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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

时间:2023-03-06 15: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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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文

第1篇

【关键词】施工资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

承包工程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项目的施工,发包人按期验收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合同,不但要满足合同生效的基本要求,也要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要求,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资质就是一项强制性要件。本文以我国现行的行法律、 法规为依据,浅析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

一、施工资质的概念及性质辩析

⒈施工资质的概念。资质即资格,民事主体在某行业所具备的能力、潜质、资格、技术、经验等,取得主管部门对其颁发的具备从事该行业的资格凭证。现阶段在我国有关资质的定义是,公民具备某专业的技能、知识,主管部门对其颁发的从事相关行业的准入凭证,如医师资格证书、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等。规定,从事有关建筑活动的单位、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及设备、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对其进行资质等级的划分,在资质合格的情况下取得等级资质证书后,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之内从事建筑业的相关活动。

⒉施工资质的性质。①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只有在有营业执照并且具有施工资质的情况下才可以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如果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除了建筑施工外,还有其它不需要审批许可的目的范围,也即是该企业具备建筑施工外目的范围的权利能力,那么该企业就具备了一般民事权利能力;②施工资质与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民事义务。那么建筑活动企业法人在取得施工资质即特殊权利能力的同时,也就取得了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特殊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企业没有施工资质,也就不具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情况下所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③施工资质与法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范围是指公司设立登记时所记载其生产和经营商品的类别及服务范围,能够反映法人业务的经营方向和活动的内容。从事建筑施工经营的企业法人不仅仅需要具备一般经营范围的手续,只有在具有施工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才能够取得合法的建筑施工的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如果施工企业法人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在施工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之内,按照相关规定,就可以否定合同效力;④施工资质属强制性规定范畴。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法律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并且不能随其意愿随意更改或者排除,如果违反也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施工资质就属于强制性规定。因为施工资质不但是取得建筑施工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的前提,也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的问题。同时建筑法律、行政法律法规对施工资质有禁止性的规定,如果建筑企业违反施工资质中的强制性规定,就要收到相关法律的惩罚。

二、强制性规定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我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可以起到阻止或者减少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能够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秩序。但是在确认合同无效时也要维护合同法的首要原则,即契约“自由、合同效力”的原则。究其根本,强制性规定影响合同效力的根源是“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是利益的三个层次的分类,其中集体利益、个人利益都必须为国家利益让步,国家利益又包括国家政治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如果当事人的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就属于无效合同。

三、施工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分析

⒈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属管理性或效力性辨析。建筑工程的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安全、财产利益。存在施工企业将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分包渔利,施工中不按设计规范、偷工减料,甚至出卖资质及执照等现象,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秩序。所以相关法律就应用而生,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都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进行强制性规定。是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密切相关,如果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如果企业违反规定,不会影响到合同效力,仅仅收到行政处罚,如果是施工资质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不但会受到行政处罚,还可以否定施工合同效力。从法律解释上分析,让欠缺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继续执行,建筑工程完全有可能出现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严重危急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巨大的危害,同时欠缺施工资质的企业或个人承揽工程,也会扰乱建筑市场的秩序,甚至使其出现混乱的局面。所以从建筑法上来说,施工资质不但具有行政管理性规定而且具有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从利益上分析,国家对施工资质等级的管理主要是为工程的发包人提供便利,从而能让其选择合适的承包人,此时,施工资质发挥的是“公共服务性”的性质,在这一层上说没有充分的依据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所以不能简单的界定施工资质属于那种,应该齐全相关的细节法律,从而方便界定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

⒉违反施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及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无论是采用法律解释或者利益权衡的方法判断施工资质的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最终还是由仲裁员或法官进行诠释。诠释的标准是:①是否取得施工资质。《建筑法》规定,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资质,那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②是否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有关法律规定超越施工资质等级承揽工程合同无效;③如果借用施工资质,那么借用施工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合同被判无效后,相关承包人要归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如果不能返还,也应该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要赔偿对方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承担各自的相应责任。

结论

施工资质是建筑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资格,如果违背《建筑法》关于施工资质的规定,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为避免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只以利益为目的的违法合同要严肃查处。资质是行政法规、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具有决定性作用的是承包人的资质条件。不过严格的的资质管理制度应该减少行政法规对民事活动的干预。但是建筑业蓬勃发展下工程质量故事频发,工程非法转包的情况下需要严格控制行业准入的条件,发挥挥资质强制性规定的作用,规范引导市场的行为和维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法律解释学导论---以民法为视角》[M],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2]钟瑞栋:《民法中的强制性规范---公法与私法“接轨”的规范配置问题》[J],法律出版社年版,2009.

[3]沈德咏、奚晓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J],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2009.

[4]廖正江. 《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精析及实务风险案解》.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5]曲修山,何红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事务》.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4.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影响因素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accidents, often is composed of many elements, one of the most basic factors :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people, objects, environment and social condition. Based on these four facto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 are detailed analysis and discussion, the next step for taking corresponding measures to lay the foundation.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safety; influencing factors

中图分类号:P63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过错,使得建筑物在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给建设单位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件。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因素构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有四种:人、物、自然环境和社会条件。人的因素指的是人与人之间存在的差异,这是工程质量优劣最基本的因素;物的因素对工程质量的影响更加复杂、繁多;质量事故的发生也总与某种自然环境、施工条件、各级管理结构状况以及各种社会因素紧密相关。由于工程建设往往涉及到施工、建设、使用、监督、监理、管理等许多单位或部门,因此在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时,必须对以上四大因素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探讨,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1 建筑材料方面的因素

建筑材料是构成建筑结构的物质基础,建筑材料的质量好坏,决定着建筑物的质量。但在实践中由于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比比皆是。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会给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在实践中建筑材料及制品的质量问题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1 使用不合格的钢材。一些施工企业看重效益,不看重质量,低价购买一些不合格的钢材如地下小炼铁厂、黑工厂生产的螺纹钢或圆钢,或者是从废品回收站买来生锈钢材,致使钢结构强度和韧度达不到要求,为建筑安全埋下隐患职称论文。

