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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合同

时间:2023-03-06 15:56:28

导语:在艺人合同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艺人合同

第1篇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人事站(以下称甲方)和委托单位_________(以下称乙方),就委托人事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为其人员提供人事管理方面的综合服务。作为被人的人事主管部门。

二、甲方提供如下服务

1.为乙方办理接收毕业生手续和人员调入手续;

2.负责被人的档案接收和报到手续;

3.管理被人的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

4.负责乙方与被人解除合同后办理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回_________省人才中心的手续;

5.按照有关政策和规定调整档案工资、计算工龄;

6.办理有关资格考试、职称申报等手续;

7.负责乙方与被人聘用合同的鉴证。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负责被人的日常管理及考核;

2.负责支付被人的工资、劳动保护费用;

3.为被人建立社会保险,并支付单位所承担的费用;

4.与被人的合同期满后,如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合同,应提前30日到甲方办理续签合同的有关手续。如合同期满双方不办理续签手续,视为合同终止。

5.与被人解除合同后,应将解除合同手续交到甲方备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第2篇

4月9日晚上,张彤禾女士出现在北京单向街书店,为《打工女孩》简体版的出版做宣传。活动开始前,她被数台照相机围在书店一角。等摄影记者拍完,主持人还未上台,她就安静地坐在观众席的第一排,跟其他人一起等待。主持人介绍完毕,她才坐上面朝观众的嘉宾席,紧张地对观众笑了笑。

张彤禾似乎还没有完成从记者到作家的转变—她不是侃侃而谈的沙龙客。每次活动开场前,她都要念一段日记作为开场白。日记的主人是伍春明—《打工女孩》中的主角之一。她和另一位主角吕清敏都是在东莞打工的女工。2004年,张彤禾就任《华尔街日报》驻中国记者时,为了了解中国女工的生存状况,曾多次到东莞采访,伍春明和吕清敏就是她的采访对象。

张彤禾是美籍华人,如果不开口说话,没人会发现她是外国人。她的中文表达流畅,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才会因为忘记某个中文词汇而求助于英文。在讲座上,她认真又努力地用中文理解和回答每个问题。

其中也包括关于她丈夫彼得·海斯勒(中文名为何伟)的问题。何伟曾是《纽约客》驻中国记者,因《江城》、《寻路中国》而被中国读者熟知。当有人问到夫妇两人以后是否会合著一本书时,张彤禾吃惊地说:“当然不会,写作是个人的事。”

2007年,何伟与张彤禾离开中国回到美国,住在科罗拉多州。两人在家各占一个房间关门写作,何伟写《寻路中国》,张彤禾写《打工女孩》。说到这,张彤禾笑了笑,说:“我们住在美国乡村,却都在写着中国的故事,很奇妙。” 女工说,快乐和成功一样重要

设想这样一个情景:你正在使用的iPhone,它的制造者在组装完手机后,跳楼自杀了;你穿着的耐克运动鞋,它的制造者在闷热的流水线车间里每天工作14个小时,而每小时只能获得1美元的报酬。

这多少会让人不安。中国以密集且低廉的劳动力、弹性的工作时间迅速迎合世界市场的需求,成为世界级代工厂。远在美国的消费者和中国的劳动者们以这样不安的假设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媒体的报道中,中国的“血汗工厂”是西方人所面临的道德困境。媒体揭发工厂的阴暗面:“不人道”的工厂环境、监狱般的住宿条件、低廉得骇人的薪酬、军队式的管理方式、使用童工,以及缺席的加班工资和福利保障;另一方面,在西方消费市场中,印有Made in China的商品无处不在,不仅企业家从中牟利,消费者也享受便利。

但全球经济所面临的道德困境促使西方媒体对大品牌,诸如苹果等公司施压,提出要求改善中国工人的劳动环境、减少工作时间、提高加班工资等诉求。张彤禾身为《华尔街日报》的记者,也是在面临如此困境时选择到东莞了解打工者的“悲惨生活”。同情,是她在未认识任何一个中国打工者时的心态,而在结识了东莞女工之后,她的态度发生了令自己惊讶的改变。 “她们聪明、幽默、活泼,对世界充满了好奇。与外人所想的不同,赚取工资并不是她们最重要的目标。”

张彤禾在未赴东莞之前,曾担心与打工者的交流存在障碍。“要是花大量时间跟她们在一起很沉闷,她们也没什么跟我说的,怎么办?”尽管如此,她还是只身到了东莞。在结识伍春明和吕清敏后,她发现原来自己不了解工人。

她们并不只是被全球经济所盘剥的苦难人群,也不仅是流水线的螺丝钉,她们是活生生的人。张彤禾说:“她们聪明、幽默、活泼,对世界充满了好奇。与外人所想的不同,赚取工资并不是她们最重要的目标。”

1993年,伍春明刚到东莞时,她的工资是100元一个月,但她的目标却不是赚更多钱。她在日记里严格要求自己:有太多事要做了,你要看书,要学会讲广东话。你学不好广东话就是笨猪,还不如别在东莞打工,回老家算了。

她们所希翼的不仅是赚钱,而是改变自我。张彤禾写道:“这个女孩刚来到城市时,目标都是物质的,想要一部新手机、一件新衣服,后来的梦想变成:‘想要做一个快乐的、成功的人’,这个成功不只是物质方面,比如如何养一个快乐的孩子。”

