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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论文

时间:2023-03-06 15: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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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税论文

第1篇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深入,房地产税制的不足日益明显,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完善我国房地产业的税制结构,将税收工具合理运用到房地产市场中,物业税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物业税房地产改革

物业税,又称财产税或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在保有阶段每年按照要求缴纳一定比例的税款,而所应缴纳的税款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例如,地铁、公路、花园等公共设施的完善,必然会带动周边房产价格的提升,从而对应的物业税也要提高。

1开征物业税的背景分析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有面向房地产课税的税种。特别是在欧美发达国家,物业税作为一项重要税种已存在很长的发展历史。在美国,并没有单独征收的物业税,其物业税是包含在财产税里面的,其中对土地和房产等不动产所征收的一般财产税即相当于我们所讲的物业税。美国的一般财产税是地方税的一种,通常由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分享。虽然物业税在州政府财政收入中占很小比例,但却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收入来源。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相对完整但比较复杂,分布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交易和保有等各个环节,从广义上讲,房地产税包括土地增值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营业税等十几个税种,它们对于统筹房地产市场管理,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率,贯彻国家房地产政策和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毋庸置疑的是,目前房地产税制体系的设计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特别是开发与交易环节税种偏多,税负偏重,存在着因税种交织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现象。而针对保有环节则税种较少,致使其调节职能和统筹职能未能随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加强,呈现出弱化的趋势。

我国自2003年以来便出现了征收物业税的提法及相关研究。以国家财税部门为主的多个部门以及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及研究机构都给予高度关注并就进一步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进行了深入广泛的研究。到2009年,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通知》中提到,要加快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体制。与以前物业税在北京、深圳等地“空转”不同,此次是国务院首度将物业税提到政府r的议事日程,表明了中央决策层对物业税的关注。

2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2.1简化税制,规范房地产市场。物业税的开征可以实现现有税种的有效整合,有利于推动我国内外税制统一的进程。目前,我国涉及房地产的税种有十多种,而开征的物业税主要是把现行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合并,建立统一的物业税,减并税种,合理收费,降低税负,拓展税基,壮大税源。并且把相应的征收环节后移,将开发建设、交易等环节承担的费用转为房地产拥有或使用人承担,降低初始阶段的成本,增加保有阶段的税收,进而降低购买者买房的“门槛”,更好的激活房地产业的发展。

2.2调节收入分配,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公平和效率,是我们在经济领域常常关注的重要问题。物业税作为一个与广大公民个人利益息息相关的重要税种,如何能够在经济生活中体现效率,又在最大程度上体现社会公平,是我们在构架物业税制时所必须考虑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收体系中,土地和房屋一旦增值,开发商和业主将获得更多的利益,而政府无法参与增值价值的再分配,从而使得财富流向物业保有者。谁拥有的物业越多,谁的财富增值的就越快。买房已经不是为了满足日常居住需求的消费而成为投资赚钱的手段,使高收入者和低收入群体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物业税制度实施后,将会对增值的房地产价值重新进行分配,通过税收杠杆,调节个人收入,平衡社会财富。一方面,对拥有不动产多者征收高税率的税费,并且根据不动产增值情况年年课税,达到遏制其财富膨胀的目的。另一方面,物业税收增加了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当地公共福利事业的发展,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手段,调节社会公平。

2.3进一步遏制投机行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率。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目前不能很好的限制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炒楼”、“炒房”、“圈地”等行为掩盖了市场的真实需求,导致供求关系失衡,容易引起市场的不稳定,同时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容易失位。物业税的开征会使自用需求者倾向于购买面积较小的房地产,并在一定程度上抵制房地产投资和投机需求,减少在消费端的不合理的需求,减少房地产资源闲置,引导房价回归到稳定理性的价格区间,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4稳定城市财政收入来源,促进社会整体利益实现。物业税的另一重要意义主要在于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和地方税收体系的变革。目前土地出让金占地方政府预算收入的60%到90%。自从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政通过扩大中央税和共享税的范围不断侵占地方税源,导致“中央富地方穷”的局面,迫使很多地方不得不“卖地求财”,变相的造成了“房地产劫持地方政府”的局面。而物业税作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以其持续、稳定的特点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进而改变目前地方政府“以土地批租生财”的短期行为,抵制不理性投资,摆脱地方财政对于土地的依赖,促进政府通过改善公共建设,提高公共服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措施达到公共产品的供给满足社会各阶层的需求。