1.2 使用的砂子杂质含量大。一些施工企业为省工钱赶进度,一是以次充好,该用石砂时不用石砂,而用价格稍低的石粉代替或掺杂部分石粉。二是砂子不上铁筛,连大带小,一齐拌入混凝土中。三是砂子中泥土含量太高,不经水洗,直接用于施工。这些做法导致的问题是混凝土强度不够,取样打压后,不符合要求,容易诱发桩基偏位、基础下坠、顶部开裂渗漏等问题。

2 施工方面的因素

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不可分,相辅相成,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又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隐患。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问题做出相应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不按程序操作,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施工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2.1 建设前期的工作问题。建设前期的某些工作是极其重要的工作,如果不认真按有关规定去做,很可能就决定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先天性不足,如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地点的选择等。如果这些前期工作做得不好,很容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有时损失是十分严重的。

2.2 违反设计程序。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原则。但大量的质量事故调查证明,不少工程图纸有的无设计人,无审核人,无批准人,这类图纸交付施工后,因设计考虑不周造成的质量事故屡见不鲜。

2.3 违反施工要求。不同混凝土强度等级决定了它和钢筋组合时的坚固程度,添加的砂、石、水泥还有外加剂都必须有一定的比例才能达到设计确定的等级。但在工地上搅拌站砂、石严重混堆问题时有发生,在配混凝土时,水泥、砂、石、水和外加剂根本不过秤。有的工地甚至根本没有秤,现场的混凝土配比例牌只是摆设。这样就大大降低混凝土的强度,带来重大安全隐患。

3 工程技术人员方面的因素

建筑产品的优劣,除了建筑材料全部合格外,最根本是人员的素质问题。提高施工一线技能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基本素质是提高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保证施工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但在中国建筑施工领域,农民工已经名副其实地成为工程建设的“主力军”,而这支主力军的素质却令人担忧。农民工的文化程度较低,且大部分没有经过任何培训。因此,由于缺乏质量意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也比较多。另外施工技术人员数量不足也是我国建筑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都可能造成技术工作出现漏洞。建筑管理人才缺乏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人才相对不足,尤其是高级管理人才和重要行业管理人才严重匾乏;人才结构失调;人才布局不合理;优秀管理人才流失势头不减;管理人才制度、体制和运行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业的深层次发展。 4 监理方面的因素 建设工程监理直接负责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因此监理工作对建筑工程质量来说是很重要的一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理工作存在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埋下了隐患。监理方面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 建设监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已出台了《建筑法》、《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基本形成了上下结合配套的建设监理制度体系,对建设监理的开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随着建设监理的深入发展,有些法规显示出不合理的成分,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4.2 建设监理水平不高。现有的工程监理项目多数为施工阶段的监理,尚需向其他阶段发展。监理服务档次不高,绝大多数情况下停留在工程现场的质量控制上,在投资控制和进度控制方面往往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这就造成有些施工单位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不按施工规范施工,材料上偷工减料,导致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 4.3 监理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在工程监理工作中,部分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检查把关不严,造成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的监控不力。通过调研发现有的总监理师兼任许多项目的总监;大多数监理人员,特别是总监理工程师根据自己对建设监理的认识和工程经验开展工作,随意性很大。这些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 4.4 监理单位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落后。落后的技术装备和检查手段,使得一些质量隐患不易被发现而发展成为质量问题。比如,施工中使用的很多建筑材料,在用于工程施工以前,除了必须同步提供质保材料和准用材料以外,有的还要进行实验室试验,有的必须用一定的仪器设备进行复查,由于装备和手段原因导致被忽视的材料质量问题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在住宅建设中是屡见不鲜。

5 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 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体系分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行不力,是产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问题的社会原因。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5.1 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建筑法》构筑了我国建设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且对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有专章阐述。但该法律也逐渐显露出缺乏适应性,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如对相应的处罚措施没有规定具体数额和幅度,完全根据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确定,不利于操作,客观上增加了执法的随意性,要么处罚过重,要么处罚过轻,就同一行为可能出现异罚现象。 5.2 条例细则不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比《建筑法》在质量管理方面更加具体化,可操作性强,明确提出了“谁设计、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这一原则分解了质量责任,加大了质量管理的处罚力度,但也存在备案制度细则不完善的问题。 5.3 验评标准、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强制性标准等规范标准,不断更新,但官方色彩浓,执行起来不到位,不具体,可操作性差。 在整个法律法规及标准中没有明确建筑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中检测机构、监督机构及认证机构不同的权力和义务。另外,在建筑法律实施过程中,没有机构针对法律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修订完善工作滞后。

参考文献:

[1]白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管理.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

[2]李子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3]钱胜.建筑工程质量及事故问题.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

第3篇

1、建筑设计管理概述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加强建筑设计的管理,可以使工程设计增加科学性和合理性。在目前建筑中大多增加抗震与多元化的建筑设计方式,可以更好的节省资源,节约建筑成本,提高建筑的抗震性、安全性和稳定性。建筑工程是融合了经济、技术和管理为一体的综合性工程,既要规范建筑设计人员的设计观念,也严格要求设计人员掌握专业的工程技术知识。建筑工程的设计可以实现工程质量的控制,保证工程项目实现预期的建筑效果,由此,对建筑设计人员提出更高要求,在建筑设计阶段,要完成建筑设计图、施工图,配合施工队伍开展合理的施工。建筑设计中一定以保证建筑质量为主要目标,保证建筑工程做好工程质量的控制,加强设计人员的管理工作,使建筑设计管理实现健康的发展。建筑设计如果出现问题就会使工程施工阶段和建筑交付使用阶段发生隐患。针对建筑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2、建筑设计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2.1 界面管理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一些设计的遗漏、缺陷、纠纷以及索赔等全都发生在界面上,并且界面上的纠纷也最难处理,现阶段,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管理中,界面管理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各个设计专业在交界处存在严重的设计冲突,无法实现有效衔接。其二,设计与施工可行性出现矛盾。例如对于系统设备的尺寸、具置、施工设计图中预留的孔、洞、沟、槽等存在漏洞预埋位置及尺寸误差较大,遭横初步设计建筑规模确定受到影响;对于线路、管线等汇总协调管理不善进而干扰建筑安装调试施工;设计单位对于工艺设备、结构方案未进行系统论证,造成设计文件无法通过审查,因工作深化导致工期延误;施工设计阶段图纸不配套,出现常规性错误造成设备与施工难以顺利安装进而影响整体建筑质量,必须给予重视。

