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06 15:5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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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
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二条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
第十四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印制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人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服务与监督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
(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
(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
(五)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
第二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止假冒伪全商品流通,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销售和质量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工商、卫生、物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品质量的检验工作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或者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检验机构承担。
第六条本市各行业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和所属企业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监督本行业和所属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的社会团体、大众传播媒介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工作,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
第八条销售者具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采取措施,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
(三)销售商品的标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规定;
(四)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不得伪造商品的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商品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销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
第九条销售的商品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复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十条销售者刊播、设置、张贴商品广告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必须提交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
第十一条销售者应当主动协助质量检验机构对商品进行监督检验,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检验样品及其资料,为检测工作提供方便条件。
第三章监督检验
第十二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质量监督检查采取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方式。
第十三条对具有质量认证标志的商品和经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有效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可以免检。但消费者反映商品有质量问题时,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抽检。
第十四条检验商品质量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依据在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或商品说明书。
第十五条高档耐用消费品必须作破坏性试验时,应当由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本市实行商品报验制度。商品报验分强制报验和自愿报验。
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影响国计民生列入强制报验目录的商品实行强制报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市场商品质量情况向社会公布强制报验商品目录。
对强制报验商品目录以外的商品,销售者可自愿报验。
第十七条强制报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向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认证证件、商品数量、批号、标准编号、标准文本和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明。销售者不能提供省辖市以上法定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有效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抽样检验或者责令其提交商品实物进行检验。
对自愿报验的商品,销售者应当按照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交商品实物及其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对提交资料报验商品的,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验商品资料三日内作出审查结论;对提交实物检验商品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检验结论。经审查、检验合格的,出具《报验商品准销证》;对检验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报验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同企业,同产地、同型号的商品,销售者取得《报验商品准销证》后,在有效期内不再报验。
第二十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向报验商品的销售者收取报验费。对商品实物进行检验,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检验费。
第二十一条技术监督工作人员实施商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检样品时,应当持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任务书和市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抽样单,并出示监督检查证件。
未出示证件或者超过规定数量抽样的,销售者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商品质量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及时送交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销售者。
第二十三条销售者对商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验。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验后的商品实物,应当退还销售者。
第二十五条商品质量经检验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不影响安全和人身健康,仍有使用价值的,销售者在商品或者包装的显着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等外品”)字样后降价销售。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伪造检验数据或者检验结论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更正,并处以所收检验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销售强制报验商品目录所列商品,未取得《报验商品准销证》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验,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对拒绝、阻碍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商品房装修;资源浪费;加强管理
Abstract: in 1999, China's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economic and Trade Commission, Minist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Taxation and other departments, in a commercial building renovation problems easy to occur in common, published" on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housing industry, improve the quality of residential decoration for the several opinions", often the waste, damage phenomena introduced disposable decoration management approach. But in practice, or the emergence of the implementation is not in place, the effect is not obvious and some other problems. This article on how to improve the housing decoration system operating environment with some discussion.
Key words: commercial housing renovation; the waste of resources; strengthen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6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前言
1999年,我国出台《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推广一次性装修的办法,所谓一次性装修,是指在新建的城市商品楼在完工之后正式交接投入正常使用之前,就完成铺装、粉刷和厨房、卫生间等全部功能的完成,也既是称之为精装修。这样就会在最大程度上,减少二次装修所带来的,扰民、结构破坏、资源浪费等现象。然而从近几年的推广过程中来看,还是面对了很多的阻力,使这项管理意见,不能真正的落到实处,发挥应用的效果,在本文中,将对我国住宅装修的现实情况作简要的总结,对“一次性装修”办法,进行介绍,以并对如何为 “一次性装修” 创造良好的推广环境作出一些分析和研究。
1.房屋装修发展现状
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加深,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城镇中对商品楼的需求空前高涨,但住宅楼的使用离不开装修,随之而来的,由商品楼的装修引发了诸多的问题,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民用建筑大幅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毛坏房成为建筑的主流形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政府积极推广“二次装修”的形式,它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为住宅楼的购买者提供的商品为毛坯房,所谓毛坯房就是消费者购买后需要进行所有功能的安装和墙壁的粉刷等装修行为之后才能正常投入使用的房屋;第二种是,经过了一定程度装修的半毛坯商品楼,通常是已经进行各种功能的安装,可以投入使用,但还是需要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审美需要而对墙壁等进行装修的商品楼。可是,时代是不断发展进步的,曾经的办法和措施一定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越来越体现出其局限性,二次装修中的弊端,如经济上大投入对消费者造成的压力,装修无节制所造成的结构破坏,装修时间的随意性造成的扰民等现象,被暴露无遗。
