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6:31
导语:在工商行政毕业论文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近年来,我国研究生招生规模有了长足的发展,在研究生培养规模迅速扩大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和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是研究生教育教学及管理部门所面临的共同任务。研究生毕业论文是研究生科学研究能力的体现,是衡量其能否获得硕士学位的重要依据,其质量是衡量一所学校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水平、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经济法律的学习和研究,特别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最重要的是选题。论文选题就是文章将要阐述的主题,是经过挑选确定的研究方向、方法、内容和途径。要做好论文,提高论文质量,首先要有好的选题。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往往是学生学术生涯的起点。因此,重视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学生的论文选题给予适当的指导是非常必要的。
一、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写作特征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关键词:应用型高校;广告学;本科;课程体系;三亚学院
中图分类号:J5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8122-(2017)-08-0011-02
融媒时代,广告业所处的行业环境正发生着深刻变化,科技与信息飞速发展、营销与传播思想动态革新、知识与技能迅速更新等特征明显。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广告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指出,目前广告行业“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技能有待提高,专业人才没有形成规模梯次,尤其是高端人才匮乏[1]。”这对高校广告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明确要求。
作为目前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方民办高校,“十三五”时期,三亚学院正积极响应国家提出的“引导部分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号召,朝着建成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水平应用型民办大学而奋勇前行。2016年开始,学校着力构建“以能力为导向”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绘制课程地图,让学生从入校一开始就能清晰自己的专业发展和未来就业走向。为此,该校广告学专业开始了新一轮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和课程体系的构建。其首要任务便是开展行业需求调研,确定专业人才培养标准。该专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选派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召开行业座谈研讨与专家论证会、开展深度访谈以及文献分析等工作。调研涉及的内容包括:行业整体发展现状及趋势;国家、行业用人标准与能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要求;国内大型招聘网站岗位需求情况;用人单位集中反映的问题和对高校的建议;国内相关高校广告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三亚学院2013-2015届广告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就业走向。在此基础上,他们确立了新形势下三亚学院广告学专业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规格、目标、定位以及课程体系等。
一、人才培养目标与规格
对于目前国内高校的发展定位与人才培养现状,《人民日报》曾有过相关新闻报道:“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学校,在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上竟有着惊人的相似;一本以上的大学,不少是研究型高校;二本、三本院校盲目效仿,一窝蜂往综合性大学这条路上挤;应用型高校缺乏发展空间,高水平应用人才严重短缺……求大求全、定位不准、缺乏特色、千校一面,是高校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2]。”
通过对国内众多高校广告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分析后发现,现在国内许多知名高校凭借传统优势,他们的广告学专业多以培养理论基础深厚的高级专门研究型人才为主,其毕业生中有较多一部分选择继续深造、出国或是报考公务员。用人单位集中反映这些学生的理论功底相对较强,但动手能力偏弱。而一些地方“二本”、“三本”院校为了差异化生存的发展需要,开始将其广告本科人才培养定位瞄准在应用型人才培养规格上,他们更加重视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用人单位对这类毕业生的动手能力大多持肯定的态度,但与优秀高校毕业生相比,其理论基础偏弱,职业持续发展能力有待加强。
中国著名广告教育专家丁俊杰教授在其《新时代的广告产业新格局》中指出,“广告这个概念当中让我们关注的是新媒体的技术、新媒体的渠道、新媒体的终端、新媒体的互动,这四个层面是我们当下广告业要注重的[3]。”此次行业调研让三亚学院广告学专业进一步清醒地认识到,其发展一定要“有所为而有所不为”。因此,该专业形成环境响应力,借助海南旅游以及文化产业发展所释放出的巨大潜力,不断整合校内外资源,集中广告、公关、新媒体等多方研究与实践力量,重点培养适应新媒体不断涌现和广告传播环境不断变化的,“以与旅游产业链相关的广告创意、文案、策划见长,有一定设计能力”的应用型本科人才。目前该专业进一步明晰了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海南国际旅游岛文化产业建设需要,系统掌握广告学相关基础理论知识,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与媒介素养,同时具备广告(公关)创意、文案、策划、设计制作以及新媒体推广的能力,能在各级广告(公关)公司、传播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的营销与宣传推广部门从事广告策划推广、设计相关工作的具有一定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人格健康的应用型本科人才。
二、人才培养标准
通过行业调研,结合三亚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该校广告学专业进一步细化了人才培养标准。标准主要包括专业基本素养和核心能力。而核心能力又可以分解为一般能力、专业能力和岗位能力。具体如下:
1.基本素养。共同素养: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理论素养;具有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具有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具有良好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具备人文情怀和生存智慧;具有一定的问题意识、反思意识、批判精神和创新精神;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身意识。专业素养:良好的人文通识素养、媒介素养、广告写作素养、基本设计素养。
2.核心能力。一般能力:广告市场调研与分析能力、广告软件使用能力、广告文案写作能力、广告创意能力、口语表达与沟通能力。专业能力:广告策划能力、广告经营能力、广告策划能力。岗位能力:广告策划文案专员:具备品牌策划能力、新媒体营销策划能力、旅游广告(公关)推广能力;广告设计专员:具备包装设计能力、平面广告设计能力、企业VI形象设计能力、影视后期制作能力。
3.学制:4年。
4.毕业学分、学位授予要求:所学课程全部合格,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按规定授予文学学士学位。
三、应用型课程体系
按照三亚学院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要求,广告学专业以“用得着、带得走、接得上”的就业、创业能力为导向进行课程体系建设。简要来说,课程体系由“通识教育课程、专业教育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课程”三部分组成。课程搭建主要根据一般能力、专业能力和岗位能力来构建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方向性课程,进一步打破原有专业的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体系,从能力出发进行课程的选择,专业方向课体现岗位(学生就业)方向,以模块课程形成。各模块课程设置、模块名称与培养目标中提出的人才培养方向和规格相对应。专业方向课中岗位方向的确定根据专业行业调研的结果而确定(如表1所示)。
在此,本文特别对该校广告学专业教育课程进行具体说明。学科专业基礎课程包括:专业入门指导、广告学概论、设计素描、传播学概论、广告创意、中外广告史、市场营销学、消费者行为学、广告文案写作基础、广告媒体、Coreldraw软件设计、Illustrator软件设计、字体与版面设计、公关理论与实务、口语表达与沟通艺术等。
专业核心课程包括:广告策划、广告提案软件设计、网络广告、广告摄影与摄像、平面广告设计、新媒体文案写作、数字技术与新媒体传播、广告经典作品赏析、广告创业与经营、广告职业伦理教育等。
专业方向课程分为“策划文案模块”和“广告设计模块”。
