经国资委会同组织部门依内部程序选拔,之后再经公司选举程序确认,而其前置的内部程序才是其得以任命的关键,公司的选举程序只是例行公事,只要符合公司法上的原则性规定即可。故从第一步程序来讲,实际是一种内部行政行为,而只有到了第二步程序,才借由私法程序进入公司法人机关成为公司的董监事。因此,国资委与其代表人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其公法人格也来源于此。

财经理论与实践(双月刊)2015年第1期2015年第1期(总第193期)蒋 科: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与平衡

再次,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法人格源自于相关国资行政法上的规定。国家出资人代表是国家所有权与现代企业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是公私法交融的结果。其受国资委委托,在企业中履行特定的国资经营监督职责。如其当依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督;依据《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对所在企业预算建议草案的编制及执行进行监督;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应当对企业及其负责人行使业务监督权与财务监督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在董事会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按照国资委指示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等等。此外,其还负有相关行政规章上的企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评估、产权界定与登记、统计报告等方面的职责。这些行政法上的规定是其公法人格的直接来源。

(二)国家出资人代表私法人格的权利(力)基础

其一,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股权的私法性。股权是股东基于出资依法对公司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其以资产收益权为核心,是股东的目的性权利;而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是手段性权利,均围绕资产收益权的实现而展开。公司作为营利性的商事组织,是典型的私法人,以资产收益权为核心的股权实质上是一种私权。国有股权作为股权的一种,同样具股权的一般特性,追求资产收益仍是其主要目标,以此保持其与非国有股东利益目标的一致,使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的结合成为可能。作为公司董监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尽管承担着前述特定的公法性职责,但其职责的履行在于保障企业经营目标(包括营利性目标)的实现,以满足公司所有股东资产收益最大化的要求。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基于公司所有股东股权的同质性即私法性,具备了与普通董监事一样的私法人格。

其二,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其与公司的委任与代表关系。如学者所言,董事虽经股东大会选任,但它不是股东大会或股东的人或使用人,而是“公司的受任人”,董事并不直接对股东承担义务,只是对公司承担义务和责任,监事亦然<sup>[2]</sup>。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自身不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及行为,须借由其法人机关之成员来实现。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后行使其表决权,从而形成公司的经营决策,对外也以公司的名义出现。同理,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作为公司监事会的成员,代表公司对董事及经理行使监督权,在特定情形下代表公司(如对董事的诉权)。可见,这种私法上的委任与代表关系是其私法人格的基础。

其三,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私法人格源自于其私法上的职能定位。无论是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享有的经营决策权,还是国家出资人监事代表享有的公司业务与财务监督权,均源自于公司法即私法上的规定,其私法上的职能定位决定了其具私法人格。

二、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

鉴于国家出资人代表系国资委代表国家委派到企业执行国资经营监督职责的公职人员,故其应接受国资委的监管并服从其指令,对国资委(国家)负有忠诚与勤勉履职义务。同时,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既当忠诚于国家并勤勉地履行其公务职责,又当忠实于公司并勤勉履职以追求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其既为公法上的义务主体,也为私法上的义务主体。 由于国家出资人代表集双重身份于一身,其公私法身份追求的价值目标及其产生的权利(力)义务又各有不同,其冲突不可避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导致的目标冲突。作为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其职责所在要求其行为目标取向是控制国资经营方向,防止国资流失,使企业经营在追求利润的同时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及国有经济布局,为社会提供私企无力或不愿生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等非利润性目标。而作为公司的董监事,其目标则在于控制公司经营风险并追求公司利润的最大化。当公司的利润最大化目标与国家出资人的公共性目标不一致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目标导向也就发生了冲突。