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国家于1999年推出了《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来大力推广“一次性装修”,办法出台之后,在我国多个大型城市设立了试点,大幅度提高商品楼中全装修的比例,特别是北京市,本世纪初还只是小户型的商品楼才进行全装修,而发展至06年,已经一半以上的高档大型的楼盘达到全装修。从这一阶段性的发展中充分的体现了,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我国商品楼产业化程度和装修行业的跨越式发展,住宅楼的“一次装修到位”,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起了良好的作用。
2.实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以上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从“二次装修”到“一次性装修”的发展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的发展史,他产生的影响包括楼房的设计、施工一直涉及到购房者、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商、材料供应商、政府、金融机构等等,包括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社会的经济效益,但从目前来看,“一次性装修”的推广和发展还是有一些阻力,具体来说,主要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与能源和物业管理不能协调一致
装修行业的发展方向,通过观察,在今后应该是高质量建筑同装修及管理相协调的运作,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品房产业化管理方式,还是处于精装修过程、节能管理、物业三方的各自运转,到目前为止还是没有一个措施或办法能够使这三方面形成协调并相适应的运转方式,为“一次性装修”的推广造成不利的局面。
2.2装修行业运营模式的局限性
为了降低成本,最好的手段就应该是推进商品房模数化,这样就能从根本上使装修行业的能够作到标准化的提供材料,把装修的全过程实现工厂化管理,使规模与产量想协调,产量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增加,进而,就能够减少造价,为消费者提供更经济的服务。因此,就应该努力达到产品模数化的管理方式,通过与之相适应并能够促进其发展的有关标准的出台,使之行成流水作业的工厂化运行,使其产出的商品,能有一个一致统一的监督标准,和规范的安装操作方式。在新环境新时期的条件下,我国的有关商品楼建设及装修管理部门亟待制订《促进商品房装修一次到位指导意见》。使“一次性装修”方式的推广和管理实现政策、制度层面上的提高,来促进住宅产业化。
2.3社保住房装修管理制度不统一
我国的居民住宅楼中,社保性的住房也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是实施“一次性装修”管理的目标。当前,国家有关部门的一些规定中,对住房的装修有专门的条文进行规范,如,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装修要作到“初装修的标准“,所谓“初装修标准”就是达到水泥地面、四白落地、并且必须要使用环保的材料来进行装修。
而如今,对于我国社保式住房的“一次性装修”还没能实现协调划一的管理方式,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模式,其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大量资源的浪费现象,如以3060万的社保性住房为例,假设装修投资为200元/,大约会共产生60亿元的总投资,如果进行二次装修,则就会产生46%的浪费,数额达到28亿元。
2.4计税和银行按揭缺少合理方式
从我国目前的计税标准来看,在进行住宅的精装修过程中,材料供应、部件采购等过程还存在着重复性的纳税。导致了“一次性装修”的商品楼的造价提高,不仅会使开发商的缴税的基数增加,并且装修承包商的缴税以及购房者的购房契税也受到影响而提升。因此,当前的计税模式,已经很大程度的阻碍了市场主体对“一次性装修”推广落实的积极性。
从银行按揭的方面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这样两种形式,等额还贷以及差额还贷。银行方面通常是运用的等额还贷的借贷方式。然而,不管是等额还贷或者是差额还贷,银行方面都是以“先还息后还本”为原则,这样就会使消费者的负担增加。
3.对策和建议
3.1建立精装修与节能、物业管理统一的制度
国家的有关建设部门已经明确指出,对精装修、能源、物业三个方面的管理要建立协调统一的管理机制,在运行中要实现一步到位,同时还指出,现代社会对建筑的意识中越来越体现出绿色和环保,而只有功能完备并装修到位的住房,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减排的实现,同时,还要为了满足消费者不同的审美需要,而要大胆尝试,丰富住宅的装修形式和审美风格。想要作到以上几点,就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包括高水平节能建筑与“一次性装修”的运行管理结合;还要大力的倡导结构设计与室内设计方式的统一;土建工程与装修作业的统一思考;政府机构对装修市场的管理、物业管理、装修企业管理的统一。还要对从业人员进行督促,使其开发不同风格的建造和装修形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多可选择的商品。
3.2推动商品房装修工厂化发展
实现这一目的就要通过相关规范的建立,来确保商品房模数化、材料提供的标准化、商品产出工厂化、装修统一装配化的推行;还要组织好木制品集成中心、材料加工中心、涂装机械化等环保材料的大规模集中;以及家居智能化、供水标准化、中央空调、等住宅工业化系统。
3.3规范对社保性住房的一次性装修管理
要努力建立统一的招标、设计、施工体制,必须加强对购房人以及承租人进行二次装修的管理,在这方面,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办公室的措施非常有参考价值,在推出的社保性住房的装修中,一概由建设单位进行“一次性装修”,对二次装修进行了严格有效的监管。并且通过制定合理的装修标准,把装修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这样的方式,有效的减少了装修成本,大幅度降低了居民自行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资源浪费和对周围环境构成的污染破坏;另外,这样的管理方式也非常方便国家有关主管单位对装修的质量监控,有效的保障了居民利益。并且,统一装修方式也能够最大程度的减少装修对房屋的结构造成的损伤,对建筑的使用寿命起到延长的作用。
3.4对装修计税和银行按揭方式进行调整
要对现行的计税方式和银行按揭方式进行适度的调整,要尽量减少在装修过程中,材料、构件等消费中的重复缴税,减少基数,以减少商品房建设的成本,减轻购房者的负担。调整银行的还贷形式,采取适当的手段把装修过程从银行按揭中剥离出去,来最大程度的减少消费者装修中的负担。
4.一次性装修中材料、部品的技术要点
4.1厨房
木材料选择要达到GB/T3324中规定的要求,含水率不得高于本地区木材含水率加1%;甲醛的挥发要小于9MG/100G;人造板制成品要封边;柜体尺寸的最大误差要小于1.5MM;金属拉手等金属配件,要对酸碱有耐受力;厨房洗涤台进水与管线等要严密结实;要选择环保无污染的材料。
4.2电气
厨、卫灯具要选用100W的灯具,在主要操作面要有局部照明;电源要有单独回路,及保护装置,开关等附近有易燃时要采取隔热等方式;选用的电气设备要有相关证书、保修单等。电气设备要安装接线的,必须远离燃气设备、洗涤池等,或加保护层。
4.3五金件
五金件,包括转蓝、拉蓝、水嘴、接手等要紧密结实,各零件的表面要光滑、无锈,并要求有耐酸碱性;陶瓷密封质量需参考国家有关标准,如GB/T18145-2000的标准进行试验和验收;燃气部件要经过密实度测试,要符合设计要求,要符合有关的质量标准及合格证明,要附装熄火配置,报警装置。
参考文献:
[1]任宣平,“装修管理难” 原因分析与对策探讨 [J],中国物业管理,2007(03)135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房地产业的发展给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增加了新的内容,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房地产的法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许多人在投资购买商品房之前对市场了解不深,缺乏房地产法律知识,加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跟进的不及时,结果在购房中引起一连串的法律问题,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风险转移、物业管理等问题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会给购房者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指出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关键词:预售制度商品房对策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房地产业的发展给我国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增加了新的内容,我国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交易的规章制度,可以说我国房地产的法制正在逐步完善。但是许多人在投资购买商品房之前对市场了解不深,缺乏房地产法律知识,加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跟进的不及时,结果在购房中引起一连串的法律问题,许多问题逐步暴露出来,如虚假广告、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风险转移、物业管理等问题时有发生。上述问题会给购房者带来难以估量的经济损失,因此,本文结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指出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
一、商品房预售制度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有利方面
1、1994年出台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建立了预售许可制度,并对预售条件、监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目前各主要城市商品房预售比例普遍在80%以上,部分城市甚至达90%以上。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长期以来,我国城镇住房总量不足,商品房供不应求,加快建设、增加住房供应是客观需要。商品房预售制加速了整个建设资金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根据测算,以预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比现售方式进行销售的项目的开发动态回收周期约缩短10个月。
2、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目前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商品房预售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开发资金来源中,约40%来源于预售获得的资金。我国房地产市场新建住宅量大,我国房地产市场一直以增量市场为主,房地产开发项目大多是成片、滚动开发,在资本市场不发育的情况下,完全靠开发企业自有资金,是无法实施项目滚动开发的。目前预售价格较现售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有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一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
3、商品房预售制度是给成长中的房地产开发业予以扶持的一项政策,意在降低房地产行业的进入门槛,鼓励更多企业进入房地产,以便保证中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得以成功。可以说,近几年来,正是得益于这一利好政策的支持,许多开发商从无到有迅速完成了资本原始积累,中国房地产市场也很快地得到繁荣。二、商品房预售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利方面
1、预售合同的转让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方)与购房者(预购方)签订,由预购方先支付定金或预付款,预售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给预购方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商品房预售以后,预购人将其预购的未竣工交付的预售商品房另行转让的行为,俗称“炒楼花”。这种转让是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设立新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预售合同的内容不发生变化的转让形式。
近年来,随着房产市场的发展,一股“炒房风”日渐兴起,其中较为常见的是购房者将自己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转让,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炒楼花”,通过“一炒”、“二炒”,甚至“数炒”。某些商品房在竣工前可能就已经数易其主。
“炒楼花”可以使开发商更快的回笼资金、降低开发成本、减少投资风险,因此具有活跃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同时,由于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从而吸引了大批求利者进入市场,使得房价飞涨,极易形成“泡沫经济”,并且最直接的损害房屋实际消费者的利益。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许多购房者只有望洋兴叹!