“策划文案模块”课程包括:品牌战略、旅游广告实务、旅游公关策划、旅游新媒体营销、中外艺术史。
“广告设计模块”课程包括:POP设计、包装设计、企业形象设计、影视广告制作技术、联合创作。
综合实践课程包括:认识实习(广告作品赏析)、专业实习1(广告行业调查)、专业实习2(广告效果调查)、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
四、目前专业的建设成效
目前,三亚学院广告学专业构建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已经在2016级开始执行。他们正力图以通识核心课程为基础支持,以专业课程地图建设为中心平台,以建设混合式慕课教学为技术突破口,以小班化教学推广为路径,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全面改革,坚持在教学环节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专业积极组建实战型教学团队,并积极将目前国内有影响力的学科创新竞赛活动(如大广赛、学院奖、金犊奖等)纳入课程日常教学活动中,引导学生根据命题企业要求组队进行实战创作,“以赛促学”、“以赛验学”,切实改革学业考核评价方式。学生已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广告专业学科竞赛,共获得包括一等奖(金奖)在内的各级、各类奖项超过200个,较好地彰显了专业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训相结合的教学成果,同时也展示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一些学生在积累众多学科竞赛经验的基础上,敏锐地意识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对广告策划、品牌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众多需求,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了广告公司,并成功入驻学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目前已对外独立开展品牌(活动)策划、广告设计服务等业务。
摘要…………………………………………………………………………………Ⅲ
引言…………………………………………………………………………………1
1、企业破产与破产立法……………………………………………………………2
1.1企业破产的含义………………………………………………………………2
1.2破产法的含义…………………………………………………………………2
1.3破产制度的产生………………………………………………………………2
1.4实行破产制度的意义…………………………………………………………3
2、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程序基本框架……………………………………………3
2.1破产案件的申请……………………………………………………………3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4
2.3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4
2.4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4
2.5关于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5
2.6关于破产财产………………………………………………………………5
2.7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6
2.8关于破产终结………………………………………………………………6
3、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的缺陷及危害………………………………………7
3.1债权人会议职能弱化,债权人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7
3.2对债务人财产管理的安排程序上有漏洞…………………………………7
3.3对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未作规定…………………………………7
3.4对抵消权未作限制性规定…………………………………………………8
3.5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的规定剥夺了债权人的正当权力……………8
3.6债权人不应承担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有关费用…………………………8
3.7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法律空间…………………………………………9
4、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方法和建议…………………………………9
4.1强化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并设立破产监查委员会………………………9
4.2增加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10
4.3增加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内容……………………………………………10
4.4完善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定……………………………………………10
4.5逾期未申报债权不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11
4.6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应全部由政府承担……………………………11
4.7改善立法和执法环境,尽量减小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11
结语…………………………………………………………………………………13
致谢…………………………………………………………………………………14
注释…………………………………………………………………………………15
参考文献……………………………………………………………………………15
摘 要
市场经济是以承认社会个体的自利行为为基础的,并且以“个人的自利行为会刺激人们对财富的追求
和创造,从而会使每个人的境况更好” 这一判断为其理论和制度前提。而自利行为又决定了在缺少一
种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为了群体未来的利益着想而去主动约束自己。在债务人的财产不
能够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时,现实社会便必然产生对一套新的财产分配规则的需求。破产作为
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重新组
合要求做到公正、有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破产企业的出现已不可避免,
我国的破产制度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正在逐步的建立和完善之中。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法》是
早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所以它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较大,无论是立法理念、制度设计方面
,还是适用范围或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方面,都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疏漏和不成熟。本文通过分
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和
惩治破产犯罪方面存在的缺陷,从强化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完善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定、破产企业
职工的安置费用以及改善立法和执法环境等七个方面指出了该法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改进的方法和建
议。
关键词:破产制度 缺陷 危害 完善方法
引 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代表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大量的
技术陈旧、管理落后、产品滞销的企业被市场抛弃,走入了破产或半破产的泥潭。因此,出现了一大
批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案件,引用原有的法律法规来审理这些企业的债权债务案件,会使许多问题无
法解决或不可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当时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加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就业观念的转变等都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审理企业破产方面的有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大量涌
现,在审理这些破产案件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现行的《破产法》已不能完
全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也就是说现行的《破产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
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
本文试图从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