2.2 缺少完善设计认识

现在许多建筑企业把管理的核心都放到了建筑工程实际施工阶段,缺少完善、优化设计的意识,没有意识到建筑设计管理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重要性,时有出现一些为赶工程进度,不惜压缩设计工作周期的现象。一般情况下,我国建筑行业大部分业主均是在施工阶段采用招标方式对工程造价进行掌控,却很少想到设计阶段对降低成本的管控作用。我国建筑企业还存在着一定的资质良莠不齐、业务不娴熟、相关专业知识匮乏的现象,企业本身不具备提出完善设计的条件。

2.3 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就当前情况来看,我国建筑设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处于不断建设与完善阶段,在此背景下,许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混入建筑设计队伍,导致建筑设计市场恶性竞争、暗箱操作等行为普遍存在,已经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良好发展秩序。此外,由于建筑设计相关法律法规中执行标准的构建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与漏洞,使得建筑单位的考核往往受到评价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缺乏标准的、量化考核系统,并且也没有充分考虑建筑设计过程中涉及的工程成本与造价因素,导致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3、加强建筑设计管理的对策

3.1 完善设计界面管理协调机制

相关设计单位应不断完善设计界面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设计界面风险防范体系,以不断提升界面管理质量。具体采取的措施包括:业主控制的设计协调过程应建立高效的决策系统不断改善机电设备招投标管理水平,以克服土建、设备设计与施工中存在的施工设计迟缓、设备安装图滞后难题;确定各专业的主体,在技术、人员、设备上做好基本的界面管理;应加快建立界面管理机构油业主开展直接领导管理,并编制工程、设计界面的具体管理办法与程序捉进界面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加快设计界面管理的信息化发展,通过设计界面管理机构建立本机构的数据管理系统及系统管理软件以利用结构完成对界面数据的访问采用直观图方式反映不同界面的树状层次结构;建立合理的管理体系,并且制定详细的界面管理办法,实现科学的、有规划的管理。

3.2 提高设计完善意识注重管理

综合完善设计优化工作,充分掌控好技术和经济的关系,有效地掌控投资,但不把节省投资作为唯一目的。业主方可引入设计投资管控奖励机制,利用经济的手段促进设计单位积极主动地参与设计优化工作,激活设计市场竞争活力。设计单位要不断提升改进设计认识,促进建筑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沟通协调,协调好各专业之间的分工合作,尽可能地避免各专业之间的冲突。同时要加大对价值工程理念分析,最大限度的对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考量、修改、利用,提升建筑设计的价值,对建筑功能进行有效的分析,树立系统的理念,追求建设设计整体效。另外,要加大对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的引用,有效地节约建设成本、提升建筑质量,更合理地利用资源,创建更加适合市场的建筑功能空间。此外,设计部门和业主方均要加强对设计管理方面的重视。

3.3 健全相关法规

建立健全的法规属于建筑设计市场标准化的基本前提,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建筑法和合同法以及招投标法等法律体系,对工程项目建设起到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这些法规缺少全面的总体设计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应充分发挥监督管理的功能,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针对设计招投标和设计市场价格管理等方面完善规范管理,将设计监管工作更加细化。

第4篇

关键词:高职;建设法规;教学改革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2)03-0031-02

《建设法规》是高职院校建设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该课程对提升学生的建设法律意识、实现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目标具有重要作用。高职教育主要培养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其教学出发点和根本目的与传统普通高等教育不同。作为基础课程的《建设法规》,如何在教学中既保留课程的特色和体系,又与其他学科相互衔接,增强实用性,突出高职办学特色,是需要在教学实践和教学改革中不断思考与探讨的问题。

《建设法规》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课程受重视程度不高 《建设法规》作为高职土建、建筑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在许多院校是作为一门选修课程开设的。由于是选修课,学生往往不重视这门课程,上课纪律松懈,对待作业不认真,交差了事。期末考试大多是考卷形式,学生基本都能顺利过关,获得学分。

条文数量多、内容繁杂 《建设法规》课程的内容涵盖了建筑工程建设全过程,涉及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的资质、工程的发承包、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管理及安全生产等领域。

教学方法比较陈旧 说教式、灌输式仍旧是目前主要的教学方法,严重阻碍了学生自主思考能力及创新意识的培养,不利于师生互动。学生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比较晦涩,不能与工程实际案例有效地结合起来,有悖于高职院校的办学初衷。

教学过程的实践性未能充分体现 《建设法规》课程存在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足的问题,主要还是采取以课堂讲授为主、适当穿插案例教学的方法,实践性环节缺乏,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不一致。

考核方式单一 单一的试卷考核方式无法激发学生创新的潜能,只能把课程学习演变成简单的应试教育过程,无法合理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和知识扩展宽度,更无法全面反映学生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改革措施

针对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现状,应该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