理性的看待“炒楼花”行为在经济上的积极、消极作用的同时,还应当关注其带来的法律风险,这一点对于房屋消费者(最终的购房者)更具有现实意义。消费者在购买“楼花”时面临以下两种风险
第一、《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虽然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至今国务院关于此问题的规定一直未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也没有涉及。
第二、即便承认楼花买卖的合法性,但单纯的楼花买卖也很难对房产开发商产生约束力。由于商品房尚未竣工,所以,楼花出卖者所出卖的并非真正的房屋所有权,其转手的只是商品房预售合同中请求房产商交付房屋的债权;另一方面,楼花出卖者在取得楼花时,往往只向开发商支付了部分房款,因此,在出卖楼花的同时必然将支付剩余房款的债务一并转让给房屋消费者。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对方同意。也就是说买卖楼花必须经房产商同意,否则将对房产商不产生约束力!无形中消费者陷于被动地位,即使已向卖楼花者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其购房者地位能否确立却仍掌握在房产开发商手中。随着近两年房产市场的发展,法院受理的相关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其中就出现了利用“炒楼花”的上述风险进行恶性炒作。为获取房价飞涨所带来的利益,作为炒房者的房产中介与开发商相互勾结,开发商拒绝承认楼花买卖对自己的约束力,导致消费者面临着已经支付房款而其购房者的地位却无法得到承认的尴尬境地,而另一方面炒房者再以更高的价格进行炒卖。
开发商通过“炒楼花”来制造出楼市的虚假紧缺,借机囤积居奇抬高价格;用房屋面积缩水、建筑设计变更、环境描述浮夸等行为来侵犯购房者的权益;更有甚者,把已抵押的房屋再预售,把已预售的房屋再抵押,或者进行房屋重复预售,最后“携款潜逃”时有出现消费者交清购房款后却不能按期入住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证,甚至买的是无法交付的“烂尾楼盘”的现象。
另外预售商品房再转让过程中的差价对转让人有巨大的诱惑力,刺激着他们的投机心理。在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情况下,带有投机性的"炒楼花"行为很可能导致房价上涨,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严重时还会产生"泡沫经济",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2、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没有确定,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的关键是监管主体的确定问题。在这里,两个因素必须考虑,一个是专业技术问题;一个是法律责任问题。从专业技术因素上讲,一方面预售资金的监管必须由具有具备建筑工程专业知识的机构进行,做到有效地防止发展商抽逃资金,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另一方面,预售商品房具有一定的融资的性质,对融通的资金的监管应该有具有相应知识能力的金融商业机构参与。例如,2002年8月开始实施的重庆市《市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由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联合对预售资金进行监管的新制度。这种做法是可以借鉴的。就监管主体而言,前者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上的权威性,能够对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发展商抽逃或挪用预售资金;后者是与商品房预售有直接联系的金融机构,具有金融专业知识。银行本来就通过商品房按揭贷款加入到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或者以其他贷款形式与开发商建立借贷合同关系。那么,银行和购房者一样非常关心着自己的资金的效率与安全,作为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银行适宜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体。由以上两者主体共同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能切实保证工程进度,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商违反诚实信用义务的非理性的投资行为(例如盲目追求规模效应将预售资金挪作一级市场投资或者其他项目投资使用),这些行为的后果往往会导致消费者交付了资金却不能取得期待的房产权利。这种监管对象的重点是资质信用不高的开发商,对于资质信用良好的开发商自然没有监管的必要。
监管者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如果监管不力,可能会使预售款被开发商挪用、欺诈套取资金;如果管得过死、管得过细造成效率不高,可能影响项目开发进度和房地产开发商的正常运营,无疑对房地产业的发展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在赋予监管者监管职权的时候,除了明确监管者的监管职权范围和监管程序外,规定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相当必要的。如果因监管不当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监管者及预售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赋予商品房购买人由于对监管单位的信赖造成损失而请求监管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一方面可以敦促监管者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划定了商品房预售购房者的风险底线,有效地保护了购房者的期待的权利。同时我们可以借鉴香港的经验,监管者即工程监理机构和开设预售款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该购买责任保险,以便在发生过错责任时作出赔偿。这样最大限度地防范了风险,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不力严重地损害了购房者的利益,严重扰乱了房地产二级市场的秩序,已经成为困扰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
3、商品房的预售款管理松散
采取预售商品房预先征收部分购房款的形式现已被各城市和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采用。就预交购房款形式本身来讲并无不当,但在实践中目前仍存在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首先,没有法律程序作保障。虽然《房地产管理法》对预售商品房的条件及程序作了规定,但对预售款在什么时期征收、预收多少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款收取混乱的情况。
有的开发经营单位在工程项目尚未明确批准或规划方案尚未完全确定时就征收预售款,结果造成许多纠纷。其次,对预售款收取的额度缺乏控制,预售的收取往往随心所欲,对预售款比例的确定缺乏科学性。有的开发经营企业在工程设计图纸刚出来时就要求一次纳全额购房款。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在其已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一土地上拟建造别墅,在设计图刚出来时就在报上刊登山庄设计立体照片预售广告,首批推出的豪华别墅,以8折优惠承诺一次性预收全额购房款,4天之内销售一空。第二轮9折优惠又紧接推出,但购买者到现场一看,还是无任何工程开展。由此可见,商品房的预售款的规范与管理是十分松散的。
而根据建设部的规定,预收商品房预售款,在房屋开工建设时不得超过40%,待建房工作量完成一半时再收至60%,到房屋封顶可收至95%,到房屋交付使用全部收取。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部分开发商存在自有资金不足,而为了盲目扩大追求规模,就会将其将预售房款挪作其他项目使用,或者欺诈消费者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再抵押给银行。一旦发生资金周转困难,或者开发难以继续的状况,开发商很可能卷款而逃,其结果就是形成“烂尾楼”而无法交付给购房者,或者由于标的物即商品房上的担保物权致使无法交房、难以办理产权证。
4、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纠纷不断暴露
由于商品房预售是一种新鲜事物,有关立法还不完善,一些开发商为了获取暴利,故意作虚假承诺,利用立法的漏洞损害购买方或其它人第三者的利益,预购方又处于明显弱势地位。导致商品房预售市场的纠纷不断暴露。其中比较常见的是标的瑕疵问题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问题。我们认为,正确处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必须针对不同性质的纠纷采取不同的原则。
(一)标的瑕疵纠纷及其处理。标的瑕疵在商品房预售纠纷中占有相当比例,常见的标的权利瑕疵问题和质量瑕疵问题。标的权利瑕疵主要是抵押问题和权利证书,已经交付并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如果仍存在抵押,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或要求退房;已付清房款但没有交付的,购买者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既未付清房款也未交付的,购买方在享有知情权的基础上,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权利证书的取得,我国法律已有规定,不在赘述。质量瑕疵主要是指面积缩水、质量标准与宣传不一致甚至不符合正常使用或个别地方影响正常使用等,笔者认为应加大质量保障的立法,确保购买者的利益。房屋缩水,司法解释已有明确规定。对于存在质量瑕疵的预售房屋,司法解释也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该规定,过于规范,不利于操作,仍须进一步明确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范围。另外,笔者认为开发商售房过程中所作的承诺与实际不一致的,法律应规定开发商承担支付房款20%以上违约金,因为在购房过程中,购房方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合同中一般对此违约没有约定,同时有时该类违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致使该类违约出现后,无法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由于开发商的虚假宣传影响购房方购房意图的,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如开发商在出售某一栋房屋时,对购房方说,该房前面建一层门面房,某甲因看中该房前面视野好,于是购买二层商品房一套,后来,该开发商为赚取更多利润,将一层门面房改为二层,此时甲有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交付不能或不能如期交付纠纷及其处理。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方面因素,有的因建房资金不到位,有的因预售方将已预售房屋转卖而引起等。对于此类纠纷,2003年司法解释规定了购房方催告权和解除合同权。笔者认为,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5、在预售制度中购房人承担的风险