面存在的缺陷,指出该法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改进的方法和建议。以期给我国的立法者提供一些借鉴
和帮助。
1 企业破产与破产立法
1.1 企业破产的含义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它是社会经济生活的
基本单位。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的,就叫国有企业。[1]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
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制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
的原则,在体现对债务人救济的同时而设定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2]
1.2 破产法的含义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过调节和规范破产程序进行中各案件参与人如债权人、债
务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第三人,甚至法院的具体行为和活动来达到调节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
。破产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仅指单行的破产法典;后者除包括破产法典外,还包括民
法、商法、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3]
1.3 破产制度的产生
破产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它是基于商品经济社会内在的经济规律而诞生的。[4]它的产生首先源于
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此可谓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而无期限的法
律关系,它是一个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加之债务内容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丰富和复杂,因而,债的
消灭过程必然伴随大量的债务履行争执。这些争执通常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私下和解或以诉讼方式实施
个别执行来解决,同时,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大多能于交易前设置财产担保,使一般交易
取得物权法上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尤其是资不抵债时,必将在对债务人财产的
先后诉讼和先后执行上产生失衡和偏颇,更何况有些债务无法于事前设置担保(如侵权行为之债),
这就必然使正常的债权保护效应减弱或失灵。基于此,“为维持多数相互竟合的债权人间公平清偿起
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产制度。” [5]
1.4 实行破产制度的意义
在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体系中,破产法具有无可置疑、不容替代的地位。破产法为最终解
决债务清偿、终止拖延提供了有效途径。虽然我国破产法的实施环境还不够完善,但各项基本条件已
经具备。
如果不实行破产制度,企业在基本建设、商品交换中大举借债,欠债不还,便毫无后顾之忧。如果没
有破产法,国家对债的保护就始终存在体系缺陷,永远不可能完备,其他法律、政策的调整效力与作
用也将削弱、丧失,甚至产生相反的副作用。
而实施破产法后,就像在那些欠债不还的企业头上悬上了一把利剑,再不还债就要强制执行,乃至宣
告破产,并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使企业不敢任意拖欠债务,而且使其在借债时也不得不
量力而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便有了约束机制,甚至经济纠纷也会随之减少。
2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程序基本框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2.1 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
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
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在
债务人企业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等,并于
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
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
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
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2.3 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应在法院公告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2.4 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做出
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公告
,中止破产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
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整顿期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
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
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
2.5 关于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在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或者因出现法定事由终结
整顿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
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
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
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 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2.6 关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
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7 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8 关于破产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
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
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3 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的缺陷及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现行的《破产法》的内容已不
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实际操作和实践当中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债权人会议职能弱化,债权人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债权人会议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参与破产程序的决议和监督机构。[6]对于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
民法院应当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但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
报告工作”。这就使得债权人会议实际上无权过问清算事宜。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不是由债权人会议推选,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使债权人会议缺乏相应独立性和实质性职权。
3.2 对债务人财产管理的安排程序上有漏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经债务人申请和解,而开始破产整顿,破产程序并没 有完结,而只是中止。《破产法》在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进行中,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清算组
成立之前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的财产由谁监督或管理,没有做出规定,因而为恶意破产人转移财产以
可乘之机,这不仅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也给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形成障碍。