事实上,从张彤禾的观察中,吕清敏和伍春明确实通过打工获得了她们想要的转变。与诸多农村打工者一样,她们在繁重的劳动中积累财富,也从城市生活中获得知识。她们所积累的财富源源不断流回农村,帮助父母改善生活环境,而她们留在城市,做好了跻身“中产阶级”的准备。

张彤禾曾在TED(在美国举行的集中世界上各领域优秀人物的非营利性会议)演讲中对苹果等大公司说:“如果真的想帮助这些女孩,那改变住宿条件是不够的,你需要提供一些培训课程,给她们提供真正想要的东西……如果不是聆听对方真实的心声,而是一厢情愿地可怜别人,这不光是不准确,而且还是不尊重人的(做法)。”

张彤禾得出结论:打工可以帮助农村人改变命运。因为打工打破了社会阶级流动壁垒,为农村人口向上流动到城市阶层提供通道。她的这一观点也招到诸多批评。在讲座现场有人提问:“你仍然同情你写的女工吗?”张彤禾想了想,说:“当然。” 大时代下的传奇人生

2004年,张彤禾决定写一本关于打工者的书时,她有其他地点可以选择,比如深圳。中国改革开放后,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吸引了许多外资企业来开设工厂。但她最终没有选择深圳,认为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样板间”,并不能代表中国的全景。她将目光投向“丛林般”的东莞,而她在这里所经历的一切,也证明了她选择的正确。

在张彤禾眼中,东莞是这样的:拜金、环境破坏、腐败、拥堵、污染、噪音、、不良驾驶、鼠目寸光、压力巨大、拼死拼活、杂乱无序—这个地方似乎铆足了劲要把中国最极端的一切表现出来。

选择了典型的地点后,如何选择典型的人物是张彤禾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在东莞,打工女孩随处可见,她们也乐于跟陌生人,特别是外国记者交流,只是她们的手机号码随时会换,要跟她们保持联系并非易事。要从千百个个案中挑选出具有代表性的人物,张彤禾最终选定了伍春明和吕清敏。 张彤禾在TED演讲上呼吁大公司给予中国工人以更多的关怀,而非仅靠加薪来缓解劳资矛盾。

张彤禾在东莞采访时,中国有1.5亿农民工,现在农民工的数量增至2.5亿。他们离开农村进入城市,在餐馆里服务、工地上干活,开电梯、送快递、当保姆、带孩子、收垃圾、美容美发,其中女性超过三成。伍春明和吕清敏就是她们之中的典型:出生农村,只受过中学教育,父母可能是文盲。

张彤禾每一次见到她们都会觉得惊奇。伍春明3年之内换了5份工作,不停变化发型、发色和衣饰。她的每一次改变都是为了打造新的自己。吕清敏从一家工厂跳到另一家工厂,换工作就像挑另一家餐馆吃饭。这一切改变都是为了更新自己,改变命运。

伍春明的日记是张彤禾最珍贵的采访收获,这个来自湖南农村的女孩在日记里质问自己:“难道你甘于平庸吗?难道你不想改变命运吗?你要不断学习、努力工作从而改变自己的生活。”她们在东莞的工作轨迹都差不多—从低级的体力劳动开始,再向上选择文职工作,运气好的话,还能进入管理层。

这两位打工女孩身上不屈于命运、努力向上的精神打动了张彤禾。她喜欢吕清敏厌恶流水线上枯燥的劳动,也欣赏伍春明遭遇挫折不屈不挠。而奇怪的是,这种认同来自于张彤禾对自己命运的思考。

张彤禾出生于美国,毕业于哈佛大学,毕业后供职于《华尔街日报》,她与伍春明和吕清敏的命运没有交集。张彤禾认为虽然她们身处的阶层不同,但都是为了改变自己的运命而离开家乡,生活在举目无亲的远方,孤独漂泊在巨大的中国。伍春明和吕清敏在努力改变自己的命运,张彤禾也如此。

张彤禾选择了这两位打工女孩反过来看,其实也是伍春明和吕清敏选择了她。对她们而言,张彤禾是来自另外世界的人,一个更大更远的世界。她们在接受采访时,也会向张彤禾打听美国的事:美国的女孩如何与男生约会?美国的人吃牛排要几分熟?正是这种对外面世界的好奇,以及向上流动欲望的驱使,她们来到东莞。

在中国20多年的经济发展中,农民工离开土地,来到城市,他们代表了人类历史上最大规模的人口迁徙,相当于100年间欧洲向美国移民总数的3倍。这两位女孩真的有如此的代表性吗?这也是《打工女孩》一书受到的最严厉的质疑—过于单薄的个人命运改变案例不能代表所有打工者的社会阶层流动。

关于这种质疑,张彤禾没有做出回应,她只是想了解打工者中的几个。只有在这种了解中,她们才被称为活生生的人,而不是2.5亿数字中的一个。不过也有人评论说,不管个案是否能代表全部,但是中国这20年发展得太快,随便挑出一两个人的生活来看,都是传奇。 精神荒原

张彤禾写完《打工女孩》后,与丈夫何伟旅居埃及。在他们继续自己的生活时,吕清敏离开东莞回到家乡,用打工存下的钱为父母买了一幢房子,又与邻村的男人结婚生子。

张彤禾离开中国时,留给这两位打工女孩一个电话号码。这是她在北京的朋友的电话号码,只要伍春明和吕清敏发短信给这个朋友,张彤禾就会从埃及打电话给她们。同时吕清敏也会写电子邮件告诉张彤禾自己生活的新动向。在最近的一封邮件里,吕清敏说自己让丈夫在家带孩子,自己回到东莞打工。她在邮件里写道:“我们应该在年轻的时候多做一些事,老了以后不会后悔。”