(一)施工人(或称营造人、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及对建设工程之留置权的存在对购房人实现合同目的是一很大的风险。依合同法第286条之规定,发包人(即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即工程款)的,施工人可以对营造物进行折款、拍卖并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拍卖之价款优先受偿。此外,依合同法第287第、第264条之规定,施工人尚得享有留置权。这使购房人处于极为不利之地位。因为按照买卖关系,出卖人与卖受人虽已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买卖人并非当然取得买卖标的物之所有权,尚有待出卖人转移作为买卖标的物之房屋所有权之行为。在未实施转移前,开发商尚有标的物之所有权。在此情形下,施工人在完成一定工作后,固得有报酬取得请求权,而购房人在已付出绝大部分甚至全部购房款之后,尚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购房人有转移所有权之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二百六十四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施工人之报酬请求权比之购房人之转移所有权之请求权更有保障。由此可知,施工人之地位显然优越于购房人。一旦开发商违约,施工人得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之优先受偿权或者行使留置权,这样,遭受损害最大的,非购房人莫属。
(二)房屋本身的合法性,有的单位为了获利,将一些不合法的房屋进行预售,致使预购人购房后不能取得房地产权证件,上当受骗,因此预购人购买此类房屋时应特别注意
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禁止利用集体土地进行商品房的开发经营,集体土地只有转为国有土地并经征用,开发商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可用于商品房开发,因此,开发商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预售商品房,预购人不要购买。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销售的预售商品房。只有其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领取营业执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才可以开发建设和预售商品房。非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房屋,并未在政府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其销售的房屋很可能会碰到诸如无法办理权属证书之类的事情。因此不要购买这样的房屋。
(三)开发商隐瞒无开发资格或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期房。一般而言,这种开发商本身的资质就差,且无诚信可言,这样在预购人付了房款之后,一般无法取得预定的房屋,在合同被法院宣告为无效时只能拿回本金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但可怕的是消费者在取得判决书上的权利之前,缺乏诚信的开发商早已将房款挪做他用或携款躲避,最后判决书上的权利也无法变成现实。所以购房前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五证”,主要包括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开工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这些证书是证明开发商、销售商资格的关键凭证。如果没有它们,预购人完全有权怀疑其身份是否合法,有权拒绝其提出的任何要求。消费者还须注意上述证明文件中的建设单位、项目、建筑面积是否前后一致,是否同与您签约的发展商名称一致。否则,我们就可能上当受骗,蒙受巨额财产损失,甚至背上沉重的法律包袱。
(四)开发商兴建房屋时,得向银行贷款。而一般银行贷款须由贷款人提供担保。倘开发商将预开发之“楼盘”设定抵押,则在开发商未按约定清偿贷款时,银行得依担保法之规定实行抵押权。抵押权属物权之范畴,其性质为绝对权;而买卖为债权之范畴,其性质为期待权。物权之效力应优于债权,即所谓物权优先。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即银行(担保物权人)要实行抵押权时,购房人(一般债权人)取得所有权之期待,要让步于抵押权。此于购房人而言,又是一种风险。
(五)如开发商破产,依破产法第34条、第31条、第37条之规定,破产费用应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更依第28条2款之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购房人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在开发商拨付了破产费用及清偿了有担保的债权后,还须在清偿了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后方得按一定之比例得到部分清偿。显然,在开发商破产时,遭受损害最大者,亦为购房人。
购房人在商品房预售交易中权利义务失衡以及所承受之巨大风险之原因,就在于在此种交易中,购房人不能够原始取得所购预售房的所有权。
三、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预售制度的对策
在预售制度中,交易标的有许多不确定因素,使预购人所面临的风险要比现房买卖大得多。并且在预售合同的签约机会上双方力量也难均衡,基于对弱小消费者特别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的目的考虑。我国在预售制度建立健全方面应十分注意这一问题,尽量采取一些较为完善的措施。
1、严格把握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成立条件,保证开发商资力雄厚、信誉良好。以确保房地产开发秩序的稳定,避免一些资信不良者随意进行房地产开发。
2、指定地点集中交易,把预售房纳入成品房一同管理,便于竞价和消费者集中选择。无论是成品还是半成品房,都会涉及到要实地察看,集中交易使消费者显得更强大,也有利于防止国家税收的偷逃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屋预售条件的规定,其目的与上者相同。要普通购房者去审查大量法律文件,既没有必要也难于实现。建议由一个职能部门承担,这既体现了人性化的要求,也是消费者的现实需要。当然,对售房者虽实行多部门立体审查,但消费者只需审查最终审批文件即可。
4、严格执行统一的预售合同登记监管措施,对不合乎法律,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不予办理登记,对开发商一房二卖的合同不予办理登记。最好由一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强制性、带有保底性和选择性条款的合同,严格限制售方的格式合同。
5、加强房屋查验和质量监督管理。建筑主管机关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对于建筑工程必须查验部分,应切实查验是否合格。
6、加强对房屋预售广告、宣传的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销售广告时,必须标明商品房预售证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或未标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文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作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关于房地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当真实、准确。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商品房销售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购房人要得到商品房预售广告中的种种许诺条件,应在签约时将这些承诺的内容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明确约定,按规定开发商对此不得拒绝。
7、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管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3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但对于如何保证监督预售款项使用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笔者认为,应当指定或委托房产评估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或工程监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消费者有权对资金的使用去向进行查询,质疑。
8、严格控制预售合同的变更。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购房人同意,与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变更协议,并报有关管理部门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单方面变更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9、建议规定最低信息透露制度,最大限度公开信息。有关房屋的合法性事项,开发商调整,有关房屋的优先受偿权、限制抵押等关键信息必须公布。开发商往往以商业秘密为由,把本来应当告知消费者的内容故意隐瞒,比如开发商和承包商的关系,甚至恶意用已售房重复抵押,骗取银行贷款。使有的家庭丧失了平生之所蓄,欲哭无泪。建议与房产有关的部门合署办公,使所掌握的信息共享,并且把这些信息集中公布,供购房者参阅,防止消费者因信息获知不够或被误导而做出错误决策。对各地段的地价、房屋的基本成本造价,公布一个指导性的价格,以防止房产开发商暴利,逃避税收。
10、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中介品评制度,建立开发商的质量、信誉、价格,资质评比制度。便于普通消费者选择决策。
参考资料: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
2014年4月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155号令)正式实施。该《办法》明确了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定义和管理体制,对认证机构管理、有机产品进口、证书和标志等方面予以规范,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管理和罚则等。该《办法》将对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提高有机产品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加强全程监管
法律福音:第五条规定: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认监委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有机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规定: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
法眼观象:明确“四统一”认证制度,加强统一管理。
规范认证活动
法律福音: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认证机构应当按照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由认证检查员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二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产品检验检测和环境监测机构应当确保检验检测、监测结论的真实、准确,并对检验检测、监测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产品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对其作出的检验检测、监测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本条规定的记录保存期为5年。