3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及对策

2006年以来,物业税在全国多个省市实行“空转”,但过程并不顺利,成果并不显著。“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物业税方案的实现仍面临着众多的难题。

3.1税基的科学划定从物业税的财产税性质来看,应统一以物业所体现的价值作为课税的依据,而现阶段我国城镇大多数居民的住房仅是维持生存基本需要的消费品,不能纯粹作为财产。目前困扰的问题是物业税仅对二处住房以上的物业或高档物业征收?还是所有物业同一标准征收?根据国外通行的做法,在采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时候,对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可以采取不同比例。如普通住宅适用于较低的比例,而别墅适用于较高的比例。设立人均(或户均)物业价值的最低起征点,对于超过一定面积的居民住宅要采用较高的征收比例,从而解决现行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计税依据不合理的问题。

3.2房地产评估制度需进一步完善物业税开征的基础是定期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工作。但目前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善权威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制机制,房地产评估行业内部存在着良莠不齐的现象,经常出现在对同一不动产评估时,不同的评估机构可得出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价值量。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为物业税提供科学合理的税基基础。发达国家的做法是国家制定规章制度,社会和市场评估机构具体实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督,依据公开、透明、规范、动态、易操作的标准,在总体上降低综合税率,突出物业税作为单一税种的调节作用。

3.3土地出让制度何去何从我国实行的土地制度是“批租制”,即土地使用权归国家,用地者可以购买一定期限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土地批租时一次性收取的费用,等价于土地使用有效年限在经济上的价值体现。土地批租制给各级政府带来了丰厚的财源,但也进一步导致了土地滥用和房价上涨。开征物业税会把土地出让金归并入物业税按年收取,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降低了城镇居民购房置业的门槛;另一方面也为地方政府带来稳定的税源。但这样做也会大大减少当前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物业税的开征会遇到来自当地政府的阻力。

第2篇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并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目前在财政体制上应采取适度分权的地方分级财政体制。

    一、西方财政分权理论

    (一)乔治·施蒂格勒的最优分权论。

    为了回答地方政府分权的必要性问题,美国经济学家乔治·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首先从公众需要和更好发挥政府职能的角度进行了论证。施蒂格勒在1957年发表的《地方政府功能的有理范围》一文中,对于为什么需要地方政府这一基本问题作了公理性的解释,提出了两条基本原则:第一,与中央政府相比,地方政府更接近于自己的选民,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加了解他所管辖的公民的效用与需求;第二,不同地区的居民有权对自己需要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种类和数量进行选择。按照施蒂格勒的两条原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 事关满足居民公共需要的决策,应当在最低行政层次的政府部门进行,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分配的公平性。

    (二)埃克斯坦的“按受益原则分权”的理论。

    美国学者埃克斯坦(Echesten)认为,应当根据公共产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产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产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如对适龄儿童的义务教育、对特困地区和受灾地区的专项补助等。但是,为了维护局部利益,地方政府也应具有一定的职权和财力。从伦理的角度讲,为了保护个人的充分自由,政府的权力应当最大限度地分散,而且,因为管辖范围越小的政府单位,其决策结果与合理的市场决策越接近。因此,小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比大规模的政府单位所作出的决策往往更有效率。

    (三)奥茨的财政分权理论。

    奥茨(Wallace·E·Oates)在1972年出版的《财政联邦主义》(《Fiscal Federalism》)一书中,为地方财政的存在提出了一个分权理论。奥茨所运用的是福利经济学的方法,根据福利经济学的观点,一种最有效的资源配置应使社会福利达到极大,即帕累托最优。在达到帕累托最优之前,资源配置的方式是可以改进的。根据帕累托最优理论论证,奥茨提出了财政分权定理:“对于某种公共物品来说———关于这种公共品的消费被定义为是遍及全部地域的所有人口的子集的,并且,关于该物品的每一个产出量的提供成本无论对中央政府还是对地方政府来说都是相同的———那么,让地方政府将一个帕累托有效的产出量提供给它们各自的选民,则总是要比由中央政府向全体选民提供任何特定的并且一致的产出量有效得多”。据此,可以引申出的结论是:中央政府只应提供具有广泛的偏好相同的公共产品。