张彤禾知道,吕清敏很难再回到农村生活。她在东莞采访时,问过许多打工者同一个问题:“你们更喜欢城市还是农村?为什么?”她得到的答案惊人相似:这一代年轻的打工者都喜欢城市,并且不愿意回农村—因为城市更自由。

在中国传统乡土礼俗社会,人生经验和社会的集体文化需要积累和传承,尊重长者、尊重主要劳动力(男性)是自然的。而新一代的打工者,特别是女性,离开了农村后,个人主义逐渐觉醒。她们在城市所遇到的困境,父辈们闻所未闻,更不能提供解决方案。传统的经验不再重要,一切都是新的。而重男轻女的观念也在改变,女工们不再为家庭而活,而是选择追求自我。婚恋观也在改变,不再认为就近找人结婚就是幸福。 《打工女孩》一书于今年3月出版,与何伟的大作相比,本书更多带有女性视角。

在基本物质生活得到保障之后,精神需求即刻显现出来。为了实现个人价值,女工们想到各种各样的办法,她们学英语、学文秘、学化妆、学在东莞的发财之道,形形的培训班比比皆是。

其中最古怪的一个培训班叫流水线英语,发明者制造了一台巨大的流水线英语“机器”。机器面前摆有一排椅子,学习者坐在上面。传送带上摆了一些写有英文单词和句子的卡片。你不需要理解它们的含义,需要做的就是记住它,死死地记住。设计者认为每天如此学习14个小时,英语水平就会得到提高。

第3篇

因生产,工作需要,____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借调甲方____同志(以下简称丙方)去乙方帮助工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借调合同。

一、借调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即终

止借调合同。丙方仍返回甲方工作。

二、生产(工作)任务

1.丙方应服从乙方分配的____工作。

2.丙方必须按照乙方规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

三、乙方应为丙方提供的生产、工作条件

1.乙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生产及各种规

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2.乙方根据国家规定,按工种要求发给丙方劳保用品配置生产(工作)必须

的劳动工具,并提供保障丙方安全、健康的生产、工作环境。

3.其它必要的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1.丙方在乙方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均与乙方同工种同等

级别职工享受同等待遇。

2.丙方在借调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乙方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3.借调期间甲方保留丙方的职工身份,并连续计算工龄。

4.借调期间,如遇工资调整,甲方按工资调整政策对丙方予以评定,符合条

件,甲方应予升级,待借调合同期满后,丙方回甲方工作时,按调整后的工资级别

5.借调期间,由甲方为丙方提供住房条件。

6.借调期间,乙方应按月(按年度)和甲方支付×××借调职工管理费,作

为丙方的保险基金。

五、政治待遇和劳动纪律奖惩

1.____

2.____

六、违约责任

1.____

2.____

七、其他协商事项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第4篇

出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简称甲方]

承租方姓名: 身份证号: [简称乙方]

甲方现有 ㎡面积的房屋,套型为 地址:

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向乙方出示该房及本人的有关合法手续。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租房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 年

二、该房出租的使用性质为 用房,月租金为 元,缴租方式为 支付一次,计人民币(大写) 元(¥ 元)以后就在付款期末前 天支付。

三、乙方接到住房后,应及时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甲方无关。

四、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

五、在本协议期内,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居住(经营)权,不得收回房屋或转租他人,更不得提高房租或终止协议。

六、乙方必须按照交纳房租,否则甲方有权采取措施收回房屋,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必须遵守当地暂住区域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办理各种相关证件、按时交纳水、电、气、收视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做好一切安全全措施,若出现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合同签订后,乙方交保证金 元给甲方,乙方退房时结清水、电、气、电话、物业管理等费用后及屋内设施家具、家电无损坏,甲方退还乙方所交保证金,另水、电气底度为:水 吨;电 度;气 方。乙方的民事纠纷均自行负责。以交费收据为准。

八、若乙方的本协议期满后需继续租用此房,应提前壹月与甲方商议。(在同等的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租赁、购买权)。

九、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均不得违约,如甲方违约则按该房月租金及搬家所造成的损失,作违约赔偿金。乙方违约则从押金里扣除一个月房屋租金作赔偿金给甲方。

十、如果拆迁此房乙方无条件搬出,所交甲方的房租按未满天数甲方退还乙方。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定之日起生效,到期自行作废,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备注:

甲方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第5篇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乙方招聘人才,就有关事宜订立合同,目的在于确定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共同遵守如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力与义务

1.甲方同意委托乙方猎聘______职位,此职位猎头佣金为人民币_____元整。

2.年薪的计算标准

a.(月薪+固定奖金+补助+绩效奖金)*_____(个月)=年薪

b.如有股权、期权等,单位与猎头公司双方协商大概年薪金额

3.猎头佣金的订算标准

单位与猎头公司先核算出大概年薪,然后按照签定的佣金比例计算(并且佣金的计算以企业录用人才实际年薪为最终标准)。

4.甲方必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简介并填写《企业委托书》;

5.关于定金的双方约定:

a.以下情况定金不退还给甲方:

①合约期内,乙方找到了候选人,甲方不面试,导致合作无法继续。

②合约期内,甲方单方面中止协议,不再委托乙方寻猎人才。

b.以下情况定金退还给甲方:

①合约期内,乙方没有给甲方推荐候选人。

②合约期内,乙方没有推荐让甲方满意的候选人。

c.如果双方合作成功,人才到岗,定金从佣金中扣除。

6.乙方录猎人才需差旅费用、招聘应酬费用及保证人才质量的测评顾问费用等前期投入,所以甲方必须在委托猎头协议签定后先支付给乙方_____元为寻猎定金;

7.如乙方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未猎到合适的候选人提供面试,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延迟初猎时间;

8.甲方如在乙方安排的初猎面试时不满意乙方报荐人才,可要求乙方重新推荐人才面试;

9.为保证乙方的工作顺利进行,面试由乙方安排见面;

10.待甲方通过面试选定人才到岗后,_____周之内必须付清其余的佣金;

11.乙方所猎人才有_____个月的保用跟踪期,如人才上班_____个月内和甲方解除聘用协议,乙方可免费继续为甲方提供专业猎头一次。

12.乙方对推荐给甲方面试的人才,保留_____年猎头收费标准权力,即甲方在_____年内不得绕开乙方私自通知乙方已推荐的人才到企业,就职人任何岗位。否则甲方将赔付此行为给乙方带来的损失人民币_____万元整。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寻访资料撰写猎聘职位报告;

2.乙方通过各种途径寻访接近达到标准的候选人;

3.乙方对圈定入围的候选人进行初次面试并甄选及评估测试,对有希望的候选人进行复试测评,选出符合甲方所列条件的候选人;

4.将经过乙方复试的最佳候选人的个人保密资料提供甲方参考,资料包括对其经验的评价及其性格、能力和潜质的看法;

5.为双方安排面谈时间和地点;

6.乙方必须保证甲方企业的商业保密;

7.协调甲方与人才之间的关系,最终完成猎头合同。

三、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寻猎时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对未尽事宜,双方可协调

另立补充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第6篇

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 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 .(注:甲又称受诺人、受约人(英:Promisee,德:Versprechensempfanger,法:stipulant) , 乙又称作承诺人、立约人(英:Promisor,德:Versprechender,法:promettant),丙又称 作受益人(英:Beneficiary,德:Begunstigter,法:beneficiaire)。)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 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 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 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 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注:英美合同法也认为第三人在接受该利益后,则不可被取回,参见斯密思:《合同法》(J. S.Smith,the Law of Contract),London,Sweet&Maxwel,2nd.ed.1993,p.105.)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 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 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 三 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 三人利益之约定。(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6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0页。)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 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本文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

(一)罗马法

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得到承认,罗马法基于“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 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Inter st ip ulantem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的规则,而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 约无效。但是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实 际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而在承认缔约人之间契约有效之后, 享受给付的第三人是否也拥有诉权,则是另外一个问题。罗马法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承认 第三人也拥有诉权,例如卖者与买者为照顾被转让物的承租人利益而达成的协议,赠与人和 受赠与人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时间后向某个第三人返还物品的协议等。(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313页。)这些情况均由优士 丁尼明文规定,或由他添加在古典文献之中。

(二)德国法

《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依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请求 给付的权利。”(注:参见《德国民法典》,赵文@①等译,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2年版。另该条后段英文 译作:the third party directly acquires the right to demand performance.)有学者指出,该条所说第三人“直接”(directly)取得权利,意思是指以 自己名义取得权利,第三人无需以任何方式宣称附和、接受或参与,实际上他甚至无需知道 该合同的订立。(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28.)然而,第三人不是必须接受该权利,依法典第333条规定,第三人表示拒 绝接受该权利时,视为自始未取得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对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第三人取得权利是否附有条件,以及当事人是否保 留了不经第三人同意变更、撤销其权利的权利等作出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合同的目的作出推 定。同时,法典第330条对人寿保险契约和终身定期金契约的解释规则作出了规定,对依上 述契约而向第三人给付的保险金或定期金,应认为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但法典 第3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仅承担向他方的债权人为清偿义务者,不得视为该债权人已直接 取 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约定承诺人在受诺人死亡后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依法典第331条,则第三人仅在 受诺人死亡时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这实际上意味着,受诺人在其活着时可随时撤销或变更 给予第三人的利益。该条规定同时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让另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死后 , 将一定财产移转给第三人,以此来达到使第三人在自己死后获得该项财产的目的。并且该合 同不受遗嘱以及继承规则的约束,因为第三人是直接取得该权利的,而不是通过死者的遗产 取得。(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28.)

另外,德国民法典第334条、335条也规定,承诺人得以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 而且受诺人虽约定第三人有给付请求权,但除双方当事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受诺人仍可以请 求承诺人向第三人为给付。

(三)法国法

《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加义务于第 三人,仅在第112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依1121条的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 他 人订立合同时,或对他人为赠与时,亦得订定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合同或赠与的条件 ,如果第三人声明有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合同当事人即不得撤销之。

《法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表明,仅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这 反映了18世纪的法国法学家们,准备废弃“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罗马法原则,但离接 受一般性地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现代法原则尚远。依法典第1121条,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 第 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1)承诺人在承诺向第三人履行的同时,向受诺人承诺某些事情, 这样受诺人在合同中享有自己独立的利益,(2)受诺人向承诺人为赠与,承诺人因而承诺向 第三人履行。(注: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30.)