第十四条规定: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以保证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销售的有机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认证证书中的记载一致。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统一的编号规则,对每枚认证标志进行唯一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法眼观象:完善认证程序,加强有机产品的源头管理。
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关键词:理财产品市场市场稳定投资者利益监管框架与制度
1、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从2003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问世起,理财产品就以其突飞猛进的发展速度成为了银行中间业务的重要部分。在2003年到2006年的前期发展阶段,银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迅速扩大,种类趋于多样化,设计创新性有了明显突破。在次贷危机造成的不利外部环境下,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速度并未减慢:2007年中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的发行数量呈现出爆发性的增长:人民币产品发行1302只,外币产品发行1760只,其中以信用、股票产品居主导。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款,2773款到期产品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52%,总体平均收益水平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受2008年下半年理财产品零、负收益事件的影响,2009年银行理财市场经历巨大的萧条,各大银行推出的产品多以稳健为主,如涉股类的风险较大的理财产品发行则有较大幅度的下降。2009年共有6824款理财产品到期,平均年化收益率为3.26%,这比起2008年4.52%的平均年化收益率来讲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下降幅度接近三成。
银行理财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是个新兴领域,一方面,在经历了前期的摸索试探阶段后,银行理财产品飞速发展,特别是在2007年和2008年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另一方面,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凸显出众多问题,如风险控制不到位,市场发展的巨大波动性,财富的流失,产品数量非正常速度的增长,设计不合理、趋同性高、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等。这些都说明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监管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现状是:监管框架模糊,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缺少应对风险的有效机制。
具体而言,首先,我国现行的政府部门监管体制仍旧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领域的严格分业监管格局,理财市场问题的频发,暴露出来的巨大风险,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于我国监管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巨大监管空白;同时政府监管主要放在了事后的监管补救上,缺乏事前监控,市场预见能力不足;在立法方面:虽然银监会在改善健全相应法律法规方面做出了巨大成果,但是由于缺少完善的相关立法,监管尺度时紧时松,导致了市场监管缺乏稳定性以及很多监管漏洞的存在,致使投机和违规操作现象的频发。其次,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是保证市场稳定实现整个市场监管目标的关键,需要贯穿产品生命的全过程,事前预警,事中监督,事后补救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目前银行在控制风险,以及业务操作中存在相当多不规范和不负责的行为,例如产品设计不严谨,产品信息纰漏不完善,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着不实告知,售后服务缺失等。同时,在整个理财市场上各家商业银行始终处于一种相对独立分散的状态,缺乏一个立足于该市场的行业组织来协调市场的发展。
2、监管框架设计与制度探讨
建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有效的监管框架与制度,应该着眼于维护这个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既考虑到国民财富的保护,对相应的风险进行预防、控制和化解,同时还应该实现财富在投资者与商业银行之间分配的公平性,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由于监管目标的艰巨性与目前理财市场发展的不规范性,一个有效的监管框架和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紧迫。
2.1 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
鉴于我国目前理财市场上并没有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框架,我们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如图所示,立足于整个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整个监管框架由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共同参与构建。其中政府监管部门致力于制定外部的监管法规和制度,而商业银行作为发行机构必须采取健全而有效的风险内控措施对整个市场业务进行管理,同时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则作为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通过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相应的救助机制为理财市场监管发挥作用。
本文试图通过对政府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三个主体的监管制度探讨,协调统一理财市场主要的三股监管力量,建立起既有政府监管部门的管制和同业协会的协调,又有银行自身风险控制措施保证的全面坚固的监管网,构建一个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模式。
2.2 监管制度探讨
在提出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框架下,还需建立起实质有力、对应于各个主体的监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在经济生活中理性人假设下,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第一,政府监管部门。
作为这个市场总的调度者和权力的拥有者,政府部门监管制度的制定是站在整个理财市场的高度,来实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以及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在结合理财产品市场现状对我国理财产品市场的政府监管制度进行分析之后,政府监管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实现功能性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制度,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主要由银监会进行监管。但是众多理财产品特别是结构性理财产品运用金融衍生工具,致使理财产品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各个金融市场领域。仅依靠银监会对其进行规范与监管,一个方面,会让其他相关市场上暴露出来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出现重大的监管缺口。另一方面,三部门分业监管也会造成重复监管的出现。由于各个监管部门的独立性,监管的协调性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需要一个独立于三部门而立足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机构来实现功能性监管,填补部门之间的监管空白,消除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同时,鉴于理财市场的特殊性,各个监管部门之间应该加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共同采取措施保证理财市场的稳定发展。
其次,完善法律规章制度。
通过搜集和分析近几年来理财市场的监管措施,我们发现,目前立足于整个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只有分散、有限的法令和规范性文件,这就造成了监管随意性和监管漏洞的产生。商业银行由于缺乏可供遵守和衡量的标准,在处理相关业务时易导致市场无序和市场混乱。广大投资者由于法律的不规范,在利益受损时缺乏畅通的权益诉求机制。因此,监管部门需要制定健全相应的法律规范,其是建立在对整个市场进行调研,构建对市场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以及风险聚集领域的一个整体认识,在征求各方专业人士建议的基础上迅速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为整个市场中的各个利益主体提供行为的准则。
再次,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机制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
政府监管部门不仅仅需要完善分业监管的制度和制定法律规范,还应该在市场中,从风险的源头做好监管工作,建立完备的风险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相关机制,使监管部门作用的发挥从被动变为主动,减少监管的滞后性,从事后的管理转变为更多的事前的预防。一个方面,建立政府监管部门与各商业银行之间建立迅速、全面的信息传达和反馈机制。各商业银行将产品的市场信息迅速、全面地反映给监管机构,作为信息接收终端,政府监管部门在对市场上最及时、全面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处理后,对主要的风险领域和产品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测然后返还给各商业银行,并根据对整个市场环境的判断采取综合的监管措施。另一方面,抽调人力物力对投资者的信息进行搜集,建立基于投资者的信息资料库,使投资者在利益受损时有畅通的申述渠道和寻求保护的机制。