    (四)蒂博的分权模型与“用脚投票”理论。

    美国经济学家蒂博(Charles Tiebout)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下提出了财政分权模型。蒂博认为,在人口流动不受限制、存在大量辖区政府、各辖区政府税收体制相同、辖区间无利益外溢、信息完备等假设条件下,由于各辖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组合不尽相同,所以各地居民可以根据各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税负的组合,来自由选择那些最能满足自己偏好的地方定居。居民们可以从不能满足其偏好的地区迁出,而迁入可以满足其偏好的地区居住。形象地说,居民们通过“用脚投票”,在选择能满足其偏好的公共产品与税负的组合时,展现了其偏好并作出了选择哪个政府的决定。蒂博模型说明由地方政府分散提供公共产品不仅可行而且有效,该模型为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此后,大量关于财政分权和财政竞争的文献涌现出来。

    上述的几种西方财政分权理论对政府间分权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政府间财政职能和财政工具的分配、政府维护市场的激励机制设计等问题给出了一定的解释和说明,表明财政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有利于减少信息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遏制政府规模的扩大、引入竞争和创新机制,完全否定行政性分权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不仅如此,各级地方政府之间也存在着财政分权的必要性,应将地方性公共产品的供应职责分配和指定给某级合适的地方政府,而该级地方政府则仅代表该地方性公共产品影响所及的那些民众。因此,全国性公共产品由中央政府提供,范围大小不同的地方性公共产品由不同层次的地方政府提供。

    二、我国实行适度分权地方分级财政体制的必要性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中央集权过多,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没有充分发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发挥地方政府在协调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此,了解和借鉴西方国家财政分权理论中的合理成分,是有一定启示作用和积极意义的。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在财政体制上采取适度分权的地方分级财政体制是有益的。

    第一,适度分权有利于公共产品的有效供应。从公共产品的有效提供看,由于大部分公共产品属于地方性公共产品,与中央政府比较,地方政府更贴近企业和居民,更了解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及其数量、质量、结构等信息,且获取信息的成本低。从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看,由于各地居民对公共产品的需求偏好和结构不同,若公共产品均由中央政府提供,全国统一的公共产品的种类和水平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各地居民的需求。

    第二,适度分权有利于使公共产品提供的成(下转第282页)(上接第208页)本费用分摊与受益直接挂钩,可以提高地方居民对政府事务的参与程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当地政府的责任感。反之,如果实行高度集权的体制,公共产品提供的资金均由中央政府拨款,而非本地居民纳税,由于缺乏本地纳税人的直接或间接监督,执行公共项目的地方官员往往不关心项目的成本与收益,地方政府花钱也没有像花“自己的钱”那样精打细算。

    第三,适度分权有利于创新。高度集权体制下,地方政府没有或很少有决策自主权,地方官员是中央政府行政命令的执行者,各地的支出、税收、工业政策及执政目标等均由中央决定,地方政府无法利用政策创新来与其他地方竞争,体制和政策僵化使得政府缺乏应变能力,管理效率低。而适度分权则有利于地方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适度分权有利于税收征管。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地方政府比中央政府更接近纳税人,更了解税源和征税对象的情况,从而在税收征管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在防止分散、零星税款流失方面的优势则更加明显。

    第五,适度分权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地方政府的监督。高度集权体制下的地方政府长官往往由上级政府任命,这种体制使得地方政府长官只关心如何迎合上级的意图,而忽视地方居民的呼声。而分权体制下,公民在政治上有很大的参与度,政府花的钱也主要来自当地的纳税人,地方政府往往比较注重顺乎民意,有助于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形成政府与民众相互信赖、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我国地方分级财政体制的改革方向

    省级政府适当集中财权和财力,提高中观的宏观调控能力,主要负责本省内资源配置的职能、具有宏观性的与收入再分配有关的事权和主要的经济服务性事权。与此相适应,将营业税、社会保障税、环保税等涉及社会结构调整和环境改善方面的税种划为省级税收。

    市(县)级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居民的生活服务性事权和一部分经济服务性事权。市政府的经济服务性职能主要是对跨县(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建设、农业等基础产业设施的管理。县政府主要负责县内的小型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如农田水利设施)以及配合省、市级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包括:不动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遗产及赠与税、教育税和契税等流动性较低、信息要求较细、适宜由基层掌握的税种。

    另外,可将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等涉及国民素质、国计民生方面的支出作为省和市(县)政府的共同职责,以便省级财政能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调控、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恒龙,陈宪. 当代西方财政分权理论述要. 国外社会科学,2007(3)

    [2]甘行琼,汤凤林·美国财政分权的效率分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 2004.

    [3]王传纶,高培勇.当代西方财政经济理论.商务印书馆,1995.