二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导致的利益冲突。公司董监事实际为企业的内部人,而其潜在的官员身份与公司董监事身份的重叠,实质是出资人代表与公司经营者身份的重合,由此产生国家利益、公司利益与个人利益三者的冲突。“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sup>[3]</sup>。通常,国家出资人代表一旦进入企业内部,就容易利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合法的内部授权机制来对抗国资委的监管,从而出现“内部人控制”产生“寻租”现象。尤其是当前盛行的董事兼任经理层的制度设计,使得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高度重合,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的公务湮灭在其经营之中,受到公司法赋予的董事及经理职权的“合法”控制。而其监事代表人与董事代表人同为国资委委派的“官员”,二者一般级别相当且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联,且实践中董事兼经理的职权配置使二者权力失衡,导致监事难以有效监督。尤其是在现行的董监事代表人与公司经营绩效紧密相关的薪酬体制下,二者更容易形成利益同盟,甚至与非国有董监事及经理一道,共同侵蚀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可见,在现行公司法确立的职权配置下,其公私法人格的重叠必然带来相关利益之间的冲突。

三是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导致的法律责任冲突。即其作为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与董监事法律责任的冲突。国家出资人代表作为公职人员,其违法或不当行使国资经营监督权当负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当其基于国资委的行政命令而有违其董监事之法定义务,需对公司、股东或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责任时,究竟由谁承担于法无据。而其幕后推手国资委则可借助其股东兼行政机构的双重身份,使相关受侵害主体无法找到被告。即使借助公司法追究国资委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尚未明确确立国家民事赔偿制度,其民事责任也难以追究,国家出资人代表的民事责任实际虚化。

三、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平衡

国家出资人代表受国资委行政控制,难免在企业经营中唯国资委指令行事,成为国资委利用行政权力谋取其个体股东利益的工具。为有效区隔国家出资人代表公权行为与私权行为,实现国家出资人与其他非国有股东利益的平衡,我们可以通过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上职权的合理配置、完善追究其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并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作用,有效解决其双重人格带来的利益及目标冲突。

(一)确立国家出资人代表与经理层的隔离机制

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存在意义是在企业中执行国家出资人意志(具体表现为相关国资立法),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出资的目的。具体而言,即通过企业的内部参与,监控国资经营方向并防止国资流失等。因此,其当仅在公司决策性及监督性机构即董事会和监事会中存在,而公司经理层只限于公司事务的执行,为公司具体之经营行为而非公务行为,故其不应为国家出资人代表。如二者兼任,则可能导致国家利益与个人私利的混同,影响其公务廉洁性。有学者曾犀利地指出,对权力无限制的制度实际上就是无权力的制度<sup>[4]</sup>。只有从公司内部对权力进行分解,以权力来制约权力,才能有效地控制权力。就公司制国企而言,为防止权力滥用,必须遵循“分权制衡”原则,使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权即国资经营监督权限制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中行使,从而形成其与私权即公司经理执行权的隔离机制。

从现实来看,确立该隔离机制也实属必要。我国国企法人治理存在“权不外授,权不外行”的特点。由于国资委往往在企业中占控股地位,公司的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基本上都是国资委委派的人占据控制地位,其来源上的同一性及公司决策层与执行层的高度重合又使公司内部分权制衡难以实现,由此导致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在私企,基于其股东的具体性及私利性,或许这样的权力配置有利于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并执行,便于及时把握市场机会并实现公司利润的最大化。但在国企,基于其股东的虚拟性及其经营目标公共性所要求的长期性与稳定性,实现对经营者的监督并保障国资经营目标的实现才是企业运行的关键,追求利润最大化反而退居其次。因此,国家出资人代表仅在董事会与监事会中存在足矣。至于为提高公司经营绩效,则可通过外聘职业经理人实现,其接受包括国家出资人董监事代表在内的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只对公司负责,公司则根据其经营绩效发放相应的报酬。如此一来,公司经理层的市场经营行为即与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务行为发生了隔离,二者无明显的利益结合点,通过二者的有效搭配,即可实现国企公共性目标与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二)创设“影子董事”责任制度

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董事代表依照国资委意志行使表决权,当其表决权行使有违对公司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作为公职人员,其基于行政指令所生之法律责任当由其所属行政机关承担,至多在其内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中,国资委的双重身份使其难以成为行政或民事被告。若由董事个人承担则有违责任自负及公平原则,且其难以有能力承担。为使其违法行使表决权的法律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国资委利用行政影响干预其为公司整体利益的行为,应当引入“影子董事”责任制度。