改革教学内容 要根据行业规范及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以工学结合为切入点,结合学生特点,明确课程目标,开发课程标准,根据高职教育“必需,够用”的原则,弱化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强化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教学内容应突出基础理论知识的应用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改革教学方法 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1)案例教学法。结合课堂教学内容,选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真实、典型案例进行具体分析,增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课时允许的情况下,可让学生课下自己搜集相关案例,鼓励学生做成PPT到讲台上进行讲解,这样,一方面,可以帮助学生主动接受知识并内化到自己的知识体系中,另一方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在案例教学中,还要恰当运用视频资料,将平面的、单一的声音信息转化为图、文、音、画等立体化多层次的互动传播。(2)模拟法庭教学法。采取模拟法庭教学法可为学生提供一个集中的模拟法律实践的机会,让学生走出原已熟悉的传统教学方法和理论知识圈,在模拟过程中,学生可以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较为直接地面对法律实践问题的考验,将理论化、体系化的书本知识转化为具有可感性、实用性、操作性的知识,让书本中的理论在实践工作中得到检验。比如,在讲到建设工程纠纷处理的章节时,可以采用模拟法庭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在模拟的诉讼环境中熟悉、掌握具体的审判过程。这样可真正做到将学习的主动权交给学生,将知识传授与能力培养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学生能以一种更为生动活泼的形式学法、知法、用法,还可以加强学生团队精神的培养。(3)课堂讨论法。在学习《建设法规》课程内容的过程中,法律条文内容相似的地方比较多,学生往往不知道如何学以致用。这时,可以让学生分组讨论。通过讨论,找出不同法律条文之间的相似点和不同点,以方便记忆和应用。教师也可以精选出具有争议性、法律规定不很明确、能发挥诉讼各方想象力的实例,由学生分成不同小组进行讨论和辨析,提高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应用能力。(4)观摩教学法。可以组织学生走出课堂,观摩法院的与建筑法相关的案件审理,让学生切实体会到庭审气氛和建设法规的司法应用,缩短理论知识与现实应用之间的距离。

注重“双师型”教师的培养 高职院校应与相关企业合作,积极为教师提供进修、顶岗锻炼、带薪培训的机会,培养真正的“双师型”教师,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让教师考一本证书的层面上,以真正实现教学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可以聘请一些有工程实践经验的校外人员,如企业管理人员、律师、项目合同管理专家等来校讲学。

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高职教育应以就业为导向,注重培养学生的岗位能力和操作本领,强调人才的应用性和技能性。因此,教学模式决定了其教学内容应突出实践教学环节。《建设法规》作为高职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一门课程,应当在教学过程中增加相应比例的实践教学环节。例如,组织学生进入施工现场,对某些现象和行为进行观察,并从法律法规的角度进行思考和分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将抽象的理论具体运用到工程实践中。

建立以专业技术标准和职业素质为基础的考核体系 在考试内容选择方面,既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要求,又要有利于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真正做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和素质。《建设法规》作为一门专业基础课,应着重考查学生的理解能力、逻辑分析能力、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所以,应采取多样化的考核方法,除闭卷考试外,可采取论文、答辩、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形式。如考查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情况可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考查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和知识转化能力可采取论文和调查报告的方式。

高职院校《建设法规》课程的教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师资队伍建设与改革、教材建设与创新、教学方法设计与教学理念更新等多个方面。只有不断地对课程进行思考和改革,才能使课程成为有特色,重实践,应用性强的优秀课程,才能更好地为专业人才培养服务。

参考文献:

[1]石心刚.建设法规课程教学内容与方法探讨[J].高等建筑教育,2002,(3).

[2]杜军.突出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必要的教学环节――浅谈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实践教学[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8,(4).

[3]陈耀敏.高职高专教育考核方法的改革[J].职业技术教育,2007,(2).

第5篇

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一个开放的学术研究领域,对于这一对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学科,存在着如何对其学科名称进行定义的问题。当前,随着国内工程建设领域立法及司法工作的不断发展,许多来自法学领域和工程管理领域的学者,针对工程建设法律的研究和教学工作不断取得进展,国内学界大多从整体上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作为一个法学专题展开科研和课程教学,并且出版和发表了为数不少的专著、教材及论文,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这说明,我国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研究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学科,已经在实践中建立并发展起来了。国内学界通常把“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当作该学科的称谓,并且大都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不加区别地纳入到所谓的“建设法规体系”当中,对于工程建设所涉法律问题的研究和探讨(包括法理、立法和司法等领域),从总体上看,对于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体系的部门法性质、体系结构及其作为部门法在整个法体系中的地位作用等重要的基本理论问题,尚未切实地深入开展研究并取得共识。因此,就难以对工程建设涉及的法律教育、立法和司法实践给予科学的理论指导。就此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将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新兴法律学科定名为“工程法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是因为“工程法学”一词能够全面指称“建设法规”、“工程建设法”、“建筑法规”、“建设法学”等称谓所蕴含的研究对象,能够全面涵盖各种类型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全部法律部门和法律问题,不仅在语义认同上具有独特优势,而且极其精炼概括,便于进行学术思维、交流和表达,并有利于学术研究的空间拓展。“工程法学”的称谓,既可以指称工程合同等实体法部门,也可以指称招标投标等程序法部门;既可以指称工程项目涉法问题的微观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涉法问题的宏观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立法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司法研究;既可以指称工程建设的当前法律研究,也可以指称工程建设法律制度及思想的历史研究。

二、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的关系

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法学基础理论问题,有必要进行探讨。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是工程法学的研究对象。随着人类社会工程建设活动的日益发展,各国在立法上逐渐形成了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因此,对于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的学术研究活动也随之逐渐发展起来。如果没有形成比较发达的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以及大量的工程建设法律事务,工程法学也就失去了研究对象,而没有研究对象的学科是不存在的。因此,可以说没有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存在和发展,就不会有工程建设法学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其次,工程法学的产生和发展,可以为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的立法以及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理论上的指导。对于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研究的开展和深入,有助于制定科学的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规划,不断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立法水平,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建设领域的司法水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与工程法学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是按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立法活动成果,而工程法学是人们从事法律学术研究的产物。一般来说,工程建设法学只具有学术指导意义而没有强制约束的效果;二是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工程建设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而工程法学则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即工程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三是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工程法学则是法学体系中的一门有待发展的新兴法学学科。

