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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6 15:5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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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管理制度

第1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畜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的落实情况。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在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按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索取资料,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检察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畜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

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洗废水。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计划,并定期报告实施情况。提交的限期治理计划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方案的落实情况。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的;

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2篇

1、为了确保厨房的生产安全与厨房人员的安全、避免或及时解决各类不安全问题的发生,特制定本操作规定。

2、所有在岗厨师在上岗前,对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应进行严格的培训,经考核发操作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3、各种机械设备使用时,要严格按机械挂牌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准随意改变操作规程,严禁违章

4、机械设备开启操作时,操作人员不准随意离开现场,对电器设备,随时注意观察机器运转和变化情况,发现故障及时停止操作立即报修,排除故障后再进行操作。

5、各种设备均由专人负责管理,他人不得随意乱动,定期检查厨房的各种设施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6、严禁用湿布擦拭电源插头,严禁私自乱接电源,停止操作后,关好设备的电源。

第3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以下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家畜,是指猪、牛、羊、兔、犬等。

本规定所称的家禽,是指鸡、鸭、鹅、鹌鹑等。

本规定所称的畜禽产品,是指种蛋和未经熟制的畜禽的肉、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等。

第三条(传染病的分类)

畜禽的传染病分为三类:

一类:口蹄疫、兰舌病、牛瘟、牛肺疫、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鸡瘟(A型流感)、非洲马瘟。

二类:炭疽、布氏杆菌病、结核病、副结核病、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猪丹毒、猪肺疫、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猪萎缩性鼻炎、牛地方性白血病、牛流行热、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羊痘、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鼻疽、鸡新城疫、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鸡白血病、雏白痢、鸭瘟、小鹅瘟、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兔魏氏梭菌病、兔螺旋体病、兔出血性败血症。

三类:疥癣、钩端螺旋体病、日本血吸虫病、弓形体病、焦虫病、锥虫病、旋毛虫病、猪囊虫病、棘球蚴、球虫病。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农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委)是本市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部门。

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工作的管理。

市农委和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畜禽防疫、检疫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防疫、检疫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畜禽疫情调查、监测和通报,组织疑难病症的诊断和疫情的扑灭;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畜禽防疫、检疫等兽医卫生工作的科普活动、技术指导和技术推广。

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农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第二章畜禽传染病的预防

第五条(对畜禽饲养者的防疫要求)

家畜改良站(包括家畜配种站、繁育站)、种畜场、种禽场、配种专业户饲养的种畜、种禽,应当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

凡引进种畜、种禽的单位,种畜、种禽进场后应当隔离一定时间,经确认无本规定第三条所列的传染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其中从国外引进的种畜、种禽,在到达种畜场、种禽场、站、户以后,引进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口岸动植物检疫单位的检疫证明,到市畜牧兽医机构登记备案。

对饲养的畜禽,应当按规定进行防疫免疫接种。

畜禽饲养场、饲养专业户应当由兽医卫生人员负责兽医卫生工作。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专职的兽医卫生人员。

第六条(对场所建设的防疫要求)

畜禽饲养场、改良站、种畜场、种禽场、屠宰场、肉类联合加工厂、仓贮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畜禽防疫要求。其中种畜场、种禽场还应当有畜禽隔离、消毒和粪便、污物处理等设施。

第七条(对经营管理单位的防疫要求)

畜禽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畜禽种类分设专用场地,对场地应当经常并定时进行清扫、消毒,对粪便、垫草、污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对运输中的防疫要求)

装运畜禽的车辆、飞机、船舶途经疫区,其货主或者委托人不得在疫区的车站、机场、港口装添草料、畜禽饮水和有关物资。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运输途中宰杀、出售病畜禽及病死畜禽,不得沿途抛弃病死畜禽或者腐败变质畜禽产品、粪便、垫草和污物。途中病死畜禽以及粪便、垫草、污物,应当在指定站或者到达站卸下,并在当地兽医卫生人员监督下,由货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九条(对运输工具的防疫要求)