“影子董事”一词来源于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741条规定,它是指虽然不是公司董事,但能够指挥董事按其意愿进行公司决策或管理的人。影子董事构成要件有四:(1)公司有选任的董事;(2)影子董事指示选任董事从事公司行为;(3)董事接受了指令;(4)公司董事习惯于接受影子董事的指令<sup>[5]</sup>。

现实中,国资委委派的董事习惯于按照国资委的指示行事,其利用行政权力操纵着该类董事的行为,国资委实际类似于英国公司法上的“影子董事”。它是公司的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但却通过委派的董事间接控制着公司的行为;它不具备董事资格,但事实上操纵着公司董事会按照其意愿行事;它作为行政机构兼出资人股东,有抽象的行政行为(如制定规章)和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行为,却又无需对其行为承担责任。正是由于国资委作为事实上的“影子董事”存在,才使得我国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的公私法人格无法保持平衡。当然,在理论上国资委可以适用公司控制人责任制度,即当股东由于自身行为扰乱和破坏其与公司所应保持的分离状态,致使其与公司人格及财产难以分辨时,股东将面临个人责任的追究,至于其所享受的有限责任则可在所不问<sup>[6]</sup>。国资委虽以控股股东身份对公司依法拥有控制权,但其通过公权力具体操纵公司经营管理权的行为却不属于公司控制权的范畴。因此,“影子董事”责任制度有利于填补公司实际控制人责任制度的不足,为公司制国企中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较量寻求了一个平衡点。因“影子董事”须承担董事的义务和责任,国资委由此可能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故可有效遏制其滥用行政权控制其国家出资人代表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冲动,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国家出资人代表双重人格的冲突。

(三)建立国家民事赔偿制度

如前所述,从国家法人理论上看,国资委作为法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其与国家及其政府实为一体关系,相应的其民事责任也当以国家法人的财产(国库)来承担。而在现行国家赔偿制度下,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尚欠缺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保障机制,依现行国家行政赔偿制度其又难以满足该特殊性要求。从实践来看,国资委实际控制着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但基于其公私法身份的双重性及其控制行为的间接性,却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导致相关受侵权主体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权力对象的合法权益受到权力行为人损害时,无论权力行为人有无过错,都由作为国家的权力主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sup>[7]</sup>。鉴于国资委的双重身份,在一定情形下可能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有必要建立国家民事赔偿制度使其责任落到实处,并明确以下内容。

其一,应明确国家民事赔偿的前提与赔偿主体。在国资委实际控制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等第三人造成损害时,应当对该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前提条件是国资委实际控制了企业经营并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而实际作出该具体损害行为的各级国资委即国家民事赔偿主体。

其二,应当明确国家民事赔偿的原则与范围。适用一般的民事赔偿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国资委存在过错时才承担该种赔偿责任。至于举证责任,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赔偿请求人需证明损害已经发生,并且该损害系由国资委的过错行为所引起。在因国资委利用其行政影响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举证时,可申请法院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赔偿范围应包括因国资委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三,应当明确国家民事赔偿程序与追偿程序。我国的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制度,一般要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前置决定程序,国资经营领域的国家民事赔偿可借鉴该种前置程序。被侵权主体应先向国资委提出赔偿请求,由其先行决定是否赔偿以及赔偿范围,如果决定不赔偿,再向法院提起国家民事赔偿之诉。在国资委赔偿了相应损失后,须依相关规定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出资人代表追偿。

其四,应当明确国家民事赔偿金的来源及支付。应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预先安排此费用,一旦发生此类赔偿,赔偿费用首先从其中支出。超出预算的,由国资委申请财政资金补足。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赔偿决定书或判决书,向国资委申请支付。国资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支付,拒绝履行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为了有效平衡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的冲突,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立法完善外,还可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规制作用。“从一个公司职能的角度来看,章程权力实质上是自我治理的权力――追求公司的目的和规定公司内部事务的权力”<sup>[8]</sup>。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性规范,是公司的“宪法”。国资委完全可利用其股东身份(尤其在处控股地位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其公司章程制定权,在章程中限定公司经营方向及范围,从而使其符合国资经营的目标,有效化解国家出资人代表追求的公共目标与公司私利目标之间的冲突。另通过章程规定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不得兼任经理层,以区隔其公务行为与具体经营行为。总而言之,国资委可在符合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利用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目标及公司内部权力进行合理配置,使企业中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公私法人格得到进一步平衡。

参考文献:

[1]张建文.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48.