三、“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定义

从人类社会工程建设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工程法学的定义及其体系结构,存在着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不断深入研究。在经济法部门视角之下,开展对于工程法的研究,有着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一直以来,国内学界大多将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法律和法规笼统地当作一个法律部门展开科研和教学,工程建设领域所涉及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等部门法内容未能形成有机统一的学科教研内容体系。相关课程和教材所使用的名称也各不相同,诸如“建设法规”、“建筑法规”、“建筑法”及“建设法”等,更突出的是,在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各门法规教学课程之间,大都各自独立开展,内容重复、冲突及互不衔接的问题比较普遍。总的看来,各个教研单位大多局限于工程项目微观管理的范围之内,而较少有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角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笔者曾经在《经济法视角下的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一文当中明确提出:工程建设活动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经济行为,直接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安全与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因此,自古以来就受到各国统治者的高度重视,普遍通过多个法律部门对其进行调整。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对工程建设活动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体系的研究,可以从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视角下进行。因此,笔者认为,从国民经济宏观管理的视野下开展对于工程建设法律问题的研究,同样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按照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理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有着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对于调整这一特定经济关系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完整体系即是经济法部门。对于工程建设活动而言,其本质属性应当是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既包括了生产,也包括了消费、分配等),并且,这种经济活动及其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自然要受到国家的协调、干预、控制和管理。因此,在经济法这一部门法视角下,认识、研究乃至组织工程建设活动所涉及的法律规范的教学科研,有着充分必要的学理及实践基础。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是由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整体。从这个角度而言,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可以说,工程经济法构成了经济法部门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同时,工程经济法学也可以被认为是工程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正是基于这种理解,笔者主张将在经济法部门的研究视角下,对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及其发展规律等内容进行专门研究所形成的法律学科,定义为“工程经济法学”。

四、工程经济法学的课程内容体系

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即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一门工程法学课程的教学讲述对象,并且,这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机构也必然决定于这一法律部门调整对象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体系结构。结合国内经济法学界的一般观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我国工程建设法律规范体系主要包括:工程建设主体法、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法等内容。其调整对象应当主要分别包括工程建设主体资质与资格管理、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工程建设宏观调控、工程建设涉外管理等内容。当然有必要指出,随着工程经济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其调整对象的范围还存在着比较广阔的拓展空间。因此,从构建“工程经济法学”的教学内容体系的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该门课程教学内容的体系结构归纳为:工程经济法概论、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制度。

(一)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

工程经济法概论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经济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工程经济法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工程经济法的部门法地位和作用、工程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等内容。

(二)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即工程建设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获取、变更、终止主体资质与资格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主体包括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主体和工程建设的专门从业人员主体两大类。我国现行的工程建设主体法律制度对于这两类行为主体的规制和调整,分别体现在工程建设资质管理制度和工程建设资格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开发等资质管理制度,后者则包括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资格管理制度。

(三)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包括了国家对于工程建设市场经营和竞争秩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主要是工程建设发包承包管理制度、工程建设合同法律制度、工程建设领域里的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法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度等。

(四)工程建设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这部分的课程内容应当包括,国家对工程建设活动进行总体调节和控制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诸如工程统计法、工程规划与计划法、工程投资与金融法、工程价格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税法等内容。

(五)工程建设涉外管理律制度的课程内容

第6篇

本人自2011年07月任现职以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施工与验收以及工程设计、招投标、质量监督与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素质,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得到全面提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业绩。

一、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知识

我努力钻研专业技术知识,对工作投入了满腔的热情。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以后,更加努力学习研究业务知识。我在工作过程中,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撰写了《浅谈混凝土灌注桩质量监督之要点》、《浅谈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浅谈剪力墙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等若干篇论文。还取得一项实用新型发明专利:一种便于调节的建筑用瓷砖切割装置。在钻研业务知识的同时,我也积极提高自身素质,通过努力学习,我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先后考取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消防工程师,进一步拓宽了我的知识面。

二、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工作中,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牢记“质量重于山,责任大于天”的思想,积极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

一是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加强工程质量巡查,重点监督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行为,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影响使用功能的重点部位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以保证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二是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人员和施工技术资料人员进行备案,使用动态管理,要求持证上岗,并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人员进行考试测评,确保了见证取样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代表性;加强了对施工技术资料员和管理和技术资料的抽查力度,要求各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规程》,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职责,确保了工程技术资料的真实、有效、及时、完整。

三是加大工程创优的管理力度,大力开展“质量诚信,用户满意”工程活动,通过定期、不定期的监督巡查,利用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方式,对创优工程进行了监督检查,为创建精品工程创造了条件。

四是严肃竣工验收程序。在全县统一了竣工验收程序,明确竣工验收条件对资料未经审查或不齐全,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规定的一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严格落实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严格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严肃了竣工验收程序,有效的防止了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

五是在工作中,以检查各工程参建方质量管理体系与抽查工程实体质量相结合,坚持预设质量监督到位点以及巡回检查方式相结合,坚持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整改与对相关责任方进行信用评价相结合,在严格质量监督执法。不断完善质量监督体系,坚持原则不动摇的同时,注重工作方式方法,注重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辩证统一,坚持“监、帮、促”相结合,进一步加强了我站的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效果。

三、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取得若干优异成绩

工作中,我始终保持高昂的工作热情,紧紧围绕工作重心,积极发挥监督职能,不断扩展监督范围。

认现职以来共累计监督240多个单位工程,监督面积达120多万平方米,没有发生一起工程质量事故,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严格监督,工程全部合格,符合备案条件。其中,30个工程被上级部门评为优良工程,20多个工程荣获省市优质结构杯,万泰佳苑10#、比德弗5#住宅楼被评为“全省住宅无质量通病示范工程”。临邑县龙泉一号项目获得“2016年度德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称号,临盘中学教学楼、宿舍楼、风雨操场项目以及临盘第二中心小学项目、邢侗街道办事处凯旋小学教学楼项目荣获“2017年度德州市优质结构杯”称号,临邑县人民医院病房楼工程被评为山东省最高奖--省优质工程奖“泰山杯”。

2013年我被德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评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先进个人”以及“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3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2014年被评为“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4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2016年被评为“临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6年度先进工作者”称号。