法典制定后差不多50年,似乎没有任何兴趣去超越第1121条,后来发展的真正压力,来自 于 为人寿保险提供法律框架的需要。(注:尼可拉斯:《法国合同法》(Barry Nicholas,the Franch Law of Contract),Clarendon Press Oxford,2nd.ed.1992,p.184.)法院通过对1121条的解释,现已超越了其原有的意义, 受诺人不再需要向承诺人为赠与,而只需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转移即可使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效 ,而受诺人要对合同享有利益的条件,也被解释为包括“道义上的利益”(a moral interes t)。该制度发展的最终效果为,一旦承诺人与受诺人达成协议移转利益给第三人,第三人便 可以向承诺人主张该利益。(注:尼可拉斯:《法国合同法》(Barry Nicholas,the Franch Law of Contract),Clarendon Press Oxford,2nd.ed.1992,p.186.)

(四)英国法

因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the Doctrine of Privity),英国没有承认第三人可以强制执行为 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则,第三人无直接请求权。因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 合同当事人才可以基于该合同而起诉或被诉。但是,出于实践的需要,英国的立法及判例创 建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使第三人可以强制执 行合同。这些例外主要涉及、合同债权转让、海上货运、准合同、流通票据、信托、保 险、土地等方面。(注:文卡普:《合同的法律与实践》(Michael H.Whincup,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K luwer Law and Textion Publishers,1992,pp.65-68.)

透过信托来规避合同相对性原则,曾是英国法院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法院若认为应给第 三 人以救济,就可以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解释为为第三人设立信托,透过信托来赋予第三 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设立的合同的权利。但到了本世纪,法官对适用信托方法的态度已由逐 渐限制到几乎全部拒绝适用。(注:阿蒂亚:《合同法导论》(P.S.Atiyah,An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Contract),C larendon Press Oxford,1995,5th.ed.p.359.)

另外,限制性土地合同(Restrictive covenant)可以赋予非合同当事人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注:道纳斯:《合同教科书》(T.Antpry Downes,Textbook on Contract),Blackstone Pre ss Limited,2nd.ed.1991,p.331.)非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其消极义务。而根据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第 56条的规定,一个人可以主张对土地或其他财产享有利益,尽管他没有被指定为让渡此种利 益的 合同当事人。该条规定赋予了第三人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涉及土地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权利 .(注: 文卡普:《合同的法律与实践》(Michael H.Whincup,Contract Law and Practice),K luwer Law and Textion Publishers,1992,pp.67.)除上述之外,还有许多涉及保险的法律中赋予了第三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而设立的合 同的权利。

英国法的上述立场,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早在1937年英国法律修改委员会(the Law Re view Committee)便呼吁,制订普遍承认第三人强制执行合同权利的法律规则,但一直没有 结果。1991年英国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又提出了新的更为详细的建议,认为依 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图,第三人应可起诉,立法应规定合同当事人修改、终止合同的权利、承 诺 人的抗辩及第三人可得到的救济等。(注:J.肖:《合同法》(S.Wheeler & J.Shaw,Contract Law),Clarendon Press Oxford,1 994, p.425.)

(五)美国法

美国州法院很早就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许多州已通过立法确立该项制度,如加利福尼亚 州民法第1559条规定:明示地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撤销它之前,第三 人随时可强制执行之。(注: 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二)》(Konrad Zweigert & Hein K@②tz,An In 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Ⅱ]),North-Holland Publishing,1997,p.137.)

美国法学会编写的《合同法重述》,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1933年发表的《 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将第三人分为三类,即受赠受益人(Donee beneficiaries)、债权受益 人(Creditor beneficiaries)、偶然受益人(Incidental beneficiaries)。前两种受益 人可以依合同取得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偶然受益人不能依该合同取得任何权利。 (注:福勒/爱森贝格:《基础合同法》(L.Fuller & A.Eisenberg,Basic Contract Law),We st Publishing Co.4th.ed.1981,p.752.)至 于合同当事人有无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重述第142、143条作了规定,即对于受赠受益 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保留了变更、撤销的权利时,才可以行使该权利。而对于债权受益人而 言,则只有在受益人已依该承诺而提取诉讼,或者已依对该承诺的信赖而实质性地改变了自 己的地位,以及受诺人的行为是对受益人的欺诈时,合同当事人才不可以变更、撤销合同。 (注:福勒/爱森贝格:《基础合同法》(L.Fuller & A.Eisenberg,Basic Contract Law),We st Publishing Co.4th.ed.1981,p.787.)

1981年发表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上作了一些修改,首先其 将债权受益人与受赠受益人并称有意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ies),承认附条件和盖印 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受益人拒绝接受利益时,视为自始未取得权利;同时规定,受益人的 不确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受益人可得确定即可,承诺人基于合同所生抗辩均可对抗受 益人;合同若没有赋予受益人不可撤销的权利时,当事人便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除 非受益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实质性地改变了自己的地位,或者已就这一合同而提起了诉讼 ,或者已向合同当事人表示接受该利益。

三、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基础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得到广泛的承认,在我国《合同法》草案中也曾规定了 第 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却删除了浙一规定。这样,是否应当承认 第三人利益合同,便成为一个颇值思考的问题。

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直接依据,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原则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均得到 承认,并在近现代的发展中有所突破。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 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起诉或被诉。有学者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由合 同的本质特征及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合同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不仅确立了 债权与物权的一项区分标准,而且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合同债权的相对 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体系及与合同法的根本区别。否定合同相对 性 将对民法的内在体系构成威胁。”(注: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 期。)本文认为该原则的合理性更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可 依 合同而起诉第三人,或第三人可依合同而起诉合同当事人,则私主体的自由失去了保障,私 主体将会受到未经其同意的约束,而自由正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之一。