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车辆、船舶、机舱以及饲养用具、装载用具,货主应当在装货前和卸货后进行清扫、洗刷,并由畜牧兽医机构或者其指定单位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消毒费用由货主承担。清出的垫草、粪便、污物由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条(建立地区性防疫协作关系)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根据需要,应当与市外毗邻地区建立地区性畜禽联合防疫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对疫病的检疫和监测)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辖区内的畜禽进行疫病检疫和监测。

对下列畜禽应当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验:

(一)种用畜禽

种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兰舌病、牛地方性白血病、副结核病、牛肺疫、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粘膜病。

种羊:检口蹄疫、布氏杆菌病,兰舌病、山羊关节炎脑炎、绵羊梅迪维斯那病、羊痘、疥癣。

种猪:检口蹄疫、猪瘟、猪传染性水疱病、布氏杆菌病、猪霉形体肺炎,猪密螺旋体痢疾。

种兔:检兔病毒性败血症(暂定名),魏氏梭菌病、螺旋体病、疥癣、球虫病。

种禽:检新城疫、鸡瘟(A型流感)、雏白痢、鸭瘟、小鹅瘟、白血病、霉形体病。

(二)奶牛、奶山羊的检验要求,分别同种牛、种羊。

(三)役用牛、育肥牛:检口蹄疫、结核病,布氏杆菌病、副结核病、牛肺疫。

畜禽宰前临床主要检查下列疫病:牛检口蹄疫、炭疽;羊检口蹄疫、炭疽、羊痘;猪检口蹄疫、传染性水疱病、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炭疽。

第十二条(托运畜禽应持有的检疫证明)

托运畜禽、畜禽产品的货主,应当分别持有畜禽运输检疫证明、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

市外的畜禽需进入本市的,应当取得畜禽所在地的县以上畜牧兽医机构出具的检疫证明;对无检疫证明的,应当在规定的隔离场所由畜牧兽医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本市。

第十三条(禁止经营行为)

禁止经营下列畜禽、畜禽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无检疫检验证明的;

(三)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

(四)染疫、有害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六)其他不符合兽医卫生规定的。

第十四条(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

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畜禽为7天以内,畜禽产品为30天以内。

出口的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证明的有效期,按进口国家和地区的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兽医卫生人员的资质要求和职权)

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有与畜禽防疫工作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疫员,负责执行辖区内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检验工作。兽医卫生检疫员由具备兽医专业中等以上水平的人员担任。经市畜牧兽医机构考核后,由市农委核发兽医卫生检疫员证书。

兽医卫生检疫员的职权为:

(一)实施畜禽、畜禽产品检疫检验,并出具检疫检验证明;

(二)协助所在地的畜牧兽医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检疫中发现患传染病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有权制止其上市、出售、运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章畜禽疫情的通报

第十六条(日常疫情通报制度)

本市对畜禽疫情实行月通报制度。

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应当按规定每月填报畜禽疫情报表,报送市畜牧兽医机构。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畜禽疫情月报表后,应当通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在进出口检疫检验中发现畜禽疫情的,应当及时通报市农委。

第十七条(发现疫情报告)

在本市发现畜禽疫情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饲养、生产、购销、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畜禽、畜禽产品的单位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发现畜禽烈性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区、县畜牧兽医机构。

(二)区、县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查看并作出临床诊断、采样送检。同时,在4小时内上报市畜牧兽医机构。

(三)市畜牧兽医机构接到报告,经确诊为疫病后,应当在8小时内按规定上报农业部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和市农委,同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市畜牧兽医机构在获知本市毗邻地区的疫情后,应当及时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第四章畜禽传染病的扑灭

第十八条(对发现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发现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当地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以及二类畜禽传染病呈暴发流行时,要追查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报请区、县人民政府疫区封锁令,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通报毗邻地区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对封锁区内传染病采取的措施)

对畜禽传染病的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封锁的疫点应当采取的措施:

1、严禁人、畜禽及其他饲养动物、车辆出入疫点和畜禽产品及可能污染的物品运出疫点。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疫点时,必须经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并严格消毒后出入;

2、对病、死畜禽及其同群畜禽,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扑杀、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等措施,货主不得拒绝。处理病死畜禽、畜禽产品的费用由货主承担;

3、在疫点出入口设置消毒设施,对疫点内用具、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畜禽粪便、垫草、受污染的物品在兽医卫生检疫员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封锁的疫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在交通要道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哨卡,备有专人和消毒设备,监视畜禽、畜禽产品移动,对出入疫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2、停止集市贸易和畜禽、畜禽产品的交易;

3、对易感染畜禽,应当进行检疫并采取紧急预防注射措施;饲养的畜禽应当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畜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三)受威胁区应当采取的措施:

1、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动员组织有关单位、个人采取防御性措施;

2、由畜牧兽医机构随时监测疫情动态。

第二十条(疫区封锁令的解除)

疫区内(包括疫区)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或者痊愈后,经过所发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观察,未再出现病畜禽时,经彻底消毒清扫,由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合格后,报原封锁令的区、县人民政府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同时写出总结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运输中发现疫情的处理)

在经营、运输等场所发现一类、疑似一类畜禽传染病或者本市规定的危害较大的、新发现的畜禽传染病,应当按以下要求分别进行处理:

(一)在畜禽交易市场、农贸市场发现的,应当在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市场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二)在运输单位发现的,始发车站、港口、机场应当停止全部畜禽启运,并报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到达车站、港口、机场发现的,以运载畜禽的车、船、飞机为疫点,在所在地的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由区、县畜牧兽医机构和运输单位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被污染的车辆、船舱、机

舱、场地、用具和粪便,按本规定有关封锁疫点必须采取措施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临时防疫指挥部的成立)

发生疫情时,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临时防疫指挥部。

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市农委或者区、县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委托其所属的畜牧兽医机构行使。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农委会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4篇

为保证公司监控信息系统、红外监控报警系统以及巡更系统的正常有序的运行,保障公司重点部位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值班监看制度

1.1厂区视频监控系统、红外报警系统及红外对射报警系统由公司保卫处人员负责监控,由保卫处和保密办负责监督检查监控室的工作。

监控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负责完成好公司赋予的安全监控任务,及时掌握各种监控信息,对监控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1.2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厂区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视频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红外报警系统报警,必须及时通知班长及辖区内巡逻人员进行查看,并做好记录。

1.3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1.4监控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1.5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保持图像信息画面清晰,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1.6负责中控室的卫生清洁,保持室内干燥,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1.7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监控室。

1.8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监控时不得擅自脱岗,严禁看报刊杂志,听收音机、打私人电话等与其工作无关的事情。

1.9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双方要认真填写交接班登记表,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交明工作情况,接班人员必须对视频监控系统、红外监控报警系统以及巡更系统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完好,并认真核对上一班次的监控记录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交接班。遇有重大事件需要推迟交接班时,由交班人员继续处理情况,接班人员积极协助并尽快熟悉,接班人员在确认能独立处理情况后进行交接班

1.9.1交接班过程中不得中断工作。

1.9.2交接班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1、交接双方姓名;

2、交接班时间;

3、监控记录、异常处理情况;

4、系统运行情况;

5、各种安全工具、消防器材、开关钥匙及有关工具情况;

6、监控中心卫生维护情况;

7、其他。

1.9.3对每天监控资料记录保留存档。

2、图像信息保存、使用登记制度

2.1监控系统图像实行自动保存,公司重点部位、有毒危险品库房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其他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6天。

2.2除监控人员以外其他人员需要查看监控图像需保卫处、保密办主管批准后,填写监控信息图像查看记录表,对图像信息的录制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等事项进行登记。

2.3任何人不得擅自复制、查询或者向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2.4任何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监控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记录。