第7篇

截止到2010年8月,据统计。所有的专业院校中通过国家城市规划专业教育评估的院校有18所,占总数的十分之一;通过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的院校有33所,占总数的五分之一。绝大部分院校因办学时间太短或自知办学条件与水平存在差距而未申请参加评估。通过对建设部《评估标准》学习,对我校建筑专业、城市规划专业现状的分析,深刻的认识到评估工作的紧迫性和严峻性:硬件(实验设备、教学科研面积、教学经费等)不足,软件(职称评定、成果认定、绩效考核)落后,迎评时间短,工作任务重。

一、师生与教学管理用房建设建议

1、提高城市规划专业招生数量

提高城市规划专业每年招生人数为30人以上,满足评估标准。

2、增加建筑学与城市规划学科教师数量

按目前的招生规模来计,建筑学专业需要引进10名专业教师,城市规划专业学要引进7专业教师,建议2010年达到1:12左右。

3、加大师资培养和引进力度

评估前应达到“具有副教授职称以上的专职教师人数不低于本系(学院)专职教师总数的30%,并有正教授2人以上”的评估要求,并需增加2-3名副教授以上教师。

4、扩大职称成果认定范畴

(1)认可教师获奖作品和学生竞赛获奖作品,提高其科研级别,划入职称成果认定范畴;(2)增设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核心期刊种类。

5、增加教学管理用房

根据生均10平方米的评估要求和其它高校平均水平,我校建筑学与城市规划专业需教学管理用房的建筑总面积6880m2。现有设计教室、办公室总建筑2400m2,需增加面积4280m2,必须增加以下用房,并满足相应的面积:

(1)教学用房(使用面积2400m2建筑面积3500m2)

①专业教室20间,按每间容纳30人,每间80m2左右,使用面积1600m2建筑面积XXm2。

②多媒体教室二间90~100m2/间

③计算机教室一间150m2/间(现有学院机房70m2/间)

④评图室一间90~100m2/间

⑤报告厅300m2

⑥师生展览厅200m2

(2)办公管理用房(使用面积290m2建筑面积450m2)

①教学与行政办公室250m2

②接待室40~50m2

6、相对独立并集中教学管理用房

(1)方案一:在我校屏峰校区设置独立的建筑系馆,将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教室与办公区、实验室集中布置,或分设2处,总建筑面积满足6880平方米即可。

(2)方案二:将邵科馆2、3、4楼设置为建筑系的办公与实验用房集中布置,改建成必要的评图室、展览室等必要用房,将学生教室集中于新教楼9、10层统一设置,这不仅是评估需要,更是符合建筑学、城市规划专业特点增加学生交流,提高教学质量之必须。

(3)方案三:在新教大楼内7、8、9、10集中设置学生教室及与学生相关密切的模型室、评图室、展室等必要用房,办公室保持现状不变,在建工学院6楼增设实验室。

(4)方案四:将建工学院目前所在的文荟楼北侧增加一排房间用作必要用房的建设,办公维持现状,将20个学生教室集中于新教楼8、9、10层统一设置。

(5)方案五:在尚德园四楼集中设置办公区、部分实验室和必要用房,将20间学生教师和与学生联系密切的实验室集中设置在新教大楼8、9、10三层。

(6)方案六:将子良楼a区整块作为建筑系集中、独立设置教师、办公室、必要用房、实验室的独立区域。

二、实验室建设建议

1、建设建筑材料与构造实验室

此实验室建设计划已经得到批准,但是由于构造实验室相当于一个基本建设项目,根据现在建筑以及装修材料和费用的增加,原有预算计划偏少,尚需增加模型以及构造节点施工费用约10万元左右。并尽快确定建设场地,需要建筑面积约150平米。

2、新建视觉艺术实验室(或称为建筑摄影实验室)

成立建筑摄影实验室,将原来归属学院实验中心的建筑摄影器材划归该实验室。目前急需购置的设备有:数码相机35台,数码摄像机2台、闪光灯、滤镜、遮光罩、照片打印机以及三脚架等,大约需要投入资金30万元。场地面积需要60平方米。

3、新建城市规划信息技术实验室

根据目前城市信息化建设的需要,继续建设城市信息技术实验室,可以考虑与计算机cad实验室一起建设,增加cad实验室面积和有关城市信息的软件设备,如arcgis、mapinfo、oracle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cps城市规划软件、ppsv规划总图设计软件、hy_sz市政管线设计软件、光栅拼图软件rvcad、建筑与城市专业信息库等,总计需要投入45万元。

4、建设独立的建筑cad实验室

根据建筑数字教学的要求以及建筑虚拟技术的发展,需要建设独立的cad实验室以及购置相关的软件。拟购置台式电脑45台,服务器1台、大型绘图仪、彩喷仪、扫描仪等设备以及正版cad软件、空间彩绘大师、渲染器等软件,需要试验场地约150平米,需资金投入100万元。

6、对建筑物理实验室增加投入和场地面积

建筑物理实验室共分为建筑声学、建筑热工和建筑光学三个部分,各部分需要独立的实验室以安放试验设备,因此需要增加建筑面积,将三个实验室分别设置,同时按照建筑声学的要求需要有专门的混响、隔声以及消声室,这只能在新校区的建设中进行考虑,但是目前需要至少三个独立实验室,需要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另需购置天然采光实验用人工天穹、亮度计、驻波管、wbgt、室外气象测试仪等设备,约需资金35万元。

7、建筑模型试验室。

建筑模型试验室尚需增加设备:无绳充电式电钻、数控激光切割机、便携式铣机、大号电刨、高速木工带锯机、大方打磨机、砂带机、22升工业吸尘器、工作台、铣机部件工作台、砂带机部件、折叠式组合工作站机架、组合工作台、锯机、多功能工作台、便携式圆锯、万能线锯机、精雕转轴、钉枪、日豹气泵、切纸机、胶装机等,共计需要投入35万元。面积。。。。。。

8、合计

实验室建设需总资金投入255万元,需空间面积560平方米。

三、图书资料建设建议

1、设立建筑图书分馆或建筑规划专业资料室

面积不小于250平方米,阅览座位不少于60个。最好设置于建筑系馆内,若无建筑系馆,应与专业教室相对集中布置。

2、补充校馆藏图书、建筑图书分馆或建筑规划专业资料室藏书

近一年半内,使建筑规划专业书籍总量从目前的2.0512万册,提高到2.4万册,生均纸质专业图书达到40册。需新增纸质专业图书0.35万册,其中外文书籍1500册。以每册200元计,需资金投入70万元。