3.3 对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未作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跨界破产案件的发生与日俱增。但由于《破产法
》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规定而不能把破产企业的境外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对债权人利益不能不是
一个重大的损失。比如,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这一事件至今也没有
审结,其中原因之一与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有关,因而使该公司在境
外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成为争议的问题。
3.4 对抵消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根据
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
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消。这一规定显然过于简单,在何种情况
下不得行使抵消权未作限制性规定,结果发生了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外债务人低价收购破产
债权,通过不当抵消非法牟利,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3.5 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的规定剥夺了债权人的正当权力
《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一规定过于严厉
,很不合理,是对债权人权力的不当剥夺。因为从法理上看,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不产生形成或
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国外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中虽然都有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逾期未申报并不视
为放弃债权,也并非因此而不予清偿,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仍可补报,只是该债权人就已进行的
破产程序与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须自行承担对其债权的调查确认费用,而且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
未分配财产的清偿。
3.6 债权人不应承担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破产
债权人分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先交纳土地使用出让金)。但国务院《通知》及《补充通知
》都规定,在试点城市和地区,为妥善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再交纳土地使
用出让金,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方列入
破产财产,用于分配。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
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
仍不足的,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上述规定,使破产企业本应列为破产财产作为
破产财产清偿分配而要划出相当部分用于职工安置,使破产企业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安置
费用,从而减少了债权人应当受偿的份额,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
3.7 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法律空间
《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破产法》
实施意见中规定,破产案件由当地法院一审终结裁定,不得上诉。这种一审裁定的形式,很难保证不
被地方保护主义利用,为企业破产逃债提供机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无
条件免除破产人或债权人未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这样往往会诱使企业利用破产来
逃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而骗取利益。
另外,我国《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清
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协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计
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弊端较多
,除了组建困难,组织松懈,易于扯皮和效率不高外,这种主要从当地政府部门选任清算组成员的做
法在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与方式未根本扭转的情况下,在地方财政单列以及未完全打破条块封锁
的格局下,难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 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方法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使债权人利益能切实得到保护,使企业的破产更加规范,使我国的企业破
产制度更加完善。笔者认为,对我国的《破产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4.1 强化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并设立破产监查委员会
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方面,应取消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规定债权认会议主席由没有担
保债权的最大债权人自然担任。在债权人会议职权中应增加“有权了解破产清算事宜”和“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初选的清算组负责人”的规定,使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的每一个细节都能够清楚明了,并能够
随时监督清算组的一切工作进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债权人自治是破产程序的基本制度,这个制度包括债权人会议和监查委员会两种形式。监查委员会委
员一般由债权人会议推选产生,代表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和破产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进一步完
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形成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破产监查委员会四家制约机制。
4.2 增加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和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成立破产清算组
之前,应设立破产企业临时财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应指定临时财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的财产,统一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直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成立清算组。
4.3 增加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内容
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与完善的经验,规定凡属破产企业的财产,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境内外
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拒绝交出该境外财产,应与境内财产一起进
行清算分配。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其条文内容要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国家的要求
,对解决跨界破产的困难问题提供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深化经济改革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那么破产立法应当处于改革的前沿,变革中国
跨界破产立法也正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但是,中国必须在管制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创造积极环境便利国
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否则,一部现代的破产法可能只是有名无实,在实践中并不
能得到很好地运作。