2.5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用途和摄像设备的位置。

2.1.6任何人不得干扰、妨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3、安全保密制度

3.1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要及时主动设置密码。

3.2严禁将计算机密码告知无关人员。

3.3未经相关领导批准,监控人员不得将监控数据、软件及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3.4未经保卫处、保密办许可,保卫处以外任何人员不得使用操作监控计算机系统及相关设备。

3.5任何人不得擅自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3.6对涉及公司秘密、商业秘密和员工个人隐私的图像信息予以保密。

4、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1厂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监控人员应立即上报保卫处主管领导,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安排警卫加强厂内安全巡检,并及时做好登记。

4.2监控值班人员发现报警应立即上报当班班长,并安排班组人员去报警现场检查情况,弄清报警原因。现场检查人员将现场情况报告监控值班人员,监控值班人员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火灾采取《火灾突发应急预案》,人员工伤采取应急救护措施。

4.3如发现外人强制入侵报警(翻越厂区围墙),监控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当班班长,并组织班组人员到现场阻止入侵,问询入侵原因,做相关记录,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是否通知公安机关。

4.4对监控到的嫌疑人,立即通知巡逻队员对嫌疑人进行盘查,确定其身份,确保公司的治安稳定。

5、设备使用

5.1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开机,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关机,非人为关机,监控值班人员应记录关机原因,并将情况报告值班领导。

5.2红外报警系统24小时开机设防,工作时间上午8:00时-12:00时,下午14:00时-18:00时,有警卫队长负责。非工作时间中午12:00时-14:00时,晚18:00时-次日8:00时由监控室值班员负责操作,班长监督检查。

6、系统运行安全保障制度

6.1监控人员要定期对自己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发现病毒应及时清除;清除不了的,要立即报告计算机中心。不得使用来历不明的U盘或光盘,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

6.2 计算机中心要不定期地检查监测系统线路和设备,超出服务期限的设备要及时更换。

第5篇

关键词:公安消防 户籍化 管理制度

【分类号】:D631.6

一、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制度基本情况

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是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为每个重点单位设置一个专用账户,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重点单位负责将本单位基本情况、每幢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及时记录日常动态消防安全管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等情况,并根据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自动统计分析功能反映出的工作薄弱环节和问题,采取针对性工作措施;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全面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实行动态监督,严格审点单位报告备案文件,及时录入消防监督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本地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切实提高消防监督工作的有效性。

二、重点单位“户籍”办理

重点单位作为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在“户籍化”管理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必须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口本”。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建立并完善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更新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规范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报备消防安全“户主”。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系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申报消防设施“户口”。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不具备维护保养和检测能力的重点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重点单位应将维护保养合同、每月维保记录、设备运行记录实时录入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并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四)评估消防安全“户情”。重点单位按照标准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评估发现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整改。评估情况应自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户籍”管理

(一)扮演消防安全“户籍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重点单位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审核录入的信息,督促重点单位更新信息和定期报告备案有关消防工作。同时,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中及时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等情况录入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

(二)依法检查“预警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按时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以及监督管理进行“拉网式”监督检查,并结合消防安全“零点行动”错时(工作日下班后、双休日及节假日)抽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实行全方位、全时空监管,每季度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情况进行一次统计分析,切实提高消防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热情服务担当“宣传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托“户籍化”管理工作平台定期向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示、火灾案例警示,定期组织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主动宣传消防政策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提供消防业务咨询、消防教育培训等便民服务,提高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四、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制度落实探索

(一)划分区块,网格管理。落实专人负责重点单位“户籍化”工作,划定辖区单位,成立片区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小组。工作小组日常办公室设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防火处监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

(二)微信互动,信息直达。建立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微信平台”,将片区工作小组组长、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添加为平台成员。消防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负责人通过平台指导培训会议通知、相关表格上报提示、检查反馈结果和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动态预警。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则可通过平台咨询消防安全事宜。