3、扩订专业外文期刊种类

从09年起,使建筑规划专业外文期刊种类达到15种,需新增外文期刊5种。需资金投入3万元。

4、调整专业中文期刊订刊目录

从09年起,使建筑规划专业中文核心订全。

5、增购现行建筑法规文件资料及工程设计参考资料

近一年半内,增购现行新的建筑法规文件资料40种,120册,以每册40元计,需资金投入4800元。购买工程设计参考资料80套(册),需资金投入2万元。

6、购买及制作教学幻灯片、音像资料和教学模型

需购买教学录像片20部,需资金投入5000元;购买及制作教学实例光盘50张,需资金投入4000元;购买教学模型5个,需资金投入5万。

7、建筑图书分馆或建筑规划专业资料室装修

装修费用按每平方米800元计(含家具),需20万元。

8、合计

专业图书资料建设需总资金投入101.4万元,需空间面积250平方米。

四、科研与课程建设建议

1、加大扶持力度,缩小学科差距

建筑学科争取列入校“重点学科”,城市规划学科列入校“重点扶持学科”。呼吁学校、学院加大支持力度,增加教学科研面积、实验设备和教学经费。对教师获奖作品和学生竞赛作品的认可,与国内建筑老八校接轨,确定为一定的科研级别。

2、增加“精品课程”倾斜力度

增加“精品课程”倾斜力度,评估前争取省级精品课程1门,确保建筑学科校级精品课程1门、城市规划学科校级精品课程1门。

3、增加“优秀课程”倾斜力度

增加“优秀课程”倾斜力度,评估前确保建筑学科“校级优秀课程”2-3门、城市规划学科“校级优秀课程”2门。

4、增加“教改项目”倾斜力度

增加“教改项目”倾斜力度,评估前确保建筑学科“校级教改项目”增加3-4门、城市规划学科“校级教改项目”增加2-3门。

5、增加专业学术交流机会

评估前,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及建筑与城市规划专家进行专题学术报告会15次左右,次均费用约1万元,共15万元。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累计30次以上,次均费用约0.5万元,共15万元。

6、建立教师学历提高与进修学习制度

建立教师学历提高与进修学习制度,评估前应达到10次以上,次均补贴0.2万元,共2万元。

7、加强教改论文扶持力度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向建筑学科、城市规划学科的教改论文倾斜。

第8篇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筑工程的法律法规,建筑施工的管理人员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的控制进行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并能将事故降低到最低程度。

1、常见的重大危险源管理问题

由于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标准的制定模糊,随着安全监督管理的进步,这些陈旧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快速的建设速度了。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辨识需要国家进行修订,对开展管理进行有效的促进。其次,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人没有尽到职责,存在麻痹大意的思想,

建筑施工的企业常常以施工进度为纲,没有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而在事故发生之后,造成人员伤亡之后也仅仅是进行赔偿了事,因此也就无法进行科学有效的旅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职责。其次,在项目的管理层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在认识上存在不足,行动上也就有缺陷。管理人员对于上级部门下达的要求和危险源的排查工作敷衍了事,将危险源的概念模糊化,认为发生事故的概率低,降低警惕性,没有必要浪费人力去进行部署,管理人员精力不够,一方面要进行施工现场组织管理,事务较多,另一方面要管理工人进行生产,对于重大危险源的管控工作无法有效进行。硬件的设备欠缺,使得该工作没办法进行,缺乏进行管理的资金。最后,存在这施工从业人员的教育与培训的确实,思维方式赶不上施工技术的进步,危险源监控设备的不到位,不会用等问题,设备没有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没有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建立档案。

2、重大危险源管理的具体措施

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将管理工作层层落实到位,强化安全第一的意识,做好系统的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将安全监管人员的业务能力执法水平提高到足以承担此项任务的水平。

其次,组织专业人员对危险源进行辨识和排查,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评价,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的责任,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的有效措施。加大施工企业项目的必须的资金投入,建立专项资金,转款专用,保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有效开展。在此基础上淘汰落后的技术和工艺,提高工程施工的安全设防标准,在重大危险的现场设置明显的标志,提高管理水平的安全级别,从而做到降低建筑施工的安全风险。

3、高层建筑重大危险源的专项措施

3.1 电梯井的安全防护

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为了方便电梯井的部位进行钢筋的绑扎与施工,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常常在电梯井内设置定型的操作平台,用槽钢做主背楞以及角钢做次背楞进行焊接拼装而成,在操作平台上设置木跳板,在转角处焊接圆钢环便于吊装将组装的操作平台一段放置在梁上,另一端放置在预留洞口出。

筒内爬塔吊安全防护,根据高层建筑的结构形式和施工要求会有多种不同的组织形式,经过多方策划和研究后确定一种最为合理的施工方案,保证塔吊电梯井内人眼的安全和防止物体的坠落,一般来讲会在塔吊标准节四边和结构墙间缝隙设两道封闭的翻板进行防护,并随着塔吊整体进行爬升。

3.2 幕墙施工安全防护

高层建筑常常使用幕墙,以维护和装饰建筑结构,外幕墙的施工常常是自上而下的进行,为了保证施工的安全,在每个若干层楼板设立一道外悬挑的硬防护,满足施工的需要,悬挑的钢管长度根据建设的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设计。悬挑钢管上满铺多层板。

结 语

重大危险源是建筑施工中最可能被忽略的薄弱环节,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在今后的建筑施工中,只有把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做好并落实到位,才能把安全生产真正的落实到行动上,也才能真正的称得上安全生产,把各种安全事故扼杀在摇篮里,保证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工人的生命安全,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良好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现场施工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与分析研究 《科技资讯》 -2011年13期刘小蕊李强单长海

[2]曹延朝浅析如何在建筑施工中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期刊论文]-才智 2012(7)