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不应及于第三人。其具体 理由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展示:(1)债务人的允诺是向债权人作出的,而非向第三人作 出的。这主要是美国法的观点。(2)对价是来自债权人方,而非第三人方。这主要是英国法 的观点。(3)合意存在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第三人没有表示同意。这主要是大陆法的观 点 .(注: 福勒/爱森贝格:《基础合同法》(L.Fuller & A.Eisenberg,Basic Contract Law),We st Publishing Co.4th.ed.1981,p.742.)合同相对性原则曾经是一个绝对性的原则,但随社会的发展而有所突破,具体体现在 债权保全制度、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承认、债权的物权化、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等方面。承认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主要学说有:(1)承诺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虽因债权人与债务人 的订立而成立,但第三人取得权利尚以有承诺为必要,故当事人之合同不过是对第三人 的要约而已;(2)说。该说认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乃债权人第三人与债务人订立之合 同, 且多主张为无权,第三人一为追认,则当然取得其权利;(3)继受说,该说认为第三人 之 取得权利系从债权人继受而来,即债权人依第三人利益合同取得权利后,便拟制地让与给第 三人;(4)直接取得说,该说又分为契约说、单独行为说和共同行为说。契约说认为第三人 基于第三人利益合同,直接取得独立权利,不以承诺、继受为必要。单独行为说认为第三 人利益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固为合同,但对第三人则为单独行为,第三人基于单独行为直接取 得权利。共同行为说采与单独行为说相同的一方行为之见解,但认为第三人的权利来自合同 当事人作为一方的共同行为。(注:参见:《中国民法债编总论》,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392—395页。)

上述学说中,承诺说与当事人的意思不合,当事人的意思在使第三人依合同直接取得权利 ,而非因其承诺而取得权利,而且依此说,则第三人也为合同的当事人,这样第三人利益合 同 实为一通常之合同。而依说,人应以本人的名义行事,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当事人却 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事,且关系中,法律关系发生在本人与相对人之间,而非如第三人 利益合同那样,债之关系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第三人只是依该关系取得给付请求权。继受说 也与当事人的意思不合,当事人并无让与债权之意思,而且依继受说,第三人的权利与债权 人的权利应属相同,但实际上第三人的权利在于请求给付,而债权人的权利在于请求向第三 人为给付。直接取得说中的单独行为说与共同行为说也有不妥之处,其将一个行为强分为二 ,使第三人利益合同在当事人间为合同,对第三人则为单独行为或共同行为,而且如依该说 ,第三人权利基于一方行为而生,则债务人不能以由合同所生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

第7篇

甲方(姓名):xxx

乙方(性名):xxx

经xxx、 xxx、 xxx、 xxx四人(以下称甲方)与房主xxx(以下称乙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甲方以xxxx元人民币一次性支付租用x x路xx号xx室,租期自二0**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0**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止,共六个月,并预交xxxx元人民币抑金,退房时,如无遗留问题,如数退还。

一、甲方承诺

1.睦邻友好,爱护室内一切设施和家具电器。

2.不增加所租房内住客人数。

3.所租房屋用于该四人休息居住之用,不用于其他目的。

4.按期缴纳居住期间所发生的费用。

5. 如协议期满后需再续约,提前一个月向乙方提出。

6.如有违约,承担协议金额50%的罚款。

7.中途如要退房,视同违约。

二、乙方承诺

1.保证甲方入住时家具、电器及其他设施的正常使用。

2.保证甲方居住期间不再将其中的房屋出租给其他人。

3.如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约,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

4.承担房管部门要求的供暖费。

5.如有违约,承担协议金额50%的罚款。

6.中途如要退租,视同违约。

三、附房屋设施

1.三组卧室拒,五组转角拒,一个双人床,一个小床头柜,一个写字台,一个梳妆台,一个圆桌,四把待子,一个挂衣架。

2.美的热水器一个,LC窗式空调一个,吸排油烟机一个,煤气灶台一个。

3.居室每窗一副窗帘。

第8篇

借款人名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合同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根据的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甲、乙双方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项目、种类、金额、用途、利率、期限如下

项目

 

种类

 

金额

(大写)

用途

 

利率

 

期限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二条 开立账户

    甲方应到乙方的营业部门开立存、贷款账户,用于办理用款、还款、付息等。

第三条 借款支用

    甲方使用借款应按用款计划,在约定用款日_______个营业日前向乙方提交“用款单”。乙方应在甲方提出“用款单”后_______个营业日内将贷款按额放出,转入甲方账户。甲方用款计划如下:

日    期

金额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年  月  日

 万元

第四条 还款资金来源

    甲方用下列资金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还款计划

    甲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按额归还借款本息。具体还款计划如下

日    期

本金

利息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六条 计息方式

    按贷款现行利率计息,自乙方划拨贷款之日起计息,按____________结息。如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国家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亦有变化时,从调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调整后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七条 还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由取得乙方认可的担保人以保证或(和)抵押的方式提供担保,并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和)“抵押合同”,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八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甲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甲方应按要求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

2.甲方需要延长借款期限,应在借款到期前____________个营业日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双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合同所定期限。

3.甲方需要提前归还借款,应经乙方同意,乙方按规定减收甲方利息。

4.甲、乙任何一方,需要变更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或解除本合同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解除后甲方已占用的乙方贷款和应付利息,应偿付给乙方。