第3篇

关键词:住房价格;住房存量;调整成本;投资行为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2-0005-06

一引言

从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来看,房地产业作为基础性、先导性产业,它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经济“寒暑表”的作用。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于一个经济体宏观经济的高速增长有着重要的贡献。如日本房地产增加值在20世纪80年代对GDP的贡献率高达31.5%,在1990-2000年泡沫破灭之后仍保持平均年占GDP12.3%的比重。在中国过去的5年,中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19.5%,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12.7%提高到17.9%,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直接或间接拉动国内生产总值增长每年保持在2个百分点左右。不仅如此,房地产业还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发展。房地产可以促进建筑业,拉动建材、钢铁、金融和服务等相关部门;居民居住环境改善扩大消费品需求;间接带动城市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业等。据统计,中国房地产业直接带动了57个相关产业的产出增加,并且从带动系数看,带动效应明显。

房地产业已经成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同时由于中国房地产发展不平衡,近年来局部地区和城市的房价增长很快,己经引起人们对房地产市场价格问题的广泛关注。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从2001年以来,全国35个大中城市房地产市场价格持续上涨。2001年全国商品房销售价格比2000年上涨1.7%,2002年全国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3.7%,2003年全国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4.8%,2004年全国房屋销售价格比2003年上涨了9.7%,2005年第一季度,房屋销售价格上涨9.8%。从2004年开始实施的一系列宏观调控政策,对于控制投资规模过快增长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一些房地产热点市场依然存在着房价上涨过快的压力。如长三角一些城市从2003年进入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阶段,房价上涨迅速,不论是上涨幅度还是平均房价都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总体上说,自20世纪90年代末住房改革以来,随着公积金政策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及二手房市场等配套措施的完善,中国商品房市场保持了较好的增长态势。国民经济稳定增长使人均收入不断提高,城市大规模发展派生出大量住房需求,建筑技术的升级,住房消费信贷等金融支持,促使房地产的质量升级,需求主体从商业楼宇向住宅转移,从集团购买力向个人转移,这些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对房地产市场长期发展的良好预期。房地产作为兼具消费价值和金融投资价值的特殊商品,在良好的长期发展预期作用下,其价格会由于投机炒作而不断地、非理性地攀升,短期内形成泡沫。与此同时,价格持续不断地上升又吸引大量的潜在投资者进入房地产行业,形成过度投资。过度的投资将带来房地产业中大量的沉淀成本和调整成本,进而影响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房地产价格出现“超调”,这将使房地产业未来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困难。“金融超调理论”早已证明,预期可以引导金融房地产价格大起大落,而价值回归是一个后续的长期过程,甚至伴随着剧烈的崩溃。因此,可以说房地产泡沫不仅造成金融危机,而且影响房地产长期发展。

中国1992年到1993年的上半年经济过热,银行放松银根,致使1993年信贷失控,一部分贷款集中于海口与北海炒作房地产,中央政府被迫收紧银根和大幅度提高银行利率,结果使全国房地产业长期低迷,许多涉足房地产业的企业倒闭破产。紧接着1997年受亚洲金融危机影响,国家出台一系列刺激经济的宏观政策,包括大力鼓励房地产业发展,直至1998年后各地的房地产业才开始复苏。因此,消除房地产泡沫,确定房地产价格合理增长范围对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和持续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那么,房地产泡沫是怎样产生的呢?在对房地产市场泡沫的分析中,袁志刚等认为行为人预期银行信贷以及政府政策在地产泡沫的形成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杨帆等(2005)从西方的房地产经济学、马克思的地租理论和索罗斯的市场非均衡观出发,认为房地产泡沫的产生有以下因素:一是房地产供给弹性较小,需求弹性较大,因此,房地产企业有提高价格的天然倾向。在经济持续增长时期,商品房的均衡价格会持续上升并依靠套利活动实现。二是绝对地租垄断地租级差地租这三种地租在要素市场化过程逐步显现并在地方政府、开发商之间分配,加上强制拆迁和占用耕地,对居民补偿不足,成为房地产业超额利润的来源,既成为其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泡沫经济必然发生的特殊因素。三是房地产成本与价格不是相互独立的,价格预期影响供求关系,改变由供求的交叉曲线决定的相对静态均衡,导致索罗斯的“动态不均衡市场”,的错误预期,而错误预期又不断改变基本面,造成“剧烈的偏向化发展”――先泡沫后崩盘的结果。

