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7:52
导语:在个人借款申请书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提前还公积金房贷:
1、准备证件
贷款经办行通知借款人在约定时间带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具备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和还款卡至柜台办理部分提前还款手续。各地的具体情况还需要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银行网点联系预约时间。
2、填写申请
还款人申请提前还款,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清贷款申请书》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偿还部分贷款申请书》并签章和提供所需资料。
3、等待审批
具体包括受委托银行的审批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批。
4、还款存档
1、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2、单位对个人的证明;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
4、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
5、(1)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
(2)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
(3)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
6、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7、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借款人所在单位应注意三点:
1、本单位所有借款人借款总额不得超过本单位借款当月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2、个人借款不得超过购房款(100%产权或33%产权)的70%,最多不超过两万元。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可适当增加贷款额度。
3、贷款金额保留到100位整数。如某职工需贷款17872.33元,应为17800元,剩余72.33元可由职工个人自筹交足。
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本人是
单位的职工,经批准购买本单位住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
路
号
第
栋
单元
层
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价为
元。现已交房款
元,尚缺
元。根据《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购、建房抵押(委托)贷款《修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人符合申请贷款条件,现申请购房贷款
元,期限
年,本人愿以按月等额均还方式按期还本付息。每月由单位从工资中扣还贷款本息
元,并以所购房产作抵押,由我所在单位提供担保,请审查批准。
借款申请人:
年
月
日
证
明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系我单位职工,夫妻双方月收入其中男方(女方)
元,该同志已参加我单位房改,并已交纳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帐号为
,截止年月公积金余额为
元。我单位愿为该同志担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单 位 证 明
乌鲁木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截止
年
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元,已有
名职工支取住房公积金
元。现有
名职工需申请住房抵押贷款
元,借款人已自筹购房款
元,占购房款总额的
%。以上借款人的贷款金额可转入我单位售房款帐户,售房款帐号为
。同时,我单位保证职工个人贷款总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总额的80%。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2、银行调查和审批:银行接到借款申请后,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银行会及时通知借款人填写相应贷款申请表格。
3、签订合同:审批过后,银行会通知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4、发放贷款:签订合同后,银行发放贷款。
买房时候个人贷款注意:
1、准备申请办理买房贷款的相关资料,本市居民的身份证、户口薄,非本市的居民除身份证、户口薄等。
2、银行初审买房贷款
贷款之前经办人受理借款申请后,会对借款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和要求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真实的调查。
3、在通常情况下,由于买房按揭贷款期间相对较长,银行为防范贷款风险,要求购房者申请财产保险。
4、签贷款合同,经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银行办妥登记、公证手续后,通知申请人取合同并且签订《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房屋贷款,也被称为房屋抵押贷款,是由购房者向贷款银行填报房屋抵押贷款的申请表,并提供合法文件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担保书等所规定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贷款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向购房者承诺贷款,并根据购房者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和银行与购房者所订立的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和公证,银行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把所贷出的资金直接划入售房单位在该行的帐户上。
(一)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申请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名下的建行、工行、农行借记卡之一;
4.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提取房主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申请书;
2.提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提取人名下的建行、工行、农行借记卡之一;
4.个人购房借款合同;(首次还贷提取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自第二次还贷提取起仅提供原件)
5.与贷款相对应的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还贷提取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自第二次还贷提取起仅提供原件)
【关键词】内部集资;涉税选择
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借款。企业内部集资不失为一条有效渠道。
企业内部集资系指企业为了解决经营资金的需要,以债券或其他形式,向内部职工筹集资金的借贷行为。为了加强对企业内部集资的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内部集资活动必须经过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且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它手段硬性摊派。
1.内部集资的管理
1.1审批
(1)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内部集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2)必须制订集资章程或办法,集资方案要写明集资目的、范围、金额、期限、利率、预计经济效益、方式、企业偿还集资款的资金来源等内容。
(3)经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申请企业要填写《集资申请书》,并由具有法人地位、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对该企业承担保付责任。再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签署意见,人民银行最后发给《企业内部集资批准书》。申请企业方可开始集资。
(4)企业内部集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1.2条件
(1)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2)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
(3)在银行开设帐户。
申请集资的企业应向负责审批的银行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集资申请书和集资方案。
(2)营业执照副本。
(3)近期会计报表。