5.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实行承包、租赁及其他原因而改变经营方式或关、停、并、转、分时,应最迟于 天前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参与清产核资和承包、租赁、兼并等合同(协议)的研究、签订。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接受单位,或新设单位或其他任何第三者,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并由受让单位和乙方重新签订借贷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超过约定的用款日期________个营业日未提交“用款单”,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乙方万分之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未按期、按额向甲方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付给甲方万分之__________违约金。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_________%的罚息。乙方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扣收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3.甲方擅自提前归还借款,乙方可以拒收,或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乙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乙方擅自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应根据违约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每日向甲方支付万分之____________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数额不足弥补所受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损失,但出现本条第2项、第6项和第7项的情况除外。

4.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期按额偿还借款本息,也未按约定与乙方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归还借款时,乙方有权限期或主动追回逾期贷款。对逾期贷款,乙方按银行规定在原利率的基础上收取___________%的罚息,并可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需要其他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可商请其他金融机构代为扣收。

5.甲、乙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本合同条款,或擅自解除合同,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应按贷款总额的千分之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对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6.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及其他资料不真实,乙方可责令对方限期纠正,甲方拒不执行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的部分或全部。提前收回贷款可直接从甲方存款账户中扣收。

7.甲方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或虚盈实亏,或与第三者发生债务纠纷,无力向乙方偿还借款本息时,乙方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用款单、双方签订的提前或延期还款协议书及其他有关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协议,以及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材料,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                         

主要负责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

注:1.如甲方为乙方开户单位,删去第二条。

第9篇

关键词:权利,人权,人权概念

目前大多数学者对人权界定与国际人权法的逻辑路径基本一致,即没有脱离权利去理解人权。通过权利去理解人权无疑反映了人类对事物认识的一般规律,有利于加深人们对人权深刻内涵的进一步理解,因为现代人权理论的构建正是以权利为依托而得以不断完善起来的。从历史的角度看,权利与人权在理论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谈人权不讲权利或抛开人权谈权利都是毫无意义的。人权是一种权利,但是并非所有的权利都是人权。至今有的学者仍然未能将人权与权利的异同在理论上予以准确分析和定位,将人权概念泛化或过于狭窄地定义人权,这两种现象都还存在。如果不能从理论上搞清楚这个问题,将会对正在进行的法治建设产生种种误导。

人权与其它权利之间存在如下差异:

一、 本原不同

人作为“能思想的存在物”与禽兽不同之处在于人有人性,或者说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人权口号的提出,就是因为有人不把他人当作人对待的社会现实存在,尤其是拥有权力者对人们权利的侵犯。关于这一点,马克思在1843年5月《致卢格》的信中就曾指出:“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他还说:“哪里君主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君主制的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① .为什么有些人不把自己同类的其他人看作人呢?马克思认为,这主要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专制制度必然具有兽性,并且和人性是不相容的。兽的关系只能靠兽性来维持。”② 然而依据人的自然属性,人有被当作人看待的天性,有不但要活下去,而且要活得好的追求。人权就是源于人的这种需求与利益,这是人权的目的和根本价值所在。从人权的社会属性维度而言,人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而不是一个人生活在世界上。权利对权利的侵犯、特别是权力对权利的侵犯时有发生,这是人权问题出现的外在条件。

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在一个社会上,人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中心主体,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人的人格、尊严与价值。如果一个人的生命、安全与自由得不到保障,他将失去做人的资格,失去做人的尊严与价值。一切社会制度的设置及法律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为了满足人类的需要与幸福,因而也可以说,都是为了充分实现人权。而权利则按其不同的性质有不同的本原,如道德权利,是源于道德原理或者伦理说教;习俗权利源于习惯与民俗;政党党员的权利来源于该党的纲领与章程;工会会员的权利来源于该工会组织的规章;社会自治组织成员的权利来源于乡规民约等等。但是,人权与此不同,它是人作为人基于其本性以及人格与尊严而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人权与权利的本原问题上,对人权、权利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要有正确认识。人权是先于国家与法律而存在,所以研究人权问题,不能仅仅着眼于国家与法律,而应以社会为立足点,应从历史学、社会学、哲学以及法学等多角度、跨学科的立场来分析。尤其是有些权利,包括道德权利、习俗权利、宗教权利、政党权利等等,更是如此。法定权利应着重从国家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但同样离不开多学科研究。

人权是源于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而其它不同性质的权利本原则呈多样性。人权的本义是一种应有权利。它要受法律的认可与保护,因而有法律权利。人权在不少情况下,也受道德、习俗、宗教、政程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章程和乡规民约的认可与保护。但人权的本原同人权要受什么社会规范的认可与保护,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应当区分开来。所以要对“人权是斗争得来的”、“商赋人权论”及“国赋人权论”等本原观点要予以警惕。不能将人权的实现方式、途经及条件与人权的本原问题相/,!/混同。

二、 主体不同

主体问题是人权的关键性问题之一。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以来,法理学界许多学者加入了对人权主体问题的论证,但学者们并未达成共识。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权主体指个人还是集体,抑或两者兼有;二是人权主体指人,还是指公民或人民。无论哪个方面来看,人权主体与权利主体都不是同一的而是存在差异。客观而论,人权的实质是指权利对权力的对抗,所以政府首先就应被排除在人权的主体之外。那么人权的主体是否就是古典人权主体理论所描述的那样仅仅限定为无差别的所有的个人?正如有学者所言的“人是人权的唯一主体”③ 或“人权的主体主要是个体,即马克思所说的‘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从事实际活动的人’,‘可以通过经验观察到的发展过程中的人’”。④ 这些都值得商榷,因为从目前世界人权发展的角度而言,它已由个体人权发展到集体人权,即“从生命的主体发展到人格的主体”。⑤ 所以大多数中国学者都主张人权主体并非仅仅限于个人,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主要是一些弱势群体的人权主体地位应受到重视。如妇女、儿童、老人、残废人、消费者;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少数民族或种族等等。此外,民族、一国人民自上世纪六十年代以来也成为重要的人权主体。