[3]浅析高层建筑安全监控措施 《技术与市场》 -2011年6期廖章斌

第9篇

【关键词】生态和谐;绿色建筑;可持续发展

1. 绿色建筑的哲学基础

和谐是社会永恒的追求目标,是人类的崇高理想,也是创造美的原则。早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就提出“美是和谐”这一概念,中国古代哲学中也提出“天人合一”的和谐理念,推崇天人之和、社会与人的协调以及心物之统一。工业革命以来,城市化的进程日益加快,一方面为人们的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捷;另一方面发展引发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资源、能源的枯竭,环境的恶化等问题已威胁到人类及子孙后代的生存。人们意识到自然界的能量和物质是有限的,人类需要建立和谐的社会大家庭。在此背景下,生态和谐思想运用于能源消耗大户的建筑领域,绿色建筑与生态和谐的思想和理论也应运而生。

生态和谐是绿色建筑的核心理念,它强调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协调与有机发展各个方面,强调和谐的系统性与可持续性,要求体现系统整体和谐原则,从而产生了有别于传统和谐思想。从哲学层面看,绿色建筑以实现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为出发点,遵循自然生态规律,追求“人、居、环”的协调和共生,把“真、善、美”的标准从人类范畴扩展到生态系统范畴。从研究内容看,绿色建筑关注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力图探索和解决工业化和城市化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矛盾,从人类经济活动与自然界的关系的角度,探索和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2.绿色建筑的内涵

建筑是人类生存活动的一种重要的行为结果,它是构成人类使用与消耗资源的重要途径,也是导致人类与自然之间长期存在的扰动、影响、破坏的根本冲突所在。绿色建筑也称生态建筑或可持续发展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污染,为人类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居住、工作和活动空间,最终实现与自然和谐的建筑物;是根据自然环境,综合运用生态学、建筑学的基本原理和现代化科技手段,对建筑与其他相关因素的关系,进行合理安排组织,使物质能源在建筑系统内有序循环、转化,并与自然建筑和人三者之间高度和谐统一,创造出舒适、健康的人居环境,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①。它是实现“以人为本”、“人、建筑、自然”三者和谐统一的重要途径。

绿色建筑体现了绿色平衡理念,通过科学的整体设计,集绿化配置、自然通风、自然采光、低能耗围护结构、太阳能利用、地热利用、中水利用、绿色建材和智能控制等高新技术,充分展示人文与建筑、环境及科技的和谐统一。

3.我国发展绿色建筑的意义及现状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增长期,每年新建面积约10 亿平方米,城镇建设投资每年高达数万亿元,规模巨大。但是这些建筑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耗用了大量土地,直接消耗的能源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30%,用水约占城市用水的47%,使用钢材约占全国用钢量的30%,水泥约25%②。面对我国建设事业飞速发展形势,怎样在我国城乡建设中坚持可持续发展观,切实做到节约土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水、节约材料和环境保护,对于建设节约型社会意义重大。发展绿色建筑是建设领域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统筹社会经济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调整房地产业结构和改变建筑业增长方式,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迫切需要;是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要求;是节约能源,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关键环节;是探索解决建设行业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根本途径;是改造传统建筑业、建材业,实现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工作。

绿色建筑在我国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和发展阶段,尽管建筑节能规范早已出台,但是我国所有大城市新建建筑符合建筑节能规范的也只有13%左右,能源消费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发展绿色建筑的制约因素主要体现在缺乏绿色建筑的意识和知识,缺乏强有力的激励政策,缺乏发展绿色建筑的政策、法规,缺乏合理的城市能源结构,缺乏有效的新技术推广交流平台以及绿色建筑的评价、监管体系尚未形成。

4.对我国发展绿色建筑的建议

(1)增强能源及绿色建筑的意识。不少地方尚未将建筑节能与发展绿色建筑工作放到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证国家能源安全、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城镇化的战略高度来认识。由于从政府部门到开发商、投资商和大多数设计、施工、监理、物业管理人员以至广大人民群众均缺乏绿色建筑的基本知识和意识,因而难以保证绿色建筑在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渗透力和质量。

(2)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技术引进工作,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同时要适应中国国情。国外发展绿色建筑的宝贵经验给我们许多启示,归纳起来,一是都体现了“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障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并将其贯穿到建筑的规划设计、建造和运行管理的全寿命周期的各个环节中;二是通过建立权威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制度,规范管理和指导、强化市场导向;三是要适应国情,找准切入点和突破口,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逐步扩大范围,持续地提高要求,最终实现全面推广绿色建筑的目标。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标准体系,规范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的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引导和支持,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绿色建筑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加快绿色建筑法规建设,抓紧研究绿色建筑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市场准入、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尽早提出制定、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同时尽快制订和完善有关绿色建筑、节约资源、节能措施的规程、技术标准,使绿色建筑的实施有法可依,有标准可执行。

(4)构建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和认证制度。一套清晰的绿色建筑评估系统,对“绿色建筑”概念的具体化,使绿色建筑脱离空中楼阁真正走入实践,以及对人们真正理解绿色建筑的内涵,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对绿色建筑进行评估,还可以在市场范围内为其提供一定规范和标准,可减少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以利于消费者识别虚假炒作的绿色建筑,鼓励提倡优秀绿色建筑,形成“优绿优价”的价格确定机制,从而达到规范建筑市场的目的。

5.结语

绿色建筑的出现是建筑发展的必然结果,是生态和谐理念在建筑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发展绿色建筑,是围绕着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安全的和谐人居环境,同时高效率地利用资源、最低限度地影响环境而展开的,最终受益的仍是广大民众。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建筑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要在学习国外先进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通过全民的参与,通过我们共同的智慧、经验、勤勉和努力,我国的绿色建筑事业定会走上一条生态和谐、资源节约、可持续发展的光明大道。

参考文献:

[1]周玉鹏,宋哗皓. 可持续性建筑[M]. 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

[2]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绿色建筑研究中心. 绿色建筑[M]. 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

[3]黄丽红. 绿色建筑的发展趋势[J]. 同煤科技,2005年9月,42-43.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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