(三)自检互检,有效监督。重点单位按时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自检和“四个能力”自我评估,通过互联网向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负责人发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表》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备案表》,并每季度组织一次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互检,记录检查情况。

(四)资源共享,防消结合。消防部门依托防消联勤机制,将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与基层中队单位“六熟悉”工作有机结合。消防基层中队可按灭火辖区逐一家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测试,掌握重点单位消防设施运转情况,共享防火监督员收集整理的重点单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情况、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和突况疏散预案等“户籍化”管理信息,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灭火救援及应急处置预案,科学处置突发灾情。

结束语: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制度是公安消防部门适应新形势,有效解决消防监督警力不足,促进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有效落实,提高消防监管效能的一种探索,但总体上受制于重点单位量多面广、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自查能力有限及自检自查工作尚存“形式主义”等问题,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工作人员热情提供指导培训、定期工作提示和不定期抽查制度落实情况,协调各方循序渐进抓好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制度的落实。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

第6篇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本次研究患者20例,其中男性为14例,女性为6例,年龄为18-49岁,平均年龄为(36.0±9.0)岁,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9例,血小板低于10×109/L,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患者6例,急性髓性白血病患者5例,11例白血病患者血小板低于20×109/L,经过多次化疗,病情未能得到缓解。本组的患者病情较为严重,根据患者的病情,结合医院的设施,进行picc中心静脉置管。

1.2方法对血小板极度低下患者,进行经外周穿刺中心静脉导管置管,由经验较为丰富的主治医生实行,根据技术规范操作。

2结果

20例患者未存在血肿、严重出血等并发症。

3讨论

3.1手术前的准备

3.1.1术前进行讨论主治医生等进行术前讨论,对患者的病情、血小板、白细胞等进行评估,讨论在置管过程中以及置管后防止出血的方法。

3.1.2知情同意书签署多次化疗病情未得到缓解的急性白血病患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发病较急,病情进展较快,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治疗方法,患者就会在半年至1年内死亡[1]。本组患者主要是采用经外周穿刺中心静脉导管置管方法,由于患者血小板较低,置管具有很大的危险性,需要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知情同意书签署。

3.1.3术前进行血小板输注对于血小板输注的情况为:化疗导致慢性血小板降低;骨髓自身的因素引起血小板减少,预防性血小板输注阈值是10×109/L,实行有创手术血小板低于50×109/L[2]。本组病例的血小板低于20×109/L,与输注的条件相符。依照医嘱,准备和患者同型机采2个单位成人治疗量的血小板。血小板准备充分后,在手术之前,输注1个单位成人治疗量的血小板,在输注的过程中必须严密的注意患者的反应。输注结束以后,立即进行经外周穿刺中心静脉导管置管。

3.2评估血管的位置对穿刺血管的位置进行正确的评估,防止在穿刺的过程中肺组织遭到刺伤导致气胸,或者是动脉误伤出现大出血和血胸。

3.3置管的方法取平卧位或者是头低肩高位,在选择静脉时,首先是贵要静脉,主要是贵要静脉较直、短,静脉瓣较少,其次是肘正中静脉和头静脉。进行常规的皮肤消毒,找准穿刺点,通常选择右侧。局部应用利多卡因进行浸润麻醉,进针。在进针的过程中,进针范围是上臂中段和前臂中段约为20?M。用穿刺针进行穿刺,回血后,穿刺针以及可撕裂鞘向前推送,进入血管,将止血带松开,管鞘固定,将穿刺针抽出。导管的尖端到肩部,病人头向穿刺侧手臂转向,下颌和肩部贴近,导管可以顺利的到达上腔静脉。达到预定长度后,停止插管,将管鞘拔出,握住侧翼,撕开鞘,将导丝抽出。通过导管,用注射器进行回血,确保导管在静脉里面。应用生理盐水进行导管冲洗,将导管固定,和皮肤进行缝合固定。术中的动作必须敏捷、轻柔,防止反复穿刺,在置管中必须严密注意患者的反应以及穿刺点出血的情况。