这里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有些学者认为“人权就是公民权”,既然法律已规定公民权,因而主张不必再讲人权。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主要是人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而人权问题首先不是发生在法律上,而是发生在社会生活中。而且,在一个国家里,除了公民,还有无国籍人、难民和外国人,他们也应享有人权。从语义角度分析,似乎享有人权就是享有公民权,这是“人权就是公民权”的应有之义。其实这也是错误的。从历史维度来看,人权是人类社会特有现象,在原始社会、奴隶社会有人权,但那时人们并不必然享有公民权,如奴隶、农奴以至封建专制下的农民。人权演进为公民权是一个历史过程,须有一定的社会、经济、 文化条件。公民权是一个近代才出现的概念。我们不能说,前资本主义时期,人们根本不能享有人权,或那时候,人们一点人权也享有不到。

二是人权主体受保障的历史局限性。例如,在奴隶制条件下,奴隶作为人是应享有人权,应是人权的主体,但奴隶就不被当作权利的主体,所以其人权主体无相应的权利保障。但是否就可以得出奴隶及封建社会的农民就不是人权的主体呢?显然奴隶也有人的本性、人格、尊严与价值,不能因为在当时现实条件下他们不被当作权利主体就否认这些人应当享有其人权主体的地位。

三、 客体不同

人权的客体是什么?人权的客体应当就是指人权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物、行为、精神产品、信息等等享有的权利,这已得到目前人权理论界很多人的认同。问题在于究竟什么样的权利是人权的客体?这在我国法理学界仍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人权的原意是指某种价值观念或道德观念,因而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人权就是从这些价值、道德观念出发而认为作为个人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应当有的权利或应当履行的义务”。⑥ 这种受西方人权学说影响而将人权理解为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在当代中国具有代表性,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将人权仅仅解释成为道德权利就值得商榷!在当代西方的人权学说当中,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的观点是相当普遍的,比较典型的是英国学者、达勒姆大学教授米尔恩先生(A?J?M?Milne)的观点。他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而不是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公平对待的公正权、获得帮助权、在不受专横干涉这一消极意义上的自由权、诚实对待权、礼貌权以及儿童受照顾权。⑦ 我们认为米尔恩这种观点是过于狭窄地理解和定义了权利的内容,其原因是他把人权仅仅理解为一种道德权利。西方的人权学说在某种层面上是张扬了人的道德内涵,但对人的社会内涵的漠视就十分明显和突出。经过对西方人权学说本质的深刻分析,大多数学者主张人权的客体是一个多层次、内涵丰富与广泛的概念,包括人身人格权、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民族自决权、发展权、自然资源永久等。所以,人权的客体不但是道德权利,还应包括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及社会、经济、文化等更为广泛的权利。

必须指出,并非所有的法律权利都是人权。一般说来,人权存在于各种抽象法律关系中,如宪法以及民法、刑法、诉讼法中所规定的公民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而具体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所享有的权利不是人权。其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由双方当事人任意规定(以不违背法律的要求为限度),在这样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不属于人权的范畴。而其它类型的权利,如政党党员的权利、工会会员的权利,大多数是社会组织约定,并不是人权。但它们的章程中有时也包含有人权保障的内容。

四、 存在形式不同

由于权利是一个内容极为广泛的概念,它们不但包括国家法律上的权利,也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规章上的权利,还包括道德、习俗权利等等。因而其存在形态也呈现多样性,其或以法律规范形态存在、或以政党规范形态存在、或以团体、道德、习俗规范等形态存在。

虽然人权的客体是权利,但不可认为权利的存在形态就是人权的存在形态。因为权利的存在形态实际上以权利的载体为依据,可以表现为上述各种存在形式。有学者主张人权存在形态主要有四种,即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及现实权利。⑧ 认为应有权利是人权的最初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社会物资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从先前的社会承传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一种权利;法规权利是通过实证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依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现实权利是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利。其对人权存在形态的描述基本上反映了人权的外在形式。有学者认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⑨ 前述四种存在形态的观点与之相比,应当更能反映客观真实。然而可惜的是该理论没有能揭示出这四种形态的内在联系。

我们认为,人权存在三种形态,即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实有权利。这一理论不仅反映了人权三种存在形态的客观现实,同时揭示了三种形态运动的内在规律。三者之间不是平行关系,而是层次关系,三者的内容在很大一部分上是重叠的。随着人类文明的继续向前发展,它们之间的外延将进一步接近,彼此重叠的部分将日益扩大,但永远存在矛盾,应有权利将永远大于法定权利;法定权利将永远大于实有权利。正是这种矛盾,推动人权不断得到实现。⑩

要正确对待人权与其它各种权利之间的关系,必须正确认识二者之间的联系,又不能对二者不加区别。只有对人权和权利在本原、主体、客体及存在形态等方面的关系上有比较准确与清晰的了解,方能正确把握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为充分保障和实现人权提供理论前提。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1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414页。

3. 信春鹰:《人权的概念与国际社会的人权观》,载《当代人权》,中国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8页。

4. 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5. 徐显明:《人权主体之争引出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5期。

6. 沈宗灵:《人权是什么意义上的权利》,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7. [英]A·J·M·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1页。

8. 张文显:《论人权的主体与主体的人权》,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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