4.4 完善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定
在债权债务的“抵消”方面重点应规定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消,以防止有人钻可以“抵消”的空子谋取
不当利益。为防止这一权利被当事人滥用,损害他人利益,应规定只有企业破产前形成的债权债务才
有资格申请“抵消”,凡不是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直接形成的债权债务或企业破产宣告后有人通过不正
当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不能进行抵消。
4.5 逾期未申报债权不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的,立法应给债权人提供在程序上可资补救的机会。
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视为放弃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
并且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均可向清算组追补申报债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只是该债权人
就已进行的破产程序与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而且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未分配财产的清偿,并应承
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4.6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应全部由政府承担
在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转让所得的处理上,国务院两个通知的规定虽然本
意是好的,目的是为破产企业职工着想,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但这样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破
产企业职工安置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现要求由债权人来承担,不合情理。二是与我国现行的《担保
法》、《破产法》关于抵押的规定产生立法冲突,会造成行政法规否定法律的后果。建议废除这方面
的规定,使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转让所得的全部用于破产清算与分配,破
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4.7 改善立法和执法环境,尽量减小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我国的法制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
制定法律时,要将部门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小系统的效力,又
要考虑整个系统的协调,使部门法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
其次,要制定出相关的约束机制,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认真对待破产企业债务的落实问题
,加强破产程序的监督监管。如果出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或刑事责任。
第三,要强化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使企业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商业道德的破坏,就是对市场的破坏,
而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因为市场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最终影响
到整个市场的运作,对于个体来讲,逃避了债务对自己确实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
誉,任意逃避债务,那么交易便无法进行,每一市场主体也都将无法存在。
第四,应废除一审终结裁定不得上诉的规定。如果出现某些地方政府干预审判,一审裁定不公时,使
债权人拥有上诉及再审的权利。
第五,在清算组的人员组成方面,按市场化要求由专业人士组成,只能允许少量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
人员参加。清算组组长的选定应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讨论确定,由中介机构中的专家担任。
清算组不能只对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和负责,而应对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对两者负责。
结 语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
律制度。企业在必要时实行破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
我国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粗线条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
被遵守的程度均与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
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
,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
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
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笔者认为,当前完善
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
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交易安全,不仅关系到党
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
由于自己对法学相关知识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全面,加之时间比较仓促和笔者水平所限,有关企业担保
方面的问题、企业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监督问题以及企业破产中的暗箱操作等许多企业破产方面
的相关问题,在文章当中没有被涵盖或没有进行展开讨论,本文的论述可能还很不全面、不成熟,有
些论点可能会存在争议,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致 谢
经过几百个日日夜夜对《经济法》等法律课程的艰苦学习,使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得到了很大的
提高。在即将完成毕业论文之际,我要衷心地感谢XXXX的XXX老师,感谢他对我精心的指导和帮助。
虽然我就要毕业了,但我对法学知识的学习永远也不会停止。我深知,在我国建立法制国家的进程中
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活动就是在法律
的框架下运行的,这样各行各业就会急需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并且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
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提高。所以说,对法学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将会是我今后
永远的渴望和追求。
我能顺利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论文写作,是与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指导、关心和帮助分不开
的。最后,请允许我再一次向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注 释
[1] 杨紫?@.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2] 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3] 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4] 王欣新.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http///,2003年4月30日
[5] 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页
[6] 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
[3] 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 杨紫?@.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 张卫平.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 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7] 柯善芳.破产法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8] 王欣新.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法学家,199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