[2](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M].吴日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436.

[3]Jacob Burckhardt. Reflections on History[M]. George Allen & Unwin Itd.1943.86.

[4](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M].盛洪、陈郁译校.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0.123.

[5]郭富青.公司权利与权力二元配置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288.

[6]虞政平.股东有限责任――现代公司法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325.

[7]周永坤.规范权力――权力的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12.

[8](马来西亚)罗修章.王鸣峰.公司法:权力与责任[M].杨飞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17.

The Legal Personality of Conflict and Balance

on the Representatives of State Investors in Enterprise

JIANG Ke1,2

(1. Law Department, Hunan Police Academy, Changsha,Hunan 410138, China;

2.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Changsha,Hunan 410082,China)

第6篇

作为行政专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决定行政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是发挥“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方”作用的关键,对推动各项工作起着决定性因素。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行政专员个人工作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行政专员述职报告1在过去的半年中,公司领导对我工作的开展给予了极大的重视、信任和支持,作为体检中心行政人员,我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司领导、配合中心主任作好体检中心内部事务的管理,为公司及时提供翔实的内勤信息、数据,配合、协调各部门努力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为公司完成各项工作提供有力的后勤保障。半年来,我主要从四个方面实践着自己的诺言,力争做到更高、更强、更优。下面,我就这半年的工作情况向各位领导作个简要汇报,以接受大家评议。

一、努力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办公室工作是一个特殊的岗位,它要求永无止境地更新知识和提高素质。首先是向领导学,在办公室工作,与领导接触的机会比较多,半年来,我亲身感受了各位领导的人格魅力、领导风范和工作艺术,使我受益匪浅,收获甚丰;其次是向同事学,古人云,三人行必有我师。我觉得,公司每位同事都是我的老师,他们中有业务专家,有文字尖兵,有管理高手。正是不断地虚心向他们求教,我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才得以不断提高,工作才能基本胜任。工作半年多,我个人无论是在敬业精神、思想境界,还是在工作能力、综合素质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得到了领导的肯定。

二、加强修养,时刻注意自我约束

在办公室工作,与上下左右及社会各界联系非常广泛,我始终牢记自己是公司的一员,是领导身边的一兵,言行举止都注重约束自己。对各级领导做到谦虚谨慎,尊重服从;对同事,做到严于律己,团结互助;努力做到对上不轻漫,对下不张狂,注意用自已的一言一行,维护公司和各级领导的威信,维护体检中心的整体形象。

三、勤奋工作,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关爱

半年来,领导和同事们给了我许多关心、帮助和关怀。我能有今天,永远也不会忘记领导和同事们的关爱。我惟一的回报方式就是拼命地工作。我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工作,珍惜这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也被各级领导和全体同事的敬业精神深深感动。半年来,对领导安排的所有工作,我总是尽全力去完成。每当我的工作得到领导和同志们的认可,每当看到自己的努力为公司的发展起了一些作用时,那种成就感,那种自豪感是任何语言也无法表达的。对我来说,工作不仅是我谋生的手段,更是我回报领导和同志们的方式,也是一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惟一选择。

四、尽心履职,全心全意当好配角

作为中心领导的副手,我的理解,没有什么谋求利益和享受待遇的权力,只有承担责任、带头工作的义务。在平时的工作中,对领导交办的工作,不讨价还价,保质保量完成;对自己分内的工作也能积极对待,努力完成,做到既不越位,又要到位,更不失职。在同办公室其他同事的工作协调上,做到真诚相待,互帮互学。

在认真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我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工作还不够有计划性,有时会出现不及时完成任务的情况,这是我学习还不够深入,精力还不够集中的原因,我会尽量克服缺点,在将来的工作中努力做到“五勤”、诚心当好“四员”。“五勤”就是眼勤、耳勤、脑勤、手勤、腿勤;“四员”就是为各级领导当好参谋员、信息员、宣传员和服务员。

述职人:

年月日

行政专员述职报告2转眼间上半年已经过去,回顾这半年,在领导的关心指导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我顺利的完成了上半年度的工作。作为公司的行政人员,半年来,我完成了本职工作,也顺利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自身在各方面都有所提升,但也有不足之处,需要将来不断学习,不断积累工作经验,现将这半年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如下:

一、行政工作较为复杂和琐碎,一直以来,我认真做好各个部门的服务工作,保证各部门的正常运行。

二、尽心尽责做好做好行政人事工作,物资方面,做好公司的办公用品的采购和发放工作,合理配置各个部门的使用和管理。

三、文件管理工作:半边年共写会议记录18篇,同时完成公司各个部门文件的上传下达工作。

四、人事管理工作:上半年公司在人员招聘方面采用多个渠道,分别有网络、报纸和现场招聘会等各个渠道同时并行的方式,对现场招聘会我公司每月月底准时参见,完成各个部门缺少的人员招聘,通过现场招聘会一方面做到了宣传我公司的效果,另一方面还完成了部门招聘任务;网络招聘我公司采用的是长期合作的形式,一直和和招聘网站长期合作,对高要求的岗位有时让网站协助我们招聘,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五、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在公司的车辆管理上和印章的使用上,协助经理完成相应的工作。

六、公司资料办理工作: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代码证的年检工作。

七、制度建设方面:在公司各种制度的基础上,继续完善公司的《车辆管理制度》及环境卫生负责区域,车辆管理制度中,把车辆的使用范围具体的责任到个人,合理利用资源,为公司节约费用。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出差管理制度并下发到各个部门。

八、公司的审批流程上:重新定制各公司的审批流程及现行使用的各种表格,规范投资公司、装饰公司、建筑公司的各种费用审批流程。在各公司的合同签订中,责任到个人及按照规定的合同会签程序签订合同。

九、参与公司投标文件的制作:分别参与了矿业集团、法院、产学研基地、人民医院等标书的制作,分别和北京和深圳等公司保持沟通和联系。

十、不足之处:在公司环境美化工作中有待提高;在公司文化建设中要加强;管理意识欠缺。对于其它部门的工作,监督得少,后勤服务做得多。行政部将正视自己工作中的不足之处,积极改善,更好的完成本部门的工作,同时协调好同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

行政专员述职报告3我自20____年2月份入职以来,担任行政文员一职,在这一个多月的工作中,尽自己的努力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岗位,虚心学习,认真工作,履行职责,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将本人自入职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岗位职责概述作为行政文员,我的工作职责是:

1、执行行政人员的日常工作。

2、协助经理安排、落实行政服务与后勤总务的其它支持工作。

3、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基础的人事工作。

我的工作重点是:

1、接听、转接电话,记录水媒体来电咨询电话并及时转交给郭总,接待来访客户;

2、每天办公室卫生的打扫,保持办公环境的干净整洁;

3、收集请假单、加班单以及费用报销单,每天做好考勤、监控记录及员工外出登记;每月底负责考勤记录;

4、收发公司邮件、报刊,及时的转交到同事手中;

5、及时采购办公用品、生活用品;

6、收集更新简历库,预约所需岗位合适人选来公司面试;

7、及时有效的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任务。

二、工作表现和收获:

1、工作表现:

A、了解行业知识和公司各部门的工作内容,有一定的知识储备,能准确地转接电话。另外当某部门无人应答时在我力所能及范围内,能简要回答好客户的问题,同时也能抓住适当机会为公司做宣传。做好公司和客户沟通的桥梁。

B、懂得事情轻重缓急,做事较有条理。行政工作是企业运转的一个重要枢纽部门,对企业内外的许多工作进行协调、沟通,做到上情下达,这就决定了行政工作繁杂的特点。每天除了本职工作外,还经常有计划之外的事情需要临时处理,并且一般比较紧急,让人不得不放心手头的工作先去解决。

C、工作中虽然能做到尽职尽责,但不可避免的会发生错误,为了避免类似错误的再次发生,本人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并积极向各位同事请教、学习。

D、大家能在同一公司上班并非易事。在日常工作中本人都能与同事相处融洽,同时也能够积极的配合及协助其他部门完成工作。

E、严于律己,在工作中,以制度、纪律规范自己的一切言行,严格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尊重领导,团结同志,谦虚谨慎,主动接受来自各方面的意见,不断改进工作。能够严谨、细致、脚踏实地的完成本职工作。