第二,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在理财市场上的活动是立足于自身的经营范围,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的着眼点应该放在可能发生风险造成巨大损失的业务操作、机构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因此,除了遵守外部监管制度外,构建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制度,实现自我风险的监管和化解是商业银行的当务之急,也是实现整个市场监管目标的根本。
首先,规范产品设计,完善信息纰漏制度。
通过实际市场调查,我们发现理财产品的设计不合理,且趋同性高。很多产品的开发和投资组合选择没有充分地考虑资产配置,同时缺乏准确的收益风险计算。特别是有些产品过多的运用金融衍生工具,使其收益实现条件过于苛刻。同时,商业银行的信息纰漏制度还不完善。投资者对在投资前资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标的,在产品投资期间的实际运行状况等都不太了解。但作为投资主体,投资者有权知道产品的相关信息,要求必要的信息纰漏,以避免产品售后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其次,优化机构设置,提高从业门槛。
在目前各商业银行的经营网点,理财业务仅仅作为一个服务窗口存在,但是在理财业务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后,需要给与相应的重视:成立独立的理财部门,对于产品从设计发行到实际运作特别是运行过程中的风险进行控制,实现专业化理财。其次就是要提高理财业务的从业门槛,因为一线销售人员素质的高低就直接关系到了投资者的利益。一旦放低了理财业务的从业门槛,必然会导致销售过程中的不实告知和误导,投资者无法获得与其各个方面情况相符合的理财服务,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这也为理财市场的混乱埋下了隐患。
最后,建立和完善迅速有效的风险内控体系。
商业银行的风险内控体系主要是立足于产品运行过程中的风险监管。对理财产品在市场实际运行当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内部控制管理,对重点领域进行重点防范。风险发生后使风险控制措施能及时地介入,对风险进行化解减少损失。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定期对该管理体系进行效果评价和修正。
第三,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
除了政府监管部门的强制性监管外,要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还需要第三方的力量――商业银行理财同业协会。同业协会是非直接参与者,但是相对于银监会,同业协会更容易直接接触到投资者,为其解忧。同时其在信息获得,专业精通方面的优势,为监管部门措施的制定,监管体系的构建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也有利于商业银行之间经验的交流借鉴,信息沟通,帮助各个银行建立符合自身状况的风险内控体系。但是作为社会服务机构,目前在我国理财市场还没有形成一个有效的组织机构。即使是已经存在的银行同业协会也由于缺少相应的权力,作用难以得到发挥。所以使广大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和政府监管部门意识到同业协会的重要作用,成立一个机构全面,组织完善,执行有效的商业银行同业协会是当务之急。
2.3 动态监管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在建立起整个理财市场的监管框架,对监管制度进行探讨之后,需要对市场的具体风险特征进行分析,综合三股监管力量对理财市场进行具体的监管,将监管措施应用于具体的操作之中。
首先,实现对银行机构与产品的动态监管。
从商业银行发行机构的角度考虑,对其在信用风险水平,产品设计,产品创新,从业人员的素质,风险控制等各个方面建立一系列简易可操作的指标,从发行机构申请进入到产品运行结束、退出理财市场,对建立的各项指标进行动态地测评,建立相应的评级体系,并根据级别给与不同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对于在实际参与过程中违规违法的发行机构给与不同程度的处罚,对于那些由于相关能力不足而被迫推出市场的商业银行应在事后帮助其进行相关问题的分析与改进,在资金和技术方面都给与相应的支持。
从理财产品的角度出发,基于产品的整个周期建立一个系统的产品风险度与收益指标的评价体系。在产品开发时,根据产品收益的高低对风险范围进行控制,同时对于产品的风险来源进行领域划分,按照不同性质产品的特点对其各种风险进行比例控制。对于不符合评价体系的产品进行重点分析,并给予谨慎发行的通告。比如信托类的理财产品属于收益稳定型,它的风险控制范围就应该很小,而且在各种风险的比例分配上,投资风险就应该分配很小的比重而利率风险则占据很大的比例。当产品投放到市场以后,根据产品已实现的收益率大小,对超过相应风险控制区间的产品进行重点监控,必要时候甚至可以叫停以避免投资者利益的更大损失和市场财富的流失;另一方面根据不同产品的性质,对产品的各种风险的权重进行实时观测,对于其风险结构特点与产品性质不相符的产品给与重点关注与防范。
其次,实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由于银行在产品设计,专业知识,信息获得,以及提前终止权方面都有绝对优势,广大分散的投资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这种权益分配格局无疑会削弱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理财市场的持续繁荣发展。因此,监管力量应该站在实现整个理财市场稳定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实现财富在各主体之间分配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利益。
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让投资者的利益维权有法可依,当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寻求必要的保护。在与投资者进行利益分配时,银行可采取必要让渡措施。例如在产品设计上给与投资者一定的商讨余地,避免收益实现条件的过于苛刻,权益分配的偏向严重;在产品运行过程中,及时的运行公告,对已实现收益率进行及时披露;给与投资者在产品提前终止权上与商业银行的平等权利。同业协会可以建立一个针对于广大投资者救质的共同基金,特别是当发行机构破产倒闭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时,可以利用该基金对投资者进行救助和必要的补偿。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作为一个新兴市场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层次清晰的监管体系,本文在通过对市场现状的分析,提出了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部门,银行,银行同业协会共同参与的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完善理财产品市场的监管框架与制度,对于稳定金融市场的发展,控制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实现国民财富的保护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都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从长远来看,也有利于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业实力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胡云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J]上海金融2006,(9):72-74
[2] 高娜.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关键词 药品市场 前景
1 我国药品市场上的管理制度
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是药三分毒,药品能治病救人,保护健康,用药不当,反则会导致恐怖的毒副作用,对人体有很大伤害与生命安危。药品有严格特殊的专用与限制性,药品的管理制度是我国政府管理在药品生产的运用,药品的使用流程环节系列是我国行政管理与监督部门,从而保证消费者利益与健康。
管理制的法律与法规
国家、国务院发改委、医药卫生部、各药品监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药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点:
1.1综合规范药品管理制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1.2分环节具体规范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1.3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条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
2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中央药品管理制机构主要包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发改委、国务院、中医药管理局等,国家医药食品监督管理局承担并对药品的生产、研究、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的职能。国家、国务院承担着制度有关药品的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卫生部的职责是主要研究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战略目标制定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
药品的管理在药品生产开发和流通的过程中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质量管理制,价格管理制,流通秩序管理制。
2.1市场准入是指新企业进入特定产业(或市场)。
2.2质量管理药品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必须加强对药品的质量管理。
2.3价格管制,观我国药品市场竞争性对药品的价格不能全以市场进行调整,必须对药品价格实行国家政府管理制,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4流通秩序管制,我国的药品一般都由厂家、商再到医院最后到消费者。
3 我国药品市场混乱剖析
制造伪劣假冒不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打击查处多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反应了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在深入的打击制列品的专项斗争,但还存在着一些不法分子制造假劣药品和无证经营等如“齐二药”、“上海华源”等厂家,未按国家要求生产,导致事故反复发生。
4 完善我国药品市场政策
4.1完善的药品市场信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实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建立晚上的信用法律法规,制订了信用信息公开保护法律法规用法律法规形式杜绝欺诈惩罚不良动机的投机商。
4.2药品流通完善在确保药品流通安全性的情况下,必须提高药品市场透明度,推进药品标准规范化,大力发展医药连锁营销方式保证安全用药,保证药品的质量,减轻消费者负担,维护正常的药品流通。
参考文献:
1 何静,药品市场的政府监管与有效市场的建立集团经济研究2006(15)
2 徐惠,刍议农村药品市场监管的现状与对策江苏药学与临床研究2006(1)
世界顶级的投资家、世界股王沃伦·巴菲特说过一句名言“当企业有形资产预期产生的价值大大超过市场收益率时,企业的价值就远远大于有形资产的价值”。当您看完这本商务计划书,是否可以作这个断言呢?!