当前理论界关于房地产泡沫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房地产泡沫形成的影响因素上,而对于房地产价格的决定因素,以及这些因素的动态变化是怎样影响房地产价格的研究较少。作为投资主体的房地产开发商,其投资决策主要从三个方面考虑:第一,投资项目带来的利润。第二,改变房地产存量产生的调整成本。第三,由于投资不可逆带来沉淀成本,因此须考虑等待而不进行投资所具有的选择价值。本文以Poterba(1984)的住房模型为基础,试图从理性投资的角度,从房地产存量投资和调整成本三个方面解释房地产价格的变动,构建一个房地产价格动态变化及影响因素的一般模型,并且运用此模型,分析利率税收和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本比例的变化是如何影响房地产价格的。

二住房价格与存量动态变化的局部均衡模型

(一)基本理论框架设定

在建立模型之前,先作以下基本设定:

第一,经济具有中长期均衡的特征。消费者和企业信息完全对称,都在理性预期的基础上作出理性决策;整个行业市场竞争完备,从中长期看,总供给等于总需求,市场能够出清,达到均衡状态。

第二,房地产业住房存量与价格的设定。假定房地产行业由N个相同开发商组成,全行业的住房存量为H(t),住房的真实价格为P(H),并且P′(H)<0。

第三,房地产业住房租金的设定。租房需求用Hd=f(R)表示,R为真实的住房租金,并且f′(R)<0。租房供给用H′=H表示,H为住房存量,在短期内,住房存量不变。短期内市场达到均衡的条件为Hd=HS,即f(R)=H,得到市场出清的住房租金为R=R(H),并且R′(H)<0,它是住房存量的减函数。

第四,地产商在改变房屋存量时存在调整成本。这种调整成本由两方面引起,一是投资不可逆性,即一旦投资,撤出投资要花费成本,并且有时所花费的成本比增加同等数量的资本所花费的成本大。二是投资具有选择价值。Avinash Dixit在其论文《投资与滞后效应》一文中对选择价值的产生原因作了描述:第一,一项投资承担一些沉淀成本,如果未来要想撤回投资,这种成本花费是不可回收。第二,经济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并且,关于不确定性的信息是逐渐获知的。最后,如果不立即投资,这种投资机会不会消失;投资的决定不但包括是否投资,而且包括什么时候投资。当以上三个条件存在时,等待具有正的价值。在不断变化演进环境中,时间将带来更多的关于该项目的信息,只要投资机会存在,较晚的决策能成为较好的决策。考虑到沉淀成本,对预期不好的项目没有必要立刻进行投资,以防以后变动该项投资而付出成本。

调整成本分为两种类型,即外部调整成本和内部调整成本。对于住房投资来说,它的外部调整成本产生的原因是:当房地产的供给具有弹性时,如果住房相对于其他商品的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使厂商不会即刻进行投资或负投资,那么就产生了外部调整成本。其数学表达式:Ce=g(qH)。对于房地产业来说,Ce表示房地产业的外部调整成本,qH为房地产的相对价格,g′(qH)>0。房地产的相对价格越高,外部调整成本越高,呈现出正向的函数关系。边际外部调整成本随房地产的相对价格递增(如图1所示)。内部调整成本是开发商在改变房地产存量时面临的直接成本,主要指过度投资引起的转换成本和沉淀成本。其数学表达式:Ci=Ci(H),Ci=Ci(0),Ci′(0)=0,Ci″()>0,边际内部调整成本随调整规模递增(如图2所示)。

(二)房地产存量与价格动态变化的局部均衡模型

对于房地产存量的变化,按照Poterba的观点,住房存量的变动方程为:

=I(PH)-H(1)

I为整个房地产业投资率。根据前面的设定,从中长期来看,房地产业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它的供给,即投资率由住房的真实价格决定,用I=I(PH)表示,并且I′>0。对于房地产的供给曲线,Muth(1960)认为,从长期来看,它是一条具有完全弹性的曲线。用?啄表示住房的折旧率,?啄H为住房存量的折旧。

如果考虑改变住房存量的调整成本(为简单起见,在这里假定调整成本只有内部调整成本,这种假设不会改变问题的结论),那么,(1)式就变成(2):

根据(2)式,则有I(PH)<?啄H+Ci(H),即新增投资不能抵补存量的折旧和调整成本。这种情形在住房过度投资时容易产生,住房的过度投资使住房大量空置,加大住房的折旧和调整成本,住房的折旧和调整成本高于新增投资。