2、工作收获:

A、工作敏感度有所提高,能够较积极地向上级主管及经理汇报工作进度与结果;

B、工作适应力逐步增强,对后期安排的工作,现已得心应手;

三、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客户来访接待工作,我认为最重要的是对客户的尊重和热情周到的礼仪。

从细节处着手,让对方由衷的感觉到在我们这里受到了足够的重视,给对方留下好印象。在这方面我还有很多要学习的地方,需要今后继续加强。

2、工作细心度仍有所欠缺;

在日常工作中,时常有些工作因为不够细心,从而浪费时间或是再做一遍。相信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本人一定会仔细、仔细、再仔细来完成每项工作;

3、对卫生打扫的监督不够及时,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严格注意这一点,及时监督卫生打扫情况,以保证工作环境的干净整洁,为同事提供良好的办公环境,主动和大家配合,把工作做好。

四、接下来的工作计划:

我会根据以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改进,提高自我工作意识及工作效率,努力做好工作中的每一件事情!

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体会到,每项工作都是我们整个工作链中的一个环节,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行政工作纷繁芜杂,我的工作思路是:不轻视、不怠慢;分出轻重急缓;想办法将杂乱的工作整理归类,根据实际合理设置工作程序;多思考总结,处理不当的事情要及时的改正,努力不犯同样错误!

自我评价:

我工作态度积极、认真,有团队精神,对待工作有热情,能立刻响应领导的指示,但是缺乏经验和一定的专业技能,需要好好学习,掌握专业技能,努力提升自身素质!我在今后的工作计划:

1、认真学习各项礼仪、注重自身言行举止,做好客户的接待工作。

2、努力学习行业知识,掌握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完成工作。

3、做好公司的后勤保障,为大家提供一个稳定、良好的办公环境。

4、认真细致做好本职工作,尽努力完成领导交代的其它工作。

五、归属感:

我认为,衡量一份工作适合自己与否最重要的标准是自我满足和自我提升。我所理解的,自我满足是说工作让我拿到自己劳动所得的工资和做好自己本职工作所获得的满足感,自我提升是指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个人职业素质以及专业知识水平得到提高。在______虽然我进入公司的时间虽然不长,但是我能做到和同事和睦相处,积极配合工作,与大家一起为公司献力。每天可以开心的工作,在保持自己工作上的愉快心情的同时,把快乐的正能量传递并感染给身边的每一个人;并在工作上能够学习到更多,不断提升自己。

对公司发展的合理化建议希望加强各位同事、各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和相互配合,加强团队配合方面的培训,大家共同努力,营造和谐工作氛围,建设高效率团队,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力量!

行政专员述职报告4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

我很荣幸今天能参与此次公司举办的述职报告工作。转眼间,来公司近一年了,在这一年里,我和大家共同经历着因市场经济减退给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也共同见证了公司乘风破浪取得的成就,感恩这一路能有亲爱的你们相伴!

在过往的200多个日子里,感谢在座各位对我工作的支持、理解、指引与鼓励。让我这在里开心、快乐地度过了每一天。现在请允许我在此回顾前段时间工作,请各位批评、指正。

一、主要工作职责:

身为一名行政文案人员,主要职责是:

1服从安排,执行到底

坚决服从部门工作安排,将工作要点执行到位,保障工作的贯彻落实,推进部门工作向前发展。

2积极协调、沟通事项

行政部门工作千头万绪,而文案工作,更是繁杂琐碎,为了确保工作地如期进行,沟通、协调尤为重要。在前期的工作中,遇到问题能及时、主动、有效地协调沟通,顺利地保障了文案各项工作的开展。

3拟定计划、及时反馈

行政部门是联系四面八方的中心枢纽部门,承担着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的职责。文案工作,面向全公司、承担着文件、信息及时、准确传达的责任与义务。因此,对于文案,拟定实施计划、及时反馈工作进度,是保障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发展的关键所在。