一、便利店的潜力及趋势
近年来,由于大型卖场的数量不断增加,中小型卖场由于在商品品种以及经营项目、经营理念的落后,加上经营成本居高不下,导致生存空间越来越小,从而引发了业态的变革,从而产生了居于超市和小型杂货铺另外一种业态——便利店。
便利店主要是为方便周围的居民或是人群而开设的一种小型超市,是生存于大型综合卖场及购物中心的商圈市场边缘的零售业态。
以经营项目齐全及经营日用快速消费品为主的一种零售业态,主要开设于各社区及流动人口教多且以快速消费商品的地方,或学校附近。商圈范围一般只覆盖周围200M的范围。
便利店的经营应紧紧抓住大型卖场的市场空白点,以方便消费者为前提,为消费者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购物环境,以此来赢得消费者。
主要经营快速消费食品,日用品,书报,收费业务代办,面点,果蔬等商品。
因为他具有超市的经营特点,杂货铺的经营成本价格优势及便利优势,迅速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因而得以快速发展,并形成了连锁化经营。
未来随着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一是综合的大型卖场,一是方便快捷的便利店经营应是零售行业发展趋势。
国内由于经济收入水平比较低下,起步较晚,所以在便利店业态目前尚没有很突出的企业,大家都在边做边摸索,导致业态的发展缓慢。
二、选址
(一)商圈理念
便利店的商圈一般是位于店铺的直线距离0---200米内,超过200米的效果就比较差了,经营面积一般在60---200平方。
(二)经营选址
一般都在社区(拥有自己的商圈)及路边的人气比较旺的地方,或是大卖场旁边(借助人家的商圈),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经营赢利。
三、投资计划
(一)CI设计
1、企业标识
要明显的体现出便利店的经营信息,要符合便利店的经营特点,并且要能有效的结合现有的资源来设计企业的CI。
既要体现出阳光超市的经营特点来设计连锁经营的便利店的企业标识。
2、企业理念
为大众提供便利购物条件
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为消费者提供适合的商品
(二)投资计划
1、固定设施
天花——便利店的装修不必讲究奢华,只要符合自己的经营特点,且能达到给顾客留下清洁,舒适的环境即可,一般只需要使用白色天花顶或者其他暖色的天花顶即可,但是在布局装饰时比较讲究搭配,比较常见的有白色腻子顶,或者是石膏板。
地面——便利店由于营业的时间比较长,加上其基本都是以销售日常食品为主(食品的销售占50-60%),要求店堂的色彩要比较淡雅明快清新,地面由于灯光的反射效果,一般要求店面地板以素色,浅色为主,一般使用乳白色或是米黄色的地板。
招牌——便利店的招牌一般等同于店面的临街宽度,制作时不用考虑豪华,只需符合自己特点,能有效的契合企业的经营特点,且能符合便利店本身的特征,必要时为节约成本还可以考虑由企业赞助制作。
店前的地面——只要平整,容易搞好卫生,不至于使灰尘太多即可,一般会用素色地板或是直接使用水泥地面。
墙面DD为保证店堂的光度,便利店一般使用白色仿瓷作为墙面的装饰色调,还可以以突出商业气氛为目的,使用广告图来装饰,使用广告图时一般要求使用反光度较高的灯箱片。
照明DD白色或暖色的色彩为主,比较多的都是使用白色的日光灯管,正常情况下,需要保持10-15平方一根灯管即可使光度符合经营需要。
音响DD为保证顾客的舒适的购物心理情绪,便利店一般都配备有小功率的音响,并且主要以开放舒缓的背景音乐。
2、经营设备
电脑DD一般每店配备收银机一台,其功能兼具前后台,无需另行配备专门的后台操作系统。
软件DD与总部实行连网,各店统一使用软件系统,以方便总部对其进行管理监控,并且总部能根据系统来进行库存管理。
收银台DD收银台兼管理人员工作台。
货架DD以平方数计,每4-4.5平方需要一组货架,货架只需使用一般的货架即可。
冰柜DD因便利店是方便于就近的居民,故便利店一般都备有2个冰柜,一个是饮料啤酒柜,另一个作为冰激凌专用冰柜。
其他设备DD如书报柜,糕点柜,根据经营的项目需要来进行设备的增加。
3、商品
便利店的商品结构中,食品占比50%,日用化妆品20%,日用百货20%,其他10%, 约需单品数2000至3000种。
(三)经营理念
1、符合目标消费者需求DD便利店因为都是经营的快速消费品,一般选择在店铺范围内比较常销的商品作为其经营商品,主要讲究库存小,周转要快
2、为消费者提供方便DD就近的购买条件,可适当考虑送货上门,经营项目要根据周围居民的需求来进行商品配置
四、管理运营
1、 制度管理
在连锁便利店的经营过程中,管理与效益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制度化的管理在运营过程中是相当重要的
相关的管理制度有:
出勤制度
卫生管理制度
报表管理制度
能耗管理制度
设备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采购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工资的发放管理规定
员工的担保制度
管理人员的权限规定
员工的奖惩制度
员工工作制度
货架作业管理制度
商品配送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制度
会议管理制度
耗材领用管理制度
通讯器材及设备管理制度
2 商品管理
为维护企业的形象,保证顾客在店内能买到合乎自己要求的,新鲜的商品,相关的制度有:
商品的进场制度
商品的销售报表
采购报表
滞销报表
畅销商品统计表
关于商品的奖罚制度
商品的配备申报制度
临近商品的处理
商品销售考核
促销商品的管理制度
3 库存管理
因便利店的商品周转量很小,所以在经营过程中严格的商品管理制度能有效的杜绝商品的滞销,和提高商品的周转率,建立有效的商品配送机制,相关的制度有
库存报表管理
库存的限制
商品的周转周期与库存的参考
调货申请表
退货管理规定
库存周转考核
商品配送管理制度
滞销商品考核
4 系统管理
系统化,信息化,数字化的管理能有效的减少商品的损耗,加强店与店之间的沟通频率,能快速的实现商品的流转,从而使资金的流转更加有效,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因此连锁店必须将其电脑系统进行连网统一管理,以提高工作准确率和工作效率,相关的制度有
操作员的管理规定
操作员的权限
操作员的保密规定
营业额与员工工资的关系制定
a)损耗管理
制定有效的防损制度,提高员工的防损意识,发挥员工的防损积极性,有效的防损降耗措施,相关的制度有
员工内盗的处理意见
损耗的管理规定
损耗的奖惩制度
耗材管理
关于盗损的管理规定
b) 促销管理
实行统一的促销政策,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形象,促进商品的销售,有利于整合促销资源,实现资源利用的合理化,充分化.相关的制度有
促销管理规定
促销的申请
促销的执行考核
五 投资分析
预算按120平米计算(单店)
1 A 固定设施:首期(即开业前)
天花+墙面:直接刮腻子(120+120)3.5/平方=840元
水电设备:2500元
地板;120平方6+600+120平方12=2760元
铺面外:2030平方=600元
店招:20平方30=600元
合计840+2500+2760+600+600=7300元
B 经营设备
货架:28020+18030=11000元
电脑收银设备:3500+500+800=4800元
冰柜:18002=3600元
软件:15002=3000元
分摊总部连网费用:2000元
收银台:1000元
烟柜:400元
酒柜;600元
电话初装费:2003=600元
其他设备;1000元
合计11000+4800+3600+3000+2000+
1000+400+600+600+1000=28000 元
C 租赁押金;2000元
D 消防设备:2000元
总投入7300+28000+2000+2000=39300元
2 经营成本及经营费用
租金DDDDD-800—1000元/月
税DDDDDD-500元(国税)+200(地税)=700/月
工商管理DDDD150元月
水DDDDDDD50元/月
电DDDDDDD800元/月
工资DDDDDD5004=2000元/月
耗损预估DDDD500元/月
总部配送费DDD400元/月
总部管理费用DD400元/月
其他费用DDDD300元/月
合计1000+700+150+50+800+2000+500+400+400+300=6300元/月
3 营业效益
预计营业额1000DD1500元/日
月计营业额40000元
营业利润4000022%利润率=8800元
营业外收入500元/月
合计效益8800+500=9300元
4 货值800元/平方120平方=96000元
5 后期开业后的追加投入30000元
6 收益分析
收益=效益-费用=9300-6300=3300元/月
年收益=3300/月12月=39600/年
不可预计费用5000元/年
实际预计收益39600-5000=34600元/
总投入=首期投入+后期追加=39300+30000=69300
年回报率=年收益总投入=3460069300=0.4992
预计收回投入需2年
四 项目可行性
行业的发展趋势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的上升,使项目的可行性更加强烈,鉴于此,推荐涉入此行业并形成连锁化经营,在本地市场尚未成熟之际抢占行业的制高点
五 风险规避
由于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建议在开业之后3个月,可以通过核算将店面执行承包经营,具体方式待定,前提是统一采购,统一品牌,统一经营,可通过下述方式来执行降耗从而实现降低风险的目的,且能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A方案;员工入股
B方案;前期投资算做风险投资,由员工进行担保抵押经营,自负盈亏
C方案;以委托经营的模式交给员工经营,多劳多得,上交费用
D方案;缴纳承包金的形式进行承包经营
六 投资解析
1. 前期投资