(4)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1.3管理
(1)企业集资收入的现金要存入开户行结算户后方可支用,不得坐支。
(2)企业开户行应当在接到企业提交的《集资申请书》后,收入企业集资款。凡未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集资款项,开户行应拒绝其存入、支取集资现金。
(3)企业集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4)内部集资券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不得公开上市转让。
2.企业内部集资的涉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1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
2.1.1利率
根据《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处理。企业按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说明”。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借款企业负有举证义务。
2.1.2合法有效的证据
所谓合法,指该借款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利率不是奇高或奇低,否则税务机关可以认定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奇高有转移企业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嫌疑,奇低有逃避利息收入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嫌疑,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或调整其利息收入,补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所谓真实有效,是指企业所筹集的资金确实用于生产经营或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有集资章程或办法以及相关的审批文件,如签订了记载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双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的借款合同,出具内部集资债券或加盖财务专用印章的借据等;有借款资金流入证明,如银行进账单等。
2.1.3税前扣除凭证
无论是向自然人还是向其他贷款人支付利息,都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方可在税前扣除。所以,收取利息的个人需要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利息发票,并承担相应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如果企业替个人代付税款,该税款不是企业生产经营中合理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2.2涉税处理的选择
利息支出的税前扣除,有诸多的限制,企业也可以根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结合融资市场利率变动,进行一定范围内的涉税税种选择。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规定,到税务机关代开利息发票,应缴纳相应的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率5%)、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率20%)、城建税7%以及教育费附加3%和地方教育费附加2%等,合计税率为利息的25.6%。一般来说,集资企业需代职工开具发票,并缴纳以上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一般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适用25%的基本税率。
同时,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20%的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预提所得,则规定了20%的税率,但实际按照10%的优惠税率执行。
鉴于以上规定,企业在实际支付利息时,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也可以自行支付,做所得税纳税调增。具体涉税处理的比较见以下案例分析。
如某企业经过审批,内部集资1000万元,期限为1年,年利息10%;2011年企业利润总额1000万元(已扣除集资利息及相关税费,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56%,上浮率20%。
则集资利息为1000*10%=100(万元)
中国银行**分(支)行:
本人系xx(单位)人员,现任xx职务,家庭平均月收入xx元,为购买xx(公司)开发的商品住房(商铺)套, 房产编号为xx,特向贵处申请住房(商铺)按揭贷款xx万元,期限xx年,并同意以所购房产抵押给贵单位(行),作为偿还与贵单位(行)签定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保证;同意贵单位xx(行)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信息,了解本人资信情况。
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本人申明该套房产是家庭以贷款(不含公积金贷款) 所购的第xx套住房。本人按照贵行要求在所在分(支)行开立了还款帐户,帐号为xx,并保证在每期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前足额存入当期还本付息项,同时授权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和贷款到期日从该帐户中扣收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罚息);如果更换还款帐户,本人将及时提供新的帐户资料;如果帐户内资金不足并出现拖欠贷款现象,本人接受贵单位(行)的所有合法催收措施并自愿承担一切后果。
申请人(签字及手印):
有效身份证号:
申请日期:
贷款申请书范文(2)
**银行:
本公司是贵行的忠实客户,也是贵行的重点扶持对象,长年来信用良好。多年来一直从事**加工,经营业绩良好,从商经验丰厚,现流动资金达***万元。
经**县县政府对**产业的多年大力扶持,和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并有少数民族特需用品企业的优惠政策,使得作为**县的支柱产业之一的**企业,给**带来巨大发展。
因此,要继续抓住机遇,扩大商机,就需要扩大再生产。这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保证作后盾,就需要金融部门的大力支持,为此本公司需贷款***万元,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望贵行给予批准。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能力较强,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强,信誉度高,发展前景可观,为了扩大经营规模,做大做强企业,但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现向贵行申请贷款作为流动资金短期贷款,由于公司经营项目好,效益可佳,具有充足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公司承诺,一定用公司的销售收入和现金流入按期偿还贵行贷款和利息,以此保证贵行贷款的安全性。
一、企业基本情况
本公司成立于**年。在工业园占地*亩,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器**台(套),**生产线*条。公司被国家民委确定为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成为**县**产业的优势骨干企业和2321劳务实训基地。本公司经营稳健,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资产负债状况
目前本公司总资产为*元,其中固定资产*元 ,存货*元,应收账款*元,其它资产*元。
本公司在建行贷款*万元,城南信用社贷款*万元,应付账款*元。资产负债*%。
三、公司的经营情况
本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积极调整经营策略,注重销售市场的开发与维护。2019年已经实现了100%的订单化经营,完全摆脱了盲目收购的被动经营局面。与**公司和深圳**有限公司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合作关系。生产中严把质量关,以优质的产品赢得了众多客户。实行了无毛绒的加工经营策略,目前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发展情况
本公司22019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2019年创收总营业收入达到**万元,向国库上缴税金**万元。
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制度,目前现代化企业构架已经形成。注重诚信建设、技术进步、制度创新。多年来管理完善,在市场价格忽高忽低的情况下,始终在稳步前进,在经营过程中严把收售关,密切关注市场行情,灵活经营,再加上风险意识很强,诚心度高,多年来生意蒸蒸日上,越做越大。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已进入一个良好的循环状态,资金运营正常,管理过程有序,发展稳步持续,现已具备了良好的获利能力。
五、贷款用途及还款来源
本公司贷款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收购原料。还款来源为销售回笼资金。