前期工作中,个人计划的拟定,除了分解部门计划的事项,还及时根据自身工作的进程制定分解计划,贯彻执行。并保证,经我经手事项,无论大小,都是第一时间向上汇报,便于领导全面掌握文案工作情况。

4、心态积极,保障服务

“行政部门无小事”,立足行政部,面向全公司。因个人是行政部一员,一言一行关乎部门整体。“热情服务、效率第一、坚持原则”,是行政部门保障优质服务的法则,也是文案人员对待工作的态度。至今为止,文案人员都能热情、积极地处理各种文件的下发、信息的收集、事项的跟进以及办公室其他事务。工作,保障我所经手的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前期工作总结

回顾半年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执行制度,查补工作漏洞

文案岗位,是今年5月初公司新设岗位,面对全新的工作岗位,文案人员一直在摸索着前进。公司工作计划管理的新行、文控管理制度的完善、公文管理的执行、会议管理事项的跟进、档案、保密管理等等,新的制度、新的内容,文案岗位全方位执行。在实践中总结工作、梳理职责、查漏补缺,让文案工作健康发展。

2、突出重点,有力确保文案工作

为了确保文案工作的严谨性、及时性和信息有效利用性,对计划管理、文控管理、会议管理,进行了360度全方位执行。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制度开展工作。

3、执行内部考核,促进团队发展。

行政部执行经部门全体人员签字通过的《内部考核办法》。本办法从员工日常行为、岗位职责、绩效要点、计划管理等多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很荣幸,这部分工作由我执行。该办法的执行,有效的保障了部门的办公环境、计划事项的落实及绩效考核的透明公开化。

三、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1、工作漏洞、健全制度。

至目前为止,公司共签发新制度、流程、办法、方案等规定性文件共计:217分,行政部制度18项,其中3项是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现状而不断完善的制度。另有3项与文案工作相关联的规章制度,经公司发展变化试金之后发现,部分陈旧制度条例已不能满足现在管理要求,完善相关制度成了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之一。

2、协调欠佳,服务欠好。

文案工作,面向全公司。诸多类似跨部门工作、或者监督检查类工作,因沟通协调欠技巧,而导致部分工作执行不到位,从而导致文案人员不能更好的为各部门的工作服务。受相关工作制度的规定,文案对公司部分工作内容有监督、检查、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将加强自身与人交流、沟通、协调技巧的提高,力求通过文案人员,协助各部门顺利完成各项计划,从而保障公司整体运营健康发展。

3.信息收集、有效利用

通过文案工作,可以接触到公司各部门的部分事项,就目前而言、计划管理、会议管理、档案管理及保密管理中,文案接触到的是各部门运营事项中的一手信息。而如何将这些信息进行筛选、处理、利用,使之成为更有价值的信息,将之些信息整合后,供决策层做出新的决策,能更有效的服务于各部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四、下一步工作规划

1、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服务质量

跟上公司整体步伐,强化自身业务能力。就文案岗位而言,文字功底、排版能力、书面语言的表达、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能力、跨部门事务协调能力等等。

为了达到以上能力的切实提高,将会以团队或部门为单位,进行定期的相关技能培训工作,将培训知识应用于文案工作中,定期进行“结果”反馈,不断明确需要“充电”部分,积极注入新鲜专业知识,完善专业技能。从而提高面对全公司服务的水平。

2、加强监督力度、保障服务能力。

行政部门制订的《内部考核办法》,是为了更好的提升部门人员的工作能力及服务水平,但目前这个考核办法,在我这里却没能执行到位。原因主要在于以

下几方面:

(1)缺少将工作任务分解和汇总的办法;

(2)没有有效的监督点;

(3)内部考核办法在制订之中,有语言不严谨之处。

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及时分解、汇总需要跟进的事项,将每一个事项明确至具体责任人,督导事件完成,注重实际效果回报。切切实实将部门工作立足于点、落到足处。

3、熟悉部门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参谋助手。

行政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难免会有疏忽遗漏之处。而文案工作本职之一,即是应积极发挥扭带作用,做好行政参谋工作。“向下反映心声、向上反映民情”,让领导能更好的掌握工作,积极为下步工作做出新的决策。