三开发商自有资本比例和贷款利率变动与房地产商的投资行为

面对宏观经济变化,房地产商的投资行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投资商预期的不确定性导致投资易变性。凯恩斯用本能冲动来说明投资者的乐观和悲观情绪。乐观和悲观情绪决定投资商的非理性预期,基于非理性预期基础上的投资具有较大的波动性。二是投资时间的灵活性。投资一般来说是在中长期中进行,而投资的具体时间易于变动。这主要由经济运行的状况决定。比如,房地产商决定要进行某项投资,经济正处于紧缩时期,融资成本进入规制利率等提高导致投资延期;等到经济开始走出低谷,政府鼓励投资,融资成本进入规制利率等降低促使投资高涨。投资时间的灵活性加剧了投资波动。

为了实现房地产业稳定协调地发展的目标,政府将采取宏观调控与结构控制手段,熨平投资波动。政府调控投资的手段主要有:第一,信息引导,政府宏观经济管理部门适时房地产业运行态势的统计信息,以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第二,财政税收政策,一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业发展降低相关的税率,二是遏制房地产泡沫提高税率和转移税收,比如开征“不动产税”或称“物业税”,就是把造房、卖房子时缴的税改由购房者以后每年来缴,以增加房屋保有成本,遏止房产的过度流动。第三,货币政策,包括利率和信贷政策的调整。第四,房地产业规制政策,即政府通过调整进入壁垒进入规制和数量规制等手段,限制或鼓励房地产业的发展。

我们应用住房市场局部均衡模型,从住房价格与存量动态变化的角度,分析房地产商对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的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提高利率和开发商自有资本比例变动的措施所作出的投资上的反应。

在一个房开项目中,开发商资金实力的强弱主要体现在其资本金的比例上。政府提高房开项目资本金的比例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阻止资产结构较差的开发商对房地产行业的过度投资,降低开发商外部融资的风险。二是降低开发商的外部融资比例,这在资本金一定的条件下会减少开发商的投资量,使住房存量不致过快增长。根据(2)式,存量多,住房价格低。

提高银行利率包括提高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提高增加了开发商的成本,根据(2)式,使开发商在住房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减少投资量I(PH),存量H增加少。存款利率的提高会使以银行存款利率衡量的社会平均资本收敛于E″。E″与E相比,投资小,形成的存量少,住房价格可上升,也可下降,这要视银行利率提高的程度而定。

四提高开发商资本金比例和利率的政策效应分析

自2003年以来,面对不断高涨的住房价格,政府采取提高利率和开发商自有资本比例等宏观调控措施遏止住房价格非理性上涨。根据本文模型分析可知,这些措施能够有效地改变房地产开发商的投资行为,使住房市场在价格与存量的动态变化中达到新的均衡状态,目的是让住房市场理性发展。但是,从分析的结果来看,无论是价格的变化、存量的变化还是两者变化的快慢来说,这些政策的效应是不一样的(见表1)。

针对上述的情形,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要根据一个时期宏观调控的目标,考虑各项调控措施之间的抵消作用和叠加效应,使调控措施的效果达到最佳。另外,各种措施在实施时,其效果显现有的比较快,如提高利率;有的比较慢,如提高开发商自有资金比例;有的在较短的时间发挥作用后很快又有反弹,降低调控措施的作用,如提高利率。因此,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还要考虑具体措施取得效果的快慢程度。

最后,应该说明的是,本文仅仅是在Poterba模型的基础上,以住房价格和存量的动态变化作为分析的工具,对2003年以来国家实施的或将要实施的调控住房市场措施的效应进行的探索性研究。虽然对每一项措施进行了详尽的分析,但是并没有对政策措施的组合进行研究,在理论研究上,还有待于作进一步地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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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屠佳华,张洁.什么推动房价的上涨:来自上海房地产市场的证据[J].世界经济,2005,(5).

[4]陈多长,踪家锋.房地产税收与住宅资产价格:理论分析与政策评价[J].财贸研究,2004,(1).

[5]Avinash Dixit(1992), “Investment and Hysteresis”[J].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6,pp:108-116.

[6]James,M.Poterba, Tax subsidies to owner-occupied housing: an asset-market approach[J].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 99 Issue 4, 1984, pp.729-752.

[7]Evaluate the measures of macroscopic regulation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which have been implemented since 2003:based on Poterba’s model.

Evaluation on the Measures of Macroscopic Regulation of Real Estate Industry in China

Zhang Wei

(Management School, Guizhou University, Guiyang 550000,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