固定设施及营业设施,可以利用部分现有的设备,以降低其投入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我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家,村级卫生所及个体诊所316家。分布在农村16个乡镇和187个自然村。由于受地方经济的影响,这些乡镇卫生院、村级诊所以及个体诊所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有的甚致职工都开不出工资,而且硬件设施极度匮乏,处于维持现状。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难以达到政府和百姓的要求,也给我们药品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首先,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功能达不到要求。由于乡镇医疗机构受规模、人员所限,在药事管理上药房人员缺少,有的还不够从事药房管理的资质条件,还有的是资质能力偏低,对药品的养护、评价、配制和分发以及特殊药品管理的知识还达不到规定的要求,以致造成药事管理功能不全,只能维持简单的药事管理职责。第二,药学技术人员中非药学专业人员占有一定比例,学历普通较低,业务素质不高,有的药房人员身兼数职。这种情况在农村医疗机构表现的尤为突出。第三,药事管理制度不健全。药事管理的好坏有赖于科学、健全的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农村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建设大多没有摆上日程,个别基层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制度事实上处于可有可无状态,既缺乏外部的压力,又缺少内部激励的动力,就连《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药品保管制度”等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医疗机构中得不到落实,给药品的安全使用带来了隐患。第四,药事管理水平较低。在日常监管中,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明显低于大型综合性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技术水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普遍较低。医院往往只重视药品的进出数量管理,注重药品的经济收益,忽视药品的质量管理,而且对药房、药库及设施的投入比较少,很多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药库硬件还不如普通的药店,制度和软件建设更是处于低层次状态,不能适应保证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的基本要求。第五、药品养护和贮存设施条件较差,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贮存设施可以用“简陋”二字来形容。一是药库药房条件差,既无隔热装置,室内也无空调,窗帘、排气扇,及防鼠装置等设施,药品直接与地面或墙壁接触,在潮湿多雨的季节极易吸潮霉变。有些医疗机构,特别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各种药品随意摆放,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极易混淆;二是阴凉库缺乏。全县80%的医疗机构没有设置阴凉库,有阴凉库的其面积与用药规模不相适应,空调长期关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三是冷藏设备不齐全,只有乡镇以上医疗机构配有冰箱,95%的村级医疗机构没有冰箱,有冰箱的也是和家庭混用。一些需要冷藏的药品如胎盘注射液等也在常温下存放。乡镇以上医疗机构的冰箱不是不使用就是不够用,冰箱未起到应有作用;四是中药贮存器皿简陋。用纸箱、竹篓、麻袋盛装中药现象普遍,造成中药饮片发生吸潮霉变;五是温度计配备不全,多数医疗机构没配备温度计,有的配备了温度计,也无记录,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时,也不采取任何措施,温湿度调控成为一名空话;六是一些医疗机构缺少烘干、熏蒸等中药养护设施;七是药品出库不按先进先出的原则操作,随意性大,导致经营发现过期失效药品。第六,药品采购渠道不正规,质量隐患大,由于没有制度的约束,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一些医疗单位愿冒着被查处的风险向无证经营者采购药品,尤其是农村个体诊所,药品采购渠道比较混乱。而无证经营者提供的药品来源复杂,加上储存和养护条件差,没有相应的药品质量保证措施,因此药品质量难以保证,安全隐患大。又因购进药品无质量验收制度也不进行验收,一旦药品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根溯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而时医疗机构取得用药资格与药品经营企业的准入条件却不同,医疗机构使用(其实质就是经营)药品只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可用药,且用药范围广,并可以合用三类医疗器械。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关设施、设备、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及规章制度有相应要求,但没有具体的详细规定,所以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前,很少组织现场验收,而办药店,则要求法人代表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同时还要有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并且必须通过gsp认证。另外,一般零售药店要取得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资格,必须要有2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因此,在农村申办药店的人少,而申办个体诊所的人却很多。另外,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规定的不明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27条规定:“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不得设置药房,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而现实中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普遍设置了药房。虽然有关解释明确了城镇和乡村的区别,但是药房和药柜怎么区别,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对违反第27条该如何进行处罚现实中难以操作。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 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
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3、我们还存在监管力度还不够问题。由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立时间短、人员少、资金不足,执法装备落后,从而影响监管覆盖面。__县现有乡镇卫生院23个,村级诊所187个,个体诊所316个,分布比较分散,每年监督检查频次达不到两次,这也是造成监管不到位的一个客观原因。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1、把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上面谈到的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治理好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众所周知,药品是直接影响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也是受法律法规严格管理的商品之一。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才能得到法定的“许可”,由于我国医疗机构的市场属性迟迟未能在法律层面得到确认,尚属于“使用”单位的性质,因此医疗机构的“用药”不需要获得“许可”。这一现状直接造成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和实践问题。一方面,医疗机构承担着80%份额的药品质量安全的重大责任;另一方面,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却游离于市场准入之外,只要成立医疗机构就自然获得了使用药品的权力,这对广大药品经营企业而言是一种超国民待遇,对药品质量安全有效管理也少了最后一道最重要的防线。实践证明,基层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质量问题,违法违规问题一直居高不下,仅靠事后监管很难治本,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医疗机构药品纳入市场准入的大环境中去,明确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是市场流通的一种形式,从开办起就要符合法定要求或标准,才能获准“使用”药品资格。否则就严格实行“医药分家”,不允许其单设药房或药库。目前在现有管理 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