以上是我的述职报告,请各位经理审核、指正。

行政专员述职报告5时间转眼飞逝,进入公司两月有余、工作中有苦也有甜、行政管理课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课室人员紧紧围绕理顺工作、监督管理、服务公司等工作要点,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好行政管理课工作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具体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回顾:

作为行政专员,我清醒地认识到,行政管理课是企管部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管理机构,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推动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目标前进的中心。行政管理课的工作千头万绪,有现场管理、后勤管理、基础建设联系、通知通报下发、外部联络等。面对繁杂琐碎的大量事务性工作,自我强化工作意识,注意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力求周全、准确、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至今基本做到了事事有着落。

行政工作紧密围绕设想的基本工作重点,充分结合具体工作实际,不断转换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通过两个月的工作、学习及不断总结,在工作模式上有了一定的突破,工作方式有了较大的改变,现将去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1、日常工作:

1)行政统筹工作的关键是事务控制和内部管理。行政事务性工作的内部分工、部门人员的管理、办公室环境卫生保洁、现场管理以及公司内部管理上的监管等工作。

2)切实抓好公司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预算审批制度,组织落实公司办公设施、办公用品等商品的采购、调配和实物管理工作;联系办公设备的维修保养合作单位;对比办公用品等的采购渠道,寻找高性价比供应商。

3)爱岗敬业,严格要求自己,摆正工作位置。以“谨慎”、“律己”的态度开展每项工作,认真地履行了自己的岗位职责。

4)做好协调工作。行政作为办公协调的核心部门,在理顺各部门关系,提高管理效率,保证

上传下达等方面具有枢纽作用。过去的这两个月,我始终以以“沟通协调、监督管理”作为开展工作的切入点,在做好办文、办会工作的同时,更注重与各部门的协作配合。

5)做好公司工作汇报会议及其他各部门会议的组织和后勤服务工作。

2、自身加强对财务知识的学习。

随时随地向财务管理?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鼻虢滩莆裰丁?/p>3、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作为行政专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是决定行政工作是否能够正常运转的基础,是发挥“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方”作用的关键,对推动各项工作起着决定性因素。

随着公司大发展和新形势的需要,越发感到自己身上的担子很重,而自己的学识、能力和阅历与公司的要求及想要达到的工作效果还有一定的距离,所以不敢掉以轻心,也正在持续学习。经过不断的学习和积累,能够比较从容地处理日常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在组织管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协调办事能力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保证了本岗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能够以正确的态度对待各项工作任务并努力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积极提高自身各项业务素质,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并且具备较强的专业心,责任心,积极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回顾这两个月的工作,虽在工作开展上有一定的创新,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1)面对以前从未接触过的全新的行业、全新的环境,我花费了较多时间去适应和了解。

2)行政管理的工作是一个很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但我个人有时对一些日常事务的缺失瑕疵熟视无睹,不够细心,不够敏感,有些工作的协调不是十分到位,在往后的工作中,考虑问题应该更周到详尽。

3)自己的管理水平离公司的高效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工作力度不够及缺乏持续性。以后再努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三、20____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充满希望的20____年下半年即将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决心不断学习,认真提高工

作水平,为公司的经营发展充分贡献自己的力量,努力做到:

1)加强学习,拓宽知识面。努力学习担保行业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常识。加强对行业发展的了解,加强对周围环境和同行业的了解、学习。要对公司的统筹规划、当前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为领导的决策提供一定的依据和参考。

2)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及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正确引导,加强沟通,了解个人的工作进度和问题反馈给上级领导,真正做好领导的助手。

3)在工作中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强化自己的素质及职责意识,提高办事的实效性,不断加强主动服务意识,赋予行政管理工作新内涵,持续改进行政管理对其他部门的支持能力和服务水平。服务工作主要实现两大转变:一是实现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行政管理部的工作突发性、偶然性、被动性强,因而,对待各项工作,要未雨绸缪,以工作的超前性、预见性增加工作的主动性。二是实现单一服务向全面服务、超前服务转变。

5)全面提高执行力度,抓决策落实。保证公司各项决策全面、有效地落实。

6)遵守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并积极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维护公司利益,积极为公司创造更高价值。

下半年的到来意味着新的起点、新的机遇、新的挑战。20____年上半年,我要认真总结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