我们相信,在贵行的支持下,我公司将会继续作大做强,成为***行业领头军。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全民创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或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发放的,用于支持创业的一定额度的贷款。
第四条经办银行应当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担保贷款借款人
第六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工商登记注册的条件。
第七条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各类下岗失业人员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是指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三)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是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尚未就业人员;
(四)大中专毕业生,是指毕业*年内尚未就业并具有创业愿望,持有大中专(含研究生、技校和职业高中,下同)院校毕业有效证件的人员;
(五)就地就近创业的农民,是指在户口所在地创办二三产业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农民;
(六)由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小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以上,并与其签订*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计委、财政部和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规定执行。
对取得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颁发的创业培训结业证的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优先贷款并适当扩大贷款额度。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八条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评估小组进行评估咨询、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第九条评估小组由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街道社区、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和有关部门专家组成,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市场潜力、投资回报率、经营者能力以及信用度等进行评估咨询。
第十条借款人为个人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的,应当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经办银行、担保机构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街道、乡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当在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交所在县(市、区)担保机构。
担保机构应当召集评估小组在**个工作日内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审核,确认符合贷款条件后办理担保手续并将有关材料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在**个工作日内办理贷款业务。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后**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借款人为小企业的,应当向注册登记地区县(市、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大中专毕业证》或复转军人自谋职业证明)等身份及优惠扶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验资报告》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证明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章程及合伙协议书复印件;
(六)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七)创办人、合伙人或股东已参加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创业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应提交创业培训结业证(含复印件)及创业培训机构审定合格的创业项目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八)经申请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九)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机构应当在收到小企业申请材料后**个工作日内,召集评估小组对企业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咨询并审核;经确认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送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结贷款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由担保机构在受理**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章额度、期限、利率与贴息
第十四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经营项目和个人信用状况、还贷能力等情况适当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对已经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且诚信经营、按期还款的人,可再申请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由担保机构商经办银行确定。
第十五条对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安置的就业人数,按人均*万元—*万元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万元。
第十六条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根据其实际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失业*个月以上残疾人、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农转非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就业困难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人的企业,给予**万元担保贷款;超过***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担保贷款。
第十七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包括展期)。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个月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填写《借款展期申请审批表》。担保机构对贷款项目进行评估并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次,展期期限不超过*年,展期内不贴息。
第十八条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个百分点,其上浮利率的利息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自治区财政和市县财政各负担**%),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负担,展期内不贴息。
本办法实施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照原政策执行。贷款展期期间的利率,由经办银行与借款人商定。
第十九条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对大中专毕业生、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
对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二三产业微利项目的,按照基准利率给予**%的贴息,展期内不贴息。
第二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利率完全放开,在*年内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贴息(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展期内不贴息.经办银行开办此项业务发生的贷款呆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的补偿(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地方财政对开办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