3.4预防出血穿刺成功以后,在进行局部消毒时,应用1支凝血酶粉剂,撒于穿刺点和缝线针孔,覆盖无菌纱布6层,透明敷贴进行固定,采用弹力绷带进行加压固定,拍摄X线片,明确导管头端位置。

3.5封管血小板极度低下患者在进行封管时,不能采用肝素盐水,肝素会使血小板降低,发生率约为0.5%[3]。中心静脉导管在和正压接头连接时,采用生理盐水进行封管。

第7篇

    为做好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各企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将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0〕29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转发文件中第五条涉及企业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的有关政策问题待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有关住房补贴政策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二、企业出售现住公房所取得的货币资金,应单独核算,同时在售房收入中扣除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剩余资金应主要用于单位发放职工住房补贴。

第8篇

餐饮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市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强化宾馆食品安全工作。部门首先从《食品安全法》的宣传培训上入手,自参加了市举办的《食品安全法》培训班以后,及时组织部门学习会议精神、各班组组织学习。

一、抓好食品安全培训工作。部门分头组织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认真分析《食品卫生法》与《食品安全法》的相同点和着重点,牢记触犯《食品安全法》的处罚规定。下一步还将开展《食品安全法》知识竞赛,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抓好食品安全制度入手。其次强调后厨部把好食品安全的重要关口,从把食品安全法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中,一是严格执行食品原料的索证工作,即购买原材料时严格按《食品安全法》要求,向生产厂家和供货商索要许可证书备查,特别是严格控制使用食品添加剂,确保食品原料安全。二是厨房工作人员一律持安全健康证上岗,严格按规定着装,不留长指甲、不留长发,确保个人卫生清洁。三是清理好厨房卫生,加强细节卫生清理工作,灶台、工作台、面点房、菜房等处均要求保持干净卫生。要求餐饮部采用物理消毒法对餐具进行消毒,避免发生因餐具引起二次污染。四是加强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坚决做到亮证经营;五是进一步健全食品安全卫生制度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主食面点加工管理制度、烹调加工管理制度、粗加工间卫生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库房管理制度、餐厅卫生管

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冷荤间工作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第9篇

一、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卫生法》、《北京市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求。

二、项目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施工地食堂的食品采购、储藏、运输、加工等方面的安全。必须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设专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三、在施工地设立食堂(包括临时食堂)必须在开工前向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四、食堂炊事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体检证及相关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从业。

五、食堂必须建立健全下列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并保证严格执行。

(一)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建立相应台帐。

(二)库房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三)食堂烹饪加工管理、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环节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四)操作规程与岗位责任制。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病患调离卫生管理制度等

六、工地食堂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必须设置独立的厨房操作间和食物储存间。具备禽肉、蔬菜分开的清洗池。

(二)食堂顶棚、墙壁、地面必须使用防霉、防潮、防水材料,墙面材料到顶并便于清洁,地面做硬化和防滑处理。制作间灶台及周边贴瓷砖,所贴瓷砖高度不小于1.5米。食物储存间内粮食存放台距离墙面和地面要大于0.2米。窗户排风口距地面2米以上。

(三)食堂必须配备必要的排风、冷藏、消毒保洁等设备设施,配备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和符合卫生条件的垃圾处理实施并及时清运。

七、食堂加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感染。

(二)易腐食品冷藏。

(三)食堂禁止制作和提供凉拌菜。

(四)不得加工和使用变质、有毒、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产品。

(五)禁止食用未熟透的扁豆。

(六)禁止购买、存放、使用亚硝酸盐。

(七)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和不洁物。

(八)严禁采购无证照商贩经营的食品。

八、食堂使用的液化石油气,应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买,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索要购气凭证,建立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并在食堂设置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液化石油气设施和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的监控,防止发生爆炸及火灾事故。

九、食堂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除采取抢救措施外,应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公司值班电话:__________

公司主管(签字):__________

项目经理(签字):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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