第二十一条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号)规定执行,由担保机构协助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申请。
第五章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反担保方式:
(一)*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保;
(二)*名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担保;
(三)*名创业人员互相联保;
(四)经营正常的企业担保。
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应当选择前款规定的一种反担保方式并经街道、乡镇(信用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调查审核后报担保机构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的人,应当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用社区常住居民在本社区内创业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可凭其与信用社区签订的《借款承诺书》办理担保手续,免除反担保,由经办银行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取得创业培训结业证且其创业项目计划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评估小组评审通过并出具评审意见的,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经担保机构签署意见后,可免除反担保。
第六章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六条经办银行应当在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倍的前提下发放贷款,并在资金、人员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小额担保贷款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在收到贷款和归还贷款后,经办银行应当将贷款契约和还款凭证复印件交担保机构存档。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贷款业务的各项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措施。
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二十九条建立贷后跟踪、管理服务、风险预警和回收激励机制,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
(一)贷后管理。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应当共同加强对借款人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日止的贷款使用和生产经营情况的管理;
(二)跟踪服务。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对借款人获得小额担保贷款后的项目运行情况,要建立定期走访和联系制度,对项目的运行要给予关心和支持,对遇到或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以提高经营项目的成功率;
(三)风险预警。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通过贷后检查,对所调查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的生产经营状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尽早识别和确定项目的风险类别、程度、原因及其发展变化趋势;
(四)回收激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的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每年给予贷款回收总额*%的奖励;贷款回收率每上升*个百分点,奖励资金增加*.*%。奖励资金只能作为工作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放贷奖励。对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的经办银行,每年给予贷款总额*.*%的奖励,放款额达到担保基金*倍或*倍的经办银行,分别给予贷款总额*.**%和*%的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应当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落实责任人,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
各市经办银行应当在每月*日前将《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统计表》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并同时抄送担保机构、同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市人民银行、担保机构于每月*日前将核实汇总的报表分别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七章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基金的建立,由市县财政先筹资并进入担保基金专户,自治区财政按进入专户金额给予配资。首期配资对川区市县按*︰*、南部山区九县按*︰*配资。对已经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基金的市县,根据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情况和实际需要,从****年起自治区财政连续*年给予配资扶持。
第三十二条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向借款人催收逾期贷款。借款人经催告后,到期仍不能归还的,由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法院审判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借款人财产;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机构代为清偿,其代位清偿期限为*个月,由经办银行填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申请表》,经担保机构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基金代位清偿,超过代位清偿期限**日的,经办银行及时通知担保机构后,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担保机构负责代偿后向借款人和反担保人追偿贷款。
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授权委托书1xxx分行:
鉴于借款人 于 年 月 日向你行申请金额为 万元的授信(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业务,由提供担保或由授权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借款人及担保人或法定代表人同意你行遵照《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查询用途,自本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上述申请业务终结(包括业务申请被驳回或根据该申请发放的信贷业务全部结清)之日止,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本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并将本人的身份识别、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个人基本信息,本人在上述业务和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其他有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范文《个人征信授权委托书》。
本次业务的申请书和合同书中有关征信条款所言的“有关征信机构”、“征信系统”等均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特此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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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报告授权查询委托书2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本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人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于x年x月x日查询本人个人信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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